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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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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范文第1篇

1.1选题背景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针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增资或股权受让的方式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附带考虑了该笔投资未来的退出方式,即通过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企业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通过股份转让时价值增值的部分而获利。根据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划分,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专注于企业初创期进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专注于企业成长中早期的进行投资的成长资本,专注于企业并购交易进行投资的并购资本,专注于IPO前成熟企业进行投资的Pre-IPO投资以及针对上市公司增发股权进行投资的上市后私募投资等等。

1.1.1股权投资行业过去十年间在中国快速发展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逐步发展,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已经由一个以外资机构为主导,十来家市场参与者,规模不过百亿元人民币的小众行业发展成为了一个近万个活跃市场参与主体,控制了数万亿人民币投资额度的庞大产业。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的股权投资机构主要以针对处于中早期的非上市企业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针对处于成熟期非上市企业投资的Pre-IPO私募股权基金为主。

自2006年以来,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异常活跃,取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2006年,中国国内资本市场中,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数量大致在500家左右。当年39支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40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8亿美元;同年,40支Pre-IPO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约为142亿美元,同期投资总额不到130亿美元。在五年后的2011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由6000多家主体参与,年募资总金额超过670亿美元,年投资总金额超过420亿美元的大市场,国内市场规模在短短的五年内增长了三四倍。

1.1.2行业竞争加剧导致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回报率下降

伴随着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与逐步成熟,国内股权投资市场买方的竞争也日益加剧。传统的粗放式的经营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环境。举例来说,2012年5月,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早前投资的项目中盛资源(0.2623.HK)赴港上市,据常理而言股权投资机构在项目成功推出后应能获得不菲的投资收益,然而,九鼎投资在该项目中最终仅取得取得-0.22倍、亏损近300万美元的账面回报,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九鼎投资投资前对中盛资源股权价格评估过高;无独有偶,2012年1月10日,上海秉原安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北京华云股权投资中心在2010年底所投资的温州宏丰成功登陆深圳交易所创业板。

1.2研究意义

本文从传统金融学股权估值理论入手,结合一个国内市场上具体的股权价值评估案例,综合讨论了不同的股权估值模型之间的区别以及他们各自的适用性。基于本文的结论,我们希望能够为今后的金融从业者在现实中操作股权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第2章相关理论综述

2.1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综述

企业资产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首先,市场价值方面,主要是用来体现企业未来收益的多少。例如:股票的现时市值、兼并收购过程中支付的对等价格等。账面价值主要用来反映历史成本,主要是指即企业资产负债图表上真实反映的企业总资产、净资产。在现实评估实例中,由于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大多情况下,账面价值是无法真正真实反映企业的未来收益。

2.1.1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简介及理论

  进化经过多年的发展演变,企业股权价值评估已经趋于成熟。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企业价值评估是建立以企业所属大部分资产可以通过合理评估得出具体价值的基础上的进行的。因此,基于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原理,存在差异的各种类型的资产,都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价值评估。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包括了实体资产和金通资产。以此假设为评估前提,在现实商业行为中,价值评估百家争鸣,发展涌现了大量的各具特色的评估模型。这些评估模型,依照本质差别,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折现现金流量法,也被称做DCF法。这一方法主要是以企业未来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自由现金流量的净现值为依据来对一项资产或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第二,相对比较法。这类方法首先应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可比较的,市场上存在可量化价值的可比较资产。通过比较不同资产之间的现金流量和账面价值以及销售收入等财务等相关指标变量,参考可比较资产的实时市场价值。第三,期权定价法,该方法主要对具有期权特性的资产通过期权定价模进行价值评估。

企业估价理论的思想源于20世纪初艾尔文费雪的资本价值论。1906年,费雪发表出版着作《资本与收人的性质》,系统完整的论述了资本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以及价值的源泉问题,为现代企业估价理论的发展和丰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次年,费雪在他的另一部专着《利息率:本质、决定及其与经济现象的关系》一书中,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利息率的本质以及决定利息率的相关因素,并且进一步深入研究了资本收入与资本价值的相关关系,因此,一套完整并且很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框架应运而生。费雪提出并且丰富发展的净现值法到目前为止仍是为大众所公认的最优秀的资本预算决策方法。在之后的半个世纪的时间内,费雪的资本预算理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与推广。但是,在这段时间的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估价理论发展缓慢,究其原因在于费雪的资本价值评估思想在现实实践中很难得到应用。

