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 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合理确定,是贯穿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的。按照控制过程来划分可以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及事后控制。事前控制即为工程前期的造价控制,包括项目的决策,设计方案的合理确定及工程招投标工作。事中控制,是指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指的是施工现场与施工具体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事后控制即为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常采用的方法即为施工现场的造价跟踪审查。本文拟通过近年的工作实践和体会,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造价跟踪审查作一探讨。

 

一、造价跟踪审查的必要性

1、造价跟踪审查是工程项目管理客观上内在需要。由于当前国家基建工程投资大增,造成了大部分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不相适应。表现在:造价管理人员数量与项目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造价管理人员知识结构与项目管理需要不相应。工程项目管理客观上需要更多的知识更全更新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己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客观上要求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重新定位、转变工作方式,从具体的专业事务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各种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将工作的重心从过去的直接对工程和施工单位的管理转向对各个委托方的领导、协调和再监督。所以,引进造价跟踪审查专门提供工程造价服务是客观形势的需要。

2、引进造价跟踪审查有利于弥补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管理不足的缺陷,同时对工程监理形成一定程度的牵制。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职责包括对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程监理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质量与进度的控制上,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主要采取宏观管理办法。而造价跟踪审查主要以造价控制和微观管理为主,由于长期专门与造价审查打交道,对材料的市场行情比较熟悉,能够为甲方决策提供多样化的意见和方案,这样造价跟踪审查就能够较好地弥补工程监理粗放管理的不足,两者互为补充,共同为造价控制服务。另外,目前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市场还不规范,两者互相勾结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引进造价跟踪审查可以实行第三方监督,从而对工程监理形成一定程度的牵制;甲方也可以增加一个意见来源,不至于被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意见所左右,提高工程决策水平。

3、引进造价跟踪审查有利于弥补事后审查对前期情况不清楚的缺陷。过去的结算审查一般都是事后审查,审查人员在工程已经竣工,工程结算已经完成后才接触项目,对工程前期准备包括设计和合同以及工程原貌都不清楚,只是单纯根据图纸、合同进行审查,对实际情况与图纸是否相符无法发表意见,对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无法进行实事求是地判断,结算审查可能不全面和彻底。而引进造价跟踪审查则由于是一种全过程的审查,审查人员亲自参与了整个建设过程,可以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对结算审查的影响,客观公正地审定工程造价,帮助建设单位节省投资。4、引进造价跟踪审查有利于完善监督体制,增加决策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滋生。在造价跟踪审查合同期间,审查人员除了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外,还必须随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变更要求以及进度款的支付也必须征求审查人员的意见。由于决策意见来源的多元化,有关参与各方互相牵制和监督,权力的运用和决策监督体制必定更加完善,为决策科学化、合理化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廉政建设,防止有关人员犯错误。

二、造价跟踪审查的内容

1、收集并熟悉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2、参加工程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

3、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程序,了解投标方式、设备材料定价、结算办法等;掌握及核实施工用设备材料的进场价格;

4、制定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5、深入工地现场、参加工程例会、沟通业主与监理单位,了解工程进展的总体情况和施工计划,制定分阶段的跟踪审核计划;

6、根据工程进度对设计施工图和清单范围内工程量由现场跟踪审核人员自行计量复核和现场抽样复核,做好造价跟踪审查日记及工作底稿,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7、参与工程工程实施阶段的隐蔽工程验收,收集现场资料和依据,有必要的时候还需拍照或摄像取证;配合业主、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核实、确认;

8、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核实,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掌握工程变更情况,核实工程量,并对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和说明,为业主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9、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10、对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定金额”、“暂定工程量”或“独立费”的工程部分,进行核实,按实调整结算;

11、当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当好业主的参谋和顾问;

12、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整套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

13、建立跟踪审核日记制度,做好工作底稿的记录、整理、汇总工作。不定期开展工程造价分析活动,分析造价偏离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控制方案和措施。

14、提供涉及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造价控制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三、造价跟踪审查的依据

1、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规程;

3、项目的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等有关资料;

4、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5、与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有关的其它依据。

 

四、造价跟踪审查的程序设计

1、现场造价跟踪审查人员工程量自行复核程序(图一);

现场造价跟踪审查人员对工程量的自行复核工程,是工程实施阶段造价跟踪审查的项最基本的工作。其工作程序如图一:

现场跟踪审核人员工程量自行复核程序(图一)

 

2、隐蔽工程验收现场跟踪审核程序(图二);

造价跟踪审查人员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是工程实施阶段造价跟踪审查最为核心的工作,它对整个造价跟踪审查工作的质量好坏的影响最为基本。是为今后工程竣工结算收集第一手资料。在隐蔽工程验收时,有必要的情况下应拍照或摄像,以留下有效的证据。业主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注明有关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须得造价跟踪审查人签署意见方为有效。隐蔽工程验收单即为其一。其工程程序详见下图

隐蔽工程验收现场跟踪审核程序(图二)

3、设计或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现场跟踪审核程序(图三)

设计图纸变更属工程造价变更有效原因之一,对设计院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变更工程项目如果合同或投标书中已有报价的按合同价或投标单价计价;

2)、合同或投标书中有类似价格的参考类似价格换算组合新价格;

3)、合同中没有报价的,施工单位提出变更价格,造价跟踪审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确认;

4)、变更完成后一周内,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工程签证,无特殊原因不及时办理的,不予追加。

设计或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现场跟踪审核程序(图三)

4、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现场跟踪审核程序(图四)。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有两种情况:

1)、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提出改变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案。如某住宅楼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为一台塔吊施工,现因施工单位邻近的另一个工地完工,将另一工地塔吊安装至现在工地上,提出要求增加一台塔吊的费用。这种情况下的变更不予认可。

2)、施工现场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形变化而改变施工方法所提出的变更。这种情况要视情况而定,酌情对待。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现场跟踪审核程序(图四)

6、设备材料进场跟踪审核程序(图五);

设备材料进场时,现场造价跟踪审查人员应参与一起进行验收,主要看材料是否为与合同中要求或投标书中提供的品牌、质量等级,并记录进场时间。

设备材料进场跟踪审核程序(图五)

