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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洗钱;村镇银行;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34-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09
近年来,村镇银行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促进了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但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行为,村镇银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反洗钱工作开展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以海南为例,到目前为止,其辖内的村镇银行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搭建了反洗钱机构,已着手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识别等工作,也在一定程度开展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然而,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虽已正式开展,但在反洗钱义务的全面履行上,各村镇银行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执行力度不足
一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有4家村镇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制度中缺少明确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或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定等核心内容。二是制度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有2家村镇银行的个别内控制度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2006年已废止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开始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予以体现。三是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2011年,人民银行推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在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便会初步订立反洗钱内控制度,但有4家村镇银行未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实际运行效果有限
其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未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如某村镇银行内设营业部、办公室、市场营销部和风险管理部等四个部门,但反洗钱组织机构的成员只包括营业部,未涵盖其他业务部门。其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有2家村镇银行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构成,但各成员的反洗钱职责并未根据业务发展明确规定,无法确保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其三,反洗钱组织机构未得到实际运行。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来从未开展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部署相关反洗钱工作,也未见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反洗钱工作有效地指导。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执行不到位,难以全面了解客户真实身份
首先,未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6家村镇银行的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格式中缺少“职业”、“国籍”、“性别”、“有效期”等基本的身份信息;另外2家村镇银行虽设计了相关表格,但信息登记不完整,部分客户的 “职业”、“常住地址”等信息并未登记。对于证件失效或即将失效的客户,有7家村镇银行表示未有可靠手段予以发现和提示。其次,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一直未对客户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再次,登记留存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资料不完整,个别村镇银行留存的部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
(四)反洗钱业务系统有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力度亟需加强
第一,反洗钱业务系统不够完善。有2家村镇银行尚未建立反洗钱业务系统或借助于发起行可靠的业务系统来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4家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设计存有缺陷,如系统不能自动提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无法提供已上报交易的查询比对、未设计可疑交易补录功能等。第二,未按要求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已发生不少大额交易,但一直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有2家村镇银行对反洗钱业务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直接上报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未对这些可疑交易进行更多的人工分析。第三,未按规定留存可疑交易人工分析记录。有3家村镇银行表示会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主动筛选剔除系统提取的异常数据,但都无法提供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记录。
(五)反洗钱培训力度不足,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较为薄弱
有4家村镇银行未自行组织开展过反洗钱培训,培训主动性和力度不足。半数以上村镇银行高管和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只关注业务拓展和经营效益。员工总体的反洗钱知识较为薄弱,部分反洗钱岗位人员对于基本的反洗钱“一法四规”和具体工作内容都不清楚。与其他银行机构相比,村镇银行从业人员总体上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政策建议
针对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村镇银行准入要求
村镇银行的反洗钱意识总体上较为薄弱,这与相关法规在村镇银行准入环节的反洗钱要求缺失有关。目前,村镇银行准入执行的是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并没有把反洗钱工作纳入村镇银行准入条件。2011年,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虽然加强了对包括村镇银行在内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审核,但毕竟不是法规层面的准入要求。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之中,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使村镇银行在准入环节就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1]。
(二)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政策扶持力度,协助完善其反洗钱业务系统
海南省各村镇银行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项业务系统尚未完全配齐,而开发一套完整的反洗钱业务系统需要较大的支出,受自身资金实力的限制,要在短期内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的确有一定困难。鉴于村镇银行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在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开发和配套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将村镇银行上缴的税费按一定比例返回,用以支持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完善。发起行也应在入股时明确反洗钱系统的配套资金注入或代为开发反洗钱系统,以满足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技术需求。
(三)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督检查,提高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执行力
根据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加大对村镇银行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审核力度,确保村镇银行在开业初期便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通过非现场监管评估、现场走访、高管约谈、书面质询、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使村镇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对虽经多次检查,但反洗钱工作依然不力,推而不动、督而不办的,依据《反洗钱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提高村镇银行从业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
一方面,建议人民银行将村镇银行尽快纳入反洗钱远程标准化培训计划,力争在短期内对现有村镇银行反洗钱专兼职人员进行全面轮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同时加强反洗钱业务的日常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其反洗钱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各村镇银行应主动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的业务经营中,并纳入各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各行晨会、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方式集中组织学习,并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我学习,并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考核,切实提高全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知识和技能。
摘 要:房地产业已成为特定非金融行业中最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的行业,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反洗钱法规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系统梳理了房地产交易的现行法规,为房地产业反洗钱专项制度的建立探索基础,并为反洗钱法规与房地产交易法规的有效衔接提供依据。
关键词:房地产;反洗钱;交易法规
