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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 瑕疵 国家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一、案子引发的思考
1988 年7月15日,一男子在下班回家途中,遇大风吹断路旁护路树,被砸中头部身亡。事故原因是路旁树木虫害严重,部分枯死已达三年之久,经上级批准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文件,而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法院认定: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该段公路护路树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其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虫害蛀朽的护路树一年有余的时间内,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有不可推脱的过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6条[①]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向原告王烈风支付损害赔偿金。通过此案在司法中正式确立了道路管理瑕疵赔偿责任以过错主义归责、适用民法的原则。 [②]
时隔九年,某公司驾驶员缴纳公路管理费后驶入南京机场高速公路,途中因避让前方一捆塑料编织布撞上护栏,造成一死三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而被告辩称,事发当日,高速公路管理处巡查道路7次,已尽安全维护义务。这起受到普遍关注的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于 1999年9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令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对原告使用高速公路发生车祸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14万余元。[③]案件仍依据民法审理,但突破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其实,人们早已发现:国家为了达到其所负的行政目的,除了可由“人”的行为外,也不可避免的,会以“物”作为实现行政目的的途径。上述两案引出的问题是:这些物致人损害会产生怎样的法律责任?“有损害就有赔偿”是古老的法原则,。然而,在公有公共设施(本文仅探讨此种公物)致害时,什么条件下赔偿责任才成立?应通过什么途径获得赔偿?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应受什么法调整?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的构成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并非不问缘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产生赔偿责任,其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须为公有公共设施
对公有公共设施,各国立法在使用名称上虽有不同,如中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有公共设施”,日本、韩国称之为“公共营造物”,德国与之相近似的概念是“技术性设施”,英、美、法则没有抽象出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但学者对其认识却较为一致。“公有公共设施指由行政机关或者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④]“所谓公共设施,指供公众使用的公物而言。”[⑤]“公的营造物……是指提供用于公共目的有体物及物的设施。”[⑥]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可分以下几点说明:(1)公有。这里的公有并不是指所有权的归属,即并不限于所有权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只要由国家(通过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组织)设置或虽非其设置但在事实上处于其管理状态,就是“公有”的。如国家租借的供公共使用的所有权归个人的球场。(2)公共使用。公有公共设施必须是服务于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的。该使用可以是无偿的(如公园),也可以是有偿的(如高速公路)。不是专供公众使用的公物若提供给人民使用,也可认为是公共设施。(3)设施。设施一词很容易使人想到人工物。但国家尚担负着自然状态的人为管理的责任,故设施还应当包括自然公物,如河川、海滨等。另外,公有公共设施虽以不动产为主,但亦包含动产,如车辆、飞机、[⑦]博览会使用的临时建造物、巨幅像牌等。在日本,连手枪、警犬都有人视之为公共营造物。[⑧]
要明确公有公共设施,还须使其与公营造物、公物、建筑物等相近概念加以区别。公营造物,依照奥图。梅耶尔的经典定义是指“由公共行政的主体为服务于特定的公共目的而规定的人力、物力手段的综合体。”[⑨]它重在人与物的结合,是持续性的设施。而公有公共设施仅指物的设备,可以是一时性的设施。如铺路架桥所用的便道,可能是公有公共设施,但不属于公共营造物。公物,一般指“行政主体为直接供公行政上的目的而提供利用的各个有体物。广义的公物包括财政财产、行政财产(公用物)和共用财产(共用物),狭义的公物即公用物和共用物。”[⑩]可见,公物是一个比公有公共设施宽泛的概念,直接供公众使用的公物是公共设施,而行政经费、专为执行职务所用公物等则不属于公共设施。说起公有公共设施,我们往往会想到博物馆、马路、公园、图书馆等建筑物。但公有公共设施并不局限于建筑物,它是一个包括文教设施、铁路航空设施、道路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电力电信设施、港埠设施等在内的广泛概念。而建筑物也只有在供公众使用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公共设施。
(二)公有公共设施存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
瑕疵亦被称为故障、欠缺,是指事物欠缺通常所应有的安全性,具有对他人带来危害的危险性的状态。公有公共设施设置上的瑕疵是指该设施在设计、施工、建造、安置、装设、扩充上存在瑕疵,是自始即有的欠缺,故又称“初发之瑕疵”。如公共设施设计不完备、所用材料有质量问题、施工不良等。管理上的瑕疵是后天造成的欠缺,是指在保存、维护、利用、改良这类活动中管理不良,又名“后发之瑕疵”。如对设施保管不周、维修不及时等。无论是仅具一种瑕疵,还是两者同时具备,都能使这一构成要件成就。区别设置瑕疵与管理瑕疵的意义在于便于确定责任主体及行使相应的求偿权。当然,在受害人无法区分为何种瑕疵时,应允许其择一求偿。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只有在设施存在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时才予以承认。而对“设置、管理的瑕疵”又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主观说将“设置、管理的瑕疵”解释为管理者的安全确保义务或事故防止义务的违反。这种学说认为:公有公共设施必须保持安全、良好的状态,管理者应当恪尽职守,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就可以认定有瑕疵。客观说认为:只要公有公共设施在客观上具有物理性欠缺,即认定瑕疵存在,而不问设置者与管理者是否尽了善良注意义务。折衷说认为: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的确认,不仅要考虑设施本身的客观瑕疵,还要考虑设置者、管理者的行为。
(三)有损害的发生且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两个条件是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均适用一般规定,此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损害范围是否小于一般侵权?台湾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违法执行公权力侵权致害相比,[11]该条减少了对人民自由权的保护。其理由是:公有公共设施除了侵害生命、身体、财产外,不会造成其他损害,自由、名誉、姓名等权利,不至于因公有公共设施之欠缺而受到损害,自非属保护之范围。[12]但公有公共设施并非不存在侵害自由权的可能,如因公共电梯故障使使用者被困数小时。因此,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应扩展到任何受侵害的权利。这可以通过立法的概括规定(如“致人损害时”),也可以通过对财产权的扩张解释得以实现。
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外国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例
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各国作法不一,但通常都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日本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经历了一个从受民法调整到受国家赔偿法调整的历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首次确立于德岛游动圆棒案件。[13]该案通过适用《民法》以判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但其范围、理论构成却没有得以确立。1947年,日本《国家赔偿法》第2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这种国家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基于公共营造物设置管理瑕疵之损害赔偿责任,求偿权(1)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2)前项情形,如就损害之原因,别有应负责之人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之有求偿权。”这里所谓的公共营造物,不以人的手段为要素,是指为公共目的而提供的有体物及物的设施,即公有公共设施。它不仅包括不动产、自然公物,也包括动产。对设置或管理的瑕疵,日本传统上采取客观说,实行无过错责任。而近年来的判例,一般采取折衷说的观点,以谋求扩大对受害者的救济。[14]日本确认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是:既然国家或公共团体建设道路、公园、学校等公共设施供广大国民利用,由于设施的瑕疵,利用者以通常的用法加以利用而发生没有预料的损害时,作为该设施的提供者就应承担责任。[15]对因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提起的诉讼,在日本,被害人(除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人之外,还包括公有公共设施附近居民等第三者)可以向公共营造物的设置、管理者或者负担有关公共营造物的设置、管理的费用的人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16]适用法律上,特别法(如消防法)优先,其次是国家赔偿法。若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法律上没有特别的规定,就适用民法。
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草案第1条规定:国家对其因技术性设施的故障所产生的侵权行为,应该负赔偿责任;因违反对街道、土地、领水、违章建筑物的交通安全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何谓“技术性设施”,法条未作解释,但结合立法目的与其他条文,它应与公有公共设施概念相近。基于公私法的严格划分,在德国,公有公共设施的瑕疵责任仅在其涉及公权力主体履行公法上义务时,才由国家依国家赔偿法负责,而对于邮政、铁路等非公法义务,由国家依民法负赔偿责任。[17]德国以危险责任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在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上,理论上仍未完全承认无过失责任主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由民法典规定,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裁判。[18]