8、分项工程结算现场跟踪审核程序(图六)。对于已经全部结束验收合格并已分批交付给业的分项工程,可先办理工程结算。

分项工程结算现场跟踪审核程序(图六)

五、造价跟踪审查有待于加强完善的地方 

根据以往在造价跟踪审查中的经验与教训,为了更好地发挥造价跟踪审查的作用,下面几项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

(一)、统一思想是做好造价跟踪审查的前提。建设单位基建管理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在造价跟踪审查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统一思想,不能主动配合和支持审查工作,造价跟踪审查的作用就不能充分发挥,审查就会成为一个幌子,甚至成为业主决策失误、管理混乱和个别人员违纪违规的挡箭牌。所以,做好造价跟踪审查的前提就是要整个管理团队统一思想,自觉支持审查工作。

(二)、正确处理造价跟踪审查与工程监理的关系,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形成合力。造价跟踪审查的作用能不能充分发挥,除了技术性因素以外,可能主要还取决于业主的态度和监理的配合。造价跟踪审查与监理能否达到1+1>2的效果,关键在于两者定位能否准确、分工能否合理,能否互相协调互为补充,从而减少内耗、形成合力。业主管理人员对造价跟踪审查与工程监理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确保他们各种充分发挥作用。

(三)、对造价跟踪审查充分利用的同时必须要加强监督。目前我们强调和推崇专家管理,将专门的事业委托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去做,但决不是业主可以放任自流,必须加强监督和协调。除了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以外,还需要控制委托风险和违约风险,最大风险在于审查人员有可能会因为与监理、施工单位长期接触而弱化监督职能。另外,目前造价跟踪审查工作还不规范,并没有一个行业标准,服务范围和内容以及服务方式都不明确,造价跟踪审查能否满足甲方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取决甲方管理人员的意志、管理思路和协调能力。 

(四)、专家管理丝毫不能减轻业主决策的责任。有的甲方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咨询与决策的关系,不愿意承担风险,指望将所有的工作都委托给监理或者审查人员。这其实是一种逃避决策的行为,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基建实际中,由于监理偏重于工艺,审查偏重于造价,设计偏重于安全保障,施工单位偏重于盈利,意见不统一是正常的,必须由甲方进行决策和协调。如果有关委托单位的正确意见得不到支持,必然会挫伤其工作积极性,从而放弃委托责任,最终损害甲方利益。因此甲方必须在参照和统筹各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1.1变更项目投资控制

(1)变更项目处理程序。洛古水电站变更处理程序为:提出变更建议组织变更会审监理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变更报价监理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征求承包商与业主意见后)报送业主业主会审后反馈监理监理反馈承包商列入合同结算。在变更处理过程中,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可提出变更建议。(2)变更项目单价审核。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项目价格申报表》后,首先审核支撑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其次依据合同约定变更处理原则进行变更单价审核。在审核变更项目单价时,首先要利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因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承、发包双方均接受的价格,用于变更工程易为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所接受。利用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当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使用,如钢衬回填C20普通混凝土变更为C20W6F50混凝土、厂房边坡锚筋桩3Φ25,L=9m变更为3Φ32,L=9m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单价时以工程量清单类型项目为基础进行编制,对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材料进行置换,然后取费计算出变更后的项目单价;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如料场石方槽挖,装车、运输及卸车等依然套用投标报价中相应工序单价。其次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时,其单价采用合同基础单价和取费标准进行编制,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确定。

1.2工程索赔控制

(1)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事件发生。首先收集整理和系统的分析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信息,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其次详细记录施工现场的各种情况,及时提出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不造成违约和对方索赔的条件。最后及时对各类索赔文件进行归档,总结分析类似项目如何更好的规避合同风险。(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事件。本着尊重事实,公平公正及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承包人提供经业主及监理核实的原始记录,分析索赔,并提出监理工程师分析报告,对相关费用和影响提出评估意见。如引水隧洞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岩石坚固系数6~8,平均抗压强度82.3Mpa;根据实际揭露地质情况,经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平均抗压强度达到141Mpa~174.8Mpa。尽管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石方洞挖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岩石等级的变动而提出变更,要求费用和工期的索赔”,但是考虑到实际岩石级别与招标文件发生巨大差异,导致施工难度及成本增加,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已超过投标报价时考虑范围,为此业主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及审计单位召开专题会,一致同意对增加直接成本给予一定补偿。(3)加强沟通与交流、减少分歧。发包人、承包人因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在索赔立项、费用计算等过程中难免产生分歧。监理工程师作为“初级仲裁人”,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则”的前提下,加强与双方的沟通、协调,力求使索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

1.3甲供材料管理及核销工作

洛古水电站主体工程用水泥、钢筋、粉煤灰及炸药等主材由业主固定价格供应至承包人工地仓库,随着近年来国内建筑材料价格的逐步上涨,材料市场价与甲供价之间的价差逐步拉大,为避免场内、场外倒运赚取材料价差及避免材料浪费,加强甲供材料管理和核销显得尤为重要。(1)做好甲供材料定额耗量的审核。定额耗量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材料核销数据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批准的配合比及业主有关管理办法等依据核定定额耗量。(2)做好承包人材料计划的审核。根据已批准的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核定的定额耗量,认真审核承包人的月甲供材料计划,以保证甲供材料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现场正常施工。(3)做好材料进出场管理工作。为防承包人倒运材料,赚取材料价差,对承包人所有退场材料采取签证制度,必须经材料检查站检查、业主和监理确认后才能出场。(4)做好材料中间核销及完工核销工作。定期核销甲供材料,对超耗部分按市场价加一定比例管理费进行扣款;对节约的材料给予一定奖励,极大地提高了承包商对甲供材料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2、结束语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尝试了对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实时的跟踪审计。这里所说的跟踪审计不是一般的意义上的全过程审计(开工前财务收支审计、建设期间的财务收支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也不是指对审计决定(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后续审计。而是由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的单位)派出审计组(或社会审计组织)到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施工预算、施工组织、现场施工、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工程变更和变更单价、工程结算、财务收支等)全过程进行实时的跟踪审计监督。

