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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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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规定范文第1篇

多年来,各地区税务机关对于滞纳金的加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没有详细的规程和依据。对企业来说,纳税人已经习惯了“专管员”电话“授意”式的缴税方式,而这种方式,造成不少“秋后算账”式的滞纳金。所以,纳税人掌握税款滞纳金的免责条款十分重要。对此,笔者汇总归纳如下,以飨读者。

税务机关造成少缴税款的

3年内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这是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不加收滞纳金的法定情形,对征纳对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这意味着,相关部门明确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原则,即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特别纳税调整补税

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D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以上法律法规表明,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追缴税款的不征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经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况,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个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

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按照《税收征服管理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但是,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可能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

东北老工业基地与内蒙古东部历史欠税

豁免滞纳金

税款征收规定范文第2篇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1、变更消费税税种登记。根据采集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进行税种变更或税种删除,同时将税种变更有效期起的时间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2、作减免税文书。对减免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审批后作减免税文书处理,文书的有效期起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虽然财税[2006]33号和国税发[2006]49号作了详细规定,但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库存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护肤护发品或实木地板,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粮食白酒,应当如何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根据消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虽然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因此,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库存产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四、加强税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费税

(一)防止利用价外收款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税)的办法,逃避适用税目(如高档手表)或者故意减少销售额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方面,在税务检查时要通过查询原始凭证、查询单笔货款收取金额、查询市场标价等基础性的环节入手,加强对价外费用或价外收款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以单价高低确定适用税目的商品(如高档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单价,以确保消费税税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关联企业偷逃消费税款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办法,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自己的分支机构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核定办法。三是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调整其应纳消费税额以外,对调增的应纳消费税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调减应纳消费税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止利用会计结帐期偷逃消费税款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因而,有些新增税目和提高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延长2006年3月份的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有些取消税目或降低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提前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为此,一是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财税[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纳税人的会计结账时间,否则,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补缴消费税;二是在税务检查时要把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确定会计结账时间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以确保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销货退回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虚假销货退回的方式申请退税从而偷逃消费税。对此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纳税人销货退回未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总局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凡是销货退回有货物退回入库并向购货方直接退还销货款的,都可依法申请退税;对没有货物退回或者没有直接向购货方而是向第三方退还销货款的,均不应按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同时,在税收检查时还要把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从而是否应当退还消费税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五)防止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规定5种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利用消费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6]49号详细规定了消费税税款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抵扣税款的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如果税款抵扣台帐仅限于纳税人建立备查,税务机关只登记抵扣的税额,长此以往,必将形同虚设。为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款抵扣的同时报送抵扣管理台帐,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表与台帐的审核,同时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三是提高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效率。为适应电子申报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税务机关要开发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管理的专门软件,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实现共享,既能自动实现税款抵扣的认证和审核,又能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主要参考资料: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网

②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财政部网

税款征收规定范文第3篇

第二条区范围内私房出租税收由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园(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征收。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私房税收代征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代征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联动、委托代征”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区地方税务局是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主体。各乡镇、街道接受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代征本辖区私房出租税收工作。各乡镇、街道可根据代征工作的需要设立“私房出租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征工作站),在乡镇、街道代征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代征工作。

第四条私房出租税收的纳税主体:

(一)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私房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无法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房出租行为由实际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自有自用(含无租使用)房屋和有偿出租房屋的行为界定:对个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须向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等证明资料。凡法人、产权人、户主姓名均一致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屋行为;除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无偿使用产权所有人房产,可视为无租使用外,其他无租使用房屋情形一律视为出租房屋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私房出租行为:

(一)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二)承租人(个人)将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

(三)个人以房屋作价投资入股但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只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四)个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入的;

(五)其他租赁情形。

第六条私房出租税收代征范围包括:

(一)非住宅私房出租,包括商业用房、产权商铺、写字楼和厂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房屋;

(二)住宅私房出租。

第七条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规定,私房出租税收按以下综合征收率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第八条委托代征的期限以区地方税务局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准,一般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

第九条计税租金收入的确定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收入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房屋所有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无租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例举的无租使用情形除外);

(四)拒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五)《征管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核定方法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方法:一是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出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二是参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别房屋租金价格水平核定;三是其它合理核定。

(二)核定月租金收入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月租金×房屋使用面积

(三)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一条私房出租税款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征收期限可实行简并征期,按年一次性征收或分次征收;对以前年度私房出租税收一律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十二条代征单位应采取以下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代征工作站逐户排查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好《私房租赁表》,建立健全代征工作台账;

