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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预防功能实际上就是对未来的风险和危机进行管理,要实现这个功能,必须要有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危机的相应准备。自2003年非典疫情后,中国在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方面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2006年1月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2007年5月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信息,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国家已经一系列应急预案,包括: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待的还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但我们面对的问题是这些法律能否得到执行。如果制定法律仅仅是为了装点门面,那么法律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而无法走向实际的生活;法律就只是事后效应,只能是惩治的工具。在此,不妨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例加以分析。
2005年国家公布并实施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为总则、启动条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附则部分。该应急预案对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防和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及处置灾后救助作了全面的规定,对中国国情复杂的状况也有充分的估计,该预案规定:“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此规定,各省、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如河南省在200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后,省民政厅起草了《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省民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洪涝灾害救助预案》,各省辖市也以政府或民政局名义出台了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省共制定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有关的预案26个,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有关的法规、文件、规划8个。
又如宁波市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它的具体编目基本是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细化。
二、用执法应对灾害
当前,各地政府在立法的细化方面都有不错的业绩,但在具体执行环节上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迫切需要加以完善的是应急准备制度。应急准备分为资金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和信息准备、救灾装备准备、人力资源准备、社会动员准备、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资金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①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县(市)、区财政都应按一定标准储备大灾预备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②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③大灾预备金主要用于灾时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预备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及时调剂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
物资准备制度的前提是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在此基础上应做到:①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②每年年初购置必需的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③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④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近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沿途免收道路通行费。⑤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通信和信息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①建立覆盖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②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③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通信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救灾装备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民政局、灾害频发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人力资源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①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②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③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④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社会动员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宣传、培训和演习制度的完善方向是:①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②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③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指导各地组织开展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除了全面完善的法律规定外,执行也是关键。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法律的规定和现实的执行相脱节。以此次汶川地震为例,由于平时极少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事件,人们对地震灾害预防的重视程度就显得不够(例如房屋建设的防震等级不够),结果造成了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
我国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而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入了新的自然灾害多发期,呈现极端性气候事件频次增加、损失加剧、灾害连锁反应、多灾并发等特点,年均灾害损失比20世纪80年代高出40%。据有关部门预测,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气候仍将持续异常,所以更应加强平时的防范工作。完善的法律制度配合不打折扣的贯彻执行,才是有效应对灾害的最好方法。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操作风险 风险管理
近几年以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的步伐在逐步加快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在逐步加快,但是农村信用社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并没有随着它的发展而消失掉,反而有加剧的趋势。如何正确的识别操作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和措施,已成为农村信用社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从狭义上来定义的话,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广义上来定义的话,操作风险是指除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之外的所有金融风险。
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了管理框架内。这说明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二、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类型以及主要成因
1、人员风险
人员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培训缺失和道德风险而引起的风险。例如,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输错数据、或者由于缺乏足够的培训而对业务流程不熟悉、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某些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贷款等等。
2、制度风险
制度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农村信用社在组织结构和工作人员权责安排上存在严重的问题而引起的风险。例如,三名工作人员共同核对账目,但是并没有制定一个总的负责人,这样的话,在出现问题时,就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再例如,信贷部门和监管部门在人员等方面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信用社的风险将会被放大很多倍。因此,制度是否良好也是能否规避操作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3、软件和硬件风险
软件和硬件风险主要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运营期间,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运行出现问题或者硬件出现故障等而引起的风险。例如,某一天,农村信用社的软件系统突然出现不能运行这种情况,在这样的状况下,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计算机硬件出现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系统中的数据存储可能受到很大的威胁,而这些数据是信用社运行的基础。可见,软件和硬件一旦出现问题,是很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管理层的相当重视。
4、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日常业务的中断而引起的风险。例如,信用社所在地突然发生地震等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从而引发建筑物倒塌、断电、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虽然这些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是一旦发生,却是很严重的问题。当自然灾害来临时,单靠人的力量是无法阻止的,因此,信用社管理层应该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重视。
三、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主要应对方法和措施
我们可以发现,上文所列出的操作风险,虽然并不是都可以规避掉,但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安排,绝大部分都能够规避,像自然灾害这样无法彻底规避的,也能够通过各种的制度安排,将损失降到最低。下面将针对性的对上文所提到的操作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和措施。
