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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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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作用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別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2]刘剑,浅谈建筑工程法规体系,《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9.

[3]王卓甫,杨高升,刘俊艳.现行建设法规对工程交易模式发展影响的分析[J].建筑经济.2008.07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合同评价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加入WTO后与国外经济交流的日益加深,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也将不断地向符合国际标准的方向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是经济合同中的一种,是整个合同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具体指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签订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多部门多领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涉及面广、个体差异性突出的特点。合同管理的成败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运作和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虽然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但与国外合同管理体系相比,还是有着相当的差距。

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涉及多部门交叉合作,其复杂性极高,这也就决定了施工合同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发展很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如果处理不当,会为以后的工程损失埋下伏笔。当今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为与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问题。

2.1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的时候,由于签订人不够仔细,使得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某些条款没有写清楚写明白,甚至没有写进合同;有些部分的措辞不够严谨,容易引起歧义;现代建设施工合同十分复杂,合同需要规定的十分具体、明确,但有些单位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上述这些缺陷都极易导致合同的履行困难,而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又很容易引起争议。

2.2 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经济的发展大环境下,虽然我国在不断地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上世纪80年代,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形成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规。1999年起实施的《合同法》是程序法,对于建设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缺乏监督、处理的依据。也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诸多问题无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3 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在过往种种的合同实施纠纷中我们不难发现,现如今建设施工企业的经营运作还不够规范,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在部分案例中,施工企业为了手续的简化,往往避过国家规定的招投标过程。而在签署合同时,合同双方既不按照已有的法律规范拟定合同文本,又不根据工程施工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而对合同条款抠的不够仔细,对发生违约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没有做出书面上的明确规定,这些行为不仅将合同流于形式,更是增加了合同损失和经济纠纷的危险。而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合同管理上缺乏法律意识的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往来信函、工程签证的必要记录和保管,在出现纠纷后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在获得工程施工许可后,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工程队,从中获取利益,造成了责任人的不明确。

2.4 专业人才匮乏

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已经存在了许多年,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却极度紧缺。如今的建设工程往往非常复杂,合同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合同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合同管理,避免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在出现纠纷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等。然而,由于合同双方单位的不够重视,缺少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甚至指示一般工作人员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如今真正意义上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及其匮乏。

2.5 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

现如今的社会是信息化社会,社会的每个角落都离不开信息化,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工程单位对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单位对合同管理的投入过低,造成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程度很低,往往采取纸质的信息往来,效率低下;而对于大量的合同相关材料,其合同管理手段又非常落后,不能够实现快速高效的合同管理。

3 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相关建议

如前所述,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存在诸多的弊端和漏洞,接下来本论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案,以供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3.1 尽快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施工合同双方在工期和善后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依据现实案例做出相应的调整,唯有如此,才能够使建设工程有法可依的大环境得到保障,也可以提高效率,将诸多纠纷快速的解决。

3.2 加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工作的严格管理,有利于评选出最佳的施工单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合同双方的互相监督,避免出现贿赂、谋私利等不良行为,从而避免由此引发的工程事故。

3.3 加强法律意识

如前所述,合同双方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会为今后的合作带来隐患,所以说,合同双方都应加强相关法律意识,在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应该由双方主管人员共同起草,对合同中的条款仔细推敲,认真约定,将所有相关内容落实到合同当中,尤其是对前述的违约条件的约定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该达成书面共识。在日常的工程交往中,注重往来信函等重要依据的保存和管理,在合同出现纠纷后,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3.4 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意识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视本单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时注重使用相关专业人才进行专门管理,并完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尤其要加强施工羡慕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切实的做到专业的人员管理专业的合同材料。

3.5 加强施工合同的监督工作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当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完善合同监督:一要现场监督工程队、项目小组以及分包商的工作,协助其工作来落实合同;二要对监督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协调与他们的合同关系;三要收集并保存各种工程资料,对各种信函、指令、会谈记录和账单,以及合同变更等做相应的监督控制;最后要参与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报告,并经常性解释合同。

3.6 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企业需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的投入,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注重外界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并不断改进自身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从而最终使整个建设工程受益。

总结

伴随着我国近二十年的经济腾飞,我国的建设工程也呈现了井喷式的发展。随着工程量的日益增加,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也不断体现,其中施工合同的管理问题成为现如今建设工程的主要问题之一。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善会直接导致合同纠纷,经济损失,工程停工,甚至是法律介入,所以说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当务之急,本文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合同管理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法以供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借鉴。

参考文献: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存在原因

建设工程带资投标现象由来已久。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带资投标现象得到了治理,但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招标单位的领导好大喜功,贪图政绩,脱离实际,热衷于搞工程建设;二是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带资投标的做法能够得到招标方及其上级领导的认可和赞同,招标审批也就能够顺利通过;三是投标人出于对招标人的诚信和某种利益关系,自愿或不自愿的带资投标;四是责任追究乏力。对带资投标后招标方无法履约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只要不是个人经济方面的原因,一般难以追究招标方领导的责任。

