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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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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创建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教育、卫生、科技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税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主要手段,是事业单位的重点管理对象,在财务管理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为了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配置有效资源,必须解决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健康的税收环境。

一、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缴纳不规范

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缴纳的不规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虚减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以折旧摊销的方式分期在税前扣除,但部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行核销方法,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多列成本,减少了当期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以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作为计提列支的基数,而不是以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金额作为基数,提高了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逃避营业税。目前许多事业单位不仅从事着与政府部门一样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且还开展与企业单位一样的经营活动,这样的事业单位既存在着应税收费项目,也存在着非应税收费项目,但不少单位将应税收入纳入非应税项目,以此来逃避营业税。第三,少扣少缴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承担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部分单位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将外聘劳务人员工资纳入计算范围,忽视了加班费、奖金等形式的工资性质收入,导致事业单位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票据管理缺乏有效性

有效的票据管理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以保证会计核算的高水平和规范性,是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然而部分单位却不重视税收票据的管理,认为其无关紧要。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既有税务部门制定的票据,也有财政部门的票据,还有上级单位派发的票据,因为缺乏对这些票据适用情形的详细规定,加之事业单位将三者混淆使用比较简单,所以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税收尽量避免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导致税收票据使用的不规范。另外,部分事业单位还使用白条、收据、借条等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接受内容格式不规范的票据,错用、混用、乱用票据,单一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收费收据,致使税收票据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完善,造成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不规范,税收信息的真实可靠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税收相关知识薄弱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教育附加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众多税费,税种的高难度和缴纳流程的复杂性,对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事实上,我国许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都相当匮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事业单位的某些业务是应税收入,某些业务是非应税收入,单位只需针对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但部分财会人员难以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导致多缴或少缴营业税。同时,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缺乏印花税的相关知识,对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13个税目概念以及相应的定额比例税率知之甚少。此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变化,这对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某些财会人员固步自封,未能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律知识,导致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还停留于旧模式中,无法与时俱进。

(四)税收监管力度不够

首先,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税收监管制度的不完整,监控手段的不科学,监管委员会和监控岗位的缺失,这些都导致了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内部监督无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次,缺失完善的政府监督。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应当受到税务局、审计局、财政局等政府机构的重大关注,但实际上,税务局怠于监控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教育附加税等占比小的税种,审计局和财政局也未能参与到事业单位的税收监管中,税务局的局部监督和其他机构的散漫监控,致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缺失有效的政府监督。最后,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为了谋取私利,某些事业单位串通会计事务所进行不合法的税务筹划,部分单位还不按照规定披露税收信息,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有效监督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二、解决事业单位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税收缴纳,履行纳税义务

缴纳税费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内容,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形式,因此,事业单位应当规范税收的缴纳,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分期扣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在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的基数上,合理列支业务招待费标准,足额缴纳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分清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根据应税收入依法计算营业税,规范事业单位营业税的缴纳;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加班费、奖金等工资性质的收入以及外聘劳务人员工资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强化票据管理,完善会计核算

票据是事业单位税收缴纳的根据,是税收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应当强化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完善税收会计核算,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杜绝白条、收据、欠条等不合法凭证的使用,拒绝接受内容格式不合规的票据,正确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上级单位派发的票据,合法使用税务发票和财政收费收据,保证税收票据经济内容的完整连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为税收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加强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首先,清楚罗列事业单位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加强财会人员对这些项目的认识和区分,防止事业单位营业税的少缴或多缴。其次,开展税收知识培训活动,完善财会人员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认识,弥补其在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等方面的知识空缺,培养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系统性的税收知识结构。最后,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时传递事业单位税收相关规定,培养财会人员的税收法律意识,保证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符合规定,与时俱进。

(三)优化监控机制,健全税收监管

监督控制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管理透明性的有效保障,应当同时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监督,优化税收监控机制。第一,完善税收监管制度,科学制定税收监控手段,设置监管委员会和监控岗位,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内部监督职能。第二,加强税务局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监督的全面覆盖,逐渐引导审计局、财政局对事业单位税收的监督控制,完善事业单位的政府监督。第三,严厉打击事业单位与会计事务所的合谋行为,公开披露单位的税收信息,提高社会监督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有效性。

总之,随着我国事业单位逐渐走向市场,其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严重阻碍了事业单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有效资源的配置。本文立足于我国税收特征,从缴纳税收、票据管理、税收知识、监督控制四个方面,加强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税收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性,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限于作者理论和实务的局限,所探讨的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难免有所偏颇,希望能够对相关的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黄丽霞.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2014(22).