(二)纳税人自行填写《私房出租税收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到代征工作站进行纳税申报;

(三)代征单位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在上述复印件上由纳税人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签字)后,将相关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计算出应征税款,进行税款征收。

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实行专人领用、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人结报、按期缴销。

(一)各乡镇、街道指定一名会计人员专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领用《完税证》时,由该会计人员持《票证结报手册》,到地税部门领取,同时在所领取的《完税证》上全部加盖“区私房出租税收专用税票”章戳;开具时,由该会计人员实行电脑打印后交代征人员进行税款征收,并将所打印的税票进行登记,办理领用手续;缴销时,由该会计人员持《票证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结算报告表》和已开具的《完税证》,先到区税收协控联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控联管办)进行核实后,再到区地税局进行税款解缴及票证缴销。

(二)各乡镇、街道指定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做好票证填开、保管工作,打印填开《完税证》时要做到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应依票证顺序填开,严禁分次分联,跳号打印填开。票证打印填开错误时不得涂改,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全联次保存后于当月向区地税局进行缴销。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征收的税款要做到日结日清,由乡镇、街道指定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当天打印填开的完税证交给代征人员征收税款后,应于当天对所征收的税款进行结算,对已收取的税款要全额收缴,对尚未征收到的税款的税票进行查验后进行收回保管。各乡镇、街道专门负责税票、税款管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好票证、票款的安全保管工作,对所征收的税款应于当天存入地税部门指定的税款待报预算收入专户,一律不得挪用,截留税款。同时,各代征单位应定期向地税机关办理代征税款及票证的结报,最长时间不超过十天。

第十五条区地税局私房税收管理办公室(设区协控联管办)负责对代征单位代征工作的政策辅导及日常检查与监督,每季度至少一次,及时发现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汇总向区人民政府、区地税局反馈。

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取得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私房出租的纳税人在代征单位缴清税款后,持《完税证》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开具发票。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比对完税信息,开具发票后要在《完税证》原件上加盖“发票已开具专用章”,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代征单位应按照如下规定建立档案,加强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代征单位有义务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税务机关报告代征税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代征工作站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全部代征税款。税款征收后要按期分税种打印《税收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

(三)税务机关将定期对代征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使档案管理规范化,代征单位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对代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代征单位要及时整理纳税人的登记、申报、征税、缴库等环节资料,逐户建档,实行帐表册纸制资料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五)年度终了一个季度内,各代征单位应按要求把上年度私房税收征管档案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后移送地税机关。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代征单位代征人员由乡镇、街道公职人员组成,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放私房税收代征工作证后,方可进行私房税收代征工作;

(二)税务机关负责私房税收的业务辅导、票证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税款上解等工作,有责任对代征单位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代征单位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完税证》;

(四)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检查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税务机关负有及时通知代征单位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十九条代征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征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

(二)代征单位应该对拟聘的代征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确保代征人员综合素质,报地税局审核;

(三)代征单位有责任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加强对代征纳税人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排查登记工作,填写好《私房租赁表》,辅导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足额缴税;

(四)代征单位依据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条款履行职责,在授权征收的范围内正确使用《完税证》,并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做好《完税证》领取、使用、保管、报缴。如发生不按照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丢失等现象,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区人民政府按私房税收代征进度拨付代征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段房屋的基准出租价格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在核发营业执照或进行执照年检时,必须查验工商户的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出租房屋不申报缴税的给予纪律约束;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不缴税对象的打击力度,凡属逾期未缴纳相关税收的纳税人要立案侦查,按偷税处理;财政部门要及时保证代征工作经费的拨付,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实施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税款征收规定范文第4篇

为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源头控制作用,进一步加强税收协管工作,彻底杜绝税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筑安装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车辆营运税、房屋租赁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协管单位及征收任务

1、县规划局:负责新开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收和新建住宅楼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150万元。具体是:在各类基建工程开工放线前,县规划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施工企业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的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的3%向契税征收管理所交纳契税(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设单位将契税分解到每个住户),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县规划局凭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税凭证给予放线和签发开工通知书。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县规划局要在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一次性缴清全部应纳税款。

