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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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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经验法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疫学因果关系论;法律的有用性;法律的正义性;食品安全犯罪;限制条件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6?0094?05

随着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增多,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也日益突出。作为公害犯罪案件因果关系认定的一种学说,疫学因果关系论在国内刑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应用中还处在探讨阶段。尽管国外已经有了依据疫学因果关系论的刑事判例,但国内刑法理论如何接纳该观点,以及如何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运用,仍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食品安全犯罪中疫学因果关系论

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中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论的合理性,笔者以为,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证明标准的分析

关于刑事证明标准,有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分。客观真实是我国传统观点对证明标准的要求,而随着西学东渐,法律真实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据学者介绍,在美国证据法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其中前两等是绝对确定(相当于传统观点的客观真实)和排除合理怀疑,后者是对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的标准,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最高标准[1](178)。而大陆法系则不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两种案件中都要求高度盖然率,即按照一般经验可能达到的那样的高的程度,疑问已告排除,接近确实

性的可能性[2](282)。“排除合理的怀疑”和“高度盖然性”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同一标准互为表里的两种表述[3](237)。客观真实通常只能作为证明的最高标准而存在,由于受到可获取信息的有限性,诉讼证明手段的受限制性,证明主体认识能力与方法的有限性等诸多限制,作为定罪的标准只能是在法官的内心形成的一种对案件事实的法律上的确信。法律真实在刑事证明标准的体现,即“排除合理的怀疑”或“高度盖然性”,换言之,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如上程度的内心确信,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罪。

食品安全犯罪属于公害罪,这是学界比较统一的认识[4](104)。食品安全犯罪的因果进程具有公害罪的共同特征,即因果进程的滞后性、潜伏性和多因性。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前提是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即要求存在着“没有A就没有B”的客观逻辑关系,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由于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间隔,加上公众身体特质、食物来源的多样性及其他环境因素的作用,其中的条件关系难以清楚的判断。这就使得基于科学法则追求绝对确定的因果关系论,面对公害罪都无所适从,于是就有了疫学因果关系论。

疫学因果关系论的出现,是为公害罪条件关系的确定提供补充,其抛开运用科学法则确证条件关系的思路,而改以高盖然性为论断基础。只要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度关联性,即承认存在条件关系,进而认定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如大谷实教授认为:“即便在公害之类的行为到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在科学上并不能被全部证明的场合,也应按照一般经验法则,在有能认可‘没有A就没有B’的关系的时候,就可以肯定条件关系。因此,即便在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自然科学上不能被证实,但根据疫学的证明,能够认定‘没有超出合理怀疑的限度’时,就应肯定条件关系的存在。”[5](167)

值得注意的是,承认疫学因果关系论合理的观点,都同时强调了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问题。如上述大谷实教授的观点,要求达到“没有超出合理怀疑的限度”,其他的学者如大塚仁教授,认为应达到“不可怀疑地存在着疫学上高度的盖然性”[6](168),耶赛克教授认为,应达到“极高的盖然性”,要求“其他原因合理地未被考虑”[7](345?346)。因此,可以理解为,疫学因果关系是符合法律真实要求的条件关系。

疫学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合理性,本质是刑法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问题。由于不同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事实和规范属性,导致其在证明标准上有所不同。刑法因果关系兼具事实属性和规范属性的特质,前者体现在条件关系认定上,后者体现在相当性判断上。对条件关系的证明,过去都是基于科学法则的,一般采取客观真实的标准,因为诸如枪击心脏、注射氰化物等行为有着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具有公理性的常识,这是不需要证明的客观真实。对相当性的证明,通常是法律真实的标准。哪些条件能作为原因,是受现有的一般性认识水平所决定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内部存在着客观说、主观说与折衷说的对立,这三种学说都主张以行为时的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相当性”[8](125)。不过,在公害罪的场合,对条件关系的认定由于中间因素的复杂,如果坚守客观真实的标准,刑事责任的认定就会悬而不决,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就会“逍遥法外”,疫学因果关系论将客观真实的标准转为法律真实的标准。这一转向,并没有越过刑事有罪证明的底线,因此,从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来说,依据高度盖然性或者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认定的条件关系在法律效力上与依据客观真实认定的条件关系是等同的,同样可以作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法的有用性与正义性分析

尽管疫学因果关系论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但固守科学法则的学者并不这样认为。“Armin Kaufmann等人说,既然没有确定自然科学的因果法则,就不能肯定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8](128)显然,突破科学法则的疫学因果关系论的合理性,还需要从法的基本理论上进行解释。

刑法一直是有用性与正义性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刑法要发挥犯罪人大的作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法要惩治和打击犯罪行为,保护法益。在公害罪问题上,刑法的有用性和正义性需要进一步解读。

正如前文所述,公害罪的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滞后性和潜伏性,并且具有公众身体特质、食物来源的多样性及其他环境因素的作用的背景,从而决定了要从科学法则的角度彻底弄清刑法因果关系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而另一方面,刑法设定公害罪,绝不是要束之高阁,公害罪对国家、社会和普通公众危害极大,造成的损失往往惊人,设立公害罪就是要令相应领域的从业者采取审慎的态度,切实发挥起刑法预防与惩罚犯罪的功能,从而避免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福祉被公害罪侵害,将公众对公害罪的危害的恐惧、憎恶与工业化行为带来的巨大经济、社会利益进行平衡。正因为如此,在公害罪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上,固守科学法则的结果,是造成社会巨大损失的、且能证明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案件却没有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极大地违背了刑法的有用性,如果立法对作为立法者的社会公众没有任何作用,这样的法律其存在的正义性也就值得怀疑了,正所谓“没有功利,公正无所依 存”[9](9),“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合体。这是一项充满了巨大困难的使命,而且迄今尚未发现一项杰出计划在实现这一目标时能够声称自己体现了‘绝对的正义’。……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公共福利相一致”[10](297, 299)。

