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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2-0046-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2

为避免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所带来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信誉风险,金融机构必须制定有效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处理试图进入并利用金融体系的洗钱者和所带来风险,识别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的薄弱环节或漏洞,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予以补救,提高其识别、监督、协助制止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的能力。

一、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给金融机构所带来的风险

一旦金融机构卷入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不论是金融机构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还是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都将给其带来巨大的风险。如果金融机构涉嫌洗钱或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该金融机构的声誉会严重受损,并面临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的风险,不仅可能流失优质客户和丧失业务机会,而且可能因此而被吊销业务许可,被迫退出市场,甚至可能引发挤兑,影响到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给金融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信誉风险。

1.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一般由内部控制政策程序无效或道德标准执行不力等不良行为产生,会对资本和收益产生负面影响。守法合规是金融机构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如果金融机构侵犯或忽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就会产生严峻的合规风险,面临罚款、民事赔偿、损害赔偿以及各种诉讼,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监管当局吊销业务许可从而退出金融市场。

2.操作风险。操作风险通常与管理失误、内控失灵、内部诈骗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等密切关联。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金活动的主要载体,各项业务都有可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而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渠道。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以及实施加强员工诚信和运作程序有效性的政策,金融机构管理层可以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就可能面临因反洗钱内部控制不完善、人员或系统操作失误(如未能有效识别可疑客户、交易和资金来源)等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

3.声誉风险。金融机构的声誉以信用为基础,反映了该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知名程度、同业机构间的认同程度和社会公众中的信任程度,只有通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建立良好的声誉。而良好的声誉可以为金融机构赢得更大市场、取得更多利润,从而获得持续的发展空间和长期的经营效益。如果金融机构有意或无意涉及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一旦案发,必将严重损害该金融机构的声誉,大幅动摇投资者、合作者、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信任,从而造成经营业绩下降和市场份额缩减,甚至可能危及涉案金融机构的生存,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评估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

这是金融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其目的首先是筛选出最危险的交易客户和产品,同时也兼顾低风险的情况,以便于有区别性地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为此,金融机构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业务结构、客户种类、经营方式和外部环境等因素,以便进行风险归类和评级。金融机构必须首先确定可能存在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具体产品、服务、客户、行业与职业、地理位置等因素。犯罪活动具有多样性,因此相关风险也有所不同。在进行风险评估时,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到交易的数量与总量、客户关系的性质以及与客户交流的方式。

“沃尔夫斯堡集团”提供给成员银行的反洗钱行动指南将洗钱风险划分为国家风险、客户风险和服务风险三类,并给出了金融机构判断洗钱风险增减因素的五个标准:客户的资产数量与交易规模、客户受反洗钱规制或监控的程度、客户的交易往来历史、自身对反洗钱规则的熟悉程度、客户使用的交易媒介和所处交易环境的透明程度。一般而言,金融领域中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场合有大额现金交易、无明显利益动机的交易、非面对面客户交易(真正的交易客户不到场,由人出面)、与犯罪或洗钱高发地之间的跨境交易等。反之,具有长期往来关系的客户、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客户、经过合格第三方(如法院)认证的客户等的洗钱风险较低。综合来看,金融机构对洗钱与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1.地缘因素。客户来源国或者资金来源国通常是最先提到的风险因素。如果一家金融机构被发现其客户来自敏感国家,其所面临的名誉风险和监管风险自然增加。客户国籍、居住地和主要经营活动中心是判断的主要标志。金融机构应将国内或者国际组织对相关国家的评级和自己的研究成果结合起来,确定自己的评级模式。

2.行业/职业。如果客户或者该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经理人员与某种敏感行业有很大联系,就应该实行更为严格的尽职调查。敏感行业包括涉及洗钱、腐败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较多的行业、现金交易依存度较高的行业或者缺乏适当交易记录文件的行业。

3.政治敏感人物。金融机构应将国家首脑、高层政府部长、司法高官或者军事高官、重要国有企业高管、宗教组织领袖及其亲密家庭成员作为一个需要关注单独的风险类别。粗略统计,全球超过40万人符合这一范畴。

4.交易金额。犯罪的严重性常常与所欺诈资产的数额有关。因此,风险与涉案金额之间存在相关性。应根据客户资产规模和交易数额对客户进行分类,大客户应被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审核。

5.产品与服务。在评估客户风险时,基于风险的管理方法必须考虑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实际情况,确保尽职调查和监控程序能对各种风险进行相应的适当处理。

6.交易关系。金融机构应将非面对面业务关系、通过行开立账户、通过人交易、通过中介机构处理业务等列入较高的风险类别。为遏制相关风险,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客户身份验证程序,并做到电子账户的开立主要用于本国零售业务,金额和产品类型要受到限制。

金融机构对风险的分类既可以简单地将风险描述为低、中、高三等,也可以是更为复杂的风险评级系统以对风险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金融机构既可以依据单个类别处理风险,也可以根据综合的风险类别或者评级生成对客户的整体评估。

三、设计与实施风险控制程序

金融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核心是通过风险指标的区分来驱动相关风险控制程序。风险越大,身份识别和监测程序就应越复杂。在有效完成风险因素识别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处理和缓解所面临的洗钱风险。为此,需要合理设计和规划自己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风险控制的目标和措施等内容。其中,风险控制的目标与金融机构的宏观经营目标相关联,可以仅仅是达到政府反洗钱规制的一般要求,即不因为违反反洗钱规定而招致处罚,也可以是出于自觉维护市场声誉的考虑,自愿主动地全面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换言之,金融机构的风险容量(即愿意承受的风险大小)决定其洗钱风险控制的具体目标。

