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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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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第1篇

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指涉的基本问题

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所指涉的主要问题是对物质财富、荣誉、自尊的基础等分配行为和分配制度的伦理正当性评价与诉求,具体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1.对分配的对象的伦理认识与评价亚里士多德主张财物、政治权利,荣誉等东西应该纳入分配的范畴。他认为分配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又分两种,相应于两类私人交易: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7]134亚当•斯密认为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包括靠美德和帮助朋友、邻居和亲戚等而赢得地位和荣誉的权利。现代思想家罗尔斯、布坎南等人认为分配对象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荣誉、自尊等精神需求层面的东西。

2.对分配主体的伦理认识与评价不同时期的分配主体不同。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政治权利、荣誉的分配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在日常生活中,奴隶主、封建地主是物质财富分配的主要承担者,有时也承担救济贫民的义务。这一时期,老百姓希望统治阶层能够清正廉明、轻徭薄赋;希望富人乐善好施、生财有道、致富有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在经济生产、分配领域应该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但不能干预市场的运行;人们也不可能要求政府承担消除贫困的义务。20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维护人权,保障人们的基本政治经济权利,缩小两极分化等成为时代的呼声。国家成为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的重要主体,人们对国家在分配社会资源中所起作用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不承担扶助弱势群体、消除贫困义务的政府被视为不称职的政府。

3.对分配方式的伦理认识与评价在专制政体中,物质财富、权力、荣誉等的分配通常采用法律或以暴力为基础的强制措施来实现。那时候,人们希望法律、法令合乎大多数人的利益,统治者用公平、人道的方式实现分配正义。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存在着以市场为主导的初次分配、以政府为主导的再次分配、以社会慈善机构为主的第三次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社会舆论对这些分配方式的合理性都会做出相应的伦理评价。伦理学家、文学家、艺术家通过自己的作品表达自己对分配问题的见解,从而影响人们的分配正义观,进而影响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运行,使某些法律规章制度能够在某种程度超越部门、集团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4.对分配标准的伦理认识与评价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主要是依据人们的出身、贡献等来分配物质财富、权位、社会荣誉。亚里士多德的以美德为标准来分配社会资源的观点带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说:“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公道]的。”[8]235但他心目中的美德主要是指贵族的出身、政治技能及取得的成就,奴隶的辛勤劳动是为人所不齿的,不值得称道。商人在经济合作中所产生的利益是以他们的出资额、贡献为基础按照数量平等、或比值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这一标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人们对分配对象、分配结果进行伦理评价时占支配地位标准。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分配标准受到第三等级的人的激烈反对,最终被废止。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大多数人要求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实行平等分配,但基于努力、天赋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收入、地位的不平等则被认为具有伦理上的某种合理性。与前现代社会不同的是,贡献与能力上的差异成为社会资源占有量不同的主要原因。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9]5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主要特征

与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的分配正义相比,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具有如下特征:

1.属于一种弥补性的品德。我们认为仁爱是利他的、自律的,因而就有无条件性。而分配正义则是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缺乏足够的仁爱心时所表现出的一种品德,介于利他与利己之间,是弥补利他精神不足、过分利己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而采取的补救。分配正义既不反对利己主义,也不要求人们追求他向价值,只要求人们在追求自我价值时采取为当下公认合理、应当的手段,在追求个人利益时遵守当下所公认的形式平等及互不伤害原则。对分配正义的这种特性,斯密说:“我们感到那种力量可以最恰当地和受人赞同地用来强制我们遵守有关正义的法规,但不能强迫我们去遵循其它社会美德的格言。”[10]98像“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以恩报怨”等品德属于利他主义的要求,超出了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的范畴。

2.兼有自律与他律的特性。从道德心理学的视角来看,当某人侵犯了受分配正义规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时,人们往往会产生愤懑、义愤等道德情感,而他本人往往有负罪感[11]58。有正义感的人不会肆无忌惮地追逐一己之私利,他会确保别人得其所应得。但一个人是否认同并遵守分配正义规范,不仅取决于他自己是否认同并遵守这些规范,而且取决于别人实际上也认同和遵守这些规范。对分配正义的这一特性,亚当•斯密说:“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力强迫人们遵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10]97-98哈贝马斯也承认分配正义具有他律性[12]245。现代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政治经济地位经常发生变化,再加上社会意识形态的反复作用等原因,分配正义有时呈现纯属自律的表象。然而就其产生与发展的全过程而言,它兼有他律与自律的特性,其中自律使人趋向于正义,而他律则使人止于正义。

3.体现了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在同一社会、同一历史时期,不管人们的立场、观点、方法有多么大的差异,他们都有某些共同利益,能够就这些问题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如,对“等利害交换”的原则、“得其所应得”的原则都是公允的。这是分配正义的同一性。不过,在不同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或者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由于人们的价值取向的偏差,对分配正义的内容、主体、评价标准、实现途径等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不可能完全统一。恩格斯说:“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并且,只要它能破坏这种道德而不受惩罚,它就加以破坏。”[13]240就是说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具有差异性,不一致性,它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体。

4.内容与形式不可或缺,内容重于形式。法律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重视程序、形式,在某个时候,程序、形式甚至优先于重于内容;经济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重视内容,忽视形式。但是在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中,内容与形式不可或缺,伦理价值要以事实为依据,追求真、善、美三个维度的有机结合。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容似乎比形式更重要。另外,有些经济行为合乎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却违反伦理正义(实质正义)。如,依据法律规定: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债务人就可以不再偿还所欠债务。这一规定合乎法律正义,但却违背了伦理意义上的交换正义。因为从道德上来看,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父债子还也是应当的。人们常说“久得日子,少不得钱”,就是这个意思。就其思维方式而言,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兼有主体性思维与客体性思维的某些特性,致力于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

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的基本功能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属于一种软实力,但在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具体表现在如下4个方面:

1.有利于制止自私自利的行为。迄今为止,物质财富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一直处于稀缺状态,在大多数人的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最先关注的往往是自己的亲人、朋友、熟人,对陌生人往往缺乏足够的热情与兴趣。任何人都有七情六欲,有、为自己与亲人谋私利的可能,只有分配正义的品德才能够控制约束利己的情感,制止自私自利的行为,确保别人的利益不受伤害。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通过扬善抑恶,制止政治、经济分配领域中的非正义行为,防止这些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全社会内扩散。

