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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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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高新技术产业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5-0011-0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企业经营形态也从强调传统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而强调专利、品牌、顾客关系、服务等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之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在美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设计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经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资产证券化的金额已经超过15亿美元。在亚洲的日本,经济产业省早在2002年就声明要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并成功地对光学专利实行了资产证券化。基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界与知识产权界将其作为未来重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就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我国政府正在倡导建立创新型国家,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创新型国家的支柱产业,其发展的好坏与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把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的新型金融工具,因此探讨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简称SPV),由该特设目的机构发行以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具有精巧的结构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种类众多,特性各异,每一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都有独特之处。但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深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共同特性,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参与主体和其交易结构如图1:

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一种有效结合,是以金融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的交易结构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类似,其参与主体一般也会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受托管理人、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流动性提供机构,一般也是通过信托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形式建立起证券化的通道,也要运用风险隔离和外部及内部的信用增级方式,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但是,由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所以与传统的金融资产为核心的证券化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例如,一件作品可能是法人作品,也可能是职务作品或非职务作品,既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可能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可能受商标法保护;一项专利既可能是发明专利,也可能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既可能是刚刚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是即将权利期届满的专利;而一项商标则既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既可能是驰名商标,也可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还可能是一般商标。

(二)基础资产往往是和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产品必须依托有形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例如以某一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该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中也包含了专利产品载体的价值。

(三)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而且来源复杂。影响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评估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时尚或民意,特别是版权或商标证券化时;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商业秘密在时间性与专有性上的不确定,以及其不公开性使其现金流评估更困难;专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高速发展的宽带技术和P2P技术使侵权更容易给评估音乐作品现金流增加了难度;侵权行为可能严重侵蚀知识产权现金流等。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典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企业应收账款、房屋租赁应收费用等,不同种类的资产之间或许有风险和收益的差别,但在同一种类型的资产中,并不对具体的每笔业务做出区分,也就是说人们并不关心哪一个贷款人归还住房贷款的信用更好,人们只关注住房按揭贷款这种资产从总体上体现出的风险和收益。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如同为专利权,可以是发明专利,但也可以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为发明专利,可能是有效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专利,也可以是电连接器接头专利。一个驰名商标和一个刚刚申请注册的默默无闻的商标在人们心中肯定不会因为二者同为商标而具有相同的分量。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分担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种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

(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所需的资金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高新技术产业在国外有“吞金产业”的说法。根据国际经验,R&D研究经费、R&D转化资金、批量生产的资金三者的比例应达到1∶10∶100,才能使R&D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数据不尽相同,较多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10,有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85∶30.7。尽管具体数据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R&D成果转化阶段和工业化生产阶段,我国的资金投入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工业化生产阶段是能获取商业利益的产业化阶段,一般投资者和商业银行都愿意提供资金投入,情况并不那么糟糕。R&D成果转化阶段,作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由于风险很高,投入资金远远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总体进程。按照国际经验计算,1993年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应为1960亿元,而实际仅有334.59亿元,缺口高达1625亿元,比1987年至1993年的成果转化投入的总和(1391亿元)还多!这个缺口在“财政拿不出,银行不敢给,企业没能力”的现状下,只能由新的融资方式来填补,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填补这一资金缺口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尤其是对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更是一种难得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为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实践表明,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根本目的,是努力营造一种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特殊环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孵化器”。但高新技术开发园区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就能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各种因素包括科技资源、智力资源、良好的创业环境、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丰富的融资渠道的共同作用下建立起来的,其中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将与风险投资一道成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

(四)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现代化,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和结构决定了其在向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引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SPV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向高科技企业引入了管理经验,通过破产隔离等手段提升了高科技企业的管理水平,可以大大地改善目前许多高科技企业的管理状况,促进其管理走向现代化。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利益,避免知识产权成果被剽窃或仿冒,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如果没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科技企业将会遭到毁灭性打击。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知识产权所有者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扩大知识产权支撑证券的资金供给。资产支撑证券的最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使其可以有选择地投资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支撑证券。为了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可由政府部门出资组建专项科技投资基金,利用科技投资基金购买低级证券。

(二)政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始阶段应深度介入。与我国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邻国日本,在制定“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后,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将建立知识财产基金,以购买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拥有的未得到有效应用的专利和技术,并将其商业化。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将继续扶持本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现实境况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更不能像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证券市场健全的国家那样完全交由市场运作,需要政府高度介入加以扶持。

(三)整顿、规范和引导金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一方面,对原始资产的评级直接决定资产池价值的总量,为证券发行规模和价格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评级对投资者决策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任何一个方面的评级失真都会给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带来障碍,而频繁的失真将产生市场信用危机,可能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难以进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起步,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在新型资本工具导入期深度介入,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

