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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问题及建议

环境污染问题及建议范文第1篇

一、总体目标

健全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指挥体系,信息共享、运作灵敏的防范体系,行动迅速、反应及时的处置体系,责任明确、配合密切的保障体系,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应对系统化、保障统筹化,有效解决环境空气重污染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警与响应相结合。建立常规气象监测和环境空气监测预报合作机制,统筹预警环境气象,及时、科学布防应急响应对策,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环境空气重污染。

(二)坚持减灾与减排相结合。把保护受污染人群摆上突出位置,贯穿应急工作全程,尽量减轻健康损害;把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源和排放量作为根本措施,尽可能防范和化解环境空气重污染。

(三)坚持劝导与严管相结合。注重环境空气重污染危害常识普及和排污行为管理约束,既主动面向社会倡导防范污染损害的建议性措施,更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力度,保证环境管理与为民服务都见成效。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部门齐抓共管相结合。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应急办具体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同解决环境空气重污染。

三、适用范围

环境空气重污染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哈尔滨市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所辖县(市)参照执行。

四、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除承担日常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督办检查、解决难题外,负责组织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工作。

(一)联席会议组成。总召集人: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召集人:市环保局局长。会议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环保局、气象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交通局、公安局、交管局、住房局、城管局、教育局、监察局、执法局、工商局、农委、建委、卫生局、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二)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研判和重污染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组织重点企业落实环境空气重污染内部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大气污染源违法排放行为。市气象局:负责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建立环境空气重污染联合会商和服务响应机制,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与研究。市交通局:负责紧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劝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组织停运尾气超标公交营运车。市交管局:负责临时调整车辆限行范围、路段和时间,会同市环保局集中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市住房局:负责组织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压缩供暖燃煤量,加强供暖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行业管理。市发改委: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项目审批。市工信委:负责督导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停止或减少废气排放量大的工段生产。市农委:负责会同区县(市)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应急工作方案。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区政府落实道路保洁应急预案,减少道路扬尘。市建委:负责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市执法局:负责集中查处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责配合查处烧纸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管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教育局:负责建立中小学校重污染天气响应机制,科学安排学生放假及课外活动,普及中小学生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预防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资金保障。市法制办: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依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舆论监督。市监察局:负责严肃追究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区县(市)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挥落实应急措施。

(三)成立专家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空气重污染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保障。

五、分级预警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实测与预报,并综合分析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将环境空气重污染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对应黄、橙、红色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一)Ⅲ级黄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201-300定为重度污染。当市区24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重度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研判、审定,启动黄色预警。

(二)Ⅱ级橙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301-500定为严重污染。当市区24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严重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研判、审核后,立即与市应急办沟通,并通报相关情况,2小时内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批,启动橙色预警,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市应急办备案。

(三)Ⅰ级红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500以上定为极重污染。当市区12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极重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12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1小时内组织市环保局、气象局和专家组会商分析后,立即与市应急办沟通,并通报相关情况,1小时内报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核,再1小时内报市长审批,启动红色预警,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六、预警发布

(一)黄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环保局公众网和市气象局气象用户平台2小时内向社会发布,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二)橙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30分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和公益性建议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建议: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尽量避免昼间加油。

(三)红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30分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和公益性建议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建议:倡导公众节约用电;一般人群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运动赛事和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

七、应急响应

(一)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但不集中行动。

(二)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市环保局、气象局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应急办,每8小时更新发布1次环境气象与重污染程度信息,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步向总召集人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每天15时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情况,并固定夜间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下,按照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2、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垃圾焚烧违法行为;

3、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露天烧烤违法行为;

4、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范围,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5、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煤堆、灰堆和物料堆未有效封闭行为;

6、要求供热单位确保供暖锅炉24小时低温连续作业;

7、确保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从重处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8、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建筑拆扒工程;

9、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

10、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1、增加公交运力;

12、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和问责供暖储煤、输送用煤(运灰渣)车辆未有效防尘行为;

(三)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由市环保局、气象局随时向市应急办报送信息,每2小时更新发布1次环境气象与重污染程度信息,并由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步向市长、有关副市长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8小时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应对措施及进展情况;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最长每24小时召开1次联席会议,听取应急情况、研判污染趋势、部署任务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增加4项强制性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其中,前一日22时前发布预警并维持到22时后的,或者前一日22时后至当日6时前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6时后至上课前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上课后发布预警的,不停课,但停止户外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八、预警解除和应急终止

经实测和预测研判,未来不满足预警条件时,由有权决定预警的部门2小时内解除预警或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再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评估后,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市长。

九、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所需预警及应急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解决。

十、预案管理

(一)演练培训。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至少1次本预案联合演练和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

环境污染问题及建议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04年3月,我县提出了建设生态县的目标:争取到2020年,把仙居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发达高效、人居环境优美、社会文明进步、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2004年6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近年来,按照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制订和实施规划,大力发展生态经济,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把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建立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订生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组织编制了《仙居生态县建设规划》,经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制订了《仙居生态县建设规划实施细则》,生态乡镇规划编制已作了相应部署;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保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树立生态环保理念。

(五)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有了提高。一是建立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体系。制定环境突发性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环保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了一些环境突发事件,缓解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加强环境监察巡查。对一些环境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污染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对市控重点污染源实行月巡查,一般污染源做到季巡查。三是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事件。针对一些三废银冶炼、非法炼油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予以重点查处。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由于我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又地处灵江流域上游,加上以医化行业为主的传统产业布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存在一定矛盾,生态县建设一些经济指标完成难度较大,环境保护压力较重。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共识。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20多个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但少数成员单位重视程度还不够,配合意识还不强,面上工作进展不平衡,部门之间、城乡之间还未有效形成整体合力;生态环保宣传的深度广度还不够,有关政策精神未能得以及时贯彻落实;一些环境污染主体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问题较为突出;广大群众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缺乏理性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

(二)环保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控制性工程未建成投入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正在建设之中,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进展艰难;城市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水收集管网、排污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集镇环保设施严重缺乏,农村几乎没有环保设施;城区供水管道老化,部分城区、城郊及多数集镇没有自来水设施,饮用水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涉污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落后,三废银等废金属集中冶炼设施尚未建成。

(三)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形势严峻。一是永安溪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河道采砂点多面广,影响了永安溪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一些拦河工程影响鱼类生存繁殖环境;部分土地整理项目影响了沿溪湿地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二是沿溪沿线森林景观档次不高。森林结构不合理,林分质量不高,观赏性不强。三是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尚未落实,生态公益林保护与林农生产生活需求存在矛盾。

(四)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一是医化、工艺、废金属回收等行业污染面广量大,部分医化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存在治污投入不足、排污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和偷排、漏排等现象,少数限期治理企业进度缓慢,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局部污染问题严重。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存在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盲目引进高污染项目的问题。以三废银为主的废金属回收冶炼遍及城关及周边地区,并有向边远乡村蔓延之势,导致空气和地下水污染扩散。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滥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存在;畜禽生产总体上还处于粗放、落后的经营状态,污染物缺乏有效治理;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直排,水环境污染状况令人担忧,农村生活垃圾乱丢乱倒,环境脏乱差现象随处可见。三是跨区域污染问题呈上升趋势,治理协调难度较大。