2、县城建局:负责各类基建工程欠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75万元。具体是: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县城建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在督促欠税单位缴清全部税款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税款(征管单位应及时向城建局提供欠税单位名单),应在新的工程招投标时,督促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向征管单位缴纳税款,在缴清全部欠税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准予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工程招投标,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拒绝其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3、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35万元。具体是:在各类水利工程开工前,县水务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水利工程完工后,要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凭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140万元。具体是:在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开工前,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完工后应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在非农用地审批时(包括土地租赁等),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占用总量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到县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纳税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完税凭证方可审批用地指标,否则,不得审批和划拨用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应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土地房屋拍卖)时,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变动和增值情况通知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据此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县国土资源局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审批和划转土地,否则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5、县房管局:负责销售不动产税、房产交易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在不动产(房屋、土地)销售时,县房管局应督促出售者到县地税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否则,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书时(包括新办房产证和因房产交易更换房产证书等),对于尚未缴纳契税的,县房管局应督促其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证书,否则,不得办理房产证书。

6、县公安局:负责房屋租赁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县公安局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对城乡沿街门店的租赁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审核,建立征管档案,督促房主到县地税局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县交警队:负责全县车辆营运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50万元。即:在车辆年审时,县交警队应对车主车辆营运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督促车主到县地税局一次性缴纳车辆营运税,在车主缴清车辆营运税后,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不得进行车辆年审。

二、征管责任

1、各协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把好税收源头控制关,从源头上杜绝税款的流失。

2、征管职能部门要在帮助和指导协管单位搞好税收协管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寻找税源,切实抓好税收征管,保证完成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

3、县内各单位在支付涉税款项时,应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好两个关口,一是单位应税行为所换开的税务票据必须是*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否则,不得支付款项;二是要按照“款清税清和款、税同步”的原则支付款项,不得在未交税的情况下预借任何资金,因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该单位缴纳所欠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奖罚措施

税款征收规定范文第5篇

一、申报征收岗位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税款征收过程的风险。税款征收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涉及税款所属期、税目、税率、预算级次、税款征收机关等多个执法风险。一是因对税收业务不熟或者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而造成多征、少征或者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风险。二是对逾期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存在收人情税或失职渎职的风险。三是对税收票证重视不够,未领用、保管、结报和盘点,存在丢失、损毁或短缺税收票证的风险。四是征收人员不注意服务态度或宣传解释不到位,存在征纳双方发生冲突的风险等。

(二)税款缴库过程的风险。税款汇总缴库是整个税收管理的最终环节,是将税款转化为国家金库的中心枢纽。征收员收取税款并汇总缴库,存在不少风险。一是征收现金税款时因工作马虎,粗心大意,少收或者漏收税款,存在短款的风险。二是每天携带大量现金税款到银行存缴,存在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三是未按规定存缴现金税款。不少地方税务与专业银行营业时间不一致,银行营业时间下午为4:30,税务部门是6:00,收取的税款无法正常缴入国库,私自保管或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存在税收资金保管安全的风险。四是未按规定及时将现金税款汇缴入库,存在贪污、挪用税款或者私自截留、积压税款的风险。五是因工作不认真负责,对现金税款汇总缴库时未按征收单位汇总缴库,存在擅自改变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税款的风险。

(三)支付代征手续费过程的风险。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要求,目前大部分县局代征手续费由窗口受理审批和支付,存在违反财经制度和多支手续费的风险。一是征管系统不完善,对已提取或未提取手续费的业务系统不会提醒,必须查找手工台帐,工作不细致时,容易出现多支或重复提取手续费的风险。二是按照现金管理规定,500元以下可支付现金,500元以上必须进行转帐支付,但有些纳税人要求不管金额大小都要窗口人员支付现金,存在违反财经制度的风险。

(四)备案类减免税过程的风险。目前大部分县局均把涉农、二手房交易等备案类减免税审批事项前置办税服务厅受理,从而增加了窗口岗位的执法风险。一是在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时因工作不细致,把关不严,错误适用税收政策,把本不应享受减免政策的业务给予了减免税,存在少征或不征税款的风险。二是对税收业务不熟,掌握不准,误用税收政策而多征或少征税款的风险。三是授意纳税人修改原始材料从而符合减免税条件,存在收人情税和的风险。

二、申报征收岗位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适用税收执法依据带来潜在执法风险。现行税法多为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变化,税务部门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作解释、补充,每年各级税务部门都税收规范性文件,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省(市、自治区)局下发的;有设区市级局下发的,甚至还有县局自行制定的,数量浩大、内容繁多、更新频繁、衔接性差,给申报征收人员学习和适用带来极大压力。此外,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具体操作中,既没有明确的执法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由县(市)级局或由基层分局(具体执行人)自行解读,确实不明白时才逐级反映上报,等待答复。这就给申报征收人员适用执法依据带来潜在的执法风险。

