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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然灾害对于工程建筑施工来说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由于工程施工项目的自身地质环境和复杂的气候变换,往往在发生时使得工程施工进度受到很大程度的推迟,甚至会给工程施工项目整体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害,给施工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经济效益的损害。因此,利用有效的自然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的结果相应的可以作为工程一切险承保自然灾害的风险依据。
影响建筑工程自然灾害分析
影响建筑工程的自然灾害有许多,在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应该认真勘查工程周围详细情况,对工程施工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考虑可能发生的相关自然灾害问题,在工程设计时有针对性的增加相关防护措施,减少自然灾害对工程施工项目的影响。常见影响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有以下几种:
地面降沉
地面降沉又被称之为地面下沉或地面凹陷,是不稳定的地质结构所造成的一种自然现象,对于工程施工项目的影响较为严重,这类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也较高。当地面降沉现象发生以后,工程施工项目的地基结构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建筑项目的塌陷或是建筑项目的倒塌等问题的发生,给施工企业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在施工设计过程中,应该对工程施工区域进行严格的分析和地质勘测工作,针对地质结构对建筑地基进行合理的加固和强化,尽量避免地面降沉对施工项目所造成的影响。
地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地壳活动频率较为频繁,地震灾害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对于工程施工项目的威胁也越来越大。在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区域的地震检测工作,并根据相关资料了解当地地质结构活动是否频繁,并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注意采取一定的防震措施,如承重结构的加固,地基结构的加固等等,降低地震灾害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影响,减少施工企业的相关经济损失。
泥石流
由于自然环境的不断恶化,水土流失地区在雨水季节容易爆发山洪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房屋建筑的损害,这一自然灾害对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也具有非常大的威胁。首先,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当地工程建设区域有无泥石流灾害的发生历史,并对周围地质环境开展有效调查和分析,分析地质结构是否容易在雨季受到雨水影响,出现泥石流灾害的发生可能。当确定相关数据之后,施工企业要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手段,比如提高建筑物的抗冲击能力,提高建筑的稳定性,在泥石流灾害发生后,降低泥石流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影响,确保在短时间内恢复工程施工建设,降低自然灾害对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影响。
低温天气
低温天气,对于工程施工建设来说也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一般来说,低温天气会使得部分工程材料的脆性提高,材料硬度降低,在相关环境下得施工作业,容易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低温天气的出现,会造成工程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大大延长,也会使得工程施工周期大大延长,对于工程施工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在工程施工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同样不要忽略低温天气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影响,做好天气预测工作,并同当地气象站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相关数据信息,针对相关天气变化对工程施工进度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有效避免低温天气对工程施工的影响,确保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竣工。
工程施工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流程分析
风险评估模型的建立
确定自然灾害对工程建筑所造成的风险评估工作,首先要选取有效的风险评估模型。在进行风险评估之前,首先要绘制工程现场在险价值变化曲线,在进行风险评估前,应首先绘制工程的场地在险价值变化曲线,并以施工进展的不同阶段为主线,然后根据变化曲线来识别出各个施工阶段可能会发生的相关风险事故,根据相关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标注在险财产价值变化曲线上,这样有利于确定相关自然风险事故所致的损失幅度。
场地在险价值就是指工程施工场地上所有处于风险中的财产价值的总和,这是工程一切险承保承保的重要内容,被保险财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损毁,都由相关担保企业进行赔偿,从而有效降低施工企业的经济财产损失。
(二)施工期自然灾害的损失概率和幅度分析
工程施工项目确定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一般都需要由相关经验丰富的工程设计专家、工程施工专家、工程监理专家来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结合一定的历史损失数据以获取最终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这是一项较为专业且重要的评估内容,工作量大且精确性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因此,概率的和幅度的计算采用范围计算手段,模糊数据法来求出最终结果,以供保险企业和施工企业进行相关参考。
易损性分析
易损性分析就是根据对工程现场的相关调查数据,分析出工程施工项目中容易受到损害的相关设备和施工内容,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风险担保措施,降低施工企业的相关经济损失。经过对相关技术的调查和评估,能够求出工程平均损失率曲线和损失函数,虽然自然灾害强度的不断增加,相应的工程损失率就会不断增加。
(四)专家估计值不确定性大小的度量
专家评估值不确定性大小的度量,就是根据专家的相关评估经验以及丰富的知识水平,来评估自然灾害对工程施工项目的影响。根据专家实际评估水平和能力的不同,就会对获取不同的工程复杂性评估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效果评估数据,这些数据都会严重影响到工程风险评估的最终结果。结合专家的最终估计值能够求得工程施工项目受自然灾害的最终影响效果及影响程度,这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获取最终数据结果后,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承担保企业开展相应的担保合作,以降低自然灾害发生后企业的经济损失,保证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
自然灾害对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具有非常大的威胁,严重的自然灾害将会给施工项目带来巨大影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也会造成工程施工项目的损毁,因此,施工企业应该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同相关保险企业开展有效的风险评估工作,积极进行相关工程环节的自然灾害一切险承保工作,尽量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施工项目的影响,从而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确保我国工程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建军,卞艺杰. 建筑工程一切险理赔公估实务的探讨[J]. 中国资产评估, 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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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态势评估;不确定性信息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220
1 自然灾害不确定性评估
对于自然灾害不确定性的分析和处理很多学者开展了此方面的研究。Karimi等[1]探讨了不精确概率特别是模糊概率对于评估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的影响。左其亭等[2]基于模糊概率和风险分析计算方法,从定量的角度对带有模糊性的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应用于洪水风险分析实践中。魏一鸣等[3]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了洪水危险性、承灾体易损性以及洪水灾害灾情评估等核心内容,构建了洪水灾害风险分析的理论框架。黄崇福[4]提出了一种计算机仿真方法,用来检验计算模糊风险的模型是否可靠。任鲁川[5]归纳了灾害风险分析的内容及灾害风险分析的数学模型,将风险辨识、风险估算和风险评价作为风险分析的三个重要环节。刘德辅等[6]运用灰色理论、随机模拟等方法进行了洪水、风暴潮、巨浪等环境因素的计算,并进行了灾害经济损失的风险分析。程昌秀等[7]提出了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洪灾风险区划指标模型,并以降雨、地形和区域社会经济易损性为主要指标,得出辽河流域洪灾风险综合区划。陈报章等[8]对灾害风险度和灾害损失度的相对等级进行了划分,提出了单一灾种和复合灾种灾害风险损失度相对等级的划分方案和划分方法。
2 自然灾害态势评估
根据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定义,自然灾害属于非常规突发事件,即前兆不充分、具有复杂性和严重的后果,应用常规管理处置模型具有很大的困难的事件。灾害评估是指损害和影响评估,根据应急原则,非常规处置可分为预处置、中期处置和后处置三个部分。各部分的目标能被定位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的灾害评估及应急预案启动,连续的灾害评估的应急管理过程,当突发事件趋向正常时的综合损失评估。整个灾害评估过程存在动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同的信息特征和灾害评估目标要求不同的评估方法;另一方面,灾害评估过程需要不断被更新。
