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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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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自2000年以来,SFDA和其他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1]。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资质认证

2.1.1 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1.2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环节相关表述不具体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要求的一些规定亦不够明确。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团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业等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法人,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之内难以确定。由于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都要求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参与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公正性、公平性异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应该对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的利益取得和与其他交易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有更详细、明确的规定[1]。

2.2 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两部法规都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明确阐述,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问题。法规中应该明确其负责责罚的监管部门,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出处,或者直接明确其责罚措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 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 (电子)支付/结算

2.4.1 电子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了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的安全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这四部法规,对加强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支付安全、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这些法规更多地考虑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证据的处理,而对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相关网上银行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甚至欺诈,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造成交易方的损失的赔偿,亦未有相应细则进行规范。

2.4.2 电子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亦值得关注[3]。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经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所有这些可被轻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迹,使得现行的税收体制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制定新的税制、税法,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防止借助网络支付形式偷税漏税亦显紧迫。

2.5 仓储配送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仓储配送做有效的规范。相比工业发达国家,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仍缺少仓储法、货运法等法律法规,缺少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关于药品配送过程药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

2.6 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在争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中对有关记录(电子证据)的字段项目和保存时间做出了要求,但是作为技术标准,其约束力和制裁力显然不能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提并论。同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亦未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说明,尤其是没有明确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这使得在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时,仲裁的执行相当困难。

同时,在相关法律对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问题等造成的买方或卖方损失的法律救济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无针对性措施。而这部分法规,对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解决冲突、索赔、补偿等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的问题,而需要整个医药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互相适应、互相协调,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医药国际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13(16):24-25.

[2]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79-01

随着高校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日渐增加,因建筑市场竞争的剧烈,施工方在报价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的新招也层出不穷,因此在结算过程中,双方经常有不少分歧,导致结算困难,甚至阻碍后续事项的处理。为此,为了妥善完成工程结算,甲方审计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同时还应该与时俱进,洞悉建筑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本文以某高校某建筑工程项目为例,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结果进行分析、探讨,为今后建筑行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提供参考。

一、工程概况

某行政办公楼工程,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7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上6层,层高3.6米。本工程于2009年7月开标,中标价为1900万元,工期为300天(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双方于2009年8月签订合同。

二、主要分歧

分歧一: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但因甲方原因,本工程于2010年9月份才开工,2010年11月竣工。为此,双方就结算方式存在争议。合同的相关约定:①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可调的合同方式确定;②在合同实施期内,钢材、水泥的平均价格超过2009年第6期《桂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的±5%时、则超出部分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冶区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承包人意见:由于工期延期一年以上才开工,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业主负责,原招投标时的报价已不能满足实际施工时的要求,对本工程应按定额重新组价,定额套用现行消耗量定额,费率按控制价的构成方式计算,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计取,而且总价不执行投标的下浮系数。2010年9月至2010年11月,与2009年6月相比,钢材上涨约20%,水泥上涨约30%,周转板枋材上涨约36%,砖的价格上涨约8%,砂石的价格上涨约9%,汽油上涨约24%。因此,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与按施工方的要求结算,两种结算方式的价差约173万元。分歧二:本工程的玻璃门窗玻璃设计为6mmLOW-E玻璃+12mm空气+6mmLOW-E玻璃,但甲方经现场勘查发现,施工方实际使用的是6mm钢化玻璃+12mm空气+6mm钢化玻璃。本工程玻璃门窗的总面积1781平方米,两种玻璃的差价是200元/平方米,总价相差35万元。因此,双方就实际用材及相应的费用计算问题存在争议。承包人意见:工程已竣工验收,各方都签字确定工程质量合格,从未提出玻璃用料不对的问题。

三、分歧的处理

针对上述分歧,甲方基于“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研究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分歧一:为了公正公平,双方一起去当地造价站咨询,造价站给的回复是,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开工,责任由甲方承担,现2013清单新规范已实施,应按新规范执行,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3的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1]。定额站工作中员解答如下:原招标价依然执行,因所有项目在原计划工期后施工的,所有价格上涨的材料,5%涨幅范围内的由施工方承担,5%涨幅外部分由甲方承担。双方均同意这一处理原则。根据此原则进行结算的金额仅比按原合同结算增加14万元,因此甲方实际节约159万元。分歧二:甲方审计人员在审核检验实验费的基础上,要求施工方提交他们向质量检验站提交的送检资料,从提供的送检资料中甲方查出施工方玻璃门窗送审时为6mm钢化玻璃,并非6mmLOW-E玻璃。因证据确凿,施工方无法辨解。故此,甲方又节约35万元(人民币)。

