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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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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 竞争法 竞争监管

2008年次贷危机的发生,催促金融监管体制做出重要变革,更加注重金融业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竞争机制的引入改变了过去国家垄断经营银行业的局面,银行业的公平、自由竞争成为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中银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银行业竞争监管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已经进行的改革或许可为我们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银行监管制度的变化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行业的特点是“市场控制力”方面的严格管制。这些监管制度和措施有助于实现政府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目标。出于金融行业稳定和竞争的考虑,市场准入限制也是重要的手段。其中对中小储户的保护是银行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银行监管也经常成为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许多国家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改革,这种改革主要是转向市场主导和竞争或完全自由竞争的监管体制,以期提高银行业的竞争水平、促进金融创新。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利率管制。在70年代早期,利率管制是许多国家最常使用的一种制度。这使得存贷款利率都低于市场利率,而银行也优先向特权客户提供贷款。到了90年代,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还坚持利率控制。第二,控制金融机构投资数量。投资限制有多种形式,包括购买政府债券、存款使用以及贷款发放等。到90年代后期,此类限制已经大大减少了。第三,限制分业经营。尽管目前还有许多国家对分业经营加以限制,但有些地区已经部分或完全取消了此限制。许多国家取消了存贷款分离和商业银行设立的限制。第四,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限制。金融改革取消了许多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限制,特别是银行业达成了许多国际协议,如GATS、NAFTA和EC。第五,对国际资本流动和外汇兑换的限制。目前,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取消了资本流动的限制。当然,在长期资本尤其是在不动产和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及退休金和保险方面还存在限制。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监管制度改革的成就和不足

监管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成本,提高了经营业绩。首先a,放松管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效率,可以更好地进行金融创新;其次,监管改革强调金融机构的竞争,鼓励创新和对低效率机构进行并购;再次,降低了金融服务价格,提高了生产效率;促使金融机构改进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加种类、提高服务的便捷;取消对跨国机构的限制使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合理配置。

但是,金融自由化改革并不是否定对银行业的监管,取而代之的是更符合竞争要求的审慎监管。许多国家的银行业都从监管制度改革中获得了发展,为市场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新产品和服务。遗憾的是,银行业的竞争却没有相应地得到加强。金融自由化的趋势和监管制度的改革并没有使银行业的服务真正走向市场,银行业的服务价格并没有随着产品或服务的增加有显著的下降,产品和服务价格始终居高不下。

出现这种情况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消费者的转换成本问题,二是银行业的竞争问题。每个银行都从市场分割中获利,没有银行会单独降低服务价格。当银行业务扩展时,即使银行面临着竞争,但银行业整体的市场控制力同时也在增强。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新的银行将使自己面临较高的成本。所以,不可能希望银行业会主动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会降低银行自身和行业整体的利润。

另外,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中存在许多限制竞争行为,影响到了金融业的发展。反竞争行为对银行业主要有四方面的危害:增加了交易成本、扭曲了金融产品价格、加剧了金融风险、诱发了腐败案件。虽然有关行政性规范及行业规范中对此问题也有规定,但却不能有效规制金融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竞争监管机构应努力推动银行业的竞争,以确保消费者可以分享到竞争带来的好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银行业竞争性监管的经验

由于自身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银行业受到专门机构和竞争性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其中专门机构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主要出于稳定和安全营运的考虑,对银行并购等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加以监管,而竞争性监管机构则是从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考虑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银行业竞争性监管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除了银行监管制度以外,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完全适用于银行业的监管。在制定、实施有关银行监管的政策和制度时,必须考虑金融服务业的竞争问题。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应适用于金融行业,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做出例外规定,但不能违反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反过来说,竞争法在银行监管中的应用必须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所以竞争法也必须能适应各种行业的特点和要求,使之能够适用于各种行业。

其次,银行业的竞争性监管制度也不能脱离竞争法的原则和规定。对于特殊行业来说,往往需要制定特别的规定。相比较而言,特殊行业的规则更容易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而不是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竞争法的规定则更稳定,不容易受利益集团的影响。一般竞争法的执行者必须考虑多种利益的综合需要,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真正的利益需求,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当一般竞争法的原则和规定在特殊行业适用时,行业监管机构自然会考虑行业的特点和需求,从稳定行业的角度出发,采取适宜的监管方式和规则来促进行业的竞争。对于金融等特殊行业来说,应当消除审慎经营以外的各种限制条件,实现各行业在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平等竞争。

最后,竞争性监管的执行机构应当是统一的,而不是单独的行业执行机构。在长期的监管工作中,特殊行业的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的利益是一致的。即使特殊行业的竞争规则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他们从自身的利益需要角度考虑,也会联合起来共同维护特殊行业的竞争规则,阻碍制度的改革。对于一般竞争规则来说,由于特殊利益的需要,监管者会比较各种利益需求,积极地推动改革。所以,在存在特殊行业竞争规则的情况下,监管机构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反对制度的变革;在一般竞争法适用于特殊行业的执行过程中,统一的竞争执行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听取专家意见,以强化和提高监管措施的专业水平。

对我国银行业竞争性监管的启示

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来看,在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金融垄断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尤其随着大批银行并购行为的发生,将会有许多金融巨头出现,从而形成对市场的实际控制力。只有破除垄断、维护和谐的竞争环境才能为我国金融业的平稳发展注入活力。因此,为防止大型企业对市场的垄断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不仅需要对银行等金融企业的日常业务行为进行安全性监管,同时还需要对银行的竞争进行必要的监管。

从竞争性监管的立法来说,在规则制定和执行中,应取消关于市场准入、经营资质和退出的歧视性限制,努力推动或形成一个开放的、竞争的银行市场环境;确保审慎监管与竞争规则之间的界限。

从竞争性监管制度的价值取向来看,应明确公共利益优先。即保持市场适当的竞争结构和充满活力的竞争环境,使银行业获得公平、公正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使普通公众分享改革和发展带来的好处;引导企业制定符合社会需要的发展计划和目标,促进经济发展。

从竞争性监管制度的构成来看,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反不当竞争法的适用在于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主要是针对银行在并购和市场行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从微观层面保证银行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和公正性;反垄断法的适用在于保证市场环境和维护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并购后已经形成或可能形成的对市场的垄断,从宏观层面保证市场环境和维护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各国都在进行金融监管的反思与改革,其改革成败将直接影响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国家经济发展。危机过后的制度性变革,最大意义在于寻求稳定与竞争、创新与监管的平衡。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应该强调一般竞争法在金融行业的适用,推动竞争性监管制度的确立和运用,保证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但无论采取何种监管制度,目的都是通过保证竞争自由和市场活力来推动银行业发展,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银行业监管制度范文第2篇

