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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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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 新准则 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58-02

一、内部审计准则新变化

1.进一步提升准则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对比修订前后准则体系结构可以看出,由于新准则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准则(ISA),其编码更加科学。在将具体准则分为作业、业务和管理类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后准则体系均使用四位数编码。其中第一层次为: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编码为1000。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为第11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为第1201号。具体准则作为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编码为2000。其中,内部审计作业类编号为2100,分别为第2101号至第2109 号;内部审计业务类编号为2200,分别为第2201号至第2204号;内部审计管理类编号为2300,分别为第2301号至第2307号。以第2306号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为例,第一个数字2代表该准则为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第二个数字3代表该准则为具体准则中的管理准则,第四个数字6代表该条准则在管理类准则中的序号。实务指南作为准则体系的第三层次,编码是3000。第3201号至3205号分别为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审计报告、高校内部审计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这种编码方式系统性强,避免了交叉、重复,也为准则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

2.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定义。原准则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和目标的实现。”新准则将其修订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有关内部审计定义的接轨。

与原定义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1)关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之前内部审计过于强调发现差错的作用,修订后内部审计更加强调价值增值功能。因此,借鉴IIA的定义,此次修订将内部审计的职能从“监督和评价”改为“确认和咨询”,拓展了原定义中的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2)关于内部审计的范围。修订后的定义将内部审计范围界定为“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由“经营活动”改为“业务活动”,旨在说明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还包含非盈利组织。修订后增加了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体现了内部审计重点在发现风险。(3)关于内部审计的方法。修订后的定义中增加了“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强调了内部审计的专业技术特征,展现出内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有助于内审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内审职业对技术方法和人员素质的要求。(4)关于内部审计的目标。修订后的定义将内部审计的目标界定为“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在提升组织治理水平,促进价值增值以及实现组织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对内部审计目标更高的定位将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提升内部审计的层次。

修订后定义中着重指出了内审的价值增值作用,突出了内部审计工作在组织治理、价值增值中的意义,明确了是为实现组织的目标而服务的宗旨,并且强调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实现与国际、国内先进审计理念的接轨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变化。

3.扩大了准则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发展与新《劳动法》的实施,许多企业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而外包的业务在旧准则中未纳入监控,新准则将审计业务范围作了重新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根据其中“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对于非本组织所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包括外包的审计业务在内,均应适用本准则。

4.增强了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新准则对原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对内部审计实践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如绩效审计准则是将原准则中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具体准则合并完善的结果;修改和补充原准则中遵循性审计、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风险管理审计三个具体准则,形成完善后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同时,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相辅相成,对准则的适用性有大幅提升。此外,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中有关诚信正直、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保密义务等具体规定也进行了细化,删除舞弊的预防、协助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工作等操作性不强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体系包括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个具体准则和5个实务指南等内容,逻辑清晰,结构合理。

二、内部审计准则变化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

1.目前的内部审计理念、目标存在滞后性。新定义突出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内部审计新准则将内部审计定位于一种“确认和咨询”活动,查错防弊的功能将进一步淡化。保险公司目前内部审计审仍将财务审计作为重点工作,审计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如2014年,审计重点集中在虚列收入、三重一大、劳务派遣违规、小金库等方面,当年查出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几方面。2015年内部审计部门的目标仍集中于这几方面。而对于企业风险管理、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都没有列示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目标里。

