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在我国呈现出井喷状发展,并逐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宠。从2006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总量从14,196.27US$M直线上升到38,875.52US$M,增长额为24,69.25US$M,增长幅度为173.8%。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来说,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机制是关系到私募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因此退出策略从一开始就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方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关注的焦点。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主要有公开市场上市(IPO)、兼并收购、通过MBO的回购、企业清算或破产四种方式

据调查,截止至2011年10月22日,我国共有269家企业在深圳创业板市场实现IPO,其中,有VC/PE支持的创业板企业共有147家,其背后的147家投资机构共实现323笔退出,平均账面价值投资回报倍数为8.90倍。创业板市场俨然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重点关注的市场。为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会亲睐于创业板市场?解决这一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二、国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

(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是过去20多年来美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驱动力。近几年来(截止2007年底),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以IPO方式退出的数量正在逐年递减,2000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IPO方式退出,2000年以后,IPO方式退出呈下降的趋势,每年平均仅达到50家。私募股权之所以不愿意采用IPO方式退出的原因是在美国IPO退出方式的费用十分昂贵。在美国纳斯达克的筹资成本是最高的,一般占筹资成本总额的13%-18%。

相反,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第五次兼并浪潮的开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更多地采取兼并收购(M&A)方式退出。从数量上看,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公司M&A也是逐年增多,趋向于平稳。采取M&A的直接原因是相对于IPO而言,采用M&A方式需要支付的费用比较低,执行过程也较为简单,深层次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M&A可以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资本,继续寻找前景更好的项目进行投资。二是通过M&A方式可以迅速扩大高科技公司的规模,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所以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更倾向于IPO方式和M&A方式,以M&A方式为主要退出机制。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

据调查,截止2002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被投企业只有4%上市,收购兼并10.9%,回购6.4%,清算5.2%,而剩余70%以上的创业投资资本被固化在项目上不能退出。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开盘,设立中小企业板为中小企业搭建了进行直接融资的市场平台,也改善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环境。2005年,据调研结果显示有超过七成的项目退出方式为股权转让,且以投资企业回购所占比例最多,超过两成的项目实现IPO退出。2006年和2007年宏观经济的繁荣和股市走强迎来私募股权IPO退出的春天,在2006年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发生了53比退出交易,其中23家通过IPO方式成功退出,占所有退出交易的43.4%,而在2007年第一季度的比例甚至达到94.1%的高峰。2009年10月30日,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上市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转而投向创业板市场,创业板的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带来了新的契机,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撤回投资的渠道更广。通过二板推出的闸门正式打开,创业板市场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IPO退出渠道。

就我国目前来看,IPO退出方式在我国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大的,企业上市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在不断地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至此成功的退出私募的领域。在2011年,在世界各大交易所中,除去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数量为50笔外,深圳创业板市场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二大主要的IPO退出市场,退出案例数高达31笔,但是从账面投资回报水平分析,深圳中小企业板的退出案例平均回报为5.70倍,深圳创业板为5.80倍。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创立给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很广阔的空间与有效的途径,创业板的推出有效的催生我国PE的投资,使得我国企业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加快了企业资金循环并且促进持续融资、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结构的优化、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相比而言,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很不全面,关键在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很多人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陌生,而且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刚刚成立几年,不管从操作层面还是监管层面都尚不成熟,公开上市退出仍存在较多的障碍,比如:创业板市场上市成本较高,时间长,公司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物力。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使得创业板市场没有较好的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所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服务,创业板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推动作用有待进一步的考验。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板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充分吸取国外在设立创业板市场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使得其更好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IPO退出提供条件。

(一)完善创业板市场

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吸引了大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二板市场上市实现顺利退出,并且获得巨额利润。然而这种巨大回报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问题,创业板首发获得高额收益在很大方面是由于高溢价的发行,而且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一般规模较小、业绩波动较大,相对于主板来说存在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国家二板市场的成功经验,不管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还是风险特征、估值水平等方面都要与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有所区别,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而且又应当有所创新,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更加成熟和顺畅。

(二)完善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

2012年5月1日,深交所正式并且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此规则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明确了财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又不予以纠正的公司将快速退市、强化了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删除原规则中不再适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章节、明确了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创业板上市比较安全、方便与快捷,同时建立灵活的退市和转板机制,使得创业板能够真正的发挥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三)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中介服务体系

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退出也是必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券商等的引导和监管,以创造良好的中介环境;此外,还应该建立起专门为私募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例如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周伟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分析[J].金融领域,2011(40).

