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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第1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加强体制创新,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2、关于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

  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抓紧研究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适时提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注意研究并及时修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网上有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网上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方面的非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为电子商务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

  3、关于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的措施: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

  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认证体系。制定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密钥、证书、认证机构的管理,发展和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与认证技术;整合资源,完善安全认证基础设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行业、地方等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为社会提供可靠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服务。

  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化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紧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在互联互通、促进流通方面,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标准和规范,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进程。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第2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规范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方面的缺陷,指出在移动电子商务盛行的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规范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法规应当添加的立法考虑及其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立法重点,从而整理出系统的移动电子商务立法设计中可以采用的科学立法模式。

关键词:移动电子商务 经济法 规范模式

移动电子商务是借助现代移动信息网络技术,以移动设备终端为工具,通过供应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配送网络、消费者等元素构成的依靠移动信息交互来实现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和消费的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其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

目前,移动电子商务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根据淘宝网的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淘宝网的手机淘宝全年销售交易总额达到118.18亿元,比2010年的18亿元同比增长了656.57%。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地发展,通过有效的针对性立法来规范该市场的运营秩序、促进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我国移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缺陷分析

自1999年我国《合同法》修订中认同了数据电文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2005年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10年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施行的《关于深入开展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虽然都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活动环节进行了法律规范和指引,但是对于移动电子商务,这些法律法规法条均未进行细化的规定,同时国家对于移动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也依然处于初级阶段,移动电子商务业务往来和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只能以现有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相关法条为依据,其适用性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监管主体分散化,缺乏立法统一

目前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处于多重监管之下,其电子支付领域主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电子认证服务、证书、技术服务和通讯服务标准主要服从工信部的监管,商务交易行为还受到商务部的规范,而在特定的领域如医药零售还受到特定机构如药监局的监管。我国移动电子商务作为一个结合了多种交易实体、依托移动电子网络进行商务交易的新型业态,其规范和监管主体的分散化导致了目前我国对于移动电子商务的监管往往会因为缺乏统一的协调、明确的监管职责说明而产生各个监管机构各自为政,出现因为监管部门的行为冲突导致的重叠监控或是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间隙而导致的监控空白,这些监管上的缺陷都不利于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同时,由于这种监管部门主体的分散,移动电子商务的立法规范和立法思路很难形成统一的协调,对于移动电子立法的操作也无法系统化地进行,从而阻碍了一套统一的、适用于移动电子商务行业特色的监管法律的产生。

(二)注重环境规范,忽视行为流程立法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对移动电子商务进行规范的法条主要都集中在对这种商务交易行为的通信电文交互标准、电子认证服务合法性、电子签名效力等支持环境的规范上,对于移动电子商务的准入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交易行为安全、交易信息保密等商务交易行为和流程的规范处于空白,从而使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上的交易行为的合理合规性完全由市场自我维持,当移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在交易行为中遭遇自身利益损失时,找不到合适的法律工具进行维权。

同时目前对移动电子商务在行为流程上的立法需求尚未进行讨论,立法界对于移动电子商务殊的行为规范需要,如移动终端信息安全性、移动网络提供商隐私保护监管等因素的探讨较为鲜见,整个立法体系存在注重环境和技术规范而忽视商务行为监管和流程监控的缺陷。

(三)法律条文模糊,缺乏执法可操作性

目前涉及到移动电子商务监控和规范的法律条文的表述均较为模糊,例如《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有效性的表述只是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但对数据电文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新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数据电文有效性的具体细节并未进行探讨,因而对于伪造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技术欺诈等潜在的可能犯罪因素无法实现明确的规范。

对于电子商务类的监管法规的监管表述也不够周全,如《电子签名法》中对于电子签名服务机构的资质规范并未进行清晰的定义,电子认证机构可能出现的混杂状况无法在该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和监管。

(四)立法规划混乱,立法进程较为缓慢

虽然目前我国立法机构已经开始逐步重视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立法,但是整个立法规划较为混乱,立法过程的调查安排存在一定的冲突,从而使得目前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依然处于基本空白的状态。尽管2008年我国进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确定工信部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和协调的主要部门,并且由工信部主导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立法调查,但是2011年6月商务部又组建了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以求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规范,这种混乱而互相冲突的安排使得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