一、跟踪审计试点情况

我们先后对长潭高速公路路面改造工程、株洲航电枢纽工程、长沙霞

凝港二期工程等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试点,其中长潭高速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已审计完毕,其余的跟踪审计项目仍在进行过程中。现将长潭高速公路路面改造工程跟踪审计的情况介绍如下:

湖南省长沙至湘潭高速公路为京珠高速公路的一段,起于长沙市区东北牛角冲互通,止于湘潭马家河,主线全长44.76公里,为双向四车道,设计行车速度120km/h,路基宽度27.5m,路面宽度24m,路面类型为水泥砼路面。该路始建于1994年7月,1996年12月建成通车。

长潭高速公路通车以后交通流量很快就超过了原设计的流量,且大吨位车辆快速速增长,货运车辆普遍严重超载,导致道路病害严重,由此引起行车速度降低、通行能力下降、交通事故发生率增加,以及养护成本上升。对此,我厅经组织专家论证和报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长潭高速公路路面进行改造,并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该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了跟踪审计试点。

长潭高速公路路面改造工程结算跟踪审计的范围为沥青路面加铺、路基防护、桥涵加固、路面防排水处理、交通工程、旧路处治、附属工程等。该路面改造工程结算(建安部份)最终核定为350,337,620元,通过对工程施工预算、工程变更、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全过程跟踪审计,共核减40,350,645元。具体分步审核结果如下:

1、施工阶段预算审核:

该工程的几个主要合同(1、2、3、4标)价格都是通过招标确定的,审计是工程已开工近2个月时才进场,因此,只对后续工程预算进行了审核,预算合计送审金额11,063,108元,审定金额为9,572,008元,核减金额1,491,101元。

2、施工阶段变更令审核:

该项目变更令合计送审金额100,094,605元,审定金额为65,773,864元,核减金额34,320,742元。

3、施工阶段计量支付及结算审核:

该项目计量支付及结算合计送审金额354,876,422元,审定金额为350,337,620元,核减金额4,538,802元。其中:

①建安工程计量支付合计送审金额352,941,047元,审定金额348,461,165元,核减金额4,479,882元。

②交通维护工程计量支付合计送审金额1,935,375元,审定金额为1,876,455元,核减金额58,920元。

在该项目跟踪审计中,我们将管理审计的理论运用到项目管理中。审

计组对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工程预算成本、已完工程预算成本、已完工程实际成本三大关键指标实行动态控制,及时分析、预测出现预算超支和计划滞后的情况,从而加强了建设项目事前预测评价和事中控制。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审计过程中,我们督促建设单位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计量支付程序,坚持先审计后付款和“一支笔”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审计组对每一个隐蔽工程和每一道工序都要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对每笔计量支付和变更工程的单价和数量都要实行严格审查,从而确保了工程成本的合法、真实和准确,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投资。

该项目概算总投资为42216万元,竣工决算反映的工程造价为378,054,670.69元,节约投资44,105,329.31元。

该项目计划工期为一年,2003年5月29日开工,2003年11月29日恢复通车,2003年12月28日完成扫尾工程,实际工期7个月,比计划工期提前5个月竣工。工程质量经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检验评定为“优良工程”。

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这次跟踪审计比普通的事后审计具有明鲜的优越性。审计组通过现场的实时监督和对计量相关资料的严格审查,确保了工程计量和计价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特别是有效地防止了隐蔽工程上的虚假变更和高估冒算等问题的发生,大大提高了工程审计的质量,并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在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工程建设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长潭高速公路的跟踪审计的经验,得到了厅领导的充分肯定,李安厅长指示,今后所有在建或新建的重点建设工程都要实行跟踪审计。为此,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使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度成为一种长效机制。

二、主要作法和经验

(一)领导重视与支持是搞好跟踪审计的重要前提

跟踪审计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方法,对此,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一开始都多少感到有些迷感和不解,会提出种种理由拒绝、阻扰审计工作。有的提出交通部合同范本中没有审计签字程序,有的提出概算中没有审计费预算,还有的认为会影响工程进度等等。长潭高速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计进点时就遇到过上述类似问题。为此,我厅分管工程建设的詹新华副厅长在一次现场办公会议上明确指示,开展跟踪审计是厅党组的决定,是加强造价控制的新举措,各方面必须积极配合。正是由于厅党组和主管厅领导强有力的支持,该项审计试点工作终得以顺利开展。

(二)加强审计前培训和宣教,提高全体工程建设者的认识是搞好跟踪审计的重要保证

跟踪审计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都不熟悉。因此,在对某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之前,有必要组织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培训内容主要是《审计法》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2003年3号令)、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和《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发〔2001〕62号)等,上述这些法律法规都对跟踪审计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培训和宣讲,使广大参建人员认识到跟踪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投资控制,更加公正、合理、准确地对工程造价进行鉴证,这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同时,通过审计认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大胆地计量支付,相应的加快了工程结算速度,确保了施工单位合法的工程款的及时收回和民工工资的支付,这样促进了工程进度的加快,对施工单位提高效益也是有利的。长潭高速公路改造工程跟踪审计就是很好的证明。

至于审计费用问题,虽然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没有明确审计费这一项目内容,但在国家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中,待摊投资允许开支“审计费用”,按物价部门的收费政策计算,高速公路投资较大,审计基数和核减额也会较大。因此,我们认为,就是按物价部门现行的标准计算审计费,也可以满足社会审计组织完成跟踪审计任务的。而对于业主来说,支付的审计费相对于节约工程造价来说是完全合算和必要的。

(三)实行审计项目招标制度,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措施

在目前行政审计人员普遍较少的情况下,为了做好跟踪审计工作,更多的时候是要借助社会审计组织的力量。如何选择好的审计队伍,确保其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地实施审计同样成为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和课题。为此,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交通审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交通审计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把工程审计招标的起点定为概算超过1亿元或审计费估算价超20万元的审计项目。通过招标选定社会审计组织,由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的单位)委托其实施跟踪审计。

