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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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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及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县科技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根据县科学技术奖评审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在县科技局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县科学技术奖评选条件和设置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成果的人员;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人员;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组织;

(六)促进我县与县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或与我县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县外、境外人员和组织。

第八条县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评选1人,可以空缺。

县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科技局认定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初审,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评审组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县科技局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县科技局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媒体上刊登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提出。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标准: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县财政设立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以后视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 科技 促进

法律作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是评价人们行为适格与否的标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是警告和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国家政治稳定繁荣需要法律,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成熟的程度是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保障。科学是人们发现世界探索真理的社会活动,科学活动表现为一种动态的知识系统,是系统的、具体的关于客观自然世界以及人类思维的知识体系,科学活动与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法律活动相互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方法的扩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都受法律科学技术的影响和制约,交通工具和通讯传播技术发展建设减少了时空阻隔,不同法律文化间沟通和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促使人们对传统法律价值观发生变革,对人权、平等、自由等观念有了更高程度的认知。法律信息库和法律信息传输网络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更好的物质手段,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及其法律体系的发展。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产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这就促进了新兴领域的科学技术法的产生,如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国际交流合作法等。专门性的立法技术由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再次,法律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于科学技术理性进一步发展,许多科技成果成为确立法律规范的依据,大量科技领域的专业术语、概念被吸收到法律之中,大量的技术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科学技术则正在强势地影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法律能否恰当地调整社会生活反映客观规律,往往取决于立法者的科学知识水平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最后,科学技术成果为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新的装备、手段和技能,影响着立法司法体制、过程和方法,促进法律运作机制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法律的立法、执法等各个层面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在近代以前,科学技术活动属于很少为法过问的领域。近代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化、复杂化有了国家干预和法律调整的必要。现在社会中,法律对科学技术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首先,法律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的影响,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法律在控制由科学技术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调整科学技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防治对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其次,法协调、指引和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法律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使之固定化、制度化,并将国家科协技术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促进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高效运行。最后,法律调节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科学技术服务于社会与研究和法,发明者对科技成果享有专有权,是一个二者都具有合理性的两难选择,这种两难选择借助纯粹的权力或道德手段都难以合理解决,法律却能以其理性的、权威的权利义务设置使这一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技成果 评价 研究

1科技成果评价现状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区市县、以及行业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项目验收、科技奖励等等,对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体系的制定主要依据的是同家科委1994年12月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以及科技部等五部委2003年5月联合印发《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技部2003年9月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等政策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经济与科技的日益融合,对科技成果评价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应该不断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用发展的观点,不断完善改进科技评价机制和科技评价工作,更好的体现“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科技成果评价的原则,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健康发展。

2主要问题分析

2.1评价指标模糊,定性定量难以把握

缺乏一套科学、客观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但是在具体的评价过程中没有对应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来定量评价成果,未能做到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导致评价结论有时不能客观地反映成果的实际水平。

2.2行政权力干预,影响评价客观公评

根据需要组织评价专家委员会作为受托方对成果进行评价。评价专家组成的评价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评价完了,人员就散了,评价出了问题,没有规定评价专家应该负什么责任,很难对专家形成一种约束机制。在评价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及惩处措施的欠缺,对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中各种“失范”行为的惩处便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科学界的不端行为。

2.3科技成果评价主体错位,导致诸多弊端

按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要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参加评价工作,申请评价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但是,随着边缘学科和跨学科成果增多、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评价的需要。另外,由于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精力有限等原因,使得从专家库选出适合的专家越来越困难,由此导致这样一种现象―― 被评价单位既推荐专家,又支付评价所需费用,无形中使其成了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成了形式主体,科技成果评价主体的错位,导致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产生诸多弊端。

2.4监督机制缺乏,过程结果不够透明

科技成果评价过程中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科技成果评价的三道关卡一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科技信息单位的查新报告、广大用户的使用效益证明的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难以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因此受到质疑。

3对策建议

3.1不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科学严谨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与不同时期的科技水平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根据学科门类不同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着力使科技成果评价由过去的感性评价进入到理性评价, 由定性评价进入到定量评价,由模糊评价进入科学评价,做到评价的全面公平。科技成果是广大科技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是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是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因素,是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科学、公正、合理地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的关键。

