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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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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运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规避

近年来发生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监理单位被处罚、从业人员被判刑的案例屡见不鲜。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如何规避安全风险,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1]。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虽然交通运输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监理单位在实施水运工程监理过程中所做的安全工作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远不止以上内容。因施工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也会因监督不到位而被追责,建设单位也会拿监理合同来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2安全监理不利因素

2.1建设单位因素

水运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工程进度,压缩合理工期;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条件得不到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2];建设单位通过监理合同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加在监理单位身上。安全监理工作得不到建设单位的支持,安全监理“责、权、利”不一致,导致监理对现场安全施工无法进行有效控制;更有一些民营资本运作的项目,往往把监理当成摆设和“替罪羊”,一旦出了问题,便将责任全部推在监理身上。

2.2施工单位因素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激烈,一些管理水平差、投标报价低的施工企业进入水运市场,管理水平高的优质企业在施工竞标中被淘汰出局;“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包工头指挥、农民工干活”,违规分包、转包,挂靠投标屡见不鲜。很多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现场安全管理经验不足;一线施工者多是未经专业培训的民工,经验不足且流动性较大,大部分人不具备专业工人应有的安全技能,对所从事的作业安全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自我保护意识差。

2.3监理自身因素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偏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未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项目监理部技术型人才配备较强,安全监理人员投入不足,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管,或由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兼管其他工作[3];不重视监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敏感性;安全责任落实缺少考核和激励机制,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变成“人人都不负责”。

2.4水运工程生产的特点

水运工程多是在深水、无掩护、涌浪大的恶劣条件下施工,海上施工工艺复杂,台风、雷雨、大风、大雾等不利因素影响较大,水陆交通通讯不便,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难度较大[4]。

3监理单位安全风险规避对策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为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组织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公司级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人。3)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把安全生产与员工的业绩考评、晋职(级)挂钩,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4)编制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理工作指导书》,用以指导和规范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5)加强对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的授权实施安全监理,重点做好以下10项工作:1)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按照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避免因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配备不到位或资格不符而承担法律责任。2)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监理人员安全意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通过考核和激励手段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安全监理工作的合力。3)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培训学时制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学习,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能力。4)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审查施工单位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生产经理均应持有“B类”证书、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应满足每5000万合同额配备1人的要求;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从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3个方面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程序性是指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符合性是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针对性指应针对现场安全生产的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大型施工机械(船舶)是否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审查施工作业前是否向作业人员做了安全技术交底。5)抓住关键少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以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经济损失可能有较大的弹性,人员伤亡却是硬性指标。因此水运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应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应树立以“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理念。抓住关键少数,一是要抓好施工单位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班组长,抓住了这三类人,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动力,安全监理才有“执行力”;二是要抓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能预防和杜绝高危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要抓典型违章人员教育,通过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班组活动分析违章的后果,才能教育大多数人。6)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安全联查、专项安全检查、召开专题安全会议、签发监理业务联系(通知)单等方法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排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一定要追踪整改落实,整改前后均要有影像资料对比,形成闭环管理。7)重大安全风险监控。应特别关注重大安全风险,对重大危险源要定期监控和评价,以超前思维实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动性,高风险作业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不听从监理指令违章冒险作业、拒不整改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8)抓好应急管理工作。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重大安全风险制定应急管理,检查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是否到位,开展应急演练,这也是“平安工地”建设对监理单位的考核项目。9)加强沟通协调。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应加强相关方的沟通协调,预见性地指出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争取各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10)重视安全监理内业资料管理。安全监理内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监理安全工作的重要材料,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理的内业资料是追溯安全监理工作、寻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重要凭证。

4结语

1)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水运工程建设中承担的安全责任不得有半点偏差,它是直接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相关联的法律责任,关乎企业生死存亡和个人的前途命运。2)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监理工作,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文化等综合手段,有效管控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避监理安全风险。

参考文献:

[1]宋佑湘.从几件典型案例谈规避监理责任[J].基层建设,2016(20):39-40.

[2]徐燕丽.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59-63.

