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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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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第1篇

(一)审计

1972年美国会计学会(AAA)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认为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与经济活动及事项有关的认定的证据,以确定其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递给利害关系人的系统过程。”该定义涉及审计学的一系列关键概念,包括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收集和评估证据、客观性、所制定的标准、传递结果、系统过程等,能够涵盖各种审计类型。国际审计准则《ISA200: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认为审计的目标是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确定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发表意见,同时认定审计是一种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这与我国审计准则规定基本相同。显然,前者是指一般的审计,属于属概念,后者是指财务报表审计,属于种概念。本文所说的审计就是指由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简称财务报表审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财务报表审计要“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现代财务报表审计是一种风险导向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程度与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互为补数:对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程度越高,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越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手册一般都把可承担的审计风险定为5%,保证程度定为95%。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

(二)审计风险

通常认为,风险有结果不确定性和损失可能性两种观点。March&Shaplra认为风险是事物可能结果的不确定性,J.S.Rosenb(1972)将风险定义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审计风险当然也有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可能性两种概念,分别叫做“意见不当论”和“损失可能论”。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审计意见的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10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他们的共同点都指向发表不适当意见的可能性或者风险洇为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尤其是对有重大错漏报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意见会误导“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审计风险实质上是指给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前者针对报表使用者,后者针对注册会计师,前果后因,二者是一致的。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也一直存在着,财务报表审计从来都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但是风险的承受者有不同的说法,有“供给导向”和“需求导向”之说,前者强调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承担,后者强调报表使用者的风险承担。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证服务的,本文认为国际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所讲的审计风险是报表使用者承受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演变而来。安然事件后,为了进一步应对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2003年末,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陆续了一些新准则并被我国采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新实行的国际审计准则被称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以区别于在此之前的风险审计准则(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与以前准则相比,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实质性变化。

(1)引入“重大错报风险”概念,重建审计风险模型,将审计风险模型重构为:审计风险一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抓住了关键;

(2)改进审计业务流程,增强实施审计程序的效果,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依据审计风险二要素模型,把审计业务流程和程序分为三大块:风险评估,(必要时)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目的是为了检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3)区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认定层次,并分别采取不同应对措施,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4)重新划分认定层次的构成类别,强调获取列报和披露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5)强调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切实提高发现重大错报的概率;

(6)强调对特别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并警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

(7)强调项目组内讨论的积极作用,共享审计经验和资源;

(8)强调与治理层沟通和与管理层沟通并重,优化审计环境。

2010年11月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明晰项目的成果,进一步明晰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吸收传统风险模型的合理之处,完善了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细化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构成(报表层和认定层2个层次,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2个因素),修订了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则,并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公允价值、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函证、分析程序等审计准则也作出修改,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充分体现到整套审计准则体系中的每项审计准则中。新准则还对识别、评价和防范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内在逻辑

以上概念构成了一个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有关概念框架,风险导向的报表审计应该以报表使用者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为导向,风险导向报表审计应该以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为逻辑起点构造概念框架。本文主要通过以上概念抽象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内在逻辑,以期为审计实践和理论研究服务。

(1)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首先是财务报表审计,其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也是站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大环境基础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分离。这是注册会计师报表审计的总前提,当然也是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前提。

(2)在两权分离状况下,所有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决策付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者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当然首先要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风险导向审计。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原理就是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进而通过控制检查风险来控制审计风险,

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所有者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这样审计委托人的要求实际上就成为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逻辑起点。

(3)那么,审计委托人的要求是什么呢?审计委托人委托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决策,经济决策当然以高质量的信息为前提。财务报表具有决策相关性,审计委托人往往也是报表使用者,所以,审计委托人作出经济决策的依据是财务报表。因此,委托人的要求就是要看到高质量的财务报表以进行投资、信贷等经济决策,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必须符合报表的“编制基础”。对于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而言(以下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为例),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就是说高质量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必须“合法(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公允”。换句话说,即使有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项,委托人也要求他们看到的这些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项整体上不影响委托人利用该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所以,不合法、不公允的报表信息叫做错(漏)报,影响报表使用者依据报表作出经济决策的错报就叫做重大错报。错报和重大错报都是由报表使用者或者委托人(或者站在委托人和报表使用者立场上)定义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保证经营管理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影响委托人依据该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的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项即重大错报事项。由于审计本身的局限性、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和被审计单位情况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做到绝对保证,又不能提供有限的保证(违背委托人的委托意图),这就产生了合理保证。有限保证的保证程度

(4)委托人的要求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在这里,重要性、错报、合理保证都是由审计业务委托人定义或者站在委托人立场上定义的。合理保证决定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如果保证程度是95%,则可接受的审计风险程度为5%)――显然所谓“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实际上也是由委托人定义的,本质上是委托人“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或者说是委托人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信赖过度风险,不是注册会计师基于自己的损失或可能的不当意见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所以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来自于风险导向审计循环的外部,是委托人既定的,该风险无需评估,需要评估的是重大错报风险。