(五)城南化工区整治达标任务艰巨。城南化工区被列为市重点监管区,要求今年10底前整治达标,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将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大的制约。根据目前情况,城南30多家医化企业,大部分污染处理设施设备落后简陋,有的甚至没有处理设施,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市验收控制目标,难度很大,压力很重。

(六)生态环境支持保障和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生态县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还未形成,生态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氛围未真正形成。生态环保管理力量不足,执法条件较差,设施设备落后,难以适应生态环保形势发展要求。

三、几点建议

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营造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社会氛围。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深刻认识生态县建设的科学内涵,认真研究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决策、指导、协调、监督等各项职能,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要紧密合作,主动参与,进一步明确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要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加大县城排污管网建设力度,力争早日实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入管网集中处理;重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研究处理好县垃圾处理工程的一些实际问题,力争如期建成使用。要研究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城镇、乡村垃圾处理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垃圾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有效模式。重视城区供水管道改造及部分城区、城郊和集镇的自来水设施建设,切实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督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进环保治理设施,提高污染处理能力。支持尽快建成贵金属集中回收冶炼设施。

(三)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环境保护。一是切实加强永安溪生态环境管理。对永安溪采砂,要科学安排、严格审批、从严监管,确保合理有序开采,严禁在鱼类繁殖期采砂,防止过度滥采而影响永安溪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行洪安全;重视解决好拦河设施建设带来的鱼类生存繁殖环境破坏问题;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加强永安溪沿岸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湿地自然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土地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加强景观林建设。在高速公路、省道等主要通道两侧山体和风景名胜区,实施林相改造,发展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增强生态功能,改善景观效果,提高观赏品位。三是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县级专项生态补偿基金,落实40万亩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并要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研究解决林农的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四)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优化生态环境。一是大力发展生态循环经济。以绿色农产品作为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发展生态农业;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导向,积极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科技、循环型的生态工业,要严防产业转移中的高污染项目转入;利用良好的自然生态优势,发展生态旅游并促进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切实加强污染治理。深入实施811环境整治行动,继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整治;要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强监察、督查和巡查,努力遏制环境污染。要重点抓好医化行业的整治,重视解决工艺企业的污染问题,限制废金属回收业的无序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白银等贵金属集中回收冶炼进程,实行污染集中治理,规范冶炼行为。要重视跨区域环保协作,防止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以村庄整理、旧村改造、下山脱贫、生态移民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减少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优化养殖业布局,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切实解决种、养业的污染问题。要继续重视研究秦州养殖场的处置问题。

环境污染问题及建议范文第3篇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一旦发生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往往涉及多个沿海地方政府,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核心主体,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一方面,海洋环境污染复杂,治理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单个地方政府难以承担全部治理活动。尤其是面临重大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时,仅靠单个地方政府也难以及时有效解决。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流动性和扩散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的海洋环境。各地方政府的互不合作,分散运作,往往会因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而引起海洋环境污染的外溢甚至矛盾冲突。而地方政府之间合作共治,则有利于共同提高治污水平,实现海洋环境的改善,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达到各地方政府共赢的局面。可见,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要求在治理过程中各政府的协调与合作,而地方政府自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引发的“各自为政现象”是协调合作的最大障碍。在传统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行动中多是由中央政府凭借强制权力在沿海地方政府间实施科层型协调机制。诸如在处理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中建立中央一级海洋环境管理机构,联合沿海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对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做出自主、统一管理;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并通过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来加强环保执法等等。然而,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流动性和污染自然累积性决定了治理污染难以有清晰的行政边界限制,是一种跨区域的公共物品,无法回避“搭便车”及外部性原因引起的供给与维护等问题,地方政府也不必为自身海洋开发活动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承担责任,科层协调机制存在着无法掩饰的运作困境并常常遭致失败。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情况下,率先进行先进设备或技术投资的地方政府不愿同落后地区分享自己的投资成果,彼此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各地方政府理性博弈的结果便导致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中政府间的自然无关联。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地方政府部门在权衡利弊后,往往选择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不作为,从而增加了社会成本。科层型协调机制之外有替代选择吗?若我们将海洋环境污染看作是公共池塘资源,将海洋环境污染区域看作一个社区,将沿海地方政府看作是平等的社区成员,则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自主治理方式或许可以成为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困境的一个出路,从而形成一种有别于科层型协调机制的沿海地方政府间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协调机制。但是这种协调机制强调基于协商的沿海各地方政府间的沟通与信任关系,而“利益关系”是地方政府间最根本最实质的关系,因此,在构建沿海地方政府间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协调机制前,必须要深入分析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行为。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的利益博弈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本文将采用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分析方法,解读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污染合作治理过程中的动态行为。在地方政府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博弈模型中,各地方政府的行动是选择污染治理的投入,由于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行动总是开始于一个沿海行政区政府,称之为地方政府1,地方政府1首先选择污染治理投入q1≥0。随着海洋环境污染的漂移和扩散,上级政府(中央政府等)要求污染涉及到的以及即将涉及到的各毗邻沿海辖区政府协调合作,共同治理污染,此时,后加入的为地方政府2观测到q1,然后选择自己的投入q2≥0。因此,这是一个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因为地方政府2选择q2前能够观测到q1,而地方政府1首先行动,不能根据q2来选择q1,因此,地方政府2的战略应该是从Q1到Q2的一个函数,即S2:Q1→Q2(这里Q1=[0,∞)是地方政府1的污染治理投入空间,Q2=[0,∞)是地方政府2的污染治理投入空间),而地方政府1的战略就是简单地选择q1,纯战略均衡结果是投入向量(q1,s2(q1)),支付函数为u1(q1,s2(q1))。假定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逆需求函数为P(Q)=a-q1-q2,则支付函数为:πi(q1,q2)=qi(P(Q)),i=1,2(1)求解这个博弈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可以选用逆向归纳法。首先考虑给定q1的情况下,地方政府2的最优选择。地方政府2的问题是用尽量少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产生出最大的治理效果,用数学式表达为:Maxπ2(q1,q2)=q2(a-q1-q2)q2≥0(2)最优化的一阶条件意味着:s2(q1)=1/2(a-q1)(3)因为地方政府1预测到地方政府2将根据s2(q1)选择q2,地方政府1希望其他地方政府能够较多地分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降低自身的治污投入而能产生较好的治理效果,则其在第一阶段的问题用数学式表达为:Maxπ1(q1,s2(q1))=q1(a-q1-s2(q1))q1≥0(4)解一阶条件得:q1*=1/2a(5)将q1*带入s2(q1)得:q2*=s2(q1)=1/4a(6)(q1*,s2(q1))就是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这里的q1*=1/2a和q2*=1/4a是此次博弈的均衡结果。即地方政府2由于拥有信息优势在治污投入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其投入仅为地方政府1投入的一半即可达到预期的治污效果。但如果地方政府2在决策之前不能观测到地方政府1的投入水平,此时地方政府2的信息优势就不存在了。这也可以解释现实海洋污染治理过程中,哪怕是各行政区海域污染面积几乎同等大小,也总是由某个地方政府担任治污主力,投入较多,其他地方政府发挥参与和辅助的作用,投入较少,并不能达到治污成本均摊的现象,这就导致各个地方政府都不愿意先行动,除非有上级强制压力或者社会舆论压力或者是地方政府间形成的协议,否则选择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不作为是符合逻辑的做法。协议约束被认为是促进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合作较为科学有效的方式,但是在缺乏有效监管和惩罚机制的情况下,不排除地方政府以种种借口拖延治污投入或者少投入的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监管成本是巨大的。通常上级政府不愿意花费巨大成本进行信息收集和辨别,而且上级政府实际监督能力也不足以展开核查就能查出各地方政府是否消极对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理性的上级政府会选择不核查,即处于“理性无知”的局面。而在上层政府不核查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当然就是不投入或者少投入了。以上讨论的是序贯博弈,前提是一次性合作。但是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社会福利的提升,没有一个沿海地方政府可以独善其身,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是动态多次的,这就创造了重复博弈的条件。也就是说各个地方政府都清楚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沿海各地方政府的通力协作,而且在历次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各地方政府的表现是观测得到的,一个地方政府可以使自己在某个阶段博弈的选择依赖于其他地方政府的行动历史(即针锋相对策略,如:如果这次你选择了不作为任由海洋环境污染扩散至我辖区海域,我下次也将选择不作为任由污染漂移至你辖区海域),因此,在重复博弈中地方政府的战略空间远远大于和复杂于在每个阶段博弈中的战略空间。这意味着,重复博弈可能带来一些“额外的”均衡结果。影响重复博弈均衡结果的主要因素是博弈重复的次数和信息的完备性。重复次数的重要性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权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地方政府只关心一次性的污染治理投入;但如果博弈重复多次,每个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战略。信息完备的重要性简单说就是当一个地方政府的支付函数(特征)不为其他地方政府所知时,该地方政府可能有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积极性建立一个“好”声誉以换取长远利益。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沿海地方政府间能否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关键在于三个要素:技术路径、组织形式和利益分配。这三方面要素就构成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框架。

