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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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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管理法范文第1篇

乐山市国土局:

你局有关征地问题的来电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改革征用土地方式,根据1984年原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办法,从实践看,有利于减少征地中的矛盾,加快征地速度,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应继续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给予积极支持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城乡建设管理法范文第2篇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审核农村村民住宅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监督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履行好土地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各类用地审批手续,积极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私自乱批、乱建。区国土、财政、规划建设、发改、监察、林业、农业、农经、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一)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0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程序呈报,经依法办理林地手续后方可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镇应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向区政府申报农转用计划,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再逐宗批准供应。

三、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

(一)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须经土地所有者和区国土、规划部门同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二)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规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镇村发展需要,及时对镇村规划进行修编。村民新建住宅必须向规划好的居民点聚集,住宅朝向、结构需根据规划统一布局。

(三)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在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严禁违法违规使用集体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一)严格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国土资发〔〕24号)执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超标准用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04号)规定的标准。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未复垦之前,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乡镇企业发展要以园区经济为模式,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促进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形成。

五、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二)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切实加强监管工作。每年年初区政府与各镇(管委会)签署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责任状,镇政府(管委会)要与各村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建立区、镇、村三级联动巡查制度,各地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强化村组干部责任意识,村干部要协助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现场踏勘、规划初审和材料上报,对辖区内出现的未批先建或乱占滥建等不按规划要求建房的,及时制止并上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农民建房之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乱收费。

城乡建设管理法范文第3篇

“深圳市‘小产权房’将拿全国首个准生证”的消息迅速传开。但随后国土资源部明确表态:深圳是处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而不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问题政府必须坚决制止。

“现在地方政府进退维谷,”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说,“一大片房子能说推倒就推倒吗?肯定不行。但这么拖下去也不行。”

作为研究中心土地制度改革课题组底下的一个子课题,从2007年初开始,历时两年,蔡继明带领学生调查了广州、深圳、郑州、石家庄、张家口、济南、北京、天津、长春等地的小产权房。调查发现:小产权房数量惊人:全国小产权房占的土地面积有66亿平方米;北京的小产权房大概占整个本地市场的18%左右,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很快就会超过1000万平方米;在西安估计已经占到25%到30%,深圳的小产权房可能占全市住宅总量近一半。

到目前为止,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针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市场上仍有许多小产权项目正在进行建设和交易。

小产权房属于球

从所占土地的使用性质看,小产权房是不是也分不同的情况?

目前的“小产权房”整体来看都是违规的:一种是在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另一种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后者是严格违反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我认为应该坚决取缔。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小产权房有一定合理性,但也与《土地管理法》相冲突,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上看,合理性更强。

小产权房为什么会存在?

首先,建设小产权房的村镇集体和村民都可以通过小产权房的建设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分得一杯羹,也使得大量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流转起来,创造了更大的收益;其次,城市居民可以购买到价格相对便宜的住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难的问题;另外,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也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球的空间。

根据你们的调研,哪些地方的小产权房问题比较严重?

从全国看,东北一带小产权房问题不太严重,南方相对严重,比如深圳、广州。其他如北京、郑州等地小产权房也较多。

房价越高的城市,是不是小产权房问题越严重?

对。现在不仅京沪穗等地小产权房广泛大量存在,很多内陆大中城市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各地的小产权房有什么不同?

深圳多是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己盖的,有很多亲嘴楼、拥抱楼、握手楼,楼与楼之间距离非常近,配套设施也很不完善,河南、河北有些地方是村集体出面,招商进行整体开发。成都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天津东丽区进行宅基地换房,实质上是以政府的合法行为(或国务院授校的先行先试)取代了农民图通过小产权房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行为。

一般认为小产权房的受益是村集体、农表,利益受损者则是地方政府(无法拿到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以小产权房又被认为是“小政府”和“美政府”抢夺土地收益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存在的。不过要分成两类。一类是村集体出面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这显然是村集体和上级政府之间在争夺土地增值;另一类是农民个人行为,农民越过村集体,直接在宅基地上建房出售。这两种行为都涉及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该如何分配,如何在土地所有者、开发商、政府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等问题。

为农民着想,还是为谁着想

你对深圳通过的这个《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的表态怎么看?

