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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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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原理范文第1篇

法经济学是通过运用经济学中的概念和方法去研究法律现象和问题的学科,著名的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西方理论界习惯称之为“法学与经济学”。这恰当的说明了其内容是一种法学与经济学融合形成的法律体系和法学流派。经济法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政府为了弥补市场运行的缺陷,充分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长效发展,由此产生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依靠市场已无法解决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问题,为了达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迫切需要将法律手段纳入到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规制当中。

二、二者的相互关系

(一)二者的相同点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到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二者都有同样的理论基础。二者都巧妙的将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相结合。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效益,这正是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其对法律的研究以效益为核心,强调使公正观念等价于效益观念。法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都对“经济效益”在法经济学中的具体定义有所论述。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阐述了经济效益的本质,他通过普通法中规定的妨害问题指出:1、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社会资源不会受到有无赔偿责任的影响;2、当存在交易成本时,经济制度运行会受到是否规定了合法权利的影响。总体而言,科斯认为要将社会的整体效果考虑到赋予法律相应权利时,要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多的回报。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了效益的含义,效益作为根本标准用来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是否适当,更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具体实现”。效益理念在法经济学的许多理论观点之中都有所体现并贯穿其中。从古至今,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判断就是法律应符合公平正义,而法经济学开辟了新领域,把效益加入到法律价值体系,认为法律除了将正义作为目标以为还应当注重效益,效益与正义一样都可以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问题的原则。其主张无论是在立法过程还是司法过程中,都不可忽略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法律实施中蕴涵的经济效益。研究法经济学的学者认为,应将效益作为法律制度的宗旨和价值取向,并最终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所有法律制度的制定废止和法律活动的进行,都应注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尽量将社会财富增加到最大限额。

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即公平和正义,其研究的目标是在经济法上实现公平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理论体系,但这一观念似乎与效益思想相矛盾。但是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公平应具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公平代表着社会分配绝对公平,即个人收入实现均等化;另一方面则是公平具有的普遍含义,即效益。因为在现实社会中资源是有限的,对资源的浪费应该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应该受到谴责,对其他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正如波斯纳的理论认为,将能否有助于实现社会财富增加的目标作为判断好坏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社会善恶的最高标准应该是是否追求效益。总之,对于波斯纳而言,效益作为判断行为和制度好坏与否的标准,其目的是追求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财富最大化,即是最高的公正。显然,波斯纳将效益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替代了传统公平正义的法律概念。经济学的核心理念包括效益原则,也就提供了明确的经济价值,即要在经济性的基础上追求公平正义,追求公正必须考虑其本身价格,放弃不具有经济性的公正。因此,应当将效益作为选择和评价法律制度的首要标准,如何确定法律责任和分配权利义务,都应当成为实现效益的重要考虑因素。从而使资源从生产效益低的领域向生产效益高的领域转移,赋予经济发展足够的空间,使其在更高层面和长远意义上实现公平和正义,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在这个意义上说,效益与公平是可以协调的。

(二)二者的不同点

1、学科性质和调整对象不同。法经济学是通过运用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等经济学原理来分析法律的形成、体系和运作以及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法律学科,著名法经济学家波斯纳的理论研究认为,法经济学是“把经济学的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运用到法律体系分析”的学科。由此,笔者认为法经济学是“通过运用经济学理论论述法律问题及法律现象”的理论法学学科。法经济学涉及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又包括宪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几乎所以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研究探讨经济法理论问题以及经济法规律的部门法学,其主要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它着重于运用法律原理和方法分析经济问题,研究对象是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调整和规制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有国家干预经济时产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或非经济关系。经济法的目的是使国家干预经济在适度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因而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的进行规制。因此,通常认为它区别于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虽然经济领域或者具有经济性内容在行政管理中有所涉及,但其本身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它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经济运行有本质差异。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由于出现了国家干预经济所产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并且在原有法律体系中没有部门法与之相适应,因此只能通过经济法进行调整。

2、研究方法不同。法经济学是通过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分析方法来解释法律概念、法律体系和法律运行等具体法律问题,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判例进行经济分析,因其研究方法独特,从而形成独立的法学流派。经济法学是通过规范性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判例和法学学说为研究来源,运用法学理论方法研究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其研究方法并没有特殊之处。虽然二者都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但是其运用的理论基础与原理不同,研究对象不同,研究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用到的研究方法也不同。由于法经济学的特殊性,使其形成了不同于一般法学独特的研究方法,成为独立的法学分支。而经济法学属于一般部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并无太大区别。

3、研究目的不同。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在融合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边缘性、交叉性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流派,它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完善和变革经济法体制甚至整个法律制度。法经济学服务于对法律的经济分析,运用经济原理和分析方法思考法律相关问题。经济法学是以具有经济法性质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部门法体系,其主要以解释经济法现象并发现运行规律为研究目的,是对经济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学着眼于运用法律制度规范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有效规制国家的行为,保护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利益。