就风险控制的措施来讲,针对洗钱风险较高的情形,金融机构应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CDD)程序,提高持续性客户关系控制的层次。例如要求高风险客户提供更多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历史资料;要求第三方提供身份认证,并对其实行跟踪易监控等。对于洗钱风险较低的情形,则可以通过简化程序来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甚至可给予身份识别豁免[1]。具体控制措施的选择客观上受制于自身风险容限的高低,即实际的风险承受和处理能力,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一般风险承受和处理能力也较大,可以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来实施洗钱风险控制,反之亦然。

1.账户开立和尽职调查。对于低风险客户通常采取身份识别程序;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实施相应严格的身份识别程序,如敏感客户就应自动进行对照现有警告名单的姓名核查程序。

2.分级审批程序。金融机构应明确是否接受某人为新客户的审批程序。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当遵循分级审批原则,对审批给予二次签名。对于高风险客户,最终的审批应由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管理委员会承担,或者接受合规部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审批。例如瑞士就强制规定,对重要政治敏感人物的审批权应上升到董事会的高度。

3.分级控制和审查。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或指定合规部等负责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持久、主动的参与到新账户开立、高风险账户尽职调查以及交易监测工作中。对于零售等低风险业务而言,独立控制限于确保工作程序的恰当执行;对于较高风险级别的客户,须进行额外的独立抽查和文件审核;对于风险级别最高的客户,应考虑进行包括文件和交易在内的全面风险审查。独立控制和审查实施的频率也可依据风险级别分类确定,但对整个风险分类体系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重审。

4.持续的交易监测。综合考虑尽职调查的结果、客户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客户的风险状况与非正常交易数额、可疑交易类型等关键要素,通过常规化电子监测手段将客户的风险情况与其资金交易结合起来考察。

四、评价与改进风险管理

由于外部环境和业务结构的渐进变化,更由于犯罪分子洗钱手法和伎俩的日益高明,金融业的反洗钱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金融机构既要根据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制定、调整、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又要根据金融机构自身的动态变化,及时更新风险管理程序[2]。

1.根据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制定、调整、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流程能帮助金融机构管理层和董事会制定出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程序,找出金融机构风险管控方面的薄弱环节,并将风险最小化。相应地,金融机构管理层可以根据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结果制定、调整、完善适当的政策和程序,解决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带来的潜在风险。金融机构的监控系统应侧重于那些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中确定高风险的产品、服务、客户和地理因素。

拥有先进且健全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流程的金融机构通常采用独立审核合规程序的方式来验证其有效性。在建立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程序之后,金融机构管理层应考虑人力资源配置和提升合规水平所需的培训计划。如果金融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较高,管理层应制定更加深入的方案,专门监控风险较高的部门。作为审计的一部分,内部和外部审计师应独立审核金融机构的政策、程序以及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整体合规状况。

2.风险管理程序更新。持续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合规程序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动态。为保持金融机构的合规程序处于最完善状态,金融机构管理层应定期进行程序审查,并作出适当改变,以反映金融机构的真实风险状况。一个有效的风险评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当金融机构增加新的产品或服务、进入新市场、开设或注销高风险客户的账户,或当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政策和流程发生改变,通过兼并收购进行扩张时,金融机构必须考虑到这些变化,审查风险管理程序是否需要更新。如果没有发生上述变化,金融机构管理层也应定期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程序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风险评估做到与时俱进。

五、反洗钱监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反洗钱监管部门应负有对金融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机制的审查与监督职责。通过审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程序,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当确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是否有效,是否发现了明显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反洗钱监管部门要审视金融机构个体采用的风险管理流程。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评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那些本来应由金融机构考察的因素,如总资产规模、客户群体、产品和服务以及分支机构的位置等。监管部门必须确定金融机构个体进行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得当,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监管部门可以采用现场核查的办法审核金融机构个体风险报告的准确性,以及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监管部门应根据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自己作出的风险评估确定现场核查范围。此外,为检验金融机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机制的运行环境,反洗钱监管部门还应审查金融机构有关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程序的书面文件,并应确认该文件是否获得金融机构相应管理层的批准。监管部门还应审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与开户、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以及其它相关政策与流程,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程序应对可能被用于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监管部门还应审查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有关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的报告,以确定金融机构是否遵循了报告所述政策。

参考文献:

[1]Richard Pratt.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指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创新;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39-03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波动与不恰当的货币政策是危机形成的重要根源

2000年,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向市场大量注入流动性,并从2001年至2003年6月将联邦基金利率(即银行间隔夜拆借利率)连续13次降至1%;在极低的利率环境刺激下,大量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助长了房地产泡沫,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当房地产的待售房比例急剧攀升,明显供过于求时,美联储从2004年6月又连续17次加息,至2006年6月将利率由1%提升至5.25%,虽然有效抑制了房地产信贷消费,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贷款机构因客户违约出现巨额亏损,紧接着风险扩散到整个房贷抵押市场致使住房抵押债券(MBS)价格暴跌,对该类金融产品有巨额投资的银行继而破产或被接管、兼并,危机一直波及到普通债券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并最终升级为国际金融危机。