2.增进社会和谐。就个人而言,有分配正义感的人不会不顾一切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会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考虑别人的权益,确保别人得其应得、得其本分,但也不会超越分配正义的要求去满足别人的需要。就整个社会而言,在一个等利害交往关系得到充分保障的良序社会,人们可能逐渐淡忘善意的相互性基础,以为彼此的善意是自发的、无条件的。而这种错觉又反过来维护和巩固貌似自发的相互善意的表象[11]237。“这种秩序把人们的行为调整得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也就是说,所有人都能在这个秩序中找到他们的幸福。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这时人作为孤立的个人不能找到幸福,因而他就在社会中寻找。正义是社会幸福。”[14]6一个社会之所以充满了混乱、纷争,原因可能很多,但其主要原因是利益冲突,是社会资源分配失衡,远离公正。

3.维护人们的自尊与尊严,免受不正当的心理伤害。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自尊、自由等无法分配,它依赖于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而自我价值感则依赖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份额。分配非正义所损害的不仅是人的物质权益,同时也损害人的自尊、自由等情感。鉴于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处于利己与利他之间,与利己、利他都不矛盾,因此,它能够维持人们的尊严与自尊,补偿人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易受伤害性,使人们免受不公正的心理伤害。

4.伦理学上的分配正义为经济学、法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舆论引导与辩护。经济学、法理学、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各有其侧重,但是,人类生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们同时生活在三个领域之中,需要同时享受这三种涵义上的分配正义。伦理意义的分配正义为经济学、法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提供一种完美理想状态的价值引导与关怀,因此,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伦理价值在这两个领域中也必须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出来。此外,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经济学重事实轻价值、法律学重程序而难以顾及实质的弊端,促进分配领域中的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结合,使这两个领域受到非正义待遇的人能够在伦理生活领域得到某种精神上的鼓励、慰藉,达到心理上的某种平衡。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实现途径

合乎分配正义原则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公正品德。如果人们对分配对象、分配主体、分配方式、分配标准形成了某种最低层次的共识,就会产生某种共同的正义观、正义感。对别人的各种非正义的行为会产生愤恨、义愤,对自己的非正义行为产生负罪感。当人们遵守分配正义规则由外在规约、刻意行为而变为人们的互惠互利行为习惯,再由行为习惯而发展为自然时,人们践履分配正义的相互性就会隐退,在人们的心底里就会产生一种“错觉”:践履分配正义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这样分配正义就变成了纯粹的、具有的独立价值的行为动机,就会得到社会的倡导,正义规则就道德化了,最终变成人们的心理真实[11]244。在这种心理的指导下,人们必然会化德性为行动,自觉地与各种非正义的行为作斗争,局部的非正义行为不仅不会扩散,反而会逐渐缩小。当然这一过程是漫长的。它远远不及法律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那么样立竿见影。同时由于不同阶级、立场的人很难就分配正义的对象、方式、标准达成一致,因此,在与强大的敌人进行斗争时,仅仅诉诸正义感就远远不够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道德就是‘行动上的软弱无力’。它一和恶习斗争,就遭到失败。”[15]255然而,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所不具有的优势,如果人们能够就分配问题形成某种伦理共识,就能够从源头上杜绝产生某些非分配正义的行为。目前,我们要减少分配改革的阻力就必需形成某种伦理意义的分配正义的共识,而形成伦理共识的前提是确保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全体劳动者所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与每个人的利益呈正相关性。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第2篇

难度之一:扣紧严肃的第一主题,在基础生存的层面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让社会资源分配达到社会和谐

从基础生存的层面来说,社会资源的分配是人的生存之本,是社会要合理解决的第一严肃主题。2005年,同志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把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六大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加大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倾力在基础生存的层面上去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诉求,对社会资源作出比较公平的分配。

大众传媒是社会的平衡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紧跟=国家战略部署,紧扣购房看病、升学就业、物价波动、变通安全、消费打假等这样一些严肃的第一主题。关注丸的生存尊严,抓住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问题做新闻、做节目,在舆论上,对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予以矫正。如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的不平等,城市与农村的不平等,地区之间的不平等,等等。很多传媒直接走到人民群众身边调查了解其生存状态,突出民生、反映民声、表达民心,推进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或以做体现党性原则、关注民生的新闻节日方式,请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与现场群众展开对话,搭建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使基础生存方面的利益诉求及时得到解决、得到满足。速将促进基础生存方面的社会资源的分配走向合理、走向公平,使社会走向和谐。

维度之二:切入转型的社会心理,在精神生存层面上,满足人民群众的情感诉求,让人的精神状态与社会精神达到内在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向深层迈进,就是人的精神状态要与社会精神达到和谐。

社会重大转型,使社会的一切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计划经济下生活惯了的人面对新形势、新生活,一切都要重新认识,一切都要重新适应,一切都要重新定位。由于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一些人在心理上的危机感加重: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生活、工作的节奏不断加快,一些人觉得难以适应,心理上的压力加大:由于身居社区,被独处的高楼寓所所隔绝,导致一些人与社会现实产生摩擦、产生疏离,积聚起不满的思想情绪,显得意志消沉,精神烦躁不安。这样的精神状态与昂扬向上、奋发进取、安定团结的社会精神不协调。面对现实境遇中一些人的精神现状,面对社会公众相互间的需要倾诉、交流、理解的诉求,大众传媒积极主动地担当起协调人与社会矛盾的责任,在内在精神结构的层面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十多年来,大众传媒所开办的情感讲述、财经对话、人生交流、现实评论等系列栏目,深入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领域,准确寻找与人生相关的新闻事件、新闻热点、新旧观念撞击作为话题,设置情感宣泄的出口。并邀请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来对话,以此疏导、抚慰在社会急遽变革中心理失衡的人们,使这些人走进节目后,能够明事、明理、宽容、豁达,正确地面对现实,让自己的精神状态与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社会精神达到同构,使社会做到内在和谐。尤其是大众传媒中所运用的深度报道和评论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社会关系的协调以意见沟通为基础,深度报道和评论抓住能排解思想抒发诉求的社会问题,进行合情合理的评论、分析和解释,让人在满足情感抒发诉求的同时,也获得深刻的认识,达到最大限度上的理解与共识,使人的所思、所言、所行与社会和谐建设步伐一致。

维度之三:紧跟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设置公共论坛,满足人民群众的话语诉求,让人的思想民主与社会民主达到高层次和谐

民主政治是当今全球鲍大多数国家所认同的治国方略。中国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后,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因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层次内容。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之一是让人民群众享有话语权。我们看到,中国在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竟和政府不断制定措施,不断加大力度,还话语权于民,这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参与意识空前高涨,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利用话语权,在有关方面的组织下,平等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参与各级政府的公共决策。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参与企业的改革和管理。但这些参与,毕竟机会有限、人数有限。