三、结语

法经济学原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经济学;市场机制;治污成本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污染防治手段和环境经济政策,近年来备受各国的关注。它的出现克服了传统环境管理制度消极和滞后的一面,给环境保护事业带来了新的转机。

一、法经济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从法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知,法律经济学这一概念来自于国外,然而,国外的学者至今也没有对法律经济学的概念达成共识。比如,国外经济学界一般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经济学”或“法与经济”,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制度经济学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而国外法学界将法律经济学谓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或“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归属于法理学范畴的一种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研究方法或学科理论。对于两种学界的观点,笔者更认同后者,即作为学科理论的法律经济学,是经济学方法不断被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结果。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通过赋予排污主体享有合法的排污权利,并允许排污主体将这种权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即将自己享有的排污权利作为一种商品通过排污权市场交易平台自由转让给其他排污主体,交易双方最终均以最低的污染治理成本实现高效率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经济学理论

1、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

美国著名的生物学家哈丁教授最早提出“公地悲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在于,完全理性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却实现不了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样,环境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具有公共性,当允许所有的排污者任意排污而不加以治理时,就会超过环境自身对污染物的承载力或自净能力。而作为完全理性的排污者,他们只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益,完全不考虑给环境带来的污染损害,最终导致这一污染损害由生活在该环境中的全体居民分担。

2、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可追溯到庇古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一书,他在该书中明确提出外部性问题。外部性又分为正外部性(又称为外部经济)和负外部性(又称为外部不经济)。正外部性是指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使得其他个体因此受益而前者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负外部性是指某一个体的生产或消费决策使得其他个体受损而前者又无法向后者补偿的现象。环境污染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利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治污减排,将外部不经济内化。

3、产权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他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排污权交易制度则是科斯定理在环境问题上的典型应用,将环境产权明确化为排污者的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排污权,实现总污染物治理费用最低。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1、实证分析

法经济学中实证分析着重于分析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法律规则约束下的法律要追求的目标有没有实现。也就是说不对既有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判断,专注于分析在法律规则约束下,所有的相关主体付出的成本是什么、得到的收益是什么、成本和收益是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是否都满足了激励约束原则、是否只是一部分人实现了最大化。这些结果和法律所预期的结果是一致还是不一致。如果是一致的,至少在经济分析这个角度来说,是一个理想的法律。排污权交易最早产生于美国,1990年,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酸雨控制计划,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予以法律化。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美国成功地实行了酸雨控制计划,通过排污权交易削减的二氧化硫量占到削减总量的75%以上,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排污权交易实践。目前,我国立法虽未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化,但是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引进并试点实施。1991年,国家环保总局在上海市、太原市、包头市、柳州市等16个城市展开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其中上海市闵行区率先成功进行了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2002年由于山西太原二电厂一台50兆瓦热电机组的脱硫工程半年内不能完工,达不到太原市下达的二氧化硫控制指标,而同时,太原一电厂有一台300兆瓦机组早已安装脱硫设备而使得该厂的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尚有富余。在有关方面建议下,两厂进行排污许可的交易。与此同时,位于城郊的太原刚玉东山热电公司出于同样的原因购买了太原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污配额。上述两笔交易总计买卖配额2330个单位,总费用达到122.6万元。从太原一电厂与二电厂的排污交易实践来看,其背后蕴藏着深厚的法经济学原理。具体分析如下,太原二电厂的设备落后,治污成本实在太高,在有限的时间内也达不到污染控制目标,而如果强制要求太原二电厂够买先进环保设备或者更新治污设备,那么可能会导致二电厂的治污成本大大高于生产收益,甚至会导致二电厂入不敷出而关门大吉,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相反,太原一电厂不仅治污成本低,而且通过安装脱硫设备使得该厂的排污指标有所剩余。排污交易的精髓就在于既能保证二电厂不倒闭又能保证二电厂降低治污成本,既鼓励一电厂积极治污减排又能利用剩余排污指标增加收益,运用市场机制,将一电厂的排污权剩余作价转移给二电厂以补足排污权的需求缺口。通过排污权交易,一电厂与二电厂无需分别购买环保设备而总共只需购买一套环保设备即双方均可实现以最低成本实现高效治污的效果,这种效果也符合帕累托最优。从排污权交易实践效果来看,无论是美国的排污权交易首次实施还是我国各地的试点实施,都取得了有效的治污成果。

