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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1篇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各种能源和资源的消耗迅速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城市带来了大量的大气污染问题。而随着我国政府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的加强,颁布并采取了一些大气污染法律、政策和相应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环境仍然面临着众多的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等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解决,还没有完全被控制。所以,根据这种状况,本文在分析当前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状况、特点的前提下,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状,探讨了大气污染问题的综合防治措施。

关键词: 大气污染; 现状; 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6-0027-01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它们直径很小,且夹杂着细菌,可以被人体吸入体内,引起疾病。同时,由于它们很轻,不宜沉降,总是漂浮在空中,阳光照射在这些微尘上,被吸收或散射,致使天空显得灰蒙蒙的,能见度明显下降。扬尘污染也比较严重,特别是雨后就更显得直观,汽车挡风玻璃上全是泥水,就连眼镜片上也满是泥水。由于少数地区垃圾处理不善,成堆的垃圾在地面上腐烂,随风一吹,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让人倍觉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废气,也使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

2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2.1我国城市大气环境状况

我国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规定了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氟化物(F)等不允许超过相应的浓度值。根据这些年来各个城市相应的环境状况公报分析,近年来,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变化不大,并有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部分污染相对十分严重的城市空气质量较以往来说有着十分巨大的改善,而且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影响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但由于各个城市的经济状况、工业发展状况等有许多不同,有些城市和地区二氧化硫污染较重,有些城市氮氧化物浓度较高。而酸雨区范围和发生频率相对保持稳定状况,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30%左右。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可被概括为以下三大方面:(1)燃料燃烧;(2)工业生产过程;(3)交通运输等。

根据统计资料,以上三方面产生的大气污染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0%、20%和10%。在直接燃料的燃烧中,燃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数量约占燃料燃烧排放总量的96%,其中燃煤排放的烟尘、SO2、NOX和CO的数量占燃料燃烧排放比例分别为99%、93%、81%和97%。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虽仅占大气污染总排放量的1/5左右,但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可能造成CO、NOX和HC的严重。污染目前,人们对环境保护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迫使大气污染日见严重。

2.2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特点

2.2.1含菌量过大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人均绿地面积小,导致大气中的细菌含量越来越高。个别城市街道甚至出现了每立方空气中含菌量达数十万个的情况,在诸如商场、超市等人员十分密集的公共场所当中,每立方米空气中含菌量更是达数百万个,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许多问题。

2.2.2煤烟型污染占重要地位。

我国是一个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煤炭占76.12%,工业能源结构中燃煤占73.9%,所以,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根据预测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每增加1%,废气排放量增长0.55%。比如在2000年,全国工业废气排放总量达到138.145×108立方米,其中燃料燃烧废气占59.3%,生产工艺废气占40.7%。

2.2.3新兴城市和小城市大气污染也日益严重

近几年来,随着新兴城市和小城市的发展,给我国城市化结构带来了许多问题,由于前几年一些小城市和新兴城市,在追求经济增长速度时未能够做到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放置在均衡的位置上。经济增长方式落后,导致了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悬浮颗粒物严重超标,甚至出现了酸雨的现象。

2.2.4车辆污染问题的加剧

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迅猛增加,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大气污染正在由煤烟型向汽车尾气型转变。有资料报道,我国多数大城市中,机动车排放造成的污染已占城市大气污染的60%以上。以上海和广州为例,上海机动车排放污染分担率CO为86%。NOx为56%;广州CO为89%,NOx为79%。以上数据表明,机动车排放污染已成为部分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3改善大气污染现状的具体对策

为改善大气污染现状,应该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适应新的形势和环境。广泛利用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公民的素质和环保意识。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3.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3.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气自净能力

气象条件不同,大气对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样数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浓度便不同。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厂矿企业活动。逆温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否则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因此应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进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3工业化布局要更加科学合理

厂址选择、烟囱设计、城区与工业区规划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户过渡集中,不要造成重复迭加污染,形成局地严重污染事件发生。

3.4绿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减轻大气污染程度

搞好城市绿化是防治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生物手段。利用植物本身所具有的杀菌、滞尘、吸收有毒气体、调节二氧化碳和氧气比例等功能,有效减少城市大气污染,从根本上提高城市大气质量。

保护大气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根本生存目标,我们将继续努力,把书面的目标化为具体的行动,承担我们肩负的历史责任,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人类早日全面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我们愿意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携手共进,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 中国环保总局.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R].2005,4.

[2] 吴忠标等.城市大气环境概论[D].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7.

[3] 张庆阳等.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有关研究[J].气象科技,2001,4:6-10.

