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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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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范文第1篇

一、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税收筹划,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税收筹划的性质和特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税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以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为前提的合法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前筹划原则

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纳税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3、全局化原则

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地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相关联的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4、经济性原则

在税收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的显性收入和成本,以及其带来的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是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时付出的额外费用;隐性成本则是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成本。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科学合理的筹划。

5、适时调整原则

从长期来看,企业经营一直处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之中。一方面,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经营也不可避免地在发生各种变化。这两个方面都要求企业必须不断地根据自身经营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

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

(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是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选择不同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事项

一般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关键是进销项税策划。对煤炭企业而言,隐瞒销售收入属于违法行为,销项税较难筹划;进项税所占比重本来就小,筹划余地也不大。有些煤炭企业认为如果能够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直接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实际税负即为3%,不仅税收负担轻了,且财务核算也可节省不少费用。因此有些企业本来已经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却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账务处理。

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煤炭企业,都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当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现企业存在这种小聪明的做法时,要求企业按17%的税率缴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限期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最终不得不按14%(17%-3%)的差额补缴税款。本想通过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想不到“伪筹划”不但没有少缴税,还增加了负担。以此说明,开展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但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并在实施前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否则,想当然或踩政策边线,往往会得不偿失。

三、扩大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范围

与一般的商业或者制造企业不同,这类企业一般购进原材料或者商品后进行加工再销售,由于购进原材料这个环节一般都能够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煤炭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不容易获得,煤炭企业大都采掘原煤直接进行销售,一般都不需要购进大量原材料从而获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只有当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类才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是经常性发生的,所以煤炭生产企业能够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极其有限,并与井巷相关设备及耗用材料等的进项税抵扣范围有着直接关联。但由于政策没有具体明确,在实际征管中,税企双方一直存在争议。企业认为除开拓巷道外,准备和回采巷道,并不实际构成会计和税法上的固定资产,这些支出都应该按照生产成本项目进行归集。税务机关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煤炭生产企业巷道符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构筑物,即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准备和回采巷道所耗用的设备、物资等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因此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是煤炭企业税负增加的主因,大部分税负上升的煤炭企业都存在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有些企业受生产经营的周期影响,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时段上不匹配。部分试点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没有大额资产购置,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煤炭企业可抵扣项目的范围偏窄。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统计直报的全国大型煤炭企业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后,煤炭实际增值税负提高1.4―3.0个百分点;煤炭企业中煤炭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高达11.82%,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

而由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的通知,对煤炭生产企业无疑是拨云见日,一直困扰税企的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争议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文件不仅明确了抵扣范围,也对巷道、开拓巷道、巷道附属设备进行了定义,其内容为:“一是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三是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此文件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文件的更大亮点是所有巷道的附属设备,包括开拓巷道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自文件下发后,目前,煤炭生产企业仅在开拓巷道建设和掘进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这个过程后会形成固定资产即构筑物。除此之外,巷道耗用的物资、应税劳务和服务都可按该规定进行抵扣。最后还要说的是,该文件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煤炭采掘企业将因为该政策的出台,增值税税负明显下降或减轻,这对于目前正处于低迷时期的煤炭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四、设立独立运输公司增值税税率问题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的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于2014年1月1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指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业务,即为混业经营。”在实践当中,很多煤炭企业在混业经营的税务处理上经常出现问题,其风险需要高度警惕。

煤炭企业销售产品,主要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买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买方;二是卖方承担,运输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卖方,第一种税负情况明显优于第二种。如果企业自己运输,就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煤炭企业主业是缴纳增值税,由于“营改增”,运输收入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照煤炭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合计的17%增值税税率征收,如果分开核算,则按照混业经营核算,运费收入按照11%核算。

曲靖煤炭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煤炭的采掘,客户遍布云南省各地,运输成本是非常高的,完全依靠集团以外的运输公司,不能有效降低成本且无法取得定价的主动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企业可以采取设立独立的物流公司模式。这样有利于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合理利用物流资源和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如单设物流公司就会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会有效降低整个集团的增值税税负。实践当中,有混业经营业务的企业,光分开核算还不行,还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把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表述清楚。在这个基础上,再分开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的税率,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若混业经营的业务规模较小,例如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其运输服务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可以考虑把运输部门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混业经营的各项业务,在实务上如果不易划分,或划分不清楚,建议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便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防范涉税风险。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增值税税收策划事项

1、混业经营或者混合销售的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因而当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而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煤炭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范文第2篇

一、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把握

在“营改增”税务改革制度颁布与推行的基础上,“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用以保证“营改增”全面推广的稳定性与可持续发展性。在此环境下,企业纳税工作人员应明确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并给予合理利用。例如,针对试点方案规定下跨地区税种的调整规定,即纳税人可通过在机构所在地建立增值税纳税点,通过计算机缴纳方式,对异地缴纳营业税进行增值税纳税抵减;非“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地区,所获取的营业税仍可依据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营业税缴纳申请与上报[1]。对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对增值税纳税进行科学筹划。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

