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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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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经济学

0.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处在发展阶段,市场并不成熟,在市场的运营和监管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风险情况。由于各证券公司的运营时间不长,导致其对风险处置的能力较弱,一旦市场发生动荡,则会引发证券公司的大规模风险事件。在风险处置过程中,证券监管部门针对各正确公司不同的特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整治和出来,优化了证券市场环境,提升了证券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完善了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经济学原理作为风险处理的主要依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针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模式,阐述经济学原理在风险处置工作中的体现。

1.证券公司的风险表现和处置内涵

证券公司风险是一种常见的金融风险模式,其引发原因是在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下引发的证券公司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随着不可预见因素的增多或可预见因素的分析偏差增大,会进一步提升收益的不确定,造成证券公司承受的风险增大。证券公司的风险模式有多种:制度风险是由于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和体系不合理引发的风险;经营风险是证券公司在公司规模变动、业务拓展、经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风险;财务风险的产生受到以上两种风险的影响,会引发证券公司债务偿还能力下降和资产规模萎缩等风险。此外,系统保障风险是由于证券交易系统的不可预期故障而引发的风险,也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形式。

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是规范化证券案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证券公司风险规避的途径,能够有效地减少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操作以及风险处理能力及力度不足时的补充。通过风险处置,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整顿了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促进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主要模式

针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对于行为较轻、仅存在不合理和违规、违法操作的公司,采取整顿的措施,勒令其规范化经营行为和管理机制,按要求停止相关业务直至改正其违规行为;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证券公司进行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破产等处置手段。其中,托管模式是主要是证券公司的管理权由相关机构接管,用于解决公司经营不善及其连锁问题。而接管的处置行为更加严重,整个证券公司要被全面接管,同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全部停止履行职务。行政重组主要面对被托管和接管的证券公司,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经营违规和体制不合理问题的一种手段,通过向证券监督机构申请,进行公司的注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重组、合并等行为。撤销破产是对证券公司最为严厉处罚,也是风险处置的最终手段,在经过整顿、托管、接管和行政重组无效的情况下的一种风险处置模式。由于我国的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都较为稚嫩,随着不断地发展,风险处置模式也在不断的改进,使得风险处置模式更能够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提升证券公司和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3.经济学理论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体现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稚嫩和相关规范不够完善的特点,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建设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特点,通过引入经济学原理,能够有效地提升证券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科学化和合理化,对于各类风险问题做到有理可依、有据可循。经济学原理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应用,有效地降低了风险处置措施无效的情况,减少了风险处置发展的弯路,构建了科学规划的风险处置体系,大大推动了证券公司抗风险能力和应对能力的提升。

3.1风险处置中的经济学理论

风险处置中的经济学理论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是路径依赖理论,这是利用事物会对所处路径产生依赖性的特点,通过将证券公司引导到正确的路径,就可以长期的保持正确的路径进行发展,并且这种发展会随着时间的增加而产生强烈的依赖性。二是后发优势和劣势理论,这是针对先发型经济不足之处的有效应对,能够充分利用前人的经验和教训,减少发展中走弯路的情况。三是金融规制理论,主要体现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强制性介入和干预,这是一种市场外部处置策略,能够有效解决市场内部死循环问题。

3.2基于经济学角度的风险处置工作

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发现,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和引导对于完善风险处置体制,发挥我国公有制经济特点,实现证券市场的良好导向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政府管控和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相结合,有利于提升风险处置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其次,在风险处置中,依靠行政处置为主导的模式是科学的,这种模式主要是以行政处置为主导,用以弥补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第三,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地利用先发型经济的经验和技术,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促进风险处置体制和方式方法的完善。

4.总结

新的时期为我国证券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而完善市场规划和风险处置体制也是发展的重要一环,通过积极运用经济学原理,使得风险处置方式方法合理化和科学化,对于建立长期的风险规避机制、提升市场抗风险能力、保证证券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科]

【参考文献】

[1]貊鹏涛.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经济学分析[J].价值工程,2011,26:115-116.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开除;违规大学生;社会成本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在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对一个大学生来说,开除学籍处分无疑是被判处“死刑”。我们从“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发现开除一个违规大学生或许能减少校方的一点管理成本,或许能提高一点办学效率,但它却大大地增加了社会成本。因此,对社会来说,学校开除违规大学生的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不是好的制度选择。

一、社会成本的阐释

社会成本问题来源于福利经济学。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发现个体福利(成本)与社会福利(成本)不一致的现象,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往往并不带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他认为,要以社会成本-收益核算为依据,通过合理地分配资源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无论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还是小于边际私人成本,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行为都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就提出了应当由政府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如征税、罚款、补贴等措施来消除这种背离,从而通过把外部性的影响内部化来消除私人收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的背离,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种征税与补贴政策建议后来就被直接称为“庇古税”。但英国经济学家科斯则不同意“庇古税”的看法,提出了新见解。科斯认为,(庇古的)外部性是一个“互克性”的问题,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他提醒人们不能完全按照“庇古税”理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社会总体成本与福利的角度避免较严重的损失。“社会成本问题”无疑是科斯教授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真正的理论价值在于通过交易费用概念的引入,揭示了不同制度安排与不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明确关系,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社会成本理论”。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并没有对社会成本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也没有揭示社会成本具体包含哪些成本。科尔内则从整个国民经济出发,把社会成本定义为“一切涉及社会个别成员和集团的负担、损失、痛苦、牺牲或辛苦的现象”。这些现象一部分可以用货币来度量,但也有一部分涉及心理的感受,是无法用货币来度量的。迄今为止,在经济学中,我们理解的社会成本是指经济行为中,凡是社会为负的外部性而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无社会成本是不现实的,而且它是非常巨大的,但是不同制度安排下的社会成本是不一样的,一个有效和适宜的制度是可以降低社会成本的。我们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来研究和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其目的是希望找到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

二、高校开除违规大学生的社会成本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社会成本”的准确测度是很困难的,但是,这种探索问题的方法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却是有启发性的。我们认为,开除一个违规大学生可能产生以下方面的社会成本。

第一,教育投资的损失转化为社会成本。目前,我国的教育投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私人家庭对孩子教育的投资,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的直接成本。据有关学者计算,从小学到大学毕业,半数以上的家庭花费15万元左右。二是政府对教育的投资,目前,我国公立大学收学费较低,一般只有3000元/年-5000元/年,而培养一个大学生,实际需要投入约10000元/年-15000元/年(参考私立大学收费标准),因此政府还得投入60%以上的费用,平均每生约投入6000元/年-9000元/年,这笔费用是政府财政对国有高校提供的运行经费,还不包括小学至高中阶段国家投入的教育费用。如果大学生在校其间因违反学校规定而被开除,不能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那么家庭和政府对该学生花费的教育投资大部分都将转化为社会成本。

第二,失业的社会成本。经济学理论将劳动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把社会不能实现充分就业、劳动力不得其用,或者说失业当作一种社会成本。一个违反校规而被学校开除的大学生,由于其“天之骄子”的意识形态(因工作差不愿意做)和其自身知识技能的不足(未完成学业),在我国就业压力如此大的今天,是很难找到工作的,失业的概率非常高,那么他们的失业则是社会成本的另一个表现。

第三,犯罪造成的损失。一个本可以培养成才的大学生,因违反校规而被开除,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尤其是对他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破坏、毁坏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是一种社会成本。

