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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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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1篇

目前,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方式方法上与实际需要之间存在严重的不相适应:一是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忽视了经济发展引发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对这类纠纷的防范和治理缺乏有力的指导和协调。二是环保部门在污染纠纷的防治上缺乏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力量薄弱,手段单一。三是污染企业往往是重点保护的纳税大户,环保部门经常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阻力,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公正性。

为此,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机制。具体建议:

一、完善环境非诉讼机制

着重完善协商和仲裁的机制建设。一方面,健全协商机制,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制定有关协商解决环境纠纷的规章,明确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同时,支持环保公益团体援助弱势一方进行平等协商。

另一方面,健全环境仲裁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明确仲裁作为环境民事纠纷的法定方式之一。设立专门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环境仲裁委员会,依法各自独立仲裁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由环境行政机关的代表、专家代表、行业协会的代表、公益性环保团体或者公众的代表组成,并逐步实行环境纠纷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环境仲裁员的准入门槛。

二、完善环境诉讼机制

建议对环境案件进行分流,对于事实情节清楚、没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的环境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其一审法院。对于案件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技术性问题的,或人数众多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交由中级以上法院根据其管辖范围确定一审法院。继续探索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并对法官培训专门的环境法律和环境保护知识,培养专门的环境法官,增强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办案能力。

三、环境治理部门和社会综合治理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防范环境污染纠纷

一是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政策法律原则,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纠纷隐患,并将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协调指导。二是政府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造成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群众与政府、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群众难以及时、完整地获得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各方在良性互动中达成共识,而不是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纠纷冲突。三是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各类环境污染纠纷的制度,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四是社会综合治理部门应吸收同级环保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将环境污染纠纷的防范列为社会治安的专项治理内容,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是建立基层(乡镇)环境监察队伍,并加强管理与业务学习。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2篇

摘 要 本文以海洋环境污染的刑罚处罚为视角,分析当下我国海洋污染事故的处罚手段对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点阐释我国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处罚的具体不足,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进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刑事责任体系设计、加大刑罚处罚力度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刑罚处罚 污染事故

作者简介:韩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81-02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罚适用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从国家环保部每年在《中国环境公报》中公布来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现阶段仍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2011年发生的渤海湾溢油等事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的处理,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上,而该案就学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在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下,不但更换了公司总裁,同时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说明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不容小视。

 

当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刑事法律法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对海洋环境污染做出相关规定,但为何却对频发的海洋污染现象起不到很好的震慑效果,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力所不逮,这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等15项具体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条件,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未将海洋污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兜底。笔者以为,立法者当初希望通过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追诉范围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社会在不断进步的同时进入刑法调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范围越来越小,必然导致如海洋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坏环境的行为游离于刑法控制之外。

 

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来看,大都将环境污染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状态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虽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标准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这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环境污染罪中规定了危险犯。一方面,环境污染罪过形式是过失,过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险的行为不能以环境污染罪论处;另一方面,该罪成立的条件是污染环境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但实践中,污染环境既可以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也可以是继发性或渐进性环境污染,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不能定罪处罚。可见我国刑法缺乏环境污染危险犯的规定,势必对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海洋环境保护不利。

 

(二)刑事责任体系设计有待完善

我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忽视刑法保障机制的惩罚作用,在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往往都以行政处罚解决,但行政处罚远低于环境恢复的费用,手段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措施相提并论,而且造成环境污染结果多数由国家来买单。

 

从我国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体系来看,一方面,当前刑罚体系缺乏非刑罚处理方法。刑法虽然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另外还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但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国外对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大都在刑罚处理外也进一步明确如民事补偿和环境恢复义务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可见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法定刑的种类略显单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责任的刑罚实现问题上,由于环境污染犯罪大多发生在工业生产和经营领域,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这类犯罪的重要动机,所以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具有重要的预防和惩治作用。但是,我国刑法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仅仅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与此同时并没有对罚金的数额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实际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往往较低。

 