在这样的情况下,大众传媒紧跟民主建设的步伐,适时开办《议政与建吉》、《圆桌》、《市民与社会》、《沟通》等类似的专栏和专版,设置公共论坛。紧扣现实热点、难点、疑点设置议题,力求让每一个社会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讨论,通过自己的思想观念,为时代的发展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意见。作为社会公民,期盼自我言说成为现实,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历史的言说者和见证者。在言说和见证中,理性精神就得到焕发和提升。因为在公共论坛中,人们自由表达和沟通情况所形成的意见是公共意见,它是公开的、公正的,不是某种个人情绪的表达,不是谋取私利。这就要求参与者站在公共立场,在意见表达中,全面地综合思考、冷静地理论分析、建设性地提出措施。我们看到,大众传媒开设的公共论坛,有效地训练了参与者的理性精神,开发了参与者的智力潜能,提离了参与者的理性思考能力和理论思维水平。

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理性精神。大众传媒开设公共论坛,在满足人民群众话语诉求的同时,又进行了理性精神的培植,从而使人民群众具有真正的民主政治精神,这也与社会民主达到了高层次和谐。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 奖金分配 积极性

一、奖金与奖金分配

奖金是对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工作绩效表现好的员工进行物质上鼓励的一种激励措施。它能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保证公司的整体效益。奖金分配是员工薪酬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给予员工超额劳动的一种报酬方式。在所有激励员工的方式中,奖金显得更为直接且见效快,因此运用奖金激励制度已被很多公司采用。

奖金分配具有的特点和功能包括:可以弥补基本工资在按劳分配上不足;奖金可以依据员工超额劳动情况,给予不同数额的报酬奖励,灵活性较强;还可以根据实际要求的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奖励项目,目的性和针对性较强;若公司奖励方面基金多,给员工奖励幅度就可大一点,反之少点。此外,对特定项目奖励多少,以及对某部分员工奖励多少都可据情而定。随着国家经济实体的增长,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其奖金数额也有明显地增长,奖金在员工的收入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例。

二、奖金分配存在的问题

1.奖金分配的认识

当前许多人把奖金当做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性地认为,不管自身工作好坏与否,只要能按时上下班就该获得奖金,其没能认识到当奖金没有与超额完成、表现出色的的工作量,没有与工作劳动绩效联系在一起时,它也就失去了应该具有的激励作用。有些公司管理者在分配奖金时,脱离了实际情况,实行平均分配,一律平等,然而这种平均分配方式,表面上看似平等,却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它失去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的动力,相反,会严重地挫伤部分劳动技能高、工作态度认真、对公司贡献大的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些员工拿到奖金,没能把奖金看做仅仅是对劳动上单纯的奖励,却透过奖金,用来评价自己的工作成绩,以及在这个环境中自身所处的地位、形象等,进一步从中分析揣摩管理者对他个人的看法等。

2.奖金分配与积极性

公司的整个管理可以看成是一个主体系统,那么奖金分配就归属于激励机制的一个子系统。资金分配受到公司整体的效益、管理者的水平、员工素质等多因素、多条件相互的制约。在奖金分配中,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奖金绝对值的多少、奖金分配方法的不合理性、奖金分配的时效性以及员工个人的主观感觉等。

公司用于分配的奖金总量取决于公司经济效益水平,另外,还与工资核定的基数、方法以及国家的奖金调控政策有关。奖金总量的大小又与每个员工奖金水平的高低有直接相关,关系着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尤其是近年来奖金的发放占员工收入的百分比有着明显的增加,有些公司部分员工奖金数额达到甚至超过了员工的基本工资水平。这样的趋势必定会造成员工对奖金的绝对值的关注。

员工最敏感、最容易产生不满情绪的地方在于公司内部奖金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尽量消除平均主义“大锅饭”和差别过分悬殊,真正意义上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状态。奖金的内部分配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奖金分配办法的科学性、可行性;考核体系和调控职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

奖金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激励员工工作的有效手段,鼓励有助于公司实现目标的员工所发生的一种行为再次发生,从而为公司实现既定的目标起着连锁地催化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不然。如果一项工作任务早已完成,而应发的奖金却迟迟不能兑现,这不但失去了激励的效果,员工还会认为公司领导管理层说话不算数,产生不满情绪。因此公司应该做到:言必行,行必果,赏罚分明,及时兑现。

有些员工对于原本相对合理的奖金分配办法往往抱有着主观意识上的感受误差,对公司产生产生不满感,导致消极怠工。因此,公司在制定奖金分配制度中,应尽量顾忌由于员工产生了不满感而怠慢的情绪。

3.团队奖金分配的问题

对于团队而言,奖金分配是团队的绩效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其目的在于鼓励团队成员继续努力,在团队奖金分配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根据岗位评分的方式进行奖金分配、根据员工绩效得分情况进行奖金分配以及平均分配。团队奖金分配因不同的分配方式会出现的问题主要会引发下述方面的矛盾冲突:因公平感引发不同岗位之间的冲突:团队成员位于不同岗位对奖金分配的期望有所不同,常常会因对绩效贡献的认知不同引发矛盾;因效率感引发同一岗位不同员工之间的冲突:团队中位于同一岗位上的个体员工,工作表现较好的员工与较差的员工对奖金分配的期望差异也会引发岗位内部的矛盾冲突;因公平感与效率感复合引发出低职岗位绩效优秀者与高职岗位绩效低下者之间的奖金平衡冲突。

三、奖金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法

首先,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经济效益,增长奖金的绝对值。公司的经济效益是公司的首要任务,又是公司奖金的源泉和进行分配的前提。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应将公司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通过依靠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技术进步,进而提高要素质量和使用的效率以实现经济的增长。

其次,公司应了解员工的愿望与需求,使奖金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愿望与需求是员工发生行为的动机,若采用的奖金分配制度公平合理,迎合员工愿望与需要,激发他们更高层次的需求与愿望,从而表现出给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

再者,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奖金分配方法更加科学化。资金的期望值应合理,奖金中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依于生产定额的科学性。生产定额应是员工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因此劳动定额指标要适当可行,过高或过低都不能促使员工积极工作,应采用既先进又经过努力能实现的合理定额指数,奖金分配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明确奖励性质,确定合理的奖励条件。奖励的原则是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其是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同时奖金应视为员工劳动的补充收入。

参考文献

[1]燕保云.奖金分配对职工积极性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09(21): 186-187.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第4篇

