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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的含义
税收优惠是指政府在征收税收时,给部分纳税人给予的税收的照顾和鼓励。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有直接关系,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主要有税收减免、税收豁免、税项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等几种方式。且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中。为了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有不同的征收水平,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公平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足,借鉴国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重点突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鼓励国家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照顾弱势群体等原则。
二、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比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了较大的区别,整体来说,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优惠对象发生了改变。旧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的优惠对象是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农业发展企业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仅强调企业更强调企业从事的项目。二是优惠的形式更加多元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是税收减免,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减免变为替代性的优惠政策,如减计收入、投资抵免等多种形式。三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次界定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免税收入是政府暂时放弃征税的权利,在以后的发展中会根据需要进行征收;不征税收入在从税收原理上是指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四是内外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进行了统一。
结合以上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分析,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针对科学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少行业内,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都远远低于发展国家,不少关键技术都需要依靠发达国家,企业创新能力较低,为了促进企业科技水平的提高,新企业所得税采用了多种优惠政策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一方面针对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依然保留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减免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较快将科技成果转化成实际生产力。另一方面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采取税率优惠的方式,扩大了税率优惠的对象范围,旧企业所得税法中仅对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惠,新企业所得税中则是开发区内外统一享受15%的税率优惠。同时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也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倍进行摊销,进入可以增加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税负,从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第二,针对农业问题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业发展是我国政策支持的重点,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很好的体现,对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与人民生活必需品直接相关的所得均列入免税范围。同时对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非生活必需品的企业所得也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第三,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则是允许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不限制优惠年限。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了节能减排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均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弱势群体也给予了重点照顾。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只对特定的福利企业减免税收,新企业所得税中则是规定:对于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可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使得鼓励安置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加符合现实。
参考文献:
[1]曾莉.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上海国资,2008(01)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合理规划涉税的经营活动,如投融资、生产销售、会计核算等等,达到为企业节税、减轻税负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理财活动[1]。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具有现实必要性[2]:
1.1 降低成本的需要
企业的税负是企业的一项外部成本。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税负是一项净流出,对企业净收益的影响是负的。而所有企业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因此,减少税负支出从而降低总成本是必然的选择,税收筹划可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税负成本的要求。
1.2 降低风险的需要
减少税负的方式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通过偷税、逃税、漏税的手段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不仅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从而使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并没有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所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技巧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节税,是既能降低成本又能降低风险的最优选择。
1.3 财务管理的需要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理财活动,从广义的角度说,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不仅是研究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的过程,更多的是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以及会计核算活动来节税的过程,因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3]:
2.1 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即为合法,如果筹划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即构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法的规定不仅包含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也包含了纳税人需要承担的各项义务,通过权利义务的对等保障了我国税收活动的正常秩序,也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因此,作为纳税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遵守税法的各项规定。
2.2 全局性原则
企业的纳税行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企业的所得税是企业众多应纳税种中的一种,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如果不综合考虑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不平衡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应纳税种之间的关系,就可能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企业的发展需要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共同指导,这就要求所得税筹划要兼顾企业的长短期目标,不能仅考虑企业眼前的效益而牺牲长远的发展,也不能一味地追求遥远的长期目标而不切实际,要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协调的筹划,使所得税筹划与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相一致。在所得税筹划过程中,企业是以如何使所得税税负最低为出发点的,这就有可能出现在所得税降低后其他税种税负增加的情形,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将所有税种作为整体予以考量,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最终目标。综合来说,全局性原则要求企业以全局性的视角开展筹划活动,使企业兼顾长期和短期利益、兼顾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负担。
2.3 风险性原则
相比普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更高。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需要较大规模的投入,因此,当企业经营风险较高时,企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回报,但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更严峻的困境。在这样的内外部环境中,所得税筹划也相应的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企业在高风险下获得了高收益,那么筹划的重要性也随之提高;如果企业在高风险下陷入了亏损的泥潭,那么筹划是否得当极有可能影响到企业是否能继续生存。因此,企业经营风险带给所得税筹划的风险,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适应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通过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筹划降低企业的整体风险。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具体的策略来进行[4]。