移动电子商务经济法规范模式设计

(一)细化功能等同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还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挑战。电子商务被黑客窥测和攻击的情况屡有发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目前社会亟需解决的大问题。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及类型

国内外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义众说纷纭,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一种隐私,还有一种说法是个人信息就是以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荣誉、别人对我们的评价等。我国学界则普遍认为个人信息就是一个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能将个人与其他人分别出来的信息,这就目前最常见的概念解释。主要类型为包括姓名、性别等在内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浏览网页、交友等在内个人网络活动信息,电子邮箱、移动硬盘等在内的个人网络空间储存信息。此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有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请求权、限制权。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策略

1.强化安全保护意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这是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策略,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是消费者自身,只有让消费者树立了自我保护意识,才能真正的实现对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这些是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都无法做到的,2011年发生的“泄密门”就是最好的体现。因此,作为消费者自身,必须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①网站注册时,尽量少输入个人信息,账户密码要经常修改。②在个人计算机上安装防毒软件,防止病毒入侵窃取个人信息。③每次浏览网网页后要清除历史浏览记录。④安装Cookies管理工具来反制cookie。⑤注册电子商务网站时,要仔细查看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对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⑥注册网站时还要注意设置不用的密码。⑦在别人的电脑上不要留下个人信息。

2.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完善法律法规是针对政府而言的,这是点我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从当前国内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上看还不全面,过于形式化,如“不得在网上散发恶意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这种形式大于内容的法规事实上起不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作用,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发展情况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具体如下:在电子商务安全管理中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设置科学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细则,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中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信息安全与利用的界限、审查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等;规定职责追究法规,一旦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后,要有明确的法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制定详细、可操作的赔偿制度。

3.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1)实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行业在内部实行认证制度,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以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行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样本,以供电子商务公司参考。在对电子商务公司考察时可以派遣网站隐私联盟,对通过考察的公司颁发一个认证标志,该公司要将该认证标志在其网站张贴,这样不仅增强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还加强了行业自律,促进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

(2)设立网上监督机构。电子商务行业内部要设立一个专业的网上监督机构,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和建议进行办理的同时,监督各个电子商务公司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作。现实中很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没有很好的申诉渠道,上诉法院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上报工商局很难得到受理,只有选择忍耐。因此,设立专门的网上监督机构,就能快捷高效的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促进电子商务的我国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结语

总之,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政府、电子商务行业内部以及消费者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作为政府,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电子商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实行认证制度,设立专业的网站监督;作为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一旦个人信息被侵害,要采取果断的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才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对于是否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及如何对其征税等问题,欧美等一些国家已出台了部分专门的法规。而对于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而言,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国内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已试图或正在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而部分国外电子商务企业也已进入国内市场。如何正确、合理地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其国际化是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欧美发达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早已有所行动,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新加坡也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规方面做出了尝试。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格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此外,美国还力推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没有美国成熟,主要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印度则于1999年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针对当前各国逐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这一现象,已经参与全球经济运作的中国也应考虑制定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及电子商务法规能跟上其它国家的发展步伐。国家也已意识到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势在必行的。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税费管理”。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7年6月25日联合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也指出,相关部门需研究制定包括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在内的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本文试图对中国当前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中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

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被告张黎因偷逃税款,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个简单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引起了全社会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收法规的关注及思考。虽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也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但如果参照传统的税法,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并非无法可依。本文分以下三种电子商务征税对象来考察当前的税收征管办法。

(一)电子商务企业卖家

根据电子媒介是作为传递商品或服务的媒介,还是仅用来处理订单、广告和提供辅助的媒介,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种。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交易的商品需要通过传统的渠道,如邮政业的服务和商业快递服务来完成货物运输。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的商品是无形的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因为间接电子商务只是相当于利用了网络手段来联络和达成交易,而货物的运输有时甚至包括货款的支付仍需通过传统的交易手段来完成。因此,一般认为,对于间接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大,进行间接电子商务的企业卖家仍需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的税收。我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审判结果也表明,这类电子商务企业卖家须按传统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卖家是否需和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相关税收,我国税法还未有明确规定。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在销售电子软件、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时,到底是把它归为销售货物还是归为提供服务也存在着争议。