2.现有的内部审计组织机构不科学。保险公司目前组织机构与新准则不适应。新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并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基本上都是在业务上受本级机构和上级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双重管辖,这导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与本级领导之间存在不可回避的利害关系,让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大打折扣,对内部审计转型产生很大影响。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此次修订后第2201号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包含修订前第12号、第16号、第21号和第5号具体准则。从审计范围角度看,修订后内部控制审计可分为全面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并且从组织层面和业务层面详细阐述了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其中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是按照内部控制五要素进行规范,同时借鉴、吸收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有关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的规定,力求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衔接。近几年来,邮政系统加大力度建设邮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初见成效,但目前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集中于控制活动方面,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内控监督方面,存在很大缺失。要想将审计工作重点转移到对经营、管理行为和管理制度的关注上,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审查保险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就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炔可蠹频募ㄐ审计工作缺失。此次修订将第25号、第26号、第27号具体准则合并修订为第2202号具体准则――绩效审计。新准则再次强调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审查评价的内容、方法、报告的书写做了详尽的规定。这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从设立至今,审计工作主要集中于事后财务审计,从未将管理业绩评价,帮助管理者提高管理能力,增强管理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充分利用资源,增进经济效益,提高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纳入其工作范围。从近几年内部审计部门查出的重大问题概要可以清楚地看到,内部审计部门主要集中查处“小金库”、虚列收入、违规操作等问题,很少对公司绩效问题提出异议。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

5.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环节薄弱。众所周知,内部审计工作最注重的是审计质量,修订后内审准则从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关内容,从以上两个方面对内审质量控制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包括的措施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质量评估的主体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保险公司在内部审计质量评价方面较薄弱,没有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流程。

6.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对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及后续教育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内审人员工作从“监督和评价”上升到“确认和咨询”,也对内审人员在关注层面、专业强度、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大部分人员为财会人员,管理、工程技术、法律、IT业专业背景方面的人员不多,不能完全满足管理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需要。因此,如何培养既熟悉传统审计,又具备现代企业管理、风险控制的复合型人才,成为保险公司内审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江波.内部审计对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价[A];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7年度全国“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治理、风险控制中的作用”理论研讨暨经验交流会三等奖论文汇编[C].2007

[2] 刘永勤.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与执行力[J].财经界(学术版),2011(6)

[3] 杨炜杰.内部审计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作用[J].新财经(理论版),2013(2)

[4] 尤广辉.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审计报,2013.9.18

[5] 吕文慧.新旧内部审计准则比较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7)

[6] 姚小燕.内部审计新准则对央行内审工作的启示.青海金融,2014(9)

[7] 李浩.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内审规范发展――对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解读.思想战线,2013(1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河北石家庄 050081)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文第2篇

工程违规招投标可投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这是首部对工程招投标投诉进行规范的法规。该办法明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处理。办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办法同时规定,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最高可处10000元罚款。

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重新定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与2001年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相比较,此次对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修订的内容包括: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完善了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扩展了派出机构对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管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为方便申请人,新规定增加了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委托,统一受理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送达中国保监会的核准决定。

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要持证上岗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与199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相比,新的规则对以前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了相应修改。《规则》指出,特种船舶的船员要持证上岗。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的相应船舶等级的海船上担任船长满24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18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6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3个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从严管理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办法》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进行了细化,将过去用内部文件规范的内容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办法》详细规定了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指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将公众熟知的诸如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等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办法》明确,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该在各自通过认证的范围内标注其认证标志,不得混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五戒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认监委审批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期限。《办法》严格禁止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指定的认证、检查和检测业务。《办法》同时指出,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和程序,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明确区分,不得利用其指定的资格,开发或者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及委托检查与检测业务。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存在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等5种情形的,将被处以2至3万元的罚款。

海关细化进出境物品监管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这两个办法是对海关总署以前出台的相关通知、规定的总结和细化,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以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办法》指出,常驻机构申请进境的公用物品以及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的单证和办理的手续;规定了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数量;以及海关对常驻机构出境公用物品以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出境自用物品的监管程序。《办法》明确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以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该办理的手续将更加明确和方便,同时海关的监督管理趋于规范化。

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全当场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细化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与受理的各个程序。《规定》明确要求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供申请人查阅。

设立条件量化规范版号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比较1996年颁布实施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新规定将部分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出版行政部门。为了增强审批工作的可操作性,《规定》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要求,除出版单位名称、章程、主办单位、主管机关、业务范围等条件外,增加了专业人员数量、注册资本、工作场所面积方面的要求。《规定》加强了音像制品出版活动的管理,规范了版号使用。

