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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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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风险范文第1篇

1资产证券化帮助银行业转移风险有一定限制

由于资产证券化为银行业提供了另外一条转移风险的渠道,使得银行可能愿意持有更多风险资产,比如放宽贷款条件等。然而如果发起银行对证券化资产提供信用担保或隐含追索权,这意味着风险依然留在发起行,并没有转移到表外。因而,发起行仍然承担与证券化相关的信用风险。SPV可以由发起机构设立,发起机构往往是大型金融机构,由于SPV的破产隔离机制,其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往往能够得到比母公司更高的评级。母公司往往会给SPV提供信用担保或回购等形式,以使证券化顺利发行,这种行为就违背了真实出售原则。事实上风险依然留在发起机构表内,一旦危机爆发,证券化产品无法兑付,新的证券化产品难以发行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将面临着巨大危险。

2冲击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促进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央行货币政策效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资产证券化会通过信贷渠道和货币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加大经济和金融风险。一方面从信贷渠道上看,证券化导致的金融脱媒,改变了银行在传统融资业务中的地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货币政策的影响范围和力度。对企业来说,证券化为其融资带来了新模式,和股票、债券一起,对银行的贷款业务带来冲击;对银行来说,证券化成为转移风险,促进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本结构,提供融资渠道的工具,使得传统银行的经营边界从传统的货币市场延伸到资本市场。这些都使得以影响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的信贷渠道的货币政策效果不尽理想。另一方面,从货币渠道上看,如果证券化主体持续进行证券化,则会不断创造流动性,就会出现类似于货币乘数效应的“流动性效应”。从这个角度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货币流通速度,但同时也加大了货币计量的难度,导致货币乘数稳定性的下降。

3影子银行蕴藏着巨大风险

次贷危机中,影子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帮助商业银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自身也承担大量风险,给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冲击。由于影子银行体系缺乏监管,且没有资本充足率限制,也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场外衍生交易的结算体系又没有受到监管,且常采用高杠杆操作,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影子银行体系在对抗风险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有着不可避免的敏感性和脆弱性,当经济状况良好时,它会不断促进整个金融体系膨胀,而一旦过度繁荣,必然会使以前隐藏的危机暴露出来,进而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最终会波及实体产业,这从次贷危机中可以看得出来。

二、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暴露出来的风险,使得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创新工具。本文认为我国防范证券化风险方面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相关法规防止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扩散

加强对基础资产池监管。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证券化资产得以定价、发行的基础,加强对基础资产的监管就是保障证券化信用链条上参与各方利益的关键。第一,为了使投资人方便识别风险,给入池资产订立严格标准和信息披露机制,制定价格标准,披露资产池存量、现金流等信息。第二,发起行将全部信贷资产移至表外,不再占用发起行资产和拨备,但是买入方须全部入表。发起行应保留一部分基础资产作为风险留存,以使发起行有充分动机监管信贷资产,尽可能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规范发起行资产证券化行为。发起行通过提供隐性信用担保、追索权或回购等形式,方便证券化产品发行,以释放监管资本,提高流动性。这样一来,违背“真实出售”原则,实质上是“担保融资”,非但没有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反而要承担证券化的所有风险。因此,应该促进证券化过程的合法合规,增加透明度,严防违规操作和违规行为。

2提高资产证券化条件下货币政策有效性货币政策工具中公开市场操作并不包括证券化产品,应将证券化产品纳入公开市场操作范围,央行通过买卖证券化产品控制信贷总量,实现货币政策对该市场灵活控制,有效对证券化产品施加影响。由于准备金调控主要针对存款,我们可以对发起行出售信贷资产获取资金收取准备金,一方面控制信贷规模,另一方面督促发起行对信贷资产还款进行监督管理。另外也应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对其计提准备金和满足资本充足率。

3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影子银行本身的高杠杆性和对抗风险方面的敏感性和脆弱性,与传统银行间的紧密联系,加上缺乏监管,当经济形势逆转,其本身聚集的风险极易酿成整个金融体系的灾难。国外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措施主要是将其纳入监管范畴,提高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计提准备金,满足资本充足率,限制其自营交易。2011年下半年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影子银行与国外相比还不成规模,但对其也不能忽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危机,就是影子银行风险的表现。未雨绸缪,我国应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第一,规范民间借贷,促进其合法化和透明化;第二,管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第三,严禁大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再贷款行为。