回首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世界金融发展历史,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风起云涌,新的机构、新的工具、新的市场、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但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危机和银行危机此伏彼起,金融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研究课题。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始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两者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能支持和引导创新,能消除创新的负面效应,金融创新则包含和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创新;另一方面两者又是对立的: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可能抑制金融创新的效率。这种矛盾的发展过程,在现实中表现为两者之间的一种博弈。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达到均衡,与监管当局对待金融创新的态度和监管方式密切相关。哪一个阶段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就会取得快速的发展;哪一阶段金融监管抑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的发展就明显偏缓。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是这样。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来自监管的滞后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机构发生了重大变革,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了外资银行;在业务交易方面,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创办了个人消费信贷、中间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债券和外汇交易活动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金融创新。通过这些创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资产品种逐步走向了多样化,不断满足居民、企业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和规避风险的需要。

但这只是自我从纵向上比较的结果,若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就不难发现我国的金融创新水平还是十分低下的。

(1)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外国银行大部分已从传统银行业务转向现代银行业务,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创新产品都非常之少,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仍然是中国金融服务业的业务主体。

(2)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不断上升,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仅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已基本形成表外业务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各占一半的发展格局,不少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和业务上,其总量不足银行业务总量的5%。

(4)我国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规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为2%,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占比达到20%以上。

(5)我国外汇市场仅开设美元、港币和日元兑人民币的即期交易,而且只开上午场。西方国家的外汇市场则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场,绝大多数货币都可进行交易,开有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交易方式。

关于中国金融创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学者已进行分析,如受到体制制约、环境制约、管理制约、技术制约和观念制约;由于市场机制问题、管理体制问题,金融主体创新的意识不强等等,这些方面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从深的层次分析,则是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制约了银行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

其一,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这种监管方式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创新至少需要的两个金融环境之一。从我国来看,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压缩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抑制性金融监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还没有市场化,银行存贷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银行确定的。第三,外汇管制十分明显。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准,将强化监管等同于加强管制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创新的消极监管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所谓消极型监管,就是注重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金融机构各种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不是结合实际地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导,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缔。

其四,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监管激励是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如制订金融创新专利保护法律,维护金融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制订创新的相关条例,明确金融创新的有关程序和有关优惠政策;制订金融安全条例,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我国目前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动的事后监管突出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监管部门总是在出了金融风险以后再去充当“消防队”,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前,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去控制风险。这种情况之下,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无疑被放大了,引致监管部门“急刹车”,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大规模的整治和规范,从而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动。

其六,忽视效率的单一目标监管创造不出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是金融创新需要的第二个方面的金融环境,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熊·彼特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家。但是在我国,四家国有银行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而且近年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几乎成了金融监管的惟一目标,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同时,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竞争也遭到人为的遏制。

其七,监管当局自身能力不足,难以充当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按照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观点,创新的首要步骤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由监管当局担当“第一行动集团”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创新能力却相对不足,由其主导的金融创新供给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而且带有明显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创新的市场针对性。

二、加速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一)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途径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看,80年代以来,传统的银行业务已逐步进入衰退期,通过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增强竞争实力、稳定和开拓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银行业虽然尚未进入衰退期,但目前传统存贷款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润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须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因此,中资银行只有加速金融创新,才能增强中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而立于不败之地。

(二)金融创新:新世纪中国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

从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考察,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动;其二就是创新推动。我国银行业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体制转换和改革政策的推动。但是,在新的世纪里,金融发展中改革政策因素、体制转换因素的推动力将逐渐减弱,中国金融发展必须依靠新的动力——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各种要素重组或创造性变革所出现的金融创新,可以不断地创立更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为先进的组织管理形式、更为全面和优良的金融业务、更为丰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由此推动整体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与发展方向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对安全却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要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而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观方面要求我们从增强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入手,在创新来临之前,确立正确的创新原则和方向。

1.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收益与风险对称原则。金融创新必须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实现风险与收益均衡的条件下,既规范稳健,又灵活大胆地进行。

(2)满足金融需求原则。金融创新是为满足现实的金融需求,没有需求的创新是毫无价值的。

(3)国际通用性原则。随着中国加入WTO,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2.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

其一: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创新方向。金融与经济存在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金融产业的基本功能就是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性需求,脱离了实质经济运行,金融创新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因此,必须以开发和强化金融产业基本功能为立足点,以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才能使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真实的动力,才能使创新具有实质性意义。

其二:追赶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爱德华·肖等人认为,各种类型国家的金融发展大致沿着一条道路前进,只不过在不同的时间序列上处于不同的阶段。按照这种观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会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但是很缓慢。而金融创新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它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有了一条相对的捷径。只要发展加强追赶发达国家水平的原创性创新,加快对发达先进金融领域的吸纳性创新,就能使发展中国家金融产生跳跃性的发展,从而缩短赶超发达国家水平的时间。

开放趋势下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制度创新(下)

2002-01-14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方向,从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我国银行业应在以下领域尽快取得突破和发展。

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是运用信息技术及现代通信技术打破传统的银行组织界限,以网络为基础进行银行业务活动。它通过构建电子的“虚拟银行”,让人们从网络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资源,从而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对客户服务的效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不仅可以突破传统银行服务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这次难得的发展机遇,降低业务成本,巩固和扩大客户群体与市场份额。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因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作全能型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提高自身整体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混业经营的挑战。

中间业务。随着商业银行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的转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资产重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间业务将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流,也是商业银行竞争的“聚焦点”和经营利润的增长点,特别是外资银行进入后,将在这一领域形成严峻的挑战,中资银行如不加速金融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在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将会迅速败下阵来,丧失这一新的利润增长点。

消费信贷。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在消费中的占比一般达40%以上,消费信贷在银行贷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样;而我国目前仅有2%左右,形式非常单一,必须通过创新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国际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经济时代的来临,金融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款项划拨及各类国际融资业务时都处于劣势,无论是清算服务还是结算业务,其速度和质量均不如外资银行。如不加速创新,迎头赶上,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将丧失这一规模不断壮大的业务领域。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近年来世界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创新和发展的业务领域,它的兴起是银行业开始向规模化、全面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银行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对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三、监管制度创新构想:提供促进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安排

(一)监管制度创新的原则

1.效率与安全相结合的原则。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要将安全与效率同时兼顾,不能重此轻彼。

2.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规范的监管标准是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对不同的机构按单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则很可能会给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桎梏。

3.短期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应注重在短期内维护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长期内盯住发达国家的金融水平,鼓励追赶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

4.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又要针对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保持金融稳定。

5.适度监管的原则。监管过严即金融管制会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如果对金融创新活动不加监管,则会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过来也阻碍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因此,从促进创新的角度来看,把握适度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所谓适度监管,如下图所示,就是使监管的收益——成本之差尽可能最大化的监管区域。

