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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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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监管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国际化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是金融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负面影响也逐步凸显。近十年来金融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而且金融危机的传染性越来越强,洗钱、腐败、逃税等跨国经济犯罪的猖獗,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国际组织也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世界金融监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势所趋。国内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地关注,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观点或成果。比如,布莱恩特(Bryant,1987)较早关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关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未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较学的方法,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比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们认为,国际角度的金融监管已经从监管合作发展为监管协调。然而,即便是国际协调,也不能充分解决存在的金融风险,必须向第三个阶段发展,即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它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权。这样的一个超级机构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议欧元区内各监管机构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金融市场规管架构的基础是,在国家层次和欧盟层次上,将不同的目标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微观稳定,投资者保护,效率与竞争――应该分配给相互分离的三个欧盟机构负责,每个机构都处在欧盟监管者体系的中心。这三个独立的体系应该以类似于欧洲中央银行的模式进行组建,并与负责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构紧密合作。这就是他们提出的欧元区的四权监管体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构建了“监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该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制问题,揭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因,说明了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假定监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把监管者之间的交流视作廉价谈话(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们研究发现:除非各个国家的利益完美地联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规管就无法实施;各国间的利益联系得越好,得到的整体福利就越高;银行为了逃避关闭可以选择跨国投资的战略,也就是说,银行倾向于选择最不容易被责令关闭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这就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紧密合作。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当前国际合作的特点,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展望。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了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国际合作,认为这是在最后贷款人不能明确之时的预防性做法,并对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孟龙(1999)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认为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银行监管国际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他还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潘金生(1999)认为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职责,并对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汤正旗、邓保同(2000)指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并探讨了中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问题。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汪倩(2001)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探讨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

朱孟楠(2003)教授从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动因入手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协作的动因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理论。他利用数学工具进行分析,得出了协调情况下的两个国家能够比不协调的情况下达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结论。他还研究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其清除的途径。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他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与效应、主体与客体;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等。但从其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关内容来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货币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动因,并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理论和我国的监管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孙焕民(2004)也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他将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互动交往分为三个层次: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式的国际监管和协议式的国际监管。在国际协作中,国际规则也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从上到下的形式和是从下到上的形式。

张伟(2005)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效应,并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从我国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途径。

邓大鸣(2006)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出发,比较了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区域合作模式,运用动态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区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模式相比,虽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但却是一个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林俊国(2007)在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和均衡问题,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李成、姚洁强(2008)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问题,研究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他们提出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三、简要评述

总的看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个侧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从成因、影响和目标进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论进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还有人对合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利益是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国家间的相关度影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决策;监管机构的国际竞争影响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加快国际合作的进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三个层次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性;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相对于集中监管来说,竞争性的监管机构会出现低标准监管或监管不足等等。

然而,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这一课题进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机制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定量研究数量较少,而且离现实较远,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Carmine Di Noia and Giorgio Di Giorgio(1999),hould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Monetary Policy Tasks Be Given to Different Agencies? EUI Work-shop On“Macroeconomic Policy After EMU”,October 19,1999.

[2]Cornelia Holthausen and Thomas Rønde(2004),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WORKING PAPER SERIES,NO.316/MARCH 2004.

[3]Dombrowski,Peter(1998)'Haute finance and high theory:recent scholarship on global financial relations,'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42(1):1-28.

[4]Giovanni Dell'Ariccia,Robert Marquez(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orking Paper,WP/01/73.

[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刘宇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7]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J].世界经济,2002(4).

[8]李成,钱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理论解读[J].人文杂志,2006.