1、人员风险的应对
当意识到人员风险存在的可能性的时候,农村信用社应该加强对人员风险的管理,从识别到预防人员风险等方面展开相应的工作。针对信用社工作人员疏忽的问题,应该采用事前控制的方法,风险管理部门通过统计工作人员经常犯的疏忽方面的错误,然后分类总结,进而可以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风险提示,让工作人员有一个警惕的环境;如果问题存在于培训缺失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所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这样的培训可以采用分批培训的方式,这样还可以将培训对工作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假如信用社存在员工违反规定的情形,这就需要信用社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增加业务流程的监管,使得个别员工的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制度风险的应对
制度风险的危害更大,相对人员风险来说,制度风险的必然性更大一些,因为制度一般情况是固定不变的,即制度风险的危害可能是持续存在的,而不像人员风险,其危害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对于制度风险来说,信用社管理层应该考察本单位的组织架构和相应工作的权责安排,看看是否存在问题,如果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就应该及时把漏洞堵上,让组织架构更加清晰,让每项工作的权责更加明晰。
3、软硬件风险的应对
软件和硬件一旦出现问题,其所造成的危害可能会非常的大。如果是个别的终端设备出现软硬件问题,还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是主机的软硬件出现问题,那么其结果就是非常的严重了。我在这里仅仅提一个比较合理的建议――对于数据库来说,要做好备份;对于其他软硬件来说,要随时准备好备用系统,以便在系统出现问题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整个系统的运行,尽最大的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4、自然灾害的应对
自然灾害对于我们来说,一般是不可抗拒的,在自然灾害面前,没有什么好的方法使自身不受影响。例如,突如其来的地震或者洪水等灾害,在瞬间就能摧毁建筑物、断水断电,或者造成人员的伤亡,在这样的情况下,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能够降低。管理层一定要意识到自然灾害的巨大危害性,在平时做好必要的避灾演练,万一出现自然灾害,也能从容面对。对于数据等的保护,可能要采用更高级别的备份――异地备份。
四、总结
上文主要简述了农村信用社的一些操作风险,我相信我只是列举了操作风险中的一部分和相应的应对方法,我相信肯定还有其他类型的风险本文没有涉及到;但是,风险总是存在的,只要风险管理部门做好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就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高飞,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国电力教育,2010年第35期 总第186期
[2] 刘国锋,浅谈建设银行基层行操作风险防控与管理,中国科技信息,2010年第21期
自然灾害到来时保证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培养孩子的应变能力是一个重要的日常教育内容。这些应变能力具体表现在:第一,加强安全教育活动,地震、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避险安全演习;二是对突发事件的灵活性处理。有时,孩子们都知道要注意安全,但不一定有能力对付一些更危险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经常训练孩子的自救技能。总之,我们可以人为地创造出一些问题的情况,想出各种自救方法来指导自己的孩子,让孩子掌握一些基本的应变能力。
二、培养孩子生活自理的能力
在今天快速变化的社会中,现在家庭结构和养育子女的方法已经改变,家长应该注意你的孩子独立面对困难的能力,培养他们的独立性,发展良好的自我保护习惯,不要事无巨细,到处消除障碍,这对于孩子是不利的,易于让孩子养成依赖心理。目前的科学技术和人类的能力,无法完全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无法完全抵御自然灾害。然而,可以根据自然灾害的规律和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我们还不能做到准确的预测地震,但我们可以做一切可能捕捉到地震前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人们根据以往的经验,可以对强烈地震之前发生的一些自然异常直接观察。
三、掌握防灾减灾的方法,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
1.常备地震应急包。每个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家庭防震措施,通常准备地震应急包,并写系人信息,以备地震包内物品定期更换,同时也要有一定数额的现金。
2.就近选择安全地带等待救援。因为有大地震之前,可以预测地震来临的声音,光线和地球的震颤等宏观现象,人们可以采取正确的防震措施。按照就近躲避原则。可用枕头或坐垫护住头部,躲在桌下等“安全角”或厨房、卫生间、储藏室、不要靠近窗户,玻璃和建筑外墙,待地震后快速、有序疏散。
3.不要乘坐电梯撤离。
4.关闭电源、燃气。当地震发生时关闭电源,燃气,以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由地震引起的火灾,用湿布捂住口鼻,匍匐逃生。途中遇到浓烟弥漫,或当有煤气泄漏时,用湿布捂住鼻子,逆风而逃。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学校是学生日常活动的主要场所。倡导学生和广大教师,以提高预防,自我帮助和互助的能力,不但培养了学生的防灾意识,并可以充当一个“教育了一代,影响两代人“的效果。
【关键词】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人民负有基本保护的义务,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生态环境,保护老百姓的国计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类正处于随时可能因为气候极端异常而爆发大灾难的风险社会当中,气候极端已经不再只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范畴,已经成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议题。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江南山地与长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处,山地众多的地理位置、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全球环境异常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自然灾害活动日益频繁,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其风、暴雨、洪涝干旱、山体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灾的重点。面对灾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着一贯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为目标,高度重视浙江的救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如《全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对灾害医疗救援给予全面性的法律规范的指导,以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绍
抗击灾害,拯救生命,不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国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全球范围而言,也是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其中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设置了比较先进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的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其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及借鉴。
(一)美国
1.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应急预案》是有关处置灾害的综合性法法律,将国土安全、紧急事件管理、法律实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急医疗服务以及私人部门等统一为一个整体结构,对联邦政府、州长、地方行政首脑和民族行政首脑在应急事件时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紧急事件期间互相协调的基础。《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实际应急反应指南―针对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者》旨在帮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或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行动。这是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此外,还有《减灾和紧急救助法》、《联邦紧急相应计划》、《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一HRSA(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一MMRS(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二个子系统胡。当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系统由CDC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总统有权根据危机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HRSA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药物获得、急救、运输、信息传递、隔离检疫、医务人员培训以及医院系统协调;MMRS通过地方的各个执行部门,如:消防、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等部门,现场救援人员协作,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医疗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该组织的主席是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担紧急救援和为灾民提供后勤服务方面,被公认为是第一应对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还有1881年成立的美国红十字会,履行包括国内和国际灾难救援在内的某些美国政府的责任,具有“联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国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美国在联邦 C D C 中专门设有负责与媒体沟通的通讯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和医疗救援人员及时告之灾害事态信息,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判断灾害发展状态。此外,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主持全球应急管理系统,以灾害信息服务、灾害应急事务处理为目标,主要业务包括同国际系统连接,进行灾害管理、减灾、风险管理、救助搜索、灾害科研等。
美国对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体现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项专门的减灾法之中,并且还有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并且该职责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灾害发生后的“临危受命”;把卫生系统与其他系统串联起来,使得公共卫生、灾害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等领域内的人员可以综合有效的协作;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力量,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发挥其优势作用;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应对体系及具体程序和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二)日本