[2]叶蓁蓁.试析事业单位税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13).

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1 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税收缴纳不规范

在事业单位中,税收缴纳等环节出现了一些问题,下面来看一下存在的几个方面。首先,事业单位对于一些工作没有真正做到按步骤的流程。比如单位中的现有资产和无形的资产应该按照缴纳的步骤进行扣除。不应该一次的全部缴纳,这样可能就出现了一些财产的偏差,导致了单位没有缴纳足够的税。其次,有些单位不想缴纳税。事业单位和政府单位有一样的管理任务,但是有些税务本应该缴纳的却不需要缴纳,所以造成了逃避缴税等现象的出现。最后,由于一些小型的单位对员工的报酬等没有记到应该缴税的里面,所以影响了事业单位没有全部的收缴个人地税务。

1.2 票据管理缺乏有效性

事业单位税收过程中,要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力度。因为票据在税务当中起到了真实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障所缴纳的税务是正规合理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事业单位对票据管理的忽视,认为不是重要的。在开发票据的时候,要严格的按照缴纳的环节进行开票据,让票据规范完整。避免有些单位偷税漏税等问题的发生。有些单位的票据不正规,出现了借条方式的缴纳税务的证据,这样会混乱票据的使用,会让事业单位人员在计算中产生误差,做不到合理的保护。

1.3 税收相关知识薄弱

我国纳税有明确的政策,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义无合法纳税。事业单位要缴纳的税务涉及到很多的方面。有些税种有一定的难度性,这样就应该加强对人员的培养,要有一定的基本常识。但大多数情况下,一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知能力较弱,应该加强合理的指导和改善。事业单位的某些业务是应税收入,某些业务是非应税收入,单位只需针对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但部分财会人员难以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导致多缴或少缴营业税。同时,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缺乏印花税的相关知识,对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相应的定额比例税率知之甚少。此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变化,这对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某些财会人员固步自封,未能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律知识,导致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还停留于旧模式中,无法与时俱进。

1.4 税收监管力度不够

在事业单位的整体机构中,应该加强对内部的严格管理,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和基本政策。由于多种原因对事业单位的内部的制度不能得到及时的改善,这样没有办法尽自己的职责去做事,这样就很难保证管理中的问题。整个经济发展中,财政税收是非常主要的经济来源方式,所以要通过更高层次的机构进行重视起来。但实际上,税务局怠于监控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教育附加税等占比小的税种,致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缺失有效的政府监督。最后,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为了谋取私利,某些事业单位串通会计事务所进行不合法的税务筹划,部分单位还不按照规定披露税收信息,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有效监督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2 解决事业单位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2.1 规范税收缴纳,履行纳税义务

缴纳税费是单位合法经营的基础内容,是单位社会责任的承担形式,因此,事业单位应当规范税收的缴纳,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分期扣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在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的基数上,合理列支业务招待费标准,足额缴纳事业单位所得税;分清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根据应税收入依法计算营业税,规范事业单位营业税的缴纳;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加班费、奖金等工资性质的收入以及外聘劳务人员工资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 强化票据管理,完善会计核算

票据要有真实性和规范性,要严格对票据进行有效的管理体系,在计算出税收过程中应该严格的对财务税收这方面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不能打借条等没有依据的凭证,要制定出合法的票据,在内容上在格式上都应该做到规范化。正确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上级单位派发的票据,合法使用税务发票和财政收费收据,保证税收票据经济内容的完整连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

2.3 要充分的管理整体员工的综合素质

第一点,要对单位中应该缴纳的税务和不应该缴纳的税务进行合理的分类,让员工能够直接就能区分是应该缴纳的还是不应该缴纳,避免了有些单位的税务产生了多缴纳或者少缴纳的现象。第二点,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活动。让单位的人员都能了解到合法纳税的理念,要做到不逃避税务,不漏税,按时交纳的好风气。第三大,要根据政府有关部分进行全面的推广,增强缴纳税务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认识,从而提高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的稳定性,做到可持续发展。

2.4 优化监控机制,健全税收监管

监督控制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管理透明性的有效保障,应当同时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监督。第一,完善税收监管制度,科学制定税收监控手段,设置监管委员会和监控岗位,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内部监督职能。第二,加强税务局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监督的全面覆盖,完善事业单位的政府监督。第三,严厉打击事业单位与会计事务所的合谋行为,公开披露单位的税收信息,提高社会监督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有效性。