基于“营改增”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试点地区企业施行情况分析发现,“营改增”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税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作用。并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征税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会超过财政部规定一定限度)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势,并可为产品购买者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享有此项规定所带来的优惠;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实现将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成本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抵减,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用承担产品购买方销项税额增值税的缴纳[2]。基于此,企业纳税工作者在降低税负的基础上,对对销售规模、销售范围、销售产品、销售效益进行综合性分析,科学选择纳税人身份,用以实现效益的最优化筹划。

三、销项税额核算

基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营改增”政策下的相关规定,企业可通过以下现实,从销项税额核算方面探寻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用以促进企业优化发展。

首先,科学利用“差额征税”政策,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试点实践证明,在“营改增”政策施行下,“差额征税”的结合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降低企业税负以及重复纳税风险提供了保障[3]。对此,企业应对“差额征税”进行全面分析与掌握,并根据企业整体税负情况进行对“差额征税”政策进行合理利用,用以实现“差额征税”政策功能的最大化发挥。

其次,根据企业不同经营业务种类,依据不同税率进行增值税分别核算:由“营改增”相关规定可知,对企业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进行“分别核算”,其目的在于降低从高适用税率税务风险。对此,企业应根据不同业务,在合同条款制定、账务核算税率的选用以及票据开具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与筹划,用以保证企业税负安全性。

四、进项税额抵扣

目前,“营改增”的推广仍处于发展阶段,并未的到全面性、普及性施行。在此环境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推行时间等因素对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水平产生了影响作用,从而对企业税负带来影响,对此,企业在全面分析并掌握“营改增”税务改革制度的基础上,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进行筹划。首先,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对供应商纳税人身份进行全面调查与分析,并对其进行合理选择,可在最大程度上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用以实现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其次,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结合“营改增”推行相关政策,通过合理选用经营与管理方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进行科学筹划,用以实现企业进项税额的高抵扣。此外,企业在实际经营与操作过程中应对进项税项目的抵扣情况进行明确区分,避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与不可可抵扣进项税项目混合问题的产生,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风险。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1

一、引言

所谓“营改增”,指的是国家于2012年推行的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即对项目统一征收增值税来代替原来征收的营业税的税法改革。增值税是一种对产品和服务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的税种,其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明显减少重复收税的问题。随着中国税制改革步伐的逐步推进,增值税变成了中国间接税的首要税种。但因房地产业本身存在的像土地这样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涉及业务范围广,项目成本结构复杂,所涉及税种数量多的问题,该行业的税务改革方案迟迟不能出台。直到2016年,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改革中,其增值税的税率高至11%,一直承受着沉重的税收负担。所以,新的税务制度下就需要新的税务筹划策略,才能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营改增”税制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税收负担增加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税率方面看,“营改增”后税率有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但是,如果房地产业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情况下,将面临着税负加重的税务风险。

2.房地产业的财务风险加大

从房地产业的经营特点来看:第一,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第二,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第三,因工期影响等因素,经营风险大。以上的经营困难影响着企业能够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和数量,而房地产业的税负与进项税额的抵扣直接关联,因此,特殊情况下难免出现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这样也就容易造成房地产业的税务风险。

3.建安成本现金流出增加的风险

参考建办标[2016]4号文件: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从建筑业本身能取得抵扣项来源分析,其税前工程造价相较营改增前变化不大,所以因税率的提高,工程造价也有明显的增加,而增加的部分势必会通过提高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总额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所以建安成本现金流出会有明显增加。

三、房地产业纳税筹划方法的建议(不考虑选择简易征收方式)

1.梳理上游合作企业名单,选择合适的合作方

我国采用的是税款抵扣的办法,用公式表示就是: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由此可知,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想达到控制应纳增值税税额的目的,纳税人一方面可以降低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可以增大进项税额。然而,就房地产业而言,不管采取哪种销售方式,销售价格一旦确定,销售税额也随之确定了。那么,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重点就应该放在如何扩大进项抵扣上。因此,房地产业可以在选择合适的合作方上达到扩大进项抵扣的目的。

税法对于正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明确规定,即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于此种考虑,在报价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建议房地产企业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物资。因为一般纳税人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且税率高,房地产业凭借该发票就可以抵扣较多进项税额。相反,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要么不能抵扣要么抵扣税额较少。

在确保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应考虑发票取得的及时性,以保证进项税额能够均衡的参与抵扣。所以有必要对合作的供应商进行梳理分类,从优秀中选择最优的合作方。

总之,从扩大进项税抵扣以减轻房地产业税负的角度看,达此目的的一切方法都系于增值税发票的收集上,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必须从上游合作方手里获取,因此,合作方的选择实乃重中之重。

2.开发产品业态的转型应适应市场趋势

根据市场情况,房地产公司还可以通过调整开发业态,开展多元化经营,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办公同步开发,适当增加精装房,统考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同时,市场需求是不断变化的,房地产公司应当及时预判市场并把握市场脉搏,了解消费者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的开发业态和销售模式,提高项目的去化速度,以加快资金回笼,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3.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政策推行后,增值税发票等同于货币资金,同时为应对项目竣工时的增值税清算、土增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清算,对发票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房地产企业应编制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首先是对于购入发票的管理,确保任用专业的财务人员来对增值税发票领钩、开具、保管和核对;其次是对从外部取得发票的管理,加强对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进行发票知识培训;最后是对发票流转环节做好流程管理,确保发票从房地产企业开具到客户取得和从合作方开出到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统一保管整个过程有人负责。