第四,惩治犯罪的成本。国家用于维持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活动的一切费用也是一种社会成本。被开除的大学生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以上四项成本之和,是开出一个违规大学生可能产生的、主要的直接社会成本,另外还包括一些隐性的社会成本,如可能导致社会“和谐成本”上升,因为被开除的大学生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增加社会和谐成本。

三、社会成本理论对学生管理制度的启示

第一,学校开除违规大学生背离了社会责任目标。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最大化的,是天然的,他们总是存在将自身成本外部化或将社会成本转化为个人利益的可能。学校开除违规大学生的行为本质上是“经济人”行为,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是如此。违规大学生可能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校方在有限理性的决策下,当然是选择学校利益的最大化,开除违规学生。但即便学校是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选择了开除违规大学生,这种看似理性的选择实际上也是理性不足或十分有限理性的表现。从学校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违规大学生可能会增加学校的管理成本,但是开除一个违规学生的同时,学校的学费收入会减少,而学校的教学资源如老师数量、教学场地等却不能节省,并不能相应减少办学成本。因此,仅从学校的角度分析其成本和收益,学校开除违规大学生的行为也是不够理性或理性不足的。更何况,学校绝不应当仅仅定位于“经济人”的角色,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那么学校就应当代表政府承担起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开除违规大学生,学校将教育的责任推给了社会,背离了大学的责任和目标。我们并非反对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规定的大学生进行处理,而且主张学校加大管理力度。对于违规大学生的管理,有许多办法来提高其违规的机会成本,减少其违规行为,并非只有用开除处分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假使一个学生经过学校的教育,仍然不能改邪归正,那么学校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校规校纪、严格把握合格毕业生的标准,对这部分学生予以制约;如果有的学生的行为恶劣到了触犯法律的地步,那么其行为可以由法律予以制裁。

第二,开除违规大学生是一个“互克性”问题。我们认为,开除大学生是一个庇古的“外部性”问题,也是一个科斯的“互克性”问题,但更是一个社会连锁问题。首先,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对学校的一种侵害。在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概念中是一种负的外部性,学校作为一个“小社会”,理所当然可以采取“立法”规定,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以减少学生违规产生的外部性,这是正确的。但是,学校采用开除学生的办法,这个问题就转变成了科斯的“互克性”问题。即学生的行为对学校产生了侵害,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又对学生产生了侵害(剥夺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又可能产生对整个社会的侵害,可能发生新的外部性,成为一个社会连锁问题。理所当然,社会(政府或国家)当然要立法对学校排放的“污染”进行约束,使其外部性成本内化,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近年来,许多高校在对学生违纪处理“过分”,而引致学生法律诉讼,校方败诉的案例已不是少数。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既然法律(在没有明确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能从社会成本角度出发来裁决,因此,学校也应当从社会成本角度来考虑校规校纪的制定。我们的社会成本还如此高昂,不仅与教育制度相关,而且与人们的意识形态有关,是部分教育成本转变为更大的社会成本。在违规大学生被开除的案例中,许多是属于违背传统道德价值观的情形,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价值的多元化是不可逆的趋势,在大学生不违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学校应该宽容学生的价值选择。这正是约翰·罗尔斯所发出的疑问:对不宽容者的宽容属于正义的吗?

        第三,开除违规大学生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相冲突。经济学理论认为,不考虑社会成本及边际成本去分析一个“赢利模式”是不全面的。科尔内曾经说过:“不应该总是不惜一切代价去达到社会生产能力的最大利用。如果当趋近于生产能力完全利用时,边际社会成本已经超过边际社会效益,达到这一点就是不值得。”科斯认为,“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社会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一个违反校规的大学生是可以通过学校教育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当然会增加学校的教育成本,但它可以减少社会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学校开除一个违规学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却背离了应负的社会责任,转嫁为社会成本,是学校得利,社会买单,与社会利益最大化发生了冲突。那么,社会应当有一个合适的社会制度安排来协调这种冲突,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们要求学校为社会利益(大众利益)而忍受管理成本的适度上升并非不合理。

第四,通过立法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在开除违规大学生的案例中,学校的教育责任和管理成本有可能被推卸和逃脱,是创设成本约束制度的理由。建立这种约束机制的目的是,从社会成本出发,使学校管理学生的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发生转变,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因此,高校对于开除学生的处分规则,应当由国家立法决定,这是学校对学生管理权限的边界。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我们认为,校方开除违规大学生是使学校的责任和成本被推卸和逃脱,转嫁给他人或社会。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学校的收益会可能会增加,另一方面社会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个人和单位如此运作成本的途径往往是社会不能容忍的,社会应当加以制止。因此,我国必须立法,对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把学校教育学生的管理工作引导到符合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

参考文献:

1、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wolfgang kasper,manfred e.streit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商务印书馆,2002.

4、张杰,殷玉平.大师经典——1969-200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学术评价[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5、毕世杰.发展经济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第3篇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比中国《经济研究》和《美国经济评论》,可以看到,自2002年开始,《美国经济评论》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论文比重下降,而自2003年开始,《经济研究》上刊登的应用计量经济学的论文比重上升,开始超过《美国经济评论》。①

第二,计量经济学长足发展并成为经济学中一个极富魅力的分支,首先得益于统计学在经济学中的广泛使用,并最终成为构建计量经济学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础。《1867-1960年美国货币史》是弗里德曼成功运用统计分析的一部经典性著作②,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统计分析,得出货币数量的长期变化和实际收入的长期变化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相关性的结论,从而构建弗氏货币数量说。统计分析的运用不但支持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还大大推动诸如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等新的理论分野和发展。

但是,许多经济学家都激烈抨击滥用数学的现象。里昂惕夫在分析1972-1981年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各种文章的类型之后,指出“专业经济学杂志中数学公式连篇累牍,引导读者从一系列多少有点道理但却完全武断的假设走向陈述精确而却又不切实际的结论”。

二、越来越呈现出实证化和专门化趋势

实证化,是经济学研究和表述中,越来越注重对经济现象的因果联系进行客观的、不带有主观选择意味的研究。这是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迫切要求。这种趋势注重具体经济而非一般性经济问题的研究,注重经济政策而非经济理论研究。表现为经济学研究目的的实用性,也表现为现实经济问题对经济理论研究的实证要求。与这种趋势相关,整个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两次转换,即先是由重视对经济波动、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转换到重视对财政赤字、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和国际收支逆差问题的研究之后,又转换到重视对经济周期、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

专门化倾向,是实证化研究深入发展的结果,也是借助日益丰富的分析工具而产生的结果。专门化倾向,是指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和表述方法方面,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些特有的、非经济学家一般不使用的方法、分析工具和专业术语,以至于出现只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分析、才能够看懂经济学论文。于是,由实证化倾向而来的专门化倾向,通过分析手段的发展和丰富,在加强实证研究技术化倾向的同时,又逐渐脱离实证化。这一特征从凯恩斯主义宏观计量模型到货币主义和理性预期的动态模型,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从长期来看,实证化和专门化的倾向仍然在加强,但二者之间的距离却有加大的迹象。如非线性分析这类跨学科分析方法的引进,也许会引起经济学的较大变化。