[4] 李晶等.浅谈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其综合防治[J].云南环境科学,2003,3:43-45.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施工环境:污染;治理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进行环境保护已成为今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业也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施工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无法想象,资源也濒临枯竭。有关调查中显示,总的垃圾中建筑垃圾站到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根据调查分析,我国现有的建筑面积现已达到约四百到五百亿立方米,如果按每一万平方米产生五百到六百吨垃圾的好话,现在就已经有二十到三十亿吨的建筑垃圾了,对于这些建筑垃圾,一般都是被填埋了,这样治标不治本,严重形成了二次环境污染。除此之外,建筑施工时产生的噪声级灰尘等也严重的构成了污染。但是,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还没有形成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没有对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形成真正的认识。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要加强分析建筑施工中的环境因素,并制定对环境污染行之有效的相应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1.施工环境

1.1如何识别环境因素

由于在建筑施工时,投入一定的资源、材料等,然后进行施工,由于这些人为的操作过程,产生一定的废物和能源消耗是不可避免的,这样就使得环境发生一定的改变,给环境带了了负面影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因此,施工过程中投入资料并在进行人为的操作时,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阶段有可能造成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关措施来防治环境污染。

建筑工程施工的完整流程是由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完工交付期及保修期构成,在每个工期当中,又有繁琐的施工工序,通过每个阶段的不同活动,应通过以下的方法及步骤来分析识别所处不同阶段的环境因素。①细致的划分出施工作业的具体活动;②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作业过程进行分析;③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所投入的各种资源进行分析;④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有可能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在各个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或废弃物,以及所消耗的资源与能源的确定,并制定出相关的处理方法。⑤对之前各阶段制定出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进行合理评估。

1.2如何分析确定环境因素

建立在已经对环境因素较为深刻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对环境污染的具体程度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出哪些是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环境因素,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建筑施工中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建筑施工环境的评价,可以采用直接评价法和多因素评价法。

只要是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可以直接用直接评价方法,确定为重要的环境因素。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指明的废物;②所发生的异常或是紧急情况,同时产生严重的环境影响的;③国家命令禁止或是限制的材料及设备;④被高度关注及可能被投诉的情况。

对于直接判定的环境因素以外的环境因素,可采用多因素评价方法,通过选取数种不同的因素,如:影响的范围、程度、发生的频率、持续时间、以及技术的的改善程度、资源的消耗程度、可再生利用等,依据其影响程度进行合理取值,由各个评价小组分别进行评价,然后对其结果进行综合的评定,从中确定出那哪些是重要的环境因素。

通过对建筑施工业环境因素的综合评价,确定出表1中为重要的环境因素的内容。

表1 建筑施工过程中重要的环境因素

2.环境污染的防治

2.1施工准备阶段的防治措施

首先要根据不同工程的具体特点和重要的环境因素,制定出各阶段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措施。

其次,在进行施工设计时,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政策。在施工总的平面布局设计时,要清晰安排出环境基础设施配置。在施工方案中,在制定施工过程总各阶段的方案或指导书时,要同时考虑到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最后,在施工准备期,当现场的临时设施建立时,要同时要建立与之相应的的基础环境保护设施,并进行合格验收,从而保证此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

2.2施工过程中的防治措施

(1)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是在地基工程、办公活动、土方活动、油漆装饰工程及医疗救护等活动中产生的。对于这些污染,主要防治措施有:

首先是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①每天对当日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垃圾进行清理,并堆放在指定的区域;②分类处理垃圾当中可再生和非可再生利用的;③对可再生利用的进行资源化处理,不可再生的进行无害化处理;④采用吊落方式清运高处施工的垃圾

其次是渣土污染的防治措施:①合理控制获取土方过程的速度及力度,以防造成污染;②对箱式运土车进行覆盖;③将渣土堆放在指定的范围;④尽量避免渣土远距离进行运输;⑤及时运走渣土垃圾。

最后是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①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②危险废物必须环保局进行相应处理。

(2)施工过程当中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①尽量是由噪音较低的施工机具;②多采用工厂化制作,然后在现场进行安装;③在尽量在焊接棚及搅拌站设置隔音棚和隔音屏;④严格按照规定,在休息时间不能进行有噪声的作业。

