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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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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经济价值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林业企业 营林 生产

[中图分类号] F31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10-0150-01

1 当前林业企业营林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1.1 林木经营生产单一化

林木经营生产单一化是指当前我国林业企业在营林生产过程中的林木种类数量不足以及为了片面追求森林覆盖面积而忽视多元化林业发展经营生产。首先,林业企业的苗圃建设中种苗培育的种类相对不足,种苗的发展更替速度缓慢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得林业企业营林工作不能与当前多元化的林业发展相适应,这与我国林业企业长期以来的发展规划滞后有着一定的联系;其次,在长期“森林覆盖率”的目标影响下,林业企业在营林工作中忽视多元化发展对于林业发展的重要性,没有做好市场经济转变的角色定位,不能形成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这也是当前我国林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1.2 发展思路和管理手段陈旧

林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依赖区域的自然因素,受到不同地域的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影响较为严重。目前我国诸多林业企业不能针对所处地域进行个性化的发展管理机制的制定和实施,再加之林业生产周期较长的特点,造成林业企业不能及时的依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动态的供需调整,现代化林木经营措施不到位,缺乏对市场的预测分析和把控能力,同时,林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没有形成固定的科学发展模式,青黄不接的现象时有发生。总之,发展思路以及管理手段都相对陈旧,人才队伍的建设相对不足是制约林业企业顺利高效开展营林工作的严重阻力。

1.3 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企业发展缺乏研究

林业的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水土涵养保持、净化人们的生活环境都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林业也有重要的经济效益,无论是药用林木、还是其他诸如水果、橡胶等林产品对于经济的发展都有积极因素。我国林业企业的发展往往不能有机的结合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缺乏利用林产品发展类似于林业生态旅游以及专门的林业经济开发,对于林业发展的产业化布局缺乏相应的研究和探索,往往停留在“为林业而林业”的生产经营模式上,因此林业企业如何能够将企业的发展与经济和生态效益有机的结合,也是当前林业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机遇和挑战。

2 林业企业营林工作发展思路

2.1 林业企业营林工作多元化发展

林木企业营林工作多元化发展首先表现在种苗的培育种类和数量上的大幅提高,要积极探索适宜当地区域环境的苗木培育,做好常规苗圃以及经济苗圃的发展规模比例,凸显林木自身的多元化;其次,要引入林业相关的其他产业投入,例如通过一定的林木基地改造,形成园林景观生态旅游,促进林业企业发展模式的创新。总之,要利用好市场经济的思维盘活林业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在保障基本的森林功能的基础上,大力引入以旅游代表的发展模式的转变,促进产业结构的积极调整,实现林业企业营林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2.2 现代化的林木管理创新

林木管理创新,一方面从企业的成本来看,要大力发挥天然木苗的作用,通过天然木苗的引进,有效降低林业企业的成本和苗木培育的生产周期,加大科技投入,根据区域的气候自然特点进行差异化的苗木生产,制定科学的灌溉、施肥等工作计划,提高苗木更新速度;另一方面,要加大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和发展思路的创新,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不适合市场的发展制度,优化管理体系,形成高效的管理团队,为林业企业制度的贯彻执行形成坚实的基础。可见,现代化的林木管理创新需加大林木企业在林木技术的投入以及林木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2.3 加大营林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

一切制度和行动的最终落脚者在于人,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的人才队伍建设较之经济、工程类的人才队伍建设相对不足,因此营林工作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是比不可少的。通过切实可行的人才规划战略使得林业企业能够留得住人才,用得好人才。一方面可以加大科研院校与林业企业的大力合作,订单式的人才培养输送模式保障林业企业人才来源;另一方面,加大林业企业自身的人才制度创新以及激励制度,为引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提供可靠发展保障,使得各方面的林业人才能够实现自身的发展规划和林业企业的发展完美契合,为林业企业的集约化生产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2.4 加强林业企业的市场经济意识

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加强林业企业的市场经济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市场为导向,制定林木企业市场需要的苗木培育、种植计划,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林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定期进行企业员工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以及规避风险意识,努力实现林业企业的产销一体化的经营模式,通过市场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最终实现林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小结

生态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林业企业的营林生产显得愈发重要,营林工作的顺利展开,实现林业企业的企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是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林业企业发展的新思路。本文通过简述当前我国营林工作中遇到的林木经营生产单一化、管理手段陈旧化以及生态经济效益结合不足等问题,给出了我国林业企业发展的新思路,即通过加大林业企业自身的管理创新、人才队伍的不断建设、林业企业多元化发展以及充分利用好市场经济带来的便利条件等手段,为我国林业企业的快速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李月梅.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2.