为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本身的监督,我们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人员泄露秘密、、、等,损害出资人利益,影响工程造价和质量,委托单位应将情况通报其行业管理协会和资质资信登记部门,并列入“黑名单”通报全省交通系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列入“黑名单”的社会审计组织五年内不得进入我省交通系统从事审计业务。同时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对签署的鉴定意见和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承担审计责任。审计结果与国家审计等监督机关复核结果存在差异时,社会审计组织应无条件出面作解释工作。如果因社会审计组织的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审计组织应依法予以赔偿。

(四)跟踪审计有所为、有所不为是顺利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

审计工作的深度、广度、时间直接牵涉到审计成本的大小,这也是必须综合考虑的。如果面面俱到,则审计成本较大,审计力量也恐不及。因此,在审计合同(协议)书中,应明确跟踪审计工作的范围、重点和时间安排。从我们实施的情况来看,路面表层以下的隐蔽工程和变更工程应是审计工作的重点,每个施工现场应派两人以上的审计人员全过程实时跟踪,而路面表层以上的可视工程次之,可只在计量时进行审计。审计组不必参加质量验收工作,但要查阅质量检验资料,只对合格和合格以上的工程进行计量。也不参加工程招投标,但可以审查标底、评标报告等有关资料,对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发表意见。

(五)做好审计结果沟通和协调工作,是按好跟踪审计的重要环节

在跟踪审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审计组与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承包商之间的不同意见,若协调不好,就影响工作。

我们的做法是,由出资人单位(审计委托单位)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跟踪审计工作。对于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承包商之间协商不成的一般问题,由出资人单位(审计委托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重大问题和涉及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出资人单位(审计委托单位)主管领导召集审计、工程管理、计划、财务等部门开会研究解决。

(六)建立严格的审计程序,是搞好跟踪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

跟踪审计程序非常重要,跟踪审计应遵循监督而不替代管理职责的原则,坚持在建设单位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再监督。我们开展跟踪审计是按下列程序进行的:

1、审计组(含社会审计组,下同)进点前应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审计组人员分工及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并考察施工地点,确定工作驻点。

2、审计组进点后应独立租用方便到现场监督的工作驻地,并自备交通工具,以旁站、巡查、测量、试验等方法对工程施工量进行全过程现场审计监督。

3、凡监理处对承包商(供应商)进行计量验收时,必须通知审计组同往;验收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计组四方在验收单上签字。

监理单位对承包商(供应商)进行质量验收时,不必通知审计组;审计组只查阅质量检验证书,承认合格工程以上等级的计量。

4、审计组收到建设单位签字的承包商计量支付申请后,专业造价工程师应逐项审核,提出核定数量和价款。若申报数量与审计现场验收记录不符或计价不准确时,专业造价工程师可修改计量支付文件,并编制审计签证单(审计记录),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审计人员三方在签证单上签章认可。

5、审计组负责人只在最后审核无误的计量支付文件上签章。该计量支付文件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6、发生工程变更设计时,若需新定工程结算单价,先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后再交审计组审定。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组审定的单价作为变更工程单价。

7、审计组对已完工的合同规定建设内容的单项工程应出具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单位在留足质保金的前提下,根据审核报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8、建设中期审计组应向派出(委托)单位出具一至两次投资控制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9、全部工程基本完工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审计组应出具全部工程建安投资部份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10、审计签证单或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时,一般采用当面交换意见、当面签字确认的方法,如果当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采用书面交换意见的方法进一步协商;被审单位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必须在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同默认;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反馈的意见应认真研究,认为反馈意见正确的要相应修改审计签证单或审计报告,认为反馈意见不正确的可以签署审计意见或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在附注中说明此事。

11、审计派出(委托)单位根据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委托单位如发现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明显存在不合法、不公正、不完整或报告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应要求其纠正。审计组应认真纠正并对纠正后的审核报告负责。

三、跟踪审计比一般事后审计的优点

(一)跟踪审计与事后审计最大的区别在审计人员能及时地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审计,确保了审计对路面表层以下工程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监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

(二)由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审计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审定,确保了变更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合理、合法,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变更工程的造价。

(三)有利于监理工作。试点项目的监理单位认为,在现场验收工作中增加一层监督,使监理单位领导对基层监理人员的工作感到放心一些。以前对工程造价实行事后审计,监理处工作人员在工程完工后还要向审计组作较长时间的解释工作。实行跟踪审计,工程完、审计也完,有利于监理人员及时投入新的工作。

(四)有利于维护竞争有序的交通建设市场。目前,有的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价只相当于标底的60-70%,理论上肯定会要亏本。为什么有的施工单位敢于以低价投标,主要指望并且实际上只有通过工程变更才能赚到钱。这对于其他一些施工企业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自由竞价投标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实行跟踪审计,对变更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增加了一个监督环节,这不仅对节约投资和廉政建设工作大有益处,而且也抑制了低价抢标的现象。

(五)由于事后审计对隐蔽工程结算存在的疑点只能先询问(质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建设单位因为已经签字认可,肯定对自己的行为要作种种解释和辩护,审计本来是审计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变成了与建设单位扯皮,跟踪审计可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

(六)跟踪审计不仅能及时纠正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和变更等影响工

程造价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审计组认真、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的道德风范和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计量、计价的虚报与冒算,从长远意义看,这才是跟踪审计为出资人的投资控制作出的最大贡献。

(七)跟踪审计是将管理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环保审计等新的审计理论和方法运用到交通建设项目中,有利于提高交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一、当前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存在问题

(一)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人手不足。目前的审核工作往往仅针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理想化的提出审核意见,而验收则通过一两次囫囵吞枣式的整体验收,就下发意见,不能完全发现在漫长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缺陷,再加上消防部队人员变动大,岗位不固定,而建筑工程审核及验收又是对技术性要求非常强的两个岗位,造成很多审核及验收人员业务素质达不到岗位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的主观认识上存有偏差。不管何种情况,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由于这种错误的主观认识,形成了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施工的缺陷不是一起指出,而是为了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在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中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同隐瞒应付,使之本应承担对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角色发生错误的变换。