三、均衡分析方法与非均衡分析方法并存的趋势

“新古典综合派”在召回凯恩斯以前传统的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同时,也在宏观分析方面大胆地恢复均衡分析方法。因为“凯恩斯革命”打破的主要是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下市场自动均衡的实现和保持机制,而不是均衡分析方法本身。因此,新自由主义各派的经济理论,始终坚持均衡分析的方法。在宏观非均衡分析方面,成就最突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帕斯卡尔贝纳西、马林沃德,美国的霍瓦德和英国的波茨、温特等人,他们不仅提出一套和凯恩斯理论体系完全相容的宏观非均衡学说,而且运用这套理论对中央集权决策经济的非均衡问题进行分析。正是这些人的努力,使得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尽管宏观非均衡分析方法不如均衡分析方法的影响普遍,但它无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影响也在逐步扩大。

从广义上看,均衡分析方法和非均衡分析方法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不同点仅在于各自所涉及的均衡条件和水平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非均衡分析的研究对象更为现实一些,也更强调动态性。客观上,均衡分析和非均衡分析都是对经济现象某些方面的适当反映,二者虽有差别,但不是根本性的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

四、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趋势

经济学家们不得不或放宽假设,或修改前提,或一反传统逆向假定,以构建和拓宽其研究领域,为重建和发展他们的理论,以反对和解释来自对方的理论。例如,经济人假定是微观经济学的核心,也是经济学的基石之一。在20世纪中,经济人假定的条件被不断地修改、拓展,甚至批评和攻击。凯恩斯经济学的诞生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对经济人个体研究方法的最大“克服”,因为凯恩斯主义的基础和归宿都是围绕总供给与总需求等一系列“总量”关系而展开的。贝克尔拓展经济人假设,认为个人效用函数中具有利他主义的因素,这才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性。鲍莫尔主张用“最大销售收益来代替最大利润的目标函数”,因为实证经验表明经理层的薪金与销售收益的关系大于它与利润的相关程度。公共选择学派提出的挑战是,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并不能得出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结论,“阿罗定理”即可说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不一定与社会福利一致。新制度主义认为经济人假定过于“简单化”,因为除物质经济利益以外,人还有追求安全、自尊、情感、地位等社会性的需要。

五、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趋势

经济学研究领域与范围开始逐渐超出传统经济学的范畴,分析的对象扩张到小至生育、婚姻、家庭、犯罪等,大至国家政治、投票选举、制度分析等。研究领域的这种“侵略”与扩张,被称之为“经济学帝国主义”。这取决于时代主题和研究角度的变化、个人兴趣和专业特长的不同。

六、强调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的趋势

理性预期学派从通货膨胀问题入手,强调理性和预期的问题,并由此否定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这对凯恩斯主义形成较大冲击,也引起凯恩斯主义各派对理性和预期问题的重视。尽管在理性问题上各派未能取得共识,但关于预期的思想和方法的确渗入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中。

七、学科交叉的边缘化趋势

经济学的大家族中又派生出许多交叉学科和边缘学派,例如,混沌经济学、不确定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等,百家争鸣,相得益彰。这取决于经济学家认识领域的拓宽和方法论的多元化,经济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相互渗透得以大大加深,大量非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使得当今的经济学与百年前相比已面目全非。

八、证伪主义的普遍化趋势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一种逻辑延续。据统计,20世纪70-80年代的20年间,经济学界出版50多本经济学方法论的著作,其中几乎都和证伪主义有一定的联系,在1991年总结的当代经济学家达成的13点共识中,有7个和证伪主义有直接联系。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中将20世纪经济学方法演变史归纳为一句话:“证伪主义者,整个20世纪的故事”。实证主义和证伪主义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既是证实的又是证伪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兼有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特点。

九、案例使用的经典化趋势

经济学中的“举例”,不仅已经发展到“经典化”的地步,而且在有些定理中不举例已不足以说明问题,甚至所举的案例已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案例的惟一性,既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又几十年上百年一贯制,代代相传。用案例阐明一个定理、寓意一个规律已经司空见惯,如“看不见的手”。

十、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趋势

博弈论已延伸至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和犯罪学等学科,但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最为成功。博弈论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该决策的均衡问题。借助于博弈论这一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机制设计”、“委托—”、“契约理论”等已被推向当代经济学的前沿。20世纪经济学及其研究方法的深化,还表现在:

1、第一次把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部门来对待。不仅将政府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将政府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作为能动的经济力量加以运用,使之成为影响和调节宏观经济活动与状况的重要机制之一。政府支出不断膨胀、效率低下是的恶果,其原因是存在“政府失灵”,因此,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选择。③

2、宏观和微观的联系得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共同重视。

注释:

①成九雁、秦建华.计量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轨迹[J].经济研究,2005(04):113-124.

②MaryS.Morgan,TheHistoryofEconometricIdeas,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③参见〔法〕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118-150.

参考文献:

[1]〔英〕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3]贾根良.中国经济学革命论[J].社会科学战线,2006,(01).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第4篇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给大家提供非自愿的收益或成本,这种目的就是经济法的外部性,集体经济行为和个人经济行为都存在一定的外部性,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同时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外部影响,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就是为了将这些出现的外部影响解决,但是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外部性,这些外部性的存在会对整个社会经济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将经济法的内在转化为外部性制造者的成本或者收益则是校正经济法外部性的主要方法。

【关键词】

经济法;制定和实施;外部性;内在化

一、前言

经济法的核心就是经济法的实施,法学界人员都认为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正当性的特点,但是他们却很少研究经济法实施的外部性,经济法的外部性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属性之一,本文主要对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外部性和内在化探索进行了分析。

二、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外部性

在现代经济学理论当中将经济法的外部性也称为经济法的外部效益,经济法的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对另外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外部影响,这种外部影响是和公共物品有联系的,它和公共产品都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些特点都导致经济主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等“自立性”属,这些行为都会促使经济学理论中的外部效应产生。经济法的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的首要原因就是经济法的经济性、政策性等特征,其次就是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这种外部性则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环节都有体现。

三、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外部类型与内在化

(一)制定经济法时的外部性与内在化

在制定经济法时可以将将其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我们所说的正外部性就是指在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依据收集的材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奖励和福利,这些奖励和福利甚至会大于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这就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正的社会效益,提高社会的公共利益水平,这部分收到奖励和福利的工作人员可以认为他们是在制定经济法时获取的额外收益,增加了社会公共效益,这种情况还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要想保证经济法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合理性就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制定,在完成经济法的制定工作后,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经济法不太合理的条文进行修改,整个法律法规的修改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就是经济法在建立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成本耗费,经过调查,这种成本耗费和经济法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基本可以相互抵消,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也会增加额外影响,因此应该保证在制定经济法的时候其成本要比社会付出的陈本低,否则就会导致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出现负外部性。

(二)实施经济法过程中的外部性与内在化

在经济法制定的初始阶段经济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性,因此实施经济法的正外部性在经济行为外部性的解决上有所体现。在实际的经济法实施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外部性,其他购买者也会在经济活动中收益,但是实施经济法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经济法滥用的现象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会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常表现的就是执法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对违法现象不理会的行为,而且经过调查我国的经济市场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一些不法分子都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进行违法活动,虽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不断修改、完善经济法,但是工作人员的思维也是不全面的,总有部分不法分子会找到法律空子,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有很多案例的违反人员都是利用不完善或者模棱两可的条例违法犯罪的,由于这是经济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就是实施经济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解决这些问题具有较大的工作难度。经济法的实施外部性是基于经济法主体的某个要求或者某个动机开始的,但是经济法本质上是将公共利益作为主体,因为让经济覅外部性的发展机制会比个人利益为本文的市场行为的外部机制要复杂多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环节的外部性控制需要立法部门工作人员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相互配合,而且需要工作人员认真负责,而且需要每个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积极学习经济法,了解经济法的大致内容,经济法对经济的外部性调控具有明显的作用,需要采取措施尽量促进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环节尽可能发生内在化,就会促使整个经济市场向着更好的发展方向发展。

作者:李昂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郑鹏程.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J].中国法学,2003(05):112~121.