(二)适应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需要的监管制度创新构想

1.加快监管理念创新步伐,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在监管目标模式上,由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转变。金融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即监管者规定明确的目标,但不规定具体的做法,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目标导向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内容上,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转变,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监管向中间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3)在监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监管检查向间接的考评监督转变,由普处向监测考评转变。变简单的检查和处罚为间接的监测监督和评价,变单纯的行政制裁为自发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变一味的经济和行政处罚为将机构升降格、业务种类增减、高管人员准入退出等方面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治理。通过这种诱导式、监测式监管,变较为直接和严厉的金融管制为间接和相对宽松的市场化监管,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创新空间。

(4)在监管程序上,由风险事后控制监管向风险过程控制监管转变,建立实时监管制度。实时监管与事后监管的区别在于实时监管是对金融业务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不仅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实施实时监管有利于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5)在监管组织架构上,由单向被动式监管向双向互动式和联动式监管转变。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促使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作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价,有利于被监管者充分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从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

2.逐步改革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创造空间。打破“渐进式改革”的常规,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实施统一的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这不仅符合未来混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统一监管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和加强对各种类型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

3.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二是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三是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4.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一是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二是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由中央银行《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银行业监管制度范文第3篇

理念先导

监管理念引领监管行为,实施有效、持续的监管首先要有先进、科学的监管理念作为各项监管政策、目标、机制、技术、制度和行为的先导。纵观国际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演进,可以清楚地归纳出合规性监管――资本为本监管――风险为本监管――承诺式监管的监管理念发展轨迹。合规性监管重在监督银行是否执行有关金融规定。资本为本监管强调银行须持有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风险为本的监管渗透和充斥着更多的数据收集以及分析与预测,标志着银行监管迈上了更高层次。承诺式监管则是监管的最新发展动向,强调激励相容监管,即参照银行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银行机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银监会成立后,适时顺应了国际银行业监管实践的变迁,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并通过贯彻落实新的监管理念,确立了风险为本监管的基本框架,促进银行业监管方式和机制发生了“五个转变”,即: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由“分割式”监管向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转变;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由侧重具体业务准入向注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转变;由定性监管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加强风险评价和预警转变。三年来的实践效果表明,监管理念的提升和监管方式、机制的转变,极大地推进了中国银行业经营理念、方式、机制的转型和跨越,中国银行业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革。作为目睹和参与这场变革的监管工作者,这几年收获和感受多多,其中感受最深的是两点:一是理念的启导性;二是实践的差异化。理念的启导性是指在持续监管的循环过程中,须以理念为先导,而且一以贯之;实践的差异化,是指我国银行机构种类繁多且正处于体制转换、改革和发展阶段,各类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实施持续监管过程中必须在监管方式和理念上考虑这些差别,正确把握合规监管、风险监管、资本监管、承诺监管等不同监管方式之间的关系,并有针对性地加以灵活运用。现阶段,应区别不同类型的银行业机构,根据ROCA和CAMEL评级结果,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理念,对有问题的银行要侧重于合规性监管,对良好银行则侧重于风险监管和承诺监管;对法人机构重点做好资本监管,对非法人机构则重点做好风险监管。

目标定向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总则部分就开宗明义地明确了银行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监管目标旨在确保银行业稳健的前提下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协调兼顾了稳健与效率两大价值取向,为银行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银监会依照法律的定义,从行为监管的角度提出了微观的监管目标由于区域的不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各区域监管机构根据所监管辖区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制定不同的监管目标,力求让弱势银行变强势银行、让强势银行变标杆银行,努力向宏观目标靠拢。

明确的监管目标从时间上划分可分为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和短期目标。银行监管的长期目标从传统意义上说可概括为:安全性、稳定性、结构。安全性主要是考虑保护存款人和存款保险基金;稳定性是保护经济免受金融体系动荡的影响;结构则集中在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由于结构(竞争)目标与安全性和稳定性的目标存在冲突,因此监管者与立法者还必须在它们之间权衡轻重。中期目标,即根据银行监管的总体目标和当前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确定某一段时期的监管目标,解决阶段性面临的突出问题。例如湖北银监局根据湖北经济金融运行特点以及监管资源和能力配置情况在2006年初制定了未来两三年之内的四个主要监管目标。

第一,改变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水平长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左右的状况,尽快达到或略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城商行、农信社、信托公司等法人机构,改变目前大都处于四五级或较低水平的尴尬局面,整体监管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第三,银行业的创新能力增强,对经济的渗透力增强,银行业对经济的贡献度、武汉银行业对周边的辐射力和吸纳力明显增强。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排名保持领先水平;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排名达到和超越全国平均水平。

第四,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明显提高,牢固确立监管新理念,成型监管运行新机制,能够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经验、新技术、新方法,及时甄别、发现和处置银行业风险苗头,以持续监管推动和规范银行业持续发展。

长期目标和中期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各项具体化的短期目标的完成为基础,必须根据总体目标、中期目标和当期情况,研究确定短期监管工作目标。2006年初,湖北银监局与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签订了年度目标责任书,在明确省局和各银监分局以及直辖监管办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银行业风险特点,对各项监管职责和年度任务进行规范,明确了全年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各类机构的监管重点。同时,还对总体目标进行纵向和横向分解,在全省银监系统形成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目标体系。

核心定位

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防范或化解银行业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第l6至20原则更是对“持续性银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银行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过程,风险持续存在于银行业务经营的全过程,防范、识别、监督、化解各类风险也必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由此可见,持续监管的核心定位就是风险为本监管。

风险为本监管是通过对银行经营的大量数据指标全面深入分析以确定和衡量银行营运时所面对的各种风险,进而敦促银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这种监管模式抓住银行业经营的实质问题,也体现了外部监管的本质要求,标志着银行监管迈上了更高层次。

持续监管的核心定位重在把握风险监管的特征和要求。风险为本监管是一个持续监管的循环过程,不仅可以全面系统掌握被监管对象的经营风险,而且可以灵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风险,较之以往的监管更多地渗透和充斥着数据收集以及分析与预测,其基本特征和要求是:必须建立在对银行风险的识别与计量之上;将风险划分为潜在风险数量和风险管控质量两部分,分别进行分析评价;风险评估须通过标准化的方式进行,风险分类及评估方法应符合国际惯例和最新要求;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尽可能地将监管资源集中在银行机构所面对的最大风险环节。

明确持续监管的核心定位,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坚持以银行风险评估为切入点,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探索运用较为先进和科学的风险评级系统,定期对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前瞻式评估;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的关系,突出监管重点,合理调配监管资源,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从而确保有效掌控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风险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任何已经存在的或正在逐步形成的风险对银行体系造成的威胁;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外部监管与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关系,更加注重监管有机连接与协调,通过不断推进法人治理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内控评价监管,引导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发挥商业银行管控风险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以此促进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机制定轨

