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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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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强化我镇环境卫生和镇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镇容和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针对我镇规划区乱丢(扔)、乱倒、乱吐、乱贴(画)、乱停、乱放(以下简称“六乱”)等突出问题,根据《__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__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__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含河道、广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街道、商业网点,下同)严禁乱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用塑料袋封装,按规定时间放到规定地点;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应按指定地点排放;违者依据《__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乱扔果皮、纸屑、纸钱、包装品及其它废弃物,严禁在建筑物、室内、构筑物或车辆内向城区街道吐痰和抛弃废弃物。严禁在城区道路、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烧纸、焚烧垃圾和树叶等物品。违者依据《__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牌匾、宣传栏(板)、标语牌、霓虹灯、灯箱、路标、标志、画廊、橱窗门面等,应位置适当,文字用语准确、书写规范、内容健康,造型美观并与周围建筑和景观相谐调。单位和个人信息应到指定的公共信息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刻划、喷涂经营性张贴物和各类有碍镇容的字、画及“野”广告等。违反规定的,依据《__市严禁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通知、宣传品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__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单位和个人将车辆停放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违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__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其它车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占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违者依据《__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并没收其堆放的物料等物品。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占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主次街道、人行路、门市网点门前等处设摊经营和兜售物品,违者依据《__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乡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校车 安全隐患 城市 农村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校车规格、专用设备、维修标准、行车线路、驾驶人员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承担责任把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车推向规范安全的正轨,此举显然是政府力图挽救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发出的积极信号,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响应。该条例正式颁布近五个月后,吉林大学“我国校车安全保障与政府责任研究”项目组针对长春市绿园区城乡15所中小学的校车运营现状展开调查,接触到多名在校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校车负责人、随车教师、校车司机,共计发放回收有效问卷1012份,综合结果显示该区域虽无重大校车安全事故发生、受访者也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一定了解,但仍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

在城区,能够达到一人一座标准的校车为数甚少,车内空间不足非常拥挤,家长怨声载道,校方将这一现象类比为城市其他公共交通的拥挤,认为这是作为低收费公共服务的必然结果,短期之内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难以解决。除此之外,还存在相关各方安全意识薄弱,校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个别行驶路段受施工影响道路狭窄崎岖十分颠簸,个别学校直接租用旅游大巴作为校车,致使校车没有明显标志,存在一车多用现象(非上下学时段被旅行社挪作他用盈利),GPS定位装置普及度低,家长缺乏对校车状况的了解,校车司机素质较低、学校校车安全教育相对滞后、各校月收费差异大(从每月60元到300元不等)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学校对校车安全教育在整个安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不突出,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在非常有限的安全教育课程中,学校老师倾向于照本宣科的普及一些关于应对地震火灾劫匪的基础知识,被动完成教育局例行检查的任务,反而忽视了和学生朝夕相处的校车安全,没有成体系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方和家长的责任划定不明确,对于如何应对校车运行中可能出现诸如刹车失灵、车辆被困、道路障碍、车门受损、车厢密闭等极端情况没有针对性培训。至于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的认知使用更是趋于空白。学生和家长对于校车安全的重要性认知度低,不少家长想当然的认为校车运行一切正常,不需要特殊关注,把校车安全全部归咎于校方,和校方校车负责人员罕有联系。在校方和家长的共同“选择性忽视”下,低龄学生校车安全意识淡薄、在特殊情境下应急知识匮乏就不足为奇了。

一车多用的现象也是值得重视的要点——个别学校出于减轻家长经济负担的考虑,为了压低向同学们收取的校车费用,就租用旅行社大巴作为上下学的工具,未能实现校车的专职化。这些校车虽然符合安全标准,却没有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取得正式的校车使用许可,不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不过该条例没有对校车是否专制化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有关学校可以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运营方式也不失为一条新路径。

校车的收费情况不统一固然有各校具体情况不同的因素存在,也折射出了当前校车运营缺乏政府经费支持的事实,校车运营是否要为学校带来额外收入的争论不断,个别学校通过抬高价格寄希望于校车为校职工带来福利,而纯公益运营的校车则委实缺乏对学校改进校车服务的激励机制,一些学校相关人员反应了校车运行入不敷出的尴尬处境,校车运营缺乏激励机制,学校自然缺少办好校车、真正为同学服务的动力。