[2]蹇非易.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IPO退出的因素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12(1).

[3]盛瑾.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J].特区经济,2008(12).

[4]刘悦.创业板上市实务操作指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5]隋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6]Manigart,“What drives the creation of a venture capital firm?”,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9(6),1994.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渠道;上市退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53-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

一、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时期,大量境外创投基金就开始投资我国互联网公司。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背后都有境外创投基金的影子。新世纪以来,以收购基金为主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其中在金融领域比较重大的案例包括:2004年10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股权;2005年12月美国凯雷集团斥资4.1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保险集团24.9%的股权:2006年2月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动用15亿美元持有中国银行5%的股权。在非金融领域,比较重要的主要有高盛并购双汇、华平控股哈药、大摩投资蒙牛、黑石收购蓝星等。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在国内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来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占据了我国市场的绝对份额。相对而言。中资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少、规模小。以2007年中国创投市场新募集基金为例,中资基金数量25个,基金规模11.1亿美元;外资基金数量29个,基金规模为68.9亿美元。从投资金额看,2006-2007年外资创投占比接近90%。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

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在具体投向上,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高科技成长类企业,即通过选择有潜力的境内企业进行参股或者收购部分原股东股权,派遣董事、优化管理、对企业进行重组和再包装,直至上市退出。对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则通常采取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项目完成后撤销企业并分得盈利,或从国内开发商直接购买商业楼盘,再通过租售等方式实现资本回收。

具体来说,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先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境外投资者法人身份并购境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一般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主要包括增资参股、收购现有股东股权和收购资产等。另外,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通过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但由于商务部门对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核严格,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难通过这个渠道进入。

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国市场多数是“三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融资基本未开放,因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最后是资本退出在境外,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向来比较困难,加之境内再融资程序复杂、困难,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升企业价值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另一种是推动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然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渐减持退出。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后者,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主要通过上市退出。此外,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内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股权,从而实现内资企业外资化。原内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再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购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投资名义获得类似固定回报。

2006年前,以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渠道畅通,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通过将所投企业运作到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个人先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但是,由于红筹上市对我国而言会产生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税收损失等负面影响,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收购中方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由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批,对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需由商务部和证监会双重批准,并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退出的难度加大。

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企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新闻网站、互联网等均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达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并能顺利退出的目的,通常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采取更为复杂的交易和法律结构,以利润转移、技术转移、委托持股、协议控制以及境外期权等方式,间接控制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股权或现金流,成为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顺利实现资本退出。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境内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但有关外资政策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和设立后股权投资的监管。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的监管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和科技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成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外方股东人数众多(按规定可在2-50人),外资创投企业也被称为外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从性质上看,有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类企业设立由《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行规范。

有些境外资本在境内通过巧立名目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大都为服务类外资企业,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类企业设立主要受《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监管。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监管

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商业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的监管。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其所投资或并购企业一般视同内资企业进行管理。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时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事实上,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在境内设立一般服务类外资企业,然后超投资和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性质的再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现行管理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并购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外资创投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限制类的,应经其批准。

以境外投资者身份(在境内无商业存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监管。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法规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实践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需要反垄断审查以及商务部主导的并购审查;如果并购上市公司的,需要由证监会审批;如果并购国有企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此外,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中含有境内居民的,需在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后,方可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返程投资。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非境内居民,其投资于境内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比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该类基金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申请设立资本金账户。经核准后,可将外汇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支付结汇制要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其所得利润、红利可在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清算、减资、转股外国投资者所得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汇出境外。

如果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按规定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设、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与实际出资是非境内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类似。对于收购现有股东股权、资产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需开立专门外汇账户方可结汇。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按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五、当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目前,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三个层面对我国的产业和外汇管理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之名,行境内私募基金股权或创业投资之实,规避审批,绕开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的准入限制: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收购战略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内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再投资,加速资本金结汇;以股权投资为名,行外债融资之实,在获取较高贷款回报率的同时,通过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协助境内企业规避现行外债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等手段,通过控制转股价格,打通外汇资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关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难度等。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退出;产权交易市场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自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的施行,为我国私募股权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其提出的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方式,为资本大量进入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产权交易所是指固定地、有组织地进行产权转让的场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产权交易所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不参与产权交易,只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施及交易规则,保证产权交易过程顺利进行。现在,产权交易所已经逐渐成为项目源与投资人的对接平台。产权交易所主要为私募股权提供标的企业,为私募股权退出时的二次转让提供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高效退出服务。