(3)施工完后废气污染的防治措施有:①四十八小时之内没有被外运的土方要采用喷淋或是覆盖措施;②要对土方工程进行局部喷淋;③所有被采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必须达到相关标准;④要对油料和涂漆加盖,防治挥发,造成环境污染;⑤焊接尽量采用工厂化制作;⑥尽量选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⑦加强制冷设备就、液化气瓶等的检查,防治其出现泄漏;⑧食堂的厨房安装吸油烟机;⑨尽量不采用烧煤的锅炉;⑩不断加强维护内燃机械的维护,减少其尾气的排放量。

(4)施工完成后废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有:①厕所要设化粪池,严禁使用含磷的洗涤剂;②在混凝土站要设置沉淀池,并定期进行清捞;③厨房要设置隔油池,并定期进行清捞;④要对隔油池和沉淀池的废水进行合理的排放;⑤要对总排放口的水质定期进行检测,并使其被控制到合理的排放标准范围内。

(5)土地污染的防治措施有:①及时处理焊接切割时产生的溶屑;②加强管理油漆、涂料储存的管理;③严禁固体及液体废物随意向地面排放。

(6)能源和资源消 耗的控制措施有:①要节约水泥;②节约使用钢材;③采用紧凑型场地布置,减少土地占用面积;④尽量减少使用粘土砖,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⑤采用节水节电型设备,并对水循环和再利用系统进行推广。

3.结束语

文中从技术层面,通过对建筑施工阶段的环境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各种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建筑业中的环境污染是客观存在的,其防治较为复杂,因此想要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不但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还要还要从法制建设、建筑管理、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及环境监察等角度进行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 刘怀志.建筑施工对环境影响的分析与对策[J].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06(5).

[2] 牛跃林,骆风平.浅谈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与防治措施[J].资源环境与工程.2006(3).

[3] 王波,赵玉良.施工现场主要环境因素的识别及控制对策[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6(7).

[4] 张利,田宝华.建筑工程中的施工污染问题与防治措施[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5(3).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借鉴作用

20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加上过分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

一、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立法背景

在日本,1955年至1972年发生的“痛痛病”事件,就是由于冶炼工矿企业等排放的含有镉的废水污染了河流,两岸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河水灌溉农田,致使土壤中的含镉量明显超高,土壤受到镉污染,农作物质量受损,进而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严重的损害。“痛痛病”事件使日本政府开始认识到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随着1971年国家试验研究机关迁址土壤污染事件及1975年日本东京都江东区的六价铬污染事件等的发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逐渐恶化,引起了日本政府对土壤污染问题的高度重视。由于1970年制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主要针对的是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不适用于工业用地产生的土壤污染,因此日本政府加紧了对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进程,想借此改善土壤污染日益恶化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国会公布了主要用来规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2003年2月15日正式施行。该法对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问题做出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从污染的调查、污染地的使用限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义务人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设定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成为当前日本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二、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基本内容介绍

2002年颁布的《土壤污染对策法》是日本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土壤污染场址,掌握该片土壤定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并通过实施一系列防止危害人体的相关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以及预防土壤污染给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土壤污染对策法》共有8章42条,包含一般条款、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指定污染区域、土壤污染致使健康被损害的防止措施、委派调查机构、委派促进法律实体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内容。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有无,因此该法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工矿企业用地都必须进行污染调查,而是只要求那些存在污染可能性高的用地进行污染调查。为了明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该法规定对存在污染可能性之土地必须进行土壤调查,调查的对象和时机包括两种类型:第一,当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废止时,应进行土壤调查,以确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质造成了土壤污染,且会影响人体健康者,由地方政府(都、道、府、县知事)命令土地所有人进行调查。土壤调查的义务主体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必须委托调查机构对土壤是否受到污染进行调查,并且要将调查机构出具的所有调查结果报告给都道府县知事。为了保障土壤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该法在第10至19条还规定了调查机构的资质和管理方式,明确要求土壤调查必须由环境大臣指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调查机构按照法定的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进行。

(二)指定为特定污染区域。

如果土壤污染调查的结果表明,某块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状况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那么就应该把该区域指定为受特定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并且要将这种情况记录在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登记簿中。某一地域一旦被指定为污染区域,土地所有人只有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将特定有害物质的污染降低到法定环境标准允许范围内的时候才可以申请把它从登记簿中删除。对于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污染区域登记簿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查阅。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土壤无让状况的信息,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因为土地转让、土地用途改变、污染土壤搬出等行为而引发新的环境风险。同时,由于土地被记载于污染土壤登记簿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形象,对土地的潜在价值也会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人一般会积极采取合理措施来消除污染,从而达到国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指定土壤污染区域的登记簿制度在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指定区域采取措施去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