三、结语

资产证券化风险范文第2篇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现金流为支撑,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能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和买卖的证券形式。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资产担保证券化(ABS)。资产证券化过程参与者主要包括债务人、发起人和特殊目的信托机构,还包括其他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等。发起人将贷款或者抵押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资产组,并将资产组出售给特殊目的信托机构,特殊信托机构以此资产池为支撑发行证券,为保证证券能顺利发行,对资产池进行评级和增级,这些工作是由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完成的,然后发行证券,在证券化实践中,一般在发行证券时信托机构会将信用评级较高的证券对公众出售,自己保留一部分信用级别低的证券。证券化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渠道,也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2资产证券化风险及其原因分析

    证券化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参与者众多,不仅要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还要保障发起人和信托机构的利益,所以各方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法律政策和市场风险都需要予以考虑。这里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2.1信用风险稳定的现金流是证券化顺利运作的基本保障,当出现现金流的断缺或者减少,这直接会影响投资人对该证券的预期。信用违约风险不仅包括债务人、发起人,还包括信托机构。从债务人方面来看,债务人是企业,其经营状况、规模和历史信用是影响资产现金流的主要因素,经营状况和信誉好则能按期偿还债务,否则将延期偿还债务或者无法偿还债务,直接影响资产池的现金流入和对投资人的分红发放。债务人是个人时,其收入、历史信用、家庭情况以及年龄性别等也会影响债务偿还。从发起人方面来看,发起人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证券化可以帮助银行处理不良资产,银行会将资金投向一些风险较大的项目,引起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导致信用风险的增加。从信托机构来看,投资人在进行证券买卖时,其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是评级机构所做的评级报告,面向公众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导致信托机构潜在信用风险的发生。

    2.2技术风险这主要体现在资产组合以及证券的价格上。对资产进行打包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要实现稳定的现金流入必须合理地进行资产组合,这就导致资产组合技术上潜在风险的发生。证券发行需要制订合理的价格,定价的方式有很多,但是要投资人接受,同时又要保证各方面的利益,这并非易事,定价技术实施的效果也影响着潜在风险的发生机率。

    2.3等级下降风险这主要表现在证券发行之后,由于证券利息是根据每期收到的现金进行分期支付的,期初资产池评级结果只表现为当期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前期的评级结果不足以代表以后期间的信用评级结果,如果资产池信用评级下降,将增加证券的风险,所以依然面临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2.4流动性风险这是指资产支持证券能否为广大投资者接受,也即是资产池能否实现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规模不大,而且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不良贷款的来源主要是那些经营状况不良的国有企业,负债率高,多数资产很难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这些资产支持证券较一般的证券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容易遭受流动性风险。

    3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策略

    3.1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行为,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水平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方拥有较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只能依据发行方出具的信用机构评级报告进行投资决策,所以,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必须规范发行主体的行为,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投资者和发行者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避免各种违规操作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其信用水平,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使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和信赖。

    3.2合理确定证券化资产和资产组合以及证券价格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质量并不高,就其等级来划分主要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在进行证券化实践中,主要是前四类资产,而损失类资产只能通过金融机构自行核销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该如何确定,证券价格如何确定以及证券出售和保留份额如何确定,在没有统一标准时,应该在进行充分调查和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之后,同时参照市场存在的证券化资产来确定,在确定证券利率时,可采取浮动利率,调整利润在各方的分配,确保一定程度的公平。

资产证券化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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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资产证券化风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

1.引言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其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工具对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减缓金融机构的资金压力等都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我国资产证券化真正意义上起步于2005年,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发展时间还很短,处于摸索发展实践阶段。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不仅面临着诸多困难,同时存在着诸多风险,但是当金融机构能够正视此类问题,提升自我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对风险范围进行有效的防控,必然会将风险转变为有利影响因素,助推金融市场发展及金融体系建设,使得经济稳步增长。由此可见,在我国为使信贷资产证券化良性发展的关键是如何根据风险形式找出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因素,制定出合理的防范对策。

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2.1资产权益登记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主要风险是无法准确地对资产优先权益进行登记。这是由于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优先权益登记制度。长期如此,那些被转让的不明资产就等不到准确的确定,其有效权益将得不到有效地保证、确认和监管。没有及时登记的确认的资产在买卖出售时无法提供法律所认可的真实的条件和证据。

