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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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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第1篇

(山东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山东‘济南)

摘 要:目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施对于发挥我国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引导作用有着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收益上缴比例偏低、会计核算难度大、涉及企业范围不全面、支出项目建设滞后、收益收缴基数确定不合理,这些问题与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改进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制度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初步探索了相应的完善办法。

关键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问题与建议

自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来,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发挥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引导作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偏低

2014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烟草,上交利润比例是25%;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利润比例为20%;矿业、建筑等企业,上交利润比例为企业税后利润扣除10%,盈余公积后的15%;军工行业、科研机构、文化企业上交利润比例为10%;还有部分中央企业免缴当年收益。我国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及世界平均水平。

2.会计核算难度较大,委托贷款相关具体规定尚不明确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将收到的国有资本金列入“实收资本”会稀释少数股东权益,他们既得利益受到影响,执行过程中难度较大。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规定中对委托贷款仅仅规定“母公司所属控股法人企业暂无增资扩股计划的,列作委托贷款,但委托贷款利息、期限等如何确定,尚无具体规定和细则。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涉及企业范围不全面

2010年以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仅限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中国邮政集团和中国烟草总公司,2011年起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等部委所属企业纳入预算范围,2012年将工信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所属企业纳入预算范围。但相对于5000家左右的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涉及企业范围较小,特别是利润状况良好的金融类国有企业仍没纳入收益上缴的范畴。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建设滞后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从目前实际执行情况看,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占绝大部分.基本没有用于社会保障等其他支出。执行中还存在项目库建设滞后,部分项目的选择和调整随意性较大,部分预算资金投向房地产等国家鼓励国有资本退出的一般竞争性领域。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基数确定不合理

目前,企业计算国有资本收益基数是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确立的,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亏损,会抵减集团公司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基数,从而降低集团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数额。近几年,为了融资或或者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各级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成立了一些资产经营公司,将多个独立的国有企业“打包”装入其中。这种重组方式,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征收基数存在一定影响。“打包”成为资产经营公司子公司后,原亏损企业便会抵减资产经营公司合并报表的净利润。总之,资产经营公司“包内”企业的盈亏状况直接影响到集团公司上缴国家利润的多寡,从而影响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责任。

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议

(1)今后应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比例。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把资源类、一般竞争性领域、军工和科研企业的征收比例适当提高到一定比例。

(2)研究确立更为科学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入账科目,兼顾少数股东权益;对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3)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已大幅度提升,如果继续实施免缴的政策会导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规模降低,行业间形成了不平等竞争,因此,应将国有金融企业纳入资本收益上缴的范围。将来条件成熟时还应将全部国有企业划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范嗣。

(4)应通过合理引导国有资本流向,进一步发挥对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推动作用。从支出方向上看,应着重支持军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有经济优先布局的领域与行业以。同时还应适当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范围,强调其社会性支出,即将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解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其它相关支出。从支出的重点项目上看,应重点加大对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的支出规模和扶持力度。

(5)确定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基数。一是直接向资产经营公司“包内”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缴纳主体,以资产经营公司内盈利企业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依据。“打包”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与各重组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母子投资关系,盈利企业单独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是合理的。另外,可以对资产经营公司核定资本收益率。国家可以通过与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国有资本股权比重核算当期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额。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第2篇

财务指标体现的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的提升中,其实也有一些不合理因素。最突出的是,国有企业自1994年以来,长期把税后利润留归已用,不上缴或少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此外,最具实力的国有企业集中在中央企业,其中又以垄断型企业为主,企业高速成长乃至于高利润背后,带有与改革尚不到位相关的过度垄断成分。

在存在非市场化不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带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企业部门收入份额的上涨趋势,这种上涨的一部分与尚未消除的过度垄断因素、资产收益上交制度缺位因素相关,扭曲了各要素市场供给价格和收入分配合理化框架,也导致对政府部门、住户部门(居民)收入的挤占。

现行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基本框架是1994年财税制改革奠定的。为了平衡利益关系和缓解那一阶段国企的普遍困难局面,当时在推动所得税改革、取消执行各类包税政策时,配套了对国有企业的过渡性让利措施,暂时下放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于企业利润的分配权利,把国有资本收益全部留归企业。

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全留的做法一直延续下来,但2007年后,实行中央层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之有所改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新的历史阶段推动国家与国有企业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合理化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相当制度建设的进步。但是,实施以来,仍有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对于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力度过小。2009年,中央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和部门所属企业)利润高达9445.4亿元,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现的收入收缴却十分“寒酸”。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2007~2009年,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也就是说,中央级次国有企业利润收缴三年,集中到国库中的,尚不足一年利润的20%。

二是主体收入部分的支出方向存在偏离。十几年来,把国有资产收益全留企业,区别于其他政府公共收入,形成了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准封闭运行的倾向。国有企业国家所有,政府代表行使权利,利润由全体人民共享――这样一些简明的逻辑,在各种利益集团代言人的干扰下变得模糊,收入留用,如何使用,透明度很低,主要由内部人按其偏好决策,支出优化的相关制度远未到位。这种情况在“绝大部分收入不上缴”的现实格局中延续。

国有企业留利巨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准封闭运行,其不良影响是多方面的。这种无边界式留让国有收益,不仅造成政府收入减少,也带来收入结构的扭曲,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民众也无从分享国有资本收益,收入空间、消费空间受到挤压。更深层次则是巨大的国企利润使用失当现象高发,对于市场秩序的干扰也常常为人们所逅病。