(四)加快成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连年国际收支顺差使中国人民银行积攒了巨额外汇储备,国际汇率频繁波动给人民银行的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带来严峻考验,为降低汇率风险,央行开始尝试将储备用于国内,对中行、建行和工行的外汇注资就是对储备的一种创造性运用,所以,本文建议借鉴银行改革模式,以中央汇金公司的名义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机构,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载体有两个优势:一是中央汇金公司的参与将增强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为证券化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保证;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长期的资产处置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资产处置经验,新设特殊目的机构对这种经验的继承将使其在同行中具有很大优势。

(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看,一方面,金融市场主体为规避监管不断进行创新,监管是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下的创新推动金融监管方式发生改变,正如新制度学派所指的那样监管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一个完整的创新必须同时包含市场创新和监管创新两个方面,创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离不开监管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部门,所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监督管理好本行业的同时还应该增强协调监管的能力,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并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1).

[2]汤珊芬,程良友.知识产权证券化探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8):53-56.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079-01

1 理论分析

1.1 定义

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质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的结构性融资,是随着金融对社会经济的不断渗透,现代技术创新已经发展到技术金融一体化阶段的重要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创新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运营模式的创新,对知识产权发展及其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2 特点

(1)知识产权本质上是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其与普通资产担保证券的区别在于:由于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基础资产吃的组建、破产隔离、资产池现金流的预测等方面都不同。

(2)资产证券化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存在着差别。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以资产信用为支撑、结构性融资等特点,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则不具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主要是银行,而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的是证券融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主要是资本市场。通过这种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搭上了一道桥梁。

2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2.1 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食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的能力。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有助于加快我国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进而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

2.2 知识产权具有杠杆融资作用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率低22%-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实际可用资金的数额。

2.3 分散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风险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项知识产权在未来给所有者创造的收益可能是巨大的,但同时这种收益所隐藏的风险也是很巨大的,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以及侵权行为等外部因素,都可能实现在于其经济效益很好的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夜之间暴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能将这种由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独自承受的风险分散给众多购买ABS的投资者,并使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费提前变现,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迅速地获得一笔固定的收益。

3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

3.1 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初具规模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专利、商标权和版权。近几年,国内这几种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经突破200万件,2001年以来三种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发明专利受理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5%。截至2005年上半年,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了近287万件。而且随着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加大,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能得到持续的、充足的供给。

3.2 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从2005年开始,我国已有多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上市,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向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既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又有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它们为我国将来大规模、有序地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能推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总之,随着融资方式从间接融资、证券化融资方式逐渐转变,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从强调保护向强调产业化应用逐步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促进其产业化应用的新型融资工具,在我国进行试点和推进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董涛.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8,(3).

[2]钟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机遇与风险[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3]杨亚西.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的途径[J].上海金融,2006,(10).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

一、资产证券化发展热潮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将未来能够稳定获得一定收益的资产经过筛选,并对其进行重新配置,构建一个完全能够支持证券化项目的资产池,以资产池在未来几年内产生的实际现金流进行偿还,运用信用担保、分级发行等手段提高证券化项目的信用质量和等级,最后成功发行以便于达到筹资目标的一种业务活动。近三年来,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量与发行金额逐步上升,2018年企业资产证券化新发行694单,总额超过954亿元。2019年,延续了快速增长的势头,新一轮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1033单,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额达到1108亿元。2020年共计发行1473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额达到1571亿元。我国逐渐向着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国家和大中小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地位,走向了知识产权与金融相结合的发展道路。2017年,国务院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明确指出并建议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企业融资证券试点项目,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在我国已经逐渐开始崭露头角。2018年12月,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ABS接连被国家批准公开批准发行。2019年8月,国务院正式明确提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的重大战略发展导向。国家的各项政策指导方针无疑促进了基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发展道路,有助于企业探索更多的基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企业融资业务。作为一种国际创新型融资手段,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发展更加深入有利于丰富和不断拓宽我国金融市场,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小企业创新知识产权也具有积极影响和重大意义。[1]

二、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概述

(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存在问题目前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尽管已经成功发行了诸多优秀的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但是国家相关行业政策、法律规定及技术准则、行业规范等制度尚未进一步实施完善,就金融证券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来看,目前主要制度是以《证券法》为依据,同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机构发行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律规定,及其他需要参考上交所、深交所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指引》等。[2]然而在实际业务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很好的落实到知识产权证券化实务上。例如,《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若公司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其对市场交易价格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而可能造成重大投资风险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持有者或持有该证券的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进行风险披露披露。[3]这样的规定很可能导致管理人不会将预测信息披露的过于细致和深入,以防止造成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就会导致披露内容过于形式化。

