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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1篇

摘要:农村民间文化艺术是中华文明的积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学、历史学、民族学、美学等的文化结晶,以民众最能理解和传承的模式,在千百年来不断被积累及被丰富,继而作为源远流长的民间艺术文化表现形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在世人面前的一种艺术文化表现形式。文中尝试从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和保护需求角度,分析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民间文化艺术传承的方式和途径,借此来促动其传承、创新、保护及有序发展。

关键词:新农村文化建设;农村民间文化;传承保护

不可否认的是,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及保护始终是与农村文化建设相辅相成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新农村文化建设促动了民间艺术的保护、发展、继承、挖掘。也正因为如此,如何正确梳理并认识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点及发展现状,如何精准锁定并分析其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所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提升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传承及保护成效等,不仅直接回影响到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生产和发展,还将直接影响到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成效。

一、常态下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传承和保护的基本途径

近些年来尽管我国极为重视优秀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但是依然存在很多地区因为对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保护的重视度不高,传承和保护的技巧、专业人士不足、传承保护环境恶化等导致的传承和保护成效有限的问题。以上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和保护缺乏法律依据,缺乏社会舆论及资金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议如下:

1.1逐步完善法律条款,做好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建议立足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萌发起点,结合其发展及传承方式以及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实际保护和创新需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便做到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和保护、农村民间文化艺术成果有法可依,农村民间文化艺术可被有效展开等。具体而言,建议在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等的已有框架下,结合各个区域实际农村建设中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利于当地实际情况的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及传承法律,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加大沟通力度,有的放矢的设计和制定方法、计划及措施,并保障监督和执行效率等。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名录可作为辅助各层级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统一管理的基础。同样需要相关部门自下而上的逐层级调查、归纳、论证、补充、撰写等。分层级的归纳和调研工作可同时展开,建议广调研,精准审核,准确评估,及时对外公布农村民间文化艺术名录。在此过程中,农民的力量需要被调动起来,可发动民众的力量成立农村明见研究会、文艺协会等,鼓励各基层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献计献策,提供资金支持等。当然,各层级政府的力量和优势必须良好利用起来,为挖掘、保护、整理农村民间文化艺术提供基本保障。

1.2培养自觉传承和保护意识,建设传承保护队伍。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与传承,其关键点就在于保持传承者的专业性及不竭性。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传承和保护意识及传承人队伍建设,对于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和保护极为重要。从现有的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传承现状及问题来看,因为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继承者日渐缺失,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不得不出现断层进而导致很多农村民间文化艺术形式流失的情况并不少见,以故宫修复为例,纪录片《故宫》中有多集曾提到因为民间老艺人的自然死亡,后继无人,导致很多传统技艺流失甚至消亡,再次依靠传统工艺修复故宫已经很难被期待了。正因为如此,如何通过宣传来提升民众自觉承担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继承、发扬、创新的责任,如何自觉创造和运用农村民间文化艺术,就应该成为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的重点。对此,建议培养农民群众的农村民间文化艺术开放性意识,加大农村民间文化艺术宣传推广力度,使之认识到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传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此外,还需要将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和培养与利润挂钩,使其成为可以为广大农民带来切实利润值的重要元素,如绣品、民族舞蹈、与农村旅游密切挂钩的各类农村民间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等。当农民群众看到并感知到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创新和实用为自己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之后,自然愿意打造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精品,提升农村民间文化艺术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这也是不断丰富农村民间文化艺术内容,提升民众文化自信的重要手段。

二、新农村建设要求下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传承和保护的补充途径

农民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作为民间文化运作机制的重要构成,需要以继承为前提,以发展为必然要求。对于农民民间文化的自身发展而言,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创新是内在要求,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继承和传播的过程中都需要贯穿文化创新精神。从根本而言,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创新和传承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社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的重要之一,同样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故而,作为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和传承的重要辅助,在新农村建设要求下,建议补充途径如下:

2.1强化民族记忆,创建各类民间群艺团体。植根于农村的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伴随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不断吸纳广大农村群众的智慧和喜怒哀乐,民间文化艺术的动态发展与传统文化建设糅合起来,创造出符合各个时代审美特征的民间艺术及传统文化。农民作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参与者和服务对象,其中的文化能人和民间艺术人均可被树为典型,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组合形式,现身说法并展示其精湛的技艺,用实际效果来感染民众,提升农民愿意参与农村民间文化艺术创新、传承、发扬,甚至使之进入国际市场中与国外农村民间文化艺术竞争。此种充分发挥文化能人及民间艺术作用的形式,很有可能造就并培育出一大批来自民间的艺术能人,此过程也是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养,促进农民创办民间文化艺术产业的重要过程。具体可借鉴河南汝南县新农村文化建设和民间文化传统优势融合,保护、引导、培育当地民间文化能人,创建群众乐意参与,又符合当地特色和文艺爱好者喜好的民间群艺团体,如乐队、合唱团、曲艺、豫剧群众性团体等的案例。

2.2丰富农民民间文化艺术内涵,创建各类民间文化产业。农民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并非完全保持农民民间文化艺术的一成不变性,农民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是需要保持其新鲜性和生命力的。建议继续开发农民民间文化艺术的潜能,如借助民间文艺队伍开发群众身边熟识的文化典型,虽然部分民间文化艺术的表现形式被认为不登大雅之堂,如河南淮阳泥泥狗、洛阳的皮影戏和泥娃娃、朱仙镇的木版年画等,以及卢氏木猴和虞城的泥砚,都可以伴随民间艺术的创新及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逐步被提上文化产业的创建议程上。为推进创建各类民间文化产业的发展,可建立起多元化投资融资体制,逐步拓展融资渠道,运用资本市场融资、金融信贷、投资控股以等方式,并逐步改善依靠文化企业积累扩大再生产及政府财政投入等方式,促动并加快农村民间文化艺术产业文化投资公司、基金组织及资本市场融资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东,李月云.民间艺术传承保护与大学文化建设以桥马戏、泗州戏的传承保护和宿州学院大学文化建设为例[J].宿州学院学报,2013(6):1-4+93.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2篇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1、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概况

