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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的比较
对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入账后,应以其摊余价值减去相关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作为账面价值。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有关“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部分”,统一规定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就要求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确认的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新准则也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旧准则与38号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显著的,而新准则与38号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接近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我国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2)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我国根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
(二)后续计量(摊销)的比较
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上:
1.从摊销的基数看,在旧准则中规定的是无形资产的成本,不考虑残值。而在新准则中则规定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同时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排除两种特殊情况:(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可见,新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更切实、更具体,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2.从摊销的年限看,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内进行摊销,并且,如果未规定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而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摊销,而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3.从摊销的方法看,原来是单一的直线法,在摊销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新准则允许企业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并将方法选择的依据建立在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上。而对于无法可靠确定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则仍采用直线法摊销。
4.从摊销费用的会计处理看,没发生什么变化,都是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中都计入了管理费用。在此,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即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应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根据准则规定,我国无形资产摊销是全部费用化的。这一规定不符合费用分配的受益原则。例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包括在存货的账面金额中。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更全面、更合理。我国对此可加以借鉴,把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用于产品生产的无形资产摊销则应计入资产价值中,具体处理时,对于可直接确认用于某种产品生产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品”账户,如果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体现在几种产品的生产中,则先计入“制造费用”账户,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各受益产品的成本中。这样分别处理,更符合成本费用分配的“谁受益,谁承担”的基本原则。
5.无形资产摊销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这使得无形资产的摊销更灵活,同时也给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空间。
二、研究与开发支出规定的比较
旧准则规定,所有的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相应的注册费、律师费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的入账成本。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做法,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将研究阶段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具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物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已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见,新准则放宽了自行开发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口径,在会计政策层面对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增加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鼓励,减少因取得方式不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在摊销问题上做了很大调整,对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先要进行判断,使用年限有限的,应就其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摊销方法应反映与该项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原来一样,按期摊销。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予摊销,但需要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实现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对于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四、无形资产净残值的比较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残值有了新的规定,它认为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但若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是该无形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无形资产可以存在残值。
五、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计量
原准则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的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取消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的规定。
新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规定的修改,对那些研发及创新能力强的公司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信息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理论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无形资产能在较长的时间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减损,因此,要将无形资产价值按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分期计入费用,而这正是权责发生制基础具体要求的体现。
(二)以配比原则为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这种将摊销金额与其产生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思想,正是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按月进行,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
二、无形资产由摊销转为不摊销的会计处理
(一)无形资产残值重估后高于其账面价值 如果无形资产的残值重新估计以后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则无形资产不再摊销,直至残值降至低于账面价值时再恢复摊销。
[例1]2000年1月2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外购一项专利权,款项已支付。该项专利权用于产品生产。同日A公司与B公司签定合同,约定10年后转让给B公司,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可能存在残值为10万元,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到2006年末预计残值为40万元。
分析:2006年末对残值进行复核,其预计残值为40万元。2006年12月31日该项无形资产已摊销7年,累计摊销金额为63(9×7)万元,账面价值=100-63=37(万元),低于重新估计的残值40万元,则该项无形资产不再摊销,直至残值降至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再恢复摊销。
(二)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无形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企业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不进行摊销,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例2]A公司2000年1月2日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外购一项专利权,款项已支付。该项专利权用于产品生产。同日A公司与B公司签定合同,约定10年后转让给B公司,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可能存在残值为10万元,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到2006年末,企业决定将其出售。
(1)假设该专利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40万元;
分析:2006年末决定将其出售。2006年12月31日该项无形资产已摊销7年,累计摊销金额为63(9×7)万元,账面价值=100-63=37(万元),低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4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不调账。
(2)假设该专利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7万元。
分析:2006年12月31日该项无形资产已摊销7年,累计摊销金额为63(9×7)万元,账面价值=100-63=37(万元),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27万元,即调整后的预计净残值为27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三、无形资产由不摊销转为摊销的会计处理
(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开始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应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开始进行摊销。