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一、当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乱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已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继续按原标准收取。

2.应收不收。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擅自减免、退费,人情收费,应收不收,造成非税收入的流失,滋生腐败。

3.隐匿收入。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挪用非税收入,逃避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乱支滥用,挥霍浪费。

二、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主要做法及其利弊

1.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即将各项非税收入均纳入部门预算反映。这对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起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非税收入不确定因素较多,收入预算数难以确定,准确性不高。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以前三年平均数并考虑可预见的增减因素确定。而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往往是只做“减法”,而不做“加法”,以期少收,多得超收奖励。

2.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统筹安排。该做法有效地治理乱收费现象,保障了行政事业性经费,有效地避免分配不公、贫富不均的现象。但是,由于收支不挂钩,收多收少一个样,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不高,不能做到应收尽收。一旦收入下滑,将给财政平衡带来较大压力。

3.实行“票款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该办法较好地保证了收入及时解缴入库(或专户),有效地防止了单位滞留收入现象的发生,但是否按规定足额收费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三、建立非税收行运行机制的建议

1.总体构想

按照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制要求,以建立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支撑,全面清理各项非税收入项目,深化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完善操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财政执收主体地位,严格控制减免,逐步建立起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控有力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为顺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改革实施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执收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虽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执收单位发生多少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该取得多少非税收入,是否多收或少收,财政部门不清楚。非税收入的减免权也流失在执收单位。财政部门基本上是被动接受资金缴库的结果,对收缴过程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管职能,执收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因此,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要注重发挥财政部门的应有职责,密切跟踪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进一步强化对非税收入收缴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2)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或服务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体化。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必须以现代化信息系统为支撑,这一点已成为共识。但是,从目前各地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来看,都仅仅局限于收入缴库方式、缴库的及时性等事中管理、事后监督,而对应该缴多少缺乏事前控制,行政审批或服务管理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脱节。因此,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行政审批或服务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一体化,以解决“应该收多少”的问题,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3)借鉴税收监管的经验,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的稽查和监督。由于我国非税收入的监管起步较迟,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而税收监管历史悠久,经验丰富。尽管非税收入的监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但也有许多税收监管的经验值得借鉴,如稽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等。引进这些先进的监管方法,将会大大地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实现应收尽收。

(4)必须准确划分行政事业收费与事业收入,堵塞转移行政事业收费的漏洞。按目前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精神,事业收入并未包含在非税收入之中。因此,如不加强事业收入的管理,尤其是事业收入票据的管理,可能会造成行政事业收费转作事业收入,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从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来看,事业收入使用税务票据更为适宜。

2.具体做法

(1)全面清理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征收依据。为简化起见,建议对收费项目、标准适当归并分类。

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一、当前乡镇财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预决算编制流于形式

乡镇财政部门为了确保本年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乡镇领导政绩,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尽量降低收支预算指标,而年终决算实际决算完成数却远远大于预算数,致使预算编制不实,流于形式。在2010年对乡镇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检查中我们发现,多数乡镇存在预算编制不实的问题,就我市某一乡镇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来看,该乡镇2009年一般预算收入和支出年终决算完成数均比年初预算数超出一倍以上,由此来看,乡镇预算编制严重不实。另外,由于乡镇财务监督弱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车辆燃修费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用经费严重超标。经费支出没有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预算的差异没有及时进行分析纠正,预算执行结果严重脱离年度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甚至无项目支出预算,临时发生临时追加。预算调整和追加审批程序不合规,更无批复手续。决算数字填制不实,部分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未纳入决算等问题。

(二)财务收支执行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不严格

在每年一次的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检查中我们发现,乡镇财政及其部门存在收支核算不实、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报销不合规票据、财政票据管理不严、往来账管理混乱,长期挂账往来款项不清理、财务会签制度执行不严格、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以及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是严重影响了乡镇决算质量,二是反映了乡镇预算执行存在问题,三是暴漏了乡镇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四是揭示了乡镇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制度执行、监督力度不够、业务素质低下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不符合规定

在对乡镇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检查中,我们主要发现乡镇存在项目申报把关不严、项目实施缓慢、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专款、项目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原因在于乡镇财力匮乏,多数乡镇都是吃饭财政,收入主要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剩余财力去搞发展,因此,配套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着项目的实施,另外,也不可否认部分乡镇以申请项目的名义争取经费。