二、产生的危害

1、规避招标投标。一些招标人以没有建设资金为理由,将投标人能否自带资金、自带资金的多少作为投标条件,在法律法规之外人为设定限制条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为一些关系户中标寻找到了借口。

2、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标人常常因自带资金困难或无法按时筹措资金,这样,一是工程难以按期完工,有的成了“半拉子工程”;二是中标人将经济困难转嫁给建筑民工,致使农民工无法领取工资,引发社会问题;三是中标人将经济困难转嫁给材料供应商,四处赊购施工材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3、规避国家应有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监管,造成违规工发、重复建设。因资金监管是国家主要的经济监管手段,而招标人因一时不需要国家提供建设资金,便擅自开工建设,使工程形成既成事实,扰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4、违反群众意愿,增加群众负担。一些建设工程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脱离实际,超前建设,资金来源又没着落,招标人便利用手中职权,有的搞“三乱”,有的向农民伸手,结果“好心办成坏事”,遭到群众反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不正之风蔓延。

三、治理对策

1、严把审批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管,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带资投标,对没有筹措项目资金或没有落实资金来源渠道的项目,坚决不准招标,严格把好招标审批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审批带资投标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管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发展现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主要是通过建筑市场实现的,而合同则是维系市场运转的主要因素。建筑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各主体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强化合同的法律约束作用, 确保建筑活动协调有序地运行。目前,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我国合同管理工作正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但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很多承包商签订了工程合同,片面地重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了解和认识,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产生严重违约,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很多承(发)包商虽签订了工程合同,但只片面地重视工程的成本、进度和质量管理,对合同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没有深刻分析、理解合同的条款,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下面简述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发包单位没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力量,遇到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并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承包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对合同管理的本质认识不足,只重视公关和商务标管理,轻视合同管理和合同管理分析,甚至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履行签约,便临时抽调人员予以应付,这也是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所在。

2.建设市场主体不成熟

建设市场的主体是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委曲求全。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目前的建设市场存在着重工程质量、轻合同管理的倾向,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意识,合同履约程度低,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都难以保证,从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也阻碍了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影响了国内的建设企业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

3.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 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源头”控制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设领域,制定从项目可行性研究至工程交工验收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整个过程全部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活动依法进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规范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有所遵循,确保所签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的的合同管理制度,一是指企业就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如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的账单审查程序、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工程进度付款账单的审查批准程序等,建立和健全具体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保障管理流程的顺利实施;二是指企业及承包项目个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供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3.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

建立企业内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合同管理专业化。企业要制定专门的合同履约管理办法,对证据的收缴、人员的固定都要研究,建立合约管理层,即法律顾问下的管理层,负责合约履行,成立人才库。在组织机构中设立合同管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员,并具体定义合同管理人员的地位、职能,确立合同与成本、工期、质量等管理子系统的界面,将合同管理融入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此外,需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制定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过程签证。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4.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迫切需要。但是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工作,它具有全局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极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因此企业应重视培养合同管理人才。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以及经常采用各种培养方式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同时再结合岗位考核制度,来提高他们的责任心,这样必然能提高整个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宇清.谈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J].山西建筑,2008(36).

[2]程春梅.关于工程合同管理的探讨[J].广东科技,2010(6).

[3]王波,冉晓霏.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小议[J].科技资讯,2007(15).

[4]林广法,赖永军,柴剑锋.工程合同管理初探[J].项目管理技术,2009.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建筑业的事故发生率仅次于矿山行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已经严重阻碍了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了有效遏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施工企业要全面贯彻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法律意识,使其明白“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道理,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提高工程的投资效益。基于对安全的认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文章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 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制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制,全面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已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以法制的权威来规范建筑市场。通过教育逐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激发安全责任感,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政府安全监察,加强保护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约束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惩办忽视安全生产,导致安全事故的失职人员。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要搞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企业必须设定包括为制定、实施、审核和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管理目标所需的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有较强的责任心。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有较强的安全责任意识,能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项目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和落实,配备专职安全员,承担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同时,还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列为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评比竞赛、经济承包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三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要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要齐全、针对性强,体现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指导企业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能让全体人员体会并理解透彻,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坚持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预防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措施,而且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安全教育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管理人员重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的教育培训。对企业全体员工应建立企业、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地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检查能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组织必须配置较强的力量,对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各方位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深入生产现场,主要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员工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检查,决不能敷衍走过场。通过查制度、查思想、查管理、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使安全管理自始自终贯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