随着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洗钱风险向特定非金融领域和机构转移的倾向变得日益明显。统计《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和《中国反洗钱报告》(2010年至2012年)公开披露的113个洗钱案例,其中26个案例涉及房地产行业,比例高达23%,房地产业已成为特定非金融行业中最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的行业。然而,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反洗钱义务尚未作出明确要求,因此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反洗钱法规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在建立房地产业反洗钱专项制度之前,需要系统梳理房地产交易的现行法规,以便为房地产业反洗钱专项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并与之有效衔接。一、现行房地产交易法规梳理房地产业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产业,为维护其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构成房地产业的基本法律。2001年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房地产交易的基本规范性文件。2004年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从系统要求、数据采集与整合、系统管理等方面对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其中涉及了一定的收集客户信息要求。2008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了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作为对《房屋登记办法》的进一步细化,住建部于2012年4月颁布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该规程分别从登记程序、登记归档、登记资料利用等层面对房屋登记做了详细的规定。2011年住建部联合相关部委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职责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目的在于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二、房地产交易法规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作用虽然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而言的,但其所秉承的“了解你的客户”的基本原则,所涵盖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要求同样也是FATF明确要求应用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法规构建的基本内容,可据此审视房地产交易法规。(一)客户身份识别。在房地产交易中实行实名制购房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制度,体现在房地产交易的各环节中。建设部已在2006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出落实房地产预售及销售阶段的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并表示通过修订有关法规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登记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如果买方是自然人,则要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预售合同为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身份信息为必填项。对外国人在中国购买房屋,2006年7月,建设部联合其他部委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对外国公民和机构在中国购房做出了严格的身份要求和验证程序。(二)交易记录保存。对于房地产交易来说,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为使政府部门掌握有关房屋买卖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2008年5月实施的《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簿应永久保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作电子备份。2012年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5.1.1规定,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除被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这些规定均为重现交易记录奠定了前提基础。三、房地产交易法规在反洗钱方面的提升空间(一)现行房地产法规的立法角度尚未考虑反洗钱因素。一方面,纵览所有房地产的法规条款,未能找到一处直接出现“洗钱”或“反洗钱”词汇的条文。另一方面,所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的房地产法规,重点主要集中在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等方面。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虽然黑钱流入房地产市场也可能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将通过房地产交易洗钱列为预防和打击对象。(二)现行房地产相关法规仅要求收集客户的少部分信息,难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其中仅在第一款“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中提及客户个人信息。然而,这种笼统的规定导致房地产机构掌握的客户信息量过少,无法真正做到了解客户。另外,《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其中包括了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等信息。对该办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前述概念具体包括的含义。该办法虽然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客户的信息更全面,但同样与反洗钱的需要距离较远。(三)现行房地产相关法规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关注不够,注重客户的资金安全。在整个房地产法规体系中,涉及资金管理的内容并不多,主要对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取得的资金管理和客户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金安全。如2006年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这些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仅有的提及资金来源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在第十六条第四款中明确要求购房合同应包括“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然而,遗憾的是,该办法中所提到的“付款方式”并非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现金、银行转账、刷卡”等支付渠道,而指的是“一次性付款、按揭分期付款”等购房款的缴付形式,因此,从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上,几乎无法得到客户的资金来源信息。(四)现行房地产相关法规中,有利于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法规不健全、推行缓慢。早在2005年5月,建设部等七部委就曾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2006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应该说,“购房实名制”的推行是非常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它为了解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提供了前提。然而,房地产业的法规体系中只有实名制而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很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也使这项制度在反洗钱中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2004年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提出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即“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在以后的五年中,各地已基本建立了当地自己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然而,从反洗钱的角度审视上述基本工作思路,“以城市为单位”的指导思想几乎已经成为“建立全国联网的联机备案系统”的制度。这样,仅能掌握每个购房者在当地的房产情况,而无法发现洗钱分子在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购置多套房产的犯罪行为。另外,在调查中也发现,虽然各城市建立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基本包含了上述工作纲要提及的模块,但仍存在一定差异,同样不利于将来各地不同系统之间的联网整合,在反洗钱方面的作用也将受到一定限制。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房地产业现行的交易法规体系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当然,《反洗钱法》出台较晚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客观原因之一。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较大范围的修改既收效缓慢也是不现实的,在《反洗钱法》的指导下,针对房地产业另外制定出台符合行业特色的专门的反洗钱法规才是合理之举。四、房地产业反洗钱法规建设的建议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最新40项建议中,共有9项建议涉及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中建议10、11、12、15、17中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建议18、19、20、21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以及建议28明确的监管原则,这些建议要求各国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工作体系。然而,目前我国房地产业的法规建设重在产权界定的清晰性和交易合法性的行政审批环节,缺乏对房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资金交易的监测手段。例如,现行规定已经要求买卖房地产的客户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但考虑到可疑交易的分析排查需要,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客户除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应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身份、资金来源、交易目的、职业等背景信息进行了解和登记。要求房地产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方面达到上述标准,首先要克服制度障碍,可选择的思路有两条:其一,全面修改房地产业的相关制度,加入反洗钱内容,比如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要素和资金监测的主要内容;其二,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委联合出台较高级别的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高级监管原则,再由具体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相比而言,第二种思路较之第一种思路对现有房地产业的管理体系影响较小,更便于实现和实施。在《反洗钱法》的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房地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房地产业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清晰房地产业反洗钱义务主体和职责,明确监管机构职责。房地产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该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等房地产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规定房地产机构核对登记购房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留存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址、职业、收入水平以及交易房产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与此同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应及时修改统一的制式购房合同,增加客户身份信息量,补充可进一步了解客户的必要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明确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主体、时间和途径,可原则性地列举房地产交易中的可疑交易特征和可疑行为特征。具体如:(1)在购房手续办理过程中,客户突然提出要求变更买受人姓名的;(2)按揭购房后,突然提前偿还剩余房款的;(3)直接以50万元以上现金支付房款的;(4)不关注房产质量、物业等要素,大概了解后直接购房的;(5)一次性以同一身份证购买三套(含)以上房产的;(6)通过他人账户支付房款,而不能合理解释付款人和买受人关系的;(7)购买房产后无合理原因强烈要求全款退房的;(8)持有他人身份证件购房,且不能解释购房人和身份证件所有人关系的;(9)持有假身份证件购房的;(10)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价进行房地产交易等。