我在深圳和广州亲眼见过大量的“亲嘴楼”、“拥抱楼”、“握手楼”,的确让人感到眩晕,卫生、通行、消防等条件都很差。不过那里住着很多打工族,与住在工棚、未竣工建筑物、地下室和公共场所的人相比,他们还算是安居乐业的。所以,深圳、广州等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其小产权房确实有存在的基础。深圳市人大做出这个《决定》,肯定是出于对当地各方面利益的权衡做出的。

深圳的决定一出来,各方就开始说小产权房要转正了,这有可能又会催生一大批违法建筑。从大局考虑,处理这个问题还是要冷静,不能媒体一忽悠,外界在不知道深圳这样做是出于什么现实原因的情况下,就一拥而上了。

国土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要执行国务院的规定。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敏感是合情合理的,要考虑有可能引起的_连串负面影响:现有小产权房交易行为大涨,同时一批新的小产权房产生,这是不得了的。尤其是在完整处理小产权房的政策出台前,不能让各地方互相攀比。

中央政府的态度一直很坚决,但地方缺乏执行力。现在地方政府进退维谷,一大片房子能说推倒就推倒吗?肯定不行。但这么拖下去也不行。政府对这个问题是有不作为责任的。

国家一直对小产权房不肯松口,最大的担忧是什么?

中央政府最担心的是小产权房的利益会诱使农民非法占用大量耕地。我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对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来保护耕地。地方政府最担心的是小产权房如果不加以控制,村民会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那到时候政府如果再征地就很困难,或者征地给农民的补偿要增加,政府从土地增值中得到的收益就少了。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民把宅基地转让是短期行为,“万一以后农民变穷了,没地方住了,怎么办?”地方政府可能也有这方面考虑。你怎么看这种观点?

这种观点相当普遍,我认为这是极端错误的。城里人有一套房子,政府允许他自由买卖,怎么就不担心他一旦把房子卖了住哪呢?难道农民都比城里人傻吗?况且,《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每户农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有了这个限制,农民是一定会很珍惜自己的房子的。这种观点到底是为农民着想,还是为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着想?政府不允许农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谁又能排除政府自身想通过宅基地换房或增减挂钩获取利益呢?

农民出售建在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为什么不被允许?

农民有了自己的住房,想把这个房子卖掉的话,宅基地肯定是要跟着走的。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严格禁止农民的宅基地出售,其实是受到了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的,集体所有制以外的成员不能享受。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拿到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后怎么使用,是农民自己的权利。

比如他自己愿意忍饥挨饿,甚至露宿街头,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那是他自己的选择,没有影响集体利益,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不会改变,使用权转让不会影响所有权。所以我认为应该允许农民把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卖给任何人。

国家对小产权房的现有政策中,有没有为今后的解决预留空间?

空间不大。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全面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统一政策。从目前我看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来说,关于小产权房也没有新的规定。

同地不同权,征你没商量

很多人认为国家迟早得承认小产权房,但又有一种声音是绝不能开了小产权房转正的口子,你怎么看?

“承认”小产权房说法太笼统了,不能那么理解。我的观点是,要从制度层面上根本解开这个扣,经过一个过渡期,没有滋生小产权房的土壤了,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从长期看,要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给予农民真正完整的土地产权。我们课题组提出的建议是: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具有相当前瞻性的城市规划,先有统――致和相对稳定的城市规划,房地产市场才能顺利地进行交易。放眼全国,真正违规的是谁?常常是地方政府。一个城市要有规划,怎么能老有一条街、一个广场的规划呢?一个书记来是南北向大街,下一个书记来就是东西向大街了。

二、明确农村集体产权的主体,使农民真正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下一步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对流转土地的产权主体、权利和利益边界进行法律确认,还原农民作为土地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和应得的权利。这一方面有助于保证农民根据其产权地位分享城市化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制基层政府卖地的冲动,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市场结构。

三、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

小产权房的根本问题是不是涉及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即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同地不同权”的问题?