(1)预处理过程的快速灾害评估方法:此时的评估又称为紧急事态快速评估,指自然灾害发生后,确定最初拯救生命和维持生命的需求,及确定逼近危险的全部直接相关行动。这时的信息特征是模糊的、缺失的或者冗余的,具体涉及到救生需要、重要基础设施的状况、人员转移的数量及连带事件信息等。快速的灾害评估是估计人员伤亡、财产、经济和其他损失,确定事件的类型和程度并配置相应的计划,从而采取适当的应急行动、分配有限的资源及请求快速而准确的援助。应用的主要方法包括统计分析、3S及模糊数学等。其中,统计分析是快速灾害评估的重要方法。当然,经验评估方法和相关性评估也是可利用的。此外,遥感(R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及全球定位系统(GPS)也是预处理中有效的方法,可补充数据的不足,并具有对信息实时记录及分析后期的突发事件的功能。
(2)中期处理阶段的态势评估方法:伴随着时间的发展,灾害信息是冗余的、大量的、多样的、半定量的和定量的,并有多个不同的来源,评估需要不断的被动态性的修改。这时的灾害评估的处理过程是一种态势评估过程,“状态”指的是突发事件当前的状态,“态势”指的是基于未来的当前状态的发展趋向。该灾害评估阶段一方面是连续的、及时的评估当前的状态;另一方面,这个阶段的评估是获得和评估影响将来趋向的大多数关键信息,目标是采取适合的减灾措施并将态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态势评估分为评估当前的状态和将来的状态,如贝叶斯理论、相关度理论、博弈论、改进的FAHP方法、搜索算法、专家系统和机器学习方法等都能被用在当前的状态评估中。将来的状态评估,主要集中在情景分析,即假定某种现象或某种趋势将持续到未来的前提下,对预测对象可能出现的情况或引起的后果作出预测的方法。通常用来对预测对象的未来发展作出种种设想或预计,是一种直观的定性预测方法。这种方法更适合动态性、复杂性的灾害特征,更有利于理解突发事件管理的“情景-响应”模式。
(3)后置处理的灾害整合评估方法:即综合损失评估方法,包括直接损害和经济损失评估、间接经济损失评估、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及心理影响评估几个部分。其中,心理影响包括受害者和参与灾害应对人们产生的心理疾患,一般只能通过对其影响面和程度作估计分析,很难准确评估。
参考文献:
[1]Karimi I,Huellermeier E,Meskouris K.A fuzzy-probabilistic earthquake risk assessment system[J].Soft Computing,2007, 11(03):229-238.
[2]左其亭,吴泽宁.模糊风险计算模型及其应用研究[J].郑州工业大学学报,2001,22(03).
[3]魏一鸣,范英,金菊良.洪水灾害灾害风险分析的系统理论[J]. 管理科学学报,2001,4(02).
[4]黄崇福.用计算机仿真技术检验自然灾害模糊风险模型[J].自然灾害学报,2002,10(01).
[5]任鲁川.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分析研究进展[J].地球科学进展, 1999,14(03):243-245.
[6]刘德辅,逯义军,李奉利,荆昆.基于不确定性理论的风险分析法及其在防波堤设计中的应用[C].第十二届中国海岸工程学术研讨会.昆明:中国海洋工程学会,2005:378-384.
[7]程昌秀,周成虎,陆锋.协同GIS软件体系结构研究[J].地球信息科学,2001,6(01).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操作风险 风险管理
近几年以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的步伐在逐步加快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在逐步加快,但是农村信用社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并没有随着它的发展而消失掉,反而有加剧的趋势。如何正确的识别操作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和措施,已成为农村信用社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从狭义上来定义的话,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广义上来定义的话,操作风险是指除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之外的所有金融风险。
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了管理框架内。这说明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二、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类型以及主要成因
1、人员风险
人员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培训缺失和道德风险而引起的风险。例如,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输错数据、或者由于缺乏足够的培训而对业务流程不熟悉、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某些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贷款等等。
2、制度风险
制度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农村信用社在组织结构和工作人员权责安排上存在严重的问题而引起的风险。例如,三名工作人员共同核对账目,但是并没有制定一个总的负责人,这样的话,在出现问题时,就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再例如,信贷部门和监管部门在人员等方面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信用社的风险将会被放大很多倍。因此,制度是否良好也是能否规避操作风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3、软件和硬件风险
软件和硬件风险主要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运营期间,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运行出现问题或者硬件出现故障等而引起的风险。例如,某一天,农村信用社的软件系统突然出现不能运行这种情况,在这样的状况下,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如果计算机硬件出现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系统中的数据存储可能受到很大的威胁,而这些数据是信用社运行的基础。可见,软件和硬件一旦出现问题,是很严重的问题,需要引起管理层的相当重视。
4、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日常业务的中断而引起的风险。例如,信用社所在地突然发生地震等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从而引发建筑物倒塌、断电、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虽然这些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是一旦发生,却是很严重的问题。当自然灾害来临时,单靠人的力量是无法阻止的,因此,信用社管理层应该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重视。
三、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主要应对方法和措施
我们可以发现,上文所列出的操作风险,虽然并不是都可以规避掉,但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安排,绝大部分都能够规避,像自然灾害这样无法彻底规避的,也能够通过各种的制度安排,将损失降到最低。下面将针对性的对上文所提到的操作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和措施。
1、人员风险的应对
当意识到人员风险存在的可能性的时候,农村信用社应该加强对人员风险的管理,从识别到预防人员风险等方面展开相应的工作。针对信用社工作人员疏忽的问题,应该采用事前控制的方法,风险管理部门通过统计工作人员经常犯的疏忽方面的错误,然后分类总结,进而可以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风险提示,让工作人员有一个警惕的环境;如果问题存在于培训缺失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所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这样的培训可以采用分批培训的方式,这样还可以将培训对工作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假如信用社存在员工违反规定的情形,这就需要信用社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制度,增加业务流程的监管,使得个别员工的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制度风险的应对
制度风险的危害更大,相对人员风险来说,制度风险的必然性更大一些,因为制度一般情况是固定不变的,即制度风险的危害可能是持续存在的,而不像人员风险,其危害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对于制度风险来说,信用社管理层应该考察本单位的组织架构和相应工作的权责安排,看看是否存在问题,如果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就应该及时把漏洞堵上,让组织架构更加清晰,让每项工作的权责更加明晰。
3、软硬件风险的应对
软件和硬件一旦出现问题,其所造成的危害可能会非常的大。如果是个别的终端设备出现软硬件问题,还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是主机的软硬件出现问题,那么其结果就是非常的严重了。我在这里仅仅提一个比较合理的建议――对于数据库来说,要做好备份;对于其他软硬件来说,要随时准备好备用系统,以便在系统出现问题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整个系统的运行,尽最大的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4、自然灾害的应对
自然灾害对于我们来说,一般是不可抗拒的,在自然灾害面前,没有什么好的方法使自身不受影响。例如,突如其来的地震或者洪水等灾害,在瞬间就能摧毁建筑物、断水断电,或者造成人员的伤亡,在这样的情况下,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能够降低。管理层一定要意识到自然灾害的巨大危害性,在平时做好必要的避灾演练,万一出现自然灾害,也能从容面对。对于数据等的保护,可能要采用更高级别的备份――异地备份。
四、总结
上文主要简述了农村信用社的一些操作风险,我相信我只是列举了操作风险中的一部分和相应的应对方法,我相信肯定还有其他类型的风险本文没有涉及到;但是,风险总是存在的,只要风险管理部门做好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就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将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高飞,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国电力教育,2010年第35期 总第186期
[2] 刘国锋,浅谈建设银行基层行操作风险防控与管理,中国科技信息,2010年第21期
一.研究巨灾原因及意义