总之,房地产业增值税核算方法既新又杂,既需要财务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同税务机关和专业培训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增进同行业的交流,向他们学习有价值、可借鉴的税收筹划方法;又需要房地产企业内招标部门和合同管理等部门重新设计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涉税条款,从源头上控制税务风险。

四、结语

房地产业关乎千家万户,很多家庭奋斗一辈子的目的,不过是渴望一套房子的梦想。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税收政策的相继变化,而“营改增”税改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又是广泛而深刻的,正确处理好增值税下的纳税筹划,是房企为顺利过渡并向前发展所要打的一场攻坚战。文章站在“营改增”税改政策对房地产业影响的角度,提出了税务改革的方法,以期房地产业能在新税制下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洁.“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之道[J].时代金融,2017(5):17.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评估;风险点;应对方法

一、背景介绍

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于铁路运输行业的特殊性,财务核算复杂、分支机构多且分布广,无法在某个或某几个地区单独试点,只能在全国同步推行,推迟了铁路“营改增”的步伐。2014年1月1日起,我国才将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铁路实行“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经营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对采购管理、财务管理、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考验,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管理存在难度,税收风险加大。

二、税务风险及产生原因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未纳税、少纳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风险;二是因没有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税而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对同一涉税业务的理解不同。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从而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三是由于经营业务在前,做账在后,业务部门及人员缺乏对税收政策的掌握,导致税务风险先于税务责任履行行为。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在涉税业务的处理中更易产生税务风险,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铁路运输企业具有“设备联网、生产联动、部门联劳”的行业特点,完成任何一个运输产品都需要多个企业、多个部门的联劳协作,收支两条线的清算模式和复杂的清算体系加大了铁路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二是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众多,基层单位财务人员税务知识欠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参差不齐,税务管理难度大,增大了税务风险。

三是“营改增”还未全面推行,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存在混合或兼营非增值税应税经营活动,分账核算,准确区分各类经营的应税金额存在难度。

四是按照国税总局公告2014第6号规定,铁路运输服务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在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除此以外企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就地申报纳税。而铁路运输企业其他业务较多,往往会存在业务边界不清晰的现象,因此各企业准确区分纳入汇总与不纳入汇总范围的销项税额、准确区分在汇总申报抵扣和属地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难度大,这种区分也将可能作为地方税务机构的稽点,加大了税务风险。

五是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相关收入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各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对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的积极性不高,易造成进项税款的流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而增加总体税收负担。

三、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评估

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对企业的经营模式、供应链、资金及价格体系带来了重大影响,本文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特点,梳理业务流程,总结以下增值税涉税风险点。

(一)购进环节的风险点

1. 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规范,比对出现异常的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

2. 进项税抵扣不合规,易出现不应纳入抵扣范围的购进货物和服务进行抵扣,以及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时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等不合规情况。

3. 发票逾期未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报送清单的,不得计算按进项税抵扣。

4. 发票清单不合规,取得的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取得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不能以其他格式清单替代。

5. 其他应取得而未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

(二)存货储备及生产环节的风险点

1. 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存货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共同负担有进项税额,未对进项税额进行合理划分。

(三)销售环节的风险点

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不准确。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

2. 对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行为,未按货物的计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

3. 未分账核算,不能准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 销项税额的确认不完整。例如,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做为应纳税额计算销项税。

(四)其他风险点

1. 混淆汇总缴纳、属地缴纳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2. 销售收入已确定,但成本未同步匹配,即进项税额未同步跟进,缴纳增值税造成现金流出,占用资金。

3. 铁路系统开票点分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大。

4. 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抵扣试点前的增值税期未留抵税额。

四、税务风险的应对方法

(一)提高企业整体纳税意识,做好纳税筹划

从营造企业文化的角度培养整体纳税意识,从观念上转变被动纳税为主动纳税,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把纳税筹划放在开展业务之前,把节税理念嵌入到业务流程各环节中,充分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选择纳税成本最低的经营模式,提高纳税质量,降低纳税风险。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现增值税特色

铁路运输企业应尽快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体现增值税特色的税收内部控制制度。例如,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制度,规范流程,确认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安全;修订采购业务内控流程,将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一个条件,确保物资采购可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修订销售业务内控流程,了解客户的税务身份,准确提供增值税发票种类;梳理和调整会计核算流程和会计核算科目,确保准确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三)抵扣进项税额坚持谨慎性原则,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坚持谨慎性原则,财务处理坚持分账核算,分别核算汇总缴纳和属地缴纳的收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对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严格按照用途进行区分,对于混合经营收取的发票,如日常办公用品类进项税额发票,其部分用于增值税项目生产,部分用于营业税生产,可按应税收入的比重分配,对不应抵扣的部分做进项税款转出,以保证抵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四)通盘筹划纳税期间,充分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企业应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合理安排好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点,谨慎确认本期的销售额并开据发票,力求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上的配比性,延迟或减小税金现金流的支出,增强存量资金的流动性。

(五)建立定期税务风险评估制度,防范于未然

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加强税务岗位责任制建设,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形成闭合环路,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吴惠婷.营改增试点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2(23).