(二)电子商务个人卖家

特别地把C2C的个人卖家单列出来,是因为对于C2C是否应征税及如果要征税的话如何征税等问题是目前学术界讨论较多的话题之一。按照现有法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需要缴税。现行传统个体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不等。具体参照各个省市的规定,增值税税率为4%。如果参照这一标准,网上个体商户月销售额超过2000~5000元的也应缴纳增值税。2007年3月6日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然而在目前的工商登记法规中,并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既然从事网上交易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则电子商务个人卖家也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网上个体商户的监管存在较大困难,监管成本较高,收益也不是很可观,所以一般网上个体商户都不会缴纳税收。

(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论文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可分为平台服务提供企业和辅助服务提供企业。后者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的企业。在我国,目前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都注册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这些企业大都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很广。这些企业被认定为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将直接决定其税负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制造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而服务性企业则通常适用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在设立时,就可以通过扩充、缩减营业范围,使自己被认定为理想的企业性质。

综上可见,虽然中国当前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但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传统企业是一样需缴纳相关税收的,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卖家如果其完成的交易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应缴纳相关税收。至于为何大家都认为国家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优惠,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或者至少可以说是监管较松,致使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利用电子商务无纸交易的特点进行偷漏税,而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优惠”。也即,中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并非来自于相关税收政策,而是来自于监管的放松。税务部门监管的放松减少了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的纳税。

二、中国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法规本质上不存在任何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优惠,法规仍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与传统企业缴纳相同的税收。而当前我国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这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税务部门的放松管制。但毕竟管制的放松不等于税收的优惠。另外,对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除了部分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外,税法并未给予电子商务服务提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整体来看,我国还不存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管制的放松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前文的分析,从事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也应缴纳相关的税收。对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其公司运营和管理都比较规范,一般也会与传统企业一样缴纳税收。而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中小型企业,因为国家对网上交易税收管制较松,再加上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他们很可能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的逃避税。而事实上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就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例子。在这个逃税案中牵涉到的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并不是在税务部门查税时发现的,而是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如果没有这起诈骗案的话,黎依公司可能还在通过网上交易偷漏税。这种对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较松的税收管制,一方面,可以说是变相的“税收优惠”,有利于鼓励中小型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也有利于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变相地鼓励企业进行偷漏税,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营造一个秩序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和诚信体系,长期看不利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法规的不健全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与国际接轨

2007年8月28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香港宣布进军海外市场。据介绍,支付宝将与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合作,代替卖家人民币购得外币,再结算给海外卖家,解决用户在国外网站购物时货币不同的问题。此项业务将支持包括英镑、港币、美元等在内的十二种海外货币。无独有偶,阿里巴巴在2007年9月17日召开的阿里巴巴第四届网商大会上,也宣布了该公司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其国际化路线图为先中国香港、接着是中国台湾、然后是日本。这一系列我国企业欲开拓国外市场的举措,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开始走上国际化的道路。巨大的国外市场将给我国部分实力雄厚的电子商务企业更大的机遇。而我国国内不完善的管理体制及税收体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化。电子商务行业的国际接轨也要求国内管理体制与税收体制的国际接轨。另外,众多国外电子商务巨头也正计划或已进人中国巨大的市场,如何对跨国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也是我国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三、中国的对策

虽然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对电子商务方面的一些概念也较难界定清楚,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存在诸多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在某些方面先对电子商务浮现出来的一些问题加以规范。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方面,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一)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法和其它法规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贸易问题也被各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如WTO所关注。电子商务的多边贸易问题也被纳入了WTO的多哈贸易谈判中。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在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具体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规,有助于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有助于我国在将来的电子商务多边贸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当然,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不成熟的时候制定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我国可以就某些方面如电子商务企业卖家、跨国电子交易出台部门法规,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

(二)加大对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要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和关键性领域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业务、物流、电子商务平台等得到了快速发展。这部分归功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受到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实际发展的限制。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身份认证问题等,这反过来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要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就必须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如金融行业、物流行业、认证行业等的发展。此外,加快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助于带动整个服务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从而带动整体经济结构的有利变化。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7-052-02

