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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就业服务;职业服务;人力资源

公共职业服务(public career service)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组织,为了满足劳动者获得工作机会、提高工作技能、获取工作保障、实现劳动价值等方面的需要,所提供的非实物的、具有特殊价值和效用的、非排他性的活动。在计划经济时代,因劳动者的工作都是有政府包分包配、直接安排的,职业服务在这种体制的影响下,主要为由政府主导、按计划实施分配式的劳动服务模式。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资源配置手段的变化,以及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市场行为在资源配置中占主导地位,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团体甚至个人加入到职业服务体系之中,为劳动者服务的主体和服务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公共职业服务从原来的大包大揽逐步转移到了政策制定、方向引导、专业服务等方面上来。

一、职业服务、公共职业服务与公共就业服务

(一)职业服务的概念

服务一词《当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为集体(或别人的)利益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新世界企业家百科全书》解释为“为满足顾客需要,服务组织(供方)与顾客接触的活动和服务组织内部活动的结果”。《现代企业管理辞典》“卖方企业向顾客提供的各种附加利益,如免费送货,售后维修,各种保证等”。《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以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并通过某种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一切经济活动。《马克思主义辞典》中将服务又称劳务,是指劳动者主要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向社会提供非物质形态的特殊使用价值或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

职业服务,在《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中定义为“专业服务”,是指律师、医生、会计师、艺术家等“自由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工程、咨询和广告业中的专业技术服务。

曹文娟,“20世纪初英国职业服务体系研究”(《历史教学》2010年第24期)中,将职业服务定义为:职业服务主要是指由国家、团体或个人向寻找工作者,如失业者或潜在就业者提供职业信息、进行职业指导的活动,以及向雇主提供用工信息、遴选合适雇员等的活动。

笔者认为,职业服务(career service)是指政府、其他组织或个人,为了满足劳动者获得工作机会、提高工作技能、获取工作保障、实现劳动价值等方面的需要,所提供的非实物的、具有特殊价值和效用的活动。

(二)公共职业服务与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职业服务(public career service,PCS)主要体现在职业服务的公共性方面,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组织,为了满足大多数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所提供的非营利性、非排他性的职业服务。提供公共职业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行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如人事部、劳动部),专门从事职业服务的国有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如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等),提供公共职业服务的专营或兼营公共机构、企业(如民间团体、行业协会、公共职介机构等)。

公共就业服务(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PES),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①是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形成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制度②。主要是公共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的工业化国家里(以英国为代表),主要职能为职业介绍服务。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成员国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逐渐在世界各地推广开来。

公共职业服务包括了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是公共职业服务的一部分,公共职业服务是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和延伸,主要区别在于:①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在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提供主体是政府及其事业单位,公共职业服务提供的主体还包括其他民间团体和组织,甚至个人;②提供的服务内容有别,公共就业服务以就业介绍为核心,主要提供就业环节中的培训、介绍、指导等服务,公共职业服务是以劳动者为核心,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服务,其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③服务对象和目的不同,公共就业服务主要服务于有就业需求的人员,以实现就业为目的,公共职业服务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在需要就业的人员,同时还服务于在职、在岗、在读人员,是以服务对象职业发展为目的。

二、我国公共职业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一)公共就业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公共职业服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的产生和发展上发展而来的。公共就业服务最早出现于1910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职业介绍所;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成立当年,就建议成员国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近100年来,公共就业服务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解决失业、调节就业市场结构等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共就业服务在国外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开发、劳动力市场调节、失业救济补贴等基础职能,并逐步发展成为分层次的、一站式的、有针对性的特色服务模式,突破简单的解决当前就业矛盾,着眼于服务对象长远发展的服务模式。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起步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5月20日,政务院劳动部颁发“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规定了各市劳动局设立劳动介绍所③,1958年公有制基本确立到1976年结束,公共就业服务发展成为统包统配的就业服务模式,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逐步恢复成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90年代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到20世纪末(1999年),全国劳动保障部门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就有21685所,工作人员达6万多人④,大中城市还建立了综合场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劳动保障相关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国内有学者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概括为四个发展阶段:公共就业服务的萌芽阶段(1978-1980)――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劳动合同制打破“铁饭碗”的背景下人才中介组织的建立;加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劳动力中介组织大发展,以及再就业服务中心等公共职业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开放竞争阶段(2000年以后)――公共的职业介绍所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各种所有制职业服务机构竞相发展,网络技术运用于公共就业服务。⑤

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公共就业服务的其职能作了明确: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是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有关服务内容。2008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也明确了财政资金保障、社会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服务范围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都是在当时严峻的就业形势的环境下发展的,服务职能主要为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服务、信息搜集整理及服务、失业手续办理服务、各种专项服务等。

(二)我国公共职业服务部门的发展

公共职业服务部门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组织。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发展服务是公民最关心、最迫切需要的公共服务,政府是提供公共职业服务的主要部门。

我国政府职业服务部门从建国之初,就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即以劳动者身份进行分类管理,一直以来,我国将正常从业人员分三种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其中干部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科学、文化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公职的人员(含大学生)。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根据整理归类,我国政府的职业服务部门及其职能变迁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阶段⑥:

阶段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是公共职业服务部门的摸索期,从服务部门建立初期,就形成了“劳动、人事”相分离的格局,主要为政务院劳动部、政务院人事局、人事部。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政务院设劳动部,主持国家劳动行政事宜,1949年11月,成立政务院人事局,负责办理由政务院任免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调整、审核、调配、候补,及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培训等事务。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成立人事部,以统一管理在职、在野、在学、在党和非在党干部,保证人事政策和人事制度统一,避免人事机构重叠、工作分散。