(三)刑罚处罚力度过轻

在追究渤海湾溢油事故责任方经济赔偿的时候,人们赫然发现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责任方最高罚金只有20万元,既难以起到震慑企业不犯类似错误的作用,也远难抵消给当地渔业、旅游业、海岸景观、生态环境等带来的损失。可见,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处罚程度却明显过轻,这一结论我们可以从与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较中得出。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是构成环境污染罪最低要求的情形之一,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最低法定刑是拘役。而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若都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的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刑幅度是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在危害程度一样甚至污染环境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况下,当下刑法对其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明显轻于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而且环境污染罪危害结果不仅深远而且难以估量,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的损害,而且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资源破坏具有难以修复性,甚至不可逆性。因此过轻的刑罚只能使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使刑罚的威慑力也将大打折扣。

三、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拓展刑法处罚范围

根据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行为过窄,迫使我们必须扩大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一方面,应该将海洋环境因素都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考虑到其独立特殊性和重大影响性,应增设独立的“污染海洋罪”,通过刑法规范的指引和规范功能,使社会公众普遍地确立

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考虑到包括海洋污染在内的危害环境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刑法将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降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成立标准,将危险行为犯罪化,有利于通过刑罚适用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将某些环境犯罪的规定严格责任,要求那些从事环境相关活动的人负有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严加防范的特定义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起危害环境结果的行为,就无须考察其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建议今后修改刑法时,对海洋石油污染等行为增设环境污染罪的危险犯,当污染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则加重处罚。

 

(二)完善罪刑罚体系

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的犯罪的刑罚设计要受现有刑罚体系的制约,即在我国现有的刑罚种类条件下,事实上已经没有增设刑罚处罚方法的余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适用资格刑,由于环境资源污染犯罪的刑罚种类有限,建议将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刑罚种类的范围。

 

另外,由于石油溢油等所导致海洋污染犯罪多为多为贪利性犯罪,因此还要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规定加以完善。如通过判处罚金刑剥夺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虽然刑法已经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罚金刑做出了规定,但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具体的罚金数额和确定标准。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该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此,我们建议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在考虑犯罪情节时除了应把握污染环境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环境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外,还应当评估被污染环境的修复成本,判令犯罪分子为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支付必要的费用;与此同时,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还应把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考虑进来。只有综上因素纳入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体系中,才能有效防止因罚金数额过低而不能发挥罚金刑所应有的作用或者因数额过高而致使判决难以维继的情况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罚金刑的功能,也符合罪行平衡的刑法原则。

 

(三)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刑罚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对比我国刑法的相关罪名的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普遍轻于各类财产犯罪的刑罚力度,普通的侵权财产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大都采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严重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设置明显轻于财产型犯罪。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尤其是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使犯罪人所受的处罚与其对海洋环境的损害程度相当,从而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李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法律问题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4]徐祥民,吕霞.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法学论坛.2004(6).

[5]李艳岩.突发环境事件立法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3).

[6]阳东辰.公共性控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省察与实现路径.现代法学.2011(2).

[7]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论《侵权责任法》与环境责任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2).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国经验;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01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环境污染事故也随之进入了高发期,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呈巨额增长态势。在这一严峻形势下,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来说意义深远,有助于创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试点工作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大连、长春等地,自愿投保的企业非常少,很快就惨淡收场;第二阶段开始自2007年,《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后,沈阳、上海、湖南、重庆等多地开始新一轮的试点工作,覆盖面逐步扩大,并形成了重庆共保体、苏州合作等特色模式。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强制保险试点。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

部分环保部门和政府部门对这一市场机制和其发挥的作用还不能充分的理解;很多企业仍然存在侥幸心理,环保意识、保险意识都有待提高;也有部分保险公司依然对市场发展的前景存在顾虑,采取观望态度。

(二)参保企业较少

相比试点省市存在污染风险的企业数目,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未投保[6]。环境风险不能充分地进行分散和分担,继而也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保险公司技术支持不足

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非常大,保险公司一大客观存在的阻碍就是缺乏专业的环保技术人才和相应的经验数据支持。

(四)配套政策缺失

部分省市为了鼓励企业投保,采取了补贴保费、按比例抵消排污费等措施,但是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来说,这些仍显得不足。