广电总局立下七项规矩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等七部规章。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细化了广电总局法规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全过程,突出了利民原则。《规定》明确要求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上登载。《规定》还要求法规司每年将上一年出台的法规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改变了过去每三年汇编一次的作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细化了电影片在中国境外洗印、后期制作和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活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办法》指出,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应经广电总局审批。申请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的申请单位,应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且所申请影片已立项;确因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洗印、后期制作。

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应当凭证执业。《规定》明确指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与播音员主持人都要进行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才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许可,不得擅自设立驻华办事机构。驻华办事机构名称应以申请机构国别(地区)+申请机构名称+在华所驻城市名+办事处的方式确定。驻华办事机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境外机构对其驻华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驻华办事机构及成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范文第3篇

一、采取有效措施扶持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

(一)美国利用价格支持和直接补贴手段,保护粮农利益,稳定粮食生产

1、粮食价格支持政策是美国近70年粮食政策的主要内容。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初,粮食政策的主导是政府保护下的价格支持政策,它的确立以《1933年农业调整法》颁布为标志。具体为:联邦政府确定支持价格,在播种前向粮食生产者公布;粮食收获后,生产者可按此价格从商品信贷公司(CCC)获得贷款,当生产者出售粮食的价格低于支持价格时政府对其差额部分进行核销,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当出售价格高于支持价格时,生产者向商品信贷公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进入70年代,美国对支持价格进行了改革,实行以农业收入支持为目标的“目标价格”制度。主要内容是:实行差额补贴,规定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目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之差,由政府给予补贴。随后几十年,美国政府不断完善价格支持政策,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业保护政策体系。

2、由价格支持向直接补贴过渡。《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放弃了实行近70年的价格支持政策,把农业推向世界市场。政策主导是减少补贴,实行直补。主要内容:一是取消原有的农产品计划和为农场主提供的补贴;二是实行为期7年的“市场过渡补贴”,规定在1996年以后的7年内,政府向农场主提供“市场过渡补贴”;三是取消对作物耕种面积的限制;四是保留无追索权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五是取消农场主储备计划等。可以说1996年法是由价格支持转向直补的过渡,该法规定补贴在过渡期逐年减少,到2003年取消。但执行过程中补贴并没有减少,1999年计划补贴56亿美元,但实际补贴112亿美元。

3、以直补为主导的补贴政策。由于农场主收入减少等多种因素,美国政府又进行粮食政策调整。于2002年生效的《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简称新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商品计划、生态保护、贸易信贷、农村发展等10个方面,主要特点:一是大幅度增加了补贴数额。按照1996年粮食法案规定的2002―2007年6年间,政府所支付的各项农业补贴为600亿美元,而新法案6年补贴总计为1185亿美元,增加额超过约500亿美元。二是扩大了补贴范围。新法案除原来粮棉等产品外,又增加了大豆、油料等。三是补贴方式有所改变,转变为重视黄箱补贴。

美国农业新法案出台后,对农产品的高额补贴将直接增强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对主要农产品出口国造成威胁,遭到很多国家的批评;由于多种因素,政府支出水平可能会超过法案规定的水平,会刺激国内过量生产,降低粮食市场价格。

(二)欧盟粮食价格干预政策和粮食直接补贴政策

欧盟的粮食业在种植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政策的取向和沿革看,欧盟和美国有相同轨迹,都经历了价格干预到直补的过程。

1、从上世纪60年代共同农业政策形成到90年代初期,价格干预政策占主导地位。干预价格的具体内容为:当某种农产品供过于求,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政府就以干预价格收购生产者的粮食,市场价格与干预价格的差价作为补贴给生产者。欧盟还实行门槛价格,对进口粮食进行干预:如第三国农产品的抵岸价低于门槛价格,就征这两种价格之间的进口差价税,使进口粮食价格水平相当于干预价格的155 %,避免欧盟农产品受到冲击。在欧盟强有力的政策保护下,各成员国农业和粮食生产能力迅速提高,也带来了农产品过剩、财政负担加重。到90年代初这些问题更严重,加之关贸总协定谈判的压力,1992年欧盟对粮食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把对农产品补贴政策改成对农业生产者补贴的政策,采取了与市场机制和环境保护相联系的措施。