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不断上升造成的保险损失也相应增加,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自然巨灾每年都会造成上百亿美元的损失,国际保险业正面临着巨额损失不断增长的趋势。巨额的损失给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打击,传统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是通过再保险来克服单一保险人资本额较低、实力有限的局限性,使风险在较大范围分散开来。这种风险损失完全由保险市场消化,近年来巨灾造成的严重损失已经超过了再保险体系的承受能力,一旦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危机很难对保险事故进行赔付时,将给原保险人和投保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影响整个保险业的稳定发展。依靠商业保险制度无法有效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科学有效地应对巨灾风险,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集合包括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等各种力量,最大限度地对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做出事先安排。
我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停办地震保险,终止了我国之前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上所做的尝试。直至2008年雪灾和汶川地震才明确了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应抓紧付诸行动。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用以转移、分散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二是构建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开发新型巨灾险种。四是实施差异性费率。五是完善赔付体系。童话(1)认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重点把握前两个关键环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风险机制。因此,一个新兴的风险分担主体应运而生——巨灾债券。即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是如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衍生品,这一机制的重要性在于为保险和资本市场搭桥,使得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轻易获得投资者的巨额资本供给。
张萌(2)在《巨灾保险共同体——我国所面临巨灾风险的解决机制》一文中提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共同体系制度应使政府与商业保险进行有机联合,以政府政策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国家财政补贴以及相关的社会救济、捐助为补充,共同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赵石娲(3)认为,我国应采取“政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保险业成为经营主体”的巨灾保险模式。在该模式中,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出台建立,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基金成立之后,所有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可按商业再保险的原则向巨灾保险基金购买再保险。在损失发生后,基金相当于再保险,发挥再保险补偿制度。而对于基金的管理,则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运用风险证券化(如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
郭兆星(4)同样认为,在巨灾保险供给中,靠市场是不能调节保险公司和居民的选择和收益的。在市场失灵而社会又需要这种产品的情况下,就只能靠政府参与,通过政府运用自己的资源、税收和政策优势来调节,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实现保险公司和居民的双赢。
对于巨灾风险,国际保险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它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新概念。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目前,对巨灾的分类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承受能力出发。如全球最大的再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认为:如果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帮助自己,而必须依靠区域间或国际援助,那么这场自然灾害就被定义为重大自然巨灾。
2.以风险特征来定义。用风险特征来定义巨灾风险,我们将其简单定义为:具有损失发生的概率小、但损失金额特别巨大的灾害。
3.以损失的影响程度的大小作为划分。通过风险的损失程度来定义巨灾风险是一种简洁的定义方法。如美国保险联邦服务局(Insurance Service Office,简写为ISO)下设的财产理赔服务部 (Property Claim Service,简写为PCS)就是基于整个行业的角度来界定巨灾事件的。它将巨灾定义为造成至少2500万美元(1997年以前定义为至少500万美元)的直接承保财产损失,且影响相当数目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事件。
二.巨灾风险的特征
相对于普通风险,巨灾风险有以下几个最基本最显著的特点:
1.损失程度巨大。统计资料表明,自1992年以来,全球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平均每年都超过300亿美元。如1994年发生在美国的北岭地震,赔款超过125亿美元,十几家保险公司破产。据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的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死于天灾的人数较多,在不到350起的灾害中就有2万人丧生。仅阿尔及利亚五月间发生的地震就致使2200人死亡。2008年全球保险损失超过400亿美元,是全球灾害最为严重的一年。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大量生命伤亡是巨灾险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2.巨灾发生的概率低。其发生的频率低于一般的灾害事故,与一般或非巨灾损失相比,巨灾损失发生概率非常小。
3.影响范围广。如今年日本大地震,影响了整个日本岛。《朝日新闻》以“日本可能变得更狭长,地面下降被水淹没,地图可能也要修改。”的标题,报道大地震引发的“领土损失”。
4.风险难以分散,即大数法则失效。由于巨灾发生频率低,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足以独立承担巨灾的保险公司,它也不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规律发生作用;以至于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分散,也不能化解。
三.巨灾风险的分类
巨灾风险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类方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是将其按发生的原因分为两大类:自然灾害风险和人为灾难风险。
自然巨灾是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如地震、洪水、暴风、旱灾、霜冻、雹灾和雪崩等,它通常导致大量的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的巨大损失。其规模不仅取决于巨灾发生的严重程度,还取决于受灾地区的建筑设计标准和防灾减损效果。
人为巨灾是指成因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在这类事件中,一般只是小范围内某一大型标的物受到影响,而这一标的物只为少数几张保险单所保障。人为灾祸的具体形式包括:重大火灾、爆炸、航空航天灾难、航运灾难、公路/铁路灾难、建筑物/桥梁倒塌,以及恐怖活动等。
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以政府为主导(即由政府设立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实践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手段的国家,也是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作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制度的国家。
据台湾媒体报道,美国风险分析业者AIR Worldwide表示,西太平洋9.0强震会导致保险损失金额高达近350亿美元,成为史上代价最昂贵灾难,这还未计入海啸造成的损失。这项数额几乎等同2010年全球保险业的全世界整体灾损金额,或会迫使保险市场调高保费。该份报告综合了日本各损失情况消息以及全球各大主要保险商的保单情况,报告称,日本大地震的保险赔付总额为220亿英镑(折合2336亿元人民币)。
几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都离不开各国政府的主导或协助。在政府直接参与下,政府都是作为直接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即使在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下——英国。英国政府进行灾前控制。在英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中,政府没有承担保险运营和赔偿责任,但是政府也起到一定的作用:政府必须要进行防洪工程建设和提供巨灾风险评估和灾前预警等,保险公司才会承保洪水风险。
在政府参与的保险模式下,一般会设立巨灾风险基金作为偿付资金来源,如美国、日本和新西兰都设立有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的资金一般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投入、平常年份保费收入的结余以及投资收入,该基金储备起来用于支付巨大灾害造成的巨额赔偿。因此,我国建立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要充分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的力量。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市场调控力量,使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相结合,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民政部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统计,20世纪全世界54次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次发生在我国。相对于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国家财政、社会捐赠等单一的救济手段显得势单力薄。这种情形不仅给公共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也制约着灾害救济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顺利的进行,国际上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以国情为基础的巨灾保险制度,以有效分散巨灾风险。