林木经济价值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品林;经营;模式

木兰林管局位于河北省最北部围场县境内,东经116°32′~118°14′,北纬41°35′~42°40′。东西均与毗邻,海拔700~2000m,年平均气温3.3℃,降水量455mm,无霜期90~127d。土壤类型主要有棕壤土、褐土、灰色森林土、风沙土等。木兰林区天然分布阔叶乔木树种有桦树、山杨、蒙古栎和少量糠椴、蒙椴、核桃楸、大果榆、五角枫、花楸等;针叶乔木树种有华北落叶松、云杉、油松。人工林主要有落叶松、油松和少量云杉、樟子松,红松林冠下造林生长良好。辖区内经济价值较高的绿化灌木树种较多,主要有山丁子、秋子梨、毛山楂、山杏等。

1 造林模式

1.1 落叶松白桦混交用材林与绿化大苗结合造林模式

阴坡、半阴坡营造落叶松白桦混交林,混交比为8落2桦,行间混交,株行距2m, 167株/667m2。幼树抚育割灌作业时,保留天然萌生有经济价值的乔木和绿化用花灌木。幼林郁闭后按市场需求及时采挖白桦、绿化用花灌木,为落叶松生长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1.2 樟子松云杉混交绿化大苗与用材林结合造林模式

交通方便、地形平缓山坡先造樟子松,带状整地,带宽1m,造林株行距2m。樟子松造林成活后第2年在带内栽植耐阴的4年生云杉小苗1行,株距0.4~0.5m,即樟子松行内2株樟子松间栽植3~4株云杉小苗。5~8年后根据市场行情对樟子松大苗进行抚育性采挖,对达到市场规格的云杉苗进行选择性采挖,对密度过大、影响生长,暂时无市场的云杉苗进行隔株带坨移植,成本低,成活率高。待樟子松达到80~90株/667m2时按用材林进行经营。

1.3 沟膛白桦、花楸、五角枫纯林与用材林结合造林模式

沟膛湿度大,见空插针造林,营造白桦、花楸、五角枫纯林,株行距1m,667株/667m2,6~8年即可作为绿化大苗销售。可根据市场行情按规格隔株、隔行采挖,待70~80株/667m2按用材林经营,也可一次性采挖。采挖后再次造林,效益是正规用材林的20倍,十分可观。

1.4 阳坡、半阳坡油松、樟子松纯林用材林与绿化大苗培育结合模式

阳坡、半阳坡坡脚适宜营造油松、樟子松绿化,株行距1m×2m,333株/667m2。造林郁闭后进行抚育采挖大苗,80~90株/667m2时转为用材林经营。半山腰向上,交通不便,作业成本高,地段造林株行距2m×2m,167株/667m2,按用材林经营。

1.5 樟子松、云杉、油松纯林大苗基地造林模式

樟子松、云杉、油松树形良好,移栽也容易成活,但不如落叶松生长快。近年来,培育绿化大苗较营造落叶松经济收入高的多,所以,适合樟子松、油松、云杉绿化大苗的培育。造林株行距1m×2m,333株/667m2,造林郁闭后分期、分批、分规格抚育采挖。

2 营林模式

2.1 目标树经营模式

尊重和应用林学特点和规律,充分依靠和借用自然力量,提高森林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成效。根据林况,确定林分培育目标,根据林分郁闭度,选择一定数量、经济价值最高,有培育前途的单株作为目标树进行目标培育。无培育前途的林木、杂灌进行适时伐除、清理,控制生长,为目标树生长创造良好生长环境。

2.2 市场成熟经营模式

市场对林产品需求是动态的,木材生产计划和市场接轨。在大径材市场需求紧俏、价格走高时,就多设计大径材抚育采伐;在中小径材市场需求量大时,价格较高时就多设计中小径材作业;当针叶材市场急需时,多设计针叶材生产。

2.3 绿化大树经营模式

价值较高的绿化乔木树种主要有云杉、油松、樟子松,阔叶松种有白桦、蒙古栎、花楸等,对有培育前途的绿化大树进行编号,按单株经营,清除影响培育树生长的其它大树及杂灌木,定期对大编号树进行修剪造形,增加技术附加值。

2.4 野生花灌木经营模式

市场畅销的花灌木种类丰富、储量巨大、严格管护,杜绝乱采乱挖。开展野生花灌木资源清查,进行修剪整形,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

2.5 流域经营模式

为方便采运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以流域区为单位进行林路规划、集中作业,应抚则抚、应补则补、应采则采、应剪则剪。在以小班为单位作业设计的基础上,对适合培育绿化大苗、大树的地块、单位进行团块、单株管理,以地尽其力、树尽其才。