我们建议,应该在已启动运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框架下,较大幅度地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力度,统筹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

提高收入收缴力度首先可在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层面。一是在促进垄断行业、部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对于现行的征收比例做出调整,二是扩大征收范围,应当逐步向金融类以及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扩展。在地方层面,也应鼓励支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与上收。

此外,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与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内其他预算资金的协调呼应,统筹使用。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第3篇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数十年,其间,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非凡的成就,其经营绩效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国有企业存在的目标是什么?国有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实现的收益应该如何回馈投资者?诸如此类问题的答案可能有多种。但是无论人们作出何种解释,有一点认识是共同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它应该具备一般企业的特性(即盈利性),都应该把实现利润作为其经营目标之一,并且在此基础上向股东进行分红,满足股东对其投入资本的最低要求。

国有企业除了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性质的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担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是我国体制特性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点的新型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分红既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由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所决定。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获取红利天经地义。所以,对国有企业而言,运用国有资本创造的收益当然要回馈股份所有者全体公民,这是股东进行资本投资的必然所得。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与创新,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自1994 年税制改革后至2007 年,国家暂停了向国有企业收取资本收益,其利润所得全部留归企业支配,这一举措对当时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弹指一挥间,国有企业已度过最艰难时期。不少企业如今利润丰厚,据统计,1998 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仅为213.7 亿元,1999 年猛增到1 145.8 亿元,2006 年159 家中央企业实现利润7 546.9亿元,同比增长18.2%,1 031 家省市级国有企业实现利润2 097.2 亿元,同比增长38%,2006 年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超过9 600 亿元。2012 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21 959.6 亿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6 068 亿元。2014 年国有企业利润总额24 765.4 亿元,同比增长3.4%。其中中央企业17 280.2 亿元,同比增长3.6%;地方国有企业7 485.2 亿元,同比增长2.8%。①完全有能力反哺为其脱胎换骨付出巨大成本的国家和百姓。

二、理论评析: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现实性

(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理论意义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既是一个企业的微观财务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涉及国有经济发展和国家公共财政政策目标实现的宏观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这一问题解决的好坏将在更深的层面上影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十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的共享机制。②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前所长贾康曾指出:按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的30%到40%之间,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再如美国,不少州将公有资产的收益直接向居民分红。我国从2007 年开始恢复对国有企业征收资本收益,国有企业将其经营利润按照5%~10%的比例上缴国家财政(2011 年起上缴比例分别提高5%)。但是,从恢复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2007 年起,关于收缴比例偏低的争议就未停止过。其焦点主要表现在:制定征收政策的依据不明确、征收比例明显低于国有企业利润增长幅度、收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去向等。

国有企业向其所有者国家缴纳利润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企业不向股东分红,则意味着股东的投资没有回报,对国有企业的股东(全体公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还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国有企业效率低下而薪酬福利高,在一次分配环节就制造了不平等,即所谓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差距。如果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依然在其内部循环、分配,而不是回报股东和社会公众,则相当于在进行二次分配时,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平等。因此,对国有企业的收益分配政策重新进行调整,科学处理企业利润留成和上缴之间的关系,是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分配关系、完善政府公共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国有企业加快改革与创新、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箭在弦上,国有企业红利应当成为国家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国有企业红利直接关系到收入公平、社会正义、国企责任,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既有利于激活其创造财富的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又能为国家实行税制改革、结构性减税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如此强烈的关注,更承受着老百姓复杂的希冀,政府要将国有企业实现的收益反哺人民,回馈社会。因此,科学合理地制定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政策,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于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现实必要性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构;双元结构财政;分级所有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2)02-0052-06

2007年9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决定从2007年1月起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决定。目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开始进入实施阶段,而地方层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不仅明显滞后于中央,而且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山东、湖北、福建等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各试点的异同进行比较,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的基础上,对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构提出设计方案。

一、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践进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授权,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计划的专门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利于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营运质量,使国有资本不断保值增值。《意见》的正式颁布与实施,结束了我国国有企业自1994年以来不上缴利润的时代。自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实施以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553.3亿元,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中央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顺利实施为进一步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范围及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央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各地国资监管部门也开始按照中央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在所辖范围内对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行因地制宜的探索。然而,由于《意见》对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做法没有统一规定,各地都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自身实际进行探索和有益实践,并积累了一些经验。截至2009年底,全国3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有20个省市出台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制度办法。其中,10个省市开始单独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两个省的地市级以下也开展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工作。根据2009年第四季度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反映,2009年,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98亿元。其中,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76亿元,地市级及以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2亿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94亿元。其中,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73亿元,地市级及以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1亿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历年累计250亿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历年累计236亿元。很明显,无论在总量规模上,还是在推进速度方面,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点均滞后于央企。有关研究资料显示,我国仍有16个省市未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20个省市中,也还有10个省市未单独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深圳、武汉、青岛、上海、北京和安徽等为代表的省市在探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基本上构建了适合自身特点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框架。各省市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各不相同,在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的同时,由于缺乏成熟理论的指导和成功经验的借鉴,目前各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可以推广的实践模式。

二、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各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与地区国有经济的总量及运行情况密切相关,国有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其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探索上也更加成熟。通过实地考察深圳、武汉、青岛、福建、上海、北京、安徽等样本省市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做法可看出,各省市在实践中,其做法不尽相同,也存在不同的问题。