2、成本—收益及均衡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作为法经济学的主要分析工具,把微观经济学中所使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制度变迁理论,通过权衡不同决策方案的成本、收益来对各种方案进行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操作性、客观性标准。而均衡分析方法作为法律经济分析的工具之一,由英国的经济学家马歇尔将这一概念引入经济学中的。在经济学中,均衡主要是指经济行为人认为调整的决策(如调整价格、调整产量)已不可能增加任何好处,从而不再有改变行为的倾向;或两种相反的力量势均力敌,使力量所作用的事物不再发生变化。作为经济活动中的理性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实现成本与收益的最大差距,必然会降低成本。在传统的经济理论中,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唯一的目标和主要责任,因而企业是典型的“理性经济人”。在排污权交易中,企业作为主要的排污者和理性经济人,同样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污染者作出到底是购买还是出售排污权是有经济根据的,这个根据取决于污染物的边际治理成本和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之间孰高孰低。要实现减排治污的环境目标,必然要求排污企业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而排污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也必然会选择最理性最经济的治污措施。由于不同的企业的治污成本是不同的,因此排污企业会根据各自的边际治理成本的大小和排污权的市场价格的高低,作出购买还是出售排污权的理性决定,这样可以使那些排放污染物较少且治污成本较低的企业与那些污染物排放量大且治污成本高的企业之间达成一种均衡,使资源使用得到最优配置,以最低的污染治理费用,实现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通过这种方式,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和效率提高了,而总共花费的治污成本比政府管制下的强制标准方式要低,因此,排污权交易机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达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目的。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重要意义

通过上述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效率型的环境经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了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双赢”。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将环境资源的产权明确化,然后利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二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将环境治理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激励企业主动改善污染处理设备,提高治污技术,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三是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将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价格机制的优越性,同时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而提供良好的机会平台。

五、结语

排污权交易机制被誉为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经济手段”。排污权交易机制不仅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在全球范围内也逐渐受到重视,因为环境问题不仅是国家的,也是全球性的,即是人类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随着全球变暖和臭氧层损耗的问题加重,运用传统的环境政策措施已不能实现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和有效的污染减排,所以,近年来欧美的许多环境经济学家已开始探讨建立国际排污权交易体系,以控制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因此,排污权交易是人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周林彬等:法律经济学:中国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沈满洪、钱水苗、冯元群等: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3]王广起、张德升、吕贵兴、陈磊等:排污权交易应用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4]郝爱民:排污权交易的法经济学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13(5).

[5]樊翠:从经济学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保护立法须利用市场机制[C].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A].2007.

[6]武普照、王倩: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5).

[7]贾爱玲: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理论分析及必要性[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4,21(1).

[8]张学刚、李颖: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4(3).

[9]张素英、高晓欣:排污权交易的法经济学思考[J].前沿论坛,2002(12).

法经济学原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价格波动; 市场经济; 政府职能

近一段时期以来,昔日低价不为人们所重视的大蒜,价格疯涨,堪比猪肉价格,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门话题,远超房产以及中国现今为止的一切经济体。尤其今年7月份以来,更是呈现加速上涨态势,截至7月25日累计涨幅达24.8%,至每斤8.19元,已高于5月上旬的波峰价格。从省区市来看,所有省区市大蒜价格均出现上涨,其中山西涨幅居首,达51.3%,河北、辽宁、山东、江苏、海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的涨幅在30.2%—42.8%之间。是哪些原因导致蒜价的疯狂波动呢?

    一、蒜价疯涨的原因探析

有专家分析,蒜价猛涨的直接原因是游资投机;深层次原因是连续两年的蒜价低迷,产量降低;而甲流的爆发则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是这三环相扣,一场前所未有的蒜“疯”开始爆发。此番蒜价之所以堪称疯狂的是,包括大蒜家族的“亲戚们”蒜薹、蒜苗以及生姜等价格都一路上扬。我们不难看出,大蒜涨价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众对大蒜等小宗农产品的需求量逐年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保健养生意识进一步增强,对生姜、大蒜等具有保健作用的小宗农产品需求量大增。

二是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负面影响极大。持续低温冷冻、倒春寒、旱涝等极端天气灾害频发,给大蒜等农产品生产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是信息不对称和失真导致人为炒作现象增多。至今我国尚未建立农产品全覆盖供需信息权威体系,统计、农业等部门信息数据偏差较大。另一方面,姜蒜加工存储商通过遍及各产区的网络资源,掌握了小宗农产品总产、库存等详实的市场信息;而普通农户、零售商、消费者乃至市场监管者则对市场信息掌握不足,且存在信息失真情况。

四是民营资本大量涌入进一步拉高了姜蒜价格。大蒜等小宗农产品均具有产地集中、易于存储、总量偏小且和市场需求稳步增长等特征,在股市、房市低迷的情况下,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首选。再加上,坊间“某某蒜商炒蒜获利近亿”等传言,大量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借贷等方式涌入大蒜、生姜存储行业。

五是出口量大幅增加凸显了供需缺口。随着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国内生姜、大蒜品质大幅度提升,农药残留等指标低于国家和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进口食品标准,姜蒜等农产品出口量和出口国(地区)大幅增加。

当市场低迷、农民利益受损的时候,有关部门的作为有限,这已经埋下了下一轮价格上涨的种子。如果再因天气等因素影响,价格波动几乎是难以避免的。这里面当然会有人看到机会。无论他们是炒作还是对价格的敏感把握,都只是结果而非原因,更难以通过对这种连锁反应的打击而消弭价格上涨的隐患。