***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保存着浓郁古朴的民族风情,民族文化保存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个,州级民族村寨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0个。**县从2006年开始“非遗”普查工作至今,已普查到资源总量120项,其中:民间文学27项,以苗族《刻道》歌、苗族《古歌》、苗族十二路《大歌》和苗族十二酒歌等高坡苗、河边苗等传统的叙事民歌为主,忠实记录了古代苗族的历史风貌、风俗和进化过程;民间音乐19项,最有代表性的是苗族的“飞歌”、“情歌”和“游方歌”,其价值主要表现为以歌动人、以歌传情,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民间舞蹈8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的芦笙舞、板凳舞、踩鼓舞和捞虾舞,是集祭祀性、欢乐性、参与性和娱乐性为一体的舞蹈,是苗族群众精神上的释放和凝聚力的具体表现;民间美术5项,分别是苗族服饰、银饰、挑花、刺绣和剪纸;民间手工艺15项,以苗族服饰制作、苗族银饰制作和苗族织锦制作为代表,代表苗族最古老的民间艺术之花;民间曲艺2项,分别是苗族便哦和苗族嘎百福;传统戏剧1项,是当地汉族群众在春节前后表演的一种传统剧花灯;民间竞技5项,目前保存较好的端午节龙舟竞赛和苗族斗鸡、斗牛、斗鸟;民俗29项,最具代表性的是苗族姊妹节、独木龙舟、二月二架桥和祭桥、丧葬、****地区玩水龙等5项,展现了**祭祀文化和民间崇尚;传统知识11项,主要是***境内民族医药,多数具在自己的特色。

2、传承与保护现状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实社会,**非物质文化也承受着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击。首先在民文学方面,除苗族《刻道》歌已得到专项保护外,其余的都面临失传的危险。其次在口述文学方面,40岁以下的人基本上都不知道如何讲述那些美丽的故事,动人的歌谣,富有哲理的谚语。三是多数民间音乐和舞蹈将面临失传的危险。如苗族的许多古歌,60岁以下能传唱者已寥寥无几。民族舞蹈除板凳舞、芦笙舞和踩鼓舞仍在节日活动中进行表演外,其余舞蹈大多数没人会跳了。四是民族民间美术的传承面临诸多困难。由于南下打工潮流的影响,20岁以下的青年女性都不愿意刺绣、挑花,因为手脚慢的几年才绣好一件,不如去打工挣钱,待钱凑够了,直接买一件穿在身上。五是民间手工艺老年的传承人所剩无几,中年的传承人相对稳定,但后继的传承人有很多不愿从事此项工作,传承前景令人担忧。六是民间曲艺和传统戏剧已后继无人,面临消失的可能。七是民间竞技和民俗具在很强的互动性和参与性,能适应不同时代,普遍保存得比较好。八是民族医药为主传统知识方面,因自古以来都比较保守,一般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部分已经正在消失。

二、传承与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人们对非物质文化不了解、不认识、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忽视管理现象普遍存在。

2、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受到威胁,大批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失传和消亡。

3、随着农耕文明的削弱,民众生活方式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等等,全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文化传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之逐渐失去了生存与繁荣的土壤。

4、没有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工作需要时临时抽调人员应付,难以保障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5、没有工作专项经费,给工作带来极大地困难和不便,无法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建议成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给予编制,明确职责,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认真督查落实。

2、对现在还在流行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调查,登记采录、录像、建档并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进行登记并分级建档,形成资料库。

3、从濒危项目,重点项目入手,加强这些项目的传承培训,同时给传承人发放一些生活补贴费,提高其积极性,从而带动其它项目的保护,最终实现全面保护的目的。

4、与该县优势产业旅游业相对接,借助旅游业的发展,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市场,在实现旅游产品销售和文化旅游市场开拓中寻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4篇

一、构建完善的专利来源披露制度

专利来源披露制度主要适用于有关回族医药的创新和改造的产品专利。专利来源披露制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强度来源披露制度,如此分类主要是为了明晰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的条件及法律责任。可以说,专利来源披露制度是保护传统知识防御性措施中的重要举措,与惠益共享机制、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等共同构成防御性保护的有力屏障。根据披露内容性质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披露义务仅仅是一种鼓励,即政府鼓励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详情。(2)履行披露义务是专利审查中形式上的举措,仅仅带有自愿性,无特定法律后果。(3)披露义务是强制性的形式要件,要获得或维持专利权,就必须遵守这一要件。(4)披露义务是强制性实质要件,影响专利申请的实质有效性,即不披露专利来源,就不能获得专利。以上(1)、(2)不要求强制披露,(3) , (4)则要求强制披露。传统医药大国印度采取的是中度来源披露制度,作为强制披露的一种,其需要在专利申请时提供与专利相关的传统知识的详情,却不需要证实来源信息的真伪,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专利申请人的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性。为弥补这一不足,印度将传统医药知识专利申请具体分为如下两个步骤:一是申请,二是批准,即对基于本国传统知识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提出的专利申请,需得到国家生物多样性局的批准。因此,虽然采用中度来源披露制度,印度的传统医药在某种程度上仍得到了较强的保护。具体到我国的立法,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在披露要求的范围上,回族药品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应披露两方面信息,即传统回族医药的来源和地理原产地(前提为申请人己知道)、从我国主管部门或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机构获得事先知情同意证书和与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的资源提供者缔结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协议。