2.2职能机构制度及专业化程度不足

资产的证券化交易与多个职能机构、中介机构及银行投资机构有关联,这些机构自由的信贷资产计算规则相对成熟、准确和规范,而在资产的评估方面以及资信评级方面的工作与欧美等国家相比还是相对比较落后的,主要表现为没有对资产的评估做到充分的规范与管理。同时资产评估机构众多,且其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估审批环节繁琐、不规范,没有一个简洁的处理方式。同行之间存在着不良的竞争,相互排挤打压,这些都阻碍加大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风险。

2.3利率管制制度与市场需求不匹配

欧美许多国家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进入到了一个相对稳点成熟的阶段,其利率市场化的程度与市场需求匹配程度较完善。而我国由于市场的缺陷导致各种规章制度无法准确实施,从而使得利率机制不能得到完善,市场化程度普遍偏低,在这样的利率机制下,更加无法使资金真实有效反映市场。

2.4信用制度的缺失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通过标准制度对资产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和统计。在对各类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和核准时,需要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及合理化,建立确保合同条约的高质量化,如此才能够在努力保证原始的权益人利益的基础上,对资产拥有绝对的完整所有权。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配套的信用制度及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这些都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长期稳健发展,成为证券化风险因素之一。

3.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及建议

3.1建立健全信贷资产法律体系

健全的信贷资产法律体系是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这些基本制度包括现金的清理和清收制度、账户的管理制度、资金再投资制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和涉及包括资产证券化中以及其他利益也有相联系的人。

3.2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具有一定的转移或消减信贷风险的功能,可以一定程度的减轻和转移信用风险,但无法避免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更不能完全彻底消除风险。当风险发生时,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中介机构及金融机构及时联合应对风险。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主要措施在于事前控制,即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这就要做到严格市场准入管理,避免管理风险薄弱的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加强监管的同时监管人员要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进行有必要的检查,如此才能准确地判断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本质,辨识寻找出内部隐性的问题,准确地判断出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业务,以监管和检查来避免、减轻风险,提升抗风险能力。

3.3加强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国家政策导向之下,金融市场范围不断扩大,信贷资产业务涉及诸如农业、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业等。与此同时,市场的开放吸引了很多潜在投资者,不仅仅局限于银行、证券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宽广的交易平台、潜在的市场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信贷资产业务,但是如果监管不协调必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系统性风险。信贷资产业务发展初期虽已设置了多条资产管理计划,但是这些计划不能完全应对以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未来市场的发展仍需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才能有效地减轻并降低信贷资产证券化诱发的各类风险。

结束语

信贷证券化的发展是当前经济发展趋势所致,也是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如何从实践中找出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监控及防范,建立健全职能部门、中介部门及金融部门的规章制度是保障信贷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张云龙,汤华然.后危机时代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金融经济,2010(05)

[2]苏健,雷蔽.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中国金融,2012(21)

[3]董龙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中国金融,2012(19)

[4]何小锋.资本:资产证券化,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09)

[5]张超英.金融体系中的资产证券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08)

资产证券化风险范文第6篇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所谓资产证券化,即商业银行将流动性不高的资产整体打包,通过中介机构将其整合成组合证券发售给目标群体,并将可预见的现金流作为证券的回报收益。我国由商业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信贷资产作为资产池主要成份,委托信托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产品一般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银行间资产证券化市场拥有 12 年的发展历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速度在近几年发展相当迅速,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的支持,早在 2007 年 4 月,国务院就下发文件同意了我国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另一方面是我国的银行的资金比较雄厚,大部分都属于国有控股的企业。就目前而言,我国有越来越多得银行开始或者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别是建设银行走在了前面,因为建行最先开始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工作,使我国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问题

1. 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银行起内部监控的机制有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者两类,这是银行的管理层为了事项经营目标获得经济收益并且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力手段和措施。但是他们往往在工作中对自己工作的任务还不是很明确,这也是银行监督体系不完善所导致的。银行的内部稽查部门受管理层的控制较大,独立性较弱,不能有效的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作为稽查与核实部门的员工只能做一些形式上的工作,真正的核查却无法插手。另一方面工作人员的权威性缺乏,在银行内部的影响较弱,不能够受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操作人员的重视。还有就是可能由于规范的不确定性导致道德上的惩罚,如果一旦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经营者极有可能对稽核人员做出不公正的惩罚,这就削弱了稽核监督部门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银行业的风险进一步扩大。