作者简介:

对金融监管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政策

1 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缺失分析

(1)对次贷过程监管缺失

通过住房贷款经纪人的推销、,房贷银行(Mortgage Bank)的信用审查和审批,一笔住房贷款往往就这样完成了。但是本应在此过程中发挥指引作用的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机构、发放标准进行监管,危机发生前,依然没有对其引起高度的重视,因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次贷过程的监管存在缺失。

(2)二级市场监管缺失

商业银行通常会把贷款卖给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而后者通常会利用一些金融工具把这些资产重新打包,变成以以贷款的债权做担保的证券,然后把这种已经放大了收益的金融产品卖给相关的投资机构,从中或许手续费等收益。在这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杠杆作用,使得资产的实际价值已经被防范,而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较为复杂,就进一步掩盖了其真实的风险信息,并将这种带到了市场中,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这种金融产品创新和衍生品的泛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对其进行干涉,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信息公布是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因此监管当局也无法得到准确的产品信息。

(3)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缺失

从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来看,信用评级机构也成为了推手,危机前,其把大部分的次级住房贷款都给予很高的评级级别,而其后又迅速降低所有次级贷款的评级,加剧了市场的恐慌,存在着 “利益相反”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严正性”。

     2 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分析

     (1)美国“伞+双峰”式改革的制度分析

     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也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模式是在“伞”的基础上吸收了“双峰”的结构特点。新的监管体系具备了以下三个职能:从稳定整个金融市场出发进行的市场稳定监管;二是从加强市场规范的审慎金融监管;三是从投资双方出发的商业行为监管。在这其中,市场稳定监管者(美联储)充当“伞+双峰”的“伞骨”,两个监管机构充当“双峰”来执行目标型监管职能。

     (2)英国的金融监管政策改革分析

     为了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管理体系,英国了《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的报告,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系统重建建议。报告主要提出了如下建议:1.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2.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3.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局为了解决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差异和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过在早期预警系统(EWS)、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的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5.国际分支和准入。

     3 后危机时代美英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1)大力推进功能监管模式

     当前,我国 “一行二会”的监管制度尽管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显示出其固有的一些不足。在混业经营的时代,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没有那么清晰,以往由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适合,要实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有效的金融监管,就必须大力推动当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逐步把适用于混业经营的功能监管模式推出,从而更能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金融安全。

     (2)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尽管我国金融市场还没呈现出系统性分析,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系统性风险是存在的。因此,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要对风险有充足的认识,并建立系统性风险的方法体系,时刻关注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等预兆风险的因素变化,从而能够对风险有足够的防范措施。

     (3)推动国际间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我国与国外金融金融市场的联系也原来越紧,因此就必须要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及时推动与国外监管当局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学习和吸收好的监管经验,使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与国际标准接轨,从而在国内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胡滨.完善金融监管与立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J].中国金融,2009(8).

对金融监管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两个背景。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7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并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起到引导作用。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因此,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评价,进而为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鉴于以上两点背景,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最后对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eker,1983;TuN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那么金融监管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的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l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实现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发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是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个成分。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

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美国政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二)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以至于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对金融监管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货币金融市场 现状 政策建议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货币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庞大的国际金融资本的强大压力下,现有货币金融体系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研究我国货币金融体系现状及政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笔者初步探讨了我国货币金融体系现状,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货币政策传导中金融体系的现状

目前由于我国货币市场运行机制的不畅,我国货币政策传导中金融体系的现状也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我国金融市场不统一、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不到位三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金融市场不统一

我国金融市场由于受发展程度和体制因素的制约,参与主体不够广泛,市场容量有限,目前为止货币市场仍然处于一个相对割裂的状态,整个货币市场不能真实的反映货币供求状况,难以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足够的“冲力”。就整个货币市场而言,货币市场包括很多子市场,由于货币各个子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被切断,大多数货币子市场仍然处于分业经营阶段,严重影响了金融发展的进程。加之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分裂,不同市场上的利率不同,导致资金的利用效率也较低。

(二)金融体系不健全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尚未发展到成熟阶段,我国金融体系不健全的原因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如金融结构类型偏商业银行机构、银行所有制结构偏国有银行,银行贷款对象结构偏国有大型企业贷款等,金融体系建设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致使利用金融市场这条途径传导货币政策的渠道受限,导致金融水平低下,影响了货币政策传导的效能。

(三)金融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理念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对货币市场的监管还处于事后监管的阶段,金融监管的总体水平不高。另外,我国货币市场的监管者同时也是经营者,监管过度与监管空白并存,难以体现监管的客观性以及有效性,影响了金融监管作为一个系统整体运作的效果。

二、完善我国货币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对货币政策机制具有重要的影响,针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中金融体系的现状,完善我国货币金融体系的政策可以从统一货币金融市场、健全货币金融体系和加强货币金融监管三个方面入手:

(一)统一货币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的统一进程成为当代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发展的主流,完善我国货币金融体系,应统一货币金融市场,使金融市场成为一个整体,保证各个货币市场之间的相通与相容性。在统一金融货币市场中,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方面,货币市场应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优先目标,加强各个货币子市场之间的联系,应以利率统一为切入点,通过循序渐进的放松管制达到利率市场化的目的,促进货币市场统一。另一方面,要加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在功能上相互补充,有效发挥货币市场的作用,并进而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货币金融体系

货币金融体系构成了金融活动的总体框架,完善我国货币金融体系,应健全货币金融体系,从根本上提升中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我国的货币市场发展很快,交易迅速扩大,健全货币市场结构,首先,市场需要多元化投资主体,要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政府应放宽对货币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查,加强货币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其次,就是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彻底改变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工具单一的局面。最后,就是在金融工具创新的过程中应注重各个金融工具之间的互通,进而促进货币资金在各个不同市场之间的自由流动。

(三)加强货币金融监管

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监管是一国金融稳定的前提条件,对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完善我国货币金融体系,应加强货币金融监管,保证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监管,一方面要尽快出台规范货币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应尽快成立一个专业的货币市场监管机构,实现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持续有效的监管。其中,制定规范货币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在立足当前的货币金融市场体系的基础上,使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监管机构对货币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则应在公共、公平、公开的前提下依法处理。

三、结语

总之,货币市场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系的改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货币市场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在新的金融环境下,为进一步发挥货币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应尽快制定出完善我国货币金融体系的政策,健全货币市场结构、统一货币市场以及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监管,以促进货币市场运行机制的顺畅。

参考文献

[1]闵晓莹.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背景下的人民币国际化进程[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2010(03).

[2]郭菊娥.中国货币政策调控模式与运行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3]王冬吾.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效应分析[J].时代金融(下旬刊).2011(06).

对金融监管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一、现行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制度利弊的实务分析

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存在于现行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制度运行的矛盾和弊端之中。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各类各级金融监管主体是以设立一定数量的兼具行政检查(包括调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的执法职能部门来履行其监管职能的。

就其优点而言,一是执法职能部门具有检查职能,经常接触监管对象的人员和资料,对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较为熟悉,由其直接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给予怎样的行政处罚或不给予行政处罚,具有符合实际情况、节省工作量的特点;二是工作流程只涉及执法职能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和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三方或执法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两方,金融监管主体内部监管工作流程环节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有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或咨询参与,有利于维护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四是有金融监管主体的主管负责人或集体决策机构的最后决定权起把关或保证作用。

就其缺点或矛盾而言,一是具有检查职能的执法职能部门接触监管对象和熟悉监管对象情况的优点,在行政处罚职能的依法行使中使执法职能部门直接面临来自监管对象的人情压力,处于人情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建议权矛盾之中。要在该矛盾所包含的多种选择中作出合法与适当的选择,防止执法监管道德风险的发生或缩小道德风险的空间,对执法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有很高的要求;二是在是否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方面存在没有必要的审核或制约,缺乏对行政处罚随意性的制度性控制等制度性漏洞;三是各执法职能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职能时各自为政,对同样形态的金融违法行为缺乏统一的处罚尺度,既影响金融监管主体对辖区内不同的处罚对象处罚的公平性,又损害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威性;四是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使执法职能部门一身二任,在两大职能之间来回“变脸”,不利于行政检查业务和行政处罚业务各自的专业化发展,从而影响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五是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在使执法职能部门处于上述矛盾状态从而难以完全摆脱监管道德风险袭击的同时,因在执法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之间缺乏功能完善的“防火墙”,就不适当地加重了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审签日常监管决定等执法文书的负担,从而不但加重了金融监管主体主管负责人的监管责任,而且也会对其从宏观上驾驭主管事务的能力造成损害。

最后,在金融监管的“查处合一”存在上述优点的条件下,在金融业务特别是在存贷款、结算和账户管理等领域中,金融违法行为并不少见,其中相当部分属屡查屡犯,但相应的行政处罚文书不多,且在行政处罚中还存在处罚种类偏轻,处罚金额偏低,执法有效性不足(特别是行政处罚的预防违法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等突出问题。

