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公募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退市 金融
一、公募基金发展现状及退市机制变更
1、公募基金发展现状
从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基金法》开始,基金行业开始正式形成。1998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成立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规模均为20亿元的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2001年9月11日国内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成立。从2008年起,国内基金市场开始进入规模化时期,各类型基金开始密集发行,截止2016年09月底共发行3415只基金。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2016年10月20日数据显示,公募基金规模截止2016年9月底,已达8.83万亿。
2、退市机制现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从运作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对于发起式基金的终止,只在规模上做了一个规定。对于开放式基金没有达到相对应人数或者净值的,给出了三种解决办法,而合同终止只是其中一种。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9月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投资基金清盘退市,成为国内首只退市清盘基金,到2016年4月已有37只基金清盘退市。截止2016年三季度末,共有多达201只公募基金产品净值规模不足5000万元,占基金总数的6.32%。此外,还有多达542只基金净值规模在5000万元到2亿元的危险区域,有48只公募基金净值不足2000万元,处于极度迷你状态。
二、公募基金退市机制存在问题
1、对市场的规范影响
公募市场上产品发行量也越来越大。但相应的退市机制并未跟上,导致市场上产品参差不齐,产生大量迷你基金。201只迷你基金的成立日期,有一半在2014年之后成立,多达52只在2015年成立,而迷你基金中股票及偏股型基金占据了大部分。根据Copula相关分析,我国基金市场与债券市场线性相关小,在0.1左右,与股票市场的相关性高达0.7。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募基金的审查为注册制。这意味着基金产品的发行彻底市场化,发行量完全由市场决定。而2014年起的牛市,导致了基金产品发行量的猛增。2014年2015年两年市场共发行了1135只产品。也不难看出,2015年的牛市转熊市对基金市场的冲击强烈。但由于未有相关退市机制的跟进,使得一些满足退市条件的基金,仍然在市场上苦苦挣扎,形成了大量的迷你基金。
从基金的市场需求来看,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需求不是无限增长的。而如果市场上没有相应的与发行产品匹配的退市机制,那么市场基金产品的供给可以看成无限的。这违背需求供给规律,不会使得行业得到可持续性发展,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迷你基金的僵化及不退市,不符合投资者需求及市场规律的产品得不到主动退市,导致了行业创新进行缓慢,无法营造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限制了行业的发展。
2、对管理人的影响
由于基金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是管理费用,而管理费用的计提主要根据资产净值进行提取。在如今市场产品同质性强,基金公司仍然通过发行更多的产品来进行管理规模的扩充,使得许多基金公司忽略了单个产品的持续性规模和持续的效益。而由于退市机制的不完善及配套措施的跟进程度不够,使得管理人之间仍然以发行产品个数及总体规模为主要竞争条件,而对于产品本身的关注度仍然不够高。
对管理人的维护成本来讲,由于符合退市条件的基金大多规模小,说收取的管理费较低。而对于其投入的人员,营销等固有成本与其他基金相同,导致对于单个基金来讲管理人维护成本较高,占用了管理人有限的资源,影响了优质产品的推广和新产品的研发,阻碍了公司本身的长期稳定发展。而对于这些迷你基金,基金公司往往定期引入机构客户、利用固有资金增持等方法,使得基金不满足连续六十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也就使得基金无法进入清盘退市的程序,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启示
1、从监管文件上完善退出规则
从已有的退市基金来看,市场在渐渐接受基金的退市。退市机制是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机制。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由充分的流动性。注册制使得进入市场较为容易,而高效的退市制度则能够淘汰不符合市场的产品,使得市场保持活力。但现行的我国的退市制度仍然比较形式,对于主动退市的决定机制仍然没有相关明确规定。需要明确公募基金退市的几种情况,规范相关的信息披露,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鼓励迷你基金主动退市。引导投资者投资品质优良的基金,使得行业进行良性循环,提升竞争力及生命力。
2、加强对管理人的引导及投资人的保护
纵观今日市场上众多的迷你基金,可以看出,管理人对于这些迷你基金的退市依然是最后的选择,只要能够经营,仍然不肯放弃这些迷你基金。对于管理人,应当定期对现有产品进行评估,对于产品的持续性及是否需要退市进行关注。行业协会等应该有效的指引,使得管理人将退市作为管理基金产品必要的更新流通方法。市场也不应以管理人有退市产品而对管理人信誉能力有所质疑。应当引导管理人不断提升投研能力,提高单个产品盈利能力及净值,重视基金业绩的长期发展。
对于投资人来说,在购买产品前,应当充分了解市场及产品风险,并根据自己的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分析并筛选产品进行投资。不符合市场要求的基金的存在使得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受到损害。迷你基金的退市,虽然也会损害到投资人利益,但无疑是对投资者的投资进行止损。投资人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属于弱势群体。应当更好利用基金持有人大会,使得基金持有人能够进一步参与到基金退市决策中。对于如何在产品面临退市时,用相关法律条文最大化保护投资人,需要市场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 刘宇辉,《公募清盘危机:200多只基金跌破5000万元红线!最小基金不再死扛决定清盘》[N],中国基金报,2016.10.27
[2] 毛淑琴,股票、债券与基金市场的相关性研究[D],湖南大学,2012
关 键 词: 投资基金;治理;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2-0052-0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投资基金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成为中国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 [1] 。当时的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不一,并非单一的证券投资基金,直到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才真正有了规范发展的法规基础。至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通过引进消化西方发达国家基金业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三大基础性制度基石――“组合投资、信息披露、资产托管”,保障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证券、信托等其他非银行金融行业的生存竞争中,赢得了长跑优势与规范发展的声誉,成为惟一没有被监管机构实施全行业清理整顿的金融行业。目前这三大基石已逐渐成为中国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特别是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有了规范与发展的根本大法。该法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地位,构建了发展的制度框架,制定了市场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约束机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完善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和手段, 为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无疑, 此时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比较中赢得了制度优势, 并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2006~2007年的大发展奠定的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三大制度基石在证券业资产管理及信托投资等金融行业中的广泛推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性制度优势已不复存在或不再明显。同时,伴随着作为证券业基础投资市场的中国股票市场一级市场的加速扩容、 二级市场股份全流通、产业资本加入竞争、金融综合经营竞争、监管套利竞争以及近年股价指数的阴跌不止, 在做空机制并不完善的二级市场中, 不仅股市缺乏赚钱效应,基金净值缩水严重,基金投资者大多亏损累累,而不少大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却获得较高的盈利水平, 社会对基金行业的怨言与媒体的负面渲染使基金业广受诟病。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深入思考我国现行基金治理结构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基于此, 本文在对国内现行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 通过对欧美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考察和比较分析,寻求改善国内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对策,希望通过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为中国基金业发展赢得新的基础性的制度优势。