(二)金融创新过度与衍生金融产品本身固有缺陷是危机爆发的一个直接原因

美国的理查德・比特纳在《贪婪欺诈和无知:次贷危机真相》一书中指出“看似复杂的次贷链条实际上不过是人性贪婪的最终结果”。纵观美国金融危机历史,每一次都与金融企业家为了追求利润而进行的过度金融创新有关。金融机构为应对竞争、增加流动性、转嫁风险不断进行业务整合,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发展出具有证券、保险、期货等性质的复杂衍生金融工具,比如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等,来获取高额利润。但金融创新在增加利润的同时,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使现有制度结构和监管框架被突破而变得不稳定,当这种不稳定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金融危机爆发。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实际上是华尔街金融企业家为了获取超额利润而将金融产品过度证券化的结果,过度投机的“衍生产品”脱离了实体经济风险管理能力,使市场潜在风险边界愈加模糊、信用链条愈加绵长脆弱,成了市场风险的来源和放大器。金融衍生产品本身的固有缺陷一方面分割、转移风险,提高了金融市场整体效率,另一方面与其如影相随的投机又使风险集中,引致了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

(三)金融监管缺失和衍生产品交易规则的缺陷是危机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虽然金融监管制度的隐患曾在美国历史上造成多次金融危机,但没有一次如次贷危机的后果严重。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一方面体现在对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及交易的监管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如房贷机构、投资银行、银行表外投资实体、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金融创新(衍生金融产品)突破了现有制度结构和监管框架的约束,金融监管又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监管的缺失、监管预警功能的缺位,使得监管缺乏预见性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从而无法预见系统性风险,不能提前预警和干预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潜在问题,使泡沫不受限制地膨胀,金融风险就会积累并酿成金融危机。通过分析近年来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系列重大亏损事件,我们会发现单个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突发事件主要来自人为因素,即监管制度和交易规则的缺陷导致各种金融创造及手段过度使用、杠杆融资扩大、房贷反复抵押,这些非理性的投资热情使风险剧增,这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关键所在。两年多来,由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偿付危机导致的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金融市场剧烈震荡及至世界经济危机,一连串事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让金融产品匮乏、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见识到了虚拟经济的力量,同时也目睹了系统性风险的危害。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启示

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曾于2007年5月发表演讲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2009年1月3日在美国经济学会年会上,他又指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最佳应对手段是加强监管”。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教训。

(一)有效发挥政府和市场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中的作用

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促进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优化我国金融结构、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坚强后盾。同时,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加大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维护经济稳定,探索建立危机应对的长效机制。令人可喜的是2009年12月以来,我国政府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拟制楼市泡沫,防范金融风险,中国政府处理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日益提高。

(二)金融创新要兼顾产品创新、监管制度创新和人才培养的协调发展

一是要适度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创新必须要适度,要与市场的接受程度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相协调,与监管能力相适应;创新产品估值水平要合理,能正确反映其风险收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二是加强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能力,不断拓展和创新的业务领域及金融产品对原有的金融秩序、监管制度和规范造成很大冲击,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金融监管制度应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既能反映或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又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完善的监管制度是金融市场效率、公平和竞争力的保障,也能为市场的有效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创新,为新的金融工具的扩散和交易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才能在金融系统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是重视金融创新人才培养。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和监管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这势必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现代金融理论知识,还要对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而我国目前由于金融创新监管人才匮乏,迫切需要培养和引进大量专家型人才从事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因此,我国在金融产品创新发展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三)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在政策性金融、衍生品交易、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上存在的漏洞和风险隐患,以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够顺畅、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不断改进监管体系和方式,促进金融协作配合,加强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加大金融审计监督力度,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1.调整监管理念,防范系统性风险。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是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最为典型的特征。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的依赖和暴露程度愈来愈高,单一机构的问题更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系统性影响,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只对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如果缺乏监管,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与个体风险的管理相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需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根本改变。

一是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理念,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业务进行统一标准的功能监管;监管视野应由过去关注内部流程扩展到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对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重点监测系统性风险,及时掌握风险的演变和传导路径,建立预警机制,并灵活采取预防处置措施,防止个别、局部风险转化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不断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及监管层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在风险控制方面,监管当局应对具有主要系统性影响力的机构提出更为严格的流动性、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要求,比如要求被监管机构在数小时内就计算出机构范围内的所有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程度;在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力机构出现可能破产或倒闭的情形下,监管机关应被授予直接接管的权力;同时,要强化信息的披露和检测,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需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检查,提高信用评级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避免因个体危机过度蔓延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2.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一是完善监管框架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的今天,跨市场复杂的金融产品逐渐增多,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应对金融危机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因此,需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各方的监管责任和义务才会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等问题。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将日渐增多,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关联将更加紧密,这对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需要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对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以达到优化监管组织结构、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因此,建议择机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功能型集中统一监管框架;在此基础上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共同参与的风险管理协调机制。与此同时,在国务院有关机构或金融监管委员会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注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金融全球化也使金融风险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会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建立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在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等方面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当前,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协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获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同时,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运用国际资源提升防范金融危机的能力,避免“木桶短板效应”的监管缺位,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3.加强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金融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管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经营机制落后、经营风险积聚以及经营绩效不佳,因此运营风险管理应该被放在一个更重要的位置。金融机构管理层应在加强资产负债、融资和流动性、资产质量、新产品或服务、内部审计等管理策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运营风险管理,建立运营风险管理体系,如评估和监管风险的流程和控制、风险分析关键指标、运营风险模型、预警机制和组织绩效评价等;同时从加强内部控制和流程管理出发,及时发现和监督运营风险,做好数据收集以支持对运营风险的分析,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随着国际银行业竞争的加剧,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突出,客观上要求中国的银行业增强经营的国际化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我国金融机(上接第41页)构需要借助自我约束、外部监管和市场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绩效管理水平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

4.强化金融审计监督,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和控制。

一是审计监督要保持危机意识,应关注金融危机和当前货币政策对银行业资产质量的影响,分析面临的突出风险,从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金融机构安全、高效和稳健运营,维护金融稳定。

二是将审计监督涵盖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关注系统性风险,充分发挥出金融审计综合性监督的特点,运用风险分析技术综合反映和预警金融行业的风险。

三是开展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特别是衍生金融产品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对新产品设计的合理性、风险状况以及制度建设进行分析,注重风险预警和审前监测,对发现的内控机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问题要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四是金融审计监督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评价为突破口,探索开展风险管理审计,以金融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环节和运营管理为审计重点,以价值链、价值网为主线,采用过程导向审计法,运用风险分析模型,评估高风险流程和剩余风险。通过审计发现体制、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对风险和危机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家胜.《透过金融危机看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5).