在中国保险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上的“2011年中国风险管理报告”显示,随着自然风险呈上升趋势,中国自然灾害保险渗透率却依然处于低位。人保财险在报告中表示,2010年国内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因灾死亡失踪7844人,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是近20年来仅次于2008年的第二重灾年份。2010年全球共发生960起自然灾害,远超过去10年平均水平,是自1980年以来灾害发生次数第二多的年份,仅次于2007年。2010年共有约29.5万人死于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亿美元,保险损失370亿美元,其中亚洲保险损失在全球相对较小,仅高于非洲。
损失较小意味着只能依靠政府的财政支出,保险减灾的作用远远不够。近年来,灾害保险正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趋势,在财力雄厚、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保险赔付往往更能充分发挥作用,分散风险、转移损失的作用往往能达到60%以上,大大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而在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或募捐仍不得不充当着主要买单者的角色。例如,美国2010年5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25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17.5亿美元,承担了70%的损失;2010年9月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37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亿美元,承担了89.19%的损失。但是,2010年1月发生在海地的地震经济损失80亿元,保险损失仅2亿元,仅发挥2.5%的财产补偿功能。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中,保险补偿功能很薄弱。例如,我国2008年发生的特大地震汶川地震造成了超过8000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8万多人遇难和失踪,保险合计赔付仅16.6亿元。同样还有2010年4月14日发生的青海玉树地震,该次地震与海地地震、智利地震、巴基斯坦水灾、俄罗斯热浪一起被联合国确定为2010年五大最大灾难之一。最终仅有智利地震获得了较高的赔付。依靠国家财政或者民间捐赠不是长久之计,尤其当自然灾害越来越多的时候。
五.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
2008年五月四川省发生了毁灭性的7.9级大地震,约有70000人死亡,18000人失踪,另有374000人受伤,估计至少五百万人无家可归,不过这一数字世纪高达一千万,对经济损失的估计差异不同,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定义经济损失,尽管公布的经济损失为1240亿美元,中国国家和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的重建投资所需资金为1500亿美元。与经济损失数额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估计的保险损失(寿险及非寿险)相对较低,仅为7.5亿美元。中国四川大地震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灾难之一,但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则不足10亿美元
我国利用保险机制进行自然灾害损失补偿的机制还比较滞后。2008年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的南方冰冻雨雪灾害,仅获得保险业3%左右的赔付;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的汶川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赔付的18.06亿元。这与发达保险市场保险赔偿占经济损失比例1/3左右形成鲜明对比。
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缺乏。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对巨灾风险承保水平跟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巨灾损失总额远远大于一些发达国家,但巨灾保险赔付额却远小于这些发达国家。此外,发达国家还通过再保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有效地转移巨灾风险,而我国的巨灾风险大多自留了。
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有限。我国保险业的保险深度与密度较小,极为有限的巨灾保险承保能力使得保险往往对巨灾后的损失补偿只能是杯水车薪。
巨灾保险供给严重不足。自然灾害频发及缺乏相关的制度使得我国的巨灾保险缺口非常大。
1.巨灾保险制度缺失的原因
保险公司实力较弱。我国保险公司总体实力较弱,缺乏巨灾保险的费率厘定等技术,还不足以应对巨灾风险造成的巨额损失,高额赔付将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比率较高,高自留风险严重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此外,绝大部分巨灾风险不能够向国外再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积累都留在了国内。
缺乏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支持。政府对巨灾的应对手段也总是强调财政救助,造成需求不足。
2.巨灾保险制度缺失的影响
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的缺失,巨灾损失的补偿主要由财政支付和社会捐助,保险赔付的比例很低,专门的商业保险基本上处于起步的探索阶段,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保险的赔偿仅占每年总损失的1%。鉴于这种状况和我国保险业实际承保能力与技术限制,国家对巨灾保险进行了一些政策上调整。目前,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指财险公司)提供的各类险种中没有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只是在部分险种(如家财综合险、机动车辆险等)中对于由于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所引致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付,其余险种则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作为免赔责任,地震则被所有险种都列为免赔范围,只在少量建工险中作为附加险,且须报公司管理层审批。此外,在商业保险公司中存在着由于保险费率高且投保门槛高的问题,潜在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不高,而业务规模不大致使大数法则难以成立,保险人对巨灾保险的经营也难以投入很大的兴趣。
我国的巨灾保险目前采用的就是自愿巨灾保险方。对整个国家而言,每次大灾,都是政府充当了最后、最大的救济者。一旦遭到大的自然灾害,通常以政府无偿救助和社会捐助为主。国家不得不动用大量本来可以用于其它建设发展的资源、资金,来用于灾区的重建工作,致使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力不从心,负担非常沉重。除此之外,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不尽如人意。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十分有限,但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供需失调更使得我国的巨灾保险业务举步维艰。
3.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因素
我国巨灾保险分担机制单一,基本上都是政府主导,民间救助与灾民自救,保险公司大多只是象征性地赔付一些保单,整个机制缺乏效率。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大体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公民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法规。没有详细规定巨灾保险的内容,这使得巨灾保险机制难以继续推进。
第二,缺乏明确的思路。目前,仅靠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保险公司还无法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并且其经营实力又不足以承保巨灾风险业务。巨灾风险管理涉及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国家需要有一整套的机制和制度将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整合在一起,集中应对巨灾预警和巨灾保险。
第三,政府还没有建立一个应对自然巨灾的统一机构。巨灾风险管理是一项全社会的协调行动,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灾害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国家级机构,国家财政部门也没有巨灾风险管理的专项基金。这种各行其是,分散管理的局面不适应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势,影响了我国巨灾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不利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最终形成和运作。
第四,没有建立巨灾风险管理的专项基金。巨灾风险基金是分散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的有效手段,没有巨灾保险基金作为后盾,面对巨灾如此巨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敢贸然承保巨灾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第五,居民保险意识薄弱。长久以来,我国居民有着强烈的储蓄意识,认为只要自己手中有钱,就不怕将来发生风险,再加上我国居民在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方面沉重的负担,人们更愿意将钱储存起来以备将来不时之需,而没有养成依靠保险规避风险的意识。而且多年来,我国每次发生巨灾,都是由政府财政进行救助,这让居民对政府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心理,认为政府救灾理所当然,从而没有考虑过采用其他方式来主动规避巨灾损失。除此之外,巨灾是小概率事件,人们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灾害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不愿投入现金去为将来也许永远也不会发生的风险买单。正是由于这些心理,导致我国巨灾保险需求不足。
4.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