一、低碳经济与电子商务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其概念首次出现在2003年英国的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使低碳经济进入更多人的视野,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潮。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正试图利用此次全球多重危机中的机遇,通过低碳经济创新所形成的新的竞争优势,把那些还在“高碳经济”发展道路上行进的发展中国家远远抛在后面。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商业模式中的各项活动转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低能耗、低排放的特点,突破了时间、空间与能源的限制,因而符合低碳经济理念,更具有发展低碳经济的潜力。

二、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方式的变革

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其商务模式主要有在线展览、电子采购、网络商品交易、网络贸易、在线支付等。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较,电子商务在步骤上更简单,帮助外贸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简化了国际贸易程序,缩短了国际贸易的时间和距离,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实现了国际贸易活动的无纸化、简易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全球化,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流程管理模式,是国际贸易方式划时代的变革,

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发展,外贸企业的竞争环境发生新的变化。信息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信息要素成为劳动力、资金、技术三大传统生产要素之外的至关重要的新的竞争要素。外贸企业如能在信息竞争上取得优势,则会提高其获得市场份额和争夺利润的核心能力。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成为新的竞争规则,速度己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另外,电子商务环境催生了“虚拟联盟企业”,并迅速成为新的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其出现促使外贸企业之间的竞争模式由单个企业的竞争转变为基于整个供应链的竞争,电子化成为竞争的主要手段,竞争方式也转向更深层次的合作式竞争,即为竞争而合作。

三、现代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在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动下,电子商务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进行竞争与创新的有力手段。在外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贸易的实践中,存在以下一些代表性问题:

1.电子商务立法尚有滞后与不足。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其交易平台、交易形式等与传统商务活动有很大区别,商业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证据、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合同生效时间、电子签名认证等的确认,都对现行的传统的民法、商法提出了挑战。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行却是滞后的。我国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率先公布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拥有法律效力;2005年4月1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才开始实施。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上述提及之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其他完整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实际操作中,网上交易纠纷的调解,电子支付安全,网络犯罪的法律界定包括欺诈仿冒、盗窃、网上证据采集及其有效性,隐私权保护,与纸介质书面形式的法律如何衔接,争端发生后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职责进行公平、合法解决问题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健全,导致消客户、企业之间引发很多纠纷,也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2.网上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尚待提高。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传递,电子商务使得外贸业务没有国界并到处充满贸易商机。能否在金融系统交易与交付中保证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是电子商务实现其潜在价值的重要前提。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和网络技术发展的限制性,网上交易可能随时面临着来自于企业、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软件供应商、黑客、电脑生产商等各种不同群体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风险,引发一系列安全性问题。如商业机密的泄露与窃取、商业信息的篡改与破坏、身份的冒用滥用、网络钓鱼式攻击等等。其中,核心及关键问题便是在线交易付款的安全性,这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管理和法律的问题。有些用户不愿进行网上交易,正是源于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不完全信任。因此,能否构建安全可靠的在线支付制度,直接关系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各方的利益,也是用户所关注的焦点,这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尚未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如没有强大的网络防火墙,银行的电子储蓄系统密码一般仅能设立6位数字等,这些薄弱的技术防范措施给电子商务在外贸领域内的进一步应用产生了较大的制约。

3.外贸企业的网络建设与应用仍处较低水平。在应用与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相对于国内传统企业,我国外贸企业一直走在前列。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外贸企业都连接了国际互联网,但企业对电子商务的投入不足,信息化建设仍处于基础阶段,应用领域非常局限。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据有关资料显示,信息化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国外中小企业通常为3%左右,而我国中小企业此比重超过1%的不足30%。外贸企业的信息化投入主要用于缴纳入网费、购买硬件、基础设施方面,用于日常维护及业务的咨询费用很少。信息化基础的薄弱,直接导致外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尚处于较低层次。我国外贸企业一般通过内联网进行企业内部的信息查询,但多数企业对内部网络建设不够重视,建设缓慢且业务管理网络化比例低,一些企业甚至还处在单机与互联网相连阶段,相互之间信息闭塞,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在外联网的使用上,外贸企业通常是利用国际互联网广告来宣传企业及产品、进行一般的信息查询、通过邮件收发相互联系,多数局限在网络推广与营销的低层面上。而利用网络传输订单、完成国际贸易整个交易流程,真正实现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只占少数。目前这种“在线洽谈,离线交易”的特点,反映出我国外贸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商务往来的能力和层次急需提高。

