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法规的目的

法律法规的目的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法律法规的目的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法规的目的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0-0037-02

注册测绘师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基本测绘管理制度。我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于2007年建立,2011年4月首届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成功举行,标志着这一制度进入常规实施阶段[1]。我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要同时通过《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的一门重要考试科目,考察注册测绘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项目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对测绘行业的发展起着指导性的作用。目前社会发展及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测绘工程专业的学生不仅有扎实的测绘专业基本知识,也要有较好的管理和组织能力。本文针对注册测绘师制度的要求,强调《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重要性,在对课程特点研究的基础上,对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特点与教学现状

(一)《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特点

1.《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具有学科交叉性特征的课程[2]。该课程涉及到测量学、法学、管理学、行政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性。本课程要求学生不仅要具有基础的测绘知识,而且要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

2.《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知识更新较快的课程。我国测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及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建立,对测绘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式的需要,在《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紧跟时代的发展,不断加入新的知识以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3.《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该课程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特别是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用所学内容能够解决测绘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教学现状

1.对课程重视不足。测绘工程专业大多设置在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或综合性大学里,课程体系往往注重技术课程轻视管理课程,对测绘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等方面的知识重视不够,很多高校测绘工程专业没有开设《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相关课程,有些高校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但也是选修课,课时安排少,对课程重要程度认识不够,影响教学效果。

2.教材陈旧,不能满足现代教学的基本要求。现代测绘新技术更新日新月异,测绘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是目前《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材不多,教材内容更新速度慢,不能满足课程教学的要求。

3.实践教学缺乏[3]。《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培养学生组织管理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一般没有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测绘工程专业的学生一般也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这样就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何指导实践,更无从谈起。

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教学内容改革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的一门核心课程,是建立在法学、管理学、行政学、测绘学等学科基础之上,综合性较强的一门课程。该课程概括了测绘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及测绘法律法规,实践指导性较强,掌握这些知识是社会及注册测绘师制度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随着测绘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其课程的教学内容应适应新的形式。本文建议的理论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十章,其中第一章法律法规概述,2学时;第二章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权利保障,2学时;第三章测绘项目和测绘市场管理制度,2学时;第四章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及测绘标准化管理,4学时;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制度,4学时;第六章其他测绘管理,2学时;第七章测绘项目合同管理,4学时;第八章测绘项目设计,组织与实施,6学时;第九章测绘技术总结,4学时;第十章测绘产品检查验收,2学时。理论共32学时。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设置单独的实践教学,主要内容及学时为:(1)违法测绘案件调查及处理,4学时;(2)测绘项目标书的撰写,2学时;(3)测绘合同的订立,2学时;(4)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的编写,2学时;(5)测绘技术总结(含项目总结和专业技术总结)的编写,2学时;(6)测绘工程经费的预、决算,2学时;(7)测绘产品检查验收方案的设计,2学时。实践共16学时。

(二)教学方法改革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理论教学主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在理论教学中注意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与其他课程教学相结合。在对测绘法律法规的教学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对测绘项目管理的教学中可结合具体工程实例,使学生身临其境,深刻领会。课程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自己去调查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管理中的应用,以一个具体的测绘项目为例,指导学生完成标书撰写,合同订立,技术设计、总结,经费预决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三、《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教学建议

1.编写内容完整且实用的教材。《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课程,但是目前可供选择的教材不多,特别是我国实行注册测绘师制度以后,对测绘人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编写内容完整且实用的教材是当务之急。

2.充分重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将其调整为专业必修课。目前很多高校测绘工程专业《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定位于专业选修课,甚至部分学校没有开设这门课程,但是注册测绘师制度对测绘人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顺应注册测绘师制度的要求,调整课程体系,充分重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其调整为专业必修课。

3.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不是一门纯理论教学的课程,实践教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可根据上述实践教学的内容,将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环节,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加强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及社会的发展,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测绘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测绘专业知识,更要熟悉测绘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测绘活动,具有较高测绘管理能力。因此《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要对该课程的教学充分重视,及时编写合适的教材,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出适应现代测绘技术和管理要求的测绘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林娜,王斌,潘国兵,等.注册测绘师制度下测绘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探索[J].中国电力教育,2013,(11):21-22.

[2]余旭,王国辉,张兴福.测绘工程专业“测绘管理”课程教学探讨[J].测绘科学,2011,36(4):263-265.