通过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主要有上市、出售、股权回购和清算四种。上市退出方式有较高的退出收益,但是其操作性往往不强,绝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无法通过上市的方式退出。股权回购方式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其主要优点是退出方便快捷,退出成本小,退出收益较高。清算退出的方式一般适用于股权投资失败,这是投资者最不想看到的结局。股权出售退出机制往往由于投资方与项目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不能很好地运用这一方式进行退出,但是产权交易所的出现和壮大为私募股权的退出提出了一个新的途径。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前景分析

目前沪深股市共近2500家上市公司,但是全国非上市公司数量却达到500万家左右,这些公司中的很大一部分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有生力量。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股份流动性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对于私募股权而言,这是一块巨大的没有经过开发的市场,这些非上市公司必将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向。对企业而言,众多中小企业将不再受资产规模、资金状况、人员素质、盈利能力的严格限制,将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通过直接融资快速壮大,发展成为优良的企业;对投资者而言,一些具有实力的投资者和绝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有了更广阔的的投资渠道。随着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平台的搭建,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与产权交易市场的逐渐对接,产权交易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融资企业等各方都将会有一个美好的发展前景。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思路

第一,在前期私募股权筛选项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各种交易信息,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类别进行筛选,找到合适的项目以后,通过利用产权交易平台信息透明的特点,对项目进行详尽的调查,评估。调查合格的项目,投资人需向产权交易委员会递交举牌申请,产权交易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转让的方式。

第二,在产权交易市场中期管理上,产权交易市场可以有针对性的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项目方的具体信息,比如项目方第三方审计报告,提高项目转让的效果。也可以为项目方有针对性的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信息,比如对私募股权的第三方评级报告。也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金融、法律、管理咨询,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三,在后期退出上,在项目方和投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企业价值获得提升的情况下,可以再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市场最后为其建立详细的产权交易信息档案,为产权交易的再次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方式

第一,共同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可以通过共同发起私募股权基金,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加强对项目方的监管,促进产权的流动,甚至可以成为“做市商”,整合项目方与投资方,减少投资壁垒,促进双方健康稳定发展。与此同时,产权交易所还可以将国际资本与国际项目引入国内,也可以将国内资本与项目推向国际市场,促进国内外资源紧密结合,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稳定发展。

共同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升了产权交易机构的业绩,增强服务人员能力,提升业务品质,增强产权交易所资金运用能力和市场调控能力;通过共同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国有企业改制,拓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经济的融资渠道;通过共同发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逐步建立自己的基金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合并、收购,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拓展产权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增强产权交易所在稳定经济增长的能力。

第二,共同合作发展私募股权与产权交易业务。

现阶段,产权交易所与私募股权基金共同建立私募股权共同基金的条件还不太成熟,但是产权交易所的会员既产权交易业务,也直接进行私募投资的情况还是很多的,比如说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吸收中国创投、中国银河等投资机构为其特别会员,这些会员分别投资于不同的项目领域,包括中小科技型企业、环保能源企业、房产企业等。他们不仅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带来了先进的投融资理念,更重要的是他们将逐步增强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联系,为建立共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与天津股权交易所也吸收了一大批投资机构作为其特别会员,并且他们还与众多国际私募基金建立了合作关系,推动了股权交易所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第三,共同搭建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并购平台。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具有监管严格,交易透明,信息透明的优势,大部分企业的兼并重组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顺利进行,这正好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大量的优质企业资源,这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产权并购平台。不仅如此,共同搭建的企业并购平台也拓展了产权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增强了产权交易所的盈利能力。

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政策建议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私募股权基金和产权交易市场顺利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相关政策法律方面的限制,为社会资金如社保资金、金融机构资金进入私募股权市场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与此同时,完善相关法律,为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对接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对接以后的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建立一个法律约束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行有差别的监管,降低私募股权基金业的资金紧张程度,降低私募股权基金业的成本,促进其平稳快速发展。