3.1 身份认定
我国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规定了许多优惠条款,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条优惠政策的实施是建立在企业的身份认定基础上的,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才能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我国税法对于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提出了六个不同方面的条件,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占有、产品服务的范围、技术人才的比例、研发费用的规模、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指标。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首先对照以上六项标准,调整企业的各项指标,使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具备享受优惠的资格。
3.2 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另一重要方法是通过解读相关政策,开展优惠政策所涵盖的经济活动,以此来享受纳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国家颁布了许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对在特定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给与了相应的优惠。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企业从事某些经济活动,国家对企业的某些特定经济行为给与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又如,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3 收入筹划
收入筹划的关键在于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而收入是构成应纳税所得的主要部分。如果收入于当期全部实现,就于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收入无法于当期全部实现,或者收入于以后期间实现,那么对于当期应纳税所得来说,相对地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来实现不同期间的纳税需要。
3.4 成本费用筹划
企业的成本费用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是抵减效应,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尽可能地提高可抵扣的成本费用支出,或者通过成本费用的不同摊销方法来达到期望的纳税安排。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在其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可以利用这一特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 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 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税收筹划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特定人员的工资薪金进行加计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这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多聘用残疾人员,可以达到一定的节税目的。除了上述两种成本费用筹划方法,企业还可以利用借款费用、存货计价方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手段来进行费用筹划。[5]
3.5 递延技术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递延所得税对于所得税额的影响也不能忽视,利用递延技术进行纳税筹划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资产的不同折旧和摊销方法,调节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结合货币的时间价值,最终影响企业税负的大小。利用合理的会计政策,能达到税收递延效果,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主要通过折旧和摊销政策的选择进行。
四、结束语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现代经济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在国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倡导中,可以预测出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将会越来越大。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多种合法、科学、合理的方式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作者单位: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隋玉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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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96- 97.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其必将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重大影响。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最大的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其纳税筹划的影响,做好筹划工作。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利用外商身份筹划的影响
在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巨大差异迫使不少内资企业“变性”:内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没有人员常驻),通过这个空壳公司将资金投回国内,从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产生很多“假外资”。这就是所谓的利用避税地、避税港避税。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对华投资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同期非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3.86%.在前10位国家、地区中,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排在前2位,开曼群岛排在第8位,萨摩亚排在第10位,而这些地区都是出名的避税地。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实现了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即统一了纳税人身份,两者的税收待遇也得到了统一。这一变革将使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二)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1.对转移定价方式筹划的影响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许多企业惯用的一种避税手段。转让定价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在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等交易时,高定或低定价格,把利润转移到某一个企业的行为。转移定价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复杂,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重引资的数量,而且未对外资进行合理的管理,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等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关联交易多而隐蔽。这些为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国内合作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的特点,配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著名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而仅仅把国内企业当作廉价的加工厂。实际上,转移定价是一种税率差异技术,即让所得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
2.对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即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为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待遇,将本应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资金改以贷款方式融资,以致被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资本的不合理现象。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主要的形式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在国内,许多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普遍使用资本弱化方式减轻企业的税负。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宝洁公司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通过资本弱化,投资人通过收取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其实质是纳税人有意识地利用借款、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引入了预约定价机制,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建立预约定价税制的目的,是为企业关联交易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可以预见的税收环境,减轻转让定价调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原则”,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从而为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反资本弱化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反资本弱化税制引入,使反资本弱化避税有法可依。
这些措施将有效地强化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三)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国际税收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管理和控制”测试来决定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国境外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我国交纳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规定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就内资企业而言,如果中国股东想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经营,就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两方面对税收居民判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将通过在海外避税港设立公司运作国内业务,从而将境内所得转移到境外的税收规划行为纳入监管。这对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陆经营的红筹股公司以及其他类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将产生不小的影响。对外资企业来说,特别是已经或准备将亚太地区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必须关注中国税法的税收居民判定规则,及时检查自身的经营情况,考虑投资决策是否在中国构成居民企业以及相应可能的纳税义务。
