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所提出的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或为市场机制所证明的物质、方法或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农业部行政管辖内诸类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承担由农业部下达科研、推广项目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申报农业部部级各种奖励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各级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

1.负责全国农业系统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细则并协调检查其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的汇总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关主持农业系统或由农业部下达任务其它部门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作为农业部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对主持鉴定单位完成的成果鉴定进行审核并对鉴定证书审核盖章。

4.主持鉴定单位申请由部直接主持鉴定的会签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1.受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部门下达课题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鉴定或委托主持鉴定工作。

2.主持本部门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部门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三、农业部各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部属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职责:

1.受部成果管理机构委托,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下达的科研、推广课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门下达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本部门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垦、农机、水产)科学院、高等农业院校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主持本单位下达课题及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报送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第六条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用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经省(部、委)以下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并出示证明其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的评语,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

二、验收鉴定:适用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家评议:

1.通信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查,不需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并写出评语,并附专家书面评语的复印件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份数。

2.会议鉴定:对国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意义比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请科研、教学、生产、管理部门同行专家召开会议按规定进行鉴定作出结论。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的鉴定证书均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四、视同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均视已通过鉴定,与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农作物、家畜、家禽、蜂、蚕经国家或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出具评语证明的,但只通过审核名录而无评语证明者无效。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必须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鉴定委员会

一、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五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三人。报部以上申请奖励的成果其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须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鉴定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一切被邀请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权利平等,不受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完成人员的影响,独立进行鉴定,可根据规定充分发表意见,有权要求完成人解答问题,可保留个人意见。

2.鉴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少数服从多数,超过半数方可通过鉴定。

3.根据规定取得咨询费。

4.对被鉴定的成果负有法律、道义的责任,有保密的义务,更不得把成果窃为己有。

三、鉴定委员会应包括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部门的专家,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条件是:

1.在该行业或领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较好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及管理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一切参加课题的完成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鉴定,也不得以检验者、证明者身份出现。完成人也不得互相鉴定,然后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共同报奖。

第八条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科技成果被鉴定的一方,是完成科技成果的直接组织实施单位和人员。在成果鉴定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种准备。在鉴定时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鉴定委员会做技术报告,并认真回答鉴定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鉴定委员会主任或上级主管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题目:一切要鉴定的科技成果题目必须准确,和该项目主要技术核心相一致。题目与内容不符者,应重新确定正确题目或推迟鉴定。

二、理论及应用理论成果:研究论文须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及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全体会议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方可按以下内容鉴定。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的资料。

2.对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6.科学理论成果采取函审方式评议时,须将专家评审表附在鉴定证书之后。

7.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三、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检索。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计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四、软科学成果按下列内容组织鉴定: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条凡执行国家及部(省)下达的科研推广计划、申报部(省)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题中意义重大的科技成果必须进行鉴定。

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设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等。

3.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具备应用推广的条件。对高技术研究中难度较大、周期较长的,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组织阶段成果鉴定。

4.软科学成果需经有关单位采纳和应用一年后方可组织鉴定。

5.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列次序已协调好。

6.必须使用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鉴定证书格式。

以下成果(项目)可以不进行鉴定:

1.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即可确定其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2.已取得社会公认、并有确切证明的科技成果。

3.自选课题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意义不大,经济、社会效益不明显的项目。

4.技术上严格保密,无法进行鉴定的科技项目。

5.中外合作完成,无法进行鉴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农业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由下达课题计划或任务的单位负责审查、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二、凡根据计划或合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备齐材料,并使用国家科委统一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通过归口单位审查后,向下达计划(或合同)单位提出申请鉴定报告。

自选课题意义比较重大的,向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三、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须于鉴定会前一个月以上向主持鉴定单位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主持或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必须逐项认真核实,并在半个月内就下列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1.是否同意鉴定。

2.鉴定的形式。

3.鉴定委员会名单。

五、主持鉴定、委托主持鉴定单位经审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如发现未完成计划、数据资料不全、争议未解决可拒绝鉴定或延期鉴定。

六、鉴定委员会主任由主持鉴定单位协商后指定并主持鉴定会,同时向鉴定委员宣布有关鉴定办法的规定。

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在会上由鉴定委员会亲自起草、讨论,在会上形成并由全体鉴定委员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以不签字或注明意见。