参考文献

林木经济价值范文第3篇

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效果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园林有害生物增多,危害面积增加,林木损失加大。这些问题的出现,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战术战役上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在战略上有些失误。过去认为失掉了防治时机、搞错了方法是失误,忽略了防治战略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二是园林有害生物防治成果较多,但推广应用到实际工作中较少,科研成果没有完全转化为生产力,个别地方和单位没按照科学的方法办事,做了一些防治效果差的工作。三是园林有害生物的防治水平方面提高很快,但领导重视林业有害防治的意识落后于形式的需要。对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认识不够,抓得不紧,没有充分调动林业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是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缓慢的根本原因。以往在林业有害防治技术上找原因,只追究技术人员的责任,不在组织管理上找原因,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这些说明,加强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抓好管理是工作的重点。加强林业有害防治的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抓好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几方面的工作。

2加强园林有害生物管理工作的思路

防治园林有害生物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林况方面,既要考虑防治价值,又要考虑防治的现实性;虫情方面(病情)方面,既要考虑它的危害性,又要考虑防治的效益;环境方面,主要考虑环境污染和生态变化;社会经济条件方面,考虑人口、劳动力和经济现状;科学技术水平方面,科学技术越进步,受其制约性因素的程度就越小。如何确定防治的重点,从林区而论,经营强度大,经济价值高的中、幼林。从园林有害生物种类而论,应该选择危害性大、蔓延快又易于控制的病害和虫种。如食叶性害虫的松毛虫等。严格执行林业政策,保护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要加强权属的确定,保护林木经营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使他们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在防治工作中认真贯彻谁受益、谁防治的原则,在上级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筹资金进行防治。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首先做好上情下达,下请上报。搞好纵向协调,上下齐心协力搞好防治工作。其次要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协作,防治单位以防治为主,结合防治搞一些推广性、应用性的科学试验。以防治面积、效果和成本三大指标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另外,在造林设计、采种育苗、整地造林、抚育管理到采伐利用,各个阶段都要协调好园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园林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制度一是行政责任制。因防治不利,造成重大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林权责任制。园林有害生物大发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防治,不积极调查、上报、防治,造成园林有害生物发生蔓延灾害的,应受到处罚。三是技术责任制。

林木经济价值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调查

所调查的福河和村是林业项目建设比较多的村,均位于镇。福河村辖5个村民小组,344户,1197人。版图面积25.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789亩,山林面积33770亩。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583元。该村主导产业为袋料食用菌,年稳定发展袋料香菇100.6万袋、反季香菇10.1万袋、茶树菇10.3万袋,使食用菌总规模达121万袋。属于县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还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小康建设先进单位。该村先后主要实施了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和低产林改造、“世行造林”等项目。现在建项目有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和低产林改造等项目,总投资为128.66万元,年投资55.34万元。其中天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封山育林10570亩(2005年1890亩、年1680亩、年亩和新增5000亩)、人工造林140亩,总投资58.48万元,年投资48.74万元;退耕还林项目为续建项目,即2002年和2003年度实施的坡耕地退耕还林243.6亩,总投资69.18万元,其中年投资5.6万元;低产林改造项目建设主要对低质低效林进行改造,建高效林50亩,每亩投资200元,计1万元。

村位于镇东部,辖5个村民小组,340户1120人。全村版图面积2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040亩,山林面积30100亩,封山育林面积6000亩,人工林面积100亩。板栗面积1400亩,年产板栗30余吨,山羊年均存栏800只,年产鲜菇150吨。年农民人平收入达到5200元。该村先后实施了经济林基地建设项目、中幼林抚育、天保工程、退耕还林等多个林业项目。现在建项目主要有天保工程、退耕还林项目,总投资142.65万元,年度投资16.84万元。其中天保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封山育林5241亩(2004年1561亩、2006年1000亩、年1680亩、年1000亩)、人工造林72.6万亩,总投资16.58万元,年投资6.63万元;退耕还林为2003年和2005年度实施的坡耕地退耕还林443.9亩续建任务,总投资126.07万元,其中年投资10.21万元。

林业项目的实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什么重要推动作用?一是增加农民收入。林业项目的实施,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如退耕还林工程是将补助资金兑付给农户,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人工造林项目以劳务费等形式,将项目资金拨付给了农民。以年度为例,两个村项目共投入资金91.87万元,人均增加收入396.5元。二是促进农业发展。栽植的树木防风固沙改善了生态环境,小气候的改善提高了粮食单产。天保工程中对农村道路维修建设,有效改善了当地交通条件,为农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三是增加森林资源。按照项目的既定目标,完成造林直接增加林地数百亩,同时通过封育等技术措施有效促进林木生长,从而增加了森林蓄积,为农民储蓄了一笔绿色财富。四是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天保工程、退耕还林等工程实施,加强加快了森林资源保护和资源营造步伐,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调查了解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或者说农村对林业项目建设有更高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林业项目建设与强村富民结合紧密度还不够,基层盼望增加林业项目的经济价值且缩短收益期。