四、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外贸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加以解决。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近年我国已颁布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前期出现的一些典型性问题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良性的发展。但是,针对当前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其稳健有序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要以下述两个方面为重点方向:一是为适应新形势要对现存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二是根据目前的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必须具有以下法律功效:能有效地规范交易的流程与行为、能切实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能清晰地界定所属的责任。建议参照联合国国际委员会制定的统一通用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与国际法保持一致的比较规范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通过法律加以规划引导,力求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功能,组织各方参与对话与协商,倾听各方的意见与建议,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透明与公平。其次,法律法规不仅要适用于目前情况,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对新情况、新问题可以修改和补充。最后,电子商务政策既要与国内诸如在电信、竞争等方面的政策相协调、不互相抵触;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站在更高的层次切实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我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网络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网络安全涉及到每个商家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加强网络管理,维护网络安全,减少网上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安全。首先,应建立需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思想,提高对其重视程度的认识。个人用户要养成定期修改密码等安全上网的习惯,企业用户应建立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服务体系以防数据被窃取、伪造和破坏。其次,我国网络安全管理需要在中央层面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组织,领导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约束进行电子商务贸易的商家和消费者。最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强化网络技术创新。我国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上相对落后,一些核心技术尚未掌握,对信息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应加大对科研教育的支持与投入,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开创行业内培训与资格认证机构,加强国内外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的、高水平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体系。

3.提高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生活、文化带来了巨大变革。在参加国际贸易的众多主体中,企业是最重要的支柱力量,占有最核心地位,而企业能进行高效电子商务活动的保障就是必须具备高端的信息化水平。因此,加强我国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势在必行。首先,政府应充分引导和促进企业观念的转变,提高企业的电子商务意识,推广成功运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经验,提高其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作为外贸主体的企业应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信息化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大力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包括信息及信息处理模型、统计技术等完善的信息系统,加强基础网络及网站建设,以此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使企业获得持久的发展动力。与此同时,外贸企业还应大力提高国际互联网的综合应用,不仅利用其基本功能完成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更应充分利用其商务功能,参与各种电子商务活动。完善的电子商务不仅包括网上宣传、网上洽商,还包括网上签约、电子支付、无形产品和服务的网上交割、网上售后服务等环节。要想实现电子商务的信息化与贸易实务的有机结合,需要企业去挖掘或培训既精通电子商务操作与又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的复合人才,这样才能在中高级层面上全方位地开展及应用B2B的电子商务,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协同式电子交易,使其完全达到商务的功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本论文为辽宁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资助:W2014042)

参考文献:

[1] 刘凤伟,成宇.电子商务与低碳经济.山东纺织经济[J],2011(1)

[2] 王玲莉.低碳经济背景下中国贸易结构转型研究.社会科学辑刊[J],2012(3)

[3] 孙宁.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网络安全问题研究.现代经济信息[J],2013(1)

[4] 王谛.国际贸易方式的创新及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中国经贸学术版[J],2010(6)

[5] 吴妍琳.电子商务对外贸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研究.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D],2009

[6] 张淑平.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曲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D],2014

[7] 王玲莉.浅析电子商务的应用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商场现代化[J],2007(5)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 消费者权益 保护

在21世纪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给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带来了重大变革和便利。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其交易方式的远程化、虚拟化等特殊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危险,如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欺诈消费者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给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缺乏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必须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试着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谈谈个人浅粗的看法。

一、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的法律制度

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滞后。目前,我国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管制方面,遇到相关案件,只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消费者给予与传统消费者同等水平的保护,但对于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没有出台。

同时,从现有的相关法规条款来看,具体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非常有限,内容较为简单、零散,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且都是一些宏观方面初略的方向性规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虚拟网络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两个方面:

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人身安全权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传播和利用,这是因为网络隐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IP地址被跟踪,隐私信息被非法出售,账户密码泄露,垃圾邮件对消费者邮箱干扰等。网络隐私一旦被盗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网络秩序也会变得更加混乱。

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在当前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普遍存在着消费者一旦进行网上支付,其相关的账号信息、手机号码、身份证明等情况就会被第三方证获悉的情况,严重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安全利益,甚至有些违法犯罪份子唯利是图,采用非常侵入他人资料的形式,欺蒙、诈骗、盗取他人财物,有些利用非法破解的银行密码的形式,转移他人财产,窃取他人财物,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带来了严重的毁灭性的损害。加上网上电子商务技术操作的难度系数与网上环境的更多不确定性,利用电子商务所进行的网上信息诈骗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难以预防,而且一旦发生,也难以被及时快速的破获,对网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安全性带来的严重的考验,其相关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导致电子商务的发展难以实现普及与获得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与信誉度的缺失,对于企业的电子商务运营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大的损害。

(三)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得不到保障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存在与传统交易不同的购物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很容易否认自己的责任,因为网络交易中还有物流配送这一环节,电子商务经营者会将责任推卸给物流公司;第三是退货的费用由谁来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在受到利益的驱动而让消费者承担费用,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而无形的商品、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则更加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处理,其操作情况也更加复杂,难度也更加加大。以消费者消费网上电子图书、在线收听音乐等情况为例,在消费者进行网络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都会阅读相关的使用操作,但是一旦交易达成,如果消费者因质量等原因而选择退货,那么这种情况怎么进行评估,怎么判断消费者是否已经完全使用了产品,或者保存了产品的复制件,或者根本就没有观看,或者对所进行的选择不满意要求退货?这些问题都是极为现实的存在,而目前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规定与管理。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侵害

当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一切交易都是虚拟的,消费者根本触摸不到实际的商品,也不能和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只能透过经营者给出的广告来了解商品。在这样的情形下的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与经营商家极易制造虚假广告,以次充好,进行不实描述或者夸大产品效果的描述等不良的违法极易行为,给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很难真正的得以实现。

同时网络广告纷繁多样,提供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家目不暇接,相近似的商品与服务也不甚枚举,让消费者难以进行准确的价值判断与产品描述的真实性比较,最终可能受各种诱惑力的吸引而失去理性的判断,从而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的商品。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的就消费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规定与法则处理,此外在《合同法》与《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中,也积极的就消费者权益问题做了适量的法律法规补充,这些法律法规也同样的适用于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领域的管理与发展。但是,它们本身所针对的并不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情况,因此受电子商务环境与其特殊性的影响,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真正的平息网络交易纠纷,难以从根本上强效有力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必须有针对性的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出发,积极有效的做出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完善处理。

第一,针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散乱的现状,统一规范。为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可先行修改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保护法》上增设“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专章。

第二,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把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给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一个明确的地位,但不能简略概括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定义,要明确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寻求何种保护方式等。具体可以借鉴日本的法律规定,日本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人类多方面的活动中,“为生活、生存而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所有的人类只要生存着,就是消费者,永远不会失去消费者的身份。

第三,法律、法规应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交易安全。电子商务借助电子货币、网上银行进行交易,消费者非常关注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和保密程度。法律、法规应对电子交易服务商采取什么具体程序和措施确保交易的准确无误、安全、及时做出规定,同时明确规定违反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制定具体而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不能过于笼统,应予以具体列出和范围界定,对违反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做得有法可依。

(二)保障消费者的网络交易安全

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需通过立法来规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具体表现在下面几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如需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最低限度的信息采集,并保证此采集信息的使用情况为合法性操作。及时有效的告知消费者所需要采集的信息内容与采集目的,并对最终所采集的消费者的信息资料进行相关的告知与使用目的说明。经营者应当采取一切实际措施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的相关法律,但是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来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我国也可以在《消费者保护法》的条文中增设关于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财产遭受损害时,如果是经营者的过错,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消费者的过错,而经营者又未做到提示义务的,经营者也应承当一定比例的责任。