继而应该追问的是,以“排除合理怀疑”或者“高度盖然性”为标准的疫学因果关系论,是否违背了刑法的正义性,导致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这一问题,除了上述证明标准的解释外,笔者以为,还涉及到对科学法则和高度盖然性之间关系的认识问题。科学法则和高度盖然性都是人类在现有水平下对规律性的认识。事实上科学法则也是不断被取代的,如牛顿的力学三定律,在相对论出现之前被认为是绝对正确的,而相对论出现后,则退居到大多数场合是正确的地位。所以说,科学法则只是被现有证明水平绝对证实的高度盖然性;疫学因果关系论所附加的高度盖然性,是以统计学为基础的,仅次于科学法则在案发时绝对正确的地位,“用来确定因果关系的科学法则,可以是具有绝对意义的法则(即能单独提供确定答案的法则),也可能是统计性法则(即能单独说明或然性的法则)。……因为统计性法则实际上也是普遍用于指导所有人类活动的法则之一”[11](128)。

而且运用疫学因果关系论得到的答案是具体到数字形式的判断,比纯主观性的判断更为可靠,正如著名统计学家C.Radhakrishna Rao所说:“如果有什么问题要解决的话,应求助于统计学而不是某个专家委员会。比起收集少数专家的智慧来说,统计学和统计分析能力能给解决问题带来更多光明”。论及疫学因果关系论的学者往往没有确切地指出高度盖然性的具体数值问题,最常见的表述是,依据疫学因果关系论认定刑法因果关系,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该因子是在发病的一定期间之前其作用的因子;第二,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显著,患病率就越高;第三,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医学观察记载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第四,该因子作为原因起作用,与生物学并不矛盾。”[8](128)然而这只是定性的表述,真正充足疫学因果关系论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正当性的,是疫学因果关系论统计结论的极高概率。

一般认为,统计学所得到的高概率事件,除去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几乎接近依据科学法则的结论。“人们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表明:当事件发生的概率接近100%时,在一次实验中几乎一定会发生。同时,当事件发生的概率很小,那么可以认为小概率事件在一次实验中该事件实际上不可能发生。”[12](7)按照这一原理,统计学证明的高概率的联系,完全具有认定因果律的正当性。因此,以疫学因果关系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条件关系,完全具有刑法的正义性。

二、食品安全犯罪中疫学因果关系论

法律适用的限制条件

疫学因果关系论虽然具有诸多合理性,但其毕竟不是科学法则,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应用该理论判定条件关系,需要遵循如下的条件。

(一)适用案件的范围

什么样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应用到疫学因果关系论,其实这个问题的另一种表述是科学法则和疫学因果关系论的关系问题。疫学因果关系论只是科学法则的补充,由于科学法则判断因果关系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因此,只有在科学法则不能作为判断基础时,才可以动用疫学因果关系论。如在案件所涉食品中检测出超出法定安全标准的添加剂,且现有科学法则已经证明过度食用该添加剂会导致案件所出现的危害结果,则无需运用疫学因果关系论,直接依照科学法则认定案件的刑法因果关系。

另外,当受害人的范围不足以满足统计学要求时,一般也不能应用该理论。例如,受害人只有一人时,缺乏统计基础,一般不能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论。如前所述,该理论的规则是“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显著,患病率就越高”和“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医学观察记载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这些都要求具有一定样本量的分析。

(二)刑事证明责任的归属

证明责任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据学者研究,大陆法系以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构建证明责任概念,英美法系以说服责任和提出证据责任构建证明责任概念[13](107)。不过无论是哪种构造,都要解决当控辩双方举证后待证事实仍无法查清的法律效果问题。由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这种法律效果都是由控方承担。在《刑法》中只有极少数罪名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辩护方承担事实不清的法律后果,如巨额财产,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多数学者谈到疫学因果关系论的应用依据,必首提日本《公害罪法》的规定。该法第5条规定“在某工厂或事业场所,在其事业活动中已排放了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且其单独排放量已使公众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危害的程度的情况下,若在排放此物质的地域内,公众的健康或生命早已由此物质的排放而受到损害和威胁,则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的此种有害物质所致。”有观点据此认为,疫学因果关系论,是推定的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论适用的场合,鉴于公害罪主体处于社会责任重要的地位,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14](106)。还有观点认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但实践中已经有此方面的实例,如1980年王娟诉青岛市化工厂氯气污染损害赔偿案就已经运用了流行病学原理,推定王娟所患支气管哮喘病与氯气污染具有因果关系[15](144)。作为相反意见,有学者认为尽管世界各国对公害案件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但我国刑法、刑诉法目前均无此类规定,而且在我国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已明文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如果控方不能确实充分地举证,则不能判定被告方构成公害犯罪[16](18)。

笔者以为,所谓认为疫学因果关系论是推定的因果关系的观点,并不可取,实际上是将证明责任与疫学因果关系论混淆的观点。理由有三:

第一,《公害罪法》的规定实际是相当性判断。即《公害罪法》第5条所规定的推定,实际上是不考虑因果关系的实际进程的相当性判断,因为该条设定了两个明确的条件,一是特定地域工厂的单独排放量具有危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危险,二是实际上该特定地域公众生命健康权已被查明是被该排放物伤害,至于具体的因果过程是通过直接污染还是间接污染,不需要具体的查明。因此,并不能由此得出疫学因果关系论是推定因果关系的结论。

第二,疫学因果关系论的证明标准否定了推定因果关系的可能。如前所述,疫学因果关系论本身的合理合法性,是建立在统计科学的基础上的,所要达到的标准也是排除合理的怀疑或极高的盖然性的,所以,应用该理论认定条件关系的做法,并没有确定要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辩护方。国外之所以将公害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辩护方,并不是因为条件关系的认定运用了疫学因果关系论的原因,而是基于公害罪因果关系的证据资料优势不在控诉方而在辩护方的原因,相比之下造成公害的企业在证据资料的获得上有更大的便利和更专业的支持,然而定罪的证明标准,仍然要是能达到排除合理的怀疑或者极高的盖然性标准的疫学关系,否则,疫学因果关系论支持者所持的证据标准和事实不清时由辩护方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是相互冲突的,如果认为疫学因果关系就是推定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否定了疫学因果关系认定条件关系的合理合法性。