阶段二:1954年,国务院正式成立,设置国务院劳动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劳动、人事”两种管理格局基本确立。国务院劳动部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工作,领导地方劳动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劳动工作,并且通过地方劳动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事业的劳动工作。国务院劳动部设立后,1954年,撤销原来的政务院人事部,成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没有发生改变。

阶段三:1959年至1988年期间,是公共职业服务部门的曲折探索期,劳动、人事部门的管理、名称不断发生着变化,管理和服务职能不断调整,从名称和隶属关系上先后经历了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国务院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国务院国家人事局、劳动人事部等。1959年7月撤消国务院人事局,成立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原国务院人事局的全部业务工作。1966年开始的“”,内务部撤消,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也随之撤销;1970年6月,中央决定将人事局的工作,一部分交中央组织部,一部分交国务院政工小组,而劳动部则被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1975年9月,国务院开始调整直属机构,将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主要职能为:劳动与劳动力工作、劳动保险与福利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与劳动相关的国际工作等。1978年3月,恢复建立民政部,部内设政府机关人事局,其职能与原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相同。1980年7月,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直属国务院领导,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1982年5月,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委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主要职能为:综合管理劳动人事工作及其制度的改革。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及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后,进行了国务院系统的第二步改革,国务院设置劳动人事部。

阶段四:1988年至2008年机构改革之前,我国在经历的数次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与人事部门分设的惯例基本形成,公共职业服务部门的改革相对稳定下来。1988年4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决定撤销劳动人事部,分设劳动部和人事部,劳动部和人事部职能分离。1993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正式设置人事部、劳动部。1998年3月10日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设置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明确了人事部主要管理服务职能:主管人事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专技人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将社会保障职能明确纳入劳动部,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后续的机构改革中,人事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设的模式基本稳定下来。

阶段五:打破“劳动、人事”两种划分格局,转变服务观念。2008年3月21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等职能;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政府职业服务部门组建60多年来,人事、劳动部门分设,分别形成的“人才市场”和“劳务市场”,将服务对象分别局限于拥有干部身份的劳动者和工人身份的劳动者,这种“区别对待”既有悖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有悖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本质要求,又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人力资源流动的要求不符。通过10多次的改革,正在从体制上逐步打破人力资源“唯身份论”的公共管理服务模式,朝着建立全国统一的、平等的、公平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方向发展。

三、积极发展公共职业服务

构建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提供私人和社会无力或不愿提供的、却又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非排他性的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所在。职业服务特别是公共职业服务,是私人部门不愿也不能提供的服务,既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化分工大发展的历史需要,也是政府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1、职业服务,是社会化分工特别是新职业发展的历史需要。

社会化分工,在工业革命之前就已经出现,并产生了不同的行业和职业。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劳动的社会化,使分工越来越细,新的职业会不断出现,职业也随之越来越多。1965年美国出版的《职业名称词典》列出21741种职业,1980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认为,美国共有25000种职业。根据前苏联国家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1986年颁布的资料,原苏联存在着6982种职业。我国自唐代开始就有三十六行的记载,据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载:“三十六行者,种种职业也”,“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等,都不同程度记录了当时社会化分工下的职业数量。1982年我国人口普查使用的《职业分类标准》共58个大类、64个中类、301个小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分类方法,我国职业就可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04年8月建立的新职业信息制度以来到2009年,已经陆续12批共122个新职业,目前我国统计已归类的职业种类总数已超过2000个……

社会化分工催生新职业的出现,新职业可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种新的服务,但同时新职业的发展,也需要与之配套的职业服务,如新职业的培育、新职业的认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新兴职业的推介、新职业的法律保护等。我国对新职业认定后,开展的国家职业标准认定,顺应了社会化分工下的职业服务的部分要求。而新职业的陆续产生,以及各种职业类型面临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如国际国内金融环境、法律政策环境、产业发展环境等,给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挑战。这种职业发展的风险和挑战的预测、控制和应对,只有公共服务部门能提供。

2、公共职业服务,是广大劳动者个人职业生涯形成和发展的需要。

个人的职业生涯的形成,是在家庭、学校、社会及工作单位等环节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从职业生涯开始建立的初期,就开始接受职业服务。如在家庭,父母长辈在家庭生活中传递的职场信息、工作感悟;在学校接受老师的兴趣引导、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在社会中受到新闻媒体、社会事件、政策法律等有关职业方面信息的耳濡目染;在实习单位、工作单位接受的领导指导、在岗培训、业务学习等活动,均是在接受职业服务。对就业的个体而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就业问题的实质是个人的职业发展,个体的职业发展,与全社会提供的职业服务密切相关,如社会舆论的引导、学校提供的教育培训、社会的政策法规等。公共职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如学校的职业教育质量、就业政策与法规宣传的质量、职业标准与规范制定的及时性等,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公众的职业发展水平。

3、公共职业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能的需要。

开展公共职业服务,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的关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将逐步转变“劳动、人事”两条线的服务格局,朝向建立统一的公共职业服务平台迈进。

注释:

①《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2000年12月8日

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2007年11月5日

见1950年5月20日劳动部颁布的《市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

③《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2000年以后统计年鉴资料未分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数据