[2]崔佳琪.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J].法制与社会,2014(33):92,104.

[3]贺琳.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J].才智,2015,06:267.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第5篇

(一)SIBs的基本内涵。所谓“社会影响债券”项目,又称“为成功付费”项目,起源于英国,是指由私人投资者为某一个社会管理项目提供实施资金,用于达到特定目标。如果实现目标,政府向投资者返还资金,同时奖励一份利润;如果没有实现目标,政府不作任何返还。SIBs项目中,由投资者提供项目运营的资金,项目承包方实施项目,政府则根据项目实施的效果(项目合同约定的一些特定指标)来向投资者支付报酬。

SIBs是以取得社会效益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回报额取决于项目或者服务所获得的成果,与项目进度或已完成工作无关。比如,回报额取决于该项目是否降低了罪犯再入狱率,而不取决于项目花费的成本或工作人员的数量。

SIBs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项目承包方、服务提供方、私人投资者及服务对象等。首先由政府部门与项目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前者委托后者对某一社会问题进行管理。随后,项目承包方与私人投资者达成融资协议,并与服务提供方签订服务合同,规定由服务提供方对SIB提供特定服务。

(二)SIBs的适用条件。政府部门及投资者在决定是否启动某一个SIBs时,必须考虑:预期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可测量的(如,降低再入狱率,降低某一个社区盗窃率,这些都是能够准确计算的);前后质量是可比较的(盗窃率前高后低);政府有意转移金融风险(这可以解释为什么SIBs出现在金融危机后)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项目的实施结果是可以测量的,是可以在项目启动前后比较的。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的给付处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也才能向纳税人交代。

(三)SIBs中私人投资者的参与程度。通常情况下,社会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在项目执行过程和交接过程中都承担着很大风险,因而他们乐意于取得项目一定的控制权,或者至少能够对项目产生一定的影响力。这可以通过购买项目承包方所在组织的股份、获取一个董事会席位、提出投资附加条件(如在项目低于预期目标时,具有控制或者终止项目的权利)、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进行管理等方式达到这一目的。通常社会投资者会采用绩效管理技巧来确保项目严格符合社会效益目标,严格的数据收集系统、以数据为基础的参考资料、跟踪和记录事项的变动影响、详细的分期财务报告和绩效报告等都是投资者重要的绩效管理工具。

(四)SIBs的积极作用。SIBs是金融领域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中的一个重大创新,其积极作用包括:促使政府部门通过引入私人投资者来能对那些复杂的、成本高的社会问题提供及时的、可预防的投资;可以保证政府部门在不具体操作的情况下,启动新的服务项目;可以适时调整服务项目,以此将重点放在社会问题的预防上;为服务项目的适应和调整提供了更高的灵活性;可以帮助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管理“绩效支付”(PbR)项目---指政府根据项目实施的效果向服务提供者支付报酬。

二、社会影响债券案例

(一)英国解决监狱累犯问题等。早在2010年9月,英国司法部就已经开始了首次SIB的试点,用于应对彼得伯勒监狱的累犯问题。这个项目从慈善机构和基金会吸收了17位投资者共计500万英镑的资金。只有2014年的重返率与对照组相比降低了7.5%,投资者才能收回投资;如果届时重返率降低了不止7.5%,投资者就能进而根据所降低的比例取得最高可达13.5%的回报。2011年8月26日,英国政府英国四个地区发行4000万英镑社会影响债券,为当地受到行为、犯罪、药物依赖或教育缺失等问题伤害的家庭提供援助。

(二)美国青少年重复入罪率。纽约是美国第一个尝试SIBs的城市。高盛为降低里克斯岛的青少年重复入狱率项目提供960万美元的贷款,该项目旨在减少再次犯罪后重新入狱的纽约年轻人数量。高盛资金的去向,是以纽约市赖克斯岛监狱为项目主体,向年龄在16岁至18岁的囚犯提供教育、培训和辅导。这一项目的目的,是促使青少年囚犯具备生存技能,刑满释放后减少犯罪可能,降低这一群体的累犯率。这一项目能否成功,将影响到高盛的最终回报。高盛若要收回全部96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相关人员的再入狱率必须下降10%。如果下降比例高于这一目标,高盛将获得更高的回报,但最高回报额被限定为210万美元。

三、SIBS的发展空间分析

(一)现代科技使得政府和投资者的数据管理能力大大提升,给了SIBs很大的市场空间。SIBs成功的关键是能够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准确的数学测量,如此才能够使得项目承包方和投资者以及政府等均处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也才有利于项目的长期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社会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获取能力、分析能力、结果应用能力等都得到并将持续获得质的提升,过去能够获得的数据在以后会以更高的效率获得,过去无法获得是数据以后则可能会轻易获得。一旦政府和投资者的数据获取能力得到提升,其对SIBs的信心也会增强,更多的项目会被启动。

(二)金融危机导致欧美很多国家财政赤字加重,促使政府不得不创新社会管理模式。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欧美各国经济金融造成沉重打击,发达经济体的赤字规模和赤字率都达到一个历史水平,当前希腊、西班牙、意大利乃至美国等国政府都在面临巨大的、前所未有的财政压力,仅仅依靠政府来维系社会运转的难度日益加大。为此,这些国家必然会在社会管理模式上有所创新,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来降低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而这正是SIBs的最大优势所在。

(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投资者认可度高。SIBs蕴含着一定的慈善理念,因为它所关注的往往是影响全社会发展的问题,如社区安全性、子女教育、犯罪率、老年人独立生活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慈善理念则是自我实现需求的一个典型代表,当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为基本生活保障而忧愁时,其通过从事慈善活动来满足自我实现需求需要就会变得愈发明显。SIBs则会给愿意从事慈善活动的人们提供一个理想工具。美国旧金山的希望咨询公司(Hope Consulting)2010年5月公布的富人调查报告显示,大约50%受访富人对SIBs感兴趣,大约能影响到1200亿美元的潜在市场。

四、对我国新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启发

党的十要求,完善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制度、体制、机制、能力建设;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可以说,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是摆在我国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SIBs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发。

(一)重新思考公共产品属性,强化社会管理的社会性。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萨缪尔森《公共支出的纯理论》,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私人产品可以被分割成许多可以买卖的单位,谁付款,谁受益。公共产品是不可分割的。国防、外交、治安等则被认为是最为典型的纯公共产品,理论界也始终认为这种纯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部门提供,且学术界的认识会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到政策制定者,容易让政策制定者认为诸如控制犯罪等社会问题只能由政府部门管理。SIBs的推出及其案例应用表明,最为典型的治安问题也是可以由社会资本参与管理的,直接颠覆了经典经济学理论。因此,在我国社会矛盾转型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应该重新认识传统的公共产品理论,创新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管理部分社会问题,降低财政支出压力,强调社会管理的社会属性。

(二)从行政管理向经济管理转变,提高社会管理的经济属性。过去,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行政色彩较浓,政府部门始终处在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的地位,私人部门则总是处在接受规则和遵守规则的角色,不同程度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效率。SIBs在对某一个社会问题的管理过程中引入私人投资者,不仅有利于提升私人部门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还会使得政府获得私人部门的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增加社会总效用。