第二,在披露要求的启动上,确立一种宽松意义的启动机制,尽可能扩展传统回族医药与请求保护发明之间的联系,将更广范围的与传统回族医药相关的科研发明纳入此种机制。这表示只要是申请保护的发明与传统回族医药有关或利用了这种资源,都能够启动披露要求。这种启动机制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作为拥有丰富生物多样性国家的利益诉求,也能反映回族医药专属区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生物技术研发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这种启动机制主要是针对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在当前并不会对我国传统回族医药的利用构成障碍,也基本不会增加我国专利申请人的负担。

在制度建设方面,印度的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2004年12月26日,印度最新专利法修正案对己有条款作了反映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的修改和补充。在第8条中,对专利法第三章专利申请第10条专利申请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在第10条第(4)款(c)项后增加(d)项,要求在申请书摘要中提供发明的技术信息。分项又提出,在涉及公众所无法获取生物材料的保藏要求,明确要求当在发明中使用生物材料时,在说明书中公开来源和原产地。另外,第18条对该法第五章专利授权异议第25条专利授权异议所作的修改,即第25条第(1)款规定了在专利局依照该法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并公告后四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人都能够提出异议的条件。最新专利法修正案在原法条基础上又增加了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相关的两项,其中一项内容涉及传统知识。其规定,如果该项发明可从印度或其他地方的当地或本土社区可获得的任何口头或其他知识推知,则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

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传统回族医药

(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族医药保护之困境

1.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出现困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传承人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发展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对传统回族医药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关键。但若保护传承人,继而更好地保护传统回族医药,就必须首先合理认定传承人。然而我国在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方面,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困境。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在有些情况下是很容易确定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某项回族医药传承具有了一定的群体特征,传承人的认定就会出现一定的困境。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法定标准比较模糊,这导致在有些情况下,传承人的认定比较随意甚至不合理,从而会使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2.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渠道不畅和传承方式扭曲。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由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丧失了对人们的吸引力,尤其是对年轻人来说,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无疑比之带有明显历史厚重感的传统生活方式要有吸引力的多。相形之下,当地政府也不会投入太多,因为没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政府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也不是很积极主动。因此,在当代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即便传承人被政府认定并予以保护,但传承渠道却不畅通,从而导致因没有传习人而人走艺亡。有些地方对传统回族医药只重视开发而忽视保护,他们为了经济利益,对传统回族医药进行了夸张的现代性改造与包装,使其失去了遗产传承的历史价值内核。

3.政府保护传统回族医药与民间自然传承的关系难以理顺。我国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都要求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行动,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也不例外。但在保护实践中,一方面,有些传统回族医药因丧失了自然传承的动力而处于濒临灭亡状态,进而无法获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助;另一方面,有些传统回族医药则出现了政府过度保护的情况,导致传统回族医药丧失其民间自主传承的特性,并改变了传统回族医药传承的本来面貌。

4.民众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意识淡薄。目前,虽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包括传统回族医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但从总体上讲,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笔者对宁夏本地高等院校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多数在校大学生对传统回族医药只是了解一些,对回族医药的保护方式几乎一无所知。而对普通社会民众的抽样调查结果则情况更糟,很多民众甚至没听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许多人甚至认为,回族医药就是中医药,两者没有任何区别。可以说,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淡薄,这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和传承非常不利。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保护传统回族医药

1.明确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标准。如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回族医药是一种无形财产,从J险质上来讲是一定人群的一种成果,也是一定文化圈内居民的生活方式。因此,必须通过明确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标准来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进而更好地保护传统回族医药。在传承人确定过程中,应区别对待,对于某种个性化较强的回药制作工艺或技能,应通过制定一定的入选传承人条件和标准的法律文件来确定其传承人。对于群体性的传统回族医药,如果能够确定其代表人物,则可以确定在这一群体中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物为回族医药传承人代表,但必须对该区域内所有相关人群进行相应的资金上的资助或群体性的权利维护。而对于一些很难确定传承人的传统回族医药,则可以不必确定传承人,或者通过开展一些定期的活动,来强化回族民众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认同。

2.以法律手段确定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为了保证传承渠道的畅通和确定合理的传承方式,必须以法律手段明确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权利义务。首先,对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而又濒临灭绝的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人和传习人予以法律保护。从目前来看,导致传承渠道不畅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由于有些回族医药无法给传承人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他们生活窘困,从而使该类回族医药丧失了对人们学习和传承的吸引力。所以,对该类回族医药必须以法律形式保障传承人和传习人的经济利益,政府部门应给予传承和传习的专项资金,以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保证其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在保证回族医药传承人和传习人权利的同时,同步规定其应尽的相应义务,即传承人必须保证回族医药传承的原滋原味,不得因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而使传统回族医药在传承过程中丧失其基本的价值内核,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立政府干预与传统回族医药民间自然传承适度平衡的法律保护机制。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与传承,需要政府采取适当和理性的行为方式。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明确政府行为的原则和限度,以保证回族医药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政府干预与民间自然传承的适度平衡。其中,政府在回族医药保护中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回族医药的保护和传承进行间接的引导或调解,而不是直接以行政手段对回族医药的具体传承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过程中,必须合理调适政府干预与回族医药民间自然传承的关系。