④王剑: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兰州学刊》,2009年第2期

⑤据赵建清:我国劳动人事工作管理机构的变迁与职能转变、“晋城在线”等网络资料整理

⑥据赵建清:我国劳动人事工作管理机构的变迁与职能转变、“晋城在线”等网络资料整理

参考文献:

[1]张绪刚,朱晓红:《试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及其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求实》,2004.11:23-24

[2]云鹏:《统一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障碍及实现途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101-105

[3]张华新,刘海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满意度的测评及实证》,《统计与决策》2010(9):92-93

[4]曹文娟:《20世纪初英国职业服务体系研究》,《世界史研究》2010(24):41-44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范文第2篇

第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现行的政府各部门,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又直接举办事业单位,造成“裁判员”与“运动员”不分,采购与生产不分,政府部门难以公平、公正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利于形成社会事业发展的竞争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投入相当多的精力来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导致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力量不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就是在按照总理提出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四项职能要求,剥离政府职能部门“办事业”的职能,使其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归位。

第二,促进事业单位转型。多年来事业单位累积形成的问题,与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深化、社会管理转型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从海淀区来看,一是规模大,包袱重。截止到2004年底,共有区属全民事业单位约600多家,编制总数3万多名。二是成本高,人头费挤占事业经费。三是资源分割,[请支持原创网站重复建设。区属各部门所辖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大多业务不饱满,大量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得不到整合利用,效益低下。四是缺少特点,活力不足。事业单位过分依赖政府部门,举办主体单一,管理行政化,缺乏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大大影响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就是要让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对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改企转制,其他事业单位在公共委的整合、引导下逐步进入市场,在公共服务提供等市场化竞争中增强实力。

第三,促进公共服务发展。近年来,随着海淀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和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大群众对多层次、多元化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截止2004年底,海淀区有各类单位11万家,这对海淀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政府职能部门办事业,市场机制缺位,公共产品单一,产出效益低下,公共服务事业得不到充分发展。[请支持原创网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就是要由政府特设机构来统筹整合公共事业资源,提高所属事业单位的活力和竞争力,在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同时,使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来,提高公共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健全和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的竞争机制,培育、利用、整合区域内各类社会事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

海淀区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部门重新定位。按照管宏观、定政策、做规划、抓监管的职能定位,取消试点单位区卫生局、文化委举办事业单位的职能,压缩原管理所属事业单位人、财、物等方面的内设机构和行政编制,加强其社会管理的业务力量。将原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政府部门管理,即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作为直属单位保留在区卫生局;社会文化管理所、文物管理所合并为文化行政执法队保留在区文化委。将卫生局、文化委作为政府购买医疗、文化公共服务的甲方代表,采取合同外包、招投标、民办公助等形式,向区公共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主体依法、公平地购买公共服务。

第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成立管理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机构。海淀区政府成立了“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简称“公共委”,作为区政府正处级的特设机构,代表区政府行使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组织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区公共委”。主要承担五个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以及行业体制改革措施;二是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三是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存量资产的整合以及系统内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四是负责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五是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请支持原创网站

第三,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和制度。一是梳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明确事业单位分类。将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划入公共委管理,将不应由政府提供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制或撤销。即将区卫生局所属海淀医院等26个事业单位以及区文化委所属文化馆等3个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入公共委,将海淀剧院、电影管理处转制为企业;评剧团在妥善安置人员的基础上,撤销其建制。二是改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扩大事业单位的用人自。公共委只管所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考核任免,其他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逐级聘任。三是将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办法,研究并促进公共委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事业单位依法独立运作,创建事业单位自我管理的现代运行机制。

海淀区政府改革试点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改革的重心: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在这次改革中,海淀区政府以“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为切入点,把重心放在了政府部门转变职能上。对区卫生局、文化委等职能部门来说,就是要在取消“办事业”的职能后,切实将职能转变到管宏观、定政策、做规划、抓监管上来。如区卫生局要面向全区统筹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卫生行业管理,规划、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搞好公共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文化委要大力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促进,解决长期存在的应该管但管不了、管不好等问题,加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公共委这一政府特设机构来说,就是要加强对公共事业资源的整合,在职能部门的规划指导下,优化布局,健全体系,为社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公共事业 绩效评价指标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8-0044-01

政府绩效管理成为改进政府绩效、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治理工具。将市场竞争机制、商业管理模式等绩效评价机制引入到政府工作中,掀起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热潮。政府绩效管理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而且也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研究的公认难题。地方的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包括评价主体、评价指标、评价价值取向、评价标准,是建立在科学评价模型基础之上的绩效评价体系。

一、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影响因子分析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权变因素包括诸种影响因素。在绩效评价过程中,需要依据绩效评价特点,明确绩效评价目标,客观分析地方政府职能表现与主客观条件,搜集大量数据与信息,构建合理的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本文从地方政府职能因子与绩效评价目的因子方面进行简略分析。

(一)地方政府职能因子

地方政府职能因子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需要依据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职能。不同的职能特点,对指标内容与指标思索方向有直接影响。为了确保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公平合理,构建指标体系之前,我们需要准确把握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基本内容。

例如,杨静在《中部六省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研究》一文中,依据指标体系建立的科学性、全面性、简约性、可比性与可操作性五项原则,结合中部六省具体实际情况,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她选取了涉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体方面,又在三个方面下依据不同职能体现,设立了11个子指标层。我们需要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不同职能体现,了解其职能特点与作用,设置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同地区的同一职能部门也会在公共管理事业上存在差异,我们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指标体系。尽量缩小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误差。