[3]吕乐胜,潘利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32):149-151.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2文献标识码:A0引言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开展项目管理,以实现提高施工质量、缩短施工工期、降低施工成本及施工风险的目的。由于受到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为此,下文首先介绍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再举例分析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1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工程监理的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外加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并不高,因此难免会出现问题。

1)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足。目前,大众对工程监理的认识较落后,尤其在一些地方政府或小型的建设企业中,管理权力高度集中,且对监理企业的管理项目极不信任;部分业主认为监理工作仅应对项目质量负责,因此不重视对除质量以外的项目监理管理;部分业主把监理单位看作下属单位,仍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即采取行政指令干预监理单位的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却直接将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

2)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高速公路建设中,业主违规干预监理工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尽管监理单位有权审核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等级,但业主却时常利用行政职权予以干预。而事实证明,工程一旦使用与施工标准不相符的材料便容易产生质量缺陷,并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b.尽管监理单位具有审批工程计量的权利,但监理单位却无法预知业主何时支付工程款,同时也无能力干预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此时,施工单位便会以此为由无视监理单位的意见,从而影响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差。高速公路的部分施工单位将工程违规转包或分包给技术力量薄弱的小施工单位。如此一来,工程施工现场难免会出现违规违章的操作行为,同时此类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普遍不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因此无法有效应对施工过程的突发事件,从而使监理人员必须应对管理与技术方面引起的相关问题。

4)监理单位整体素质不高。高速公路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而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有三方面:a.未严格审查所聘监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且人员流动性大,从而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b.部分监理单位采取挂靠的方式赢得招标资格,而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却不具备招标所要求的条件;c监理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理工作混乱。总之,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现状不容乐观,且无论监理单位自身或施工单位或业主,均存在不利于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因此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2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的完善措施

现结合某高速公路在监理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分析如何完善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工作:

1)积极开展监理业务的建设工作,提高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监理业务的建设表现在以下方面:a.按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挑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干部组成专业的监理队伍;定期组织监理人员参与专业知识培训和项目管理培训,具体学习项目管理办法、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要点及隧道施工质量控制办法等,并在会后组织监理人员参与综合能力的笔试。b.以规章制度约束监理人员的行为,即监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热情服务、严格监理”的原则;坚持“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的原则。c.明确各项专业的目标任务,健全监理守则、考勤考核、监理程序等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由此将监理工作与组织和制度管理结合起来,以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此高速公路全长40.209km,沿线穿越崇山峻岭区域,且隧道与桥梁折算长度约占总长的55.7%。可见,此项工程的施工难度大,且技术性强。对此,要求实行精细化管理,即全体参建人员及单位均参与到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在隧道施工过程,考虑到公路沿线的山体地质条件较差,监理单位首先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并及时将监理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上报至总管理部门,由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队伍根据现场调研资料制定方案,即对隧道出口采取“注浆加固充填滑塌体+封堵地表水下渗”的施工方案,以确保隧道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但因地表的注浆量较大,外加工程较为隐蔽,因此要求监理单位全天候安排人员监管地表注浆的加固质量,同时根据混凝土罐车的称重单,严格计量,以保证注浆效果。

3)严格执行监理规范。监理单位主张以制度规范来约束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以实现监理工作的制度化、正规化和规范化,此举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坚持“五不准”原则,即未批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准开工、不准使用未经检验的材料设备、不准实施未被批准的工艺、不准签认未经自检的文件资料及上道工序未经检查不准继续开展下道工序施工。b.按专业分工,把好材料质量关、工序质量检查关、测量放样关、中间交验关及设计变更关,同时实行“三项”管理办法,即施工之前先备料、监理之前先自检、推广之前先抓样板。c.跟踪管理,即按月检查各项专业的抽检数据;定期组织召开工程施工质量分析会,以探讨监理或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按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量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日常工作,并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以激励全体参建人员均能积极参与工程监理。

4)坚持质量进度两手抓。本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较紧,因此根据工程建设工期总目标及阶段性任务期限的要求,监理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实施“高质量、高标准”的管理方案,即一手抓质量,一手抓进度,以免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延误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管理部门决定重新部署施工组织,即按旬、月、年分阶段落实责任制,以加强对施工计划的管理力度;重新安排监理人员的工作,并明确施工期限、施工内容、施工质量要求及检测项目,以使各项监理工作均能落实到位。

3结语

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是一项保障工程如期、保质、安全完工的工作,理应予以重视。但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要深究问题出现的原因,还应结合国内外成功的经验,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以增强我国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能力及推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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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15(10):182-183.

