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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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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第1篇

宽松政策促其发展

2010年伊始,信托理财迎来开门红,但监管层收缩货币流动性的政策也频发。银监会更在今年的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到会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已经嗅到银行信贷可能对地产行业收紧气息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们又重拾起与信托合作的友好关系。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信托产品就开始井喷。这是因为在天量信贷在上半年基本释放完毕后,房地产商开始将融资渠道重点转入信托产品。而在今年这个热度也将持续不减。据悉,不久会有大批房地产信托品推向市场。

从政策环境来看,信托产品优势凸显,2010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领域、证券市场仍将存在大量投资机会:国家加大民生投入,居民消费能力不断提高,将使信托资金在消费领域寻找到新的投资机会;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家庭和个人财富不断增长,将使信托理财的需求更加旺盛,从而促进信托理财市场的持续繁荣。

从监管政策的导向来看,银监会在2010年将引导信托公司不断提高自主管理能力,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将不再仅仅担任平台的作用,将会在项目前期调研、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后期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相信信托理财将会在2010年的理财市场占据越来越高的份额,并会以较高的收益、灵活的设计、多渠道的投资品种、严格的风险控制得到更多投资者的认可。

关注收益与期限

如果说以上这些足以让信托理财产品在2010年的理财市场占据越来越高的份额,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更是渴望这类产品能实现较高的收益、灵活的设计、多渠道的投资品种以及严格的风险控制。

另外,投资者在关注理财产品的年收益同时,也要考虑一下流动性风险因素。当前,浮动收益的产品正逐渐在减少,银行更倾向于设置固定收益的条款,因为未来一年内或许有加息的可能,因此建议投资者最好选择一年期以下投资期限的产品。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银信合作;创新;信托受益权业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6-0025-04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信托受益权业务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兴起

尽管还处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中国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趋势已经出现。受监管体制所制,这种综合化经营的模式并非体现为机构整合的主导方式,而是体现在微观业务层面的跨界合作。由于信托公司是一个实质上的全能性金融机构,而银行虽然受到严格的分业监管,但网点和客户数量众多,有终端优势。两者优势互补。由于可以为银行盘活存量资产、拓展中间业务、丰富创新型投资品种、满足客户理财需求等方面提供支持,有助于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运作,为商业银行模式转变提供途径。在银行监管约束、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和利率市场化下和金融脱媒趋势下,银信合作成为银行贷款之外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一种方式。因此。银信合作业务一经诞生。就获得了旺盛的生命力。在银信合作业务的推动下,到2013年一季度末。信托业已经从众多金融子行业中脱颖而出,成为资产规模达8.73万亿元的中国金融业第二大子行业。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将自营或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银信理财合作的资金运用方式包括:贷款、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银行票据资产受让和应收账款受让等。

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大规模合作,始于2006年5月国家开发银行和民生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民生银行发行理财筹集资金,通过委托成立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平安信托的一款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在贷款到期日履约发放后续贷款,为贷款人提供充足的还款资金,并负责贷后监控和管理。在贷款人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有权直接扣收还款资金,确保贷款安全。

由于银信合作可以腾挪出贷款额度,且可绕过利率管制。吸引了众多银行纷纷效仿。从2006—2009年,各行发行包括信托贷款和和在内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共6132款。此后,银信合作规模迅速上升,到2010年8月,银信合作规模已经超过2万亿。在这种背景下,银监会发文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在2011年底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此后银信合作进入了一个相对低潮期。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占有理财产品总数的比重从2009年的54.95%下降到2010年的37,07%和2011年的32.2%。

(二)信托受益权业务创新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后,受让人替代转让人享有已经转让的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转让后,受让人即可获得信托利益,获取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在信托业务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

银监会“72号文”出台后,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需要寻找新的合作模式。信托受益权业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而在2011年8月央行要求票据业务保证金缴纳存款准备金及2012年初同业代付监管新规等监管政策相继出台后。银行通过票据融资和同业代付发放贷款的通道也变得狭窄。使得银行有动力通过创新同业业务降低信贷等高风险权重的资产规模。另一方面,监管层对贷款投向的限制使得资金需求方只能创新融资方式。

银行、企业、信托公司均有动力参加并推动信托受益权业务的发展。发起银行、信托公司、过桥企业均获得手续费收益。同时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产品的银行则仅需要记入同业资产项目,而且其收益率能大幅高于其他同业资产的收益率:而融资企业在银行信贷额度紧张或投向受限的情况下获得了资金。

这样,信托受益权业务替代信托计划,成为主流的银信合作方式。在这一业务的推动下,2012年6月,银信合作产品占理财产品比重就迅速回升到36.73%,7月又进一步升至40.58%。据估计,截至2012年底,国内商业银行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规模已达8000亿元。其中,兴业银行2012年中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加“应收款项类投资”中的信托受益权总计2816.07亿元,较年初增长36.66%,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收入达216.32亿元。

二、信托受益权业务模式研究

总的来说,信托公司和银行间的信托受益权合作方式主要有理财和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两大类。

f一)理财模式下的信托受益权合作

银行在理财模式下与信托公司进行信托受益权合作,有两种模式。

最常见的是信托受益权的“过桥”模式。兴业银行较早采用了这种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首先是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向企业发放信托贷款。银行通过理财计划投资人筹资,再将理财计划筹集的资金向信托公司购买信托受益权。在这种模式下,信托计划委托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过桥”作用。目的是使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不再是银监会禁止的信托贷款,而是信托受益权。

图1信托收益权的“过桥”模式

这实质上是银行通过理财方式对融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拟对融资企业贷款的银行。信托计划委托人和信托公司都起的是通道作用,并凭借通道服务收取手续费。从银行账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理财产品被设计成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投向对应的资产就被计入表外,而如果理财产品被设计成保本型,理财资金投向对应的资产则被记为同业资产。无论是哪一种设计,都不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规避了监管。

另一种模式是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模式。与理财购买信托受益权模式不同,采用这种模式与信托公司合作的主要是中国工商银行。

所谓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模式,指的是融资企业以自身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财产权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为企业本身,同时将财产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从而获得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由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从而受让融资企业的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在这种模式之下,融资企业实质上是以财产质押融得所需资金,银行则是以理财的方式完成了对融资企业的融资,规避了信贷监管政策。