二、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中国实践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
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当时的中国证券委员会正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规基础。1998年3月5日, 我国首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3月27日基金开元、基金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成立,标志着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启航。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次年9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获准发行,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中国基金业有了规范发展的根本大法。并在随后的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5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06年6月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7年5月23日正式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2008年9月1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11年8月3日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等。
上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目前中国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基金本身在内的所有基金业务当事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关健词: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投资基金与金融发展》(徐洪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8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109-0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达人民币2452亿元,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741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40.7%、165.8%,创历史新高。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关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的落地和相关细则的出台,业界预期,到2016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将快速上升至人民币1万亿元左右。
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存款和中间业务收益,并为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带来契机,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迅速发展。但作为在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风险的暴露也并不充分。同时,随着国内一些地区出现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名而实际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国家开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一过程将必然影响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与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最终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指专门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泛指对所有IPO之前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业”,也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创业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资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即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投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但收益回报通常也较高。三是流动性较差,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赎回均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四是全程封闭运作,透明度低,一般不对外披露投资信息。五是通常以策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快速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本质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方式,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以及契约制。目前我国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有限合伙以及信托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服务的一种合约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的规定,原则上自2011年11月23日以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理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托管职责一般包括:(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性;(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基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七)保存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每一个托管项目的资料单独立卷保管;(八)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违规行为,协助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九)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表现
(一)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准入门槛低,且无统一的监管部门(募集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国家发改委实施监管,募集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有的地方是金融办、有的是地方是省级发改委)、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非常宽松(主要监管措施是备案管理、年度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导致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违法违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甚至少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或陷入了拖欠投资者款项的风险事件中。如果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未能甄别出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卷入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商业银行就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而面临法律诉讼,并影响商业银行的良好声誉,带来重大声誉风险。