二、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及经验

美国该项制度起步较早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1966年以前,环境风险还未明显地显现出来,由公众责任保险单直接承保环境污染损害。1966年~1973年,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显现,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了保单的承保范围,开始包括因持续或渐进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5]。1973年以后,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诉讼案件数量飞速增加,赔偿费用巨额增长。公众责任保险单不愿再承担因故意造成的或渐进性的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开发了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突发性及累积性污染事故,但以索赔型为基础,范围比较有限。同时,美国政府加大了立法管控的力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等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严厉的惩罚制度。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一般到专业、从完全自愿到强制、从承保突发性污染扩大到承保渐进性污染的过程,在调整中发展,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推动措施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政府起决定性的作用,若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举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失败的试点经历将再次上演。

1.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

我国企业环保意识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也不够深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2]。从中央文件来说,顺应两会“环保风”,推出相应的指导文件,颁布明确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操作层面的政策;从环保部、保监会来说,配合出台一系列的通知和办法等;从各地方政府看,出台《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等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2.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环保部门的检测指标、各企业的环境信息、投保信息和理赔信息、政府环境监测站的实时监控指标、污染事故的原因鉴定和处理情况等,有效传递环保部门、保监会、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等各方的信息。

3.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按省级规划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由政府部门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门基金,用于应对恶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基金的来源应当包括: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各地方政府财政按照保费收入的比例转移的资金;未投保的企业所缴纳的罚款;政府环境行政征收费用如排污费的一定比例;社会捐助、基金孳息等。

(二)完善合同具体内容

考虑到保险公司经验不足,承保范围的扩大适宜循序渐进,由只承保突发性的污染事故逐步扩大到囊括渐进性事故。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差别费率:对污染程度较高的行业实行高费率,促使企业采用更为环保的技术,并认真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针对企业的排污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区别制定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投保企业上个年度没有出险,或采用了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当降低保险费率。

(三)发展保险中介,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

保险中介的积极参与可以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改善企业不懂保险、保险公司环保技术和人才欠缺的局面。例如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经纪对企业的环境安全管理进行实地查勘,找准企业的环境风险点,并以专业的角度协助企业评估环境风险,与保险公司商议适宜的保险费率与合同条款[7]。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中介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邀请专家进行安全讲座,实时向企业通报汛期或其它自然灾害信息等,对相关信息与数据的定期汇总,提高环保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管有效性,并成为进一步优化保险方案、调整费率的重要依据。污染事故发生后,监督保险公司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赔付,保证投保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贾爱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负面效应及其规避[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8(12).

[2]周纪昌.我国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5).

[3]阚小东.绿色保险的政府角色[J].中国保险,2005(4).

[4]刘怡.对普及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几点思考[J].青海金融,2002(5).

[5]阳露昭,刘艳.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审视及启示[J].法学杂志,2005(11).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必要性 问题 对策建议

一、引言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近期多个城市的雾霾使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治理、产能过剩等话题升为热点话题。环境污染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也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若要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已不能满足,需另辟路径,开征环境保护税是一个必然选择。环境保护税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对破坏生态平衡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主体征收一定税额的财政手段,税收所得可以作为保护环境的专项资金。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环境、控制污染已开始实行环境保护税,且成效明显。我国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考虑诸多方面的问题、难点,并予以解决。

二、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严峻。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加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不断的加剧,存在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多种污染。例如,近期我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覆盖了近1/7的国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GDP总值已居世界第二,但是污染造成的环境与健康损失是对GDP增长意义的打折,间接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十报告明确的工作重点,也是保障民生、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必经之路。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优化税制结构,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开征环境保护税符合“绿色税制”,可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三)现有的环境保护手段存在诸多弊端。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确立。这条规定在沿用了20年之后,也开始发生改变。2002年1月,国务院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收费虽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但也存在诸多不足。目前主要存在征收面窄,征收标准过低;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效率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征收来的费用不能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等问题。另外,由于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排污收费难以刺激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的排放。同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未对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进行收费。由于排污费收入主要归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不参与对排污费的分配,削弱了中央对排污费的调控能力。