在银行业监管组织体系当中,监管运行机制是指保证监管工作有序运行并实现有效监管目标的银行业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办法及组织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历程启示我们,监管组织形式必然由机构监管向机制监管转变,以通过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实现对监管方式和方向的定轨运行。

一方面,通过良好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市场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三个监管板块之间协调联动,并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以发现问题为主线开展非现场监管,重在整体风险分析和判断,在发挥监管基础作用的同时为现场监管提供线索;以核实问题、解决问题为主线开展现场检查,重在核实和处理,对非现场监管提供支持和补充;以合规性、审慎性为要求开展市场准入监管,重在利用将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成果,实施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差别监管政策。

另一方面,通过监管机制的运行,自动实现监管机构上下级之间明确分工并实现整体联动。上下级监管机构通过建立明确的“委托―”关系和分级负责制,坚持上级机构抓督导、属地监管抓落实,实现全系统协调联动,增强整体监管合力。如,银监会通过明确授权,基本建立了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持续联动机制,并针对总行不在北京的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专门制订实施了《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联动监管与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对加强法人监管和联动监管进行的有效探索。

在监管机制定轨工作过程中,湖北银监局从监管目标、板块协调、监管治理、监管保障等五个方面制定《监管运行机制框架意见》,并建立了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促进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三个板块以及上下级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机衔接和互动,以机制定轨为有效手段确保了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各项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

技术支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银行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也必须有适应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技术作支撑,体现为监管部门运用科学的监管理念、知识和国际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监管活动,使监管活动在最短时间内用最小的监管成本获取最佳监管效果。随着金融创新和网络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银行风险计量技术性程度加深,使银行监管技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可见,提高监管技术含量是实现持续监管的基础和保障所在。

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与改革实践和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制订一系列监管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有效提高了监管技术水平。特别是及时启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1104工程),并以此全面推进监管技术的现代化。首先,运用了先进信息技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程序实现监管信息采集网络化,实现数据核对、汇总、监管报表生成的自动化,建立以电子化、网络化为基础的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了监管信息采集、加工的效率和水平。其次,运用了先进的风险计量技术,制订实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操作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完善现有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报表体系,积极构建持续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实现了对商业银行有关风险指标及经营管理活动和综合风险趋势的动态监测,提高了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再次,运用了先进的风险分析技术,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分别采取CAMELS和ROCA风险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科学的非现场监管分析评价方法体系,不断增强了银行风险监测分析功能。

从银行监管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用新的思路和新的办法解决银行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往往为监管机构改进监管技术提供了方向。作为基层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主动应对各种新问题、新情况,适时调整监管方式,不断探索运用表格化、定期化、标准化的监管和监测技术,支持和促进整体监管技术水平的提高。湖北银监局针对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资本(股本)分红监管中标准模糊、不便操作问题,大胆运用风险计量和数据分析技术方法,建立了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现金分红约束模型。该现金分红约束模型根据法人银行机构的有关监管政策要求,以资本充足、拨备覆盖、可分配利润控制等限制要求作为约束条件,对银行的盈利水平、再融资需求、投资机会、风险状况、可动用现金能力、成本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测评,确定银行现金分红的适度区间,从而实现对银行机构股东现金分红的“量化监管”,初步形成了定量计量与科学判断相结合的赢利分红监管决策机制。

约束纠偏

优良的制度约束是持续监管有效实施的制度保证。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监管制度就是对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都产生强制约束力的游戏规则。优良监管制度的核心就体现在三大约束纠偏上,即信息纠偏、负外部性纠偏和非理性纠偏。

持续监管作为一项先进的监管制度安排必须首先解决监管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引起的严重后果,即信息纠偏。银行监管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矛盾表现为监管者拥有的被监管者信息资源明显少于被监管者自身拥有的信息资源。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会产生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管者不知道被监管者风险控制能力有多强;二是监管者不知道被监管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愿意遵守监管制度;三是监管者不知道被监管者的剩余风险到底有多大。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关键是建立“数入一门、数出一门”的监管统计制度,即将所有数据资料、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处理、等全过程归口统计信息部门的监管制度。具体来说统计信息部门负责与被监管对象建立稳定保密、口径一致、系统兼容、快捷汇总的数据传输渠道,规范数据汇集、处理、使用、对外范围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及业务综合部门提供各类数据,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这一制度优势在于整合监管信息资源,强调由统计信息一个部门集中向被监管者收集信息,由统计信息一个部门集中对外,在信息的收集、处理等过程实现信息纠偏目的,用最快捷的方式最大程度地解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持续监管作为一项制度安排要尽可能减少银行业的负外部性问题,进行负外部性纠偏,以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这也是持续监管的最终目标。银行业是一个负外部性极强的行业,当有问题银行出现挤兑并传染给健康银行,导致健康银行出现损失时,受害的健康银行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向有问题银行讨回损失,这就是银行体系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失灵的表现,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具有纠偏功能的监管制度,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差别监管制度,也就是对好银行与坏银行(问题银行)实行差别监管。一方面通过制订实施“良好银行评选办法”,将发展稳健、管理规范、内控完善、效益良好、合规守法的银行评为良好银行,对其实施鼓励性监管,即减少现场检查监管次数和频率,正面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有问题银行制订实施“有问题银行特别监管办法”,即实行不批准开办新的银行业务、不审批机构高管人员提升上一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增加对机构的现场检查频率等惩罚性监管,对有问题银行实行强制性纠偏行动。

银行业监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本监管;贷款规模;信贷扩张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5-0060-05

一、引言

本轮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西方各国开始反思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其中,改革现有的资本监管制度,补充杠杆率监管,完善资本监管体系,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2009年2月和9月,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公布了银行监管改革的总体战略和框架性文件,2009年12月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全球主要经济体就银行监管改革达成重要共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受本轮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尽管如此,监管当局依然高度关注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出台了多个文件不断补充和完善现有资本监管体系。