四、结论

本文以高校某行政办公楼工程的计价方式及用材不符合设计要求为例,从审计的角度解读相关文件,提出了解决分歧的办法。审计人员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应依据合同、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资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处理问题,并与监理、甲方现场代表、承包单位积极沟通和协调,秉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去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第三方调解,从而达到合理、高效地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参考文献: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全市域范围)。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规划局验收并报送有关材料。市规划局应当依申请按照对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未完成规划条件中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建筑工程竣

工测绘汇交单及竣工测绘光盘;

(五)绿化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提供车位布置图以及社区物业用房移交单(商住项目);

(七)建设过程中发生规划变更的,应提供规划变更批准文件以及具体公示程序材料;

(八)依法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二)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三)建筑立面:建筑外立面形式、色彩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临时设施落实拆除的情况。

第七条 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

(一)中心线位置;

(二)横断面位置;

(三)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

(四)管线尺寸;

(五)埋置深度及架空线的架空高度;

(六)其他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由经认定的持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负责编制;

(二)竣工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现状图测绘(含道路桥梁等),建筑物以及道路桥梁等与红线关系的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查丈计算等;

(三)建设工程竣工平面图比例为1:500;应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规划局;一份由测绘单位存档。

(四)1:500综合管线图、1:1000专业管线图和管线属性表。

第九条 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完成;规划条件之各项指标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上特别注明的有关事项已经落实,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他内容;

(二)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三)有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四)已履行其他法定要求及与规划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管理模式

前言

近年来,港口作为物料输送的关键环节,在区域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由于港口地理位置不同、用途不同、规模不同,港口工程具有投资大、专业性强、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当前的港口工程管理模式由于港口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低下,且效率不高,已不适应港口发展的需要,如何选择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是我国港口工程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研究我国港口项目管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要考虑五个方面的因素,即考虑港口工程的建设规模、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考虑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考虑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和考虑项目管理的人才市场五个方面的内容,其具体内容如下:

1.考虑港口工程的建设规模

每一个港口项目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中,应考虑港口工程的建设规模、要求及其复杂性。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进行港口工程项目管理,如果项目建设规模大、质量管理各方面要求高,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则适合聘请专业的管理机构,在充分了解港口各种施工工艺的特点和适用性的基础上,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2.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在选择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时,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于部分特殊工程,其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已由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规定。比如,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项目一般应由国家有关机构负责建设,军事工程项目依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实施,确保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要求。

3.考虑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

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是保证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成功运作的关键因素。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工程项目协调管理职能需要通过各种管理活动来实现,应考虑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在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的同时,利用权力及利益分配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加以约束和激励。如政府投资的项目是否要求回报等,理顺项目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以获得最佳的收益。

4.考虑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

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可分为财政担保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财政性投资项目以及国际援助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项目都属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有企业、外商和私人投资、集体单位等。目前,我国港口建设呈现投资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外来资金涌入港口建设领域,迫使港口企业放弃传统的港口工程建设模式,选择新型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以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考虑项目管理的人才市场

随着工程项目竞争的日趋激烈,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应考虑建设管理市场的发育情况和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智力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应考虑所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其建设管理市场是否已发育成熟,考虑项目管理发展的未来及其本身的集成和协同,是否具备相关的专业人才,能否保证工程顺利完成等。

二、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策略

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针对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要求,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的策略可以从以下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进行分析。

1.做好项目总体规划

做好定位和总体规划,可以使港口得到快速发展。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中,从港口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入手,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港口的市场竞争力,对港口的长远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要对工程项目进行总体规划和具体把关,结合港口现状、地理位置和腹地产业经济的发展特点, 对港口的经营和发展方向进行定位,并协同港航管理部门,编制一个适合港口发展的总体布局规划,使港口建设项目的实施有根据、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2.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反映了建设过程的客观规律,项目前期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港口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重视项目决策阶段的工作,避免投资决策失误。二是重视项目设计阶段的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方案最优。三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对基建工程招投标开展效能监察,确保港口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3.加强项目造价管理