2. 法律环境的缺乏

资产的证券化是一个较长的工作程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来将其规范,防止在工作中出现各种问题,导致风险的扩大。在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包括会计,税收以及经济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出现管理与控制上的漏洞,是的部分资产在证券化的过程中没有法律的约束或者保护,这就会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上失败,因此法律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

3. 风险意识薄弱

金融的业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可谓瞬息万变,一个数据微小的变化就会对银行的利润产生巨大的影响。虽然现在兴起了风险管理,但是就我国银行而言,他们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几乎都放在了信用风险上,而忽视了再证券化的过程中的操作风险。风险意识不仅仅是管理者应该具备的意识,在银行工作的每一名员工都必须具备,这是保证银行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就目前的调查来看,大多数员工都不具有主人翁的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甚至部分银行的管理者在这方面的意识也很缺乏,认为对与银行的风险只是银行高层管理者的工作,自己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风险意识的薄弱将会是银行最终承担较大风险的原因之一,在工作中应该具有忧患意识。

三、化解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与保障

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保障机制之前最先要解决的是风险意识问题,只有提高了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之后,各种工作才能有效的开展。

1. 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首先是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对内部审计人员授权,使他们能够认识到权力与责任的重要性。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在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的通知给管理人员,然后协同管理人员采取措施补救。并要求管理人员在今后的工作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给予高度重视。其次是扩大稽查部门的独立性,使银行的稽查部门脱离银行一般管理者的控制,使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拥有加大的权力,同时要制定明确的奖惩措施,防止惩罚的不公平性。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价、纠正机制,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才能得以实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全面风险控制技术,制定适合本行控制需求的管理程序,使风险控制成为一种环境,而不仅仅是操作部门的自我控制,通过风险报告进行各部门的信息交流,运用计算机系统对业务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2. 法律体系的完善

规范与健全法律体系使资产证券化有法可依是工作的重点,把该项业务提升到与法律联系的层面上来了之后就能使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得到有力的保障。首先,可以利用现有资源,考察现行立法中没有规定而又为发展证券化所必需的制度加以确立,形成一项专门的立法,就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法律问题做出规定,以此规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领域的运作。修订 《保险法》以及相关基金管理条例,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给予资产证券化以需求上的动力; 还可以修订 《商业银行法》给予商业银行在证券化业务方面的政策放宽。

3. 强化道德责任保证

我国金融机构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存在着它的公共性,因此金融机构在运转的过程中还应该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将社会公众摆在首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收益要谨慎评估,因为这需要大量的数据作为支撑,防止出现资产泡沫的现象。对与中介机构来说,就应该强化道德责任感,采取双赢的方式,取得原始债券人与投资者的信任,同时还需要规范交易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风险范文第7篇

一、设立证券化过程中的防火墙――特殊目的载体SPV

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SPV是证券化当事人设立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实体,它近乎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其实际的管理委托他人进行。通常情况下,拟证券化的资产由发起人管理;而其权益则要全部移交给另外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管理机构收取证券本息并分配给投资者;此外,SPV的证券发行和承销工作是委托投资银行完成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则是分别委托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进行。

尽管SPV不承担实际的管理工作,但是它的设立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和关键,因为正是通过SPV的作用实现风险的隔离,保障证券化交易的安全。

(一)SPV自身破产风险的隔离

在设立SPV时,首先要使SPV自身远离破产风险,使之免受自愿或强制性的破产,以保障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安全;证券化当事人在构建SPV时,要使SPV符合一定的法律标准,这些标准对实现破产隔离非常必要:

1.限定SPV的经营范围。一般情况下,SPV是一个新成立的实体,从经济上讲,经过合理的计算,SPV通过其购买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其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运作费用在其成立时也可预算出来。因此,SPV正常运作的风险不大。但是,如果SPV不只从事同证券化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则与资产支持证券无关的业务活动产生的求偿权可能会导致SPV的破产风险,因此,要想使SPV远离风险,SPV的业务必须唯一,只能从事证券化业务,不允许发生与证券化无关的负债。应在SPV的章程、协议等中规定,除交易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活动外,SPV应完全禁止进行任何其它的经营和投融资活动。除非交易的当事人允许证券的评级反映出这些业务活动的实体资源、现金流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2.设置独立董事。这一结构设计主要是对SPV主动申请破产的制约。SPV结构设计效果仅仅是“远离破产”,而不是“防破产”,从破产立法的宗旨来看,在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多是能使债务人解脱枷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如果SPV确因某些事实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一味禁止其自愿申请破产显然是有违公共利益的。在实践中,通常将SPV设立为一个“孤儿公司”,其股份交由公益受托人持有,或者任命一名或一定比例的独立于发起人的外部董事,来尽量限制SPV的自愿破产申请。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于公司及其管理层。正因为如此,在执行破产程序、实质性地改变SPV的目标和修改文件时,应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该独立董事在决策时应该以投资者及股东利益为出发点,除非SPV确实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否则不能对破产轻易投赞成票,反之则有违信义责任,有面临被诉讼的危险。

3.不能进行并购重组。SPV应在组建文件中规定,在资产支持证券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SPV不能进行清算、解体、兼并及资产销售,也不能对组建文件进行修改,这一要求保证了资产支持证券尚未清偿完毕时,SPV破产隔离的状况不会遭到兼并、合并及任何形式的重组、解体、清算或资产销售的破坏。

如果资产证券化中SPV的构建没有完全遵循独立机构的设置,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法院认为发起人成立SPV并向其转移资产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法院就有可能会运用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判决SPV对发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合并到发起人的破产程序中去。为了避免和母公司合并,SPV必须遵守独立契约,如建立独立的账簿和档案,保留独立的账户,隔离自有资产和其他实体的资产等。

4.对债务的限制。SPV除了履行证券化交易确立的债务及担保义务外,不得再发生其他债务,也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除非后来发生的债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新发行证券信用等级至少和前次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等级相同;(2)新发行的证券完全从属于先前发行的证券;(3)除满足支付评级债券后余下的现金外,对发行人拥有的资产无追索权,并且新债务因资金不足得不到履行时,新债权不得对发行人提出补偿请求。SPV的债务一般局限于资产支撑证券以及对信用加强人和流动性便利提供者的义务。

对新债务规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使新证券的发行不会增大SPV的风险,第二个限制条件保证了新债务的持有人不会影响SPV的资信,也不能或不愿提交SPV的破产申请。

(二)同服务人的破产风险隔离

如果证券化资产产生的收入保留在服务人的自有账户中,那么,在服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资产产生的收入就会滞留在服务人的自有账户中,这就必然延迟甚至危及了对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偿付。此外,在资产产生的收入和服务人的自有资金混合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基础资产产生的收入不能用于对证券本息的按时偿付。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SPV和服务人的服务协议中通常规定,服务商在收集收入后的一定时期之内,可以保留和混存收入,但在这一时期结束之后,证券化资产的收入必须存入规定的账户之中。在满足了上述的要求之后,证券化结构就保证了服务人的破产不会影响到证券投资者利益的按时偿付。

(三)同原始债务人破产风险的隔离

在个别原始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能否得到按时支付呢?证券化结构通过构建资产池(Asset Pool,即将不同利率、期限相同的资产组合在一起)保证了证券的偿付不受个别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影响。资产池中包括若干不同债务人的债务,SPV可根据基础资产的历史违约数据,通过构建模型来推算资产池中资产的违约率,然后SPV根据违约率来推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并据此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因此,证券化交易架构的设计将个别债务人的破产情况考虑在内,并采取措施平息了现金流的波动,从而使投资者获得的偿付几乎不受债务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二、SPV设立方式与实销售――同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

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就是原始权益人。证券化结构应该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SPV的正常营业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对投资者的按时支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证券化交易的架构者不仅要保证发起人不会和SPV合并,还要确保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SPV的转移会被定性为真实销售,而不是担保融资。

(一)SPV的设立方式

SPV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发起人设立方式以及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方式。在实践中,按照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的SPV往往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转移的真实性易受置疑,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就会重新确认资产的归属性。在英美国家,法院可能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否认SPV人格,否认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将资产纳入破产程序之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因此也归于失败。我国法律也已认可这种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的方式,那么经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就面临着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SPV的风险隔离目的亦归于失败。相对而言,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由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显然不会面临这种情况。在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法院无法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极大的提高了风险隔离度,符合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