(二)托管协议内容不完善
对作为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其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通常会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相对比较严密和规范。而商业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实践中,主要依据投资者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化,导致托管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无形中增加了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比如有的托管协议明确列明了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提示,一目了然,有的则仅笼统地规定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资金的托管与运用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的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不可归因于托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有的托管协议则没有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有的托管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后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股权证书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有的托管协议则仅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登记股东查询表等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即可。
(三)托管账户管理不规范
托管账户,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托管银行协助其开立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代基金刻制基金章并由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和使用(独立清算模式),或由银行刻制“xx银行资产托管专户财务专用章”(集中清算模式)自行保管和使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开立和管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来确定。实践中的几种做法包括:一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银行代为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印鉴卡预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托管银行的名章,预留印鉴各自保管;另一种做法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的协助下自行开立,但预留印鉴均委托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做法与对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相似。另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必须开立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专户,三者缺一不可,并全流程监督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许多商业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
(四)投资监督职责履行不严格
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与主要投资于证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缺少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进行跟踪和价值评估,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或复印件)了解投资情况,通常也不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主要采取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交割单等进行形式审查,缺少有效的投资监督手段,很难真正起到实质的投资监督义务。而且,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投资监督内容已有详细规定(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投资监督职责,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内容形形。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基金客户准入标准,慎选托管业务合作对象
商业银行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客户准入标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是否合法成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运作经验和市场声誉: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基金投资方面与投资重点、投资策略是否清晰并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决策流程等。同时,要做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查和评估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人、基金的资质及合法合规性,全面掌握基金建立的背景、管理团队构成、基金存续期内获利的主要来源、可持续投资资源储量、内部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多方面,谨慎选择托管业务合作对象。对在托管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违规承诺收益、向社会募集资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次出现违规操作,基金运作不规范,募集资金投向严重不透明等问题的,要及时、坚决退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立即报告,以防范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分类完善托管协议文本,清晰界定托管银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按照对托管账户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或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行业实施分类)梳理托管协议,形成标准合同文本,积极向客户推荐,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文本使用不当而出现的操作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要从保护投资者和自身免责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托管协议文本,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托管人对基金的运作及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约定“签订托管协议并不表明托管人对基金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投资者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明确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处分投资股权及其收益的行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依据托管协议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前向银行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在划款后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及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股东查询表、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权交割证明等。对于投资监督事项和方式,应以统一的格式与清单的形式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防范操作不当的风险。