[3]秦岩宾.测绘工程专业《测绘管理基础》教学改革探讨[J].地矿测绘,2004,20(3):45-47.

法律法规的目的范文第2篇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改革;教学模式

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院校在教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从整体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方面来看,教学方法还普遍以传统式的教学手段为主,即课堂讲授结合实验教学,没有形成国家教委对高职教学“以教师为指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局面。本文以探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模式开发为主要目的,探究高职院校《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设计并开展教学反思和总结。以期尽快实现高职高专《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一、《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探究式教学

探究式教学方法是一种以引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为出发点的一种教学方法,就是通过教师的启发让学生自主思考怎样做和如何去做,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现成观点和课程理论传授。探究式的教学模式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目的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协作中增长知识、在主动中发展、在探索中创新,把自己在理论课程中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在实际任务中。我们以《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为例,选择探索式的教学模式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二、《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探究式教学设计

1、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是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核心,使学生要有问题意识,现代教学研究,“问题”是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激发学习的原动力,没有感觉就没有学习的动力,不深入思考就不会有深入的学习。问题意识会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以及学生敢于探索,勇于创造和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以教师本人角度来讲任务驱动应该构建在教学理论基础上,教师的教学魅力可以充分的体现其中,教师的一堂课就像一块磁石一样吸引着学生的注意力,这样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教学随文入冠,教师掌控全局。我们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将课程体系模块化,模块下增设任务,这样就可以设计每一个任务能够达到的目标,最终达到模块规定的任务目标。如针对《合同法》教学模块,提出不同的任务,让学生制订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等,由学生来扮演不同角色,这样就能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任务内容。2、分析问题并执行课堂任务对学生在课堂上执行任务做出准确的引导和评价,使学生明确任务的意义与执行任务的基本步骤以及任务的最终目标。教师在引导识别这些问题上起着关键的作用,教师的教学水平达到一定层次就可以带领学生更为深入地走进学习任务中,如《货物运输合同》模块的学习,合同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都可以在执行任务时顺带解决,规定5min,学生表述本次任务难点,教师综合学生们的提问,对共性的问题作出解答,提出1-2个问题组织学生探究式学习即可。3、强化实践探究,评价任务成果。对实践教学任务成果的正确评价是对学生在实践学习中最后的总结,学生在实践课任务基础上遵循逻辑关系和科学方法最终形成自己对任务内容的理解,如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学生通过谈判、讨论等手段,掌握承运人的物流运输企业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货物的损毁和灭失在法律规定中免责条款,最后小组讨论得知承运人的提存权、留置权等。在这种探究式学习模式中教师首先要熟知教学目标与教学重点,并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任务等,然后再去引领学生利用在讨论探究中获得知识。4、营造激励式的课堂氛围。学生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分数,激励式的教学评价是十分必要的,这个环节不仅给予学生本段学习的肯定与鼓励还是激发其更大学习积极性的诱因,比如在《物流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判断自己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怎样最大限度地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或托运人,最后获取最大的利益。学生就会积极参与讨论,教师应给予正确引导和鼓励,并为其做出评价,使学生获得肯定,尽管学生的发言不够严谨、全面也应该鼓励学生思考。

三、教学反思与总结

教学活动的实施效果最终还是要看学生的受益情况,如参与情况、动手操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能力的提高。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效是探究式教学模式最忌讳的,只有真正的使学生在本门课的教学过程中得到能力的提升才是教学的主旨。探究式课堂教学就是传统“学徒制”教育方式,“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老师放开手中的权利,让学生自己去尝试和体会学习的乐趣,最后真正的达到学生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问题。作为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在教学过程中要促使学生课堂保持融洽、轻松的氛围,尊重学生、允许他们“犯错”,鼓励学生创新,教师还应时刻把握好自己的角色定位,什么时候主导课堂、什么时候规范课堂,要张弛有度。总之,探究式教学强调的是学生主动学习,但也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在学习的整体过程中都对教师提出较高的要求,做为教师不仅要关注一些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还应该照顾到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效果,要有计划、有方法地引导学生来学习,时刻警醒自己教学的公平性。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使更多的学生受益。

参考文献:

[1]武立栋,张迪,李超等.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设计[J].科技风,2015.

[2]邹娟平,刘立波.浅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J].科教导刊,2016.