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也应与房地产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加强沟通与合作,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制定房地产业反洗钱工作指引,帮助房地产业反洗钱主体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参考文献[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全书(2014)[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2]唐旭等.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3]童文俊房地产中介机构洗钱风险分类与管理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3):45-4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报告(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5]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反洗钱法规实用手册(2014)[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The Review on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ti-money LaunderingSUN Jingwen(School of Business of Xi’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8)Abstract: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come the easiest conduit for money laundering among the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hence it is extraordinarily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The paper reviews and summarizes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which lay a basis for establish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industry, and provides reliable guidance for an effective connection between anti-money launder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Keywords: real estate; anti-money laundering; transaction law and regulation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
反洗钱工作是银行工作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部分,我们经常能够看到银行营业网点前都悬挂着反洗钱的横幅,反洗钱对于国计民生和国家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贪污受贿等国家财产流失的恶性案件,反洗钱活动的开展能够有效遏制这些案件的发生,使国家的损失降到最低。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反洗钱活动宣传总结报告范文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反洗钱总结报告1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工作部署,持续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如涉毒、贪污等不法洗钱活动,保证社会安定和商业银行声誉,并向公众宣传反洗钱的重要性,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上级向我行传达了《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我行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
我行在接到上级通知后,高度重视此事件,迅速成立了反洗钱宣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集中负责组织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小组成立后利用晨会时间积极实施反洗钱宣传准备工作,向二级支行相关宣传资料,要求其深入学习该类资料。在准备阶段,我行还统一定制了《反洗钱法》的宣传条幅,将总行的宣传手册按时下发到支行,要求各支行也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营业网点内循环播放相关宣传标语。
____年5月,我行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手册,开始进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同时,支行反洗钱宣传小组对各支行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抽查。天津农商行相关领导给予我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大力支持和关怀,在宣传月活动开展的期间通过多次指导我们工作,____年11月19日我支行风险管理?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焙陀挡糠聪辞∽樵诨饩傩辛艘怀〈笮偷姆聪辞疃敬位夥聪辞疃饕窍?镇附近街区居民进行一次反洗钱教育宣传,加强居民反洗钱意识,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重点面向公众宣传反洗钱基础知识、公民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商业银行合规经营与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等。工作人员分批在人流量大的街区派发宣传资料,形成宣传辐射效应。宣传当天,相关领导亲临我行营业部宣传现场,和营业部宣传小组人员一起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公共区域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手册,向过往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洗钱的危害,呼吁社会公众自觉加入到反洗钱行列,活动中为过往群众提供咨询150人次,发放反洗钱宣传手册260册,其他宣传资料420张。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开展过程中,我行各支行积极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人力,利用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全力进行反洗钱法的宣传。如我行行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利用农村村民农闲赶集的时间,在支行门前摆放反洗钱宣传台,为过往村民提供反洗钱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认真向公众解答洗钱的概念,反洗钱的作用及意义,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客户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以及银行依法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义务,使客户和公众了解参与反洗钱的意义和社会职责;在营业网点设立“反洗钱宣传咨询专柜”,结合当地农业特色,近期农业购销现金业务频繁的特点,及时向广大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提高客户和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有些支行不但在营业网点外进行宣传,而且还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开展宣传。如我行营业部、支行等都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布置宣传台,向来行办理业务人员进行宣传;支行根据本行客户特点,以个体经营者、企业单位人员为主要宣传对象,走进企业和社区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企业从业人员和普通市民的反洗钱意识,同时利用上门营销这一工作特征,积极向客户单位员工宣传反洗钱法。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结束后,我行下属各支行对反洗钱活动均作出宣传总结,并拍摄照片,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深入学习反洗钱法,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此次《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我行全行职工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了解了反洗钱法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熟悉了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及洗钱的手段、特征、危害,更加明确了我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在《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我行所属的17个营业网点均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统一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在36个网点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宣传标语,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手册进行宣传,使宣传活动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社会群众对反洗钱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为《反洗钱法》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反洗钱总结报告2根据公司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东证合规内审字【2009】第36号)文件要求,我部在2009年11月积极响应公司“反洗钱宣传月”的活动安排和号召,有针对性开展了系列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并对员工开展了反洗钱知识培训,扬青春智慧,争文明先锋!现将我部2009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员工培训
1、我部于10月16日下午4:00-5:30对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以《反洗钱26问》为主,通过培训,进一步加强了全体员工反洗钱业务知识和合规意识。
2、根据公司要求,我部全体员工包括渠道人员在内54人,都参加了反洗钱知识考试,通过考试进一步巩固了员工的反洗钱知识。
(注:经了解,全体员工都通过考试。)
二、开展对外宣传活动
(一)、营业部场内宣传 自2007年反洗钱宣传活动以来,我部常年在营业场所内悬挂反洗钱宣传标语横幅,内容为:“预防洗钱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设置反洗钱举报电话牌匾,在资料架摆放反洗钱宣传手册,在投资者园地设置反洗钱知识专栏。
(二)、场外宣传情况09年反洗钱宣传活动,我部打破以往的宣传形式,结合新股民培训、投资报告会、高端客户座谈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将反洗钱知识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大大提高了宣传的效果。
1、于10月17日晚上7点半在我部交易大厅举办反洗钱知识讲座。
讲座内容有我部自己制作的反洗钱PPT,就反洗钱的概念、危害、洗钱形式等做了详细的介绍,同时还联系日常工作情况同客户就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做了交流,最后着重就证券行业反洗钱的规定向客户做了一番介绍。客户事后反映,他们一些人没有想到生活中有这么多的事情和规定是同反洗钱有关,表示受益良多。
2、于10月18日晚上8点,我部在横沥镇新世纪华庭会所举办了一场小区反洗钱宣传活动。
我部邀请一些横沥地区的客户,包括一些老客户和新开户的客户,加上新世纪华庭的部分住户和广发银行横沥支行的部分客户,共同进行了市场行情研讨会、客户交流会和反洗钱知识宣传教育。会场的前半部分,我部特别就反洗钱的概念、危害、洗钱形式等做了介绍,客户事后都反映这部分的内容丰富而又实用。
3、除了对营业部客户和特定地点客户外,我部还向常平镇的公众客户做了一次反洗钱的宣传推广活动。
10月19日下午3点半-6点半,我部在人流量密集的天虹商场门口举办了一场宣传活动,员工积极向路人派发反洗钱宣传单张,并向有兴趣的客人就有关事项作相关的讲解;还有部分同事带上这些资料,向商场内部的人员和客户派发,通过这次活动,我部一方面向社会人士宣传了反洗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部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总公司的要求,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在业务过程中加强监督,同时更大范围更深入地开展反洗钱宣传,打击一切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金融体系稳定,促进证券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让青春在岗位上闪光!