(三)出台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基金账户应包括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在办理验资时,商业银行应要求其首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开户资料外,还应向托管银行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制)或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1,公司章程或合伙应载明出资人名单和认缴金额。开立托管账户时,应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首期资金募集应当通过验资账户办理,后续资金募集只能通过托管账户办理。托管银行应全流程监督企业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的划转过程。投资者认缴资金时,托管银行应对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投资者人数、最低认缴等要素逐步核实、严格审查,并准确记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名录。托管银行执行划款指令前应审查指令印鉴、签名,以及划款指令的相应附件,包括投资协议、资金用途说明、合伙人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若有)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其中的投资协议核对划款金额、用途是否一致。除股权投资外,托管银行不得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管理人通过托管账户向出资人以外的自然人汇划资金。
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入冬以来第一场大雪突临华北,天津迎宾馆仍然迎来了百余位政商来宾。天津市长戴相龙宣布,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挂牌,总规模200亿元,首期金额60.8亿元。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亦于同日揭牌成立。
渤海基金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投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时挂牌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下称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全国社保基金等前五家出资人各出资10亿元,人寿集团和人寿股份共出资10亿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出资8000万元;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
依照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渤海产业基金为契约型,基金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银行托管。按照契约型基金的有关法律规定,渤海产业基金不设董事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作为资金管理方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中银国际控股公司(下称中银国际)占48%的股份,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22%,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寿集团和人寿股份合并计算)各占5%。目前,渤海基金管理公司还在依照程序进行工商登记。
中国银行行长、中银国际董事长李礼辉与曾任新桥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的欧巍将分别出任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据悉,此前,中银国际及天津方面曾力邀香港投资银行家梁伯韬出面管理这一基金;然而,后来梁伯韬由于身陷电讯盈科收购案的重围(参见《财经》2006年第15期“破解电盈僵局”),最终作罢。
梁伯韬曾向《财经》记者表示,放弃这样一个机会非常可惜。
“渤海基金有些内部的事情还没有做完就挂牌了,主要是想赶在2006年完成。”2007年1月3日,一位天津滨海新区的政府官员对《财经》记者说:“渤海基金获得批复已经有一年了,不宜再拖到2007年。”
博弈与混合
渤海基金备受瞩目的深层原因在于,业内均将其视为发展中国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称PE)的一次突破。中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即表示,产业基金事实上只是中国的一种特定名称,实质正是PE的一种。
近年来,像凯雷集团、新桥资本集团等大型PE在国际乃至中国股权市场上叱咤风云,令中国国内的投资界心动不已,2006年相关专题的研讨会从来都是高朋满座。
在国外,PE的组织形式多为有限合伙制,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一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过程和结构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基金。其中,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也做一定的投资,通常占总认缴资本的1%;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相应分红。而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出资义务,决策权有限,一般只负有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这种安排的优势,是明确了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会对其行为形成较好的约束激励机制。
对照国际做法,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基金有着强烈的实验和折衷色彩,且实际上亦兼有公司和合伙制特征。因而有业内人士指出,渤海产业基金是一个“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按照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
然而,在渤海产业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中银国际并不承担无限责任,且该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各方投资人从投资风险考虑,均有参与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产业基金在管理层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银国际以大股东身份组建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几家投资机构为了能在基金投资决策时占有一定的发言权,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这一复杂的结构设计既照顾了各方需求,也使大家的利益结合得更为紧密。”一位知情人士此前曾对《财经》记者如是说。
作为中国第一只获准试点的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渤海基金早在2005年12月即获得国务院同意及发改委批准。然而,显然是利益相关方的指向各异,最终导致了渤海基金的“难产”。整个安排中最大的受益者当属天津市。
据新华社报道,渤海基金将主要围绕实现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功能定位进行投资,同时也将支持天津滨海新区以外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路透社引述中国媒体报道称,渤海产业基金目前至少选定了三个项目,其中包括空中客车天津项目;另外两个分别是中石化炼化项目和滨海新区区内交通建设。
对于中银国际来说,则获得了参与管理一家事实上的PE的牌照――这一牌照甚至早于《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并有可能在未来不断扩展这一基金管理的规模。对于各家投资人来说,固然也获得了进行产业投资的机会,但由于相关管理办法和公司构架本身并不成熟,更多地要从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考虑。此前即有说法称,基金持有人、监管层和地方政府对于基金投资方向存在着不同意见。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锋对《财经》记者表示,渤海基金这种模式,不应该成为未来中国产业基金发展的主流模式。“产业基金投资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业绩。因此,不应该先成立基金再来找基金管理人。”何是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外产业基金的运作制度和机制”研究课题小组负责人。