4.完善回族医药保护制度,增强对回族医药的法律保护意识。不论是按照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还是按照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无法完全解决这两个问题:第一,在有的回族医药所有权人己经不明,而该类回族医药被不当利用或开发的情况下,政府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力(权利)提起诉讼?第二,不当利用或开发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回族医药是回族活的历史的一部分,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这就要求加强全民族保护回族医药的意识,包括领导层、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普通群众,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要给予高度关注。从国家层面来看,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的立法指导J恩想,根据国情和各类回族医药保护的特点,在己经制定出回族医药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逐步增强其可操作性,并保证各类法律法规的切实有效执行,同时加强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的宣传力度。从高校和科研机构角度讲,应加强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研究,医学类高校还应以适当方式开设回族医药遗产保护和传承课程,逐步承担起对传统回族医药培养传习人的责任。从普通民众角度讲,应认识到传统回族医药对回族乃至中华民族繁衍发展的重要意义,培养对传统回族医药的自豪感和保护传承传统回族医药的使命感。

(三)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文献化及建立相关数据库

1.建立与回族医药相关的注册制度。印度许多传统知识是通过口头传述世代相传的。为了抑制生物盗版活动,防止各种形式的侵权,他们开始采用书面形式,推行生物多样性的民众注册。其中,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喀拉拉邦(Kera-la)和恰蒂斯加尔邦( Chhattisgarh)己经开始了此项工作。到1998年,印度己建立了60个类似的登记机构。他们注册登记知识主要有三种,即关于自然事实的知识、有关物种、物种的用途及相关技能的知识以及传统生态知识。登记时,他们不需要区分是否是商业或产业秘密,但必须提供明确的、充分的权利人信息,以便权利人在他人使用该知识但未承认其所有权和知识价值并让其分享相应利益时提出请求。学习借鉴印度的经验做法,我国也应建立与之类似的有关传统回族医药的注册登记制度。

2.设立传统回族医药数字图书馆。印度对欧洲专利局以纳木树为基础的专利提出了异议,对美国专利局的姜黄专利提出了异议,均获得了成功。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ISMH)和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NISCOM)合作建立了传统知识数据图书馆(TKDL),包括传统疗法知识以及900多种瑜伽姿势。200多位调研者利用8年多时间搜集了23万多种传统药物,并建立了传统药物数据库,其中邓志新数据库有英文、日文、法文、德文以及西班牙文等多个版本。目前,印度政府己经授权联合国、美国专利局(USPTO)以及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员,使用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若有人向这些专利局提出与印度传统知识相关的专利申请时,他们就可以使用印度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以确保提出的专利申请没有侵犯印度己存在的传统知识。不过经过政府许可,印度公司以及国外公司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获得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3 ~4年的使用权。可见,印度建立的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开放式的数据库。不过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领导者认为,其他国家专利局官员访问数据库时负有保密义务,即应该仅限于搜索和检查专利,不能披露信息给第三方,以防国外公司从数据库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或者改进其配方进而申请专利。

基于保护传统回族医药的现实需要,应加快设立传统回族医药数字图书馆。首先,建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保护名录及标志清单。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调,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第二,启动传统回族医药抢救工程。鼓励各级政府、民间各方积极申报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对回药、方剂、传统疗法等建立保护名录,为传统回族医药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提供依据。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己有大量传统医药知识载入书册,这为传统回族医药的数字化建设提供了示范。如《中国药材百科全书》包括了近5760种药方《中国药材》论述了近1000种药办《中药材新摘要》确认了6000多种药用植物《中草药彩色图解》提供了5000多种医药产品,《中草药彩图集》提供了350000多副中药材。但由于中医药体系庞大难以一一统计到位,很多药材名称并不规范且难于统计,使得这项基础性工作进展颇为艰难。回族医药由于年代久远,有许多己经难以统计。因此要完成这项浩大而艰巨的任务,不仅仅是宁夏自治区的事情,更需要中央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调动可利用的科研团体和专业人士参与保护名录的建立。

3.成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管理委员会。传统回族医药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回族医药传统知识权利登记、回族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等具体事宜。在传统回族医药知识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以区域划分为基础,成立地方性的传统回族医药管理机构,同时作为传统回族医药集体管理组织,必要时可代替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行使相应的收益和救济权利。

4.建立统一权威的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数据库。中国目前己建立了数百个开放式的中医药数据库,主要由国家部门、科研院所及相关大专院校建成。如国家中医药文献检索中心建立的中医药期刊文献数据库,、中国中医药信息网、中国药学文摘数据库、中医药报刊文献数据库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五信息技术重点应用性研究项目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 CTC MPD)于2001年8月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传统知识工作组的检索测试,收录了1985年至今公开的全部中国中药专利,收录的专利文献记录量己达19000余件,中药方剂近4万个,是目前世界上惟一进行深度加工标引的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从印度姜黄案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建立一个权威统一且有文献记载的传统医药全球性数据库,将有利于各国专利局在对来源于传统医药的发明授予专利前,检索其是否己构成了现有技术。宁夏自治区也可以争取国家支持,建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数据库。

三、传统回族医药知识开发利用的产业化机制

1.传统回族医药蜜蜂数据库的建立。印度建立的传统知识蜜蜂数据库(the Honey Bee Data-base)是一个让发明者登记注册其发明的工具,它包括土著知识的归档、实验和推广,目前约有1万个包含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者的姓名和住址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该数据库的建立,使得人们既可以改良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的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从而增加其价值,也可以与发明者和传统知识提供者进行利益分享。通过该数据库的传统知识蜜蜂通讯(the Honey Bee Newsletter) 这个传媒,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的发明被推广到75个国家以上。我国可以效仿这种做法,建立传统回族医药蜜蜂数据库。