[2]朱民.《改变未来的金融危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3]曹慧.《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7(5).

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控制机制

一、导论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结构与经营也比一般金融机构复杂,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发生风险后化解的难度与成本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规模和对经济的巨大影响,一旦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问题,必将引起整个经济体系的巨大波动。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社会声誉,以及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来说,内部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应用价值,不仅如此,还可以为潜在的控股公司或者集团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提供一些思路。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控制着众多的专业化金融子公司,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它所引发的风险更为复杂。主要表现在资本金重复计算、系统性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三个方面。

1.资本金重复计算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从集团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该笔资本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将被多次计算;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由于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金才能抵补集团的整体风险,因此,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同一笔资本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显然是不适当的。

2.系统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涉及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其所引发的风险会因为这种特殊的组织结构而在系统内逐渐聚集,并迅速蔓延开来。金融控股公司所追求的协同效应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聚集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为集团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客户服务中心、统一销售渠道,虽然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但是,子公司存在的风险也可能借此通道向母公司不断聚集,在一个机构内发生的失误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或破产,其危害和影响原本仅限于自身的业务范围或行业范围,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就会向母公司集中风险并蔓延危害。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经营上倾向于建立统一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一旦决策失误,就会影响到全部子公司,错误迅速覆盖整个系统。

3.内部控制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主要表现在其经营和组织方面难于被监察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风险有诸多方面,但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最为密切的风险是内部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彼此关系紧密,相互往来交易势所难免,其种类主要有:交叉持股、集团内公司间之相互交易行为、集团内公司自同属集团内公司取得保证、贷款或其他担保承诺、集团成员间之资产买卖行为、以再保险的方式所为之风险转移、集团成员间就第三人关系风险之转移交易等。这类交易常伴随风险的传递与聚集,最终形成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危及集团的经营安全与稳健运行。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风险

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当前所面临的风险不尽止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金融风险,还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制度性金融风险,这些特殊性风险大多是政府、企业和银行延续旧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产物,是旧体制下金融抑制所产生的风险的延伸,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

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在欧美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责任界限。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

然而,在中国目前现行的金融体制下,许多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最终主体和边界并不明确。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商业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这都使得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董事会)没有也不能最终承担起全部金融风险的责任。

2.内控体制不健全

在现代的金融风险管理中,完善的内控体制是金融机构得以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制度保障。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制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的银行内控体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相对于国际上对现代银行内控体制的要求,中国银行内控体制还显得相当落后,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上。由银行董事会及其高级经理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系统是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明显缺乏这种有效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的保障。

3.管理工具缺乏

在欧美先进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中,管理风险的工具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不断创新。相比之下,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建立较晚,现行的金融市场还不能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市场工具的匮乏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现之一。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是目前西方金融体系中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直接对冲风险的性质,被认为是管理市场风险最有效的市场工具,使得金融体系能更加有效地在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的金融主体之间配置风险。

目前,除了一些地方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并没有真正的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衍生金融产品的缺乏不仅是金融体系不完整的表现,也是风险管理市场工具匮乏的表现,它明显地制约了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和艰难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分阶段逐步建设和完善的过程。

(一)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位

金融机构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适时地调整自身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中,准确地目标定位是风险管理有效运转的关键和前提,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目标应当定位于:

(1)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防范、控制和化解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保证控股公司及其所属金融子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符合公司制定的各项经营政策和规章制度,有效推动所属金融子公司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2)提高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透明度,保证对内对外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3)实现在风险—收益均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价值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必须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通过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机制,使得公司运营在风险环境中实现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二)树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

1.平衡风险和收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同样并不是要消除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风险来源,而是在于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是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实施一系列的决策、管理、操作政策和程序,保证在风险—收益平衡下实现整个集团价值的最大化,同时避免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保证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2.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

为了有效地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金融机构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专司风险控制之职。但是,风险控制又决不单单仅是风险控制部门的事情,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做每项业务时都要考虑风险因素,一定是要在风险能够控制的情况下才去操作和经营业务。

3.风险管理独立和透明

独立和透明是一套好的风险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条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风险管理职责的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以及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评估职责的独立性。独立运作的风险管理部门意味着高度权威性,尽可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以保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体制,明确各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应成立隶属于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在同事会领导下指挥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控股公司董事会:是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层,确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与回报要求;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整个集团的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监控重大风险,审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程序、方法等;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落实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子公司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规划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主要风险进行监控;对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进行管理。

第二层级:各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委员、建立风险管理部门,集中、全面的管理子公司的风险;实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设计监督三项主要职能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机制。

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子公司层面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控股公司统一风险管理政策下,规划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审批资本分配和风险限额。

子公司风险管理部:子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受自公司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全面管理子公司各类风险:根据集团战略拟定子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及标准;对子公司日常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的测量和监督,并及时向集团风险管理部门和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针对风险来源的具体控制办法;建立子公司有效的事后补救机制;管理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和人员。

