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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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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现状;问题;解决方案

Abstract: We often heard on television saying: "China is of a vast territory with abundant resources". However,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population increasing and urbanization accelerating, urban land is increasingly tense. Therefore, it has become the urgent task for the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department to rationally manage land resources, so that it can maximize the use of function.

Key words: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status quo; problem;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DF4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我国是世界国土面积第三的国家,虽然国土面积达到960万平方公里,但是我们国家高原、沙漠、丘陵等占有很大一部分,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并不多。因此如何将当前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整合是国土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近些年国家增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土地的保护力度,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和努力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仍然有一些非法使用土地的现象存在,因此更好实现土地资源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当前社会土地资源管理现状

土地使用者不了解土地所有权含义

在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归集体所有,大家一起劳作,作物收成归集体所有,最后集体进行分配。随着实行之后,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情况,开始划归相应面积的土地给每个家庭进行生产,每户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人认为土地就是个人的,个人有权处理土地,这就是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混淆了,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随着近些年各地建设工程增多,许多人将土地私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私下进行租赁和买卖,这种现象在农村和城中村经常出现,严重阻碍了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导致土地管理日益困难。

集体或者单位在征用土地时漠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更多地方和城市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是本身建设用地较少,不可避免的要向农村进行土地征收进行集体或者单位项目建设。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征收对象多为农民,土地收入是其生活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尤其是前几年最为明显。因此在征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者合法权益,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要保证足够的补偿金,避免影响日后生活水平。但是某些地方为了加快建设速度,不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强制征收,不及时发放土地补偿金,或者在发放补偿金的时候,各级部门层层非法挪用,导致补偿金不能足额发放。相当多的农民群众遇到此类情况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采取法律手段,多采用上访和围堵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

3、部分地区频繁出现违规征地情况

在我国有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当地政府就非法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进行建设,发展经济,虽然短时间经济得到发展,但是这是一种急功近利,给自己积累政绩的行为,没有看到到地方长远发展。一方面大量征地造成耕地面积骤减,直接导致后果就是粮食产量的锐减,可想而知,全国各地都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如何保证粮食安全,危害极深。另一方面,在土地征收后,农民虽然获得一定的补偿金,但是同时也永远失去土地使用权,生活和经济来源得不到长远保障;同时农民在得到补偿金后容易进行赌博、大肆浪费等不良社会行为,给当地社会风气带来坏的影响。再一方面在某些地方,村镇领导擅自征用土地,以新农村建设为幌子,擅自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私饱中囊,破坏土地资源管理的同时,在当地群众中也造成不良影响。

过度利用土地资源,造成环境破坏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开发速度加快,土地价格日益飙升,频频出现新的“地王”

。开发商开发项目的目的就是谋求利益,当高价拍得土地以后,势必要迅速收回投资成本,寻求更多的利益。因此一些开发商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例如:砍伐土地上的树木,过度取土导致地质结构变化等等,肆意使用土地资源,过度的开发和利用,已经远远超出土地自身承受范围。将自身发展建立在破坏环境的基础上,这和我国当前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是相冲突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以免造成更大的环境破坏。

5、相关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们国家当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及时补充和修订,相对的管理体系较为健全。但是由于地方的保护政策和违规行为导致法律法规不能落实在实处,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时跟不上土地资源形势的变化,在某些地区出现暴力征地,甚至出现人身伤亡,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在出现土地纠纷的时候,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容易造成社会混乱,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相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刻不容缓。

二、怎么处理好当前社会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家尽快制定和健全相应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只有依法管理土地资源,才能靠法律强制性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真正保护土地资源,这只有制定和健全相关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才能实现。国家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之前应该通过土地普查和严格的调研,对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让法律法规的制定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加大执法力度,对出现问题的地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实行领导问责制,对领导决策和土地纠纷事件出现严重失误的也要追究其责任。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制约地方官员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阻止腐败的滋生。使地方政府能够及时转变观念,考虑到长远的发展,将土地管理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的结合在一起。

2、提升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国土地分布较广,各个地区土地管理情况各自不同,因此土地资源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做好管理工作,还是得依靠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扎实的工作才能实现。而现在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并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特别是缺乏整体素质高的专业人才,而且责任心不强。因此要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同时广泛招纳具备跨行业、多学科和多技术特点的人才加入进来,提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另外通过各种培训和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将土地资源管理推向一个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