无论是土壤调查还是指定特定区域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治理土壤污染,因此义务人或责任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控制或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散。根据《土壤污染对策法》的相关规定,当这些场址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时,都、道、府、县知事则应命令土地所有人指定限期清除污染,或采取措施防止该污染物扩散、清除污染(土壤污染对策法第7条第1项),或认为污染事件可归责于污染行为人时,则指定污染行为人采取前述措施(第7条第1项但书)。按照该法的精神,当某个工业用地被载入污染区域登记簿后,该土地的使用便受到了限制,这种限制旨在控制危险的扩散;如果污染的土地给公众造成了损害或威胁,则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土地所有人对污染土地采取整治措施。该法中关于污染土壤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种是防止土壤污染继续扩散的措施,如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发地下水污染的发生,控制已经被污染的地下水防止其扩散等,另一种是对那些已经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措施,如行政命令限期清除污染源;命令污染行为人停止生产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树立告示,必要时疏散周围居民或对周围人员的活动进行管制;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等等。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设立了农业型污染和工业型污染分别立法的制度,同时通过规定完善系统的土壤污染调查制度来防止或减少土壤损害的发生,对其本国的土壤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也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注重运用综合性立法。

在立法体例方面,各国一般都注重综合性立法的运用。日本将土壤污染区分为农业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两种分别进行立法,因为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体对策上也有明显的城乡区别。两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体系。同时在日本还有一些相关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与污染防治法结合适用,形成了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因为土壤污染的恢复和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问题,这种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对土壤污染的综合治理和管理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立法上规定十分严格的法律责任。

责任的承担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的重要保障,西方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土壤法的责任主体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都有义务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和清除已存在的土壤污染,恢复土壤的原有机能。其次,在归责原则上多采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的主观心态为何,只要有污染事实发生就应当承担责任。再次,在追究责任上具有追溯性,即对责任的追究可以追溯至土壤法颁布之前发生的污染事实。第四,有多个责任人时责任具有连带性,即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应先承担和履行责任,然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后,责任的代位性,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可以先为责任人履行责任,然后向具体责任人追讨。

(三)确立了一些先进的法律制度。

一些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开展立法工作比较早,通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一些先进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鉴和采纳的。如日本的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制度。某一地区的土壤污染程度超过土壤污染管制标准时,应当进行调查评估,并确立该地区是否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对确立为土壤污染管制地区的,初步评定其污染等级,并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安全。

(四)注重公众力量的发挥,确立公众参与机制。

土壤污染整治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实现污染防治目标的,需要广泛的群众参与。因此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了群众参与制度。各国立法中群众参与土壤污染的整治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募集。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中规定了公众有权查阅污染土壤登记薄,了解某块土壤的受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难题就是资金保障问题,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政府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大量的整治基金,从而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罗丽.外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8,(3).

[2]陈平,程杰.日本土壤污染对策立法及其所带来的发展契机[J].环境保护,2004,(4).

[3]邱秋.日本、韩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08,24,(1):83-87.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环境影响;有效防治措施

一、引言

水利工程是为了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水资源在时间上和地域上的合理分配,达到兴利除害目的而修建的综合性工程,它的建设将会对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但在工程建设能够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各方面产生有利影响的同时,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给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因此,水利工程施工的参建单位应该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切实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考虑。本文针对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有效防治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二、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水利工程施工造成水污染

施工期间的水污染主要是由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大量排放,导致地面水产生污染,甚至污染到地下水而引起的。例如:施工设备在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将会产生大量含油废水,如果这部分含油废水不经过妥善处理甚至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将对河流水质产生质的影响。在混凝土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别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坝体灌浆、骨料清理等工作处理不当,都会产生大量废物、污水,这些废物一旦流入河中,将会使河道中的水质产生变化。

2、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大气污染

水利工程施工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中各种车辆行驶和机械作业过程所排放的大量尾气和产生的大量扬尘;施工所用的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水泥、砂石骨料等)运输和石方爆破作业产生的尘灰,运输材料过程中由于车辆颠簸或以及由此产生抛洒及道路扬尘,由于施工过程中洒水工作不到位导致地面干燥由风力吹起的扬尘等,所有这些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因素都会对附近群众甚至附近田间作物产生不利影响。

3、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固体物和粉尘污染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废弃大量的建筑材料垃圾和施工人员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土石粉粒、粉煤灰、水泥等粉状建筑材料在搬运中产生的悬浮物。若对此处理不当,由于扬尘和雨水冲淋等原因会对大气环境和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给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4、水利工程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施工期间的噪声影响主要是由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车辆行驶产生的噪声和施工作业的噪声。其中影响最大的主要是施工机械噪声,例如:开挖作业机械在挖运石料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混凝土拌和过程中拌合设备发出的噪声、爆破所产生的噪声等。