第三层级:子公司内部建立垂直的风险管理架构。各子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子公司直接管理并委派风险主管。子公司业务部门的风险经理以及下属分支机构的风险主管虽然是集团风险管理系统组织架构的基层单位,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他们具有相当自主的、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管理的权力,其职责主要有:督促子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正确实施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措施;向子公司风险管理分部提供精确、及时的风险信息等。

四、结论

各国必须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金融经营体系结构以及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因素来设计、选择、安排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我国应该顺应当今世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从结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注重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分权与制衡。

设计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市场规范运作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规范金融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一个活动空间和运营的自主机会,既能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优势,又能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使金融效率、金融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参考文献:

[1]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范文第4篇

一、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评估体系残缺

金融业的展业活动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金融机构为人们提供的不只是产品和服务,而更是一种信用。诚信原则始终贯穿着金融领域的各项活动,但是在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致使金融机构很难进行信用审核,严重的束缚了金融业对风险的规避活动。

(二)承担风险的主体不明确

风险无处不在,有风险就必须要有承担者,想要有效的对风险进行规避和管理,首先必须要明确承担风险的主体,只有确定了风险的承担者,才能更好的转嫁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过程中,承担风险的主体不够明确,结果导致国家财政代替银行成为了金融风险的承担者,当财政出现了巨额赤字,最终就会引发通货膨胀。因此,承担风险的主体不明确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的严重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风险管理的理念陈旧

在发达国家里,金融机构非常重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他们把风险规避和创造利润结合在一起,在进行风险管理的同时注重创造收益。而在我国,人们通常把风险和盈利放在相互对立的角度,不能正确的认知风险,阻碍了自身的发展。规避不等于逃避,风险管理是要运用正确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转嫁与管理,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许多机构为了逃避风险而放弃自身的业务,不仅导致业务大量流失,最后反而降低了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由此可见,我国的风险管理活动需要创新理念,只有打破传统理念的束缚,风险管理才会在实践中取得效果。

(四)风险管理的体制不完善

健全的体制是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保障,我国的金融体制经过多年来的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不够健全,尤其是在风险管理这方面,缺少完善的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大部分金融机构都没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使得在规避风险的时候各部门之间无法顺利的衔接,导致风险管理活动很难取得实效。

(五)风险管理的方法落后

从全球来看,风险管理的旧方法已经逐渐开始向风险量化管理转变,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研发出了计量模型。在人类的社会里,只有掌握正确的处事方法才能让问题迎刃而解。现阶段,我国对风险的量化分析能力比较薄弱,对风险的识别和度量不够精确,导致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活动中无法做出科学准确的决策,没有正确有效的方法手段,自然不能够成功的规避风险。

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有问题就要有对策,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金融机构要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领域将会更加繁荣,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古代的镖局到今天的保险公司,人类一直在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与风险进行斗争,在21世纪的今天,风险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金融领域,要确保金融机构在这场斗争中取得胜利,就要及时的处理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此,本文提出一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政策上的支持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活动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首先,国家要进一步健全有关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为金融业的发展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利用广泛的资金来源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国家要支持金融机构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并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诚信建设

我国的金融领域中,不良信贷现象非常严重,致使金融风险高发。因此,要解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问题,必须要加强诚信建设,强化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在金融市场中全面落实诚信原则与公平竞争原则,避免由于信用问题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隐患。

(三)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含了政策体系、组织体系、评价体系和决策体系,面对金融风险的威胁,金融机构应该进一步健全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使之适应金融市场的复杂局势,积极调整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建立良好的组织框架。

(四)创新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

创新风险管理理念,就是要正确处理经营和风险之间的的关系,在规避风险的同时注重创造利润,把风险管理的过程演变为增加收益的过程。创新风险管理技术,就要求金融机构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开创风险管理的新技术,并且把创新的理念和技术相结合,使之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从而更有效的规避风险。

(五)完善中介服务

笔者认为,良好的中介服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具有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金融机构及时准确的获取市场信息;有利于金融机构对风险做出正确的识别和度量;有利于金融机构对风险管理做出正确的决策。不过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中介服务的漏洞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隐患是巨大的,中介服务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导致金融机构掌握错误的市场信息,做出错误的经营决策,给金融机构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所以,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必须要完善中介服务,保证金融机构掌握准确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决定。

(六)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

金融机构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必须注重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来实现:①风险管理的内容由单一的信用风险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相结合的模式转变。②风险管理的形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转变。③风险管理的目标由单一贷款向整体风险转变。④风险管理的范围由国内向全球转变。⑤风险管理的重点由审贷分离向完善管理机制转变。⑥风险管理技术由单一的定性分析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只要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实现以上几个方面的转变,就必定会在金融领域的浪潮中激流勇进,创造出更加丰富的效益。

(七)重视对创新风险的防范

世界在发展,社会在进步,金融机构在不断开创新业务的同时,要注重对创新风险的防范,创新是一种尝试的过程,金融机构在开创新产品、新业务的过程中随时都面临着遭受损失的可能,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加强对创新风险的防范力度,及时有效地对创新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规避,保证自身在创新实践中更加稳定和安全的发展。

(八)谨慎开创海外市场,防范金融危机

在与风险的斗争过程中,金融危机是金融机构最强劲的对手,要保证金融机构在如此强大的对手面前不被击垮,就必须拥有良好的应对措施。金融机构要立足于国内市场,保证自身在国内市场中的稳健经营,在此基础上谨慎的进行境外并购,积极创新不等于盲目冒进,金融机构的一切经营活动应该以稳健为前提,绝对不可以盲目的扩张海外市场,使自身在金融危机中承受过重的负担,只有在稳定国内市场的前提下,谨慎的开创海外市场,金融机构才能更加有效的防范金融危机。

三、总结

金融业的发展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面对日益剧增的压力和金融风险的威胁,金融机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规避和转嫁,尽管我国金融领域的风险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风险管理的各项体制会更加健全,金融机构将有力的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世界经济稳定。

参考文献

[1]姚畅燕.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02).