由于以往的校车安全事故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及农村,我们项目组也深刻意识到这里是校车安全问题更为严重的所在。对于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状况,我们项目组给予了更高的关注。经过对绿园区中小学校车状况的实地调研,我们发现该地区的校车安全问题的确令人堪忧。

1. 校车质量差,多为临近甚至超过报废期限的车辆

在我们调查的位于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10所中小学中,仅有3所学校拥有校车,其余学校学生的上下学问题都由自己解决。和城区内的校车相比,这里的校车要明显破旧许多。我们从高年级学生那里了解到,从他们入学起,学校就使用这批破旧的校车。而且学校周围的居民还告诉我们这些校车本身就是学校买来的二手车。虽然校方不愿透漏校车的使用年限和保养状况,但我们通过资料了解到国家规定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为八年。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中小学的校车实际是在违法营运。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破旧的校车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学生的生命安全构成无法预知的威胁。

2.校车管理混乱,存在校方与私人勾结的状况

该问题在农村极为严重,农村的中小学没有归学校管理的专门校车。在校学生多为附近村镇的孩子,居住地也更为集中。很多学校的领导利用自己的私人关系联系私家车来接送学生上下学,这样校方和个人都有利可图。这种私家车充当校车的方式在农村地区大行其道,颇受欢迎。但是,如此一来,真正的受害者正是那些乘坐校车的孩子和以为自己得到了方便的家长。私家车充当校车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他们不加节制地增加载客量,超速行驶以赢得更多的时间,不接受任何相关方的检查,车上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设施。现实中那一起起被我们所熟知的、并深深痛恨的校车安全事故,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上管理混乱的“校车”造成的。

3.基础设施落后,校车运行环境欠佳

我们经过走访调研发现,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基础设施与城市相比相距甚远。最明显的表现是道路质量很差,特别是在农村。车辆行驶途经的路段以土路和石子路为主,而且十分狭窄,几乎难以实现车辆并行,沿途又有很多土坡,凹地,因此,道路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同时,农村远离城区,受交通规则的约束较小,司机开车随意性很大,没有规则意识,车速很快。校车司机本身就不具备很高的素质,在这种恶劣的环境下驾车,使得农村校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面对种种严峻的问题,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其内部隐藏的原因在于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资金较城市来说严重短缺。原本就不充裕的资金用在农村教育上的就少之又少,更不用说是校车投资。那些小规模的学校无法自力更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校车资源。其实对这些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来说,资金是造成现状最主要的原因,它不仅制约了学校校车的质量,还必然导致了道路建设的落后状况。除此之外,管理因素是该地区校车安全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校方贪图钱财与私人勾结通过违法校车营运中饱私囊,对学校秩序管理和学生安全置之不理;而地方政府更是将注意力集中在有效益的地方工厂、企业上,对中小学教育漠不关心,至于其学校内部的校车安全这样细致的问题更是无暇过问了。所以,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校车安全情况才会具有如此多的问题,才会发生那么多起令人伤痛、惋惜的校车安全事故。

校车,被称为是通往春天的道路。然而,现实中这条路上却充满了黑暗与陷阱。我们项目组会继续调研,深入研究,探寻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对策,让孩子们在阳光下走向春天。

参考文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2]薛亚培.《交通部发文严查校车服务及备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不乐观》,《商用汽车新闻》,2012年第27期

[3]黄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各方失望大于欣喜》,《商用汽车新闻》,2012年第13期

[4]肖宝华,兰侨成.《校车事故中的学校责任问题分析》,《中小学管理》 ,2012年05期

[5]一水.《校车安全,重在责任》,《交通与运输》 201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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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总体要求

以乡镇和农村液化气市场整治为重点,以行业质量安全规范为抓手,按照“属地管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液化气供应模式,切实消除小液化气行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并逐步建立部门联动、点面结合、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

年目标:摸清全县液化气行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监管档案;编制完善液化气专业规划;开展典型乡镇示范整治试点;全面推进各乡镇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摸索具有代表性的整治规律。

年目标:全面实施液化气行业整治活动,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路作用,大力推进我县城乡液化气供应市场的规范化。在有条件的乡镇推行“预约配送”式供应体系;其他乡镇则通过扶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专业公司直营站、提升改造一批基础条件一般的供应站、查处一批经营条件恶劣且整治不到位供应站和销售点以规范市场。