SIBs通过金融制度安排,降低了社会管理的行政色彩,提高了社会问题治理的经济属性。当前,我国正处在行政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央正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正在发生微妙变化。SIBs通过将过去只能由行政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转变为由社会资本参与到管理过程中,对我国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个人利得最大化证明基础理论研究

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个人利得最大化”是一个最重要的假设,这一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的基石。但是,这一假设的证明在哪里?似乎还没有人作出。有人认为这个假设是不能证明的〔杨春学,1998:第219页〕;有人认为这是公理,无须证明〔西尼尔,1986:第11-12页〕。其实不然,纵观这一假设的历史流变,未经证明的“个人利得最大化”,不仅引发了经济学界几次剧烈的争论,把众多重量级的经济学家牵扯其中,而且引致了经济学理论的混乱和分裂。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证明“个人利得最大化”。

一历史成因及其问题

“个人利得最大化”有不同的称谓,“个人利益最大化”、“个人效用最大化”、“厂商利润最大化”、“偏好最大化”等等,都可以作如此解。我们首先简单地回顾一下“个人利得最大化”这一重要假设的历史成因。

追溯“个人利得最大化”的源头,人们一般把它指向霍布斯,①他在《利维坦》中强调,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这是人的本性〔霍布斯,1985:第72页〕。随之而后的洛克〔1959:第30章〕、孟德维尔〔Mandeville,1988〕、休谟〔1980:第529-532页〕、孟得斯鸠〔1982:第14-15页〕等人,都不同程度认同自利的客观存在,并认为自利的实现方式,能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经济学意义上的“个人利得最大化”,在亚当.斯密那里,得到了最初的表述:人们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但藉“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能增进社会的利益〔斯密,1972:第26-29页〕。马尔萨斯、李嘉图都认为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逐是理所当然的〔熊彼特,1994:第305页〕;边沁虽然以“趋乐避苦”的心理因素取代自利的本性说,同样也认为自我利益的追逐是一普遍的现象〔Bentham,1907〕;西尼尔来得更彻底,竞声称“每个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牺牲取得更多的财富”是经济学的第一公理〔西尼尔,1986:第47页〕;约翰.穆勒并没有西尼尔的自信,尽管他也认可自利说的存在,但只把它看作一个抽象和假设〔Mill,1967:pp321-326〕。

或是经济学理论的必然发展,或是经济学论战中的自然延伸,“自利”说在边际学派那里发展为“经济人”的假说。杰文斯〔1984〕、瓦尔拉斯〔1989〕、门格尔〔Menger,1985〕、埃奇沃思〔Edgeworth,1881〕等虽然在“经济人”假设的具体看法上有所区别,但把他们的共同点综合起来,可以把“经济人”定格为具有完全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并能实现一般均衡的抽象体。如此看来,“经济人”思想相较于最初的自利说,似乎显得更加精细、更易于计量、更具有科学性。

但是,无论是“自利”说还是“经济人”,从来都没有缺少过反对者。德国历史学派指出,依据初浅的心理学所构建的抽象的“经济人”,并不真实〔施穆勒,1963〕;人的自利并不一定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不从历史的、文化的、法律的、政治的、伦理的诸多因素来探讨人的经济行为,就无法理解国民经济这个有机整体〔李斯特,1961〕。马歇尔对之也不以为然,他认为一个以“经济人”的活动为内容的抽象的经济学,不可能获得成功〔马歇尔,1964:第11-12页〕。凡勃伦以“炫耀性消费”抗御“效用最大化”〔凡勃伦,1964:第四章〕,加尔布雷斯以“生产者”否定“消费者偏好”〔加尔布雷斯,1980:第136-140页〕,二者则有异曲同工之妙。赫伯特.西蒙的出现,人们以为反对派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他用“有限理性”〔西蒙,1988:第18页〕和“满意利润”〔西蒙,1987:第38页〕来抨击“利润最大化”和“完全理性”的神化,因此而获得诺贝尔奖的桂冠。

“自利”说或“经济人”并没有这样容易就范,布坎南坚持自利的追求会导致自然秩序,“效用最大化”只要放在“约束条件”下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他坚信自利是人的本性,并让它在政府服务和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布坎南,1989〕。诺思一方面把个人利益最大化视作制度变迁的动力,另一方面又把制度的好坏与否与个人利益最大化能否实现联系起来,这样,自利、效用最大化、一般均衡的否定方面似乎都能够予以回应了〔诺思,1994〕。最后的“集大成者”也许要算加里.贝克尔,他把个人利益泛化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利益的追求,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不论是粗俗的,还是高尚的,都可以相容于“效用最大化”中;他把社会生物学引入经济学,希冀以此打破利己与利他的恒久对立;他把习惯、风俗、惰性、甚至犯罪都纳入理性的范畴,“完全理性”可能就没有敌手了吧〔贝克尔,1995〕……

以上我们非常粗略地勾勒了“个人利得最大化”的历史成因,这种粗线条,肯定会遗漏不少重要的经济学家,遗漏了更精确的思想,但是对这篇论文的主旨来说,这也许已经够了。依据这一粗线条,我们可以看到,未经证明的“个人利得最大化”,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人的自利,或被看作人的本性,或是以心理因素作出解释,或者如戈森所说的是上帝的旨意〔Cossen,1990:p154〕……这些主观的、抽象的臆说,历来都为反对派诟病,要以此为经济学的重要基石,确实是让人难于接受的。甚至把自利称为经济学第一原则的埃奇沃思,也承认这个原则并不是非常现实的〔季德、利斯特,1986:第627-628页〕。梅纳德.凯恩斯对此有更公允的评价:“穆勒、杰文斯、70年代的马歇尔和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埃杰沃思都曾经信奉功利主义心理学,把经济学的基础置于这种信念之中。晚期的马歇尔,晚期的埃杰沃思以及许多较年轻的经济学家已经不完全相信这种心理学;但是,我们到现在也没有去非常彻底地探讨这最初基础的合理性与否,却仍然依赖这种上层建筑”〔Keynes,1972〕。

2.“个人利得最大化”既然还是一个假设,既然还没有被证明,它的边界就是不清晰的,人们任意把新的内容添加到这一假设里面,使它的外延不断扩大。一个没有严格界定的假说,除了不断招致反对的异说,引来无谓的争论,还将使这一假说本身臃肿庞杂,它的普遍性会受到质疑。在萨谬尔森〔1992〕流传甚广的《经济学》中,在具有革新意义的斯蒂格利茨〔1997〕的《经济学》中,在曼昆〔1999〕“最令人鼓舞的经济学教科书”《经济学原理》中,都没有“个人利得最大化”或“经济人”的明确表述,至多只有零敲碎打式的运用,这不是一个偶然的巧合。在这三本有着深远影响且又是普及性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居然不正面介绍“个人利得最大化”或“经济人”这一重要的理论假设,这只能说明,这一重要假设的普遍性与适用性己遭到重创。

3.“个人利得最大化”或“经济人”假设的反复辩难,使许多新的观点、新的理论、新的假设应运而生,使经济学的统一性成了问题。人们当然可以说这是经济学理论的新发展,在更广阔的意义上,我们更应该说这引致了经济学的混乱与分裂。历史学派,边际学派,福利经济学,制度学派,凯恩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贝克尔的社会经济论……都可以说和这一争论直接有关。杨小凯对这样的分裂局面深有同感,只不过他希望用超边际分析来进行统驭〔杨小凯,2000:第19-20页〕。在另一极端,己经有人倡言超越或抛弃“经济人”这一假设〔庄宗明、杨旭东,2001〕,以便一劳永逸地了结这场争论。