(四)财政补贴也存在不足。环境补贴政策目的是让企业在不减少产品供给的前提下,加强对污染技术和设备的投入,达到降低环境污染的目的。但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是补贴会加重财政负担,存在财政风险;二是财政补贴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可能使部分污染企业转亏为盈而未能退出,甚至可能吸引企业进入该领域,使环境更加恶化;三是财政补贴会扭曲产品的相对价格,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对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开征专门的环境税,通过税收这种经济刺激的手段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是我国改善环境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

三、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难点问题

(一)确定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率设计要综合考虑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实际治理成本、环境损害成本和收费实际情况等因素。现在环境保护税开征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真正准确地测算出某种税率对经济、物价、人和消费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二)如何与其他税收制度改革相互协调。例如资源税、消费税;再有就是与现在环境方面的收费如何协调,如排污费、矿产开发保护费等。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涉及财税体制的方方面面,以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必须统筹兼顾。

(三)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目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一旦费与税之间融合或过渡,还需要解决很多技术问题。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强相关部门的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核实制度。

(四)如何化解来自企业的阻力,特别是工业企业。很多地方担心征收环境保护税会影响企业竞争力,环境保护税征收既要能够调整企业的行为,同时又不能给企业和企业所在的行业过重的负担。

四、对策建议

(一)针对征税范围及税率的对策。建议开征初期的征税范围不应过于宽泛,有针对性,税率也不应过高,根据我国当前最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污染严重、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着手。结合我国当前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建议可依次开征以下几个具体的税种: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炭税、农业资源污染税、白色污染税和声音污染税。税率的设计十分复杂,但仍有原则可以遵循:(1)环境保护税额不小于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包括因破坏环境引起的损害补偿、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以及设施运转费用)。(2)差别税率原则。对再生性资源、非再生性资源、非替代性资源和稀缺性资源予以差别;根据污染的程度加以区分。(3)多因素叠加征税。根据排放的时间和浓度累进征税。

(二)建立我国的“绿色税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与其他税制改革以及现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收费之间的相互协调是个难点问题,我国需尽快建立绿色税制体系。绿色税收体系由环境保护税、改革后的资源税、消费税、有关环保各项收费的费改税以及分散在各个税种中的有关环保的零星税收政策组成,使环境保护税成为我国在流转税和所得税后的第三个主体税种,增强绿色税收的财政职能,从而为节能减排、限制污染、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供稳定的、充足的财政支持。开征环境保护税,有相当部分是费改税,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分配,改变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由于征管难度大,需从全方位立体监控。因此,应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由环保、海关、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同时,还应发动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力量,实行“多组织协同作战”。

(三)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的实践经验。在技术问题方面,我国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体系,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税务部门需加强开发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环境保护税纳入其中,建立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同时,要健全硬件与软件的税收管理制度,且使所开发的软件适用于税收实际征管工作,实现各部门的联网和信息共享,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计算机网络应用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上,进行全方位监控,提高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另外,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训,以不断适应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由于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殊性,征管人应分类分环节进行征税,可按照“开采――生产加工――消费”的过程来分别确定征税环节、征收方式。同时,为了提高征管水平,需要相应地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为此,国家应大力支持鼓励环境污染检测技术行业的发展。

(四)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创造良好税收氛围。为了减少环境保护税改革阻力,取得全社会支持,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宣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约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的社会教育和宣传,促进国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的确立与整体素质的提高。具体可从税收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开展。环境方面,使产品市场及要素市场更加的公平有效,市场竞争秩序更加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更加完善;法制方面,坚持正面宣传与违法整治相结合,营造严肃有序的税收环境,另外,要推进税收民主,加强税收自觉性,建立税收的民主协商机制;社会方面,采用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式来提高税收服务人员的素质,改善提高个人自觉纳税意识,确保税收制度能有效实施。

五、结束语

环境污染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随着经济飞速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这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又反向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协调生存和发展的有效途径。越来越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必然趋势,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要环境保护手段,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提供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我国应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绿色税收制度。Z

参考文献:

1.张传国,许娇.国外环境税问题研究发展[J].审计与经济,2012,(27):105-112.