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加强对项目的造价管理,促进港口项目资金的有效使用,降低投资成本。由于港口建设项目具有施工周期长、固定资产投资大、影响因素复杂、涉及面广等鲜明的行业特点, 设计阶段是影响工程总造价最重要的阶段,施工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竣工结算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只有加强对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等阶段实施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4.推进技术工艺创新

坚持推进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大力推进技术工艺创新,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通过理念创新和技术创新,推进技术工艺创新, 是完善工程项目周期的重要环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不仅可以采用国际国内先进的施工技术、工艺和新型的材料,充分发挥港口工程的使用功能,而且可以创造很好的经济效益。

5.加强管理人才建设

一个项目实施质量的好坏,关键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在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建设,有利于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提供人才保证。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培养港口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途径,可以采取将现有的港口管理人员分批分期送到大专院校进修的形式, 建立一支年轻化、专业化的基建管理队伍,提高港口工程建设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结语

总之,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选择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时,应结合港口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对港口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优化。只有充分考虑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程序,发挥港口的生产能力,不断加强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才能有效利用和调配港口企业的资源,提高我国港口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进而实现港口工程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刘勤国,李玉民.港口工程项目管理策略分析与应用[J].起重运输机械.2008,(07).

[2] 王晓敏.港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浅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03).

[3] 骆汉宾,张伟,梁萍.公共项目建设管理的模式选择[J].建筑经济.2008.(03).

[4] 赵海珍.我国港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2010年船舶防污染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

[5] 尚金瑞.浅谈港口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J].中国港湾建设.2008,(06).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院校 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意识 现状 问题 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1-0025-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劳动合同意识要求越来越高,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的基本内涵

合同意识即契约意识,是指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其合同必须得到遵守,此时合同即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对于合同意识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意识和契约意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例如宫艳锋在《大学生择业的法律意识及培养》一文中,分析大学生择业法律意识的现状时,就分别阐述了大学生择业中缺乏契约意识以及缺乏合同意识[1];戴伶俐、章毓林在《分析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加强就业指导中法律意识的培养》一文中,就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分别分析了契约意识盲点和合同意识盲点等[2],把契约意识与合同意识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又没有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具体界定,作具体分析。因为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被国际惯例和本国法律所确认。所以笔者认为,契约意识即合同意识。

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就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了解的基础上,在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对于劳动合同得到遵守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现状

对吉林农业大学的500名大四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实际有效问卷492份,回收比例98.4%。收回的有效问卷中包括男生256人,女生236人,女生的对劳动合同的了解占21.14%,男生的了解情况占29.42%。总体上来看,男生对劳动合同的了解略高于女生。调查问卷也从文理科对学生进行了调查,文科生对劳动合同的了解为27.95%,略高于理科生对劳动合同的了解。

以下是调查问卷涉及到的具体内容:

另外,问卷还就大四学生了解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途径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对劳动合同了解的学生中,其中121人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了解,59人的了解途径为报纸、杂志,35人的了解途径为家庭的影响,25人的了解途径为学校教育。

从问卷调查表中可以看出,农业院校的大四学生对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感性理解,如都认为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所知不多。例如,关于试用期,关于劳动合同的七项条款,关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等等。通过对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途径的调查知道,学校教育在对大四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的影响方面所占比例最小。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有一定程度的感性提高,但是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对劳动合同的理性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也需要农业院校进一步加大其对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教育。

三、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淡薄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的影响,从古代人们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因此很多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宁愿选择忍气吞声。而许多用人单位也抓住了大学毕业生的这一心理,不断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新发展的法,发展时间不长,因此还没有深入人心。这也导致了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淡薄。

(二)用人单位的因素

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毕业就等于失业”已经成为大学生的口头语,大学毕业生工作难已经成为全国普遍的问题,国家也正在积极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的时候,利用大学生找工作难的现状以及大学生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制定不利于大学生的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大学毕业生在无奈之际为了工作只能接受。这也使得大四学生从师兄师姐的找工作经验中感觉到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也没有用,所以懒得积极主动学习。