[2]李社环.整体风险管理及其在金融业的应用[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07).

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风险;风险防范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

(一)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着《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文秘站:]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即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即由于实施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使实施受到阻碍或实施效果严重偏离预期的可能性。这两种风险之和,即为金融创新总风险。]

1.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金融创新风险可以细分为以下各种风险。(1)设计风险。即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2)市场风险。即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3)信用风险。即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5)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6)法律风险。即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7)声誉风险。即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金融创新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市场风险占据主体地位,它与其他风险相互紧密联系。比如,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上,某种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越大,交易主体无法履约的可能性越高,因而信用风险也就越大。同时,市场风险越大,交易主体把衍生产品合约在理想的价位上脱手的可能性越小,流动性风险也就越大。同样,其他风险也会对市场风险产生影响。比如,操作风险的增大会提升衍生产品合约价格波动的幅度,从而增大市场风险。总之,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我国民族金融业面临激烈的挑战和竞争。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提高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能力,是新的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以金融风险监管来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有效的监管形式的安排。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被确定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我国银行开始涉足基金业务。2006年10月,保险机构获准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为了满足跨领域金融创新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监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关金融行业,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

3.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4.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创新工具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当局对准备上市的创新工具,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批,交易所会员及经纪人资格的批准等都要严格审查,把 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5.监管的市场化,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穆迪已为全球超过1000家银行发出评级,其中包括已开发市场和新兴市场银行。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一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评 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

6.建立高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可分为三个层次(如下图所示)。

(二)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

2.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要对海外分支机构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2004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而导致巨额亏损,最后不得不接受重组。中航油事件充分表明,总部对于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构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

3.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实践中,几乎所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监管的建议性文件都突出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创新金融工具交易中董事会、管理当局以及具体操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第二,应建立足以监控、管理和报告创新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明确不同层次韵报告制度;第三,应选用具有高素质的交易人员,并明确界定交易员权限,包括其职责范围和交易限额;第四,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创新业务风险管理规则和程序是内部控制总体框架的延伸,内部稽核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我们在强调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衍生产品品种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交易规模庞大,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交易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性。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 sociati—on,CBA)成立。实践证明CBA在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国际协作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

1.国家之间的协作监管。全球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创新工具的交易、金融组织机构、金融创新业务和金融创新市场都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方面,其增加了一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一笔业务或经济纠纷也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监管法规能否共同协调的问题。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带有国际性质,其监管不是某个国家的事情,它关系到本国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因此,在此方面加强国际协作更加重要。

2.国际组织的监管协作。开放式经济条件下单个国家金融监管的失灵使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成为必要。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监管当局开始进行国际合作。在银行监管方面,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建立,开创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先例。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由各国证券与期货监管机构所组成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1994年成立的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通过为各会员国提供磋商平台,以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

[参考文献]

[1]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全球化的经济金融为各国经济、投资者与储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同时它也改变了市场结构,为市场参与者和决策者带来了新的风险。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外矛盾日益突现,我们应正视金融监管的现实差距和问题,推进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努力战胜全球化的挑战。

一、理念革新

一是明确区域金融监管目标。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契机,建立涵盖各类金融机构的具有区域特征的高效有力的金融监管模式,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完善区域金融监管规划。将金融监管放在整个金融改革发展的大局中统筹把握,根据监管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困难,突出金融环境建设,处理好银行与政府和企业、经营效益与政策优惠、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等关系,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三是严格控制区域金融机构发展规模。根据授权和职能范围,对金融机构结构及网点数量进行合理设计布局,使其与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给予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比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三、功能革新

1.规范监管内容,实施有效的金融风险监管。(1)风险预防管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本定义与构成作出规定,制定出资本充足性比率要求,采取分段考核、分层次管理、逐步过渡的办法,限期达到目标;正确划分银行资产的风险种类,制定能够客观反映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资产风险权重和换算系数;建立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察制度,在合理区分资产流动性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流动资产比率;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和简化报批手续入手。(2)风险转移管理。应当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保险的条件、程序、办法制订规章,根据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和风险资产比率制订保险费率;对受保的本币、外币最高限额给出量化指标。(3)风险吸收管理。风险吸收就是事后救济,指监管当局的最后援助贷款和抢救行动。当一个遵循稳健经营原则的银行出现清偿能力危机时,中央银行从保护存款人利益出发或基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考虑选择适当的方式,承担最后贷款和迁就行为。中央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由中央银行全面接管清理,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一个或多个实力雄厚、稳健的金融机构,实行兼并、消化破产金融机构的全部债务等等。通过最后援助和抢救,实现金融业的平稳运行。