2.梅运彬,刘斌.环境税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1,(33):132-135.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对广西的定位,是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连的独特优势,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作为祖国的南疆,地理位置突出,经济潜力广阔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是唯一同时参与“一带”与“一路”的省份,在此战略实施过程中占据着明显优势,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而环境保护已是各国当前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广西在环境保护方面同样面临着严峻考验。

 

一、广西乡镇环境污染概述

 

广西区内乡镇的经济水平较为落后,没有处理好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1、水体污染,水体污染指的是排入水体中的污染物超过了其本身的承载能力与自净能力,破坏其自有的生态系统。2、空气污染,指人类的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物质进入大气中,从而对人体和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一种污染。3、土壤污染,与水体污染类似,当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或无机污染物超过土壤自净能力,土壤不再具有肥力,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植物和周围水质的现象称为土壤污染。4、固体废物污染,按来源可分为生活垃圾污染、工业工体废物和危险品废物。不及时处理会对土壤、空气、水质和人体造成损害。

 

二、乡镇环境污染的特点以及原因

 

乡镇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分布散、危害潜伏性强以及污染来源范围广的特点,而造成乡镇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当前涉及到乡镇地区的环保管理方法与环保管理技术都较为落后。不论是有关于环境法学的教材,还是环境法条的规定,涉及到农村环境污染保护和防治的都很少,分析表明在农村环境问题上的缺失和纰漏,这也间接导致了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

 

第二,针对污染治理的财政拨款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利。我国尚未建立起均等化转移支付体系,转移渠道太长,层层截流,基层政府、尤其是落后地区,面临很大的财政困难,基本公共服务难以保证。乡镇在获取污染治理投资资金支持的方面与城市相比具有天然差距。

 

第三,当地政府没有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只把经济放到第一位去考虑,片面强调眼前利益,大力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忽视了环境保护,大量招商引资,大肆建厂,为了带动经济,项目审批通过十分简单。

 

三、“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对乡镇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

 

“一带一路”战略是广西经济发展前所未有的新机遇,该战略能极大地吸引外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也带来了新挑战,在大规模投资建厂的过程中若不注意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治理,只会徒增当地经济负担,影响当地生活质量,得不偿失。因此,要配合该战略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全民参与环境治理的要求。“一带一路”战略需要一个走经济健康发展的平台作为支撑,这个平台需要居民,生产者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打造,走经济健康发展就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须要求全民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参与对污染的治理。

 

第二,对污水、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一带一路”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相辅相成的,因此为应对一带一路战略所带来的新挑战,必须摒弃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主要靠“先污染,后治理”的方法,生态效益必须成为经济增长首先考虑到的方面。因此,要求我们必须在资源化上下功夫,建立污水和废物回收利用系统,将废物重新变成资源,改变从末端治理的被动局面。

 

四、当前广西区内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完善环保教育。由于历史原因,广西农业基础薄弱,农村教育普遍落后,农民文化水平、基本环保知识欠缺,众多农民对环境污染和生态建设漠不关心,甚至产生“环境污染与我无关”的错觉,环保法规对许多农民甚至乡镇干部而言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区内环保教育存在着缺位问题,环境治理不可能脱离人民参与,而带动乡镇居民积极性的有效措施首先应当是完善环保教育,将其扎根至小学、中学课堂,让青少年从小具备环保意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当地经济的有力作用。

 

第二,建立以《环境保护法》为根本的环境监管体系。《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在法律层面上保障政府环境执法的有效进行,因此政府在指导环境治理工作中,应以《环境保护法》为原则开展工作,制定相应法规政策。在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中,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项目拟建之前,对此区域展开评估,提出有效建议。对项目审批严格把关,不为一时眼前经济利益所影响。乡镇政府与有关部门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使环保工作做到效果最大化,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提供环境优势,使广西在参与“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最大优势。

 

【作者简介】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汽车产业;环境成本;问题;建议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能源与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尤其近年来我国出现的持续性雾霾天气,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汽车尾气排放、PM2.5等环境问题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汽车行业一直是“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代名词,污染必须由企业或早或晚付出代价。因此,汽车行业的发展必然要考虑环境成本。