对获得土地建设的集体和单位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避免因为过度开发和使用土地造成区域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提高土地使用者的法律意识

在建立和健全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加强土地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当遇到暴力征地或者违规征地的时候,意识到违法行为存在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当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才能逐渐杜绝违法使用土地资源事件发生。

结束语

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土地资源利用会不断增加,广大民众也对土地资源管理逐渐重视起来。我们主要从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为了更好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这不仅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还应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同时加强相关法律的普及,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违法使用土地资源的现象出现,使土地能够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1]孙广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土地管理问题的思考[J].国土资源,2005年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一、油田勘探开发法律环境特点

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的涉及油气勘探开发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十多部法律,以及几十项相关法规和规章。其中对油田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土地、环保方面的法规。

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日益严格。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征地补偿税费大幅提高,以东营地区为例,20__年油田征地支出与20__年相比提高了一倍左右;国家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油田采矿用地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一律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了土地管理中地方政府、各级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共同责任制度,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立法加快,执法监管力度加大。20__年以来,环境保护立法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先后出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继修订,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国家正在动用一切经济手段促使石油行业实现其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油田已成为国家环保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评,否则被责令停建;排污费标准提高,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提高;环境监察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行政纠纷增多。随着国家土地管理、环保执法趋严,涉及油田罚款和收费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处罚领域越来越多、情况日趋复杂的态势。

石油立法滞后,石油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不够。如在打击涉油犯罪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不仅严重滞后,而且还存在法律相互冲突,法律效力低等问题。

二、法律法规对油田勘探开发的影响

法律环境对油田勘探开发建设的影响,集中在土地、环保和油地关系协调三个方面。

1、油田征地难度加大,土地取得费用提高。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使得油田征地难度加大;征地税费标准提高,胜利油田20__年征用基本农田的支出要比20__年增加4.83-7.85万元/亩;国家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使得油田采矿用地取得方式将由划拨转为出让,用地成本将大幅增加;油田因违规违法用地,将被处以罚款和支付滞纳金。

2、受城镇建设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油田存量土地管理的难度增加,工农关系更加复杂。地方城市建设挤占了油田开发空间,增加了各采油厂的支出,影响了生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了油田征地费用和设施维护费用,工农关系复杂化。

3、环保标准提高,政府监管趋严,油田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加重。外排污水和油泥砂的治理标准提高,地方环保部门执法力度加大,油田的环保任务越来越重。环境污染索赔纠纷增多,赔偿支出加大。

三、油田勘探开发面临的法律问题

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存在瑕疵,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油田土地未完全办理权属登记,部分土地权属不清,不利于盘活土地资产,维护油田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合法权益;部分土地用途的改变未依法履行手续,闲置井场土地被侵占;拖欠征地补偿款现象依然存在;油田在依法用地、依法维权方面,相关政策利用不足。

油田治理污染任务重与投入不足的矛盾突出。环保投入相对不足,环保工作困难多。随着环保标准不断提高,勘探开发的环保费用越来越高;老化油泥砂和污水处理技术,因投入不到位而准备不足。

对新问题油田尚未制定赔偿办法,相关问题无法妥善处理。对噪音、尘暴、排水、震动、水体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损害,油田没有相关补偿规定,处理较难,本文来源:文秘站 往往会影响生产施工。

油田执行层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薄弱,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单位对行政处罚不重视,行政纠纷处理方式有待规范;在处理油地纠纷时,油田法律业务部门作用发挥不够;法律风险研究和防控工作有待提高。

四、改善油田法律环境的对策及建议

1、积极向油田上级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反映涉及油田勘探开发的法律问题,争取维护油田合法权益的规定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建议油田向集团公司反映当前法律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油田法律事务部门针对涉油犯罪、矿权保护、管道保护、第三方污染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开展油田企业受侵害权益方面的调查,积极通过集团公司向立法机关反映油田企业遇到的问题,使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够在石油立法中得以充分体现,为解决勘探开发中的问题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建议油田加强与省政府、省人大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多方支持,促进以保护油田合法权益的相关法规政策早日出台。