三、水利工程施工对环境影响的有效防治措施

1、水利工程施工对水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根据国家水资源保护有关标准,控制进入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废水浓度,对砂石骨料加工清洗、混凝土养护、化学灌浆、机械废油、施工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施与农田,施工机械检修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喷洒道路及施工场地。

2、水利工程施工对大气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根据有关排放标准,采取措施消烟除尘,控制污染源,减少排放量;材料堆放应采取必要挡风措施,减少扬尘;组织好材料和土方运输,防止扬尘和材料散落造成环境污染;材料运输宜采用封闭性较好的自卸车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场地、材料运输及进出料场的道路应经常洒水防尘;施工机械车辆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各种燃油机械必须装置消烟除尘设备;砂石料加工及拌和工序必须采取防尘除尘措施;严禁在施工区焚烧会产生有毒有害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并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3、水利工程施工对固体物和粉尘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结合造田、修路等利用弃 ,减少占用耕地、河道等;防止废弃物中有毒有害成分污染水体;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防止运输车辆将砂石、混凝土、石碴等撒落在施工道路及工区场地上,安排专人及时进行清扫;工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并及时清运至施工区周围较近的城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并做好人群健康保护工作。

4、水利工程施工对噪声污染的有效防治措施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采取减噪降振措施或选用低噪弱振设备和工艺,实行施工区与居住区分离,设置隔音设施,所有进场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外排噪声指标参数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尤其在靠近生活营地和居民区施工的单位,必须合理选择和调整施工时间和机械配置,尽可能在白天进行施工,严禁晚上进行大规模施工活动,减少和避免噪声扰民,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5、水利工程施工的其他有效防治措施

1)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按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合理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方坡面应及时夯实并进行边坡绿化;合理确定借土弃土位置,合理开采砂石料场,注意料场弃土弃渣分离处理;多余的土方尽量就地用来整理坡面,当不得不外运时,应该运至无自然保护价值的规定场所,弃土不得破坏或掩埋地表植物;当堆砌高度较高时不应进行护面设计并应设挡土构造物以免将来发生坍塌;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在工程施工期间不乱砍、滥伐林木,尽量不破坏草灌等植被,并选择适宜本地区栽植的植物,进行生态护岸、草皮护坡,保持工程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协调,尽量减免工程施工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2)疾病流行防治措施:防治疾病流行,保护人群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认真做好疾病调查和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免流行性传染病、地方病、自然性疫源性疾病的发生,千方百计保护人民生命健康。

3)文物破坏防治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为文物)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移动或破坏,同时将情况立即通知业主和文物主管部门,保护好文物。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源头控制;综合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的生存活动也都离不开水。但如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流域水环境的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污染程度越来越严重,对人们的正常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我国针对水环境污染采取了各种防治措施,但是没达到预期效果,水环境污染导致的问题不断出现,没有得到有效、持续的改善。所以,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来源,从流域综合管理上加强对水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的控制,营造良好持续的水环境。

1流域水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现状

1.1缺乏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全局战略

水环境污染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主要涉及有流域地形特点流域土地利用开发状况及行业类别等,必须要加强流域尺度的水环境管理。我国在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上主要是以区域污染控制为出发点,对流域全局的管理措施存在不足。而欧美一些国家主要强调的是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要注重与流域内水质有关的所有问题,确保流域水生态的完整性。

1.2对污染来源的复杂性理解不够

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关注较多的是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重金属等水质指标,严重忽视了在水质监测指标中表现不出的毒性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这些污染物通常都难以降解,能在水环境中存留较长时间,在水的迁移会严重威胁着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

1.3对不同区域污染特点研究力度不够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同一流域不同区域的环境差异较大,针对各个流域的不同区域进行水环境特征的检测分析,同时也没有开展污染因子及干扰因素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作用关系的研究,如果盲目采取同样的防治措施的话,会无法准确判断流域水环境的具体情况,难以达到预定的防治效果。