(二)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恢复摊销 无形资产的残值重新估计以后不再高于其账面价值,恢复摊销。
[例3]承例1,假定到2007年末预计残值为27万元。
分析:2007年末对残值进行复核,其预计残值为27万元。由于2007年未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所以到2007年12月31日该项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仍为63(9×7)万元,账面价值=100-63=37(万元),高于重新估计的残值27万元,则该项无形资产应恢复摊销。2008年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100-63-27)/(10-8)=5(万元)。
借:制造费用50000
贷:累计摊销 50000
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确认条件,恢复摊销。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不再满足持有待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恢复摊销。
四、无形资产摊销的总结与启示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要借助会计职业判断 首先,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其次,判断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再次,判断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二)重估残值高低引起的摊销转化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确定以后,在持有无形资产的期间内,至少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复核。如果无形资产的残值重新估计以后高于其账面价值,则无形资产不再摊销,直至残值降至低于账面价值时再恢复摊销。
(三)持有待售确认条件满足与否引起的摊销转化 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确认条件时,恢复摊销。
(四)使用寿命确定与否引起的摊销转化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应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开始进行摊销。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摊销及会计处理规定
(一)无形资产摊销规定 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摊销基础。无形资产的摊销基础是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当为年限或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对于无法预见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其价值。(2)摊销金额。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为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和无形资减值准备累计数后的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为零。但除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无形资产,或者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等情况之外。(3)摊销期限。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可供使用时(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有限期内系统、合理地摊销。(4)摊销方法。企业选择的摊销方法应当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相适应。如可以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等。对于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一般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摊销的一般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科目设置。“累计摊销”科目是“无形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账户贷方登记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借方登记因出售、报废转销无形资产成本时转出的已提累计摊销额。贷方余额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2)自用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企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3)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企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二、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现行会计处理的缺陷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只能在无形资产使用权全部自用或者全部出租情况下使用。而对于无形资产使用权部分自用、部分出租,如果仍然采用上述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方法,其会计处理合理性就值得质疑。下面通过实例予以说明。
[例1]A企业将其拥有的一项商标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使用,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20万元,摊销期限为5年,按直线法摊销。出租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2年,出租期间,商标使用权归承租方一家使用。承租方每年必须支付给出租方商标使用费5万元。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按年取得转让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按年摊销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200000÷5) 40000
贷:累计摊销 40000
上述会计处理是合理的。因为在转让期内,A企业全部出租商标使用权,即自己不使用。同时也停止了由于该商标使用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根据“谁收益,谁承担”原则,合同期间的每年40000元摊销额应当作为出租方取得50000元租金收入而发生的相应成本。A企业由于转让全部商标使用权,每年新增其他业务利润为10000元(50000元—40000元)。
[例2]A企业将其拥有的一项商标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使用,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20万元,摊销期限为5年,按直线法摊销。出租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2年,出租期间,商标使用权归承租方和出租方两家使用。承租方每年必须支付给出租方商标使用费5万元。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按年取得转让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按年摊销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200000÷5) 40000
贷:累计摊销 40000
根据上述处理,A企业出租商标使用权,同时自己仍在使用,但由于对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仍然采用例1的方法,每年也能新增其他业务利润10000元(50000元—40000元),不同出租方式而取得收益相同,显然存在不妥。实际上,例1与例2 主要区别在于无形资产使用权“全部出租”和“部分出租”。“全部出租”业务,即出租方转让全部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期间的租金收入是该项无形资产给其带来的唯一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应的无形资产摊销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对于“部分出租”业务,即出租方转让部分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期间除租金收入外,还取得了使用该项无形资产带来的营业收入,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相应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也应当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和“管理费用”科目,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因此,对于每年发生的无形摊销额,出租方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出租具体形式,采用一定的分配计算方法,对摊销额在其他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之间进行分摊,分别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这在增强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同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是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上看,“累计摊销”与“减值准备”都是无形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无论是计提减值准备,还是提取摊销,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正确计算损益,减少风险损失,合理确定成本补偿尺度”的谨慎原则。正是因为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有着许多异同之处,对利润的影响也不同。
一、性质目的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计提摊销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无形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摊销特别是加速摊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摊销的主要作用,摊销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基础上。对无形资产的现实计量。摊销是一种固定费用,从收入中补偿,不受收入高低的影响,从而,影响利润是平均的;减值准备是在摊销的基础上,确保无形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性的一种计量方法,对利润的影响是最现实的。
二、核算原则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是以谨慎性原则为依据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将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其账面价值,体现了“谨慎”思想。
无形资产摊销是以配比原则为依据的。这种将摊销金额与其产生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思想,正是配比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减值准备是一次进入当期损益,摊销金额是分次进入损益,在一年之中对利润影响不同。
三、核算范围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而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进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当存在“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等七种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由此可见,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不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恰恰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所以,对利润产生的影响不同。
