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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人才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60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1
目前,我国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还不成熟,大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时间不长,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其所面临的生存压力还是很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只有加强管理工作,与时俱进,创新管理方式,把握时代脉搏,拓展发展途径,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不竭动力。对于任何企业单位而言,加强管理都是生存之本,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必须加强管理工作,通过管理创新获得发展。
1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企业要保障管理的高效率,必须以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为基础开展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也必须走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重视规范管理工作,能够根据市场形势、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情况,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比如:员工聘用晋升制度、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拓展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等,要通过制度建设工作,使事务所的管理工作走向正规。另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是比较繁杂的,也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把各项管理工作理顺,保障各项管理工作能够高效运行;也只有建立规范的科学的管理制度,管理工作才能有本可依,各项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2 加强对人才的管理
吸纳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根本,因此,任何律师事务所都必须加强对人才的管理工作。在人才管理中,首先要明确人才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物所内每一位律师都能严格自律,按照制度规规矩矩的办事,能够向客户展示出一种专业自律的工作风貌。另外,律师事务所要积极紧吸纳人才,积极引进优秀律师,能够根据自己的业务状况,把合适的律师放在合适的位置上,能够为优秀律师提供晋升的机会,满足律师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人才培养中,要能够引入竞争机制,只要是连续性地创造佳绩,律师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晋升,甚至可以晋身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有效提升律师的奋斗积极性。律师事务所还需要加强现有人才的培训工作,定期为自己的业务团队、精英团队提供培训的机会,要鼓励所内律师多学习、多培训,不断提升现有人才的业务能力。另外,事务所要重视留住人才,要能够根据业务情况,为律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解决所内律师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踏踏实实地留在所内开展工作,对人才进行有效的激励。
3 加强对财务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财务的管理,能够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在日常收入上采用统一收费、统一入账的方式,坚决抵制私自收费办案的情况。在财务日常开支方面,要制订严格的预算方案,按照预算进行开支,在每一季度结束后要进行财务开支核算,做好年终财务核算工作。如果是预算外的项目,需要支出经费,小额款型需要打报告,报告通过后才能支取款项。如果是大额款项支出,合伙人必须要开会商讨,Υ蠖羁钕钪С纸行有效把关。在财务方面,各合伙人要有知情权,财务预算必须经过各合伙人统一制定,财务决策也必须得到各合伙人通过。在所内,要统一设置业务提成标准,不搞特殊。公共费用开支要明确授权,要保障各项公共费用支出的透明。
4 加强对业务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必须通过开展业务才能实现发展,因此,加强业务管理工作很重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提供这种服务获得一定的报酬,从而有效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力,实现事务所的自身发展。加强对业务的管理,需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完善各项律师服务职能部门,不同的律师按照其专业特长,有效完成部门工作任务,完成业务量。加强业务管理,就是把专业律师放在专业的位置上,不断提升律师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利用自己的专长更好地拓展业务,这是律师发展之本,也是事务所的发展之本。律师事务所要能够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业务目标,要能够积极鼓励律师确定自己的职业方向,能够看准市场,积极拓展自己的客户资源,以完成业务目标。要能够通过有效的措施,奖优罚劣,调动律师业务拓展的积极心,使他们能够把精力放在业务拓展方面,放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方面,不断提升所内的业务量。
5 结 语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起步晚,发展还不是很完善,其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要保持强有力的发展势头,就必须重视管理工作,加强事务所管理。事务所要能够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严格按照制度推进,要加强对人才的管理,能够积极引进人才、启用人才、留住人才;要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财务支出和收入的合理化、合法化;要加强业务管理,能够积极扩大业务范围,保障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聚会点和伊斯兰教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
本市区、县以上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场所登记)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向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登记要求)
申请登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
(二)该场所的历史和现状资料;
(三)教职人员的身份认定证件;
(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的具体程序,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执行。
第六条(管理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本市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本市信教公民等三人以上组成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概念)
本规定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传道;伊斯兰教的教长、阿訇、女阿訇。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由市级有关宗教团体认定其身份,并向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
非本市的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担任宗教职务或主持宗教活动,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省级有关宗教团体出具的身份认定证件,经本市市级有关宗教团体认可,并向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宗教教职人员和财物收入与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宗教活动安排、传戒施洗收徒、财产登记、生产经营、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对外交往和文书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年度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该场所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的举行)
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场所内举行。