2、油田向集团公司申请专项资金和政策,以解决油田在土地和环保方面的历史欠账和新问题。国资委《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20__~20__年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据此向集团公司申请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3、向集团公司积极申请土地款专项资金,解决土地历史欠款的问题,避免因为违规违法用地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支付滞纳金。同时,简化征地费用的审批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调整油田的征地定额标准,以保障油田在法定时间(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各项征地相关费用,避免欠款使用土地等违规行为。

4、申请“治 理历史油泥沙、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等环保专项资金,集中力量积极解决油田历史遗留的环保欠账问题。并建议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费用纳入生产成本列支。

5、向集团公司反映目前油田在环保方面的技术瓶颈,建议集团公司对油田企业面临的共性难题,统一组织技术攻关,为油田顺利完成治污减排任务提供技术支持。建议通过油地联席会议就行政审批、排污费返还等问题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商。争取和东营市政府就减少行政审批达成协议,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级行政审批中心的作用,采取一站式或集中式办理等方式,提高在特殊油区作业的行政审批效率,缩短行政审批时间;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多渠道增加环保投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争取提高排污费返还比例,用于污染治理和相关技术的研发应用。

6、建议油田对土地、环保方面重点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整治,规避法律风险。在土地管理方面积极确权、维权,杜绝土地违法行为;在环保问题上加大资金投入和环保技术开发。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市县(市、区)、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我局积极协调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教育局等部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全区2镇7办125个行政村,236名村干部进行了三期每期三天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取得了较好的教育培训效果,现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国家和省、市有关“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知下发后,分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局长全面负责,宣教科具体组织,相关科室密切配合的领导小组,一方面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司法局等部门,抽调领导和专职人员,组成培训联络机构,制定方案,联系教材,落实师资,安排场地。3月份订购《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读本》、《法律法规政策选编》、《宣传画册》各300套,做到村干部人手一册。5月中旬,区5部门联合下发培训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包抓培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7月初,区委组织部下发《培训通知》决定7月10日-7月25日分三期对村级两委会主要干部进行培训。在每期培训中,区政府主管区长、市局领导出席并作动员讲话,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等成员单位都派领导参加。

二、精心组织,落实任务

此次培训工作,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在培训前组织人员召开专项会议,具体部署,落实责任。一是严格考勤,培训人员考勤报到由区委组织部和我局人员共同负责,对组织不力的镇办区委组织部给予批评,督促其人员参加培训,对未到人员集中第三期进行了补训,有效地保证了参训人数,参训率达到96%。二是严格会务管理,制定详细的会务须知和培训课程安排表,安排专人负责培训人员住宿、就餐、上课等事宜,整个培训由区委组织部、国土分局和各镇办共同协调管理。三是针对培训人员多,难管理等情况我们采取了多种灵活的管理方法和应急措施,制定了培训人员日常管理办法,饮食安全、住宿安全和防震安全等应急措施。通过这些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了培训人员、内容、效果、时间的“四落实”,保证培训工作按期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切合实际抓培训

在培训中,我们先后邀请省国土资源厅培训中心、执法局、地籍处、法规处及市局耕保科、市局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讲课。重点围绕党的“十七”大精神、农村土地权属与纠纷调处、宅基地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违法案例剖析等村干部关心的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讲座。讲授内容丰富,突出重点,切合实际,效果明显。每期培训中,安排一个下午时间进行分组讨论,局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与村干部座谈,参加讨论,解答问题,消除矛盾,增进理解。在此基础上,我们还结合实际,每期培训结束时都安排一次国土资源理法律法规考试,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加深村干部理论法规的认识。