二是项目投资不够,盼望增加项目资金数量。

三是技术指导服务不够,盼望多提供有价值的林业技术咨询服务。

四是村级组织协调项目有一定压力,主要表现经费不足,盼望能适当补贴项目工作经费。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林业特性和林业项目性质决定了项目收益期延长,使在农村实施的大部分项目不能实现短期收益的愿望。众所周知,林木生长周期较长,致使人们比较关注的林木经济价值收益时间要相对延长,如人工造林项目,一般要5-6年,甚至7-8年才能受益,这样就导致一些通过造林致富的项目,不能短时间给项目投资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样一定程度影响参与林业项目建设投资热情,也影响项目强村富民作用。

二是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如正在实施天保工程、退耕还林等工程,主要是通过项目实施,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在人工造林技术上要求按照2:8比例营造经济林和生态林,这就跟农村普遍要求栽植经济效益好的经济林的要求产生一定矛盾。由于生态林经济价值相对较低一些,且收益期滞后,短期来讲,致富作用不很明显。

三是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影响项目投资不足。林业项目均要求地方政府要配套一定比例资金,如天保工程要求地方配套20%项目资金,由于我县财力有限等原因,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率不高,导致项目资金不足。另外,林业项目大多属于静态投资,比如,天保工程补助标准静态没变,从工程实施以来一直未作调整,执行的是按1997年基数测定的各项补助标准,使得有的政策不能兑现,导致项目资金不足问题的产生。

四是林业技术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重心出现偏差等造成服务不到位现象。

五是现行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是造成村级工作经费压力产生的原因。目前,我县公益林建设等项目主要依托村一级组织进行实施,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起来有一定难度,诸如有许多协调服务工作要做,无疑会增加成本和费用,而项目又无此类经费概算,无法予以解决。

三、意见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搞好农村林业项目建设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㈠统筹兼顾,搞好两个结合。一是要把林业项目建设与强村富民结合起来,与优势特色林业产业发展兼顾起来,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以关系民生、产业发展基地为重点,集中规划,统一实施。二是把项目建设与就地消化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统筹起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工程建设,让更多地群众在林业项目建设中得到实惠,脱贫致富,增加收入。以利益激励机制,激发调动广大群众投身林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㈡加强队伍管理,增强项目建设责任意识。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摒弃影响发展的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增加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建设人员责任意识,为农村项目实施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

㈢着力完善项目实施管理机制。多年以来,对项目(主要指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机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诸如公司造林、大户造林和委托村级组织实施管理等,均存在一些题,影响到了项目质量,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完善。根据调查分析,结合我县实际,建议公益林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委托产权人所有人组织实施,不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管理。这样一来可减少中介环节,节约经费支出。二来增强项目建设人的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㈣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项目资金压力。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对项目质量以及项目建设影响较大,因此,要多方、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增加项目资金投入。同时,政府逐步加大对项目资金的配套力度,确保项目配套资金不落空,足额配套到位,有效解决项目资金不足的局面。

林木经济价值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贮木场;木材检验;质量;措施

中图分类号 TS67

文献标识码 A

林业的基础就是对木材的检验。这是一个集理论性和实际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木材检验工作必须坚持以国家颁布实施的《森林法》、《木材标准化法》、《计量法》等一系列的其他法律法规,以期能够深化对森林环境的保护、进行森林资源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以确保高质量的木材商品能进入市场。对木材进行检验是促进林业公司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必经之路。

一、认识到贮木场木材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木材检验在生产木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在木材生产以及流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生产经营者劳动报酬的体现是基于木材和木材的经济价值实现的依据木材检验工作在木材生产企业经营管理环节中有重要意义,木材生产要提高经济效益,一是要降低木材生产成本;二是要提高木材售价。做好木材产品的检验,才能明确木材产品的量化指标,对人力、机械的投入及物资的耗损也会有明确的数据,使生产经营者在成本核算、盈亏指标等方面有确切的计算,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经营的效益.