1.法律法规。 1 9 6 1 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对应灾害和灾后重建等事业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该法就防灾救灾中政府的责任、地方团体的责任以及市町村的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布于1 9 4 7 年的《灾害救助法》是关于灾害应急救助问题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要在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及国民的协助下,进行应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来保护受灾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针对多发行地震灾害,还制定了详尽的地震灾害对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
2. 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三级政府负责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即中央一都( 道、府、县) 一市( 町、村 )三级,由主管卫生和福利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建立,并以之为中心,纳入整个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日本政府会向国民及有关机构发出紧急通报,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同召开了干事会,研讨对策。中央主管机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实施应急对策。在日本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系统中,消防(急救):警察、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通信、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部门,也按照各自的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和平时的约定相互配合。平时,在灾害疾病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2007年修订的《灾害基本对策法》把红十字会在内的61个非政府机构制定为全国性公共事业,要求其无条件配合灾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应的灾害救援机制。建立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医疗救援程序,并根据不同时间段设立了应急措施:灾后6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医疗队救助伤病;灾后12-24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转移伤病。
5.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网络,可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灾害通讯网络体系,包括: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以自治体防灾机构和当地居民为主的都道县府、市町村的“防灾行政无线网”;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的防灾相互通讯用无线网等。此外,还建立了包括紧急联络通讯网在内的各种专业类型的通讯网。另外,还正式设立内阁信息中心,以24小时全天候编制,负责迅速搜集与传达灾害相关的信息,并把有关灾害通讯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日本同样也制定了详尽的灾害应对法律法规,使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同样的该各行政部门是承担该职责的常设机构;把非政府部门规定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定主体,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各方面积极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协作;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政府负责日常应急体系及具体24小时应急救援程序,并重视对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预防工作;将来完善的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一项切实有效地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灾害医疗救援法律渊源多元。灾害医疗救援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卫生法规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应重视设置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也可制定单项灾害医疗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灾害医疗救援日常应急体系,有备无患。在该系统中,应依法确立非卫生行政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灾害医疗救援体系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3.依法确认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主体地位,将其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给予有效地配合和协调,发挥非政府组织分布广泛,在后反应快速,医疗救援力量专业化的优势;
4. 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介绍
自然灾害具有的突发性及危害性特点,使其被定义为突发事件的范畴[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此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法规都包括对灾害医疗救援的适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国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继而制定的预案与办法等主要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灾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霍乱等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职责》、《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干旱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虽然浙江的灾害救援已经具备了预防和抵抗灾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灾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缘由如下:
(1)完善社会立法,构建成熟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为浙江省抗灾救险工作贡献微薄之力,促建和谐社会。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如地震、风灾等灾害事件的防治和应对就较为得力。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应急法服务法》,它规定州长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对灾害事故中的救助问题给予豁免;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国民健康计划。与之对比的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有关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之中,且对于医疗救援方面的规定也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缺乏针对灾害医疗救援的系统性的完善立法,这会导致灾害医疗救援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具体权利,导致社会矛盾出现,不利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汶川地震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中国现有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了许多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方面新的法律问题需去研究,如在灾害救援中的医生为拯救生命对遇险者进行截肢的紧急处置的权利与遇险者知情同意权的对抗;灾害国际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灾害医疗救援中遇害者的尸体应急处置的法与情的冲突;灾害医疗救援中出现的专业救援人员缺乏和药物等重要救援物资调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问题。汶川地震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会是偶然现象,今后也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灾害医疗救援中有所表现。《左传》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我们应以汶川地震的灾害医疗救援行动为研究的对象,结合浙江省的现状,对浙江省的灾害医疗救援给予深层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补浙江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如前所述,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医事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医事法律研究的相对陌生和不重视,导致该研究领域出现研究的空白点,而本课题组成员立足于温州医学院,具有法学研究背景,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从法学特别是医事法学的角度,对我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树。
三、浙江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灾害医疗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调整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相关国家和省级的预案或者办法等,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前者是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工作所依据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并有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后者是落实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操作性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指导性文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前者法律法规,导致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综合性规范或者专类性规范有关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单独规范。