(一)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情况

从各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情况看,由于存在各自探索时间及模式上的差异,各省市在国资收益的总量上,以及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力度上都各不相同。《意见》颁布后,各省市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参照中央模式,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或国资委。《意见》中规定,由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资委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上海、北京、安徽等省市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资预算,但也有一些省市的国资预算是由国资委负责编制,如深圳、武汉、福建。而青岛市虽然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资预算,但由于国资委对国有经济的运行情况较为熟悉,具体编制工作仍是国资委负责,财政部门处于缺位状态。

2.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层次主要分为两种,即“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次和“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的三层次。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层次上,深圳采取三层次的方式,而上海则采取两层次的方式。武汉市建立了“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企业”的两级预算体系和三层次编制模式。北京市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单位是财政部门,国资委作为预算单位参与其中。青岛市成立了四大投资公司,但这四大投资公司与国资委其他监管企业一样,并没有上下产权关系。因此,青岛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层次实际上也是采取“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次。安徽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是“国资委――国有企业”两层次的预算体系。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缴拨方式有所不同。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缴拨方式看,各省市基本上都设立了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但在归口管理上有所不同,有些地方与公共预算分开管理,而有些地方则与公共预算统一管理。武汉、青岛都实行与公共预算的统一管理,深圳、福建、上海、北京、安徽等省市则实行国资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分开管理。需要说明的是,有些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专户虽然设在财政部门,与公共预算进行统一管理,但其资金没有互相平衡,并没有实现二者的互通衔接。

4.各省市的收缴比例不一。各省市在收缴比例的规定上各不相同,有些省市采取“一刀

切”,即规定统一比例,有些省市则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深圳、武汉及福建都只是规定了最低征收比例,具体征收多少则由国资委视情况而定。青岛、北京则采取统一比例征收的方法。上海先实行统一征收,待条件成熟之后,要分行业、分企业进行,目前也是按照20%征收。安徽省国资收缴比例分资源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收缴,资源性行业按10%收缴,竞争性行业按5%收缴。此外,各地方在收缴比例的高低上也不同,深圳、武汉的征收比例较高,达到30%;青岛市的征收比例最低,只有5%,但从2010年起,其征收比例提高到10%。

5.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结构基本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收入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应分得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家股应分享的净收益;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虽然各省市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在具体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区别。

6.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主要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意见》中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归结为以下几方面:一是资本性支出。这是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及国家战略和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二是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是其他支出。该项支出的内容,为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的资金,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的最主要内容,在其他支出项目上,各省市有所区别。福建省在支出内容上设置了担保支出(即经省政府批准后建立“所出资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的支出)和应急支出,深圳市设置了融资支出;福建省和武汉市没有设置其他支出项目。

(二)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的共性问题

各省市在实践过程中已构建出一套适合各自特点的制度框架,不同的制度设置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但仍有一些问题是各省市在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过程中碰到的共性问题。

1.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认识不到位。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意识不到位。由于受长期以来(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国企利润不再强制性上缴的制度惯性的影响,企业对恢复收缴税后利润制度存在抵触心理,更谈不上形成自觉意识。企业上缴利润意识不到位,部分企业甚至有拒缴心理,直接加大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的难度。二是国有企业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国有企业还未能准确认识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义,仍沿袭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思路和方法,没有实现国有资本出资人这一职能定位的转变。有的企业涉足行业过多,未能通过预算管理来实行国有经济有退有进的方针;有的企业认为企业经营活动受外界环境影响大,预算编制的可操作性不强;也有部分企业满足于企业发展现状,通过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来提升经营水平的压力和动力不足。

2.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企业范围较窄。目前,在我国各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上仅将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纳入预算范围。如,根据《北京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仅限于北京市国资委及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这就使市属的金融类国有企业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游离于国资收益征缴范围之外。青岛市国资委实施监管的国有企业有27户,基本涵盖了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政府投资公司和公共基础服务类企业,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归属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监管。而财政部门并没有把这些非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就造成了国资委监管和非监管企业之间的待遇差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的难度。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财政预算间缺乏互相衔接的通道。从我国各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缺乏互通衔接的通道。即使有些省市在其他支出中把社会保障作为其中一项内容,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并没有落实到位。国有资本的收入和支出基本上是在国资监管的结构体内循环,缺乏同公共财政预算互相衔接的通道。国有资本是全民所有,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因此,国有资本的收益应是全民共享的一种收益,应惠及全民。然而,从深圳市国有资产收益的支出看,其主要是用于资本性支出、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及国有资产的监管费用支出,基本上是在国有资本监管机构的内部循环,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方面的几乎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公共财政缺乏互通衔接的通道使国有资本失去反馈公共事业的路径,有违国有资本全民所有的本质。

4.尚未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考评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主要是对预算执行者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与测评,并按其优劣给予奖惩的管理活动。然而,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各省市还未形成刚性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多数省市采取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奖罚,却没有具体规定国有资产收益指标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倘若比重很小,那么企业负责人仍然能够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利润的隐性转移。有些省市对超额完成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只是按企业超额上缴收益的一定比例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奖励资金,而不是进行实质性地返还,激励效力不够直接有效。

三、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构

建构行之有效的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能够服务于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职能,实现与公共财政预算的有效对接。因此,应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核心的会计基础、以国资委为主体的编制模式、囊括所有国企并根据行业来规定分红的征缴方式、同时兼顾国企与民生的支出结构及有效防范利润规避行为的监督机制。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反映出资企业的资金来源、占用和结余情况。而其预算收支的对象――国有企业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就使收付实现制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基础存在矛盾,从而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国有资本的来源、使用及效益情况。此外,在收付实现制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反映的内容和结果不够全面,收入、支出、结余处理方法不当,没有反映真实的负债情况,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混淆。相反,实施权责发生制可实现与出资企业会计基础的有效对接,反映出资人所拥有经济资源的全貌及资产和债务状况,提供真实反映运营绩效的信息,从而较为准确地反映损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达到保障