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最早始于1995年,1995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统一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与资本计提办法,首次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然而由于资本监管的后续管理办法没有制定,加之我国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问题,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最低资本要求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0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现有的研究发现,1995-2003年间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与借贷行为没有显著的约束作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学术界把这一时期称之为资本“软约束”时期(赵锡军、王胜邦,2007)。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在巴塞尔新、旧两个资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践,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必须满足8%的最低资本要求,对于未达标银行,银监会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缓冲期后依旧没有达标的银行,将对其制定更严格的监管制度,如限制业务扩张、调整管理层、直至撤销银行营业资格等。相比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2004年的资本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对不同资本水平的银行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未达标银行将受到更多限制。因此,我国严格意义上的资本监管制度始于2004年。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自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各银行纷纷制定了资本补充计划来应对监管要求,银行的资本水平大幅度提高,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根据中国银监会2009年的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09年12月份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239家,比年初增加35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00%。为了细分每一类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本文依据监管当局的银行分类方法,将所有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四类。根据四类商业银行1998-2009年年报披露的数据。绘制了各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趋势图,见图1。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动以2004年为拐点,呈“V”字型变动趋势。2004年之前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到2000年所有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最低,仅为6.27%。2004年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充足率开始回升,到2009年底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77%。资本充足率的提升可以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从图中可知,1998-2009年间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动趋势有一定的差异。从1999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国家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商业银行的坏账,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补充资本金,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等,从改革的效果来看,这些措施显著提高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银行的风险抵抗能力有所提升。到2009年底,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了13.06、9.41、13.43、10.17,资本质量不断提高。而同时期没有开展改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4年下降较快,2004年《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之后,两类银行分别制定了资本补充计划,资本充足率开始不断上升,到2008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为11.06%,而城市商业银行2009年底的加权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3.86%,是所有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一类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于成立较晚,没有历史包袱,资本充足率一直在高位运行。

三、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衡量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指标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绝对指标,使用本会计年度商业银行各类贷款余额作为贷款规模的衡量指标;第二种是相对指标,使用贷款余额与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指标。绝对指标较为直观,使用贷款余额可以对银行规模进行纵向比较,但是它无法解决不同银行间的横向比较问题。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使用了相对指标比较资本监管制度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是其最重要的资产,各银行将一半以上的资产运用到信贷资产中去。信贷资产带来的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银行贷款占比的变动,实质上是商业银行的资产配置行为的结果。通过对贷款占比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动趋势。

使用我国商业银行1999-2009年贷款规模的数据,本文绘制了我国各类银行的贷款占比变动情况,具体结果见图2。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比例以2004年为拐点呈倒“V”形状变动。2004年之前所有商业银行的简均贷款占比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最高值60.98%,2004年之后所有银行的贷款占比不断下降,银行将资产更多地配置到非信贷资产中去,这说明,资本监管制度对银行的资产配置行为产生了较强的约束作用,资本管制实施之后,银行贷款的相对规模下降。

分银行类型来看,不同类型的银行贷款占比有一定的差异。国有商业银行一直致力于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以降低贷款集中度风险,改变以往单纯依赖贷款的经营思路。从图中结果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其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从1999

年的60.34%下降到2009年底的50.56%,下降了9.78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较大。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贷款占比变动与国有商业银行不同,基本呈倒“V”形变动。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变动幅度最大,结果显示,2004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达到63.68%,是所有商业银行中最高的。

资本监管制度对贷款规模的影响主要通过风险加权系数来实现。在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大小,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制定了不同的风险加权系数。高风险资产被赋予了更高的风险加权系数。要求计提更多的资本。相比而言,信贷资产的风险较高,根据2004年办法的规定,除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加权系数为50%之外,公司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的风险加权系数均为100%,是所有资产构成中比例最高的。因此,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水平成为了影响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行为的重要因素。在资本监管的压力下,各银行的贷款规模普遍下降。

四、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及原因

资本监管制度不仅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对规模,还可以约束银行信贷扩张的速度。为研究资本监管制度对信贷扩张的影响,本文使用贷款的增长率作为银行信贷扩张的衡量指标。在数值上,贷款增长率等于本期贷款余额减去上期贷款余额,再除以上期贷款余额的比例。

(一)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的趋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本文总结了1999-2009年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款增长率的变动情况。具体结果可见表1。

表1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不断上升,1999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0.88万亿元与9.37万亿元,到2009年底,这一数字分别达到了61.2万亿元与42.56万亿元,2009年存贷款余额是1999年的5.63倍、4.53倍,增长幅度较大。从增长速度来看,2000-2009年间,存款增长率与贷款增长率基本保持一致,在此期间,贷款增长率随资本管制政策出现一定的波动,在资本管制之前,贷款增长率不断上升,到2003年底贷款增长率达到了21.46%,资本管制实施后,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呈现出先降后增的趋势。2004年资本充足管制正式实施,从数据来看,2004年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仅为11.07%,较2003年下降了10.39个百分点,信贷扩张速度明显下降,此后我国商业银行减缓了贷款增速,2005年贷款增速仅为9.69%。从2006年开始,贷款增速开始稳步上涨,到2009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达到了32.94%。

总体来看,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速度普遍下降,资本管制约束了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以从贷款的供给与需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贷款供给的角度来看,资本管制后,发放贷款要消耗更多的银行资本,为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券、利润留存等方式不断补充资本。但是由于我国多数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规模较小、且大都没有上市,主要通过利润留存的方式补充资本,渠道较为狭隘,依赖外部融资补充资本尚面临较大困难,因此资本补充并非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而加强对现有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资本监管制度加速了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推进业务转型的进程,鉴于贷款对资本的消耗程度较大,商业银行会加速业务多元化的进程,通过金融创新及中间业务的发展,不断降低对贷款利息收入的依赖,转而寻求对低资本消耗或零资本消耗的资产业务。因此。银行主动降低了信贷资产的扩张速度。

其次,从贷款需求的角度来看,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积极监督借款人的行为提供了正向激励。资本充足管制实施之后,资本成为了商业银行尤为稀缺的资源。为减少不良贷款对资本的消耗,银行会加强对借款人投资行为的监督,降低道德风险。Kopecky and VanHoose(2006)的“监督成本”假说认为,由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面临借款人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银行可以监督借款人行为以降低风险水平,但这一监督行为存在一定的成本。存在资本管制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避免企业的过度冒险而对其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会积极监督企业行为,但监督成本的存在会提高贷款利率,这会抑制一部分贷款需求,贷款增速下降。

(二)资本水平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

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本充足水平对信贷扩张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由于信贷资产对资本的消耗较多,因此,商业银行会根据自身的资本水平选择信贷扩张的速度。一般而言,资本水平较高的银行面临的资本监管压力较小,信贷扩张的速度也较高;资本水平较低的银行面临的资本监管压力较大,为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这类银行会降低信贷扩张的速度。

为了比较不同资本水平银行信贷扩张的差异,本文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将所有银行依次分为资本充足银行、资本受约束银行与资本不足银行三类,分别比较2004-2009年间三类银行在贷款增长率方面的差异。其中,资本充足银行是指资本充足率高于10%的银行,资本受约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8%-10%之间,而资本不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除此之外,对相同资本水平的银行,本文还比较了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在贷款增长率方面的差异性,具体结果可见表2。