第十二条(禁止性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卜卦、算命、看相、求签、驱鬼治病等活动。
第十三条(大型宗教活动报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的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在举办的三十天前报请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批准,并在举行活动的七天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举行。
大型宗教活动的具体标准,由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申办自养企业的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
未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或宗教团体同意,以及未经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
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财产和收入的保护)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无偿调用。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包括该场所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设施、文物珍宝、宗教用品、信徒捐献的财物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该场所的门票收入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第十七条(文物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文物以及受国家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
第十八条(宗教物品的供应)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供应经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版或核发准印证的宗教书刊,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第十九条(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举办公益和慈善活动。
第二十条(奖励和表彰)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及宗教教职人员在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
任何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定,尊重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传统习惯。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或区、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活动。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停止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处罚程序)
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虽然目前全面市场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数十年,但国内部分地区的科研院所仍保留了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行政命令干预管理工作的情况频发,使得工作人员的科技服务理念落后,无法激发创新热情,提升创新能力,因此必须对科技服务理念进行强化改革。
1.1强化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是服务理念的一种体现,在科技服务和管理中也十分重要。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服务时必须将党的纲领和宗旨牢记于心,加强科研院所内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真实案件为例,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使工作人员明确科技服务的核心宗旨,避免因为个人利益而罔顾集体得失,并通过奖惩制度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他们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能够尽职尽责。
1.2强化业务学习
科研院所工作人员在提供科技服务时,不仅要全面了解科技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对国家政策了然于胸,这就要求个人业务能力必须不断更新和提升。因此,为了强化科技服务的理念,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采用定期培训、日常学习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式,在日常工作当中要求工作人员每天必须观看新闻联播、阅读时政报刊,了解当前国家的各类科技政策。还可以在科研院所内部建立图书馆,定期开展读书活动,采取工作人员自愿阅读的方式,提高他们对科技知识的掌握度,从而保证其在提供科技服务时能够提升工作效率,并确保相关工作的质量[1]
1.3强化创新意识
科技服务工作是辅助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求服务人员也必须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不断提出更有价值的新想法和做法。这就使得科研院所工作人员需要大胆突破传统的管理方式,并结合当前国内科技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律、发展趋势等对服务理念进行创新。同时,工作人员还需要不断强化自身对高新技术的掌握情况,包括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并敢于将其应用在服务工作当中。另外,在服务理念创新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创新的目标,使创新后的服务工作能够向同一个方向发展,从而提升科技服务工作的效率。
2提升科技管理效率
2.1完善管理制度
提升科技管理效率首先就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应结合当前科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由管理部门主导、各科技服务部门参与,从而科学地完善管理制度。科研院所内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新管理制度的框架,然后将其以文件的方式下发到各执行服务部门,并在文件中附加调查问卷,由基层服务人员采用不记名的方式提出修改意见。这样可使管理制度更加符合基层科技服务工作的需求,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2]。
2.2完善激励制度
工作激励对于各项科技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是提升服务人员工作热情的重要保障。省级科研院所在工作中应通过内部政策支持的方式,帮助管理部门完善管理队伍的建设,并为其提供更加透明化的工作环境,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元化的激励制度。一是职位晋升,这是最传统也是最有效的激励制度之一,应将管理人员的晋升途径、方法、标准等以公示的形式张贴在科研院所管理部门内,所有管理人员在晋升时均遵照该规定执行,杜绝发生与执行文件不一致的问题,做到晋升激励制度透明化。二是奖金激励,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可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数量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同样将奖励划分标准以告示的方式张贴在管理部门内,保证激励制度的完全透明化,也避免部分管理人员虚报绩效的问题,保证管理部门人员在统一制度下执行激励制度[3]。
2.3提升实践能力
科研院所的管理工作主要面对的人群是具有高学历、高素质的科研人员,因此对管理人员个人的素质要求也相应提升。但目前部分科研院所内管理人员工作时以经验管理为主,综合素质普遍偏低,在对科技项目了解程度上有时还不如科技服务人员。因此,必须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在管理人员入职后必须强化后续培训工作,采用定期“充电”的方式,寻找更多机会培训管理人员,并为新入职者提供更多的实践管理机会,使得管理创新能够进一步符合实践工作的需求。同时,对于管理者已有的部分管理经验,也需要将其不断地与实践工作相磨合,从而发现管理经验中存在的不足情况,不断完善实践管理工作,在实践中提升和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量[4]。另外,为了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还需要制定“一岗多责”的工作方式,在不增加工作负担的情况下使管理人员有机会参与各项科技服务工作,从而提升其实践能力。
3结束语
为了适应现代科技发展趋势,必须从职业道德、个人业务和创新意识等方面进行强化科技服务理念的改革,并进一步在管理制度、激励制度以及实践能力方面提升科技管理效率,保证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
作者:谢丹丹 单位:江西省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黄昭平.强化科技服务理念提升科技管理效率[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6(3):221.