2.建立投资基金会。印度建立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化。依据印度《生物多样性法律》以及《生物多样性法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分享基金的惠益共享机制[Cpl,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法律制度。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5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

(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

第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建立本级传承人名单以及信息资料库。

第十八条传承人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二)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组织或者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渊源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认定,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起步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文化厅先后多次赴省内各地及外省(市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传承人参加的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会议审定。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该条例立足吉林省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凸显吉林的地方立法特色。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时期;文化发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文化认同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精神,文化遗产是民族灵魂的根脉和精神的植被,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根脉、文化核心竞争力源泉、文化认同决断性要素。新的历史阶段,在实施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工程中,以及在落实“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和“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等文化发展战略的进程中,本文认为文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关键。再看广东省,区域优势、文化底蕴、经济实力等优越条件是广东落实新时期文化发展的基础要件,对于广东构建文化交流中心具有重要意义,给广东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机遇,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带来新机遇。。

一、文化发展战略助力广东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从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角度来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视角推动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有利于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和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设,同时对文物和古建筑的活化利用有益处,也是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6年,全国16个省(区、市)设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省级也积极开展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认定和建设工作。为整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水平,广东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做了积极探索。

(一)广东文化生态保护区概况。2010年批准设立的“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是目前广东唯一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随后,广东积极邀请中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了《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2013-202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文化部于2014年2月组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对《总体规划》报送稿进行了审议通过,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梅州市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对《总体规划》修改后于2014年3月报送文化部,待批准后组织实施。多年以来,广东积极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截止2017年7月,已经设立了客家文化(梅州)、雷州文化、广府文化(越秀、中山小榄)、瑶族文化(乳源、连南)、潮汕文化(湘桥、潮阳)和侨乡文化(江门)生态保护实验区。

(二)广东在文化发展战略中优势分析。新时期文化发展战略对于传承传播中华文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古代广东在对外经济文化交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先秦时期番禺为我国海上丝绸之路最早始发港,同时,籍贯广东的海外华人华侨已经超过3000万,在“一带一路”等东盟沿线国家华侨中,广东籍海外华侨约占三分之二,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人讲粤语、吃粤菜、唱粤剧,可见,广东在“一带一路”建设等文化发展行动中中具有独特区域和文化底蕴等优势。特别是粤港澳三地文化相通,地缘相近,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与合作从培训、会议到展览、展示,从一般交流到研究研讨等全方位,多层次发展。三地不但联合将粤剧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成功,现在已经建立多种交流沟通机制。广东可以总结港澳文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复制到东盟、西亚和阿拉伯地区国家开展文化合作,全面提升文化发展交流层次。

(三)文化发展战略视角需要广东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完善、连续和持续的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崛起的重要保障,文化遗产是民族传承发展的源泉,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促进中国文化传承传播和发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助力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保障,丰富的文化遗产有助于提升籍贯广东的华人华侨文化归属感,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是留住乡愁、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基石,加强广东省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有利于落实好“一带一路”建设和文化发展行动规划。广东是岭南文化核心区,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水下文物保护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大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传承人认定与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基地建设、宣传展示等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成效显著,丰富的文化遗产保障了广东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截止2017年4月,有37156处文物普查登记点,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25159处(居全国第7位);搜集整理4万余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线索,调查7600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征集和登记实物资料近3万件,同时,广东有1项世界文化遗产,1项农业文化遗产,4项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六批次共公布608项省级非遗产代表性项目(含147项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五批次共公布729人为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4名传承人入选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丰富且岭南特点突出的文化遗产保障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

二、文化发展战略视角下广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建议

文化发展战略要求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要有新思维、新方法、新成效,因广东地理区域条件优势和岭南文化底蕴深厚,要综合考虑文化与自然生态保护,在建设特色小镇时要重视传承人保护,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让“一带一路”国家游客找到文化共鸣。

(一)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功能定位。文化生态保护面临现代化和市场化的冲击,城镇化和外来文化、流行文化的挤压。纵观十年来全国各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因为顶层设计不科学、功能定位不明晰、建设动机不纯洁,许多地方高举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旗子,借船出海、借壳上市,呈现大步向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区、文化旅游区、养生休闲区建设方向推进的苗头,出现破坏性保护、保护中破坏现象。因此,广东应该汲取全国各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失败的教训,树立整体保护、文化生态、生存空间的理念,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发展,例如,省政府牵头成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委员会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对区域内特有的传统文化生态的可持续保护,明确功能定位筑牢岭南文化根基,促进“一带一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交流与合作。

(二)遵循保护规律,凸显保护主体。文化发展战略核心是文化认同,文化认同需要通过文化走出去,文化发展是文化在传承和传播中发展,文化传承又是文化传播的DNA,文化传承传播的关键是要具有文化生态特定的环境,这就需要一定的区域性环境生态,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作用不可言喻。为避免出现民俗巡游成为时尚方队、商业广告的大游行以及传统技艺变成机械化、自动化的工艺等现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建设要坚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规律,要尊重当地世代相传居民的生活习俗等内在规律,不要把人请下山而技艺和习俗留在记忆里。坚持百姓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文化遗产保护要注重区域内百姓风俗信仰、情感色彩和心理感受,避免出现所谓“打造”或“营造”的文化生态实验区,总体规划不能仅从城市规划的角度编写,要整合多方力量科学规划,文化遗产研究专门机构、高校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一起开展调查研究。把握好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规律,做好传统工艺工作站推进特色乡村和特色小镇建设,依法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进中华文化世界范围内传承传播。