成员的同质性或异质性,在研究集体组织的效率的文献中是一个传统领域。在合作社研究中,从Le.Vay(1983)开始,成员的异质性开始受到关注;在过去的10多年里,成员异质性已经引起了许多农业合作社研究者的重视。在中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逐步向买方市场转变,加入WTO以后农业逐步与世界接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中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浙江等沿海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应运而生并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从形成过程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生产大户、运销大户、龙头企业、供销社等少数“带头人”在获利机会的驱使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同时各级政府出于对“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增收”问题的关注,也积极参与到其中。基于此,现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呈现一些鲜明的共性:产权的股资本化态势明显,少数大的出资者与多数小的出资者并存;少数带头人组成合作社的理事会,掌握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等事务的决策权;在提取了公共积累后,主要采取以出资额和交易量(额)的方式分配合作社的盈余(黄祖辉等,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所有权上为什么会呈现上述特征?如何评价现阶段的所有权安排?本文希望从成员异质性的视角对此进行深入探讨,以增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认识。

二、资源禀赋与成员的异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自然资源:20世纪80年代的普遍实施以后,农民获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作为独立的生产者,农民有动力也有能力经营好自己承包的土地。然而,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农民承包的土地规模不大,加之土地流转不畅,规模经营对绝大多数农民而言相当困难,生产大户的数量相对而言较少。(2)资本资源:受“城市化发展战略倾向”和“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十分有限,加之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当困难,多数小规模农户的资本资源匮乏。合作社作为一种从事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对资本资源的需求必不可少,而且逐步增加。在小农户资本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拥有资本资源并且愿意对合作社投资的成员数量有限。(3)人力资源:在农产品普遍过剩的情形下,如何把农民组织起来并有效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是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两类成员的需求必不可少:一类是擅长农产品营销的运销户,一类是经营管理人才。小农户由于规模有限,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成为这两类人,人力资源对合作社而言也是稀缺资源。(4)社会资源:在农村社区,非正式制度往往起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处理诸多事务,比如,对内协调社员行为,对外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打交道等。在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具有良好社会资源(威望,人际关系网络)的成员必不可少。然而,农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也是稀缺的。

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成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有差别的。对绝大多数普通农户而言,他们只有有限的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都是缺乏的,由他们组织创建合作组织的可能性较小。从个人理性的角度而言,普通农户也不愿意这么做,因为作为集体而言存在“外部利润”分配到个人部分是非常有限的,为了获得不多的收益而花费成本、承担风险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合作社的形成过程中,大多数普通农户主要充当惠顾者的角色,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产品销售的帕累托改进,他们是合作社的普通社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农业产业化浪潮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形成的,很多合作社从一开始都具有纵向合作的色彩,对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需求强烈。因此,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生产大户,掌握一定农产品销售渠道的运销大户,农民社区里的“精英”人物,以及拥有一定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供销社,才有能力组织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同业者及利益相关者带动起来。同时,也只有组织和个人有动力创建合作社,在借助合作社促进个人业务发展的同时,通过技术、市场和组织管理才能等资源的分享使其他参与者也获得好处。与此同时,一些涉农部门(农技部门,基层组织等)出于自身的社会责任或者经济利益考虑,也会利用所掌握的资源、组织和动员能力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个人和组织由于能够意识到合作组织的优越性,愿意面对风险,能够承担创建成本或运作成本,是合作社创建的主导力量。他们是合作社的主要所有者和控制者,为合作社做出了更多的贡献,是合作社的核心社员。

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成的契约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中,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要素投入、参与目的、对合作社的贡献以及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进而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

三、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财产所有权

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作为签约人的企业参与者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这意味着,明确的产权是企业存在的前提;没有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从合约经济学的角度看,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对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要素或资源(资本)的初始所有权。狭义的财产所有权指的是股权,广义的财产所有权既包括股权,也包括债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在企业具体体现为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是由所有权主体享有的。至于分享比例和权重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如资本结构、法律和习俗、要素的供求关系、资产的专用性和流动性、风险态度等,不同企业会有很大的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异质性社员结构必然会影响其产权安排。少数核心成员是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稀缺的关键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何确保其对投入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对他们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合作社按照社员的产品交易量(额)来安排产权结构,核心成员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自然难以体现。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从产权的属性上归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核心成员将其投入到合作社很难排除其他社员的使用和收益,比如,社员可以通过参加合作社分享运销户的销售渠道、生产大户的技术、精英人物的社会关系等资源,并获得这些资源的部分收益。在对其所投入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产权残缺的条件下,由于对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贡献难以直接进行量化,核心成员必然倾向于资本化的产权结构。通过占有合作社相对多数出资额,核心成员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通过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实现对投入合作社的稀缺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普通社员对这种产权安排也是能接受的,原因在于,在农产品普遍过剩、“卖难”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社员最关心的是农产品的销售和收益问题,只要核心社员控制下的合作社能够解决普通社员的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问题,他们就没有太大的异议。事实上,很多普通社员正是意识到资金、技术、市场渠道和社会网络等资源对他们而言的不可获得性,而基本认可核心成员占有相对多数出资额的产权结构。

在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条件下,普通社员要获得社员资格一般要支付一定的出资额。这既是核心成员的“强制”行为,因为通过让普通社员出资的方式可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然而,核心成员不会让普通社员支付很多出资额,因为这样会稀释他们的部分权益。这也是普通成员的“自愿”行为,因为通过出资不仅可以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还可以取得对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然而,出于资本有限和不愿承担过多风险等因素,普通社员一般也不会出资很多。对通过出资的方式投入合作社的资本金,普通社员拥有占有权(在社员退出合作社时,很多合作社的章程都规定可以退回入社资金)、使用权(可以向合作社投售产品和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等)和收益权(按出资额分配盈余),但一般没有转让权。由此可见,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采用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必然形成少数大的出资者(核心成员)与多数小的出资者(普通社员)并存的格局。资本化的产权安排界定了社员的出资额和相应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但没有赋予财产的转让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是异质性社员结构下不同类型社员“博弈”的结果,也是被不同类型社员所共同接受的一种“均衡”结果。当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普通成员和核心成员的力量对比的变化,财产所有权(股权)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四、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的企业所有权

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的,企业所有权显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张维迎(1996)将企业所有权理解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谓企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是指对企业总收入扣除所有固定合约所要求的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1),意指在企业合约中所未明确的状态出现的相机处理权和决策权。本部分接下来采纳张维迎的观点,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个方面来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所有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