[2]冯兆滨,涂玉琴,乐美旺,等.强化科技服务理念提升科技管理效率[J].农业科技管理,2011,30(4):59-62.
一、广泛宣传政策法规。举办了二期全县网吧业主学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开展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出动宣传车4次到城乡进行宣传,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宣传,广播条数6条,电视编数8编,召开了两次座谈会,使各网吧业主及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熟悉了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则,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守则,音像制品经营守则,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制度并印制了620套,还印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各50套,发至各经营点,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进行张贴。
三、加强整治管理。一是多次联合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在县领导及网吧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下,对全县网吧进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查处超时经营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规行为,共查处违规网吧22家,停业整顿4家,暂扣主机26台,并进行了罚款处理,切断上网服务信号4家。二是加大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实行群防群治。广泛发动家庭、学校、社会以及街道、乡镇,聘请周初晓等8名社会人士以及学生家长、老师、退休老干部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参与网吧的管理和监督。在新闻媒体、网吧、娱乐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了举报电话,在局大门口设立了举报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6月2日和4日,大队组织全体民警、职工、协警共246人,分二批在县委党校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封闭式教育整训,邀请县纪委和县委宣传部领导分别作了纪律作风和形势教育讲座,进行了法制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查摆了队伍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剖析问题根源,提出了整改要求。召开了“三严三实”主题教育动员会,开展党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组织民警观看《阳光下的阴影》等警示教育片。开展帮扶教育,组织机关民警到大队联系村开展扶贫帮困活动,了解困难群众疾苦,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加强从严治警,认真查处队伍纪律作风问题,上半年分别对一名民警、一名协警作出了纪律处分。
大队每月组织一次法制检查,每月通报,每季度开展一次讲评和业务培训。切实组织开展法制整治行动,今年以来,严格按上级要求开展了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改、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四公开、四整治”等专项行动。认真清理排查,组织对__年12月以来各办案单位执法办案情况进行全面“回头看”,对纠费、罚款依据、项目、标准以及涉案财物处罚开展自查自纠。一是规范收费,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进行公示,取消新车上户事故救助基金、驾驶人学习培训费等收费项目。二是查处“三案”。对一名协警在执勤时收受香烟、擅自放行违法车辆的行为进行了查处。三是加强涉案财物管理,明确专人负责。
大队坚持以民意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尺,强力推进警务调查工作,提高群众满意度。大队车管所、驾管股、122中队等窗口单位坚持星期五下午例会制度,在加强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培训的同时,加强纪律作风教育,对一周工作、服务情况进行讲评,促进提高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在大队交通违法处罚中心新设了排队叫号系统,增设了服务窗口,使办事更加快捷、方便。加强中介业务和机动车检测业务的监管,组织对中介机构业务代办人员进行培训,全面登记造册,实行挂牌上岗,规范管理。针对机动车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后,存在的服务态度不佳、索拿卡要等问题,大队多次约谈公司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大力推进警务调查工作,采取出警途中加强与报警人联系、业务办理现场回访、设立群众意见受理岗、电话回访等举措,加强与报警人、办理业务群众的沟通,主动征求意见,及时化解矛盾和误会。今年一季度,车管业务警调排名全市第一,122接处警排名全市第三。
一是加强媒体宣传。在《__手机报》、红土网__分站设置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周刊出二期。邀请电视台记者随警采访10余次,__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天进行交通违法曝光,“法治__”栏目播出8期专题节目,利用微信、微博交通信息30余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信息8条,受众达10万余人次。二是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以中队为单位,分别召开了货车驾驶人、校车安全工作会议。民警到客运校车公司、中小学校讲安全课104堂次。切实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安全一节课”交通安全讲座和“请你看到我”“六一”儿童节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大队法宣股和各中队共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活动36次,参加活动的学生、幼儿达2万余人次。三是打造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一条路”、“一条街”。与梅仙镇政府联合,在G106梅仙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一条路”、“一条街”活动。利用镇“村村响”广播,每天播送交通安全宣传10分钟。
组织开展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旅游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等,共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30处,提出整改措施,呈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办函》,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切实加强重点车辆管理,大队重新调整组建了重车管理办公室,加强管理力量,召开客运校车安全会议28次,逐公司、逐校上门排查,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下达整改通知书16份。加强早晚放学时段的路面监管,共检查校车136辆次,查处校车违法行为9起。
按照上级部署,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九打九治”打非治违行动,集中打击、整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至6月底,共查获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8722起,其中现场执法5372起,涉牌涉证412起,“三超一疲劳”983起,酒后驾驶39起,闯红灯14起。突出重点,加大货运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在县政府统筹部署下,形成了“政府主导、乡镇属地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治理机制。大队组建了治超中队,配备警力21个,实行常态化管理,加强路面管控。平时早出晚