(二)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与传统证券比较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无法和传统证券信息披露一概而论。传统的对于证券风险信息披露重点主要是集中在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指的是其经营管理和相关各类风险因素的披露。[4]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信息披露实际上就是对基础资产的质量是否符合证券化要求,资产池在发行后是否具备可以持续的稳定收益,信用增级的可靠性以及是否能够适度进行增级,以及发行后对于后期资产管理,资金是否存在混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披露。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传统证券相比,交易结构更为复杂,在发行和存续期间参与主体较多,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也相应增加,所以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三)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特点及作用由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对基础资产评级和增级等方式手段,将流动性较差的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作为证券发行的基础,因此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披露,不止局限于表内所需要披露的信息,还更多的应该高度重视诸多表外信息披露。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涉及的内容繁多,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量信息、财务信息、法律信息、证券化风险信息等,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在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多收集并真实有效的披露非财务信息。信息披露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极其重要,首先,信息披露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产品信息,提升投资信心,有助于证券化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也能够顺利融资;其次,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特殊性,使得有关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变得尤为重要,重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也能够有效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促进我国证券化健康发展。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加现金流预测结果的可靠性,有助于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了解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信息。[5]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评估较一般资产证券化更为复杂,因为其不具实物形态,使得判断难度提高。对无形资产适格性的筛选评估,以及判断未来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支付本息是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在信息披露时应着重对基础资产信息以及现金流情况详细披露,使得隐藏的风险降低,促进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了解全面,使得投资信心增加,活跃资本市场,有利于企业筹资活动顺利进行。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息披露分类

(一)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未来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取决于整个项目的基础性资产质量,是否能产生稳定的收入,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证券化而言,作为项目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就是判断整个项目投资风险的最重要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别之处也是亮点,就在于其中的基础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因此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盘活企业的无形资产,但这些无形资产往往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并没有明确地具备任何实物的形态;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但它们所带来的收益多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商业价值对于投资者来说,存在着明显的预期性。知识产权无形性使得资产评估工作难度大,需结合知识产权类型、市场反应、用途等方面进行信用评级;专有性涉及到权利归属是否明确;地域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涉及知识产权和剩余保护期限、资产池行业地域分布等。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复杂,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限制较多,因此知识产权的信息对于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有较强的特殊性。1.基础资产质量披露作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基础资产信息披露是证券化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核心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在信息披露时既需要全面具体地披露所有涉及到知识产权内容的关键信息,又需要充分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的基本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对权利状态的披露,所属权问题往往是知识产权纠纷争议的焦点,如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期间,产生了诸如权利纠纷,涉及到法律诉讼,将会直接导致资金流的断裂。对于共同参与创造的知识产权,应事先确定好所属权,关于知识产权所属权确定性文件予以公证公开,避免以后产生所属权纷争,影响证券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知识产权往往涉及多方位专业领域,就版权来说,涉及电影著作音乐游戏等,专利方面涉及科技创新以及独特的技术,商标涉及领域更广泛,投资者往往无法对众多领域了解全面,大多依赖于信息披露的结果来进行判断,因此全面具体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尤为重要,将方便以及影响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作出判断。2.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对资产池进行评级时应格外注意。在披露时注重知识产权技术领先性、成熟度等知识产权内在质量相关信息。为防止核心技术等机密被泄露,涉及专利技术等,在获取有关基础资产内容的信息披露内容,请专业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评级时,应注意对专利技术的保护,可以由证监会等公正独立没有利益牵扯的组织设立专门的评级机构,在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时,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评级。一方面可以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被侵犯,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可以获取资产池的真实信息,有效对证券化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二)现金流预测信息披露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主要是依靠其产品基础资产未来稳定的现金流,产品基础资产获取收益的结果,以及获得收益的整个过程是否稳定且风险足够低,将直接决定该项目是否为市场所认可。从资产到证券的融资原理就是将一组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某种模式分解为一组证券上的现金流,[6]因此能否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是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预测性信息是指通过主观分析来预测和估计一件事的未来可能结果。现金流预测信息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生成的结果,关于现金流预测说明信息的披露可以使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行更加的客观、真实、具体化。同时,对现金流预测信息的披露,也符合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需求。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未来现金流,分两种形式,一种就是直接以某一个或多个专利、版权、商标的未来收入作为现金流,也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进行证券化;另一种是将自有知识产权授予他人使用,通过使用费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现金流进行证券化。目前发行的产品中多为后者。现金流预测信息将直接影响着资产池的信用评级,因此采集和披露与收益相关的信息也是工作重点。1.以知识产权直接收入作为未来现金流以未来的直接收入作为现金流的证券化,应注意知识产权所形成的收益现金流状况相关信息的披露,消费者的喜好、市场竞争程度、市场前景、市场供需状况、相关技术水平的发展都会对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有所影响。相较于对许可使用费进行证券化,利用知识产权的所属权,以直接收益直接进行证券化受影响因素具有不确定性,高新技术企业利润水平的行业间差异明显,证券化风险较高,市场反应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很大影响,能否达到预期市场效果决定了能否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针对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类别,对其进行市场地位分析、技术手段分析、可替代潜在替代技术或成果分析、可复制分析,对知识产权所属行业信息进行分析,对涉及以上的知识产权行业情况进行披露。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对于专利技术、未公布的电影制作内容以及著作内容的应谨慎披露,避免泄露涉及知识产权关键信息,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不被侵犯。2.以许可使用费作为未来现金流另一种常见的方式,企业将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以未来将要收取的使用费,且该应收账款稳定性佳,以此作为未来收益进行证券化。相较于前者,未来应收账款的现金流风险较低,受市场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小。将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可以看作是将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应收帐款提前变现,披露重点不再是市场因素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影响,而是债务关系的相关披露。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进行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主要应着眼于债务人地域分布分布、债务人偿债能力判断、债权人履行合同风险等与应收账款收回风险有关的信息,向投资者真实传递所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未来的现金流状况是否可能保持稳定。