二、应发挥政府职能,应对价格危机

    产业之间以价格为联系纽带,价格是产业发展的指挥棒。一种产品价格上涨,相关投资就会增加,供给能力提高;一种产品价格下降,产量就可能下降。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只要价格能及时而准确地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无需政府干预,市场就能实现均衡。但是市场第三只手调节时有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了。针对蒜价风波,政府应在这几方面调控:

一是建立全覆盖农产品价格监测机制。有关部门应将生姜、大蒜、绿豆等产地集中、易于存储、总产偏少的小宗农产品也纳入价格监测督导体系,建立全国性全覆盖的农产品生产、销售协调机制,定期权威农产品种植面积、产量、价格以及库存量等市场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和失真导致的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引导农户开展小宗农产品种植工作。

二是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像抓粮食生产一样,抓“菜篮子”生产,完善相关扶持和鼓励政策,将姜蒜等农产品纳入惠农补贴范畴,在主产区设立国家供应基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小杂粮、大蒜等农产品纳入国家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储备调控制度。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抗旱涝等自然灾害能力。

三是严厉打击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建立农产品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和惩戒机制,定期披露网上交易情况,对网上炒作、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警示和惩治。综合运用工商、物价、财政、税收、质检、金融等手段,严厉查处农产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为加大惩处力度,发展改革委正研究制定《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大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疏堵并举,加强引导,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鼓励投向“三农”、中小企业、高新技术、绿色环保、基础设施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减少和避免民间资本恶炒农产品现象。

然而,目前大蒜、绿豆等小宗农产品价格短暂下跌后再次反弹,出现不同程度上涨。为何在政策趋紧的情况下,小宗农产品价格还在逆势上涨?小宗农产品价格调控为何“久治不愈”?这仍然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别看大蒜这种小小的民用食品,但它却像一面镜子,折射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社会监管方方面面的不足与缺陷。因此我们说,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只有上下一致,全体一心,好政策才能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张耘.《中级财务会计》经济科学出版2007年8月第三版.

[2]杨有红,欧阳爱平.《中级财务会计》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1月第一版.

法经济学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债权;保护;理论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现象也普遍存在,劳资矛盾不可避免,劳动债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构建了以劳动债权有条件地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的方式。一方面,这违背了法学理论的“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如果我国立法承认优先权的物权性质,确认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则这一问题可迎刃而解。

一、劳动债权保护的制度基础

从国内外立法来看,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确认并不缺乏制度基础。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特别法上的优先权规定已陆续出现,如船舶优先权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权制度、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制度、以及《企业破产法》按时间划段的有限确认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而在国际劳工公约对劳动债权也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第11条规定:“企业倒闭或判决清理时,该企业的工人,无论在取得他们在企业破产前或清理前提供的服务而应得到的、其金额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方面,或在取得不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金额方面,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继受过程中,各国对优先权制度的认识有所不同。以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认为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民法或物权法中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优先权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奥地利、匈牙利、瑞士、中国台湾,都不承认优先权的物权地位,将其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并未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有关这些特殊债权的规定仅散见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中。”[1]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法国法。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对不同性质的若干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权利人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的权利。民法学界对于优先权本身的性质是有争议的。法国法认为,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德国法认为,优先权只是特种债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即一种权能。我国立法原则上吸取了德国的做法。但在学理上坚持认为,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并不丧失其实际和理论意义。如果我国立法承认优先权的物权性质,确认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物权属性,则会使劳动债权的保护更加有利和合理。

另外,我国劳动者的特别弱势地位更需要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不可否认,我国社会现实是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这都使得中国的劳动者处在更差的更弱的社会地位。虽然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在世界各国较为普遍,但在我国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更为严重[2]。我国工资保障制度本身不健全,使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对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血汗钱再不进行充分保护,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将加剧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从法哲学基础范畴看,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合理性在于生存权高于财产权。劳动债权优先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属于生命权的范畴。所谓“生存权”,是指国民所应当享有的“免于因饥寒而丧失生命的权利”[3],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正常的生活,是以实现其生存利益为直接目的的。在法理上,“生存权是一种积极性、群体性人权,国家需要积极干预”[4],国家应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国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享有的对企业的请求支付的权利。”[5]由此,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本质是为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根据民法和其他特别法的直接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就其部分或全部劳动债权以破产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劳动债权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工资,对社会上绝大多数通过劳动来维持其生存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工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工资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获得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生存权属于生命权的范畴,也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对工资债权的保护不能与其他财产权的保护一样。如果将劳动债权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这样一个标准,即让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有权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罗尔斯也认为,要保证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就必须建立一种平等的社会基础和相应的公平条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人的先天禀赋与后天境遇不可能完全相同,还必须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秩序和制度以关照所有人的人权利益,并且只允许存在有利于社会中获得利益最少的那部分成员的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即奉行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境况最差者地位的差别原则[6]。“一个社会在面对因形式机会与实际机会脱节而导致的问题时,会采取这样一种方法,即以确保基本需要的平等去补充基本权利的平等;而这可能需要赋予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以对生活急需之境况的特权。”[7]