(四)税收征管没有形成有效监督管理机制,整体监管质量不高

目前,我市乡镇财政在税收征管与税源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乡镇税收收入与税源监督管理缺乏监管力度和措施,错征错管、漏征漏管现象仍有发生。一是部分乡镇税收归属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清晰,在税收征管上容易造成抢税、挣税、挖税、甚至买税等现象;二是乡镇财政与税务部门在税源控管、信息沟通交流方面不够,各乡镇只是通过国、地税提供的税收入库进度表、召开协调会等方式笼统地了解掌握税收入库和税源管理情况,没有主动、详细地了解掌握乡镇税收和税源信息情况,对税收和税源企业,财税部门没有形成共同控管的有效机制;三是乡镇财政监督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疲于应付事务性工作,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造成乡镇财政在税收监督管理职能方面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监管机制,不断改进预算监管方式一是加大乡镇预决算编制执行检查力度,扎实乡镇收入基础,细化、量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乡镇预算;二是追加、调整预算要真正履行审批程序;三是增强预算收支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监督作用,加强对预决算、调整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四是完善财政内控制度,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拨付资金;五是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与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把财政预算执行和绩效状况作为评价乡镇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乡镇财务开支制度;二是科学敲定基建项目。凡是乡镇投资项目,须按程序报请审批;三是规范乡镇干部福利、补贴、奖金发放和招待费开支等;四是加大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力度,健全财政票据领用、缴销和内控制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加强工作指导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业务的组织领导,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四)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资金管理办法和拨款文件等抄送传达到乡镇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以便使其了解责任和义务,及时掌握监管工作相关信息,确实担负起监督职责。

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我国财政税收;问题;对策

一、引言

所谓财政税收主要是指国家和政府为了正常履行其职能、为了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为了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需要而获得的所有资金的总和。如前所述,财政税收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如:合理的、科学的财政税收促进了资金的合理优化与配置。目前我国经济建设正处于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和限制,在市场资源的配置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行业在经济领域中的垄断地位明显,很多公共设施的配置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要求国家和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强大的税收政策支撑下实现对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并通过税收的方式彻底改变行业垄断在经济发展领域中的性质与现状,实现资源的良好优化与配置。另外,财政税收在调节人们的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发展、尽快缩短社会中人们的收入差距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对已经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进行了调节,缩小了收入差距,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发展。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着收入差距明显的问题,有的老百姓还徘徊在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缘,而有的人群的收入居高不下,这种明显的水不公平需要通过财政税收进行有效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运行,避免各种不和谐因素的影响发生。

二、我国财政税收中存在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1.我国公民缺乏纳税意识

纵观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现状,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各种偷税漏税、拒绝纳税的现象经常存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市场经济中的纳税主体之间发生了转变,很多纳税主体向着税收负担轻、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行业倾斜。这一转变是的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比重骤减,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力也被弱化,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2.财政税收缺乏有力的监管制度

据不完全相关数据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财政税收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区的经济效益人为干涉税收政策的执行,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成功越权减免税收;有的企业为了逃税漏税不惜财务造假,谎报企业的应税收入、应纳税数额;有的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税负甚至通过假手续骗取国家的优惠政策。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财政税收工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究其实质说明,这些都是由于国家在地方财政税收中缺乏有力的监管造成的。

3.地方税务管理工作缺乏完善性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中存在着工作结构不合理、征税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税务部门对于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经营状况并不完全了解。之所以在地方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漏洞,一方面是由于税务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是由于税务征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较大,不能及时了解各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很多企业纳税人心存侥幸,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不断发生,造成了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减少。

三、有效解决财政税收工作问题的对策

1.加强教育和宣传力度,增强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

这就要求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政府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强对公民纳税意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使公民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性、认识到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避免各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如:可以通过如今比较发达的网络、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介,加强对财政税收重要意义的宣传。

2.加强立法,增加税收监管的力度

如前所述,财政税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的完善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各项公共设施的需要、调节公民收入差距等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必须在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共同支持下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例如:针对目前某些企业存在的偷税漏税的现象政府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审计日常的税收状况,在保证国家财产不受危害的情况实现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不断提升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3.与时俱进,全面提升财政税收工作质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在税收上必须与时俱进,逐渐实现税收网络交易、税务网络监管等。如:各地方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在先进的设备和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创新、与时俱进,制定出全新的纳税监管制度,避免各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总之,财政税收工作是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作用不言而喻。面对财政税收中的一些问题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剖析,在不断的改革与探索中加强纳税监管力度、提升公民的纳税意识,为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税收流失;税收监管