(四)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的影响
新税法统一了原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还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和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力。第二,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为了减少新税法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引导企业增加对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加大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也将促进企业建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二、企业纳税筹划可能的对策
(一)对企业形式的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设立在中西部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可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而不是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这类企业5年的过渡期,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先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再由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不仅可以互相弥补亏损,而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的形式,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另外,在汇总纳税时,还应予注意新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例如: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利用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而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导致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所以,纳税人可考虑采用适当的避税方法。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是: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我国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向产业性优惠为主,但某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对特定的企业继续存在,如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所以,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西部地区设立国家鼓励类企业仍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这些特定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的税收差异,将为企业继续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技术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一定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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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率的统一; 企业经济效益;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涉及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反避税等方面的变化,将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经济效益产生影响,其中以“所得税税率统一”影响最大。下面来具体分析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一、税率的统一有利于内资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新税法规定了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原外资所得税法和内资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适用税率都是33%。相比较而言,税率有了明显下降,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据统计:在100个国家中,有65个国家的税率在27%以上,78个国家在25%以上;在中国周边的19个国家中,13个国家在27%以上,15个国家在25%以上。但如果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将大幅上升,内资企业的税负则是基本持平 ①。
例:A公司是内资的中国居民企业,2007年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2008年适用的所得税率降为25%;2007年和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则200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可见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内资企业的税后收益明显增加,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了其盈利水平。
税率的变化对于不同行业的利润实际增幅的影响不一样。石油化工、金融、白酒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原先的税率都为33%甚至更高,2008年一季度开始改为25%后,部分公司净利润增加幅度很大。下面以金融行业的部分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税率的变化来说明新税法对原来的高税率行业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图1)。其中实际所得税税率是根据银行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除以当期税前会计利润而得出的。
而对实际执行税率较低的汽车、家电、电子元器件等行业构成负面冲击,但由于这其中有些公司将继续享有高新企业优惠税率,有些公司的优惠将被取消,因此正负影响不一。下面以汽车行业的部分企业实际税率变化来观察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些行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图2)。
从图1中可以看出,所列示的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税率2007年基本上都是大于2008年的,而且有的银行的实际所得税税率2007年与2008年相差很大,比如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所得税并轨对银行的税后盈余,也就是本文所说的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很大,主要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了。
由图2中可知,所列示的企业2007年和2008年的平均实际所得税税率都低于名义所得税税率,而且通过对比,2008年有些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有所下降,比如说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税率由26.81%下降到16.79%;而另外一些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却有所上升,比如说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税率由15.68%上升为25.16%,所以图2中折线图没有明显的上升或者下降的规律。这可能主要是因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另外也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致使一些原来能够享受税收受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下却不能享受了,而另外一部分企业却相反。
但对于部分企业来说,法定税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税负的降低。原税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 (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18%的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实行27%的税率。为更好的发挥小型微利企业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具体界定为从事国家非限制的禁止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税率的变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升降有重要影响,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税负有升有降。一般来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小企业的税负水平略有上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负降低幅度最大,表1列示了税率变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影响。
从表1中可以看出,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时,税负有所上升,对小企业的发展不利,但也有其积极作用,那就是企业利润上升到一定程度后,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这样就消除了抑制小企业做强和做大的税收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企业调整年应纳税所得额逃避纳税的冲动,减少了税收的流失。因此,从总体上看税负的调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税率的统一短期内会降低外资企业经济效益
据综合测算,原来我国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15%,名义税率为33%。另外,对于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20%的适用税率,和原外资所得税法规定一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统一税率为25%,并且取消了很多原来外资企业独享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总体来说外资企业的税负会增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会产生负面影响。
例:B公司是外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生产性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2007年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免收地方所得税,处于减半期的第一年;2008年适用的所得税率降为25%,处于减半期的第二年;2007年和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则2007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万。若2008年仍适用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则B公司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可见,在原税法没有享受税率优惠的内资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将减少,享受税率优惠的外资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将增加。