法国没有明确的公有公共设施概念,也当然从未明确规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与之相关联的,是公产、公共工程、公共建筑物致害的赔偿责任。判例对此针对不同情况确立了不同的赔偿责任。[19]在实务上,基于公共事业建筑工程的异常损害或公共事业存在所生的异常损害,国家应予赔偿。国家赔偿请求权被看作公权,这类诉讼属行政法院的管辖事项。法国将危险物体所产生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中危险赔偿范围,[20]可推断出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倾向于无过错责任。
英国的《王权诉讼法》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责任未作明确规定,但承认中央政府对财产的所有、占有和控制的危险责任。[21]1961年制定的高速公路法,对于公路之瑕疵、过失或不作为致害者,课以了赔偿责任。从判例看,英国承认对于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责任,最早可追溯到1866年默西码头和海港管理局诉吉布斯一案。[22]在归责原则上采取的是主观说,即过失责任原则。
同属普通法系的美国,在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上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从美国联邦司法法第260条及众多免责条款看,国家是承担因其供给的设施维护不当、欠缺安全性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联邦侵权赔偿法》则明确规定了联邦政府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美国法院对于高速公路、一般道路、桥、步道等交通设施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害,确认国家有责任。
从上述立法例可以看出,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各国在归责原则上有所差异,但总的倾向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大多数国家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法的一部分。但也有例外,如瑞士,将其纳入民法调整范围。
四、民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
说起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学者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往往会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未纳入国家赔偿法表示遗憾。不少学者认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人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确应受国家赔偿法调整,但将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责任相提并论并将其绝对对立的观点却是值得质疑的。
“责任一词有两层语义:一曰责任关系,一曰责任方式。”[11] “法律责任关系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两类。”[12]无论从责任关系还是从责任方式,法律责任通常指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三种。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将法律责任划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前者主要指民事责任,后者主要指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至于国家赔偿责任,其特殊性首先也主要在于责任主体是国家而非自然人和一般组织,然后才引出是否适用特殊程序等问题。但其究竟为为公法责任还是私法责任本就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日本学者将国家赔偿责任区分为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及非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后者再分为私经济关系的赔偿责任及非权力的公共行政的赔偿责任。这种分类得到多说学者的赞同。[23]以这种观点看,国家赔偿责任实际是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我国国家赔偿法就涵盖了这三种责任形式。从责任方式看,国家赔偿责任多采用民事责任中的金钱补偿、回复原状的补偿性责任方式。从立法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24]已标志着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初步确立。司法实践中,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援引《民法通则》中关于建筑物责任处理。日本早期由民法调整公有公共设施案,后来《国家赔偿法》只不过是对以前的判例精神予以确认,或者是对《民法》的规定予以确认而已。这些都说明有无国家赔偿责任与是否受国家赔偿法调整是两回事。民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并非对立的。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较之民法呈现出赔偿责任更广的倾向,其所确定的归责原则(一般是无过错责任)比民法(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严,免责规定少(一般仅限于不可抗力及受害人自身原因致害),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故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由国家赔偿法调整更为适宜。但并不因此排斥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民事责任。如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因设计上的瑕疵,在设计人明确时,受害人可自主选择是提起民事诉讼实现民事求偿还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行政赔偿。
五、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在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可见,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当时立法机关考虑的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请求赔偿。[25]但在《民法通则》中,亦无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自“王烈风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伤害案”[26]的判决,确立了下述原则:国有道路及其他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应由受委托管理的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责任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公有公共设施瑕疵采用义务违反说,即过错归责原则。但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27]并不以过错为归责要件,且民法中规定的建筑物侵权是适用过错推定主义的。司法中这种做法,在当时可谓弥补了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立法之不足。
然而,随着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的出现,现代国家不再仅是消极的守夜人,而是积极的福利提供者。依照福斯多夫的生存照顾理论,[28]国家有义务提供公共服务,公民有权利使用公共设施。若国家怠于履行这种义务或管理不善,给利用者造成损害,国家自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考虑已与时代格格不入。国家赔偿责任不仅限于权力行为,也应包括非权力行为。况且,当前对权力的认识也正在发展,认为权力的本质不是传统所谓的强制力而是一种影响力,凡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都属于权力行为。鉴于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而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通常都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29]与利用者间往往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且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特殊侵权的规定不能涵盖所有的公有公共设施,况且国家赔偿法适用严格归责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故应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其调整范围。当然并不是所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都应由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公法责任。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应依特别法解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如铁路致害、邮政设施致害分别适用《铁路法》第58条和《邮政法》第5章。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30]中关于设置、管理的瑕疵,笔者倾向于折衷说。主观说以安全确保义务或事故防止义务的违反作为瑕疵成立的条件,这种过错主义归责原则造成受害人举证的困难,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客观说能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但更似一种“以公共之手连带弥补营造物的利用者偶然蒙受的损害的社会保险性质的制度”。 [31]而折衷说兼采两者之长,更符合公平理念,也较符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责任原则。折衷说中,应以公有公共设施本身瑕疵为主要归责原则,兼顾管理者主观状态,即以客观说为主,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主观说。如由于天灾蒙受损害,只要能够出示管理者存在安全管理对策的不充分的特别事情,就可以得到救济。这是采用客观说无法实现的。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损害范围,应包括一切损害,采取概括立法形式,而不应使对自由权的侵害救济处于空白状态。