表2结果表明,最低资本要求实施以来。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贷款增长率开始发挥约束作用,表中除2004年之外,其他各年度资本不足银行的贷款增长率均低于资本受约束银行及资本充足银行,以2009为例,资本不足银行的平均贷款增长率为23.13%,而同期资本充足银行的贷款增长率为37.36%,比前者多出14.23个百分点,随着资本管制的实施,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速体现出较强的资本差异。银行规模方面,表2统计数据发现,同样是资本充足银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率要高出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5-10个百分点,体现出一定的规模优势。但是这一规模优势对于资本受约束银行及资本不足银行则不适用。

本文认为这种规模差异,主要是由银行的融资约束水平引起的。一般而言,银行要满足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不断补充资本,二是降低资本消耗多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而银行的融资约束主要作用于第一种――补充资本。在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利润转增、上市融资、政府注资、发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在这些补充渠道中,利润转增、上市融资、政府注资三者主要是核心资本的补充渠道,而发

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主要是附属资本的补充渠道。根据银监会2008年年报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主要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来源分布中,政府注资的比重最高,达到了31%,其余依次是利润转增23%,发行次级债17%、上市融资9%。我们注意到,在这些补充资本渠道中,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依靠政府注资、次级债与上市融资作为补充渠道,而我国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都没有上市、很难获得政府注资、规模偏小又将其隔离在发行次级债门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依赖利润转增来补充资本。利润转增补充资本与发行次级债、上市融资、再融资相比,一是期限较长,二是额度有限,因此通过利润转增补充资本的商业银行对资本监管的反应较慢、一旦其资本水平临近或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其不能短时间内迅速补充资本,在这种情况之下,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的比例来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贷款占比会下降,因此资本水平对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资本充足率较低或者资本不足的银行其贷款占比会显著下降。相比之下。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少。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补充资本,因此,资本水平对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约束作用较弱。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使用我国175家商业银行1998-2009年间的贷款数据,分析了资本监管制度对银行贷款的影响,并结合理论与实际总结了相关原因。本文发现,自监管当局实施更为严厉的资本充足率管制政策之后,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减少、信贷扩张速度有所下降,资本管制对信贷扩张的约束作用开始显现。在我国,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生息资产,一直占据商业银行资产份额的半壁江山。贷款利息收入也是多数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这一制度背景下,由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施,商业银行减缓了信贷扩张的速度。本文认为这会对商业银行自身产生以下影响。

首先,资本监管为银行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对商业银行而言,资本成为了尤为稀缺的资源,为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券、利润留存等方式不断补充资本。由于我国多数中小型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融资约束,资本补充的渠道较为狭隘,因此资本补充并非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而加强对现有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根据现行的资本计提办法,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管理是银行资本管理的重点,由于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需要动用自有资本存量,因此,资本管制后,商业银行会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与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

银行业监管制度范文第5篇

一、当前银行监管的基本态势

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3、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对别的国家设计的先进制度的引进,既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同时又可以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

银行业监管制度范文第6篇

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中国银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行动,是今年以来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尽管这一《实施意见》体现着渐进式改革逻辑,变化没有期待的那样大,尽管具有明显的表态性质,但毕竟是朝着积极的方向迈出的一步。如果能够认真实施,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应当具有积极的意义。

《实施意见》的两个亮点在于:(1)明确表态支持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其中,一是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这表明民营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最高入股比例终于与境外资本参股各类银行的最高比例看齐了。二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当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持股比例还可以调整。这就是说,在以后村镇银行中,发起行可以降低其比例,从而使村镇银行有可能变为纯民营的银行。进而使村镇银行成为民营资本的主战场。(2)明确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各级监管机构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民营资本能真正享受到与其他主体一样的待遇。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民营资本不能进入银行业,但确实存在玻璃门。因为民营资本投资银行业,都是按照个案处理的方式进行。这一点比不上外资的待遇,境外资本进入中资银行或外资银行设立子银行或分行却是有章可循的,如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股权比例为单户不超过20%,外资总股份不超过25%。对于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曾经也热闹过一阵。就银行业而言,为了化解城商行的不良资产,曾经鼓励民营资本参股甚至控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结果后来出现了像德隆系那样的案例,银行成了民营资本的提款机,原来单一银行的风险不仅没有化解,反而传染到不少银行。于是监管部门调整政策,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特别是控股银行业持非常审慎的态度。监管部门的担心是关联交易,将银行作为自己的提款机,从而引发风险。在中国,中国民生银行这样的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绩表现不错,也没有出现太大的风险。相反,原来的国有银行却是危机四伏,最后要纳税人花钱买单。因此,没有事实证明,股权性质与银行风险高度的相关性。虽然不能指望民营资本控股银行后,银行就能更多地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但可以肯定的是民营资本的进入不仅可以改变银行业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而且可以有效地改变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但是,从监管部门的行为来看,让国有资本控股银行业是一种保险而又简单的选择。因为如果是银行产生了风险,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政府或国有垄断性企业)有实力采取相应的办法来解决,即使不能解决,监管也难以被问责。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显然是为了利益而来。有些可能是真正来做金融的,将银行业作为其新兴的盈利增长点,但不可否认有些民营企业就是为了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视为自己的提款机。我们不能因为一些民营资本可能有这样的动机而限制进入,而是通过市场准入环节看它的实力和信誉,更重要的是通过银行业的一系列监管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使之不可能发生不合理、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和其他风险。当然这样一来,监管部门的责任可能更大一些。好在多年来的发展,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得以很大的提升,监管制度基本完善,早些年出现的民营资本控股银行业引发的风险将会得到更加有效的控制。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这些表态。因为银行业毕竟是特许行业,对于申请银行业牌照或成为银行业机构的大股东,是需要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的,而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时,不仅要根据申请人的情况,也要看金融体系的整个布局。因此,监管部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否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能否将要求规定得更具体,能否在规定的时间里,给出答复,能否将给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否会保持政策的一致性,能否不因某个领导的一句话或态度而在审批时有所松紧,可能比这样的表态更为重要。

银行业监管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业 启示

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传导渠道及应对措施

(一)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

2006年美国房价不再增长时,结束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5年持续增长的神话,依靠房价增长而发展和繁荣的相关金融业随着房价的下降和利率的上升而出现了经营困境。房价的下降及前景的不确定性,自身经济条件不佳的次贷借款人,很难通过房产抵押而获得贷款,使得银行通过收紧银根、去杠杆化等措施实施自救,资金链紧张和断裂;参与经营次贷及衍生品的房地美、房利美、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等机构接连的经营失败也加速危机的爆发。

抵押贷款结构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过度膨胀。按揭贷款随着美国经济从2001年的萧条中恢复而扩展,2001年的近2.2万亿抵押贷款扩张到2003年的近4万亿,然而优质贷款的比重基本稳定在85%。2004-2006年贷款数额保持在每年3万亿左右,但是优质贷款的比重逐年下降―由85%(2003年)64%(2004年)56%(2005年)54%(2006年),即次级贷款的比重逐年上升。