(三)增信方式信息披露信用增级的原理在于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将不可预见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从而减少证券亏损的可能性,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使得证券化产品更好销售,原始权益人能够顺利筹资。知识产权证券化往往通过担保标的划分优先级次级进行出售,在信息披露中应披露出以什么原理划分形成金融产品各个层级,以及各层级收益稳定性如何确定的。原始权益人和证券发行方的目的是证券化产品能够顺利发行,取得资本或受益,担保机构和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出发点不同,他们承担一部分风险,以收取担保费用作为收益。因此担保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不会为自己承担过多的风险。担保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不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共谋,而是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视角,识别证券发行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因此担保增信的信息披露对于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流程具有巨大作用,可以防止证券化中各利益一致方共同伪造知识产权信息以及未来现金流稳定性,试图欺骗投资人违规发行证券的现象发生。(四)存续期信息披露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存续期一般为一到三年,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其存续期内应该持续地进行信息披露,可以有效保障其后续工作的规范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是以知识产权的价值作为基础进行的,因此在存续期,应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供需情况、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国际国内市场情况、知识产权潜在的需求者状况、知识产权的维护情况、应收账款的收回情况、募集资金的用途等信息进行持续性的披露,由原始权益人在担保公司以及监管部门的审核下进行披露。[7]

四、总结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4篇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从本质上来看,知识产权是资产担保证券的一种,但由于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其在与一般的担保证券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第一,资产证券化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存在着差别。知识产权证券化以资产信用为支撑,采用的是结构性融资方式,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则不具备上述特点。第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对象是银行,而知识产权证券化采用的是证券融资形式,面向的融资对象是资本市场,其实现了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效连接,能够更为广泛有效的利用各类资本。

自1997年Pul1.manGroup以DavidBowie音乐的预期版权许可使用费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获得成功后,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欧美以及日本等地都获得了较快发展。近几年,它已成为国外企业的一种较为常见的创新性融资方式。而在我国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专利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开始有企业尝试通过该种方式进行融资。统计数据表面,我国目前的专利申请总量已超过200万件,而发明专利受理量的年增长率也超过25%。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开始成为很多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优势与积极作用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一般融资方式相比,具有成本低、风险小等显著优势。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企业发展还具有一系列积极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优势 其一,利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成本较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的年利率最低为5.76%,企业债券的利息为每年3.5%-5%,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年收益率为2.3%-4.3%,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成本更为低廉且回报更为丰厚。

其二,实现难度较低。对于一些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很难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上市发行股票等渠道获得自身经营和发展所需的资金。而采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因其门槛较低,就相对容易实现的多。通常情况下,只要企业自身拥有较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本,且这部分知识产权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获得融资,相比较其他方式而言,这种融资渠道的实现难度最低。

其三,融资风险较小。一般情况下,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会使企业负债水平提高,而如果采取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则可能会削弱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而采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两种问题的发生,企业的负债水平既不会因此大幅提高,原企业股东的控制权也不会受到威胁。

其四,不改变知识产权的权属。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之后,知识产权仍归企业自身所有,知识产权并未丧失。而如果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贷款,则企业一旦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其知识产权就面临被拍卖的危险,并进而导致企业最终丧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由此可见,从产权归属的角度来分析,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也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方式。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积极作用 首先,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能够加快高新技术的转化速度。目前,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虽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资产,但由于其经营风险较高且信用水平较低,很难通过传统融资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这严重影响了企业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速度。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和有效的融资渠道,从而显著提高了技术成果的转化速度。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杠杆融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通常大大高于知识产权担保贷款额,这有利于企业利用最少的资本来获得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所发行的ABS的票面利率明显低于银行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幅下降,其可用资本的金额也就相应提高了。此外,知识产权证券化还可以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持有风险有效的分散给各类资金提供者,从而降低自身风险。