(二)绩效评价目的因子

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必须建立在绩效评价目的基础之上。绩效评价目的对整个评价指标有合理导向作用。所以说面对不同的绩效评价主体,我们必须选择相适宜的评价体系,其绩效评价目的也存在本质差别。要正确发挥绩效指标体系的作用。显然,绩效评价目的的选择决定了绩效评价指标。为了构建合理的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绩效评价体系,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绩效评价目的因子对绩效评价指标方向产生的影响,掌握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基础,构建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

评价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或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绩效,往往依据的不是单一的评价指标。考虑越细致全面,其评价指标数量便越多,指标标准也愈加复杂。进行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时,不需要考虑全部的评价指标,根据跟随评价目的因子的导向作用,选择有代表性的评价指标。确保绩效评价体系具有可行性,具有实际意义。

二、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

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应该包括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成本、公共事业管理业绩与地方政府内部管理三个指标。

首先,政府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政府公共事业行为的效果。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政府公共服务成本。公共服务成本与绩效并非呈正比关系。为了改善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现状,需要将公共事业管理成本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中。

其次,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越来越关注。政府需要准确地发挥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为人们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环境。评价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绩效,可以从最本质的方面进行考虑,地方政府所管理的公共事业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的公共需求,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相符。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业绩是体系框架的重要内容。

最后,良好的部门内部管理是政府绩效显现的基础影响因素。内部管理水平决定了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水平与公共服务质量。充分利用政府内部运行状况,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先设定准则层的评价指标,然后再将这些指标分解成若干子指标,构建递进的评价结构。实现绩效评价指标的代表性、合理性,结合评价目标,充分考虑绩效评价影响因子。

三、小结

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评价指标是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我们需要深入研究评价指标体系,挖掘其影响因素,根据政府不同职能选用适宜的评价指标。通过绩效评价,不断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内容,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事务管理专业;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社会需求

公共事务管理是指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三大类。2005年,教育部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继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后新增了公共事务管理专科专业。然而大多数高校的这个专业办学方向杂,课程设置都是从自身现有条件出发,因此大部分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时并未实现本专业初创的预期效果,而且本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一、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研究背景

国外在公共管理方面的研究始于1887年伍德罗・威尔逊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的文,其标志着美国公共管理教育的开始。1911年,纽约市政研究局创办了“公共服务培训学校”标志着美国公共管理教育正式启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掀起了对公共事务研究的热潮。这个专业培养的人才也成了很多国家高层次、应用型公共管理人才的主要来源。

在国内,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经济发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有了很大的发展机遇。然而,本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并没有很好地满足公共事务管理第一线岗位的人才需求,也没有向相关行业、企业岗位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面,大大限制了这个专业的健康发展。

2011年,范瑛在《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课程体系构建――基于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研究》一文中明确地谈到此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要求,并指出构建本专业核心能力的六大模块课程体系[1]。2012年,刘玲娅在《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指出社会迫切需要应用型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并提出了本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四个实践环节[2]。2015年,王绽蕾在《论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与教学效果评估――以高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为例》一文中详细阐明了如何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教学过程及评估过程中去[3]。2016年,李敏在《中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一文中分析了如何根据市场的需求,探究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4]。然而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显著地改善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发展窘境,开设此专业的各个高校也在此专业的发展道路上跌跌撞撞。

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现状调查

经调查,不同高校将此专业设置在不同的院系,包括人文系、法政系、管理系等。与之相关的专业有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等。不同的高校根据自己的优势条件开设的有不同的方向,例如: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民办南华工商学院的社区管理与服务;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的高铁管理服务和航空管理服务;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组织管理;湖南师范大学的安全保卫、行政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等。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这个专业的发展现状很不乐观,没有科学的发展体系,专业方向设置不明确,培养方向泛而不专,而且可以效仿和学习的案例很少。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于2016级首次招收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学生。由于之前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新专业的市场调研不充分。从现有的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学生来看,他们对所在专业的学习方式以及未来的就业前景很茫然,大部分学生对专业课学习不感兴趣。学生们反映上来的问题大体可以总结为:课程设置不合理,专业技能得不到提高,专业培养方向不明确,就业对口岗位模糊等等。教授本专业的老师同样也面临很多问题,例如没有经过系统的公共事务管理学习,对公共事务管理新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也在边摸索边学习,很难给学生提供专业指导,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很多困惑及难题。

三、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现存问题原因分析

(一)市场调研不充分

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目前在国内发展尚不成熟,各个阶段的培养并未形成成套的体系,因此能够掌握的相关资源少之又少。这个专业在开设初期并未明确地指明发展方向,对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师资力量的配备,教学实训基地的建设,实践课程的开设等问题考虑不足。

(二)教学内容与市场需求脱节

国内没有系统的、原版的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教材,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是和管理专业相关的教材。教学方式多采用传统的单一模式,以教授理论为主,较少设计实践环节,造成学生综合能力无法提升。市场急需的是具备扎实的复合型公共事务管理人才,因此只具备公共事务管理基本理论的学生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些问题限制了这个专业多元化人才的培养,也对它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三)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由于受办学层次的制约,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大多数入学分数不高,基础比较薄弱。而本专业的教学内容多偏理论,又接受的是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式教学,或满堂灌式的教学,所以无论是教学体系的建构、课程内容的设置,还是教学方法的应用都不够健全和系统。比如过分强调理论的讲授或是知识体系的构建,从而忽略了学生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因此产生了这样的现象:学生学习了大量的管理理论,然而毕业后实际运用时却无法得心应手,普遍存在管理技能运用低下等问题。