综合性规范主要指的是针对所有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专类性规范是对具体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单独性法律规范,如《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等。在综合性和专类性规范中,灾害医疗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已,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和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实际的操作执行。虽然后面制定的医疗应急救援预案有具体救援措施的落实,但是也是针对整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所有的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规定简单统一,对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实施缺乏针对性,对于自然灾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务,但如果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事态控制比医疗救援而言更为重要,因此虽二者同属突发事件,对医疗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当今社会地球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特别重视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也是形势所逼。
(三)灾害医疗救援中的卫生防疫环节的法律建设优于灾害疾病急救环节的法律建设,立法层次上存在漏洞环节。
国家经过非典事件以后,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会该如何行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灾害疾病急救仅是简单片语而已,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减灾法》里面也只有一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医疗救援立法体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规定必然影响浙江省在制定灾害医疗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规时,重疾病防疫,轻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医疗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灾害医疗救援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于上述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都在法律法规中有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非政府的医疗救援组织,如红十字会组织、自愿者等仅是简单规定了其可以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对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职责、权利范围及政府医疗救援机构的配合和冲突协调等实际会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事实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经验告诉我们的,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对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的专业性也是得到认同的。随着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日益参加到各类灾害医疗的救援工作中,重视其医疗救援法律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其医疗救援工作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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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关键词:使用人教版教材《自然灾害与防治》感悟和触动困惑和看法
教科书是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我们教师实施教育教学和学生进行学习、复习的重要知识载体。教育教学过程是否能顺利实施以及教育教学质量的高低,与选用的教材有密切的关系。因而,选用科学合理的教材非常重要。
我们学校是选用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教材开展高中地理教学的。本人在使用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开展相关内容的教学过程中,有很多的感悟和触动,也有一些困惑和看法。
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包括三个必修模块和七个选修模块,必修一和必修二分别从地理环境对人类活动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两方面简述人地关系,必修三是在上述的基础上,以区域为研究对象,结合“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学习将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原理应用于实践,而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等七个选修模块则是在必修模块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和发展。因而,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教材的编写是一个系统工程,十个模块形成一个整体,遵循规范性、系统性、循序渐进性原则,符合教育教学的一般规律。
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教材内容主要阐述主要自然灾害的特点、分布、产生机制以及自然灾害对人类造成的重大危害、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等,强调人类了解自然灾害的基本特点以及树立防灾减灾的意识和掌握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基本方法的重要性。教材内容的设计是以当前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自然灾害”为重点,以我国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为案例。本套教材内容的选择突出时代的需求和国家的需求,为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教材内容的编写总体布局还有以下几个亮点:1、每一章节前设置“引言总述”,简述各章节学习的背景、意义。“引言总述”内容的学习,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同时使新知识的学习自然过渡。2、每一章前呈现各章节的“学习目标要求”,突出教学内容体系和教学重点。学生学习“学习目标要求”,有利于增强学习目的性,提高学习效率。3、各章节的教材内容除正文内容外,还设置了丰富的阅读资料、地图、图表、景观图、示意图、思考题、活动题等内容。“地图、图表、景观图、示意图”等图表内容形象逼真,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地图、图表、景观图、示意图”等图表内容有利于突出学生的视觉感受,从而诱发学习的兴趣和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阅读”内容是对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相关内容的诠释,学生学习“阅读”内容,有利于拓展知识面和认知水平。“思考题”、“活动题”等活动内容具有探究性和可操作性,学生参与“思考题”、“活动题”等活动内容的实践与探究,不但能强化、巩固相关的地理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还能不断发展思维能力和学习能力,掌握学习和研究的方法与技巧等。因而,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教材内容的选择与设计是符合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的总体目标要求“要求学生初步掌握地理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获得地理基本技能,发展地理思维能力,初步掌握学习和探究地理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术手段;增强爱国主义情感,树立科学的人口观、资源观、环境观和可持续发展观念”。
普通高中地理课程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的内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有:1、主要自然灾害的类型与分布(列举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结合实例,简述自然灾害的主要特点;运用资料,说明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运用地图,说明世界主要自然灾害带的分布);2、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运用地图,指出我国主要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简述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地貌灾害的产生机制与发生过程;分析台风、寒潮、干旱、洪涝等气象灾害的形成原因;列举虫灾、鼠灾等生物灾害带来的主要危害);3、自然灾害与环境(比较同一自然灾害造成危害程度的地域差异;结合实例,说明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区的自然环境特点);4、防灾与减灾(列举说明地理信息技术在自然灾害预测、灾情和评估中的作用;以一两种自然灾害为例,列举适当的应对方法或应急措施;举例说出中国防灾、减灾的主要成就;展望人类利用高科技趋利避害的远景)。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的内容标准要求在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构建的教材内容上都有呈现。第一章第一节内容“自然灾害及其影响”对应的内容标准“列举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比较同一自然灾害造成危害程度的地域差异”;第一章第二节内容“主要自然灾害的形成与分布”对应的内容标准“列举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结合实例,简述自然灾害的主要特点;运用地图,说明世界主要自然灾害带的分布”;第一章第三节内容“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对应的内容标准“运用资料,说明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第二章第一节内容“中国自然灾害的特点”对应的内容标准“运用地图,指出我国主要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结合实例,说明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区的自然环境特点”;第二章第二节内容“中国的地质灾害”对应的内容标准“简述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地貌灾害的产生机制与发生过程;结合实例,说明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区的自然环境特点;第二章第三节内容“中国的水文灾害”及第四节内容“中国的气象灾害”对应的内容标准“分析台风、寒潮、干旱、洪涝等气象灾害的形成原因;结合实例,说明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区的自然环境特点”;第二章第五节内容“中国的生物灾害”对应的内容标准“列举虫灾、鼠灾等生物灾害带来的主要危害”;第三章第一节内容“自然灾害的监测与防御”对应的内容标准“列举说明地理信息技术在自然灾害预测、灾情和评估中的作用;举例说出中国防灾、减灾的主要成就;展望人类利用高科技趋利避害的远景”;第三章第二节内容“自然灾害的救援与救助” 及第三节内容“自然灾害中的自救与互救”对应的内容标准“以一两种自然灾害为例,列举适当的应对方法或应急措施”。因而,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的编写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的内容标准要求构建教材内容的,符合《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的内容标准要求。
因而,选择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教材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是我们能落实高中地理课程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课程标准要求,顺利完成高中地理相关内容学习的关键所在。然而,本人在使用人教版高中地理新课程选修5教材《自然灾害与防治》开展相关内容的教学过程中,在一些环节的实施还是感到比较棘手,有些困惑。