1 汽车产业环境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1.1 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意识不强

环境利益是全体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一种权利,公众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在目前还无法进行有效地司法救济,公众不能真正的参与到政府环境保护决策的制定及其执行的监督过程中来表达其环境诉求和维护其环境权,公众对其环境利益不知如何维权。究其原因:一是,无知识无能力,有的人不具有环保维权的知识和能力,对环境污染缺少监督关注;二是,有知识有能力,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1.2 政府对企业的约束力与支持力度不够

对汽车行业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政府的法规对于企业环境违法事件奖惩力度不够,对企业罚款的最高额度并没有超过企业需要引进设备治理环境的资金。这样,很多企业宁可缴纳少数的罚款,而不是引进设备治理环境污染。同时,政府对一些环境好的企业,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很多大型企业为了控制环境污染而引进设备,消耗资金,从而提高了产品的价格,这样不但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反而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1.3 重视事后控制,忽略了事前事中控制

汽车行业实施的环境成本控制目前还处在“先污染、后治理”,即末端治理模式;对其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污染进行控制,一般只是对表面上看得见污染的阶段和步骤进行控制,来降低环境成本,企业并没有将环境成本控制贯彻到生产的全过程,如材料采购阶段没有考虑绿色采购,产品研发阶段没有进行生态设计等等。许多汽车生产企业也没有考虑到外部因素对其环境成本控制的影响,例如,外部供应商的配套产品在环境方面是否合格;使用这些外部供应商的产品是否会产生新的污染;售后环保服务阶段有没有对环境产生威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回收等等。

2 促进吉林省汽车产业环境成本控制的建议

2.1 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程度

高额的执法成本使环保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环保监督工作,要降低环境成本,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参与,针对这样的情况,建议环境管理部门加强汽车产业环境污染的宣传力度。具体来说,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在汽车生产企业集中的地方张贴相关告示的方法进行环保知识与法律常识宣传,促进职工和群众对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督,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加强地方经济环境成本控制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2.2 政府参与对环境成本的控制

环境成本具有公共性的特点,这决定了环境成本的控制必须依靠政府的高度参与,政府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构建一个汽车创新体系,允许、鼓励汽车企业敢于创新、勇于尝试,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同时有必要构建适当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长期的稳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汽车产业向节能环保和综合循环利用等方面推进。地方政府可以为汽车生产及配套企业建立环境污染档案,环保局检查的结果、社会公众的投诉、社会力量的监督结果等全部进入企业的环境污染档案记录,可以对相应的污染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例如,有群众举报汽车尾气排放超标,政府环保部门一经查实,给生产该汽车的企业记相应的分值;环保局检查企业违法记相应的分值,如果某个时间段内环境污染分值累计到某种程度,则相应执行某种处罚等,例如对其进行停产、停水、停电等处罚措施。同时加大对环境业绩良好的企业激励政策,例如可以实施污染补偿,环保奖励等。

2.3 企业加强对环境成本控制的规划

首先,在汽车产品的设计上就应该本着生态设计的理念,将保护生态、人类健康和安全意识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即在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内优先考虑产品的环境属性(无其害性、可回收性和可减量消耗性),并将其作为设计目标,在满足环境目标的同时又使产品能达到应有的基本性能、使用寿命、质量等。其次,要进行严格的事中监督,在传统的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控制系统基础上,创建环境成本控制系统,增加能源、废弃物、包装物、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成本控制。最后,社会公众消费与产品回收的事后反馈控制的多时间维度的全面控制。对于已经废弃的产品,企业可以对其实施再循环与回收利用策略,从而降低废弃产品对环境的污染,控制环境成本。

企业环境成本控制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监督。只有建立了企业环境成本控制观念与完善的汽车社会管理制度,汽车社会人、环境、汽车企业才会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金彬.多维度环境成本控制体系探讨[J].财会通讯,2010(20):93-95.

[2]刘金彬,胡世强,杨明娜,等.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研究[J].商业会计,2012(08):3-5.