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债权是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维持基本生存的依赖,而担保债权解决的是资产者的利益保障问题。二者一个是涉及生存问题,一个是涉及经营问题,从公平的角度考量,生存问题永远是立法需要解决和保障的首要问题。担保物权及其所代表的社会信用体系虽然重要,但是,当其与人的尊严和生存权相冲突时,法律理应对生存权给予特别的保护。

三、劳动债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基础

法国民法典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8]抵押权等具有优先性的权利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设定的,而优先权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使债务人总财产得以保值和增值,而劳动者工资正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总财产中,其中一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既然债权人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或避免了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那么就归入债务人财产的增值部分而言,债权人在该增值部分就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9]。该理论是法国学者在解释劳动债权中的工资优先权具有合理的经济学基础,这也为我们从一个侧面论证了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合理性。

“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或者说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10]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经济上价值在于实现外部效益内部化。根据经济学原理,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以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收益。如果强加的是成本则是负外部性;反之,如果强加的是收益,则为正外部性。那么,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一旦劳动债权得不到保证,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会引起市场的低效率,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在造成企业拖欠大量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金等其他劳动债权,而缺乏诸如有效的监督和合理解决劳动债权优先的机制等正外部性的同时,将给劳动者生活带来沉重打击。所以,劳动债权的先天弱势地位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个人防范风险途径的缺失,决定了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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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原理范文第5篇

1.公路超载超限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经济秩序

超限运输行为仅仅对自身的利益有提升的作用,对广大的普通群众和其他广大的合法经营的业主的权益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作用,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一定的扭曲作用。如养路费和通行费是按照货车的吨位来收费的,养路费、通行费仍未改变,车辆运输成本大大降低,必然影响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资和对公路养护的投入。对于,一些不收费的公路,超载超限对公路几乎是无偿使用的,也就是说,这种危害行为造成的成本由众多的纳税人来承担。

2.公路超载超限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超载超限对公路产生影响的同时,也会对车辆本身产生负面影响。大量的超限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报纸经常报道,超载超限车辆在公路上出现事故,影响交通,给其他通行人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超载超限运输原因分析

1.经纪人假设与规模经济是超载超限的理论原因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经济人假设,他指出市场经济中,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其他人的影响。上面超载超限对公路寿命产生影响,但是货主还是超载超限,这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整体利益注重程度不够。根据物流学的规模原理,可以得知随着装载量的增加,单位重量货物的运输成本减少。这也是商业中的薄利多销,以期通过量的提升来摊薄固定成本,从而提高自身的利润率。这一理论在超载超限的现象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

2.货运市场混乱导致竞相压价

目前我国运输行业整体呈现供过于求,因此众多运输业主在狭小的行业中相互竞争,在服务水平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众多运输业主通过降低收费水平招揽客户,这就导致运费水平降低,业主为了追求利润必然对超载超限带来的利润格外注重。这种过度的竞争也导致市场调节作用失调,货运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调节的正常运价。为了生存,运输企业就必须不断通过超载超限来弥补费用,从而谋取自己的利益,从而导致超载超限的现象屡禁不止。

3.公路建设融资机制不健全导致高运输成本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公路建设应该由政府承担,因为它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促进手段。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公路属于公共品应该有政府来承担,但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相对水平不高,基础设施仍然属于半公共品的范畴,因此我国公路建设费用需要靠银行贷款来完成,这就有了收费还贷的提法。这些银行利息费用导致,我国公路运输成本的居高不下。

4.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不力

我国现行与公路超载超限的法律并不健全,这便给执法者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定权,这容易导致在治理过程中出现以罚代管的局面。这对于超载超限的车主就有了可乘之机。由于查超限超载是一定概率,这导致了超限超载的违法成本较低,易助长超限超载的气焰。同时一些不收费的公路,超限超载更是难以管制。

三、解决超载超限运输的对策思考

1.加强货运市场宏观调控

从国外经验看,货运市场是超载超限运输的源头,如果想从源头去改变,必须由政府出面从源头出发加强对货运市场的监管。政府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运作行为,提高整个货运市场的服务水平。目前我国货运市场急需要通过整顿来提高服务水平,这样方才能够适应现代物流业的要求。另一方面扶持有竞争力的、规模化的运输企业作为货运市场的主导,引导市场的发展。我国货运市场的特点是多、小、散、乱,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扶持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货运企业,从而提高整个市场的竞争水平。这样可以从源头解决超载超限运输的根源。同时货运市场应该从自身出发,设计好合理的路线,尽可能的降低运输成本,形成自身优势。

2.加强宣传,提高保护公路的意识

从目前治理现状看,治理超载超限运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一方面需要对超载超限造成危害进行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保护公路的意识,具体到深入到基层去宣传超载超限的危害,让货主能够明白超载超限对于自己和他人都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应该对相应的宣传部门提高要求。如果连执法部门都不能意识到保护公路的重要性,何谈让货主来认识到这个问题。