除了获得合作社的使用权以外,对社员而言参与合作社的价值还在于分享合作社的剩余。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指的是对合作社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产品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盈余)的要求权。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大部分合作社都把部分盈余作为公共积累留在合作社,扩大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能力,保持合作社的持续发展。以浙江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包括风险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三部分。提取公共积累以后的合作社盈余一般都分配到社员个人。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的分析,可以从对公共积累的剩余索取权和对分配到社员的盈余的索取权两个方面着手。

由于盈余允许部分或者全部作为公共积累保留,合作社的剩余自然延续到多个时期。在剩余延续到多个时期的情况下,要在每一个时期末客观地度量每一个社员对公共积累的索取份额变得十分困难。因为如果要这样做的话,首先需要追踪每个社员在每一个时期内的投资和产品交易量(额);然而真正困难的是计算与该投资和产品交易量(额)相对应的公共积累的分配份额,并且让社员据此能够预期其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对公共积累的任何分配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会额外地增加度量的难度。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核心成员由于对合作社进行了较多的专用资产投资,已经跟合作社“捆绑”在一起了。合作社可以利用公共积累和普通社员的出资作为预先支付,以达到把普通社员和合作社连接在一起的目的。由于合作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社员的预期行为,公共积累把普通社员与合作社利益“捆绑”在一起,实际上成了抵制社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上面提及的度量问题虽然不能明显排除社员间索取权转让,但是转让只有在同时满足双方要求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的情况下,由于受让者的交易量可能与出让者的交易量不同,其他社员将会受到转让结果的影响;因此,社员的私人转让行为在规模较小的合作社里一般是禁止的。对公共积累的剩余索取权缺乏明确的分割,必然导致社员对这部分剩余索取权的不完全性:没有权利通过资产处置来减少公共积累份额,对清算残值也没有索取权,也不能转让剩余索取权。这种排除对公共积累剩余索取进行评估的合约安排,节省了“讨价还价”等交易成本,对处于发展初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是有利的。

对分配到社员个人的盈余的索取权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剩余索取的基础(依据)的确定,也就是这部分盈余如何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由于社员与合作社存在多种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比如,一个社员可能在向合作社提品和资本金的同时从合作社购买投入品,这使得多重索取基础成为可能。如果我们只考虑两种剩余索取基础--产品和货币资本的话,至少有以下四种剩余索取基础安排:(1)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作为独立的剩余索取依据。对任何一种索取基础而言,都没有事前的支付,合作社的剩余在社员之间的分配在每一个时期结束时通过讨价还价过程进行。(2)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两种索取基础“捆绑”在一起。社员按比例把资本贡献和产品交易有效结合在一起,单一的产品交易和资本供给都不是剩余索取的基础。(3)对资本支付固定回报。比如,按照银行利率或者社员普遍接受的一个回报率对资本支付固定回报。资本不再参与剩余分配,所有的剩余在社员之间按照产品交易量(额)进行分配。(4)对产品支付固定回报。比如,合作社根据市场情形“随行就市”或者社员之间认可的其他合同形式对产品支付收益。支付产品的固定回报以后,剩余将按照资本贡献在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由于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的要素贡献不同,他们对剩余索取基础的要求自然不同:核心成员希望资本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发挥主导作用;而普通成员则希望产品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中发挥主导作用。对于第一种索取基础安排而言,事后的讨价还价过程成本高昂;而且,事先对索取的不确定性会对社员的行会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安排难以被接受。让资本获得固定回报,剩余按产品交易进行分配,同样难以接受:一方面,核心成员贡献了合作社的主要资本,承担了大部分风险,而没有对最终剩余的索取权,他们(生产大户除外)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在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经营的自然控制权条件下,普通社员对扣除资本的固定回报以后的剩余难以把握,他们既不愿意冒这个风险,也不愿意承担获得信息的成本。那么,权衡和取舍的结果是在剩下的两种制度安排中进行选择。由于核心成员考虑的问题是,在确保其投入的资本获得满意的剩余索取权的同时调动普通社员的积极性并避免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而普通社员要考虑的问题是,在如何获得产品销售的稳定可靠的回报的前提下尽可能参与合作社的剩余分配。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基础的安排只可能是,对产品支付固定回报,最终剩余按资本投入进行分配;社员需要投入资本后才能获得产品交易权,这样产品供给和资本供给这两种索取基础事实上“捆绑”在一起。资本供给剩余索取安排通过资本化的产权结构安排予以体现。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产所有权上的资本化态势,实际上是剩余索取权的外在体现。

出于“公平”和保护生产者社员利益的考虑,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法律的实施无疑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安排带来影响:对于拥有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而没有多少交易量的核心成员而言,如果坚持法律规定,必然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使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因此,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如何权衡取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两难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尊重合作社成员基于资源禀赋和角色差异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法律规定作为合作社获得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先决条件,循序渐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制度调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合作社的章程、合同等“契约”中由于未来不确定性而无法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核心成员提供了合作社创建和发展所需要的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等关键生产要素,由于“先天”掌握合作社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一些资源,比如市场渠道、社会关系和企业家才能等,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生产经营上的自然控制权。通过资本化的产权安排后,合作社的社员绝大部分都是合作社的出资者;但是,核心成员拥有合作社的相对多数出资额,普通成员一般只拥有少量出资额。由于拥有相对集中的多数出资额,核心成员更有可能获得与经营管理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而普通社员由于出资分散和个体出资单薄,多数将与出资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投票、异议和退出)留给自己,将与经营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委托给主要由核心成员组成的管理者。从管理者的选择角度来看,当社员成为合作社股东时,剩余控制权可以派生出两个子控制权:一是社员在合作社的管理者选择方面具有最终控制权--选择控制权;二是管理层一旦被任命就具有合作社经营方面的控制权--经营控制权。选择控制权使得社员有权决定是自己还是别人、是甲社员还是乙社员来行使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在缺乏外部企业家市场的情况下,社员只能在合作社的内部选择管理者。核心成员由于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中提供了关键生产要素和专用资产,承担了合作社创建的组织成本和经营风险,他们理所当然希望拥有合作社的经营控制权,所以他们会选择自己作为合作社的管理者。普通成员由于自身不具备管理者的素质,多数一般不会选自己当管理者;选别人的话也倾向于选择核心成员:一是核心成员相对更具备管理能力,二是核心成员对合作社进行了较多的投入,相对更可信。这样,无论是从能力的角度、还是股份的角度以及选择的角度,核心成员都顺理成章地成为合作社的管理者,获得合作社的自然控制权的同时拥有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普通社员也拥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主要体现在与其拥有的合作社的出资相对应的选择控制权,比如投票、异议和退出等,但是,这种剩余控制权的影响相对而言是有限的。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商工文明;房地产;市场;调控