[3]罗柱,张文涛.论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计量支付工作[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9):168.

[4]李艳艳.辽宁省高速公路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29):222.

[5]黄闯.高速公路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标准化管理初探[J].内蒙古公路与运输,2012(3):49-51.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文章主要阐述了在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其自身问题、市场环境、相关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就问题展开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推动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施工,工程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监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误区。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工程监理必然要向工程项目管理发展。首先介绍了建筑工程监理所面临的问题,然后从制度改进、提高竞争力、加强监理单位自身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应对问题的措施。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随着建筑业发展,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孕育而生,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并且,随着当前建筑业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业主对工程投资效益重视程度的提高及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工程监理已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暴露了一些存在的问题,仍无法完全满足业主的需求。以下将分析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发展方向。

1 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市场环境和相关制度

1)区域性保护的局限性。行业的发展应该遵守市场规律,而

市场的开放性是市场规律中重要的特征。当前的监理行业存在市场开放不够,造成有些地区的区域性垄断保护、限制外来企业、封锁市场等,如有些地方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刻意刁难外来监理企业以保护当地监理企业等。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2)监理制度建立的局限性。因我国在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时过分强调监理的作用,造成我国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很少,没有进入推行之初要求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1.2 工程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1)恶意竞争。我国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标准,但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的竞相压价等恶意竞争行为,致使监理费过低,导致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这严重地制约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诚信不足。由于监理单位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也有出租资质的,导致诚信基础的缺乏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因此,业主很难完全放弃对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这严重地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3)人才匮乏。自从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对监理费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有的项目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三分之一。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由于监理企业无力常年聘用,他们多为临时工,有项目需要时被招聘过来,项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目前监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主要来源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跳槽或离退休的经过短期培训甚至根本未经培训的技术管理和施工管理人员。由于这些人员大都只懂得工程技术,而对管理、经济、法律等知识的缺乏,致使工程监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这严重地阻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 解决对策

2.1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法律规章制度是一切行业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准则,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加速清理和废除与当前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等,所以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2.2 健全的工程监理企业机制

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等。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是工程监理企业自身机制的建设和健全也是刻不容缓的。

2.3 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

人员素质的培养要从两个方面来做,即提高技术素质和道德素质。技术素质的提高:首先,加强平时经验的积累,对工程中易出现的建筑通病和问题要善于总结、归纳。其次,对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要严格管理,这方面包括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控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培训和考核。道德素质的提高:监理工程师提高自身觉悟,做到不,不向施工单位无理索取,不伙同施工单位欺骗业主等,所以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也是不能掉以轻心的。

3 企业的发展

通过对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策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必须要以国家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为基础,结合市场的需求,进行全面的、健康的改造和发展。因此,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尽快向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尽快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向项目管理行业转变的扶植力度,以便培育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的良好环境。

4转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也得到大大提升。从理论上讲,业主方可以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务,但是从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上来看,业主的能力是与专业机构的能力无法对比的。对业主而言要配建各专业齐全的基建班子,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就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可以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和方法。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得以发展的基础,而一个以质量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工程监理企业,就势必要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型和发展。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虽然我国建筑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了建筑工程监理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必须尽快的将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的解决,只有这样,工程项目才会顺利的开展下去,工程整体质量才会得到全面的提高。本文主要对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其次,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1.当前时期,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建筑监理市场行为缺乏规范性

在承揽监理业务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情况或者业主不经过任何渠道私自的雇佣监理单位。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从而使得工程监理具有的优势无法得到良好的发挥。还有部分是挂着监理单位的牌子,在接到监理任务时就临时的组织人员,在没有监理任务时,就将这些人员解散,这样将大大的降低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