1、教科书中每一章前都有呈现各章节的“学习目标”,为何不同时呈现各章节的课程内容标准要求呢?我们师生都拥有教科书,但是学生手头并没有课程标准。而高中地理课程标准是学生学习高中地理课程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是教材编写和高考命题的依据,体现了高中地理教学的重点。如果在每章前能同时展示学习目标要求和课程标准要求,让学生不但能明白每章节学习要达到的目标要求,而且能清楚要理解掌握的重点内容,那学习的效果可能会更理想。
2、教材中有些章节的教学内容欠严谨,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如教材第29页“青藏高原灾害带”。教材正文内容介绍:“青藏高原主要自然灾害以暴风雪、地震、寒潮、雪崩等自然灾害为主”。青藏高原的主要自然灾害有“暴风雪、地震、雪崩等”能理解,但对于青藏高原主要自然灾害有“寒潮”就比较费解!教材第9页世界主要自然灾害“寒潮”,正文内容介绍“当冷气团向暖气团方向猛烈冲击时,就爆发寒潮”。由此可见,寒潮是指冷空气向暖空气方向入侵,导致冷空气所经之处气温骤降。而青藏高原海拔高,北方冷空气不易入侵,受寒潮影响应该比较小,寒潮灾害应该比较少。再如教材第57页“我国的森林病虫害”图2.44“我国松毛虫危害区”。图中内容呈现:“我国马尾松毛虫主要分布于南方地区,落叶松毛虫主要分布于东北地区”。而选修5《自然灾害与防治》教师教学用书第79页右侧的教材内容诠释却注释为“马尾松毛虫主要分布于中温带,而落叶松毛虫主要分布于热带、亚热带”。马尾松毛虫是主要分布于我国中温带还是热带、亚热带地区?落叶松毛虫是主要分布于我国热带、亚热带地区还是中温带地区呢?又如教材第25页“我国自然灾害的地域分异表现”,教材的正文内容介绍:“黄淮海平原、东北平原是旱灾多发区”。而教材第45页“我国的气象灾害,教材的正文内容却介绍:“全国有四个旱灾多发区,即华北、华南、西南和江淮地区”。我国旱灾较严重的地区除华北地区外,是东北平原严重还是华南、西南、江淮地区呢?
3、教科书中有些章节教学内容的选择欠合理。标题下的正文内容应该是为了诠释、说明标题的观点或结论,而本套教材有些章节的正文内容与标题的观点并非一致,有文不答题的感觉。如教材第24―29页“我国自然灾害的特点”,教材以“灾害种类多样且灾次频发、成灾人口与农业灾情严重、自然灾害地域差异显著”三个小标题来呈现我国自然灾害的主要特点,但是 “灾害种类多样且灾次频发” 标题下正文内容后半部分内容却主要介绍我国自然灾害地域分异的表现;“成灾人口与农业灾情严重”标题下正文内容的后半部分却主要介绍我国东西部农业灾害的地域差异;“自然灾害地域差异显著”标题下的正文内容却只以“我国6个灾害带的主要灾种及原因”来呈现。教学内容中有些章节的一些内容,不同版本的教材有不同的诠释,学生学习本套教材后,在做相关的习题时不知如何把握。如教材第13页“洪涝、风暴潮等水文灾害”,教材把洪涝灾害归为水文灾害,而有些教材或习题把洪涝灾害归为气象灾害。又如教材第7页“热带气旋”,对于风力达12级以上的热带气旋,不同海区有不同的称呼“西北太平洋和我国南海称其为台风,而大西洋、加勒比海、北太平洋东部称飓风,印度洋称旋风”。本人认为,教材编写时若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在正文底部用小字体加以注释说明。
4、教科书中有些章节的活动题、思考题设置的梯度把握不好。活动题、思考题的设置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激发学生的思维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而本套教材的有些章节活动题、思考题设置的梯度把握不好,有些题目的难度较低,根本达不到活动题、思考题设置的目标要求;而有些章节的有些内容是有必要设置活动内容以补充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同时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而本套教材却没有深挖。如教材第33页思考题“为什么我国地震灾害西多东少,地震灾情却东重西轻?”,教材第30页第一自然段正文内容有介绍“地震规模西部地区大于东部地区,但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死亡人数,东部地区明显高于西部地区。”教材第31页第一自然段正文内容又介绍“我国地震灾情东重西轻。我国东部人口、建筑物以及城市等密集,西部人烟稀少,这就决定我国地震灾情必然是东部严重,特别是地震多发的南北地震带、华北地区及台湾的地震灾情最为严重。”对于设置的思考题“为什么我国地震灾害西多东少,地震灾情却东重西轻?”,教材的正文内容已经介绍得很详细、很明白,设置这样的思考题,对于高中学生,显然难度梯度不够。本人认为,如果在正文内容只介绍我国地震及地震灾情特点,然后呈现我国东西部经济、人口等方面东西部差异的图表内容,再设置相关的思考题,思考题的难度梯度就较为合理。又如教材第7页主要气象灾害“热带气旋”,教材内容呈现“热带气旋(台风)剖面图”,这一知识就有许多角度可以设置活动、思考内容以调动学生参与课堂学习,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如“为什么台风中心为无风少云、干暖的天气?为什么是台风中心附近风力达12级以上,而不是台风中心风力达12级以上?如何辩证地评价台风灾害?”但本套教材却没有去挖掘。
5、教科书中有些教材内容的选择和编写有点凌乱,不利于教学过程的开展与把握。如“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形成条件”在前面教材内容“主要自然灾害的形成与分布”和后面教材内容“中国的自然灾害”两单元知识中都有介绍。对于这个知识点的学习,如果在两个单元知识中都介绍,势必浪费时间,加剧课时的紧张程度;如果在其中一单元知识中不介绍,又将误导学生“该知识点不重要” ,很不好把握!本人认为,完全可以把前后两单元知识柔和在一起,介绍主要自然灾害的特点、分布、成因,我国自然灾害就作为典型的案例加以诠释。这样处理,既可以解决前后知识的重复问题,又可以突出了解我国国情的重要性,渗透爱国主义教育。
一.研究巨灾原因及意义
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不断上升造成的保险损失也相应增加,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自然巨灾每年都会造成上百亿美元的损失,国际保险业正面临着巨额损失不断增长的趋势。巨额的损失给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打击,传统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是通过再保险来克服单一保险人资本额较低、实力有限的局限性,使风险在较大范围分散开来。这种风险损失完全由保险市场消化,近年来巨灾造成的严重损失已经超过了再保险体系的承受能力,一旦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危机很难对保险事故进行赔付时,将给原保险人和投保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影响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依靠商业保险制度无法有效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科学有效地应对巨灾风险,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集合包括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等各种力量,最大限度地对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做出事先安排。
我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停办地震保险,终止了我国之前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上所做的尝试。直至2008年雪灾和汶川地震才明确了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应抓紧付诸行动。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用以转移、分散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二是构建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开发新型巨灾险种。四是实施差异性费率。五是完善赔付体系。童话(1)认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重点把握前两个关键环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风险机制。因此,一个新兴的风险分担主体应运而生——巨灾债券。即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是如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衍生品,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在于为保险和资本市场搭桥,使得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轻易获得投资者的巨额资本供给。
张萌(2)在《巨灾保险共同体——我国所面临巨灾风险的解决机制》一文中提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共同体系制度应使政府与商业保险进行有机联合,以政府政策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国家财政补贴以及相关的社会救济、捐助为补充,共同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赵石娲(3)认为,我国应采取“政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保险业成为经营主体”的巨灾保险模式。在该模式中,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出台建立,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基金成立之后,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可按商业再保险的原则向巨灾保险基金购买再保险。在损失发生后,基金相当于再保险,发挥再保险补偿制度。而对于基金的管理,则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如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
郭兆星(4)同样认为,在巨灾保险供给中,靠市场是不能调节保险公司和居民的选择和收益的。在市场失灵而社会又需要这种产品的情况下,就只能靠政府参与,通过政府运用自己的资源、税收和政策优势来调节,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实现保险公司和居民的双赢。
对于巨灾风险,国际保险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它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新概念。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目前,对巨灾的分类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承受能力出发。如全球最大的再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认为:如果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帮助自己,而必须依靠区域间或国际援助,那么这场自然灾害就被定义为重大自然巨灾。
2.以风险特征来定义。用风险特征来定义巨灾风险,我们将其简单定义为:具有损失发生的概率小、但损失金额特别巨大的灾害。
3.以损失的影响程度的大小作为划分。通过风险的损失程度来定义巨灾风险是一种简洁的定义方法。如美国保险联邦服务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简写为ISO)下设的财产理赔服务部 (Property Claim Service,简写为PCS)就是基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界定巨灾事件的。它将巨灾定义为造成至少2500万美元(1997年以前定义为至少500万美元)的直接承保财产损失,且影响相当数目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事件。
二.巨灾风险的特征
相对于普通风险,巨灾风险有以下几个最基本最显著的特点:
1.损失程度巨大。统计资料表明,自1992年以来,全球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平均每年都超过300亿美元。如1994年发生在美国的北岭地震,赔款超过125亿美元,十几家保险公司破产。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的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死于天灾的人数较多,在不到350起的灾害中就有2万人丧生。仅阿尔及利亚五月间发生的地震就致使2200人死亡。2008年全球保险损失超过400亿美元,是全球灾害最为严重的一年。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大量生命伤亡是巨灾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2.巨灾发生的概率低。其发生的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与一般或非巨灾损失相比,巨灾损失发生概率非常小。
3.影响范围广。如今年日本大地震,影响了整个日本岛。《朝日新闻》以“日本可能变得更狭长,地面下降被水淹没,地图可能也要修改。”的标题,报道大地震引发的“领土损失”。
