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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管理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人们对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一名基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要牢记使命,苦干实干,创新攀高。现结合工作实践,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点进行分析,探讨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与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水利资源优化配置,从而促进农业的稳产和高产。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特点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俗称“小农水”,一般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小型水库、塘坝和中小型泵站等。这些工程的兴建调节了农田水分状况,改善地区水利条件,水利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满足和保障了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建设,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中小河流疏浚整治工程、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桥梁建设项目等,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田灌排用水、农村养殖业用水、农村人畜饮用水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农作物产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大大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推进了新农村建设步伐。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规划设计不合理
虽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规模并不是很大,但涉及的范围很广,与所在区域的地理状况、农田高程、水流走向及原有水系等有着密切的联系[1]。很多规划设计人员对建设工程区域的地形地貌不够了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够重视,导致设计存在瑕疵,所做的规划设计不够全面和合理,给出的图纸是所谓的“通用图纸”和“典型设计”,实际施工时变更较多,不利后期的施工建设与管理。
2.2施工管理有待加强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往往数量多、分布分散,虽然规模相对较小,但在原材料及设备的选购、施工工序等方面,仍有不少细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2-3]。目前,不少中标单位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都是后期增项取得的,缺少水利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施工经验,在施工方法与技术等方面缺乏有效筹划和管理。例如,在水利工程施工时,不仅要考虑当地的灌溉与排涝,也要兼顾周边地区的水流走向和水系变化等因素。施工单位未能从区域和大局上进行把控,施工过程中相对松散随意,往往忽略其他存在的因素,造成不能充分发挥工程应有的功能和效益,影响了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
2.3监理单位管理有待优化
工程项目虽然实行了建设监理制,但仍有部分监理单位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水利专业人才短缺、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工程质量形成直接影响或给项目法人增添了工作内容和难度[4]。
2.4基层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短缺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工程建设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项目管理形式。基层水利站直接或经乡镇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成为项目法人或代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等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这就要求基层水利站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仅要具有扎实的专业水平,还要了解规划设计、造价咨询、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档案管理、工程与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才能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有预见性,及时地协调、跟进各参建单位的关键工作,从而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与建设管理水平[5]。目前,基层水利站已出现了工程技术人员青黄不接的现象,而综合型的水利人才更是少之又少,这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与管理是很不利的。
3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与管理的有效措施
3.1做好工程前期的规划设计工作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项目前期要多方进行认证、科学规划,设计人员应亲赴项目规划现场进行勘察调研,了解地形地貌状况、水文地质、农民耕作习惯等情况,统筹考虑地域的防洪防旱能力、水资源配置与供给、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等各方的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设计成果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使得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有个良好的开端。
3.2落实各方责任,通力协作,紧密配合
要构建严谨的责任机制,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审计等单位)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并落实,提前熟悉各自的工作内容。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
3.3高度重视培养水利技术人才
要高度重视基层水利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对现有的水利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分工管理,明确业务方向(如工程、机电、水政等),要有计划、按步骤地选拨人才进行深造,让这些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地人员在理论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并可以学以致用。同时,积极鼓励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岗位和市场的需求。
3.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与管理模式创新的探索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实施建设主要依靠基层,而基层单位人才缺乏,技术力量薄弱,管理难度大。因此,要因地制宜地推行水利工程代建制、项目管理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建设管理模式,提升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对于工程总投资金额、政府财政投资额度符合《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试行办法》的,应积极试行代建制模式。
该《办法》是山东省农田水利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政府规章,是山东省民生立法上的又一重大成果。它的施行,标志着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该《办法》是在国家无上位法、省外基本无参考的情况下制定的,可以说是一部开创性的立法,有许多亮点和创新点。
将从根本上解决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山东是我国的农业大省、粮食主产省份之一,农田水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山东以约占全国1%的水资源灌溉了约占全国6%的耕地,生产了约占全国8%的粮食,养育了约占全国7%的人口,完成了约占全国25%的农产品出口,创造了约占全国8%的农业增加值,支撑了约占全国10%的经济总量。但是,山东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6,年用水总量中68%为农业用水,用水比重严重“偏农”。
目前,山东省已建成各类农田水利工程200多万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形成,保证了一般年份应对旱涝灾害的能力,全省总灌溉面积达到835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480万亩,旱涝保收面积为5470万亩,为连续十年粮食增产提供了有力支撑。
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曹金萍说,虽然山东农田水利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整体来看,农田水利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实现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的要求相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需求相比,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制约粮食安全、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硬伤,主要表现在:一是投入机制不完善,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程度差。因长期投入不足,加之原有工程建设标准低,全省灌排设施不配套问题突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的配套率在70%以上,田间工程配套率为55%,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达标率更低,仅有40%左右。二是规划和建设标准不统一,制约农田水利规模发展。目前,相关涉及农田水利的项目规划因其编制部门、依据、原则、重点、内容、区域、时限要求不一致,不仅造成工程质量标准差异,也极易造成重复建设,影响投资效益发挥。三是管护措施不到位,工程难以实现长效运行。因产权不清、使用和维护主体不明,加之后续缺乏维修养护资金,工程老化、失修严重。四是立法不系统不全面,农田水利工作缺乏法律约束。农田水利工作涉及政府、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因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存在政府主导责任不清、多头管理协调难度大、群众参与度低等诸多问题。
《办法》作为一部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政府规章,从法律层面确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利,形成农田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将从根本上解决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旱能浇、涝能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办法》在内容上有六大创新
《办法》围绕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的目标要求,对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标准农田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主要在六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农田水利实行统一规划布局;二是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机制;三是强化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四是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资金渠道;五是明确农田灌溉用水的管理;六是强化农田水利工作的监督管理。
创新一:农田水利实行统一规划布局,将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放在首位
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切实提高资金效益,《办法》将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放在首位,要求以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办法》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基本要求,明确了规划的基本内容,规定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组织、协调职责。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创新二: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
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是关键。针对当前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办法》提出了政府主导、主体多元的投入机制,提出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多元化、多渠道的农田水利投入机制。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创新三:强化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对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一处、成一处、发挥效益一处,《办法》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对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以及质量保修等作了统一规定。
《办法》指出: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创新四: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资金渠道
水利工程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山东省高度重视工程运行管护问题,积极探索农田水利管理模式,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资金来源渠道。
《办法》指出: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为避免农田水利设施受到人为破坏,对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办法》也作了规定。相应的一系列规定,将大大提升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水平,保障工程长期良性运行。
《办法》指出: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创新五:明确农田灌溉用水的管理,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用水、鼓励节约用水
《办法》指出: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订灌区水量分配计划。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创新六:强化农田水利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确保《办法》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