(三)政府强力主导,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能增强华侨华人对祖国的亲和、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更能提升中华民族自信心和文化优越感。广东是华人华侨较多省份,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有利于旅居海外的同胞归国找到文化根根基,可以设立华侨文化(汕头、潮州)生态保护区开,积极引导、强化华侨华人对自身“根”的探寻和意识的树立,从而强化、丰富华侨华人的中华魂,逐渐内化为世界各地籍贯广东的华人华侨支持与参与,既可以提升民族文化认同感,又可以提升中华文化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渗透力及影响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关键在发挥政府强力主导作用,重点在文化遗产生态环境修复,核实是当地百姓积极参与文化家园重建,首要任务是高压迫使当地政府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计划,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纳入本地政府财政预算,不但要加大政策支持、制度保障和财政投入,更要建立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机制。文化生态实验区建设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文化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需要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协调管理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保护补偿机制、考核与评估机制、传承与传播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等,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有利于推进文化发展战略,有利于推进文化发展战略,有助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全面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新华网,中国文化报:http://;

〔2〕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http://;

〔3〕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http://;

〔4〕孟东军,张清宇.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求是网,2015年06月30日:http://;

〔5〕单霁翔.加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光明网,光明日报:http://;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7篇

一、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情况

市民族众多,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智慧的各族人民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大量的神话史诗、民间传说、诗歌、谚语、服饰、绘画、建筑、工艺、习俗以及民歌、舞蹈、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宛如祖国民族文化百花园中的艳丽奇葩。为抢救与保护、传承和开发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资源,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怀,文化等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斐然的成绩。

年3月至年,全市各级政府和文化等相关部门对九县一区90余个乡镇的430余个自然村,组织开展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共调查3100多人,拍摄录像资料3600分钟,拍摄图片资料3000余张,编纂成《思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共491项。通过细致普查和精心编纂,年,我市第一批共向省级申报的项目220项,其中,保护区14个,传统文化之乡19个,传统文化传承人113人,其他民间文学、舞蹈、音乐等类74项,所申报的项目数量为全省各地(州)、市同期之最。年,在国家、省、市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我市分别有国家级1项、省级14项、市级491项入列。年,在国家、省公布的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我市又分别有国家级4项,省级11项入列。

截止年8月,我市共有82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列入各级名录,其中:国家级名录5项、省级名录25项、市级名录491项、县级名录308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52人,其中:国家级3人、省级51人,市级98人。各级政府对传承人给予了经济扶持,其中国家级每年补助5000元/人、省级每年补助3000元/人、市级每年补助1500元/人。

二、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措施

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普查工作全面,整理工作扎实,申报工作积极,保护工作有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领导重视、建立机构、打牢基础

年以来,我市市、县(区)两级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了工作议事日程,先后成立了不同名称,工作指向一致的专家小组、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机构。县除成立工作机构外,还在我市率先成立了专业保护机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制定了《县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专业保护机构建设和制定地方法规推进保护工作方面走在了全市各县(区)前列。

市、县(区)政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普查工作安排了正常的工作经费,、等县政府还安排专项经费单独建设传承基地、配套上级项目资金加快推进保护项目建设、发放传承人和学徒的生活补助费等。县建成了8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县建成了佤族文化博物馆,县实施了宣抚司署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等,我市其余各县(区)也先后实施了各具地方风情和民族特色的保护项目建设,为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打牢了基础。

(二)扎实普查、积极申报、成效明显

自年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以来,我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清了家底,开展了富有成效的申报、保护工作。

县共组织普查人员684人次,对全县20个乡镇、155个自然村寨、100余个项目、2763人次进行了普查和登记,形成文档20万字、摄录音像资料1925分钟、拍摄图片2300余张,编制了《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入列国家、省、市级保护名录分别为2项(占全市的40%)、9项(占全市的36%)、54项(占全市的11%),分别有3人、9人、7人被命名为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

县全面完成了5乡2镇36个行政村、2个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区、1个传统文化之乡、21位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2项民族民间濒危项目、60余首民间音乐、6个民间舞蹈、91个民间故事(传说)等项目的普查工作,完成民族民间文化分类保护名录9类54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列入国家、省、市级保护名录分别为1项、3项、86项,分别有6人、6人被命名为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

县是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试点县。年3-4月,省文化厅组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组到县开展全省普查试点工作,县即成立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助省普查组对全县重点项目进行了深入调查。县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配备了6名专兼职人员和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脑等必需设备。全县共普查4个民族、68个村寨、402人,组织整理和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79个,其中傣族孔雀舞、傣族传统制陶技艺等13个项目入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78个项目入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年,县宣抚司署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县娜允镇被国家建设部、文化部命名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三个县共调查乡镇34个、村寨279个、调查3465人,入列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239个项目,占全市入列国家、省、市级保护名录总数的48%。宁洱、墨江、、景东等县(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普查、申报、开发工作也各具特色,成效明显。

(三)继承传统、重视研究、合理开发

各县(区)依托深厚、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重视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先后收集整理了一大批珍贵资料,并以此为素材,编辑出版了一批出版物,创作了一批富有边地风情、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精品,其中一部分荣获了国家和省、市的奖励。