图2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模式

以上两种模式仅为理财资金对接信托收益权的基本模式,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根据实际情况衍生出多种业务形态。例如,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财产。可以是融资企业所拥有的物业收租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收益权;也可以是土地、房产等实物。在银行理财资金来源端,既有银行自己发行理财筹资资金,也有通过出售同业理财,从他行获得理财资金来源的不同方式。

(二)银行以自营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下的合作一般以买入返售三方(或多方)合作的方式实现。一般是信托计划委托人(银行或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计划,以委托资金对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并取得该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银行即期受让投资方银行所享有的受益权,同时,回购方银行承诺在定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到期前远期受让(回购)乙方持有的受益权,这样,上述银行就成为了买人返售方。有时,在回购银行的回购承诺之后,还有一个托底银行则通过承诺函、补充协议等对基础资产的偿还性进行“暗保”,为回购方银行的远期受让承诺提供风险兜底。这种模式下,托底银行一般为基础资产的所属行。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一个主体可能身兼其中多方角色。这样,业务模式也体现为多种略有差异的模式。

图3

自营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

这种同业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模式的实质是托底银行对融资企业的授信行为。但由于存贷比限制、资本充足率限制等原因,托底银行没有足够的信贷额度发放贷款。这样,通过引入信托公司、买入返售方银行等合作主体后,以同业间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交易方式,实现了对企业的授信。

相比直接对企业授信,各家参与机构都更有动力参与这种模式。从账务处理上看,信托计划委托人对其融资资金按照投资业务进行记账:买入返售方银行对其买入返售融出资金计入同业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由于托底银行对远期回购承诺的风险兜底,回购方银行对其回购承诺不作账务处理:而由于风险托底承诺只是“暗保”,托底银行也不对这种暗保作任何账务处理。据此。通过上述受益权交易对融资项目/基础资产进行的融资,仅作为买入返售方银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同业账务处理,主要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之下。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三个月以下和以上的同业资产分别适用于20%和25%的风险权重,而如采用直接授信方式,托底方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须按100%的风险权重计风险资产。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有项目而资金不足的托底方银行,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寻找到资金充足的银行,从而实际上实现了信贷额度的同业间调剂使用。

自营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业务,现在已经衍生出很多变形形式。例如,将远期回购承诺替换为即期购买、远期付款的应付款模式;在交易环节内加入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从而将银信合作转化为银证信合作,等等。另外,2012年下半年后,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将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为100%,业务的新趋势是通过在买入返售银行前端再加入一家资本充足率比较高的银行,从而降低买入返售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风险权重。

三、银行在信托受益权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信托受益权业务实质为信贷资产表外运行

总的来说,无论是信托受益权的理财模式还是自营模式,实质上都是信贷资产的表外运行,即,银行筹集资金,对通过一系列的安排,将债权资金运用于融资企业。在自营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的模式下,资金来源于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来源,在理财资金对接信托受益权的模式下,资金来源于理财计划筹资的资金。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的作用实质上是资金通道。这种结构安排,实现了表内贷款转移至表外。并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虽然提高了银行的资金周转率和经营杠杆,但实质仍然是对企业的信贷安排。

(二)资产出表,风险仍在表内

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是银行向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购买信托收益权所依托的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的转出行则因为资产的出表而腾挪出对其他企业的信贷空间。业务实质上发端于基础资产的所在行。基础资产所在行为维护客户关系,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在本行信贷额度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寻找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与实际出资的买入返售方银行讨论收益分成,寻找合适的过桥方,从而完成满意的交易结构。在整个交易流程中,基础资产的银行是核心的风险承载体,一般会通过出承诺函或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声明对基础资产的风险负责。也就是说,这项业务涉及的基础资产虽然未记入该行贷款总额。从而也未纳入存贷比和风险资产等监管框架中,但基础资产所在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与普通贷款并无差别。

更重要的是,由于这种融资方式下的基础资产不受信贷政策管控,一些不为信贷政策允许的投资领域,如两高一剩行业、政府平台等,往往通过这种途径获得银行融资。这实质上背离了银行整体的风险偏好。一旦基础资产出险,银行将遭受损失。

(三)以同业授信审批替代授信审批,容易导致操作风险

由于基础资产所在行往往通过交易结构明保或出函暗保基础资产风险,其他各参与行和参与机构往往对基础资产不进行严格审查。基于业务的通道性质,其他参与机构将这种业务视同其他同业业务对待。由于银行同业生存环境是低风险环境,同业业务往往更注重市场风险,而非信风险。因此,同业人员往往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严格甚至漫不经心,但如前所述,由于不进入统一的信贷审批和管理框架,往往这部分业务的基础资产风险是很大的,一旦出险,合同条款中的漏洞就很有可能令信用风险转嫁至这些对同业合同审查不严的银行。甚至有可能出现不法份子利用私刻公章假冒机构的风险。

以自营资金投资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业务为例,信托收益权的名义回购方基于同业信用。凭借托底行开出的免除回购义务责任的承诺函操作业务,托底行出具的承诺函在责任承担条款中的模糊之处,有可能令名义回购方转化为实际回购方,

四、对信托受益权业务的风险管理策略研究

对信托受益权业务这项创新业务,总的原则,应是按业务实质,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

(一)基础资产审批行应按一般贷款标准管理信用风险

由于信托受益权业务实质上是对企业的融资业务,所以尽管该业务体现为同为业务特征,也应按照信贷资产的管理标准来管理该业务项下基础资产的风险。业务的准入、审批都应按照一般贷款业务来进行,纳入统一的授信审批体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银行统一的风险偏好和信贷导向下审批。

(二)构造对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框架

创新业务发展之初,各种乱象大多源于无制度可循。因此,银行应针对信托受益权业务,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制度,以规范化的制度来避免风险。例如,实行前置式法律审查,制订统一规范的法律文本,对业务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在他行的审批情况进行规范审查,等等。

(三)严控操作风险

要改变业务经办人员将该项业务作为普通同业业务的做法,重视操作风险。一方面是做好承诺函的法律审查,关注交易结构的设计,防止交易结构中出现不利漏洞和出现承诺函无效的情形。另一方面,银行应总结业务经验,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合规及业务要点培训,避免出现业务操作风险。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第3篇

2003年7月,我国第一家专业运作保险资金的资产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体制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同时也揭开了我国保险公司委托理财的序幕。目前,我国已有两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着全国三分之一左右的保险资产,另有数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在筹建之中。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委托专业资产公司理财必将成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