第三,民事的公害侵权行为不能用来解释刑事公害罪问题。个别论者所举王娟诉青岛市化工厂氯气泄漏的事例,并不足以作为刑事法中疫学因果关系是推定因果关系的佐证。其一,在于本案中原告只有王娟一人,不符合疫学因果关系的统计学要求;其二,本案并非刑事案件,以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来说明刑事案件的逻辑,本不可取;其三,本案不符合公害罪常见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特征。王娟住处距化工厂只有100米,由于中毒较重当晚即送医院救治,且在医院治疗长达300多天,出现哮喘这种并发症完全可以以科学法则解释。

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中,应用疫学因果关系论认定条件关系的证明责任,仍然属于控方。即控方必须承担条件关系证明不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极高的盖然性标准而败诉的后果。

(三)应用精确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流行病学研究方法,包括现状研究、队列研究、对照研究、实验研究等,研究的步骤一般包括如下几步:① 描述性研究提出假设;② 分析性研究检验假设(一般先是对照研究,然后队列研究);③ 实验验证;④ 病因推导(主要是例外因素的排除)。主要包括机遇的排除、偏倚的排除和Hill’s标准的满 足[17](186?190)。就刑事案件而言,受刑事程序是有限时间段的影响,最常用的是对照研究、队列研究,通过对同一人群和非同一人群暴露组与非暴露组的对照,得出比值比(OR)和相对危险度(RR)等数值,运用统计软件(如SPSS,SAS)计算怀疑因素与结果之间的关联强度,并在排除怀疑因素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些方法和步骤运用中,始终离不开精确性和有效性的问题,这决定了疫学理论应用能否达到证明标准的问题。

(1)精确性的要求。流行病学理论认为,在流行病学研究中,在对某因素与疾病发生间的联系做总体参数估计或病因学推断时,如果方差小即总体参数估计值的可信区间较窄,该研究的精确性就好。流行病学研究中导致随机误差的原因,主要来源于对研究对象的选择过程,因为研究对象实际上只是某人群的一个样本。为了提高精确性,一是增加样本含量,二是提高统计信息量[18](158)。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即要求,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扩大样本含量,将特定食品流通、消费地域的人群尽可能多地包括到样本库中来,避免出现因样本量过小导致判断误差无法排除的问题;另一方面,必须采用合理的设计和分析方法,包括充分收集和利用所有信息、合理应用统计模型、限制研究对象的特征,平衡各比较组群间的对象 数[18](159)。如包括尽可能收集特定食品的流通、消费的频率,出货量,相关人群的饮食习惯等,采取合适模型控制混杂因素对结论的影响,使暴露组与非暴露组的人群比例均衡等。

(2)有效性的要求。疫学有效性的问题,转换到刑事证明中,主要是怀疑因素的排除问题(即疫学所称的偏倚)。流行病学理论一般将偏倚分为选择偏倚、信息偏倚、混杂偏倚等。偏倚的存在,会导致研究者形成错误的关联。具体到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防止偏倚的存在,主要应注意:一方面,对受害者信息的分析。应避免将可能由其他因素导致同一结果的受害者纳入到样本库中。例如有学者在说明疫学因果关系论时,例举如下案件:医院院长李某没有对到院检查的赵某某采取合适措施,导致与实患“非典”的赵某某有过密切接触的200多人中有16人患有“非 典”[19](96)。虽然学者举出赵某某接触的人群(即暴露人群)与非暴露人群的相对危险度(RR)高达4000,但正如案例本身所述,密切接触的200多人中,有28人曾经与其他“非典”病人接触,也可能16人是被其他“非典”病人传染,这样得出的RR值其可信度值得怀疑。另一方面,对信息的可靠性分析。应避免将不确定的对象纳入到样本库中。由于公害罪案件时间跨度长,一些受害人可能不记得确切的时间段确切的食物来源和数量,这会导致信息本身的不可靠,不利于条件关系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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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ationality and Restraint of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Causation

Based on Epidemiology in Crimes of Food Safety

ZUO Xiuyang, LUO Tingting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101, China;

Procuratorate of Jiangnan District of Nanning City of Guangxi Province, Nanning Guangxi, 530031, China)

Abstract: The nature of crimes of food safety determines the need of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causation based on epidemiology. The rationality of the theory lies in the fact of its high standard of proof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justification and utility. It is critical to notice issues such as scope of application, burden of proof, accuracy and validity requirements of proof.

Key Words: causation based on epidemiology; utility of law justification of law; crimes of food safety; condition of restraint

收稿日期:2012?08?01;修回日期:2012?11?08

统计学经验法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BP神经网络;资信评估;金融决策;动态演化

中图分类号:TP1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3X(2009)20-147-03

Application of BP Neural Network in Corporation Credit Rating

LUO Ye,CAI Qiuru,LIU Yijun,YE Feiyue

(Jiangsu Teachers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angzhou,213001,China)

Abstract:Scientific and accurate credit rating of enterprises can be assisted in decision-making and the risk of investors can be reduced.Therefore,it is utmost important to improve the accuracy and the scientific of the credit rating.BP neural network is applied to the problem of corporation credit rating to avoid the inability of conventional credit rating methods.BP neural network model is established for the problem according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edit rating and its influential factors.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model is fast and accurate.