[2]罗晓华.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J].税务研究,2004(01).

[3]张苑利.“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现代经济信息[J].2013(22).

[4]王小平.实施营改增铁路运输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中国证券期货[J].2013(07).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范文第5篇

Abstract: The policy of "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has been fully implemented all over China from May 1st. Building industry is one of the key industries of the reform. 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building industry, the reform will face many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tax treatment methods of building industry after the reform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measures in view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reform,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help for tax administr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税务处理;纳税筹划

Key words: industry;"to replace the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tax treatment;tax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4-0037-02

0 引言

建筑业是国家的重要产业,每年可创造大量的产值及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其特殊性就在于建筑行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具有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建筑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实行增值税后建筑业首先要解决税务处理及增值税的计算与纳税申报,为了促进建筑行业更好的发展,建筑企业要利用“营改增”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税务管理体制,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下面以甲建筑工程公司分析如下。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太阳公司倘或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贝勒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3)承接乙公司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林子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9)甲公司取得金工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1.1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纳税人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甲公司由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率或征收率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方面要按营业额交3%的增值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下就不需要交税,营业额如果在5000元以上,要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

1.3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按营业额或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缴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进行工程造价确认计量和税额核算时,通常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额。为此,建筑业的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应作如下调整: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或者,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3%),其中,3%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税前工程造价为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期初未抵余额

2.1.1 建筑服务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①建筑服务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②建筑业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业务(1):销项税额=11100÷(1+11%)×11%=1100万元;业务(9):工程质量优质奖的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2.1.2 建筑业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规定的,允许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业务(4):进项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不得抵扣税额。《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业务(5):进项税额=85万元,业务(6):进项税额=22万元。业务(7):进项税额=17万元。业务(9):运费的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

2.2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业务(2)是清包工方式,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1030÷(1+3%)×3%=30万元。业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是建筑工程老项目,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2060÷(1+3%)×3%=60万元。业务(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业务(8)是甲供工程,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销项税额=3090÷(1+3%)×3%=90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100+22=1122万元,进项税额=170+85+22+17+11=30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122-305+17=834万元。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30+60+90=180万元。③甲建筑公司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834+180=1014万元。

3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实施营改增后,虽然建筑行业所纳税的税种减少,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但是所纳增值税的税率却被提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不一定会减少,因此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整体收益,就应当实行纳税筹划。如上例,假设甲建筑公司购进的货物都不能抵扣,则应纳增值税=1100+22+17+180=1319万元,增加税负=1319-1014=305万元。

3.1 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

3.1.1 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进行税负转嫁

①原材料专用发票:砖块钢材玻璃混凝土。17%专用发票,越多越好,可以在180天认证抵扣;原材料中沙子等很难取得专用发票,尽量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②劳务外包发票;要考虑开具成本。没发票,人工成本无法入账,除非可以进行劳务外包,如果可以拿到相关的专用发票,还可以解决一部分进项税的问题,目前来说没有相关的发票入账,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如业务(6)甲公司将倘或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

3.1.2 建筑企业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建筑企业主要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在实施营改增以前,建筑行业所要缴纳的税款大部分都是营业税,若是建筑企业能够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即拥有专门用于自身开展建筑工程所需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话,就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缴纳的增值税,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如业务(4)购进工程物资。

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条件成立子公司,专门负责机器设备的租赁、材料采购等工作,并以租赁的方式向项目组提供设备,而项目组本身也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另外,由于子公司发生的大额采购也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并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3.2 转嫁给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

建筑企业尽量的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就能够尽可能的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对方的进项票不多,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理论上提价范围7.8%-11%,提价11%客户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格,11%的好处完全由建设单位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相当于对方出钱买票抵,如果对方进项多的话可能有难度。如业务(8)和(9)。

目前建筑业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人工费用占比高、采购市场不规范等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为此,“营改增”后建筑业要加强税务管理,通过取得或开具相关的专用发票,内设供应原材料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合作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式,创造条件,加多进项税额的法定抵扣。从而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贺代将.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形势及应对策略分析[J].经济师,2013(01).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增值税;税收负担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5日

一、印刷业务的税收筹划

图书出版企业一般会将印刷业务交给专门的印刷企业,若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即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纸张等主要材料,则图书出版企业将加工印刷的图书收回时,就支付的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为17%。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13%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可能会有一个出版社与印刷企业的博弈,如果印刷企业要求执行13%的税率,出版社很可能不会将印刷业务交给该印刷企业,所以,很多时候印刷企业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假设执行13%税率)。

筹划策略:比较委托加工方式下与非委托加工方式下,图书出版企业印刷业务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选择可抵扣进项税额大的方案。

案例1:2012年6月某图书出版企业委托一家印刷厂印刷1,000册图书。为完成该项印刷工作,现有两种方案:

方案a: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即该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纸张等主要材料,总计X元,支付印刷厂加工费Y元,均为含税价格,则: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X+Y)÷(1+17%)×17%=0.15(X+Y)元