(三)设计单位过分迁就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比如在不少设计中,高层住宅楼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设计院就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但在后期投入使用后,往往商铺业主将网点打通变成大空间场所,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四)施工单位不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施工。施工单位为了接到订单,不惜用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承包工程,一旦工程接下来,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下就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有的施工单位由于结不到工程款,甚至人为造成工程不符合要求,以此向建设方施压、要挟。

(五)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虽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但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很理想。监督单位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还不规范,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不大。

二、针对上述问题,加强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大力开展消防监督人员培训工作,鼓励年轻干部从事技术工作,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多沟通,互相学习,及时把握相关技术规范的变化、修订情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力度。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好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关口,设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法赋予消防部门的权利,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及处理力度。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的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好自身职责,要树立工程质量排在第一位的思想,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建立施工现场定期通报制度,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各相关单位。同时消防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对所有隐蔽工程,应督促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确保符合要求。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主要弊端

会计集中核算是公共财政改革和会计改革中的热点,在实行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有:第一,配套法规出台不及时,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甚至某些做法与现行相违背。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会计监督职能。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会计监督是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监督、会计监督和国家会计监督构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撤销单位会计岗位,把单位经济、会计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和知情者——单位会计人员撇到一边,违背《会计法》中关于“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上,会计核算中心远离原始凭证记载事项的发生环境和地点,缺乏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的、及时的全方位监督。第三,使会计责任的认定不明确。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集中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单位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如会计财务处理出现差错,单位会计信息失真或泄密,单位领导贪污挪用单位资源,责任难以确定。

二、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主要影响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内部分工管理产生影响

按照现行审计工作内部分工管理的做法,在审计机关内部分别设置了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财政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即分工又协作的职能机构,分别按行业对有关单位和资金进行审计,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一定的特殊性外,原则上每年的审计计划项目都不会是重复的,日常审计工作一般是独立成立审计组开展工作,而且工作各有侧重,有的是全面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的是某个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在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各审计组分散在各有关单位开展审计,但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较多地出现同一审计机关多个审计组在会计核算中心审查、调阅有关单位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情况。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会计核算中心的日常工作,同时对审计机关的内部分工管理、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带来影响。

(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真实性、合规性审计产生影响

审计主要是通过对有关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从而实现其监督目的的。在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为了达到在会计核算中心顺利审核过关并报账的目的,往往会想方设法完备有关的手续,而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账后,即使这种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处理融入了繁多的会计核算业务之中,为真实性、合规性审计增加了难度。此外,会计核算中心的审核,因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对其审核的信赖,容易产生认同感,从而也会影响到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真实、合规性的专业判断的准确性。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加大。

(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质量管理产生影响

为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被审计事项查深查透,提高审计质量,各地审计机关都实行了审计质量管理,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一些制度规章,如: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必审;对银行账号、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必审;对票据、收据存根必审;对未纳入汇总报表或未报送报表的单位必审;对账表、账账、账证的平衡衔接关系必审;对往来账户必审。实践表明,这些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行之有效,为切实提升审计监督的质量发挥积极作用。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此将产生一些影响。如对单位收入的审计,发票存根和会计记账联保存部门和地点不在同一处,勾稽核对不如以前方便,同时会计核算中心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审计人员较易忽视或放弃,而进行这项工作恰恰是收入审计的关键点之一;再如对表外单位的审计,一个很重要的办法是通过表外单位与单位的经济活动往来以及与单位的其他紧密联系程度来进行审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使得有些事项分离脱节,审计变得复杂化,从而影响审计的结果。

(四)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审计成本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核算和有关会计资料在会计核算中心,审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的审计来进行的,但它是“死账”,仅对其进行审计是难以达到深层次的有效监督的,更多的是以“死账”为基础查“活账”,也就是对与会计账相关的一些其他经济事项的审计,这是坐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审计无法实现的,有必要仍像以前那样经历查“死账”—查“活账”—查“死账”的过程,就必须从会计核算中心—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来去反反复复,会计核算中心和单位办公不在同一地点,客观上会增加审计成本,降低审计工作效率。

(五)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依法作出准确的处理处罚和中肯的审计评价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其财务收支在会计核算中心报账,是通过该中心较为严格的审核的。这种审核可以认为既是一种会计监督,又是一种财政监督。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政府监督。经过了监督,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理应是合规、合法而且真实的。但是这些监督不能代表审计监督,这就为审计认定责任,明确处罚主体增加了困难。同时,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规定没有法律层次的权威规范,某些提法与《会计法》有相矛盾之处,这使得审计的处理处罚和审计对责任的界定评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六)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审计技术手段产生影响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使得审计机关多年探索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不再完全实用。如审计程序的执行、会计资料的收集和取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形式、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下达方式、审计收缴款的入库、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都会发生变化。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发现问题的难度加大,更需要大量的查“活账”。《审计法》赋予审计的职能手段本来就有限,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前,审计工作中就显现出审计职能手段缺乏,使一些审计事项无法深入的弊端,借助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手,又常常缺乏整体性和有机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审计面对更多的查“活账”任务,审计的职能手段缺乏将更加凸现出来。

三、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会计集中核算带来的影响,审计人员应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为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调整审计机关内部分工管理办法,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全面开展事中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应对在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所有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可以与收支同步进行,全面开展事中审计,同时协助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对涉及到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查证。或者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涉及到在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核算的有关事项的审计查证,全部由派出机构负责。这样进行审计分工后,派出机构与各专业审计的工作各有侧重。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的工作更多侧重在各单位查“活账”,即侧重审计那些在会计账簿上未作完全明了、真实反映的,却与会计账目密切相关的一些经济事项。这样调整以后,不仅可以彻底消除同一审计机关可能有多个审计组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进行审计的情况,同时还可以大大加强审计监督的及时性,从而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二)适当调整相关的审计程序,使审计程序更加切合实际