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此外,采用权责发生制是大多数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未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国家也在创造条件适时地进行权责发生制改革。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努力向国际惯例靠拢,实行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然,由于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尚处于探索阶段,且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水平、人员技术条件等尚不成熟的因素,我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可选择渐进式改革的方式,即从收付实现制逐步过渡到权责发生制。

(二)采用以国资委为主体并提交人大审批的三层次编制模式

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资委应主要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在明确国资委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的基础上,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应构建“国资委――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单位(国有企业)”三层次预算编制模式,以与我国目前实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适应。可借鉴武汉市国资委的做法,省(市)国资委作为预算的一级编制主体,负责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组织工作,落实、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情况。市国资委可委托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及出资企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工作,从而使其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二级编制主体。所投资企业在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基础上可借鉴上海市国资委的经验,建立企业层面的国资预算。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三层次编制模式有利于省国资委实施宏观战略调控,并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从而明确国资委、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和国有企业各级主体在预算编制中的责权利关系。当然,对于那些国有企业较少、国有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两层次”的编制模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要保证预算的权威性与透明度,在统一的政府预算平台上实现公共财政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互通衔接,还应设立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财政专户,并作为公共财政的附加预算上报省级人大讨论,在立法机关经过修正与改进后,接受人大的审批后执行。在人大审议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公众监督,以完整的法制化程序来确定和实施国资收益分配问题,使国有资本财政收支制度走上透明、规范的法制化进程,让国民间接地享有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的权利。

(三)根据行业来规定分红比例,并将所有国有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

现行政策对中央企业笼统地征收10%、5%的利润是不妥当的,“两税”合并后,央企的税收支出由33%减少到25%,而国家向央企征收红利的比例上限仅为10%。所以,央企依然留有可观的利润,仍有可能利用其充足的现金流进行过度乃至不合理的投资,从而降低投资效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民众的社会福利。央企如此,省域的国企亦是如此。对此,各省应借鉴深圳、武汉的做法,提高分红比例,并根据各地国有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不同的规定。对国有经济比较发达、国有企业性质差异较大的城市,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比例确定方式,但应确定一个最低的收缴比例。对国有企业性质差异不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刚刚起步的地区,应采取“一刀切”的硬性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采取分行业、分企业的方法。具体到收缴比例上,可根据企业赢利与否以及行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若是国家鼓励要做大做强的企业或者企业处于资本支出大规模增加的阶段,分红比例不宜过高;反之,应适当提高分红比例。

由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之初,人们对制度的了解及认识不够深刻,在实际操作上也存在难点。因此,很多省仅将国资委监管的和政府监管的企业纳入国资预算的范围。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也仅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央企及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金融部门、地方国企等国有独资企业等尚未纳入范畴,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也由于集团公司的截留而未能如实收缴。这不仅容易造成国有企业间的不公平感,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同时也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因此,应根据央企分红试点及各地的成功经验,逐步扩大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范围,建立囊括所有国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同时考虑民生和国企,既要有用于国企的支出,又要有用于民生的支出

一方面,要有适当比例的利润回归国企,用于其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应在资本性支出项下增设“研发支出”作为二级项,用于满足国企自主创新支出的需要。把红利用于国企的创新投资有助于形成对国企创新的激励机制,促进国企改革与发展,使技术创新成为内在的持续过程。而费用性支出是消耗支出,为经济资源的流出受益期短于一年或一个经济周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支出、财政贴息支出、债务利息支出等。另一方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应与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相配合,除用于国有企业的再投资及支付改革成本外,还应考虑向民生领域倾斜,弥补政府公共福利性支出的缺口,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改善消费结构,促进宏观经济稳定等。让红利惠及民生,最主要的是向民生中的教育领域倾斜,这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劳动力的边际产出,从而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需求,也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

(五)设计激励约束体系以防范国企的利润规避行为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第5篇

必须探索效率更高的控制力实现方式

从国有经济层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在于: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按照“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和“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优化国有经济布局。

首先,要正确理解公有制。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为主体”是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要求,“主体”并不是指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优势,而是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上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这一判断,今天仍然是适用的。其次,“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也主要体现在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上。所以,无论是整个公有制经济还是国有经济,深化改革的核心都在于进一步明确:哪些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如何理解“控制力”?

对此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两个要点:第一,“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一部分可能是“长期”重要和关键的,一部分可能是“阶段性”重要和关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方面”,即: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个人认为,从长期看,国有经济主要应定位在提供广义的“公共品”上,主要包括:国家安全、重大公共服务等。除此之外的其他非“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即一般产业领域,国有经济需要逐步收缩战线。第二,“控制力”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并不是“全部”。即使对于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必须“为主体”和“起主导作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也必须探索效率更高的控制力实现方式。因此,下一步深化国有经济改革关键在于根据新的定位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实现“有进有退”。我们既需要强大的国有经济,更需要强大的国民经济,这才是真正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国有企业除了交税,还要分红给它的股东——政府