八、完成人在鉴定委员会讨论鉴定结论时要回避,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主持鉴定单位或上级成果管理机构提出。

九、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完成后,如发现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可责成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如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搞形式主义,有权驳回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十、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部成果管理机构)盖章后有效。

第十二条由数个完成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经协商后向下达任务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由某一单位独立完成的并具有单独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后也可单独鉴定,在总项目鉴定时应剔除这一部分内容。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2篇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3篇

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中的“专业技术职务”修改为“专业技术资格”。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第二款中的“中直驻冀单位和驻冀部队”修改为“驻冀部队和中直驻冀单位”。

四、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第一款,并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六、第二十二条中的“外省”修改为“省外”。

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八、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的排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年9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3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五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的。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

驻冀部队和中直驻冀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归口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推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参加评审的,应当具有省级二等奖以上的获奖项目,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过四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只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和集体的首席人员(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第二十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4篇

 

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2012年3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讲话中指出,我国当前环保科技整体创新能力相对较弱,整装成套环境技术十分缺乏,新兴环保产业发展机制亟待完善。环境保护部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认为,现有环保科技体制机制和人才队伍难以适应科技创新需要,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难以形成成熟的环保产业,已成为我国环保科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即环境技术产业化,它须以市场为终点,使环境技术成果由知识形态转变为商品并最终进入市场。环境技术成果转化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采取措施鼓励高水平的环境技术创新;如何推进环境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如何推广实际应用效果良好的技术和产品。

 

不论是发达国家的经验还是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历程都能说明,环保产业发展必须依靠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不同于技术发明,它不仅包括研发能力,还包括成果应用和转化能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1我国现行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政策

 

我国最早推动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始于1993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国家推广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强调了市场机制、杜会化服务体系在环保技术推广中的主要作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建立了先进环保技术制度,每年向杜会《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鼓励新环保技术的应用。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满足对环保技术装备的需求,工信部和科技部于2011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境技术装备目录》,以引导环保装备产业发展方向。

 

卢章平和王晓晶等对我国1980-2011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可以分为权益归属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和政府资助政策四个类目,我国使用政府资助政策最多,其次为权益归属政策和奖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较少;从政策功能看,我国使用供给型政策工具最多,环境型政策工具其次,需求型政策工具最少。

 

具体到环境保护科技,国家环保部门主要通过以下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定期颁布规划(如《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设立发展目标;每年开展“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以调动广大环保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环保科技成果管理的规范性;定期颁布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如环保产业协会每年颁布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名录》),宣传新技术,促进新成果应用;对于意义重大的污染治理问题,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如国家环境保护工业烟气控制工程技术中心等),开展相关环保技术的开发和转化工作;制定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利政策环境,间接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各省市自治区基本没有针对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单独出台相关政策或实施细则。总体上看,我国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主要包括奖励政策和政府资助政策,主要使用了供给型政策工具和环境型政策工具,尚未形成完善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现有体系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的公共服务体系,相关技术推广多停留在示范工程阶段,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导向作用不突出;虽定期公布重点环保实用技术名录,但尚未建立杜会化、网络化的信息服务平台,成果持有者和需求方不能有效对接;环境技术管理较粗放,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评估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当前污染防治中无技术可用、有技术不用、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

 

2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我国各行各业面临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在环境保护科学工作中也都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科研选题与企业需求脱节,研发经费多来自国家财政,科研单位研发的目的不是产业化,而是完成政府任务。第二,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的主要评价方法,评价体系更侧重于和申请专利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成果的实用价值。第三,市场信息不对称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后果:科研单位定价过高使企业购买意愿降低;缺少信息共享平台,科研单位和企业不能有效对接,双方往往互不知情;第四,企业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导致利润降低,中小企业不愿意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风险。

 

环保产业与传统产业的形成机制不同,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也有其个性原因。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环境资源具有公共属性,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特征,环境保护具有正外部特征4。我国现行依靠行政规定来确定排污收费和超标罚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使污染企业对环境治理的需求转变为政府对污染治理的需求,产生出市场对环境服务需求不足的问题5。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不足,是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个性原因。市场需求不足导致环保产业发展缓慢,环保企业不能有效发展使得对新环境技术需求不足,最终造成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发展两张皮,使得我国污染防治中无技术可用、有技术不用、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6。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已经成为制约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鉴于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以上诸多问题,政府有必要通过“有形的手”鼓励和推动环境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环保产业向高端发展。