是。“同地不同权”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表现有几点:一是不能买卖,二是“征你没商量”,不管出于公共利益还是非公共利益,政府说征就征,三是把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后产生的巨大增值,农民没有得到,四是农村建设用地要想建设商品房,必须通过征地,先成为国有土地;五是农民的宅基地不能任意转让。

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要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实行“同地、同权、同价”。形成统一的市场后就能够形成有效反映城乡建设用地稀缺性的真实土地价格。

你认为,小产权房在我国未来数年将会面临怎样的命运?

这取决于政府的决策是否果断、智慧、全面、远见。

我认为在短期内,针对小产权房,一定要有一整套的措施:要有一个确切的期限,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停止类似建设行为;对交易行为要区别对待,制定细则。对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则要区别对待:完全在农业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要恢复耕地,毫不客气,买的人和卖的人,后果自负,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的小产权房,要审查,质量符合建筑合格标准的话,适当补交有关费用,使之成为合法的房子。在这个处理过程中,都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给其一定补偿。还有农民集体通过整治、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既然已经节省出来土地,一定要让农民切实得到好处。

城乡建设管理法范文第4篇

一、全县范围内凡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城乡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两违”行为,均属本次集中清理查处范围。

二、凡有“两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务必于**年4月30日前主动到县清理查处“两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武部干部公寓楼一楼,即六排镇河滨路002号)报告说明情况,并立即停止“两违”行为,主动配合调查。逾期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三、凡有“两违”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之日起30天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自行处理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处置,后果由“两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积极支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当事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城乡建设管理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领导机构,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芝罘区、莱山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依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区政府和市政府独资融资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管理的意见》(政发〔〕10号)要求,于每年月底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需求及自身土地熟化整理能力,拟定下年度土地熟化整理计划,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报送的土地熟化整理计划,结合土地征收计划等,筛选编制下年度市中心区土地熟化整理计划、市中心区土地储备出让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下发实施。

第四条土地熟化整理可采取融资公司自行筹资进行熟化整理和向社会征集熟化投资人由区政府进行熟化整理两种方式。

区政府或融资公司可依据批准的熟化整理计划,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熟化申请。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土地熟化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规划部门出具熟化整理和出让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将批准的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由融资公司筹资进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移交融资公司,融资公司依据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委托经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招标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政发〔〕54号)要求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融资公司确定的宗地评估意见进行评估。建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融资公司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评估完成后,融资公司依据评估结果编制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

(二)宗地征收实施意见;

(三)宗地评估报告和各项费用清单等。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融资公司依据土地熟化整理计划、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所需资金由其自行筹集,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同意按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费进行熟化整理的承诺函。

第九条融资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编制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书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和各项费用支出清单;

(二)宗地熟化整理实际实施范围图;

(三)宗地内原有土地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无特殊情况的宗地,原则以审定的熟化整理费作为决算费用,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条融资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净地交付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参验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符合区片规划、拟向社会征集熟化投资人由区政府进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移交区政府,区政府委托经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招标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政发〔〕54号)要求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宗地评估意见进行评估。建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区政府参加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评估完成后,区政府依据评估结果编制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

(二)宗地征收实施意见;

(三)宗地评估报告和各项费用清单等。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二条区政府依据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费和熟化整理实施方案,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建议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审定的评估报告意见书及各项费用清单;

(二)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

(三)宗地熟化整理规划用地范围图;

(四)符合规定的宗地勘测定界图;

(五)区政府同意按审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费进行熟化整理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定的评估报告意见书和宗地熟化整理实施方案,编制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公告及文件,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公告及文件应含以下内容:

(一)宗地规划用地面积;

(二)宗地规划建筑面积;

(三)宗地规划用地性质;

(四)参加征集投资人条件;