归,每周加通宵班两个以上,节假日上路,严格执行“三个一律”:超载车辆一律卸载,加装货厢栏板的一律恢复原样、违法驾驶人一律记分。上半年共查处超载979起,切割货厢栏板196辆,行政拘留3人,辖区货运严重超载现象得到有效控制,路面秩序明显好转,因超载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显著下降,今年以来,未发生一例因超载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持之以恒做好城市创建工作,针对城区交通存在拥堵和停车难问题,与城管部门联合开展了城区道路交通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提出了长远和近期治理方案。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常态化管理,路面民警坚持重点路口值守、提前半小时上岗、延迟半小时下岗、节假日流动巡查制度,加大对乱停乱靠、不遵守交通信号行为的查纠力度。对城区道路隐患的排查,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和停车泊位建设,上半年城区共新划临时停车泊位61个,增加小区停车位200多个。
争取县公安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强力推进派出所管理交通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今年元月底,县公安局制订下发了《公安派出所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办法》。2月10日在童市镇召开了派出所管理交通工作现场会,3月20日在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会上,对派出所春运交通安全进行了总结表彰。大队加强对派出所管理交通业务培训,分别于2月中旬和3月下旬组织派出所交通专干进行了集中培训和到122中队跟班培训,各中队也组织开展了随岗培训。派出所管理交通工作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尤其是在今年春运安全工作中作用明显,承担了辖区交通事故接处警和集镇疏堵保畅工作,提高了路面见警率,确保了快速出警。为在今年春运人车流量剧增的不利局面下,取得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于往年,无严重交通堵塞、重大交通事故下降、群众满意度提升的良好业绩提供了保障。
加强组织部署,以“四项建设”统筹公安交管工作。大队成立了“四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成立了4个专项工作组,将工作责任、任务逐项分解,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协助单位。6月18日召开了“四项建设”工作推进会,进行了业务辅导培训,对“四项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单位加班加点,认真做好信息录入和其他基础工作。
我队上半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差距和不足,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防控压力非常大。存在农村摩托车“三无”现象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货车超限超载易反弹等等管理难题,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二是队伍纪律作风上,个别民警、协警还存在党的群众观念不牢,履责不到位,执法不规范,服务质量不优的问题。尤其是协警队伍,人数多,队伍庞大,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三是警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基层中队警力严重不足,个别中队民警调离后,警力未补充。一线民警超负荷工作,承受压力大。下半年我队将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训。切实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争创“为民、务实、清廉”警队活动,践着“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教育,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健全完善协警管理制度,为确保公安交管工作取得新成效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纪律保障。
(二)大力推进“四项建设”。以“四项建设”统筹公安交管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考评与督促检查,每月通报,确保如数如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达到“一年一个样、三年大提升”的工作目标。
(三)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国发[__]30号文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村”,推进派出所管理交通安全工作。
(四)加强事故防控维稳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全年重大交通事故下降、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发生、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严重“三堵”群体性事故发生的目标。
1、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文明交通意识。
2、深入开展“九打九治”打非治违行动。重点突出治超,加强常态化管理,保持路面监管力度,推进部门联动,强化源头管控,确保超载现象不反弹。组织开展摩托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探索摩托车安全管理有效模式,加大对“三无”摩托车的打击力度,提升摩托车上牌办证、进保率。定期组织整治机动车涉牌涉证、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等行动,提高现场纠违率。
3、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政府牵头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确保道路交通隐患治理到位。推进道路交通“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争取省安委会“九打九治”打非治违驻点督导单位的大力支持,解决部份交通安全标志及设施。
(五)推进城市创建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与建设工作,推进停车场、公共停车位建设。加强文明创建交通秩序常态化管理。完成县委、县政府交给的各项创建任务。
公共场所应重点防范的治安问题
治安管理从本质上讲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公共场所管理属于治安管理的一部分,当然也是一项防范性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有效管理,防止治安问题在公共场所发生,保证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因此,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应重点放在防范那些对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治安问题上,这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关键。
(一)群死群伤性事件
公共场所是人们工作、生活必然涉足的场所,场所中人员的数量众多,因此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公共场所中,最严重的治安问题莫过于发生群死群伤类的事件,如,因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等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秩序混乱导致的拥挤踩踏所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因敌对势力发动恐怖袭击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等。群死群伤类事件一旦发生,不但会直接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民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把群死群伤类事件作为治安防范的首要问题。
(二)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