 

3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建议

 

许健等通过对我国环境技术产业化的现状研究认为: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环境技术本身应在技术、工艺和经济上具备可行性,即环境技术应该能够提供新方法解决特定的环境问题,能够形成具有可重复性的固定工艺,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人才是关键,环保企业中不仅要有善研究的科学家,还要有懂经营的企业家,需要一批科学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资金不足是制约环境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必须形成多元化融资渠道,降低环境技术研发风险;稳定的市场需求是环境技术成果转化的必备条件。

 

环保产业对我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已被列为国家“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制约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政府需通过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动环境技术成果转化,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环保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中引进环境污染防治技术验证制度,不能以论文和专利数量作为环保科技成果的主要评价指标。环境技术验证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在加拿大和美国推行的新型环境技术评估制度。该制度指对具有商业化潜力的创新环境技术进行第三方科学、公正的测试和评价,其核心是向技术潜在购买者、技术开发者、咨询机构等提供科学可靠的新技术性能数据和技术特征,为企业投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客观依据,降低企业投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提高环保企业投资积极性。

 

第二,重视需求型和环境型政策工具的应用。政府推动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作用应表现在为环保新产品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稳定市场需求,而不是直接参与其中。不断修订并完善环境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将工业企业的排污行为与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全面挂钩,逐步开征环境税,为环保企业提供稳定市场需求;出台环保产业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减轻环保企业运营的经济压力,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现阶段,环保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仍是环保科技的创新主体,建立健全杜会化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尤其重要。现有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多是职能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政府应给予环保科技成果中介机构足够的重视,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为成果转化中介机构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队伍。

 

第四,环境技术成果转化投资具有较高风险,一般中小环保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依靠政府投资。但政府资金投入总量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技术成果产业化。完善和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有机结合财政机制和金融机制,使得环境技术成果转化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降低环保企业应用新技术的风险。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㈠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分学科组织有关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做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目。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内,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㈠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㈡在本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㈠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㈡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㈢在实施重大工作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本条第(三)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㈡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㈢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前条所列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侯选者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专款专用。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用于获奖者自由选题的科学研究。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二等奖奖金为0.6万元,三等奖奖金为0.4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凡违反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省有关的规定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等级数量为一等奖一般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9项,三等奖不超过18项。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品牌;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提出总体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四)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五)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二)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审定;

(三)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9-13人。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前三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通过相关专家的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做出技术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的争议未解决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项目未实施(应用)或中止实施,未产生效益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九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相关的技术资料,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推荐单位填报《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书》,并附相关资料,经推荐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二条申报截止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五)审定批准:奖励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每人50000元。

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五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主要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数可列5人,单位可列3个。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7篇

最新版技术咨询协议

鉴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____________技术项目向乙方(顾问方)咨询;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咨询项目名称

1.1本合同的技术咨询项目名称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术咨询项目的名称)

1.2技术咨询合同的项目名称应使用简明、准确的词句和语言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项目名称一定要与内容相一致,尽量使用规范化的表述,如关于______________技术的技术咨询合同。

1.3甲乙双方可以就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技术项目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第二条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1本合同的履行标的不是技术成果,而是供委托方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即顾问方为委托方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等科技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2.2本合同顾问方就委托方的某项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其工作内容如下:

(1)可行性论证:即对某项特定的经济技术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和评价,从而确定该项目是否成功和发展的可能。

(2)技术预测:即对咨询技术项目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主要是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以及这些技术的发展对某些产品需求的影响的预。

(3)专题技术调查:即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

(4)分析评价报告:即对某项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

2.3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

(2)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或意见的形式提交;

(3)应达到合同约定的科技水平,对委托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2.4委托方和顾问方约定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达到以下要求:(双方对咨询报告所应达到的要求的约定)

2.5本合同所称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仅指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形式内容和通过约定的验收方法,不能扩大理解为保证委托方按咨询报告实施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奉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交有关咨询资料和数据;顾问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完成咨询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顾问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第四条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4.1委托方的协作事项是指为了使顾问方顺利开展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技术背景资料等。