3.加强超载超限运输治理专项法律法规建设

必须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超载超限运输的治理,只有通过专项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保证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亟须对现行有关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明确超载超限的认定标准、等级以及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和细化准则,根据不同载重量对公路的破坏程度实行相对应的处罚措施以及征税制度,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要明确规范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从而避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

4.加大执法力度

市场主体都具有趋利性的一面,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很难提高其主体性。因此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去提高治理水平。必须细致的从超载的限额等入手,制定详细的出发条例,让执法人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应该加大执法的力度,让超载超限问题无漏网之鱼。同时也应明确执法部门的责任建设,让执法部门视治理该问题为己任,方能内外兼修,治理好超载超限问题。

四、结语

法经济学原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逻辑前提

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教学探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法理学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原则与规范、概念一起构成法的基本要素,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它是经济法精神与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的本质与宗旨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经济基本法,因此这里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只是法理学上的概括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逻辑前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当前经济法学界“垦而未尽”之域,学界提出的基本原则多种多样,即使在权威性著作中,也很难寻到相似之处。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私利益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2]有的学者认为是: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原则;[3]有的学者认为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国家全面领导、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原则,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原则;[4]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经济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国家的经济目的优先实现的原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责权利统一的“责”字当头的原则。[5]这一方面说明学界从不同的角度为之而努力,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有的认识属于非本质的认识。有的学者甚至在非常系统的经济法教材中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内容。[6]

笔者认为,要研究和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几个逻辑前提。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性,[7]所以不能把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学基本原则直接移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是法律所共有的。有的学者将“维护国家经济”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维护国家经济是社会主义所有法都应该遵循的原则,而不只是经济法遵循的,是共有的。

3.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般原则,而不是经济部门法的原则。从体系来讲,它应贯穿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和各项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之中,而不是一个部门法,更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所以不能把部门法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价值取向的反映,它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经济法学研究的各个环节,起纲领性作用。

从逻辑上讲,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符合这几个前提。鉴于此,笔者认为学界有必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整合、重构和创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核心理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市场经济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必然造成“市场失灵”,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走上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往往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市场机制的缺陷日见显露,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难以实现。而传统的民商法由于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关注的只是个体经济利益,因而时代呼唤一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资本主义国家逐步采取了“国家干涉”、“宏观调控”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实现社会化条件下的正义和公平,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以“经济法产生实质就是基于调整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需求,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对个体利益加以合理限制”。[8]

2.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

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引导,两者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协调统一。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两只手”的关系,即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的关系,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运行的最佳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的境地,为人们施展经济才能创设了广阔的空间,容纳了更多的生产力,使得资源能够从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流转,推动了经济大发展。但市场经济是非理性经济,由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它常常失去自律性,出现“市场失灵”,所以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需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是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点是利用国家权力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干预并非没有缺陷。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中,常常会干预过度、滥用干预权,出现、腐败和“政府失灵”。如何解决这两个“失灵”,就是协调机制制衡原则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都属于国民经济运行机制范畴,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市场经济对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必须保障两者的协调统一。这是因为:经济法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宏观调控要求经济法来规范。[9]也只有这两者相互制衡,才能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3.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范式”是科学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它基本含义是:一方面,它代表一特定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信仰、价值、技术等所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它表示这个整体中的一种元素,被作为模型或范例使用的具体的谜题解答,能够代替明显的规则,以作为常规科学其他谜题解答之基础。[10]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于主体一身,是主体的法治信仰、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对经济活动的后果预测。这里的“权”是指经济法权利,即与自身义务相对应的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责”是指经济法责任,即违反经济法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利”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在这三者中,责任是前提,权利是基础,利益是动力。责权利的统一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是其内在的规定性。这一点与民法只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有根本的区别。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现了经济法所追寻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是我们在经济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的体现;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主导原则,是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宏观标准理念,是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责权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实现良好经济秩序的根本保障,它调动了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规范了主体的经济行为。总之,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躯体,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经济法的血液,它们相辅相成,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经济法的自由、公平、正义、效率。总之,在中职法律教学中,我们必须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教学重点之一,贯穿于经济法教学的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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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原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殡葬事业单位 机制改革 管理新体系

殡葬服务行业在我国是体现社会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的一项服务行业,它是具有服务性、引导性、强制性的一个特殊服务行业。虽然殡葬服务行业是有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但是实行的是有偿服务,政府不可能再安排运营成本费用,只能对其实行少量的财政补贴,其余部分是由本单位通过经营创造收入。而这种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殡葬服务行业的经营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突出表现在:一方面由于挂着事业单位的性质,涉及单位运转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各项制度执行;另一方面,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政府财政又没有拨款,必须像国有企业一样通过经营政府资产创造的收入来维持单位的运转。因此为了适应事业自收自支单位走企业化管理道路的需要,也是为了殡葬服务业市场化的需要,我们要按照现在企业经营管理方式,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的同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障,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五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的殡葬服务行业经营管理新体系。