二、建立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符合新时期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监管既肩负着培育和维护上述金融市场环境的重任,又是金融市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要不辱使命,就必须在内外管理两方面都按规律办事,体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金融监管主体有效实施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前提,是其自身构造和运转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历史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被滥用,偏离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轨道,甚至产生腐败。而在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上实行分权、权力制衡和正当程序,则是制约和控制权力滥用的良方。在金融监管主体内部将行政检查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在职能行使上以适当程序使其相互制约和配合,则将为监管职能忠实、稳定和有效地服务于监管的法定目标创造必要的前提。

三、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构想

金融监管的“查处分离”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是在金融监管法定目标的统帅下充分发挥行政检查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各自的功能作用,稳定有序运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其内容包括行政检查职能、行政处罚职能的分离和职能运行的适当程序两个方面。

行政检查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都是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的稳定有序行使则需要有相应的常设职能机构。因此,与行政检查职能和行政处罚职能相对应,金融监管主体应设立行政检查职能部门和行政处罚职能部门两类机构。因为行政检查职能的行使既有对监管报表资料的非现场检查,也有对金融机构的包括资产质量、贷款风险、经营管理水平、日常业务操作和内部控制等在内的经营情况的全面现场检查,还有对非现场检查业务报表、资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的专项重点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相对较多,检查频率又不宜过低,工作量相对较大,因而宜设置一个或多个行政检查职能部门。而行政处罚职能的行使则不同,只需要对行政检查职能部门通过检查形成的检查报告、取证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识别是否存在金融违法行为。对存在金融违法行为的,则视情况认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还是不予行政处罚。对应予行政处罚的,则依法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其工作量相对较小,且为了便于行政处罚保持统一尺度,因而只宜设置一个行政处罚职能部门。

对金融监管的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经济政策;金融监管

我国的金融行业在不断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承接着创新的挑战,只有站在国际金融前沿,认真审视世界金融发展的特点,进而借鉴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在才是金融创新基本前提。金融全球化的推进,使各国金融机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毋庸置疑,面对在国内国外因素共同作用下不断变革的金融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作出重大的变革,从而推动我国金融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目前运作形态

1.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

1.2 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金融市场初具规模。为了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必定想方设法避开金融监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创新。

1.3 当今时代,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来源于金融创新,这是实现在日益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但我们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加强银行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已经是势在必行。

1.4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扩大经营范围以满足客户多种多样的需求,尽可能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同时金融创新为金融机构避开金融管制开展新业务提供了手段。

2 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范围的真空或重复。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刚性模式下,容易出现监管范围的真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前只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有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此备忘录并没有明确指出确定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的标准,是根据母公司的主营业务还是所持其各金融机构最大股份,其认定在实际的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混乱。

2.2 三大监管机构缺乏紧密合作与协调。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就建立起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一机制没有达到其设计之初的目的。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 金融监管独立性未实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 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

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 改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改进的会议制度将以一种委员会的形式固定在规范性文件中。联席会议的职责不变,主要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问题,交流有关监管信息。会议参加成员除了原来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主要负责人以外,应新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高层管理员、国内有声望的金融学家。后增加的参加人数比例应小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派出人员的人数。这样的设计是为了更好地监督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督促联席会议制度的定期召开,多方参与制定监管决策能保证决策的明智公正。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出的关于三方监管职能的可执行性决议,应作为立法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相关的立法部门。

3.2 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3 全面构建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完善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监管部门首先要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那些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做到严控严管,设槛限制,让审批制度成为监管的闸门;对有利于增加企业效益、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开闸防水,给予大力支持和鼓励。

3.4 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同时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对金融监管的建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分析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3月25日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里履行监管职能,为经济市场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暴露出诸多漏洞。

第一,分业监管体制易造成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现如今金融产品与金融体系发展迅速,混合金融产品与混业经营已十分普遍,证券、银行、保险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极易产生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对同一项金融业务提供监管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而对于各种创新型产品与业务可能会面临无人负责监管的尴尬状态,容易导致市场风险的发生。