从国有资本层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在于:一是按照“混合所有制”模式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二是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关于“混合所有制”,并不是这次全会上第一次提出的,但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更高的层次对“混合所有制”进行了表述,认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要“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当前,按照“混合所有制”模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以下三点:一是继续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个人认为,除了极少数真正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那些行业,我们可以保留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之外,大多数可以适度降低国有股份的平均比例,这样既可以加强国有资本的杠杆效应,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同时又能改善治理结构,进而提高国有资本配置的效率。二是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如“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可以和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投资基金、项目公司,既增强国有资本的流动性,提高运营效率,也为非国有资本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三是要让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平等竞争,在产权制度、市场准入、政府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按照“国家所有权”体系,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理顺所有者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问题,但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如从管理范围看,金融国资、文化国资目前仍然是由不同部门管理,下一步是形成统一的国资管理体系,还是沿用现有的分类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二是进一步探索国有资本的管理和运营模式,让国有资本有真正的权利人主体。此前,国资委实际上也探索成立了“国信公司”、“诚通公司”等资产运营公司,但由于多种原因,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所以,这次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但也要科学规划,总体设计,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一窝蜂”。

三是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分类改革。如果将现有的国有企业分为具有政策性、公益性的企业和完全竞争性领域的企业的话,下一步从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要继续加强对前者的投入和支持,而后者则必须按照资源、市场、服务充分竞争的原则与非国有企业公平竞争。此外,对不同性质的垄断行业也要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行政性垄断必须坚决打破,自然垄断行业要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四是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国有企业除了交税,还要分红给它的股东——政府。现在90%的国企都已经纳入这个范围,平均分红率在12%左右,当然这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国有企业20%~50%的分红率还要低很多。下一步首先要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围扩大,比如文化企业、金融企业等;其次要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到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第三要实现全面共享,而不是现在绝大多数收益又再次回到国有企业;要通过公共财政,把国有企业收益更多运用于公共事业,特别是“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少问题都与相关党政部门有关

从国有企业层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在于: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宏观层面的“管资本”改革和微观层面的“管企业”改革结合起来。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当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不仅仅是企业层面的问题,不少都与相关党政部门有关,包括选人用人机制、薪酬体系、考核评价机制等。在国企高管的选聘方面,我们现在更多采用的是党管干部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兼有组织部门的考察和市场机制的考评,这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不同于通过猎头公司在市场上寻找职业经理人,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经营者,又是某一层次的领导干部。这是一把双刃剑,好处和坏处都有。好处是他们作为领导干部有更强的责任心,更高的职业标准。但是,不好的地方是这两种制度如何很好地结合起来,确实需要不断地完善。干部选聘中也有“旋转门”的问题,就是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之间的角色互换,把做企业的经验带到政府部门,把政府管理的经验带到企业,这也是有利有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为下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出了方向。

总之,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不少表述都有新的突破、新的任务,为下一步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完善、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指明了方向。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盈利与公益边界;顶层设计;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6.1

国有资本运营、国有企业管理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热门问题。在我国,国有资本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据支配性地位,国有资本经营、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更是一个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这一问题若干年以来一直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围绕近几年来我国国有资本经营中出现的一些阶段性体制与热点问题,笔者在此也谈一点认识与思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垄断和外部性、收入分配公平等“市场失灵”的存在,为国有资产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最合理的解释;同时,出于国家安全等战略性考虑以及承担高风险的新兴领域的开发,往往也是需要国有经济存在并“有所作为”的基本理由。

就物质形态而言,广义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性经营性资产;二是国家向行政行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三是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四是政府接受捐赠、无主财产等的依法认定。①

狭义的国有资产特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尽管具体定义有所不同,但西方国家大多将国有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 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所有企业。可以概括出的一些共有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所有的资本(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和参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1%以上,在控股公司中,国家掌握控股额;2.政府在企业的经营决策方面能够施加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性影响;3.在企业组织制度方面,国有企业一般也实行公司制形式,具有法人地位;4.国有企业收益主要通过从事工商经营活动获得,而非靠政府补贴获得;5.国有企业经营目标一般具有双重性质,既有盈利目标,同时肩负着一定的社会目标。②

根据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产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于我国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也即是全民所有,因此在理论上而言,国有资产管理与分配影响不仅涉及国有资产经营实体部门中的劳动、资本等要素报酬,也涉及每一个国家公民;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决定了国有经济主体必须保持相对的控制地位,这是我国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国家国有企业的重要区别。

二、国有资产管理首先需要厘清“公益”与“盈利”的问题

国有企业存在于市场竞争不能涵盖的“市场失灵”的区域,或者因国家战略安全需要而限定竞争的领域,这就“先天性地”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在宏观调控、纾困民生中谋取“国家租金”,最大化也即是全民福祉最大化的职能,而不能是一般企业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功能,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一个最主要的区别。

但在我国,因制度性质要求的国有经济必须保持控制与领导地位,决定了需要一些类型的以盈利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由此,如何划定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盈利性边界,是一个需要认真权衡与明确的问题。这也是决定我国国有企业宏观功能定位的最基本问题。

国有企业是否担当“公益”功能?基于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已经隐含着肯定的答案。国内理论界的分歧集中在国企是否应该追求完全的盈利性方面,这是一个仍需要继续深入地研究探讨的问题,但目前来看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对于盈利型企业所在行业不应当形成国有资本完全的垄断,而应该对这些行业放松准入管制,以创造各类企业进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够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目标。