三、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思路及对策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发展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已具备一定的条件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包括通过专利、商标权和版权等资产来进行融资。近年来,我国这几种知识产权的增长速度和实际规模均呈现较为有利的发展趋势。企业通过证券化融资用自身持有的知识资本为其经营活动筹措到了大量的资金,这对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未来企业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工具。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要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全面依靠国家、行业、企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二)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对策 其一,扩大知识产权支撑证券的资金供给。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类资产融资的主要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基金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比之传统渠道来说,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资金供给渠道还相对有限,且由于受到各类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的限制,这部分资金的量也相对有限,并非每一家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需求的公司都能找到合适的证券类资金供给机构。因此,要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全面发展,国家必须以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鼓励证券机构参与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确保企业可以获得充足的高质量的支撑证券资金支持。

其二,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的监管。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市场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制度和规范。对此,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管机构等方式,在政策导向、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有序进行。特别是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必须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度介入到产业内部,以便及时获取产业实时发展情况,并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足够的信用,以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预防和化解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渠道的健康发展。

其三,加快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目前,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但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的相关规定,这就导致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争议,根本没有评判标准。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法律,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的抵押、转让、合同变更等重要事项,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全面保障利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有序和高效运作。

其四,适当减免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税负。根据我国税负规定,在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税负。具体税负水平为营业税5%,印花税0.3%-0.5%之间。这样的税负比例看似较低,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往往高达上亿元的交易额,按此比例纳税,税金总额将吞噬大部分利润,证券化效益优势将不复存在。因此,我国应适当对现行税法予以修订,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税负项目,以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税负成本,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

其五,对会计制度进行适当调整。从会计制度上来看,我国目前仅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而针对知识证券化业务方面的会计制度还属空白。在缺乏明确的会计核算依据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相关信息的确认、计量,以及财务报告的最终生成都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融资效率和最终效果。因此,我国财务相关部门必须结合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实际财务需求,对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具体会计制度,从而确保相关事项能够得到客观、规范、公允的核算。

其六,建立权威中介机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由于涉及金融和技术等领域,其运作过程相对较为复杂,会同时涉及到法律、保险、信用评级等多个环节。而要确保这些环节不出现严重问题,有必要引入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帮助企业进行融资运作。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缺乏较为权威的中介机构,且现有机构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也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必须设置较高的行业门槛,严格执行各项行业标准,以便促进专业性强,权威性高的中介机构介入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促进行业整体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此外,有关方面还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和相关制度标准来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

参考文献: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5篇

资产证券化是促进金融市场完善和健全的重要金融创新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金融创新的重要成果。“资产证券化”从广义上讲是对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资产组合和信用评级后,向投资者进行证券化出售的过程,以使发起人能筹得急需的资金,投资人能取得稳定、长期的回报。

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改善了金融市场的品种结构,将长期资产与短期负债进行了有效的对接、调整,从而提高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转效率。资产证券化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资产形态转变的要求。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增加了资金来源,改善了资金质量,延伸了风险配制结构,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提高了金融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丰富了金融品种和工具,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性。

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中,规范化的运作是:发起人将可预测,并可稳定取得现金流收入的资产(单一的品种或多种),组成“资产池”,将这一“资产池”出售给专业操作证券化的机构——SPV,由SPV以预测现金流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偿付证券的本息。

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一般是金融资产,与企业债券、股票、BOT等筹资方式不同,SPV不直接参与企业和资产的经营,只是依赖法律和合同,拥有资产收益权力,重新包装为具有流动性的债务证券。

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外的实践与发展

资产证券化自上个世纪70年代就在美国开始发展,目前已成为各大投资银行的一般性业务,并遍及到企业的应收帐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应收帐、汽车贷款应收帐、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住宅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前者以住宅抵押贷款为抵押资产基础,后者为住宅抵押贷款以外的其它资产如:贷款类资产,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应收款类资产,包括基础设施的收费资产等等。1968年,美国最早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问世,发行人按一定的标准把若干个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在一起,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从1983年开始,资产抵押债券也发达起来,出现了抵押保证债券,是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设计的。1985年汽车贷款的抵押证券开始发行;1988年,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1993年对学生贷款的抵押证券也开始问世。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证券化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按揭债权以外的非按揭债权资产。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已日益引起国际金融业和各国经济部门的广泛关注。1995年,世界银行属下的国际金融公司以其在南美等发展中国家的长期资产为抵押发行了4亿美元不可追索的证券。在亚洲,资产证券化同样得到迅速发展,1994年,香港发行了3.5亿港元的抵押贷款债券,1996年,资产证券化已进一步延伸到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日本等亚洲国家。我国也积极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验。例如,1992年三亚搞了地产投资证券;1996年珠海以高速公路收费和交通工具注册费为支撑向海外发行了证券;重庆市则于1997年推出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基础设施为支持的证券,这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一大突破。最近国有商业银行正在筹备发行住房资产证券化债券,它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越来越被金融业所关注。