3.2建立健全评审分离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评价的审核制度,各级组织评价机构及行政受理机关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申报资料形式及内容的审查,核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可靠性,对审核把关不严的要实行过错追究。二是建立健全评价的专家评议裁量完善评价评审专家的遴选与使用管理机制。成果的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依赖于评审专家,耍建立科学化评价评审专家随机遴选机制,评价机构根据评审项目的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从事和参加评审活动。专家选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同时遴选候补专家若干名,并按照遴选顺序排序,依次替补。专家的组织应定期轮换,评价专家名单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开,增强评价专家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强化评审专家事前参与调查了解,使评价更加切入实际客观公正。

3.3建立专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促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共同进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对政府、各类创新主体与市场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发挥着关键性的促进作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工具。为此,要做好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对取得成果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实行年检、抽查复核及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从而减少人情因素及行政权力干预,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权威性。

3.4建立完善公示监督制度

科技成果评价过程和标准及结果应及时在互联网及媒体公示。对公示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并提出异议,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有争议及有问题的科技成果评价由审核机构负责凋查处理,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及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科技成果评价,不要撤销原有评价,还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维护科技成果评价的客观公正。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县科学技术奖),分为最高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本县申报省、市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五条:县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者必须是在本县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产业中做出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科学技术研究、攻关、开发、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特殊贡献,在国内、省内、市内、县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人员和组织。

经评审,没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县最高科学技术奖可以空缺。

第六条:县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科技人员和组织:

(一)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省、市驻麟单位;

(四)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获得者、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经县科技局认可的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县科技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十条: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县科技局制定。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不得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二条:专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向县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县科学技术奖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应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四条:奖励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30日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参加本次评审;因情况复杂,30日以上半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参加下次评审。

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县科技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总额为5万元。其中,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3万元,一等奖奖金0.5万元,二等奖奖金0.3万元,三等奖奖金0.1万元。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限额10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奖金总额为2万元,一、二、三等奖奖励名额及奖金数额亦可根据实际增减。

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当评定的奖励名额少于应奖励的各等级限额时,则按实际评定的结果予以奖励,空缺的奖励等级名额在下次奖励中不予追加。

第十八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评审当年财政预算,划拨县科技局。

第十九条: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五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八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十一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贡献的。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设立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三)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

驻冀部队和中直驻冀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通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归口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推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参加评审的,应当具有省级二等奖以上的获奖项目,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过四个。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

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只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和集体的首席人员(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在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

第二十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省或者省内跨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第6篇

1.1推动了技术和品种的转化应用湖南农业大学依托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载体,紧密对接地方政府的战略需求和涉农企业的实际需求,先后与湖南省14个地市(州)、100多个县(市、区)政府建立了科技战略长期合作关系,与300多家涉农企业签署了科技合作协议,学校选派了110余名科技特派员和挂职科技副县长到当地开展技术、品种等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在全省建立了100多个不同类型的成果转化和推广示范基地,共转化推广新技术、植物新品种、专利等科研成果400多个(项),农作物应用面积达1亿亩以上,其中由湖南农业大学选育审定(登记)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年推广示范面积超过5000万亩。例如:依托食品学院周建平教授的发明专利技术“油茶籽油水酶法提取工艺及产品开发”创建的湖南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水酶法提取茶籽油工艺,不仅打破了“蒸炒—压榨—浸出—精炼”的传统工艺,省却了有机溶剂的使用,全部保留了营养成分,而且加工过程中不产生苯并芘,保证了食品安全。同时,该技术还提高了废水废渣的综合利用率,实现零排放零污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实现年产值500亿元。再如:“培两优188”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省级审定的优质两系法杂交稻品种;“C两优396”和“C两优9号”这两个水稻品种的产量、抗性等表现深受农民朋友认可,在湖南及周边省市的推广中已成为主栽品种;“湘油11号”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审定的“双低”油菜品种,“湘油13号”、“湘油15号”和“湘杂油1号”也是我国推广面积相对较大的“双低”油菜品种。

1.1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湖南农业大学的品种专利等科技成果被湖南省40%以上的大型涉农企业和农业专业组织使用,湖南50%以上水稻栽培品种和80%以上油菜栽培品种都由湖南农业大学育成,农业科技成果有效支撑了水稻、油菜、柑橘、生猪、水产、茶叶、葡萄等湖南省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有“金健米业”、“隆平高科”、“金浩茶油”、“坛坛香食品”、“唐人神”、“正虹饲料”、“洞庭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长期与湖南农业大学保持紧密的产学研合作;有“金健大米”、“安化黑茶”、“东江鱼”、“临武鸭”等四大农产品品牌,主要由湖南农业大学提业链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撑。另外,学校有13位科研人员担任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试验站站长)、有10位科研人员担任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他们从农业生产实践和产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科学研究、示范推广与技术服务,引领了产业的持续发展。