同时,我国法律应当具体规定网络交易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重点对网络服务商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这些措施若能真正落实,都是消费者进行交易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利保证。

(三)保护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

网络交易最令人担忧的问题就是当所选择的商品与预期不相符合时,如何快速有效方便及时的实现商品的退货问题,以便积极有效的挽回消费者的相关损失。针对网络交易日益火爆的情况,有关在线交易的退换货问题必须积极的予以重视,要求相关网络的商家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积极有效的遵循交易退款的相关操作与特殊规则,在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体现商家网上经营的最大诚信与诚意,建立良好的网络信誉。当然对于网络交易中的数字化产品部分,必须予以区别的对待,如果任由消费者进行退货,则更多的会给商家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公。总之,在网络电子商务必须积极有效的建立良好的科学的退换货机制,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四)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对于其最终所选购的产品更多的是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商家所给予的信息进行选择比较而最终决定的。必须积极有效的要求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与经营商家提供真实、可靠、完整、充分的商品信息与商品服务情况,如果所出售的商品发生信息的变化,必须及时有效的提供网络信息的更新与说明,此外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出售的商品还需要就存货的问题、价格的变动做出积极的调整与披露说明,如商家故意或者刻意延误、隐瞒或怠于披露商品质量瑕疵等信息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电子商务运营中所涉及到数字化商品,以电子图书为例,如消费者一旦选择交易,除电子文件发生巨大的破损,而无法进行观看以外,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所发起的退货问题处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进行合理的拒绝。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的权利与利益。因此对于数字化的商品,必须更加充分完整的进行相关商品的信息披露,以更好的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

除此之外,还必须规定企业披露信息需要采取什么样的要求和形式,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都知道同样的信息在不同的网页、同一个网页的不同位置,其所产生的效果都是不一样的,在主页所展示的信息与通过主页进入内页的信息又不是同一效果,因此,通过立法可以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披露产品信息,以确保真正彻底落实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结束语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近几年虽然采取一些可行的措施,切实加强了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但从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来看,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和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努力,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将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也将日趋完善,真正使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付静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究[J].商业经济,2013,(07).

[2]刘璇.网络购物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10).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第7篇

(一)审计风险加大

相对于传统商务方式下企业的内部控制而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计算机数据处理的集中性,使大部分控制作用基本失去作用,传统的会计岗位职责被打破,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的账簿控制体系失去作用,网络环境系统建立和运行的复杂性,导致内部控制的范围也相应扩大,电子商务引起的技术性风险可能使审计风险中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增大。

(二)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大多数工作在基层的审计人员虽然都接受了一些计算机知识培训,但一般多是初级程度的培训,远不能适应计算机审计的要求。此外开发实用性和通用性较强的审计软件所需的高层次、高水平的人员也很缺乏,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着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发展。

二、对于电子商务审计挑战的对策思考

(一)加快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完善

制定我国计算机审计的各种规范化、标准化文件,包括计算机审计的法律准入规定,计算机审计准则,各类审计数据库或输出数据的标准格式等。应尽快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把电子凭证、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和保管要求,数字认证机构的管理,电子信息与网络系统的安全等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有关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立法要立足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国际上有关示范法或其他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立法,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审计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电子商务审计的有法可依。

(二)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审计

实现电子商务以后,电子商务审计的内容包括对电子商务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以证实其对交易事项的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及安全可靠,这是传统审计所没有的。首先必须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审查结果决定抽查的重点和范围,通过网络对被审计单位财会数据进行收集审核,审计人员在网上通过被审计单位赋予的审查权限,可以完成大部分审计工作,利用审计软件抽取样本,进行各种数量关系的配比分析与数据查询,对异常项目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进行测试、检查、分析与核对,这样可以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三)加快审计的电子化应用技术

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加快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审计使用环境的建设。从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各级审计机关应对计算机硬件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对计算机设备和系统的投资,着重审计机关内部局域网和审计资料库的建设,促进审计事业的现代化。要让审计人员尽快参与审计软件的开发研制,使审计软件突出实用性即具有审计特色,以便于今后计算机审计方法的应用和审计信息化建设能顺利实施。