[2]张劲松,张亦弛.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研究[J].会计之友,2011(01):31-33.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7篇

我国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我国的环境问题也首先在城市中突出地表现出来。为此,如何治理城市环境污染,以更有效地控制我国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使城市在社会经济方面实现全面、持续、稳定的协调发展,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完成的。作者选择了马坝镇几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为调查对象,从企业内部的环境污染、治理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调查、环境、污染、治理

一、马坝镇的基本概况

曲江区马坝镇位于韶关市区南部,是曲江区政府所在地及全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属省级中心镇,距韶关市中心区15公里。辖16个村委会8个居委会,总面积18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人。境内地势由东向西南倾斜,属丘陵地貌的地理位置。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20.1℃,年降水量1600毫米。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韶关南站进出口设在镇内)、g106线和北江纵贯南北。自然资源丰富,煤、铁、钨、锌等储量大,水资源丰富,有林地13.4万亩。风景名胜有被称为“南宗祖庭”的南华禅寺、史前古人类“马坝人”遗址、“石峡文化”遗址。镇内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岭南铅锌集团韶关冶炼厂马坝分厂、曲江区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等中省及民营大型企业。

二、调查过程及结果

此次调查活动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多方面收集资料和数据,尽量获得第一手资料,里求真实和准确的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我们到图书馆查阅了很多相关报刊资料,以便更好的了解马坝概况,历史改革,发展规划。并到市环境保护局索取了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在城区实地选点观察并采取水样,到几家企业调查了排污及治理情况,走访了城里的一些居民,了解了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及对其污染危害的看法。要想全面反映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现状并作出准确评价是很困难的,限于我们自身的能力,我们只能以主观估测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马坝的环境现状、影响、趋势作出一些粗浅的评价。

1、实地观察过程及结果

本次城区实地调查,我们选取了韶钢工业区、韶关冶炼厂、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一河两岸”、新市场、中华路、桃园西、农民街等几个观察地点,对其进行了大气和水污染状况调查。观察表明:马坝大气状况尚属良好,靠韶冶一带空气带少许刺激气味;晴天时能见度不高,个别地区存在一定程度的水体污染,如“一河两岸”的河水浑浊,散发出臭味,水质变黑,水样ph值测定表明为酸性水,氨氢含量严重超标。据调查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和水体本身造成的。

2、企业调查结果

在调查冶炼厂和钢铁厂时,发现这些企业内部都有一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排出的废水水质都较好,能达到排放要求,有的企业还能够将水处理后循环使用。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了解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企业在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环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生态的破坏,环境的污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解决环境问题以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改变目前这种环境状况光靠环保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是一个人造成的,保护环境也应该是全社会的行为。我们没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三、建议:

如今十分发达的地球,虽然环境情况看起来十分乐观,但是却有十分重大的隐患,这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大肆砍伐树木、建立化工厂、胡乱排放有害液体。当今社会,环保已成为一个时尚的话题,面对着我们伤痕累累的家园,不得不让我们感到危机重重。

我们的家乡整天被臭气包围,而且这臭气还是有毒气体。为此,我向有关部门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有条件地克制住化工厂的污染,给化工厂一定的排放指标,不要随意排放污水、废气和废渣。

一些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得让它停业整顿。

污水一定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

不要把生活垃圾随意乱扔,应该要分类处理。

增加植树造林,因为树木可以吸收一些有毒气体。

到处宣传环保信息,让广大群众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范文第8篇

环境污染是工业化的副产品,一般可以通过技术革新、生产的工艺和流程来减轻,但无法绝对的避免;特别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进入高峰值期间,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和全球关注的环境焦点问题;另外,我国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显性化,污染的损失补偿机制也缺乏,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没有精力、金钱处理污染事件,从而导致公共环境损害和污染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环境污染风险作为一种影响巨大、损失后果严重、极易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仅靠一种方法和途径去化解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目前环境污染地区差异巨大、社会矛盾突出。所以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提出综合性、系统性的管理模式和途径,对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综合管理。