因此,不论是由于历史遗存的原因,还是出于现实问题的考虑,都有必要对“个人利得最大化”作出证明。二证明“个人利得最大化”

社会分工引致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出现,又导致了"个人利得最大化",这是一般的表述。而这一巨大变化的具体过程,可以作如下的推演。

人类生存的第一要务是如何进行生产来满足自己的消费。在商品交换未发生前,人类的物质生产方式是一个自内的、封闭的体系。在一个家庭或共同体内,人们自己生产,自己消费,这种自我封闭的生产与消费,无论是自给不足、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有余,人们的消费都只局限在自己生产的范围内,生产的领域是狭小的,相应地可供消费的物品也极其有限。在这一状况下,自给不足,自然会促使人们努力生产,以达到自给自足。自给自足是一个饱和点,超过这一点,其产品是多余的、无用的。在这里,生产限制着消费,消费也制约着生产,生产与消费的这种互为制约,限制了人类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家庭或一个共同体,只能生产粮食和衣物两类物品,自产自用,和外界没有商品交换关系。那么,当粮食和衣物的生产能满足这个家庭或共同体的需要时,即到了饱和点,如再继续生产,便是无用的、多余的。这里既有生产对消费的限制,又有消费对生产的限制。只能生产粮食和衣物,人们的需要和消费就被限制在这两类物品上;而当这两类物品的消费达到饱和时,也就构成了消费对生产的限制。因此,生产是有限的,消费也是有限的,而这种有限性是被统一在家庭或共同体这一自我封闭的经济实体中。于是,我们便得到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在自我封闭的原始经济中,人们的生产是有限的,消费也是有限的,生产与消费的这种有限性互为作用,滞缓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商品交换发生后,情况就开始改变。最初的物物交换,是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这时,剩余产品的存在己不再是无用的了,人们可以把它用于交换其他物品,以满足新的需要。②随着商品交换的扩大,社会分工的发展,进入交换的物品日益增多,人们的消费也向更多的方面扩展,社会生产的多样化,同样也带来社会消费的多样化,二者是同步的。这是就整个社会范围而言。

就个别家庭或共同体来说,商品交换发生后,生产变得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在交换的前提下,生产的物品可以和其他人生产的物品相交换,因此物品的生产不再受家庭或共同体内部消费的限制,从而有了无限发展的可能性。但是,在具体的约束条件下[如既定的时间、一定的地区、特定的生产力水平等],一个家庭或共同体,只能生产出某一定量的物品,尽管在交换发生后他们有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的冲动,但却不可能生产出无限多的产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生产是有限的。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表现在个别家庭或共同体中的这种生产的有限与无限,其生产的无限性只是表现为一种运动的趋向,而生产的有限性则表现为一种既定的现实。

从消费的方面来看,也是如此,既表现出有限性又表现出无限性。任何家庭或共同体,对某一消费品的需要量,在一定的时间内,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消费的有限性。譬如一个五口之家,一年之内用于食用的粮食或者一千公斤,或者两千公斤,它毕竟是一个有限的量,不可能趋于无限。但在消费的种类上,伴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却变得多种多样,有无限扩张的势头。当人们吃的需要得到满足,会要求穿得更暖更好;当人们穿的需要得到满足,会需求住得更宽敞、更舒适;……当人们的衣食住行都得于满足,还会生出更多的其他需要。所以说,消费又是无限的。

细心的读者也许已经注意到,我们在谈到生产的有限与无限时,是把它放在家庭或共同体的内部来考察的;而谈到消费的有限与无限时,消费的有限性仍然还是把它限于家庭或共同体内部,但消费的无限性却是自外的,也就是说这种无限性决定于外部条件,决定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存在。然而,生产与消费这一对矛盾是不能截然分开的,消费决定了生产,生产又反过来引导或制约着消费,所以又有人说生产决定着消费。生产与消费的这种交互作用,也表现于生产与消费的无限性中。前面已经谈到,消费的无限性是由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存在决定的,那么,生产的无限性呢,则又决定于消费的无限性,因为只有消费的无限扩大的势头,人们才有无限扩大生产的冲动,因此,消费与生产的无限,最终都是由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出现所引致的。

以上发生的生产与消费关系上的变化,改变了自我封闭的原始经济中生产与消费的有限性,使事物的发展错综复杂化。生产的有限与无限的矛盾,消费的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二者交织在一起,呈现出一种新的运动。在这里,和没有商品交换时不同,生产己不受家庭或共同体内部直接消费的限制,满足消费后的剩余产品不再是无用的,而可以通过交换转变为其他消费品,从而使生产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同样,消费也不受制于直接性的生产,除了消费家庭或共同体内部直接生产的物品外,还可以通过交换,消费其他人生产的各种各样的物品,使消费不断发展和多样化。这种新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使生产和消费都有无限扩张的趋势。但是,在既定的条件下,人们的生产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而生产的无限发展,必然受制于生产能力的有限性。相反,消费的无限却取决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并不受消费有限性的限制,而只受制于生产能力的有限。因此,我们又得出另一个最为重要的命题:在商品交换的前提下,就个别家庭或共同体而言,其生产能力是有限的,消费则是无限的,生产与消费的矛盾表现为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生产能力的有限,限制了消费的无限扩大,而消费的无限扩大,则又促使人们生产能力的无限发展。

但是,在我们所说的物物交换阶段,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还处于萌芽阶段,货币的出现,才使这一矛盾取得了显著的地位。马克思以其哲学家的睿智写到:“在质的方面,或按形式来说,货币是无限的,也就是说,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因为它能直接转化为任何商品。但是在量的方面,每一个现实的货币额又是有限的,因而只是作用有限的购买手段。货币的这种量的有限性和质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迫使货币贮藏者不断地从事息息法斯式的积累劳动。”〔马克思,1972:第153页〕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作为“使用价值一般”,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它可以和商品世界中任何商品相交换。因此,如果说物物交换的出现使人们的消费有无限扩大的趋势,那么,只是在货币这一形式上,人们消费的无限性才找到它现实的代表。应该说,货币的量和质的矛盾,只不过是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的集中表现,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反作用一样,货币作为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又将反作用于这一矛盾,使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无限扩大的矛盾更形突出、更形尖锐。

抽象地看,人类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商品交换产生前,人们自己生产,自己消费,消费是有限的,易于满足的。商品交换产生后,消费却成为无限的。因此,在人们生产能力的有限与消费的无限扩大的矛盾中,表现为人们对消费资料的不同种类的无限追求;在货币的质的无限与量的有限的矛盾中,表现为人们对尽可能多的货币量的追求。最终,二者凝固在人们世俗的物欲之中,即表现为不断地追求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和物质享受,也就是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个人利得最大化”。至此,我们可以对“个人利得最大化”作如下平实的定义:这里所指的“个人”,是商品交换或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意义的人,即不论男女、不论职业而具有正常理智的人;这里所指的“利得”,是一般意义的物质财富,主要以货币为表征;这里所指的“最大化”,不是边际分析中经过精确计量的极值,而只具有约束条件下“尽可能多”的普通含义。