Keywords:BP neural network;credit rating;financial strategy;dynamic evolution

0 引 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逐步放开了对金融的管制,使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得以不断加快,经济形态也更倾向于信用经济。资信评估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监督力量,对经济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成本,能够作为投资者的重要参考依据。科学准确的资信评估可以辅助决策,降低投资者风险。因此,提高资信评估的准确度和科学性极其重要[1]。

企业资信评估是以独立经营的企业或经济主体为对象,对进行一般性的商业交往、投资合作及信贷活动的信用评价。本质上它属于综合评价中的分类与排序问题。传统的资信评估方法是基于统计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线性回归分析、线性判别分析、逻辑回归分析等[2,3]。然而统计学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存在权重的确定,缺乏理论依据,带有明显主观臆断且计算复杂的缺陷。神经网络技术可实现非线性关系的隐式表达,摒弃预测函数的变量是线性和互相独立的假设,信用评级时不用确定各因素的权重且可处理各指标之间的非线性相关性。在此,将BP神经网络用于企业资信评估,建立了神经网络评估模型。实验表明,该模型是有效的。

1 BP神经网络原理

Backpropagation(BP)神经网络是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神经网络,尤其是建模、模式识别和优化等方面广为应用。它是一个高度非线性的超大规模连续时间动力系统,也是一个超大规模非线性连续时间自适应信息处理系统;同时它具有大规模分布处理及高度的鲁棒性和学习联想能力。网络的信息处理由神经元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实现,知识与信息的存储表现为网络元件互连间分布的物理关系,网络的学习与识别决定于各神经元连接权系数的动态演化过程。

在神经网络中,传递函数是反映下层输入对上层节点刺激脉冲强度的函数,一般取(0,1)内连续取值的sigmoid函数:

f(x)=11+e-x

提供训练样本Xk(k=1,2,…,P),P为样本数目,Xk=(xk1,xk2,…,xkM);M为输入向量维数。设Yk为样本Xk期望的网络输出向量,k为实际网络输出向量,Yk=(yk1,yk2,…,ykN),N为输出向量维数,则误差指标函数为:

E=12∑Pk=1Yk-k2

标准BP算法的具体过程可归纳如下[4]:

(1) 给出训练误差允许值ε,并初始化权值wij和阈值向量;

(2) 计算E,若E≤ε,转步骤(3),否则对每个样本Xk进行下述操作:

①计算网络输出o。

对每一个输出单元k,δk=ok(1-ok)(tk-ok);

对每一个隐含单元h,δh=oh(1-oh)∑kwh,kδk。

② 更新网络连接权值wij,wij=wij+Δwij,Δwij=ηδjxij,xij为单元i~j的输出。

(3) 算法结束。

2 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资信度评价即企业评级,以独立经营的企业或经济主体为对象,对其在一般性的商业交往、投资合作及信贷活动中的信用评价。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及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前景及经济效益状况所进行的全面考察与综合评价。在此,将企业资信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影响企业资信的因素很多,本文在对诸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文献选取了如下12个财务指标[5-10]:

(1) 反映盈利能力的总资产收益率(X1)、净资产收益率(X2)、主营业务利润率(X3);

(2) 反映企业资本结构的资产负债率(X4)、有形净值债务率(X5);

(3) 反映企业发展潜力的净利润增长率(X6);

(4) 反映企业经营和管理其资产能力的存货周转率(X7)和应收账款周转率(X8);

(5) 反映企业变现能力的速动比率(X9)、流动资产应收账款率(X10)和短期负债现金保障率(X11);

(6) 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现金比率(X12)。

3 网络的设计、训练与仿真

3.1 网络设计

企业资信评估是一个模式识别问题,神经网络的目标是根据企业财务情况给出准确的信用等级。建立神经网络模型的关键是要确定网络的拓扑结构、输入结点、输出结点和层数,见图1。根据Kolmogorov定理,三层BP网络充分学习后能逼近任何函数,因此构建三层结构的BP神经网络。由于输入向量包含12项指标,故输入层应包含12个结点。确定隐含结点数有很多经验法则,在此根据Kolmogorov定理,取2n+1个的隐含层结点数,其中n为输入层的结点个数。因此这里隐含层结点数为25个。本文将企业资信等级分别对应一个分值,优取值4,良取值3,中取值2,差取值1。因此,输出层包含1个结点,输出资信得分。

图1 用于资信评估的BP神经网络结构

3.2 训练与仿真

在此,采用Matlab 7软件及其神经网络工具箱建立、训练并测试神经网络。样本数据来源于实际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其中30例用于训练网络,12例用于测试[6]。

在评价企业资信的12个指标中,不同的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资信进行评估,指标之间无法比较。为了便于最终评价值的确定,需要对各个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同时,由于评价中所使用的各项指标之间数值相差很大,不能直接进行比较。为使各指标在整个系统中具有可比性,必须对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在此使用Matlab中的 prestd 函数进行归一化,使得数据具有零均值与单位方差。

网络输入层与隐含层,以及隐含层和输出层的传递函数分别采用正切Sigmoid函数Tansig()和线性函数purelin()。设置学习率lr为0.05,最大训练步数epoch为30 000,goal为1×10-8,show为50。其他参数,如max_fail,rem_reduc,min_grad,mu,mu_dec,mu_inc,mu_max,time均采用缺省值。

利用实现BP算法的函数traingd对网络进行2 857步训练,网络误差平方和mse达到了误差标准目标1×10-8的要求。网络性能如图2所示。

图2 BP网络模型训练结果

至此,企业资信评估的神经网络评价模型已经构建完成,在应用过程中,只需输入测试样本的指标数据,便可以进行评价研究。

为了验证该模型的有效性,选用如表1所示12个企业的具体数据,并利用建立好的神经网络进行仿真运算,以分析验证所建网络的有效性。

由表2可以看到,输出得分并不限于1,2,3,4四个数值,这是因为网络的输出层采用的是线性传递函数。但是可以将输出得分四舍五入,从而得到相应的评估等级。

例如,样本9输出得分为2.761 5,其资信等级便是B。由表2可得,输出结果准确率为75%。

4 结 语

与企业资信评估研究常用的统计学方法相比,基于BP神经网络的企业资信评估模型具有如下优点:首先,它属于隐式数学处理方法,只需将经过处理的数据输入训练好的网络中,通过相应的数学工具即可得出结果,评价过程方便、快捷;其次,不需要人为确定权重,降低由于评价过程中主观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失真,评价结果更为客观。但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样本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对网络的学习能力有较大影响,相信随着神经网络方法及其数学工具的深入研究,现存问题终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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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经验法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中)关键词 效率;数据包络分析;养老机构