四、计提时间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通常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或年末(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根据实际减值测试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不必作账务处理。因此无形资产摊销在不同会计期间进入成本,费用,影响年末利润,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影响利润,在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则对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计提方法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首先,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摊销问题;其次,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整个期间内进行摊销;再次,企业应当根据无形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同时,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还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处理,
而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首先,当无形资产不能收回账面价值时,减值损失就发生了,就应当对其存在减值的迹象进行判断j其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再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可见,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没有像摊销那样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无论采取前面的任何一种,都会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会提前减少前期利润,以后各期逐渐增加,最终与直线法摊销对利润影响的结果相同,直线法平稳体现当期利润。
六、纳税方面对利润的不同影响
【关键词】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纳税调整;财务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所有权等。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新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本文试就其存在的差异分析探讨,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通常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构成不尽相同。外购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等。初始确认时,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和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两种情况。
(一)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的,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所得税法规定,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由此产生两项差异需要调整:
1. 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的差异;
2. 实际支付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异额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形成的差异。
(二)内部开发产生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满足条件的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纳税调整:
1.税法规定的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整,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即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的150%。无形资产的成本小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后续计量时的摊销额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在估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摊销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新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由于税法的摊销方法和年限与会计规定不同,使无形资产的摊销对损益和所得税的影响不同而产生差异,导致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1:某企业2008年1月从外购买一项非专利技术,共支付各种费用45万元,该项无形资产预计可使用5年。由于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前期会使企业收入多,后期收入少,因此企业决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008年摊销额=45×5÷15=15万元
借:管理费用150 000
贷:累计摊销150 000
以2008年为例,会计规定摊销额为15万元,税法规定摊销额为45÷10=4.5万元,会计上比税法上要多摊销10.5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6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6 250
(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应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当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准转回。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此看出,会计上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某企业2008年1月从外购买一项无形资产,共支付各种费用50万元,该企业无法预计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将其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2008年年末,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对该无形资产不利的经济因素,使其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5万元。则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250 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50 000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只有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额准予扣除,且摊销期为10年。2008年会计确认的25万元减值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2008年税法确认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为5万元,纳税调整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000(200 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三、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对外捐赠,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并终止确认。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处理一般不会产生差异。只有利用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可能会产生差异。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时,按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转让损益。税法规定将这类业务分为两步:第一步卖出无形资产,应确认收益;第二步买入资产,与一般交易一样。因此,需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研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选择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的顺序为:先抵扣技术开发费,再抵扣加计扣除部分,如技术开发费在当年没有足额抵扣,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延续抵扣。而加计扣除部分没有足额抵扣的,无论当年还是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内部研发费用资本化是对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并且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资本化。但由于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在具体实施中较难掌握,需要较多的主观判断,资本化金额大小的确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加之对资本化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给企业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如果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选择费用化研发支出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选择资本化研发支出,可在未来的不低于10年的时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注意区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是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形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如不加以区别,容易导致实务中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准则的区别
无形资产的摊销在无形资产准则第四章后续计量中作了具体规定,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而对无形资产如何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集中体现了资产减值的共同性和系统性。
2.确认范围的区别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要进行摊销,而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对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可见,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不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不仅包括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此,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比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要广一些。
3.计提基数的区别
无形资产摊销是以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作为摊销基数,并在估计确定的使用寿命年限内计提摊销。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
[3] 杨崇春,高金平.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及纳税调整[J].中国总会计师,2009(3).