(5)接受委托或者接受了委托人的要求后,注册会计师要做的工作一是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二是降低检查风险。重大错报是由委托人定义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重大错报的定义全方位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了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内容,要求运用询问、观察、检查、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有助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注册会计师通过总体应对措施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来分别应对财务报表层次与交易、账户余额与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是否实施控制测试取决于内部控制是否值得信赖和控制测试的重要性,无论是否实施控制测试都应该执行实质性程序。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仍然要确定控制风险大小及风险可能存在的领域并随时调整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论以及修改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论以及控制测试的结果决定了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科学准确的评估结论和测试结果可以减少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风险导向审计准则还要求把风险评估和修改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注册会计师最终通过实质性程序把重大错报查找出来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按照重大错报的定义来衡量未更正错报汇总数情况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实现合理保证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错弊而产生的重大错报的审计目标。

风险导向审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确定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并围绕此审计风险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从而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形成的封闭循环。也就是说,可接受的审计风险、重大错报及重大错报风险大小不是注册会计师自行决定的,而是由委托人决定的,不是注册会计师想用多少程序就用多少程序,这一切都是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就已经决定了的。决定每一步程序都须把委托人的需求考虑进去并以此为前提和基础,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开放的审计循环,如图1所示。与其说这是风险导向审计不如说是委托人需求导向审计更合适,这应该是风险导向审计的精神实质。

尽管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也是财务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但是,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之提供其所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而注册会计师是为之(合理)保证财务会计人员提供报表的合法(编制基础)性和公允性,二者在合法(编制基础)公允的报表后面就分道扬镳了,这也正说明财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与联系,并且不能因之否定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以报表使用者的需要为逻辑起点的科学性,因为这种需要不仅仅是接受委托时的出发点,而且是执行审计业务时考虑各个方面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前提条件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综合吸收了数理统计、概率论、财务分析、系统论、战略管理、波特五力分析、平衡计分卡、coso报告等方法、工具或其思想,进一步在审计模型基础上把以上方法和工具统合起来,在风险评估时考虑到了环境、交流、沟通、职业怀疑等社会和行为因素,做到了理论上严谨、实践上有效,既科学又实用。但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模型其不可避免地也忽略了一些因素,预设了一些前提。笔者认为风险导向审计的成功实施必须至少具备以下一些前提:

(1)审计人≠被审计人,其内在含义是注册会计师应该超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

(2)委托人≠被审计人,该前提避免了由于被审计人付费带来的不独立;

(3)委托人一报表使用者,对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委托人与其他报表使用者的目标函数可能不一致,该前提避免了由于报表使用者之间目标函数不一致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

(4)委托人一社会公众,对于公众利益实体,该前提保证了作为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效果能够满足公众的预期;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一、中美舞弊的定义及诱因

(一)舞弊的定义

美国审计准则第99号公报(SAS No.99)对舞弊的定义是:“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审计人员不对舞弊是否发生做出法律判断。相反,审计师应关注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行为。区分舞弊和错误最重要的因素是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行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舞弊是导致审计主体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故意行为。”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对舞弊定义为:“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舞弊是否已经发生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经比较发现,虽然中美审计准则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是本质基本一致。其阐述的基本思想为:舞弊是一种故意行为,而非错误,是有预谋的,带有欺骗的性质,一般会涉及到牟取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利益。审计人员不对舞弊是否发生做出法律判断,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二)舞弊诱因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对舞弊诱因表述为:动机或压力、机会、态度或合理化;我国舞弊审计准则对舞弊诱因表述为:动机或压力、机会、借口。

动机和压力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因素,反映了舞弊行为的一种客观行为动机;机会是舞弊行为能够发生,且可以被掩盖而避免被发现的有利情形;态度或合理化是被审计单位(指管理层和员工)持有一种被歪曲了的道德观,使得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有正当的理由而免于承担责任;借口是指行为者违背诚信原则、道德等为自己的行为找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通过分析可知,中美舞弊审计准则关于舞弊的诱因分析均采用了“舞弊三角理论”,前两个因素基本上不存在差别,都反映了舞弊产生的客观环境。第三个因素只是表述不同,但均反映了舞弊者主观上认为舞弊行为是合理的、可原谅的,使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自我合理化。

二、中美舞弊审计准则的产生背景、环境因素及制定部门

(一)产生背景

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迫切的需要加快完善审计准则的步伐,进而满足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需要,与国际惯例趋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经营环境变化导致了巨大的审计风险,迫切需要完善审计准则。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舞弊审计准则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行业的需求,需要加以修改。三是国际舞弊审计准则做了改进,我国需要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优点,与之趋同,便于国际交流,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四是会计准则的制定进程加快,审计准则也要相应跟进。审计准则只有与会计准则相匹配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提高审计的效率。因此,2007年我国了《独立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二)环境因素

美国属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法律体制等相对健全,而我国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法律体制等相对落后,两种截然不同的国情决定了中美舞弊审计准则产生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环境下。