2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一定客观程度上加剧了中国流域水环境的污染程度。人类活动加剧,污水排放增加,因此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其次,我国水资源的缺乏及不合理利用。我国水资源南北区域分布不均匀,我国北方地区面积约占全国的63~64%,而水资源量却不到20%,相比之下,南方地区的面积约占全国的37%,而水资源量却高达80%;随着我国水资源开发程度的不断提高,由原来的1000亿立方米供水量增加到5000亿立方米,但是我国的农业、工业城镇仍存在严重缺水,在全国688个城市当中约有400多个城市存在缺水问题。水资源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污染的形势,另外水资源的价格设置不合理以及节约用水意识淡薄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据统计,我国75%~80%的用水量为农业用水,平均用水利用率仅为30%左右,这与发达国家级的用水利用率差距较大;在工业用水方面,其重复利用率在50%以内,而发达国家的工业用水重复率在80%以上。最后,粗放型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以粗放式为主,工业和农业的生产结构不合理,生产工艺水平也比较落后,使得污染物的排放难以降低,同时,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排污管道的建设也较为落后,种种因素都加剧了水环境的污染程度[1]。

3流域水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对策

3.1将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的治理策略

针对工业生产方面,要引进新的技术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通过采取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模式来有效降低能耗和物耗,以降低排污量,实现经济与环境协同持续发展。针对农业生产方面,在流域生态特殊区域实施人口控制和粮食补给政策,同时,增大有机肥料的施用量和施用面积,有效控制化学性肥料的使用;严禁土地的胡乱开发和植被的破坏,快速推动“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以减少水土的流失[2]。

3.2对相关水环境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

在进行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通过对不同污染物的形态特征以及危害程度等,对水环境污染物进行合理分类,例如,根据水污染物质的特征情况,可将其分为无机物、有机物以及金属物质等等;抑或根据水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分为常规污染物、优先控制污染物等等;所以应该根据污染物的不同类别进行相应地控制。

3.3对水环境实施分期保护原则

对水环境的分期保护主要采取季节性划分和年度性划分两种分法。季节性划分的目的主要是显现控制中的水期差异性,而年度性划分是为了实现目标与措施的分阶段实施。通常我国在对流域水环境采取控制措施的过程中,主要以枯水期的水文条件来当作水质安全的水文条件,来制定相应的水污染控制方案。而实际应用中,这种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水污染的差异性,因此存在很大的缺陷,同时水污染的危险期还可能不在枯水期,比如辽河流域它的污染最严重的时段是在丰水期,所以,在水污染防治实施分期保护原则时应该结合流域的具体情况进行实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范围和污染程度都在逐渐增大,因此,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加以防治。在进行流域水环境污染进行防治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不同流域区域的水质环境,充分考虑水环境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加强实施力度。

参考文献:

[1]李胜,陈晓春.基于府际博弈的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困境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12):221.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6篇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必要的环境保护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生产经营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接受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大气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

第九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和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十三条 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第十五条 在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运营。

禁止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

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二十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合建设专用烟道。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采取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进行覆盖,不能开工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单位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第二十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油机动车行驶;

(三)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市风道,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第三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编制本省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每月公布其上一个月的空气质量和排名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主要媒体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7篇

关键词:陶瓷;环境;大气污染;治理

1 引言

目前我国是陶瓷生产及出口的主要国家之一,自1993年起我国陶瓷产量、人均消费及出口量均位列世界第一。2011年全国累计销售陶瓷砖3000亿元以上,已经成为建筑卫生陶瓷生产和消费大国[1,2]。

但我国陶瓷行业属于资源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粗放式经营方式及工艺方面缺乏创新严重制约了陶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据统计,每生产1t陶瓷,平均约消耗600度电或2.5t标煤,对环境,特别是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3]。寻找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是陶瓷行业如何创新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2 陶瓷行业对大气环境污染的现状

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属于燃煤型污染,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和粉尘,其中陶瓷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位于行业前列。而我国陶瓷产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同样突出,陶瓷生产的主要地区“三山一海夹两江”均存在大气区域总量超标问题。

陶瓷产品种类繁多,但生产工艺基本上为以下几个工序:配料、球磨、制浆、过筛、喷雾塔制粉、陈腐、成形、施釉、烧成及抛光等。陶瓷生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贯穿其生产全过程。主要污染物有:燃料燃烧的高温烟气、生产性及运输过程中的排放粉尘和氟化物污染等。

2.1 烟气污染及危害

我国陶瓷产区酸雨的pH值多在4.3~4.6之间,二氧化硫引起的酸雨、氮氧化物引起的光化学反应等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全球急需解决的环境问题。

陶瓷行业喷雾塔制粉、窑炉烧成及锅炉等均需要大量热量。陶瓷行业多采用煤、重柴油、混合油、水煤气、水煤浆等作为燃料,这些燃料含灰率、含硫率高,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尘、SO2、NOx、林格曼黑度,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2.2 粉尘