(三)学校因素

首先,农业院校的学生生源主要来自农村,在农村教师资源以及信息资源较贫乏,所以在以前的初高中接受的法律知识教育相对较少。其次,学校在大一、大二讲授法律知识,学生普遍存在着片面的看法,即法律与己无关,至于将来那是四年以后的事情[3]。同学们到了大四毕业的时候早就忘记以前所讲的知识,而且大部分教师重视的是理论知识的讲授,根本无法让学生形象地接受,学生也只是为了考试而学习。再次,学校的就业指导也不会主动讲授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就业中起的作用不是太大,这也是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低的重要原因。通过调查发现,对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的大四学生中,50.4%的学生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律相关的知识来源于电视、网络等媒介,另外24.6%的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来源于报纸、杂志等,14.6%的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来源于家庭的影响,10.4%的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来源于学校教育。

(四)学生自身因素

大学毕业生由于其心理尚不成熟,对社会容易产生消极的看法。对于劳动合同意识,很多面临毕业的大学生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而且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认为企业不会为了这么点小事而故意设置陷阱。殊不知,很多违法组织伪装成合法企业的形式欺骗大学生,有的大学生刚迈入社会就进入了传销组织。

四、提高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的途径

提高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对于维护农业院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学校方面

首先,农业院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面对心理不太成熟的大学生,学校应该定期开设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讲座,让大学生知道个别司法腐败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怀疑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选择私了、忍气吞声等方式,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农业大学对此就做得很好,学校设有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和专业教师,每周固定时间来解决大学生的心理咨询或心理问题。

其次,农业院校应该专门针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进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对大四学生进行此种教育,可以更好地引起大四学生的兴趣,而且记忆更加深刻。此阶段的教育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联系实际生活,使大四学生更深刻地意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身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后,农业院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指导中心对大学生就业的指导作用。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帮助大学毕业生解决就业中的疑难问题。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中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帮助大学生认清正规企业和非法组织的区别,从而让大学毕业生找到满意、称心的工作。

(二)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对于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家长的一言一行都应该注意,要给自己的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当孩子遇到心理问题时,及时与孩子进行沟通,多听听孩子的意见。对于孩子在签订劳动合同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尽量对孩子进行指导,帮助孩子分辨劳动合同中的就业陷阱、用人单位的违约等,积极支持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方面

针对社会的个别司法腐败现象,要坚决地打击,树立良好的司法、执法形象,净化社会风气,让大学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大学毕业生的维权意识。对于违规招聘大学生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制定不合理条款的企业也要公正地运用法律给予处罚。严厉打击违规企业,为大学生的择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学生自身方面

大学毕业生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其作出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要提高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最重要的就是大学生自身。大学生应该主动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的劳动合同法律素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见霸王条款应该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4]所以提高农业院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关键要看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的信仰,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接受和认识。

提高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是一项综合系统的工程,这需要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还需要大学毕业生自身的不断努力,最终树立对劳动合同乃至整个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宫艳锋.大学生择业的法律意识及培养[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0).

[2]戴伶俐,章毓林.分析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加强就业指导中法律意识的培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3).

[3]关新.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J].教育探索,2010(1).

[4]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0).

The Study for the Labor Contract Consciousness of Seniors Students 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ake 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For Example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工程造价 造价控制 对策和建议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项目“三超”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困扰着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其目的不仅在于把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之内,更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笔者针对现阶段我国投资造价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投资效益低下、工程超概预算等诸多现象和问题,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谈谈加强造价管理中如何防范概预算超支,切实提高投资效益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造成投资效益低下、工程超概算现象的原因种种

(1)法制不健全,现实中无法可依、执法不力现象突出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造价进行规范。但事实上,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对工程造价具体规范的实际操作中,却有许多方面还不能应对市场经济下复杂多变的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频频出现无法可依的窘象,在实际中存在许多问题;同时,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等,比如:招标大量走过场,许多工程签订“黑白”两份合同,这些问题和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威严,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2)决策阶段的建设工程项目先天不足

现实中,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在决策阶段,普遍存在可行性研究深度不够,外部建设条件不落实、缺项漏项,致使投资估算失真,相当一部分项目的投资估算只是静态估算,缺少动态涨价因素评估。这些问题势必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内容的完整性和概算的准确性,产生直接影响;往往也是造成当前“三超”,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问题,的根源。