[3]蒋世坤,詹彩霞.模拟公司在物流专业课堂教学中的实施思路[J].广东教育:职教版,2015.

[4]谭秀丽,于丽静,刘敏等.案例教学法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基于核心技能培养[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7.

法律法规的目的范文第3篇

一、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的需要

(一)市场监管执法经验教训的总结。从过去监管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看,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比较容易犯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管死。一旦强调监管,就从各个方面从严,片面地死搬硬套条款,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越雷池半步,对监管工作总是习惯于“管死”或简单地认为是查办案件等,以限制为主,即使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也不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大胆的让被管理对象去试、去闯。二是乱放。一旦强调发展,就重发展轻监管,政府或企业要求什么就放什么,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基本条件也可以放,认为管严了,环境就差了,发展就慢了,待发展后再来逐步规范,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其结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得不到较好地维护,导致外部干扰较多,与被管理对象矛盾突出,监管失控,监管工作只能是被动应付式地开展,也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中,没有真正掌握和运用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从客观实际出发,没有做到在严格依法行政的执法原则前提下,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标准,树立非禁即允及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辩证地认识和处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解决、克服我们在监管工作中易犯“管死”或“乱放”两个方面错误的有效方法,也是对我们以前的监管经验和教训的客观总结,使我们能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应对法律法规滞后性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质的飞跃,但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经济运行状态的不定型、不稳定,使得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为此,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有些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不能找到相应的规定来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对这些行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滞后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已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对市场主体的管理比较注重资质的事前审批,导致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存在手续繁锁和复杂,而对企业经营过程和经营行为的管理存在相对较弱的现象。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带有部门色彩。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不仅带有部门利益的色彩,而且法律法规打架的问题也屡见不鲜,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行为带来了不利。四是现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其本身也不能有效地调整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对这些矛盾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能是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进行适当的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导致了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执法难、到位难等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给我们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弊端,决定了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时,既要研究考虑如何严格依法行政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又要研究考虑如何放宽搞活、支持市场主体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要解决和处理好这些矛盾、问题及关系,说到底就是要坚持贯彻执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遵循法律法规原则性、严格性的前提下,克服强势执法、执法就是执罚、监管就是查办案件等简单片面的行政执法思想,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非禁即允的行政执法工作理念,实事求是地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和恰当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相对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给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矛盾、问题和不足,我们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才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使科学发展观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二、“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我国社会系统赖以存在的环境来看,经济环境、生活环境和生存环境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从目前看。由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所引发的社会不和谐现象非常突出。因此,构建好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的和谐,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由此也必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要责任。一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环境属于经济环境,目前许多社会矛盾和不和谐问题都是由经济环境中的不和谐因素所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管机关,营造好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我们必须全面高效地履行好法定职责,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透明有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实现好经济环境的和谐。二是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生活环境常常与市场环境纠合在一起而呈现出许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影响着社会和谐。消费环境是生活环境中最重要的环境,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并且最终影响社会环境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必须充分履行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生活环境的和谐。三是营造绿色的自然环境。自然环境问题与所有人的生存空间、生存质量都有着直接关系,是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好人类的生存环境,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影响到环境和资源的产业或经营行为进行抑制,维护好自然环境安全,实现好人与自然的和谐。

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营造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的消费环境、绿色的自然环境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尽之责。而构建好经济环境、生活环境、生存环境的和谐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对我们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可供操作性也不强,也没有现存的做法和经验可借鉴,为此,在市场

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这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仅用我们现行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是难以调整、克服和解决的。为了较好地克服和解决好这些新矛盾、新问题,达到经济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和谐之目的,“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就是要求我们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严格执行依法行政的执法原则前提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克服执法就是执罚、监管就是查案等简单僵化及随意执法的思想,做到全面履行好法定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研究考虑和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行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辩证地认识行政执法工作中面对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实事求是地对遇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作具体分析、恰当处置,从而实现经济环境、生活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要求

(一)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恰当处理市场监管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面对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不能简单地说“不”,也不能用老眼光及传统习惯做法来认识和对待,不能机械地死扣条文或简单地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要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努力克服死扣条文、照抄照搬照转法律法规及限制为主的传统习惯做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非禁即允,树立人性化、创新性、探索性的执法工作理念,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其进行认真研究,看它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和恰当处置,方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在以“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的具体实践中,区别执法的灵活性与随意性。“摒弃五种思想、树立五个观念”所要求的执法灵活性,就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客观实际出发,在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性、严格性及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规范执法行为前提下的灵活性,并不是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界限的个人随意表态或随意处置。