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中还要解决赔偿请求人与赔偿责任者、司法求偿程序与准据法适用问题。赔偿请求权人应是被侵权的受害人,若受害人死亡或受害组织终止,则由其权利继受者代为行使。这与其他法的规定无异。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受害者不仅指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还包括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如机场、道路附近受噪音污染致害的居民。[32]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直接责任者为该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者,责任的最终归属者为国家。这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但在日本,赔偿责任者不仅指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负责者,还包括负担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管理费用者。[33]笔者认为不管赔偿责任者究竟为设置、管理者,还是费用承担者,其在赔偿效果上并无不同,故应从便于受害者救济的角度确定责任主体。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的审理是以民法为依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开展的。笔者认为,应区分公有公共设施的实际控制者作不同处理。对公用企业管理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民法或特别法处理。对行政机关设置或管理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受害人在以其为被告时,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依据国家赔偿法裁判。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②] 本案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二期(总第22期)。
[③] 该案见《法制日报》1999年9月12日第一版。
[④] 马怀德著:《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⑤] 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修订六版,第440页。
[⑥] (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3页。
[⑦] 当然,由于其价值重大,民法上将其作为不动产对待。
[⑧]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0页。
[⑨] Otto Mayer,Deutsches Verwaltungsrecht.转引自(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页。台湾学者亦持相同观点,如“公共营造物是行政主体为达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将人与物作功能上之结合,以制定法规作为组织之依据所设置之组织体,与公众或特定人间发生法律上之利用关系。”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三月增订二版,第158页。但日本、韩国所称公共营造物是指由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提供用于公共目的的各个有体物,不包括无体财产及人力设施。
[⑩] 林淮、马原主编:《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
[11]台湾《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可见,其赔偿的损害包括自由和权利。
关键词:城市公共设施;交互设计;公众需求;信息传达;交流体验
随着个人电脑、智能移动终端的迅速普及,数字网络、云服务的飞速发展使得“数字化生存”(Nicholas Negroponte《Being Digital》)成为真实的现代生活方式,对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带来了巨大、甚至颠覆的改变。已经习惯沉浸在无线网络、云端科技的人们对公共场所中事物的认知、体验、反馈或者分享的要求更高、更个性化了。这使得传统公共设施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而被逐渐忽视,而人们在外遇到不便时更愿意去寻求个人终端上各种信息服务类软件的帮助。如何将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中人与物、与环境的多重交互体验重新还给人们,是新时代下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新重点。
1 交互设计与城市公共设施的概念
1.1 交互设计
“交互设计”源于英语Interaction Design,[1]是设计用于支持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交互式产品。“交互”,是指人与设备、系统、网站等的直接或间接的通信过程。就应用开发而言,目前的发展从面向功能的开发转向以用户为中心的开发,它更注重可用性和用户体验。
1990年,IDEO设计公司的创始人,Bill Moggridge提出交互设计的概念,并率先将交互设计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Terry Winograd将交互设计定义为“人类交流和交互空间的设计”,强调的是用户与产品使用环境的共存以及交互场所与空间的构建。[2]在此后的10多年里,交互设计逐渐从少数人从事的一门狭窄、专门化的学科发展到今天在全世界拥有数万名从业人员的跨学科领域,涉及软件工程、人工智能、人类工程学、计算语言学、认知科学、社会心理学等。
从城市公共设施角度理解交互设计,即满足城市公众、公共设施及城市环境三者之间信息传达、交流体验感受的双向反馈需求,使得城市公共设施充分发挥其服务公众、构建便利、轻松的城市功能。
1.2 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指国家政府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广义上的城市公共设施包含学校、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公路、体育场等。从狭义上而言,城市公共设施即一般意义上的“城市家具”。主要包含:信息设施(指路标志、导游图、电话亭、邮箱等)、卫生设施(垃圾箱、饮水器、公厕)、照明安全设施、娱乐服务设施(坐具、桌子、游乐器械、售货亭)、交通设施(巴士站点、车棚)以及艺术景观设施(雕塑、艺术小品)等。[3]
随着智能终端、无线网络以及云服务的进步,很多城市中已经陆续出现了基于数字平台、借助计算机二维码的公共设施,如越来越多的感应式灯具、LED大屏幕、智能公交车站、智能导游查询机等。它们作为“智能城市”的一部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城市文化与发展,同时担当着公众与城市环境的纽带,构成“使用者物环境其他人”的系统。
2 更新中的城市公共设施
2.1 更新中应注意的问题
焦点在于关注使用者与公共设施之间、使用者与其他公众之间的相互作用,建立信息的多向反馈,从而满足人们传达信息与分享体验的需求。从交互设计角度去更新城市公共设施过程中应考虑4点问题:
(1)市民使用的便利性。城市公共设施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市民生活,使用的便利性即易用性成为公共设施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公共设施的便利体验将直接决定了其使用频率和存在意义,交互设计理念介入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目的是更直观快速地满足公众的使用需求并建立信息的双向传导,因此市民使用的便利性是其最基本的需求。
(2)交互信息的多向反馈。交互设计在城市公共设施中应用时从用户即公众角度出发,在城市公共空间中建立“市民―公共设施―市民”之间多向对等的信息反馈系统,既能为使用者提供个性信息的传达与互动体验平台,同时可以让使用者将其分享给处在同一公共空间中的其他市民。
(3)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空间的因素。城市公共设施作为城市的一部分,在设计与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周围的环境因素,并将城市文化符号与地域性符号融入公共设施的设计中。给予使用者与周围人群以亲和、轻松的氛围。在设计过程中应尽可能在公众使用设施过程中挖掘公众的交互需求。
(4)公共设施与个人终端的衔接。个人终端不可替代的多功能性使得人们已经无法拒绝使用它。城市公共设施与个人终端的关系应为相互补充与相互辅助的关系。在每一种类型的公共设施上通过不同的方式衔接好使用者的个人终端将是城市公共设施重回公众视野的关键,也是信息个性化与信息共享化的纽带。
2.2 更新中的案例
(1)New Concept of POS(Point-of-Sale)项目。[4]现代人的购物方式很大程度上会依赖网络,这使得去商场选购的习惯逐渐淡化。在Intel与美国Frog Design合作的“New Concept of POS(Point-of-Sale)”项目里,设计师通过重构商场的导购设施,使人们传统的购物习惯与智能终端进行了结合。让人们从电脑桌旁回归到公共空间。
在使用者体验过程中,该设施会根据他们的需求、以往的购物经历及选购现状作个性化的信息反馈,并按使用者的需要检索其他用户的推荐和评论,存储或输出针对性商品销售信息。因此,客户在整个过程中将获得一个有效的、知识性和流线型的现实生活购物体验,同时也感受了网上购物的便利与满足个性需求的体验。
该项目的硬件设计运用了模块化的体系结构,充分体现了智能终端的可升级性和多样适应性。管理者可以配置系统的功能和样式,以适合更多的使用者。同时,终端通过智能交叉销售工具,数字标牌和有针对性的广告以提高对其周围每一个人的关注度。
(2)Eye Stop项目。[5]Eye Stop公交车站是一个允许乘客做更多的活动不仅仅是闲置的概念装置。麻省理工学院SENSE able城市实验室设计的这个智能车站配备了触摸屏显示器,将显示必要的信息如巴士时间表或某个目的地的最短路线。更多的使用者将能够浏览网页,检查空气质量,看到自己想要的确切位置,如巴士、电话亭等。它与个人移动终端交互使用后亦作为一个社区留言板公告和广告。最重要的是,该智能车站必将改变人们对于传统公交车站的态度。
用户通过一个手指的触摸即可表明其理想的目的地;然后系统将显示在他们和目的地位置间最短的公交路线。以不同强度的发光信号来代表公交车辆的距离远近。乘客和路人可以在电子公告板上广告和社区公告,以提高它作为一个公共空间中聚集各种相关信息平台的功能。
除了显示人为信息,Eye Stop还作为一个积极的环境感知节点,通过阳光供电,并收集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的实时信息。Eye Stop项目是一个为智慧城市作统计的项目,它可以被视为一种“信息硬盘”,蜿蜒穿过城市,而收集的各种信息将用云服务的方式传播给每个市民。
Eye Stop旨在丰富城市最先进的传感技术、交互式服务、社区信息、娱乐信息。该项目是采用大面积覆盖的触摸感应电子墨水屏幕,为公众无缝连接地传递信息。用户可以在交互式地图上计划自己的出行行程,将相关信息在数字留言板上作社区交流、网上冲浪,监测污染物实时曝光以及使用他们的移动设备与候车亭界面进行匹配以下载公共开放数据。MIT SENSE able城市实验室主任Carlo Ratti是这样评论Eye Stop的:“就类似于IPhone如何改变我们的移动生活一样,Eye Stop的出现将会改变我们对于城市信息的访问方式。”
3 结语
随着数字技术与城市网络设置的继续发展,城市公共设施将被置入更多的交互功能,公共设施与周围环境、异地设施使用者之间、使用者与周围人之间的交流成为现实。科技的高速发展,富有感情的人机交互将不断出现。为了让生活变得轻松、自由,还有必要对城市公共设施持续展开研究,为创造应对灵活多变的尖端科技的交互媒体而进行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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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世国,费钎.和谐视野中的产品交互设计[J].包装工程,2009,30(1):137-140.
[3] 过伟敏,史明.城市景观形象的视觉设计[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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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yeStops:Futuristic Bus Stops from SENSEable City Lab of MIT[DB/OL] . http:///eyestops-futuristic-bus-stops-from-senseable-city-lab-of-mit/.