通过听取市、区领导重要讲话和省、市领导专家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专题辅导,培训学员认清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和任务,加深了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理解,提高了严格依法管理国土资源、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思想认识,明确了乡镇办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内容及目标任务,进一步理清了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思路,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增进了理解。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此次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我们率先在全市县(市、区)开展了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普及作出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为此,我们决定在以后的工作中,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将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列入全年工作目标,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做到年初有目标,年内有计划,年终有考核。逐步完善镇办村宣传培训体系。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投资;征地;移民安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也在逐步的发展壮大。水利工程是一项重大的长期的工程,是关乎到几代人生存发展的重要工程。发展水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水利大国非常必要,同时,兴水利,促进水利和人民和谐共存是建设水利工程的目标,而高质量的水利工程是发挥水利作用的重要保证。有效的、高质量的水利工程对于农业经济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水利情况较为复杂,水利相关建设难度较大,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自身生活与水利设施关系密切。对于水利工程的投资工作上,我国在管理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在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的问题上工作还有所不足。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我国的治理水灾、农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以及深远的意义。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项目不断增多,整体行业的规模不断增大,作为项目管理团队,在管理工作上也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做好水利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水利工程中投资资金,做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对于打造安全稳定的高质量水利工程,保证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维持社会和谐和稳定,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有着重要的意义。征地移民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一环,要利用完善的监管工作对征地移民工作进行管理,对工程单位的经济效益提供保障,同时也保证拆迁地区居民的自身权益。

在征地移民的工作进行前,要进行良好的规划工作,做好合理科学的安置计划。在水利工程征地的选择上,大多数是农村地区的土地,所以,农民对于征地工作的影响非常重要,也是对整体工程进行和实施中较为重要的不安因素。在制定安置计划时,要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的对征地移民工作进行分析,做好前期规划工作,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1做好环境容量的分析

在对于水利施工的环境容量的分析上,要对整个安置区域中的人口、安置行业、安置方向、安置项目都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定向规划。在移民的安置规划制作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社会情况和经济情况,做好长期和中期的预想,根据整体环境容量指定科学的安置计划。利用环境容量分析,对整体规划提供相关的依据,促进规划工作的进行。在根据整体经济的发展规律基础上,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调整,保证规划与当地环境容量的适应性。在安置规划制定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当地的种植养殖等生产行业和其他产业的情况,对整体地区的整体产业和居民进行安置规划,做好安置环境的预留,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避免对整体经济情况和人民生活造成损失。

2做好土地承载容量的分析

土地是整体安置计划中的基础组成部分,是重要的资源,是整体安置计划的重要步骤。在农民移民生产安置上,要对农民进行土地安置,其他产业也要进行土地安置的规划。在农村土地安置规划上,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在一些偏远山区,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土地对整体情况的影响较大,所以在安置规划上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生产水平,人均收入和人均土地占有面积进行综合衡量,保证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的生活水平,减少移民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在生产安置条件较好的地区,要根据当地交通条件、整体布局和实际水平进行土地安置量的调整。在对于安置环境的质量管理上,要严格把关,避免征地环境容量收到影响,从而降低整体质量。在土地安置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退林退耕等问题上,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指示进行执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地方进行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整体的生产力。

3对于搬迁安置计划的确立

拆迁的建房安置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生活的重要安置工作,也是整体移民工作的核心内容,整个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质量。在拆迁建房的工作进行中,要合理的建立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在拆迁安置工作上,对于集中建房的地区,要优先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根据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改善。在对待分散建房安置的工作上,工作人员要避免懈怠的态度,采取阶段性的安置规划,保证人均指标,深入整体安置工作。

4对于基础设施的规划

基础设施关系到整体移民安置工程的质量和最终完成效果,完善的基础设施可以保证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道路规划的工作中,要对人行道和机动车道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长宽设计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进行工程建设。在给排水建设工作中,确定家庭用水和公共用水总量,合理预留水量,保证整体基础设施的给水设施的建设。建立合理的排水设施,设立相关水质净化设施,做好移民安置地区的排水工作。对于电力行业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保证工业和生活用电的稳定可靠。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设电网,合理配备相关设备,保证整体供电水平。在环卫规划上,要对安置地区进行良好的绿化设计,提高整体地区的人文景观价值,保证整体安置地区的形象。

5结束语

我国是水利大国,其中水利工程项目的良好实施对于我国整体经济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涉及方面较多,做好整体管理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其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对于整体工程项目的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涉及到人民的基本利益、工程方的利益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多方面,整体工作进行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从事安置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责任感和公平性,利用高水平的素质对整体工作进行协调和施行,保持中立态度,对施工方和人民群众一视同仁,利用大公无私的精神做好安置工作,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地征用;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完善机制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地不可避免的转为非农用地,从农业部门配置到非农业部门,从农民手中转到政府手中,其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农民在农地非农化后成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后,其根本利益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维持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的生活水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保长远发展、保证社会和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土地征用现状