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关键在政府,政府应在巨灾保险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A、政府在立法方面的作用。纵观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是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得以良性运行的保障。如台湾有《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美国有《洪水保险改革法案》、《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等。因此,我国建立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重大自然灾害保险法律体系建设应先行。
B、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作用。对保险公司从事巨灾保险业务给予税收减免提高保险企业应对巨灾风险的资本实力和巨灾赔付水平。
C、政府在筹资方面的作用。为防范巨灾风险造成的巨额损失,应当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风险基金机制,构筑政府应对巨灾风险的多道防线。
D、政府在风险预警方面的作用。政府应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我国巨灾风险的预警及防御体系。
E、政府在救灾方面的作用。在我国的巨灾救助体系中,政府应联合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共同应对损失的发生及灾后的重建工作,政府更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而不是风险承担的第一主体。
我国巨灾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政府虽起着主导作用,但其领导力并不如美国政府那样强大,因此,我国政府起在着主导力量的同时,需要市场与政府相结合,弥补政府无法进行的动作。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虽处在黄金阶段,但历史遗留问题使得保险深度及密度远远小于其他国家,所以,单凭市场来维护巨灾保险制度同样是不可取的,我国不能同英国一样单凭市场来导向巨灾保险的发展。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要以政府为主,但不能脱离市场,即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使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辅助手段,维护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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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与农业保险
自然灾害对农业发展的影响
黑龙江省是自然灾害类型最多最复杂的地区。农业发展面临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早霜、洪水、病虫害、地质灾害,这些灾害的频繁发生阻碍了粮食的增产和农民的增收。
自然灾害阻碍了粮食增产。黑龙江省农业生产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农民“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现象尤为突出,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已经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发展的步伐。近十年来,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牡丹江、绥化、佳木斯和大兴安岭地区受自然灾害影响巨大,频繁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粮食产量的增长。这些地区受灾与粮食损失情况统计见表1(其中,受灾次数是指影响到粮食生产的各类灾害)。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黑龙江省每年因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都在300万吨以上,农业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制约粮食增产的重要因素。
自然灾害高发区农民的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牡丹江、绥化、佳木斯和大兴安岭地区近十年来的农民人均收入变化(详见表2)表明:除2006年外,其他年份农民的人均收入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可见,自然灾害高发区的灾害直接影响到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没有农业保险的保障,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依靠“风调雨顺”的气候,一旦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收入将会直接减少。
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支持力度弱
当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个数、承保的土地数量,以及深度和密度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都不够大。在被统计的五个地区中,农业保险公司的个数远远低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个数,可见,农业保险公司没有给农业保险和农业生产提供强大的支援。另外,承保的土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过小,五个地区中只有佳木斯地区承保的土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了50%。五个地区的农业保险深度(指某地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占该地区GDP的比重)和农业保险密度(指按照当地农业人口计算的人均农业保险费额)的数据也进一步显示出农业保险没有对粮食生产提供强大支援(详见表3)。
农业保险对黑龙江省农业生产的现实意义
黑龙江省农业发达,粮食商品量、存储量均居全国第一,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黑龙江省的大豆产量和出口量均居全国首位,其出口量占全国的2/3。2012年,黑龙江省的粮食总产量为1128亿斤,这样的农业大省给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前景。另外,黑龙江省的气候特点导致该地区自然灾害高发,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对整个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是减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粮食供应的重要举措。黑龙江省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地区,发生灾害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农业面临不利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是风险较大的产业。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加以保护和支持,是势在必行的选择。
农业保险是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农业损失,加大灾害救助。如实施紧急恢复计划,对遭受损失的农业用地给予紧急贷款或一定的财政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直接支持抗旱设施建设等。这种由国家直接拨款进行预防或救助的方式在抵御农业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却很难调动广大农户事前防灾减损的积极性。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偿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这种契约行为,能够大大提高投保人以及保险机构防范风险的积极性。
农业保险是改善农户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目前,全省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是弱势产业,抗风险能力差,银行的涉农贷款业务要比对其他行业的贷款面临更多的风险。尽管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大量的贴息资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但贷款本金的偿还依然缺乏保障。开展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的偿付能力,从而改善农户信用环境,使农民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
当前黑龙江农业保险业发展滞后的原因
农业保险资金没有全部落实到位。根据相关规定,地方财政需要补贴20%的保费,然而地方财政大多无力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大部分地区资金没有得到落实。黑龙江省内所辖各县区财政资金相对短缺,每年靠上级的转移支付才能勉强维持开支,无力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资金配套,大部分县市保费补贴很难落实到位。
受灾损失核实情况复杂,赔偿额度认定易引发纠纷。灾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根据灾情查勘和秋后测产等多个环节的结果来确定赔偿额度。但是,由于保险基本单位小且过于分散,给查勘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以大兴安岭地区为例,2012年参保的农户,分散在15个乡镇的118个村、568个村民组中,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测定工作,难度较大。同时,由于赔偿金额大部分处于50元至300元之间,在理赔额度认定方面也容易产生争议。
农业保险公司投入积极性不高,农民投保意识薄弱。一方面,农业保险公司投入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高风险直接导致了高赔付,加之保险经营的成本较高,如果没有政府政策扶持,必然会导致亏损。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保险标的分散,同时,农业灾害本身具有复杂性,在缺少有关历史数据的情况下,进行保险品种的设计、验标和出险查勘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遭受旱灾、涝灾、风灾、雹灾和各种病虫害等灾害,保险公司赔付的风险较大。尤其是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地区,保险公司可能要赔付的比例会更多。保险公司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对于农业保险这种保费低、风险大的保险品种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农民投保意愿较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高费率,种植业保险费率一般维持在5%~15%之间,在农民收人低且不稳定、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按商业化标准缴费农民买不起,按农民买得起的标准收费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局面一直困扰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因而农民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