反洗钱总结报告3为贯彻落实总行《____银行2020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方案》,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普及反洗钱知识。____银行三河支行特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采用LED屏循环滚动播放反洗钱标语,如:点滴行动,助力反洗钱”、“打击洗钱,人人有责”、“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远离犯罪”宣传洗钱危害,倡导广大群众远离洗钱犯罪。
(二)采用横幅、发放宣传页等形式开展活动。在活动期间,我支行三河周边各村设点宣传,向往来客户发放宣传折页,对群众讲解反洗钱基本常识:包括什么是洗钱,洗钱犯罪手段有哪些,客户身份识别应具备什么条件等;与此同时,我行结合工作实际,利用晨会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理论水平及业务能力。
(三)最后,我行员工通过在微信中推送相关链接,并让亲朋好友积极转发,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宣传。毕竟现在大多数人最长活动的地方是朋友圈,利用媒体传播的形式进行宣传,能够保证宣传普及工作的覆盖面和触达率,同时,由大堂经理负责负责反洗钱知识咨询,向客户提供反洗钱业务咨询,在营业厅宣传栏摆放宣传页、宣传册等,方便客户了解反洗钱工作的相关知识,这样可以高效快速的达到宣传目的。
通过此次“反洗钱宣传月”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我行员工对反洗钱义务工作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广大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为我行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反洗钱总结报告4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加大对洗钱风险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按照上级行及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2014年10月份,我行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系列活动,推动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推动宣传活动的开展。我行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任组长,反洗钱办公室及各反洗钱专业小组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要求各支行也要相应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的组织推动、协调等工作,确保宣传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一是积极参加人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2014年10月10-12日,____人民银行在____市举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主讲人为人民银行____中心支行______科长,主题为:“反洗钱监管转型下的可疑交易分析与识别”,主要内容有:一是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二是结合案例介绍五类洗钱犯罪交易特点;三是介绍刑法关于洗钱性质罪名的规定。我行反洗钱办负责人、兼管员以及城区各支行反洗钱兼管员共16人参加了培训。二是要求各支行、网点采取多种方式利用班后和晨会时间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的相关知识,做好对反洗钱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岗位人员的培训,重点培训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客户风险分类、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人工甄别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责任观念,提高业务人员识别、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和员工综合业务素质,提升全行员工参与遏制、打击洗钱犯罪的积极性,有效推进全行打击反洗钱犯罪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反洗钱意识。按照人民银行、上级行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一是各网点利用电子宣传栏播放反洗钱、禁毒宣传标语各1条,共78条。二是柜台摆放____人民银行印制的《贯彻法制法,预防洗钱犯罪》等宣传折页2160份(其中城区行920份)。三是积极开展上街宣传。____行反洗钱办公室负责人及兼管员,参加了人民银行____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以“贯穿执行反洗钱法规,预防监控洗钱犯罪活动”为主题的上街集中宣传活动。该宣传活动在____市____广场举行,我行参与了分发反洗钱宣传资料和咨询活动;____支行等15个非城区支行参与了当地人行组织的上街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通过跑马灯滚动播放或悬挂反洗钱宣传条幅、宣传标语、电子屏滚动播放反洗钱和防范恐怖融资的知识、放置宣传牌、设立反洗钱咨询台、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上街宣传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将反洗钱信息深入、有效地传达给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度,营造了良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使广大群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了正确的理解,得到了广大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反洗钱总结报告5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____银行在人民银行和行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认真贯彻执行《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____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在培训和宣传相结合的同时不断提升____银行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切实履行反洗钱业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一、精心构建完善领导组织体系,为做好反洗钱工作奠定基础。
为切实保证反洗钱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主管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
领导全行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各支行相应成立了由支行行长为组长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
根据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合____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整章建制,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制度支持。
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一是制定并下发了《____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安排》《____银行反洗钱业务制度汇编》。
1、进一步明确各分支行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分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2、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严格按照“业务创新,科技支撑”的有关要求,强调内部控制制度的优先制定原则,将反洗钱工作系统化、制度化、可控化、规范化。
三、严格培训,加强学习,为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顺利开展,____银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1、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管理人员特别是分支行会计主管的觉悟和反洗钱知识的积累,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
2、建立了支行反洗钱培训登记簿专门用于登记反洗钱内容的培训记录。
同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来行进行专题培训,近三年来自主培训及结合外聘人员培训共计30场次接受培训人员近600人次。
[关键词]公司服务提供商;注册;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04-0103-02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了《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标准:FATF建议》(即新40条建议),该建议中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具体包括五大类别:一是赌场;二是不动产中介;三是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四是律师、公证人、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及会计师;五是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其中,“公司服务提供商”是指提供“担任法人设立的人”等服务的机构。目前,我国暂无专门的公司服务提供商,与之相接近的是“注册公司”。本文介绍“注册公司”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其潜在的洗钱风险,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注册公司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注册条件逐步放宽,我国企业登记注册量正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这也催生了一个新兴的行业――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是企业完成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既提供从开立验资到注册登记的“一条龙”服务,也可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单项服务。近年来,由于买方市场的大量存在,注册公司迅速发展。据有关机构统计,目前在市场上约70%左右的公司是通过注册方式设立的。现阶段,我国的注册公司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准入门槛低,行业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对注册公司的设立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具备基本注册要件: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股东身份证原件、场地证明等,即可注册一家从事注册服务的中介公司,工商等部门也将其视为一般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然而,事实上这些大举招揽业务的中介公司只有极少数是通过正式注册的,超范围或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利益驱动,非法垫资经营现象严重
注册公司虽名义上提供如注册、增资验资等服务,实则暗流涌动,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其中以非法垫资最为典型。注册公司可以根据客户需要,代垫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按垫付资金比例和垫付时间长短收取高额佣金,注册成功后立即将所垫资金抽回。经调查,以代垫200万元注册资本计,办理完全套注册手续直至拿到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大约需要中介费一万多元,而历时仅为一星期左右。
二、注册公司潜在的洗钱风险点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影响监管效果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新40条建议》,注册公司应属于“特定非金融领域”,但我国特定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并存在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反洗钱工作实践的问题。目前,虽然《反洗钱法》已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从立法上解决了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责任问题,但只提出了一个笼统的概念,未对其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制约了反洗钱工作效果。
(二)行业基础薄弱,成为制约瓶颈