中图分类号: (中)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6)02-0058-11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602007

当前,机构养老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得到大力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和数量增长显著。与此同时,如何科学地评价养老机构的服务效率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学界亟待解决的难题。具体表现在:第一,与纯市场化的私人产品不同,养老服务由于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其产出评价难以通过利润最大化来衡量;第二,养老机构服务往往涉及多个输入和输出指标,而这些指标之间又难以给出显性的数学表达式;第三,不同指标之间的测量单位迥异,不仅难以比较,也难以给出恰当的权重。这些大大增加了养老机构服务效率的评价难度。此外,鉴于服务行业的自身特性,如服务评价的主观性较强,服务质量测量以及数据收集上的难度等,都使得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评估更加困难。

国外学者对养老机构的效率与质量关注已久,然而,国内从实证角度对这两个主题的研究寥寥无几。本文以厦门市为研究对象,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对该市养老机构服务供给效率进行评估,判断各养老机构的投入产出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结合单因素分析和Tobit模型考察养老服务效率与质量之间的关联,并对影响效率的其他因素进行分析,以期为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协同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意见和建议。

一、文献回顾

养老机构服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一直以来都被国内外学者所关注。在诸多研究方法中,DEA法无疑已经得到成熟运用。事实上,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采用DEA法分析养老机构服务效率和质量的研究就出现在一些国外学者的文献中。塞克斯顿(Sexton)等人较早将DEA方法应用于养老机构的效率评估中,通过选取5个投入指标和2个产出指标计算了美国缅因州52所养老机构的相对效率,并以效率值为因变量拟合多元回归模型对养老机构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1]。尼曼(Nyman)和布里克(Bricker)同样采用DEA方法对美国威斯康辛州184所养老机构进行效率评估,他们选取4个投入指标和5个产出指标计算了相对效率值,拟合回归模型后发现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相对效率显著高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2]。费瑟(Fizel)等人沿用了尼曼和布里克的分析思路,分析了美国密歇根州163家养老机构的相对效率及其影响因素,进一步验证了这两位学者的分析结论,即营利性养老机构具有更高的相对效率以及更高效的生产前沿,此外研究还发现连锁型养老机构具有更高效率[3]。库雷曼(Kooreman)同样借鉴了尼曼和布里克的分析思路,对荷兰养老机构服务效率和质量进行了评估,不同的是,除了指标选取上的修正外,他还敏锐地注意到了此前被学者所忽略的DEA效率值的限制性分布问题(如效率值的上限为1),因此在分析效率的影响因素时,他采用了更为适合的Tobit模型[4]。罗什科(Rosko)等人沿用了以上方法考察了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400余所养老机构,发现效率受管理和环境因素影响较大,而且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会不断提高自身效率以回应环境压力,营利性养老机构则不管环境如何一直保持在高效状态[5]。加拉瓦利亚(Garavaglia)等人同样采用库雷曼的方法对意大利西北地区40家养老机构的服务效率和质量进行了评估和检验[6]。

进入21世纪后,DEA方法在非营利机构的效率及其评价中依然受到普遍青睐。比约克格伦(Bjorkgren)等人发现以病房为决策单元相较于之前以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为决策单元进行效率分析更为合理,他们选取了4个投入指标和1个产出指标对芬兰养老机构下的64个护理单元进行了效率和影响因素分析,并认为更高效的内部管理和资源分配可以提高决策单元的效率水平[7]。莱恩(Laine)等人继续比约克格伦等人的思路,研究了芬兰122个护理单元的生产效率,并发现其与护理质量之间的关联不存在显著性[8-9]。史姆沙克(Shimshak)等人进一步关注了养老机构的护理质量与护理效率之间的关系,并尝试将更多的质量性指标纳入DEA分析中,最终筛选出6个投入指标和9个产出指标,研究认为DEA结果也可以反映不同护理质量的差别[10]。

国外学者的研究为我国养老机构效率评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和思路,但由于研究背景和样本数据的限制以及市场环境和付费机制上的差异,使得他们的研究结论对我国机构养老的启示有限。目前国内运用DEA方法分析养老机构效率的文献屈指可数,未见针对全国范围养老机构效率的研究。区域性研究见吴敏的研究成果,她选择了4个投入指标、3个产出指标分析了济南市45家养老机构的服务效率,并采用Tobit模型分析其影响因素,发现养老机构的娱乐实施种类和管理人员数对服务效率产生影响[11]。鉴于厦门与济南在人口、经济以及地域上的差异,吴敏的研究结论是否对厦门有效,这也是本文有待验证之处。承袭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运用DEATobit两阶段分析法对厦门市养老机构进行效率、质量以及影响因素之间的考量是本文的基本立意所在。

二、方法与数据

1DEATobit两阶段模型

DEA方法是由美国著名的数学家查纳斯(Charnes)和库伯(Cooper)等人于1978年开创,它是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数学规划为主要工具,以优化为主要方法,根据多指标投入和多指标产出数据对相同类型的单位(部门或企业)进行相对有效性或效益评价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12]。选择DEA法考察养老机构服务供给效率是养老机构本身的特质与DEA方法上的独特优势共同决定的。其适用性主要表现为:一是DEA方法对于处理非参数化且同质性较强的多输入多输出数据独具优势,恰好可以克服养老机构服务供给中难以预设的投入产出生产函数及其参数等难点。二是相对于其他强调过程的评估方法,DEA方法兼顾了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其分析结论不仅可以评估各个被评价单元的相对效率,还可以从投入和产出两个角度为具体的指标改善提供改善方向和改进量。这对于研究养老机构服务供给来说尤为重要,DEA的分析结果大大增加了养老机构评价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数据包络分析的经典模型有两个:C2R模型和BC2模型。其中,C2R模型假设在规模报酬固定的前提下,衡量决策单元的相对效率;BC2模型则进一步放宽了C2R的使用范围,引入规模报酬可变的条件,并在此条件下衡量纯技术效率的规划模型,进而推算出决策单元的规模效率。