(一)土地征用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城市化”速度加快。据统计,我国的耕地面积从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到2010年的18.26亿亩,在14年的时间里减少了1.23亿亩。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的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征地过程存在合法性欠缺、善后制度不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过少等不足,这些造成了失地农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无法兑现,社会保障出现了极大缺口。

(二)土地征用实例分析

近期发生的案件将我国土地征用方面的问题推向了大家的视野,其一是河南中牟县农民与未签协议就施工的土地承包方交涉过程中阻拦铲车被碾压致死的事情。这个案件暴露了土地征用程序的问题,本案中征用方公司并没有与被征地农民签署协议,强制进行施工,农民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另一个案件是南阳市西峡县的被征地村民与施工人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该村农民的耕地被国家征用划为建设用地,协议中约定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65年后才会以每年每亩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形式送达农民手中。上述案例,使人们对土地征用程序的合法性有了很大的怀疑,对农民的合法权益有了极大的担忧。以小见大,在我国,土地征用是否依照合法的程序,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能否得以实现,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寻求一条尊重农民权利的途径,确保农民的社会保障是众望所归的。

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一)失地农民概况

农民的生存依据是土地,他们靠天靠地吃饭生存,被征地后,其生活方式受到了很大的改变。首先,他们之前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彻底改变了,社会给予的保障很难维持他们的生活、子女的学业。其次,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让他们去靠其他手艺养家糊口实为艰难,即便有政府的就业培训,真正得到解决的问题也是微乎其微的。另外,从长远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也是一大难题。从了解的情况看,农民养老主要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的没了主要收入,虽然社会养老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到全面实行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分析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涉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失地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他们的生活极不稳定,无法抵御失地后的风险,成了所谓的“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本”的“四无农民”。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漏洞频现:首先,征地补偿范围过于狭窄、补偿标准偏低。另外,土地收益分配难。失地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大部分征地补偿被地方政府占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农民的权益保障难。

三、《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农民保障问题简析

(一)我国土地征用的法律现状

《土地管理法》1984年颁布,至今修改了两次。每次修改对农民的补偿水平都明显提高。现有《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提出,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在30倍的基础上再提高。2004年的国务院28号文件明确地要求,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可以看出,我国正在积极寻求法律保障来更加有力地对失地农民给予保护。

(二)草案中农民保障问题的改善

十报告要求,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比重。同时,去年十二月份提交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也将农民的权益保障有所强化。第一,草案删除了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规定应该公平补偿。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要做到公平补偿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取消了补偿上限,对农民的保障就有了灵活性。第二,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在新增的社会保障补偿方面,要让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在补偿资金中增加了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被征地农民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第三,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这一点细化并严格了征地程序,加强了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第四,各省可自定具体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尽相同,用同一套标准很难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只有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将法律法规更好的实施。虽然草案还没能审议通过,但是已对我国土地管理法提出了合理的修正意见,也给农民权益更好的落实带来了希望。

四、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效机制

在我国,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要运用合理的机制来解决农民权益受损的问题。综合我国现阶段具体情况,解决办法有如下几点:

(一)建立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利益分配以及养老保障机制

要在政府、失地农民和征地者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使得农民的利益有保障,政府利用征地也可以给社会带来利益。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同时,建立有效的医疗及养老机制可以确保他们的长远生计。

(二)建立失地农民知识学习的技能培训保障机制

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解决困难的方法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对于不同地区的农民,各级政府要进行有效的引导,让失地农民得到就业培训,拥有更多的技能来改善他们的生活。这不仅仅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更能让他们的素质和生活质量获得质的飞跃。二是要全力保障失地农民子女的九年义务教育。对于失地农民及其子女来说,有了技能的提高和教育的支持,他们长远的生活才有了保障。

(三)建立对失地农民的法律保障机制

法律是最具权威最有效的保障方法,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以上几点保障机制的同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的援助。我国相关法律正在审议中,越来越合理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出台。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定期对失地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让失地农民感到法律带给他们的安全感。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02.28