三、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构建

1.技术路径:电子政府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自主治理方式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问题展现了一种利益相关者共同对话以促进沟通进而达成沿海地方政府间集体理性行动的美好愿景。尽管如此,这一愿景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仍有赖于沟通技术手段的改进。电子政府的蓬勃兴起为这一愿景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所谓电子政府(e-government)简言之就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和行政区划界限,快捷便利地政府相关信息的网络平台。电子政府的建立,为跨行政区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创造了技术条件。不仅有利于增进地方政府间横向信息交流、建立信任与协调合作,也有利于海洋环境污染及其治理情况的通报和信息共享。其运作形式依赖于互联网络支撑下的电子信息系统拥有如下优势:支持开放各种政务信息且可供跨界查询;协同各行政区域信息使跨区亦能以连贯一致的方式敞开;任何政府组织均可以交互表达和传递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减少中间环节,保证信息交换的“直通”。可见,电子政府的广泛应用对于沟通沿海地方政府横向之间的信息交流,进而培养相互间的信任感、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协作治理大有裨益。同时,电子政府使得政府治理结构呈现出“扁平化”特征,政府决策层的管理幅度也随之拓宽。如“省管县”就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扁平化”改革。电子政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使省县间时空距离大为缩短,为省管县提供了可行性。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沿海各省级政府获取来自县级政府有关辖区内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信息就将更加便捷和真实,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基层政府乐于接受的治理决策创造条件;同时,“去科层化”的省管县改革,亦为县级政府间交往、沟通提供了更多机会,这也有助于县级政府间协作完成省级政府交付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任务,从而有利于省辖海域范围内环境污染问题的减少,增进县级政府间横向协调以及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电子政府也为拓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参与主体方面提供了技术支持,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合作关系,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加强对地方政府决策的监督,使地方政府对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决策更趋于合理。一旦地方政府对辖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不力、出现了地方保护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该地方政府即可能遭致公众的拷问并削弱公众对其合法性的支持,这将极大增强地方政府寻求与毗邻合作以实现海洋环境污染协作治理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因此,地方政府间依托电子政府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确立互信关系,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行动中能够形成真诚合作的、富有创新精神和反馈及时的互动协调机制。

2.组织形式:政府联盟

短期的约束性协议无法控制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的不作为或者虚假作为,而依赖上级政府的强制力监督成本是巨大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够避免“搭便车”行为,实现地方政府间协作治理的目标?运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中组织成员结盟的形式,将地方政府结盟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间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西方蓬勃兴起的区域主义(Regionalism)也正是依托政府间联盟的组织形式支持。所谓联盟通常指州(省)际政府间通过签订协议、成立联合会、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的一种联合体,该联合体是“一种受竞争和协商的动力支配的对等权力的分割体系”,主要采取协商、合作的协调途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作为区域公共问题的一种,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同样需要地方政府间联盟的达成。后者可以作为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机制的组织形式在地方政府间发挥独特的协调功能,既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利益诉求,同时亦通过积极磋商,彼此取得谅解和妥协,共同着眼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长远利益,进而实现海洋资源的公平开发和海洋环境的合作治理。实际上,通过地方政府间协议、协会、联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沿海地方政府间联盟的做法,早已经成为各国实现海洋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普遍经验。比如日本在濑户内海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濑户内海所属各个县市成立了海洋环境保全知事、市长联络会,配合中央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共同担当治理濑户内海环境污染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使得濑户内海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反馈和解决。地方政府联盟目前多应用在河流水环境协作治理过程中。如美国俄亥俄河水治理协定在八个州之间达成协议,由相关政府间的27人组成委员会领导,其预算由各成员单位议会拨款提供,这一协定下产生的执行局在实施环境保护规制和环境污染治理时很好地充当了协调单位的角色。我国近年来随着跨界河流污染的加重,也出现了一些以协议或会议等形式缔结的流域政府间联盟,如为了解决鲁苏边界跨界河流污染纠纷,山东省临沂市与江苏省徐州市、连云港市建立了污染防治磋商协调机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实行轮流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及时通报河流环境质量,先后制订了鲁苏边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环境污染联合处理机制和跨界污染联合防治若干措施等,逐步形成了鲁苏边界的联合污染防治机制、应急预警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边界污染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环境监察互动机制五个合作机制,成绩斐然,被认为能够破解当前水环境管理垂直分级负责造成的职责权限制约和利益本位弊端,调动同一流域跨行政区的各级政府站在流域整体的高度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因此,可以借鉴跨界流域水环境污染合作治理的经验,以地区政府联盟的组织形式作为构建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协调机制的支撑,共同做好海洋环境污染顾湘: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府际协调研究:困境、逻辑、出路治理工作。