4.风险难以分散,即大数法则失效。由于巨灾发生频率低,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足以独立承担巨灾的保险公司,它也不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规律发生作用;以至于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分散,也不能化解。
三.巨灾风险的分类
巨灾风险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方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是将其按发生的原因分为两大类:自然灾害风险和人为灾难风险。
自然巨灾是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如地震、洪水、暴风、旱灾、霜冻、雹灾和雪崩等,它通常导致大量的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的巨大损失。其规模不仅取决于巨灾发生的严重程度,还取决于受灾地区的建筑设计标准和防灾减损效果。
人为巨灾是指成因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在这类事件中,一般只是小范围内某一大型标的物受到影响,而这一标的物只为少数几张保险单所保障。人为灾祸的具体形式包括:重大火灾、爆炸、航空航天灾难、航运灾难、公路/铁路灾难、建筑物/桥梁倒塌,以及恐怖活动等。
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即由政府设立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实践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手段的国家,也是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作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制度的国家。
据台湾媒体报道,美国风险分析业者AIR Worldwide表示,西太平洋9.0强震会导致保险损失金额高达近350亿美元,成为史上代价最昂贵灾难,这还未计入海啸造成的损失。这项数额几乎等同2010年全球保险业的全世界整体灾损金额,或会迫使保险市场调高保费。该份报告综合了日本各损失情况消息以及全球各大主要保险商的保单情况,报告称,日本大地震的保险赔付总额为220亿英镑(折合2336亿元人民币)。
几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都离不开各国政府的主导或协助。在政府直接参与下,政府都是作为直接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即使在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下——英国。英国政府进行灾前控制。在英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中,政府没有承担保险运营和赔偿责任,但是政府也起到一定的作用:政府必须要进行防洪工程建设和提供巨灾风险评估和灾前预警等,保险公司才会承保洪水风险。
在政府参与的保险模式下,一般会设立巨灾风险基金作为偿付资金来源,如美国、日本和新西兰都设立有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一般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投入、平常年份保费收入的结余以及投资收入,该基金储备起来用于支付巨大灾害造成的巨额赔偿。因此,我国建立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要充分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的力量。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市场调控力量,使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相结合,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民政部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统计,20世纪全世界54次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次发生在我国。相对于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国家财政、社会捐赠等单一的救济手段显得势单力薄。这种情形不仅给公共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也制约着灾害救济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顺利的进行,国际上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以国情为基础的巨灾保险制度,以有效分散巨灾风险。
在中国保险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上的“2011年中国风险管理报告”显示,随着自然风险呈上升趋势,中国自然灾害保险渗透率却依然处于低位。人保财险在报告中表示,2010年国内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因灾死亡失踪7844人,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是近20年来仅次于2008年的第二重灾年份。2010年全球共发生960起自然灾害,远超过去10年平均水平,是自1980年以来灾害发生次数第二多的年份,仅次于2007年。2010年共有约29.5万人死于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亿美元,保险损失370亿美元,其中亚洲保险损失在全球相对较小,仅高于非洲。
损失较小意味着只能依靠政府的财政支出,保险减灾的作用远远不够。近年来,灾害保险正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趋势,在财力雄厚、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保险赔付往往更能充分发挥作用,分散风险、转移损失的作用往往能达到60%以上,大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而在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或募捐仍不得不充当着主要买单者的角色。例如,美国2010年5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25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17.5亿美元,承担了70%的损失;2010年9月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37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亿美元,承担了89.19%的损失。但是,2010年1月发生在海地的地震经济损失80亿元,保险损失仅2亿元,仅发挥2.5%的财产补偿功能。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中,保险补偿功能很薄弱。例如,我国2008年发生的特大地震汶川地震造成了超过8000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8万多人遇难和失踪,保险合计赔付仅16.6亿元。同样还有2010年4月14日发生的青海玉树地震,该次地震与海地地震、智利地震、巴基斯坦水灾、俄罗斯热浪一起被联合国确定为2010年五大最大灾难之一。最终仅有智利地震获得了较高的赔付。依靠国家财政或者民间捐赠不是长久之计,尤其当自然灾害越来越多的时候。
五.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
2008年五月四川省发生了毁灭性的7.9级大地震,约有70000人死亡,18000人失踪,另有374000人受伤,估计至少五百万人无家可归,不过这一数字世纪高达一千万,对经济损失的估计差异不同,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定义经济损失,尽管公布的经济损失为1240亿美元,中国国家和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的重建投资所需资金为1500亿美元。与经济损失数额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估计的保险损失(寿险及非寿险)相对较低,仅为7.5亿美元。中国四川大地震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灾难之一,但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则不足10亿美元
我国利用保险机制进行自然灾害损失补偿的机制还比较滞后。2008年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的南方冰冻雨雪灾害,仅获得保险业3%左右的赔付;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的汶川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赔付的18.06亿元。这与发达保险市场保险赔偿占经济损失比例1/3左右形成鲜明对比。
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缺乏。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对巨灾风险承保水平跟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巨灾损失总额远远大于一些发达国家,但巨灾保险赔付额却远小于这些发达国家。此外,发达国家还通过再保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有效地转移巨灾风险,而我国的巨灾风险大多自留了。
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有限。我国保险业的保险深度与密度较小,极为有限的巨灾保险承保能力使得保险往往对巨灾后的损失补偿只能是杯水车薪。
巨灾保险供给严重不足。自然灾害频发及缺乏相关的制度使得我国的巨灾保险缺口非常大。
1.巨灾保险制度缺失的原因
保险公司实力较弱。我国保险公司总体实力较弱,缺乏巨灾保险的费率厘定等技术,还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造成的巨额损失,高额赔付将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比率较高,高自留风险严重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此外,绝大部分巨灾风险不能够向国外再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积累都留在了国内。
缺乏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支持。政府对巨灾的应对手段也总是强调财政救助,造成需求不足。
2.巨灾保险制度缺失的影响
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的缺失,巨灾损失的补偿主要由财政支付和社会捐助,保险赔付的比例很低,专门的商业保险基本上处于起步的探索阶段,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保险的赔偿仅占每年总损失的1%。鉴于这种状况和我国保险业实际承保能力与技术限制,国家对巨灾保险进行了一些政策上调整。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指财险公司)提供的各类险种中没有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只是在部分险种(如家财综合险、机动车辆险等)中对于由于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所引致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付,其余险种则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作为免赔责任,地震则被所有险种都列为免赔范围,只在少量建工险中作为附加险,且须报公司管理层审批。此外,在商业保险公司中存在着由于保险费率高且投保门槛高的问题,潜在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不高,而业务规模不大致使大数法则难以成立,保险人对巨灾保险的经营也难以投入很大的兴趣。
我国的巨灾保险目前采用的就是自愿巨灾保险方。对整个国家而言,每次大灾,都是政府充当了最后、最大的救济者。一旦遭到大的自然灾害,通常以政府无偿救助和社会捐助为主。国家不得不动用大量本来可以用于其它建设发展的资源、资金,来用于灾区的重建工作,致使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力不从心,负担非常沉重。除此之外,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不尽如人意。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十分有限,但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供需失调更使得我国的巨灾保险业务举步维艰。
3.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因素
我国巨灾保险分担机制单一,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民间救助与灾民自救,保险公司大多只是象征性地赔付一些保单,整个机制缺乏效率。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大体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公民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法规。没有详细规定巨灾保险的内容,这使得巨灾保险机制难以继续推进。