[2]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2,2

[3]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J].行政法学研究,2002,2

[4]柴英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1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关键词:完善 农村土地 法律 建议 方法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建设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现在执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与地方法律和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够完善,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运行无序,相关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法规不健全,对完善农村土地问题都起到阻碍的作用,所以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们就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1.关于完善城乡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城乡土地建设相关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规划确定城镇的建设,如果是土地规划用地范围之外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土地组织批准,非公益性项目可以让农民依据法律形式,多种方式参与开发以及经营并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法规原则,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非公益城市建设开发的,所以这一原则有必要进行修改,以下我们通过几点建议来进行分析。

1.1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议必须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层层深入没,全面落实,继续对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以及开发,在开发和利用中做到先补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区进行占补平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建设使用土地,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补助机制。

1.2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以后,应该对其现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农民能够体会和感受到现代化城市与工业化生活。为此,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前提是必须享有国有土地的平等权益,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基本形式进行转让,这样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在转让环节中对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运用统一市场和无差别性程度。

1.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断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合法的享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家颁布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这样的法规约束的很显然与宪法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给予农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进行长期不变,赋予农民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根据以上原则,应该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让农民能够更灵活的对土地实行经营和承包的权利,由此可见建议应该对其法规修改:随着农民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也随着不断的流转,应该放宽相关法规,让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也参与到农业开发当中来,运用大量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信息引进到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建议将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晨报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够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开竞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承包使用,国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给个人或者是经营者从事各项生产和种植,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事生产,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加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具体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修改或者是废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然后将流转的程序和过程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农村土地问题有史以来都是造成农民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新农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现行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是通过仲裁的形式进行土地纠纷的解决,但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方式还没有进行规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只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仲裁程序,内容非常的肤浅,所以建议,应该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规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约束。

结 语

综上所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农民和土地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决,那么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及早的完善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让农民能够将土地经济搞好,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9.(03).

[2]玉圭.国务院原则通过《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J].城市规划通讯.2008.(02).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7篇

1.分配补偿安置费用及形式

为从根本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海林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深入研究,成立了由开发区、海林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的被征地农民安置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安置理财小组办公室。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林的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创新制定出台了海林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一是采取补偿资金入股经营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使农民变为股民,实现了发展与农民成果共享。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征收土地农户的所得以旱田地基准地价14.53元/平方米为参数,每1000平方米的农户所得土地安置补偿费为一股, 2009年度每股年固定收益率为8.5%,之后每年度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达到10%为止。2008年12月末前被征地的农户入股,需将农户领取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上交海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1000平方米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金为一股,由被征收土地农户持征地协议办理入股手续,每股年度固定收益为1448元。入股农民分红额度超过城市最低生活标准10%,而且逐年递增。若每股固定收益率超过10%的为上述定额收益;每股固定收益率未达到10%的,之后每年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达到10%为止。采取农户入股自由退股自由,入股的农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可以随时退股或变更参股额度。二是对开发区区域内100%失地农户、失地病困户、失地农民(男60岁、女55岁),按核定的实际情况协调办理农村低保。由海林镇政府负责,被征地村推荐,上报民政局审核批准,保证了办理低保的农民生活水平不低于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2.大部分被征地农民不等不靠,自己主动找出路改善生活

据调查情况看,被征地的农民特别是完全失地的农民其身份性质基本上处于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由于完全失去土地和户口农转非,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鉴于城镇就业压力过大,部分农民没有被纳入城镇就业安置渠道,即使被纳入城镇就业安置渠道的部分农民,由于就业技能较差,也无法真正就业。因此,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不等不靠,自己主动找出路谋生计,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3.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扶持被征地农民帮助找出路

许多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了劳务输出站,及时掌握劳务用工信息,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外出务工。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老弱病残被征地农民,开发区在征地时就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一些村级组织不仅从村财务中为其代缴劳动积累等费用,还拿出部分资金资助衣食住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办第三产业,吸纳部分剩余劳动力。

4.政府采取措施扶持被征地农民

一是加强与劳务市场的信息联系,为具备条件的农民多渠道选择就业途径。二是进入开发区企业用工,优先选择具备上岗条件的失地农民。开发区负责就业前分期分批地送到学校、职业学校进行对口短期培训。三是为进入经商行业的失地农民办理“绿卡”,免收一切税费。通过以上三种途径安置失地农民1800余人。