尽管国内金融业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已经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在一些金融项目中,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总的来看,资产证券化还更多地停留在理论研讨和方案设计阶段,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操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完善,特别是国内信用秩序的不断好转,在“十五”期间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动力强劲的要求下,资产证券化的环境和条件会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工具,必将在国内金融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运用资产证券化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北京“十五”期间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但我们现行的投融资体制却很不适应这一要求。一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充分,存量资产难以重组和流动。二是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资金来源主要只能依靠财政预算内拨款、国内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三是基础设施公益性、垄断性、分配性的基本性质未变,仍沿袭传统的计划投资方式,筹融资风险约束机制难以建立,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投资效益较低。

“十五”期间要保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持续进行,就需要转变这种传统的、单一的投融资机制,建立起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而“资产证券化”不失为合理的选择之一。

从目前的情况看,资产证券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的运用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商业银行基础设施投入贷款的证券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有稳定现金流收益的资产,其低风险、高收益的特性,颇受商业银行的关注。但是,大量将银行的短期负债投入长期资产中,就会对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产生影响,产生“短存长贷”的问题,影响银行长期稳定的经营。同时,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发展,商业银行依靠自身经营获得的留存收益来增加资本金变得越来越困难,加之中央银行进一步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资本金缓慢增长直接导致银行资产规模无法迅速扩大,影响了经营效果和竞争实力。而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改善上述状况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法。贷款通过证券化后,就能将贷款银行的潜在风险转变为市场上的风险,通过二级市场及时地分散给每个投资者,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6篇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特点资产证券化指把原来没有流动性的资产采用证券化手段增加其流动性。我国目前的主要有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总体来讲,未来资产能够带来的现金流预期越是稳定,越是容易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根据资产的收入情况作为导向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其最优的特点是其较低的成本。2.高校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不足高校资产证券化可以大大降低高校的融资成本。由于近年来高校的新校区基础建设及学科建设引进人才等,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高校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利息支出的负担越来越重。严重影响了教师各项福利待遇的提高,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可能进而影响教学水平的提高。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提前解决流动性问题,获得急需的资金。最重要的是可以降低高校的融资成本。高校资产证券化可以建立一种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关系,降低高校资产负债率。现在高校的贷款中以中短期贷款为主。这些增加了还款压力。资产证券化后,可以根据高校优质资产情况进行融资,让负债与资产相匹配。抑制高校不断想增加贷款的冲动。高校资产证券化也有很多的缺点,由于资产证券化往往是将高校的优质资产打包上市,那么剩下的劣质资产存在较高风险。而且证券化的过程只是提前释放了流动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育投入的问题。由于信用被大量创造,如果突然出现紧缩情况,可能会使高校陷入沉重的债务负担中。在高校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有效发挥证券化的优势,弥补劣势。

二、可以证券化的高校资产

高校资产证券化要构造高校的资产组合。这个组合要符合一定的原则,应该有一定的分散性和规模性,如果资产过于集中,则无法应对风险的集中爆发,不适合证券化。应该能够对未来的现金流有可预测行,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数据,可以比较。比如像学费收入,就是有明确的欠费比例和收费标准的。1.高校的预算高校的收入往往分成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两块。预算内收入主要来自于财政的拨款,也就是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他们将根据高校的学生人数、教师人数、学校规模等定期向高校拨款。除了一些固定拨款外,还会有一部分专项的拨款。本着公平效率的原则,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学费收入。学费收入的特点是标准明确,人数统计方便。属于刚性收入。总体来讲,由于高校是长期存在的,且有大量固定资产,高校招生人数易于统计,切有一定的历史数据可供参考,因此资产证券化相对容易。2.高校的后勤现在高校的后勤往往以集团的形式运作,虽然在不断改革中,但是还是和高校有着紧密的联系。高校后勤主要掌管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等。其收入来源于宿费、餐费、娱乐费、场地费等。由于学生人数众多,所以这部分收入是稳定持续的。后勤集团的发展对高校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后勤集团化,高校可以把后勤这块交给社会,自己只负担科研、教学。并逐步将大量后勤人员从学校剥离。减轻自己的负担。同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改善学生的饮食和住宿条件。通过将高校后勤收入证券化,可以为后勤发展提高急需的资金。持续改善后勤条件。对后勤集团具有现实的意义。3.高校的无形资产高等学校聚集了大量的高端人才,拥有先进的设备,是大量科研成果产生的地方。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高校如何利用这些科研成果,通过无形资产的证券化,提前为科学实验提高现金流,从而促进实验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资产证券化的无形资产主要有技术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使用权等。如果这些无形资产可以市场化,能够提高未来稳定的收入,那么就可以证券化。这对生活在象牙塔里的科研人员来说,也是检验其实验成果的一条途径。此外一些教学楼、宿舍楼、体育馆的冠名权。既给高校带来了捐赠收入,又可以通过名人来提高高校的知名度,可谓是多赢局面。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名头与企业合办一些咨询服务类机构,利用学科专长提高服务。往往一些口碑名气较大的高校更易于获得这样的机会。