农户投保土地和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土地之间存在差异。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参保户必须是整户、整组、整村投保,而且低洼易涝地不允许参保。但农户只愿投保地级差的土地,不愿投保地级好的土地,这样就出现了“农民想投保的土地保险公司却不愿接保,保险公司想接保的土地农民却不愿投保”的矛盾局面,无法保证较高的参保率。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业发展构想及发展策略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业发展构想
农业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政府扶持政策。保险公司要通过各级财政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以及与农户的互利合作,多渠道收取保险费。如利用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促成政府和龙头企业为农民提供保险费资金支持。用好用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列支各项涉农的税前抵扣项目,加速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积累。
农业保险公司要创新营销方式。要利用多种渠道发展农村业务,积极拓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生产加工、储藏保鲜、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财产险、责任险、货运险等业务,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综合保险、奶牛养殖一揽子保险等。将种养两业险与财产险进行捆绑销售,从而降低展业成本,实现粮食生产稳步提高的目标,以及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增产增收。
农业保险公司要与金融服务机构沟通合作。要重点开展和强化农业保险公司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通过落实农业资金投入、农业信贷等措施,增强农民的投保能力,拓宽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相关渠道。
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充分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要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业的发展,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对农业保险政策进行宣传,多重并举,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和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农业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探索建立适合黑龙江省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有步骤建立多种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加大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强农业保险立法。进一步明确保险双方的法律责任,让双方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首先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将农业保险界定为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其次要采取列举式和开放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农业保险的范围,因地制宜引导多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另外,还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权利,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推行新的保险模式。积极推行“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户”的保险模式。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向龙头企业理赔,龙头企业再对农民进行补偿。解决农业保险目前存在的保险标的小、分布广、勘查难、理赔难所导致的保险公司运作成本过高等问题。
建立深层次农业保险制度。细化粮食产区土地的风险等级,建立不同梯次、不同赔付额度的深层次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公司应建立能够核实土地风险等级的专业队伍,对全省的承保土地划分风险等级,然后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收取保费,并在受灾之后根据土地的风险等级进行有梯次的赔付。
>>国际减灾日的设立:
可以追溯到1989年。此前,为促进风险意识及减灾的全球性文化,联合国大会倡议设立一个国际日。现在,每年10月13日举行的国际减灾日纪念活动,旨在赞赏全世界民众和社区为减少遭受灾害风险做出的努力,并提高他们对所面临风险的重要性的认识。
>>自然灾害是指: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高温、低温、寒潮、洪涝、山洪、台风、龙卷风、火焰龙卷风、冰雹、风雹、霜冻、暴雨、暴雪、冻雨、大雾、大风、结冰、霾、雾霾、地震、海啸、泥石流、浮尘、扬沙、沙尘暴、雷电、雷暴、球状闪电、火山喷发等。
>>自然灾害的主要影响:
1、灾难会带来实质性的创伤和精神障碍。
2、绝大多数的痛苦在灾后一两年内消失,人们能够自我调整。
3、由灾难引起的慢性精神障碍非常少见。
4、有些灾难的整体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因为它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5、灾难扰乱了组织、家庭以及个体生活。
>>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行动的目的:
通过一致的国际行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减轻由地震、风灾、海啸、水灾、土崩、火山爆发、森林大火、蚱蜢和蝗虫、旱灾和沙漠化以及其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经济的失调。
>>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目标:
1、增进每一国家迅速有效地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的能力,特别注意帮助有此需要的发展中国家设立预警系统和抗灾结构。
2、考虑到各国文化和经济情况不同,制订利用现有科技知识的适当方针和策略。
3、鼓励各种科学和工艺技术致力于填补知识方面的重点空白点。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自然灾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的突出问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提高。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迁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都有加剧的趋势。而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障较为落后,要么是政府财政救济,要么是农户自己承担,这就使得我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一、我国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风险损失的范围和损失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上升。据统计,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20世纪50~6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39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520亿元,80年代上升至620亿元,1998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007亿元,2005年,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042亿元,2006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03亿元,2007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363亿元。《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指出,近1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近2000亿元。我国自然灾害所造成直接损失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而美国这一比例约为0.6%,日本约为0.8%。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50%,农业风险损失额范围和程度呈现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1 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不足。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务全面恢复,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后,在兵团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以及三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相对于巨大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需求,造成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因此,迫切需要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
2 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不断萎缩。从1982年到1993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由于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盈亏考虑的较少,这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但是,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渐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收缩风险大、亏损多的农业保险业务,而其他公司则退出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农业保险从20世纪90年代的跌入了低谷。