1.2监理服务取费低的问题

当前,虽然我国工程监理业的规模已基本形成,国家也有监理收费的相关标准,但由于绝大多数财政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远低于国家标准,开发商的项目更是压低价格,大多数采用低价中标的方法,监理企业为了承揽业务不得不以低价的优势中标。从而导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待遇较低,难以聘请到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并且也难以留住专业人才,严重的制约了监理单位朝着高智能、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其次,由于监理单位受到资金的局限,因此,没有能力购买各种先进的设备,实际工作效率较低;为了对成本支出进行控制,致使监理服务工作不到位,这对于监理单位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质量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另外,阻碍了监理行业持续良好的发展。

1.3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根本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安全的监理工作在建筑施工中具有的重要性,实际工作中也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还有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对各项技术安全措施进行全面的审查,也没有及时的查找现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而导致了隐患的存在。由于没有及时的发现问题,最终使得工程竣工后发生了严重的问题。

1.4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

实际中,有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职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监理单位没有一套工程监理内容和程序,也没有明确各个监理人员的权责,从而导致了部分监理人员实际工作中本应进行检查时不检查,本应旁站监理时没有进行旁站,更有甚者从不过问工程是否合格就进行签字。从上述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导致各种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所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缺乏一定的严密性,相应的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强等因素所造成。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措施

2.1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构建

建立一套完善、切实可行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具体涵盖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事物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制度的管理,对制度进行惩罚的管理,业主的评价管理制度。及时的将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整理,并将各个工作进行分类;要时刻以为业主负责,为施工单位良好服务的理念为主要,从而确保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制度的全面实施。

2.2加强监理委托程序和国家对监理收费的监管从而使监理市场规范化

当前,应进一步加强监理委托程序和监理市场的规范化,这对于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应尽快的将各方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取消低价中标的方式,采用综合评标法优选优秀的监理企业。政府监管部门要严格检查实施项目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招标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业主要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注明各自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承担的责任。监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竣工备案制度,对于存在挂靠现象与转包的工程。一旦查出,将不进行验收备案。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监理招收法规还不够规范,并且监理市场与监理招标存在着特殊性质,所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实施办法,以确保监理招标的规范化。

2.3提高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位置,无论是它的工作性质,还是它的作用都直接的决定了工程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工程施工管理能力,同时还必须具备勘察与设计能力。实际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事,只有这样,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才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总而言之,应从两个方面将监理人员的素质全面提高,一方面是不断的加强平时工作经验的积累与总结,另一方面是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必要的培训与考核,具体培训与考核他们的施工技术、施工质量控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4加强监理服务水平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 , 质量 , 监理措施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and engineering quality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key factors supervision,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work experience in recent years, 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adopted b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key words] :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基础建设尤其是公路建设发生了质的飞跃,本人结合近年来在公路工程上的监理工作的经历,就加强公路工程监理方面浅谈一些个人之见。

一、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

实行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归纳起来,基本形成了“三三制”的管理模式。

(一)控制工程质量的三层依据

1.从设计阶段到施工阶段,都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有法可依。

2.在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制定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3.在具体实施阶段,业务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工程自身特点,制定了专项的工程监理及测试方法。

(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三个层次

1.工程承包商的自检,这是最基本的一层,在施工过程中,自检不合格或未进行自检的各项工程,监理工程师不予进行检查和验收。

2.质量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测和工序验收,这是控制公路工程质量的关键,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工程质量监理过程。

3.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施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验。

(三)工程质量检查的三种手段

工程质量的验收和评定主要是通过检、量、测三种手段获得的数据而定,这三种手段,对工程从局部到整体、从外表到内里、从原材料到产品都能给予全面客观的质量评定。

二、工程质量监理中的关键因素

由于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基本上形成了具有地区特色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的基本特点是路线长、工作面广,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工程量大,投资高,因而对其影响因素很多,管理起来也比较难,这就要求我们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抓住工作重点,主次分明。

(一)管理者的重视

近几年来,我省的高速公路得到迅速发展,公路建设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但是个别承包商不能很快地适应新形势,在市场角逐中只注重工程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进度,忽视具体的工程质量,有些工程是低价中标和赶工期,工程质量低劣,直接损坏了承包商的诚信度,这就要求管理者对其要加强监督。