3.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与产权交易市场对接的试点单位,为试点单位给予大量政策和资金的优惠。建立和完善相关产业,比如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一些特殊的中介机构,比如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市场潜力调查机构,辅助产权交易所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4篇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范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现在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有四十余项。虽然有关私募股权的法律很多,但是对私募股权发行和豁免制度的法律还不够完善。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并未将私募股权投资等私募形态基金纳入规范范围,而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条件。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我国《企业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现阶段我国以及我区私募股权立法偏重于基金的募集与管理,而在基金的投资与退出方面的偏少。并且新《企业法》对企业回购股份限制较多,使通过回购方式来退出私募股权投资难度加大。而且现有法规缺少对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监管模式的探讨。

(二)企业缺少正规的私募股权

融资渠道和退出渠道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初生阶段,没有统一的私募股权交流渠道,没有专属的行业协会,大多投资靠本地区企业个人间的交流来达成,少部分融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来实现。大多投资的形式不正规,产权不明确。我区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是近几年刚刚起步,在引导民间资金和我区金融机构资金投资方面还有待加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理论上来说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通过企业上市来退出,但是我区的中小企业上市前景并不明朗,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要求很高,我区中小企业要达到这个要求需要积累很长时间的资本,期间的风险也非常大。

(三)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投资风险高

我区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是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我区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质量也不高。企业规模小,资金基础薄弱,风险承受能力差。有些中小企业虽然连续3到4年盈利,但是只要有一年投资失误就有可能使企业破产,使投资者血本无归。高风险使中小企业很难找到投资者,除非是通过私人朋友间的相互购买。另外一个被投资者所青睐的投资热点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尚处于发展阶段,企业数量很少,给投资者的选择空间更少。近年来在我国发达地区私募股权市场十分火爆的网络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也基本没有。所以就现阶段我区实际情况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还不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们的首要投资目标。

二、解决内蒙古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职能建设

1.加快私募股权方面的法制建设

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私下募集以及私下投资的特点,所以没有证券法律在私募发行豁免条件的支持是不行的,并且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般投资的特性。因此,未来应考虑通过修改《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性质并将其作为确立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机制的法律基础。应在《证券法》等法律中确立私募股权投资的豁免条款,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以豁免监管为原则的私募股权监管模式。破产对于很多中小型企业是在所难免的,修改《企业破产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者资金的退出办法,减少资金退出流程的繁琐性。使投资者可以尽快回收资金,减少企业破产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损害。企业回购股权在我区中小企业上市困难的情况下也是资金退出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而现行《企业法》对企业回购股权的限制很严,如果投资者想通过回购方式退出十分困难。所以,希望可以修改《企业法》,放宽企业收购自身股权的条件。现在不只是在我区,全国的很多地方私募股权投资方式都在向主流投资方式发展,修改《企业法》才能适应经济金融业的发展变化。

2.针对日益发展的私募集资方式

尽快成立相应政府管理部门成立私募股权投资的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作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自治区政府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并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建立共同决策制度,对各项私募投资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管理意见,协同开展针对我区私募股权投资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成立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开展各类相关业务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纽带作用,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3.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鼓励投资者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区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区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政策外,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还可以在某些经济较发达盟市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试点,给予地区性政策支持。

(二)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身管理

1.中小企业完善自身股权管理

完善股权结构将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是使中小企业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经营权与所有权不相分离,投资者就无法有效地投资企业,因为如果投资者对一个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就会希望企业盈利,从而收回投资,所以投资者就会对所投资企业提出种种改善经营提高收益的改革建议,或者提供其他各方面的信息支持,再或者直接干预企业生产。这样一来就与很多中小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相重合的情况发生了矛盾,如果企业不放权将很难吸收到大规模高规格的投资。明确企业自身的产权也是很多中小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产权不明确对中小企业的后续发展是很不利的,解决了企业所有权的问题,明确了这个企业谁做主才能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引资计划,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注意。

2.增强自身盈利能力,扩大资产规模增强

自身盈利能力是中小企业能否获得投资的关键。只有能赚钱,盈利大,资产规模庞大的企业才能吸引到充足的资本。所以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强与弱,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融资规模。为了使企业尽快成长,需要政府提供一个优良的环境,给中小企业制定税收政策支持,对从事新兴产业绿色产业和再生能源产业的中小企业进行针对性的补助,为旅游业的产业化经营制定大规划。给企业提供一个沟通良好的网络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商机。还需要经营者有敏锐的目光把握机遇,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规模下滑的情况下找准盈利项目,发展新兴产业聚集核心竞争力明确企业经营方向。