随着次级贷款数额和比例上升,越来越多的次级贷款被证券化,也创造出了许多新产品,如CDOs、SIVs。与此同时,贷款的证券化由政府赞助的企业(GSEs)主导转变为经营性的金融部门主导和控制。证券化市场和产品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不透明、越来越具有风险性。这种利用计算机复杂的模型设计出来的新产品,经营这种产品的金融机构也未必理解这些模型的基本原理。银行、经纪公司、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等机构经营这一创新产品在经济持续繁荣时期能给自己带来巨额经济利益,但自觉或不自觉的刺激了对这种高风险、不透明产品的过度需求和供给,并最终形成次贷市场的泡沫。

信用评级机构不尽责。CDOs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单个个人或者机构很难自己独立判断出资产的优劣,这使得市场严重依赖信用评级机构对CDOs的评级结果。危机爆发后,许多信用级别为AAA的资产一夜之间便成了垃圾资产,这说明信用评价机构没有尽职尽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金融政策过失。自2001年美国经济萧条开始至2004年中期,联邦基金利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3年中期至2004年中期更是降到1%。利率长期处于低水平,金融机构为了盈利,自然增加对那些具有高收益资产的大量需求,但忽视了这些资产的复杂性及风险性。另外,根据经济学的原理,低利率将推高资产价格。实际上,危机爆发前,高风险资产的量和价都达到顶峰。

监管制度混乱与滞后。美国金融监管不仅存在制度缺陷,还存在对制度执行不力。在美国,FED监管银行控股公司和美联储成员银行;FDIC监管大约6500家州注册银行;美国货币监理署监管国民银行;证券委员会监管包括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在内的公司。这看似分工明确,实际上授权不清晰,造成了对新兴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的滞后性。次贷业务已经发展为一个全国范围甚至是跨国界的大市场,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国家监管当局,而是由各州自行管理。在已有监管分工安排下,相关监管机构也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如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缺失。危机的爆发尤其像美洲国际集团、贝尔斯登、雷曼兄弟等公司的失败说明了相关公司的治理及风险监控存在严重问题。尽管这些破产的公司都有完善的治理机制和风险监控措施,但在超额经济利益面前,他们铤而走险,忽视公司的管理制度。

(二)次贷危机的传导途径

贸易途径。金融危机的贸易传导主要发生在有密切贸易关系国家之间,或者没有密切贸易关系但对外贸易对主要汇率敏感,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贸易途径是导致这次危机迅速传导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危机一旦爆发,将随着贸易途径迅速传导到其他国家。

金融资产途径。美国证券化资产的价格下跌,直接影响到持有大量这些资产的机构和国家,最终体现在国家资本项目资产的损失。这种价格下跌不仅使持有者资产损失,还给国内金融市场造成恐慌,危机在国内迅速蔓延。另外,美国危机爆发后,美元资产或者出于安全考虑或者因美国国内公司的流动性需要,大量回流美国,减少对外直接投资。美元资产撤出不仅会给资产流出国造成实际损失,还会产生危机恐慌效应,一些发展中国家深受撤资的危害。

联动效应。联动效应不仅存在和发生作用于一个经济体内部的金融市场,还会在全球金融市场范围内发挥作用。联动效应也是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在次贷危机后的震荡的主要原因。

(三)次贷危机的应对措施

利率政策。美联储对自己所控制的联邦基金利率、再贴现率实施了20年来最低的利率,对银行在美联储的法定储备和超额储备都支付利息,对银行在联储的储备支付利息是近几十年前所未有的事。

量化及信贷政策。危机爆发后,美联储及时调整自己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在美联储的储备/GDP的比重达到5.8%,这个比率只有在1939年8月至1940年12月达到过,近50年来没有超过2%。在过去的10多年中,国债在美联储资产的国库券中稳定在80%-90%的比例,而在2008年中期最低降到20%,直到2009年8月也没有超过40%,短期国债的比重从30%多下降到接近为零。与此同时,美联储通过资产的转换,购买了更多其他长期资产。

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美国的次贷危机不仅导致了美国内部的金融危机,而且引发了全球的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加快一体化进程中,危机不仅使与美国金融业有紧密联系的经济体的金融领域受损,也连累了与美国金融业关联不大的经济体的金融领域。中国经济和金融业本身不存在危机因素,但危机依然给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自1997年东亚危机以来的最严重损失,使中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产生了剧烈的震荡。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金融业是以银行为主导的产业。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除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少数几家银行因直接持有少量次级债而遭受少量损失外,银行业的整体发展是健康的。银行业之所以没受到什么影响,一方面,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程度低,在国外的业务和资产都较少;另一方面,危机前的几年,中国的商业银行实施了卓有成效的体制改革。中国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银行业的情况相似,也没有受到危机的直接冲击。然而,通过危机的贸易传导、预期传导渠道间接地影响了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在内的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贸易渠道的传导效应使中国的出口需求大大萎缩,出口企业的信贷风险势必会给银行造成一定的损失。预期的传导作用也许是中国金融业遭受重创的首要因素。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心和人气、心理和预期的市场,一个联动效应强的市场。市场对负面预期会通过金融市场的“羊群效应”逐步放大,进而引发金融市场剧烈震荡。虽然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处于相对封闭的阶段,但国际主要金融市场的波动还是通过心理预期和联动效应引导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震荡。当然,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震荡有其自身短时间内涨幅过快的原因。2007年夏季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股票市场于当年10月开始呈下跌态势,上证指数由2007年最高点6124点跌至2008年最低点1665点,跌幅超过70%,超过在此次危机中美国等发达国家股市的跌幅。中国的基金、期货市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启示

次贷危机给美国的金融业、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也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经济体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中国正处于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快速转变、发展的过程中,而且即将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东亚危机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在规模和制度方面都有了质的变化,经受住了危机的考验。认真总结和汲取这次危机的经验与教训,对今后中国金融业发展将产生积极作用。

辩证地借鉴他国金融业的发展道路。学者们普遍认为美英是以证券业为主导(至少和银行业并重)的金融发展道路,德日等其他发达国家是以银行业为主导的发展道路;美、英、日等为分业经营,德国、北欧等为混业经营,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都呈现出混业的发展趋势。无论是银行业主导还是证券业主导,混业还是分业,都没有逃出次贷危机的危害。西欧之所以遭受危机的传导和危害,与它们没有强大、有吸引力的资本市场吸纳经济体内部大部分闲置、追逐利益的资本有很大关系。当前,中国还是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发展格局,应规范证券业,发展强大资本市场,以便吸纳国内闲置资金和利用外部资金,增强中国资本市场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逐步建立中国在世界金融领域的话语权。