2、1999年3月通过的欧盟《2002议程》,使直补成为欧盟主要的补贴形式。其主要内容:一是降低最重要农产品的行政定价,从2000/01年度开始,对粮食市场干预价格下降幅度在15%。绝对值由目前119.19欧元/吨降到101.3欧元/吨,使其价格水平与世界市场价格接近。二是降低补贴并逐渐取消补贴,决定在2000年到2006年期间,逐年削减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三是保留月加价。四是对粮食生产者实行直接补贴,依据种植粮食面积和核定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对降价给生产者收入产生的损失通过直补进行补偿,补贴标准由54欧元/吨按年限逐步提高到63欧元/吨,直补采取按种植面积和休耕两种形式。五是改革休耕制度,作为调控粮食供给总量和实现市场平衡的基本措施之一。欧盟2000议程旨在更强烈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和消费者对粮食的安全和质量等,同时也与WTO进一步促进农产品自由化的法则有关。据了解,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法国,农民收入35%―50%来自直补。但由于干预价格下降过多,生产者对直补并不满意。

2003年7月欧盟再次对政策进行改革,决定从2004年起逐步取消补贴与产量挂钩的做法,把补贴的条件改为与食品质量、食品安全、保护环境等挂钩,并对农场主的补贴封顶,以避免为追求补贴盲目生产。从实际情况看,这些政策的实施已初步收到效果。

(三)加拿大、澳大利亚两国政府对保护本国粮食生产和农民利益采取的积极扶持政策

加、澳都是世界小麦主要出口国,对本国粮食生产和农民利益采取了多种保护手段。加拿大出口小麦占国际小麦贸易量近20%的份额,提高出口竞争力,保障小麦的出口,增加农民收益是其政策的出发点。加拿大政府对谷物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1)给予价差补贴。联邦政府对小麦局的首期付款给予担保。小麦收购时,小麦局的谷物公司首先按预计销售价的75%向农民付款,小麦销售后,扣除市场销售费用支出,盈余全部返给生产者;如果销售价过低,小麦局出现的亏损,则由联邦政府提供补贴。 (2)为生产者建立净收入稳定账户。净收入稳定账户,就是每年由政府和生产者对等投入保险金,具体是生产者按指定农产品净销售额的3%投保,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各投入2%和1%,当某一年份生产者的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水平时,可从自己的净收入稳定账户中提款以弥补损失。(3)建立农业收入灾难救援基金。用于对生产者因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收入大幅度下降时提供援助。 (4)保险政策。加拿大保险公司共为43种农作物提供保险,生产者可选择50%、70%或80%的保险金额。投保金由农民、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共同负担。

澳大利亚粮食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是少数对粮食没有补贴的国家。澳粮食品种主要是小麦、大麦和稻谷,其粮食经营规模大、成本低,竞争力很强,小麦出口占世界小麦市场份额的14%。澳保护本国农民利益的措施有:(1)政府制定“政府管理存款”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农场收益较好的年度,农场主可以将部分收入在税前存入金融机构的“政府存款”转户,存入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和服务税,遇旱年歉收可以提出来,用于弥补当年收入不足部分。(2)通过小麦局运行来保护生产者利益。小麦局原是半官方的非盈利性机构,1999年改制为以粮食生产者股东为主的股份公司,农民控股90%。小麦局保留小麦出口专营权,职责是确保小麦出口中农民得最大利益。小麦局对农民交售的小麦预付80%的货款,售后扣除杂费,据实向农民二次结算,如发生销售亏损,不得向农民追索,由企业自行弥补。澳小麦专营也是抗衡欧美价格干预和高额补贴的粮食贸易的手段。