第二,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在各自的领域内行使职权,但彼此间交流合作较少,难以做到协调统一,容易造成监管活动脱节的现象,潜在风险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三,立法不完善,监管执行不到位。当一些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者执行者明知故犯时,金融监管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甚至严重影响局部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通常是由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标准程序,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金融监管可对现行经济体实施有效控制,有利于维护经济系统稳定、引导经济市场发展方向、实现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以美国为例,其金融产业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可大体说明其实施的金融监管基本满足于本国的经济发展需求,甚至具备一定优势。因为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要以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基础,满足经济体制需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规范市场的作用。曾经美国实行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规范与繁荣。然而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加速创新交叉出售,金融业务界限模糊,场外交易频繁,分权多头监管模式存在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终难以应对加速发展的金融市场。虽然期间监管机构及美国政府采取了一些弥补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落后于经济体系发展,风险不断积累最终导致危机爆发。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随着市场的发展做出快速而准确的革新。我国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市场仍存在许多潜在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新一轮的金融危机,因此我国必须对金融监管体系做出改革。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建议

从经济市场出现的诸多问题来看,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难以满足经济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足以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存在的市场风险,“一行三会”的协调监管面临严峻挑战,分业监管不适应于我国基本国情,加紧改革的步伐已刻不容缓。政府及央行应结合经济市场发展趋势及我国国情,尽快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做出调整,完善监管体制,实现金融市场监管全覆盖,实现金融监管的专业化。下面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做出分析,提出建议。

(一)建立适应于混业经营的、金融业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现如今统一监管已逐渐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在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无疑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带来严峻挑战。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产生的,各机构各司其职,有效的维护了我国金融业稳定。然而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不再提供单一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多项业务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模糊了产品与业务的界限,就目前而言,“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难以应对多样化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应尽早完善落实。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曾多达七家,金融危机后开始精简监管机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改变监管分散的格局。我国可以先建立一个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或将央行作为金融监管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我国金融业监管的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集中各种行业信息,统一调动人力资源,以协调各方实现金融市场监管全面覆盖,然后逐步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机构并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权力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以适应混业经营市场。

(二)在政府协助下稳经济与促改革同步进行。一国经济市场稳定是国家安定必不可少的条件,大众在经济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更有效地去创造社会价值。人们普遍存在一个误解,认为改革可能会影响现有经济市场稳定,然而经济稳增长与促进改革进程并不矛盾,曾表示:“改革和发展是不矛盾的,我们恰恰可以通过结构性改革来释放市场活力,支撑经济的发展。”通过调整可以及时纠正经济发展的错误,使市场不偏离正常轨道。我国监管体系的弊端已经显现,通过改革与规范,反而更利于稳定市场。现今经济市场发展迅猛,这是促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根本动力,而政府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进程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因为宏观经济市场的复杂性,改革需要有正确的引导,否则方向性错误将严重危害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政府要能正确地认识市场现状,在不对现有经济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制定改革方针,各个机构部门配合做出相应的工作调整,在变革的同时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力求做到稳经济与促改革两手抓。

(三)扩充监管范围,增加市场透明度。随着资本化市场的发展,证券、基金等成为大众投资的首要选择,一些风险偏好者更是将大量资金投入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以谋求高收益,银行持续降准降息及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致使银行存款负利率,众多资金转而流通于证券及衍生品市场。虽然这一举动可以增加经济市场活力,但我国的资本化市场并不完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较多,避险机制薄弱。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衍生品市场出现问题,在高收益的刺激下各金融机构普遍使用高倍杠杆率进行投资,一旦市场泡沫破裂将损失惨重。由此可见,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不能脱节,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能全面且有效地发挥其引导、调控的作用,防止资本市场的过度膨胀。我国应逐步强化对证券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增加市场透明度,规范场外交易,同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使其在风险管控中能切实发挥作用。

(四)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我国也应适应金融监管国际化的趋势。我国的市场经济与监管体制不够成熟,通过加强与他国的交流,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取长补短,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我们要从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市场的角度出发借鉴别国的政策与方针,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确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新的监管理念、目标、措施及评价标准。同时,各国间的互利合作便利了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以拓宽业务市场,我国可以对本国内的公司企业实施有效监管,但对于其在别国设立的分支机构难免产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若我国与分支机构所在国有密切合作,就可委托别国对该机构进行监管,有效发避免了监管真空。

(五)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是我国在发展经济市场的过程中不变的追求。我国必须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使金融监管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并结合市场的发展及时废除、修改、补充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一项工作在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中应该是一直存在且不容忽视的。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应着力于更新监管的手段和方式,提高风险监管的水平与效率。通过借鉴和创新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与专业化。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比骁.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国际经验和中国的选择.和讯网,2016.3.14.