(3)设计与概算的编制质量不高, 缺乏应有的管理力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正常周期得不到保证,致使设计与概算的编制达不到规定深度,而设计人员又缺乏精心设计意识,片面追求产值,忽视质量。由于在初设阶段考虑问题不成熟,致使在某些方案的确定上与施工图阶段有较大的出入,导致设计变更;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认识和观点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甲方要求提高建筑标准,而设计单位不能坚持原则,违规迁就这类不合理的要求,是造成设计变更的又一原因。当概预算人员素质不高时,概算文件往往只能消极地反映设计而不能能动地影响设计,并对优化设计和控制投资起关键的负作用;而部分设计人员缺乏责任心,甚至不讲原则,在利益驱动下迁就各方面的不合理要求,人为地压低或抬高概算便难以避免。还有一些概预算人员对施工技术方面的实践常识欠缺应有的了解,经验也不足,没有考虑到难度施工系数,结果往往造成概算漏项现象的发生。

(4)管理体制混乱,损失浪费严重

不少建设工程项目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项目造价控制责任制,有的项目在实施中不经批准,自行增加工程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从而增加投资总额,尤其是在施工阶段,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问题,返工、浪费致使投资增加。另外,设计的随意变更、施工签证缺乏有效的约束,特别是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都普遍存在着手续不完备和“先斩后奏”的问题,在既成事实后,才在调整概算中提交审批机关认可。如此管理混乱的体制,是造成建设工程损失巨大、浪费严重的主要根源之一。

(5)管理协调不力,导致资金不到位的严重情况时有发生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因管理协调不力,致使搬迁中出现资金不到位而迟迟不能开工的,开工后因缺乏资金而停建、缓建的,甚至还有工程完工后,资金仍不到位的诸多怪象时常发生,这势必增加额外的建设期利息并大幅度突破原定概算,造成工程非正常延期、工程效益低下的后果。

二、切实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超支的对策和建议

(1)制订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有法可依、执法公正

针对当前我国在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状况,国家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有效地制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有法可依。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也要在执法力度、执法监督和管理上予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予处理,绝不姑息养奸,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加强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项目投资责任制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管理中,严格规定项目法人单位,明确各级政府和设计、咨询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有效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真正赋予项目法人建设决策权。通过建立决策责任约束机制,真正使投资者和决策者既有投资效益又承担投资风险。各级计划部门应该从审批项目等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产业政策、投资总体规模和大中型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资金筹措等宏观决策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指导,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管理服务。设计、咨询单位应该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学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负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奖惩制度。

(3)加快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

建筑产品的价格真正走向市场,使企业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自主定价,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项任务需要分阶段逐步实现。我国必须加快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步伐,现阶段应该及时修改、调整和完善概预算定额,以维护其严肃性和可执行性,适时调整,尽可能缩小概算投资与实际投资的误差,逐步形成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4)切实把好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关

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是优化设计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有关部门、遴选一批既懂设计、懂概算,又熟悉建设法规、公正严谨的专家组成专职审查人员队伍,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及时、公正和有效的咨询和审查,切实把好项目审批关,使审批的工程项目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5)严格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管理

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混乱状况,须严格管理,确保合理的设计周期,提高设计质量,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签证审批和奖惩制度。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一般设计变更和签证除由设计单位严格把关外,审查可实行总量控制,变更总量不应超过基本预备费的30-40%;此外,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工程监督、咨询机制,实行以监理、咨询部门为主体的社会化工程服务制度,保证建设全过程中工程造价的公正性、减少浪费。

三、结语

只有依法律、按规章有效杜绝造成工程超概算的种种怪象,强化工程造价管理,才能有效控制概预算超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低下的顽症。

【参考文献】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为总体目标,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强化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推进建设市场的诚信建设,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对原*区建设市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作进一步调整,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落实领导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长、街道办主任、园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建的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园区副总为副组长,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镇、街道办、园区的主要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分管的同志要亲自抓,确保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和责任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的建设市场管理责任

1.各镇街、园区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凡镇街、园区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开工立项报告、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的上报和办理工作。

2.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由业主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的责任,指导、帮助并督促相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办理、完善各项建设手续,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就应告知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承担对本镇街、园区辖区内违反国家建设程序、工程手续办理不完善、不齐全的违章建设项目的巡查、上报责任,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发现违章建设应及时作出停工整改通知,并上报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完善应办的各项工程手续。对严重的违章建筑应采取立即停建和强行拆除的措施。