(四)日本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保证了大米自给和农民利益

日本是世界上对粮食实行高额补贴的国家之一。按照WTO规则,政府对粮食的补贴从价格补贴逐步转为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补贴,增加绿箱补贴支出,提高农民收入。具体保护措施包括:(1)为粮食生产者收入而建立的稳定基金。基金由政府和生产者按大约3∶1的比例共同建立,当生产者收入低于正常收入的80%时,由稳定基金进行补贴。(2)为生产能力提高、基本设施建设而提供的补贴,为农家购买机器提供资助等。补贴资金来源采取政府援助和农家投保相结合的方式,1998年以后,基金的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补贴。(3)政府对调整粮食种植面积给予扶持政策。日本政府每年用于种植结构调整的补助金约1500亿日元。(4)对生产条件较差的地区,政府对农民给予直补。

二、对粮食流通采取有效的管理和调控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政府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粮食进行调控

1、对粮食实行强有力的政府干预政策。美国粮食干预政策主要包括:实行播种面积和销售配额;实行农产品加工许可制度;提供农产品出口补贴;发放无追索权贷款;签定自愿销售协议。欧盟对粮食市场的干预主要表现在对国内的干预价格,对外的门槛价格及对粮食出口的补贴。

2、采用计划手段管理粮食生产和流通。日本政府为适应WTO的挑战,对国内粮食实行高度的计划管理。政府每年由农林水产省根据大米年实际供求变化下达稻谷种植面积计划,利用休耕来减少产量,调整粮食种植面积,以保持大米总供求基本平衡;政府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储备规模以150万吨为基础,上下浮动幅度为50万吨。

3、实行垄断的国内购销或出口体制。作为粮食生产和出口大国,为扩大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发达国家都采取出口补贴和出口垄断的粮食贸易体制。加拿大从保护谷物生产者的利益出发,对主产区小麦和大麦实行国内购销、出口的垄断经营体制,保证了粮食竞争力和粮农利益。澳大利亚粮食流通是政府控制下的市场化,澳对出口实行专营政策、欧盟的门槛价格以及日本实行国家贸易体制,都是对国内粮食市场的有效保护。

4、严格的粮食市场管理。加拿大对经营谷仓有严格的审批条件,每年对从事谷物经营的农民进行资格鉴定,实行资质管理。

(二)健全法律体系,利用法律手段对粮食实施有效管理

在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管理粮食流通,这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

日本适应WTO要求,出台新粮食法,为政府管理和调控粮食提供法律依据。《粮食法》包括四个部分:对整体供求关系进行调整;以民间流通方式作为流通方式主体;通过放宽限制管理谋求流通组织化;确立切实反映实际情况的价格体系。

欧盟是建立在高度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组织,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欧盟出台了一系列农业和粮食法律法规,规范各成员国粮食流通,以保持共同农业政策的统一性。1992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粮食共同市场组织》,该法对粮食收购价格、粮食干预价格、粮食进出口、粮食质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各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的规则。欧盟1999年3月通过的《2000议程》,包括10项新法律和1项农业粮食改革资金分配的决定,新法涉及到农业和粮食各方面。

美国对粮食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先后制定了大量的粮食法律法规,1933《农业调整法》,是价格支持和稳定收入立法的开端。从70年代后期以来,农产品价格支持立法已经变为定期的综合性立法,一般为5年一次。粮食法律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实现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者的收入;二是联邦政府通过实施一些有关农产品价格补贴和生产控制、加强生态建设、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地保护公众利益;三是通过粮食立法,在参与世界粮食贸易中保护国家及粮农的利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同样具有完整和健全的法律体系。

(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为拓展国外谷物销售市场,提高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国外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粮食的质量,政府直接管理或授权相关部门、机构负责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加拿大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谷物质量保证体系。加谷物委员会是联邦政府行使对谷物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谷物质量标准、检验和计量办法,负责进出口粮食的质量最终权威性检验,从事谷物品质方面的研究和推广等。谷委会对谷物的生产和流通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测和监控。在生产环节,对谷物育种厂筛选的品种进行质量评估,并推荐在加注册推广的优质品种;在流通环节,提供称重、检验、二次加工制品的质量研究、昆虫防治、谷物质量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等服务。加拿大设有谷物标准委员会,主要是审批基本出口标准样品。