2014年8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为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发挥保险社会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对推动保险在风险治理的作用方面奠定了基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以企业发生污染风险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险种。环境污染风险事件频频发生,需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参与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保险功能和管理,环境污染风险责任实现社会化,达到减轻社会负担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环境责任保险是近年来重点关注和发展的保险业务,是一种以风险转移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处理机制。与罚款、技术提升等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法相比,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提升处理赔偿事故的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概率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优势。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3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1.费率分类问题

保险费率是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也是影响投保积极性的重要方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制造环境污染的行业的特点和区域经济的特点分类确定。

按照目前杭州地区的现状,可以在一些重点领域和污染严重的领域分类确定费率。比如分为重有色金属业、化工业、医药业、电镀业、其它行业等确定费率标准,并在高污染的行业要求率先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影响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的因素除了保险费率外,还有赔偿限额。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基本的环境安全保障,赔偿限额也是基础性的基本保障。可以按照每次事故死亡伤残、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进行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根据地方特点确定保险金额。以杭州市为例,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各项数据标准如下: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①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财产损失较少,其赔偿限额可以按照基础确定一个标准,比如1000元。

2.无赔款优待制度设计

无赔款优待制度广泛应用于保险险种的设计,一般的含义是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的优惠;反之,如果保险标的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内发生赔款,则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就要多交保险费。无赔款优待制度的核心是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从而使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险费能够更加真实、直观地反映所承保的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车险是实施无赔款优待制度最为成熟和完善的险种。交强险的无赔款优待制度与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目前最低下浮30%,最高上浮30%。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无赔款优待制度的参与,可以参考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机制,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无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优惠,对于上个保险年度内有保险事故发生的企业给予10%的费率上浮,特别对于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给予30%的费率上浮。

总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一定要体现强制性的特色,体现基础性的特点。

(二)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政策支持。首先,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体系,这是推广该保险的基础。其次,对于杭州的环保部门来说要研究和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重点包括如何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适宜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能吸引更多的排污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要注意管理方式和方法,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安全落地和顺畅执行。最后,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公众性,可以建立环境救济基金。环境救济基金可以起到迅速补充赔偿的作用,是环境污染赔偿与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环境救济基金的来源,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拨付转移、排污费、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多种渠道予以建立。

(三)建立多方共享、协作的沟通机制和协调中心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需要保险公司、环保部门、政府的共同维护和管理。首先,要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包括召开定期沟通例会,建立信息反馈和联合督查机制。其中,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是重要的环节和核心内容,可以建立环境污染的信息统计系统,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数据、环保部门的数据都进行共享和整合,这是保障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正常实施的重要保障。另外,要建立黑名单体系。对于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和在联合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进黑名单,给予重点的督查、费率上浮、提高免赔额等措施。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对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制度提出建议,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处理环境污染的专业技术能力欠缺的问题,协调中心要制定污染损害赔偿、鉴定程序的技术指南,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

(四)建立有效、快捷的理赔服务

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中,保险理赔最能体现保险的补偿职能,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更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首先,要建立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特别是迅速的理赔服务,可以在保险制度中规定具体的理赔时效,比如1天内确定保险责任,在理赔资料收齐的情况下3天内给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等等,让客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也是保险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其次,根据责任保险的制度,保险理赔的赔付金可以直接支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具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建立环境污染救助基金。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找不到污染企业时,根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得不到赔偿,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赔偿。环境污染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环境污染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费用的专项基金。基金的筹集可以从环境污染企业的罚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利润和保费中获取。总之,要建立群众放心、企业信任、符合地区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五)适时推出环境污染责任商业保险

以上讨论的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其提供的是基本的保障,其赔付金额也是较低的。当强制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具备一定的经验之后,可以推出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其赔付金额相对较高,可以供投保人进行选择,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的投保需求。鉴于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势,可以参照国际和试点城市推广的经验,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即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对于环境风险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行业或者对地区影响颇大的行业,应实施强制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杭州地区就可以试行在重点污染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强制性、商业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费率分类、无赔款优待制度的实施和理赔方面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可以采用类似的险种设计。但在赔偿限额方面,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在费率的确定方面,强制险作为基础性的险种不应该以赚取利润为前提,但是商业性的险种提供的是较高层次的保障,可以以赚取利润为目的。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不用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