(二)征收人员自身因素引发执法风险。一是申报征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目前申报征收岗大部分是聘用人员,对业务学习自觉性不高,基础业务掌握不全面;另一方面,目前大部分申报征收人员年龄偏大,难以应付繁杂多变的业务需求,在日常工作中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有出错,容易产生执法风险。二是学习机会少,力度不足。一方面,窗口人员偏少,申报征收人员工作时间难以脱岗培训,每次集中培训只能派一名代表参加,知识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另一方面,由于“0A”公文系统流转等原因,一些重要的政策性文件都没有及时转发(分发)到基层,加大了申报征收人员在工作中的执法风险。三是信息软件应用化程度比较低。由于地税信息软件监控功能不够科学严谨,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开票,只发挥了其数据输入及表证单据的生成功能,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远没有发挥出来,这就给少数申报征收人员思想上有了可趁之机。四是求知欲不高,工作态度不端正。极少数申报征收人员存在不思进取,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凭感觉、凭经验执法而造成执法风险。五是申报征收人员心里压力过大。由于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大多是重复、机械操作,长期座姿,与计算机、数字及形形的纳税人打交道,容易产生疲劳、厌倦、消极等情绪。同时,由于申报征收人员大多属聘用人员,在政治及福利待遇上又得不到相应倾斜,从而导致思想上有情绪,工作效率降低、服务质量不高,工作粗心大意,与纳税人时有不快等不良行为发生。再次,办税服务厅属“窗口单位”,日常检查多、考核多、要求高,造成工作人员压力增大。

(三)执法与服务两难矛盾引发的执法风险。按照相关要求,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办证、发票验旧领新、发票代开等涉税业务时需递交相应的资料、印章及身份证明,但实际操作中申报征收人员时常会遇到纳税人签章不全、手续资料不全(不符)或不带身份证等情况,因而无法予以受理和办理,这很容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即使窗口工作人员耐心解释,但部分纳税人还是抱怨,而且很容易发生口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质量。

(四)征收与管理信息传递不畅引发的执法风险。部分县级局按照上级要求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实行征、管、查、评“四分离”,过于强调部门、环节和岗位间的制约和监督,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与业务股(室)、管理分局之间协作不够,互相推诿扯皮,但碍于提升纳税服务考核的压力,办税服务厅只能无奈代替暂时办理,这样就容易出现程序合法、政策把握不准等现象,不利于规避和防范执法风险。

三、加强防范申报征收岗位执法风险的对策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避免税收执法政策风险。一是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度)要具有操作性,防止脱离实际或超出执法人员理解能力,既要避免制度陷阱,又要防止制度泛化,不成熟或者不必要的制度不宜出台。二是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矛盾冲突或者内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并及时出台地税部门“应作为”和“不应作为”的条款。三要深入推行税收政策评价反馈制度,并探索建立涉税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评价制度,促进税收管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开展防范岗位风险的警示教育,从思想上防范执法风险。要常态性地开展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办税服务厅执法人员的廉政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自觉筑起廉政“防火墙”,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或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其次是要强化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执法操作流程培训,解决办税服务厅人员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征收不到位的风险,让每一个办税服务厅人员熟练掌握每一项征收模块的操作流程,把在容易出现执法差错的关键环节操作到位,消除执法管理程序风险。

税款征收规定范文第6篇

最近我们在税收征管现场审计中发现企业纳税人通过填制转账支票将税款或基金缴入某县地主税务局在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或“地方税务局办税大厅”账户,税务机关再在月末前填制汇总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的现象,共涉及税款87笔,金额684万元。上述税款缴库的过程存在明显违规行为,突出反映在违规开立和使用税款过渡账户。

一、税款过渡账户引发的风险隐患

1.大量预算收入原始缴款信息规避了国库监督。从税款过渡账户划转的税款一个经加工汇总的金额,商业银行(信用社)大量的原始缴款信息停留在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部门日常柜面监督只触及汇总缴款信息。