法律法规的目的范文第4篇

一、人力资源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指的是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制度、法令、程序和方法的总和。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讲,企业人力资源能够做到科学合理配置与人力资源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人力资源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起着支柱作用,也就是人力资源管理是在人力资源法律的管理、控制与约束下进行的,为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人力资源法律不仅仅保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权益,而且还保障被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总之,人力资源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人力资源的管理与被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人力资源法律所存在的法律缺陷

人力资源法律所存在的法律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有关的人力资源法律只有《劳动法》这一个法律,《劳动法》虽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人力资源做到相关的保护,但是仅仅靠这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第二,有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这里的有关人员不仅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还包括人力被管理人员。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也就使得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第三,行政干预过多。自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由于人力资源问题而造成的纠纷不在少数,然而对于人力资源纠纷仍是人力资源法律管理和控制中的难点。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各企业习惯上运用行政方式解决劳动关系纠纷。尤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这种现象更为严重。因此,行政干预过多也是我国人力资源法律的重要缺陷之一。第四,劳动歧视仍然存在。其产生的原因包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政策、劳动法规、工会力量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社会经济条件。如最近比较严重的性别歧视,就是一种典型的劳动歧视现象。

三、针对人力资源法律缺陷所采取的的应对策略

针对我国人力资源法律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第一,、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是解决我国人力资源法律缺陷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措施,只有建立健全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第二,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干部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有关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企业应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中知识灌输与培养,保证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第三,加强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创造良好的就业准入机制。努力营造一个以人为本、尊重个性特点、尊重劳动价值、信任理解的良好就业准入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核心任务。因此,企业有关人员应该加强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创造良好的就业准入机制,这也是应对人力资源法律缺陷所采取的的重要策略。通过以上措施,我国劳动者可以应对人力资源法律缺陷,使他们的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

法律法规的目的范文第5篇

根据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公司在建立体系的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作为组织的核心承诺,在法律法规的识别、应用、监测、评价等方面提出了细致、明确的要求,并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下面就简单地总结一下:

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

1、根据公司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我们要求各部门和项目部对环境因素、危险源进行识别,公司技术工程部、运行管控部负责整理、归类,公司评价小组进行评价,确定出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识别,掌握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的依据,在运行中加以贯彻和应用。

2、在与顾客、供应商和分包方的接触中,积极宣传公司的环境、安全方针,通过合同或签定环保、安全协议书的形式对甲乙双方提出明确的要求。

3、在各有关部门获取的基础上,主管部门建立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以电子版或文本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和项目部,由各有关单位识别出适用于自己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建立清单,并配备重要的法规文件版本。

4、为更好地体现公司的管理方针,有效控制公司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由公司运行管控部、技术工程部分别组织对公司的环境、健康安全目标进行了分解,编制了公司《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划分了职责,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完成时间,针对全年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了资金分配。项目部则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项目部的环境、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准绳,有效地进行运行控制和监测。

5、在体系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我们制定出明确的要求,多次对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意识方面的培训宣传,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为原则,扩大法规的获取渠道,逐步提高企业对法规的实施和重视程度。

6、为了尽快使全员掌握重要的法律法规,主控部门将收集到的和下载的法规以电子版的形式传递到相关单位,做到动态管理,发生变化时就随时更新。

1)

扬尘控制方面:对水泥砂子进行遮盖,施工垃圾按规定清运,不凌空抛洒,用水泥袋清运垃圾、对抹灰打底子制造的扬尘,定时撒水降尘。

2)噪声控制方面:对于强噪声设备封闭使用,有间歇的施工,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和施工工序,加强人员教育,防止人为噪声的产生。

3)在固体废弃物控制方面:实行垃圾分门别类存放,标识清晰。减少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4)

能源资源消耗方面:制定节水节电措施和材料节约措施。能作到优材不劣用,长料不短用,消除长流水和长明灯现象。

5)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建设部和市政府及市建委的安全标准、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查达标率100%,