2.改进监管方式,强化信息传导功能建设,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1)完善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控指标。根据审慎性监管的要求,可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包括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化的财务报表统计分析指标,以及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指标。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和判断。(2)完善非现场监管的系统化建设。实施并表监管,对所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的业务实施并表监管,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数据采集、统一编码和格式、统一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共享,实现对金融机构抱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判水平。(3)健全分析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对各种指标和相关行为信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近期重点检查指标,就有关风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讨论,责成监管人员进一步分析、核实,并定期就区域金融风险情况提交金融风险报告。(4)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中央银行可以从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考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测算评级,定期公布,以强化金融机构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传导机制。通过金融系统行长主任)联席会、信用社主任例会、金融监管质询制度,全面通报监管工作动态,发出监管信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就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某些质疑进行合理解答,依此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功能性监管

一、当前金融运行格局下传统金融监管方式面临的问题

由于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国际资金的结构和流向、投资品种及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技术和通讯的进步,为金融投资创造了更加广泛的活动空间和崭新的运行形式。同时,金融市场的波动更加频繁,杠杆投资和衍生产品的风险也大为增加,竞争压力和追求高回报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冒险意识上升。这一切使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风险性日益增大。

(一)金融并购和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业并购事件层出不穷,金融业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银行业集中程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因为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这些超级巨型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对整个金融机构乃至国民经济将造成灾难性的打击。这就是所谓的“太大不倒”(toobigtofail)。其次,金融业的兼并浪潮使金融业的竞争进入垄断竞争时代,如何防止金融风险在恶性竞争中积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成为监管当局的新课题。再者,金融业的兼并逐渐冲淡了银行业和证券、保险的界限,无疑加大了监管难度。

(二)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为了逃避金融管制,规避和分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把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的一方。但是从全球或全国的角度看,金融创新仅仅是转移或分散了某种风险,并不意味着减少风险;相反,金融机构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可能会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大的数量上承担风险,一旦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损失,其破坏性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具体而言,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要代表的金融创新作为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性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1995年巴林银行的倒闭非常明显地显示传统监管结构和方法已不再合适。

(三)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在金融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推进本币自由兑换、开放金融市场、放松外资银行进入管制和国际资本流动管制,并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得这些国家的金融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国际资本在各国金融市场自由流动,各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加,各种金融风险同样可以通过国际传递,对全球金融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程度相比,原有监管原则对于新兴市场的监管效果是很有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丁美洲、东南亚、东欧和非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生的金融危机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四)网络信息革命对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电脑、网络、电子商务等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银行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网上银行经营成本低,并且依赖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地理边界,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多领域、跨国界进行低成本扩张。如何对这些金融活动进行适当有效的监管,将是摆在国际金融界的一个重大课题。另外,目前在因特网上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多数是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协调和处理好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

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一)金融监管目标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

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表明,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金融体系的本身特点,市场的运作有时也会失灵,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主要内容。20世纪70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10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并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金融部门不断扩大其影响。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监管理论这种演变的结果,是安全和效率之间的新的融合与均衡。

(二)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加强,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提高,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体制转向混业经营,与此相对应的是调整了监管体制,实行统一监管。首开统一监管先河的国家是英国。1997年英国政府率先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美国通过1999年11月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现了由完全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模式的转变。经过短短几年时间,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浪潮就席卷全球。现在,从西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至少有39个国家采取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的国家比例为53.4%.

(三)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律水平,成为国际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国际监管领域正呈现出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转移的趋势,即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官方监管的依赖,另一方面越来越注重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创造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环境。《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应更加重视银行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对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作用,以促进更高层次的金融稳定与安全。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确保其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以此来保证资本的充足性;即使在计算最低资本充足率时,也应更加依靠银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以便更准确地度量风险并安排相应的资本金防御风险。

(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

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第一,根据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一些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如《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第二,调整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以适应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第三,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严格金融执法,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

(二)逐步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

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我国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作为监管体系主体的监管机构,应该是组织结构设置合理,职责分明。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现存的机构性监管(entityregulation)已不适应,应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实行监管。

在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强化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逐步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其具体内容为:(1)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2)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定期会晤机制,并将其制度化。(3)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4)对业务交叉领域和混业经营集团建立主监管制度,由主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2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机构稽核部门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的经常性监控,它是非现场监测信息处理与现场检查稽核方法的统一。我国金融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部控制: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独立的稽核监督体制,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控制。二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金融风险,对风险进行早期预警。三是建立可靠和高效的信息及传递控制机制。四是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行业自律机制可以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秩序和氛围。通过建立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督促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金融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防止恶性竞争,确保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提高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4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对风险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公示,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强制公示整体经营状况,弱化内部人控制,构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改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质量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库和指标体系;三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咨询机构的建设,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力量,提高金融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监管重点,要实现监管目标,必须实施持续性监管。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全方位和规范化的持续性监管。持续监管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业务特性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监管周期以及一个监管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监管安排,按照监管计划逐步实施监管。在事前监管方面,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在经营监管方面,应包括现场和非现场稽核,建立并完善一个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问题机构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形成一个高效完备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和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在事后危机处理方面,要完善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手段。建立稳妥透明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存款补偿机制、收购兼并机制和资产保全处置机制。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我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订,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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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本文选择济南、青岛、东营、临沂、滨州为样本,走访省、地(市)、县(市)金融办及山东省“一行三局”,实地考察《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落实情况及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并对加快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策建议。

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一)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当前,山东省已形成以“省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一行三局”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稳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稳定形势,协调解决影响全省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大问题,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成效。“一行三局”负责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见图1)。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分属以下部门: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信用互助社、民间融资机构、区域易市场;发改委(局)负责管理各类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企业债发行;商务厅(局)负责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监管。此外,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全省农信社系统(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行使部分监管权;省农业厅参与对全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管;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审批。