在委托资产公司理财时,保险公司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采取何种委托理财模式。根据我国法律,保险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模式主要有两种:模式与信托模式。从表面上看,这两种模式都是受托人代委托人理财,似乎差别不大;但实际上,选择不同的理财模式,不仅委托理财的具体操作、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而且将直接影响委托资产的安全性和资产管理的效率。可以说,这两种模式其实差距颇大,甚至可以说是大异其趣。因此,对保险公司来说,必须十分慎重地选择委托理财的法律模式。

一、两种模式的法律界定

所谓,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由被人承受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模式下,保险公司首先需与资产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资产公司管理保险公司特定资产,保险公司向资产公司支付管理费。然后,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规定,资产公司以保险公司或自己的名义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受托资产进行投资,保险公司以包括委托资产在内的财产承担理财后果,取得收益、承担损失。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托法》。在信托模式下,保险公司需与资产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将委托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之利益进行管理。这样,委托资产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财产,它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不仅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对该财产主张权利,就是委托人、受托人死亡、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该信托也不终止,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相反约定。资产公司在管理信托财产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受,保险公司不对投资产生的债务负责。

二、两种模式的差异分析

无论模式,还是信托模式,委托或信托关系的形成均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信任为基础,它们的目的均是通过代客理财方式实现受托人管理委托人资产这一目的。但由于法律性质不同,它们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第一,在模式下,受托人不因接受委托而取得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受托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委托人。在信托模式下,委托人须将信托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人为受托人,同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并受破产隔离制度的保护。

第二,在模式下,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名义管理委托资产,亦可以自己名义管理委托资产,无论以何种名义管理,委托人均须直接承受其后果。在信托模式下,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信托财产。

第三,在模式下,不管委托合同如何规定,委托成立后,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且委托合同当事人任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均导致委托关系的终止。在信托模式下,除非有相反约定,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不得擅自撤销信托,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三、保险公司的理性选择

透过前述表象分析并作更深层次的探究,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一种代客理财方式,信托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强。在信托模式下,委托人的财产权须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存在信托财产可能会因受托人自身所负债务而被第三人强制执行的风险。为消除此种风险,信托法创设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等制度。根据信托法,对信托财产,除了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务、信托本身应负担的税款等原因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在受托人死亡、解散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等等。在模式下,如委托财产存放在受托人名下,一般不存在委托财产因受托人所负债务而被第三人执行的风险;但如委托财产存放在受托人名下,则此种风险将难以规避。

第二,委托人受有限责任制度保护。只要有,就存在风险,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无论委托人以何种方式将财产交给他人管理,受托人均可能违背承诺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市场也是有风险的。因此,即使委托人禁止受托人进行可能使委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但事实上此种风险仍难完全规避。例如,目前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特定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些投资一般不会导致保险公司对投资亏损的无限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债券放大回购交易时,保险公司仍可能对投资亏损承担无限责任。将来保险公司能够从事股票投资而且证券法又允许做空交易后,这种风险就更难避免。此时,如果理财是以模式进行的,则委托人将难辞其咎,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理财是以信托模式进行的,则委托人受信托法保护,无须对信托财产运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信托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能使委托人在分享专业理财好处的同时,无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异常风险。

第三,对受托人违约救济有效。在信托模式下,为使受托人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防范受托人利用受托地位侵害受益人利益,信托法规定受托人须承担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如要求受托人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须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等等。在模式下,受托人所负义务远不如信托模式下重,而当事人又非法律专家,不可能在合同中对受托人义务做出详尽约定,此时,委托人如遇人不淑,利益难免受损。同时,信托法还规定,除依照信托法规定取得报酬外,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其行为将被视为拟制信托,所得利益直接归入信托财产。这样,当受托人破产时,委托人利益还能得到较好保护。但在模式下,当受托人利用委托理财之机谋取私利时,委托人只对受托人享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当受托人破产时,委托人的此种请求权极易落空。可见,在受托人违约时,信托模式下受托人更加繁重的义务及拟制信托制度,能为委托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第四,受托人管理受托财产效率高。在模式下,受托人如以自己名义理财,则委托人承担风险过大;受托人如以委托人名义理财,则事事需经委托人授权,手续过于繁琐,交易相对人为控制风险也多需调查受托人的权限及委托人的信用,效率难免低下。在信托模式下,由于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管理资产,故无须事事获取委托人授权,加之受托人的信用亦为交易的担保,因此交易相对人无须调查受托人的权限及委托人的资信,不仅方便了交易,而且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受托财产的管理效率。

虽然以信托模式委托理财优势显著,但在我国,由于信托制度建立未久,目前相应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因此保险公司以信托模式委托理财暂时还存在以下困难或不足:

第一,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建立,不利于监管机关对信托的监管和信托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财产登记进行规定,这既不利于监管机关对信托的监管,更不利于信托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第二,信托财产移转制度尚付阙如,不利于信托财产在委托人和受托人间高效便捷地转移。在信托模式下,信托的设立、信托收益的分配及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分配均涉及信托财产在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转移。由于缺乏信托财产移转制度,相应的财产移转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成本高。例如,在保险公司以交易所债券等证券类资产设立信托时,由于没有信托财产移转制度,根据现行证券登记规则,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交易过户方式,而不能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将相应证券过户到受托人名下。这不仅大大提高了财产移转的成本,而且操作起来程序相当复杂,甚至会出现某些证券在转移过程中被其他交易参与者买走的情况,而且这还难避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第4篇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再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并作为单一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理财模式。2007年以来,“银信合作”逐渐发展成为国内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平台。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分为“打新股”和“融资”两大类。“打新股”是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是指银行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信托公司利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给特定客户进行融资。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有“转让贷款”、“信托贷款”和“购买票据”三类。转让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信托公司,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以及收回。根据协议,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会对该信贷资产提供担保,或以授信、后续贷款支持的方式以确保信贷客户到期还贷。信贷资产的收益由理财投资客户、理财产品发行方、信贷资产担保方、信托公司等分享。信托贷款是银行将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指定客户。购买票据类信托计划则是银行将募集资金购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再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这种理财模式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了流动性。

2007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行额达到4035亿元,其中“打新股”产品的募集金额为2864亿元,占人民币理财产品总额的71%,“转让贷款”、“票据”和“信托贷款”类产品分别为705.43亿元、75.4亿元和390.04亿元。