到现在无重大安全事故。

6)现场小型机具的使用严格执行部颁规范和市建委安全防护标准的要求。作业面、孔洞、临边防护完好严密。

7)一线工人均经过安全消防的入场培训,考试合格允许施工。

8)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必须经过验收后才允许使用。

9)加强工人遵章守纪的教育,基本都能做到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在现场吸烟,料具码放整齐不超高、放置合理不影响安全生产。

7、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制定了安全、消防、卫生应急预案,针对预案公司和项目部进行了培训和应急事故的演习,使广大职工或益不少,达到了法规的要求,使守法承诺落实到实处。

8、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定期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发生的不符合进行纠正和验证,严格执行奖罚规定。

9、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出了“合规性评价”的要求,我们要求相关单位在建立法规清单时,要识别出与自身环境行为相适用的具体条款,并将这些条款与已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风险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并关注各条款与实际运行情况对比后的符合程度,对出现的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通过“合规性评价”,达到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

二、质量管理方面

1、为新开工项目部备齐所需规程规范及法规有效版本,在施工过程控制中,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建筑法》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相应条款的规定,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自觉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执行开工前图纸会审制度,对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洽商,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应规范、规定按标准程序办理,签认手续齐全。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相应规范标准培训,并对规定的岗位做到持证上岗。

2、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进场见证取样复试的材料执行相应规范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建立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制,并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过程产品质量。

3、工程验收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过程,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处理和验收。建立了回访保修台帐,对工程的保修服务达到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法律法规的目的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

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着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 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法律法规的目的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法规 合同化 说明义务

案例回顾

2010年6月,范某将自有皮卡汽车在重庆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9月,范某驾驶保险车辆与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宋某受伤、摩托车乘车人巫某、程某二人受伤。后巫某、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范某驾驶肇事车逃逸,后经反思主动投案。交通部门认定范某承担主要责任,为此范某向死者家属支付474500元赔偿金,扣除重庆某财保公司已经赔付的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范某实际支付354500元。其后,范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2010年12月,保险公司以范某肇事后逃逸,违反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四条第八款为由,判定该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范某对拒赔理由不予认可,诉请法院称该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责任免除第四条第八款具有效力,理由如下:第一,该条款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系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引用,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该免责条款应属有效。第二,法律规定保险人的说明及提示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让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确认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且该规定应为驾驶员理应遵守的普遍准则及道德底线,保险车辆驾驶员理应知晓。第三,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逸后仍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则客观上将放任这种行为发生,为违法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之门。结合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①

理论争鸣

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类似“交通肇事逃逸不赔”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条款,能否免除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目前,对于法律法规合同化能否免除保险人告知义务,理论界存在着不同声音。

持反对意见者认为:首先,从司法运用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并未将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情形区别对待,因此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免责条款保险人也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其次,不履行说明义务不利于遏制肇事逃逸、酒驾等违法现象。保险人在缔约时告知投保者如果酒驾则不能获得赔偿,至少能起到警示作用。如果完全免除这种说明义务,则更不利于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最后,知晓酒驾违法不一定知晓酒驾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酒后驾车虽说是每个公民都知晓的违法行为,但并非每个公民都必然知道酒后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进行口头告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法规合同化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其理由是:第一,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明确说明义务设置的目的在于矫正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保险免责条款只是重申了保险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则对于该类免责条款,可以推定为人人皆知,因此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故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必要。第二,肇事逃逸禁止不但是公知规定,也是规章性免责条款在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延续,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它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法律而获益。作为公民,尤其是在醉驾已然成罪的今天,当然不能以不知道法律作为自己抗辩的理由。同理,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交强险条例》,任何人不能以不知道其内容从而获得利益。

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认为,法律法规内容合同化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出现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也可以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不应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④。故保险人对此类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也并不直接导致条款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免责条款是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⑤

法律法规合同化免除说明义务的条件

法院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应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出于弥补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的考虑,保险人针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说明义务能够起到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保险条款针对某些行为的免责规范是基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即使保险人未告知投保人肇事逃逸不赔,投保人也应该清楚其内容。有观点认为,通过比较肇事逃逸、醉酒、无驾驶资格这三种行为的违法程度及其主观恶性,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程度及其主观恶性都远比另外两种情况严重得多。醉酒和无驾驶资格充其量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肇事逃逸则触犯了刑法。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既然醉酒和无驾驶资格都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那么性质更为恶劣的肇事逃逸行为当然更不应该获得保险赔偿。⑥这种观点是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思考肇事逃逸行为的后果,对于判断肇事逃逸不予赔偿是否应该由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亦有启发。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合同化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此类条款具有公开性和普遍性,为公众所熟知,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二是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保险人免于赔偿。满足上述条件的条款,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院不应支持。