一是注册公司数量众多、资质各异,对洗钱的概念、特征、危害等缺乏足够认识,反洗钱意识淡薄,给反洗钱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注册公司作为商业机构, 盈利性是其主要目标, 而履行制度建设与专门岗位设置、员工培训、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义务要支付相应的成本,因此缺乏主动配合反洗钱工作的意愿和动力。三是由于该行业发展历史较短,已经披露的相关可疑交易案例较少,难以准确界定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与类型,主观随意性较大。
(三)涉及环节和部门较多,增大了监管难度
注册公司作为一个中介和节点,联接多个机构和部门,而这其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潜在的洗钱风险点。一是因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能置职业道德与法律于不顾,与注册公司相互勾结,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使得一些非法公司顺利注册,被洗钱分子利用;二是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只要求进行书面审查,没有强调实质审查,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直接增加了发现违规注册公司的难度;三是部分金融机构为了扩展业务,放松资信调查,不认真全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及财务状况,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到位,甚至对客户虚假出资、非法垫资行为听之任之,对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流向也缺乏有效跟踪,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四是相关部门尚未形成信息共享及交流机制,判断洗钱交易线索的价值信息往往散存于多个部门和专业机构之中,增加了关联分析和监控、查处的难度。
(四)滋生大量“空壳公司”,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出资人在没有或只有少量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注册公司,获得验资证明,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没有经营资金、场地和人员机构的公司,即为“空壳公司”。“空壳公司”往往披着合法外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交易隐蔽而复杂,已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一方面,“空壳公司”没有相应的资金实力,经营的合法性难以保证,注册资本的表象背后极易诱发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新成立的“空壳公司”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事银行卡犯罪、POS套现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反洗钱义务主体,完善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体系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出台具体的反洗钱规定和办法,明确界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具体范围,使注册公司反洗钱工作更加有据可循。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分行业的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科学、全面评估注册公司等行业的洗钱风险点,细化反洗钱工作要求,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注册公司应增强反洗钱意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协调配合,切断利用非法垫资及“空壳公司”洗钱渠道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强化与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牵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关联分析,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质效,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二是人民银行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重点可疑交易接收分析过程中,加强 “两虚一逃”等案件线索的持续关注力度,充分发挥资金监测与反洗钱调查优势,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非法垫资行为及“空壳公司”涉嫌洗钱线索,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侦破案件;三是工商部门应试行建立企业登记实名备案制,对严重违法和屡查屡犯的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和强制退市制度;四是金融机构应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对验资账户的管理,加强对验资行为的真实性审核,了解资金来源,掌握中介验资业务资金运作特点并重点关注,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三)加强宣传培训和正向激励,提升反洗钱工作人员素养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使注册公司从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反洗钱工作主动性;二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注册公司相关洗钱案例的梳理研究,对其从业人员提供必要、及时的反洗钱培训和业务辅导,提高其反洗钱业务技能及素养;三是在洗钱信息举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注册公司等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激励机制,对于为洗钱案件的侦破提供重大信息或其他协助的机构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调动其参与反洗钱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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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锡灵,许井荣企业虚假出资对金融机构账户监管的干扰及治理[J]金融会计,2011(5)
[3]安月婷从反洗钱视角谈空壳公司登记环节的监管难点[J]金融会计,2010(1)
[4]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非金融特定领域反洗钱机制探析[J]福建金融,2010(4)
[5]雒晓冬,王建刚非金融特定行业潜在洗钱风险及建议[J]河北金融,2011(10)
关键词:新型支付结算业务;洗钱风险;反洗钱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新型支付结算业务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银行机构之间竞争日益激烈,从而衍生出来的各种创新金融产品和多样的支付渠道,例如网上银行、自助一行等手段和工具。另一个方面是以担保中介形式出现的第三方机非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这些新型支付结算手段的出现优化、丰富了人们的支付手段,但是也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掩体。
一、新型支付结算业务的特点
(一)网络化
ATM机是使用范围最广的新型支付结算手段,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使得网络银行成为人们的重要支付手段,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手机银行逐渐成为人们支付手段的首选。这些新型支付结算业务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均采用高科技的网络技术,资金可以在全国各个地方的各个银行之间划转,并且方便快捷。
(二)隐蔽性高
不论是自助银行、网上银行,还是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这些结算业务都需要进行网络注册,并且自行设置交易密码,交易方式也不再是客户与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的面对面交流,而是自助完成支付交易,这样就导致了相关工作人员无法实时掌握客户的交易行为,支付结算的隐蔽性较高。
(三)远程化
新型支付结算业务手段是建立在网络通信技术之上的,因此具有网络的操作远程性的特点,客户手边只要有一台计算机或者是一部手机就可以进行支付操作,支付不受地域限制,不论什么时间都可以顺利的完整资金交易。
二、新型支付结算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银行新型支付结算手段存在的洗钱风险
银行推出的新型支付结算手段在为人们拓宽资金渠道、优化支付手段的同时,也带来了高智能的洗钱风险。不法分子利用新型支付结算手段的网络化、高隐蔽性、远程化等特点开设空壳公司,利用网络注册账户进行银行资金划转,然后进行转款体现,利用网络银行进行诈骗。客户身份是遏制洗钱的一项重要核心手段,为反洗钱工作提供重要的资料保障,但是新型支付结算的“非面对面”交易方式也让银行难以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在开户和资金交易时,均采用远程操作,银行工作人员无法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另外,“非面对面”交易方式还造成了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新型支付交易只需一些数字密码就可以成功完成资金划转,在复杂、数据量巨大的网络世界里分析监测出交易资金的流向和交易的可疑线索是非常困难的。
(二)非金融支付结算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
非金融支付结算业务的洗钱风险点主要在于相关管理办法不健全、法律效力低,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管理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能职责,但是这些法规的适用性较低,并且比较笼统,不法分子容易利用这一点钻法律的空子。非金融支付手段具有的电子化、数字化、多样化的特点也增加了洗钱风险。近年来,洗钱范围活动的花样层出不穷,利用各种非金融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犯罪,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是常用的洗钱手段。另外,非金融支付结算业务的交易双方都具有身份无从考证、交易信息真实性不确定的特点,这些都增加了识别监管洗钱行为的难度。
三、提防新型支付结算业务洗钱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反洗钱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政策主要适用于传统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与快速发展的新型支付结算业务相比,反洗钱政策显得相对滞后,现有的反洗钱政策已经不再适用于现有的新型支付结算业务。因此,要针对新型支付结算业务的特点和存在的洗钱风险,建立完善适用性强的反洗钱政策,从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范围、操作手段、法律约束、识别监管等方面提高反洗钱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
(二)加强身份识别和资金监测
犯罪分子之所以猖狂的使用新型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洗钱,主要是因为新型支付结算业务的身份识别困难、资金监测难度大。因此要采取手段加强新型支付结算业务的身边识别和资金监测,充分利用高科技网络通讯技术,建立新型高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数据库,建立大额资金交易监管系统,并与反洗钱监测系统进行链接,当可疑交易发生时,迅速在客户身份数据库、资金监管系统和反洗钱监测系统中进行定位,对洗钱行为做出快速、准确的识别和反应。
(三)规范非金融支付业务
新型支付结算业务的洗钱风险点主要表现在非金融支付手段方面,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规范管理办法的出台,第三方支付在客户身份、可疑资金交易监管等方面已经有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但是与花样翻新的洗钱犯罪手段相比,非金融支付业务还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因此要加大非金融支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力度,对非金融支付业务的具体流程进行监管规范,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
四、结束语
新型支付结算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人们提供便捷有效服务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的洗钱手段,如何发扬新型支付结算业务的优势,规避洗钱风险成为各方关注的主要问题。本文提出了几点防范洗钱风险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参考。现实生活中,还要注意加大对相关人才队伍的培养,为新型支付结算业务形势下发洗钱工作提供完善、高能的人才队伍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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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邵予鑫.论银行业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与防范[J].科技资讯,2011(06):243-245.