二、制定严格的各项规章制度

出台规范的条例制度,并且完全依照预先制定的规章制度去开展工作,这是实现高质量工作的理论保证。由于木材的检验工作的特殊性质:那就是有较强的团结性质,多数工作是在两个人以上才能完成的,因此很多时候必须依靠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的共同工作和团结协作。出台在岗目标体制,并按照这个操作的体系制度及奖罚明确的奖励惩罚机制办事,这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起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些木材检查系统制度首先就需要工作人员树立质量第一的工作理念,严格遵守岗位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个人责任范围来办事。把责任意识带到实际的工作中,让所有的检验员自觉的养成认真付责任的态度。检验人员要自觉不出差错,不讲人情,不以坏代好,让木材的检查切实做到按法执法,依法执法,明确责任,落实到位,让他们参与对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在各方面严格把好质量关口,确保木材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提高企业生产的木制品。

三、提高木材检验人员的自身素质

我们都知道,林业检查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他要求检验人员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业务技能、较高的理论知识。如果要想建立一支规范化程度较高的林业检验队伍,我们必须要做好两件事情:第一,林业公司应保证每一位在岗的企业员工十分熟悉国家规定的木材检验标准。并具要有优良的技能水平和全面的能力,这也就是说能完全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进行检查,以确保顺利的开展工作。这就可可以实现:优质高产低耗的目标,企业必须坚持走持续发展的路径,加强对木材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让其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第二,在如今的形式下,人们对产品的各项质量是越来越重视,所以,林才检查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该公司生产的林业产品的质量的高低。专业知识水平越高林才检查人员的工作水平也就越高。所以企业的林业检查员在企业中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就要求工作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有乐于奉献的精神以及较高的责任意识。这就要求每一位木材检验人员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不断学在工作中习进取。

四、采取多种检验方法,建立健全有效的约束机制

测量和平衡人民使用的木材检查的两种方法,让两者相互制约。衡量的主观的原因往往会使测量的数目不准确。平衡检尺是根据重量X系数,然后再转换成木材蓄积量的一个新的测试方法,就目前来看经过检验人员的验证,它还是很准确的。检验人员在工作时同时使用两种方法,有效地降低了很多不良现象的出现,这对监督贮木场木材检验管理是很有帮助的,这可以让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得到提升。

五、强化原条量材设计工作

我们都知道设计原条量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工作,这个工作是决定最终产品前尽量对其进行优化的程序。这道程序也是直接关系到最终产品的价值多少的工作。量才设计的精准与否不仅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合理利用木材资源的程度。比如对于同一根原条,由于不同的造材方案,由此得到的产品的价值就会出现很大的不同。在设计原条量才的过程中,设计时的选择顺序应该是出口木材 等内木材 - 不合格的木材。这就是让少量的森林资源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这样做不仅对森林资源是一种节约,对公司来说也是一种进步,在提高出材率的同时,也给公司增加了收入。

六、进一步强化木材检验工作

一般正常情况下,森林里应该砍伐的树木 经过采伐 - 修剪 - 集材 - 归楞 - 装载 - 运输和其他一系列的工作运到贮木场,然后经过卸载 造材 - 选择 - 归楞 - 装载和其他辅助工作把这些林业资源变成市场上流通的木材然后就进入销售周期。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提高了木材贮木材质量的措施的方法就是检验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测试标准和木材的有关规定,使木材这种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木材检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贮木场管理人员的工作,和他们积极的合作由基础做起,监督和保障木材检验工作。登记记录到存储点的楞头,树的种类,材的种类,木材长度,根数,体积等各个栏目,要清楚的完全的一一填写,做完这些工作才可以上缴进库。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木材检验工作不是一项单一的技术活动,需要林业管理者和国家政府机关从制度上对其进行完善,从经费和仪器设备上给予支撑,并对主要的管理人员进行综合业务能力的提高,重视木材检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检验员督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端正工作态度。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木材检验标准的基础上去开展工作,科学的执行木材的检验标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林木经济,让木材公司企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为贮木场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只要做到这些才能让国家的林业资源也会物尽其用,能够让森林作用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宋填龙小认识木材检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J];经营管理者;2011年15期

林木经济价值范文第6篇

内容提要: 一物一权原则是传统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是指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之客体仅以一物为限。其含义可以概括为“一物一权、一权一物”。一物一权有利于明确物权支配客体之范围,保障交易安全,这是其正当化的依据。近代以来,一物一权的新发展表现为其在物之部分与集合物上的应用,这种应用符合社会现实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对此应予重视。

引言

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其以对物之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为内容,故而,“物”权之客体以物为限,至于权利物权则为例外。以物为客体之物权,物必须特定方能支配。德国学者称此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spezialit? tsprinzip ),即“一个物权的客体(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不能存在于两个物之上,又称为一物一权原则。”[1]对此,日本、台湾、我国大陆更多的使用一物一权主义,或一物一权原则之称谓。我国《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尽管如此,一物一权原则仍应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一物一权有利于明确物权支配客体之范围,保障交易安全,这是其正当化的依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近代以来,一物一权原则有所发展,这突出表现在该原则在物之部分与集合物上的应用,这种应用符合社会现实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对此应予重视。