4.2委托方应协作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阐明咨询的问题,向顾问方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数据;

(2)根据顾问方的要求补充说明有关情况,追回有关资料、数据;

(3)提供给顾问方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应及时修改、完善;

(4)为顾问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3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咨询资料和数据:(委托方应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和有关技术、数据)

4.4双方约定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委托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

4.5以上协作事项应约定的明确具体,要尽量写明提供资料及工作条件的具体时间、内容、数量和方式等。

第五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1本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5.2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需要保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预顾问方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5.3双方可以约定不论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验收、评价方法

6.1鉴于技术咨询合同的验收比较特殊,其成果大都属于软科学范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无形、不可操作的特点,其验收标准一般无法以硬指标衡量,故双方应本着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不能过于苛刻或显失公平。

6.2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方法,可以约定采用鉴定会、专家评估的方法验收,也可以约定以委托方单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验收都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6.3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或评价方法,则按照合同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七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7.1在技术咨询合同中,技术咨询的经费统称为报酬,双方应明确约定报酬的金额。在本合同中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支付报酬________元人民币。

7.2双方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为:(可以约定采用一次总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并明确约定支付期限)

7.3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顾问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活动经费如果不包含在合同报酬中,其费用应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额及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顾问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8.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3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4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顾问方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5顾问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6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7顾问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8.8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返还已收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9.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可以根据自愿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9.2争议发生后,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清各自的责任,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

9.3若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进行调解解决。

9.4若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9.5.双方也可以约定不通过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有关批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签章)

日期:

有关技术咨询合同书范本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经上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向顾问方提供下列背景资料: __________

2.向顾问方支付报酬共_____元;分期支付。具体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

第三条 顾问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

2.保证提出咨询报告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

第四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

本合同期满后____年内,双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______.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条款

对顾问方提供的咨询报告,按以下标准验收:_________.

具体验收方式如下:__________.

第六条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速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并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2.委托方逾期2个月不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导致顾问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3.委托方迟延支付报酬,应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委托方不支付报酬,应当退还咨询报告和意见,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顾问方的违约责任

1.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2.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返还报酬,支付数额为_____的违约金;

3.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支付数额为_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有关技术成果归属条款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顾问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顾问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对新的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享有就该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如获得奖金、奖章、荣誉证书的权利)、经济权利(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权,使用权等)和其他利益。

第九条 咨询报告的实施风险责任条款

委托方有实施顾问方提供的经过验收合格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顾问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委托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_________(盖章) 签名: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顾问方担保人(名称):___ 委托方担保人(名称):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__________(盖章) 签字:_______(盖章)

签字时间: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_ 签字地点: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格式

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是指雇主(技术受方)与技术咨询公司(技术供方)之间为解决雇主所提出的有关技术专题、技术方案或某项服务内容,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范围

主要规定雇主需要咨询与服务的主题。它规定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详细内容细目、详细的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通常以合同附件的形式逐项列明。

二 咨询与服务的要求及形式

该条款主要规定:

1.完成咨询与服务的时限;

2.担任咨询任务的人数、人员的学历、资历和等级;

3.应提供的资料,最终报告、图纸、计算数据、最终审查的办法等;

4.受方派培训人员的人数和培训时间。

三 受方的责任

该条款主要应规定:受方为供方专家履行咨询服务业务所应提供的条件,包括工作条 件、生活条件、必须的技术资料

四 技术咨询与服务计价和支付

1.计价的内容

(1)专家费

专家费包括专家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包括专家的福利费、人身保险费);地区津贴费;其他补助费。

(2)技术服务的时间与工作量

(3)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专家出国准备费;旅费;通讯费;资料费(包括购买,编印,复制,绘制资料的费用)。

(4)间接费用

支付给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费用,其中包括: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办公费;技术服务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技术服务公司的营业税。

(5)交付给技术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酬金

2.计价方式

(1)开口价

开口价是指在洽商时技术服务方只提出一个有一定误差范围的估计技术劳务量,再由双方依据各级技术人员每单位(每人日或每人时)劳动量的收费标准,确定总的价格,这个总的价格包括成本加酬金。