第一,经济因素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直接影响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展,而且可以间接对其施加影响。在美国,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各项制度也较为完善,私有化比重很大,因此审计准则的目标更加强调满足多元化的私人投资者的需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化的程度较高,因此审计准则更加强调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美国要比我国更加重视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相反,我国则更加重视国家财产流失、税收损失及对广大人民群众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二,公众的法律意识强弱。美国的法制比较健全,公众的法律意识比较强;我国法律制度尚需完善,公众法律意识薄弱,因此我国舞弊审计准则执行的阻力更大。

第三,中美文化差异。在美国,人们崇尚的是自由主义,因此舞弊审计准则的制定也体现了其灵活性与指导性,相应的强制性条款也较少一些。而我国在舞弊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加入了更多的强制性规定条款。

(三)制定部门

美国审计行业一直都是采用的行业自律模式,审计准则,包括舞弊审计准则一直都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并颁布。但是,由于在安然和世通等案件中,审计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怀疑,特别是《萨班斯法案》实施后,美国审计准则的制定不再是完全的行业自律模式,而是以政府监督下的独立监管为主的模式。这表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逐步失去了审计准则的制定权。

我国的审计准则(包括舞弊审计准则)是由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由财政部颁布的。因此我国的审计准则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但是由于需财政部审批,在内容上增加修改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在操作性和动态更新方面较差。

三、中美舞弊审计原则

(一)职业怀疑原则

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用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中的职业怀疑态度是指要求审计人员克服自身对于客户的信任和对于以往和该客户合作经验的依赖,以怀疑的态度完成整个审计过程。

我国舞弊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不应依赖以往审计中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我国的职业怀疑虽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也强调了注册会计师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即强调了审计的固有局限,只有存在相反理由的情况下才认为文件记录不是真品。

(二)风险导向审计原则

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是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称为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最初的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AR)=重大错报风险(MR)×检查风险(DR)。审计风险模型的出现,从理论上既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以制度为基础采用抽样审计的随意性,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误的领域。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对风险的重视程度更大一些,关于审计风险的介绍更详细,而我国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对风险的重视程度更少一些,介绍的不如美国审计准则完全。但是,这并不表明我国对舞弊的风险没有清醒的认识,而是因为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制定准则必须依据国情而定。

四、中美审计师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美国的审计准则没有刻意的强调审计的固有限制,这是因为美国的会计与审计准则相对成熟,会计与审计人员职业素质高一些,而且美国的审计界面临着比我国更大的社会公众压力。我国在独立准则第1141号中虽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关于舞弊审计的责任,但是它又强调了审计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审计风险降低至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对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事实上,这种情况是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一致的,我国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尚需完善,审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而且我国处于改革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舞弊不可避免,审计风险较高。

五、结论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第3篇

一、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审计人员未查出,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能遭到有关方面的控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一错误与舞弊》对错误与舞弊的概念进行了专门定义。所谓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即被审计单位由于疏忽、误解等原因,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产生了错报或漏报。所谓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被审计单位故意在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中造成错报或漏报。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负直接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只能负审计责任。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而可能出现的经营失败,比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间意想不到的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审计失败则是指审计人员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出现经营失败时,审计失败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审计人员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审计人员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的要求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道德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行审计。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从而进一步加强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程度。

3.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范围的扩展壮大和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关注日益提高,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甚至提出了许多不尽合理的要求。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所有错弊,不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会计记录差错、管理舞弊、经营破产可能性、违反法律行为都应承担检查和报告责任,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别。一旦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蒙受了损失,总是希望从其它方面来弥补,而不管错在哪方。事实上,由于审计时限、审计方法和审计抽样技术的制约,要求注册会计师发现所有的舞弊是不现实的。

4.经济因素

随着近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人他们的圈套。更有甚者,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

5.技术因素

制度基础审计的内在局限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价之上的,独立审计准则强调的也是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着眼点在内部控制的研究评价,并不将降低和控制审计风险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但事实上,我们现时的审计环境比国外复杂得多,隐藏着很大的职业风险。而目前,国际会计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使审计人员关注审计风险的每个环节而主动控制风险。

6.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局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会计记录的质量较低等等诸多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当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重失衡。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这些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7.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目前,我国的许多重要经济法律法规,如《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内容较多,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缺乏。民事责任是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个薄弱环节。

8.监管因素

从监管方面来说,不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都不得力。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理念方面,重审批、轻监管。2000年年报中,有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证监会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惩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力度也不够,体系与手段都不到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忽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应有的保护,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二、解决思路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是注册会计)d的审计报告均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筋表面上看这场危机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引赶的,而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债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筋根本处着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r}r.一味地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与其职业或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不相称的冈险,会大大挫伤整个行业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将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义务

职业责任保险又称为专家责任保险,其保险标配是专家对其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目前已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开设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随着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参保应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继设立职业风险基金后又一种规避风险的举措。

3.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在西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它逐渐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一般的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较少。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的,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仅仅因为审计结论在客观上与实际不符,就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过是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的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程序,并非绝对保证。对于那些内外勾结、精心伪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第4篇