一、企业所得税避税的基本原理分析

1.1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因素

企业所得税本质是法人所得税,有差别于个人所得税,而对法人来说影响其纳税的因素有纳税义务人、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对企业来说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最终纳税的额度。

1.1.1税基

各国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即调整后的利润为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关键在于扣除成本和费用后利润的的核算,其中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不同,就会导致最终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

1.1.2税率

税率的结构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比例税率,二是累进税率。我国现阶段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相比较于世界各国而言还是偏低的,据统计我国周边18个国家或地区的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26.7%,都高于我们的25%。此外我国某些小型微利企业(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15%)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低于25%的基本税率[1]。有些避税地甚至完全不收取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税率就会导致最终纳税额度的巨大差别。

1.1.3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用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或产业的政策规定,通常通过降低税率、税收抵免、税收豁免和加速折旧等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发展方向以符合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从而减轻自身的纳税额度,减缓纳税负担。

1.2企业所得税避税行为和方法

在了解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的影响因素后,企业通常会根据改变其中可控的变量来减轻自身的税负,时下比较流行的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愚者偷税,精者避税,智者筹划税收。关于避税,笔者在此声明本文所分析的避税行为是企业通过任何某种方式使自身的税收负担减少的行为,至于合法与否,分析如下:

1.2.1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遵循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是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税收法律风险最小化,是在不违法纳税的前提下在纳税经营前巧妙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者避开税法中纳税的规定以减轻自身税负的做法。税收筹划不违法,但是也不是法律提倡的。

1.2.2顺法避税

纳税人在完成依法纳税义务的同时,也有合法节税、依法减免税款的权利。笔者所说的顺法避税是指顺从法律所表达的意识,而不是在量上做文章,打球。比如企业通过积极开发“三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项目的投资,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等进行避税节税,不仅符合法律的条文,更顺从其内涵宗旨,这样的避税方式是法律鼓励的。

1.2.3违法避税

任何法人、企业有合理合法避税的权利,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这种权利往往被滥用错用,甚至引发犯罪。违法避税情况与税收筹划不同的是,它发生在纳税义务确定之后,通过对发票的弄虚作假,对会计帐本的不法更改等非法手段少申报纳税或者不申报纳税。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触犯法律,必须要严格依法制裁。

二、企业所得税避税产生的原因分析

企业避税的原因要从两个方面说起,一方面是征管者政府,另一方面才是其纳税者自身,且两者互相渗透。避税的原因不能单纯认为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心不强,我们还有“苛政猛于虎”的古训,政府和企业都必须寻找自身的问题。

2.1政府在纳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2.1.1税法立法的制约与人才缺失

税法的确立一是为了为征纳税款提供依据,二是为了限制政府公权力的膨胀。法律一旦确立就要严格依照着来实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根有据,但法律文件有限不可能把每一种情况都包含在在内,规定之外也就成了常说的漏洞。而且法律条文一经制定出来就是固定的在短期内不会随意更改的,但是企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很可能跳出法律的约束。法律同时是公法,而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则是自己的私利,法律在自我约束权力扩张的同时也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立法受到限制后,想要解决问题就需要依靠人才的引进。目前社会上有这样不成文的现象,由于企业可以给优秀的税务师比政府更高的福利和薪金,导致业务水平高的税务师都流向企业,而这些人一旦帮助企业避税,那些相对不专业的税务工作者很难查出问题来。毕竟企业在招聘时选择的都是专业人才,而税务工作人员做为公务员的选拔更注重全面发展以德为先,难免导致专业知识储备不足。

2.1.2纳税服务的不周与监管乏力

公民依法纳税,有权利享受良好的纳税服务,同时税务部门在拥有征税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提供良好的服务。但是现实中的纳税服务体系流于形式,流于表面,让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过高,而且缺乏征纳双方地位平等的意识。享受不到良好的服务导致纳税人心理上不乐意纳税,不积极纳税,最终演变为抵制纳税。

因为征税,所以避税,由此也产生了对征纳的监管。税收监管既要监管税务部门不能随意征税,也要监管企业不可偷税逃税。我国的确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却因也是依法而成立,使得这样的问题并不能很妥善的解决。而对企业的监管也存在问题,如过分依赖企业提供的报表资料,不能精确的完成对企业的纳税评估等导致税务部门在监管中处于被动地位。