(四)缺乏校企合作的探索

大多数院校并未设置本专业的相应方向,因此在校企合作方面展开较少。从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反馈来看,现代社会对人才的职业技能要求较高,希望毕业生上岗即能用,这就要求学校的教学活动重视和加强模拟实训场所与实践基地的建设。然而从目前各高校的发展情况来看,本专业在校内建设的实训项目明显不足,校外合作的实训基地也少之又少,严重影响到这个专业的特色教育。

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一)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教学内容

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应该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进行调整,要把以往设置的偏理论化的知识学习转向应用能力的技能培养。另外,在选教材方面,应选择侧重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的系列教材。例如将社区管理与服务选定为本专业重点发展的方向,除了开设社会工作基础、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还应该开设如社会调查、社会工作方法、社会保障实务、社区活动策划、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等课程。

(二)改善教学方式及教学理念

根据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特点,在教学中应灵活采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启发性教学法、交际教学法等应用性强、交际性强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应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引导,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他人积极合作的能力等。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灌输一种独立自主、积极探索、善于合作、终身学习的理念。在改革教学方式的同时,也注意加大实践、实训教学力度,建立教学、科研、生产培训为一体的实践教学基地,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能力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

由于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师资力量薄弱,o本专业的教学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要不断引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有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来充实本专业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定期到实践基地或合作企业实习锻炼,熟练业务,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活动。要求本专业的教师定期做调研,发展自己的优势专业及方向,形成自己的特色,积极参与到学科建设的工作中来。大力倡导专业课教师考取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证书,扩充自身技能的同时,为学生做好榜样。

(四)以就业为导向优化课程设置

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应以相关岗位群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为依据,以市场需求、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社区管理能力和现代化办公技能为核心,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综合人才。主要的核心课程体系可分为六大块:思想政治素质类课程群、实用法律素质类课程群、现代基础素质课程群、专业基础课程群、专业主干课程群以及选修课程群。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是决定学生是否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核心课程,需要根据相应的方向确定课程。

(五)推行“产学结合”与“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

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特点要求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推行“产学结合”,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目的性,让学生对自己未来就业的领域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例如社区管理与服务方向的学生可以深入社区,亲临现场,参与到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去。通过深入到一线的学习机会,学生可以巩固所学,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另外,学校还可以与一些企业或社区合作,让学生“半工半读”,这不仅为本专业合作办学开拓道路,还可以加强对学生业务技能的培训。

【参考文献】

[1]范瑛.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课程体系构建――基于公共事务管理专业的研究[J]. 大学科学教学,2011(04):38-41.

[2]刘玲娅.基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高职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 教育教学论坛,2012(S1):94-96.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部门;绩效;探析

长期以来,一些公共部门及管理人员要么过于注重工作态度、上下级关系,实行的是模糊考核要么一味追求所谓政绩,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等,却忽视了人的因素和本部门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而且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绩效管理倡导的是“结果导向”、“过程控制”和“以人为本”,关注的是行政效率、执法程序、公众满意度以及个人目标同组织目标的统一。

一、明晰责任

公共政策领域引入组织绩效目标管理有利于明晰责任,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解释。①组织绩效目标管理职责、任务明确,便于量化考核。组织绩效目标管理明确了组织结构的作用,明确了个人的职责范围,克服了我国以往分配上和责任上的平均主义,真正起到了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作用。②组织绩效目标管理加强了政策主体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意识。组织绩效目标管理的主旨在于用“自我控制的管理”代替“压制性的管理”,它使一般管理人员在合理授权的基础上能够控制他们自己的成绩,提高了他们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

二、促进参与

作为公务员,希望参与更多的政策实现自我价值:作为一般公众,随着民主意识的觉醒和自我提高,也会有意识地把个人参与政策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相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职责分明的组织绩效目标管理制度以其高效率激励了公务员和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过程。

三、提高实施效果

引入组织绩效目标管理的公共政策领域能有效地纠正公共政策运行中的利益偏差和技术偏差,提高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其一是组织绩效目标管理能有效地纠正公共政策运行中的利益偏差。其二是组织绩效目标管理能有效地纠正公共政策运行中的技术偏差。总而言之,组织绩效目标管理引入公共政策领域,有利于用目标导向落实各项具体工作,明确奋斗方向;有利于分清职、责、权,防止职能交叉与扯皮现象发生;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协调好各种关系;有利于激励政府工作人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减少执行中的协调成本,提高公共政策的实施效益。

四、选择合适的绩效考核方法

由于现行我国大部分的事业单位都不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它运营的收益不能分配给员工,只能用于完成组织工作的任务,因此财务指标应该以衡量投入是否在组织运转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回报或收益为主。从顾客指标来看,事业单位对社会效益的追求高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从社会效益层面可以设置这样几个指标,如是否维护了其社会声誉、是否提供了优秀的服务、人民的综合满意程度、职业作风、是否积极的参与政治活动。从内部组织层面来讲,各事业单位应该明确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可以从领导的决策和控制能力、组织的团队精神以及创新能力来衡量。学习和发展层面是事业单位不断前进与发展的动力,现行事业单位很多都采取了外部招聘的方法,在招聘的过程要注重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老员工通过员工的培训、轮岗等方式来提高员工的技能。这个层面指标设置应该结合本单位组织本身的学习能力以及本单位员工的成长两方面来衡量,可以设置员工学历结构、获奖项目、职业培训投入等指标。360度绩效考核法在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中,有利于改善事业单位职工的服务态度、促进事业单位工作职工角色目标的清晰化、同时360考核方式中会运用到自下而上的考核方法,相对来说比自上而下的考核方式会减少一定的阻力。

