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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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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篇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并称“行政法三驾马车”,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行政强制法》则是平衡权利与权力,充分保障法律救济,实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由此给城管执法过程强制适用提出更严更高要求,笔者结合城管工作实际简要分析行政强制法在城管执法领域中的影响(由于各地城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职能不一,难以一一具体阐述):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城管执法面临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城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以规章、政府文件为依据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随着行政强制法实施、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工作进一步深入,目前各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城管执法都是间接引用的,从行政法规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横跨几十部法规。城管执法缺少专门统一法律由此带来了执法主体资格,适用法律依据等一系列问题,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只是行使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某法某一项。

2.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而具备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又无从鉴定,依据公务员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执法人员必需为公务员,因此就带来了大批事业性质执法人员领取执法证后能否具备资格执法问题。可喜的是今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正进行对事业单位人员执法身份规范,进一步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城管执法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步伐。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佣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这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内受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就无权实施行政强制权。

3.违建强拆执行程序周期过长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60日复议期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2篇

一、基层政府“项目建设”中“征地拆迁”工作现状

自2010年7月中旬以来,s市已经依托“铁锤行动”开展征地拆迁行动213次,拆除全市违章建筑1650余栋,总建筑面积达1702500余平方米。2012年是s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达76个,涉及征地拆迁土地达50万余平方米,例如,仅j镇就有“征地拆迁”项目61个,其中省、市重点项目31个,涉及全镇15个村(居委会)、居民约4400余户、土地约39000亩。2012年1月至5月,s市重点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842158万元,占全年计划投资额的30%,低于序时进度11%。以上数据说明:s市项目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工作出现量大、困难多、进展慢、涉及面广的现状。

二、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从立项合法到拆迁许可,从规划红线到拆迁锯齿线,从进场公示到协议补偿,从行政裁决到司法强拆,都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但是在s市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程序违规现象严重,甚至缺少最基本的书面通告公示程序,只是村干部在村民中的口头传达,导致很多村民不能及时、准确了解信息,从而引起群众的误解和不满,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进行公告的,也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没有按规定听取群众意见。

二是“征地拆迁”补偿无法定的统一标准。s市政府在2011年12月颁布了《s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s府[2011]208号),对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征地经费实行包干的程序做出了规定,但不够细化,村民目前要求每亩少于5万元的青苗要按5万元补偿,每亩多于5万元的青苗又不同意按5万元进行补偿。同时,《s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s府[2011]181号)也在一定区域施行,该办法以青苗的株树和土地面积为标准进行补偿,根据不同作物每株补偿不同的价格,从而导致每亩的补偿价有的高于5万,有的低于5万。此两个文件的执行没有统一的标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目前,s市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布的规定,仅仅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出现不确定性和变化性。

三是土地权属的法律争议。主要是村委会与当地驻军的土地权属存在纠纷。例如,榆林外港项目中部分土地部队和安罗、六道2个村委会有争议;半岭温泉项目中167亩土地,警备区和落笔村委会有争议;福海苑安置项目中120亩土地,部队和田独村委会有争议,另外榆红村委会龙虎园周边也有70亩土地与部队有争议。存在土地权属法律争议的主要原因:村民世世代代都在这些土地上生产生活,但是没有办理土地证,上世纪80年代,部队在多数村民不知不觉情况下办理了土地证。这些存在争议的土地,部队依法取得土地证,但是一些村民普遍反映,该土地证申请材料上的村民签名存在冒名情形,该土地证是违法取得。

四是打击“抢建抢种”的法律依据不足。目前s市大部分征地项目都存在村民抢建抢种等违法现象,为防止该类现象出现,各镇村干部之前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做村民的思想工作、拆除抢建的建筑、派人员围堵征地项目路口等等,但是对征地范围小的项目可以控制,对征地范围大且持续时间长的项目就无能为力了。而打击抢建抢种行为的主要依据是:s市政府2009年的《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和《s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s市m规划区抢建抢种的通告》(s府〔2009〕8号)等文件。这些文件对“抢建抢种”行为的界定不明确,对该行为的认定不具体,并且法律依据的层次不高,在群众中缺乏威信,目前不能完全适宜本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需求。

三、对策和建议――以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的服务和监督职能为视角

为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职能作用,更加主动地服务h省发展大局,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针对s市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结合s市乡镇检察室工作实际,建议对策如下:

一是强化保障意识,增强“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的责任感。s市今年被确定为“项目建设年”,市委、市政府提出 “建设更加卓越更加和谐的城市”的理念,这必然迎来全市上下加大投资力度,加速项目进度,加快建设发展的良好局面。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应该站在转型跨越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服务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主动和自觉地服务大局。例如,s市检察院主要领导作为s市重点建设项目“供电局某环湖变电站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多次深入调研,化解六盘村村委会9.82亩地的征地补偿款纠纷问题,促使该项目顺利推进。同时,s市检察院派出10名干警组成的2个工作组,依托2个乡镇检察室,协助推进基层镇政府项目建设工作。其中,x检察室与其一工作组共参与辖区镇建设项目12个,约占镇全部项目的20%,6个月后完成征地拆迁项目4个,约占参与项目的33%,这些项目多是镇里多年积压的征地拆迁“硬骨头”,x检察室与工作组成员积极发挥检察干警悉熟法律、政策优势,与镇里的工作人员一起攻坚克难,有效助推项目快速进展。其主要工作方法:一是多次到“钉子户”家走访,以诚感人,以理服人,达到自愿搬迁的目的;二是在思想教育、拉近感情的基础上,采用法律、政策攻心的策略,依法服人,劝服“钉子户”同意搬迁支持国防建设,达到和谐拆迁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