中国是汇率纵国
中国汇率稳定是一种常态化现象,而就在近2-3个月以来,人民币汇率下行压力明显加大,曾一度快速下滑,突破6.9大关,迫近7。这在我国金融领域还是比较罕见的。各方媒体对于此次人民币汇率下行分析的结果,主要还是集中在中美贸易和特朗普胜选总统等方面的因素,但这些常态化问题并不是此次人民币贬值的全部因素,而存在于我国金融体系本身深层次矛盾问题也许是此次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关键,如果⒄庑┪侍馐崂砬宄,对于我们看待此番以及未来将会发生的重大金融现象,极具参考价值。
方才我们提到的人民币汇率平稳是常态化现象,那么这次大幅度下调恐怕也就不仅仅只取决于常规话题。美国动不动就拿中国与美元的汇率说事儿:大肆称中国是汇率操纵国,其实这是极大的谬误。相反,中国的汇率有很大成分在被域外势力所操纵。而域外势力操纵中国汇率的目的,无非是一要限制中国的崛起;二要搞乱中国经济发展的步骤方寸;三是与国内一些腐败分子和国外金融利益集团的人一起剪中国货币的羊毛,牟取暴利。
严防有人借汇率波动搞鬼
我们看到,人民币汇率快速下行后又强力反弹了一下,并且随后可能还会反复出现这样的局面。究其原因,与操纵人民币汇率的幕后力量有很大关系,因为国外金融寡头和一些国内投机者并不希望人民币贬值一步到位,因为没有了悬念,没有汇率的反复拉锯,他们就无法一次又一次地切割人民币波动带来的利益。此外,通过反复剪羊毛,也会为大量被用于金融豪赌的非法游资活动提供时间空间,掩护他们实现非法盈利后实现“平稳落地”。按照美元与SDR的比价在1.1:1,人民币与SDR的比价为9.358:1,那么用石油为基础的美元,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应该在8.27:1。前题是美国的物价28年纹丝不动,为什么美国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中国物价36年来价格飞涨,哪里有升值的基础?
如果任凭国外金融寡头和国内非法金融投机者利用汇率的持续波动剪羊毛,那么本应属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利益就会被巧取豪夺,中国经济有被做空的危险。
反腐助中国金融经济健康稳定
宋泓均提到,中国近年来反腐败取得明显成效。腐败现象和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使得我国工农业产品的成本支出有所下降,这对于中国的经济环境稳定,民生稳步发展有利。我们看到,中国汇率下调之际,社会并没有出现大的通货膨胀。由于汇率的变化,尽管一些进口商品以及在华生产的合资产品出现了不同幅度的涨价,但中国百姓的生活并未因此受到影响。据权威数据:今年人民币实际的购买力比前年提高了20%左右。宋研究员还补充说,即便反腐让中国的泡沫经济不再做大,从而导致少部分人的收入增长停滞,然而由于同样的钱可以在市场上买到更多的东西,这也让中国的百姓得到了反腐败的利好。
“但同时,中国的反腐也会被国外利益集团盯上。”这个观点让记者有些诧异,难道中国的反腐也会让国外通过金融手段获利?“是的,国外冠冕堂皇地称之为中国政策性红利。刚才我们讲到由于反腐促使国内物价稳定,通货膨胀率降低,而这种反腐红利却能够体现在国际金融领域,国外看到这种反腐红利,通过国际贸易中的美元结算机制和人民币汇率杠杆,就可以将中间利益憋走。美国善于通过国际政治和金融工具达到他们的目的。”宋研究员说。
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而金融领域的反腐败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任务则更加艰巨。这一工作也直接关系到中国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也关乎中国经济和民生。宋泓均非常同意这个观点,他还谈到,人力资源是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关键,如何用好人,用对人,是相关工作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对于一些家在国外,人在国内的,金融主官、要员应当及时发现和清理。另外,前一阶段金融行业大量任用海归的现象也值得重视,一些曾在国外银行月薪数万美元后来回国拿几千元人民币在国内银行当高管不符合基本逻辑。所以要对这些人考察背景和生活来源,对其中存在的疑点必须一追到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我国金融稳定安全,扼制中国金融被国外操控的风险。
针对金融界的反腐斗争,首先要重点关注那些坐在重要管理岗位上的人,看他们是否真的在为中国着想,也就是要“查一查椅子,看一看屁股,摸一下脑袋。”即位子是谁提供的,是否存在被国外操控的可能性;屁股坐在谁提供的位子上;而脑袋又在为谁考虑问题,是为中国和中国人民考虑问题还是替国外资本家考虑问题。从这几个利益相关的角度出发,一定能有效推动金融领域高层管理队伍净化,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我国的金融和经济秩序健康稳定保驾护航。对于有可能渗透或绑架中国金融业的各种管理体系、管理学说,我们应当仔细审视评估,如果发现其确实对中国金融产生不利影响就要要坚决剔除,以免贻害中国经济。
反洗钱法律、法规期待完善
宋鸿均谈到,通过起底案件反映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有待完善。相关法律强制性严重不足,导致成了一个典型的稻草人法律,致使中国金融的最后关口长期唱空城计,真不设防。例如:资金的控制审批需要在48小时内由央行副行长核准,从商业银行基层营业所到商业银行总行需要几天?人民银行的层层报批需要几天?中国是相当2.4个欧洲那么多的人口,这些法律能行的通吗?