审计机关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派出机构,全面开展事中审计,并且适当调整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的工作分工。相应地,审计程序也必须有所变化。主要思路是:在每年年初对所有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平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在每年年终将情况提供给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结合其在外围实施的审计情况,写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这样调整变化有几个好处:一是扩大了审计监督的覆盖面,一般来说,有多少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了会计集中核算,就有多少个单位实实在在地、及时地接受了审计监督,审计覆盖面扩大;二是调整后的这种内部分工协作,可有效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三是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事中审计可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苗头,纠正不当行为。四是可以与现行的审计法所规定的一年一度必须开展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同步,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结论意见,可直接用于当年的财政同级审,使之相得益彰。

(三)改进审计,调整审计重点,提升审计执行水平

在审计方法上,要针对集中核算形成的新的特点,出现的新情况,不断探索,积极改进审计方法,注意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审计中更加注重内部控制的测评,多从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入手实施审计。以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运用得较少,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增加了会计核算中心这一控制环节,这些单位的管理更加依赖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也将发挥出更多更大的作用,审计应更多地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评和审计;二是审计机关内部各专业审计部门注意与审计机关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派出机构加强联络,做到各负其责,又不相互脱节。各专业审计和派出审计机构对同一单位的审计,实际上是同一审计过程的两个环节,其分工协作十分重要。有关审计情况的交流和工作联络,可以充分运用审计机关内部的机进行;三是更加注重审前调查和日常情况的掌握,要做到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四是注意协调处理好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的相互关系;五是更加注重对疑点事项的及时延伸审计;六是更加注意对“活账”的审计。

在审计重点上,要针对参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各自所具有的特点,分别确定其审计重点,可一个单位建立一个档案,不断完善,不断充实,这样有利于审计时对症下药,同时也有利于派出机构的审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化后,新来的审计人员能尽快掌握情况,进入审计角色,不正常的审计工作。审计的重点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在收入的审计上,注重对收入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收入的管理情况的审计;二是在支出的审计上,注重对大额资金流向尚未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的审计;三是对审计对象的确定上,注重对未来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单位的往来活动的审计以及所属表外单位的审计;四是注重对账实相符性的审计。

(四)加强“人、法、技”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审计机关“人、法、技”的建设是审计机关建设和的一个永恒主题。但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条件下会有所侧重。为应对会计集中核算的变化,审计机关在“人、法、技”的建设上应注意侧重于以下方面:

1.更加注重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培养和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关键在于抓好审计人员的继续。应结合会计集中核算对审计的影响,更加注意培养审计人员对会计集中核算的观察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探索适应会计集中核算的审计模式和方法。要提高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在实践中,更加注重审计人员文化、业务和法律知识的更新,提高运用计算机审计的实践能力,努力造就审计复合人才。

2.在法制建设上,注重高起点,综合性和全面性。首先,搞好审计自身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当务之急应修订现行的《审计法》,突出解决以下:一是对《审计法》所规范的审计程序作适应会计集中核算影响变化的相关调整,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二是对审计机关在同级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派出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对其开展事中审计职责、方式、方法等进行明确;三是增加相应的审计执法手段,进一步强化审计职能,改变以往审计面对一些经专业判断可能存在重大问题,而审计手段又无法取得更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存在问题,只得移送纪检、监察进行追查,或最终不了了之的状况,在修订审计法规时,应增加审计在面对“活账”及其有关经办人的一些障碍时,可以使用更多更强硬的审计执行手段来保证审计工作的实施;四是应赋予审计机关可通知财政、银行实施扣缴的权力,并将依据审计决定实施扣缴规定为财政、银行的法定义务,有效保证审计监督的实施。其次,积极参加调研,推动有关会计集中核算的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出台。为改变会计集中核算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现状作出积极的贡献。第三,建立完善审计举报制度,增加信息获取渠道,更加广泛地获取审计线索。为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提供更多更准确的信息。第四,制定条款明晰、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度来约束和制止不利方面,以制度来促进相关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制度的制约和保障机制作用。

3.全面提升审计机关的计算机水平。首先明确目标,改进审计人员,特别是基层审计人员人工检查、手工作业的现状,把基层审计人员掌握和熟练运用计算机的技能培训作为当务之急,把计算机技术与审计有机结合并广泛运用于审计工作作为具体目标,抓实、抓细。使各级审计机关计算机网络的硬件建设水平得到一次全面的提升,也使审计人员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水平有一次较全面的提升,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

[1]龙绍锋。建议谨慎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2,(4)。

[2]黄晓兰。我看两项制度改革[J].湖南审计,2002,(6)。

[3]邱兵东。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有利于强化财政财务管理[J].财务与会计2001,(12)。

[4]卢建超,王绍鹏,杨玲。试析会计集中核算的弊端[J].财会月刊,2002,(5)。

[5]肖俊,朱学良。如何审计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J].审计信息与方法,2002,(6)。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6篇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必须经过网络审核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该过程的结果在整个项目中起到关键作用,审核通过项目立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启后的作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立项按照工作流进行,首先普通审核,再进行高级审核,然后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最后进入超级审核.普通审核由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用户一般为欲实行创收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该审核用户对自己部门创收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初步审核,并上报创收立项相关资料的最初审核人,审核完毕,网络签字,并递入上一级审核.审核完毕后将自己已经审核完毕的待审核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立项表)传递给下一级用户进行审核,高级审核对普通审核用户传递的资料审核,由高级审核用户完成,高级审核用户由系统专家库中自动抽取产生的两个用户,对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的资料同时平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传递给审计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都通过,本次审核通过,若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意见不一致,本次审核不予通过,下次重新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对高级审核用户的审核意见整合,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均为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同意,如果有一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为不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不同意立项,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超级审核用户.超级审核超级审核由超级审核用户完成,对审计监管部门审核结论分析,签批审核意见,如果审计部门审核意见为同意,同意立项,否则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可操作用户,项目不予立项,项目重新立项审核.创收部门项目欲立项,必须填报立项表.同时要编辑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对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并预计项目带来的各方面的风险及自身承担能力.项目立项表和可行性报告必须上传审核.项目申报必须按照流程完成,可操作用户登录后进入项目立项模块,首先上传可行性分析报告,上传后再填报立项表(审核项灰色不可填),最后进入审核,审核一级完成后,审核意见自动记录入申报表中,每级审核意见自动在立项表中记录.项目实施创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是整个项目审计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项目的审计监管就失去作用.一个项目的效益体现就在这个环节中,为了很好的监督管理,提搞资金审计效益,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跟踪检查相结合,使用网络票据来监督创收方的收入,通过实地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力度.网络票据可操作用户(创收部门会计)对参加该项目人员必须开据网络票据给缴费方,缴费方以网络票据上的编号享受付费后相应服务.为了加强网络票据的安全性,在票据底纹增加防伪标识,并在票据上自动增加票据编号.票据上会计为经系统安全审核通过的用户,出纳也需要通过系统审核.该网络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欲报销可以到财务部门换取正式发票.该票据能够打印输出.数据库系统自动实现票据金额的统计.