自1993年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和保费收入逐年下降,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也逐渐下降。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39%,199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10%,200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64%,2003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8%,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36%,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5%,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0.51%。资料显示,1992年是形势最好的一年,从1993年到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的比例一直处于下降的状态,2005年有所回升。在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府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险种也由以前的60多种下降到现在的30多种。目前,我国开展的农业保险主要有农村家庭财产综合险、农机具使用第三者责任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农业保险的持续萎缩与国家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农业政策背道而驰。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已不能满足农村和广大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1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立法支持,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这些法规在促进本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都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也仅指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2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凡是农业保险做得较好的国家,大都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共同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后盾。
(二)有效需求不足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尽管不少农民有投保愿望,但从总体上来看,对农业保险实际上还是缺乏有效需求。一方面,农作物保险的价格(费率)很高,有的险种费率高达10%左右,但期望收益(理赔金额)却不高,并且这种期望收益是不确定的。而我国农民收入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有限,尤其是那些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大,更需要农业保险保障,但是,对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购买农业保险的经济负担是很沉重的。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比较高的上海、广东等农村地区,虽然农民支付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及不确定,也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对面临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甚至还有人将保险费和乱收费、乱摊派相联系,认为买保险会加重经济负担。
(三)有效供给不足
高风险和高赔付率是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持续萎缩的主要原因。农业是弱势产业,既包括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也包括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还包括由于个体或团体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行为带来的社会风险。风险发生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惨重,致使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另外,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相背离。2004年我国专业性保险公司成立以前,经营农业保险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基本是按商业化的模式运营,尚未享受政府补贴,经营亏损由经营主体自行消化,致使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经营风险很大的农业保险。
(四)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农民已经认识到购买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诚信意识不高。同时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和理赔过程中常常被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所困扰。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中逆向选择较为严重。受农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小农业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也比较严重,且难以有效控制或控制成本较高。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30%以上。因此,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非常谨慎,不轻易接受投保,也不轻易开发新险种。
(五)农业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
农业风险大都是巨灾风险,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因此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风险转嫁机制,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例如美国和日本的政府都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不发达,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步伐,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依据
一、突发灾害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与日本相似,我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并呈现出多灾并发、群发和集中爆发的特征,一些历史罕见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近年来频繁发生,灾害损失持续加重,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据民政部的数据,全国70%以上的城市、半数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等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自然灾害呈现出极端气候事件频次增加、损失加剧,自然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大,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企业发展与自然灾害的相互耦合影响更加突出。除自然灾害以外,其他灾害同样给企业经营制造巨大的风险,比如非典危机、甲流危机、战争爆发等等。
随着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突发灾害的“蝴蝶效应”在经济市场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各种突发灾害不仅给灾害发生区域内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比如实物资产的直接损失、员工伤亡等,甚至导致企业不得不破产清算,并且通过供应链、资金链、资本市场等不同途径对其他区域内的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于某些行业可能会是利好,比如战争爆发对军工企业、甲流危机对制药企业都是利好刺激,销售剧增,大量现金流入,从而表现为一种良好的财务状况;然而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会造成程度不一的不利影响,如产业链条断裂、营销渠道中断、客户丧失、呆坏账剧增等等。
突发灾害虽然一直是小概率事件,但在经济一体化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就会改变企业生存环境,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探索其如何应对突发灾害具有非常必要的现实意义。
二、突发灾害发生前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突发灾害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企业外部风险中难以预料的,也属于小概率事件。然而如上所述,一旦发生,必将影响很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加预防或处置不当,极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使其丧失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导致企业灾害财务问题向破产清算财务问题转化。因此,有必要将突发灾害财务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通过增强对突发灾害财务风险的认知,提高风险意识,建立科学的突发灾害财务预防机制,以保障灾害发生过程中按照预定的风险处置措施进行科学的财务资源的拯救。
(一)强化突发灾害风险意识
目前,国内外大部分企业的投资者、管理者以及各级员工普遍灾害财务风险淡薄,没有把灾害风险预防纳入到企业的政策目标之中。企业应强化灾害风险意识与重视程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把有效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开展工作。