监管分歧犹存
作为试点,渤海基金承载的另一重使命,在于摸索产业投资基金乃至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模式和监管尺度。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曾对《财经》记者表示,渤海产业基金将边试点,边完善制度建设,从而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尽快正式出台。
发改委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称,产业投资基金是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的集合理财方式。这份文件还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审批与监管。
据悉,正在起草的《管理办法》,将主要是对四类机构参与设立大型产业基金设定审批程序,这四类机构分别是国有企业、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由财政部拨款的机构和单位。此外,《管理办法》将可能订立需要审批的产业基金规模门槛,以10亿元单位计,但具体规模仍存争议。
2006年12月初,在北京钓鱼台酒店一个主题为“产业基金和政策环境”的内部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表示,在经济发达国家,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同银行、保险并列的三大金融业支柱,国内发展产业基金的条件已日渐完善。马凯还强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需要“从试点起步,从试点中完善制度,逐步规范发展”,试点的原则将是“多形式,少数量,重市场”。
据参加这次会议的专家透露,目前《管理办法》制订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对合格投资者和管理人的界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对欧洲股权直接投资业的考察,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欧洲地区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首要资金来源,占24%;养老机构和保险公司分别占22%和12%;个人投资者只占6%。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投资产业基金均为个案,需要获得国务院特批。国家发改委官员明确表示,希望商业银行能被允许投资于产业基金,不过这需要得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认可。
二是对产业基金投资的限制。目前产业基金不能搞负债,不能借贷款,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份。实际上,国际上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已越来越多地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然后将上市公司退市,并且越来越多的投资基金开始通过负债形式来获取资金。
三是产业基金是否需要审批。目前创业投资基金只需实行备案制,向国家发改委及省级发改委备案即可,相比之下,审批制使产业投资基金凸显了进入门槛。在国家发改委看来,对于大型的产业基金,如果没有前置审查的话,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可能无法控制。但是业内专家则多认为,投资者的风险不应该由政府过滤,而是应该通过市场中介机构过滤。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PE)发起于在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是全球金融领域20世纪以来最成功的创新成就之一。60多年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在不断发展,己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开阔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尤其为那些正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其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来源,而且还为一大批创新型和高新型企业的带来了快速增长与自我价值实现。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缘姆绞秸攵蕴囟ǖ娜禾寤蚧构募集私募股权资本,以公司的股权为主要的投资对象,对其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比较大规模的投资基金,由一些专门负责股权资本投资与管理的专家进行管理与运营,他们会适当的参与以下自己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长期持有这部分股权从而获得股权收益,或者选择在一定的时间内,在适当时机时退出股权投资,即通过管理层回购、上市、并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从而达到投资盈利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二、私募股权的特点
1.流动性低,投资期限较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基金投资和运作的载体,它是用来进行投资的一种基金。它和其他种类基金一样,都具有一般基金所具有的特点与属性,它们的实质是一种特殊信托关系的具体体现,但是它独特之处在于它的投资期限一般较长、流动性较差,因为它的投资一般都是实业投资,等到所投资的企业价值增值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它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没有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是通过协议来转让所持股份,因此投资的流动性较差。
2.高风险高回报
私募在享受着企业高效成长所随之带来的丰厚资本增值扩大的同时,也承担着较大的投资风险。由于被投资的这些企业往往处于初创期或者成长期,投资运作期限较长,企业财富价值大幅增大往往需要一段很漫长的时间。公司的发展中充满了不确定性,而高新技术领域快速的更新换代节奏也使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之路不那么平坦风顺,随时都有可能处于被市场淘汰的风险中。正是因为这样,私募投资的成功率不是很高,但是一旦投资取得成功,那么等待投资者的必将是超高的投资收益。
三、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近两年已经为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壮大条件,私募股权投资在经济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但是在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私募的壮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虽然《企业法》、《公司法》、《信托法》等三大法律规章已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进行了基本的法律约束,但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章制度,各个监管部门和机构为了促进和发展本部门所管辖的投资机构进入私募市场,纷纷制定并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制度用来规范私募组织,如证券公司出台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制定的资金集合信托计划等等。这导致了QDII、理财市场的监管上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并延伸到了PE市场。以各个监管部门和机构为主的各种监管制度规章,已经成为了PE进一步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
2.专业人才、风险控制障碍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资本注入,而是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融资规划、财务税务管理、经营理财管理及科技研发等众多专业知识,只有具有这些综合知识储备、极强专业素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综合型投资管理队伍,才能够在一系列的专业投资决策管理中完成交项目选择、资本注入、适当时机退出获利等运作。缺乏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才,就会导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绩效水平总体偏低,这会降低企业从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融资的吸引力。
3.募资渠道较窄