现代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我国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型,公众导向的公共服・务型政府管理机制成为政府部门的战略选择绩效管理则是衡公共服务是否满足公众需求的尺度,也是改进公共服务绩效的重要手段,一绩效管理的重要特点是公民导向的绩效观,它所追求的是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绩效管理所采取、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绩效改进措施,有利于改进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增强政府公共部门的号召力和凝聚力。

参考文献:

[1]赵曙明.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调查研究[J].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03

[2]石金涛.培训与开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637

[3]宋敬.伟大的企业离不开愿景[N].环球时报,2003

[4]高峰.现代培训方法与技术[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范文第6篇

关键词: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

 

1、政府职能与体育管理职能定位

政府职能又称公共行政职能,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的国家管理职能,“是相关政治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经由一定的过程,通过多种表达形式实现彼此价值观念利益关系的契合,从而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在广泛的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过程中的各种任务的总称,是国家行政机关因其国家公共行政权利主体地位而产生,并由宪法和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各种职责的总称”[1]。简而言之,所谓政府职能主要是涉及一个国公共管理部门在特定环境中应该管什么的问题。

要完整、准确理解政府职能的内涵和外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它与国家的产生相联系,因此对它的研究不能离开关于国家作用的考察。第二、它的实施者是整个公共管理系统。在我国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甚至各种以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应为主要目标的公共企业与事业单位。第三、政府职能得以实施的依据是掌握有公共权力或权威,一般通过国家或社会以某种途径赋予给具体的公共管理组织。第四、政府职能与行政目的相联系,一般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实施。这就解决了政府职能由谁实施和怎么实施的问题。发表论文。进而这就引发出了另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即政府职能的范围问题或者说内容问题。这也是学术界讨论最为热烈和我国政府行政改革中最受关注的问题。

不同学者对政府职能内容有不同的总结和分类,我国学者黎民认为它主要包括:经济职能,如宏观经济调控。政治职能,如民主建设。社会职能,如社会保障。文化职能,如科教文卫体等的发展。发表论文。[2] 新公共管理学派的支持者澳大利亚学者欧文认为政府职能包括:提供经济基础、保持经济稳定、维护竞争、保护自然资源、提供各种公共商品和服务、协商解决团体冲突、为个人提供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最低条件等。[3]”当体育中的某些成分成为一种公共产品或是一种公共服务时,政府根据社会需要,可以将其发展纳人政府管理职能范畴。这样政府体育管理职能就应运而生。

由上文对宏观政府职能的论述中不难看出,政府的体育管理职能是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成部分,应界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体育经济进行调节、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管、对公共体育产品或服务进行提供。政府对体育管理必须强化规则的制定和进行宏观监管,而不是直接干预市场。事实上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正在经历一个转型的关键时期。

2、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历史转变与现存问题

2.1 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政策转变历程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是典型的全能型政府模式.大到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小到老百姓针线油盐的供给都由政府统一管理,我国体育事业更不例外。当时体育被看成纯“福利型”.的事业,不承认其产业价值,事业单位属于非物质生产部门,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但直接或间接为上层建筑服务。这种理论定位使体育的经济功能难以体现,政府独家投人、行政手段调控、管办结合是发展体育的必然选择。

1979-1984年为转变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我国体制改革的主要特征是:形成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思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利用市场机制,从旧体制的薄弱环节入手,培育新体制增长点。1983 年 10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开创体育新局面的请示》中指出:“体育是全民的活动,不能只靠体委办,必须依靠和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各行业和群众团体都应把体育作为关心人民生活、建设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日程上来,认真管好本系统的体育工作。”

1984 - 1992年是转轨的起步阶段。以训练体制和竞赛体制为重点,以社会化和科学化为突破口,进行改革尝试。体育全面走向世界,并实现了“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战略目标。21世纪 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成为全社会资源配置的主导方式,计划逐渐从为主的地位转变到为辅的地位,并且只有在市场机制难以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能发挥作用。与此相适应,国家正努力构建现代政府制度与现代事业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体育发展目标和服务的市场化,以及体育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要求等等,致使体育事业不能继续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体育的方式继续运行。[4]

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属于体育管理职能转变的深化阶段。《2001 一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指出:“国家对体育事业的管理方式,正从直接、微观管理向间接、宏观管理转

变。市场对体育资源配置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方式,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事业的发展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济的发展,深化我国体育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要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体育管理部门的职责,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政府在新时期对发展体育的职能转变依然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2.2 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体育管理职能的特点是政府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事务,以计划手段配置体育资源。[5]正如上文所述,这一职能正在转变,但是依然可谓任重道远,主要问题如下:

第一、政企分开部分。主要表现为产权、市场和政府管理三者没有完全分离,行政部门常常是一身三任既是产权所有人(出资人),又是市场运营者,还政府是管理者。我国现行的体育政府职能与管理体制兼有计划和市场两种属性,这与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第二、与政企分开相比,政事分开更为滞后。体育公共事业体制需要大的变革,垄断的观念需要彻底转变。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与协会,都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国家包揽公共事业的传统做法未从根本上突破。而体育事业管理单位在行使行业管理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恋政情结”,沿用了原有的行政干预,缺乏足够的行业管理经验和权威。具有“大政府”、“小社会”特征。[6]