2.存在征收机关人为调节入库进度,延缓和占压财政收入的风险。征收机关根据目标任务的完成进度报解税款,影响税款的及时入库。

3.存在征收机关随意调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风险,影响预算收入入库的真实性。征收机关划转过渡户税款,为了简化划转手续,往往把不同预算科目和不同预算级次的税款归并填写一张同一预算科目及同一预算级次的汇总缴款书,划转到银行国库部门。从而混淆了不同预算科目和不同预算级次的财政收入,入库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4.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运行效益。征收机关过渡账户滞留的税款,由于没有及时解缴到国库,导致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分配出去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税款过渡账户缘何屡禁不止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严禁违规开立任何税款过渡账户。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金融机构开设过渡账户存储税款,不得将税款存放在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经费账户,不得利用各类税款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可以说,国家对税款过渡账户管理相当严格。然而,基层单位执行起来却走了样,屡查屡犯,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税务部门具有平衡税收进度,满足上级部门考核的刚性需求。据某支行调查了解情况,该县地税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此问题直言不讳,明确表示使用过渡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衡月度税款,因为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各月税款不平衡,尤其是一、二月份,过年放假期间税款几乎没有。另外,由于税种设计不同,各级次间征收进度和难易有区别,中央级税款征收比较容易,而省级和县级税款征收比较困难。为了平衡各方面进度所以开设了税款过渡户,该过渡户报解频率为一个月两次,一般月底清零。

2.商业银行(信用社)存在大客户流失心理。对于商业银行(信用社)来说,税务部门是各金融机构相互争夺的优质客户、大客户,能为本行带来大量直接或间接的现金流和资金清算业务。在此利益的诱惑下,明知是违规行为,商业银行(信用社)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理直气壮的予以拒绝。

3.国库部门执行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人民银行基层行由于受执法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履行国库经收职责情况监督检查少,覆盖面小,不够深入;再加上发现问题后各方面领导打招呼、求情,行政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时有发生,违规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不能让他们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屡查屡犯也说明我们的履职效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铲除税款过渡账户应多管齐下

1.强化自律。对于依法办理预算资金收纳缴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规范自身业务行为,努力提高各项国库业务水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令[2001]第1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规范业务行为,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2.重拳惩治。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国库经收处的检查力度,发现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的科目或账户,延解、占压和挪用已经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行为,一经查实,应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该处罚的不能打折扣,属于屡犯的应从重处罚,并建议财政部门停止其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资格。

税款征收规定范文第7篇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年月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省人民政府了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对我省车船税的征收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近几年来,县农村乡镇对摩托车的车船税没有进行征收。

三是挖掘税源潜力,增加财政收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县私人摩托车的拥有量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年底,仅农村乡镇的摩托车拥有量就达60000多台。按现行征收标准,每辆摩托车年税额60元,全县可增加财政收入360多万元,这对财政状况不佳的县,特别是各乡镇来说,无疑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二、有关政策规定

1.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是对在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由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因此,凡摩托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3税额

按照《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省摩托车单位税额为每辆每年60元。

三、清理征收的期限

此次清理征收的期限为年度

四、方法步骤

1方法

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车车船税采取由各乡镇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地税局与各乡镇政府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相关事项。具体由村民委员会代征,地税及有关部门配合。

2步骤

1部署动员,做好宣传,提高认识。

各乡镇要在月日前召开有乡镇主要负责人、地税分局分局长、派出所所长、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治保主任、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讲清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车车船税的目的意义及有关税法规定,搞好动员,提高认识,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各乡镇要搞好宣传,印发宣传单,各村要逐户进行宣传,县地税局要在电视台制作关于摩托车车船税征收相关税收政策的专题节目,详细讲解有关税收政策。

2调查摸底,登记台帐。

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摸清摩托车所有人的底数,如实登记在《年度摩托车车船税征收台帐》做到不漏登,不错登。

3征收税款,组织入库。

各村根据登记台帐,按规定征收税款,并由纳税人、经办人在年度摩托车车船税征收台帐》相应栏目签字,确保不发生问题。

各乡镇地税分局、各村登记台帐和所收税款按纳税人机打完税证,一户一票)然后由各村把完税证返还给纳税人。

五、组织领导

1为使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乡镇摩托车车船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

2各乡镇要成立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地税分局分局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摩托车车船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清理征收工作。

3各村要成立由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治保主任为副组长,村组长为成员的代征税款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车船税的调查摸底登记台帐和税款征收工作。

六、奖惩制度

此项税款属于乡镇收入,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制度,对完成好的村,给予村支书适当奖励,完成不好的给予适当惩罚。

七、总结通报

各乡镇要在前将此次清理征收的情况作好总结,未清理完毕的要继续进行清理征收,提出下一步清理征收计划,并将清理征收总结上报所在地税分局。届时,县政府将对清理征收情况进行通报。

八、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把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负总责,确保此次清理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

税款征收规定范文第8篇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

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___________________

2.代征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3.计税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4.代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乙方应于_______终了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定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