县的拉祜族创世史诗《牡帕密帕》、民间舞蹈《拉祜族芦笙舞》入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拉祜族迁徙史《亘古》等9个项目入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李扎戈等3人被命名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县还通过扶持酒井乡勐根村老达保演唱组合等民间艺人主动走入市场、与多家媒体和演艺公司合作展示拉祜文化等方式,积极探索保护、继承、弘扬、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路。

县依托丰富的佤族文化资源,定期举办木鼓节,联合沧源县举办“中国佤族文化学术研讨会”、“省佤族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大型佤文化活动,在机关干部中大力传唱佤族敬茶歌、敬酒歌、迎客歌,营造了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良好氛围。县启动了《中国少数民族大辞典系列·佤族卷》编纂工作,整理入录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规范保护与传承工作。县的民间文学《司岗里》入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木鼓舞之乡等3个项目入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佤族文化的迷人魅力已受到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和喜爱,越来越多的佤族艺人走向了全国,越来越多的游客走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市场商机正在形成。

县充分利用傣文化特色鲜明、积淀厚重的优势,组织编写了《民间文学集》(傣族卷、拉祜族卷、佤族卷),出版了《娜允傣王秘史》、《天籁之音—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民族民间器乐集》、《边地绿宝石—娜允》、《勐马档案》(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丛书)、《十大名镇》(部分)、原创歌曲光碟《娜允之声》等文学、艺术作品,其中《娜允傣王秘史》荣获省第五届文学艺术创作三等奖、“省文化精品工程入选奖”。县的傣族宣抚司署土司礼仪乐舞《所喃窝罕》在省第五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中荣获彩云金奖、在市首届民族文化艺术节荣获表演一等奖,《蚌丙》荣获市原生态歌舞乐大赛舞蹈金奖,傣族民间舞蹈《架子孔雀舞》荣获市首届才艺大赛舞蹈类一等奖等。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成为开发旅游市场、提高知名度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资源。

(四)建立基地、培养人才、壮大队伍

我市各级政府和文化等相关部门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建设,积极培养传承人才。县在拉祜族聚居的酒井勐根村老达保、木嘎乡勐糯村、富邦乡佧朗村、南岭乡勐丙村、东回乡班利村、县城“扎娜惬阁”等地建立了8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依托基地宣传和展示拉祜文化,培养拉祜文化传承人。县依托全县乡(镇)中小学具有艺术特长的佤族学生,组建了“佤文化传承小组”,年投资10万元,着力培养佤文化传承人才;在县民族中学开设佤文化传承特长班,向社会培养输送了200余名佤文化的传承人才。我市各县(区)分别恢复、扩建、新建了一批集地方性、民族性、文化性为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校点、团队),积极推进县、乡、村、社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艺术队伍建设,积极推广茶歌、酒歌,推进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全社会关心、重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氛围正在形成。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保护机构不完善,职责不明,人员不稳定

目前我市九县一区中只有县单独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其余各县(区)的保护机构基本都是在文化馆或文管所加挂一个牌子,称谓和职责不统一、不明确,人员临时抽调,工作多头兼顾,难于适应保护工作综合性、专业性、长期性的要求。

(二)认识不足,宣传不够,工作进展不平衡

少数县(区)和文化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认识不足,宣传工作不到位,人、财、物保障不力,工作滞后,成果较少。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存在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等急功近利的问题。

(三)投入不足,设施不全,工作手段落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持久工程,由于我市多数县(区)财政困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有限,导致部分县(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受制约,保护工作困难较多。部分县(区)开展保护工作的技术手段落后,缺少必要的设备,对资源的普查、资料的整理、文档的建立大多只能采用人工作业方式进行,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资源流失,后继乏人,市场运作困难

一是民族传统文化受现代多元文化的影响和冲击而淡化流失,原有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俗等传统文化被融合变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在民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中,缺乏科学规划和制度规范,致使民族文化遗产遭受建设性破坏而流失。二是年轻一代接受现代文化教育后,对传统文化不了解、不熟悉、不感兴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三是由于保护规划和制度不健全,保护开发与市场接轨的机制不灵活、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缺乏市场吸引力,市场运作困难。

(五)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现状与居民渴求提高生活质量的矛盾日益显现

部分县(区)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内基础设施落后,生活条件较差,管理机制不顺,居民要求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愿望十分强烈。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传承的领导责任,继续将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工作议事日程。二是加强文化部门与发改、财政、民宗、经贸、建设、环保、国土、教育、广电、旅游等部门合作联动,建立长效机制。三是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

(二)加强宣传,注重传承,营造氛围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以及文化科技下乡、广场和社区文化活动、节庆文化活动等方式方法,积极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和交流活动,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氛围。二是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学校,把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给青少年一代。结合地方实际,组织编纂富含民族民间文化精华、生动有趣、可读性强的中小学乡土教材,纳入教学内容。三是科学规划和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或基地,为展示宣传、讲学研究、交流推广、操作项目提供必要条件。

(三)保障经费,稳定人员,提高素质

一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对研究项目的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县、乡、村、组文化设施和重点传承基地建设,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建立扶助机制。二是科学设置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稳定工作人员。三是加强保护队伍建设,抽调、招录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员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加大对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四)深入研究,提升价值,注入活力

一是对市、县(区)保护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深入挖掘研究,建好资料库、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加强实物收集,建设专题博物馆,编写高质量的专著,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省级保护项目,提升保护项目价值。进一步加强对佤族、拉祜族、傣族、哈尼族、彝族等主体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二是要做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扶贫开发工作,调整和改进保护区管理办法,提高保护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三是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市场资源,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与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生态保护的互动平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入市场的生机和活力。