(三)加快私募股权基金建设

1.筹划建立政策性母基金

我区政府应该筹划建立一支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性母基金。由我区私募股权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联合我区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吸引东部地区和国外资金,扩大引导资金规模,带动本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母基金对于引进大型优秀项目,引导民间资本进行投资,分散民间投融资风险,拓宽项目投融资渠道有重要意义。由政府出面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也有助于使我区活跃的民间信贷从非正规的地下交易向正规的方向引导,有利于集中民间富裕资金进行正规投资。并且现阶段我区经济正在从资源型向新兴能源综合利用型转变,很多新兴高技术中小企业需要资本的注入,由政府筹划建立的母基金可以很好的引导资金流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植有上市潜力的企业。

2.吸引或培养更多私募股权方面

专业人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基金管理人,缺少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是我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重大障碍。在我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初期,可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区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区内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对于引进基金管理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或企业,可由自治区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3.增加内蒙古本地区资金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我区民间资本充裕,如若政府可以有效引导绝对会成为我区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力。在我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初期,由于本地区经验有限,不可能不与其他地区或者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合作。但是其他地区的资本,尤其是外国资本注入我区企业获得这些新兴企业的控制权是对我区经济长远发展不利的,而且我区现在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大都是从事能源综合利用或旅游景区开发的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将来我区经济的主力军,如若被外资所控制将会对我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控制外资对关键行业的注入,发挥本地区资本的作用十分有必要。

4.建立多样化的资金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定向募集获得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作为退出机制,出售所持有的股权获利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作为先进的投资模式,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其运作方式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增值,同时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因而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发行的重要融资手段。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代名词。在改革开放初期,私募股权投资的雏形是政府发行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1984年,国家科委(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建立创立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接下来又成立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国科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早期创业投资公司的特点主要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设立的。1995年我国通过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对我国进行风险投资。1996年,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进军中国市场,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DG)投资设立的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太平洋风险投资公司成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引起国内各界的密切关注,也吸引了众多外资股权基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各类机构将近5000家退出机制,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诸多方面。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中国己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进入2010年以来,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接连暴发,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全球经济依旧震荡前行,尽管中国经济也存在通胀预期和资产泡沫,但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金融、发展股权投资的政策措施,强有力地保障了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持续发展。

1. 募资情况

清科研究中心调研结果显示,2010年上半年新募基金个数方面回升到了2007年的历史高点,共有3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环比与同比分别上涨68.4%和190.9%。新增资本量方面增长更为强势,上半年共募集190.26亿美元,环比上涨84.6%,同比上涨616.9%,并超出去年全年募资总额。人民币基金续写了09年的崛起势头,随着境内资本市场退出渠道完善,募集和退出的双重利好使得人民币基金热潮涌动,优势日益显现。2010年上半年,共有26支新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及同比涨幅分别达到73.3%和333.3%。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6篇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简称PE)从早期的以创业或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简称VC)为主;到后来以投资“基金中的基金”的方式进一步“试水”;再到2007年6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再到现如今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几乎全线进入中国,而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也迅速崛起。

二、文献综述

1946年,由KarlCanpton和GeorgesDoriot联手创立的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ARD的成立拉开了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序幕。贺靓姝(2012)选取2007—2008年中小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私募股权投资是否有利于公司价值提升,实证研究如私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和声誉度这些私募的微观因素是否在公司价值增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PE的退出是否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曹攀攀(2012)通过选取147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中小企业公布的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作为样本。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和二次曲线模型两部分实证分析。

三、私募股权投资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影响中小板上市公司的价值: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委托关系从理论上说,企业管理人与投资者的目标往往并不相同,企业管理人的目标可能是扩大公司规模,而投资者的目的可能是利益最大化,于是产生了分歧,那么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目标企业就有可能会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就能比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私募股权投资者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即私募股权投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人。

(二)优化企业投融资决策,改善企业法人结构私募机构有意愿且有能力帮助中小企业优化其公司治理结构,并且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生存,如果企业经营不好,那么私募股权无法通过IPO退出来得到丰厚的回报,这影响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声誉,严重的影响其在所在行业的生存状况,因此两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促使私募股权不同于传统的金融咨询机构,其更加专业,更加理性,且其目标性也很强,从而能够获得目标企业和投资者的信任。