一、人类文明转型的历史性

人类的文明从渔猎文明向农耕文明转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农耕生产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一种基本模式被沿袭下来。在农耕文明下,社会要素的发展均是围绕农耕生产展开。人类社会进入商工文明后,现代化的生产模式代替了农耕生产,思维模式也发生了质的转变,资本主义短短二百年的历史对世界格局的重新排序远大于数千年农耕文明的历史变迁,在商工文明的强大推动力下,世界各国军事、工业、市场、交换等均产生了质的变化。因而现代商工文明带来的社会飞速发展、市场高度发达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

二、现代商工文明的特点

现代商工文明从文明形态上显然高于农耕文明和渔猎文明,其外部性表现为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交换方式的市场化、分配方式的普惠化等等。具体而言,区分渔猎文明与农耕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便是有无固定的聚居住所,随着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大量农村人口涌向集中的大城市,农村剩余人口大幅下降,城市建设飞速发展,欧美国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完成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交换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此时的市场已经比农耕文明时市场更为发达,在市场管理方面更加遵循法治原则,调控措施也更加及时有效,分配方式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有针对性的向弱势群体倾斜。这些外部表现,体现了商工文明的优越性远大于农耕文明。

三、文明转型期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律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耕文明历史悠久,而且力量强大,加之我国经历了近代长期受帝国主义侵略的的阶段,国力曾经一度衰弱至极,因而商工文明尚未占据统治地位,我国目前正处于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的后期,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经济增速一直保持8%左右的高速增长,房地产业功不可没,然而现在的房价已非一般民众可以望其项背,这就须要我们从商工文明的特点来分析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律,从而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

首先,城市化发展规律决定了城市房地产的容积率是有限的。商工文明的只要特征之一便是思维方式的理性化,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思维日趋理性,当房地产商的投资不再有回报便会选择退出;当城乡人均收入差异化日趋虽小,城市的人口增长便不会停滞,此时人们对房地产的总需求便会稳定在固定的范围,城市房地产的建设也将趋于和缓,总量增加将趋于缓慢。

其次,交换方式的市场化决定了房地产的发展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市场规律其实就是需求关系的平衡,这种平衡可以依靠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实现资源配置,也可以由法律政策、行政手段强行配置完成,因而当房价突破规律的极限时,限购政策的出台是极其有必要的,而且必须坚持长久,否则供求关系将会被破坏导致通货膨胀。

再次,分配方式的普惠化决定了房地产调控政策应当向弱势群体倾斜。从商工文明较为发达的国家看,在税收、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无一例外实施普惠原则,给低收入群体政策上的优惠已成为通行的做法。反映在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方面,坚持保障房制度是我国走向小康的必经之路,也是商工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最后,管理方式的国际化决定了房地产调控政策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商工文明是高度国际化的文明形态,制定房地产业管理和调控的法律政策时应当考虑国际市场的规律,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经验,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这是商工文明具有国际传导性特点决定的。

四、商工文明下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趋势

首先,增收房产税。对具有二套房的所有人征收房产税,是国际上商工文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并且随着个人房屋保有量的加大,税率也加大。只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囤房炒作的现象,真正做到政策向低收入者倾斜。

其次,等量筹建。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的同时要等量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一政策在实践中贯彻的并不理想,主要是开发商基于成本和利润的考虑不愿意多投入资金建设没有利润的保障性住房。为此,政府只有严格坚持等量筹建的规定,保障性住房的数量才会有所保障,这也是房地产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再次,公租房制度。公租房是解决房价失调问题的一个进路,由政府建立保障性住房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公租房,可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有所居。我国一些一线大城市已经出台了公租房的试点政策,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公租房制度会逐渐推行开来。

最后,房产交易市场管控。管控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控制房价调节房产供需关系的一项主要的措施,现有的房屋限购政策以及二手房20%交易税政策,都对房屋的交易以及供需关系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从商工文明的发展进程来看,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世界性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都对房地产市场采取了一定程度的管控,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管控措施自然是离不开的。

五、小结

商工文明下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GDP中的比重虽然较高,房价高居不下,但就商工文明的发展规律来看,只要政策措施得当,房价合理回归是指日可待的事。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第6篇

社会管理通常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管理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权力高度集中、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仍难以适应快速而深刻的社会变迁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更新社会管理观念,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当前经济社会形势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治保持总体稳定、社会问题多发凸显。社会问题多发凸显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而深刻的变化。这就迫切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格局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面临一些重大变化的挑战。一是阶层结构的变化。原有的利益分化较小的、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干部和知识分子组成的简单阶层结构,已经转化成利益分化较大的、由许多不同利益群体组成的复杂阶层结构。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整合和协调好各阶层的利益,形成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相处的秩序,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二是城乡结构的变化。先后有2亿多农民离开耕作的土地和生活的村庄,转变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工人,而新生代农民工更加渴望过上不同于父辈的生活。如何使转变了职业的农民能够更好地融入城市的新生活,成为社会管理的重大挑战。三是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衡量收入分配均等化程度的基尼系数逐步攀升,城乡、区域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分配不公现象引起群众不满。如何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解决的深层问题。四是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几千年来家庭代际的金字塔结构,在城市里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开始出现倒金字塔家庭结构,社会流动的加强和代际关系的转变使城乡家庭小型化、居住人少化趋势明显,很多过去可以由家庭和代际帮助解决的问题如养老、单亲抚养、疾病照顾等逐渐成为社会问题。这些都是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新任务。

社会组织方式的深刻变化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组织方式发生巨大变化。这个变化可以概括为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变化。一方面,随着“住房自有化、就业市场化、社会保障社会化、后勤服务市场化”等改革的推进,作为传统管理体制基础的“单位组织”把社会问题解决在基层的能力弱化,有些单位组织则彻底解体;另一方面,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使社会流动加快,改革开放后大量新产生的就业组织大都采取了“非单位”的管理体制。在城市就业总人口中,“单位人”由过去占95%以上下降到现在占25%左右。在政府和分散的“社会人”之间,原有的单位管理网络在弱化,而新的社区管理网络还不够完善,导致出现社会整合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要直接面对分散的个人,加大了治理的成本,自上而下社会事务的落实和自下而上社会问题的解决受到阻碍。同时,基层的一些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无法解决在基层,导致上访案件增多;在一些地方,有些社会问题由于多年积累,形成民怨,很容易因意外事件造成。因此,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需要进行新的探索,走出一条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的新路。