公共场所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人们每天都要在公共场所中活动,场所秩序的好与坏、场所环境的安与危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影响很大。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一些暴力、血腥案件,如大庭广众之下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凶伤人、打砸损毁财物以及抢劫、、绑架、劫持等,会给现场目击群众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新闻媒体对这些恶性案件的报道,也会使得知消息的民众产生不安心理,影响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将这些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性案件纳入重点防范的范围。
(三)其他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秩序混乱是公共场所发生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原因。只要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即使在秩序井然的情况下,也会有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而无论发生何种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都会对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也应把防范各种治安、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以及治安灾害事故,作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效管理公共场所的先决条件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对公共场所的规律、特点以及管理依据、管理手段等一系列情况的了解、掌握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想管理好公共场所,管理者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
公共场所面广、量多、情况复杂,是治安管理的难点,因此,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是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前提。要实现对公共场所情况的全面了解,需要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
公共场所的范围包括公共场所的总体范围和每一类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两个方面,掌握公共场所的范围是管理好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掌握了公共场所的范围,才能保证把所有应当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都纳入到管理之中,避免出现漏管问题,如果做不到,公共场所就不可能管理好。
2.了解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因此,每一个分管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都必须详细了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包括场所的类型、数量、位置、建筑结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尤其要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动态变化情况。这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具体情况的了解,管理工作就失去了依据和抓手。
(二)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归根结底是一项防范工作,而防范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管理者对公共场所治安特点的了解以及对各种治安问题发生、发展规律的把握。可以说,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了解得越全面、越深入,对治安形势的预测就越准确、越及时,对治安问题的防范就越严密、越有效。在具体内容上,不但应了解公共场所总的治安特点,还要详细了解每一类公共场所各自的治安特点,从而发现问题,掌握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防范方法,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而要想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就必须深入到各个公共场所中去,脚踏实地搞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决不可想当然地认为情况应该如何,并轻易得出结论。
(三)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这就要求管理公共场所的治安民警必须熟练掌握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每项管理措施、方法和手段都有法律依据。在掌握法律、法规时,一方面要详细了解法条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还要明确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因为,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对同一问题可能同时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民警如果不能正确辨别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和适用范围,就可能出现不当适用甚至错误适用,导致执法错误或者影响管理效果。
(四)了解和掌握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
了解和掌握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基本情况、治安特点以及法律规范,是搞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前提,但是,要想使管理工作产生实效,还必须掌握具体的管理手段并学会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这就如同参加散打比赛,选手必须首先掌握一定的格斗招数和技巧,才能在比赛中克敌制胜。治安管理的手段很多,可以用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手段有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禁止、取缔、收缴、巡逻、守望、治安耳目、宣传教育、设施防范等。以上是管理好公共场所首先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再辅之以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就不难搞好。
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般方法
针对公共场所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结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范,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审批备案
审批和备案是公安机关了解公共场所情况、掌握公共场所信息的一个有效手段。公安机关要想把公共场所管理好,必须首先对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通过对公共场所进行审批、备案,审查并登记公共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具体种类、数量、分布以及经营者、从业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为开展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制度