关键词:无形资产减值 会计核算 现代企业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和范围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够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并能单独转让、出租或交换的非货币资产。根据无形资产的来源途径,可分为外购无形资产和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按照是否可辨认性可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两种。无形资产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七种: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其中商誉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来确认,在国际上以及我国范围内尚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国际惯例是将商誉划分在无形资产以外,而国内却是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结合企业管理人员结构的合理性、车间软、硬件的先进程度、生产能力的强弱,以及企业的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分析是否满足利用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条件。特别是要排除利用无形资产进行生产后形成的新产品,在未上市或刚上市即会碰到其他强有力的竞争产品,严重阻碍了产品新上市的销售,产品的上市带来的不是经济效益,而是经济损失以及库存积压,那么,将会导致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这一核心目标成为泡影。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中,无形资产的确认,离不开成本的可靠计量这一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可靠计量,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商誉是符合无形资产范畴的。对于自创商誉,由于其自创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无法准确计量,故不能作为无形资产项目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入帐价值
无形资产的取得有如下几种,因取得方式的不同,相关计量方式的计算也有所不同。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核算
外购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帐。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换入无形资产的核算
当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少量的收、支补价获得的。其入帐价值的核算,按非货币易换取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收到少量货币资产交换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相关税费+应确认的当期损益-补价后的余额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支付少量货币资产交换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相关税费+补价
(三)通过资本投入取得的无形资产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的规定,企业收到的以无形资产形式投入的资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定价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按投资时点是否为企业初发股票,而使无形资产入帐价值的核算方式有所不同:
(1)如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不是处于被投资企业首次发行股票之时,那么该无形资产的入帐价值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定价。
(2)如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适逢被投资企业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时点。因企业的股票上市发行价格是由被投资者向投资者询价而获取的,尚无法用明确的市价来计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投资者的帐面价值核算。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核算。通常是由债权人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核算。如涉及多项资产,应按照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所占重组债权数量的比例来确定各项资产的入帐价值。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
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影响无形资产的摊销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无形资产的原价、预计净残值、摊销的方法、预计使用寿命以及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开始时间等。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从可供使用当月开始,按预计使用年限折合成月份,按月摊销,处置当月不摊销。对于摊销年限,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而无相关法律规定年限的,摊销期参照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而有法律规定年限的,摊销期参照法律规定年限。如果即有法律规定年限,也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摊销期则取两者较短者来分摊。对于既没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年限,则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十年。
另外,对于已经提足摊销额后,无论是否在继续使用,仍不应该再计提摊销。提前处置的无形资产,如尚有未摊销完的部分,也不能再继续计提摊销,而应在处置当月,将摊余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五、无形资产的减值
(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定义
在企业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因企业现有技术落后造成资产长期闲置等原因,无形资产的净值高于可收回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无形资产减值迹象有如下几种:
(1)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严重,降低的价格与使用当中产生或将要产生的折旧或跌价差距较大。
(2)资本市场处于经济环境变化较大,对企业会有不良影响的时期。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无形资产由于使用年限已久,技术水平落后。
(5)无形资产将被提前处置,或即将停止使用。
(6)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明,无形资产可能创造出的经济利益低于原计划的,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检查无形资产减值的方式:
依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比较,并检查各项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并相应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对于无形资产的减值检查步骤分为三步:
1、检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即净值
根据企业的类型,合理安排时间,定期检查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依据相关规定,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价值进行预估,无形资产净值与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列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检查内容包括:原无形资产的技术落后,无法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并已被新的技术所替代;资本市场中,该无形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下跌严重,并且没有恢复原价的可能;其他各种证据,可表明该无形资产的净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况。
2、可收回金额的确认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无形资产发生减值迹象时,则表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也在同时发生改变。当无形资产的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表明,该项无形资产可能发生损失,应将此确认为一项损失,应将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一项损失,计入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其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自计提减值准备的次月开始,其每月摊销金额的计算应结合减值后新的帐面价值与摊销期重新计算。即: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无形资产原价-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摊销期应=总摊销月份-已摊销月份。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均不得转回。
六、结束语
在企业的经营当中,无时不刻均有各种风险的存在。只有充分确保资产存在的真实性,不高估资产或收益,才能保持企业的发展与社会同步。在现代企业中,应更多的关注无形资产的核算,特别是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才能更好的做到减少及控制风险来临的工作。
参考资料:
【关键词】无形资产; 财务报表; 财务指标; 影响
在以技术革新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评估企业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已由单纯评价企业资本雄厚与否转变为企业创新、研发能力的高低。企业之间的竞争已演变为知识、技术、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无形资产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无形资产不仅是21世纪的入场券,还是21世纪的竞争武器”这一观点达成共识。无形资产既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帮助有形资产增值,又可以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直接转化为生产力,为公司创造价值。无形资产比率高的企业具有更强大的竞争力和更高的获利能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处理较以前有较大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体现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披露上,更重要的是这些变化会对财务报表中的一些项目和财务比率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开发支出资本化对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资本化”,这条规定将大大提高企业账面无形资产的价值。长期以来,出于无形资产计价的可靠性和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要求严格,导致大量账外无形资产无法确认。旧准则规定:自创的无形资产只能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作为入账价值。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如果要资本化的话,研发费用才应该是无形资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注册费、律师费仅仅是一小部分,远远低于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这样的处理大大降低了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了当期费用,降低了企业的当期利润,使公司的价值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把企业内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两部分。并规定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正确计量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激励企业增加更多的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减少因取得方式不同而使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产生差异,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开发费用资本化后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将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使投资者能清楚地看到公司的经营状况,这将大大减少研发信息的不对称,加强投资者对财务数据的信任。
新准则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将会对研发支出较大的行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生较大的影响。开发费用资本化首先会导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及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增加,由于资产总额的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一般将无形资产比率作为公司科技含量的一个特征,无形资产比重的增加将吸引投资者的目光,重新估计公司的科技含量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企业资产总额增加后,资产负债率下降,资本结构改善,这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和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其次由于开发费用资本化,公司的期间费用将大大减少。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开发费用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还允许加计扣除(在原有100%的基础上再加一个比例)。准则的变化使企业在保持研发投入的同时保持了企业的利润水平,企业最近年度的净利润将大幅度提升。第三,由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每年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也将大幅提升,随着无形资产的不断摊销,后续年度的影响将逐渐降低,直至基本消除。第四,由于企业资产总额的上升,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在一定程度会下降。具体影响列表如表1。