建立完善、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一样,呈现出制度供给的特性,制度设计、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发展的过程和成效。中国改革开放后金融业的发展,无论是政府的监管制度、经营机制还是业务都有欧美尤其是美国的影子。此次危机的导火索―次级债本身是一种金融创新,它本身有诸多好处,但参与经营它的机构忽视了它的复杂性、风险性等不利因素,而监管制度混乱又给了它快速泛滥的机会。

美国自20世纪末确立了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但没能建立起相应有效的监管制度。从次贷危机的原因看到,监管制度是混乱的、滞后的。中国金融业目前在法律上还是分业经营,但实践上已经在开始探索混业经营的道路,也是今后发展的趋势。走混业发展道路,就要建立起分工明确、统筹兼顾、执行严格、鼓励创新的监管体系。

中国要发展成金融强国,就必须重视金融创新,要充分发挥创新作用。监管制度不仅要关注当前,更要有前瞻性。今后不仅有大量境外资本涌入,还会有大量境内资本走出国门,开拓境外市场,这些业务都需要有效的监管制度保驾护航。

独立自主的市场化改革道路。20世纪80年代的拉美地区、90年代的地区在外部的帮助下迅速地实现了金融领域的自由化、市场化改革。这些地区改革后基本上都爆发过某种金融危机,而这次也没幸免于难,就从这次危机的危害看,拉美地区遭受的影响较一些发达国家严重,也比多数发展中国家严重。中国的金融改革基本遵循了渐进道路,至今金融领域没有发生危机。今后,中国在金融领域的利率(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汇率还需要市场化改革,资本项目的自由流动还有待于实现。

利率、汇率的市场化,资本的跨境自由流动既是今后发展的趋势,也是建立强大资本市场所必须的。但具体的改革步伐、方式要取决于国内的经济条件、金融环境,而不是取决于外部势力的影响。自21世纪初,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屡屡向中国干涉金融事务,尤其对汇率实施强大的压力。资本跨境自由流动既是我国吸引和利用境外资本所必须的,更是中国金融业走出国外所必须的,这些领域需要尽快改革。

完善宏观金融调控政策,建立反应灵敏、丰富有效的金融政策体系。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当局不仅采取了传统的调控政策,还实施具有创新性的非传统政策,对遏制危机进一步恶化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金融业不仅是高风险的行业,而且风险通过市场信心、心理预期在国与国、市场与市场之间能够迅速传导。对金融业的调控也是必要的,调控政策要灵敏,能迅速发觉异常,并实施针对性调控。调控政策的有效性不仅有纯技术因素,还有很强的心理预期因素,故在实施政策时要有创新性和决断性。

银行业监管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银行绩效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 风险控制与监管

一、实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意义及研究现状

银监会于2012年6月8日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及风险管理要求做了系统而详细的叙述。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以及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和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此办法的推出,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另一方面更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宋琴(2011)通过CAPM模型,建立了理论的数学模型得出,在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下的破产概率的均衡解要小于无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下对应的均衡解,即表明提高资本充足率,有利于降低银行的破产概率。对于我国,由于我国银行上市时间比较短,较多的数据不容易获得,所以绝大多数学者均是采取混合数据的做法,既考虑不同的时间段,又考虑不同的银行来进行实证研究。但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银行业的整体情况来看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变化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以此从宏观层面分析银行业的整体情况。

二、模型变量的计算及数据的选取

(1)绩效的衡量。银行绩效的衡量目前已经发展成熟,主要包括Credit Risk+、KMV、Credit Metrics等风险绩效模型,但是由于其所涉及到的数据不易取得,本文并未使用。而是使用传统的资产收益率ROA指标作为对银行绩效的衡量。

(2)解释变量的选取。由于本文主要讨论资本充足率(CAR)对于银行绩效的影响,本文并未包括全部影响因素。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基本的影响因素。因此,本文还加入了以下的变量:净利息收入(NIM);不良贷款率(ULOAN);资产增长率(ASSET);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率(GDP)。这些数据的获取主要来自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网站;中国统计局网站;CSMAR数据库以及各年度各银行的年度报告。为了使其中的部分数据差距不太大,对于其中的部分数据采取了数据单位的处理。同时,由于2008年之前并未公布资本充足率的数据,本文2008年之前的资本充足率数据采用CSMAR数据库中的数据以及历年的银行公布的数据对其进行估计而得。

三、模型建立、估计及结果

首先,经过ADF单位更检验发现各变量均是一阶单整,从而继续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如下图所示。

图1 Johansen协整检验

从图中可以看到本文中存在1个协整关系。我们对绩效ROA回归,具体的模型为:

ROA=C+α1CAR+α2NIM+α3GDP+α4ASSET+α5ULOAN

具体的结果如表1所示。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绩效水平并没有显著的正相关性,说明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仅仅起到了一个监管的作用,而没有起到重要的通过抵御风险而带来收益的作用。在理论上,资本充足率体现了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会对社会公众起到一个信号传递的作用,但我国政府对商业银行进行隐性担保使这个信号失去了作用,在有了政府作为担保人的前提下,居民的存款对商业银行来说一样可以当做资本来使用。随着我国监管的日趋规范和严格,资本充足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一项硬性指标,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作用将会日益显著。同时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水平达标并不是来自外部资本市场和银行绩效的提升,而是监管上级的压力。

表1 实证检验结果

Variable Coefficient Std.Error t-Statistic Prob

C 0.075104 0.393046 0.191082 0.8499

CAR -0.012925 0.021683 -0.596106 0.5563

NIM 0.00745 0.003060 2.434893 0.0221

ASSET 0.00664 0.005339 1.243745 0.2247

ULOAN -0.00124 0.009281 -0.133564 0.8948

GDP 0.001603 0.011806 0.135757 0.8931

四、总结

本文认为,从历史数据分析来看,“新标准”实施资本调整的过程中,银行短期盈利能力基本不会受到影响。这主要归因于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仍然局限于传统的业务,高风险的创新产品并不多,因此利润受新标准实施的影响不大。实际上,李志辉(2012)分析认为长期来说会产生影响。其次,资本充足率要求对商业银行业绩的影响取决于两者的博弈,若经营效率提高带来的正面影响超过风险增大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么资本压力有助于商业银行业绩的提升,反之则然;若两者相当,则对商业银行业绩影响不大。最后,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渐推进,将来银行将会有更多定价权,会出现更多的差异化产品,这些产品在一定的程度上将会带来不同的风险,银行绩效对资本充足率的反应也将会逐渐显现。

参考文献:

[1]熊娟.资本充足率要求对商业银行业绩影响研究[J].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