1.3有利于农科教与人才培养的紧密结合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加强了湖南农业大学的科技优势、人才资源与农业产业的结合,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高校支撑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作用。科技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时,把科研项目与农业生产实践相结合,把科研选题和需要解决的产业技术难题相结合,研究的技术成果符合产业技术创新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效率。同时,引导激励了广大师生深入农村服务“三农”,提升了科研人员和研究生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使之成为建设高水平教学科研队伍、培养现代农业科技人才的有效途径。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2.1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足农业高校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开展工作的出发点主要是经济社会效益,迫切需要政府的稳定支持,但资金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大量农业科技成果因缺乏资金支持无法实现转化应用。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和配套技术的影响较大,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周期相对较长;二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比较收益和经济回报率相对较低,受中试、产业化高风险性的影响,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往往缺乏投资兴趣;三是农业科技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技术和市场风险,风险投资的资金往往倾向于成熟技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获得风险投资的优先支持相对较难。

2.1科技评价体系不够合理在人员评价方面,对从事不同类型工作的科技人员未能实现分类评价,现有的评价办法涵盖范围不全面,往往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科技人员,大多不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推广的人员。在项目评价方面,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成果转化等各类项目,往往采用相同的标准和方式评价,评价过程中往往重视项目结题验收的数量和形式,忽视项目的后期成果转化等效益评价,评价结果并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的实施质量。在成果评价方面,主要根据数量、刊物影响因子及著作数量、专利授权数量等,甚至把发表SCI、EI论文作为衡量科技人员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的首要标准,没有面向农业产业和区域发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造成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激励不足。

2.3科技成果与农业产业结合不够紧密第一,优势学科、人才资源与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结合不紧密,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支撑优势产业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晋升职称的需要,相同条件下,科技人员更青睐于从事容易的纵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而对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等短期难以产生效益的应用开发类项目兴趣不大。第二,科学研究与农业生产实践结合不紧密,科研项目偏离农业生产实践,导致直接面向产业发展的可转化的农业科研成果数量不多,特别是针对优势特色产业技术创新链上的高水平成果较少。一些已有的研究成果,由于忽视在转化应用中需要集成的相应配套技术,使其在转化过程中因为技术瓶颈而无法实现。第三,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率偏低。多数高校十分重视专利的发明创造,并以此作为科技人员职称晋升和业绩考核的参数,却往往忽视专利技术的转让、实施许可和产业化,特别是没有制定相应标准科学评价专利技术在转化运用中产生的效益。科技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如果仅仅是从项目本身的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出发,一些研发成果虽然可以获得专利授权,却因为其技术成果与农业产业的实际需求不符,不能对接农业产业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必然没有转化可能性。以湖南农业大学为例,1009-1013年共有467件专利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在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截至1013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数量为136件,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工程、农业生物等学科领域,但已经转化或实施许可的专利数量不足50件,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益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3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对策措施

3.1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第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激励。①制定引导学校教师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把成果转化工作业绩计入其科研工作量,纳入绩效分配体系,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②根据地方农业产业的实际需要,选派懂技术、懂市场的科技人员担任地方政府科技特派员或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组织开展成果转化工作;被派遣的科技人员除了全额享受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福利和奖金待遇,另行安排交通食宿专项经费。第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人事制度。①学校设立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部门或机构,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成果转化工作,建好高校科技成果信息库和企业科技成果需求信息库。②制定完善人员聘任和考核管理办法,遴选一批转化推广经验丰富、实践技术能力强的基层技术骨干和农技专家,聘为兼职教授或副教授,并根据其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给予相应待遇。③以农业产业链为基础,每一个产业从校内学术带头人中遴选配置1名岗位科学家,岗位科学家从相关学院选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组建专家团队。第三,布局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结合学校优势学科和专业人才,布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推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等科技成果的转化。①围绕省内主导和优势产业发展,选择区域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载体,每一个产业相应组建一支包括产业专家、涉农部门管理专家等在内的专家团队,进行成果转化对接。②针对省内不同区域的特色产业发展,围绕高产高效、优质安全、加工增值等产业发展目标,选择区域内相关企业、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载体,每一个产业派遣一个科技特派员团队对接建设,开展全产业链技术的集成创新,以及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3.1推进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工作针对科技人员、科研项目等不同对象,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不同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评价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评价。第一,改变在职称评聘、科研工作量计算等评价过程中过分依赖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论文、专利、品种、科学技术奖励的做法,重视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等科研产出在评价中的作用,引导科技人员提高科技成果质量、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对从事科技服务、技术转移和技术支撑的科技人员,以经济社会效益、服务质量和实际贡献作为评价重点。第三,对于应用研究类项目,以共性关键技术突破、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价重点,评价技术目标的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对于产业化开发类项目,以技术、产品的成熟度和市场反应作为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第7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科技管理;科技成果奖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Universi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 Award