飘尘是引起鼻炎、支气管炎、气管炎和肺炎的祸首,粒径小于 5?滋m的飘尘危害尤为突出。未来PM2.5亦是陶瓷行业粉尘监控重点项目之一。

2.2.1生产性粉尘

陶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粉尘状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原料称配、原料加工、制坯、釉料制备和施釉等工序;另一种为气体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干燥和烧成工序[4]。

2.2.2运输过程中的粉尘

我国陶瓷企业分布相对比较集中,如:广东的清远、佛山,福建、四川等地,陶瓷企业所需的原料量大,运输车辆散落的原料及道路扬尘会对道路及沿线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笔者对清远及佛山等地的陶瓷工业区进行实地调查,道路沿线大气中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大气环境质量较差。

2.3 氟化物污染

氟化物是目前人们关注的环境污染物之一,这是一种细胞原浆毒物,神经细胞对它特别敏感。它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浸入人体。陶瓷生产中氟化物产生的主要过程是施釉后的烧成工序。

釉料是由长石粉(主要成分KAlSi3O8)、硼砂、石英、双飞粉(精制白石灰)、高岭土、二氧化锆、氧化锌等原材料按一定的配比经高温熔融而制成,在制备釉料时,常因工艺的需要配入一些具有毒性的化工原料,如铅丹、氟硅酸钠(Na2SiF6)等,Na2SiF6在高温熔融状态下全部分解,向大气中排放SiF4,SiF4进一步水解生成HF,污染大气环境。

3 陶瓷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陶瓷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应兼顾技术及经济可行性。同时,应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核心思想,以源头控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

我国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都能实现达标排放,但由于企业分布集中,陶瓷工业园及其区域大气污染物总量大多超标。因此,从源头上控制,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是我国陶瓷行业大气防治未来发展的总趋势。

3.1 源头控制、预防为主

我国现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及节约能源法,其基本思想是从源头控制污染物,做到预防为主。改变我国现行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粗放式经济模式,从长远、整体系统的角度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陶瓷行业想要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并调整改变现有产业结构,从源头控制污染物,做到预防为主,是陶瓷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国于2006年的《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对相关工序污染物产生量做出明确规定,推行清洁生产是陶瓷行业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效途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实现:

(1)主要从选择清洁能源(如使用天然气、轻油、生物质等清洁燃料替代高硫、高灰燃料),使用清洁能源不仅从源头上减少了污染物产生,同时降低产品成本。根据《现代技术陶瓷》相关报道,醴陵陶瓷业经过几年努力,对传统陶瓷生产线进行技改,燃煤改为燃气,其能源成本降低约四成。

(2)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新型无毒、低毒材料,可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5]。

(3) 选用新型节能低污染燃烧技术,如高温空气燃烧技术、脉冲控制高速燃烧系统、受控脉动燃烧技术等。这些技术在日本、美国及法国均有使用,主要特点是节能,并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但成本较高[6]。

(4) 加强环境管理,以预防为主,减少污染物产生。

3.2 治理措施

3.2.1烟气治理措施

陶瓷行业污染治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4]:一是烟气燃烧过程中脱硫、脱硝;二是采用尾气脱硫除尘技术;三是增加烟囱高度。

(1) 烟气燃烧过程中脱硫、脱硝: 如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就能在炉内实现低氮燃烧和脱硫;或者燃烧过程添加燃烧促进剂,可使用燃料充分燃烧、氧化等,减少污染物产生。

(2) 尾气脱硫除尘技术

尾气脱硫除尘技术在我国现阶段应用较为广泛,陶瓷行业烟气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其污染物成分复杂,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林格曼黑度。因此,在实际工程中,窑炉、锅炉及喷雾塔燃烧烟气多采用几种治理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常见治理措施组合有:

1) 布袋除尘+湿式脱硫脱硝

布袋除尘其除尘效率可达99%以上,在大气粉尘防治方面运用极为广泛。但值得注意的是,布袋除尘器对烟气含水率及温度均有所要求,布袋除尘器不宜安装在湿式脱硫工艺后面;布袋耐温一般在120°C左右,而陶瓷行业燃烧烟气其温度较高。因此,在布袋除尘器前应充分考虑降温措施,多选用旋风除尘器或降温系统作预处理。

目前,陶瓷行业的烟气治理多以湿法——双碱法脱硫为主,因其兼具除尘、脱硫、脱硝作用,且脱硫效率一般可达80%以上[7],为我国应用较为成熟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之一。