风险导向审计作为一种重要的审计理念和方法,随着国内外审计失败事件的爆发,受到行业内外新的关注。一种意见认为,安然事件中安达信会计公司审计失败,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于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的失败,应反思甚至停止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我国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的,是因为没有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这些意见都反映出我们对风险导向审计还缺乏全面的认识。笔者认为,风险导向审计不是制度基础审计之外的一种方法,而是制度基础审计的,它仍然处于发展完善中;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从一开始就是借鉴国际惯例,并在国际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我们当前的任务,不是否定国际审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审计准则体现的风险导向审计的方向,也不是无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已经体现的风险导向审计的精神,另搞一套审计准则,而是要认真经验和教训,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并严格付诸实施。

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由来

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应归因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受托责任。由于企业管理当局是提供会计报表的责任主体,自身利益通常与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挂钩,编制的会计报表容易受到利益驱动而失实,因此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独立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客观、公允的报告。

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可以有效地说明企业管理当局的受托经济责任,降低会计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所面临的信息失真风险。一百多年来,虽然审计的根本目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审计环境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注册会计师为了实现审计目标,一直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调整着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从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发展到风险导向审计,都是注册会计师为了适应审计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的调整。

在审计发展的早期(19世纪以前),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简单,业务性质单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主要是为了满足财产所有者对会计核算进行独立检查,促使受托责任人(通常为经理或下属)在授权经营过程中做出诚实、可靠的行为。注册会计师通过完成各项工作以履行审计责任,包括检查支持凭证,评估报告资产的价值(通常是成本),确定受托责任人对存货购买和发出核算的正确性。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心在资产负债表,目的是发现和防止错误与舞弊。

由于早期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比较简单,注册会计师将大部分精力投向会计凭证和账簿的详细检查,因此,此时的审计方法是详细审计,又称账项基础审计。

根据有关记载,当时的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约四分之三的时间花费在合计和过账上。从方法论的角度上讲,这种审计方法就是账项基础审计方法(accounting number-based audit approach)。19世纪即将结束时,会计和审计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组织结构的日益复杂,股权投资方式在企业中得到广泛。股权投资者非常重视投资回报,在企业管理当局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利润数据成为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并定期向现有股东以及潜在股东提供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重点也从检查受托责任人对资产有效使用转向检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和公允。由于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不断丰富、复杂,注册会计师花费的审计工作量迅速增大,如需要的审计技术也日益复杂,使得详细审计难以实施,而企业承担的审计费用也难以承受。为了适应审计环境的变化和审计工作的需求,职业界逐渐改变了详细审计,代之以抽样审计。然而,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其他因素,单纯使用抽样审计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对企业风险、样本取舍、误差范围乃至误差率的估计都有相当的难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效率,改变抽样审计的随意性,注册会计师将审计的视角转向企业的管理制度,特别是会计信息赖以生成的内部控制,从而将内部控制与抽样审计结合起来。因为职业界逐渐认识到,设计合理并且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保证会计报表的可靠性,防止重大错误和舞弊的发生。这样,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内部控制测试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该种审计方法可以被称作制度基础审计方法(system-based audit approach)。制度基础审计方法的重点在于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注册会计师通常将其涉及的交易和账户余额作为审计的重点,甚至进行详细审计;对于可以信赖的内部控制环节,注册会计师通常将其涉及的交易和账户余额进行抽样审计。由此, 制度基础审计方法就大大减少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量,提高了审计效率,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承担的审计费用。

由于审计风险受到企业固有风险因素的,如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行业所处环境、业务性质、容易产生错报的会计报表项目、容易受到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等导致的风险,又受到内部控制风险因素的影响,如 账户余额或各类交易存在错报,内部控制未能防止、发现或纠正的风险,还会受到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账户余额或各类交易存在错报风险的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仅以内部控制测试为基础实施抽样审计就很难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抽取样本量的大小也很难说服政府监管部门和公众。为了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制度基础审计存在的缺陷,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很快开发出了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模型是指"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在审计风险模型中,审计风险是由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策略所确定的,谨慎行事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将其确定为较低水平,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则与企业有关,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了解企业及其环境以及评价内部控制对两者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检查风险,并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水平。审计风险模型的出现,从理论上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以制度为基础采用抽样审计的随意性,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即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领域。从国外文献看,早在1983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就把这一审计思想写入了审计准则公告第47号,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风险,最终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同时,还要求将重要性原则与审计风险模型一同运用,以降低审计风险,并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责任。从方法论的角度讲,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可称为风险导向审计方法(risk-oriented audit approach)。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用词的不同,风险导向审计有时也被称为“风险基础审计方法(risk-basedaudit approach)”或“风险基础方法(risk-based approach to auditing)”。

本文将以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称为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职业界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改进的探索