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级金融办为例,其承担的监管职责为两方面:一是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产权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主动协调中央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监管制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秩序,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山东、辽宁被银监会列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同年12月,山东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作为全国最早启动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东的探索与实践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与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山东省率先在省、地(市)、县(市)三级设立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自2013年末以来,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增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预计2014年底,全省各县区市将完成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和编制。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将整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形成统一归口管理,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第三,山东省金融办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上海和辽宁等省市将本应由国资委进行监管的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权限托管给金融办,并且承担相应的国资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意见》,山东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办的职能从原来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转向“协调与监管”并重,地方金融监管成为其核心职能,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等

《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金融机构并无监管权限。但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省内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责,特别是地(市)、县(市)级政府在处置涉及金融机构的局部性风险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银监分局在县(市)级的监管办事处人员少、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众多,证监局、保监局在地(市)、县(市)基层均缺乏机构,“一行三局”履行监管职能需要地方金融办的协助与支持。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权力有限,对新型(准)金融组织风险监管尚缺少切实有效的手段,风险处置责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办(监管局)履职存在诸多制约

第一,发展与监管之间存在冲突。目前,地方金融办与金融监督管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地方金融办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为当地经济发展筹措资金;但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特别是在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试点中,“重发展、轻监管”和“重监管、轻发展”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显现,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第二,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依据均为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难以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存在执法依据上的空白。同时,由于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一些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为继。例如,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办无法再借助工商年审等手段,对股权投资公司实施监管。

第三,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多为政府组成部门,也有部分地(市)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滨州市),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但从性质上看,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即使地方金融监管有了法律依据,能否正常行使职能仍有争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存在上下机构设置不统一、机构性质和职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县(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县(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量薄弱,编制和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二是作为监管的直接和第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过程中只有初审权,缺乏审批和管理权限,权力与责任不尽一致。

(三)地方金融监管归口管理落实存在难度

针对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机构不足、力量薄弱、职能缺位、业务分散等突出问题,山东省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地方金融业务统一归口管理。但调查显示,“统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区得以落实(如济南市)。由于对上述机构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层面分散于各大部委,从业务对口角度看,省级机构管理权限统一归口存在障碍,推进并不顺利。

(四)与“一行三局”的沟通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有关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掌握各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各机构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彼此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合力不足。虽然省、地(市)各级政府成立了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风险事件爆发后,由其牵头负责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如何争取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对地方金融监管事务统筹与管理的力度不够。“一行三局”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制度性协调机制亟待强化。

(五)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东省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相较于浙江温州等以市为单位试点的地区,山东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着透明度低、随意性大、风险难以监测的局限性,地方监管力量显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被动应对,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事前发现和处理。新型(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违规参与民间金融的现象屡有发生。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这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漏洞和盲区。

(六)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虽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数据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切实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严格防范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措施”,但是当前地方金融统计体系、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受限,无法及时监测地方金融运行。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尚缺少对地方金融监管和危机应急处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众多新型(准)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明确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相关风险救助体系,各地普遍缺少稳定基金或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缓冲制度。

(七)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山东省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监管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尚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许多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空白。一些机构受利益驱使,超范围经营甚至违规开展业务,给金融运行带来风险;对于许多的金融纠纷,很多依据是非正式的制裁机制和习惯性法则,影响金融稳定。

三、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地方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建议按照“全面统筹、安全稳健、公平高效、灵活适用”的原则,加快落实《意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推进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监管滞后和监管真空,确保山东省金融运行的稳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框架设计如图2所示)。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级政府前期的各类“意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等文件基础上,由省政府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其业务发展,使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级“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现有各级“金融稳定领导小组”功能,在省、地(市)、县(市)三级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办(监管局)、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机构职能、完善议事规则。作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加强行业监管的工作意见,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及监测框架,建立金融业综合信息平台。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建立权责明确的风险排查、风险处置与损失承担机制,监测、评价各地区风险情况。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发挥各级金融办(监管局)的作用

第一,稳步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归口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当前,应在理清责任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将监管权限向各级金融监督管理局划转。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基本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避免监管重叠、消除监管空白。不强求上下对齐,积极稳妥地推进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强化金融办(监管局)的协调服务、宏观管理职能。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应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地方金融协调、管理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三,地方金融监管重心向地(市)、县(市)下移。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主要在县(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各类风险事件也多发生在县(市)一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应立足现实,在监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同时,适当下放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提高地(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监管机构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一,加强与“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一行三局”应适度分工、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监管。“一行三局”主要监管客户众多、风险容易外溢并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部分“一行三局”无法覆盖的领域的监管,应发挥基层的监管信息优势,消除局部金融活动风险。

第二,推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按照《意见》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对象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在地方金融监管统一归口模式下,虽然监管权限最终将划归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但现阶段受人员、专业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监管工作,尚需要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协助(包括与省级、中央各部委的协调)。

(五)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准)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在设立审批上,建立公开选择机制,确保主发起人具备充足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止出现虚假、欺诈行为;加强对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监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制度。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实现权力责任制衡机制,把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与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的监管机制。地方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出具年度监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明确合理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增强对高风险行业的行为约束。

第三,创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制。推广临沂市的经验,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各类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与非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各类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体系。从县(市)基层着手,由金融办牵头,整合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征信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化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将地方金融征信体系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第一,筹建地方金融稳定基金。由各级金融办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特定行业(如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争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支持,试点建立面向全省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建立风险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门风险的协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能。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制度,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对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处置,防止局部风险演变扩散为系统性风险。创新司法模式,设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多方协作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设计符合实际的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标准。明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损失分摊办法。对长期业务不足、评级不达标的机构,建立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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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Xu Zhang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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