方案b:该印刷厂自行购买纸张等材料,该图书出版企业一次性支付印刷厂一笔货款,总金额记为Z元,为含税价格,则: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Z÷(1+13%)×13%=0.12Z元

比较方案a和方案b:

0.15(X+Y)元=0.12Z元,则Z=1.25(X+Y)

0.15(X+Y)元>0.12Z元,则Z

0.15(X+Y)元1.25(X+Y)

筹划结论:当Z=1.25(X+Y),即当一次性支付总金额等于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的纸张等原材料及支付的加工费的1.25倍时,两种方案可抵扣税额相同;当Z

二、广告业务收入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图书出版企业生产销售图书应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广告服务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的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营改增”之前,若广告收入与杂志发行收入合并核算,则一同缴纳增值税,当月购进材料可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若二者分开核算,杂志发行税收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广告收入需缴纳5%的营业税及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且购进材料中用于广告支出的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所以广告服务收入是否与图书出版发行收入分别核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固定的模式。“营改增”后,广告服务纳入文化创意服务中,统一改征增值税,相应的企业日常采购业务和服务性支出项目的进项税额用于广告业务的部分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否会影响核算方式,需要进一步筹划。

筹划策略:计算图书出版企业分别核算与不分别核算收入的应纳税额,选择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的方案。

案例2:某杂志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行杂志的同时提供广告业务,2012年9月取得杂志发行收入500万元,广告收入120万元(均不含税),当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

方案a:杂志发行收入与广告收入合并核算,由于广告服务与杂志发行应税项目收入没有划分,所以一并按照较高税率13%缴纳增值税,则:

当期销项税额=(500+120)×13%=80.6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0×17%=34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80.6-34=46.6万元

税后收益=500+120-46.6=573.4万元

方案b:杂志发行收入与广告收入分别核算,杂志发行税收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广告收入需缴纳6%的增值税销项税及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则:

当期销项税额=500×13%+120×6%=72.2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0×17%=34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72.2-34=38.2万元

当期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20×3%=3.6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与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38.2+3.6=41.8万元

税后收益=500+120-41.8=578.2万元

筹划结论:杂志发行收入与广告收入分别核算比二者合并核算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因为,虽然分别核算中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是广告服务单独核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远低于合并核算13%的税率,综合起来分别核算可少纳广告服务收入乘以4%的税额。

三、成立旧书销售公司的税收筹划

古旧图书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免税项目,该处古旧图书专指从社会上收购来的古书和旧书,并非企业本身滞销的。通常图书出版企业会有滞销的图书,如果企业能够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旧书销售公司,由该旧书销售公司从图书出版企业购得旧图书,然后再对外出售,这样独立核算的旧书销售公司销售的旧书就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而言,纳税人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高于销给旧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以此计算的销项税也会大于后者。

筹划策略:计算出版企业直接对外销售滞销旧书及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成立旧书销售公司销售旧书的应纳增值税税额,选择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方案。

案例3:2012年12月某图书出版企业资金短缺,急需处理一批囤积的旧书,企业进行盘点估算得出该批图书总价格800万元(含税,下同),成本为300万元。

方案a:直接面向消费者5折销售,则: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销项税额=800×50%÷(1+13%)×13%=46.02万元

进项税额=300÷(1+13%)×13%=34.51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增值税=46.02-34.51=11.51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税后收益=800×50%÷(1+13%)-300÷(1+13%)-11.51=353.98-265.49-11.51=76.98万元

方案b: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家下属的旧书销售公司,并以4折的价格将该批旧书销售给旧书销售公司,然后再以5折的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则: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销项税额=800×40%÷(1+13%)×13%=36.81万元

进项税额=300÷(1+13%)×13%=34.51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增值税=36.81-34.51=2.30万元

旧书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0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税后收益=800×50%÷(1+13%)-300÷(1+13%)-2.03=86.46万元

筹划结论:成立旧书销售公司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节约税收成本,还能增加出版企业总体利润,长远来看,这项投资或许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

主要参考文献:

[1]秦玲.图书出版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以西安市为例[D].硕士学位论文,2012.5.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范文第7篇

【摘要】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作为实施节流的最佳手段之一,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纳税成本,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本文以CZ公司为例,对生产型企业常用纳税筹划方式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纳税筹划 空间分析 方案选择

一、CZ公司基本情况

CZ公司成立于199×年,主要从事无毛绒、绒条、羊绒纱及羊绒制品的生产及国内外销售,公司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总部位于我国西部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有五个控股及全资子公司。

二、CZ公司原材料购进相关筹划

CZ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山羊原绒,采购期主要在每年的4-9月。因此公司每年年初根据订单和意向情况,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步拟定当年全年的原绒收购计划,并从3、4月份起开始陆续采购至少满足一年订单所用的原料。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意味着将承担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如果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就能起到减轻CZ公司增值税税收负担的作用。

直接开具收购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羊绒,比从个体户和企业集中进货更划算,一是成本低。幅度(理论值)至少等于税法规定10%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二是进项税额扣除率相同。所以,多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自己收购和向企业或个体户批量采购的预选方案中,选择了自己收购的方案。因从企业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支付的金额是相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价计算提取进项税;取得普通发票按含税价计算。造成计算结果差异。