一、一物一权的内涵

依通说,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之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2]这是通常理解的一物一权主义,其含义可以概括为“一物一权、一权一物”,只是这里的“权”指的是所有权,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表述更倾向于“一权一物”的内容。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分别就“一物一权”和“一权一物”的内容做初步展开:

(一)“一物一权”

“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物权是排他性支配权,故而,一个物上不能成立内容相互排斥的权利,所有权尤其明显。例如,在同一栋房屋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在同一宗土地上不能成立两个宅基地使用权。法谚:“Duo non possunt in solido unam rem possidere”,指的就是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有两个所有权存在。[3]

在法律上,两个所有权无法同时两立于同一个标的物。(1)在物之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情况下,所有权直接从原权利人移转到新受让人手中,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原所有权人的权利消灭,善意取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一物之上并未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3)时效取得的情形也是如此,物的原所有人之所有权归于消灭,时效取得人获得物的所有权。

(二)“一权一物”

“一权一物”,即一个物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既然物权之客体以一独立的特定物为限,那么,我们可以推论,(1)一物之部分不得成立所有权。如果一物之部分可以成立所有权,意味着多人均可以对一物为完全的支配,这既不现实,也容易产生纠纷,事实上导致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利益可以完全实现,故而,一物之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2)集合物上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物有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之分,在法律上,单一物和合成物均为独立的物,单一物(如马、牛、羊)与合成物(如钻戒、汽车)均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集合物则为物之集合(如羊群、图书馆),由多个物组成,其本身无法成为物权之标的物,所有权仅存在于每一个具体的独立物上。相应的,物权变动也是基于每个具体的物而发生的,这在不动产上显示的最为明显,在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移转时,需要就不同的不动产分别进行登记发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实际上,学者们也是这么认为的,“一物”具有三项内容:其一,一个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也即一个所有权客体应为一个物。其二,一物之部分不得成立所有权。其三,独立物之总体上,不得成立特别的独立的所有权。[4]应该说这是将“一权一物”的本义和推论已全部表述出来。有学者则在不同场合分别表述了一权一物的本义和推论,“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成立于一个物上,这是原则(一物一权主义)”,[5]这是在表述本义;“物的一部分和物的集合物,不能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这是一物一权主义的原则。”[6]这则是在表述两个推论,本义和推论之间是彼此支撑、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也有学者重在强调“一个所有权只能设在唯一的物(einzige Sache)上,而不能设在数个物的集合上。”[7]“一个物权要求标的物为一个物,反过来说,数个物不能只成立一个物权,这就叫做一物一权主义。这是为了落实好标的物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便于公示。”[8]比集合物标的范围更广的营业财产更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在德国和日本,营业财产包括积极财产(资产)和消极财产(负债),如各种不动产、动产、无体财产、债权等,也包括有价值的“事实关系”,如专有技术(Know-How)、信誉、顾客关系、销售渠道、地理位置、创业年代等。[9]营业财产上虽然可以成立营业转让,但物权处分时则必须针对每个物,所有权同样指向每一个物,而非营业财产的集合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下例外:(1)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日本大审院联合部大正8年3月15日判决)[10](2)法定抵押权及于相关不动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3条)

二、一物一权存在之理由

一物一权原则存在之理由,通说认为主要有如下两点:[11]

其一,在于确定物权支配客体之范围,使其支配之外部范围明确化。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若要实现此种支配,必须使其客体特定化,并据此确定支配权所及的范围。一物一权主义与物权法定原则在统一及确定物权支配之内部内容上,相互呼应,以使物权在商品交换之现代社会,具备交易客体之条件。只有确保物权之内容和范围,交易安全方能确保。

其二,因社会观念上认为,在一物之部分,或数物之集合上成立一物权,并无必要且无实益,还会造成物权公示的困难和权利的混乱。因一物一权,使得物权得到间接公示,有利于确保交易之安全。

三、一物一权的新发展

何为一物,有物理一物和观念一物之分。通常来看,物理一物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便当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上成立一个所有权;而当物理一物无法发挥物的效用,只有满足特定量的累积,方能发挥物的作用,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时,我们仍把它作为一物对待,此之为观念上之一物。一般来看,观念一物更能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因此,物理一物的判断固然重要,观念一物的判断更为重要。

(一)物之部分

原则上,物之部分不能成为物权之客体。然而,这是指物之部分不能独立支配而言,如果物之部分能够被排他的支配,则一物一权原则有所修正也。换言之,此时,物之部分可以成为独立物,是否能够独立应依社会的经济的标准。例外主要表现在不动产上,但不限于此。