严格周密的管理制度是堵塞公共场所治安漏洞、消除公共场所治安隐患、保障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有效举措。公共场所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开展管理和经营活动,可以有效减少和消除案件、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几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执行的一项管理制度。公共场所中,除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等少数场所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公益场所外,其他绝大多数公共场所都属于商业经营性场所,是提供各种服务的企业。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场所秩序与安全的维护者,有指导公共场所开展安全防范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又具有安全防范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使制度做到科学、严谨、准确和周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只要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去做,就可以有效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各类公共场所的不同性质、特点和存在的治安问题而各有不同,但均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地堵塞治安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2.治安责任制度
治安责任制度是为了使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而制定和实施的、具有保证性质的制度,是为了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治安责任制度由公安机关帮助和指导公共场所制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责执行。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使安全管理制度所要求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负责人和执行者,同时还要规定对执行制度不力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任务。
3.治安培训制度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主要是起指导和监督作用,治安防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他们是治安防范的真正主体。由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是安全防范的专业人员,不懂得如何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治安教育和培训。培训的内容,一是要讲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要求,使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能够认真领会、自觉遵守;二是介绍公共场所的主要特点及主要治安问题,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自己所在场所所面临的治安形势心中有数;三是教给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基本的安全防范的技能和方法,使其能够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应用,发挥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作用。
(三)配备人员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最终都要落实到人的身上,由人来完成,所以,人是决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由于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涉及到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两方面的主体,因此两方面都要有人员上的要求。
1.公安机关应当有负责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门人员
公共场所范围广、数量多、情况复杂、治安问题多样,是治安管理的难点,管理的难度很大。当前,基层派出所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要力量,虽然在分工上有专门的警力负责管理公共场所,但是由于派出所的工作十分繁杂、临时任务很多,因此分管民警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致使很多情况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大量治安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的制度和措施无法贯彻和落实,从而使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派出所应尽量搞好警力与工作的调配,使分管民警可以心无旁骛、不受干扰、专心致志地开展工作。
2.公共场所应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专职人员
在公共场所中,绝大多数场所都属于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业企业,而到场所中活动的群众就是这些场所的顾客,是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企业有为顾客提供安全环境的义务,因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担起责任。同时,公共场所安全与否,也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很难想象一个连秩序和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场所会有人敢去,而没有顾客,又何谈赚钱。因此,公共场所应当高度重视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有条件的场所应当成立专门的安保机构,聘请专业的保安人员。安保人员应当和场所的其他从业人员一样,成为场所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必备的人员。除公安机关以及场所本身的人员外,还有一种人也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不可或缺的,即治安耳目。治安耳目既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场所本身的人员,而是由公安机关建立、由公安机关领导和使用的、专门用以搜集情报信息的特殊人员。他们虽不是场所职工,但却能了解和掌握很多公安机关和公共场所都无法掌握的情报信息,对于管理好公共场所,尤其是对发现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好的治安耳目所起的作用,是多少个普通职工和群众都无法比拟的,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耳目加以充分利用。
(四)完善设施
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需要靠治安民警以及场所的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人的因素是场所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不过,人也有很多的局限性,人的精力、体力、注意力、感知力等都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配备一些专门的设备作为人力的补充,从而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的“三防”结合,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根据公共场所的治安特点,场所应当配备的安防设施主要包括监控设施、安检设施、报警设施、消防设施等,这些设施配备得数量越多、功能越先进,治安防范的效果就越好。公安机关应督促公共场所及时安装相关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绝不能成为应付公安机关检查的摆设。
(五)强化检查
公共场所多数都是商业性经营场所,是商家,而商家的根本目的就是营利。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场所的经营者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防设施和安保人员,这笔设施和人员的费用无疑要由商家承担,并且无法直接给商家带来利益,因此商家多有不愿,往往想方设法搪塞和应付公安机关。为了不被商家蒙蔽,民警必须经常深入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查看场所对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安保设施和安保人员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同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督促场所尽快整改,防止出现更为严重的治安问题。在进行治安检查时,既要检查证、照齐备的正规场所,也要检查证、照不齐甚至没有证、照的非法营业场所,不是去查其是否有证照、是否手续齐备,而是去查其是否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否则,这样的场所一旦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上级机关进行责任倒查时,分管民警一样难辞其咎,这是民警特别需要注意的。