[关键词]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运营管理;综述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224
1村镇公共设施概念界定
公共设施又称为公共服务设施,其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较为明确的定义,是为了满足不同阶层群众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建筑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总称[1]。我国的城镇化建设目前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提高村镇居民的生活满意度是实现村镇健康发展的要求,因而,公共设施的配置是完善居住性能的重要因素。
村镇内部情况不同,所需公共设施种类也有所不同,《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从公共设施所能提供服务种类的角度对公共设施进行了分类,包含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市场六类。简单来说,公共设施就是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配的供给村镇区域居民普遍意义上应配置的共同性设施,镇政府部门为了满足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而在其基本生活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服务设施,将公共设施分为基本和可选择两类,前者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文体科技和医疗卫生,后者包括商业金融和农贸[2];从更广义的角度,公共设施不仅是硬件上的建筑、设备,还包括围绕这些设施所提供的数据与技术服务。
不同学者对公共设施的划分标准有所不同,杨新海等(2013)将公共设施分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每种设施又分为半径依赖型和镇域服务型,半径依赖型服务设施是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镇域服务型设施的服务范围作用于整个镇域地区的居民生活需求[3]。结合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及学者对公共设施的定义,主要的公共设施归纳在如下:①行政管理――人民政府、公安局、法庭、农林土地管理机构、税务局、交通监管站、居委会;②教育机构――专科院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③文体科技――体育场、公园、影院、图书馆、文化站、科技馆;④医疗保健――医院、防疫站、卫生室、计划生育指导站;⑤商业金融――百货店、超市、日用杂货店、药店、书店、银行、邮局、饭店、旅馆、理发、浴室;⑥集贸市场――粮油、土特产、蔬菜、副食品、畜禽、水产、肉类;⑦社区服务――敬老院、老年活动室。因村镇的等级(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及具体实际情况的不同,所需的公共设施需要区分为必要、非必要和不需要,例如高级中学对于中心镇是必要的,一般镇是非必要的,中心村、基层村则不需要配置。
2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
西方学者对村镇公共设施的配置方法与理论有较早且深入的研究。埃比尼泽・霍华德(1898)提出的“田园城市”理论以应对英国城市因交通不顺畅、自然环境恶化及城市化迁徙严重的状况导致的不良社会环境问题,他对城市的布局结构提出独到的见解,认为空间的相互隔离控制或者内部设施功能的重组可以改善人类的居住环境,采用的主要手段是对居住区及其附属公共设施进行空间上的重新排位与疏导[4]。道格拉斯・戴蒙德在1912年率先提出“邻里单位”的概念,认为它是社会结构的可重复的组成单元,并认为社区公共设施的规划是其设计的关键要素[5]。1929 年美国建筑师科拉伦斯・佩里在戴蒙德的基础上提出“邻里单位”理念,“邻里单位”就像是一个个的细胞,内部拥有可以提供居住者必要生活需求的空间与配套设施,以空间划分,分为住宅、交通、商业、休闲娱乐等[6]。中心地理论是由德国城市地理学家沃尔特・克里斯泰勒于1933年首次提出的,中心地是指可以向周围居民提供各种货物以及服务的地方,并认为市场、交通和行政决定了中心地的形成与辐射范围[7]。费德分级构成理论是在“中心地理论”的基础上对居住区规划延伸,按照居民购物的特性来分级,如购物地点、频率、方式、内容、距离等,并据此原则设置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其理论对公共设施配置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8]。
村镇公共设施的优化配置主要包括设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理与标准、布局与选址以及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规划等。优化配置的第一步是设计配置原理与标准,公共设施配置的基本原理是指在大量观察与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的可以指导适合大多数村镇的一套配置规律,而标准则是在这套规律上进行更为明确的细分,比如大型中心村镇要有比小型村镇配置更多、更为先进的公共设施,且要对大型和小型的村镇规模与人口有较为准确的界定。公共设施的空间布局选址与规划也是优化配置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每种类型的公共设施有其本身可作用的半径范围,且由于相同半径范围内人口稀疏程度不同,公共设施的承载力也会对服务具有一定限制,如何有效地将有限的公共设施资源布局分配到各村镇的各区域,从而使得居民可以获得最大效益是意义重大的。
(1)村镇公共设施的配置原理与标准
村镇公共设施的优化配置首先需要建立一套配置的原理与标准,确定配置公共设施的基本共通点以及哪些因素会影响公共设施的配置。耿健等(2013)总结我国村镇公共设施配置的一般方法有以下几点:按使用功能、按村镇等级、按运营方式(公益性、经营性)、按“千人指标”,并认为所有村镇公共设施完全公平均等投入是理想状态,不切合实际,政府应当紧抓重要设施配置(尤其是医疗与教育),对于其他公共设施应在市场的自由运营机制下做好资源配置工作[9]。鉴于我国资源供给与村镇所需之间存在缺口,公共设施优化配置时首先需要实现最基本的均等公平,也就是说生活所需的服务设施如医疗、教育等是必须要加以优化改善的,其次再结合不同村镇经济、自然现状按标准、按等级进行分配。对于经济落后、资本难以流入、效益低下的村镇,应主要由政府部门从财政资金中拨款建设,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适当放权,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作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既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又可以适当激发村镇当地居民的参与意识。
下表为中国2010―2014年村镇每万人的卫生院数量、床位数、医护人员数。
多数村镇公共设施的简化配置标准首先应调查其村镇的规模与人口,其次是经济现状与区位条件。从这样的标准中可以看出,配置需要讲究人均可接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公平与效率,其次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村镇所具有的不用的政治、文化、自然条件氛围,补充其所需公共设施配置,使得公共设施能够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2)村镇公共设施的布局选址
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村镇公共设施资源的有限性,因而,在我国村镇数量繁多的基本情况下,如何将有限的资本投入建设村镇公共设施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968年,麦克尔・忒兹考虑在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最优化布局村镇公共设施,提出运用公共设施区位分布平衡模型假设进行了数学推算,此后其他学者基于他的研究根据距离、影响、效益等空间因素使用数学假设与计量分析公共设施的布局问题。学者普遍比较认同的公共设施布局关键是公平化与效率化,以公平和效率的适宜性评价作为公共设施规划的引导原则,考虑人、地形、经济因素,按时间分为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从近期来看应将重点放在自然与社会条件较为落后的地区,而从中远期来看则应为适宜性水平较高的地区优先提供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并逐步建立一个覆盖整个镇(乡)居民的基础公共设施服务体系[10]。杨贵庆等(2011)发现东部和中部地区村镇居民对公共设施的要求与西部地区略有不同,前者希望公共设施的建设集中在活动与健身方面,西部地区除了对上述方面有要求外,还希望提高村镇医疗设施水平[11]。因此,布局规划不仅需要对村镇的外在条件进行分析,还要从村镇居民的需求出发,做到真正契合居民的所需所想。
村镇公共设施的布局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村镇的地理位置、规模、人口、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等,在配置时需要综合以上因素,因地制宜,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的同时,致力于提升村镇整体经济与文化的协同发展,提高村镇的活力。
(3)城乡一体化下村镇公共设施的规划
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城市与村镇在公共设施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因而,国家提出了城乡统筹战略,希望可以以城带乡,促进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公平化。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坚持以城镇为核心,带动乡村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构建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在考虑村镇人口与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划分各层级公共设施。张京祥等(2012)提出村镇公共设施的配置应做到公平且基本的机会均等,即不因经济与自然条件等外在因素影响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水平,为了改善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低水平、均质化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互相分析的现状,需要重点关注三个维度:行政体质层级维度、地域维度、动态发展时序维度[12]。高等级的村镇可以带动低等级村镇的发展,同样,高等级村镇的公共设施的配置与功能服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于低等级村镇,但是基准的公共设施服务水平的均等是必要的,这是基于大局平等原则下的内部差异化分配。
综上,村镇设施的优化配置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从公平和效率两方面提高居民的满意度,缩减贫富差距导致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普及的差异,更好地构建和谐城乡发展模式。实现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优化配置,需要满足以下三点:第一,应尽可能地使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及使用效率最高;第二,在村与村、镇与镇之间均衡分配公共设施资源,协同发展,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减少资源浪费;第三,现代化村镇的发展是动态的、持续进步的,公共设施的配置需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以优化配置带动村镇发展,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符合居民的基础需求。
3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关键技术发展过程