通过DEA方法以上方式测算可得出养老机构的相对服务效率,却无法发现效率的影响因素,还需要引入其他的回归模型予以配合。基于综合效率的取值特征(0-1之间的数据截取),若选取OLS法进行回归会产生偏差,为解决此问题,多数文献中选用因变量受限的Tobit模型对养老服务效率进行回归分析,实践证明该方法更为适用。

2数据与指标筛选

格兰尼(Golany)和罗尔(Roll)认为有效运用DEA方法须使得决策单元及其指标选择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所研究的决策单元必须是同质的,这意味着它们所承担的任务和目标相似,且所有的决策单元处于相同的市场条件之下,更重要的是,每个决策单元下用于比较的绩效指标(包括投入和产出)都是一样的,除了它们在强度和范围上的变化;二是决策单元及其指标的选择须谨慎,其原因在于决策单元数量与方法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样本规模越大越可能勾勒出更高水平的生产前沿,从而更精确地找到DEA有效点,另一方面,样本规模的扩大又会不断削弱决策单元的同质性程度进而影响DEA有效的判定[13]。一般的经验法则是决策单元数量应至少两倍于投入产出指标之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投入产出指标的确定同样需谨慎,并非越多越好,而应严格控制。

本研究中的数据来源于厦门市民政局2013年底的统计资料。据其年度数据显示,厦门市现有37家养老机构,扣掉停办、装修歇业、尚未营业以及开业不足1年等合计9家机构,纳入分析的决策单元共计28家。本研究中的指标选择来源于以下途径:通过文献回顾,对国内外学者运用DEA方法分析养老机构效率时选取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综合提取,再结合厦门市养老机构调研数据,筛选出最终的投入产出指标。

从表1可知,绝大部分研究对决策单元的选择都是以养老机构为分析单元,仅有少数选择病房作为决策单元。从分析的精细程度看,选择病房无疑可以更好地通过精确数据反映出决策单元之间的细微差别,并且从管理角度看,分析病房间的资源分配较之机构层面的分析能更有效地评估效率值以及改进空间。然而,不足之处也是相当明显,以病房为决策单元的分析需要非常微观具体的数据,势必加大了调研的难度和可获得性,这使得一般的社会调查难以企及。反之,以机构为决策单元的分析,虽然牺牲了部分精确度,但在数据获取上具有较大优势,这也正是大多数的研究选择机构作为分析单元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指标选择上,这些学者最终确定的数量在5-15个之间,决策单元与指标之间的比例均在两倍以上。从投入指标看,在以养老机构为决策单元的研究中多数投入指标选择的是人力指标,较少选择

财物指标;在产出指标的选择上,毫无例外都是针对入住老人情况为最后指标。

综合以上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本研究前期收集的数据,筛选出以下4个投入指标:行政人员数、医师人数、护理人员数、其他人员数(后勤保障人员,如清洁员、厨师、保安等)。其原因在于:一是相对于床位数、固定资产总

额等成本来讲,人力成本是养老机构中的重要可变成本,属于管理者可自由裁量的范畴;二是养老护理本身就是劳动密集型行业,资本对劳动的替代性很小;三是在指标选择上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保持一致有助于国内外研究

的比较和借鉴[14]。综合考虑,选择

人力资本作为投入指标,

是效率比较的合适指标。产出指标有3个:自理老人数、半自理老人数以及完全不能自理老人数。投入产出的数据基本描述见表2,指标数合计7个,决策单元为28个,决策单元与指标之比大于2符合DEA有效的经验法则。

三、机构养老服务效率评估结果

本研究选择基于投入角度的DEA的两个基本模型,即C2R模型和BC2模型,以分析厦门市现有养老机构的综合效率和规模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对非DEA有效的决策单元的进一步改进提供建议。实现软件为Max DEA5。具体分析结果详见表3。

1机构养老服务综合效率分析

由表3可知,28家养老机构中有15家养老机构的综合效率值为1,视为DEA有效,即这15家养老机构的投入产出达到相对最优,占厦门市28家养老机构的5357%。另13家养老机构中,有7家处于弱DEA有效,即技术效率值或规模效率值二者中只有一个等于1,占全部养老机构的25%。剩下6家养老机构处于DEA无效状态,所占比例为全部机构的2143%。28家养老机构的综合效率均值为0869,最低的单元是决策单元1,效率值仅为0346,相对于产出而言,说明其投入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1)不同性质养老机构综合效率比较。厦门市现有养老机构按性质可分为:公办、公建民营类(即政府提供经营场地,包括政府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场地和政府出租自身房产用于机构养老)以及纯民办三类。其中,纯民办养老机构的综合效率均值最高为0920,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类表现均不佳,均值不足08,二者相较,公办养老机构的综合效率均值略高于公建民营类。表4是不同性质养老机构内部综合效率值比较,在公办养老机构内,效率值的差异程度最大,最低仅为0346,最高为1,DEA有效单元占全部4家养老机构的50%。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综合效率的差异程度居中,纯民办养老机构的综合

效率差异最小,且其DEA有效单元占全部19家养老机构的比例也最大,达到579%。

(中)表题 表4 不同性质养老机构内部综合效率值比较

综合看,三类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中,纯民办养老机构无论从综合效率均值,还是从DEA有效单元所占比例或是数据的离散程度来看,都是三者中表现最佳的。公办养老机构在效率均值以及DEA有效单元所占比例两个指标方面均优于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