【关键词】虚拟货币 洗钱风险 建议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货币支付工具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一方面标志着信息技术革命的成功,但另一方面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给反洗钱监管部门带来新的难题: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对此,监管当局务必要引起重视。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则相对滞后,因此对网络虚拟货币存在洗钱风险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虚拟货币的含义
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符号。比如Q币,网游中的银两等都是虚拟货币。本来只允许人民币兑换网络虚拟货币,而不许反向兑换。然而随着网游产业的发展,民间自发出现了各种网币之间的兑换,甚至可用网币购买通常只有人民币才能买到的实物产品或服务,形成了类似货币的购买力,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正是本文笔者讨论的问题。
二、虚拟货币的用途和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网络游戏里虚拟的钱也会有其真实价值。比如,甲方玩家从乙方玩家那里将账号购买过来,甲方玩家就可以得到乙方玩家的所有虚拟的资产,然后甲方玩家继续玩下去就会容易得多。如果游戏允许玩家之间可以转移,玩家之间就可以在买卖游戏道具时用现实货币支付。如果游戏道具在游戏里由虚拟货币标价,那么真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就被建立起来了。以目前所玩的《大话西游Ⅱ》为例,游戏允许点卡交易,直接可以实现人民币与游戏币的交易。虽然这些交易绝大部分是单向的,而且用户间的支付也受到限制。但是这些虚拟货币都是消耗性的,玩家所消耗的就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的所得。随着日新月异的新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游戏玩家的需求,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之间的兑换率将在游戏玩家间建立起来,虚拟货币演变成为游戏玩家的真正的资产。
三、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以及其成为洗钱渠道的可能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市面流通的基于网络的虚拟货币将近15种,如Q币、百度币、新浪U币、魔兽币、天堂币、联众币、盛大元宝、游戏橘子所发行的GASH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已达到100亿元。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势头不容忽视。庞大的市场空间致使更多的网络运营商介入并开发自己的虚拟货币和支付系统,如社交网络Facebook和新闻集团旗下的MySpace,发展趋势相当繁荣。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与一家调查网联合开展的一项在线调查(4941人参与)显示,83.5%的青年使用过虚拟货币,其中31.9%的青年“经常使用”,51.6%的青年“用得很少”。65.2%的青年将虚拟货币用于购买网站增值服务,此外青年们还将虚拟货币用于兑换、购买实物产品(61.4%),兑换现金(43.3%)。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以来却几乎处于真空地带。
虚拟货币之所以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活动的途径,是因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规模巨大且难以控制
虚拟货币涉及的资金规模巨大,而且运营商可以随意调整虚拟货币的“发行量”,相关机构对此无法控制。近年来,随着QQ网络聊天系统迅速在网民中普及,为方便网民支付服务费用,腾讯公司推出了Q币,官方价格为1元人民币购买1个Q币。网民可通过银行卡、电话银行、实物QQ卡等多种形式购买Q币。据相关部门统计,现有的QQ充值点比起我国商业银行中储蓄网点最多的工商银行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网民购买的Q币存入对应QQ号的个人账户中。目前我国仅网络游戏玩家就有2亿多。这些都是Q币和网游银两的潜在消费者,与此相伴的是Q币的功能也被空前扩大,不仅可直接在网上购买实物,还被一些小型网站用于支付工资,甚至通过网民私下交易兑成人民币也是轻而易举之事。如:笔者在对网络游戏爱好者调查中得知,目前一种名叫《征途》的网络游戏账号价位已经卖到9.9万元,并成交。
(二)时间、地域的无限性造成流动性高、难以被察觉
虚拟货币可以在网络软件的不同账户间任意进行转移,这种转移丝毫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且很难从软件运行的表面发现,相关转移记录也可因网络用户的注销而消失,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侦查都带来很大困难。
(三)相关法律存在较大漏洞
我国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的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上销售,有专门的商家提供虚拟货币的买卖服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实际与理想出现较大差异。据笔者考证,截至目前,我国在虚拟货币方面的规范主要涉及到四个部门规章,分别是:《关于规范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财政部 监察部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中央综治办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文化部、商务部)(以下简称《通知》)、2010年《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以下简称《办法》)。
但据笔者了解,以上相关规章有存在有误区。比如《通知》,增加了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商的审批,等于是增加了行政许可的项目。而这显然和大势是背道而驰的。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我国正在加紧行政许可的清理,一些本来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在逐渐转变成“备案制”或者“核准制”。行政许可的范围正在逐步缩小,企业的自主性加大。两个部委出来的《通知》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几乎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当其行政执法时企业完全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另外、《办法》也存在定义误区问题,是一个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互联网是一个庞大而丰富的空间,法律法规尚且很难有效调整互联网中的问题,而一个存在定义误区的规章,对此恐怕就更加无能为力。人们可以采取换立名目,或者干脆在境外设置交易服务网站的做法,完全可以避开《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兑换性――银商“回流”推手
虚拟货币和实物货币,原本是属于两个完全隔离的“池子”。然而,银商这个中间层次的滋生将两个“池子”进行了交流。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虚拟货币不仅可以购买商品,还允许玩家进行虚拟财产转让,使投机者有机可乘。他们通过多种形式以低价收购虚拟货币,以高价卖出牟利,从而形成了由虚拟货币到现实货币的回流。“实际上虚拟货币的毒瘤不在游戏公司。”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变现、赌博、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控“暗地”。而这个中间层,依然游离在《通知》监控之外。
(五)兼具存款特性
由于网络虚拟货币可以按照客户指令在不同账户上转账划拨,网络虚拟货币就能够随时成为各种存款的生息资产,这是纸币无法比拟的。
(六)监管缺失
2006年底人民银行已经提出虚拟货币也应为反洗钱的监管对象,但现实工作中由于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哪些相关行业列为监管对象,因此缺乏对其监管的具体措施。
(七)发展前景巨大
现在的游戏虚拟货币,还只具有价值流通功能,而不具有市场平台功能,所以目前它只是一种不完善的虚拟货币,是因为它目前缺乏相应的产业基础。然而一旦时期成熟,其将会厚积薄发,形成规模,发展趋势和前景不可估量。那么相对应的就是,一旦犯罪分子利用以上虚拟货币的这些交易特点,将其作为洗钱工具,也将得心应手,大规模使用,难以控制。
虚拟货币的以上特点,相比传统洗钱手段而言,大大降低了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很可能会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洗钱首选。一旦时期成熟,在虚拟货币发展的具有了市场平台功能,成为一种完善的虚拟货币时,其将会形成规模,洗钱风险和金额将更加巨大。如果任由此类“货币”肆意发展,一旦被恐怖、走私和贩毒分子所利用,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相关建议
目前,尽管尚未有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个人向人民银行报告利用网络游戏中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行为,已破获的洗钱案件中也尚未发现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但人民银行应高度关注新技术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洗钱新手段,并加强相关的资金监测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预防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一)对虚拟货币与实物交易进行法律、法规控制
目前,我们应对的主要工作是要加强已出台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避免各机构有章不循,成为一纸空谈,可将文化部、商务部下发的《通知》《办法》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层面,提高法律效力。同时,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快出台一部网络虚拟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尝试运用现实世界价值体系的方法来建立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网络游戏市场根本问题。明确主管部门,定期对网络运营商进行抽查,切实有效的落实此项工作,避免有关企业打球。