年目标:通过对液化气经营企业的城乡经营市场的安全专项整治,达到基本消灭违法经营液化气现象,液化气储配站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各供应站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有序;液化气行业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确实做到为城乡居民提供量足、质优、价格合理的燃气产品、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燃气使用环境。

二、整治重点

1、整治范围:各乡镇范围内,根据《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划分的从事瓶装燃气综合经营或瓶装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和个人;

2、整治重点:不按照规划设置站点的行为;站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规倒灌充气现象;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工作步骤

根据县政府对全县“十小”行业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县液化气行业的整治将分三年组织实施,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各乡镇根据整治范围对小液化气行业进行一次调查,以行政村(街道)为单位,摸清小液化气行业的分布、数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2、优化布点:编制完善城乡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的要求,做好燃气专业规划的修编工作。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点的原则,明确燃气事业的发展目标,优化布局,提出控制性的规划方案,为燃气设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建设、管理和行政执行法提供规划依据。今后凡不符合规划的燃气项目和供应站点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和设置;按照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一律不得挪作它用。

3、严格标准、控制源头:年月底前,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专业规划,对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所属的供应站和瓶装燃气供应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核。对不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的,实施关停;

对符合燃气专业规划,达不到《条例》和整治标准要求的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所属的供应站,要改造提升,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关停;

对符合燃气专业规划,达不到《条例》和整治标准要求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关停;依法注销相关证照。

4、规范服务:在调查摸底、整合站点设施的基础上,统一服务标准,确保连续、安全、标准量化供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液化气。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单位)管理,销售的液化气实瓶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委托充装的还应有液化气充装企业名称)。

(二)液化气充装量。

(三)气体质量承诺。

(四)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实施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

5、依法加强监管:年下半年,确保落实,会同整治成员单位全面推进,确保落实。

6、总结提高,健全制度:在总结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建立长效机制(包括各点的档案、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应急制度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建设局牵头成立小液化气供应点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建设局张铧局长担任,配合单位为县工商局、公安局、安全监督局、质量技监局、发改委(物价局)。各乡镇要落实联络员并制定整治本乡镇整治方案。

城乡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1.国务院各相关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物业服务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中以建设部的规章居多。例如1990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物业法规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物业管理实务中主要涉及的法规及问题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

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是物业管理市场发展、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需要。2003年建设部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方式等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哪些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哪些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哪些不宜进行招投标进行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只提到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目前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法规还未制定,给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使竞争者参与者无法可依,也无法对有关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物业管理服务

建设部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但对于物业管理模式的问题,最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只允许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委托管理模式,与其上位法律《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从大体上规定了招投标的方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上的衔接、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移交的总体规定,缺乏对承接验收更为严密的规定,对前期物业的开始时间界定不清,容易造成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不规范,前期物业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十分复杂、牵涉主体广泛,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规范委托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7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仅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其内容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并且对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而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使建筑物、建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建筑物外表和内部精心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我国对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法律文件中:《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部2002年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业主自治

《物权法》首次在法律上为建立业主自治机构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业主的法律范围。《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对业主和业主大会进行了规定。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设部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国内现行法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业主自治机构的民事主体资格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缺失,就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某些诉讼,主体发生缺位,业主的权益就有可能受损。

(五)物业使用与维护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物业使用和维护的内容。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管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直接或间接为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法规未对物业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做出明确的划分和界定,使得这方面的纠纷特别多。另外,《物业管理条例》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其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未细化,使物业公司维修责任被强制扩大。

(六)物业服务收费

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都是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法律。我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导价范围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过程中还存在收费标准的争议,对车位费、停车服务费、车辆保管费的界定不一,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错位,物业管理收费监管责任不明等问题。

三、物业管理的立法完善

在国家立法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在行政法规以上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最高效力的专门立法《物业管理条例》层次低,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各地的物业管理发展水平不一,立法者对物业管理立法的理解不一致,制定出来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内容上大相径庭,与国家的规定不相一致,破坏了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统一性。只有从理论上科学认识和寻求物业管理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通过立法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理论研究工作,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物业管理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理论研究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实践。必须加强物业管理的理论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并紧密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发展现状,深入研究我国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发展模式。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提高物业管理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物业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二)出台物业管理的专门法律《物业管理法》