(三)加速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中小企业周期短,决策机制灵活,管理成本低廉,所需资金少,因此,在技术创新方面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抗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可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四、私募股权投资与公司价值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择1.被解释变量本文用托宾Q值衡量公司价值,托宾Q值=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流通股×股价+非流通股或限售股×每股净资产+负债账面价值)/总资产。2.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是私募股权投资为0-1变量,若公司存在私募股权投资则取值为1,如不存在,则取值为0。3.控制变量本文选取公司规模和财务杠杆度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取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财务杠杆度用账面资产负债率衡量。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12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的所有新股为研究样本,按照惯例剔除了ST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为负数的公司。

(三)模型构建根据研究假设和所收集的数据特征,本文建立下列模型:为被解释变量,分别为Tobin.sQ,PE为解释变量,表示是否有私募股权投资;Size和Lev为控制变量,ε为随机项,它表示被解释变量的变化中不能完全由解释变量的变化来解释的部分。

五、结论与建议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本文提出下列建议。

(一)加强私募股权投资的舆论引导和从法律角度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营造私募股权投资的舆论环境,并积极引导,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向中小企业投资,尤其是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这能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还能弥补金融市场在企业治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缺陷,提高资本市场的经济效率。

(二)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来源国家应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或更高的法律法规,培育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此来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筹集、运用等方面的内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筹集、营运和退出等环节,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7篇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迅速发展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但是任何企业并不会盲目地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文章以中小企业引入私募的利弊为切入点,立足于企业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目标,提出了中小企业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存在一个最佳时间与一个最佳投资额。以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分析与权衡能力。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中小企业;原股东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陷入了融资难的困境,私募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是,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对不少企业来说如若甘霖;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即使面临资金紧缺的局面也不愿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因此,文章从这两方面出发,分析中小企业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后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揭示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动因和拒绝私募股权的原因,并从中小企业原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角度思考是否引入私募股权投资。

二、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利弊分析

(一) 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弊

1.控制权的削弱或丧失。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引入必定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稀释原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以及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不仅如此,一旦原股东失去对企业的绝对控制力或者其控制力不足以与所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相抗衡,那么企业原来拥有的经营独立性和自主性就会削弱和丧失,进而可能会导致原股东与私募股权投资之间的股权之争。控制权更迭频繁,必定引起企业管理层频繁的人动并弱化决策效率,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

2.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费用较高。一旦某一中小企业决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那么该企业面对的筹资费用主要有: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用、宣传费用以及向其他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等等。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的筹资费用要高,并且这些费用都得从名义筹资额或者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最终引起实际筹资额降低。

3.信息披露成本加大。中小企业在未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之前,信息的沟通只在于为数不多的原股东之间,成本较低,但是引入私募股权投资这一“外来”投资者后,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障其权益,因此,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必定会高于未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之前。

4.较重的资本负担。这里讲的“较重”是相对于债务筹资而言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会要求与企业原股东一致的资本报酬率,并且股利、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不存在抵税作用;相反,如果债务筹资的话,债务能承担一定的“税盾作用”,相对于股权筹资成本要低。

5.私募股权退出可能引发的企业震动。在私募股权投资集中退出渠道中,最容易引发企业震动的是股份出售。这类股份出售的隐秘性和集中度远远要比公开上市的股票强,所以,一旦股份被出售给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恶意收购者,那么将对企业的经营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被收购或者倒闭。

(二)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利

1. 为企业引入资金且财务风险小。这是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最直接的目的,这是因为资金瓶颈是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如果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并且其内部融资能力和像银行举债的能力不足,那么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将是最佳额融资方式。首先,营业期间不用偿还引入的股权资本;其次,资本使用限制条件少;最后,可按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向私募股权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报酬,没有强制性。

2. 增加企业的声誉。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选择的项目都是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企业,平时,这类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小,一旦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介入一家中小企业,那么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将会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无形中为企业注入了可观的无形资产。

3. 可以利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资源发展企业。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拥有更为完善的财务管理模式和公司管理体系,部分私募股权投资甚至具有战略投资的性质,能够有效改善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小企业如果有幸引入这类投资,那必定是大有裨益。