ZHANG Zhi-sheng1 LI Tong2 WU Jie1 SUN Xiao-mei1

(1.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enjiang Jiangsu 212003,China;

2.Hebei Norm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Chengde Hebei 067000,China)

【Abstract】Based on practical management work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analysis summarizes the element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 award, as well as the statu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reward, summarizes proposes a method to efficiently obtain the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management, aiming at the reform of the management work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improvement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Key words】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an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 award

0 引言

中国自古代及开始科技奖励,奖励领域包括天文气象、医学、农田水利、军事科技、冶铸和工艺等领域[1]。目前,科技成果奖一般按学科可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类。自然科学奖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奖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2]。

1 科技成果奖的关注点与要素

1.1 科技成果奖的关注点

表1 主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种类、基本要求与关注点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是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3]。科技成果奖是一个统称,目前多称为科学技术奖,主要是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授予的科学技术奖项。政府类科学技术奖按级别又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基层级;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主要是指经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本文选取了部、省、市、行业类主要科技成果奖,总结了奖项的关注点,具体如表1所示。

1.2 科技成果奖的要素

从主要科技成果奖奖项的关注点着手分析,归纳总结近3年主要科技成果奖的关注点,即科技成果奖要素及水平要求[4],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科技成果奖的要素及水平要求

2 高校在科技奖励中的地位

在政府鼓励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校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技成果获奖方面占据着重要地位。以2011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公示项目为例,分析统计了2011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中,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全省科技奖励中的获奖比例,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高校获奖比例统计

以江苏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公示项目为例,分析统计了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在省科技奖励中的获奖数量及排序,统计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高校获省科技奖情况统计排序

3 高校获取科技成果奖的管理对策

3.1 政策导向与积极性管理

建立和完善学校的科技管理政策,侧重科技成果的申报与奖励政策,调动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奖的申报积极性。

3.2 加强科研团队的建设与管理

一方面重视科研平台建设,以科研平台为契机,行政干预组建科研实体或团队;另一方面,加强科研团队的培育与经费投入,通过投入与给定目标的跟踪与管理,促进科研团队的建立与发展。

3.3 加强科研项目验收与科技成果鉴定管理

科研项目验收是指已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立项合同书(任务书)的验收要求检验或验证后,准予科研项目结题。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验收与鉴定的区别如表5所示。

3.4 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

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奖的要素之一,在当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各界均十分重视专利的获取,同样,在科技成果奖评审中,授权发明专利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一方面科技成果奖中设置专利奖项,另一方面,提高专利在科技奖评审中的地位,以2011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为例,获得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授权发明专利均达到十几项甚至几十项。

3.5 科技成果奖申报的组织管理

首先,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加强学习,熟悉各类科技成果奖励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5]。

其次,加强对科技成果奖相关要素的收集,通过学院科技成果奖预报摸底汇总以及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筛选,统计并形成近三年(2010-2012年度)的“高水平验收项目”、“高水平论文”、“知识产权”、“横向科研经费”突出人员及相关要素。

最后,在科技成果奖要素收集的基础上,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抓好科技成果奖申报的源头,科技成果信息库内容包括:部门名称、项目/成果名称、验收或鉴定情况、高水平论文、知识产权、应用及经济效益情况、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申报奖项情况等,科技成果信息库样例如表6所示。

4 结语

科技成果获奖是科学研究“长期积累”的结果,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深化,信息与经济时代到来,科技成果管理亟需改变传统观念,从科技成果管理长远来看,着眼于科技成果奖要素,把系统理论和协同创新思想应用于科技成果管理中,对于科技成果奖的产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姚昆仑.科学技术奖励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6号,2003.