而关于国有企业“公益性”议题,需要厘清的两个认识上的误区是: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纠正市场失灵与维护国家安全而存在的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计划经济国有企业高度控制之下普遍、完全的公益性相比是有其清晰边界的,本质上也是完全不同的;二是国企盈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国企担当公益功能并不完全排除其为了维持正常的资本周转而允许追求一定程度上资产保值与增值,如同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公益”与“保值增值”目标之间的统一。这种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的资产保值增值也体现出了国有企业一定程度的盈利性,但毫无疑问,这种盈利应当受到管制,不能产生没有节制的暴利。

三、现阶段我国国有资本经营中存在的热点

现阶段来看,我国国有资本经营中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问题,这三个方面问题也是近年来理论界以及公共舆论所广泛关注的经济、社会热点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因市场准入限制而导致的过度垄断问题。我国国有资本目前在下述五大领域占绝对控制地位,分别是:1.石油、石化、煤炭、电信、电网、发电、钢铁、造船、航天、军工等;2.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3.城市公用事业如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公交、地铁等;4.银行、保险、证券及报纸杂志出版、电影、电视广播等;5.文教及卫生医疗等。国有资本在这些领域占绝对控制地位,占比90%以上③。上述国有资本绝对控制的领域中,有一些行业因为资源过分向少量企业集中而出现过度垄断,而经济学理论已经反复证明,垄断阻碍市场竞争而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损失。而追根溯源,我国国企垄断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行政准入”而非依靠市场充分竞争造成的,如何打破这种垄断局面以及对垄断型国企进行有效监管,是一个需要关注与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是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管理黑箱”以及行业之外与国企内部不同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理论上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使得国有企业经营尤其是经营成果分配与“全体公民”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全民所有制预示着全体公民都是股东,每一个股东应该具有企业重大经营与管理上的知情权。但现实是,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人的政府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委托-”关系中更易于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内外部监督不力,以及政府权力行使中的不规范行为等各种原因,容易造成企业内部经营者存在“道德风险”与事实上的“管理黑箱”等问题,也使得、浪费与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这些在政府机关中易于滋生的弊端,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同时,垄断暴利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从业者与其他一般性行业从业者之间存在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在国企内部,决策地位的不对等等原因造成的管理者强势与劳动者弱势,也使得管理者阶层与普通劳动者阶层之间同时存在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中,“管理黑箱”与内部规范问题是各国国有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但我国因国企群体过于庞大以及政府权力边界过宽等原因,显然更加严重;因为市场体制方面的问题,行业间收入分配与国企内部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则属于我国转轨时期特有的问题。

三是国有企业存在上缴红利比例过低的问题。我国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制度经过多年的讨论酝酿,到2003年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之后终于正式推出。2007年7月,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正式向国有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国有资本收益成为政府公共预算的一部分。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烟草电力、石化、电力、电信、煤炭钢铁、运输、贸易、施工等不同行业的中央企业分别按5%~10%的比例收缴资本经营收益。2010年10月,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资源类企业上交比例提升至15%,一般竞争企业提升至10%,军工和科研企业维持5%的比例。2012年2月,财政部进一步通知,从2012年起,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等301家,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缴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但即便是经历几次调整之后,上述企业上缴利润的最高比例仍只有15%,这预示着国有企业中85%的红利依旧留存在企业用于自我发展,基于上述如烟草、石化、电力、电信、银行等行业因垄断而获取暴利的事实,国企红利上缴比例严重过低的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进一步的调整。

四、改进国有资本经营的几点建议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上述问题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国都需要共同面对的共性问题,也有我国独有的制度、政策设计与政府宏观管理有欠规范所带来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认真思考与“顶层设计”进行改进。

首先是一系列基本的理论认识问题需要探讨和加以厘清。比如,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弱化“盈利”功能而更多地担当“公益”功能以及二者的边界如何确定的问题;比如,如何对国有企业引进内、外部监督并使之常态化以对“管理黑箱”保持必要威慑的问题;比如,如何发挥工会的作用以真正代表劳动者与管理者对等谈判而保障劳动者利益并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以及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实现方式、是否需要放松管制允许其他所有制企业进入而扩大竞争问题,等等。

在实践层面,现行的有效的监管措施需要强化,比如需要“硬化”既有的财政纪律如国有资产例行监督检查机制、大型国有企业巡视员与财务委派、审计制度,以能够有效发挥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对管理层形成有效制约;新措施需要祭出,比如需要采取包括放松准入管制、引入竞争机制以对垄断企业实行有效制衡,通过竞争打破垄断暴利以缩小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分配差距,实行覆盖企业全体员工而不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全员激励机制等以规范国有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至少是大幅减少管理者受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道德风险”等危害公平与效率的事实与现象发生,等等。

而当前最易于实施的是继续扩大国企上缴红利的范围与比例。同时,可以与央企扩大红利上缴范围与比例同步进行的,是央企上缴红利的具体使用方向的设定。目前市场呼声较高的是运用一定的国企红利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比如设立一些用于特定支出指向的专项基金(如特别疾病患者的救助基金,收入者的教育、医疗保障基金等),这些支出原本就应该是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应由财政进行保障而不能仅仅依靠社会互助与捐赠满足资金来源;而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正是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一个具体体现。从长远来看,也可以在特定时期向全体社会成员派发红利,真正让国有企业“回归”至“全民所有制”本位属性。

注释:

①陈少晖,廖添土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与改革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P36。

②参见曹均伟,洪登永,国外国有资产监督模式的比较和借鉴,《世界经济研究》2007 年第6 期。

③截至2008年底的数据,参见文宗瑜:中国国有企业60年的发展及其巨大影响,《国有资产管理》 2009年10期。

参考文献:

[1]曹均伟,洪登永.国外国有资产监督模式的比较和借鉴[J].世界经济研究,2007,(6).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第7篇

(一)拓宽财力渠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将税收收入、社保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和政府性债务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统筹安排运用,统一监管和资金调度,增强政府统筹能力。

二是积极推进跨类别、跨部门和部门内的财政性资金大范围整合。将同一使用方向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等整合到一起,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类资金整合到一起,形成合力,集中用于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解决重点问题。

三是适度经营财政专户资金。要用经营的理念指导国库改革、促进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可以在确保专户支出的前提下,采取财政专户资金存款银行招、投标等方式进行资本运作,以实现国库闲置资金余额最小化,投资收益最大化。

四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健全公共支出制度,按照公共财政和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清理和逐步剔除不属于公共财政范畴和不符合统筹发展方向的支出,盘活资金存量,用好资金增量,坚决砍掉那些无明确用途和明显效果或作用不大的资金项目,集财力办大事。

五是既要坚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信贷资金,又要有防范财政风险的意识,积极稳妥地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补充地方政府对项目投资财力的不足,壮大地方经济。

六是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管理机制。要按照改革要求抓紧研究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对“大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奖惩,促进财政资金绩效水平的提高。

七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完善转移支付体系,构建乡镇(街道)财政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别要针对事业经费中“人头费”支出比重大、真正用于统筹发展支出比重小的现状,完善“增人不增补助,减人不减补助”的机制,鼓励乡镇(街道)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行政成本。通过财政经费“倒逼”机制,逐步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增长过快的问题,从体制上保证把财政的钱实实在在地用于促进统筹发展和为老百姓服务。(二)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建立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新体系

一是彻底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管理体制。首先将目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所有权属变更,统一变更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其次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变更后由其统一所有的存量资产进行统一配置;最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或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对搬迁后以及目前闲置的资产统一进行出租、出售经营,经营收益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二是用市场经济的经营意识、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集聚、重组和运营,充分利用产权市场盘活和优化资产,通过存量吸引增量,使国有资产充分运作起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大、耗资多,单靠财政投入显然独臂难支、难以为继,只有采用资本营运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办法,才能使有限的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政府对需要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尽可能由原来的直接拨款改为通过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政府在项目建设初期投入一定财力,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转让股份成功退出。投资公司不能仅以融资为目的,而应以融资为手段,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投资参股、授权经营等形式参与相关项目建设,并通过“投入——运营——增值——退出——再投入”的运作方式,变一次性投入为循环投入,扩大政府资金的滚动放大效应。

二、对“经营财政”理念的基本理解

财政是代表政府经营所辖区域内国有钱、财、物的一种管理活动,从这一点讲,财政不仅要守财,更重要的是要生财,要用资本运作的方法经营财政。“经营财政”从理论上讲,就是把政府的资产、资源当作资本来进行市场运作,通过营运来实现国有资产、资源的转换和增值,实现财政增收、资本裂变的财政行为。通俗点说,是让一切国有资产、资源在市场化的运转中实现保值、增值。“经营财政”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不单指经营国有资产资源,更包括经营财政资金、政策,让公共财政最大限度地发挥对整个社会生产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和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换句话说,就是让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和“小马拉大车”,无限放大资金使用功效。

二、充分挖掘政府资源潜力,抓住新的收入增长点

政府资源是政府直接掌握的最大财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政府资源能够快速有效的转变为财政收入。

一是加强政府对城市土地供应的调控,全面建立起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政府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出让,并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把土地收益真正集中到政府手中。

二是盘活城市无形资产,如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重要公共建筑物冠名权、城市道路及路牌冠名权、重要公共场所广告权等通过转让、拍卖、租赁等形式,公开推向社会,实行有形化运行,开发城市资源的潜在价值。

三是对全市矿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拿出矿产资源使用规划,统一事权、统一管理,规范拍卖程序,缩短转让期限,提高拍卖价格。

三、发挥财税政策杠杆效应,聚集社会资金

一是要把各类经济扶持政策整合起来,建立绩效评估体系,讲投入产出比,算政策效益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政府先行投入启动资金或以财政贴息、担保等办法,带动民间投资,实现“政府资金搭台、民间资金唱戏”,提高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从而促进地方经济振兴和发展。

二是清理和规范部分财税优惠政策。要对先行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合理性论证分析,取消一些无效的优惠项目。对合理的减免优惠应尽量法制化、规范化,避免随意性。

财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政策手段,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要有强大稳固的财政作保障。面对宏观调控的日益趋紧,面对严峻的土地政策,要保障今后五年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财政部门必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统筹谋划,狠抓落实,不断增强我市财政实力,建立“大财政”格局,做好“经营财政”这篇文章,为打造“富裕阳光之城”开好局、起好步,做出应有贡献。

【摘要】财政是代表政府经营所辖区域内国有钱、财、物的一种管理活动,财政不仅要守财,更重要的是要生财。笔者结合自己在财政工作的实际,就如何有效运用“经营财政”理念,通过对各类政府财力资源的综合运用和合理安排,扩大资金运筹总量,切实解决“钱从那里来”这一重大课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财政经营财政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王文婷.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具体对策.财政监督,2006,08.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社保基金 划转国有资本 养老金缺口