1.制定用人标准,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馆殡葬服务行业职工队伍在年龄结构、职工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上有了一些改变。但是员工还存在着:近亲多、子承父业多、家庭成员多、学历低多,辞退难(人员能进不能出)四多一难的问题。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殡葬业的改革创新,使行业水平长期在一个水平线上徘徊,行业的形象树立不高,社会效益提高不快,经济效益增长不大。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生产力三要素中,劳动力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在生产中起着主导作用,由此可以推论,加快殡葬行业的改革,首要任务是做好内部人力资源与管理机制建设问题,建立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考评制度等问题。要制定殡葬专业用人标准,今后新进入殡葬业的员工,除了政府指令性安排以外,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是民政学院殡葬专业等学历的毕业生。现有在编在职员工中,年龄在4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技能较差,从未经受过系统殡葬理论业务学习和培训的,要建立一个培训教育制度。有计划的分批、分期进行殡葬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从而获得从业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对于年龄在50周岁以上、文化偏低、业务水平和技能较差的的部分员工,应将采取合理的分流办法,调岗或者内退修养等方法。要参考企业的工作方法和理念,稳妥的推进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打破“铁饭碗”,稳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和聘用制。

2.按劳分配,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工作积极性

基于对特殊工种、对不同岗位和个人劳动的实际成果和贡献,采取不同的工资分配方式,充分利用人才资源的能动机制,包括:合理的科学分配机制、奖惩机制、劳动保障机制等。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殡葬服务业还没有过渡成为企业性质的实际情况,要把工资分配制度的重点放在改变“大锅饭”。平均分配和同工不同酬问题;坚持责任、权力、利益相统一原则,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偏重于工作的责任和任务,给与补贴、年终奖等。对完成任务好,给单位经济效益贡献大的归职工,要奖励够;对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任务的,要少奖或不奖;对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通过经营方式的改革,不仅把内部职工的积极性更好的调动起来,还可以更有效的管理好单位。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把职工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职工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殡葬服务行业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是为人生的终点画上句号,然后由于中国大部分地方都存在着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殡葬服务业的工作人员的认知和看法上有这一定的区别,使得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所承受的压力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最根本有效的方法是提高员工的福利。要充分考虑殡葬事业单位职工在市场化进程中付出的代价,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其他各项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事业向企业转型后,让退休职工与国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同步,切实解决好职工退休的养老问题。

4.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和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殡葬事业管理体系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工作,殡葬事业单位政事分开、管理与服务相分离等,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更加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更加清晰。同时,指导地方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建设工作:一是注重职业道德建设。要求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在提高技能的同时,注意提高职业意思,职业素养,为殡葬当事人提供优质五福,树立社会公共服务的窗口形象。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各民政部门要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强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意思,设置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法经济学原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策略;发展模式

当前,我国政府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深入和保障,是一种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一、循环经济促进了企业与社会的“共赢”发展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是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自循环经济得到公认后,以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相继完成了循环经济立法,推动了循环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其三大操作原则是: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又称3R原则。具体来说“减量化”原则,是输入端方法,要求尽量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源,从而在输入端预防和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要求尽可能多次利用或以多种方式利用资源和物品,避免物品过早地成为垃圾:“资源化”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尽可能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这三项原则分别在生产消费的输入端、过程中和末端起作用,以保证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可见,循环经济发端于传统经济,是对传统经济的反思、否定和创新,较之于传统经济,循环经济具有更多的优点,是一种更高级更先进的经济形态。循环经济从经济系统生产源头开始,实施延长产品生命周期,促进废物资源化的新思维,将经济活动维持在生态环境的可承载能力之内,生产和消费实现“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效的减轻了生态环境的负担,使受到重创的生态环境自我恢复。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促进了企业与社会的“共赢”发展。

二、推进企业自主选择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难点

循环经济的实质是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作为生产主体的企业并未普遍、充分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至今还没有成为企业行为的自觉选择,其难点在于:

1.产业规划和布局缺乏循环经济理念

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在小、中、大三个层面实现,“小”即指企业内部的清洁生产,“中”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生态产业链的建立,“大”则包括由循环型生产所带来的能源利用结构的优化、垃圾处理和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提高、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包括消费方式和模式的改变等等一系列社会发展和变化。从小、中、大三个层面的单个实现主体的规模来看,基本上呈现的是大、中、小三种状态。因为,对于“小”层面的单个企业来说,只有规模足够大、排放的废弃物“足够多”时,企业才具备独立对其进行循环利用的经济可行性。例如,辽宁的鞍钢和本钢等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就能够利用自身的产业规模和企业体系,形成比较完整的内部循环生产,并且已经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方面产生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我国,中小企业之间产业生态链的建立很难自发形成,这就对各级政府的产业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小到某个城市内部生态工业园区的建立,大到区域经济圈内产业集群的安排和规划,都需要各级政府在思考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企业之间生态循环链条的搭建,以有利于园区内或经济圈内中小企业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但是目前受一些实际因素的影响,我国大多数的产业规划部门还习惯于仅仅依据企业的知名度、规模、产业内容等传统因素,来进行产业规划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将企业间的循环发展作为产业规划和布局的重要因素,来加以充分考虑和论证的经济决策还不多。在这样的产业规划和安排下,在许多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部,企业之间的原材料和废弃物之间根本不存在可循环性,有的园区甚至存在产业结构趋同、重复建设的现象,不仅没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浪费,反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大范围的集中污染。