表2列示了2008年与2007年的利用外资对比情况,此表数据未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数据,但是从表中仍可以看出2007年的引进外资数量明显比2008年的减少了,部分原因就是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升高,会引起其税负的增加。
“两法”合并后,部分外资企业的税负将会有所提高,但由于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例如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政策。因此,投资方向合理的外资企业的税负不会增加。此外,新税法对外资已经享有的税收优惠采取了过渡期的办法,这样一方面简便了征收管理,另一方面又回避了外资企业税负的大起大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利影响。总体上来说,税率的变化会引起外资企业的税负有所上升,短期来看对其经济效益有些影响,外资有可能会减少,但是从长期来看,税率的变化不仅不会抑制外资的进入,而且会创造更加规范、透明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施正文.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条文变化与解读[M].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统筹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和单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的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税法规章进行的合理纳税。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税法的要求,合理运用税法的知识进行优化选择,从而减少纳税负担。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不履行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抵制。
2.筹划性。在纳税活动中,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结合后才进行纳税行为,收益进行分配结束后,才进行纳税活动。这就在客观条件上使纳税活动可以进行筹划。因此,筹划性是纳税的一个特点。税收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税收待遇的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3.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性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的进行减少交税,但是在纳税的实际操作进行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是受税务筹划的风险影响的。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专业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当或者是在执行中的偏差,都会使企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造成了税务筹划的失败。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4.专业性。税务筹划是比较专业的知识,是需要一些专业会计人员来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影响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如此,税务、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的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税收优惠的方式和重点做了较大的调整,实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二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国民经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如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老服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产业和项目导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税率的调整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均适用33%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国际税改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法定税率定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势群体、鼓励自主创新以及继续吸引外资的政策目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3.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分类、计价、扣除、处置等问题的处理,与财务会计规定尽量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与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优先的原则。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3.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要想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要领会当前立法的精神,还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合理筹划。同时,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有一个预测,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如会试、财务、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多轮的自我检测,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一起进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保持企业的最大利益,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4.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我国当前企业的多样性,税种的复杂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都对企业纳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税法有着很好的了解,而且还要熟悉最新的经济制度,同时,还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与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要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与职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开设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专业,满足社会对纳税筹划人才的需要;别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岗后培训,定期举行业务讲座,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时代的需求。企业也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使会计人员有一种危机意识,不断的进行自我素质提升。
5.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
要想使纳税筹划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带造成法律的漏洞,影响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对纳税进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税法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税法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新纳税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应对现有的纳税进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适合当前社发展的立法进行修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试对责任进行追究,加大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如发现企业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对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税务中介进行法律与经济方面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强企业与纳税机构的管理,使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09).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纳税调整;协调
1新职工薪酬准则的主要特点
1.1建立了涵盖广泛的职工薪酬概念,使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更为完整和准确。
1.2首次引入并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法。
1.3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与会计处理方法。
2职工薪酬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差异与调整
2.1职工薪酬范围上的差异与调整
新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获取职工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共有八项内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辞退福利;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职工薪酬的概念,只对工资薪金进行了界定,并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作出规定。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不能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应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2.2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
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