私募股权基金出现募资渠道狭窄的障碍,这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私募股权基金一方面难以摆脱固有的募资渠道困局,另一方面受到外部经济大环境影响难募集资金。固有的募资渠中,政府指引的资金在使用时寻在诸多的限制条件,其强调要保证基金的安全性。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还存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上的障碍。私募股权投资的门滥较高,资本小的民营企业家和普通社会公众鲜有可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机会。这就直接导致了私密股权基金的融资渠道狭窄的困境。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1.相对完善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出台一套与《合伙企业法》相配套的统一实践操作规章,使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上定位,明确企业主体资格认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相关部门应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财政税收支持、深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等方面具体细化实施法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保;三是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法》、《社保基金管理办法》、以及《保险法》,使监管客体选择投资对象时不再有那么多限制,允许养老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遵循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经验,实现资本增值的目标,同时拓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2.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投资团队
我国的一些私募股权基金团队在专业胜任能力上还有待提高。我国的有些私募股权基金目前仅仅只是种低买高卖的挣取差价的行为。私募股权基金应该充分的发挥其在资本市场所应有的作用,不仅仅只是出租人,而是切实地去调动市场的闲散资金,使资本市场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稳定资本市场秩序。但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基金管理团队对企业的投资运作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和把握能力。因此,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自身专业水平,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开阔公众的融资渠道
开阔融资渠道如向公众开展资金募集,加强持续运作的能力是解决现有投融资渠道收紧的重要举措。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收集少数富裕阶级的闲置资金,这类群体对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要求相对较高,对资金的运作使用时期要求较短,想要在短期内获利并收回本息,这与大部分中小企业成长周期并不匹配,往往导致被投资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过于急功近利,经营风险加大。相比之下,面向公众的融资渠道,具有单笔资金额度小、总体量却巨大、中长期回报低的特点,更适合企业的成长发展周期,更适合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运作。(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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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 股权投资 中小企业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在国民经济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的六成和四成左右;在流通领域里,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近年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多数在此就业。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创立之初,中小企业一般是靠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开始运转的,但是当企业经营到一定的阶段,比如需要技术提升、扩大生产规模、产品转型时,就面临着相当大的资金压力。有许多中小企业正是因为害怕这样的资金压力,遂采取了逃避的态度,小富即安了。而这也正是为什么我国的很多产品在低水平上重复生产的原因之一。对于这些中小企业而言,虽然它们小富,但是它们可能错失了更好的发展机遇。
那么,有些中小企业为什么不积极应对变革呢?从主观方面看,这与经营者的知识水平、眼界和事业发展的雄心很有关系;而从客观原因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少、融资困难是其最主要的原因,纵然经营者踌躇满志,没有资金,终究是画饼充饥。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不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资本市场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市场,中小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面临着严格的审批和财务审核,除了部分非常优质的中小企业能够过关外,大多数被关在的“门”外。从国际经验看,争取风险投资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途径,但是,长期以来,从事风险投资的私募基金在我国一直处于“非法”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特别是本土的风险投资机构少之又少。
其次是缺乏有效的融资工具。目前,银行贷款依旧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而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一定程度上主要表现为贷款难。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不够。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占主要金融机构放款比例只有16%,优质中小企业只有30%的信贷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的各类商业银行需要转变传统的信贷管理模式和文化,针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另外,商业银行也应该建立和完善各项机制以加强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
第三是缺乏必要的相关信用担保机构。从海外在信用担保方面的成功经验来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也能够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有效的帮助。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这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不多,即便有的地区建立了这种机构,也因担保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问题而难以正常运作。另外,虽然我国已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多年,成效不小,但仍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基础,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体系。
从国际上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后,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基础上,才逐步建立了一套中小企业直接、间接融资的市场体系和政府政策扶持体系,其中包括信用机构、担保机构、中小银行、创业板市场以及创业投资体系等,这些都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不论是从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银行的运营特点来看,银行经营的风险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这也就决定了银行在放贷时不可能承受许多未知的风险,风险承受力低就决定了银行的对中小企业得到“慎贷”行为。这是很难改变的现实。而从另一个方面看,就算未来中国建立了自己的创业板市场,能够到创业板市场上市也是部分优质的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后的事情,而真正能够到这个阶段的企业,可能也不那么急切地需要钱。对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而言,可能不具备这样好的自身条件。那么怎么办呢?