(六)宣传教育
在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治安宣传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以治安形势、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的方法、手段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和教育手段,使群众明白在公共场所中什么是安全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危险的、不能做的和应当防范的,从而自觉远离危险、远离不法分子,不让治安灾害事故因自己的愚昧无知而发生,避免因自身的疏忽大意而遭遇不法侵害。只要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安全防范的能力增强了,治安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活动就失去了危害的时机和侵害的对象,公共场所的秩序与安全就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宣传教育是一项影响面广、成本低、作用大的治安防范手段,对于堵塞治安漏洞、消除治安隐患具有很大作用,可以在各类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广泛运用,应当大力提倡。
西双版纳州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两县一市现共有律师事务所15所,其中勐海县1所、勐腊县6所(其中合伙所2所,个人所4所)、景洪市8所。执业律师7 8人。
主要困难:
1、刑事案件中律师依法会见看押当事人难。看守所内停车场所宽敞但律师的交通工具不能进入,从大门到看守所路远费时,会见时间更加捉襟见肘。
2、刑事案件中在公诉机关查阅卷宗难。人难见,门难进,话难说,电话难打,律师明显感觉到办案检察官在找借口拖延或拒绝。
3、调查取证难。在有些案件中律师已有确切证据证明有的单位或个人持有相关的材料,但拒不提供。
4、律师费诉请败诉方承担时执行难。胜诉方预付了律师费,法院判令败诉方承担时,败诉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给胜诉方和律师造成心理负担。
主要问题:
部分律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个别律师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求富心理和手段不够健康;少数律师与少数司法人员之间不够协调;个别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外地律师来当地执业,呈散兵游勇状,无法管理。
困难和问题的原因分析
西双版纳州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公众和部分单位,对律师还有一些偏见和认识上的误区。二是由于收入的差距,部分人“官本位”思想作祟等因素,部分司法人员和部分律师之间协调沟通不畅。三是司法机关管理制度的某些条款与律师依法开展诉讼的合理工作要求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四是律师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律师的不当行为导致了社会偏见,因而出现了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问题的成因,一是部分律师放松甚至放弃了政治修养,在一些敏感问题上没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社会责任感,甚至单纯地认为律师就只是收费打官司,只在法律条文和实事之间游走。二是少数律师违规办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导致部分律师与部分司法人员的交往艰难。三是个别律师事务所忙于业务,疏于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四是由于缺乏长效律师培训机制,加上部分律师后天自觉学习充电不够,难以尽快建成复合型人才的律师队伍。五是外地律师来隐蔽执业,由于脱离双边监管,其中不少人不能很好地自律自治,出现了一些问题。
推进律师制度改革途径和措施的
几点建议
1、增强律师自律意识,提高律师自治能力是前提。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公众对部分律师的偏见和误解以及律师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一些律师缺乏荣誉感。因此,律师队伍必须加强自律管理,提高自治能力。
2、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是保障。
要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形成制度,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律师队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欠佳,知识结构单一,办案质量不高等现状。
3、形成制度 统一管理 互相监督是关键。
有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使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办案并行不悖。
4、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切入点。
司法局、律师协会加强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定期监督、检查、评比、奖惩,奖优罚劣,使其有生存危机感。
5、加强对外地律师在当地执业的统一管理是妙方。
乙方: (施工人员)
乙方在甲方所管辖的项目部内进行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望甲乙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工资标准:
第四条 工资结算:
一。质量管理
甲方对乙方提供质量要求和技术交底,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精心操作,以确保工程质量。绝对服从工地质量管理人员的正确领导。在日常质检和分项工程验收时,必须达到所订标准。
二。 安全生产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设施,为乙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教育。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服从工地安全员的管理,杜绝违章作业,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发现和上报自己操作区域内的一切安全隐患,严禁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内作业。如乙方违反安全制度,则必须接受安全员对违反者的经济处罚,如乙方人员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 生活管理
甲方为乙方提供热水,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乙方要讲究卫生,遵守甲方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
四。 现场管理
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爱护财物,严禁偷拿工地用料,如有违反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严惩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五。 文明施工
乙方除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程外,还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对工作区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整洁、卫生。严禁将施工用材料到处乱放。2、乙方必须保证其材料堆放地的材料堆放整齐、有序。3、工地上严禁酗酒、打架闹事等不良行为。
六。 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按合同法规定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按合同规定,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则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项目经理部 代表: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