2.2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初,艾爱尔文费雪提出了资本价值论,源于这一思想,企业价值评估应用而生。继而《资本与收入的性质》等着作的相继发表以后,资本价值评估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进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资本价值评估体系。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费雪提出的相关理论广为流传,但是由于这种思想与现实实践脱节,没有能够很好的促使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快速发展。1958年,想有盛誉的理财学家莫迪格来尼和米勒发表了相关文章,着重研究了融资决策、投资策略与企业价值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一次全面系统的把不确定性引入到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相关系当中,准确论证了企业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而现代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应运而生。随后,两位学者在他们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MM定理,并且全面深刻的探究了这一定理的适用性。他们的相关工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折现率的相关理论与应 用在理论界对取得了高速的发展。其中,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套利定价理论充分揭示了金融风险与收益之间的联系,方便快捷的促进了人们对企业资本化率的精确估算,从而,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原本粗糖的现金流贴现法(DCF),促使此方法得

到了业界的普遍认同,成为当今流行的主流评估方法。1974年,梅耶斯教授提出的调整现值法(APV),对比于DCF法是一个进步,拥有更加好的应用,但是该方法比较繁琐和复杂,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实际应用效果。1987年,特里乔斯基和马森对DCF方法进行改良,得到了DFC动态方法(DDCF),该方法相比较DCF法更加实用高效,但是该方法的执行需要相当的专业技巧,故而此方法在股权价值评估理论个实践中应用较少。1991年,斯特提出了经济附加值的概念,这种新方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研究操作基础,在欧美等国家收到广泛关注与发展,但是由于该方法本身不具备一套成熟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被大众认同的操作方法,从而该方法的应用和进一步的推广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至今,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丰富,在美国至少有种官方推荐的评估法。这些受到推荐的方法可以细分为三种基本方法,分别为加合法、比较法和现金流贴现法。以这三种方法为基础可以演变出其他多种价值评估方法。首先,加合法指的是加和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到企业整体的价值体系之内,该方法釆用了相对比较客观的价值类型,但是由于该方法缺少前瞻性,不能够准确的把握一个可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合效应。因此这个方法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该方法仅仅适用于清算企业的价值评估。

3西安博深股权投资项目信息介绍......15

3.1企业基本背景......15

3.2企业经营现状分析与评估......35

3.3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现状与问题........37

4企业股权价值评估过程及结果分析......39

4.1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介绍及设计思路........39

4.2基于DCF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39

4.3基于横向比较法对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50

5西安博深股权投资价值的调整........53

5.1西安博深股权投资方案设计.......53

5.2投资收益预测.......53

第6章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法实施流程与风控

6.1实施流程

我们计划采用的企业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模型将以横向比较法为主,并参考DCF估值模型的评估结果,结合对企业经营团队状况和企业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预期进行调整。具体实施过程如下:

第一步,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针对企业经营现状,企业历史沿革,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情况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查,并形成对未来行业发展及未来企业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第二步,基于尽职调查结果以及目前获知的行业资料和企业资料,针对企业未来3年(2012-2014)的经营情况做出预测;

第三步,基于对企业经营情况的预测结果,使用DCF估值模型基于未来3年(2012-2014)公司的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来评估企业目前的股权价值;

第四步,基于对企业经营状况的预测结果,基于3年(2012-2014)后公司的经营情况,使用横向比较法来评估企业届时的股权价值。之后,在以我司风险投资的预期年化收益率(50%)进行贴现,得出当前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

第五步,比较公司股权价值在使用DCF模型评估结果与使用横向比较法评估时得到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并依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企业合规经营,潜在法律风险,经营团队能力,经营团队稳定性等非量化指标的判断,对计算出的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修正。