4.各镇街、园区要认真按照“双清”工作“属地管理负责制”的要求,认真督促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做好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若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事件,不论投资主体是谁,必须就地解决,不得将矛盾上交。

(二)按照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1.涉及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区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部门负责各镇街、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如: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审批和办理工作,做到既服务好全区经济建设大局,又要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严格审查、把关。区发改局负责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对无立项批准的工程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区国土局负责工程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批,对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区规划局负责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的审批,城市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规划手续不完善的工程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各镇街城建管理所的管理,做好镇、村规划,负责对镇(街)建设工程项目的巡查、督查,对违规工程项目实施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图的审查,强化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从源头确保工程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出卖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区建工局负责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及工程项目的质监、安监督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对各镇街、园区辖区内未办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查处;区建工局质监站、安监站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公安消防、人防(民防)、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做好前置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清”工作“行业归口负责制”的要求,实行分口管理。有关部门直接投资的工程以及交通、水利、市政、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工程由所投资或管理的部门负责,将矛盾消化在行业内部。区劳动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认真审查劳动用工合同及劳动保险,对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要予以查处。

4.对区重点产业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超前服务,主动服务,在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好与重点产业项目的对接,并拟定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介入的工作措施和方案。

四、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监管

1.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前,必须具备:立项批复、有资质的设计院出具的正规设计图纸、资金到位证明(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跨年度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2.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应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发包,接受区招标办的监管。需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包的具体范围如下:

(1)工程监理发包。

(2)工程施工发包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设备(含消防、空调、电梯、综合布线等)安装工程、附属(区内道路、管线)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3)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发包包括消防设备采购、空调设备采购、电梯设备采购、强弱电设备采购、大宗建材以及装饰材料采购等。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消防、网架、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招标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

3.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程项目性质和投资资金来源的不同性质及其比例,确定工程发包方式。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必须招标发包,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必须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公)有资金或者国(公)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使用国(公)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使用公有资金小于50%)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国(公)有资金投资低于苏政发〔20*〕48号文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宁建招字〔20*〕410号),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发包;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4.建设单位应按照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按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另签定“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5.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在本区依法属地纳税,并只接收在本区属地纳税的税务发票。

6.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强化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出现商业贿赂行为。

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随意压缩中标的合理工期。

8.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完成工程决算,并在区造价办登记。建设单位凭决算证明、属地纳税证明和施工单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证明,方可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9.建设单位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未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或在施工期间出现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对其在建工程暂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其新建项目暂不办理发包方案登记、招标手续。

(二)施工企业监管

1.施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私招乱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拖欠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依法在本区属地纳税。

2.对外地进入*的建筑企业实行登记制和市场行为年度考核制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专业分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及所有用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对《信用管理手册》中有拖欠民工工资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在我区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存在有商业贿赂等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坚决清出*建设市场。具体监管和考评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3.外地进入本区的施工企业须提供民工工资担保保函或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能出具保函或不交纳保障金的企业不给予签发中标通知书,视为该企业放弃中标资格。

4.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349号)的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场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区建工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建筑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机械(如:塔机、井架等)在安装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无资质或资质、信誉不符合条件的拆装队伍不得进行拆装工作。未经检测合格的施工机械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应切实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区建工局应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措施、安全防护情况督查、巡查,发现隐患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其停业整顿(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7.施工企业中标的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应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现场项目经理,如遇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必须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同意批准并到区建工局备案。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不到岗到位,或变更未备案或现场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无劳动合同的,区建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

8.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个人。对施工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建工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施工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给予公开曝光,同时清出本区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管理混乱或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妨害公共秩序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在本区投标、清出本区建设市场等处罚。

10.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应严格执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诚实守信,对市场信誉差、违反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恶意讨要工程款、扰乱建设市场秩序、失信的施工企业清出本区建设市场。

(三)监理企业监管

1.对外地进入*的监理企业实行登记制和项目考核考评制,未在区建工局登记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登记时,应具备与所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必须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须出具《诚信自律承诺书》,违反承诺内容的,主动退出*建设市场。对监理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考核考评,考核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取消在*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

2.区建工局应加强对监理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合同中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相一致。审点是:监理企业的资质是否与承担的监理项目相适应;项目监理部总监、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资质条件、专业是否与承担的项目相符;监理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收费规定。