按照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审计程序,何时实施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实施,完全取决于对检查风险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在运用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时,通常难以对固有风险作出准确评估,往往将固有风险简单地确定为高水平,转而将审计资源投向控制测试(如果必要)和实质性测试。由于忽略对固有风险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注重从宏观层面上了解企业及其环境(如行业状况、监管环境及目前影响企业的其他因素;企业的性质,包括产权结构、组织结构、经营、筹资和投资;企业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对企业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而仅从较低层面上评估风险,容易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也就是说,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注重对账户余额和交易层次风险的评估。但企业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细胞,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经营目标、战略和风险都将最终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深入考虑会计报表背后的东西,就不能对会计报表项目余额得出一个合理的期望。而且,当企业管理当局通同舞弊时,内部控制是失效的。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把审计视角扩展到内部控制以外,就很容易受到蒙蔽和欺骗,不能发现由于内部控制失效所导致的会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和舞弊行为。因此,随着企业财务欺诈案的不断出现,国外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上世纪90年代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进行了改进。改进后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生存能力和经营计划进行分析,从宏观上把握审计面临的风险;二是注重运用分析性程序,以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是在评价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减少对接近预期值的账户余额进行测试,注重对例外项目进行详细审计;四是扩大了审计证据的内涵。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所依据的证据不仅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获取的证据,还包括了解企业及其环境获取的证据。

职业界在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改进的过程中,创造出一种新的方法,称为风险基础战略系统审计方法(risk-based strategic-systems audit approach)。风险基础战略系统审计方法归结起来有以下特征:(1)了解客户的战略性优势。如客户创造价值的计划是什么?计划是否恰当?相对于占有同样资源的竞争对手,客户的优势在哪里?(2)了解威胁客户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如什么因素可能阻碍客户创造既定的增值目标?哪些因素正在挑战客户的竞争优势?风险管理、战略管理和信息管理流程如何发挥作用?(3)了解实现战略优势所需的关键程序和相关胜任能力。如客户必须拥有什么样的胜任能力和流程优势才能创造既定的价值?威胁流程目标实现的经营风险是什么?流程目标是否与战略目标相一致?在控制流程风险层面,对流程风险的控制如何发挥作用?(4)衡量和评价流程执行情况。如是否有证据表明预期的价值确实被创造出来?亦即,与竞争对手相比,按照战略目标,创造价值的流程是如何执行的?由于实现战略优势和有关流程的效率,赚取的超过正常水平的利润是多少?(5)记录所了解的客户创造价值和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流程分析、关键业绩指标以及经营风险概率,通过建立全面的经营知识决策框架,对管理当局作出的认定进行职业判断。(6)利用全面的经营知识决策框架对整体会计报表包含的关键认定进行预计。(7)将报告的财务成果与预期值比较,设计额外的审计测试工作以解决预期值与报告结果之间的任何差异。

通过运用上述方法,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以下审计证据:(1)经营风险及其在缺乏适当内部控制情况下对会计报表认定的潜在影响;(2)经营控制风险及其对会计报表认定的潜在影响; (3)特定的会计报表认定,例如难以审计的会计估计和非常规交易所依据的计价和假设; (4)与处理常规交易相关的信息处理风险; (5)在企业层次,经营业绩所实现的水平;(6)在业务流程层次,经营业绩所实现的水平; (7)企业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 (8)企业报告盈利的质量和业绩; (9)企业的价值。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相比,风险基础战略系统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的领域更广,但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仍然保留了许多传统做法,例如运用审计风险模型,按照风险评估基础分配审计资源,实施审计程序,依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对会计报表形成意见;只不过后者将审计学、系统理论和经营战略结合起来,更加重视企业面临的风险。

风险基础战略系统审计方法是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改进,两者本质的区别在于审计理念和审计技术方法的不同。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通过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由于固有风险难以评估,审计的起点往往为企业的内部控制(如果没有必要测试内部控制,审计的起点则为会计报表项目); 风险基础战略系统审计方法通过综合评估经营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审计起点为企业的经营战略及其业务流程。如果企业的业务流程不重要或风险控制很有效,则将实质性测试集中在例外事项上。风险基础战略系统审计方法的优点是,便于注册会计师全面掌握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有利于节省审计成本,克服缺乏全面性的观点而导致的审计风险。但该方法也存在局限性: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功能强大的数据库,以满足注册会计师了解企业的战略、流程、风险评估、业绩衡量和持续改进的需要;二是注册会计师(至少对审计项目承担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是复合型的人才,有能力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生存能力和合理的经营计划; 三是由于实施的实质性程序有限,当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而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或测试内部控制不充分时,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审计风险就大大增加。此外,由于审计准则的滞后性,风险基础战略系统审计方法的一些做法与审计准则有时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审计准则修订之前,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如果注册会计师采用该方法,就很难保护自己。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完善

职业界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改进,也引起了审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关注。为了解情况,国外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于1999年成立了一个审计风险小组。2000年,研究小组得出结论,认为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对报表审计仍然是有效和适当的,但需要完善,以提高审计效果。研究小组同时建议准则制定机构根据研究结论修订现行审计准则。在上述背景下,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和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先后各自成立了审计风险项目小组,随后又将两个小组合并,以从源头上实现国际协调。该小组于2002年10月了审计风险准则征求意见稿。2003年10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在东京召开的会议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最后修订,获得委员会通过,2004年12月15日之后审计风险准则将正式施行。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审计风险准则包括以下修订和新起草的准则:(1)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修订); (2)审计证据(修订); (3)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评价重大错报的风险(涉及合并《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4)注册会计师对评估的风险的反应程序(拟订)。其中,《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会计报表审计目标,并遵守基本原则; 《审计证据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充分利用认定,据以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评价重大错报的风险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作出风险评估;《注册会计师对评估的风险的反应程序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风险确定总体反应,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责任(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一)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准则