(2)按估计工程费或实际工程费的百分比计价

(3)一揽子计算技术服务费用

3.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1)支付货币,支付货币一般与表示咨询与服务费用的货币相同,该货币可以采用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所在国家的货币,也可以采用雇主国家的货币,还可以使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

(2)支付时间

一次支付。即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日,或供方所派专家抵达咨询与服务地点,或供方专家提供最终报告后一次支付。

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按咨询与服务的工作进度,根据任务完成的情况,将合同规定金额分为若干批次支付的一种办法。

(3)支付的单证

受方履行支付前,均需供方先行提供有关单证。一般所需单证有:

商业发票正本一式若干份;

汇票(一般为即期汇票)一式若干份;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范文第8篇

对云南电网公司技术分公司、电力技术研究院和昆明供电局三个部门有针对性地设计了问卷,向三个部门共发放问卷123份,并全部收回,其中有效问卷120份。通过对回收问卷的综合统计分析和交叉对比分析,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

(1)科技创新体制的重点是人才队伍建设机制、科研经费合理配置机制、自主创新转化机制、科技创新协同机制、创新激励机制。

(2)影响员工工作态度的因素,从员工方面来看是: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团队合作、认真态度、敬业精神。从公司方面来看是:重视人、关心人、尊重人。

(3)科技创新文化中最主要的主题词是:创新、学习、人才、合作、责任。

(4)科技创新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争先创优、团结协作、不断学习、恪守诚信、尊重个性、容忍失败。

(5)科技创新文化体系应当突出的子文化是:创新文化、质量文化、学习文化、安全文化、诚信文化。

(6)推进科技创新文化的有效手段是:建立评价激励机制、领导机制、结合学习型组织建设、融入日常工作、制订标准、严格考核。

调研结果分析

1.科技创新文化要解决的问题

(1)在创新文化意识方面,强化员工创新意识,鼓励主创精神、团队精神,营造企业创新动力机制赖以形成和高效运转的创新环境,真正形成文化技术进步、创新成果实现的推动力。

(2)在科技创新能力方面,培养科技人才队伍,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整体科研力量形成“合力”,以技术优势保障科技发展。

(3)在创新管理机制方面,完善科技创新机制,以制度、规范、标准保障科技创新全过程,促进创新发展。

2.科技创新文化培育的重点

(1)文化理念。要以南方电网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南网发展方略为前提和指导,将南网文化根植于公司科技创新文化培育中,注重文化的融合性、传承性,并在此基础之上体现“个性化”,充分挖掘云南电网自身特点,提炼特色文化理念。

(2)文化体系。包括理念文化、制度文化、形象文化、行为文化。这四个子系统构成了科技创新文化由表层至深层、由理念到执行的有序结构。理念文化是科技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信念;制度文化是理念文化付诸实践的主要载体,也是形象文化和行为文化的规范,对科技创新文化的贯彻与实施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形象文化和行为文化是科技人员精神面貌、工作风格、综合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集中体现,既要成为科技创新工作的行为准则,也要成为科技创新工作的形象展示。

(3)文化要素。创新、人才、学习、合作和责任是科技创新文化培育的关键要素。创新是科技发展的源泉,人才是科技发展的核心,不断学习是持续创新的保证,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打造科技创新团队精神是科技创新成就的保证,而责任意识则是对科技人员的素质要求。

(4)强化实践。关键在于将制度文化与形象文化、行为文化系统地结合起来,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行为完善制度,搭建执行体系宣贯践行科技创新文化,将文化转化为员工的行动准则和自觉行动,并建立不断深化的长效机制,将文化融入管理、切入业务、植入行为,充分发挥文化软实力凝心聚力的强大作用。②

科技创新文化培育思路

1.目标和原则

(1)一个定位。科技创新文化是影响创新型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发挥的关键,要起到凝聚人心、激发动力和责任心的作用,并形成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氛围和开放、宽容、交流、合作的风气,形成鼓励个性发展和奋勇争先的机制,使科技创新活动进入良性循环。科技创新管理机制与科技创新文化相互支撑、相互补充、共同作用,实现云南电网“全国行业科技领先”的科技发展目标。

(2)一个目标。以理念文化为核心、制度文化为支撑、行为文化为基础,全面培育和打造云南电网公司科技创新文化体系,努力探索文化落地的实践机制,实现科技创新文化“率先探索,南网领先”的建设目标,为云南电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保障。