2.自然资源定价过低

自然资源既包括原材料型的资源,如矿石、林木,也包括传统上被视为公共物品的自然资源,如水和大气。长期以来,我国资源品价格一直受政府管制,价格偏低,原材料同最终产品之间的比价偏高,间接鼓励了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产品高价、原料低价、资源无价”的现象普遍存在。采用现有原材料和技术,企业仍有较大的获利空间;相反,受价格和技术水平的影响,企业如果利用可再生资源和新技术进行生产,将面临成本高、产品价格高、市场风险大的不利局面。以我国中部某省一家火电厂为例,这家电厂由于设备陈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和煤碴含量不断增加,每年被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以及生产及环保设备维修费用多达2000多万元。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领导仍不愿意改变这种“拼资源”的生产模式,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煤电经济仍处于“热”发展期,电厂拼资源,仍能实实在在地捞到好处。2005年这家电厂发电量高达35亿多度,利润4000多万元。用他们的话说,如果投入资金搞技改,就不会有这样的盈利,职工们也不会答应。我国目前不合理的能源利用结构造成的煤电过热现象,给这类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而相对较低的煤炭价格给电厂带来的巨大利润,更直接导致了企业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漠视。目前该电厂二期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正稳步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了省级评审。一个耗能更多、规模更大的火电厂又即将诞生。

3.地方政府企业化倾向明显,干预环境执法

近年来,为了地区经济发展和GDP增长,一些地方政府或被动地与企业合谋,被企业俘获,对于企业的不正当行为,甚至违法经营置之不理,甚至纵容和包庇。比如,支持无污染处理装置的企业投资建设,让能耗大、污染严重而排放未达标的企业开工生产,听任企业污染物的随意排放,甚至对环境执法明顶暗抗,阻碍、以致破坏了正常市场秩序的建立和运作。

由于行政权利过大,有时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一些地方政府的企业化趋向和官员的政绩冲突以及有关部门间的权利和利益争夺,不仅以生态环境为代价,而且置人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造成诸如甘肃微县超标和湖南岳阳县饮用水源砷超标等一系列恶性环境事件,不仅不能在防止污染和保护生态上达成合作,反而常常以邻为壑,如鄱阳湖、太湖以及淮河污染等,把环境生态经济的外部效应发挥的淋漓尽致。

受地方特殊保护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往往享有各种政治荣誉,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身份特殊,但法制观念差,社会责任淡薄,拒绝接受地方环保部门的依法监管。基层环保部门处境困难,顾忌重重,该把关的不敢把关,该检查的不敢检查,该处罚的不敢处罚,该征收的不敢征收。

三、政策建议

要企业自主选择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必然需要政府的推进。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以循环经济理念优化经济结构、企业结构

首先,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结构升级。在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中,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优化产业结构,继续淘汰和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节能、降耗等高新技术产业。根据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促进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调整。

其次,建立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根据社会化分工和产品生产的内在联系,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态工业网络,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在重点项目上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实行清洁生产

发展循环经济,政府必须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特别是一些出自社会利益的重要科研项目、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应以政府为主导,组织科研开发、财政支持兴建。如东北地区,目前正处于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和资源枯竭地区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按期完成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必须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尤其是在清洁生产的推进上,政府无疑是重要力量,对此世界各国无一例外。清洁生产是在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连续应用综合性、预防性环境战略。在产品设计上实行源头减量,在生产工艺上实行过程减量,在原料替代上实行有毒有害物料减量,在物料循环上实行排放减量。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已经陆续出台,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引导和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政府可以通过绿色采购、绿色补贴等措施来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3.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责任,扩展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即产品的使用结束后。生产者不仅要对产品的性能负责,而且要承担产品从生产到废弃对环境影响的全部责任。这就使得生产者必须考虑包括原材料的选择、生产工艺的选择、产品使用过程以及废弃等各个环节对环境的影响。

4.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

通过市场供求规律和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供求关系,促进生产者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方式,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由于环境的恢复和资源的供给在一定时间内是有限的,这种“资源环境的稀缺性”,一方面,引发资源价格和环境价值的提高,加大了生产成本;另一方面,迫使人们以生态学、生态经济学为基础,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循环利用率,优化资源配置,在降低资源使用总量和减少“废弃物”排放的情况下,利用科技不断拓展循环链,增加物质产品的种类,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经济需求和生态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此外,征收环境税。对有害于环境的活动、产品、服务征收一定的费用,来影响特定的生产方式和消费形式,以遏制经济活动中的污染排放超标,这也是十分必要的。而产品税和污染税则是促使人们按照3R原则进行经济活动的有效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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