(二)建立游戏实名制
尽快实行游戏注册的实名制,在所有游戏ID注册时,必须以实名制注册,这样做,既强化了游戏管理,又对未成年人上网起到限制作用。一个有效身份证信息,在同一个游戏中应该只能注册有限的ID,防止大量利用不同的ID进行交易,有效地控制风险。
(三)控制游戏内大额交易
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之有效的办法,控制游戏内超过正常游戏开支2倍以上的玩家进行交易,对于交易过于频繁、交易额过大的交易,由网络运营商进行登记、关注、甄别与分析,必要时上报反洗钱主管部门,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四)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应尽快将相关行业行为纳入FATF反洗钱法律内的其他行业范畴,出台相应监管法规和操作规程,对其所有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根据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其类似于银行性质的盈利性的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很好的监管体系与强有力的执行机构,运行中的问题只会层出不穷。
(五)建立部门间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手段,由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和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洗钱犯罪行为。
2008年,反洗钱风暴愈演愈烈。在破获了一连串地下钱庄大案之外,6起案件以“洗钱罪”定罪。而从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到2007年上半年,全中国一共只有4个判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官员并不愿意用“进入新阶段”来形容2008年的反洗钱工作,但他们承认,这一年有了新的工作重点。
2003年,国务院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局应运而生。近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详述2008年的反洗钱风暴。
今年反洗钱案涉及近1500亿
《盼望东方周刊》:与前几年不同,今年以来的反洗钱工作好像突出了严厉打击的特征。
唐旭:2008年前9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共协助破获各类案件、包括积极推动审判进程的172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496.1亿元。破案数量是以往同期的2倍。
在两次大的反洗钱行动中,“天网行动”以“洗钱罪”宣判的案件有6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有4起,洗钱罪的判例数量超过了此前所有同类判例的总和。
在“雷霆行动”中,各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45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053.1亿元。这是人民银行参与的历次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中破获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的一次行动。
而2007年,央行协助调查洗钱案件328起,破获89起,涉及金额分别是537.2亿元和288亿元。
2083年以来,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是构建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2007年以来特别到2008年,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成为新重点。
《望东方周刊》: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何?
唐旭:反洗钱的监管范围在扩大,在加强证券、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以外,将对一些特定非金融领域进行反洗钱监管。
在推动洗钱罪的定罪方面也取得突破。
特别是对洗钱活动新动向予以了特殊关注。这包括恐怖融资行为,要弄清楚的资金来源。另外包括国际汇款洗钱、地下钱庄新的运作模式和所谓“热钱”的渠道问题。还有就是现代金融工县越来越多,洗钱分子经常利用新的金融工具洗钱。同时,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国际方面,我们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小组工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反洗钱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上游犯罪主体也应判处洗钱罪
《盼望东方周刊》:法律体系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反洗钱法》实施以后,在推动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方面,有什么具体内容?
唐旭:这个工作刻不容缓。目前《刑法》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同时需要主观方面具备“明知”要件,客观方面具备法定的五种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三个主要表现。
一是只有对所列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才构成洗钱罪。对其他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而是依照《刑法》第312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处理,尽管这也是对洗钱行为的惩处,但罪名不同。
二是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行为人不知道所清洗黑钱的来源的,也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就使很多地下钱庄经营者逃脱了洗钱罪的制裁。
另一个就是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协助”犯,即只有是提供资金账户或以其他形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的帮凶,才会被判洗钱罪。而毒贩、走私犯、贪污受贿者等上游犯罪主体,即使亲自对相关财物进行掩饰、隐瞒、清洗,也不再认定洗钱罪。
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洗钱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因而实践中的洗钱罪判例少之又少。
反洗钱工作帮助重庆巨贪案定罪
《盼望东方周刊》:如何发现官员的腐败洗钱行为?
唐旭:反洗钱部门要想及时发现,在工作中一是要加强与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的业务联系,互通情报,及时从一些待办案件中发现、甄别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者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腐败案件中发现线索。
二是及时与办案的公检法单位沟通。
三是在反洗钱现场检查或从各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线索。比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就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等都需要报告。各地上报的信息汇集到反洗钱监测中心,集中进行分析处理。另一个就是重视群众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因为这些写检举信的人大多数是知情者,一般掌握第一手材料。
当然,我们的调查在程序上是很严格的,不能想调查谁的账户就查谁的账户,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盼望东方周刊》:一些重大腐败洗钱案件是如何发现和调查的?
唐旭:比如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最后认定晏大彬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这一案件案发很偶然:重庆一个小区的保安在检查房屋漏水时发现一套空房里有纸箱装着巨额现金。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房主是晏大彬的妻弟,于是当地纪委对晏大彬进行“”。当时他藏匿的现金有人民币1192万元,美元3.15万元。这个案件因此非常轰动。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在总行反洗钱局的指导下,主动帮助警方调查取证。最后又调查发现,傅尚芳将934万元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分红型保险就有近50万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被告藏匿的受贿所得与其进行洗钱的受贿所得金额不相上下。如果没有反洗钱工作的配合,很难认定其全部2226万元受贿事实。
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也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同时还是洗钱罪设立以来第一例上游犯罪是贪污贿赂罪的洗钱案。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最后晏大彬并没有被判处洗钱罪。
特大地下钱庄案涉及230多家企业
《盼望东方周刊》:最近全国范围内的打击地下钱庄行动,特别是广东破获了大量地下钱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唐旭:自从2007年9月开展“雷霆行动”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先后协助当地警方破获了“珠海万胜友地下钱庄案”、“东莞叶某地下钱庄案”等案件。2008年6月,广东警方在当地人民银行配合下破获了涉案金额28亿元的大型地下钱庄案:广东陈裕潮特大地下钱庄案。此案是人民银行与警方通力合作破获的又一起大型地下钱庄案。
《盼望东方周刊》:这一案件是如何破获的?
唐旭:最初是我们从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了线索。2008年5月,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深圳市福田金博电子商行存在巨额可疑交易。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和关联公司在4个月内累计交易超过6030笔,金额超过28亿元,且资金快进快出,交易对手涉及深圳、北京、武汉、重庆、海南等地的230多家企业。根据调查结果,人民银行立即与当地警方进行了情报会商,警方当天就成立了专案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