1.土地。土地本属广袤无垠,连成一片者,皆属物理一物。然土地之效用巨大,为人类社会生活之重视,故而,土地上存在着大量的物权,就此必须明确土地之支配范围。对此,随着社会之发展,便有鱼鳞册或者登记簿之产生,以明确土地之边界与权利之范围。

土地已登记者,以登记之标号为一物,其具体显示为土地之分界线。故而,一宗土地便可以设定一个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标号不同的土地,为不同之物。尽管我国实现土地公有制,但土地之个数仍然以登记为准。一宗土地为一个地块,如此便可以清楚明白该地块的所在、四至、面积等,从而,土地得以确定,排他性支配成为可能。

关于土地上之物权,需注意者,(1)土地中之沙石,为土地之成分,在与土地分离前,不得成为物权之客体。(2)土地内之矿藏,本为土地成分,然《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46条)故而,矿立于土地而存在。(3)土地上之水流、海域,为独立之物权客体。(《物权法》第46条)(4)土地之上下空间,本为土地所有权效力所及,唯近代社会以来,空间有独立利用之价值,故而,土地之上下空间可以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当前,土地之划分已经不限于地表的横向分割,也已经开始重视土地空间的纵向利益,因此,只要能够确定特定的空间,并能够加以利用者,便可以设定物权,例如,区分地上权、区分地役权、空间权都是对土地利用理论的发展。日本民法1966年修订时增加了空中地上权条款,以实现建造地下街、地下铁路、地下停车场、高架铁路等设施的目的。《物权法》对此也予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36条)(5)根据一物一权主义,一个土地之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或物权。但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第103条规定,于一宗土地内,得就其特定部分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惟应检附经地政登记机关勘测之位置图而已。[12]换言之,若某宗土地划分为各个部分,就其上设定定限物权,且已登记,则各个部分亦具有独立性;[13]日本大审院联合部大正13年10月7日判决认为,所有人得在自己所有的一宗土地上,以划线或设定标志方式任意分割为数块,并可以将各块分别让与。[14]由此可见,土地之部分亦得成为物权之标的,而在其上设定物权。(6)在承认时效取得的法域,一宗土地之部分亦得为根据取得时效取得物权的客体。[15]

总体言之,土地具有特殊性,其个数主要取决于登记,但依当事人之意思,在一块土地内再度细分,而可以确定四至时,则其部分成为独立物,仍能成为物权之客体。如此,有利于土地之充分利用。例如,在一块土地的部分设定地役权,而非及于该土地的全部,即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目的,又有利于减少对供役地人不必要的损失。

2.建筑物。在我国,建筑物是独立的不动产。(1)已建造完成之建筑物为独立之不动产,然何时完成便属重要。通说认为,建筑物系谓凡具有覆盖墙垣,足以蔽风雨,供出人而可达经济上使用之建筑物均属之,其屋顶纵未完工者亦同(台湾地区1974年第六次民庭总会决议(一))。[16](2)未建成之建筑物为动产。(3)高层楼宇也构成对特定空间的分割,可以于可区隔的部分分别成立物权,《物权法》规定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是对此的确认。建筑物独立性的判断标准应该以交易观念为准,而实务上(台湾地区)则多以是否具有“独立之经济上目的”、“独立为交易及使用之客体”、“构造上及使用上之独立性”等等作为判断标准,而对于顶楼增建部分,实务上则特别是以有无“独立之出入门户”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17]故而,一栋建筑物原则上为一个建筑物所有权,但当其横切纵切之空间分别转让而予以登记时,则每一个空间均可能为独立一物,可以存在多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4)已拆毁之建筑物为动产。

3.林木。在日本,按树木法规定,经登记的树木同建筑物一样可以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即使是未经登记但作为交易对象的树木经过明确认定,也可以作为独立的不动产。[18]我国旧习惯于将林木视为土地之部分,唯清末法制维新以来,认可地上权,权利人就其依法种植之林木乃有取回之权,故应认为独立物。[19]在我国,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后段)据此,可以认为,林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内容所涵盖,其可以独立于土地而单独存在。

4.布匹。固然其生产之时总有边界,但在分割时与土地之划分极为相似,其个数端取决于当事人之意思。一匹长十米的布可以是单一物,依当事人之意思,可以瞬间剪裁为多匹尺寸较狭小的布块。其与土地的区别在于,土地为不动产,主要依登记以划分个数,但并不排除依当事人之意思在土地之部分设定物权;布匹则为动产,主要依制作与剪裁,单凭当事人之意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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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合物