回到开篇所列案例,免责条款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系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引用,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原本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民事赔偿的内容在肇事逃逸后则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可以说,“肇事逃逸不赔”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已经达到了“公开和普遍”的程度。虽然范某在诉状中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但是正如本案判决所言,该条款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系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引用。作为一名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在第一时间抢救伤员,而不是逃逸。如果肇事逃逸后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鼓励这种不道德行为的发生。范某明知肇事逃逸行为后果恶劣仍从事该行为,法院对于此类情形可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故范某提出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但是正如反对者所担心的那样,我们也应该防范保险人利用法律法规合同化而忽略说明义务的情形。即条款公开性和普遍性的判断标准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其免责条款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免责的内容。如果保险人滥用缔约优势将一些法律法规断章取义地引入保险合同之中,再借此免除自己的说明义务对于投保人来说极不公平。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合同化并不必然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因为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断章取义、曲解法条等情形,同时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也是对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弥补。但是,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明确免除保险人责任且为社会大众所熟知的免责条款,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本案例详见《重庆渝中区法院判决书(2011)中区民初字第05498号》。

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5]67号)第五条。

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2009年9月8日)第十一条。

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2011年3月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九条。

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1年1月7日由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条。

法律法规的目的范文第8篇

关键词 草原 碳汇 法律保障

基金项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途径研究”(NJSY13178)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顾世华,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法。

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即植物吸收和存储CO2的能力;碳汇经济又被称为低碳经济,如今增强碳汇储量,运用碳汇贸易赢得碳排放权成为了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作为草原资源碳汇大区的对发展草原碳汇经济有着其他省份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发展的优势

二、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发展草原碳汇经济首先有良好的草原生态系统,其更重要的是有可行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否则发展草原碳汇经济只能是昙花一现。因此,要想大力发展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就要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进行保障,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引导,以促进草原碳汇工作的进展。

(一)总要求

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一个有机系统,同样,建立和健全草原碳汇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相统一和协调,既不能生搬硬套先进国家的现成的立法模式,也不能闭门造车或独具匠心创造新法律,应结合现有的法律体系特点,制定出适合国情特点的法律法规。

合理的法律法规要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合理的立法是在改变过去的观念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进行重新完善和修订。鉴于此,国外关于碳汇经济的立法趋于成熟,我们可以采取拿来主义,进行甄别与剖析之后再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还要注重经济与环保同步进行,而且要环境优先,不能只图GDP的提高而忽略环境的代价,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不可偏废,不能牺牲环境来促进经济发展,那样只能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首先,要发展草原碳汇经济要保障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有着不同的作用,亦不能盲目地把政策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种种问题从而不能够解决,更不能出现政策式立法。其次是要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当前,《草原法》是规范我国草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依据,对于其他关于碳汇经济的立法还不成熟,甚至是空白,此时应通过政策的规定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因为政策具有灵活性的优势,从长远看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因为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可以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最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汇经济法律法规可从成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以及哥本哈根及坎昆会议的内容中汲取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文,结合我国草原碳汇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法规。

(二)具体要求

1.完善地方行政法规

2.加强横向联合,促进内蒙古草原碳汇经济全面发展

首先是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加强横向联合,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补偿标准是关键,现行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其三个标准,每个标准各有利弊,有的易于操作,有的补偿标准高。针对内蒙古的现状,把重点应放在补偿方式的立法研究上,即把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有机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要搭建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国际平台,依照相关规定获取补偿资金,确保内蒙古草原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

最后是加强国际、国内企业间的环境合作项目。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还存在着高消耗、高排放的问题,内蒙古作这我国的最大碳源大区也是如此,因此低碳减排任务十分艰巨。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要求,低碳减排是我国义不容辞的责任,碳汇和碳耗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关系到国家能否实现减排目标。因此,鉴于内蒙古有着良好的碳汇资源的基础,应与亚、非、拉等国家进行多方位的环境项目合作,加强经济上的往来。另外,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理区位优势与更多的国家开展碳汇合作贸易,达到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目的,既可以获取更多的碳汇资源储备,也会为今后的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