如:购进羊绒价税合计是50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500000×13%= 65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00/(1+13%)] ×13%=57522.12元,比取得普通发票少提进项税65000-57522.18=7477.88元,比例为取得普通发票已抵税款的(65000一57522.12)/65000×100%=11.50%。

筹划方案:

如果CZ公司全部取得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则能够有效规避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涉税风险,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由收购单位开具,按发票票面上金额×13%计算出增值税抵扣金额,根据CZ公司201×年度原材料收购情况,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7070.59×13%×11.50%=404.71万元。但要全部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必须解决CZ公司原材料收购难的问题。

方案所设想的原料收购方法与企业实际发展趋势相悖,目前该公司原材料购进对一般纳税人依赖度逐年增加,因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准确、及时、保质保量的进行原材料供应,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该公司原材料收购能力与公司发展状况不相适应,CZ公司业已发现这种状况。结合CZ公司发展规划,预计在未来儿年内将原材料采购部门剥离,以此为基础成立专业原材料收购公司,同时全面规范原材料收购流程,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只有以此为基础,方案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三、CZ公司运输业务相关筹划

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要高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适用税率,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生产企业将应征收的营业税的运输劳务从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中分离出来,而且单独计税,就可以避免营业税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下面就CZ公司外设运输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综合各种影响因素,作较为全面地筹划分析。

CZ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CZ公司在销售自产产品的同时,用自有车辆提供运输劳务,共有各型运输车辆19辆。该公司有外贸业务且白有运输工具主要为汽车,不能满足公司运输需求。201×年全年发生运费1342.56万元,包含陆运、海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自有车辆取得运输收入320万元,相应油料、过路费、维修、人工工资等费用约107万元,其中可抵扣的物耗为65万元。

根据201×年1月18号凭证记载,201×年1月,CZ公司提供运输应税劳务的收入为92万元(含税)。因为运输收入属于混合销售的应税范围,所以CZ公司当月运费收入应要负担的增值税为:92/(1+17%)×17%=13.37万元。

筹划方案一:

假设CZ公司投资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输公司,将运输业务剥离,并由运输公司直接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输收入。根据201×年1月18号凭证记载,201×年1月,该公司取得的运输应税收入92万元,那么运输公司应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92×3%=2. 76万元。由此可见,筹划后运输收入可减少负担税款13.37-2.76=10.61万元。

该筹划方案的成立,还要充分考虑经营主体和相关方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的其他税费,因此,以上的测算结果并不是最终筹划结论。

假设筹划前CZ公司车辆耗费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0,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买卖双方都不会增加其他税费,那么上述测算结果就是最终的筹划结果,但这种理想状态是不存在的,因为CZ公司的销售对象基本上都是一般纳税人,而且车辆运行必定消耗油料。

假设购货方可以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考虑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当CZ公司内部设立运输机构之后,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CZ公司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后,将会使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低于10.61万元,即车辆正常运营费用小于10.61/17%=62.41万元,或者不含税运营费用总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62.41/100×100%=62.41%时,以上方案可以成立。

假设购货方只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和其他税费。

如果购货方抵扣进项,那么进项税减少13.37万元,同时,购货方取得的运费发票可增加进项税92×7%=6.44万元,购货方总计减少进项税金13.37-6.44=6.93万元。在相同的交易条件下,CZ公司实施I划方案时必须对购货方损失的进项税金进行补偿。筹划后实际减少负担的税款应为10.61-6.93=3.68万元。

假设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金,考虑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税费。

以本例测算,如果购货方只需要抵扣进项税金,不考虑其他税费,那么当车辆正常运营产生的进项税额低于3.68万元,即不含税正常运营产生费用小于3.68/ 17%=21.65万元,或者不含税营运费用总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小于21.65/100×100%=21.65%时,上述筹划方案可以成立。

筹划方案二:

CZ公司销售货物依靠指定运输公司负责运输业务,CZ公司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因为运输劳务费已经包含在CZ公司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中了,所以该筹划方案对购货方取得的进项以及CZ公司的货物售价都无影响。

仍以201×年1月为例,含税运输收入仍为92万元,单独设立了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给CZ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可使CZ公司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金92×7%=6.44万元,同时运输公司将新增营业税税额92×3%=2.76万元,筹划后累计减少了的税额为6.44-2.76=3.68万元。

在筹划方案一中,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当相关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高于21.65%时,不需要设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当比例低于21.65%,则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在实践中,上述两种筹划方案可以有机结合,从而取得更大的节税利益。当购货方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金时,运输公司可向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能够降低CZ公司的增值税负担。当购货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时,运输公司可直接给CZ公司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从而可以避免增加购货方税收负担。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CZ公司不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而新设立的运输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且享受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政策,成立前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后二年按适用税率的50%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在CZ公司和运输公司均为不亏损的前提卜,实施筹划方案一或者筹划方案二,将会降低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负荷,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增强。如果运输公司亏损而CZ公司持续盈利,那么筹划后CZ公司反而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此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将减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设运输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筹划之后很有可能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还需要考虑设立运输公司新增成本费用,这就必须计划运输公司的规模,如果要必须完全满足公司的运输需求,则应购入包括飞机在内的大型运输工具,但一架飞机动辄数以亿计的价格超出CZ公司的承受范围,相应成本费用将大幅增加。所以应当将运输公司的规模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就剥离运输队成立运输公司来说,不考虑其他税费影响,相关车辆可抵扣的不含税物耗金额占不含税运输收入的比例约75/1.17/320/1.17×100%=20.31%,低于筹划方案一的测算,故应按照方案一实行。