(3)六个注重。坚持“六个注重”原则,即注重创新理念、注重文化传承、注重团队精神、注重以人为本、注重学习借鉴、注重践行实效。

2.理念文化提炼

(1)科技创新宗旨:依托“两型两化”,支撑“两个转变”。

(2)科技创新使命:提高科技水平,驾驭现代电网。

(3)科技创新理念:创新、学习、人才、合作、责任。

(4)科技创新核心价值观:

1)创新观:尊重个性、容忍失败、自主创新、引领未来。

2)学习观:学习生活化、工作学习化。

3)人才观:人才优先、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支撑发展。

4)合作观:团队精神、团结协作、整合资源、攀登高峰。

5)责任观:敬职业、守诚信、优电网、促和谐。

制度文化培育

科技创新制度文化的培育一方面要从科技创新人才开发培育、选拔使用、评价激励和合理流动的角度入手,在现有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另一方面要从科技创新的创新、学习、人才、合作、责任等核心理念的要求出发,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的角度来梳理和补充科技创新领导体制、组织机制和管理办法,作为科技创新制度文化建设的基础。

1.完善科技创新领导体制

完善和加强科技创新一体化推进的领导体制和科学决策有效推进的管理体制,加强科技创新管理的领导和决策,在科学决策、高效操作指导的基础之上充分协调、调动各方资源,强化责任力,以协作效应形成科技创新综合能力。

2.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在公司层面,打造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人才和知识管理平台;在技术分公司层面,打造科技创新研究平台和人才培育平台;在基层生产单位层面,打造科技创新实验平台和技术推广应用平台,形成分工合作、协同统一的科技创新体系。

3.完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针对科技创新“科技领军人才、技术专家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营造“科学评价、发掘人才、合理使用、有效激励”的人才工作氛围,分别制订各类人才的发展规划和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和激励办法,为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目标的实现奠定人才基础。

4.完善学习机制,打造创新团队

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培训管理办法和培训目标考核办法,倡导“终身学习,全过程学习”。鼓励全员学习,全面提升职业素养和创新能力,打造“创新团队”。

5.完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

加强科技创新目标管理,从科技项目的产生、论证、立项、储备、过程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到验收、鉴定、评奖、后评估、推广应用等闭环的管理模式,形成高效的科技项目管理体系,体现科技创新“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成果转化”的强烈需求;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转化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加快科技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6.把科技创新成果评价激励与人才评价激励结合起来

建立科技创新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激发创新活力,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工作氛围,将科技人员的个人发展与公司科技创新成果评价激励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科技成果创造者的价值和利益。

7.建立科技创新协同交流机制

以科技项目协作和科研协作团队建设为抓手,加强各部门、各体系的内部联系,发挥协同效应,以协作效应形成技术创新综合能力;以公司学术委员会和科技项目管理委员会为平台,加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信息及技术交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学、著名的电力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及合作,加强学习借鉴和交流合作。

8.切实提高自主创新水平

严谨对待科研,杜绝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避免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科研成果,严禁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对违反科研职业操守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严格约束,形成“严谨科研、诚信科研”的学术氛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切实提高公司自主创新水平。

形象文化培育

从云南电网科技创新的实际出发,形象文化建设要通过科技创新突出成果展示、科技创新示范平台建设、实验示范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建设、先进模范人物表彰宣传、先进单位表彰宣传、CI策划等方式进行,通过科技创新工作和人物的典型示范、塑造宣传,全面打造云南电网科技创新形象,促进电网科技发展。

1.科技创新突出成果申报和展示

在公司层面建立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办公室,积极组织国家和云南省两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南方电网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积极组织结题科技成果参加国家、云南省和南方电网的科技成果奖申报,通过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专利奖、南方电网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等突出成果的表彰、奖励和宣传,展示公司科技成就和实力。

2.科技创新示范平台和基地建设

要以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建设为龙头,围绕八项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全面打造科技创新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加大示范平台和基地的人才及资金投入,提升示范平台和基地的成果产出;加大示范平台和基地的宣传力度,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3.先进模范人物、先进单位表彰宣传

通过年度科技创新十大人物、年度科技创新最佳成果、年度科技创新最佳单位等称号的评选和表彰,全面激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4.科技创新CI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