第二,缺乏明确的思路。目前,仅靠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保险公司还无法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并且其经营实力又不足以承保巨灾风险业务。巨灾风险管理涉及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国家需要有一整套的机制和制度将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整合在一起,集中应对巨灾预警和巨灾保险。
第三,政府还没有建立一个应对自然巨灾的统一机构。巨灾风险管理是一项全社会的协调行动,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灾害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国家级机构,国家财政部门也没有巨灾风险管理的专项基金。这种各行其是,分散管理的局面不适应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势,影响了我国巨灾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不利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最终形成和运作。
第四,没有建立巨灾风险管理的专项基金。巨灾风险基金是分散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的有效手段,没有巨灾保险基金作为后盾,面对巨灾如此巨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敢贸然承保巨灾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第五,居民保险意识薄弱。长久以来,我国居民有着强烈的储蓄意识,认为只要自己手中有钱,就不怕将来发生风险,再加上我国居民在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方面沉重的负担,人们更愿意将钱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不时之需,而没有养成依靠保险规避风险的意识。而且多年来,我国每次发生巨灾,都是由政府财政进行救助,这让居民对政府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心理,认为政府救灾理所当然,从而没有考虑过采用其他方式来主动规避巨灾损失。除此之外,巨灾是小概率事件,人们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灾害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不愿投入现金去为将来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生的风险买单。正是由于这些心理,导致我国巨灾保险需求不足。
4.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关键在政府,政府应在巨灾保险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A、政府在立法方面的作用。纵观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是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得以良性运行的保障。如台湾有《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美国有《洪水保险改革法案》、《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等。因此,我国建立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重大自然灾害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应先行。
B、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作用。对保险公司从事巨灾保险业务给予税收减免提高保险企业应对巨灾风险的资本实力和巨灾赔付水平。
C、政府在筹资方面的作用。为防范巨灾风险造成的巨额损失,应当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风险基金机制,构筑政府应对巨灾风险的多道防线。
D、政府在风险预警方面的作用。政府应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我国巨灾风险的预警及防御体系。
E、政府在救灾方面的作用。在我国的巨灾救助体系中,政府应联合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共同应对损失的发生及灾后的重建工作,政府更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而不是风险承担的第一主体。
我国巨灾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政府虽起着主导作用,但其领导力并不如美国政府那样强大,因此,我国政府起在着主导力量的同时,需要市场与政府相结合,弥补政府无法进行的动作。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虽处在黄金阶段,但历史遗留问题使得保险深度及密度远远小于其他国家,所以,单凭市场来维护巨灾保险制度同样是不可取的,我国不能同英国一样单凭市场来导向巨灾保险的发展。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要以政府为主,但不能脱离市场,即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使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辅助手段,维护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童话. 抚平巨灾之殇-论我国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现实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
[2]张萌.巨灾保险共同体-我国所面临巨灾风险的解决机制[J].特区经济,
[3]赵石娲.完善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研究[D].
【关键词】地震;自然灾害;一性;无常;完善;抗灾体系
日本从强烈的危机意识出发,将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对策研究走在了世界前列,成为各国学习借鉴的榜样。中国自进入21世纪以来,发生了汶川大地震(08年)、青海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全球范围内的印尼大海啸(09年)等灾难触目惊心。分析日本的灾难心理及其应对策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日本自然灾难多发成因
日本多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有直接联系。其位于大陆东岸海洋西岸,由东北向西南延伸,每年夏秋季节受台风侵害严重。从地壳构造上看,其地处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交界处,常年地震频发。
二、“一性”灾难观的含义与来源
“一性”,大辞泉指“短暂的病症”(病の症状などが一的であること)以及“短暂消失的现象”(象が一的ですぐ消えること)。中文译为“短暂性”“瞬间性”。用于地震等灾难的评价上,指灾难瞬间过去。《实用日语翻译》第一章第一节提到,“ある人は地震の被害を一程と言う。つまりぎてしまえばそれでわるだ”。(有人评价地震灾害为短暂性。即一旦过去就完结。)
三、“一性”灾难观形成背景
(一)温润的环境与顺应、从容的和谐自然观
日本地处太平洋西岸,亚洲东部,北纬30°~45°,东经123°~150°之间。处于海洋的包围之中,属温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地形狭长,受大陆和海洋气候的双重影响,气候变化较大,四季分明。境内多山,国土森林覆盖率高达67%。年平均降水量在1800毫米左右。从自然环境来看,日本民族生活环境温润而富于变化。在此环境下生存的日本民族保持了对自然环境的敏感。著名的地球地理学家、作家寺田寅彦在随笔《日本人的自然观》中提到,“温における季の交代、天の化は人の知を成する。期的あるいは非期的にな化の相貌をわす境にするためには人は不断の注意と多なくふうを要求されるからである。”(温带的季节、气候变化孕育了人类智慧。需要人类不断的引起注意,并想办法去适应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呈现复杂变化面貌的环境。)古代日本以农耕为主,对土地的亲切与对大自然的敬爱加上长久以来地震、火山等灾难的无法预知性以及不可抗性使得日本人民养成了顺应自然生活而非与自然为敌的智慧。作为生活的一部分,日本人民学会接受并积极思考如何与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相处。
(二)佛教“无常观”的深远影响
据《日本书纪》中记载,佛教于公元552年经由百济(朝鲜)传入日本。无常 (佛教):佛教用语,一切事物是因缘所生,渐而败坏,故曰无常。强调对事物的空无看法。研究显示,佛教中的无常观与日本的季节、气候交替相融合,形成了日本民族关乎生死的独特无常观。即:不仅具有佛教上“诸法无常”的消极,更多的是虽承认世事无常,却不消极避世,在变化中寻求新生的积极追求;强调对于现实、人生的救济与觉悟。这在主观上促使人们面对既发灾难,接受现实,认为灾难终会过去,承认其“瞬间性”,且更好地应对。
(三)“一性”灾难观的影响
在此影响下,日本人民一方面将对灾难的认识常态化,对环境、自然的改变十分敏感,时刻具备忧患与危机意识,积极研究,掌握自救方法。另一方面以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为支撑,形成了成熟完备的救灾体系。
1. 对民众的影响
认为自然灾难的可怕具有短暂性并不是忽视其危害,而是更加强调对其发生时具体应对策略和防御方法的思考研究。寺田寅彦便经常强调对于灾难的深刻反省。如,其在《灾难杂考》中提到,“野菜や肉がくなれば死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ように、がくなったらたちまち「さいなんきがのために死すべき命におかれているのではないかというわった心配も起こし得られるのではないか。”“甚至会奇怪地担心,就如同没有蔬菜与肉食人类不得不灭亡一样,如果失去了灾难,人类也会踏上因对灾难的饥饿而灭亡的命运之路”。
据调查,有高达75%的小学生认为“不远的将来身边可能发生大地震”,有60%的家庭购置了便携式收音机、手电筒和药品,有20%的家庭储存了应急食品。每个家庭都备有应急包,包中有紧急食品、纯净水,手电筒、电池等;日本人从小便掌握地震等来临时的自救方法;熟悉附近的临时应急避难所(一般为校舍);灾难发生后积极帮助社区老幼孕妇避难。通过各种自救方式保护自己与他人。
2. 政府与企业的反应
政府不断完善对瞬间发生的灾难的应对政策。首先是建立了如《建筑基准法》(1950年),《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年),《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1978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校舍必须达到8级抗震效果才算合格;其次,设立日本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所、“内阁危机监理会”等机构强化对灾难的研究与监管,研究成果之一便是电视报警机制,灾难发生前短短几秒之内电视便可以及时信息,并能自动报警;规定每年3月的第一周是全国消防周,全国小学每月都需进行地震火灾演练。完善发挥灾后重建功能的地震保险制度。地震保险分由个人投保的住宅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和由企业投保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个人或企业共同承担保险风险。
企业的表现展示出社会担当,如东日本大地震发生5分钟后,日本公用电话的国内通话自动转为免费,移动电话运营商则通过开启灾区通信预警机制承担社会责任,如主动提供避难、免费充电和出借手机、提供灾害留言板寻人服务等。日本的手机都由第三方运营商定制完成,配备有防震和报警功能。
3. 非政府组织的援助机制
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简称NGO,日本救灾体系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成立于2000年的日本平台(Japan platfrom,JPF)。由政府、私人基金会、民众、媒体共同组成。能整合各方优势,涵盖紧急救援中的资金、交通、物资、专业服务、志愿者等各个方面。其弥补了政府功能的不足之处,化解了不必要的矛盾,功能强大。
四、对中国抗灾的启示
日本的抗灾文化虽与中国不同,但面对灾难的危机与自救意识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其抗灾体系由民众自救互救、政府企业公共救助、非政府组织的援助构成,成熟完备。我国应建立完善抗震救灾以及地震保险的律法与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从法律层面提高抗灾能力;加强思想宣传,提升民众危机意识;重视技术研究;整合优势资源,发挥民间力量,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抗灾文化与体系。
参考文献
[1] 吴思佳.简明日语翻译教程[M].大连:大连理工出版社, 2010.