3.利益分配:补偿机制

由于当前世界各国跨界区域公共问题凸现,公共管理中跨越行政边界的行为及其合理性已经被广泛接受,不论是国家绩效报告的批评者还是支持者,都引证说明跨越边界线的必要性。理由是,在这样“一个急剧变迁的时代,最好的解决之道不是重新设计组织章程,而是融化组织间的僵化界限”,地方政府间关系逐渐塑造成一种既不同于科层制、亦区别于市场机制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即模糊地方政府间管辖权,构建起信息有效沟通的平台,建立起地方政府间较为融洽的信任关系,强调运用讨论、磋商、交流等手段形成相互认可的解决之策,而不需经过行政程序逐级运作,形成的协议也可通过相互间的制约机制得到落实,运行效率极高,进而实现对区域公共问题的合作治理。正像中央政府主导的科层协调机制会陷入失灵一样,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同样指出当人们面对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通常都会有很强的规避责任、搭便车和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的诱惑。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机制也面临着各种运作失灵的困境。上文曾指出在海洋环境污染协作治理过程中先行动的地方政府往往付出的治理成本较高,治污设备先进并且投入较大的地方政府也不愿意与其他政府分享。因此,解决利益分配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主要是建立补偿机制。各地方政府在平等、协作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来实现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在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分配。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追求各政府主体间的公平。建议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合作基金,通过统筹规范沿海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制度提供,由各地方政府派员筹建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用于支持海洋环境保护项目和海洋污染治理项目。该基金的构成要遵循“经济公平”的原则。以各方从合作治理中的投入情况为依据,投入较多的政府拨付数额比例较大;但同时,不能忽视各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相应的成本负担能力。当然,由地方政府承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全部成本是不合理的,需要从中央层面建立海洋污染溯源追究和补偿机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近年来,沿海地区已经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领域做出积极探索。如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正在开展本地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地方立法工作;天津、山东、广东等地海洋主管部门开展了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索赔的实践。国家海洋局原局长孙志辉指出国家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从而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经济调控手段和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四、结语

环境污染问题及建议范文第4篇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活环境,减少并防止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各项污染,保护好周边群众和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必須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因为建筑施工花费的时间长,长期的建筑施工中会产生许多的废物,如废钢铁、废水泥。同时在施工中也会产生许多粉尘,对人体的健康有严重的损害,因此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来减少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笔者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筑施工公司应该坚持国家政策与可持续发展观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建筑施工,达到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原因 

在建筑施工时,每一项建筑活动都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在下文主要分析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五个方面:(1)运输车辆及施工车辆在施工运输中所产生的地面扬尘。(2)土方的堆放、清运、场地平整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灰尘。(3)建筑材料等,如水泥在装卸、运输中产生的灰尘。(4)施工垃圾在运输和处理中产生的扬尘。(5)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施工车辆所排放的废气,也对大气产生严重的污染。 

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生活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的洗涤废水、食堂废水、冲厕水等。(2)各种建筑施工设备在清洗、使用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水。这些废水在排放之后,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产生严重的水污染。 

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施工活动,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进行各项操作时,产生了严重的噪音污染。(2)运输车辆,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运输车辆在运输各项建筑材料时,发出鸣笛,长时间的鸣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3)施工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发出许多噪音,这也对周边的人民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笔者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中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建筑施工中环境保护的措施 

笔者在上文已经分析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将结合实际对不同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护施工中的环境建设。 

(一)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首先,建议应该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体系。建筑施工公司在企业内部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如及时处理施工所用剩的建筑材料、使用清洁能源。其次,加强环保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危机意识,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在施工或生活中时时坚持保护周边的环境。最后,营造一个环保、清洁的社会,提高人们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应对大气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大气污染主要是来自五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粉尘的污染。笔者建议施工运输车辆在装载时,建筑材料不宜过满,并在车辆材料上进行遮盖、加强材料在车辆上的紧密性,及时处理那些从车辆中散落的材料;合理管制施工现场,统一堆放石材、水泥等建筑施工材料,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不合格的材料,减少这些材料的搬运次数;对施工现场进行设围栏,尽量减少扬尘的扩散范围。 

(三)应对水污染的保护措施 

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水污染。应该加强各类运输车辆或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所使用的机油、燃油,那些废弃的油脂物不能随意排放进河流或水体中,要先进行一定的处理;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应要科学处理,循环运用,冲洗厕所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施工设备在使用一定时间之后,需要进行清洗,那么对于这些设备清洗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如河流中,需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以达到水资源的保护目的,完成对整个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 

(四)应对噪音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为了减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笔者建议在施工中使用一些高科技的噪音屏蔽设备,运用低噪音的建筑施工办法;加强运输辆的科学管理,减少夜晚运输,并减少车辆鸣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晚避免噪音大的活动,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遵循相关的噪音规定。通过这些措施来减少噪音污染,建设一个低噪音的社会。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虽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环境问题,但只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可以减少建筑施工的污染问题。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建设环保、绿色、和谐的环境尽一份自己的责任,也希望施工建筑人员能从中吸取教训,科学地进行施工。 

参考文献 

[1] 刘岩.建筑行业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J].内蒙古环境科学,2015(02):86~87. 

环境污染问题及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 路线图;中国

中图分类号 X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8-0070-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8.013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实现2020年环境小康建设目标的关键期,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中心的污染减排工作依然是“十二五”环境保护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污染总量减排,在分析“十一五”时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实践经验以及国家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系统设计“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路线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十一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评价

1.1 总量控制取得显著成效

2008年全国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为1 320.7万t,在2005年1 414万t的基础上削减了6.61%;全国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2 321.2万t,比2005年2 549万t下降了8.95%,总体上,全国污染减排进展较为顺利。2008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平均浓度有所下降,七大水系国家监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已经提前实现规划目标。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城市共有108个,Ⅱ级标准达标城市比例为95.58%[1]。总体来看,全国主要污染物COD、SO2减排取得较好进展,以传统污染物指标衡量的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呈现改善的趋势。全国“十一五”主要环境保护的目标有望基本完成。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无论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还是环境质量,都是处于高位污染状态。若在现有空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中增加O3和PM2.5等因子,达标城市比例将会降低20-30个百分点。因此,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是未来20年中国环境保护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2 污染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督管理减排是实现总量减排的三个主要技术措施。“十一五”期间 ,以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燃煤电厂脱硫为重点的工程减排措施发挥了主导作用。污水处理厂运 营贡献的减排量占全国COD削减量的50%以上,燃煤电厂脱硫贡献的减排量占全国SO2削减 量的60%以上。尽管“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2-3]。