NOx污染问题以往不被陶瓷企业和环保部门重视,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将NOx列入我国大气总量控制指标,各企业和环保部门也已逐渐认识到NOx治理的必要性。而双碱法除脱硫外,还兼具脱硝的作用。因此,应用广泛。 2) 电除尘+湿式脱硫脱硝

电除尘其除尘效率可达99%以上,且其对烟气含水率及温度要求不高。因此,得到广泛应用,但其造价及运营费用较高。

3.2.2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性粉尘污染防治

在陶瓷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治理技术主要有:水膜除尘、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及静电除尘等。国内已有多家企业采用花岗岩水膜除尘器,除尘效率在90%以上;而旋风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可达到60%~70%,与其它除尘器联合使用效果更好;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除尘效果一般可达到99%以上,除尘效果较好[8]。

(2) 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防治

陶瓷原料运输过程如不进行严格的管理,运输粉尘将会对沿线及区域环境质量造成较大的影响。目前,针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主要是对运输原材料的车辆加盖密封方可运输,避免因风等天气产生扬尘,导致粉尘对道路及沿线大气环境的影响。

3.2.3氟化物污染防治措施

氟化物是陶瓷企业大气特征污染物之一,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将会造成臭氧层的破坏。目前,陶瓷行业废气中氟化物的治理,主要采用的处理技术有干法和湿式为主,干法的主要吸收剂为:CaCO3;湿式法的吸收剂主要有:Ca(OH)2、NaHCO3及NaOH等,去除效率一般均可达90%以上[3]。

3.3 因地制宜

陶瓷行业还应充分考虑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等,减少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根据不同生产工艺,选择经济技术可行的污染治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产生。

4 结语

目前,我国陶瓷行业存在较多的环境问题,尤以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特别是陶瓷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因此,从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角度出发,陶瓷企业应逐步提高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改进大气污染处理工艺和防治措施,加强管理,增加环保投资,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得科,田涛,刘小云. 我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资源消耗状况与

节能减排的对策[J]. 陶瓷,2009(9):56-61.

[2] 最新中国陶瓷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R].中国行业报告研

究中心,2012.

[3] 李雄德,胡澄清,吴嫒.新形势下陶瓷行业的发展态势及对策[J].

中国陶瓷.2008,44(11):5-8.

[4] 张娜. 我国建筑陶瓷工业环境污染与治理[J]. 陶瓷,2006,7:9-18.

[5] 王才梅,程浩,张伟伟. 建筑陶瓷工业污染防治措施[J].湖南建

材,2010,4:25-27.

[6] 高增丽.节能燃烧新技术在陶瓷窑炉上的发展[J]. 山东陶瓷,

2006,29(4):38-39.

[7] 刘莹,陈信忠,王明华. 陶瓷行业的废气污染及治理[J].中国陶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措施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河、沭河流域(以下简称沂沭河流域),是指临沂市及淄博市所辖沂源县、日照市所辖莒县向沂沭河汇水的区域。

沂沭河流域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四条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并重,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沂沭河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对沂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对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情况。

第十条临沂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加强对沂源县、莒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沂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水利、卫生、地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沂沭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排污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的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其相邻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重大水污染事故应当向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沂沭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由临沂市人民政府商淄博市、日照市人民政府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排污总量控制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和完成削减量的期限要求等。

第十五条临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沂沭河干流和各主要支流的市、县(区)的行政区交界处和省界处设置排污总量控制断面,监测、监督有关市、县(区)的排污情况,并将排污情况按季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监测、监督其上游县(区)的排污情况,对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告单位。

第十七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排污单位申报的排污量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削减量及削减期限。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并缴纳排污费。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的,除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外,按规定标准征收2至3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条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四章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淮河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技术条件和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工业小区,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沂沭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

禁止新建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转产或者关闭。

严格控制新建前款所列产品的大中型项目;确实需要建设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式商户,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凡向沂沭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并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计划、经济、外经贸、乡镇企业、土地、建设、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沂沭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沂沭河流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积极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生物生长调节剂、化肥和地膜。

第三十条在沂沭河流域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体。

第三十一条沂沭河流域的水闸应当在保证防汛、防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按照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制定的防污调控方案调控水的流量,避免闸控河道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造成突发性污染事故。

第三十二条在沂沭河流域的枯水期,临沂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沂沭河干流、各主要支流和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二)将准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确定的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总量及时分解到所有排污单位,并监督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限量排污;

(三)按照淮河流域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污单位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三)向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四)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建成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和制革、印染、电镀、酿造、化工等污染严重的小型生产项目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2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关闭。

第三十七条对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之前,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总量排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应当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