原则上,集合物只能成为债权的标的,而不能在其上成立独立的物权。然而,当集合物成为观念一物时,其在法律上的待遇与一物相当,在满足特定要件时,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史尚宽先生认为物权之客体需具备个体性格,其主要针对者乃是集合物在物权法上的处理,[20]先生之真知灼见,发人深思。

1.简单的观念一物

社会生活中,简单的观念一物随处可见。所谓简单的观念一物,乃是指这样一种集合物,集合物之组成具有同一性、同质性或紧密的相关性,且作为其组成之物理一物不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用或无法达到生活使用的目的。此观念一物可以因社会生活之交易观念而定,亦可因当事人意思而确定。

(1)前者如手套一副,皮鞋一双,扑克一副,糖球一盒,食盐一袋,盖唯有如此,方能达到物之通常利用的目的。一般来看,一副扑克缺少一张便无法作为娱乐的道具,因此,以一副为单位出售、使用;糖球一盒,乃商人之极简单之打包出售,如此出售显较糖球单个出售更能降低交易成本,并符合买卖双方之利益。

(2)后者如十斤米、半桶油,其依当事人之意思加以确定。该类物为固体者,物理的一物固然清晰可见,但其毫无(或者几乎毫无)经济价值和利用价值,无法满足生活需要;液体则何为一物,由于其具有流动性,本无固体般容易确定,交易观念亦以一定之固体容器或重量单位等外在标准表示之,非如此,物理的一物或少量之物对当事人并无实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在物理上之数个物,在法律上有时依其使用目的或现时之使用状态,当作一物处理,仅以一个所有权计算之。”[21]这对于简单的观念一物具有解释力。

2.复杂的观念一物

复杂的观念一物与简单的观念一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复杂的观念一物其组成之物理一物通常具有自身的经济效用,“此时构成集合物之个个之物,一面为独立之物,他面为全体之构成分。”[22]复杂的观念一物既可以是同类物,也可以是千差万别的物,但集合物整体却因为物理一物之相互结合而具有更大的价值或更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1)同类物组成的复杂的观念一物。例如,羊群、牛群。同类物组成的复杂的观念一物,通常其整体之效用为组成其个体效用之总和,但因为其集合性,故可能满足特定民事主体的需求,从而获得更高的效用评价。

(2)异类物组成的复杂的观念一物。例如,图书馆及其设备、藏书,牧场及其全部牲畜,农场及其附属用具,企业及其全部财产。异类物组成的复杂的观念一物总体经济效用大多远远超过其组成分之单一物。

生活中的典型是企业的营业财产,在现代社会,营业财产的转让、租赁和担保已经习以为常。以营业财产的整体或部分转让、租赁、担保,有利于发挥营业财产的最大效用,并实现企业主的最大利益。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原材料、产品应当成立不同的所有权。然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它们大都是被一体转让、一体评估作价,其效果甚为显然,以总体财产一起评估作价可以获得一个更高的财产价值的认可,对公司资产进行总体评估也是如此,一体评估实现了财产的无形增值,达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这种经济生活所需有必要获得法律的确认,因此,法律因应社会变迁和交易需要,确认了该类财产的集合体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也是以集合物为标的的,就是这种思想的反映。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承认在该类集合物上可以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因此,该类集合物成为物权客体,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三)信托

英国信托法把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支配权称为“法定所有权”,而把信托人的权利称为“收益所有权”。……如依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观念,显然,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信托人,而受托人的支配权仅为经营管理权。[23]实际上,信托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最为独特之一点,即在信托财产独立性”。[24]通过信托的制度设计,其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财产,委托人仅就其信托标的之资产为有限责任,而无论是委托人或受托人之债权人均不得就此主张权利。该制度的核心法则在于资产分割,且其独立程度高于公司制度,在法律上,将其所有权归属于委托人或受托人均不妥适。实际上,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为质的分割,故而,其采用的是日耳曼法的所有权观念,强要将其纳入罗马法的完全所有权袋子中,自然无法解释;况且,信托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或不动产权利,此时,从标的物来看,其就不符合物权客体的要求,因此,对信托财产权不宜套用一物一权原则予以解释。

注释:

[1]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41页。

[2][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4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第182页。

[4][日]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161页。转引自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第183页。

[5][日]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4页。

[6][日]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7][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8][日]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9]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 - 237页。

[10][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11]有斐阁双书:《民法学》,第43页。转引自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13]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14][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15]参考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 - 22页。

[1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17]林更盛:《物之独立性的判断标准》,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35期,2002年6月,第156页。转引自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288 - 289页。

[18][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19]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20]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21]前田达明:《一物一権主義につぃて》,第18页。转引自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2]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