1.2.1 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的关系不对应污染减排还难以确保环境质量同步改善,如现行的COD,SO2总量减排政策基本上是针对点源污染的对策,而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农村面源污染和非电燃煤锅炉(低矮面源)等未被有效纳入,该问题是当前和未来污染减排中一个非常突出的减排绩效问题。

1.2.2 环境管理还难以完全适应量化管理要求部分政策、制度、措施与总量控制不相匹配甚至相互抵触,以总量控制为龙头的系统管理、量化管理、科学管理尚未形成,管理政策需要根据污染减排要求进行重构。另一个定量化管理的问题是对污染物新增量管理还有待改进。

1.2.3 治污工程的可持续减排能力不强“十一五”期间,污水处理厂和脱硫设施的建设都是前所未有的,但治污工程建设 水平不高,减排工程质量难以保障。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严重阻碍COD削减,城市污水处理污泥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SO2减排方案过分依靠火电厂脱硫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煤炭消费量难以保证不增长。

1.2.4 减排可持续机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上级环保部门考核下级环保部门,各部门的减排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政府环保投入强度不到位,“十一五”前三年中央政府环保财政投入也仍然没有实现每年300亿元的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法规缺失,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完善、执行率低,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偏弱,“三大体系”基础薄弱,配套制度缺乏,减排缺乏准确有效的基础数据保证。

王金南等:“十二五”时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路线图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8期2 总量控制-质量改善-污染减排的关系2.1 正确借鉴发达国家排放总量控制的经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虽然不是中国的首创,但我们目前操作的全国意义上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也很难在国际上找到相同案例。发达国家的排放总量控制有如下特点:①绝大部分排放总量控制都是非常局限的、一定条件下的总量控制。如基于排污口和基于污染源的排放总量控制(如美国EPA的最大日负荷TMDL)、基于特定区域环境质量下的总量控制(也就是容量总量控制)、基于特定行业、特定污染源数目下的排放总量控制,这样的总量控制模式可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改善挂钩。②依法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绝大部分总量控制都是在相应的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中给予明确,甚至企业的排放配额都在法律中体现。而我国,迄今为止都没有国务院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③强调减排的经济有效性,排放总量控制与市场手段相结合。都引入了总量控制下的排污交易制度,提高了企业总量减排的灵活性。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成功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关键:一是排放总量控制有着严格的范围和科学的目标;二是具备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三是具有与排放标准相配套的先进污染治理技术;四是建立起促进污染物削减的总量控制的市场机制[2,4-5]。

2.2 科学理解“总量控制”与“污染控制”的关系

适合于全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①区域性而非局地性的污染物;②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有基础;③控制对象是一次污染物,最好也不是混合型污染物;④有治理减排途径,减排技术经济合理,经济负担可以承受。建议在“十二五”期间乃至从现在开始,全国排放总量控制应实施体现“五个转变”的污染减排新战略。具体为:一是从单纯注重排放总量减排向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转变;二是从过分偏重重点行业减排向全面污染削减转变;三是从单一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向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四是从关注落实减排工程能力向关注减排工程质量和减排实际效果转变;五是从依赖行政手段向更多地利用市场经济手段转变。

2.3 科学理解“总量控制”与“质量改善”的响应关系

目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和水体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并不仅仅是SO2和COD。颗 粒物已经成为许多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2006年全国33.5%的城市颗粒物年均浓度没有达到二级标准要求。有些水域的非点源污染甚至超过了点源污染,水域中氮、磷已经上升为威胁水质的主要污染物。而目前现行的无论是COD还是SO2的减排政策,基本上是针对点 源污染的对策,尤其是SO2减排主要是从控制酸雨污染出发,重点削减行业是电力行业,而对当地环境质量影响更大的非电燃煤锅炉未被纳入。因此,在考核总量控制任务完成状况时,还应考虑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逐步推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改善并重的指标体系。

3 “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路线图3.1 国家中长期“总量控制-质量改善”路线图总体思路

在2030年前,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改善是一个 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任务。根据我们的研究,建议未来20年“总量控制―质量改善”关系行动路线如图1所示。 “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实施总量控制约束性模式。COD和SO2排放总量控制是“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中最硬的两项约束性指标,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预期和引导指标。这种机制安排对地方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实施总量控制约束性、质量改善指导性模式。该期 间,仍不宜以单一的环境质量考核代替排放总量控制考核,也不宜对环境质量目标提出过于乐观的要求。建议总量控制污染物为COD,氨氮,SO2,NOx。

“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实施总量控制约束性、质量改善约束性模式,也就是“双约束”模式。考虑到

图1 未来20年“总量控制-质量改善”行动路线图

Fig.1 Roadmap of the pollutants emission total amount

control(PETAC)to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improvementin the future twenty years in China

“十三五”时期是中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期,影响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污染物都必须严格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同时环境质量必须得到改善,与全面小康相适应的水平,也就是“环境小康”水平。

“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实施质量改善约束性、总量控制指导性模式。在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后,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改善流域和城市环境质量应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全国性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以作为指导性的指标,如一些行业和区域的排放总量控制。

“十五五”期间(2026-2030年):实施质量改善约束性模式。这期间,COD,氨氮,SO2 ,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得到全面控制,环境质量改善作为中央和地方的最大约束性指标。

3.2 建立“十二五”“国家-行业-区域”污染减排体系

根据国际环境政策经验、“十一五”污染减排实践以及我国的环境管理水平,建议从“十二五”开始,建立和实行“国家-区域-行业”排放总量控制体系。

3.2.1 国家排放总量控制模式理论上说,国家排放总量控制是一个特定污染物覆盖所有排放源下的总量控制,由于目前技术支撑能力的限制,国家总量控制很难建立在环境容量基础上,很难与环境质量密切挂钩。建议“十二五”期间,除了COD和SO2实施国家总量控制之外,其他污染物慎重选择国家或全国性排放总量控制模式。

3.2.2 区域排放总量控制模式区域排放总量控制是指满足特定区域给定环境质量目标下允许的最大排放总量,或者分阶段达到允许最大排放总量的目标排放总量。这实际上就是区域环境容量下的排放总量控制,简称容量总量控制,比较适合地方环保部门采用。区域可以是城市、流域、行政辖区甚至就是划定的区域。建议“十二五”期间,特定城市、特定江河、特定湖库都可以采用“一市一总量”、“一河一总量”和“一湖一总量”,实现比较科学的区域总量控制。

3.2.3 行业排放总量控制模式行业排放总量控制是指一个特定行业,甚至该行业特定数量污染源范围下的,对特定污染物采用的排放总量控制。行业排放总量控制比较容易确定排放总量目标,同时也比较容易分配总量指标,如根据行业排放绩效公平合理地分配排放指标。建议“十二五”期间,对SO2 和NOx实施行业总量控制,制定行业总量减排实施规划。

3.3 科学合理地确定“十二五”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是总量控制中一个长期争论的、没有科学结论的话题。总量控制目标确定不仅涉及科学技术的问题,重要的是与地方经济发展、企业竞争力乃至地方政府领导的升迁密切相关。“十二五”期间,应区分国家、区域、行业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机制,争取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相对科学、合理、公平。