对金融监管的建议范文第8篇

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金融业竞争尤为激烈,混业经营已经是国际大趋势,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与此同时,尚未完善的金融监管领域问题频发,金融监管模式的不确定性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提出当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做法,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混业经营;监管模式

一、文献综述

国内目前在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曹凤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建议。吴利军、方庆(2012)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并据此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高田甜、陈晨(2013)对危机过后的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出介绍和评价,提出应妥善处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强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目前监管现状和国际主流监管模式。

在金融混业经营下,混业监管本就应该是常态之事。但是,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所影响,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大幕刚刚拉开,在金融监管领域上,分业监管仍然是目前的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重复监管、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机构间协调性欠缺等问题逐渐的暴露客观上要求我国对既有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转换。最近几年的事例有以下几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使得90多家中小企业倒闭,其中监管上有一个原因就是央行和银监会不协调。2013年6月货币市场“钱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同业业务存在不协调。最为严重的2015年6月股灾,更是集中暴露了现行监管体制的显著弊端,分业监管体制开始备受诟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证指数跌幅超过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炉后不久才企稳。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沪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点,两个多月时间沪指近乎腰斩,逼迫国家动用超过万亿资金救市。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快速大跌中,众多个股一度连续无量跌停,市场流动性缺失。业内人士认为,股灾背后反映了银行、证券乃至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无法割裂的联系,即彼此通过各种通道实现资金流动以及通过创新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由此看来,混业经营不再是争论焦点所在,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才能更好地为金融市场保驾护航。我国在这方面也做过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国务院正式确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强调这一制度“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银行人士认为,这种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但是,联席会议制度并没有实质权利,对事实上的监管改革没有太多的帮助。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有四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双峰监管,在这里美国是一个例外,不属于这四种的任何一种,但是又兼具了四种的一些特征。机构监管也称分业监管,是指将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国家,但事实证明在混业经营下,机构监管是不可取的一种模式。功能监管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设计金融监管体系,就是规定某一类金融业务由某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论这种业务是由何种性质来从事的。这比较能够有效地解决机构监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漏洞,当然成本增加,机构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的倾向性监管也是弊端。综合监管是指金融系统中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活动都由同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一监管者既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也负责所有金融服务的行为监管。其能有效地解决由于监管不确定性形成的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但是效率难以保证。双峰监管又叫目标监管,是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通过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机构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行为监管机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双峰监管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但是,一个金融机构会受好几个监管机构监管,从而出现管理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这一点上与功能性监管相似。从以上综合比较来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监管模式,各种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论之。在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的现状下,当务之急应该是打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渠道,尽早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的监管框架。在监管模式的设计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是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在监管模式上,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功能监管,借鉴双峰监管的一些优点。

(二)微观领域的金融监管。

笔者认为应该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设立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三家纳入其中,该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金融领域微观审慎监管。这样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协作上,可以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实际上减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对于当前热门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团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联合机构独立于“三会”之外,更好地对交叉领域或空白领域进行监管。另外,在法律法规方面要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应该被首先制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主体,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宏观审慎监管上我们应该明确央行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宏观领域的金融监管。

在宏观背景下,央行仍然要发挥其作为唯一货币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在货币政策制定时还要注意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改革进程中,要把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作为货币政策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央行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据个别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是否引发系统性危机来选择用何种金融工具对其进行援助。这也为具体监管机构找出具体成因,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决时间。

作者:张天赐 张良彬 何鹏辉 赵飞 王长庆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亮.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

[2]高田甜,陈晨.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发展趋势与中国选择[J].上海金融,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