[3]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范文第8篇

关键词:工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5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133-03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是行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要实现上述战略任务,最关键的是依靠科技创新,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是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对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实践途径,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作为生产力要素核心的科学技术,只有转化为产品和产业,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才能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作用,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含量,促进先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

1.发挥工业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主体作用的现实需要。工业是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主力军。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工业行业众多,部属高校科研创新能力强,“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的带动下,通过加强工业自主创新,开展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和集成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将取得大量的科技成果,迫切需要加大工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力度,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新兴产业发展。

2.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的迫切需要。科技进步和创新是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中心环节,要发挥科技创新对于工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必须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推广应用和转化。通过大力加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组织实施先进适用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搭建各类成果推广转化服务平台、组织成果展示交流活动等工作,可加速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适合各行业特点的两化融合技术与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学研结合,从而为工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履行科技公共服务职能,为行业提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是涉及多个主体、多种要素和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高校、科研院所和广大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围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全过程,在成果信息服务、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融资、专家咨询等方面存在强烈的科技公共服务需求,目前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多依托地方省市建立,迫切需要加强工业领域专业性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为行业提供综合集成的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

二、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不断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工业领域产学研用结合不断推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体制障碍逐渐消除。一方面企业已成为技术研发主体,面向市场的科技资源配置格局初步形成。据统计2010年全国科技研发和试验经费近7000亿元,其中企业投入约占74%;企业获得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国总量的比例已超过60%,86.6%的技术输出和77.3%技术吸纳由企业实现。另一方面各工业行业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已全面转为直接面向市场的企业,钢铁、有色、汽车、农机、矿山机械等行业的转制院所已经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领头羊。通过改革和产学研结合,企业和科研院所可直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研发决策和面向市场进行成果转化,从源头上实现了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

2.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大幅提高。通过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开放实验室、共建技术平台、建设大学科技园等多种方式,科研院所和高校及其科研人员参与到产业中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一些高校科技园已形成了较大产值的新兴产业集群。

3.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力度不断加大。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和计划项目中对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有一定比例的扶持。自2010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还专门设立了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4.促进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不断改善。化工、兵器等一些行业设立了专门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行业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成果推广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各类高新区、示范基地等成为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特色产业的重要基地。

虽然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行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成果与企业技术进步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工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非常薄弱,能够吸纳科技成果的新兴产业发展缓慢,这些问题影响了工业领域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

三、加强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1.健全工业行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体系。目前,各行业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经历多次机构改革后,多已转为企业面向市场,公共服务能力不强,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要在现有工业领域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扩充和整合相关职能,形成覆盖全行业的、权威性、公益性的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支撑服务机构,牵头协调各行业力量,构建工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网络,统筹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合力。

2.设立工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和专项计划。整合工业和信息化政府主管部门的各渠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财政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编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选择在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中具有关键性、示范性的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工程,支持行业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同时,探索基金的多种使用方式,包括直接财政拨款、权益投资、设立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3.以重大科技成果和行业共性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为重点和抓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基金项目等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行业共性技术成果具有技术水平先进、对产业带动辐射性强等特点,是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抓手。对重大科技成果,要组织宣传展示活动,及时重大科技成果,通过组织产业化政策培训辅导、重大项目落户对接等活动,推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行业共性技术成果,一是组织召开行业专家研讨会,调研分析行业技术需求现状,编制行业技术推广目录;二是依托有关行业协会,围绕企业信息化、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筛选技术成熟、先进、适用的行业共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组织成果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三是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两化融合技术成果展会、交易会、供需对接会等活动,推广推介技术新、应用效果与推广前景好、能满足行业实际需求的新技术与新成果,搭建成果交流、交易平台。

4.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建立工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制度,遴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能力强、产业化效益显著、具有辐射效应和示范作用的园区为示范基地,遴选技术创新能力强、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为示范企业,发挥科技成果资源聚集、辐射和成果推广转化示范作用。

5.搭建工业领域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成果推广转化全过程的公共服务需求,全方位汇集各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政策法规、技术资讯、科技人才、技术需求、中介机构、技术市场、专家、会展活动等科技资源信息,建设覆盖工业行业的综合性、权威性和公益性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成果供需、成果展示、供需对接、技术交易、专家咨询等“一站式”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

6.搭建省部合作平台,促进行业技术成果向地方省市转移。根据地方省市的产业发展和需求,通过有针对性地组织行业参与地方招商引资、展示交易活动等形式,推进行业先进技术向地方相关产业、企业转移,为地方工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信息化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转化“北京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科技产业,2010,(12).

[2] 郭明伟、黄伟、王立勇.中国公共财政支持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和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6,(12).

[3] 苗圩.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J].求是,2012,(03).

[4] 李力.加强产业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发展[N].中国电子报,2009-09-22.

[5] 郭晓岩、邵武杰、姜昕.国内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体系建设探析[J].今日科苑,2007,(12).

[6] 唐静.工业和信息化自主创新的现状与存在问题[N].中国工业报,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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