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强劲的国民理财需求与商业银行的盈利动力同时存在。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储蓄一直居高不下。截至2008年6月,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已达到194400亿元。而自2006年开始的证券市场的上涨行情带来的财富效应,更加刺激了城乡居民的投资热情。居民的理则意识逐步增长,形成了强大的理财需求。由于大部分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多数人选择购买基金的方式进行理财。银行理财产品正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了快速的发展。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改善其盈利结构。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各商业银行成立了相应的理财部门,在部门业绩考核的压力下,银行理财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进一步促进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

(二)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成为银行合作的现实选择。由于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商业银行尚不能投资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繁荣的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必须找到一种渠道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从而分享证券市场带来的高收益。信托公司天然具备的制度优势是可以同时投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这种制度资源决定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前提。

(三)在从紧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理财模式为维护银企关系而融资。从紧的货币政策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压力。一方面,贷款业务目前仍然是国内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受到限制,即使有过多的流动性却因为没有贷款额度而不能放款。自从存款准备金率连续提高到17.5%,商业银行的成本压力开始显现。另一方面是多数银行上市后面临着股东提出的盈利要求的压力,加上既有客户因为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银企关系的维护遇到一定困难。

在这种条件下,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的渠道绕过政策限制发放贷款,既满足了客户的贷款需求,维护了客户关系,又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盈利空间。

三、银信合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

目前,银行合作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主要是“打新股”产品和融资类产品。在2007年,打薪股产品在银信合作产品中的比重达到71%。这主要是由于2007年证券市场的牛市行情,加上一级市场新股发行的高折价,使打新股成为高回报的无风险套利行为。不过,自2008年以来,打新股的首日上市价格也逐步走低,收益开始下降。很多股票已经跌破发行价,持有时间稍长的话甚至会带来亏损。加上股票市场连续的下跌,市场的新股发行量剧减。最近几个月来,几乎很少有打新股产品发行。

实际上,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正呈现加速趋势。由于此类产品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其已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从紧货币政策的一条“暗渠”。无论是“票据”产品还是“转让贷款”产品,都是对贷款规模控制的变相突破。不管是打薪股产品的盛行还是融资类产品的火爆,银信合作模式仍然没有摆脱产品单一的尴尬面,信托公司远没有实现受托理财的专业理财职能。

(二)信托行业发展参差不齐,在银信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银信合作模式中,主导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因为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加上商业银行本身的信誉,在销售理财产品环节具有明显优势。信托公司由于不能对信托项目进行公开宣传,加上合同分数不能超过200份的限制,在产品销售方面不具备优势。而在产品设计方面,国内普遍存在产品设计能力不强的问题,信托公司也不比商业银行强。因此,整个银信合作项目都在商业银行的主导下完成,银行管资金来源,委托给指定的资金使用方。因此,产品的定价权也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只是付给信托公司少量的信托管理费用,大部分的收入属于商业银行。

(三)银信合作产品中隐含的系统风险

第一,部分资金流入房地产等受宏观政策调控的高风险行业。2007年内共有71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向房地产企业,金额为235.3亿元。当前房地产行业整体存在较高风险,房地产交易持续低迷,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在严格的政策限制背景之下,只得以大幅高于正常贷款利率才有可能融到资金。此类房地产信托计划通常给出很高的预期收益率(平均在15%以上)。实际的贷款利率远高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一般在20%以上。在金融市场上高风险总是与高收益相对应。本来,信托计划以及委托贷款都是一种市场行为,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就必须承受高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并不存在控制此类贷款风险的正向激励,而信托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缺陷,并不能真正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一旦贷款出现违约,将产生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融资性理财产品的担保存在的风险。银监会于2007年11月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然而,部分银行通过其他途径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从而规避监管要求。其主要做法是通过第三方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担保,或者以授信、后续贷款等方式变相担保。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以及作为运作平台的信托公司都不承担借款企业的违约风险,那么这种信用风险只有提供担保的机构来承担。担保的金融机构在贷款调查和项目调查参与程度不够,那么提供担保的

金融机构本身对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评估不够充分。

第三,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行为,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使其未能反映真实风险。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或票据资产转让等行为,将这些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降低了贷款资产规模,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关系。但是,按照银信合作协议的一般规则,这些贷款资产仍然由银行负责管理,包括贷款的回收。如果贷款到期不然按期收回本息,则损失由银行承担。银行虽然转移了资产,却不能转移相应的风险。因此,仅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不能真正反映其真实的全部风险敞口。

(四)银信合作理财模式使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更加模糊,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作为政策目标的有效性

金融管制的放松及金融创新快速发展使对货币的定义及计量十分困难。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都经历过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这个政策目标失效的过程。关于一些创新金融产品该不该归纳到货币供应量的范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而究竟应该归纳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也没有定论。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一种创新,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一些理财产品的出现可能改变了货币供应量,但现有统计口径无法反应。例如,居民的存款变成理财产品,尤其很多短期产品,那么这种资产究竟能否纳入到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如果可以的话,应该纳入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另一方面,有些理财产品的出现,虽然不会改变货币供应量,但却支持了社会的融资活动。例如,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放信托贷款,居民的存款变成了企业的存款,并没有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事实上却发生了融资活动。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单纯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其有效性将下降。

(五)信息不透明

一直以来,理财市场一直存在着信息不透明、支付条款模糊的情况。在银监会2005年推出的管理条例与指引文件,以及2008年的现场检查与指导中,都反复强调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知情权。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主要的问题是信贷类产品投资的贷款项目不明确。此外,由于银信合作属于单一资金信托,此类产品尚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条例。有观点认为,银信合作属于私募基金形式,不需要公开信息披露。但是,银行的客户是广大的投资者,带有公募基金性质,因而有必要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

四、政策建议

(一)信托公司要加强自主研发的力度。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通过产品创新来奠定自身在银信合作中的地位,增加谈判的砝码。