税法上定义的工资薪金,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支出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计税工资的做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工资薪金能否作税前扣除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二是工资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在征管实务中对“任职或受雇”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对“合理”的判断主要看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另外,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年末计提的工资薪金,在所得税清缴前发放的所得税汇算年度(上年度)的应付未付工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上年度工资薪金,则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清缴期结束后发放的上年度工资,作为发放年度的实发工资。
2.3职工福利费方面的差异及调整
2.3.1列支标准的差异
在新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费视为没有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企业所得税改变了过去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强调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2.3.2列支内容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除了上述准则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各种集体福利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些费用会计上一般作为管理费用或劳动保护费处理。
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时,应将上述税法规定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而会计上未做福利费处理的项目进行分析,将其发生额合并计入职工福利费中,计算出当期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总额,与工资总额(税法口径的工资总额)的14%进行比较,超支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部分超支数额构成永久性差异,以后年度不得“以丰补歉”。
2.4五险一金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五险一金”,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在这方面税法的规定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也就是说超出此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只有实际缴纳的金额方可扣除。对于提而未缴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本期实际缴纳数超过了提取数的部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调增的金额,允许在本年作纳税调减。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提取数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
2.5商业保险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
新所得税法对此方面的规定是: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保险费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部分形成永久性差异。
2.6辞退福利方面的差异与调整
新准则的一大变革就是将辞退福利,纳入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会计上的做法是采用预提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和预计负债。
税法则认为:对企业实际发生的辞退补偿可以据实扣除。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补偿,通过预计负债计入了费用不尽合理,税法对此不认可。
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对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调增的金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
2.7两项经费的差异及调整
依据会计准则,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计提时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必须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税法口径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数的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不允许扣除的金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使用办法。计提基数的口径与工会经费一致,从2008年1月1日起,可按2.5%的比例计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旧税法相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是一个创新,这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
由于职工教育经费规定了扣除限额,因此,每年调增的金额,与当年产生的会计新结余数有可能不同。纳税调整方法如下:以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首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按照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如果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协调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建议
3.1统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
新形式下,企业的人工成本不再局限于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支付方式呈现多样化。因此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但新税法只是在扣除标准和基数上做了调整,在“薪酬”的概念及范围上与会计准则极不统一,造成了纳税调整项目较多,加大了企业核算的难度。因此,在税法中使用与会计准则一致的职工薪酬的概念和范围是准则与税法协调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会计核算,也有利于税收征管。
3.2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标准需进一步明确
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虽定性的说明了其含义,但是目前并没有定量的界定不同人员工资薪金合理的标准。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比较大,导致企业“充分”利用合理的工资这一弹性规定,曲解“合理”含义,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对职工工资薪金应分层次定量地界定不同企业,不同类型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3.3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一扣除标准
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仍然规定了扣除比例,对保险费等也做了限制性规定。这对于防止企业随意加大成本费用,保证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企业而言则加重了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出于避税的角度完全可以将该部分支出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职工,由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保或使用,如此既可避免纳税调整,又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税法的控制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量统一计量尺度,既可以简化纳税过程,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总之,无论是新会计准则还是新税法在职工薪酬方面都趋向于更宽松的政策环境,总体上减少了限制性、增加了支持性。由于二者的原则和出发点不同,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作为财务人员应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减少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宝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财政部会计司.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节税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它是国家指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从企业方面看,企业因缴纳所得税,会减少股东和债权人享有的企业营运后所产生的财富,因此纳税人企业在缴纳应交税金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筹划,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所得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从国家来看,纳税筹划也具有必然性,它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本流通以及对资源的合理配置都是有现实意义的。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是纳税人的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等开支后的净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税制,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机器实施细则为基础,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企业形式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应汇总纳税。从纳税角度来看,企业分支机构性质不同,税负义务也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纳税责任,在法律性质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题,其成本、损失、所得全部独立核算,并可以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它与总公司同为一个纳税主体,其盈亏状况关系到整个公司的税负轻重。
案例分析:A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子公司,预计其子公司第一年亏损为25万元,第二年亏损25万元,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独立纳税。假设A公司每年盈利为100万元,则每年需缴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A公司两年纳税额合计50万元,且其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弥补。若该公司在设立子公司之前进行了纳税筹划,预测到其子公司在前两年会有较大的亏损,因为分公司与子公司只是组织形式上的差别,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假定A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盈利水平相似,这样我们采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用税前利润弥补分公司亏损,每年的应税额为(100-25)×25%=18.75万元,两年合计37.5万元,且对分公司的50万元的亏损进行了弥补。