    实地监督抽查

    网络票据必须作为缴费人员的一个付费后接受服务的一个首要凭证,为了杜绝有人员付费后没有开据票据的行为,审计监督部门必须抽调人员到项目实施期间跟踪抽查.该阶段把不开据网络票据行为列为经济处罚行为,加大监督实施力度.监督人员名单由监督部门在监督数据库中抽取.监督人员必须填报每次监督检查情况,填报现场检查数据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表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表是在项目实施2天前,可操作用户必须填报的表,它是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它不可缺少,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进度表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基本数据.审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系统,审核网络数据与现场检查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抽调人员现场再次考察,填报监督表,如果此次数据依旧不一致,将审核抽查意见反馈给创收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即普通审核用户),请实施部门给予解释,不能解释的给予相应处罚.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反馈单.实施部门收到意见反馈单后,在回复一栏进行回复,然后把意见反馈单返回.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论,对现场跟踪检查情况与网络跟踪数据进行比对,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性意见与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收入上交学校财务进行财务专员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到最后就是结算,在结算中要计算项目成本,计算提成比例,创收部门按照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给付学院提成比例(包含支付高级审核人员工作经费,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费另外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校创收项目审计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可作为一些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的奖励.项目结算与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算可操作用户按照项目立项表中提成比例,系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收益(网络票据中体现的数据)自动计算各个项目提成金额,作为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支,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可联合派财务人员,对学校创收项目经费进行收支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由审计监管部门从项目提成比例中开支.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80%以上用于项目管理,部门要从项目经费中支出费用需由可操作用户(部门会计)网上填报报账单,一般支出填报收支报账单,出差费用报销填报差旅费报账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超级审核人审核同意后,支付经费.报账过程产生的一些附件由项目管理财务人员保管,并在网络报账单上标记附件张数.效益评估效益评估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指项目从立项实施结算后期管理过程中,优化管理产生最优成本,最大化收益.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系统可自动统计,审计监管部门对网络票据数据和现场检查数据比对可查出整个项目的收入,项目收支报账中支出项列为成本部分的为成本支出,最后剩下的为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值20%-50%为正常收益.社会效益主要对该项目给社会创造的价值和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在效益评估中,社会效益值大于80%的项目,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经济奖励,社会效益低于20%的,可以取消该项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并与其他处罚结合.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7篇

一、出台背景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为贯彻落实此项制度,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工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总结1994年以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1条,分别是总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

《航道法》明确了需要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项目范围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除外。为便于执行,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评价审核适用的建设项目类型。考虑到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项目类型众多,《办法》主要列举了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等常见工程类型。

(二)明确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航评报告编制阶段。按照《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航评报告编制。

二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编制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评报告。

三是规定了航评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选址评价;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八个方面。

四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的编制主体。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并强调了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五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以便及时完善资料、优化方案,提高报告编制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

鉴于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可能对上下游航道产生重大影响,《办法》特别规定了拦河闸坝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长江水系、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等重要工程的,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或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三)规范了申请与审核要求。

一是明确了申请审核的阶段。《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提出审核申请。

二是规定了申请审核时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要求。主要包括审核申请书、航评报告、建设依据、建设单位机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承诺函、协议等。同时强调了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是规定了审核的具体程序。《办法》规定了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材料审查、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等环节,并对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意见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规定了审核的技术要求。《办法》明确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相关规划以及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具体规定了审核的重点。

五是提出了审核方式。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同时,《办法》也强调了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对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

六是明确了审核的时限。为进一步规范航评报告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办法》规定了审核部门收到审核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考虑审核的技术复杂性,《办法》规定了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七是规定了未通过审核及相关情况变更的处理方式。针对审核未通过或出具审核意见后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办法》规定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四)建立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是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了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接受监督的义务。主要包括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开工建设前报送施工图设计相关内容资料、完工后报送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资料等,《办法》还强调了建设单位应当对所笞柿系恼媸敌愿涸稹

三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包括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的监管要求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的监管要求。

四是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是规定了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的若干情形。包括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超越权限出具审核意见、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等,强化了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

(五)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与派出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核及监督检查中的责分工。

一是明确了审核权限的分工。根据《航道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为更好发挥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作用,明确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二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分工。《办法》规定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就近便利的原则,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上述分工形成了审核部门审核、就近组织监督、现场监督检查相衔接的闭合监管链条。

(六)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办法》对审核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的有关责任予以了明确。

二是对《航道法》关于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的处罚额度进行了细化。《航道法》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者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规定了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额度,相对较为宽泛。《办法》对此予以了细化,规定了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三是明确了对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贯彻实施要求

(一)加强《办法》宣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学习,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相关的行为规范,确保《办法》有效落实。同时,加大对有关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等的宣传力度,使其知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审核及接受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要求,让社会了解、遵守、支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落实有关预算经费。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快推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依法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推进将有关审核咨询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保障审核工作有序开展。

工程变更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8篇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县贷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促进我县贷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贷款资金的使用,有效监管贷款资金的流向,不断提高贷款资金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管理