(2)不同床位规模养老机构综合效率比较。根据厦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的分布状况,结合《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床位数的相关规定,现将28所养老机构按照床位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类,即小于80张床位规模的为小型养老机构,80-150张床位规模的为中型养老机构,大于150张床位规模的为大型养老机构。其中,中型养老机构综合效率均值最高,其值为1,其次是小型养老机构,均值为0921,大型养老机构均值最低为0739。表5是不同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内部综合效率比较,其中中型养老机构全部为DEA有效,比较小型和大型养老机构,发现小型养老机构的效率均值离散程度明显低于大型养老机构,DEA有效所占比例高于大型养老机构。

从表5来看,中型养老机构的综合效率表现最佳,小型养老机构次之,大型养老机构在综合效率均值、 DEA有效单元所占比例以及数据的离散程度三个方面均表现最差。

2机构养老服务规模效率与规模报酬分析

根据表3,有15家养老机构的规模效率达到最优,即处于规模报酬不变状态,投入与产出同比例增加。其余13家中有7家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占全部决策单元的25%,表明其投入增加的比例要大于产出增长的比例,应适当控制投入;还有6家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占全部决策单元的2143%,这部分养老机构产出增加的比例要大于投入增加的比例,可以扩大现有规模。

(1)不同性质养老机构规模效率比较。三类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从各自内部的规模有效构成比例来看,纯民办养老机构中规模有效所占比例最高,达到579%,公建民营类规模有效所占比例最低,为40%。此外,在所有养老机构中,仅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不存在规模递增现象,仅包括规模有效和规模递减两种,这说明该类养老机构的投入增加比例要大于产出增加的比例,不宜再扩大规模。

(2)不同床位规模养老机构规模效率比较。三种规模的养老机构中,床位数为80-150张的中型养老机构的规模效益最佳,全部为规模有效;床位数为80张以下的小型养老机构中,规模有效和规模递增各占50%;而在床位数为150张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中处于规模有效的机构仅占273%,大部分处于规模递减阶段,比例达到633%。这表明养老机构并非越大越好,处于规模报酬递减的养老机构其服务效率反而会随规模增大而降低。

四、效率、质量以及其他影响因素

以下分析中,选取综合效率值作为分析变量。同时,由于本研究的数据样本较小,不适宜将多个变量同时纳入回归模型,变通的方法就是首先通过单因素分析(主要通过Spearman相关以及秩和检验)来逐一考察变量关系(见表6和表7)。选取检验变量的原则如下:一是关注并选择已有研究中的效率影响因素作为自变量;二是综合效率分析时选取的投入和产出变量不包含在影响因素之列。然后,在此基础上选取3-4个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拟合回归模型。

1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

现有的数据中并没有包含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的信息,因此,对质量与效率二者关系的考察将通过间接反映服务质量的三个变量进行分析。一是养老机构的固定资产总值,该变量除了能说明养老机构的规模外,还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其硬件设施的质量,如建筑质量、环境建设、护理设备以及娱乐设施等的配置情况。二是是否隶属于医院,[JP2]一般来说,隶属医院的养老机构在医疗和护理服务上具有更高的服务水平和更多的服务项目,相应能提升护理服务质量。三是养老机构收费水平,收费高低一方面与老人的经济状况相关,同时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以及入住老人的认可度。[JP]

(1)养老机构固定资产总值与服务效率。鉴于综合效率值不符合正态分布,在单因素检验中将使用Spearman等级相关对固定资产总值和综合效率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二者相关系数为-0404,且具有显著性(p值为0033),固定资产总值与综合效率呈负相关关系,越高的固定资产总值意味着越低的综合效率值。考虑到固定生产总值中既包含规模信息也包含质量信息,需要进一步分离不同因素的影响。由于床位数与养老机构规模大小密切相关,故选取养老机构床位数与综合效率值进行Spearman等级相关分析,以进一步考察规模因素对效率的影响。结果为,床位数与综合服务效率之间相关系数为-0285,在005及01的检验水平上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p值为0142)。由此推断,在固定生产总值中,除规模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对综合效率起到显著作用。

(2)是否隶属于医院与服务效率。由于这两个变量不满足参数检验的条件,这里将利用非参数检验中的秩和检验对二者关系进行考察。结果表明在005的检验水平上二者具有统计显著性(p值为0047),说明是否隶属于医院对服务效率具有不同影响。并且,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服务效率的秩均值(84)要小于不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服务效率的秩均值(1583)。

表明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效率和秩均值(84)要小于不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这也较为符合我们的直观经验。通常而言,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往往提供更多类型的医疗护理服务,从而拉低了服务效率。

(3)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水平与服务效率。由于养老机构对不同护理等级老人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这里我们选取平均收费(即对不同收费标准取算数平均数)与综合效率值进行相关分析。结果表明二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137,但不具有统计意义(p值为0485),表明收费水平的高低与养老机构服务效率之间不具有显著相关性。

2其他影响因素分析

除以上因素外,考虑到养老机构地理位置、机构性质等因素都可能对养老服务效率产生影响,例如:处于市区和郊区的养老机构可能因地租成本或人力、生活成本的差异而导致服务效率差异。同时,公办和民办这两类不同兴办主体的养老机构也可能存在服务效率差异,这一点已经被部分学者所证实。此外,养老机构中老人入住率情况和经营时间的长短也都可能对服务效率产生影响。

(1)地理位置与养老服务效率。厦门地理位置特殊,中心城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其他四个区均与中心城区以海分割,从经济发展和城区建设来看,岛内岛外差距明显。根据秩和检验结果,p值为0979,岛内岛外的养老机构在服务效率上无差别。

(2)机构性质与养老服务效率。考虑到样本量较小,故将公办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合并统称为公办类养老机构,以符合秩和检验的最低样本量要求。对公办类和民办两类性质养老机构与服务效率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在效率分布上没有差别(p值为0157)。