2.1.3征纳体系不合理与重复征税

我国税务系统分为国税和地税,两者既分管不同的税种又同时共享某些税种,这个企业纳税造成了很大的不方便,同时也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如果没有企业所得税,那么人们就会把自己的财富全部算在企业所得上并靠企业负责自己日常开销,这样企业就会庇护一大批没有个人所得的富人。现在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又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征收营业税,就造成了对一笔收入的三次征税,这明显很不合理。不过,政府已经意识到这样做的弊端,已经开始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提出了国税地税合并的设想。

2.2企业在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2.2.1企业的税负过重

前文提及有专家称九成企业不偷税可能会倒闭,专家其实要表达的意思是企业的税负太重。据统计企业面临国税系统征管的税种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等13种,被地税负责征管的包含营业税、城建税等15种,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可能要缴纳28种税这还不包括各种费。税目繁多,企业为了更好的生存发展不得不想办法避税,甚至偷税。

2.2.2企业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主要是纳税动力不足,企业的获利与所纳税款此消彼长,无论作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物质利益的刺激下都会打避税的算盘。避税的原因种种,归根结底就是这一条,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这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实事,国家政策再好,法律法规再完善,政府提供的纳税服务再周到,如果企业不愿意纳税,就不能保证企业不避税。

在从政府和企业方面分析了纳税避税行为后,影响企业是否依法纳税的因素还有社会纳税风气优劣和纳税环境的好坏,这两个因素的形成并不是短期内的,也是不容易改变的,但如果政府能抓住这两个关键因素,税收征管就会事半功倍。

三、减少企业所得税避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对国家税收的贡献很大,但是严重的避税问题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惨重,进而影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问题,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在治理企业避税的问题上,政府要采取合适的手段,既不能影响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不能放任企业避税的势头发展;既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也要洞悉企业的避税手段;既要保证企业间的竞争公平,也要注重行业产业的发展效率。

3.1正确看待避税,具体分析情况

3.1.1实事求是,不搞先入为主

在对避税的看法上,相当一部人会认为是偷税漏税,认为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再加上目前社会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案件不断发生,避税被打上了违法的烙印。这其实在前面也见简单做了界定,税收筹划的确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但的确没有违法法律的规定,这里面纳税的弹性比较大。凡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都会做税收筹划,因为可以避税的空间很大。而有些避税的发生的确是顺从法律的意识发生,更何况我们本来就有税收优惠的政策,这些都是应当提倡的。真正需要打击的是那些因为贪婪突破法律的防线走向犯罪的偷税漏税的情况,这类情况通常表现为虚假报税,违法抵扣,拒不交税等恶劣性质避税。

3.1.2配合调控,鼓励使用优惠

征税不是目的,征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平衡,调控区域发展均衡,保持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国家也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西部发展等,如果企业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配合国家民生大计,那么得到税收优惠是再合理不过的,国家也应该鼓励企业在这方面避税节税。本来税收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某些部分税收可以直接用之于民,也不用大费周折的收取上来再用还回去。

3.2完善税法体系,保证公平纳税

3.2.1完善立法,合理调整税负

政府制定的税法应当与时俱进,与企业相适应,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绊脚石。税法的立法要坚持税法定、一法一税的原则,目前我国有效的税法不多,多是以暂行条例为执行依据,这就不太符合法律的严肃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降低了内资企业原先最高33%的税收负担,统一了内外资的均衡,为国内企业的发展带了新的机遇。但是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的情况,没有得到本质改变,主要表现在仍需交纳种类繁多的其他税款,甚至还有被重复征收的部分,这些是亟需改进的地方。

3.2.2严打犯罪,优化纳税环境

对偷税漏税企业的查处问题直接影响到其他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对违法避税企业严肃处理。这不仅关系到企业间纳税公平的问题,还牵涉到社会文明纳税环境建设的问题。纳税的良好风气养成不是短时间的问题,但是被破坏却很容易。尤其是对已经在行业内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这些企业如果违法避税而不被得到制裁,会加剧行业的不平衡发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打击纳税犯罪,优化纳税环境的必要选择。

总的来说,在企业避税的问题上,企业的问题出在政府身上,政府的问题又在企业身上体现,两者相互渗透,只有双管齐下,同时做好政府和企业的工作,才可能保证我国税收体系高效有序的运行。

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