第二条项目的初期策划和选址等工作应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由业主单位或者业主委托的实施单位负责策划、调查、研究、确定,应避免选取群众矛盾多、容易激化群众矛盾的地段。

第三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地形图测绘、规划测量、概念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国土测量、矿产压覆、地灾评估、用地复垦、水土保持、能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地质勘查、造价咨询的编制单位由业主单位研究按相关规定、相关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业务能力强的单位。编制单位须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勘测等作业并出具报告成果。报告成果保证真实可靠,由业主单位送发改、国土、规划等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立项审查等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履行。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合同会签程序,会签程序走完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合同的登记备案。

三、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施工图纸会审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现场记录,汇总整理成会议纪要。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四方共同会签并加盖公章,作为指导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等工作完成后,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监、安监手续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条件成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好项目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下发项目开工令。开工令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好项目监理实施规划大纲和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现场施工协调例会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现场施工协调例会规定参加人员: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有重要事项需要协调,邀请主要领导参加。

第二十条 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现场施工协调会,现场施工协调例会内容:听取施工单位关于本周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完成情况、下周工作安排计划及施工中存在问题的汇报;监理工程师总结评价,指出上周施工单位施工中的不足和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周工程项目的工作要点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办理签证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修改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变更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均应办理现场签证。

第二十二条办理现场签证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内容;

(二)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

(三)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签证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或变更图纸、经批准的变更意向、技术要求、专项施工组织计划及彩色照片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及国家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变更工程应按变更工程管理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的工程量现场计量,均应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

第二十六条 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程序: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内容和计划安排,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共同现场计量,验收核定确认。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必须严格遵循:经相关单位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行业标准及国家规范。

第二十八条办理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的时效性: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必须在下道工序实施前,由各方现场验收确认,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现场实际的测量资料报告,经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批准,方可进行收方验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单必须经工程总监审查,报业主单位审定。工程量现场计量验收参加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对现场计量的数量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

(一)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

(二)实际情况与设计有出入或设计未考虑的地方;

(三)凡实际工程量与投标清单工程量有出入者(含多算、少算、漏算)均应按变更程序办理。

(四)因业主单位的要求更改或调整设计。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办理原则:凡属变更工程均应事先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意向申请,变更意向申请经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令后,施工单位才能组织实施,变更工程完工并质检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报告,变更报告审批后才能计量。

第三十三条变更意向申请办理程序

(一)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以内变更工程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文件,经设计、监理及业主单位相关人员依次签审原件一份,复印三份各单位加盖公章后下发,设计单位均应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二)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以上变更工程审批程序:单项变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县较大工程变更联合审查组查勘会商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实施;单项变更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县较大工程变更联合审查组查勘会商后,由业主单位研究确定后再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实施;单项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三)变更意向申请文件应按监理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要求整理,注明变更依据和理由,附变更的工程量计算单及现场彩色照片等原始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变更报告办理程序:变更意向获得批准并实施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和申报变更报告,变更报告的审批程序:设计、监理及业主单位相关人员依次签审原件一份,复印三份各单位加盖公章后下发,变更报告应按监理单位提供的文件格式和要求整理,变更工程量的确认,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把关。

第三十五条 工程进度编制原则: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月度工程项目计划的文字形象进度说明、分部分项计划安排及完成工程量、完成计划完成投资。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必须及时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批准,是工程项目管理进度控制的目标计划,业主单位必须督促监理单位严格监督管理实施,确保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三十六条工程进度月报表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条例和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规定的工程报表格式,在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工程月报内容:本月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概况、进度概要,形象进度及其说明、质量分析、分部分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等。如果该工程由业主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指挥部负责实施,上报工程进度月报表时,必须同时递交一份工程进度月报表给业主单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报告

(一)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月报,通过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监测、检查和比较分析,在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

(二)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内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的近期趋势,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监测、检查、比较分析图表,进度的偏离程度、偏离原因分析和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现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原则:根据设计图纸、合同约定、行业标准及国家规范。现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业主单位代表或其委托方代表必须参加现场验收签字确认。现场材料设备验收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的约定,材料设备进场必须具备相关的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或质量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 现场材料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是确保工程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业主代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督促监理单位并参加严格控制现场材料设备的进场质量关。

第四十条文字、图片等资料严格按照市政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移交、归档。

第四十二条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初验: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初验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经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

(一)部初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正式初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监站等相关单位。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提出审查意见,报业主单位领导批准。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业主代表组织实施。参加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质监站、接养等相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一般工程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整理准备,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参加现场检查评定,通过检查评定后签字确认。

第四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一)据审核批准的工程计量文件,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单。

(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款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业主代表核算签字确认。

(四)业主代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业主单位领导、县常务副县长审定。

(五)业主单位核算后据合同向税务单位提供开票证明。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县工程项目资金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七)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业主单位监督,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业主单位有权代为支付。

第四十九条如果该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指挥部或其他单位负责实施,业主单位每季度组织单位纪检监察、工程技术、财务及县纪检监察、县财政相关人员对项目进度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单次付款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施工单位申请支付前必须通知业主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未经过核查的,业主单位可以暂停本次支付。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结算报告,经监理单位,业主代表或其委托方代表会签同意后报业主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的核算确认要求和送审程序:

(一)审查核算要求:必须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必须审核工程量、工程签证、合同变更、质量认定、价格认定、材料调差等是否严格按签字程序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量、工程签证、合同变更、质量认定、价格认定坚决不允许进入工程结算中。必须严格对所有审核内容进行复核、审核。

(二)审查核算程序:业主单位要求对结算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后报送县审计局预结算审计中心审计。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审查审定批准程序办理工程结算手续,进行工程结算支付。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部门、业主单位各一份。

第五十三条 工程结算付款办法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办法的程序确认,严格审核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付款的正确性,对最后一次工程结算付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抵扣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严格按照审查审核批准的付款流程办理。

四、项目的交付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业主代表或其委托单位代表应定期回访,掌握工程交付后的使用情况,并处理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投诉问题。

第五十五条对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在服务期限和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项目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