3.3.1 国家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总量控制目标确定首先要选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基数年和相对准确的排放基数。“十五”和“十一五”总量控制规划目标在基数选择方面不统一,使得地方围绕基数争吵不休,甚至在基数方面“大做文章”。“十二五”期间,不能再坚持“淡化基数”的原则。建议从“十二五”开始,国家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2007年或者经普查数据平移调整的2010年的排放量为基年数,以后不能随意调整和改变。具体的削减目标,应做削减行业和削减地区潜力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3.3.2 区域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应该根据区域环境功能分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等确定,而且区域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分配累加量。“十二五”期间,要积极探索实施基于环境容量的区域总量控制,区域总量控制目标要与环境质量改善密切挂钩。

3.3.3 行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分解需要更加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协调与区域发展及产业布局政策的关系,而行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相对来说,行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比较简单,一种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平均排放绩效法,当然,在确定目标时也要考虑新老企业公平竞争问题,在确定排放绩效时考虑一定的差异性。建议从现在开始选择5-6个重点污染行业,研究预测“十二五”期间这些行业的产能发展和产出水平,同时摸清楚这些行业“十一五”的污染源排放清单,有效地制定这些行业的特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6-8]。

3.4 加强“十二五”总量控制的基础支撑

“十二五”期间,应进一步提高总量控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要提高总量指标分配的科学公平性、减排措施的经济有效性、减排与环境质量的关联性、政策法规和支撑技术体系,完善排放总量控制的考核制度,同时为“十三五”时期的总量控制做好科技准备。

3.4.1 提高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的科学公平性总量排放指标的分配是总量控制中最棘手的问题。由于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不完全是“自下而上”确定的,因此很难把总量目标“自上而下”分配到县市和重点污染源上。“十一五”期间,只是电力行业采用了相对公平合理的排放绩效方法,建立了一套SO2总量指标的分配方法。特别是COD排放指标的分配方法,没有抓住COD排放与社会经济活动强度的关联,分配方法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建议“十二五”期间,根据排放总量控制模式不同选择不同的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如综合因子分配法(CFB)、 环境容量分配法(ECB)、排放绩效分配法(GPS)、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法(PUA)等。

3.4.2 提高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规划的可达性“十二五”期间,应改变“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措施不衔接的局面,提前编制年度总量控制实施规划,强化实施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总量控制目标,要以工程保障、立法明确、政府预算等为主要实施计划内容,编制基础条件具备、保障措施可行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把自下而上的单元总量控制计划编制作为实施总量控制的基础,做到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结合。健全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加快制定并颁布实施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9]。

3.4.3 积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减排“十一五”期间,经济政策对污染减排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如电厂脱硫电价补贴政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重点流域减排资金等。“十二五”期间,总体上已经进入总量控制边际成本急剧上升的阶段,应加大环境经济政策的力度,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如建立作为前端总量控制的落后产能退出经济补偿机制、推行排放指标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制度、完善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和实施脱硫脱硝的鼓励政策、建立重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等[10-12]。

3.4.4 合理选择“十二五”总量控制途径在选择“十二五”总量控制技术途径时,建议:着手开展燃煤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总量减排;增加火电行业氮氧化物、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氨氮、部分敏感湖库的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局部地区进行非点源总量控制的试点逐步扩大化学需氧量减排范围。在局部地区考虑试行非点源的总量控制试点,按照自下而上的思路,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建立监测、统计方法,结合氨氮和氮磷总量控制试点,建立国家非点源污染COD减排策略体系[9]。

3.4.5 加强面向“十三五”的污染减排研究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新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并非完全依赖总量控制手段。“十二五”期间,要未雨绸缪关注新领域的污染减排问题,尤其需要对汞、POPs、温室气体等问题进行关注,把这些新凸现的污染问题提到日程上来,对可以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进行前期预研究和技术储备。在气候变化领域,可以开展自愿性的排放总量控制试点研究[13-14]。

4 结 语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中国环境保护中长期的艰巨任务。污染减排依然是“十二五”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首先要正确理解总量控制、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的关系,其次应科学设计“总量控制-质量改善”中长期国家路线图,明确未来20年“总量-质量”指标的约束性和指导性关系。建议从“十二五”开始,建立和实行“国家-区域-行业”排放总量控制 体系,增加氨氮和NOx两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根据经济-环境-技术-管理一体化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应的总量控制目标,实现排放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双赢”。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近30年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报告[R]. 北京: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2009.[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the MEP, China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Urban Air Quality Trends in the Recent Nearer 30 Years[R]. Beijing: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of the MEP,2009.]

[2]国合会污染减排课题组.污染减排:战略与政策[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Pollution Reduction Task Force of China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Pollution Reduction: Strategy and Policy[M]. Beijing: China Environmental Science Press,2008.]

[3]Wit S. 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Aspects of Setting and Implementing Environmental Targets for COD and SO2[J]. AMEC Earth & Environmental International,2007.

[4]Brendan G. Achieving Environmental Policy Objectives for Industrial Pol lution: an Overview of OECD Practices[R]. Environment and Globalization Division,2007.

[5]The Department of Energy. On the Road to Energy Security Implementing a Comprehensive Energy Strategy: a Status Report[R]. 2006.

[6]曹东,祝宝良,蒋洪强等. 2009-2020中国节能减排重点行业环境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R].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Cao Dong, Zhu Baoliang, Jiang Hongqiang, et al. Analysis and Forecast of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Status of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in the Key Industries in China[R]. Beijing: China Environmental Science Press,2009.]

[7]曹东, 蒋洪强, 於方等. 2008-2020中国环境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研究报告[Z]. 中国环境规划院重要环境信息参考,2008.[Cao Dong, Jiang Hongqiang, Yu Fang,et al. Analysis and Forecast Report on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Status during 2008-2020[Z]. Important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ferences in CAEP,2008.]

[8]何建坤. 能源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R].北京:清华大学低碳研究院,2009.[He Jiankun. Energy Development and Climate Change[R]. Beijing: Institute on Low Carbon Economy in Tsinghua University,2009.]

[9]国务院.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Z]. 北京:中国环境年鉴,2008.[State Council Published a Circular for a Plan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Pollutant Discharge Reduction[Z]. Beijing: China Environment Yearbook,2008.]

[10]王金南, 高树婷, 杨金田等. 排放绩效-电力减排新机制[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Wang Jinan, Gao Shuting, Yang Jintian,et al. Pollutant emission Performance: New Emission Reduction Mechanism in Electricity Industry[M]. Beijing: China Environmental Science Press,2006.]

[11]魏一鸣,廖华,范英等. “十一五”期间我国能源需求及节能潜力预测[J]. 中国科学院院刊,2007,22(1):20-25.[Wei Yiming, Liao Hua, Fan Ying,et al. China’s Energy Demand and Saving Potential Forecast During the 11th FiveYear Plan Period[J]. Bulletin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2007,22(1):20-25.]