(五)熟化整理费数额及熟化整理时限等。

第十四条拟参与征集熟化投资人的申请者,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公告及文件的规定要求,参加征集熟化投资人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熟化整理费最高报价者将被确定为该宗地熟化投资人,须当场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熟化投资人资格确认书》,并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资人公告及文件的要求,与区政府签订熟化整理费支付协议(公告熟化整理费起始价)。熟化投资人资格不得转让。

最终成交熟化整理费高出公告熟化整理费起始价的部分,作为政府纯收益,在宗地出让时计入宗地出让起始价。

熟化投资人出现未按约定缴纳熟化整理费等违约行为的,依照《征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熟化投资人资格文件》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区政府按计划要求和审定的熟化整理费组织开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宗地熟化整理。

第十七条区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编制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书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费决算和各项费用清单;

(二)宗地熟化整理实际实施范围图;

(三)宗地内原有土地和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以上材料齐全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无特殊情况的宗地,原则以审定的熟化整理费作为决算费用,如遇国家重大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八条区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关材料审核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净地交付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参验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对新增建设用地或符合收储条件的其他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经市政府招标选定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由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收储。

第二十条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宗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市财政部门意见,拟定宗地出让实施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出让计划和出让实施意见,编制宗地出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组织公开出让。

城乡建设管理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城建档案;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城建档案,百姓对城建的档案的认识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愈发深入,城建档案的价值作用也日益凸显。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形势下,应积极探索新形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出路。

一、城建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业务管理不够规范

城建档案的工作环节主要表现在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开发、利用等方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受经费和人为因素的制约,普遍反映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库房建设不标准、业务建设不规范、档案保护措施不利、服务对象狭隘等诸多问题上。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城建档案工作向主

动服务转变及实现城建档案数字化的进程,阻碍了城建档案工作向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速度,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要求。

2、法规制度不健全

档案管理法制建设不健全,致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陷入困境。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城建档案执法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法制建设不健全制约着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划建设专业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从法律法规条款上进一步对城建档案工作给予了支持,同时也拓展了城建档案的服务地域和范围,如:城市、乡村都纳入了城建档案的业务范畴,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相应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尚无进一步修订或完善。另外,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较低,使得城建档案的行政执法工作比较被动,也造成了城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不健全。

3、信息化工作滞后

在城建档案管理的过程中,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说来,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薄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的观念亟待转变。在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由于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不足,在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信息化的优势,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城建档案管理的阶段,不利于现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进行。二是城建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硬件软件投入滞后。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由于对信息化建设的硬件投入不足,使得城建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落后。三是城建档案管理的软件系统开发过于缓慢。以上情况的也制约了城建档案与城市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1]

二、加强城建档案管理的对策

1、注重对城建档案的宣传教育

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首先必须提高人们的档案社会意识,消除重建设轻档案,重使用轻管理思想。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从简单到复杂,经历了相应的发展过程,在大多数人都对城建档案工作有所认识的今天,仍然有部分人对城建档案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城建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用城建的有效利用事实去说话,作为一名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者,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档案社会意识薄弱会出现建设管理工作与建设档案利益相脱节,规划资料不归档,建设施工不查档,建设完毕不建档,城建管理不用档等现象,以上都是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集中反映,都不利于城建档案的管理和今后的发展,城建档案馆要在抓好对社会宣传教育的同时,组织作好对建设系统内规划、市政、建管、园林、村镇、人防等专业管理单位及城建档案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形成城建档案管理网络,让全社会都了解、支持城建档案工作,这也能充分提高城建档案馆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利于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2、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影片、录像等不同载体

和形式的真实历史记录。随着新型城镇化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建档案作为城乡建设的重要档案的永久保管基地和信息中心,在城乡建设活动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管理体制的健全,是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前置和保障。我们莱州市作为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成立于1989年,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开展较早,隶属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经费、人员、设备配备比较齐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包括接收、整理、著录、利用等业务基础工作到建设竣工档案及竣工图、地下管线综合系统图的审验、近几年全面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城建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等,城建档案各项业务工作逐步完善和加强,城建档案馆加挂了城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两块牌子,城建档案体制实现管理服务三位一体,同时健全各项业务和内部管理制度,城建档案管理与服务工作齐头并进。[5]