(二)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一项工程若要获得最好的质量,不论是设计或施工单位,还是工程管理机构,虽然承包商是关键,但是全员质量意识是根本,尤其施工单位此点更重要,有些参加施工的部分工人的文化程度不是很高,质量意识的灌输要分层次,一级一级地下去,使得往往是很复杂的理论,逐渐会变得浅显易懂,实践证明,一个施工企业,只有承包商重视质量,而没有配套的质量管理办法,无济于事,管理必然是事倍功半,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全员质量意识,要求施工各个环节做到严把“八关”,即材料、试验、操作、测量、交接、责任、领导检查、手段。

三、工程质量监理所采取的措施

(一)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点,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的灵魂。监理工程师应对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规程,以及合同文件熟练掌握,融会贯通,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从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过程都要进行全面的监控和管理,加强自己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并任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根据工程项目进行明确分工,特别是路基土石方,桥涵构造物、路面各结构层等关键要害部位。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以便对每道工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就避免因工作混乱、职责不清而影响工作效率。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即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工程主管技术人员、高监、副高监、监理工程师都签订了质量责任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并在施工现场悬挂工程警示牌,接受全社会监督,对台背回填等薄弱环节签订专项责任书等有效措施。加强定期不定期检查,为保证工程质量,每月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桥涵、路基、试验、内业、合同等进行检查。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实现每月考核,考核具体分两部分,即施工单位考核、监理单位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全线评比,奖优罚劣。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技术难题、质量通病等。随着工程的进展,还及时举办工程项目管理、监理计量支付等各种技能培训班。为规范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整体上档次、上水平、上台阶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1.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合同条款则是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注明的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允许偏差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对原材料和施工过程控制好。因此我们要根据质量控制的依据和要求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1)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场质量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原材料是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根据所在,因此要加强所用原材料的检验和检测,这就要求我们在原材料进场前和进场后都要不间断的进行抽样和检测,这是质量监理控制的基础,一旦发现不合格就要拒其进场或拒其使用,将影响质量的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2)全过程监理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全过程监理是对某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对工程准备阶段的控制,如测量成果的复核,试验数据的审批,施工工艺的慎重推敲等;事中控制是指对工程施工过程的控制,如突发事件的处理,人为因素的监督等;事后控制是指工程结束后质量的控制,如砼强度不足的返工处理,在不影响内部质量下的修整等。

A.事前控制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

1.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现状

1.1 建筑工程施工与监理制度不相适应

国家为了保证和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一直过于强调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因此,建筑工程施工与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所制定的一系列监理制度根本就不相适应,有很多建筑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狭隘、业务职能单一。有些建筑监理企业只负责管理工程的施工质量,很少涉及到工程其他方面的业务,比如:建筑项目的设计、工程项目的策划、工程的投资控制、项目的工期控制、项目的合同管理、项目的运营等,没能充分发挥出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作用。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它贯穿于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而现行的工程监理制度明显影响了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正常进行。

1.2 监理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在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水平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需要较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来担任,监理工程师不但要具有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综合知识,还要具有信息、合同管理等方面全方位的掌控能力。对于目前而言,大多数的建筑施工监理工程师都是来自于没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严重缺乏监理、施工和设计等各方面的经验,也不具备建筑工程所要求监理工程师的事先掌控能力。同时,由于建筑工程因监理工作所需的监理工程师人员较多,大量的非正规院校的毕业生和非专业人员进入到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中,影响了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阻碍了施工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2.1 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控制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技术性很强,施工监理工程师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具备国家认可的专业执业资格证。基建部门也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和控制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审查和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所提供的监理人员与施工现场配置的监理工程师在数量和专业上要相同;(2)建筑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人员与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相符;(3)建筑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专业执业资格证,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是否合理。同时,还要考核和筛选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专业结构,及时地更换不合格、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

2.2 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绩效考核

定期对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绩效进行考核,不但能保证施工监理的工作质量,还能提高施工监理工作水平、强化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定期地对施工监理部门进行工作绩效考评,对施工现场的每位监理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所取得的效果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制度的落实、监理业务水平、监理人员责任心、监理人员的实绩、监理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监理人员的形象和职业道德等,并制定相关的考核量化表对施工监理人员的表现和绩效进行打分,采取合理地经济措施对施工监理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惩罚,例如:审批施工监理人员费用的本月支付比例。