[12]吴舜泽, 王金南. 全方位推进总量减排系统工程[N]. 中国环境报前沿专刊, 2007-03-09.[Wu Shunze, Wang Jinnan. Pushing the Total Amount Emission Reduction in all Aspects[N]. Special Editions of China Environmental Newspaper, 2007-03-09.]

[13]王金南,杨金田等. 中国大气汞污染防治现状及控制对策分析[Z]. 中国环境规划院重要环境信息参考,2009. [Wang Jinan, Yang Jintian,et al. Mercury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Status and Countermeasures[Z]. Important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ferences in CAEP,2009.]

[14]魏一鸣.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J].中国科学院院刊,2006,21(1) :5-6.[Wei Yiming.Countermeasures and Policy Proposals for Carbon Reducion in C hina[J].Bulletin of Chinese Aeadomy of Sciences,2006,21(1):5-6.]

A Road Map of the Pollutants Emission Total Amount Control for

China in the “12th Five Year” period

WANG Jinnan TIAN Rensheng WU Shunze DONG Zhanfeng

(Chinese Academy for Environmental Planning,Beijing 100012,China)

环境污染问题及建议范文第6篇

>> 我国蔬菜大棚种植区农药的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对策初探 库尔勒市库尔勒香梨产业存在问题分析 新疆库尔勒市―开展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锦州市古塔区环境污染状况及对策建议 湖州市南浔区水环境污染现状及治理对策 盘锦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 大棚蔬菜种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蔬菜大棚种植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大棚蔬菜种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通化市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对策 金华市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葫芦岛市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风险调查及对策研究 佛山市南海区水环境污染现状及治理对策研究 惠州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研究 新疆库尔勒市的香梨产业及建议 库尔勒市非户籍人口定居意愿研究 张掖市甘州区地下水环境污染现状及保护对策 浅谈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对策 城市居住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对策探讨 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2—3—29。

②化学农药(人们习惯称之为农药)是指经过机械粉碎、混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和水状的化学农药制剂。包括化学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原药,化学农药粉剂、可湿性粉剂、乳剂、水剂等混合农药制剂。但不包括微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2012—3—29。

③库尔勒英下乡蔬菜种植基地的蔬菜种植人员99%为外来汉族务工农民,在当地租种土地修建蔬菜

大棚,种植蔬菜为业。.2012—2—26。

④生物农药有五大优势:一是生物农药的毒性通常比传统农药低。二是选择性强,它们只对目的病虫和与其紧密相关的少数有机体起作用,而对人类、鸟类、其他昆虫和哺乳动物无害。三是低残留高效,很少量的生物农药即能发挥高效能作用,而且它通常能迅速分解,从总体上避免了由传统农药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是不易产生抗药性。五是作为病虫综合防治项目IPMP (Inergrated pestmanagement programs)的一个组成成分,能极大地降低传统化学农药的使用,而不影响作物产量。http: //baike.

/view/54305.htm.2012—3—29。

参考文献:

[1]孙肖瑜,王静,金永堂.我国水环境农药污染现状及健康影响研究进展[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9,26(07): 649—652.

[2][3]唐东民,宗贵仪,唐勇.农药在土壤中的结合残留及其生态风险[J].四川环境,2011,30(02):115—118.

[4]丁素明,张晓辛.农药使用的污染因素及控制途径[J].中国农机化,2010,227(01):32—37.

[5]宋宁慧,卜元卿,单正军.农药对地表水污染状况研究概述[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0,26(01):49—57.

[6]孔朝辉,张慧芳.中药中农药残留的研究进展[J].现代预防医学,2008,35(24):4894—4898.

[7]刘冬梅,李雨.农业污染防治的立法思考[J].世界农业,2008,346(02):21—24.

[8]王玉霞等.化学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及生物整治措施[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8,(4):69—70.

环境污染问题及建议范文第7篇

大家是否觉察到我们周围的环境正在日益被严重破坏?乱砍树木,污染水源与空气,破坏生态环境等等。无数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保护环境不仅是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我们“拱中”公民的责任。

这几天,我围绕我们周围的空气受污染的程度以及空气污染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调查。我根据珠海周围的环境特点和所发现的问题,上网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分析,我们周围的空气是受到了污染。污染源主要是工厂烟囱排放的黑烟,机动车辆排出的尾汽。这些污染源排放出来的什么污染物呢?对人们的健康有什么危害呢?我查阅了有关资料,懂得了许多有关空气污染的知识。

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它们在空气中的含量若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会危害人们的健康。空气污染指数小于50,说明空气良好,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限值,为一级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一些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小于100,表明空气质量一般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为二级良好,符合城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燃料、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

珠海是我们的“家”,应该把她建设得更美好。但空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应该怎么办呢?我建议:

(1)搞立体绿化,扩大绿化面积,可以搞无土栽培。植物有过滤各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林尤为显着,所以绿化造林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比较经济有效的措施。

(2)解决燃料问题,尽量使用太阳能等无污染或污染小的能源。

(3)多组织宣传活动,咨询活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4)组织同学利用双休日到街道、市场、广场捡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今天的我们是明天社会的主人,保护和改善周围的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环保的有心人,注意节约资源,回收废品,多参加环保活动,多植树,多种花,做一个名符其实的环保小卫士吧!

环保调查报告800字(二)

一、课题提出:

这也许是一个老掉牙的课题,可是这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课题。曾经优美的环境已不复存在,曾经的调查结果也已不符和现在居民的想法,况且目前龙湾区确实面临着环境质量普遍下降的问题。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居民的环境意识到底如何,还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旧思想占上风吗?因此,作为地理调查组组员的我们针对龙湾区的河流污染、生活垃圾等的处理做了一次全面的调查与分析。

二、研究内容:

1、了解永强一带的环境质量,垃圾筒及清洁工人的状况;

2、根据存在的问题,列表调查(附后)

三、研究的目的意义:

1、敲醒环境意识正处于“朦胧”状态的居民,从而提高他们的警觉性:

2、让居民了解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从而更好的配合好政府工作,同时也让单位人员掌握居民的看法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制度、措施;

对提高龙湾区的环境质量和居民素质有一定的帮助。

四、研究过程:

(一)调查步骤:

1、走访附近街道并取景拍照

2、设计问卷,发放填写

3、访问环保局职能部门

4、分析并总结调查结果

(二)调查方法与调查对象:

1、调查方法

设计问卷(共15题)发放204张并全部收回

具体方法:在龙湾区踩点永中、状元、永昌、瑶溪五个街道的部分居民采用现场答题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问卷由调查对象当面填写并收回。

2、调查对象

我们调查的对象为龙湾部分居民的沿街的经商者,另外还有学生、农民、工人、医生等。

(三)问卷调查及分析:

我们的调查内容主要有居民对周围环境的满意程度,对当前环境问题的一些看法,日常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对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建议等等。