国家对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基本配置方案已做出明确的要求,各省和直辖市基于国家的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本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准则。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1993年5月7日通过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其他标准规范有《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199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JGJ156―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1993)等,众多省市也建立了自己的标准规范,如《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8)、《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2004)等。这些规范中涉及的公共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机构、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生产建筑、工业用地、仓储、公用工程、公共绿地、农林种植地、交通等方面,在公共设施的选择、配置与管理方面主要依据村镇的规模、人口、资源与环境、历史文化等情况。
西方学术界对村镇公共设施的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的研究较早,在借鉴西方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以及我国近些年城乡统筹建设下公共服务设施的实践发展,自1980年起,我国各界学者逐渐开始研究村镇公共服务设施优化配置与管理。较早的对公共设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乡统筹建设发展与公共设施的布局规划领域,如叶舜赞(1980)研究辽宁中部地区小城镇地区范围,他结合经济与人口布局分析各项设施建设的总部署[13];曹护九等(1987)通过研究黑龙江省村镇建设发展,发现基础设施的落后状态与村镇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严重影响整个乡村的经济建设,并提出了村镇的迅猛发展带来的公共设施大量投资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不可盲目建设[14];李华树(1994)认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要合理规划村镇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项目等的用地布局,此外,有效利用自然环境条件,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乡村景观是营造地方特色、吸引外部资本的一种有效方式[15]。
除以上研究内容,近年来多数学者对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的研究还集中于公共设施配置影响因素、标准体系构建与运营管理模式领域,与此同时,“均等化”的理念受到学者们的推崇,但是对村镇公共设施“均等化”的具体定义上有所不同。胡畔等(2010)希望可以实现村镇基本公共设施均等化,他们引入空间分析方法来解决公共设施的配置问题,指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与选址要遵循公平原则,在最后的调整阶段要以效率原则为主[16]。谢波等(2014)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认为追求过度的基本公共设施“均等化”会导致政府运作体系过大,反而不利于村镇的统筹发展,结合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这一制约愈发突显,“均等化”的实现必须依托公共服务设施的资源配置、供给方式和管理运行的完善,且在公共设施种类、人均使用效率和各社会阶层群体利用机会实现均等[17]。
(3)村镇集贸市场
村镇农产品的物流集散依赖于村镇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不仅是村镇居民赖以生活的不可替代的平台,更是村镇与外界建立商贸往来的重要枢纽,对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信息公开透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集贸市场公共设施的优化与管理主要建立在村镇市场交易技术和村镇市场风险预警与控制技术。具体内涵为在分析村镇各类市场服务半径、功能承载力和市场分工的基础上,针对村镇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超市的功能搭配,开发村镇多级市场协调共生分布技术,为实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功能对接,设计集贸市场和超市参与的村镇批发市场多功能对手交易设施配置方案,并通过对不同类型村镇市场交易模式进行研究,制定村镇市场电子交易、退货理赔等交易服务规程。建立村镇市场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提供村镇市场商品交易风险预警技术,是为村镇市场商品交易价格稳定、供求平衡提供支持。从适用性、经济性和便利性等角度,在运营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做好村镇市场内部交易设施、仓储设施、交通设施、检测设施等主要设施的管理工作。
(4)应急公共设施
应急公共设施是村镇公共设施中保障居民在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的有力保障,根据村镇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频率和强度,配置典型村镇应急公共服务设施多视角导向标志,编制村镇应急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手册,为村镇居民提供应急引导服务。村镇应急服务设施的优化配置、运营和监管工作离不开系列技术与管理模式的实施,如应急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布局技术和方法、应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情景模拟技术、村镇应急公共服务设施融投资、建设、使用、维护为一体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及管理规范、村镇应急公共服务设施运营与维护动态监控体系等。
5总结
村镇公共设施的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不是简单的保管和操作公共设施,而是结合现代化的科技与思想使得公共设施从本身简单的功能转化成具有多功能效用的设施,其关键要素是管理方案的选择与相关技术的设计和支撑,良好的运作体系帮助村镇更快地走向现代化,使公共设施可以更高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共设施在优化配置及运营管理过程中需要与时俱进地应村镇居民所需更新设施及相关管理技术,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从而得到符合不同村镇本土发展的有特色的设施配置及管理运作模式。综观村镇公共设施优化配置与运营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从以空间布局为主的配置理论到实证研究,再从实证研究中总结归纳出适用各地村镇的通用性的配置标准,逐步具体化优化配置的细节与管理的方式,不断融入现代化的观念与技术,最终呈现严谨的、有条理的、具有较高可行性的方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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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设施设计 现状 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4-170-02
公共环境设施是一种特殊的艺术产品,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协调人与城市环境关系的作用,是城市形象以及国家的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是现代人精神生活提高的重要标志之一。
公共环境设施在世界各国的状态是不一样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共环境设施的发展引起了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它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欧洲各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公共环境设施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公共环境设施已经普及,美国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意识到公共环境设施的协调和控制所具有的重要功效,专门抽调了相关专业的人员成立了美国环境设计研究会。而我国目前的公共环境设施则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的公共环境设施教育已经历了40个春秋,但由于认识的不足和资金的欠缺的原因,人们忽略了公共环境设施的重要性。
近几十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在发展经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同时,生活、交通各种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公共环境设施教育与公共环境设施产业已逐渐的走向成熟与发展。但是在大多数城市中公共设施的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为了有效的解决这种情况,我国的设计教育界的各个部门都在积极探索设计改革的方向和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但是公共环境设施的教育水平也还较低,教育体系也还不完备,我国的公共设施设计教育发展到今天已经有近20年历史了,通过这几年来的实验和探索、与国际交流的总结,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很多令人满意的成绩,现在我国的公共设施设计教育已初步形成规律性,公共设施设计教育的大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在21世纪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公共设施设计教育在应对我国现代产业大批量高要求的人才需求的情况下,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所以我们要加大公共设施的教育力度。不仅是我国在加快公共设施教育的发展,各国都在加大公共设施设计的教育力度。如美国有35所工业设计的专门学院,其中有1/3的学院将公共设施设计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日本与德国各有20所,韩国有15所,而我国的公共设施专业设计教育层次主要为硕士、学士、专科这三个层次,这三种办学层次有相应的三个类型的培养模式,即:实务型、协调型和决策型。专科教育以实务型为方向,学制为3年,教学内容以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本科教育以协调性为方向,学制为4年,教育内容以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外,硕士教育,以决策型为方向,学制为3年,教学内容以学科交叉、设计文化等综合研究和实际运用相结合,截止到2008年,我国已经有将近400所的大学中有工业设计专业,但是把公共设施作为独立的专业的学校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公共设施的教学课程只是安排在整个教学的某个阶段。由于课程的时间太短,整个上课的过程只是初略的了解一下公共设施的概况,根本没有时间进行深入的研究。只有少数的几个大学的研究生课程开设了公共设施的独立专业。但是他们在毕业以后,由于时代的限制,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一部分的毕业生都从事了其他行业,把公共设施设计只是作为副业,并没有把它作为主要的工作对象。所以导致了公共设施的发展部尽如人意。