出台《物业管理法》,充分考虑已出台的上位法律相关规定的配套和细化,以现有的立法内容为基础并吸收近年来物业管理立法的成功经验,从法律层面上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明确规定住户(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业主大会的职责、召集和决议方式,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性质,合同的内容或事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释,对合同法的适用,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收费的原则,收费用途,收费标准的制定,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等。这样一部专门法律,不仅提高了物业管理的立法层次,更重要的是使得物业管理各有关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可依,消除之前的法律盲点。

(三)做好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法律协调工作

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即上下位法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不互相抵触,同一层次的有关规范内容协调配套,不互相矛盾。在已制定的法规中,有与其上位法律明显冲突的地方应及时予以修订,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的规定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为避免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较高层次的法规应对物业管理在体制、收费等原则性问题上进行规范,但不宜太具体,以保证各地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细则的自主性;各级部门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加强物业基础保障型的法律规定,建立物业纠纷处理系统

城乡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殡葬改革为宗旨,以巩固提高殡葬改革成果、整治殡葬环境、加强殡葬管理为重点,依据《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殡葬管理工作力度,彻底整治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力争通过整治,确保火化率达到90%以上;丧葬用品市场更加规范;殡葬服务水平更加提高,从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持久、稳步的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在具体查处土葬时要尽量动员丧主起尸火化。实在有困难的,统一按《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各乡镇、村屯、社区、居委会要对本辖区以内的死亡人员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掌握到户;森工林区土葬的由兴隆林业局民政局负责查处。2009年4月10日之后死亡的必须进行火化,违者必须起尸火化并处以罚款,坚决遏制土葬。

(二)坚决打击和制止一切妨碍火化的行为,对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公(铁)路两侧的坟头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全面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县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对全县殡葬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些无照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对于经营丧葬用品的业户要重新登记,对于一些生产销售棺木、纸牛纸马、纸人等封建迷信用品的要坚决没收、烧毁。

(四)规范殡葬服务和祭祀行为。县殡仪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殡葬管理法规,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对外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和向丧主索要财物等行业不正之风,逐步规范和引导群众节简文明办丧事。

三、措施和要求

(一)由县政府委托乡镇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并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乡(镇)政府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状,同时给民政助理颁发《执法证》。对土葬的查处要做到100%,10日之后的火化率要达到90%以上。完成工作目标每个乡镇奖励5000元,奖金由民政局负责筹集发放,对完不成工作目标的乡镇处罚1万元,同时县政府要对完不成工作目标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城乡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根据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依《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省酒类管理条例》为执法依据,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了全县人民群众“用肉”、“饮酒”安全。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今年以来,我局x局长、x局长多次带队对屠宰企业、超市、重点经营户进行检查指导,特别是3月30日下午,继全县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动员大会之后,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动员会议和x食安协委【**】2号文件要求,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会议精神,局长xx同志就食品安全责任监管工作做了动员讲话。酒管、定点两办按照会议精神尽快进行部署安排,把会议精神认真落到实处,扎实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工作。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监督会议精神,局成立领导小组并落实责任监管体系,

1、酒类流通安全责任监管

酒管办具体实施全县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人:

全县x个乡镇共有酒类流通批发企业x户,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经营户x户。

x户酒类批发企业责任人:

x户零售经营户划分为:

2、定点屠宰安全责任监管

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责任人:xx

(1)四个定点屠宰场站监管责任人

(2)定点屠宰行政执法队分片监管责任人

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及具体责任要求,促使相关企业和个人准确把握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要从生猪定点屠宰、酒类流通管理入手,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巡查、投诉举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公布了举报电话

二、认真履行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职责

加强市场监管,严把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法》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责,为此,我们严格按照监管职责划分,认真履行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屠宰和酒类流通批发零售监管职责。