(二)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既要完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利于投资者做出判断,也要促进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以加强相关业务的监管。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推进综合化经营战略的重要载体和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具有以信托贷款产品为主导,产品呢预期收益趋向合理,分成服务体系开始构建等热点。产品风险揭示不足,品种结构不合理以及粗放式发展等问题仍然存在。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重新考察和研判市场方向,发挥理财业务对经营转型的重要作用;打造卓越品牌形象与特色服务,获取客户的持久信任与忠诚;加大创新力度,探寻理财市场发展新空间;同时,由单一产品向综合平台转变,由大众化产品向分层次服务转变;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personal financial   management products corruption cooperation silver letter

abstract: financial services is a commercial banking operation of an integrated strategy to promote the importance of carriers and increase the income of the middle of an important means of business.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s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the current loan products with trust-based products tend to do a reasonable expected return, divided into the beginning of construction of service system, such as hot spots. reveals the lack of product risks, the variety structure is irrational, as well as extensive development, and so the problem still exists.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need to re-visit and study the market direction, financial management operations of the business to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ransition; create excellent brand imag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ervices, access to customer trust and loyalty and lasting; increased innovation, 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 to explore new space; at the same time from a single product platform to change from mass changes to services at different levels; establish a sound financial business risk management system.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竞争格局的演变,使商业银行纷纷推行以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为要内容的战略转型,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环境的日臻完善为银行理财业务的拓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在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个人业务有利于熨平经济波动的负面影响,提升同业竞争综合实力,拉长盈利成长周期。然而,我国商业理财业务尚且处于起步阶段,并受到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文首先总结了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进程及特征,进而对当前理财市场中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展开分析,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及思路进行探索。

一 、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

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为外币理财业务创造了政策通道,其后几年外汇理财产品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总体规模不大,没有形成竞争市场。2004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了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开创了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先河。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为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先锋的直接原因是,在当时信贷投放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中小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占比较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能够增强其吸储能力,缓解资金趋紧压力。

2006以来,随着客户理财服务需求的日益旺盛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特别是面对存款市场激烈的同业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持续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和发行力度,不断丰富和延伸理财品牌及价值链上的子产品。以工商银行为例,2005到2007年分别(发行)销售个人银行类理财产品190亿元、755亿元和1544亿元,年均增速达185.3%;而2008年仅上半年即累计(发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5495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5倍。凭借网点资源、客户资源、综合实习优势,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已经占据国内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可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是内在需求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面对转变经营模式、拓展收益渠道的压力,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商业银行唯有加快理财业务发展的创新步伐,通过负债结构与收益结构的转变,形成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的联动效应,才能在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的演进

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初期的外币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应该说,这一时期的理财产品与商业银行熟悉、专注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依靠银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产品销售、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清算分配等职能。

此后,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走低以及资本市场的走强,商业银行纷纷探索新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一是借助信托平台进入股票市场、产业投资市场。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票和实业投资。在此种投资路径打通以后,理财产品形式上的创新层出不穷,比如新股申购、信托受益权转让以及由债券、股票、信托融资等产品组合而成的资产配置产品等。二是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结构性理财产品,实现覆盖全球市场的投资管理。尤其是qdii的推出,打通了人民币海外投资的通道,扩大了资源配置的半径,理财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与利率、汇率、股指挂钩的产品。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特点

1、信托贷款类产品成为理财市场的主导

2008年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保持快速增长,单手资本市场大幅下挫,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银监会加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整改力度等因素的影响,理财产品的品种结构普遍发生显著变化。子2008年2季度开始,风险相对降低、收益相对稳定的信托贷款类产品大幅增加,并保持迅猛增长的态势,在各类银行理财产品中已占据主导地位。如招商银行全年累计发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理财计划”和“金葵花招银进宝之票据盈利理财计划”两种信托贷款类产品宫674只,在其各类理财产品中的占比达到73.8%。其他各行也纷纷将信托贷款类产品作为理财业务推广的重点加以集中发行。如工商银行的“稳得利系列”、中国银行的“平稳收益计划”等。信托贷款类产品普遍具有投资标的明确、结构简单、期限多样、收益相对稳定等特点。从根本上讲,信托贷款类产品的内在特性符合当前阶段投资者、商业银行、借款人和信托公司等各方主体的利益。

2、公益性、专属性创新产品彰显理财业务价值

针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部分银行迅速反应,推出了具有公益性质的创新理财产品。例如,建设银行在震后第五天就发行了“财富.爱心公益类08年第一期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的8%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定向捐赠于四川灾区,并且该产品不向客户收取认购费、管理费等任何费用。此外,在教师节期间,招商银行还特别发行了“金葵花招银进宝之信贷资产教师专享理财计划”,在原有信托贷款类产品的基础上赋予了“尊师重教”这一更具意义的内涵。此类以慈善、关爱为主题的理财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思路,打破了以往理财业务同质化的常规,深化了理财品牌的内涵与价值,增强了客户的认同和忠诚度,并有效地提升了银行的品牌价值和社会形象,对于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3、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更趋规范合理

各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普遍趋向于规范合理,与以往部分银行对新股申购类、结构挂钩类产品动辄给出40%或50%的预期收益率,甚至“上不封顶”的情况形成鲜明反差。例如,光大已拿回国内“阳光理财同升21号”挂钩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分别为8%、4.5%、1.45%三档;中信银行投资于新股申购和信贷资产的“全面配置计划0807期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4.38%;而农业银行的“本利年08第15期基金精选型产品”,招商银行的“金葵花新股申购22期与套利理财计划”等均有给出具体的预期收益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受资本市场低迷以及“零收益”实践等因素影响,各个银行给出的预期收益水平更加实际与客观;另一方面,按照银监会要求,对于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各个银行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不得给出“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尽管有所回落的预期收益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客户吸引力,但从根本上讲,科学的、与实际收益情况吻合的预期收益率将对商业银行及其理财产品的美誉度和客户信任度产生积极影响。

4、产品短期化趋势更为显著,期限结构日臻完善

与以往同类型产品相比,各银行理财产品的短期化趋势更为显著。以招商银行为例,其2008年所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中,期限在三个月(含)以内的产品数量占比达36.8%,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的产品占比达59.7%,而一年期以上的产品仅占全部产品3.5%。此外,其他各银行也注重短期化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如工商银行“2008年第65期稳得利增强型信托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为16天;中国银行的“博弈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分为14天、21天或1个月。在产品不断短期化的同时,各银行也注意产品期限结构的完善。以工商银行11月份发行的“稳得利”系列产品为例,其包含了29天、75天、90天、12个月等各种期限结构,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偏好。