社会分工导致商品交换,商品交换产“个人利得最大化”,以上只是理论上的推演。在实证的方面,也可以找出许多的经验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不少关于原始群落的人类学著作中,都有商品交换未发生时,原始人类对财物的漠视、慷慨、无私的记载,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个人追求利得最大化这一历史趋势。但是,商品交换一旦发生,“个人利得最大化”便成为一必然的趋势,这在历史与现实中的例子举目皆是,不需要一一列举。这里只须举三个过渡性的例子,更能说明问题。

例证1:司马迁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观察到,在江南的某些地区,原始农业己经存在,但是地广人稀,自然食物丰饶,基本上没有商品交换;人们衣食不愁,懒散闲适,不必艰苦的劳作,也不积攒财富,没有贫富的分化。③如果要作进一步的诠释,或更直白地说,由于没有商品交换,尽管自然资源丰富,人们并不积累财富,更不存在“个人利得最大化”的追求。

例证2:作为近代古典经济学奠基人的亚当.斯密这样描述:“在既无国外贸易又无精良制造业的农村,一个大地主,对维持耕作者所剩余的大部分土地生产物,既无物可以交换,就无所谓地把它花费于乡村式的款客。这剩余部分,如足够养活一百人,他就用以养活一百人,如足够养活一千人,他即用以养活一千人。舍此以外,实无其他用途。所以,他的周围常有成群的婢仆和门客。他们依赖他的给养,既无任何等价物为报酬,就服从他,象兵士服从国王一样。在欧洲工商业尚未扩张之前,大人物和大富翁,上自王公,下至小领主,其待客的阔绰,都超过我们今日所能想象的。”〔斯密,1972:第372页〕这里,斯密无意中说出,当工商业尚不发达时,人们认为剩余物品是多余的、无用的,因之而任意挥霍。随后他又写到,伴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货币的重要性,日愈追逐个人消费的多样性或无限性,个人利得最大化显成一必然的趋势。

例证3:当代作家贾平凹在他的《商州纪事》中曾经谈到,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对商品交换的限制,他去到山区农民家,乡里人会非常热情慷慨地把自产的农副产品拿出来招待客人;改革开放以后,当他再次来到山区农民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乡民们虽然仍十分热情,但却不再倾其所有地款待客人,而是将自产的农副产品拿去交换。

以上三个例证,从时间限度上讲,分别是古代、近代和现代,从观察者的身份而言,一个是历史学家,一个是经济学家,一个是文学家,因而很具有代表性。尤其要强调的是,这三个例证的大环境中,已经存在商品交换,但即使在这种大的背景下,那些相对封闭、较少接触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的发生较为迟缓的地区,人们对货币财富的态度相对也是超然的。反之,一旦接触商品交换并且这种交换在人们的物质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人们在心理和行为上对物质财富的超然态度将会被对货币财富的关注、追逐和贪婪所取代。

个人利得最大化,已经成了经济学中的金科玉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整个经济运行的心脏或发动机,它在人类历史上的作用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会过分。但是,有以下几点是必须谨记的,第一,个人利得最大化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它是社会分工及商品交换所孕育,并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第二,个人利得最大化既可以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巨大社会功效,同时又是诸多社会灾难的罪魁祸首。第三,个人利得最大化仅是主宰整个经济运行的一维,不是全部,它必须与其它基本因素结合在一起,才能有效地解释市场经济注释:

①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管子与司马迁都明确地谈到人们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普遍性,同时还指出这种自利的追逐,会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

②边际效用论以边际效用递减来说明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这对于最初的物物交换来说,是过于理性化了;而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作为商品的生产者或供给者,并不存在边际效用递减一说,因此,用边际效用递减来说明交换,其包容性不够。

③司马迁写到:“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果duo嬴蛤,不待贾而足,地势饶食,无饥馑之患,以故zi窳偷生,无积累而多贫。是故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史记.货殖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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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第7篇

受到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传统教育和物质主义盛行的影响,中国人对于用经济分析一切的观念并不太抵触。这次,我们来尝试为男色当道找出其经济学解释。

女性地位的U型变化

上世纪60年代,加里・贝克尔对家庭行为和相关互动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引发了一系列争论。他把家庭描述为一个小工厂,夫妻双方分工不同,但都是家庭产品的专业生产者。

家庭产品中最重要的是孩子――一种一般耐用消费品,甚至从长远看来可以带来回报,也是一种生产品。妻子负责养育孩子,用来与丈夫交换日常消费品,丈夫则外出工作,从劳动市场带回衣食住行的物品。在没有避孕意愿或相应知识的时代,妻子的产出――孩子,与丈夫的产出――收入正相关。

这个模型容易令人发笑,但事实确实如此。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家庭法》中还规定着男人有义务供养妻子,使其与自己的生活水平相当。贝克尔甚至以二战前的中国为例证。他的家庭经济学理论阐释了一系列支配男女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规律,一直延伸到求偶市场和家庭依赖。

不过,经济发展改变了家庭交易条件,工业化社会的发展为女性提供了家庭以外的生产机会,改变了她们对家庭贡献的性质,也就提高了她们在配偶交易关系中的地位。

这一点我们都知道,但是恐怕很少有人意识到,女性劳动价值的变化并非一个持续单向的过程。经济史学家克劳迪亚・戈尔丁强调,妇女劳动力的供应随着所在国家的经济发展呈U型变化,先降低后增高。

在工业革命之前的社会,每一个家庭都是一个小型生产单位,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人都必须参加劳动,无论是北美殖民地时期还是中国古代的男耕女织都是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提高财富积累,对妇女的家庭生产贡献的需求随之减少,于是她们逐渐退出了劳动群体,成为全职主妇,主要照料孩子。例如在19世纪末的美国,已婚妇女在家庭之外参加工作的比例仅为5%,而且法律规定丈夫有权支配她们的收入与财产。

可以看出,恰恰是初期的经济增长,带来了对女性的文化偏见与刻板印象。只有国家富裕到一定程度,能够为女性提供中等程度的教育,她们才有了决定自己理想与前途的可能。

女性经济贡献能力的提高,使得她们在家庭投资和消费上的影响力增加,进而为西方社会与文化带来了深刻而广泛的变革。

1900年前后,《时尚》杂志中女模特的胸围大约是腰围的两倍,因为彼时生育繁衍是女性的主要工作,而丰乳肥臀是生育能力的象征,也是求偶竞争中的优势体形。随后,越来越多的女性走上工作岗位,健康苗条的审美标准受到推崇,《时尚》女模特们的“胸腰比”也就不断缩小。虽然二战前后情况有所反复,但再也没有出现过夸张的“沙漏型”,甚至在1980年代,模特胸围仅比腰围大了10%左右。

其他文化的发展模式与之类似,就消费男色而论,当女性拥有了更多的消费自由与主导权,而男性日益背上了买车买房的负担,文化产品与市场营销更迎合哪一边的天,也就不言而喻。旧上海的男性消费品广告绘着美人图像,而如今却出现男明星为女性用品代言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

男性气质的产业动力学

伴随工人阶级内部旧结构的崩溃和统治手工业传统的男权制关系的瓦解,年长者的权威,“青年”的服从,宗教生活的成年仪式以及最重要的对女性的排斥都消失了。

――辛西娅・科伯恩《兄弟》

热爱体育运动的人们,无论男性女性,大概都不会对苍白瘦弱的形象抱有太多的好感。因为在大多数竞技项目里,肌肉虬结或是身形匀称往往才能带来胜利。在橄榄球、冰球等运动中,甚至会刻意强化其中的攻击性与对抗性。谦谦君子,讨不了好。

然而当我们谈及这样一些竞技:台球、高尔夫、飞镖、围棋,想想亨得利,想想李世石,脑中浮现的却都是温润有礼乃至衣饰翩然的形象。不同的男性形象在各类体育运动中有着不同的建构。

经济生产中的不同建构也是一样,产业环境和组织结构成为了男性气质发展的一部分。迈克尔・唐纳森在《我们生活的时间》中论述道,工厂和矿井中的艰苦劳动几乎耗尽了工人的体力;那种摧残――工作和工人艰苦的证明――可能是显示男性气质的方法。

回看几十年前的中国,为什么推崇国字脸,反感小白脸?