1、加强定点屠宰监管工作。

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管,各场站生猪进场验、宰前检疫、屠宰流程、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质量追溯、产品召回、证章使用、车间管理、工具用具消毒、台帐管理等十一项全部制匾上墙。四个站全部配备焚烧炉,检出的病害猪肉全部就地无害化处理,各站外墙及办公室、车间全部喷刷涂料,各站全部新设检疫工作室配合检疫所需的办公设施。要严格依照有关规程,规范屠宰行为;出场肉品要求“三章两证”齐全;做好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屠宰后废弃物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我局与四个定点屠宰场站分别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要求各用肉单位建立健全用肉登记制度,各屠宰场站与我局签订了承诺书。行政执法队负责排查城区及乡镇辖区内的畜禽私屠滥宰行为。依法取缔和打击畜禽私屠滥宰活动,保证上市肉品“三章两证”齐全,100%来源于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抓好酒类流通监管工作

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品溯源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严格检查各酒类批发企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申领、使用制度及零售户的索票制度,严防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我县酒类流通市场,确保酒类消费安全。今年前半年完成对xx综合门市部等12户的批发资质到期换证x户因停歇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批发资质,新办酒类批发企业x户,并与x家酒类批发企业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通过落实责任对我县酒类市场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对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元月份在xx废品收购站对上年度查扣的假冒酒品予以销毁,此次销毁假冒酒品x余件,价值x万余元。县政府xx副县长亲临现场,我局x局长、x局长、x大队长、执法大队全体人员会同工商、质检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了此次销毁行动。通过此次销毁对制、售假冒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我们将再接再厉,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为老百姓的饮酒安全保驾护航。按照市,县商务部门要求,周密部署,严格执法,责任到人,对辖区内的散酒经营户进行了检查,要求各户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散装白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及时索取《随附单》做好进、销货台帐。

三、严格执法,保障食品安全

1、定点屠宰方面

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车次。检查了x个乡镇和x个重点村、x个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售肉门店、小摊点、x家超市、x家用肉单位(学校食堂、餐饮业)、

x家冷库、x个集贸市场和x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在检查的过程中查扣私宰肉xx公斤。3月7日经举报,在xx超市查扣不合格肉品xx公斤,全部做了无害化处理。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定点屠宰进点率达到100%、乡镇达到98%以上。确保了上市肉品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

加强对四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进场生猪是否有产地检疫证明,生猪宰前、宰后是否检疫检验,检疫检验记录是否同步进行,生猪来源及生猪流向的登记是否及时,检疫检验是否到位,病害猪(肉)是否全部做了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积极与畜牧局协调联系,严查生猪耳标佩戴情况,抓好源头治理,到目前耳标佩戴率达到98%以上,确保出厂肉品100%合格。

2、酒类流通方面

半年以来,出动执法人员x人次,执法车辆x辆次,检查门店x余家,暂扣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白酒xx余瓶,啤酒xx余瓶。配合x酒厂、xx白厂打假办查扣仿冒高粱白酒x余瓶,汾酒x余瓶。严格随附单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率100%。加强对新开零售户的备案登记管理,采取上门办证服务,新增酒类零售经营户x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零售备案经营户x户。严格审查、上报酒类流通批发企业,今年新办酒类批发企业1户,目前全县共有酒类批发企业x户。

四、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条例

在6月10日“安全宣传月”

活动启动仪式中,

我局精心组织,x局长带领全体执法人员在中心广场设立咨询台,为广大人民群众宣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城乡管理条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程序;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建设的工程越来越多,而这些工程往往会对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在这一工程中,审批程序是进行占用及挖掘申请过程中的重要部分,但现在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却比较少,而且整体的审批程序中存在着不规范、效率低等问题,因此做好对于这方面内容的研究对于提升审批效率有非常大的帮助。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及挖掘审批程序

1、如果单位需要于市区范围中进行临时占用或者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则要往工程所属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进而进行相关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并提交上文中所提到的相关材料。

2、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将申请接受之后,要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提出,并将其上报给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科则要依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予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3、主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再由市政设施管理科交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窗口。

4、针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被批准的情况,要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关许可证,再由道路管理部门进行通知,并做好相关管理里及检查工作。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以及挖掘审批程序的设定依据

1996年6月4日,我国了国务院令第198号,之后则于1996年的10月1日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正式的施用,在此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指出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占用的情况,要经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批准,才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对道路进行临时占用。另外,在条例的第三十三条中指出,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情况,要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文件以及相关设计文件,至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手续的办理,此后才可以依照规定进行挖掘。

三、实施权限以及实施主体

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相关的规定来看,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以及挖掘审批的过程中,主要是由地级市、县级市的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批,等到这一临时占用申请被批准之后,申请人则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而对于挖掘申请来说,当其通过之后,申请人应至施工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分析