澳大利亚同样注重从生产到流通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小麦质量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澳小麦局负责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同时负责对各环节的检验。澳的白小麦是世界上最好的小麦品种之一,具有纯净、色白、出粉率高、水分低的特点,与特定的自然条件外,主要原因是重视优良品种的培育,重视粮食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澳在粮食流通每个环节都建立了相应的质量检测和控制体系,最主要的检验环节是收购、入库后的品质检验和装船检验。

美国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比较健全。隶属农业部的联邦谷物检验局负责制定粮食质量标准,规范检验方法,推广标准化的检测设备。粮食质量检测做到了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设备统一。

(四)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合作社和其他中介组织,为农民提供各方面服务

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虽形式多样,但在为农民提供各方面服务、保护农民利益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农协是支撑粮食流通的重要组织基础,该组织分为三级体制,即基层农协、县农协经济联合会、全国农协联合会(全农)。农协的服务对象是生产者,主要职能是:组织生产、提供服务、代销农产品、教育培训和信用及保险等业务,同时代表农民与政府就制定农业保护政策和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协调。

美国、欧盟各类农业合作社发展很快。目前,美有近2000个谷物合作社,控制了国内谷物销售的60%,并提供总出口量的40%谷物。与美国大粮商、加工商相比,合作社在收购农民粮食、就近提供服务,帮助农民进入市场等具有优势,使其发展很快。欧盟农业合作社是粮食流通的主体。合作社为粮食生产者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在帮助农民增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国的粮食协会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美国的粮食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成为连接政府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的桥梁,是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的组织,联邦政府资助其部分活动经费。澳粮食协会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该协会是一个代表75%农场主的农民组织,通过与政府协商和控制农民选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的粮食政策制定。

三、几点启示

我国和国外发达国家的国情、粮情以及社会制度不同,但同属WTO成员,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组织粮食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等方面,是有共性的。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 农业和粮食政策的出发点是保护好农民利益

一是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和方式,但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点不变。二是对农民的保护要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符合国情的有效形式。三是政策保护的重点是种粮农民,对农民补贴主要来自政府。美国欧盟粮食补贴都来源于中央财政。

(二)遵循WTO规则,减少财政压力,改革补贴方式是欧美共同的做法

从美国和欧盟近些年的粮食政策改革的取向看,遵循WTO规则调整支持方式,对农民实行直补;在贸易自由化中把农民推向市场,减少补贴,减轻财政压力;国家减少直接干预,利用多种手调控粮食市场等是发展趋势。

(三)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是提高流通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反映粮食供求关系,政府对流通的直接参与减少。二是政府间接干预加强。虽然发达国家粮食供给十分充裕,有充足的财力,但政府对粮食并不是撒手不管,而是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有效的管理,以达到保护农民利益。三是调控的手段、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发达国家采取的价格干预、垄断经营、资格审核、出口专营、严格的计划管理等都是比较有效手段。

(四)充分利用WTO规则,加强对粮食产业的支持和保护

日本政府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和对农户的资金支持,以保护本国农业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美国实行的直补和反周期补贴分别属于WTO《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很好的保护本国粮食生产和农民利益。

(五)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是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保证

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大国,为更多的占领世界市场,都十分重视粮食质量,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标准和检验管理制度,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各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这在世界粮食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

(六)粮食产业化经营、合作社组织和各种协会,是农民利益的维护者

从发达国家粮食流通看,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业合作社及粮食协会,在组织粮食流通、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功不可没。农民有了自己的合作组织,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增加了收入。同时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和协会都有一定的扶持政策。

(七)健全法律体系,利用法律手段管理流通是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

一是对粮食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进行;二是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变化及时修改法律,保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法律体系健全,具有配套的法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