[2] 寺田寅彦.日本人的自然观,灾难杂考[EB/OL].青空文库,aozora.gr.jp.
作者:吴桂月 张亚丽 郭世界 张明宇 王培豪 单位: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河南省高校农业资源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全省水资源总量的年际变化特点与降水量基本一致,2030年在平水~中等干旱年情况下,全省总缺水量114.3~181.4亿m3,占总需水量的21%~31%。气候变暖对农业灌溉用水的影响,远远大于对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影响。气候变化诱致农业灾害频发极端气候导致农业气象灾害频发,农业生产风险增大。在河南省农业气象灾害中,主要有干旱、洪涝、干热风、风沙、冰雹及与气象条件关系密切的病虫害。干旱是河南平原地区最普遍、最频繁的气象灾害,近50年来旱灾面积大767万hm2的年份有22年,频率达45%。河南省雨涝灾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区域性及年际变化特点。全省春涝、初夏涝频率南高北低,平均雨涝成灾面积每年在80万hm2以上。各种灾害中,以干旱、洪涝灾害的危害最重,其造成的损失约占全部农业自然灾害损失的70%左右。2009年,河南全省小麦受旱面积达290.00万hm2,超过麦播面积的1/2,其中4.33万hm2小麦出现枯死现象。目前河南省农业基础设施依然脆弱,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粮食生产条件亟待改善。随着气候变暖,重大气象灾害具有“提早、增多、加重”的发生趋势,气象灾害造成粮食产量减产率由正常年景的10%左右将升至20%~30%,从而使粮食增产的限制性因素增大,对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与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气候变化导致粮食生产成本增加暖干气候导致作物生育期可利用水资源总量减少,为保障粮食稳产增产,势必增加了抗旱灌溉的支出。气候变暖后,土壤有机质的微生物分解将加快,造成地力下降。这意味着需要施用更多的肥料以满足粮食作物的需要,施肥量的增加意味着投入的增加。气候变暖和干旱将加重病虫害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特别是小麦锈病、粘虫、草地螟等的危害加重。各种病虫出现的范围也可能向高纬地区延伸,必将增加施用农药和除草剂,增大粮食生产成本。
河南省粮食生产气候变化分区根据《河南省综合农业区划》、《河南土壤区划》、《河南省农业气候区划》、《河南省水利区划简明报告》等资料,对河南省应对气候变化粮食生产措施进行分区,把全省共分8个区:Ⅰ豫北山区粮食生产气候区;Ⅱ豫北平原粮食生产气候区;Ⅲ豫西山地粮食生产气候区;Ⅳ豫中丘陵粮食生产气候区;Ⅴ豫东平原粮食生产气候区;Ⅵ南阳盆地粮食生产气候区;Ⅶ豫东南平原粮食生产气候区;Ⅷ豫南山丘粮食生产气候区。头脑风暴法简介头脑风暴法(Brainstorming)的发明者是现代创造学的创始人,美国学者阿历克斯•奥斯本于1938年首次提出头脑风暴法。Brainstorming原指精神病患者头脑中短时间出现的思维紊乱现象,病人会产生大量的胡思乱想。奥斯本借用这个概念来比喻思维高度活跃,打破常规的思维方式而产生大量创造性设想的状况。头脑风暴法力图通过一定的讨论程序与规则来保证创造性讨论的有效性,特点是让与会者敞开思想,使各种设想在相互碰撞中激起脑海的创造性风暴,是一种集体开发思维的方法[4]。头脑风暴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粮食生产措施遴选中的应用议题: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粮食生产措施遴选及排序。会前准备:根据河南省粮食生产气候分区及各区主要气象灾害,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各种农业生产措施清单,请专家综合考虑各措施(实施应用情况、存在问题、风险、安全性、可行性)进行优先排序。确立定人选:所请专家的专业范围包括作物栽培、农业气象、农田水利、林业、环境、农业经济等专业专家。实施过程:由主持人公布议题,安排各专家针对议题综合考虑各措施进行优先排序。时间实施:一个区大概10—15min讨论时间。最后汇总各个专家们意见措施,再进行粮食生产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性措施综合分析,结果见下表。
合理分配自然资源、多途径进行节水保肥等技术和措施,对稳固我省粮食生产、推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河南省气候将继续向“暖而干”的方向发展,高温、干旱和强降雨等极端气候事件发生频率增大,而这些气候变化及其带来的影响是不可调控的。本文运用头脑风暴法针对河南省不同的粮食生产变化分区进行分析,并筛选出各个气候变化分区的适宜性应对措施。气候变化对河南省粮食生产的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交织,在时间和空间上呈现错综复杂的现象和结果,气候变化及其粮食生产的适应、减缓措施研究涉及因素多、影响方面复杂,各项应对措施的遴选应结合自然条件、气候变化规律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条件,统筹考虑,进一步细化和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