新准则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鼓励颇有成效。大族激光(002008)2007年科技研发开发投入8 125.55万元,约占公司销售收入的5.47%,同比增长126.31%。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公司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将由原制度下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变更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此变更增加了2007年利润1 785.75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21 352.66万元的8.36%;公司2008 年继续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研发开发投入11 426.47万元,约占公司销售收入的6.66%,同比增长40.62%。对报表项目和财务指标的影响列表如表2。
由上表可知2007年由于开发支出资本化使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新准则下比旧准则下增加了3%,资产总额增加了1%,利润总额增长了9.13%,净利润增长10.08%。受其影响无形资产的比重由旧准则下的2.94%上升为3.00%;每股收益大幅上升10%;资产负债率下降。2008年新准则下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比旧准则下增加3.71%,利润总额增加16.59%,受此影响每股收益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也有所下降。这些变化使外部报表使用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到企业投入技术创新研发的支出金额以及研发进行到了什么阶段,他们的投资是否能够带来预期收益,企业未来的前景如何。详细的会计信息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投资信心的增强又会促使企业积极的进行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增强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二、无形资产摊销方式改变对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只能是直线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摊销,摊销方法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只要该方法能够反映与该项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多种摊销方法的可选性,一方面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无形资产经济利益实现方式采用适当的摊销方法,体现了配比原则,使企业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更能反映出企业无形资产真正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摊销方法的改变会对这些企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新方法的摊销速度比直线法快,那么前几年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将迅速下降,当期利润减少。随着无形资产的摊销,后续年度的影响逐渐降低,最后基本消除。具体影响列表如表3。
新准则的这一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的无形资产,譬如天然气开采权、矿山开采权、矿泉水资源、水面使用权等资源性开采特许权会带来较大的影响。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例如对公路经营权采用车流量法摊销就比较恰当。具体涉及到的行业有有色金属行业、煤炭采选业、渔业、矿泉水饮料制造业等。
三、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对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旧准则只规定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未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强制平均摊销,而是在持有期间的每一会计期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续年度不能转回。对拥有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的企业来说,由于其不再摊销,每年的摊销费用将大量减少,导致利润大幅度上升。(见表4)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主要产生于自主研发,如企业拥有的专有技术。例如根据新会计准则,2007年制药企业白云山公司商标使用权将不再进行摊销,期末减值测试后没有计提减值损失,因此而减少摊销费用1 176.52万元,从而间接提高利润1 176.52万元。
四、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的规定对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新准则明确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新准则认为商誉不具有可辨认性这一特征,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因此不将商誉归为无形资产的范畴,而单独增加“商誉”这一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我国只有个别企业拥有商誉这一资产。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对这些企业来说,账面的无形资产减少,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降低;由于企业的资产总额不变,这项变化不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商誉从无形资产中独立出来后不再进行摊销,改为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若计提的减值损失小于旧准则下的摊销额,则当期利润上升。(见表5)
沈阳东软软件分司(600718)2007 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报商誉为566.38万元,2007年4月收购北京兰瑞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4%的股权,购买价高于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之差在合并报表时形成商誉31.54万元。若按旧准则购买价高于应享有净资产之差额部分按10年摊销,本年应摊销59万元。新准则企业对商誉不再摊销,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后没有计提减值准备,从而间接地提高了利润59.00万元。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确认、计量上变动较大,这些变动影响了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无形资产价值、资产总额、当期费用和利润等报表项目,在此基础上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也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将有利于投资者正确评价企业的价值和未来的发展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中长期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 沈炳珍,陈娟.我国高技术产业上市公司无形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J].经济论坛,2009(8):110-112.