本次我们调查的居民为204人,从被调查者的态度来看大部分居民还是对环保问题感兴趣的,而且在调查过程中也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填写了问卷。但仍有少部分人对环保问题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当前的环境状况视若无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从问卷的调查结果来看,有49%的人对乱扔垃圾的行为感到气愤,而且69.6%人对自己乱扔垃圾感到惭愧,如此看来,环境问题已经日益唤起了广大居民的重视。

现如今的白色污染已成为重要的污染源。为什么白色污染如此严重呢?从调查结果中不难得出答案。问卷上有这么一道问题:你上街买菜是否会带上篮子?有86.8%的人回答没有,且直接使用塑料袋。而使用一次性用品的人也占很大一部分比例。针对这一现象,有人就提出应该在菜市场口摆放篮子,以减轻白色污染。

对于生活污染的处理方法,有80.6%的人表示会将垃圾丢于垃圾箱,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结果。然而在令一个问题的回答上又不禁引起我们的思考,其中有54.9%的居民反映在周围找不到垃圾筒;他们提出要增加沿街垃圾筒的数目。据我们组成员的走访调查,确实发现这一问题,如永兴的下洋街,衙城街,永昌的纪兴路等均无垃圾筒,而有些所谓的垃圾筒也早已经面目全非。所以,我们觉得环保部门应该多深入了解群众的生活,对居民提出的好建议要采纳并付诸行动。

清洁工是我们城市的美容师,仅龙湾区人数就有1000多人,很多人对清洁工都抱感谢的态度,但也有大约半数的人对政府的环保工作不太满意,认为太过于形式化。

问卷的最后一道民意题“您对政府、环保职能部门今后的环保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很多人都建议政府加强宣传力度,将口号落到实处!

环境污染问题及建议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环境司法;环境司法保护;司法建议;环保法庭

一、环境司法保护的概念

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各自法定职责以行政执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等形式,依法保护国家环境的行为。环境司法保护的目的,就是通过我国司法部门的有效审判或者作为最大限度地惩戒破坏环境的行为,减少环境问题,或者使已有的环境问题逐步得到缓解和解决。我国环境的司法保护,在实践中根据受案范围划分为民事诉讼司法保护、行政诉讼司法保护、刑事诉讼司法保护三种类别。

二、环境司法保护现状中的一些问题

环境司法保护,还必须取决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所构建的环境保护系统、保护机制的配合与完善。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保护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与立法的配套衔接还有待加强。首先,保护环境法律系统复杂,且实施细则较为庞杂,总体而言较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发展落后。目前《环境保护法》还是1989年通过并实施的,对于当前社会发展很多具体的操作已不再适应,2012年出台了新的修正案草案,希望能够尽快正式出台。

第二,司法队伍建设不足。环境问题不仅仅依据法律作出审判即可,而是涉及到了具体的环境标准、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污染源鉴定、损害评估。走到审判的环节后,对法官提出了较高要求,不仅要考量各项指标,对于具体的污染范围造成的损失都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台建议,这对于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官而言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其基层条件艰苦,很多环境污染的案件还是跨区域作业或犯罪,往往鉴定机构的意见就是决定性的证据,这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在具体案件中应当负起责任,同时还在判决中面临着平级单位的行政干预。在环境民事案件中,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多,意味着法官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后果认识不足,对于环境民事纠纷兼具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的性质不明,对于如何维护正常的环境法律秩序的后果还缺乏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再次凸显。

第三,进入审判程序难。如对于毁坏林木等行为,要根据损坏数量或者平方米来选择是否进入刑事诉讼,对于损害额度较小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进行处理,很容易出现多头并管的现象。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就消化在了行政系统内部,真正走入刑事侦查、刑事诉讼的少之又少,据环境部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8年环境司法案件判决的只有2件,2009年只有3件,2010年只有11件,再后面就没有了公开的信息。这也说明了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行政机构并没有持续的有效作为。对于环境保护信息不能公开,会更容易造成环保案件的不重视。环保部门若不主动移送那些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很难及时掌握并加以处理。

第四,司法建议的尴尬地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审理中发现的有关环境治理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平级机构,很多司法建议是在审理案件之中才出具的,而此时的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司法建议的效用不大。对于一案一审理的司法建议而言,具体行政行为的干预也往往不能产生真正的效力。这体现出法院的协调难度。我国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不可能脱离整个国家或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或法律保护系统来单独做好;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活动,也不能脱离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的司法保护系统来单独做好。在面临协调的时候,往往还要考虑当地政府的意见,这对基层法院审理、判决、执行产生了很大的阻力。

第五,审判组织形式多样性。目前我国倡导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形式对于我国环境的复杂性还需要很长时间的适应过程。如云南省独立建制的环保人民法庭、无锡各区的环保合议庭,都是将环境保护的案件分配至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或在合议庭进行审理。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形式来针对环境保护的案件进行审理,大多都不均匀地分配到了民庭、行政审判庭、刑庭,而且也是根据审判后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很多现实生活中的环境保护只能依靠我国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在执行上由行政主管,司法上的执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三、环境司法保护建议

第一,加强环境立法,明确司法审判的鉴定标准,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说为我国环境污染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同时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规定了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这为我国环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当前仍然沿用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此,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必须予以革新。笔者认为,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原告获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让他们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我国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明确规定环保诉讼主要证据由被告提供,包括被告应该对是否排污、能否造成环境污染、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提供证据,让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损失的大小负举证责任。这样就可以保障在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真正进行下去,否则,只能停留在呼吁和纸面上。

第二,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建立社会团体、环保行政机构、检察司法保障的立体模式。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稿中规定了公益诉讼,但是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却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这一规定没有将环保行政机构、检察机关纳入到启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不利于环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笔者认为,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全社会共享。因此除行政机关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外,任何个人都应有权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拓宽环境保护的有力形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降低了司法审判程序的门槛,对于损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都将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环境的司法保护中来。但是,我们除了建议社会团体、环保行政机构参与的基本模式之外,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的司法权力配置中,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保障中,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起诉等多种方式参与环境公益的保护。因此,可设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定前置程序,以此来丰富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找到最佳的保护路径。比如,向环保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发出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环境等检察建议;督促有关环保机关起诉,等等。当然,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参与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此还可避免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不畅或不作为。

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直接环境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有关环保行政机关、经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法律监督检察建议,可以支持、督促有关主体提起诉讼。其他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加强环境公益诉讼队伍建设,提高整个参与环节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能力。在审判环节中,有很多问题涉及到专业知识,这需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合作才能判断清楚案件事实,所以,在加强建设司法队伍的同时也要注重与专家人才的合作。应建立专家人才数据库,当面临司法案件时,可随机抽选专家人员进行配合。在检察机关在参加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诉。特别是应通过参加调查和提供环境技术监测数据等方式,有力地支持检察机关的环境公诉。检察机关应当考虑设立“非刑事公诉人制度”或者“环境公益责任公诉人制定”,即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可以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刑事公诉外,还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使非刑事公诉职能,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