最后,在得到修正后的企业评估值之后,参考融资企业具体的融资需求,计算出该项投资在投资项目中合理的占股比例,并据此与融资企业大股东展开合作谈判。

6.2风险控制

业绩保障条款的设计

我方对融资企业的价值评估均基于该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因此,企业未来实际的经营业绩对公司估值水平将存在重大影响。企业实际经营者,大股东和财务投资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也为了降低经营管理层和大股东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财务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我司投资西安博深项目为例,我方在投资后要求获得一名董事,一名监事的任免权,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状况。另外,我方还要求融资企业大股东对我方做出企业未来业绩承诺,以便我方控制潜在的投资风险。业绩承诺条款具体如下:

第7章结论与建议

与国际主流的DCF估值模型相比,横向比较法是一种更加适用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企业估值方法。尤其在风险投资领域,使用DCF估值模型评估初创期企业可能将会低估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横向比较法同样也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当前国内资本市场尚未成熟,二级证券市场中存在着可选的可比样本企业较少,样本企业的估值水平不一致等问题,均有可能导致横向比较法估值结果与企业的真实价值出现偏差。我们承认,基于企业未来净现金流贴现价值这一思路的估值模型是由其合理性的,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中可以作为横向比较估值法的有效补充。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投资西安博深这一投资案例验证了这种以横向比较法为基础,使用DCF估值模型作为辅助,并依据企业经营团队能力,企业经营团队稳定性等方面对公司价值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股权价值综合评估法在国内资本市场中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私募股权; 股权投资; 对赌协议; 制度环境; 优先股; 投资合同

李有星冯泽良: 对赌协议的中国制度环境思考

2013年7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呈现出朝气蓬勃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大量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从事投资业务,取得了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开始在相关领域崭露头角。与此同时,我国的制度环境也在不断改善中。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启动、2006年中小板市场开启、2007年《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等,均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经常使用的一种契约工具,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它是投资者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行使他的另一种权利。通常形式是,当企业业绩出色时,投资者支付更多的对价;当企业经营状况不理想时,投资者要求股权转换、回购或者补偿。因此,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1]73。尽管对赌协议在我国投资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保障,该投资担保模式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遭遇发展瓶颈。

一、 对赌协议产生的原因

经济形势的变化使投资者不得不关注影响目标公司价值的风险因素。投资者开始从法律角度在谈判中加入价值保护相关的特殊条款,如对赌条款[2]67。对赌协议主要运用于创业时期的风险投资,但有时候在成熟型企业、并购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也可能出现对赌协议的身影

例如,摩根士丹利投资蒙牛属于创业投资,投资上海永乐电器公司则属于成熟企业投资,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属于并购投资,而华联综超的股权分置改革则属于对赌协议在股改中的运用。。

(一) 因企业估值困难而产生对赌协议

对目标公司业绩的预测是投资者估值、投资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目标公司的预期业绩与实际业绩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距,影响估值的准确性。对赌协议产生的最初目的就是调整企业估值。

1.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与融资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我国,融资企业的大股东往往兼任企业的经营者,控制企业的运作。与外部投资者相比,他们处于信息上的优势地位。因此,融资方可能在谈判过程中隐瞒部分信息,误导投资者高估企业价值。虽然投资者在投资前会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管理尽职调查以及资产评估,但这些获取信息的行动都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且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证尽职调查中获得的信息是完整的。对赌协议向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融资方施加业绩压力,迫使其尽可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以免因虚假信息而对赌失败。与复杂繁冗的尽职调查相比,签订对赌协议所需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因此,对赌协议通过简单的权利义务分配,能够克服融资方在融资过程中隐瞒信息的道德风险,降低投资方获取信息的成本,减少整个融资过程的交易成本。此外,这种制度安排将同样掌握信息优势的管理层的利益与企业未来发展状况绑定,迫使他们留在目标公司,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3]16。