3.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分包行为,督促施工企业依法分包,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如发生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既制止不了,又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停止在*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4.监理单位应当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管作为重要控制环节,项目总监应在岗在位,对项目业主负责,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承担责任。如现场项目总监与备案登记的人员不一致,又无合法变更手续,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区建工局应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检查、督查,如发现监理单位对安全、质量措施监管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5.监理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所监理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清出本区建设市场。

(四)招标机构监管

1.区外进入本区的招标机构实行登记制和项目考评制,招标机构的登记、监督、考评由区建工局负责。未登记的招标机构不得在本区从事招标业务。

2.受建设单位委托或授权的招标机构在资格预审中,应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及信誉,审查项目经理、安全、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信誉情况,对相关资质、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资格预审。

3.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施工企业不得进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不得拖欠民工工资,依法属地纳税,并落实各项安全、质量控制措施,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

4.招标机构要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苏建价〔20*〕349号)的规定,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费用取费标准要符合苏建价〔20*〕349号文件规定。对招标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招标文件不予以备案。

5.招标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对建设单位负责,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公告、资格预审、招投标活动中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私下交易,如在活动中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企业在本区的招标资格。

6.招标机构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克扣施工企业的安全设施费用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是招标机构的责任,取消该招标机构在*地区1年以上的招标资格。

7.区建工局加强对招标机构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考评,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招标机构,取消该单位在*承接业务的资格或上报资质管理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预拌砼企业监管

1.对在*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砼经营和生产的企业实行企业登记和项目考核考评制度,未登记的企业不得在*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砼生产及相关业务活动。具体登记和项目考核考评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2.预拌砼企业的产品生产、使用、检验、检查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区建工局在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预拌砼质量保证资料、实体砼质量的监督抽查,对有质疑或不合格砼,坚决予以查处。

4.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预订或签订预拌砼施工合同时,应选用经在区建工局登记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否则不得进行合同签订和对预拌砼的使用。

5.建设、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中所使用的预拌砼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使用没有在区建工局登记的预拌砼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砼应予以制止。

6.区建工局应通过对施工现场预拌砼的质量监督,加强对区内从事预拌砼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对每一家企业均要建立考核考评台帐,健全考核考评机制。考核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行政区域内承接预拌砼业务。对在生产、运输、使用、检验等环节上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预拌砼生产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砼、砼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除要求其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取消其在*行政区域内承接预拌砼业务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建设工程分包行为监管

1.全区建设工程分包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由*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服务中心*分中心负责,所有建设工程的分包均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承发包。严禁承发包双方进行场外交易。

2.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3.分包中心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活动和分包企业的监管,所有有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分包中心备案,分包中心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企业档案。

4.部分专业工程需要进行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工程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的,应按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统一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范围,以及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合同报区建工局备案,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出具分包明示牌。

5.在承发包双方进行分包合同登记备案时,分包中心应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的工地设立分包工程公示牌,挂在工地醒目位置,并标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分包项目等内容。

6.区建工局在办理安监登记和质量报监手续时,将该工程的分包备案手续作为办理安监登记、质量报监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

7.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规定,严格规范分包活动。特别是针对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以及使用非成建制、无分包企业资质的专业承包及劳务队伍和私招乱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8.建设单位不依法分包,或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强行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给予通报批评与曝光。对监理单位所监理的工程有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区域内承担新的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和参与投标资格。

五、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制

(一)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园区总经理是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并层层落实各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街、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镇(街道办)、园区和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未按国家相关法定程序办理完善各项工程手续,导致工程因违规建设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国(公)有资产流失的,将首先追究该镇(街道办)、园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并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三)因镇(街道办)、园区对本辖区内业主投资项目的监督、巡查不到位;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程序、工程手续不完善擅自开工建设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该镇(街道办)、园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并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四)对镇街、园区已完善工程手续的项目,因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管理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地位不可小视,既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本身质量的好坏,又严重影响着整个建筑工程的造价。就如今的发展趋势来看,建筑工程行业间竞争愈来愈激烈,同时人们也愈关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也不得不引起管理者人们的注意。就目前来看,很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管理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来自管理主体的自身素质,同时还包括建筑施工管理的各项客观条件。总而言之,社会经济发展浪潮推动了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建筑工程管理业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然而与实际需求相比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因此很有必要探讨当前的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一、当前建筑工程管理现状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建筑工程管理,粗放式经营模式、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对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不能很快适应是当前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另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的方面包括工程变更管理和隐蔽工程监理两方面。