第三、政府体育管理职能定位有待细化。此方面政策理论上已经有很大进步,但是目前实际体制中为社会提供“体育公共物品”方面依然较弱,属于常说的“缺位“状态。而受经济利益驱动,直接干预经济,甚至直接从事经济活动,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现象还是存在的。

第四、法制管理的观念比较淡漠,制度和约束机制薄弱,配套的体育法规和规章的建立以及执行没有及时跟进。过分突出对运动员的物质激励,忽视体育道德的培养,造成了诸如“假球”、“黑哨”等腐败现象的出现。

3、结论与建议:

在市场经济休制下,以前的体育管理职能与社会发展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总会有一定的历史过程,体育也是如此。

政府体育管理职能转变要集中指向体育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体育经济管理职能要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政府要扮演好两大角色:一是继续推进体育市场化改革,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如:深化体育资体投系的多元模式,政府通过财政的直接资助以及体育彩票、基金等政策性的间接扶持体育事业发展。发表论文。而竞技项目自身通过社会捐赠、 赞助、经营收入、会费收入等途径向社会筹集发展资金; 二是强化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体育公共服务型政府。在重视竞技型体育项目的同时,强化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的投入,如:建设综合型体育场馆,提供大众体育训练培训等。

同时在上述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以满足公共体育服务为导向 2. 重视公共体育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3. 体育管理职能转向“掌舵”、放弃“划桨”。4.继续努力深化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依法行政的配套改革。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非突变的过程,道路可能是曲折的,但只要政府决心改革,前景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张国庆 行政管理学概论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84.

[2] 黎民 公共管理学 [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02

[3]Owen E.Hughes. Public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An Introduction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8

[4成思危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模式选择与分类引导[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杜,2000:39

[5]刘东锋.中国体育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2):21-22.

[6]武力.国内外社会体育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2002,23(1):59.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范文第7篇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史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共管理者,是这一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如果说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地遵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那么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公共管理,则奉行伦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

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

尽管公共管理者在其职业行为中用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统一了权力和法律,但权力和法律在他的职业行为中毕竟是一种客观力量。无论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或受权力支配和法律制约,这种客观力量都会对他构成压力,使他的行为选择受到约束。公共管理者怎样才能超越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呢?应当说,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和法律的地方,社会治理者都会遇到这种被动的、不自由、不自主的状况。对此,以往的社会治理者往往不得不加以接受。公共管理者采取的则是积极应对的态度。他们把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所拥有的、作为制度力量和体系力量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便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就是说,当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仅属于制度和体系的时候,还只是相对于公共管理者的“客观精神”,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秉承和尊奉。一旦这种服务精神转化为公共管理者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标准,公共管理者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自主。这时,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不再是受着某种外部力量驱使的行为,而是由他自己的意愿主使的行为。在人的一切行为中,只有道德行为是最自由、最自主的行为,职业行为亦然。

公共事业管理的职能范文第8篇

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维护与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与公共部门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zJ。由此可见,“公共性”是公共管理的本质特征,贯穿于公共管理的全过程。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服务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必然要将服务原则定位为其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服务原则的基础上,管理过程中就会形成以伦理关系为基本的人际关系。这种以伦理关系为基本关系的管理模式,决定了公共管理是以道德为其行为选择的依据和基础[s]。因此,作为贯穿公共管理全过程的“公共性”必然会充分体现管理的内容和性质,“公共性”是公共管理伦理内涵的充分体现。

第一,从主体来看,“公共性”体现的是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职业态度、观念和信仰。公共管理主体是由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共同构成的(这里的国家与政府是从狭义的意义上来说的)。“公共性”要求公共管理主体把从事公共管理作为一种崇高的职业追求和人身价值目标以及崇高的信仰,有随时为公共管理奉献和服务的精神,而不是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进行索取,要说索取,那就是在从事公共管理职业中得到精神的满足。“公共性”要求公共管理主体必须具有公共管理道德责任。公共管理道德责任,是指公共管理主体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行政权力,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所担负的道德义务。公共管理的道德责任在内容上表现为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道德自律体现的是公共管理主体的一种高度的道德责任感,一种通过公共管理主体内心的道德信仰、意识与信念的强化的自律责任,是公共管理主体履行“公共性”职责的内在驱动力;道德他律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公共管理主体接受来自社会的公共监督,是将公共管理主体应遵循的职业道德法制化,从而将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通过道德他律防止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寻租行为、工作上的失职读职以及社会交往中的权钱交易等道德性缺失行为。这样通过道德自律和他律的共同作用来实现公共管理“公共性”要求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实现“公共性”要求的“公共人”的社会良知与责任。

第二,从对象来看,“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公共管理的客体或对象是指公共事冬包括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公共性”要求要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以利于公共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或行政管理,而是一种依据公共权力的管理。公共权力是公民授予的,公共管理主体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委托一的关系,公共管理主体在运用公共管理权力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时,必须受到公民的监督,以公民认定的是非为是非,不能违背公民的意志,体现的是为公众服务的理念。公共管理强调的是以顾客为中心的服务而非以政府为中心的控制,使公共权力的运用最大可能地给公众带来好处;强调公共管理者的道德约束,从而使其成为权力约束的辅助力量,避免公共权利私人化;追求公共管理的社合贫任,实现公共权力和责任在社会范围内的一致性闭。因此,根据公众的需要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管理的应有之义,也是公共管理得以合理和合法存在的依据。