5、理财业务分层服务体系逐步构建,财富管理职能日益凸显

2008年来,针对中高端客户的专属产品不断增加,银行理财业务更加注重客户细分,财富管理职能日益凸显。举例而言,交通银行“得利宝新蓝58号产品”和“得利宝海蓝31号产品”对普通客户、交通银行客户进行了分层定价,产品预期收益与客户层次成正比。在交通银行的财富管理服务体系中,“交银理财”定位于季日均金融资产5万元以上的客户;“沃德财富”地位于季日均金融资产50万元以上的目标客户,并提供专属客户经理、专属理财网点、专享增值服务等。同样,工商银行也全面升级了“理财金账户”服务品质,定期推出“理财金账户”专属理财产品,并通过贵宾理财中心、贵宾客户服务专线、贵宾网上银行等各种专属通道,为客户提供全新的理财服务体验。各银行对中高端财富客户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提升,市场细分能力的增强和分层服务体系的构建将成为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石。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存在的问题

1、信托理财集合资金用于贷款可能引发潜在风险

由于央行对信托贷款利率下线没有规定,因此信托贷款可以规避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下限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另外,虽然从实质上看是商业银行对用款单位放贷,但由于信托贷款与信托理财资金不在商业银行表内核算,因此可以规避《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不用计提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优化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基于此,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开展了与信托挂钩的理财业务,筹集资金的投向基本上是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对银行和信托公司而言,都属于表外业务,贷款的信用风险完全由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承担。在此情形下,银行和信托公司对借款人一般不会进行授信尽职调查,对贷款用途也不会开展相关的监测工作,特别是贷款大部分在异地使用,就更缺乏有效地贷后管理一旦用款单位出现还款风险,担保人又不能如期履行担保责任,将会给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银行也和信托业虽然对此不负有偿还义务,但也将面临系统性的声誉风险。

2、对客户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不充分

部分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风险提示不充分,主要体现在未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风险提示只是简单的列示。如对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的话语,未对铲平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详细的阐释。

对一些挂钩较为复杂的产品的理财业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未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在将有关市场检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中之参考条件时,未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的解释。

3、熟悉国际交易规则的专业人才异常匮乏

在全球金融自由化于一体化的形势下,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可以预期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挂钩标的投资方向将主要向境外市场发展,其中主要投资产品属于衍生工具范畴,因此熟悉国际衍生品通行的交易规则、惯例是维护我国商业银行从事国际衍生品交易合法权益的关键之所在,但目前银行相关从业人员异常缺乏国际衍生交易经验特别是对国际规则的了解,更无从谈及灵活运用国际惯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营销宣传不够

个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营销上基本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在银行营业厅里,都摆放着介绍理财产品的小册子或宣传纸,但缺乏特色产品和个性化方案,这同客户需求显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即使是一些不错的理财产品,实际上了解的客户也不多。比如,“千里马”、“红双喜”等投资分红险,其复杂的条款,常常需要推销员通俗化的解释才能让人明白,而各行却无人主动的向客户介绍。一些新国债、基金等的收益、风险情况也是客户所不熟悉的,单单看一看宣传册,客户根本弄不明白。

5、个人理财业务同质现象严重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的同质化趋向。在业务范围上表现为,把现有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普遍缺乏更为细致的客户分层,无法为客户提供切合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在财务策划上技术人才的支持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投资产品在广度和深度上均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从目前国内同业的情况来看,基础金融产品在同业之间相差无几,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定价无法展示出各商业银行的产品特色,同质产品的竞争完全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激烈比拼,严重影响了理财市场的健发展。

同时,金融产品的复制特点加剧了这一现象,一家银行刚刚发出新的理财产品,其他银行就能够立刻跟进,名目虽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相似、投资收益相当,几乎是克隆。于是现有的个人理财产品基本都是保险、证券、外汇、基金等的投资组,缺乏特色。比如同一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会被几家商业银行,或者同一商业银行的几家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只是名字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对个人客户而言,这些产品的确眼花缭乱,却缺少实际吸引力。

四、加快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对策

从长远来看,由于理财业务将国内居民财富迅速扩张而引发的对金融业务的外在需求,与商业银行利用金融创新实现战略转型和多元化经营的内在需求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因此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1、发挥理财业务对银行经营转型及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作用

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推进经营转型与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方面,大力发展理财业务有助于烫平经济波动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应对利差收窄的挑战并拉长盈利周期。首先,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能够提高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有助于商业银行实现收益来源的多元化和收入结构的优化;其次,利用理财业务平台,商业银行能够实现与多个市场、多种业务的对接,并使之成为综合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和有益探索。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若能与客户关系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与客户建立持久信任关系,成为客户完全可信赖的金融顾问,不仅能够极大的降低优质目标客户的流失率,还将促进理财业务与储蓄存款、银行卡、电子银行等不同业务类别交叉销售和协同效应的实现,进而提升零售银行业务对经营利润的贡献度,增强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2、打造卓越品牌形象与特色服务,获取客户的持久信任与忠诚

当前,国内银行的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可复制性。在这一背景下,只有依靠卓越的理财产品以及超越客户预期的特色创新产品及服务,提高客户的认知度和荣誉度,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产品和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超出。在品牌建设方面,需要商业银行持续地自身核心理财品牌加以塑造,通过准确的服务定位和文化内涵,与客户建立情感,从而赢取客户的忠诚和持久信任,提升市场竞争力。以招商银行为例,其全部理财业务均冠以“金葵花”之名,经过持续不断的培养,更使客户自然而然低产生一种信任感,这种品牌形象是难以被同业复制的。

在特色产品及服务方面,商业银行需要不断更新理念,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热点和焦点,必须增强响应能力,即使退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新产品和信服务,从而获取同业竞争主动权。理财不仅是一项规划、一个系统、一种过程,更是规避经济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当金融市场繁荣时,需要通过有效的理财手段实现财富增长;而当金融危机到来时,则更需要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把握机遇,平稳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

3、加大创新力度,探寻理财市场发展新空间

面对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需要重新考察和研判市场方向,加大创新力度,为理财市场寻找新的加速器。货币政策的转向、相关监管政策的推出和调整以及一系列刺激经济措施的实施,都为理财业务的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近期,银监会相继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多项政策,很多投资对象的价值将被重新发现,更多的市场品种将被发掘。例如,并购贷款类产品可能成为银信理财业务新的增长点。与传统的信贷资产类产品相比,并购贷款类产品将在投资方向、收益模式以及风险控制手段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此外,股权投资及pe类产品预计也将成为优化银信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银信合作层次的重要领域。此类创新将私人股权投资等纳入银信业务合作范围,打造个性比较强的高端理财产品,有利于银行与信托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服务品牌,进一步开创理财市场新的发展空间。