3、加强城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要求我们不断创新城建档案管理模式,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城建信息现代化管理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各级各地城建档案馆都应将城建档案信息化建

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任务。近年来,各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建档案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的要求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在作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计算机软硬件的配备,不少地方已经进行计算机连结上网,实现城建档案信息快速传输检索和利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今后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要求我们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者根据本地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和城建档案管理现状,做好适合本地情况的计算机软件的选用和设计,逐步摸索城建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模式,具体作好综合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系统维护等基本功能的维护和运行,现阶段作为我们县级市在运行初期主要任务是作好城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建立规划、建筑、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等各专业数据库,作好基础数字化工作,为今后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应对城建档案信息多元化的挑战,需优化传统的服务方式。我们要根据社会各界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以用户为中心,结合城市建设的进程,编研出专题信息成果进行提供利用,利用城建声像档案的优势,用专业主题片、照片接片等方式解决规划、设计人员必须到现场的问题,从内容、形式上实现完全不同与以往有声有色的主动服务。[2][3][4]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已呈现出社会化、多元化、全面化、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强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规范,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及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管理城建档案会成为国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百姓对于城建档案的管理也会逐步重视,相信在将来的发展中,管理城建档案一定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将难点全部解决。

参考文献:

[1]高明波.现代化城建档案管理特点及实现途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4)

[2]于静.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J].城建档案.2011(02)

[3]彭瑞雯.浅析城建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广东科技,2011,(06).

城乡建设管理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二元结构;土地财政;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市场模式;一体化

一、我国现行城乡建设用地的二元结构

(一)我国城乡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看出,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公有制的前提下,存在着两个所有权主体,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农民集体。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城乡的土地所有制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

(二)用途管制下的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在用途管制下造成了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二元特征。建设用地的使用与土地的所有制和使用者的身份相联系[1]。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的土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不能直接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另一方面,只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才能取得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权使用的。这就造成了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割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使用与流转。

二、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所导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导致城乡间的生产要素流动速度也不断加快,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也加入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中。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供给。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加上长期以来农业的低收益,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开了土地,从事城市劳动;许多农村户籍的大学生,通过自身的努力,留在了城市工作,在城市定居。但是按现行的土地制度,他们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供给。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城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企业在城市生产经营的成本大大增加,此时使用农村土地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企业都有将厂址设置在郊区或者农村的意愿。近几年来各地不断兴建的“小产权房”就是一个例证。

我国现有的城乡建设用地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法律禁止农民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者转让用于非农建设,城市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要在空间上扩展城市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土地征收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与现实的经济运行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并且产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资产属藏,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土地的资产属性是指土地的物质实体能为人类所用,并且这种使用能给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2]。在我国现阶段,同等资本投入农业的收益大大低于工商业的收益。同样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收益大大低于用于工商业生产所产生的收益。政府将农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并出让给工商业企业,农民集体土地从农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过程中,土地资产产生了巨大的增值,而这部分增值的分配与被征地农民不相关。因此,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的制度使得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无法显现,同时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影响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来进行的,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然而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者和供给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发生许多私下的交易。由于这些交易在目前法律条件下是违法的,政府对这部分交易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容易造成建设用地数量超过年度计划,造成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失控。同时由于政府无法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有效监管,政府也难以审查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容易造成土地利用规划遭到破坏。无论是建设用地数量失控,还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遭到破坏,都会削弱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扰乱我国土地市场的秩序。

(三) 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由于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但我国实行的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的制度阻碍了市场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出租或者转让用于非农建设,不能合法进入城市土地市场。因此已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只能将其宅基地闲置,还有其他一些由于村组调整、农村公共服务机构的调整而产生的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只能闲置。这些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说明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