第三,从手段来看,“公共性”是公共管理公正、公平伦理内涵的表现。公共管理是运用公共权力为手段,通过解决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公共权力作为公共管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手段,是由广大的人民授予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公共管理只有体现广大人民的意愿,做到为人民提供一种公正、公平参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公共部门自身的活动首先就必须体现公正和正义,才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公共管理只有为人民提供了公正的制度环境和公平的社会机会,才能充分实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公共管理才具有其合法地位,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要求才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公共管理只有体现公正、公平的伦理要求,才能实现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要求。或者说,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共性要求充分体现了管理的公正、公平的伦理内涵。

第四,从价值目标看,“公共性”体现了公共管理中全局的观念和平衡的理念。公共管理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主体是由各个公共部门和公共组织组成的,每单个的部门,将面对着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公共管理是一种将市场理念引人公共领域的管理,强调个体利益是市场理念的要求和特点,而.且个体利益也是单个公共部门得以生存的条件和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然而,公共管理又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最终的价值追求和合法性基础。这样,公共管理部门在面临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具备全局和平衡的理念是至关重要的。公共管理中各个公共部门若不具备全局和平衡的观念,只顾自身的部门利益或者说是自身部门的利益总是优先考虑,就谈不上公共利益的实现,尤其是针对国际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等具有全球意义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更是无法保障了。公共管理的出现以及其对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追求的“公共性”就是要求公共部门要以全局为重,具平衡的理念,以完成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部门的利益。

2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性—“公共性”的实践基石

从人的道德行为来看,道德性是人在群体生活和职业实践活动中所具有的行为品质,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最直接、最根本的道德动力。道德存在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的行为选择的基础和根据,而道德性是人的道德存在的表现形式。因此,人.的道德行为即德行是人的道德性的外在表现,德行是由道德性决定的。人在从事某种职业时,其行为是否符合该职业的要求以及是否作出道德选择,是由其自身具备的道德品质决定的。只有具有了该职业要求的道德品质,他才能在职业过程中做出合乎职业要求的道德行为结果。公共管理是一种以公共政策来治理社会的服务型管理模式,公共管理的伦理内涵是通过公共政策所体现的道德内容表现出来的。公共政策的实质是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社会资源、财富和利益的分配,这就决定了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不可回避的价值问题,即体现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公正和公平问题。公共管理主体只有内生具备合乎社会伦理和道德要求的正义、公平和良心的品质,才能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实现公共管理政治或经济的正义;才能作到对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资源、财富和利益的平等、有效分配,实现公共管理手段的公平、平等原则,实现公共管理目的的效率原则。这样,公共管理主体是否具备公共管理所要求的正义、公平和平等等道德品质及其道德品质与公共管理要求的道德性的一致程度,直接关系到公共管理道德内容和道德目标的实现。从公共管理伦理体现出的4个“公共性”内涵可知,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性是公共管理中“公共性”伦理内涵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贯穿于公共管理全过程的枢纽和桥梁。公共管理主体具备了公共管理的道德性,有利于公共管理主体在职业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共管理的职业信念,指导其行为选择,从而导致合乎公共管理职业要求的行为结果。公共管理主体的合乎公共管理的道德选择和行为结果表现在:首先,保证了其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合法性和合伦理性,实现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公共性”内涵;其次,由于公共管理主体具备了公共管理要求的道德品质,尤其是其将公共管理作为内心信仰的职业,作为其人身的价值追求,保证了其在管理过程中自始自终坚持服务的精神和态度,实现了公共管理对象的“公共性”;再次,公共管理主体利用公共权力,通过合乎公共管理伦理、道德要求的公正的政策、制度的制定,为公众提供公平的、广泛的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管理事务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实现了公共管理的手段的“公共性”要求;最后,因为以上的几个“公共性”的实现都是以实现公共管理的价值目标—公共利益为核心和宗旨的,所以,在以上的几个“公共性”实现的同时公共管理的价值目标的“公共性”必然得到实现。综上所述,公共管理的“公共性”的实现是以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性为基础和前提的,公共管理主体是贯穿于管理全过程的桥梁和枢纽。

3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性要素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性关系到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伦理内涵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和效果。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性作为一种道德品质是可以通过教育而获得和积累的。公共管理主体应具备什么样的德性呢?

第一,公共管理主体在道德上应具备以公共利益为标准的反思平衡能力。反思平衡是指人在面临价值抉择时,必须审慎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动机,将自己的局部的行动偏好与社会的道德规范相比,通过调适自己的行动偏好而使自己做出来的行动符合伦理规范,使它们之间取得一致与平衡[6]。作为公共管理职业者以及公共管理目标的最终实现者,公共管理主体在职业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反思平衡能力必然表现为:公共管理主体在进行价值抉择时,必须将其局部的行动偏好与该职业要求的最高伦理规范相符合,并取得一致与平衡。作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最终目标以及公共管理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公共利益理所当然是公共管理所要求的最高指示的道德规范,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公共管理主体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因此,公共管理主体在职业过程中,面临多种价值抉择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道德反思平衡的标准,调适自己的行动偏好与公共利益所要求和指示的最高伦理规范一致。具备了这种反思平衡能力后,公共管理主体才会始终以公共利益作为其管理和服务的立场和出发点,将公共利益作为其的一种精神信仰和追求,从而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