四、CZ公司用工方式选择

CZ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按期缴纳各项保险金。根据灵武市人力局和灵武市社保局出具的证明文件,CZ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近三年来未发生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定类型人群时,可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下岗再就业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用上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比较大。但CZ公司并未对用工方式的选择做出积极筹划,除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该公司员工来源主要为周边村镇的农民和部分高校毕业生等,基本没有下岗职工和残疾人。

所以,用工方式在多方面改变了公司的体制,也改变了公司内部结构。我们可以做一个极端的例子,当CZ公司新成立一个销售公司的时候,由于公司达到比例的员工都为残疾人,那么该销售公司可以申请福利企业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6(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如果CZ公司直接将销售业务交给下属销售公司,由于下属销售公司属于福利企业,并且能够执行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的话,将给CZ公司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是这个是税务执法部门的稽点,由此可见通过配合国家政策也可以带来巨大的受益。

五、CZ公司出口退税筹划

(1)利用好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之日起超过180天内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中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中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手续,逾期未中报或已申报但审核

未通过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货物出口后180日内的最后一个中报期内不办理中报退税的,税务机关就要求补税。这里就有一个纳税筹划的空间。CZ公司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其中201×年4月某凭证记载发生销售业务,外销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512万元,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376万元。如果把外销部分在单据收齐以全部办理中报退税,当期就会产生应退税额136万元。但事实上由于退税流程长,企业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收到退税。这对于CZ公司来说就造成了资金占用。所以CZ公司应在合法范围内全盘筹划企业的内销和外销的比例,使企业在保持既不退税,又不缴税的状态。但实际上,CZ公司内外销比例接近50:50,每月都存在大量的应退税额,在这种状态下,CZ公司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避免产生时间性差异,以便于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

(2)不同销售方式下的出口退税核算与筹划

CZ公司的出口方式分为全部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全部自营出口以及部分由外贸公司出口、部分白营出口等二种出口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有效的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从而达到保持出口的稳步增长的势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不同,如果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税率,则生产企业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可适当降低税负。

CZ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春竹公司201×年10月进项税额为1009.94万元,内销货物6897.27万元,销项税额为1172.53万元,出口额为1531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809.70万元。

CZ公司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1531×(17%-13%)=61.24(万元)。应纳税额为1172.53-(1009.94-61.24)-1809.70=-1585.87(f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531×13%=199.03(万元);当期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税额,故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99.03(万元)。

假设CZ公司设一外贸企业A公司,将产品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予A公司,由后者以1531万元的价格出口。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CZ公司10月进项税额为1009.94万元,内销货物8297.27万元,销项税额为1410.53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809.70万元。CZ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410.53-1009.94-1809.70=-1409.11(万元)。A公司应退税1400×13%=182(万元)。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范文第8篇

(成都华铁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81)

摘 要:随着我国新兴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原来的税制设计已经无法满足不断促进新兴服务业不断发展,稳定各行业税收负担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便应运开始。“营改增”可以减轻某些新兴服务业的税收负担,捋顺上下游企业的税收抵扣环节。而物流运输企业作为我国原来属于缴纳营业税,现改征增值税的企业,必然也会受到这项税收政策变动的影响,物流企业需要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 :“营改增”;物流企业;影响;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071-02

一、引言

我国税制需要通过一定改革以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营改增”是我国在商品服务领域进行的税收改革之一,目前我国“营改增”的试点首先选定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具有生产性的服务业中进行。而我国原先对这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主要是因为营业税的征收过程简便,利于税收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但营业税具有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能出现重复征税等缺点,随着生产业及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导致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较重,无法有效发展。而增值税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税种,其征收过程虽然更加复杂,但却可以促进企业税收负担的均衡,利于企业发展。物流业作为一种符合性较强的现代服务业,汇聚了包括交通运输、仓储保管及组装配送等功能,在我国现展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物流企业如何有效把握“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变动,进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不断减轻企业的纳税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价值便成为了物流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由于物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营改增”能否减轻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捋顺物流企业上下游税收抵扣链条关系成为了国家也密切关注并需要及时把握的问题。

二、“营改增”进行之后,物流企业的税收现状

(一)物流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额较少

物流企业的主要成本包括交通运输成本、仓储成本等,而交通运输成本占据成本链条中最重要的部分。物流企业和从事客货运输的交通公司一样,其交通成本主要构成是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包括大小型货车、分流专用车等)、租用其他公司运输工具、过路费、汽柴油购买消耗、企业员工工资等。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物流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规定如下:在进行“营改增”改革之前物流企业所有买入的运输工具都不可以重新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费等费用由于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同样没法顺利抵扣。这种情形的出现,造成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能不降反升。例如,MF物流企业主要从事面向终端消费者的商品运输派送服务,根据该企业的企业发展规划,MF物流企业需要于2010年前完成企业80%以上的运输车辆更新。因此,在“营改增”推行后,该企业由于2010年之前购买了大量运输车辆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企业税收负担明显上升,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二)物流企业适用的税率明显上升