1978年的中国,第三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占比仅为23%。而在第一、第二产业中,小白脸的形象更容易让人联想到不事生产,至少是生产力低下。劳动模范、生产标兵,身上总该留下经济活动的痕迹。(国字脸往往意味着咬肌强健,这是体力劳动者经常带有的体貌特征)

而如今,2013年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已经超过了第二产业,占到了GDP的46%。同时,在第一、第二产业中,也有大量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空调办公室的中产阶级男性气质的形成,具有不同于工人阶级男性气质形成的动力。”加州大学SantaCruz分校教授R・W・康奈尔说道。

还有互联网经济带来的巨大改变。在信息时代新晋富豪的身上,从扎克伯格到拉里・佩奇,从李彦宏到马化腾,我们丝毫没有对肢体力量的诉求。

“Brainy is the new sexy.”没有一身肌肉的总裁,也可以很霸道。

美丽有价!尤其是男性!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同时,俊男美女在做各种事时往往都更为便利,或有额外加分。但是“美貌附加值”究竟有多少?没人确定。

美国得州奥斯汀大学经济学教授丹尼尔・汉默许有感于此,进行了一次对美貌及其收益的量化调查。他首先将美貌分为五档:惊为天人、好看、一般或中等、相当平庸、其貌不扬,然后请四位观察者为参与调查的人评分,运用大量的男女随机样本,比较收入与容貌评分的关系。

在排除了教育、年龄、健康、地域等影响因素之后,汉默许教授得出了意料之中但仍然令人沮丧的结论。较之长相中等组(3分),容貌中下(1、2分)的女性收入会少4%,而容貌中下的男性更是少赚13%;容貌中上(4、5分)的女性会多赚8%,而容貌中上的男性会多赚4%。

换言之,这是一个看脸的社会,还是一个对长相欠佳的男性恶意满满的时代……

类似的调查研究还有许多,即便是在那些印象中不那么看脸的行业:大学教授越帅课堂评分越高,橄榄球四分卫越帅收入越高,犯罪者越帅成功率越高。经济学家也不忘研究自身并自嘲:美国经济学会的会长选举,也是看脸的。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第8篇

[摘 要]价格卡特尔行为已出现在许多行业中,危害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在界定价格卡特尔的含义、危害基础上,提倡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对价格卡特尔进行打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价格卡特尔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立法;制裁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9-0153-02

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近年来,“蒜你狠”、“姜你军”、“豆你玩”到“油他去”,行业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价格卡特尔的危害在于它严重扭曲了正常的价格信息,使竞争难以自由进行,经营者通过它掠取了超过正常竞争水平的利润,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福利。单靠《价格法》的打击力度已经不足以遏制价格卡特尔,应当依靠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今后价格卡特尔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

1 破解价格卡特尔之谜

价格卡特尔(Cartel)又叫价格联盟,是指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商定价格的行为。价格卡特尔的表现是横向联合,即它是两个以上具有平行关系的竞争者之间实施的价格协议行为,并且参加协议的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一般认为,西方古典经济学理论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卡特尔的理论基石。根据该理论,竞争是配置市场资源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之所以要规制卡特尔,是因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从而给市场经济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价格卡特尔则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因为价格是生产者之间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工具,是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最重要的机制。价格卡特尔通过协定价格来限制竞争,妨碍市场机制中的价值规律的作用,扭曲价格信号,妨碍价格对供求关系的正常反映,其结果是市场无法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同时,某种商品的价格一旦被固定,消费者就失去了在价格上对商品的选择权,并且需支付比有效竞争状态下高得多的价格,因而,价格卡特尔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正如马歇尔·C.霍华德在其著作中所说,“固定价格是一种隐晦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固定价格中更高的价格最终将成为消费大众的费用”。

由于价格卡特尔严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价格卡特尔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例如,在美国,订立价格卡特尔的企业将被处以10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3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3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种处罚并用。由于价格卡特尔是违反《谢尔曼法》的犯罪行为,将被视为重罪而非轻罪,甚至企业固定价格的企图都可以被指控为刑事犯罪;同时,违法者还将付出昂贵的经济代价—至三倍损害赔偿。同样,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欧盟等,对价格卡特尔的制裁也非常严厉。

2 价格卡特尔的泛滥及其危害

2.1 价格卡特尔的泛滥

价格卡特尔作为限制竞争协议行为,首先,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产物或表现。经营者不通过改进技术、管理,转而签订限制竞争协议,限制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其次,法制缺陷也是重要原因,原因在于:①在未制订《反垄断法》前,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也不完善,尽管在《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价格卡特尔、串通投标卡特尔已有规定,但在处理上力度显然不够。②受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价格卡特尔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竞争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政府官员以及部分立法、执法者对价格卡特尔有或多或少的包容、理解甚至扶持的态度。

2.2 价格卡特尔的危害

第一,价格卡特尔扭曲了价格信号,弱化了价格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妨碍了生产技术的革新及管理技术的现代化。价格作为生产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媒介,是促进和调节生产最重要的因素。一旦产品价格被固定,价格的激励功能即丧失殆尽,劣质产品和企业则不能被淘汰。本质上,价格卡特尔的实施往往使企业专注于如何运用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继续保持其已取得的市场地位,而不再努力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技术的现代化改造,阻碍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第二,价格卡特尔限制价格竞争,损害非价格卡特尔成员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价格卡特尔采取联合提价或降价措施固定价格,其他非成员经营者难以通过正常的价格竞争充分行使自主定价权;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旦渡过危机,价格卡特尔对消费者将是一种掠夺。

3 用《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进行遏制

3.1 完善《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的处罚

鉴于各国做法,需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采取双罚制,在对实施价格卡特尔的企业处以罚款的同时,对故意授权、命令或直接参与违法行为的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人等个人也处以相应的刑罚,以此震慑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使其不敢轻易策划和参与价格卡特尔。在美国,价格卡特尔是违反《谢尔曼法》的犯罪行为,将被视为重罪而非轻罪,违法者同时要受到严厉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制裁。因此,增加《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刑事责任制裁的规定和加大力度。此外,还要规定了对未参加价格卡特尔的经营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而且仿照美国的做法,将价格卡特尔的民事赔偿责任定位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

3.2 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辅”的判断标准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宣布了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含义——指不必考虑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即认定该限制行为违法。当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会有许多不足,如适用范围难以界定。特别是在经济形势多变的时代,如果一组竞争者以本身违法行为为辅助手段,使竞争者的数目扩大,提高竞争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公共利益,虽然运用的行为是辅助的和合理的,但依本身违法原则同样会被法院宣布为非法。因此,我国可以将价格卡特尔行为原则上推定为非法,除非行为人提出其行为对竞争更具有合理性的极为特殊的情况,才可以认定其合法。目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中“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提法有失偏颇,价格卡特尔的禁止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