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变化要求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市场取向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显著地改善了民生,也带来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变化。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获得了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约束、监督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规范系统还不完善;社会生活和生产行为的复杂性大大提高,但适应这种复杂性的社会管理技术还没有得到相应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理念发生深刻变化,但与这种变化相适应的社会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等等。因此,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硬件建设,而且要注重软件建设。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更新社会管理的理念,完善与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道德秩序、诚信体系和行为规范。

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目标和路径

现代社会管理是一个以政府干预和协调为主导、以基层社区自治为基础、以非营利社会组织为中介、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的互动过程。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管理的基本体制是政府承担着几乎全部社会职能,以单位为基础对社会实行总体控制,社会运行成为政府运行的组成部分。这是一种行政吸纳社会或社会运行行政化的管理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组织体系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行政化单位体制逐步弱化,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依托单位承担社会职能的组织基础,同时强调在改革中剥离单位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实现社会职能社会化(以及某种程度的市场化)。但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在一段时间里仍然习惯于以行政化手段进行社会管理。这样,一方面国家在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时努力把组织社会生活的职能转移给社会,而另一方面社会却因为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延续而不能有效地自我发展和组织起来,难以承接这种职能转移。要解决好这一矛盾,就必须在社会建设过程中构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从宏观上说,这需要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科学认识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一般而言,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且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这两个过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更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现代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就包含着两个基本目标,即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加快社会的自我发育,增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扩大社会自我管理的范围。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的发育和发展明显滞后的现实状况,第二个目标的确立和实现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社会领域的发展必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不仅仅是相对于国家和政府的民间社会组织。推动社会领域的发展,应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现代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事务,是公民个人、家庭、基层自治社区和非营利社会组织所不能办理的公共社会事务,这些社会事务涉及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必须依靠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予以办理。现代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公民权利、协调社会利益、回应社会诉求、规范社区自治、监管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安全以及应对社会危机等。现代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促成公平公正的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从而构建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基础和环境。现代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是社会法规和社会政策。要不断完善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发展的社会法规体系,制定各种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这四个方面构成现代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逻辑和路径。为了构建现代社会管理体制,一切与此相矛盾或背离的现行社会管理制度都应被纳入改革和完善之列。目前,尤其需要深化对城乡管理体制、社区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公共资源投入管理体制的改革。

大力发展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以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为主体的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培育和发展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扩大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空间,是推动社会管理体制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现代社会,形成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提高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努力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和总成本,已成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面临的问题是,社会自我发展空间仍然较小,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和市场而言,社会还处于弱势地位,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足、条件有限,甚至难以有效承接经济组织在改革中剥离出来的以及国家相对退出后留下的社会管理职能。因此,要大力发展和培育我国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社会管理的资源保障

社会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资源投入。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条件来满足社会管理资源投入的需求,现在的关键是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动员,以及大规模的人力资源培育发展。

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国家公共资源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投入,是社会管理最重要的财力资源保障。一是进一步加大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投入。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的公共资源一直呈增长趋势,但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来看,我国公共资源的投入仍然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共财政社会净支出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仍然偏低。实际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直接承担着广泛的社会服务供给职责。这也是避免出现区域公共服务差距,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化的重要条件。二是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社会事务公共资源配置体制。进一步完善1994年以来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为社会政策提供资金配套,减少只给政策不给钱的做法。三是推动公共资源社会投入配置重心向下。注重充实基层财政,有效提高基层政府提供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并把基层政府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广泛动员社会资源。从国际经验看,社会管理的社会资源投入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各种机构的内部社会管理投入,如作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组成部分的企业社会投入;二是各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投入,这些组织在启动以后也部分地通过非营利的有偿服务来实现自我维持和发展;三是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包括慈善捐助。比较起来,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的资源投入主要还是国家财政投入,社会资源投入比较有限。例如,2009年我国慈善捐助总额为509亿元,相当于当年GDP总量的0.17%、财政总收入的0.75%。而同期美国社会慈善捐款总额达到30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当年GDP总量的约2%、财政总收入的约10%。因此,完善有利于慈善捐助健康发展的税收制度和慈善组织制度,推动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投入社会管理,形成参与社会管理的宏大志愿者队伍,是我国创新社会管理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补偿

一、“城中村”改造概述

1.土地的城市化

因历史的缘故,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形式包括集体土地、承包制土地与宅基地等。尽管部分的土地与宅基地己经被城市化,然而农村的存在仍然没有改动。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将集体土地、承包制土地与宅基地等城中村的土地,转变成城市建设的用地,这样将会为城市的发展建设与提升城市化水平等目标的实现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2.居住环境的城市化

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切实改善人居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同时,保护好历史文化和古迹等,切实做好周边环境友好型工作,与城市融为一体。

3.生存生活方式的城市化

城中村虽占据着一定有利的地理位置,但村民在本质的生活与思维方式方面发生改动变化的事例较少,导致其生活社交居住等相关方式和城市整体的基调不和谐,且城中村公共绿化、学校、医疗健康与公共服务等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也不齐全,市政配套设施不全面不完整,“脏、乱、差”的城中村的总体形象比较严峻,须将城中村进行全面改造更新,才能使得其本质的生存生活方式进行根本性的转变[1]。

4.规划发展管理的城市化

对城中村的规划和管理比较滞后或置之不管,是形成其现状的直接原因。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必须对城中村实行更新改造,进而促使其能真正融入进城市当中,成为城市的一员。城中村的改造须遵从相关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与相应的规划管理程序和制度等。

二、“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城中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依据不明确

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但是《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城中村”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并且其中规定的征收耕地的补偿与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是不能相提并论的。[3]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并且是为了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而制定的。

2.补偿的主体不明确

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可以看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拆迁人,同时也是拆迁补偿的主体。

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顺序,拆迁人不是自被拆迁人处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是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让获得,那么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收回己经出让给他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为相应补偿及退还出让金,因此补偿人应当是国家而不是开发商或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其他人[4]。

西安市“城中村”房屋拆迁的许可证是颁发给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但是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并没有对被拆迁者进行补偿,而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补偿。

三、“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补偿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上的缺失

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及最高人民法院都有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指导,但由于制定的部门不同,侧重点不同,各个条文之间存在许多不一致的情况。这导致作为最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知道究竟该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来进行“城中村”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如前文所述,政府划拨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主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之后征地补偿费用能否合理地分配给失地的农民?如何才能合理地分配?这些问题,法规当中没有具体的说明,也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在法规政策缺失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按照本村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配方案。这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拥有了更大的自由决定权,进而容易造成补偿费用分配的混乱现象,也埋下了社会矛盾的隐患。