修订后的《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准则》从以下方面强调审计风险: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二是在计划和执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既不应假定管理当局是不诚实的,也不应假定其是完全诚实的;三是修改审计风险模型,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合并为重大错报风险,审计模型修改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以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风险评估程序,使之更加符合审计的实际情况。

(二)审计证据准则

修订后的《审计证据准则》要求从以下方面强调审计风险: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运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的认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与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二是将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区分为总体审计程序和具体审计程序,总体审计程序包括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具体审计程序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性程序。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准则

修订后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准则》从以下方面强调审计风险:一是风险评估程序以及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该部分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为 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而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风险评估程序),还要求在项目小组之间讨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二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该部分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的特定方面,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的风险。三是评估重大错报的风险。该部分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及会计报表中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以识别存在的重大风险。四是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报联系起来,考虑风险的重大性和可能性。该部分也要求注册会计师确定所识别的任何风险是否是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风险,或是通过实质性程序本身并不能提供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针对这些风险的控制设计,并确定这些控制是否得以贯彻执行。五是与负责公司治理的机构和管理当局的沟通。该部分也涉及到与内部控制相关事项,需要注册会计师与负责公司治理的机构和管理当局的沟通。

(四)注册会计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准则

新起草的《注册会计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准则》从以下方面强调审计风险:一是总体应对程序。该部分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会计报表总体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二是针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该部分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评估出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包括测试控制的执行有效性以及实质性程序。三是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该部分要求注册会计师评价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否适当,并确定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通过修订审计风险模型,强调从宏观上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并强调无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都要对各类重大交易、重要账户余额和重要披露进行详细审计。上述审计风险准则纠正了人们对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认识和实践上的偏差,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是对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完善。四、我们对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认识和采取的策略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的产物。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间很长,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准则体系,许多审计技术和方法成为国际惯例,而国际审计准则是国际惯例的集中体现。1994年,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完成并了一套核心国际审计准则。到为止,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将国际审计准则作为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基础。我国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初始,就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惯例,对国际上已有的成文准则、习惯做法、专业术语,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予以否定,都尽可能吸收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构成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基础。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建立在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基础上的,但需要完善。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以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为基础制定的审计准则,本身还存在一定缺陷。如果将审计重点放在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不从宏观层面考虑会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很可能只发现小的错误而忽略大的。特别是近几年,国内外爆发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促使我们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认真经验教训。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第5篇

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注册会计师以尽可能地使损失得到补偿。而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真正符合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水平、队伍素质不高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极大的法律诉讼危机。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成因分析

(一)从审计业务的双方当事人来看,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两方面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

如果审计人员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可能遭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控告。但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实施适当并且必要的审计程序,则只承担审计责任。经营失败是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并且可能会连累到审计人员。即使审计人员确实遵循了审计准则,但却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也可能面临着来自公众或客户的诉讼。

2.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责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约、过失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过失责任,而欺诈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这种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具体的职业环境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

1.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期望值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报表中所有的错弊,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检查和报告的责任,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审计目标和专门审计的合规性目标、一般目的审计和特殊目的审计的区别。

2.技术因素

基础审计的制度局限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技术因素。我国的审计方法体系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价之上的,并且由于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以及证券市场发育很不成熟的背景下,现时的审计环境隐藏着很大的职业风险。

3.环境因素

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缺位,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的情况十分严重,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专业训练。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当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严重失衡。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审计委托人,从而造成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其造假的现象。

4.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造成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缺乏。目前我国《刑法》、《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民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一个薄弱环节。

5.监管因素

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理念方面重审批、轻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力度不够,体系和手段都不到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忽视对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应有的保护,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

6.道德因素

某些注册会计师一方面在思想上存在片面追求收入,怕失去客户的错误认识,而且法律意识淡薄,有时置国家法规和职业规则而不顾,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不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质量,对某些重要的查账验证业务甚至不做任何工作底稿,以致对某些比较明显的问题也未能向委托人批示或披露,抱有侥幸心理。这些职业道德上的因素也促进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产生。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和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按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水海南长城国际投资集团(简称中水集团)是于1989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由于当时海南正处在建省初期,可谓百废待兴,确实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实行先成立后验资的逆程序。1992年我国《外资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办理年检,审核公司现行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情况,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没有按规定投入实收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这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投入实收资本的中水集团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因此公司采取银弹政策,使海南省新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无视中水集团将1000美元涂改为1000万美元的虚假复印件;无视对重要证明文件――银行存款单不但要求是原件,而且要到银行去核对的规定,在该事务所得到12000元的验资费和王姓注册会计师得到2400元的介绍费后,出具了验资报告,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金融诈骗案。

在案例中,王姓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行为造成了一起危害巨大的金融诈骗案,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该王姓副所长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并锒铛入狱。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可知,王姓注册会计师最后得到的行政责任处罚正是根据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责任而判定的。注册会计师引发的行政责任多为过错责任,因此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归责原则,应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二)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998年2月的一天,私营企业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胡科长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见工商局的胡科长亲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册会计师小王从速办理。小王对李老板提供的验资资料一一审验,并特别仔细地查验了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其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于是,小王当场就起草了验资报告。