除了课程时间的安排,工科院校和艺术院校的公共设施教育也不禁相同,工科院校讲究产品的工艺和专业技术的训练,与艺术院校相比较工科院校的设计教育在某些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例如科研环境好、工程技术实力雄厚,在对产品进行加工制造以及新材料的开发研制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工科院校的招生是文理兼容,大部分的学生在升学之前对公共设施都是一知半解,所以在开学的前一阶段也就是大一的上半学期主要就是学习公共设施的历史和概念,让学生对公共设施有个大概的了解,这些各个学校基本是相同的,但是以后的课程安排由于工科院校的教学定位,进入大二以后他们的课程主要以工程和机械设计为基础,以专业的工程技术课为结构实质,培养学生的科学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加工、人机关系、成本核算、市场调研等问题做深入的研究,把数学、力学基础、机械制图、人机工程学等工程技术课程作为本科阶段的主要课程,对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和艺术审美素质的教育相对较少。
而艺术院校则偏重于美术理论和美术基础的训练,艺术院校的公共设施教育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设计的流程,由于艺术院校的学生在升学之前已经经过一定的美术培养,所以在开学之后经过很短的设计概念的理论教育就可以很快的从素描、色彩、构成等专业基础课中转换到专业的设计课程,在学生具备的初步的设计能力之后再大二阶段就开始安排8至10周的时间让学生来完成公共设施的课题。首先是集体上课全面系统的讲授公共设施设计理论,然后按照设计的相关程序进行专业的训练,培养学生专业的设计方法,从设计课题的要求开始,经过课题相关资料的查询,手绘草图的绘制,电脑效果图的渲染一直到最后的产品的实物模型的制作,通过这样的训练来使学生了解设计的流程。虽然这样系统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设计实践能力,但是却忽略了理性的教育,往往在设计的过程中出现设计的形态无法用理论来支撑,在结构方面无法成立,导致设计的产品无法生产。
对比之下美国的公共设施教育已经是相当的成熟,美国的各大学校开设公共设施课程已经有将近40年的历史,在公共设施的教育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他们的设计课程的安排完全以市场为主导。由于美国就业市场竞争激烈,所以各大公司和企业都要求毕业生能尽快进入角色,为了适应社会的形式,学校把设计教育的重点放在与企业的结合,除了学校的基本课程以外,学校还特别注意与企业的密切合作,不仅与企业共同开发产品,也鼓励学生到企业进行较长期的实习,了解企业具体运作情况。学生的设计课题通常也来自企业的各项产品的研发,这样的教育可以使学生完全了解市场的形式,在学生毕业以后不用进过长时间的训练和适应,很快就能进入状态,这样毕业的学生就有广泛的就业市场,缩短待业的时间。
因此,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中国公共设施教育的现实,今天,我们正处在设计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面对城市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应该重视设计人才的培养和技术的创新,注重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关注城市发展和人的关系。培养新一代的设计创新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加大公共设施设计的教育力度,广度和深度。根据现在的环境条件创立一种新的教育体系,制定出相应的设计教育目标及设计人才的规格。由于公共设施设计这个专业在我国是年轻的学科,我们不应该强求一律的模式,只要能适应中国经济特色,兼顾国际化趋势,结合各高校人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培养计划,要勇于探索创新。同时,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的优秀传统,根据本地区,本学校的情况,适时调整教学计划,还要借鉴外国的文明精华,将有利因素与自己结合起来,不断的磨合消化,达到融会贯通的目的,形成自己的独特文化,把外国的经验与本国国情相结合,创造出自己的独特设计体系。把工科院校和艺术院校的专业特色充分的结合起来,教育的目标应该置于多样性,综合性,把设计教育方向转变为以实践、研究、创新和开发为中心,促进教育水平的高级化,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样我国的公共设施设计的教育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
在社会的发展的今天,人们生活水平、思维方式、城市的发展水平等都在不断的变化,人们在得到现代物质文明的同时,也渴望着增加精神文明的滋润,公共环境设施的完善不仅能给人们带来生活的便捷,而且也满足了人们的社会需求,更让人们在平淡的生活中感受到一种舒适自在,同时也能提高现代城市的整体水平,塑造一个国家的完美形象。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息时代;公共设施;高效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多种多样的公共设施有力地支持着人们的室外生活,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已显得相当迫切。
二、城市公共设施现状
城市公共设施,通常是指候车亭、座椅、垃圾桶、路灯、各式商亭、公共厕所、公共布告牌、地图指引牌、电话亭等为人们提供生活方便的固定设施,是在城市中使用最多,分布最广,且与人群接触最为密切的公共设施,它以其特有的功能特点遍布城市的大街小巷。
人类社会在21世纪到来前开始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时代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中国城市建设正以史无前例的规模和速度向前发展,城市公共设施作为城市文化和形象的标志,不应该单单成为城市的装饰品,创造舒适的环境;在功能上应该多样化,满足现代人的多种需求,引导城市的发展。所以,必须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设计问题。事实上,发展公共设施领域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城市开发项目的设计原则,并且也被认为是当代建筑师应该承担的社会和政治责任。
三、信息时代对设计的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来,计算机智能化和信息综合化的程度得到了很大发展,人的许多最高明的知识和本领都可以编成程序输入机器之内,并可以根据指令毫无差错地将其重现出来时机器变成了人的辅导者。人们所进行的设计是从“信息”着手,将人们通过感觉和知觉而获得的对事物的认知作用及其效果作用作为设计的基本价值,促进了产品的智能化和人的亲和力。
从工业设计的角度上看,设计实质上是一种人工造物的创造行为,是“创造一种更为合理的生存(使用)方式”。现在社会对于可参与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表现在公共设施上就是人们尽可能多地利用这些公共设施,享受这些公共设施带来的乐趣。可参与性好的公共设施,用户体验品质高,使人难以忘怀,人们可以从中感受到使用的乐趣。“体验时代”的来临使人们对产品使用功能的要求越来越高,用户体验功能就成为未来产品的必要功能。
四、信息时代下公共设施发展趋势
现代公共设施是一个综合的、整体的有机概念。人们过去常常把它们简单的分解为实用或装饰等两大类,实际上城市公共设施的功能有四个特性:基本性,环境性,装饰性,复合性。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信息资源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仅仅把公共设施作为城市必备的“硬件”来处理是远远不够的,在未来的设计中应该更多注重“软件”的应用。下面通过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来谈谈信息时代下城市公共设施的发展趋势。
(一)城市指示系统设计
指示系统属于城市公共设施领域的公益性视觉传导系统,具有帮助人们对于具体目标对象,空间位置及环境特性等进行有效的指引和识别作用,同时也提供给人们对活动于其间的环境形态及功能作用的直接认知和帮助。成功而有效“城市设施”的视觉传导设计必然构成城市环境中不同时期的公共设计和公共性文化理念的复合体。它们在为市民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审美观念和行为方式,从而把艺术和文化最为生活化地融入到任何一个社区、公园、剧场、博物馆、医院、商厦、学校、公司、车站。
在现代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技术支持下,每天生活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的我们,对于出行的要求,更多时候已经不可能再像过去一样,完成仅仅依靠记忆来到达目的地的过程。而且交通工具技术的进步,实现了人类可以用很低的成本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大洋到达不同的国家或地域。换而言之,将来的社会在随着经济,文化交流的进一步开展,与不同种族,不同国家的交流也将不断的扩大。同时我们出行的时候,对于在完全陌生的环境中,如何简单地获得急需行动支援信息也是出行之前必须检讨的一个问题。所以,仅仅凭借传统上以形象传达为目的的VI系统,将很难完成对于来自不同地域的人的行动支持的功能。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在城市街道上设计一些定位导航设施,现代城市虽然在一些公交站牌上配置了地图和车站线路,但是许多方面指示并不是明确,而且对于国外旅游者来说,语言文字不同,信息也无法识别,拆除不合理的标识牌,设计电子定位导航设施是发展的趋势,其应用软件方便、高效。设置不同语言版面,满足不同地域人们的需求,触摸式屏幕使出行者更快知道自己所处位置,以及怎么到达目的地,不仅满足了城市人们的生活需求而且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给世界人们留下美好的印象。
(二)手机的街头归宿――新式电话亭
随着手机的普及,曾经备受宠爱的街头IC公用电话正渐渐地被人冷落和遗忘,甚至被恶意破坏。
据统计,2004年至今,在中国一些大城市每天平均有2部半公用电话遭破坏,被盗设施的价值累计达500多万元。同时,大部分电话亭都陈旧破烂。亭子污迹斑斑,电话卡插口处已大块地掉色生锈,亭盖里贴着各式各样的广告――办理车牌、办理证件、招聘电话等。亭盖上原有使用方法的说明介绍被“牛皮癣”遮盖。这样的电话亭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还影响城市面貌的。一部分市民认为应该取消电话亭的设置,但是我国毕竟还没有达到“手机人手一部”的发达程度,电信部门还得为外来工和异地求学的学子们多加考虑,他们需要IC电话亭。
因此电话亭摆放位置以及功能全面化问题是设计者应该考虑的重点。手机使用率远远高于电话亭,但是考虑到一部分群体的需求,电话亭不能取消,因此可以考虑电话亭功能多样话,在有电话亭的地方设置手机街头充电设施和销售手机充值卡的自动贩卖机,设计者要考虑到安全性,在手机充电的时候,可以设置密码箱存放手机,以免机器丢失。设计新式电话亭可解决人们在外通讯的问题,保证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送。
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在日本,人们可以看广告免费打公用电话,两家公司计划用三年时间在日本全国设置10万部免费公用电话。据了解,在拨打这种免费公用电话时,用户首先拿下话筒拨打电话号码,之后液晶画面上会出现约15秒钟声像并茂的广告,广告结束后电话就会接通。如果你拨打的是固定电话,你可以免费通话9分钟;如果你拨打的是手机,则至多只能免费通话1分钟。这种理念无疑可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值得借鉴。
五、结束语
在21世纪,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信息化进程,人们的生活方式将会发生很大变化,公共设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人们对于体验与互动的要求逐渐增强,设计的趋势要满足人们的要求,做到以“人”为核心,创造有序、和谐、合理、人性化的公共设施,并且在设计中应用高科技元素,方便城市居民的使用,使公共设施脱离摆设的定义,真正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来,同时体现出城市的特色,对城市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昀,王菁菁.城市环境设施设计[M].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6.