三、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和政策建议

(一)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框架设计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在于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市场化,即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入股、联营、租赁、抵押等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具体讲:首先,构建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市场服务体系(如:价格评估机构及土地市场咨询机构等)[3];其次,在上述体系建立并成熟运转的基础上,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类比城市建设用地,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机制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交易和开发,从而实现建设用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这一过程的实现中,还应加强一些保障措施。比如:国家应采取税收、管理、规划及法律等措施对其进行调控,以保障该体系健康、有序、合理并合法地运行。

(二)明确入市的土地范围和供给主体

目前的土地利用计划是基于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制定的,导致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化的要求相脱节,削弱了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力,导致城乡土地市场混乱。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需要各级政府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未来态势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统一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结合起来。将符合规划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进行统一的造册登记,明确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的土地范围。

同时应当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现行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属于国家政权机关,而村委会则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4]。生产小组作为村民的经济组织,而生产小组的成员长期作为本小组土地的经营人与管理人,将生产小组明确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实至名归。不仅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明确界定为生产小组所有,还要赋予生产小组完整的权利,应该至少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入股、租赁以及符合国家土地规划的用途转换的权利[5]。

(三)修改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根据《决定》的指导精神,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建议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其具体措施为:为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稳定且其经济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允许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有限期、可流转”的使用权制度,将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在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上,对所有权前提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予以合法化认可。第三,对符合相关规划及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等方式来参与建设开发,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认可。第四,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介组织,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衔接,为形成统一、开放、高效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搞好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6]。

(四)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第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现行法律没有对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进行严格区分,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圈占农民的土地,经营土地财政,从中获取巨额收益。因此必须在法律上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将政府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缩小征地范围和数量,逐步放开经营项目建设用地市场。第二,完善征地的赔偿机制。现有的征地制度的赔偿标准是依据集体土地原用途的产量的若干倍进行赔偿的。农业的低收益导致了赔偿标准过低,征地费用低廉,使农民丧失了大量的土地级差收益,使征地的地方政府有了获利的空间,政府便有征地的动力。因此还必须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增加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减小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进一步缩小政府范围。

(五)政府必须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一,各地方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对所辖地区的土地进行摸底清查,准确掌握各个地块的基本信息,对各类土地的入市资格进行审查并进行统一的登记造册,严厉打击将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第二,政府要依据统一的税收政策,为规范土地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其增值收益,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之后,应该发挥土地税收的杠杆作用[7],采用税收手段来调节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第三,政府还必须加强土地交易管理,加强土地所有权属档案管理,依法处理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维护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倩:《向城乡一体化进发――访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中国土地》2008年第10期,第28至30页.

[2]贾晶晶.中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2.

[3]刘祥琪.我国征地补偿机制及其完善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0.

[4]姜大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11-22.

[5]赵伟.土地用途管制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中国房地产2009(11).

[6]李建建,黎元生.统筹城乡视野下的征地制度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10:72.

城乡建设管理法范文第8篇

全县交通主次干道两侧、乡镇(旅游区管委会)驻地和县城区及周边区域。

二、控制和查处对象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置、功能、层数、标高、面积、高度和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政策的违法建设。

三、控制和查处主体

县国土、建设部门为巡查、执法和控制主体,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为巡查和控制主体,全面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各项工作。

四、控制和查处方式

(一)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交通主次干道两侧、乡镇(旅游区管委会)驻地及周边的土地使用现状控制,以及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和监管,杜绝违法建设现象发生。同时,实行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工作月报制度,由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县国土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二)县国土、建设部门负责,县公安、水务、交通运输、市容园林等部门和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配合,依法对全县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进行控制和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阻挠执法、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组织开展违法建设集中大整治活动,依法违法建筑。

(三)县电视台、金户视野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及时报道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违法建设控制不力、执法不严的执法和巡查单位,以及违法建设的人和事进行曝光。

五、控制和查处工作责任追究

(一)对巡查和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力,纵容、包庇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县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评不能评为一等奖,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