后来,李老板由于搞非法传销进了看守所。公安机关发现,其向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待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办案人员认为,注册会计师小王在验资时未向银行调查取证,仅凭李老板提供的经过变造的银行进账单,就草率地出具了验资报告,属于不负责任,且已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的注册会计师小王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安机关指控其涉嫌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据的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本罪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是中介组织人员;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这是区分本罪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主要的区别;三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即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四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注册会计师小王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基本符合上述前三个要件,而且其行为确实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公安机关对小王的指控是完全符合以上四个要件的。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判断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将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要想将不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光有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是不够的,还须具备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在自身有过错或无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而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包括违约、违反保密义务等非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组成。在这三个归责原则中,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只是在特殊的场合适用。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同样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中的过错仅指故意,而不包括过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注册会计师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故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按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并且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一方所受之损害是由对方行为所引起或是为了对方利益,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明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三、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

我国注册会计师目前面临的诉讼危机的主要成因在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归责方法不明确,相关法律的法律地位较低,为此,应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应对措施如下:

(一)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目前,《独立审计准则》在法律上的地位仅仅是作为执业准则,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来看,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也就是说,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在处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案件时,《独立审计准则》仅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的依据。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独立审计准则》应与《注册会计师法》挂钩,在责任的认定方面可增加参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条款,使审计准则与法律关系密切,甚至将审计准则作为法律的解释,从而最终使《独立审计准则》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适当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往往只有几十万,但却承担着几千万的营业额,一旦出现问题,承担的主要是刑事责任。纵观国外事务所的发展经历,跨过合伙制而直接实行有限责任制是不可取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改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尽快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在《民法通则》中加入适当的条款,使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成为民事责任。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除了《注册会计师法》以外,还有很多的法律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但不同的法律之间又存在着失调性。而大多数案件在判定的时候,多数是参考其他的法律法规予以量刑或处理。可见,应当适当地加强《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并在其他法律法规与之发生不协调的情况时,以《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为准,使它成为从法律角度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四)成立专业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

目前,法院是作为裁判者来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但涉及注册会计师诉讼的案件专业性强、职业判断复杂,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业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弥补司法界在处理注册会计师案件时缺乏专业知识及专业水平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专业的判断。

(五)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免除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第6篇

社会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区别注册会计师行业属于“社会独立审计”范畴,与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府审计”比较,独立审计的地位、职能及特点显而易见。两者之间主要有五点区别或不同。

一是“官办与民办”。政府审计工作是在履行监督稽查的行政职能,通常称为“政府审计”;而独立审计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才通过组成会计师事务所来实现其“公证”职能,相对“独立”于政府行政,也因此称之为“民办”。

二是“审计对象不同”。政府审计的对象多为政府所属各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关系国民生计的有关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独立审计的对象绝大多数就是企业、公司、民间社团等。

三是“委托人不同”。政府审计的委托人是各有关的行政机关,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证券监管部门等,这些部门在执行审计监督工作时不收费。独立审计的委托人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由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的企事业单位、公司等;委托时双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委托书”,明确委托审计事项及服务收费等。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 联系 区别 意义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概述

(一)会计责任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不遵守会计法律规范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共同体。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指的是单位或个人在会计行为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采用正确的审计方法,以通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根据,来判定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法规的相关规定。简而言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主要集中体现在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承担的风险负责。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联系

1.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依据管理学和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两者之间便形成了委托与受托的责任关系。但是会计报告中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事实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便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即审计关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人的审计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予以证实,履行其审计责任。因此,审计责任是对会计责任主体履行会计责任是一种约束和促进。

2.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都具有广泛的责任对象。会计责任主体不仅仅要对投资人负责,而且要对其债权人、政府部门和职工团体以及原材料供应商、销售商等许多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为此,向社会各方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求得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就显得极其重要了。同样,审计责任的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客户,还包括相关会计资料和审计意见决策的第三者。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

1.经济契约关系不同。管理当局应承担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受托经济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则是以审计业务的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契约为基础的,这时的委托人不仅仅局限于所有者。

2.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履行程度的判定标准不同。管理当局对会计法、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是决定其会计责任履行情况的标准,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作为国家相关部门和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规范,是衡量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也是判定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责任程度的依据。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现实中混同的原因分析

(一)两者目标上的关联性及其业务上的高度依赖性

1.两者目标上存在的关联性。审计是由会计逐步分离出来的,两者关系十分密切,都以会计信息作为其工作对象,都有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长经济效益。二者的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相关会计信息。

2.独立审计难以独立。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而言,其核心是独立性。然而,现阶段要实现独立审计这个目标还有一定的难度。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来自被审单位,加之民间审计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相当激烈,为了不使客户流失,审计人员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有时会不得不违心地满足客户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于是独立审计难以独立,其工作经常要受到客户的影响。