从各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看,SPV可以有如下组织形式:(1)公司形式。公司形式是美国、英国等国家证券化操作中SPV最为常见的组织形式。采用公司形式能够把一个或者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加以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相关联。这样就可以大大地扩大了资产池的规模,从而可以摊薄证券化交易的较高的初始发行费用。而且还可以在同一次交易中发行不同等级和不同种类之证券,这也就增加了SPV的灵活度。(2)有限合伙形式。合伙形式也是资产证券化中SPV的组织形式之一,但相对于公司形式SPV的运用程度,则要少得多。有限合伙型SPV通常主要向其合伙成员即合伙人购买基础资产,主要为其成员证券化融资服务。(3)信托形式。在英美国家的信托方式下,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二者之间成立信托关系。受托人SPV持有、经营和管理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债权,转移的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从发起人处分离出来的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不受发起人以及受托机构破产的影响,发起人的债权人不能对此特定资产主张权利,即使委托人、受托人任何一方主体发生死亡(主体资格消灭)、辞任等变动情形,信托法律关系继续存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不受影响,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因此,信托形式的SPV,由于拟证券化的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SPV,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资产转让“真实销售”的实现较其他形式的SPV容易取得。

(二)真实销售

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转移为担保融资,那么资产仍就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在发起人破产时,投资者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其利益就会受到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反之,如果资产的转移为“真实销售”的话,那么发起人就实现了资产的表外处理,拟证券化资产被移出资产负债表,SPV拥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即使发起人破产,证券化资产也不被作为破产财产,这对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真实销售能够使证券化资产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

界定交易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各国法律的侧重点不同。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一类国家以英国为代表,这类国家对证券化交易的界定更注意形式而非实质,他们认为,只要金融资产证券化坚持采用销售形式,那么即使交易在商业效果和法律性质上与资产担保的融资相同,法院也可将证券化交易视为销售;另一类以美国为代表,它的界定标准是重实质而轻形式,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表明其意愿是出售证券化资产,但法庭往往忽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要求交易满足成文法或判例的规定。在美国一般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资产转移方可被认定为是“真实出售”:资产转移的形式和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为真实销售;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完全移转给SPV;证券化资产的受益权完全移转给SPV;资产的移转是不可撤销的;资产转让的价格必须合理;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条件,包括发起人的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是否收到资产出让的通知,发起人是否保留了与资产有关的法律文件等。 综合起来,影响真实出售和担保融资的认定的因素主要包括:追索权、赎回权和对剩余的索取权、定价机制、管理和控制帐户收人等,即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真实出售:SPV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不是对资产的履行和信用质量的保证;发起人没有对所转让资产的赎回和回购权,而且对于在投资和收益后的剩余收人,发起人也没有索取权;在转让资产的定价机制问题上,价格是固定不变的;SPV有权管理和控制所转让财产的帐户收入等。

三、结语

资产证券化风险范文第8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风险现状

(一)基础资产方面风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房地产成为当下的热门产业,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商业银行提前进行偿付的风险,其主要体现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银行基础资金的借款人迫于自身经济利益风险对贷款进行提前偿还,从而对资金流造成了极大的波动。首先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因利率上升而导致对借款追回并在资本市场进行再次投资以减少提前偿还对其利润的影响力度。其次我国相关部门会对基准利率进行时段性的调整,从而使得利率变得极其频繁从而导致提前偿还的现象发生。最后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对资本市场并没有进行良好的风险管理控制,投资者普遍惧怕资产泡沫的发生从而加速了提前偿还的风险产生。

(二)资产证券化进行过程方面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进行过程中,首先从交易结构体系来对风险进行分析。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会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较为滞后,因此没有对会计要素进行详尽的说明,从而导致发行人会产生表外融资的风险。从税收方面来说,在资产证券化进行出售之后其所产生的成本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提前扣除,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核算过程中会发现某些企业、个人的资产证券化具备极高的成本就会放弃对其进行的操作,并将利润进行转移从而造成风险发生。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一)信用风险