4.安全监察制度

安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和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惩戒制度。执法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法律观念,转变思想,改革细化安全管理监督程序,全面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法规、治理事故隐患、降低伤亡事故,重视安全生产。另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不断地学习,丰富自身的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总之,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制度条例,要认真落实企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安全生产,积极探索,加强管理、不断创新,才能保证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取得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5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7-0298-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 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 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1.4 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5 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6 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1.7 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8 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第7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价款调整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便于发包商控制投资的优势,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首次明确指出总价合同有两种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和以施工图预算发包形成,同时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选择单价合同,对此形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结算过程中较容易产生纠纷。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总价合同结算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总价合同特征分析

通过对以往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结论: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对而言较为固定的价格,以用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在签署总价合同后,可在专业条款中约定风险幅度范围,即在此风险幅度范围内价格固定不调整,但超出风险幅度范围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合同范围内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不作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在表面上对合同状态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业主在总价的基础上已进行事先补偿,量与价的风险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发包方倾向于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可见对发包方而言签订总价合同的优势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总价合同工程结算纠纷现状透视及分析

2.1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工程项目建设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因素,因此工程变更就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工作。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类因素时,承包商认为变更内容属于自己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故向业主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变更将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投资,因此,双方产生纠纷[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四个因素。通常,变更类因素的内容均可以表示为增减工程量、施工工艺的改变、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容的改变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为多,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对计量计价规则的了解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情况,都将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问题,也将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对于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只要发生上述变更类因素,其价款都是可以调整的。

2.2 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对无限风险的认识,往往毫无顾虑的与业主签订了约定无限风险的总价合同。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突然上涨,超出了正常预估,承包方将利润与风险费全部用于建材上涨导致的损失。这样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润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润达到负值。承包商不愿单独承担价的风险向业主提出调整工程价款,以弥补经济损失。但业主以签订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合同价款。进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的纠纷问题。

查阅文献可知,大多学者认为总价合同下的物价大幅波动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这为总价合同可调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依据,也为本文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价款调整奠定了基础。在签定总价合同前,承发包双方需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范围,减少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同时有利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风险过大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减少承发包双方的纠纷[2]。

2.3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长期性活动,故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引起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如下:若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首先将此变化发生日期与基准日期作比较,若在基准日期之后,则发包方应予以合同价款调整,反之不调整;由于此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误,若在此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化,则承包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带来的损失。

在总价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关于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一直是一个难题,姜秀珍认为总价合同是承包方报总价,继而发承包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并且最终以总价结算的合同。一般情况只有设计变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因素发生(譬如法律法规变化),方才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 。

3各类产生纠纷的因素对价款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3.1变更类因素对价款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4][5],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公式3.1)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本文重点研究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故要确定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值,首先要确定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因此故本章将研究变更类因素出现后,具体工程量的确定及对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进而参照公式3.2具体分别确定每个变更类因素出现引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3.2物价波动对价款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物价波动,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但发包方更多地选择不调整合同约定中的工程价款,因此导致大量的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事件发生[6]。

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无限风险的承担范围,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据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只要达到上文中论述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界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则可以认定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则发承包双方中受益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另一方应对该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超出物价波动幅度范围部分的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可选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或造价信息价格调整等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

3.3法律法规变化对价款影响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费费率、税率等的调整,规费费率、税率的调整将引起规费、税金的改变。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总结

本文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为入手点,通过结算纠纷的原因研究,进而确定各原因下结算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以下为本文研究结论: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原因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

(2)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日益合理,由19世纪的价格包含原则到现今的风险状态补偿原则,风险分担更为合理,而我国风险分担原则也与国际接轨,日趋完善。

(3)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双方共担,其他变更类因素由发包方承担。

(4)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其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若物价未达到异常波动幅度,则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否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6)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当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窦凌蛟.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杨景欣.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与计价[J].华章,2013(31):81-82.

[4]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沈阳:东北财经大学,2007.

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范文第8篇

广泛宣传、搞好服务是搞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提高全社会对抗震设防工作的认识。增强全民的抗震设防意识。我们大力宣传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首先要确定宣传对象:一是向各级领导干部宣传,提高其领导的组织意识;二是以城区居民为重点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减灾意识;三是深入到重点建设单位,生命线工程单位。次生灾害源单位、建筑企业单位等进行宣传。提高业主自觉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意识。其次,借5.12汶川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等有利时机。按照“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举办咨询活动,多管齐下,深入宣传抗震设防法律法规。使全社会对地震抗震设防工作从不理解一理解一正确认识一全面支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规范抗震设防行为,为我市抗震设防执法工作奠定坚定的基础。

二、主动协调,共同做好工作

主动协调、搞好部门之间的配合是搞好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手段,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关键环节。涉及到与发改、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只有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共同抓好抗震设防工作。我们要主动与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寻求他们的支持。共同把好质量关。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在规划、选址、设计和施工中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按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对于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选址时必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提交安评报告,对于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予选址。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安评报告和《抗震设防要求核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