(二)建立突发灾害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第一,尽快建立与完善相关灾害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突发灾害应急预案,包括财务应急预案,确定相关部门防灾救灾物资管理的责任,明确灾害风险信息预报和企业员工灾害风险教育和培训机制等,使企业灾害风险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将突发灾害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由风险管理部门对各种灾害发生、后果影响作出预先评估,预计不同强度下的突发灾害对企业财务造成的不同程度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营业中断损失、责任赔偿损失和商誉损失等等。采取的方法可以采用压力测试与极端情景分析,为购买保险和运用掉期工具等分散和转移风险方法提供财务数据支持。
(三)将预防突发灾害纳入投资项目考量因素
在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纳入突发灾害风险控制因素。选择项目地址(包括设立企业地址)时加强灾害风险预防,投资项目选址模型一般取决于物流、原材料、劳动力等经济因素与政治、法律因素,必须将灾害风险因素也考虑进去,尽可能避开地层断裂带和灾害频发地区。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施工、采购、监理、验收、审计等,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建没项目规范,保证建筑物和设施的施工质量,保障以人为本的企业生活设施投资项目预算以及高强度抗灾的生产建筑物与设施投资预算。
(四)提取突发灾害应急储备金
企业要摆脱突发事件的影响,充足的资金是保障。突发灾害下,短期资金筹措难度非常大。具有财力的企业可以建立相应的应急储备金制度,由企业从每年的税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应急储备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流动性强、风险小的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进行财力上的预防。具体金额可以根据企业日常经营现金余额以及风险管理部门的评估结果来确定。平时的财务政策注重流动性管理。
(五)建立存货保险储备和增加供应商
日本地震引发了供应链在自然灾难造成的中断面前的脆弱性问题。对此,企业可以建立存货保险储备,可以使企业避免缺货或供应链中断造成的损失,但存货平均存储量加大会使库存成本加大,而且针对突发灾害的保险储备会大于一般情况下针对缺货的保险储备。企业财务部门需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找出合理的保险储备量,使缺货损失和库存成本之和最小。另一种方法则是在更多分散地区增加供应商。
提醒大家的是,库存的不断增加会影响生产率,并且使用众多的供应商会提高成本,从而挤压利润空间。不少企业认为,增持库存与增加供应商的成本,超出了供应不安全性加大的潜在成本。有研究表明,多数供应链问题并非来自生产设施的实体破坏,而是交通问题和缺乏能源供给造成的。解决方案之一就是原料供应商、上游企业聚集地区设立企业,形成区域经济群。
(六)对企业主要资产和重点项目投保
通过投保,企业可以弥补灾害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在保险业内,自然灾害意外保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暴雨、泥石流等常见险,另一种是如地震这样的非常见保险,即巨灾保险。然而,目前尚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机制。2008年,我国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18.06亿元。这也使得企业出于成本因素不愿投保。根据其他国家的实践,依靠一般商业性保险是无法保障巨灾保险的,事实上,我国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也拒绝地震险。
国际上,日本巨灾保险相对成熟。日本早在1966年就建立起了地震保险(JER)体制,日本成立了一家完全国有的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专门负责
地震再保险业务。根据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的制度设计,如果商业保险公司因地震导致的赔付金额超过660亿日元但在3300亿日元以内的,由日本政府承担赔偿金额的50%,如果超过3300亿日元,则政府承担95%。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巨灾保险基金模式,建立一个由政府牵头、财政予以支持、全行业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广泛应用国际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鼓励个人和企业投保自救,及时有效地应对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今年2月份,民政部了《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调,“十二五”时期要增强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自然灾害保险赔款占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要明显提高。此外,要建立健全灾害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风险补偿中的作用,拓宽灾害风险转移渠道,完善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和具体配套措施。加强社会参与防灾减灾的管理,推动建立政府和社会协同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期待“十二五”期间,我国巨灾保险机制上能够取得重大突破,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突发灾害的企业财务应急管理
(一)财务预算调整
一般来说,预算编制是建立在对企业未来环境的预期基础之上的。突发灾害的发生,改变了企业原有预算执行的内外部经济环境,给企业带来灾害的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销售环节受到重击,产品流中断,资金链遭到破坏,应收款项一时难以收回,流动资金周转不灵,到期的债权及利息得不到偿还,信用出现危机,筹资遭到困难,继而产生财务危机。
企业需要着重对灾后企业所涉及的各方面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在明确企业灾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要打破过去预算依托的“基数+比例增长”、“零基”指导思想,适时改进原有的预算办法,重新建立适应灾后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自身内在发展需求的财务预算。
预算编制初期,必须加强信息收集与评估,确认和估算资产损失,对预期的风险补偿金和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进行估计预算;掌握市场动向;收集政府、金融机构出台的有关灾后各种优惠政策。预算编制以“现有企业存量+前期恢复生产高投入成本”为基础,以阶段性或中短期的恢复目标为主,可以编制灾后专项预算,重新核定预期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增加受损厂房、设备等的专项维修额度,提取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缩减原有的开支项目,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前期成本投入和未来效益估算,编制灾后销售、生产、现金流预算以及最终的预期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二)资金管理
遭受突发灾害之后,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应急管理的核心。此时的资金一是用于恢复,二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需求量将远大于平时。企业财务部门需要尽快评估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合理估算资金需求量。资金管理主要依靠“开源”与“节流”。
“开源”。企业应当开辟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通过自身的突发灾害应急储备金、保险、银行、证券、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社会捐赠等多个渠道来解决重建资金的筹集问题。第一,充分利用国家信贷等优惠政策,及时同银行进行沟通,获取新的贷款支持。第二,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加大收款力度,积极与客户做好沟通。第三,对于政府设立的各种补贴和资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争取,也可以尽量争取发行债券和股票获取长期资金来源。
企业筹资不应盲目,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科学合理筹集资金,平衡好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债务类融资和权益类融资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和财务风险,提高企业资金的安全性。
“节流”。企业应当减少和延缓现金流出。加强现金控制,提供资金使用率,严格控制支出,尽可能在不影响商业声誉、企业形象的情况下,及时与供应商沟通,通报企业受损失的情况,说服供应商给予延期或者进行债务重组。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各项支出项目,特别重大支出项目,需要严格审查,规范支出的审批制度。采购设备时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以及融资租赁。及时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通报企业的损失和面临的困境,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或延期缴税。
企业必须要推进精细化管理的加强资金监督审计机制,提高对资金链风险的识别能力,建立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通过财务指标核算等手段,运用SWOT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不同的方法对战略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结算风险、担保风险、财务授权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各种风险区域、风险地带进行报告分析,并努力消除人为因素的干扰,针对存在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避和风险转嫁。
(三)存货管理
加强成本控制以及对生产经营必须的关键存货的管理,实时掌握各存货的当前库存量与控制限度的比例情况,实时了解库存实时信息,对市场需求作相应分析,确保库存物资既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又不会发生短缺。突发灾害之后,企业一般会面临资金紧张、销售不畅的不利局面,在此形势下,控制和压缩存货库存很有必要。企业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消化呆滞库存的计划和步骤,采取清理库存、材料改用、让售淘汰改型材料、易货贸易等多种方式压缩库存,提高存货资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