4、由单一产品向综合平台转变,由大众化产品向分层次服务转变

从国外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发展来看,理财业务并不局限于为客户提供某种单一的金融产品,而是根据细分目标市场以及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预期、风险偏好等为客户量身定制理财规划方案。尽管近年来国内银行理财业务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仍处于“关注产品胜于关注客户”的初级阶段,与理财业务全方位、差异化、个性化的本质内涵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从长远看,国内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也应遵循由单一产品向综合平台,由大众化产品向分层次服务,由单纯的产品销售向以金融顾问、资产管理为核心的综合投资理财服务转变。

5、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应既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也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特点,制定具体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

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中,市场风险的防范于控制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首先应根据自身理财业务发展的特点,建立并完善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商业银行研发、销售和管理有关理财计划,必须配备相应的资源,具备相应的成本收益测算与控制、风险评估与检测,内部价格专一等的能力和手段,对需要对冲处置的风险要有具体的技术安排。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隐含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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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兴胜、钱金叶,2006.人民币理财产品热销的冷思考[j].中国城市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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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第6篇

如何以健康的心态面对生活,如何提高生活质量,是本刊倡导的方向。不管处于人生的哪一个阶段,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理财,理财是一种生活态度,也是改变生活的方法。如何健康理财是时下的新热点,也是一个新课题。

盛夏,本刊携手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了新栏目――“健康理财”,通过我们栏目的介绍,为您倡导一种积极健康的理财方式,让读者在增值财富的同时还要学会享受生活。

1 信托理财收益高

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信托理财属于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可控而且收益较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交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去年,到期终止的信托合同总数超过2.4万份,其平均收益达到了5%以上。而与同期其他的理财产品相比,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为3%左右,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3.5%到4.5%之间,由此可见,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在各种理财产品中是最高的。

2 “金融百货公司”

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就把收益权分离给受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地限定,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而且,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的管理也不终止,而是由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这就保证了信托财产不受损失。这样的制度设计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另外,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称号,经营灵活,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又可以进行实业投资,还可以贷款、租赁、同业拆借、项目融资等。这在业务范围上保证了可以实行组合投资、化解金融风险。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第7篇

目前,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王先生就要为这笔收入,按照高达20%的所得税率,缴纳2.6万元的税款。也就是说,王先生投资免税的理财产品,节约了2.6万元的税款。

可见,理财产品是否要纳税,对投资人来说忽视不得。目前,开放式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教育储蓄存款、信托产品、国债和保险等都不用纳税,投资者可以适当考虑。

开放式基金

因为2006年以来股市的火爆,不少开放式基金都获得了超过100%的收益,这让不少想赚钱的人变成了“基民”。投资开放式基金不仅可以坐享股市收益,而且还有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惠。

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一是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申购和赎回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三是对个人买卖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四是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开放式基金由专家理财,收益率较高,且流动性好,适合长期投资。但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来,投资开放式基金要想获得2006年的收益,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目前股市大幅震荡的情况下,偏股型基金还有可能出现亏本。

银行理财产品

目前,许多银行都推出各种人民币、外币的代客理财产品。对于投资这些产品的收益,目前也暂免征收所得税。

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专家理财,是由具有多年金融产品交易经验的投资专家进行理财操作,他们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充分利用专业知识进行金融市场操作。和其他理财产品相比,银行代客理财的最大优势在于银行掌握了一些只有银行才可以进入的投资领域,确保可以获得较高收益,且可以回避很多市场风险。

5月份,中国银监会还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放宽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银行的代客理财产品将可投资境外股票、结构性产品及公募基金。

教育储蓄存款

在目前的所有储蓄种类中,只有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因此,采取教育储蓄的方式,可以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增加5%的收益。此外,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利率。总之,教育储蓄具有“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集零成整”的特点。

目前,国家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为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因此家中有小学四年级以上学生的家庭可以投资教育储蓄。在就读小学、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最高两万元的免税优惠。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念到博士,可享受总计八万元的免税优惠。教育储蓄到期销户时,要能提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才能享受利率优惠和免利息税的优惠,否则按零存整取储种计息。

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是信托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目前,国家对信托产品的收益暂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信托资金投资范围广泛,如投资于企业、股票、债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从投资收益来讲,信托的到期收益率要明显高于同期相同的债券和储蓄。从理论上讲,信托投资的风险介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但因信托计划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实际上要大于买股票的风险,且流动性较差。

一般来说,信托合同起点五万元,但受一个信托计划只能发行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当融资规模较大时,有些信托合同的起点甚至达到50万元。因此,信托主要还是面向资金较雄厚的中高端投资者。由于信托产品投资数额较大,一旦发生风险,损失也较大。所以,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一定要有理性的认识,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设计、信托风险控制等方面来考察和防范信托风险,从而选择风险适当、回报合理的信托产品进行投资。

国债

国债素有金边债券的称号,由于其收益稳定、风险小,成为了保守理财者热衷的理财产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债券品种中,只有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相对来说,大众投资的绝大部分是国债。

国债有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三种。相同期限的凭证式国债,比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要高,但是流动性较差。

凭证式国债是政府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一种中央政府债券,其前身就是国库券。凭证式国债一般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以三年和五年居多。

记账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债券品种。记账式国债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投资记账式国债,类似于炒股,交易手续简便,可以在二级市场赚取买卖差价。

电子式储蓄国债是我国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它仅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这种债券流动性差,不可流通转让。

保险产品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任何保险金都是免税的,即领取保险给付和理赔金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且,投保人寿保险,除可以获得保障外,同时亦是一种投资和储蓄,投保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投资收益――红利和储蓄收益(利息),是一种一举两得的理财方式。

信托理财的风险范文第8篇

有不少根本上就是骗子公司,靠着以新钱填补旧账维持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只能溜之大吉

乱象二:产品混乱不堪,理财顾问懵懂

市场上什么产品都敢卖,收益率动不动就高达10%以上,理财顾问除了忽悠百姓买产品,对许多问题一问三不知

乱象三:监管尚处空白,缺少行业自律

第三方理财到底归哪个部门主管,没有明确说法,而其自身也没有行业协会予以自律和规范

“先生,我们是做高收益理财的,保本保息,年收益10%~15%,我给你具体介绍一下吧……”你有这种经历吧,只要来电是未识号码,大多数都是这种强行推销理财产品的电话。他们不管你在开会开车,还是已经休息,锲而不舍,不厌其烦地打呀,打呀。屡遭拒绝,却愈挫弥坚。

