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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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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经济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民间金融也有称地下金融、非正式金融、体外循环金融、灰色金融、场外金融、隐形金融、非公金融等。根据2004年12月由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首次实地调查显示,到2003年年末地下金融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近30%。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根据花旗银行一份研究报告估计,在2004年5月到10月期间大陆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这些资金都用于自己投资或民间融资,报告认为由于地下信贷的原因,官方信贷的降低可能转向了地下信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研究表明,2004年7~8月大陆约有1000亿至1400亿的民间资金流入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根据人民银行抽样调查显示,浙江、福建、河北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450亿和350亿元,相关于各省贷款总量的15%~2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统计,我国2005年在金融管制体外的民间融资测算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和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

民间资本充裕,资金供应旺盛。一是民间积聚的大量财富需要寻求出路。2004年各地区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继续较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比上年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比上年增长6.8%。2004年全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平均增速达15.3%。二是民间金融领域投资回报高。为了提高收益率,民间资本投向了民间借贷、各种盈利性集资、标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

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民间资金需求量增大。一是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民间融资给予资金支持。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对GDP贡献率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74%,国有部门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只有2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450亿和350亿,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二是民间金融的需求领域拓宽。在民间金融的总规模中,生产性融资比重仍远远高于生活互的民间融资。

手续简便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是借贷金额较小。据对全国15个省份的农户的调查,通过民间借贷途径获得的资金占农户借贷规模的55%以上。而农户的单笔贷款数额一般较小,通常只有几百元。二是期限灵活,借贷手续简便。民间借贷多为信用贷款,以人际关系为基础,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无须担保,风险防范以亲朋好友获取的信息为保证。三是借贷双方信息对称。民间金融提供的多为信用贷款,彼此知根知底,容易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

融资渠道不畅是导致民间融资存在的外因。一是银行融资主渠道不顺畅。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商业化改革步伐,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农村信用社名曰为农村经济服务,但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任,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的缺位。二是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资金投放不足。三是直接融资渠道有限。截至2005年6月底,我国境内A股市场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上市的民营企业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仅为11.84%。四是民间融资的互补效应。大量的资金流向非正式的资金市场,民间融资的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情况下,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并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支持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一是民间金融促进了我国非国有经济尤其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发展。二是民间金融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推进了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三是民间金融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加速了社会资金的流动和利用。四是民间金融活动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市场因素和竞争因素,为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提供了非正式的试验场所和有益借鉴。五是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六是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按市场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七是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形成了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八是民间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制度创新、信息对称、成本低廉、速度效率四个优势。

促进和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的若干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5月份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明确指出: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这一表述不仅是央行为民间借贷再度正名,更意味着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已经开始正视、承认并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支持民间金融发展的立法保障和制度安排。一是正确引导,疏堵结合,促其规范。政府部门要改变对民间融资活动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要大力搞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民间融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互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在经济体制中的合理性,确立其合法地位。二是建议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为规范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三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纠纷。建议《物权法》和《破产法》的修改考虑小额信贷问题。

实行民间金融自主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一是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保持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二是实行存款浮动利率;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利率浮动,与民间借贷展开利率竞争,不仅可以保证自身经营业绩,还使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下调。三是小额贷款重在利率自由化,可以通过收取高利息例如15%到20%的办法来吸引民间资本做小额贷款项目。世界银行已经证明,小额贷款要取得突破,关键在于利率实现自由化,一些成功的案例甚至把利率定在20%到30%。四是当前贷款利率已基本放开,但存款还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需要用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和平衡资金价格,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促其增强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的积极性。

鼓励民间金融在改革中创新融资方式和机构类型。可先试先行,引导民间金融浮出水面,让其阳光化,逐步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一是组织民间小额贷款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将民间资金委托农村信用社点名放贷,促进民间资金正规化,并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成立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专门由民间资本出资的“只贷不存”的信贷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二是扩大贷款抵押物的范围,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续开展林权、海滩、旅游未来收益抵押贷款试点。探讨农作物动产抵押贷款问题。开展存货(产成品、原材料)、应收帐款、出口退税、收费权等动产抵押、质押,尤其是中小企业应收帐款保理业务,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三是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尤其是民营企业,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四是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革重组农村信用社。改革邮政储蓄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和政策性贷款统筹协调。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金融和个人入股形式介入农村金融业务,鼓励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五是支持中小企业“二板”上市和境外融资。吸引境外民间资金。选择资信度高的国内或在港证券和信托投资机构,在境外发行基金,吸引海外华侨和企业资金,投资重点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筹措资金。

改造并且优先重组民间金融存量。一是对私人钱庄、各种基金会等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确已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经营、履约率较高的私人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二是对存在于民间的一些“非法”集资形式,有不少是自助的资金组织,只要有一定的信用保障措施和严格的监管,可以扬其利避其害,把它们发展成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通过整合,引导民间金融转变为民营金融,给予其合法地位,要求其合法经营。三是借助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逐步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融资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四是积极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导民间资本(个人储蓄存款)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等国家经济领域。

发展增量构建全新民营金融机构。一是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二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使民间资金持有者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股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三是由民间资本成立的贷款组织按按照“只贷不存”原则,同时控制股东人数,在不违反《高利贷法》的情况下,民间贷款组织的资本金、贷款利率可不受特别限制。四是发展名副其实的合作金融组织。建议推广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会员间互相担保和以民营经济为核心内部融资的做法。五是通过制度创新引领民间金融民营化,最终建立民营银行。以现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基础,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实现民营化产权改造,或以自然人、企业为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新建民营银行。

培育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直接融资市场。通过扩大企业债券发行、中小企业上市、开展股权交易等各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把更多的中小企业引入合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创新,推进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加强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柜台市场和无形市场,更多引入境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修改《公司法》,认定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适当降低发债公司净资产额的限额规定,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经营状况、现有规模等综合指标来确定企业的发债规模。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或其他生产等领域。可以考虑把更多的原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领域放手给非公有制企业来经营,营造宽松的环境,让民间资金通过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及更多的融资方式,实现市场运作,投入到经济建设。

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组织发展实行试点。小额信贷试点方案审查通过后即可招标公告。明确发起人组成的试点组织形式,以及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试点组织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强小额信贷组织实力,在其运营正常后,经发起人同意,允许非发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入股,或接受金融机构和有关实体的批发资金。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必须控制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试点一定要有可复制的推广意义,实施非审慎的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基金。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