2.3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1)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商提出的开工报告:在收到建筑工程承包商的开工申请后,施工监理工程师要进行详细地审核,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地核对、检查,对建筑工程分包商的技术资质等文件进行审核;(2)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技术和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的质量,也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步骤和内容。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但要满足工期的施工进度,还要确保建筑项目的施工要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安排的合理性、施工方法的可行性、施工机械配置的得当性进行审核。施工监理人员必须综合考虑和全面分析建筑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力求工程施工方案的工艺先进、技术可行、操作方便、经济合理。

2.4 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人员要及时地审核和检验建筑施工单位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验收合格证、材质证明、出厂证明。施工监理单位还要利用相关的检测手段,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比例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建筑单位自检的基础上采用见证取样法或平行检验法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的验收合格证、材质证明和出厂证明不符,应立即责成建筑单位进行整改;对于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要严禁进入到施工现场或者已经进入的要责令限期运出施工现场,杜绝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建筑项目中;对于有不确定性因素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施工监理人员要复验或者抽样检查。一般情况下,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的质量进行确认与检查;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对比较重要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确认与检查。

2.5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监理人员进行施工检查和巡视中会经常发现不按规范的操作和建筑单位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不足。因此,施工监理人员要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质量知识和安全知识进行培训与教育,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熟悉掌握施工现场特殊工艺的施工特点和难点以及技术要求。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人员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天候的监理,及时纠正和制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施工监理工程师要经常现场巡视,及早发现问题,通过实量和实测的数据来判断、检查建筑工程的质量,对于施工中轴线偏位和标高等问题要及时地督促改正。

2.6 隐蔽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

在对建筑工程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按照建筑验收规范严格执行,在建筑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再由专职质检员对工程项目核定等级和签字确认,最后由施工监理工程师和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负责人进行共同验收。施工监理工程师要对建筑工程的试验报告和原材料合格证进行审核;检查隐蔽工程的轴线的位移和楼层的标高是否在允许的偏差范围内,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在隐蔽工程的验收过程中,建筑单位的质检员必须要真正组织验收后,再向施工监理单位报验,要避免只流于形式。施工监理单位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建筑单位,待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验。

结束语:

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核心。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整体业务素质,严格操作规程和检测和检查手段以及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建筑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加强施工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自身建设,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作配合,才能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 屠其君.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2010年12月20日总监办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会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了开工令,标志着百色至靖西高速公路正式开工,通过对各项工作的有效管理,工程施工按照预定的计划有序推进,主要工作有以下方面:

1质量管理

(1)项目质量管理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执行。质量管理目标为:分项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为合格,项目竣工验收评为优良工程。

(2)根据工程的施工环境和条件,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文件和制度。如根据施工沿线天然砂缺乏的实际情况,对机制砂的使用提出了要求,即当MB<1.40,石粉含量>10%且≤15%的情况下,根据使用部位和用途,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制定了《百靖路C30及以下混凝土、砂浆用机制砂施工技术指南》;百色至靖西高速公路项目位于云贵高原西南部边缘地带,不良地质现象主要为岩溶、滑坡,特殊岩土为表层软弱土层、高液限红粘土,为了对路基开挖出的高液限红粘土进行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废方及借方对地方环境的破坏,根据《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的相关条款,项目公司专门制定本项目高液限土路基施工技术指导意见。

(3)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总承包部通过邀请招标确定24个分包单位,分成24个施工标段,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合同关系,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各分包单位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计量支付,这使得各施工单位淡化了业主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我们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通过加强对监理的管理来促进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从而有效提高工程质量。

(4)加强信用评价,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针对施工现场管理及监理工作不到位,不履行监理程序,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序质量检验资料造假等问题,要全面贯彻执行交司《关于监理和中心试验室工作考核办法》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认真开展对监理和中心试验室工作的日常考核,健全监理的检查、考核制度,切实执行监理及中心试验室服务费用支付、信用评价等级与工作效果挂钩的原则,促使施工技术管理及监理工作切实到位,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罚,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5)严格按合同要求对总包进行管理。对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合同文件有约定的均要严格执行。在平时的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照合同严格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2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通过巡视、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各驻地办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督促各标段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投入,规范施工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总监办采取书面指令、通知等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总承包部及各驻地办进行整改或事前开展和完善有关安全工作,以确保施工安全。