随着2010年诺亚财富在纽交所上市创造10亿财富神话之后,再加上行业进入门槛较低,我国打着第三方理财旗号的机构数量急速增长,到目前已达到1万多家。

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明确的监管部门,第三方理财市场可谓乱象丛生。

乱象一:

进入门槛很低,机构良莠不齐

所谓第三方理财,本来定义非常简单清晰,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代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但实际上,却远不是这么回事。

市场上,众多的公司,凑几个人,买来一本电话簿,就天天不停地给老百姓打电话或发短信推销理财产品,或者在公园门口,见到大爷大妈们走过来,就拼命发小广告。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第三方理财公司多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命名,记者致电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这类公司在注册时属于“服务业”,而并非“金融业”,因此第三方理财公司如同其他公司一样,只要在工商总局进行注册即可开始营业。

一位第三方理财机构人士曾表示:“现在这个市场,门槛准入不高,谁都可以进来,随随便便一个人,只要有客户资源,注册几万资金,都可以成立第三方理财公司;只要能把产品卖出去,就可以赚到钱。”

这种情况导致第三方理财市场涌入了大量机构,因此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从而给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目前国内市场存在大量的骗子公司、地下钱庄,以第三方理财为名义,对投资者进行欺诈。”北京某第三方理财管理公司总经理张先生对本报记者说。

记者经过对比发现,国外比较成熟的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三个方面——理财咨询服务费、会员费或委托资产理财费用,而国内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代销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获取的佣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第三方理财市场发展的初级和滞后。

同时,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业务过度依赖代销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导致自身缺乏核心竞争力,产品同质化严重,盈利模式单一。

鑫舟理财、理财88网的创始人夏文庆认为,如果第三方理财机构没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能帮客户做好正确的财务决定,不能发挥理财机构自身对于客户的价值,而仅仅只是作为信托产品的代销平台,将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发展空间会越来越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有近万家,但是从整体而言,大多数没有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从事的是“代销商”的工作:把市场上热门的产品销售给客户,然后收取一定的佣金。当然,也有不少根本上就是骗子公司,靠着以新钱填补旧账维持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只能溜之大吉。

由于准入门槛较低,专业能力有限,第三方理财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普遍不高。

第三方理财机构不但要判断理财产品投资项目本身的风险,还要对上游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判断,以提高自身的产品筛选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与此同时,第三方理财机构还要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然后才能选择相应的理财产品,量身制作理财规划。

但据记者了解,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主要的业务是销售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并且从中收取佣金作为盈利。佣金收入是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第三方理财机构在中国的高速增长,竞争激烈,缺乏监管,这其中就潜伏了许多风险。有些机构和信托公司联手向投资者推销不合格、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有些私募基金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筹集资金,然后投资高风险项目;甚至有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来达成洗钱的目的。

乱象二:

产品混乱不堪,理财顾问懵懂

第三方理财机构业务范围涉及债权、基金、PE、信托等多个种类,产品类型多样的同时,也存在着隐患。

记者了解到,券商、基金公司一般都建有自己的直销渠道,而质量较好的理财产品一般都会留给自己的销售团队,而由第三方理财机构代销的多为质量较差的理财产品。有些信托公司会提供给第三方理财公司很高的代销佣金,甚至达到3%至5%,但是这类信托公司的项目本身质量就比较差。

上海日升昌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吕铮曾表示:“市场上传言的3%~5%是有这种情况的,一般是比较劣质的项目。你想想,优秀的开发商、优质的项目,能承担这么高的销售成本吗?据我接触过的第三方公司,是没有这么高的。 ”

并且目前我国第三方理财机构主要依托的是信托产品,而质量较好的信托产品基本上出自信托公司,这就造成了信托公司每发行一项信托产品时,第三方理财机构就激烈争夺,“僧多肉少”的局面也导致代销的信托产品质量下降。在信托产品中,占最大比例的是房产信托,目前房产市场局势不明朗,增加了此类产品的风险。

随着第三方理财市场野蛮生长,理财机构数量剧增,对专业的理财顾问形成了巨大的需求。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方面人才培养工作不到位,造成了理财顾问的严重稀缺。

要想兑付投资人高额利率,选好盈利产品,真好像沙里淘金,所以一个明星公司必定有一群双眼雪亮的明星分析师。

格上理财一位高管对本报记者说:“我们研究部有20多人,资深研究都成为了理财专家,在许多媒体上经常可以见到他们的名字。”

理财机构销售队伍庞大,并且由于门槛较低、监管滞后,不少基金经理和销售人员也正在加入。这种纷纷涌入理财市场的情况,造成了第三方理财机构理财顾问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素质相差甚远。许多人并没有理财顾问资格证。

面对日益趋乱的竞争,理财顾问稀缺,很多第三方理财机构为了招聘优秀理财顾问,往往采用高额产品销售佣金回报的方式来吸引人,本来应该为客户寻求稳健回报的理财顾问,因为不当竞争和诱惑,逐渐开始短视,极力推销短平快和高风险产品。理财顾问的风险控制和产品筛选能力较低,都成为不能兑付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的绊脚石。

乱象三:

监管尚处空白,缺少行业自律

目前我国对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监管仍然接近空白,这包括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没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更没有可行的监管细则。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针对具体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设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监管。而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产品涉及债券、基金、PE、信托等多个种类,除了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覆盖到公募基金销售这一块外,其他产品均处于真空状态。

诺亚财富总裁助理曾经表示:“财富行业需要在分业监管的环境下提供混业的服务,就目前的监管而言,主要不是体现在对机构的监管,而是对产品的监管。”

本报记者致电中国证监会进行咨询,得到的回复是“在理财行业中,只提供投资理财咨询的公司归属证监会监管,而涉及委托财产管理的理财公司,则不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并且该证监会工作人员强调,市场上存在大量的私募基金,处于无监管状态。

北京某第三方理财公司总经理张先生告诉记者:“大量私募基金打着第三方理财的旗号欺骗投资者。希望在尽快建立监管制度的同时,自发的行业协会也应当建立起来,以促进行业的自律。如果不加强监管,不进行行业自律,第三方理财市场会出现各种问题。行业内正规的公司,都希望市场能尽快建立起稳定的秩序,这样第三方理财行业才会健康发展,投资者和正规公司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由于我国第三方理财发展尚未成熟,目前国内缺乏相关监督制度和明确的监管部门,众多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身份不被监管层认可,使许多正规公司也处于尴尬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