在对行政审批条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最为主要的根据来自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从这一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三条可以看出,行政审批的条件为:首先,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占用;其次,由于工程建设方面的原因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并经过了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在城市区域中,实施对象以及范围主要是指需要进行临时占用以及城市道路挖掘的企业法人、组织以及公民。

六、申请材料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申请材料

通过分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中的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以及挖掘审批程序中,主要的申请材料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一式3份);在对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占用的时候,要对以下材料进行提供:

(1)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承诺书,这一承诺书主要是确保在城市道路被临时占用的时间里,不会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另外,在占用期到达之后,要对占用现场进行及时的清理,并将城市道路恢复为原状。

(2)规划定点文件的复印件,这一资料只需要在需要的时候提供。

(3)关于交警部门意见的复印件,本资料也只需在需要的时候提供。

(4)单位申请的提供申请单位合法证明,这包括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5)个人申请的过程中,要对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提供,针对下岗职工以及残疾人,也要提交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6)对临时占道的效果图或者示意图原件进行提供。

(7)场地权属证明或权属人临时占道同意函(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以上资料的过程中,所有资料复印件都要确保其和原件的一致性,将 “与原件相符”注明,并对其进行并公章的加盖。

2、城市道路挖掘的申请材料

在城市道路挖掘的过程中,根据上文中提到的相关规定来看,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为: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围挡设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告示牌设置及内容(项目名称、工期、功能、投资额、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4)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原件)。

(5)地下管线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在对批准手续进行补办的过程中,要对在破路过程中已通知公安交通管理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进行提供。

(6)施工现场以及周边位置中的供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比如,针对供水,主要对城市供水部门所开的竣工图资料、和供水部门签的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以及事故的应急措施文件进行提供;

(7)已经依法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票据

七、办结时限

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以及挖掘审批程序方面,法定的办结时限为45个工作日,而承诺的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城市道路占用费

对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来说,其主要的收费标准是政府相关部门拟订的,并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这一标准进行核定。具体来说,在这个过程中所参照的依据有: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以及一些地方性的相关文件等。

实际的工作中,不同的道路收费标准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占道类型也不同,以下为某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单位为(元/O、月):

表一 某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对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来说,其主要的收费标准是政府相关部门拟订的,并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这一标准进行核定。具体的制订依据有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地区相关的标准。以下为某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某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注:1、县级市按此标准80%收取挖掘修复费;

2、县(含县)、建制镇按此标准60%收取挖掘修复费;

3、水泥路面按实际路段板块面积计算,沥青路面挖掘宽度必须大于2.2 m;不足2.2 m,按2.2 m计算挖掘面积。

4、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

表二某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结语

本文关于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以及挖掘审批程序的探讨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但是受制于篇幅的限制,本文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还希望各位同行能够加强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使得审批工作效率更高,规范性更强。

参考文献

城乡管理条例范文第8篇

一、排查范围

辖区内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

二、组织领导

此次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各个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高效、准确地做好本次危楼安全排查工作。

三、明确责任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根据《<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市房屋安全实行责任制,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上述原则精神,将各部门(单位)管理职责区分如下:

1、产权单位自管房,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汇总,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上报至对应的产权单位,督促产权单位筹措资金并进行修缮加固。

2、居民私房,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上报区建设主管部门,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督促产权人进行修缮加固并负责筹措资金。需要进行危房鉴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私房所有权人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费用由私房所有权人承担。

3、直管公房和接管房由区住保房管局负责进行统计汇总。对于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住房实施修缮加固并负责资金的筹措。需要进行危房鉴定的,由申请人负责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古运河片区范围内的产权单位自管房、居民私房由古运河片区进行管理,直管公房和接管公房由区住保房管局负责管理。

5、拆迁地块上的老旧住宅,以拆迁公告之日为界,拆迁公告之日前的管理责任区分,按照前四款意见实行;拆迁公告之日起直至拆迁项目完成,老旧住宅的安全管理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

四、有关要求

1、排查工作于6月10日之前完成。各部门(单位)排查工作由区住保房管局负责布置、指导及情况汇总上报。请各部门(单位)于6月10日前将排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区住保房管局物业科,同时呈送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