策划结果:纳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设立合适的分支机构。从税收角度来分析,公司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使其亏损抵消总公司的所得,减少应纳税额,然后再视其盈利状况,采用其它形式设立分支机构。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准则对于存货的核算的方法,去除了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实际。在实际核算中,采用的方法不同,对成本、利润以及纳税金额的影响亦不同。
案例分析:2008年A企业甲商品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本月的进出货情况如下:
企业在月底结算本月发出存货成本时,若采用加权平均法,发出甲商品的总成本为(150×5.00+100×5.50+150×5.70+100×5.90)/(150+100+150+100)=5.49万元,发出以商品总成本为300×5.49=1647万元;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甲商品总成本150×5.00+50×5.50+50×5.50+100×5.70=1870万元。可以看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商品成本比采用先进先出法高出223万元,销售成本的增加可为企业节省所得税额223×25%=55.75万元。
策划结果:A企业甲商品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来节税。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通的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期货成本增加,是利润减少,相应的也减少了应纳税额;而在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销售成本中包含的后期存货的成本全额较高,可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引起各期的成本和利润,从而对纳税额产生影响。直线折旧法下,使每年的折旧费用平均化,各期税负较均衡;而加速折旧法下,前几年的折旧费用较大,从而减少了前期费用支出。
案例分析:A公司为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企业,其某机器设备原值为200000元,五年后残值为10%,不同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如下表:
策划结果:A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采用直线折旧法,使该期间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在无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支出,增加公司营运资金的周转。因此,公司应该结合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来影响当期纳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四、研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案例分析:A公司年度利润为80万元,研发费用为50万元,若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则该公司应纳税额为(80―50×50%)×25%=13.75万元;若企业未进行技术研发,则利润为13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130×25%=32.5万元。所以进行技术研发可节税32.5―13.75=18.75万元。
筹划结果: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技术研发的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开发,不仅促进了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实现节税,获得“双赢”的效果。
五、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再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该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供应性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案例分析:A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为200万元,企业考虑到社会公益以及社会形象,拟对外捐款30万元,因此企业采取直接捐赠给灾区学校30万元,如无其他调整事项,则本年度所得税额为200×25%=50万元,捐赠后剩余利润200-50-30=120万元。进行纳税筹划,结合新准则,采用通过政府捐赠给灾区学校,则本年度应纳税额为(200-200×12%)×25%=44万元,捐赠后剩余利润为200-24-44-6=12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税50-44=6万元。
筹划结果:由于税法对不同的捐赠对象和用途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捐赠途径和对象的不同进行纳税筹划。
六、“三费”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以成本受收益原则为基础,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可见,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企业在考虑到成本收益原则上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如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来扩大“三费”的扣除限额。
案例筹划:A公司本年度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本年度广告费6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三费”合计11750万元,则A公司当年税前可扣除的“三费”为5000×15%+5000×5‰=775万元,剩余375万元税后扣除,若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本年度应纳税额为(5000-775)×25%-1056.25-375=3568.75万元。在进行纳税筹划后,为了扩大销售规模,A企业将内部销售机构注册为子公司B,则A公司税前可扣除“三费”限额为5000×15%+5000×5‰=775万元,B公司税前也可扣除“三费”775万元,税前可扣除“三费”共计1550万元,从而实现母公司的全部“三费”均可在税前全部扣除。
筹划结果:在对“三费”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应以成本――收益为基础,尽可能的扩大销售规模,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
七、薪酬与福利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适当的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支出、教育支出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A企业08年利润为56万元,全年应发工资为72万元,其中12月份工资为14万元,尚未发放,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08年度应纳所得税为(56+15)×25%=17.5万元。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在12月份及时发放工资,则应纳税额为56×25%=14万元,节税3.5万元。
筹划结果:企业应当在了解新准则的情况下,灵活运做,减少当期的应税所得额。
八、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纳税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复杂的决策过程,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一下事项:
1.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要保证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物等违法手段来偷税。企业通过纳税筹划不仅获得了节税收益,也顺应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实现了双赢。
2.权衡成本――收益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应当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是筹划所付出的成本低于筹划带来的收益,实现整体负税最小,这样的纳税筹划才是有意义的。
3.进行总体系统地筹划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不应当把降低本区域税负最为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对不同税种进行综合分析,从而通过纳税筹划获得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4.事先筹划
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会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少税负,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但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经形成,纳税筹划就失去了意义。
纳税筹划在我国是一项新型事业,它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的带来的新的机遇与挑战,在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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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所得税核算;所得税案例;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自从2007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一直是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重难点之一。同时,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要求企业在年终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如此紧锣密鼓的所得税核算变化要求会计人员把尚在消化中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及其核算方法直接用于新的职业判断。这对会计工作者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因此不管是出于应试需要还是实务运用,所得税核算都是会计必须掌握的内容。所以,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所得税核算的整体思路并掌握其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学习所得税会计,应先理解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关系,这样才能准确把握财务会计里所得税的核算内容。
企业按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进行所得税核算,而税务局按税法收税,执行标准的不同会导致执行结果产生差异,这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其中,永久性差异是从收入和费用的发生额中计算出来的,在当年的纳税调整中解决,不涉及或者不存在会计处理问题。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是暂时性差异(即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我国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解决的是会计的问题而不是税收的问题。会计之所以要区分它们,特别是区分暂时性差异,其目的在于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并且避免重复纳税。从会计计量角度看,初始计量时会计与税法一致;在后续计量中,会计与税法往往不一致,如:预计事项、公允价值计量、资产期末计价与减值等,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
可以看出,对于需要所得税会计解决的暂时性差异问题,不可能通过调整应交所得税完成(税法规定应交给国家的,一分都不能调),只能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费用完成。这个调整过程就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过程。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