在进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与主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使得交易过程中的其他参与主体遭受损失。其中主要包含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本息、中介机构违约等情况。在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用链条主要包含债务人、发起人、第三方,如其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都会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信用风险。1、债务人信用风险在债务人所造成的信用风险方面,其中一点便是违约风险,其主要含义便是债务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本息。债务人造成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基础资产质量下降的直接原因,并对其他各个参与主体造成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便是早偿风险,也可以将其称之为提前偿还风险。主要指债务人在还款周期之内将还款额度超出协议范围内,并根据额度的大小将其区分为全部早偿与部分早偿。由于债务人支付本息的不稳定,使得整体资产都会面临波动风险。2、发起人信用风险发起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发起人即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贷款的主要发起人,对自身的贷款质量极为了解,而在进行信贷资产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由于考虑自身利益,便会隐瞒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另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信用提升登记,这个过程中需要投资者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信用评估报告,但第三方如果不能出具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估,便会为投资人造成较大的利益损失。3、第三方信用风险对于服务商来说,由于服务商自身的经营问题或是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导致的无法履行自身的责任,便会造成资产品质下降,现金流也无法充分实现。对于信用增加机构方面来说,其主要利用外部增级的方式对证券化结构进行支撑。如第三方的信用等级不高,便会影响到资产整体的质量。

(二)市场风险

1、流动性风险流动性作为对金融产品投资价值进行衡量的重要因素,而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说说,其主要便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有效转换为流动性的资产,并可在市场中自由交易。如流动性不足,便会造成证券化的成本增加,并导致该过程失败。2、利率风险由于市场中的利率不断波动,便会导致利率风险的出现。由于受到资产作为主要支持的证券化投资人所获得的利益是固定的,但债务人偿还贷款的利率几乎是根据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变化的,两者存在的利率之间并不会成正比,这也会造成由于不能支付足够金额,导致投资人的本息出现极大风险。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一)商业银行方面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首先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在发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发行之后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1、构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基础资产的主要债务人,必须拥有良好的信用,才能降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的风险。通过构建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为贷款机构提供更加完善、详细的贷款信息,可有效对风险进行方案。依据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征信体系还存在较多缺陷,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将其进行全国联网,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缺乏完善、有效的信息数据,不能利用模型将其构建完善;还比如征信市场无法良好、规范运作等。因此,为了有效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应联合企业构建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并将信用数据完善。2、构建完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在基础资产池中,证券化本息支付的主要支撑来自于自身的现金流。因此,商业银行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有效性是帮助投资者有效识别风险的重要举措,并对后期的定价、决策做出合理的建议与参考。在市场发展的前期便应做好制度规划、优化工作,才能将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更加真实、客观、立体地反映出基础资产池的真实情况与面临风险状况,确保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有效规避风险。

(二)政府方面风险管理措施建议我国相关监管部门风险管理措施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与改革进度,构建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比如2006年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1、构建由政府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依据西方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来说,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政府应起到主导作用。尤其在发展初期阶段,只有依靠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才能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提供保障。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促进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政府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并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高效、稳定的运行,并吸引各方投资者共同参与。因此,可以让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协同负责,并对市场的运营状况进行控制与监管。政府部门还应依据我国国情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促进其健康、持续的发展。另外,由于我国征信体系还较为不健全,中介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尤其面对当今金融环境的严峻环境下,只有依靠政府的支持,才能在初期使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稳定发展,并确保市场的运行可靠、安全。2、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提升金融监管力度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现状,部分现行法律与证券化业务之间还存在较大矛盾,因此便要对西方国家进行借鉴,才能构建完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并提升其运行质量。首先,应将现有的资源充分利用,对现行的法律进行补充,并在其中加入必要的制度与规范,构成一部针对性较高的立法,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出严格控制,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高效、稳定的运作,其次,将《公司法》、《企业债权管理条例》不断完善,确保SPV可以在法律条件下逐渐成为信贷资产债务的主要发行主体,并允许其对发行债券进行收入,并方发起人对基础资产进行购买。3、构建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会涉及到较多的金融机构,因此,基于政策、法律基础上,要想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进行完善便要构建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与正确引导,从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正常。

四、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几年来最重要的金融业务创新,虽然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参与者各方面因素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通过商业银行对于内部、外部的管理调整、政府加大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完善力度等有效风险管理措施可有效将风险进行防范及转移,以确保广大参与者以及商业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相信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绩,并实现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及创新,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向更高层次的水平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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