4.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帮助提高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提高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是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最核心和最终目标,中小企业通过IPO上市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最佳退出渠道,此时,原股东可以通过股票公开发行溢价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相比之下,私募股权投资以股份出售的方式退出对增加原股东的股权价值作用不明显,甚至还有可能降低原股东的股权价值。所以原股东真正关心的是引入私募股权后能不能通过借助私募股权投资的力量促成企业上市来提高其股权价值。

三、中小企业基于利与弊的权衡

私募股权投资大多以资金的方式进入企业,可以为企业提供流动性,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流动性来改善财务状况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获得其他相应的优势,这对于整个企业来说是极其有利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额是越多越好。但是,一方面,正是因为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以资金的方式进行,因此除了满足企业必要的流动性外,剩余的资金在形成生产力之前需要一段时间,由此引起大量的闲置成本,在这段时间内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效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随着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提高,原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力也逐渐削弱,各项成本也不断增加,最终会导致企业原股东的股东权益价值下降。

基于以上分析,中小企业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时要着重权衡引入的时间与规模。第一,最佳时间应当是外部资金充足同时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和由于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的时候;第二,最佳吸收投资额应当是私募股权带给企业原股东的边际收益为零的点,这个点就是收益与风险的平衡点。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两者的权衡最终确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策略。(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建军,夏二宏,李芳.中小民营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优势及风险控制[J].财会通讯,2008(1).

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范文第8篇

Abstract: The repo-style equity investment, a common practice is that most of the way holding in trust plan, invest in a company or project, the invest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to hold a certain time and get the appropriate return on equity to period, by the financing party repurchase shares.

关键词:融资需求 股权回购 会计处理

Key words: financing needs share repurchase Accounting

一、煤炭资源整合引发新的融资需求

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预计2010年底,全国年产量1亿吨以上、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要分别达到6-8个和8-10个,全国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座以内,上述政策推动各省将整合大限设在2010年底。

黑龙江省将全省7个矿务局合而为一,河北到2010年底将原有349个煤矿减少到60个,形成南"冀中"北"开滦"两大集团。

山西省规划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煤矿数量已由2600多座减少到1053座,办矿企业由2200多个减少到130个。

内蒙古2009年煤炭产量最多,其煤矿总数已由10年前的2009处减少到现在的501处,到2010年,全区煤炭企业控制在200个以内,矿井控制在400处。

河南省1997年之前,共有各类煤矿6000多个,其中小煤矿5800多个,经过多轮重组兼并之后,目前小煤矿在600个左右。

预计陕西省2010年煤矿数量减少到700处以内,其中:榆林市将389处地方煤矿整合为200处。

煤炭资源整合的实质是对资源整合、对企业重组,因此,涉及到资源价款的缴纳以及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在整合的不同阶段引发了较大的融资需求,如并购贷款的融资需求、股权投资需求、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需求以及项目建成后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一般而言,如央企或省企作为整合主体,其融资需求更多的是并购贷款,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如地方实力型的民营作为整合主体,银行从风险角度考虑较多,其并购贷款的融资需求较难获得支持,由此,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股权投资特别是回购式股权投资成为首选。

二、回购式股权投资性质及交易结构设计思路

上世纪70年代后,股权投资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追求在中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并通过上市或回购股权等渠道成功退出。

2006年以来,国内银行业通过借道信托开展银信合作,通过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陆续推出了多种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在经历2008年以来股市潮起潮落的系统性风险之后,股权类理财产品尤其是回购式股权投资理财产品已成为通账时代的有效应对工具。

回购式股权投作为一种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对融资方和增资方均具有吸引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退出机制灵活。

回购式股权投资涉及投资人、理财产品发起银行(委托人、账管人)、信托公司(受托人)、目标公司(投资对象)、投资顾问、回购担保人等角色。其交易结构设计思路及流程是:由投资顾问对投资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与项目可行性分析;确定资信水平较高的回购担保主体,以及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缓释措施;利用银行信用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与管理;预先设定持有期限及回购溢价,到期由回购主体实施回购退出。

三、回购式股权投资的运作思路

回购式股权投资以其事先约定持有期限、固定股权回购溢价、用煤矿股权质押等设定自偿性组合担保以及低于民间融资成本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获得民营煤矿整合主体的青睐。