2、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M].新世纪出版社,199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多种多样公共设施有力地支持着人们的室外生活,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已显得相当迫切。
【关键词】信息时代公共设施城市
城市公共设施,通常是指候车亭、座椅、垃圾桶、路灯、各式商亭、公共厕所、地图指引牌、电话亭等为人们提供生活方便的固定设施,是在城市中使用最多,分布最广,且与人群接触最为密切的公共设施,它以其特有的功能特点遍布城市的大街小巷。
人类社会在21世纪到来前开始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时代经济高速发展,带动中国城市建设正以史无前例的规模和速度向前发展,城市公共设施作为城市文化和形象的标志,不应该单单成为城市的装饰品,创造舒适的环境;在功能上应该多样化,满足现代人的多种需求,引导城市的发展。所以,必须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设计问题。事实上,发展公共设施领域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城市开发项目的设计原则,并且也被认为是当代建筑师应该承担的社会和政治责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计算机智能化和信息综合化的程度得到了很大发展,人的许多最高明的知识和本领都可以编成程序输入机器之内,并可以根据指令毫无差错地将其重现出来时机器变成了人的辅导者。人们所进行的设计是从"信息"着手,将人们通过感觉和知觉而获得的对事物的认知作用及其效果作用作为设计的基本价值,促进了产品的智能化和人的亲和力。
从工业设计的角度上看,设计实质上是一种人工造物的创造行为,是“创造一种更为合理的生存(使用)方式”。现在社会对于可参与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表现在公共设施上就是人们尽可能多地利用这些公共设施,享受这些公共设施带来的乐趣。可参与性好的公共设施,用户体验品质高,使人难以忘怀,人们可以从中感受到使用的乐趣。“体验时代”的来临使人
现代公共设施是一个综合的、整体的有机概念。人们过去常常把它们简单的分解为实用或装饰等两大类,实际上城市公共设施的功能有四个特性:基本性,环境性,装饰性,复合性。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信息资源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通过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来谈谈信息时代下城市公共设施的发展趋势。
一、城市指示系统设计
指示系统属于城市公共设施领域的公益性视觉传导系统,具有帮助人们对于具体目标对象,空间位置及环境特性等进行有效的指引和识别作用,同时也提供给人们对活动于其间的环境形态及功能作用的直接认知和帮助。成功而有效"城市设施"的视觉传导设计必然构成城市环境中不同时期的公共设计和公共性文化理念的复合体。它们在为市民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审美观念和行为方式,从而把艺术和文化最为生活化地融入到任何一个社区、公园、剧场、博物馆、医院、商厦、学校、公司、车站。
在现代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技术支持下,每天生活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的我们,对于出行的要求,更多时候已经不可能再像过去一样,完成仅仅依靠记忆来到达目的地的过程。而且交通工具技术的进步,实现了人类可以用很低的成本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大洋到达不同的国家或地域。换而言之,将来的社会在随着经济,文化交流的进一步开展,与不同种族,不同国家的交流也将不断的扩大。同时我们出行的时候,对于在完全陌生的环境中,如何简单地获得急需行动支援信息也是出行之前必须检讨的一个问题。所以,仅仅凭借传统上以形象传达为目的的VI系统,将很难完成对于来自不同地域的人的行动支持的功能。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在城市街道上设计一些定位导航设施,现代城市虽然在一些公交站牌上配置了地图和车站线路,但是许多方面指示并不是明确,而且对于国外旅游者来说,语言文字不同,信息也无法识别,拆除不合理的标识牌,设计电子定位导航设施是发展的趋势,其应用软件方便、高效。设置不同语言版面,满足不同地域人们的需求,触摸式屏幕使出行者更快知道自己所处位置,以及怎么到达目的地,不仅满足了城市人们的生活需求而且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给世界人们留下美好的印象。
二、手机的街头归宿——新式电话亭
随着手机的普及,曾经备受宠爱的街头IC公用电话正渐渐地被人冷落和遗忘,甚至被恶意破坏。
据统计,2004年至今,在一些大城市每天平均有2部半公用电话遭破坏,被盗设施的价值累计达500多万元。同时,大部分电话亭都陈旧破烂。亭子污迹斑斑,电话卡插口处已大块地掉色生锈,亭盖里贴着各式各样的广告——办理车牌、办理证件、招聘电话等。亭盖上原有使用方法的说明介绍被“牛皮癣”遮盖。这样的电话亭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还影响城市面貌的。一部分市民认为应该取消电话亭的设置,但是我国毕竟还没有达到“手机人手一部”的发达程度,电信部门还得为外来工和异地求学的学子们多加考虑,他们需要IC电话亭。
因此电话亭摆放位置以及功能全面化问题是设计者应该考虑的重点。手机使用率远远高于电话亭,但是考虑到一部分群体的需求,电话亭不能取消,因此可以考虑电话亭功能多样话,在有电话亭的地方设置手机街头充电设施和销售手机充值卡的自动贩卖机,设计者要考虑到安全性,在手机充电的时候,可以设置密码箱存放手机,以免机器丢失。设计新式电话亭可解决人们在外通讯的问题,保证信息的准确快速传送。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共配套设施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绪论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当前我国最受关注的民生议题,公共配套设施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供应却普遍滞后与低效,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制约了民生保障目的的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它不仅是城市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承上启下的一个核心层次,也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控规层面对保障房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显得尤为重要,在控规中体现保障性住房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对指导配套设施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类型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对象、销售价格或租金水平, 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售、支持和优惠, 限定户型面积、供应或出租的住房[]。
2、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及对应人群
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四类: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廉租房。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适用于城市低收入群体,公租房针对中等偏下收入人群,覆盖到户籍以外的外来务工和新就业人群,限价房针对的人群是定向安置居民[2]。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对配套设施的影响
目前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以配建模式为主,即土地出让环节在商品房土地中搭配一部分保障性住房土地,最后由购买土地的开发商负责建设[2]。各地政府对配建比例的要求略有不同,北京市自2008年起,在商品房土地出让中要求配建15%的保障房,2010年提高到30%,在轨道交通沿线等周边区域的住宅用地配建比例还应适当提高[3]。
这种配建制度使得规划过程中的利益权衡问题变得复杂化,由于居住用地的开发成本引发的利益分配,使得城市规划实施中,特别是公共配套设施的布局与标准必然会形成多层次[4]。
三、控规中公共设施的一般配置方式
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除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意图对城市公共设施进行具体落实外,主要强调对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布局和控制。
1、千人指标的配置核心
依据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按三级配置,即居住区(3-5万人)、小区(1-1.5万人)和组团(1000-3000人),各级按照千人指标的要求相应配置相应种类、数量和规模的公共设施。在此基础上,各地制定了地方标准,北京市的现行标准为《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中明确指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建设,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同期交付。
2、控制要求
我国现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指出:基础资料中必须收集公共设施规模、分布等资料;在文本内容要求中,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为规定性指标,必须遵照执行;在图纸的内容要求中,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应该标绘公共设施的位置。另外,在图则中要求将设施的类别、规模和布局详细落实到具体地块。
四、控规中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应注意的问题
1、针对实际问题
控规对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控制的目的是要满足城市居民的服务需求,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于保障性住房更要符合人群特点,充分考虑到人口结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需求,力求使规划方案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公共配套设施既符合规范要求又要满足居民生活的现实诉求[5]。
2、相关规划统筹整合
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同时受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周边规划和各职能部门对某类公共设施的专项规划等的控制引导,甚至一些项目审批结果(包括在有效期内的选址、用地、外部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审定方案、建设工程许可)也对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的布置起着控制作用。在落实保障房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时,要对相关规划统筹考虑,避免出现漏建、重复建设或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3、规划方法具有局限性
在规划方法方面,公共配套设施主要依据“千人指标”和“服务半径”布局,缺乏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来进行现状分析与方案反馈,单一的布局方法难以适应各类设施的布局要求,规划控制的刚性、弹性不足。
五、控规中保障房配套设施规划控制
控规中保障房公共设施配置应遵循两个原则:首先,应满足使用的要求,即保证公共设施的类别、数量和规模符合相关规范的最低标准。其次,与开发建设相结合,考虑投资主体不同对设施布局的影响,赋予开发建设适当的自由度,使其可以结合具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灵活布局[5]。
1、科学确定人口规模
居民是公共配套设施的直接服务对象,设施的配置必须与人口规模相对应,与人群特点相符合,才能满足使用要求,保障性住房在控规阶段的人口估算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按套数计算
根据建设规模和保障房的类型,按照面积标准估算出房屋套数,进而推算人口规模(一般标准为户均2.8人)。
表5-1保障房套型面积参考标准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绘制
(2)按方案或安置人口计算
对于控规审批时要求辅助总平面方案或国有单位自建的保障房项目,则要根据建筑总平面设计方案的户型、套数来计算人口,或者对单位安置人口进行调查统计以确定人口规模。
2、公共配套设施刚弹性控制
(1)分类配建
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针对的使用人群不同,因此在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上略有不同,限价房和经适房强调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建配套设施,可适当增加老年设施等项目。而公租和廉租房由于居住人口的数量较多,种类较单一,主要考虑生活性较强的配套设施,因地制宜配套娱乐性设施。它们的共同要求是有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方便居民就近购买生活必需品,减少出行,有利于社区的稳定,节约生活成本。
表5-2控规中保障房公共配套设施配建建议表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2)控制方式刚柔结合
①控制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共配套设施以引导控制为主,对项目的配置不宜过细,对公益性项目如教育、医疗、行政管理等设施应提出控制要求,而对于一般项目可灵活控制,给地块开发者的设施建设留有空间。
按照强制性控制项目和指导性控制项目两类标准,将控规中需要配置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分类如下表:
表5-3保障房配套服务设施控制标准分类表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②公共配套设施控制方式研究
公共配套设施种类繁多,且各有特点,按用地特点划分,公共配套设施主要可划分为单独占地的设施和可结合设置的设施,应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控制。
控制方式包括:“定点”是确定设施布局的地块;“定位”是确定设施所在地块并落实其在地块内的具置;“定界”即确定设施的用地范围界线;“定面”对不单独占地的设施控制建筑面积,单独占地的设施控制用地面积或同时控制建筑面积。
表5-4保障房配套服务设施控制方式分类表
结论
控规的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控规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控制方式也一直是各方专家学者关注的重要命题,本文从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这一视角出发,积极探索符合现状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类别,对保障房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提出科学估算人口和刚弹性控制的方法,对现行的控规层面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方式起到一定的补充和完善的作用,但由于保障性住房涉及的问题众多,对保障房配套设施的研究还需要在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 李成贞,荣虎成,曾福林.论保障性住房制度对城市规划的影响[J].价值工程,2011(33):64-65.