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及征地工作的建议

1.抓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落实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用地报件,安置措施不到位,难以落实的,应该严把审批关。用地报件退回原单位,不得报批用地。对已经批准的用地,而且没有按照批准文件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应当限期纠正。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先缴到国土资源部门,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批准后划拨到乡镇财政专户。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依法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补偿的各项费用,乡管村(组)应该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均应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当前乡镇财政薄弱,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要明确一个监管部门(机构),专门监督乡镇、村,对安置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认真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严格规范政府行为,谨慎使用征地权

征地范围过宽是我国征地制度缺陷之一,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非公共利益目的征地侵犯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应该逐步摒弃。在处理好“保红线、保发展、维权利”三者关系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征地面积,尽可能少征地。除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基础设施用地外,严格控制其他项目用地。真正实现保证经济发展用地,保证公共利益用地。

3.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

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土地权属登记和建档。要健全农民集体土地证书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征地补偿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前的价值外,还应该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市场供求情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政府的宏观政策等因素。

4.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积极维护赋予农民合法权利

在国家特别重视“保红线、保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呼声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严格履行正常的征地程序尤为重要。政府部门及涉及征地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和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尤其是“两公告、一公开”,“征地听证会”等环节,要确保真实、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第8篇

·留用国有土地

政府根据规划拨出部分土地,按照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后,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用于经营开发生产。

·留用集体土地

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拿出部分土地,按照政策法律只办理转用手续,不作为征收土地使用,以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进行使用。

·留地的主要用途

1、用于房地产开发。经批准留用的国有土地可由被征地单位自主经营,可以进行相应开发经营。

2、修建房屋出租。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城市功能规划用途建设商铺出租,作为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

3、建设工矿厂房。利用留地和补偿款,投资建设企业厂房,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可以给被征地单位带来稳定的收入来源。

4、建设商品交易市场。按照城市规划和经济功能分区布局要求,利用土地区位优势,建设一些商品交易市场,由被征地单位进行自主经营。

5、建设农民住宅。对于在土地征收时需要整村搬迁和安置的,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建设住宅,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

留地安置两种模式的利弊分析

·留用国有土地

1、积极意义:第一,依据法律法规办理手续,扩大了土地用途,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多方位的开发经营使用;第二,土地权属是国有土地,产权清晰;第三,土地规划用途与城市规划融合性好,更为协调。

2、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按照规定,进行批次征地要求有项目,但是土地使用与项目经常不能匹配,影响了使用效率;第二,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需缴纳一些有偿使用费用,增加了使用成本;第三,留用国有土地比例小于集体土地。

·留用集体土地

1、积极意义:第一,留用的集体土地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程序简单;第二,不用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成本较低;三是集体土地留用比例较大,能够为集体和个人留用更多的土地。

2、主要问题:第一,政策法规对集体土地的使用作了较大限制,不能搞开发和进行土地经营;第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留用集体土地亦有限制;第三,土地产权是集体性质,在城市扩张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失地农民始终担心土地的权属问题。

对实施留地安置政策的建议

·关于留地安置政策的适用范围

国家实施留地安置政策的目的是为使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因此,实施留地安置政策首要条件是,该地区的农民可以通过留用地获得收益,也就是说实施该政策的地区应处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段 ,而非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

·关于留用地的产权

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留用地产权应在征地时划为国有 ,同时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土地出让金,缺乏资金的村集体也可以通过以地抵费的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规费,避免产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时,产生的一系列交易成本和重复收费等现象。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留用地应划为集体所有权,以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关于留用地的规模

政府在实施留地安置政策前,应对土地的使用方向做好规划,以便在实施政策时,能返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片的土地,成片开发可以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便利,避免因零星划地产生的难开发甚至闲置不用现象。

·关于留用地的经营管理

政府在实施留地安置政策时,应注重前期规划和后期引导,针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为其提供对留用地经营的参考信息,尤其是应将国内的成功经验介绍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供参考。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留用地时,应视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在采用自主开发模式时,应形成既有内部监督机制,又有效率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关于实施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