资产负债表法下,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按税法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得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最后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其具体关系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账面价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适用所得税率
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当期所得税即为当期应交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得到。应编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等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
当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期初时,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 (记借方),此调增数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实为收益)。应编分录为(假定均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反之,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当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期初时,按差额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 (记贷方)。应编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之,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假定会计分录(2),(3)均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变化应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形,也不包括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下同)
分录(1)、(2)、(3)结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计税基础”,也只是所得税会计为方便比较会计与税法在资产和负债确认上的不同而引入的一个概念,并不是税法里规定的 “计税基础”。其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税法规定未来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税法规定未来计税时不能税前扣除的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例解析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是正确核算所得税的关键,也是前提。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以直接通过会计记录找到,但计税基础却必须具备较全面的税法知识才能准确判定。本文就税法新规定的且又比较常见的事项对所得税核算进行阐释。
例1,我国某建材环保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里的材料为主要材料,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本企业已过“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适用所得税率15%。
资料(一)
2008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2.5万元,分别为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4.5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影响的累计折旧100万元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15万元、坏账准备20万元(超过计税标准部分)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5万元,为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资本化部分10万元按原所得税法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影响额。该部分无形资产于本年全部摊销。(以上均为2007年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所确认)。
预计未来有足够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料(二)
2008年会计确认收入总额为1 965万元,其中包括:
1. 国家财政拨款收入60万元,本年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有10万。税法规定,国家财政拨款属不征税收入。
2. 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税法规定,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属免税收入。
3. 销售产品收入1 500万元(无其他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税法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收入可减按收入的90%计征所得税。
资料(三)
2008年总支出 1 146万元,其中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项目有:
1. 本年新技术研发支出70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300万元,资本化支出400万元。资本化部分按10年摊销,本年已摊销4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费用化部分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50%扣除;资本化部分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内摊销。
2. 本年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150万元(不涉及非流动资产项目)。按工资总额的20%计提职工福利30万元(实际发放27万元)。按工资总额的3%计提并实际支付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可据实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福利在工资总额14%以内据实扣除;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留待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3. 固定资产折旧费16万,其中,用国家财政拨款60万元形成的专用设备本年折旧10万元;某更新快的设备折旧6万元(该设备于今年起投入使用并计提折旧,原值30万元,净残值为0。国家法定使用年限10年。企业因其技术更新快按5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财政拨款所形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能扣除;更新快的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4. 本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万元(因此而少计提折旧费1万元);坏账准备2.5万(期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50万元)。假设除坏账准备按应收款余额的5‰核准予以扣除外,其他资产减值准备均未予核准。税法规定,未予核准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坏账准备于实际发生损失或处置资产时扣除;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准予扣除。
5. 实际支付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年销售收入5‰扣除。
6. 实际支付的广告费、销售费用300万元。税法规定,广告费、销售费支出不超过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7. 计入销售费用的产品保修费5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预计负债于以后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
解题思路: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可逐层理出解题思路(见图1)。解题时则由最底层的分析开始。
解答:
第一,分析纳税调整事项。
1. 根据资料(一),进行收入纳税调整:
应税收入=会计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征收入
=1 965-10-5-1 500×10%=1 800(万元)
2. 根据资料(二)进行支出纳税调整
支出调整汇总分析如表1所示:
根据表1调整结果可知:税前抵扣的支出=会计支出±纳税调整支出=1 146+54=1 200(万元)
3. 计算应交所得税
本期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前抵扣支出=1 800-1 200
=600(万元)
本期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所得税率=600×15%=90(万元)
编制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9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4)
第二,分析暂时性差异并确定类别。
确定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体分析见表2。
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
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419.5×15%=62.925万元
第三,确认所得税费用。
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以及表2的分析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见表3):
编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0.4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41.925 (5)
把分录(4)和(5)相结合可知,当期应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90-41.925=48.075(万元)。即,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比按税法规定应缴的所得税少41.925万元。
从以上解题过程可以看出,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首先要做的,是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当期的应交所得税(这也是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前提:确定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才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具体运用。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始终要清楚一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最终要确认的是一个差数,而不是期末余额(虽然这是最花功夫的)。
四、结语
所得税会计核算具有综合性强、时间跨度长等特点,需要在透彻理解所得税会计核算原理的基础上详细解读税法及其条例,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融会贯通。这样,不管是出于应试需要还是工作需要,所得税核算都将不再是难题。另外,如能在实际工作中加强暂时性差异事项的明细核算,对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