一、定义和分类
(一)会计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二)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三)差异比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除了税法规定提到的长期和没有实物形态外,还强调了其使用目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分类,会计按照是否能单独辨认,分为可辨认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而税法未予以区分。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中,税法未提到特许权,但是从实践来看,税法也是承认特许权的,即两者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上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区别。
二、确认
(一)会计规范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对自创商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不能加以确认。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财会字第30号)规定企业外购商誉,应以购入某企业时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无形资产——商誉”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是作为电脑必不可少的附件购入的,金额相对较小的软件,就不必单独核算;但如果是连同一组电脑购入、金额也相对较大的管理系统软件,则应单独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税法规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即税法对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是不予以确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三)差异比较
税法不仅规定对自创商誉不能确认,还对外购商誉也不予以确认。
对软件的核算,会计上主要是根据其重要性原则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而税法是根据其是否单独计价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三、初始计量
(一)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也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4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构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所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无形资产的借款费用。
在这里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1)会计只将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的注册费、律师费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是将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2)会计上无形资产是不允许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而税法上规定了一些借款费用是应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二)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这里的差异主要在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时,会计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仍然按照评估价或者协议价。
(三)对外购的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
《无形资产准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从两者的规定来看,在此种情况下,两者的处理是一致的。
(四)对以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换出资产或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涉及补价,应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分别规定以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或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涉及补价,应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调整。
这里主要的区别是会计上是在账面价值基础上来确认入账价值,而税务是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来确认入账价值。
(五)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在计量上基本相同,只是在如不存在同类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税务上如何处理不明确。
四、后续支出
(一)会计规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税法规定
对后续支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资本化,什么情况下应该费用化,税法上未有明确规定。
(三)差异比较
会计对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给出明确的规定,即只能费用化,而税法上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建议税法今后能够予以明确,在未以明确的情况下,为了简化工作,建议税法与会计规定保持一致,即当期费用化,其实这也被大多数实践工作者所认同。
五、摊销
(一)会计规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
(二)税法规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并计算摊销,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差异比较
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存在较多的差异,主要有:
(1)在外购商誉摊销的处理上,会计上是按照制度规定期限进行摊销;对自创商誉,会计由于不予以确认,故不存在摊销问题。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按直线法进行摊销,而《扣除办法》第25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国税发200345号》对《扣除办法》此条规定已作了修改,新规定为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这样,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就保持了一致。(在这条上外资税务处理上以前就可以摊销并可以扣除)
(3)会计上可以对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的无形资产进行调整账面价值并计算分期摊销,而税法上并不允许按调增后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来分期摊销。
(4)在摊销的方法上,会计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都坚持直线法。在净残值问题上,会计与税法都是假定净残值为零。
(5)在无形资产的摊销开始日期上,会计明确规定应在取得当月就开始摊销,而税法并未见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减轻纳税人的调整负担,税法在无形资产的摊销开始日期,应保持与会计一致。
(6)在摊销年限上,当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会计上规定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7)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会计与税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在建工程期间会计对土地使用权不进行摊销,而税法上仍需摊销;当企业剩余经营期限短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时,会计上是按照剩余经营期限还是按照土地使用权期限来进行摊销未有明确规定,存在争议,而税法上是明确应按土地使用权期限来摊销的。
六、减值
(一)会计规定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或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其中,“定期”通常指每隔一年、半年或季度,具体由企业根据不同的要求作出选择。但是,任何企业都至少应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则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以前期间导致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在报告当期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出现时,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同时,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二)税法规定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守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
(三)差异比较
从这两者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区别在于会计上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税务上不允许,因为会计上允许计提减值准备,因而会计上对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销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价值重新计算每年摊销额,而税务因为不允许计提减值准备,故税务上摊销数与以前相同,如价值恢复,会计上又应重新计算,而税务上仍是一样。
七、处置和报废
(一)无形资产出售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发生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利得或损失。而税务上也是如此,但由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税务上的账面价值由于摊销的不同以及提取减值准备的原因,两者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在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业务中时,会计上并不确认损益,而税法上是要视同销售的,按公允价值来计算确认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收益。
(二)无形资产出租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出租时,应按有关的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的时间和方法不同。如果合同规定使用费一次性支付,而且无需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资产的销售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当然应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的收入确认标准。
税法对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对租赁费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即税法并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一律按照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的。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出租与无形资产出租的经济性质是相同的,因而虽然这个文件只是针对固定资产租赁制定的,但其精神实质是适合无形资产出租的。
(三)无形资产转销
《无形资产准则》对此作了规定,即,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则应将其转销。同时指出,企业在判断某项无形资产是否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实施判断。判断时应关注的方面主要有:(1)该无形资产是否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是否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会计制度》除以上两条判断标准后,还加上了一条;(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在《国税发200345号》以前,税法上对于无形资产的转销并无具体规定。在《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对无形资产的转销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此文后会计与税法对无形资产的转销的规定是一致的。
八、披露
(一)会计规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无形资产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