一、引言

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显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低速发展阶段,情况并不乐观。自1997年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后,我国正式对城镇职工采取“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巨大的资金缺口使得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65岁以上老人达14386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0.5%。2015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为27929.4万元,相比2010年支出的10755.3万元,增长率达160%。同时,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同比2010年仅增加132%。由此可见,近几年我国养老金的收入和支出不成比例,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亟待解决。为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现已出台一系列文件,确定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思路。

2016年5月1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社保基金来源包括“国有资本划转”。截至2015年末,国有股划拨至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和股份累计2563.17亿元,这个数字相比2011年的2119亿元相差不大,约合中央和地方持有的全部国企股份净资产的1%左右。为填补养老金缺口,划转国有资本已经成为学界、政界公认的解决办法,学者对划转国有资本对投资行为影响以及对划转模式、划转比例、划转规模等如何确定展开大量研究,对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提出建设性意见,对解决我国养老金缺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面临的困境,养老金缺口及国有资本的测算,划转规模、比例、方式的确定,以及划转后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并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划转之前,养老金缺口难测算

在制定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具体方案时,其主要目的是缓解养老金的资金支付压力,解决养老金巨大的资金缺口。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养老金缺口达86.2万亿,但是世界银行对中国统账结合模式的资金缺口的估计更大。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金还未实现全国统筹,最多实现了省级统筹,因此对养老金的缺口测算需要细化到各个省市,实施成本较高,并且各层级之间信息不对称,数据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再者,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应是一个长期均衡的过程,需要测算数据达10年甚至更久,对于国有资本的数据也要进行详尽的测算。这需要同时考虑国有资产现阶段的存量、资产的流动性以及固有资本等影响因素。因此,在对缺口的测算预测以及国有资本的资料搜集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

(二)划转模式难确定

划转模式主要是指划转规模、划转比例以及划转方式三个方面。划转规模方面,我国各个国有企业的发展程度、资金规模不一致,因此经营收益也存在较大差别,如果将所有的国有企业的资本都划转至社保基金,必定对发展较慢的国有企业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方案确定划转规模,都是现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中央和地方的划转规模应制定一个详尽的方案进行划分。目前,山东省试将国有资本股权划转省级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方式和划转比例对社保基金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现阶段,划转方式主要存在的争议是到底是股权划转还是资金的变现,以国有资本的所有权还是分红权划转,这些都需要仔细衡量。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养老金将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继二胎政策后人口增长率的估算存在较大的困难。同时,经济发展处于不断波动的状态,股票市场不稳定,划转方式、划转比例难以精确测算,这也是至今具体方案尚未出台的一大原因。

(三)划转之后,社保基金难监管

划转之后的社保基金的监管也是一大难题,主要表现在投资和监管方面。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国有资本依法合理划转。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本质上是一个民生工程。因此,更应当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支持的体系框架,以此促进该改革取得有效成果,促进公民合法享受权益。历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存在较大的弊端,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承载的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其进行改革的成本非常高。一旦企业发生较大的亏损和资不抵债的情况,最终都是由政府支付巨额的改革成本,影响划转进程,最终也影响社保基金。同时,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促进了社保基金的市场化,其面临的市场风险更大,社保基金的安全性难保证。国有资本的划转大致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因此,在划转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到位,容易造成有资本的流失,最终对社保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四)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后如何实现公平

公平指的是划转后社保基金是否能让所有公民均等受益。国有资本应是全民共享,是公民的权益,每一位公民均等化拥有,国有资本划转至社保基金后,理应实现人人均等。社保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调剂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养老金支出,但是这些支出又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空账”问题造成的,主要是解决缴费职工养老金收支缺口问题。所以,从社保基金的主要目的来看,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受益。其次,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标准方面,不同地区、不同地域,不同编制以及有编制和没有编制的人员是否领取同样的由国有资本划转而来的养老金?因此,笔者认为公平问题很难得到公正的安排。所以,国家在出台相关政策方案时应该考虑到划转之后的公平实现。

三、对策及建议

(一)依法规范国有资本划转,确立合理划转方式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相关法律体系保障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因此在划转前各种划转规模、比例、范围等的设置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从而使得国资划转过程有法可依。在这个划转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各类国有企业,以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因此,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国有资本合理划转、社保基金合理使用的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在制定划转方案时,也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存量,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社保基金的需求分析,以及划转后社保基金的使用情况等。划转过程需要法律的规范,从而促进国有资本有序划转,促进社保基金的良性发展。

(二)坚持划转国有资本与社保基金缺口平衡原则

在制定具体划转方案的时候,首先需要测定全国各地区的养老基金的缺口和预测,以及进行中央和地方总国有资本数据的测量。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保基金只到省级统筹,因此各省市需要结合当地的养老金使用情况和人口增长率等因素对养老金的缺口进行测算,同时进行预测,最后再上升到统筹层次,方可制定出合理的划转方案,包括划转比例、划转方式等。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保证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养老金的支出,这是一个长期的规划,不是短暂的充实。因此,考虑国有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社保基金的供求关系,坚持划转国有资本与社保基金缺口平衡原则是促进养老金实现长期均衡的重要前提。

(三)加强国企管理,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机制

国有股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后,国有企业运营及社保基金的监管问题尤为重要。建立一个监督机构监管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等管理活动,能较好地限制在社保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资金挪用、占用或者非法使用的现象。社保基金的使用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益。因此,在国有资本划转后,更需要对社保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在划转过程中可能出现国有资本的隐形流失,而在划转后社保基金收支的预算管理相比原来更复杂,更需要一个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系统,加强国有企业以及社保基金的管理,对这部分划转的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社保基金基于保值增值的投资运营等。

(作者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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