(一) 建筑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明确规范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尽管如此,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机制,缺乏对整个建筑施工过程的约束力。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方法和模式与当前社会发展潮流不相符,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管理上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建筑工程管理只是形式上存在,并没有实现其真正含义,导致施工效率低下。在整个建筑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计划非常普遍,整个工程造价也因此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一套完善的专业的机制约束着工程变更,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避免工程变更影响到整个工程的造价。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没有这样一项机制,文章将会对工程变更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分析讨论。

(二)施工队伍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按照行业性质分,建筑工程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自世界各地的施工人员有着不同的背景,对这样一个人群必须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建立一个好的团队。然而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施工队伍混乱,缺乏有效管理,尤其是体现在资质的管理上,经常会在施工现场上发现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在进行作业;另外,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得不到合理调配,做不到人尽其才。只有在建筑工程中对施工队伍进行有效并合理分配才能实现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并有效率地完成施工任务。但是实践考察发现,目前协调调配机制在各个建筑工程施工队伍之间并没有形成;施工人员不能根据自身优点得到合理分配任务,有的甚至是浪费施工人员;建筑工程开始之前不能对所有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施工培训。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筑施工岗前培训和施工定期培训是整个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却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同时还有很多严重的问题存在于建筑施工队伍管理。

(三)施工管理不健全

建筑工程管理对于整个建筑工程施工来说非常重要,建筑施工管理的效率高低从某种含义上决定着建筑行业里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在建筑施工中,施工管理好坏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有重要作用和影响。根据考察结果显示,有很多问题出现在建筑施工管理上,以施工人员的问题和施工机械的问题为主。其中施工人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既缺乏职业道德素养,又没有过硬的施工操作技术能力;机械问题主要表现是在施工现场缺乏现代化机械设备,主要以人力为主,导致施工效率过低,对于现有机械设备又没有相应的保养和维护,因此操作过程中出现安全故障的频率非常高。同时高科技机械设备更是很少应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中缺乏规范性,擅自更改图纸以便减少施工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也时常出现在施工过程中。因此各个建筑工程施工团队和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提高对施工中出现问题的认识。从整体来看,尽管当前我国建筑领域中工程管理这部分有一定的成绩,但是需要改善和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

二、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措施

在今后的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必须要采取各种措施来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具体而言就是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要完善建筑工程管理机制;二是要定期对施工人员展开技能培训;三是要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四是要实现施工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完善建筑工程管理机制

针对建筑工程管理,国家首先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来办。其次是要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特点来制定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要采用先进的建筑工程管理理念来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要使得当下的建筑工程管理更具专业性和技术性。

(二)定时对施工人员打开技能培训

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在修建工程办理中占有重要方位。修建工程施工的主体是人,修建工程办理水平底子上来说是由施工人员和办理人员的本身本质决议,因而实现定时对施工人员打开技能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和办理人员的本质就成了必要措施。对于施工人员的训练,在办理过程中重点是要做好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训练。对于修建工程本身的施工难点来进行专业的地技能培训,要经过训练来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本身本质,然后确保修建工程顺畅施工。对于修建工程办理人员的训练重点是要进行办理方式,办理制度等打开专业性训练。要确保修建工程办理人员可以运用领先的办理理念和专业的办理手法来进行高水平的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求联系工程的实践特色定时开展训练。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核心内容。建筑工程的质量主要是由施工质量控制决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要加强质量控制,要完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要重点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工程变更保持高度重视。要完善工程变更管理机制,要逐步建立签证机制。工程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核工程施工人员所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对于那些符合具体要求的工程变更申请要及时签发,同时还要做好档案记录工作。对于那些不符合具体要求的工程变更申请,就不能草率签字。工程变更管理的实质就是要把工程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工程变更管理人员身上,草率签字不仅对自身不利,同时还会对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在今后的建筑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结束语

建筑工程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内容。科学高效的建筑工程管理有助于建筑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顺利施工。文章详细分析了当前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和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措施。在今后的工程管理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文章提到的四个措施来办。

参考文献:

[1]贾冰,郗欣茹. 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与改进[J]. 现代企业教育,2014,(10).

[2]韩向明. 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控制措施[J]. 建材技术与应用,2012,(03).

[3]熊霆. 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与发展分析[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