[2] 中国指数研究院(上海).2011保障房白皮书,2011.
[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住房保障规划,2012.
一、名词概念
地域文化是指一个地区在长期的发展中,不断形成的、反映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的精神形态,是不断积淀下来的社会意识。地域文化也称“本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地域文化的形成是一个地区在本地传统文化(或母文化)的影响下,扩展和弘扬其精华,并不断赋予其新内容的一个渐进的、长期的历史过程。它是历史积淀和人民创造的成果,也是我们今后在设计再创新上的宝贵财富。公共设施作为城市景观的重要构成要素,不但起到细化空间层次、服务区域民众的作用,还肩负体现城市文化内涵和品牌、传承人民生活文化的重任。因此,在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实践中,设计者重视、研究并挖掘不同地域所特有的文化特征,其目的就是将公共设施作为地域文化的传播媒介和功能载体,切实保护我国的地域文化,使地域民众所共有的传统生活方式得以延续并逐渐现代化,而不是边缘化。
二、分析地域文化元素在公共设施设计中的具体应用
1.象征语义的公共设施设计
所谓象征性语义,是指产品所表达出的情感,这种情感可以是设计师赋予的,也可以是使用者自己定义的,还可以是产品本身所具有的气质。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必须考虑到象征者与被象征者之间的关系,并仔细斟酌各个地区文化特色与象征性语义在设计中的共鸣,运用灵活的设计手法对其进行设计再创造。大唐芙蓉园和大雁塔广场上的灯具,不仅是行人和车辆的照明系统,更具有标志性的现代“唐风”地域特色。其造型可分为三段式,顶部为主要发光的灯具,中部为悬挂广告的灯柱,底部为石材基座。大唐芙蓉园周边的灯具造型在设计上可谓别出心裁,它主要由三盏灯组成,形成稳固的三角式构图。左右两边为稍大一点的灯,其造型模仿宫灯的形状,是在宫灯的基础上经过简化细节、提炼线条变形之后设计出来的。在左右两盏灯的顶部设计了屋檐的符号造型,这一造型是在唐代建筑屋顶设计中发掘出来的,设计者将承载灯具的横梁做成弧度,檐处末端稍微抬高,从力学角度分析,这一设计方便了灯具的悬挂和更换,不至于使横梁容易折断。从视觉上来说,这一设计使得挂上左右两个灯具之后的路灯的整体造型变得更加轻盈,其寓意也非常丰富。在“屋檐”符号造型的横梁下挂上灯具,让人联想到家,使人感觉温馨。曲江池公园的灯具,其顶部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屋顶的符号,用简练的线条勾勒出屋顶的形式,屹立在曲江公园大道上,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在公共设施设计中,这些元素不仅在灯具设计中被大量运用,在雕塑设计上也经常用到。如,大雁塔北广场水景小品之一的《人和》雕塑作品,设计师将浓缩西安历史记忆的古钱通过抽象、变形、提炼等设计手法,使之成为现代广场上具体的可视符号,其外形提取了古钱币铜钱的基础造型,经过提炼和变形重组形成广场雕塑。圆这一造型在中国文化中被赋予了美好的期望,如阖家团圆、圆满等,而从哲学思想上来说,则是看待事物应当一分为二,不可片面。
2.文化语义的公共设施设计
设计是艺术与科学多角度融合下的为人类服务的工具,它表达人的需求,承载人的慰藉和希望,强调尊重人的情感,因此在中国历史发展长河中,历代灯具的设计都是当时地域文化元素的载体。我国古代的灯具形态优美,内涵丰富,工艺精湛,现代灯具的设计也毫不逊色。大唐芙蓉园的人物造型皮影灯,以陕西凤翔的特色工艺皮影为载体,在其基础上辅以现代科技,皮影灯采用皮影戏中的传统宫廷人物造型,在契合大唐芙蓉园宫廷公园的主题之外,更融入了现代科技和材料。这一灯具设计以玻璃作为基础材料,在其上彩绘出唐代宫廷人物造型,有侍女持灯、乐手吹箫、贵人游园等,姿态各异,形态优美。基座上安装大的照明灯,晚上能看到整个人物形象,在彩绘处安装小的彩灯,使夜晚人物形象更加清晰、逼真、生动。这一造型在白天是一组组可供人欣赏的雕塑,而在夜晚则变成具备照明功能的灯具,使人在游览大唐芙蓉园时被这一组组唐代人物环绕,仿若置身于当时的历史环境之中,更具有艺术性和实用性。大雁塔广场上的灯具则更加直观地融合了文化元素。如,主题喷泉两旁休憩区域的灯柱箱上都刻印着唐朝著名的诗词歌句,不论白天还是夜晚,人们都能清晰地看到。这一设计不但起到了装饰作用,还具有教育意义,将艺术与教育结合起来。
3.仿生语义的公共设施设计
仿生是把人类或者动植物的形态特征通过对比、重复、夸张、隐喻等一系列设计法则运用到产品设计中的一种设计表现手法。仿生具体可分为具象仿生和抽象仿生。具象仿生是指直接把仿生对象的大部分或者明显特征运用到设计中,而抽象仿生是指把仿生对象的小部分或者提取鲜明的特征运用到设计中。如,大唐芙蓉园长回廊上的莲花灯,其采用了唐朝佛教文化盛行时期的圣物——莲花为基础造型,经过变形重组之后成为现代公园回廊上别具一格的灯具。这一灯具将莲花造型精简,不似之前花瓣重叠的莲花,而是简化为五片花瓣,并且花叶上下相连,似是两朵莲花组合起来一般,其涵义显示出丰富的文化底蕴,体现了人们向往美好生活的情感寄托。人们在欣赏或者使用这些富有民族文化、历史特色的公共设施时,就会联想起唐朝盛世的文化景象,深刻体会到十三朝古都浓郁而悠久的历史文化气息。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