在推行“营改增”之前,根据我国旧税法的规定,物流企业所从事的运输业务收入需要按照3%全额征收营业税,仓储业务需要按照5%全额征收营业税。但在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物流企业从事的运输业务收入依照11%差额征收增值税,仓储装卸业务依照6%差额征收增值税。虽然“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进行差额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无法平衡企业的成本开销,这直接导致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上升。同时,造成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明显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物流企业所主要从事的运输业务税率由全额征收3%上涨到差额征收11%。例如,主要从事大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货物业务的SP物流企业对该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收负担进行了核算。根据财务部门给出的相关报告显示,该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前的运输业务税收负担为3%,仓储业务税收负担为5%。而“营改增”以后,该企业的运输业务税收负担为8.9%,仓储业务的税负为4.5%。由于SP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是货物运输,货物仓储占总业务比重较小,同时由于运输业务税负增长过大且仓储业务税负降低较小,造成SP物流企业税负急剧上升。

(三)物流企业获取进项抵扣发票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大型物流企业的数目正在不断增加,大多数物流企业的运输范围较大,往往都是全国范围内进行物流配送。而这种现象也造成了物流企业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难度较大。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大多是运输业务,而运输业务中的柴油汽油费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但是目前大多数的加油站无法即时向加油方当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造成了我国物流企业在获取油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在一定难度。另外,物流企业的自有车辆每年都需要进行定期维护维修,而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的车辆维修维护费用一般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是因为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流动性较大,很难定点进行维修维护,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进行小型维修,不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即使物流企业可以对本企业的车辆进行定点维修维护,但一般维修点都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依然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例如,T物流公司的物流司机谭某的日常工作就是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将货物运送至山西太原。根据其自述说明,其驾驶的货车在每次进行运输时都会在沿途的小型车辆维修点进行简单检测和维护,保障行车安全。但从没有收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物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提高物流企业相关财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能力

1、增强财务税务人员业务能力

在未进行"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较为简单,只需要核算业务总收入就可以进行税款的计算缴纳。但是在进行”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需要计算总销项税额和总进项税额,因此核算过程较营业税更为复杂。因此物流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处理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税款缴纳合法。

2、升级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系统

企业的税务管理系统是企业进行有效税款核算缴纳的重要配置。由于其主要业务所征收的税种有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其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都有了较大变革。根据调查了解到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都已经开始使用现代化税务管理系统进行税务管理。随着“营改增”的推行,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都需要对现有税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防止因为信息失误造成的税款缴纳错误。

(二)合理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主要从事仓储业的物流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前仓储业务按照5%全额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仓储业务按照6%差额征收营业税。虽然表面上看税率上升,但是由于“营改增”之后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实际税率反而有所下降。因此,主要从事仓储业的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同时,在物流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后,其他企业从该企业购买的物流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样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减轻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业务量,促进企业拓展市场,不断发展。

2、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开展纳税筹划

小规模纳税人便是我国税法划定,某些小型企业在满足特殊规定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征收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法仍然给予这些刚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在符合某些条件时适用于简易征税法。虽然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的企业规模比较大,根据税法规定大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但是物流企业依然可以对企业的业务进行有效划分来避免成为一般纳税人以减轻企业的税负。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对从事业务种类、运输距离远近等进行合理划分,并成立相应的公司以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的低征收率进行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这和之前适用的运输业务全额依照3%征收营业税,仓储业务全额依照5%征税差距并不太大,对企业税收负担变动影响也较小。且这样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会明显低于其作为一般纳税人时的税收负担。可是,物流企业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则其无法独立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如果一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需要申请税务局进行发票代开,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必然会影响到企业下游的业务购买方。如果其他的物流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且业务提供价格相似,则该物流企业的生意会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物流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供应商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1、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物流企业选择供应商身份的方法

在”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身份的选择来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物流企业想要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式进行。如果物流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原料的可抵扣税款越多,其税收负担越低,因此即使某供应商虽然供应某原料的价格略高于其他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但是因为该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同时在物流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后,原料价格更低,则物流企业仍然可以通过选择该身份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物流企业选择供应商身份的方法

如果某物流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减轻税收负担的方式就是减少企业某业务的收入。但此种方式必然会造成企业利润率下降,因此当物流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在进行供应商选择方面需要注重企业利润的高低。此时对该物流企业而言,能否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已经没有意义。因此,在其进行供应商选择时,只需要考虑供应商给予的最终价格高低这一因素即可,无需再考虑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发展,物流企业税收链条的完善也逐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目前“营改增”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全面推行,这对我国税制结构完善、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营改增“的实行也对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前物流企业可以在不断提高企业相关财务税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能力的同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利用纳税人身份的差异、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等方式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减少企业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立夏.“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和决策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