(3)入住率、营业年限与养老服务效率。选取养老机构的入住率和营业年限分别与养老服务效率进行Spearman等级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入住率高低、营业时间长短均与服务效率没有统计学关联(p值分别为0220、0765)。

3. Tobit模型分析

基于综合效率的取值特征(0-1之间的数据截取),若选取OLS法进行回归会产生偏差,这时选用因变量受限的Tobit模型对养老服务效率进行回归分析更为适用。在自变量的选择上结合前面单因素分析的结论,以p值为标准,现筛选出p

变量(固定资产总值、是否隶属于医院和机构性质),εi为一些不可观察的随个体变化而变化的随机变量。

应用Stata110软件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结果见表8。由表8可知,根据005的检验标准,只有固定资产总值进入模型,但其对效率的影响幅度轻微,即固定资产每增加100万元,综合效率将减少00041。众所周知,固定值产总值与养老机构的床位规模密切相关,这从另一个方面验证了前面提到的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产出较低的综合效率值,即床位数超过150张的养老机构其效率表现最差。若放宽检验标准至01,则是否隶属于医院也进入模型,即不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综合效率值要比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效率值高0221。从厦门的经验来看,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通常会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和保健康复服务,而不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大多仅限于日常照料服务,在有限的照护配比(即护理人员与入住老人之间的比例)下,服务种类和数量的增加往往意味着服务效率的降低。

综合来看,与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变量(固定资产总值、是否隶属于医院)与养老服务效率存在负相关,即固定资产总值越高的养老机构其效率值越低,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相较不隶属于医院的养老机构效率要低。此外,地理位置、床位数、营业年限、机构性质等因素均未对养老服务效率产生影响。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DEA法分析了厦门市养老机构的三种效率得分,发现不同性质以及不同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在综合效率和规模效率上表现有差异。在随后的相关以及回归分析中,这两个变量以及养老机构的地理位置、床位数、营业年限、机构性质等因素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些与国内其他学者的结论基本一致。本文同时发现固定资产总值和隶属于医院对养老机构综合效率产生负向影响。而这些因素又与养老服务质量密切相关,机构养老服务需在效率与质量之间予以权衡。结合政府现有的机构养老政策看,政府在公办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投入较多,如在人员配备、资金投入、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政策倾斜。然而,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服务效率相较于民办养老机构,并不存在显著的效率优势,只要监管到位,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也可以转包给民办养老机构。长远看,这意味着对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的角色重塑,更意味着政府在其中的职责转变与政策调整。具体的完善路径如下。

第一,加大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固定资产与运营经费上的扶持。在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这三类养老机构中,政府的财政与政策支持相差悬殊。以固定资产总值为例,对厦门市不同性质养老机构的固定资产总值调查发现,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固定资产总值均值均在3000万元以上,而民办养老机构的均值不到750万元。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走访调查显示,管理者普遍认为最大的经营障碍来源于服务场所上的困难。这意味着政府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入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固定资产,尤其是经营场所上的支持;二是运营经费上的支持,其中以前者最为重要。经营场所的支持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的租金补贴、廉租房或是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经费等方式提供,另一方面还可以直接从土地规划上保障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如政府通过建设用地划拨以及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来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的供地方案。在运营经费上的支持,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在财政经费中增加养老机构发展的费用在社会事业发展支出中的比重,在资金来源上可以使用彩票公益金来予以长期支持,这也是目前政府明确规定可以用作养老服务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在提供经费补贴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应进一步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逐步调整并平衡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与事权上的分配情况,至少可以提高彩票公益金地方政府的截留比重。在具体的补贴方式上,针对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固定资产补贴与运营经费补贴须采取不同给付方式。对于前者,政府可直接拨付给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营者;而对于后者,则可参照国际经验,采用以需方补贴的方式,政府将补贴经费拨付给养老服务消费者,这样既可以维护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又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机制在其中的作用,刺激养老服务的供给,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适度控制政府参与兴建的养老机构建设规模。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纷纷热衷于投资和鼓励大中型养老机构建设,这种趋势在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中尤其明显。然而本研究发现,对于非效率最优养老机构,存在投入资产利用率较低的问题,即相对产出而言,出现了投入过剩的情况,如床位规模在150张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大多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这意味着投入增长的速度要大于产出增长的速度。这也部分印证了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结论,如吴敏通过对济南市养老机构的分析,认为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大多处于规模效益递减阶段[11]。因此,从资源有效配置角度来讲,政府应适当控制大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这主要针对政府出资兴建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公办、公建民营以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支持中小型养老机构的建设。

第三,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评估监管体系。由于养老服务本身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其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乃至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促成养老服务的公平有效供给是政府和养老机构共同的责任。有三种方法可以加强养老机构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具体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的量化考核,引入严格的绩效监控,建立赔偿机制补偿受损的个人或组织[15]。从逻辑上看,这三个内容具有明显的因果联系,构成了从标准制定到监控实施再到纠正赔偿这一完整的评估监管流程。这也正是我国现阶段机构养老建设过程中所迫切需要的。

第四,推动护理人才教育培训制度。当前,护理人才的流失和短缺是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短期看,解决的思路必然离不开提高薪资待遇以及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度。具体的操作方法可通过政府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级别发放政府补贴的形式实现:补贴的力度随护理等级、资质而相应变化,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补贴,从而激发养老护理人员自我提升的激励,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从长期看,还需要建立长效的教育培训制度,并将其与收入直接挂钩。从国际经验看,护理服务的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是很多发达国家培育护理人才的两大主要途径,这同样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现阶段,我国一方面可依托全国高校、护理职业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开设针对老年人群体生理、心理特征的养老护理的课程,培养养老护理职业人才;另一方面还应注重在职教育,既鼓励在职人员报名进入大中专院校进修,也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或医院护理部创办养老服务培训中心,为有需要的护理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在教育经费上,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的重视和支持,如对全日制教育可采用公费教育的形式,由政府支付学费,以此来鼓励和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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