传承传统文化的建议范文第8篇

(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笔者从民族地区学校教基本现状、学校背景下民族文化传承的现状进行讨论,针对民族文化传承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学校;文化传承;民族地区

文化传承,是指文化在民族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中作接力棒似的纵向交接的过程。[1](p17)民族文化传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族文化传承是指一个国家(可以是多民族国家也可以是单一民族国家) 的文化传承,例如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狭义的民族文化传承是指某单一民族的文化传承,例如汉族或彝族的文化传承。[2]本文探讨的民族文化传承是狭义的民族文化传承,特指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

1 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基本现状

民族地区的大部分学校都有地方性教材,其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的一些民族历史文化、民风民俗和一些劳动技艺等。但是,这些教材很少真正进入学校的课堂。也有一些民族地区的学校结合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开设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课程,如侗族大歌、芦笙等。但是,这样的教学活动在民族地区很少见,地方性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和学校对这些课程的重视程度都显不足。民族地区学校的教学内容和全国其他地区基本一致。[3]

2 学校视野下的民族文化传承现状

少数民族学校在传授主流文化的同时,还要担负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和培养本土人才的重要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存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功能缺失的事实。[4]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传统文化流失

我国一些少数民族至今没有自己的文字,文化传承主要靠口传心授,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学校文化传承的难度,导致了传统文化的流失。其次,在现有教育体制下,学校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以普世性知识为主,忽略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此外,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家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但是对民族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也是导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民族文化传承流于形式

有的学校实行双语教学,但仅停留在翻译教材,根本没有涉及本民族的文化内容,仅仅流于形式。[5]国家要求少数民族文化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导致学校教育中的民族文化传承流于形式。

2.3 学校教育与家庭和社区教育分离

我国的民族文化能够发展到今天,是家庭、社区和学校一起发挥文化载体的教育功能的结果。然而,现今大部分民族地区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忽视了日常生活中劳动技术的培养,脱离了当地实际生活环境。

3 民族地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透视

3.1 对少数民族文化内容的误解

由于课程知识作为国家法定知识过多地体现了国家利益,结果使得乡村社区人民的文化和利益被严重地忽视了,并且由于“传统”与“现代”、“野蛮”与“文明”、“落后”与“先进”、“城市”与“乡村”、“西部”与“东部”、“汉族”与“少数民族”、“地方大民族”与“地方小民族”等等一系列过于僵化的“二元对立”的意识形态及其在国家发动的过于强制的“政治运动”或“经济改革”实践,使得西部的、乡村的、少数民族的、小民族的文化被污名化了,被标定为“传统的”、“落后的”、“待开发的”、“待发展的”。[6]

虽然强调民族文化传承的使命意义,但是却没能从学生角度出发思考问题,没能消除学生对本族文化的疑惑和误解。

3.2 少数民族本土课程流于形式

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内容在进行跨文化教育时,大多数是效仿汉族。要改变这一点,第一个难关就是要突破目前教材的一统性,只有做到这一点,少数民族的文化才能得以保存,文化传承才得以进行。比如本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学生天天在用,但在统编教材中却无这方面相应的内容。即使在民族教育中排上了民族语文这一内容,但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者,从来不把这样的课文列为正式课程。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话来说就是:“民族语文是一根拐杖,学习民族语文是为了更好地学习汉语。”按照这样的理解,民族语文永远是辅助品。归根到底,民族语文还不算一门独立的课程。形成急需用的进不了教学内容,不急用的却塞进了教学内容。[7]

4 对策和建议

4.1 强化民族认同,重视民族教育

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取决群众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可程度。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提高民族文化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包括日常教学以及考核机制等。将民族文化传承与学生发展结合起来,展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文化,增强民族自觉意识。

4.2 注重本土教材和校本课程的开发,重视教师作用

民族地区学校具有独特的环境资源、课程资源、师资队伍和普及传播优势, 完全有条件开发民族文化校本课程,以传承、发展民族文化。[8]建议编写适合少数民族学生智力发展地方和学校课程材料,适当增加具有民族特点的教育内容,使学校有特色、教师有特点、学生有特长。[9]

教育实施的主体是教师,应特别注重教师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应为教师提供语言适宜、文化适应的素质培训。有学者认为,教师的价值观改变是最重要的,其次是教学能力提升,最后是文化反思。[10]教师各方面的发展,为文化传承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3 开展多样的民族文化教育教学活动

民族地区学校在校园文化建设上必须立足民族主体文化本质,才能真正起到传承民族文化、培养学生文化认同的意义。民族地区学校可以在校园环境、主题文化活动、学生课余活动等方面加入民族文化元素。以学生为主,让其在耳熟目染中接纳本民族文化。

参考文献

[1]赵世林.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论纲[M]. 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

[2]曹能秀,王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和民族文化传承[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2).

[3]刘慧群.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与民族传统文化接轨问题研究[J].教育文化论坛, 2010,1.

[4]吴晓蓉.我国民族地区学校教育质量提升对策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9,6.

[5]孟庆娟.多民族一体化学校中的民族文化传承研究[D].西南大学,2008,6.

[6]巴战龙.学校教育与地方知识关系探究:基于一项裕固族乡村社区民族志研究[J].北京,2010,4.

[7]孙萍.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与民族文化关系探究[J].教育理论研究,2011,11.

[8]余彭娜.开发民族地区校本课程 传承发展民族文化[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9,5.

[9]乌云达来,吴宝柱.浅谈少数民族学校走出困境的最佳途径[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