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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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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 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

(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3‰。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或财政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10?50%的罚款。

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让,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庐阳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土地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也要相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组织机构。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村、居要利用会议和宣传栏、简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为庐阳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落实调查经费

根据《合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要求,调查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进度分年度落实经费到位。

四、基本原则和方法

按照《合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规定,本次调查工作坚持六个方面原则:

1、坚持统一标准;

2、充分使用已有成果;

3、坚持科技创新、技术方法先进;

4、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质量监管;

5、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6、坚持事实求是,求真务实。

认真学习和领会本次调查的具体政策和全国城镇调查的有关标准,把握好合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三个方面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即:农村土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城镇土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基本农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五、主要目标、任务及成果

主要目标:全面查清全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主要任务:(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三)基本农田调查与数据库建设。

主要成果:

数据成果6项:区、乡(镇)种类土地面积数据;区、乡(镇)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城镇基础地理数据;区、乡(镇)村各类土地的权属数据。

图件成果5项:区、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区、乡(镇)基本农田颁布图件;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土地权属界限图件;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文字成果5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综合报告);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综合报告);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综合报告);区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专题报告)。

数据库成果6项(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区土地利用数据库;区土地权属数据库;城镇基础地理数据库;区遥感影像数据库;区基本农田数据库;区级土地调查信息系统。

六、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一)年10月至年12月,完成农村土地外业调查。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二)年1月至年6月底,完成土地变更调查任务,年底前完成该项任务的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三)年底前完成工业园区、大杨镇的土地更新和变更调查,2010年底前完成城镇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四)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核定、上图、登记造册,2010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库建设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在进行农村工作调查时,及时开展图件和数据库数据接边工作,以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在土地调查过程中,及时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一时无法处理的,划出争议区域,不得影响土地调查工作进程。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调查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生态退耕全面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年完成的第一次土地调查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要求

(一)调查内容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国家统一的规程要求,以万比例尺为主,在国家统一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地组织对辖区城镇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并汇总形成全市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在此基础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进行记载。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掌握城镇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重点是对县城关镇以上城镇进行比例尺地籍调查,可在过去进行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地籍变更调查和补充调查,逐地块查清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逐地块登记其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和用途。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开展建制镇、村庄地籍调查。在此基础上,汇总各级行政区的城镇和村庄内部各类土地面积等数据。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建立县区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权属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2)建立县区城镇地籍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但要满足城镇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分析统计等日常土地管理的需要,还要满足社会公众查询的要求。

(3)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市、县(区)二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市、县城镇地籍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

(4)数据完成后的管理和更新。土地调查数据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有关体系建设涉及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确保体系建设和应用的有序与规范。对数据库建成后的管理和更新,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以保证信息及时传输、交换、共享。

(二)时间进度。

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从年月开始,年月结束。年下半年,各县区对调查成果要进行整理,全面完成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并以年月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提交成果,再汇总形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具体时间要求是:县于年月底前完成,年月底验收;管理区于年年底前完成,年月底验收。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管理区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对土地调查数据做好核查工作,按职责管理权限处理土地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市土地调查办要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做到土地调查数据、图件、表格和实地四者一致,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质量。

(二)制定方案。市土地调查办要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土地调查实施细则,报市土地调查办审核,报省土地调查办审批后实施。

(三)落实经费。各县区要把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资质审查。市土地调查办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队伍的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各县区只能聘请通过省土地调查办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权;地权;矿权审批;矿地取得;审批前置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30—1

1 矿权、地权的法律特征

1.1 矿权审批法律特征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不需要采矿权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而是在办理采矿权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矿权取得制度不需要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

1.2 地权取得法律特征

《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手续报批又分为两大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手续报批。矿权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因集体和国有土地性质不同,分别采取两种取得形式:划拨和出让。矿地取得的程序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先将地表之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待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依据采矿许可证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相关事权后,报政府审批土地使用权。

2 矿权与地权的法律冲突

2.1 部门法之间的冲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可以看出办理矿权需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那么相应的固定场所应该包括了矿地的取得。实际中,几乎没有矿权人会先办理用地手续,大多数矿权人在取得矿权后才开始办理用地手续,少数矿权人用地手续因属于禁供目录的矿产资源开发用地是无法办理的,造成了依据《矿产资源法》取得矿权后的合理合法建设、采矿行为,多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

2.2 部门法之内的冲突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采矿活动。同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申请采矿的条件做出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矿区范围图”是实际占地范围的书面反映,显然对这些土地的占用应以合法为前提,然而我国现行矿权取得制度对以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时,不论其占地是否合法即颁发许可证。