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各种新型的投融资工具还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之中,比如近两年迅猛发展的公募基金,已经被各阶层的人认识和接受,并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小觑的一支力量。公募基金的蓬勃发展反映了我国民间资本十分雄厚,长期低迷的存款利率激发了百姓的投资意识。实际上,与阳光化的公募基金相比,另一支民间资本力量也早已暗潮涌动,那就是私募基金,特别是近两年,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特别高涨。
近两年,海外基金加速对中国的投资。根据美国投资集团华平(Warburg Pincus)的数据,在华私人股权投资已经从2001年的约5.18亿美元,增至2005年的10.7亿美元。清科公司总裁倪正东称,2005年,国际私募基金在中国规模达到300亿美元左右,当年仅创投机构在海外募集的基金中就有40亿美元投向了中国。据不完全估计,在今年成立的海外私募基金中,已有近20只针对亚太地区的基金成立,每只规模都超过10亿美元。这其中不乏凯雷、华平、黑石、新桥以及欧洲的3i集团等国际大型私募基金公司。据了解,高盛募集了面向全球投资、总规模高达85亿美元的“高盛资本伙伴第五基金”,未来3年至5年内,其投资中国的资产比例会占到资金总额的30%左右。
目前,活跃在中国的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基本上有以下几类:(1)海外基金公司直接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或办事机;(2)国际化背景的本土化投资公司;(3)国际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私人股权投资部门;(4)国内资金通过离岸公司在国内的投资。
国内本土的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是由政府投资设立、企业联合投资设立或企业内部设立的,国内民营的风险投资机构几乎没有。比如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前身是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CICC)的直接投资部;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与首钢总公司联合国内著名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及民营资本等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方为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公司等。
从资金供给来看,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常充裕。对此,业内人士感觉颇深,前些年,基本上都是创业企业追逐投资公司,而现在往往是几家投资公司同时在追逐一家优质创业企业,投资基金主动寻找创业企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近几年,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加广阔,许多的传统行业也成了私募股权基金竞相投资的对象,比如酒店服务业、农业等。通过下面一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变化。
在2006年前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大陆共投资了的63个案例,投资总额达到了80.89亿美元。以行业的角度,传统行业占据了显着的地位,获得的投资也是非常巨额的, 38个投资案例共计吸引了38.96亿美元,投资案例数在整体案例中占到60.32%;其他高科技行业有7个投资案例,投资金额为2.76亿美元,仅占季度总投资额的3.4%。生物/医疗行业有4个案例,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达到了10.38亿美元,占季度总投资额的12.8%。
根据风险投资业内人士的分析,根据不同经历,中国的创业企业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从从大的跨国公司出来创业;第二类是海归;第三类是本土企业家。
目前中国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效益有目共睹,强劲的增长势头使他们成为国际资本下一步瞄准的目标。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受融资难困扰的中小企业除了找银行外,“私募股权”也会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专家称,在众多私募股权基金的参与下,也许今后广大的中国中小企业考虑的将不再是“我去何处融资”的问题,他们想得更多的应该是“我的企业怎样才能被私募股权相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