(四)采取措施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要了解网络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程序,系统中会计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岗位之间的牵制是否充分有效,根据自己处理传统舞弊案件的经验,运用相应的审计手段,对数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审计,审查操作人员是否通过篡改程序和数据文件导致会计数据的不真实、不可靠、不准确或以此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利用审计法规管理软件对系统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验证,利用审计接口软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减少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利用审计抽样软件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审查磁性化的会计信息及其存储材料的完全性,计算机系统是否具有应急恢复功能,系统防火墙是否完备等,减少网络病毒的传播及黑客的攻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的外部风险。

(五)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范文第8篇

目前,电子商务正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势头,未来必将成为主导全球的商业模式。政府对于电子商务起到的作用,从电子商务三个层次模型来说是各不相同的。基础层,是从事一切电子商务的基础,包括宽带铺设、提速在内的基础层升级是政府目前重点要做的工作。中间层,着力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和电子信息交换问题,是目前政府发展电子商务遇到的瓶颈。应用层,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政府的投资对电子商务发展来说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一、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人才问题。在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今天,关乎电商兴衰的似乎不再是简简单单的资金问题,而是拥有一批掌握先进信息化技术的互联网人才。毕竟电子商务是新型产业,就连政府相关部门,也对电商缺乏一个完整的认识。政府引导的电子商务在摸索中前进,阻碍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以提高人民群众对电商的认识,增加互联网企业中的电商复合型人才,提高政府人员对电商了解的程度都是政府需要着手解决的。

法律法规问题。电子商务是未来交易的主要方式,所以关于法律法规的问题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非常大。在交易方面,保证个人用户资料不被泄露,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和权益不受侵害。在电子支付方面,支付者、收款人和银行之间实现无缝连接。针对虚假交易和违法交易,出台准确的量刑标准。法律法规问题是关乎电子商务是否稳定发展的关键。

引导政策问题。中国刚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市场功能并不是非常完善。这就需要政府来进行较多的干涉和引导,但是政府精力和资金有限,不能兼顾所有。这就需要政府有的放矢的抓住主要环节问题来提高发展电子商务的速度。

二、政府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

1.人力资源方面的支持

(1)建立多元化教育培训体系

针对企业的综合型人才,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强化信息处理能力作为首要目标。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教育培训体系,通过远程教育,专家课堂,交流论坛等方式,旨在为企业解决信息化人才短缺的问题,帮助个人提高电子商务专业技能。借此,提高企业电子商务决策者和管理人员的信息化处理能力。

(2)面向企业提供人才和技术

面对三类企业需要加大扶持力度,第一类是传统企业,但是有意向向电子商务企业转变。第二类是由于技术和人才受限,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瓶颈的企业。第三类是急需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电商企业。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企业开展从头到尾的远程跟踪服务。第三类企业,因为存在电子商务技术基础,只是缺乏新工艺和新技术,所以政府要公派相关技术人员入驻企业帮助其发展壮大,从某个角度分析,此举也可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3)强化“政产学研”各方面合作

对于目前缺乏电子商务的专业高端人才的窘境,企业必须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人才主要的来源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制定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政策,做好人才交流工作,吸引优秀人才加盟电子商务事业。依靠区域周围高校的优势,政府定时举办高校电商专业电子商务技能大赛,或者鼓励学生参观,学习电子商务应用。对于即将毕业的电商专业学生可以安排实习,对于表现优异,有潜力的学生可以签订就业协议。

2.优惠政策方面的支持

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要针对三个方面,分别是个人经营者,企业团体和电子商务项目。对于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来说,在保证“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简化程序、降低税负”等原则的前提下,遵从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所得税中的免征额。对于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来说,参照国家应该增殖税收政策,结合相应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政府实施相应的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对于电子商务项目来说,要有区别的实行税收优惠。政府在征税方面要区别对待,尽量扶持这些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补助奖励政策:对于一些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可以适当对企业的房租费用、宣传推广费用,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实行补助政策。在国内外某些知名度较高的电商企业建设对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时候,要制定特殊的扶持政策。例如某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不同额度时,政府给与金额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此举旨在培养电子商务的领军力量。乡镇居民购买电脑、智能手机、架设宽带,政府一律给予经济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