三、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障碍

1.高校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高校资产证券的主要参与者包括高校本身、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投资人等。高校本身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之一是最主要的参与者。评级机构往往都是独立的第三方。他们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对可以证券化的资产作出评级,从而在证券化过程中有标准可以遵循。担保机构一般都是大的专业从事担保的公司,它们都与银行或保险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承担较大风险。投资人一般是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将为资产证券化提供资金,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2.高校资产证券化流程高校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分成三步:资产组建、证券发行、利息清偿。资产的组建要先确定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这些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通过风险隔离使资产进行转移。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进行评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来提高信用等级。证券发行主要是通过债券、优先股等方式将资产证券化。可以是公开发售,也可以是私募的方式。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聘用好的承销商会带来事半功倍的作用。无论多么好的资产只有发行出去了才能变现。最后,作为资产的发起人要定期偿还投资人的利息股息等。让资产证券化的各方都能实现自身的利益。3.高校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障碍高校资产证券化主要存在法律障碍和会计税收障碍。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主要学习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由于涉及到金融、证券、担保等多项法律法规,因此法律问题十分复杂。高校作为事业法人,其最终的所有人是国家即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而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必然要将这部分所有制转移到独立的法人主体。这又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实现即转移了主体,又保障了国有资产不流失,以现有的法律来讲,还需要很多突破和创新。其次,高校一般是事业单位。是非盈利单位。而资产证券化是通过盈利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套现。一旦完成,必然会加重高校追求盈利,追求资产效益最大化。这一逐利行为与高校成立的出发点完全不符。在会计的处理上,也有事业单位会计处理原则和企业单位会计处理原则的矛盾。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如何对证券化的资产带来的收益征税问题上也要重新进行设计。无论是印花税或是所得税,都要有所创新。

四、结论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7篇

从权利义务结构看,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很明显,它是一种结构融资手段,同时融合了资产组合、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等手段。而且这种以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偿还还只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偿付根据。这部分资产由于已与发起人的其他财产破产隔离,因此,证券的偿付基础不包括发起人的其他资产。那么究竟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现实中面临怎样的阻碍呢,笔者试从法律的角度做一些分析。

与信托方式一样,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银行表外融资方式,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2005年联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通俗说来信贷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贷款分类整理为不同资产组合并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流程。

一、债权转让通知问题

从上述介绍看,要完成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就是要将银行拥有的信贷资产转移出去,而信贷资产实际就是一个以债权为主的权利束,转让信贷资产就是民法上所谓的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因为一次性转让的信贷资产中一般债务人众多,一一通知成本太高也难以完成,故《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这条规定是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但是联合试点管理办法的人民银行、银监会是否有权利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解释法律,存有疑问,也就是说时点管理办法规定的这种送达方式在运作上有合理性,在法律实效上却是不确定的。

二、债权担保债权问题

在采用资产证券化处置信贷资产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就是“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和其发行”,而所谓“支持”就是将信贷资产设定为对投资者未来获得收益的担保,但有学者很快就发现,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债权作为担保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都知道,权利质押是常见的一种担保,在现实中将债权设定为质押标的也屡见不鲜。《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确实未规定债权,但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所谓收益权就是一种债权,因为其也是请求相对方为特定行为的性质,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债权作为质押标的就是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提到的那种情形,当然,根据我国司法实际,要让司法机关普遍认可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确也需要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化。

三、SPV的设立要求问题

SPV这个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创制的机构,在我国法律上也有颇多不能适应的地方,在美国等国家中,一般认为SPV是一种临时性的机构,其设立目的只在于风险隔离。由于美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没有注册资本的规定,所以SPV甚至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有时连营业场所也可以没有。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设立的相关要求会增加设立SPV的成本。另一方面,《证券法》对公司发行债券有六点要求:“(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要求是针对长期存在的公司发行证券而言的,对于临时性的SPV,这些要求很难满足。同时1993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要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我们知道,SPV发行证券获得的款项时要反馈给发起人,而不是留在SPV内部的,这条规定几乎是彻底否定了SPV存在的意义。

四、信托财产转移问题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定义,资产证券化应采取信托的结构,故而这种风险隔离要通过信托结构完成。《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在信托中,委托人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这个规定中没有明确委托人转移的财产权是什么性质的。同时,现实中又存在着法律上信贷资产转移的认定标准和会计的不一致。两个问题搅在一起,使资产证券化可能会因为其交易结构而造成法律上认可的信贷资产转移在会计上得不到认可的情形发生。从而使信贷资产是否得到转移无法确定。

在法律上,因为信托财产权的模糊,所以一般笼统的认为银行将其拥有的信贷资产转让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所有并管理处置,这种转移也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所说的:“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银行获得相应对价或是由受托机构处置信贷资产后将部分收益交回银行。当信贷资产交割完成后,就认为信贷资产所有权转移完成。(当然,如果法律规定要求变更登记的,则在变更登记以后转移完成)。