3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1)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公路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环境保护等的要求,同时还应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必须严格控制增加投资和影响工程进度的设计变更,努力避免发生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依据。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必须遵循《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基建发〔2010〕88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投发[2010]683号)、广西高速路投资有限公司的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百靖公司的有关规定。

(3)正常的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因自然灾害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承包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根据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所有的设计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最终决算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4)优化设计①工程总承包单位十分重视优化设计工作,因为优化设计后的金额就是其利益所得。但对于项目管理业主而言,优化设计的原则应该是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使用功能并确保工程质量、合同工期、投资控制目标。②进行优化设计时,应根据图纸进行现场核对、技术经济分析,对比优化效果,提出优化初步意见,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报批手续。③进行优化设计时,需同时进行社会效益评价、投资增减评价及是否引起相关工程变更评价。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特别是减少工程量或结构物的变更,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如果是减少通道或涵洞等构造物,一定要有地方乡镇以上政府机构人员确定认可,因为公路评审时当地政府已派出人员参与并确认了设计结果。

4造价控制

工程总承包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文件约定除政策法规变化、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一律不作调整。工程施工管理风险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项目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造价,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概算范围以内。价格调整原则为:

(1)在合同执行期间,因钢材、水泥、沥青、汽柴油等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将根据发包人委托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调查及的公路建设项目价格指数,以及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按合同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调价额。合同工期包括合同写明或规定的工期以及符合本合同并经发包人批准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长工期不进行价格调整。

(2)价格每半年调整一次。基期价格指数采用投标当年下半年的价格指数,价格调整时投标当年不作调整,以后按半年(6个月)进行一次调整。

(3)当按照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当期的物价总指数涨幅低于基期价格指数3%(含3%)时,则物价指数不需调整,高于3%则对超过部分进行价格调整。

(4)价格调整计算所采用的分期计量支付额(或已完工程量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5)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价格调整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已确认的价差调整金额。

5工程计量

工程计量是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计算和测量的过程,符合合同条件和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的,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达到相应规范要求,并具备相应证明资料的工程。为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更好地促进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百色至靖西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监理计划等,制定了相关的计量管理办法。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条款规定的重大变更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情况外,合同总价一律不做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作为计量支付的控制依据。实际完成工程数量超过(低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时,所增(减)的费用均不予调整。

6资金监管

(1)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业主方指定建行开设帐户,并开通网上银行。项目公司(业主)、总承包单位、指定建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总承包单位如要支付工程款或货款,由总承包单位制单、一级审核,项目公司财务部掌控最终审核权。

(2)分包单位在当地银行开户,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分包单位如要支付工程款或货款,由分包单位制单、一级审核,总承包单位财务部会计掌控最终审核权。

(3)百靖项目公司财务部有权随时查询总承包站及各分包单位银行账户,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定期和不定期的实地检查,通过查账和核对网银明细的方式核查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加强现金管理,同时在经办银行的协助下,清查现金使用情况,防止通过提现和设立账外账的方式逃避监管。

(4)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对于违反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业主有关规定,转移和抽逃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7工程进度要求

本项目于2010年12月20日正式开工,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并与参建各方沟通协商,制定了进度计划,要求总承包方每周和每月上报施工进度情况,如在实施过程中进度有偏离计划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要求总承包方查明原因,拿出可行方案,使得施工进度和计划平行或是超前,确保工程能按时完成。

二、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工程的推进,问题会不断显现,根据实际情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因工程为总价包干,总承包单位极为重视工程优化和造价节约,在不降低技术标准、满足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通过优化设计来减少工程成本,提高经济利益。业主方应合理管理项目建设和平恒各方利益,确保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监办、驻地办、总承包单位及标段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配合欠默契,存在交叉、重叠、意见不一致等问题。监理单位需同时面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区分管理的层次和责任的落实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