(二)法律和政策贯彻不到位

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大中小城市改造“城中村”行动的不断开展,国家对各地的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日益重视。2010年至2011年间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规范集体和国有土地的征收和补偿。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土资源部也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依照中央的精神,优化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健全征地补偿工作制度。

但在现实的征地过程中,很多地方“城中村”改造的依据仍然是过去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村民就对地方法规和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并要求政府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部门对于这些质疑的解释是地方立法和文件的废止应当由其制定部门来做出,征地拆迁部门作为执行部门在实施拆迁补偿工作时所适用的地方立法,如果没有被废止那么在其辖区范围内就是有效的。村民对此十分不满。

四、完善我国“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

征地补偿原则规定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需要做出补偿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政府征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因为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费用的标准不一,可操作性不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应当对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也应进行规定。因此,在今后的宪法修改中,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在宪法中规定“公正补偿”的征地补偿原则。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范文第8篇

关键词:成本核算 事业单位 创新

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了各项服务,比如生产生活方面这些都离不开事业单位的作用,事业单位致力于精神与劳务的结合。它和企业的工作形式有所不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则不一样,事业单位的每一笔资金的来源和耗用都要有严格限定,而对资源的使用过程却没严格细化。因此事业单位要对成本核算进行改革与创新,让事业单位更好的发展。

一、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

事业单位通过成本核算可以合理有效的安排岗位与相应人员,分流富余人员,进而减轻财政负担,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提高单位效益。在职人员劳有所得,分流富余人员可以谋划适合自己的职业,进而取得更多收入,实现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改革,并且进一步的促进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而推动事业单位往高效、精简的良好方向发展。

(二)成本核算是一项综合性的经济指标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经济有着严格的监督,对事业单位资源的利用有着严格的控制。国家除了对事业单位带来的社会效益密切关注外,同时注重经济的提高。通过成本核算可以明确经济指标,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组合。降低事业单位的成本是实现经济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

(三)加强事业单位市场竞争力

事业单位要发展就必须在竞争中去创新,成本核算可控制费用开支水平,降低事业经费支出,从而可降低单位运营成本,进而提高事业单位的竞争力。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是为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出于事业单位自身经济水平考虑,许多项目具有有偿服务性,只有将成本核算纳入事业单位的工作范畴们才能保证事业单位经济效率的提高,提高其竞争力。

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成本管理意思

事业单位有一大部分的经费是政府提供的,事业单位没有了紧迫感,办事效率低下,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甚至出现亏损,缺乏成本管理意思,成本管理可以节约资源,并发现事业单位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改正它,让事业单位能够有效运行并达到合理利用资源的局面。

(二)成本管理理念的落后

社会在发展,经济在提高,可是相对于经济与社会而言,我国事业单位的成本管理理念却相对落后,在知识经济的年代,我们需要与时俱进的管理方式,成本核算管理理念的落后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发展与提高,甚至出现了倒退现象,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理念的创新,成本核算管理理念也需要创新,先进的理念可以指导事业单位更好的发展,我们应摒弃落后的成本管理理念,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让成本控制实现利润的增长和业务的提高。

三、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功能

(一)成本核算有助于实现事业单位资源有效利用

事业单位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这两种,有效将两种资源结合起来并合理利用是实现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的目标。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让他们的工作有一个合理分配,达到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的运营状态。只有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下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才能有所提高,事业单位如果要想将社会资源实现合理配置,就必须借用成本核算的管理这一必要措施,成本管理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二)成本核算有助于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多数事业单位是以社会效益为主而兼有经济效益而服务于社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并存,这是事业单位的一大特点。社会效益服务于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自身单位的发展,如何使事业单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行有机统一,从而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点,可以利用成本核算这一手段。现阶段,我国对事业单位的经济援助相对有限,事业单位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用成本核算可以让事业单位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要兼顾经济效益,在提高自身的效益的同时,更好服务于社会。

(三)成本核算有助于考核事业单位工作情况

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不同,它要肩负社会与经济的双重责任。成本的核算可以有效的降低资源的浪费,节约成本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事业单位实现成本核算有助于事业单位经济职能的实现。我国对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已经越来越重视,开始对事业单位的成本进行考核,主要关注点在单位成本和服务成本上,国家想借用成本的考核测试一个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从而推算这个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实现社会效益,因此,成本核算对事业单位的发展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国家和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四)成本核算有助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可以发现事业单位有哪些资源的使用是不合理的,在哪些方面可以节约成本。发现这些问题,可以使事业单位一步步改进,实现事业单位的发展。事业单位的根本核算主要是人力资源的核算与调节,通过成本核算,可以将人力资源很好的调配,达到最优化状态,这样才能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使多余的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优缺点,寻找自己的出路,这样也是社会效益实现了优化组合。

四、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创新路径

社会在发展,经济也是在向着更高的方向前进,事业单位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也需要发展,发展的途径必须要有创新的支持,只有创新,才能让事业单位有所改变和有所提高。事业单位的创新之路可以效仿会计的一个总体趋势,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建立资金的核算机制,让成本核算真正运行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中,通过成本核算,可以有效促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加强事业单位成本管理

完善与健全事业单位采购、领用及其保管审批制度,把成本核算与收入分配进行有机结合,把成本核算作为各部门的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强调各个部门与个人的参与,让每一个员工都参与到成本管理中来,节约成本,把成本核算渗透到每一项经济活动中去,不留死角。人人参与,从意识上提高对成本核算的重视,是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创新的基础。

(二)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必须实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

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试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来创建“累计折旧”的项目,根本目的即是为了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与反应。此外,由于不同的单位存在不同的情况,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可以将折旧费用列入成本之中,对于不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可以只列折旧费用不列支出。

(三)事业单位进行成本核算需要建立资本金核算制度

资本金制度作为经济实体运行的基础,是一个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经济保证。此外,事业单位建立资本金核算制度还能适应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利益进行核算来进一步保障事业单位的发展。

五、结束语

事业单位有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责任,事实证明事业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创新这条道路,事业单位的创新是成本的核算的创新,事业单位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利用权责发生制实现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成本核算,要实行固定资产折旧,是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不至于浪费资源。事业单位需要成本核算与创新来实现事业单位经济的提高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叶胜春,杨梅芳.论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与创新[J].商业经济,2013

[2]胡静.事业成本与创新[J].才智,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