但在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在现实中就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将银行要求获得受托机构处置信贷资产后的部分收益认定为是本条中所谓的“报酬”,所以,如果银行将要求获得收益的要求直接写入信托合同的话,在会计上可能无法表现出信贷资产的到剥离的现实。同时,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在信托财产转移中“财产权”的模糊界定让人很难判断银行是否还掌握着部分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风险自留”更加重了这方面的困惑。

在法律标准和会计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一旦出现问题,很有可能发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效率和安全。

在我国这样一个金融监管比较严厉的国家,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能顺畅推进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是法律制度不允许,在以上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的前提下,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其他相关部门有决心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铺开,实践中也必然会因为种种的法律障碍而使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和效用大大贬损,而克服这些阻碍需要的不单单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和协调,更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与立法机关的沟通说明,在法律层面上改良那些落后于金融发展要求的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王小莉.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炜.银行业务员法律合规风险分析与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施天涛.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专利资产证券化范文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策略

0引言

自1997年世界上第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音乐版权证券化出现以来,知识产权证券化逐渐被金融界与知识产权界所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仅有助于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并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也可以让发起人在保留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提前获取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从而避免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1.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定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

1.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后,融资者仍然保留对知识产权的自。这对于融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证券化过程中,被转移到特设载体进行证券化的资产,通常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授权他人实施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现有回报或将来的提成(应收账款),而非知识产权本身。在证券化交易后,发起人仍可保有、并且管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破产隔离机制。发起人和发行人用以保证融资的特定资产与发起人和发行人的其他资产从法律上进行分离,确保融资担保资产不受发起人或发行人经营恶化及其他债权人追偿的影响,并且在发起人或发行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被列入破产财产。这样以来,风险被大大降低了。

1.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作用

1.3.1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创新型国家建设,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体在于企业。因此,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证券化利用知识产权杠杆作用,使得企业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作为提高自身实力,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把大量的财力用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上。

1.3.2有效破解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融资难是企业面临的普遍难题,特别对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头等大事。目前传统的融资模式是抵押贷款,往往需要大量的抵押资产,而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来没有原始积累,缺乏可抵押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打开了一个突破口,让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获得资金来源。

1.3.3降低风险,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具有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既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利益,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产品往往具有高科技性,超前性,但是这样潜在的价值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能否被消费者接受还是一个未知数。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使风险由发起人分散给众多的的投资人,使得风险降低,从而维护了市场的稳定。

1.3.4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我国目前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非常低,有很多好的技术和专利因为缺乏启动资金而闲置在实验室里,过高的融资门槛挡住了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去路。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融资模式,降低了融资成本,使得这些潜在的价值充分的挖掘出来。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流程分析

2.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①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②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③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④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⑤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⑥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⑦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2.2知识产权证券化资产池分析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资产池的构建是相当重要的,这一点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相类似。资产池,即一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发起人提前获得未来折现现金流,投资者依其持有的权益凭证获得了资产组合在未来的一系列现金流。优化资产池的构建,不仅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还可以实现预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

资产池的构建在于稳定收益,降低风险。要尽量避免单独以一项专利权来构建资产池,将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各种优质的知识产权资产组合,形成一定规模,这样能有效分散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和部分系统性风险。在选择知识产权时,应考虑其规模应足够大、单笔应收款数额相对小、知识产权使用人人数较多且地域分散。这样,即使某个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人拒绝或迟延履行其债务,其影响比较有限,而且众多许可使用人同时违约的机率也较低,低风险可以提高资产池的价值。

3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策略

3.1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国际上的发展历程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美国和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受到热捧,增长速度相当快。从1978年到2000年,欧美主要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市场价值”的比值从20%提升到了70%。

世界上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即是英国著名的摇滚歌星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三百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到5500万美元。此后,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象资产范围不断扩大,从游戏软件、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品牌、最新医药产品专利、半导体芯片,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成为证券化的对象。随着投资者对知识产权这一新型资产类别更为熟悉,发行人不断探索更多元化的融资途径,今后将会出现更多富有创意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类型以及更大规模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

3.2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策略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之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执法体系,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过数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打下了坚实基础。我国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3.2.1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步阶段,由于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不成熟等因素,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有效途径。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管机构,政府搭建平台,银行和企业互相配合,充分整合有效资源,建立“政银企”协作机制。

3.2.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要想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健康有序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最根本的途径。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初步构建,但是针对具体细节还存在着一些法律盲区,还需要不断完善。

3.2.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队伍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建设是关键。我国目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最大的瓶颈就是人才。人才的匮乏,使得我国目前只能开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初级产品,缺乏增长的后劲。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人才培养机制,适当引进国外优秀人才,充实人才队伍。

3.2.4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理论不够成熟,实践中又没有很成功的先例,所以在初期阶段,很容易引起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相关的流程进行全程监管,及时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亚西.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的有效途径[J].上海金融,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