(二)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因素的影响

1.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和被审计单位还不完善。当前规范执业环境必然会受到收益偏低、审计市场不公平竞争、各种各样的行政干预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同时要严格遵守审计准则执业,则需要被审计单位的予以配合、理解、支持以及良好的会计基础工作,但现实远无法达到上述要求。

2.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审计工作的依据,法律体系不完备或者不衔接,审计人员便会失去统一的判断标准。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有些责任范围规定得并不全面、不具体,若是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利用了这一点,将很难判断究竟是属于审计责任还是会计责任。

3.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还不够迫切。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企业和投资者都还不够成熟,他们对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缺乏清楚的认识,对如何使用会计信息更缺乏了解。因此,只有广大投资者提高自身认识,有了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在要求时,投资者才有可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促使其改善工作态度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产生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同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王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财经界(学术版),2009 (06).

[2]张宗兵.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存在的误区及其产生的原因.科技资讯,2007(05).

[3]肖春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比较.金融经济,2007(18).

[4]张乃峰.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同的原因分析煤,2007(03).

[5]曹红.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辽宁经济,2007(02).

审计准则和审计依据的区别范文第8篇

一、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原审计报告准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在内的会计报表使用者对审计报告越来越重视。原审计报告准则施行六年来,本身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实务中产生一些。从近年来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令人难以理解和使用。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大为降低。

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要素和格式与国际惯例存在一定差异,妨碍了审计报告的通用性。在审计报告国际协调方面,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指南第13号——审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的要素、格式、报告类型等进行了规范,1989年和1994年又进行了两次修订。1994年的修订主要以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58号一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及1993年英国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为基础。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开的北京会议上,审计实务委员会批准对《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ISA700)修订稿。当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发展家的审计报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一致。为遵循国际惯例,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急需对原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

1.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弥合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2.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引言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范围段描述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审计工作的范围和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严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3.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界定审计工作完成日时,须考虑:(1)应当实施的程序已经完成;(2)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或拒绝作出调整或披露;(3)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已经正式签署会计报表。

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5.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已经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准则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已发表的意见。我们认为,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将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将“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能否按照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为《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我们认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我们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披露发现的影响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项,同时明确了在审计报告基本内容上与其他意见类型的区别。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意见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二、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恰当地发表意见具有明显的规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续经营准则在规定的内容和执行效果上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从我们掌握的信息看,包括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以及证券人士在内的许多会计报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和之后的强调事项段)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报告类型却差异很大。总体上讲,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上述问题,既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也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修订审计准则予以解决。

(二)修订的主要

1.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师责任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时,原持续经营准则并没有明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并借鉴国际惯例,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2.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

原持续经营准则仅从原则上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而修订后的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整个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明确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

原持续经营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模糊不清,且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符。例如,原持续经营准则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疑虑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即使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针对原持续经营准则中的,修订后的准则在要求上更加明确和严格,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4.在审计报告中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在准则修订前的审计报告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如果公司继续出现经营性亏损,且净资产继续出现负数,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再如,“截至审计报告日,贵公司对于已经到期的借款协议难以展期。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表述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一种假设,未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订后的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三、关于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现象。这些现象也逐渐引起市场监管部门、学术界、新闻媒体乃至公众的高度重视。大量的通过经验证据发现,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上市公司解聘该注册会计师的可能性显著增加;而且在更换了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后任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发表的审计意见严重程度显著降低。这就从经验证据上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最主要不利后果就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规避不利审计意见,或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威胁影响审计独立性。这些都有可能降低审计质量,而被审计单位的许多问题也就随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或妥协掩藏下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潜在不利经济后果,并加强相关的准则制定和监管工作。

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重点应放在抑制公司管理当局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能力和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上。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度上确保离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股东、与监管部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乃至与社会公众在实质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时沟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注协自2002年初便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报备规定;(2)《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3)对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检查,对其中执业不规范的事务所分别给予谈话提醒、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的行业自律性惩戒;(4)制定相关审计准则,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前后任沟通准则”)。总体而言,中注协自2002年初开始就一直把上市公司审计中“炒鱿鱼,接下家”的行为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内容。而前后任沟通准则作为相关自律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审计独立性、加强行业自律和执业质量具有积极而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从国际惯例上看,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并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审计准则公告(SAS)第7号“前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号,SAS第7号同时废止。与SAS第7号相比,SAS第84号无论在条款数量还是内容及措辞方面都有明显改进。尽管中注协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专门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问题进行了规范,但针对的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还存在不少技术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协拟订了前后任沟通准则。在起草本准则过程中,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主要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还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审计准则公告第84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准则公报第17号——继任会计师与前任会计师间之联系》、香港《职业道德准则第1.207号——业务委托的变更》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二)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1.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含两种情况:(1)对最近一期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值得注意的是,“购买审计意见”属于第二种情况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在重大的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意见分歧,并试图通过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有利于自己的审计意见,而一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就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后任注册会计师通常包括两种情况:(1)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正在考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这种情况就是在典型的“购买审计意见”情形中的后任注册会计师。此外,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以往的审计实务中,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普遍缺乏必要的沟通。因此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1)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沟通

前后任沟通准则规定,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