其具体运作思路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直接增资。对目标煤矿进行评估,以股权信托方式进行增资,并确定股权比例,到期由目标煤矿的原股东进行回购,此方式适合于目标煤矿数量极少的情形。二是间接增资。由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与股权信托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壳公司,然后以壳公司名义对目标煤矿注入资金,可以约定以借款方式,也可以约定以增资方式进行。此方式更适合于同时对多个煤矿进行集合并购投资的情况。无论哪种方式,均需设定回购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采矿权抵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企业对回购式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增资阶段的会计处理

1、在直接增资方式下,如目标煤矿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在接受股权投资时,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如为普通合伙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为规避风险,代表股权信托的信托公司将成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目标煤矿企业必须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如原为有限合伙企业,则仅须变更合伙人协议,会计处理同上。

2、在间接增资方式下,注册成立壳公司时,须将先整合煤矿的股权进行评估后出资到壳公司,然后信托公司以股权资金进行增资,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了实收资本。此处会计处理的难点是以股权方式出资发生增值,壳公司对整合煤矿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溢价”,同时,还受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货币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比例限制,壳公司可以选择以借款或增资方式向目标煤矿投入资金。以增资方式注入比照上述直接增资的情形处理。

3、目标煤矿按事先约定的用途使用股权资金,多数情况下,该笔资金将用于并购其他煤矿或收购小股东股权,即表现为对外投资或变更股权结构;如用于技改建矿,在符合关联方资金占用规则的前提下,则以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可按税法规定,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有利于企业未来技改投产后,通过计提折旧实现税前抵税,但此方式同时影响企业进一步取得银行借款的额度,如以增资方式投入资金,则可充实或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利于按比例获取银行借款,但在股权投资退出前,须由整合煤矿落实资本金用于置换股权投资,否则,以回购式股权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易引起银行方面的质疑。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分期支付股权回购溢价的会计处理

1、直接增资方式下。企业(原股东)将向信托公司支付分期股权回购溢价款,从本质上看,企业所支付的溢价是用原股东享有的现有的未分配利润及未来取得的净收益提前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溢价,区别不同情形做账处理,即借:应付股利(或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2、间接增资方式下。壳公司如以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实质上是一种例外处理,此情形下,目标煤矿按支付利息处理,即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同时,按税法规定的关联方支付利息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壳公司如以增资方式投入资金,根据目标煤矿是处于经营期还是建设期,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即目标煤矿向壳公司分红及壳公司支付溢价时,借:应付股利(或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同时,壳公司作账处理,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或其他应付款),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溢价时,借: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壳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三)股权回购时的会计处理

1、直接增资方式下。目标煤矿原股东可通过增资方式置换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即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其他应收款,同时,回购信托公司股权,即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其次,目标煤矿按会计准则规定可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方式置换信托公司股权,即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实收资本,同时,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再次,目标煤矿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可通过减资退出信托公司股权,即借:实收资本―信托公司,贷:银行存款。

2、间接增资方式下。壳公司原股东可通过增资直接回购信托公司股权,比照前述方式处理。也可以先通过目标煤矿的减资处理,再进行壳公司股权置换,或者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后,也可以通过公司解散方式退回信托公司股权。

五、防范回购式股权投资风险的建议

回购式股权投资实质上类似于优先股,持有期间须由被投资企业支付回购溢价(视同优先股股息),到期平价回购。总体而言,其投资风险主要为目标煤矿的现金流支付风险,如目标煤矿处于建设期间,则投资风险包括了煤矿的建设风险、筹资风险、偿债风险,持有期间的溢价支付须由回购主体另行筹资解决,因此,对在建煤矿进行股权投资,如投资期限过短,与煤矿建成投产期间不匹配,但整体风险较大。如目标煤矿在产则可产生持续的现金流,整体风险相对较小。为了防范回购式股权投资风险,建议如下:

1、首先慎选项目、尽职考察和严格的可行性核查。对所投资的目标煤矿至少提出以下要求:

(1)股权结构明晰,设计产能达到120万吨以上。

(2)企业及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信用记录良好,负债率较低。

(3)项目预期回报高,或企业拥有其他产生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合理,退出期限与项目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匹配。

(5)项目可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或在未来可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条件。

2、其次做好法律文本的尽职审查,落实煤矿股权质押、采矿权承诺抵押及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组合担保的保障措施。

3、健全监管制度,成立董事局,委派具备行业经验及管理经验的董事,在约定的关键事项行使审查权及否决权,帮助企业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企业制定成长路线图,委派董事承担监督管理层执行规划的职责,并且为管理层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