2.3 法律冲突造成的不良后果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对探矿权人享有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了设定,但是对采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法律内涵是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权。我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业用地尚未作为重要问题加以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原则作出使用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于需要占用地表的矿山企业,只有同时取得了两权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矿业活动,一旦地权审批时间长,或者因禁供用地无法办理,又确需占用地表进行采矿和建设的,矿权只能在遥遥无期的地权审批中浪费,或者铤而走险非法占地建设、开采,被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发现后缴纳些罚款,再以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为由申请了财政退库,破坏耕地(林地)达到涉刑标准的,换个法人继续占地,在这些环节中无形中增加了国家法律资源的庞大浪费,并且容易滋生腐败。所以,现行的矿权和地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诸多弊端。

3 矿权与地权冲突的协调对策

3.1 完善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表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已认可土地实体的立体性。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何种土地所有权,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所以应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法》中矿权取得前置要件的法律规定,设定矿权取得必须以地权取得为前置要件。地权取得分解为地表权取得和地下权取得,根据拟申请矿权的开采方式,先行取得相应地权后,以相应的地权申请矿权。

3.2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在申请矿权登记的审批程序中,矿山提交的材料应具备:采矿权申请书;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图);有资质的机构编写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行政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一致;矿山生产规模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合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等法律其他要求的内容。

3.3 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10月15日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及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所有非农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

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农、林、牧、渔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修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永久性晒场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

第四条、国家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占用耕地指标,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并作为考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用地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总量控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第二章、用地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第六条、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第七条、用地计划的编制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程序执行。具体程序是: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的编制,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照国家编制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本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的用地计划建议,报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由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将计划建议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省级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在编报用地计划时,应把部门用地计划包括在内。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占用耕地66.6公顷(合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133.3公顷(合2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上报国务院。

第九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在各地和有关部门报送用地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汇总提出全国用地计划建议,报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国务院计划部门提出全国用地计划草案,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用地计划经批准后,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用地计划下达执行计划,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执行计划必须与各级计划部门的计划相一致。

第十一条、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用地计划,实行单列。

第三章、用地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纳入用地计划,必须严格按用地计划程序和权限报批。凡未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时,须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并提出对项目用地的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不同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项目申请年度用地,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文件。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有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方可申报用地。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当地村(镇)总体规划,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用地计划中的耕地指标属指令性,不得突破。国家在编制用地计划时,可适当留有机动指标(包括在总指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需调整计划、增加指标时,按计划编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用地计划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地计划的管理,特别是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

第十七条、建立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半年必须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部门,并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20日和1月20日。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综合逐级汇总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的实际建设用地情况报告国务院,抄报计划主管部门。

对超出国家计划用地的地区和单位,由计划部门负责核减其下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注销其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当地政府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逐步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年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规划、计划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体现土地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的纲要,是编制五年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五年用地计划是分阶段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间环节,是指导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的依据;年度用地计划是按照五年用地计划编制的分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九条、五年和年度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同,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7篇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项中,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

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月。

第八条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与土地相关的权属资料,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8篇

一、登记发证的难点

1.认识不到位,致使登记发证中途停止。

2002年启动发证工作,虽有成效,但与外县市相比,进度缓慢。其主要原因是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可有可无,发证与不发证两可,淡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意义及作用。

2.权属争议多,登记发证难度大。

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还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们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还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加上对土地权属边界、界址的调查不够细致。可从商品经济步入市场经济以后,人们越发认识到土地的升值,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小城镇周围,由过去的一亩地几千元、万元,上升到十几万元,算得上是寸土寸金,权属争议时起时伏,地籍管理干部调处起来辣手。

3.资料陈旧,与实际地类不相符。

双辽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从1989年开始到2012年全省土地变更调查间隔二十多年的时间,加之有的乡镇土地变更调查粗心大意,土地利用现状上图地类不全;有的汇总统计数字也有遗漏,存在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表与实地不符的现象;还有的因为资金短缺或图件技术处理不够等原因,变更调查时根本就不上图,存在着图、表、书不一致的实际情况,这也是造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难点之一。

4.应用土地详查时划分的耕地地类,发证阻力大。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双辽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不论何种地类,只要连续耕种三年就算为耕地。在当时情况下,刚刚实行农业,农民的温饱还没有解决,农民视地如宝,连河畔都种上了粮食作物。因此,调查时划入耕地地类。农民温饱问题解决之后,弃农经商的多了,外出打工的多了,土地详查时划为耕地如今不种了。

5.资金短缺,很难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为体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现势性、一致性和实用性,这次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有必要把地类、权属、界址、面积搞准搞实,但缺少的是资金。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今天,国土资源部门筹措这笔资金更是相当困难。因此,受资金的制约也是影响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难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