2.定价方法不确定。签订投资合同之前,投融资双方都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多样性,即使投资者进行了尽职调查,且融资方完全披露相关信息,他们也可能在企业价值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国际上通行的价值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等,三类方法有各自不同的理论基础,且还可细分为更多的计算方法。参见林金腾编著《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131页。。基于理性人假设,投资者和融资方必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法进行估值。如果两者未选择相同的方法,则极有可能对企业的价值产生不同意见;当然,即便选择了相同的估值方法,由于计算中某些参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计算结果也会出现偏差。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投融资双方在企业定价问题上达成一致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谈判时双方僵持不下,合作就可能破裂。因此,为了促进合作,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在投资者与融资方的企业估值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双方可以约定,以未来一段时间的业绩为标准,如果企业业绩好于预期,则可以调整至较高的估值;如果业绩低于预期,则相应地调低企业估值,这与对赌协议的形式刚好一致。因此,在对赌协议的安排之下,投融资双方可以暂时搁置企业价值的问题,等到未来某一时间点再回过来评估企业[2]6768。

(二) 因不利的现实环境而产生对赌协议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资本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资本市场又以银行为中心,没有一个流通性较好的股市,因此两个条件均不符合[4]9091。这样的现实环境迫使投资者广泛运用对赌协议保障自己的投资。

1.不利的法制环境。私募股权投资者属于财务投资者

投资者可分为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是指出于战略利益而愿意长期持股并参与公司治理的投资者;而财务投资者是指以获利为目的,在适当时候进行套现的投资者。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属于后者。,买入股权的目的是适时择机套现。因此,私募股权投资者不愿意过多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但同时又希望公司取得良好的业绩,以帮助自己实现经济利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者喜欢设置优先股,享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但不参与投票。然而,正是在优先股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同股同权”为原则构建的,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优先股,但也没有明确承认优先股的合法性。此外,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相关的投票权、分红权、协议回购权、股权期权等问题同样没有任何规定。因此,一般默认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置优先股。实践中常见的投资模式是,投资者投入一笔资金,其中一小部分计入注册资本并转换成股权,其余大部分则计入资本公积金。但资本公积金一旦进入企业之后,就为所有投资者共享,不能任意支付给股东。所以在这种模式下,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投资面临巨大的风险,需要采用对赌协议来弥补制度的不足。谈判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者与原股东达成一些交易文件,附加传统的优先股所带有的部分权利,要求公司和原股东做出书面承诺,使部分优先权在契约责任下得以实现[4]118119。对赌协议实际上成了投资者应对不利法制环境、保护自己投资的一种契约工具。

2.不成熟的资本市场。深度流通的股票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大量的上市机会,保障财务投资者以该方式退出目标公司。过去,私募股权投资者将境外上市作为首选的退出方案

根据毕马威(KPMG)在2008年4月的调查,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纳斯达克是私募股权IPO退出的首选市场,参见KPMG,″Private Equity in China-Market Sentiment Survey,″ http:///CN/en/IssuesAndInsights/ArticlesPublications/Documents/pechinasurvey0809.pdf, 20130331。。近年来,在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问题上相关部门态度反复,规制较多,限制了这些企业和投资者的出路,部分企业转而寻求在国内交易市场上市

2006年,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导致国内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境外上市的渠道受到限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传统的退出模式变得困难。。但与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股票交易市场并不活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高,程序复杂,耗费时间久;地方股权交易所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制度还不成熟,交易混乱。在这样的资本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者无论投资成功还是失败,均可能无法及时从被投资企业中退出。因此,投资者会在投资合同中设置一些条款,当约定的情况出现时,要求公司、原股东或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股权进行回购。这样,对赌协议关于股权回购方面的约定就成了投资者退出投资的替代路径。

二、 对赌协议与法律制度的互动

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和制度环境促进了对赌协议的发展,而面对各种制度的枷锁,投资者也在不断创新对赌协议的形式,以应对投资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赌协议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的互动之中。

(一) 离岸对赌规避境内法律

过去一段时间,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者热衷于“返程投资”的形式,即境外壳公司将资本注入境内企业,境内企业股东以境内企业的股权交换境外壳公司的股权,最后境内企业原股东成为壳公司的股东,壳公司成为境内企业的股东[5]162。这种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的投资形式有许多好处,例如避税、方便境外上市,以及规避境内法律等。离岸公司一般设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这些国家或地区属于普通法系,有健全的商法体系和完善的投资保障机制。大量有实力的私募股权投资者均来自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熟悉相关法律制度,因此愿意在这些地方离岸操作[4]123。

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就属于成功的离岸对赌。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China Dairy Holdings),同时通过开曼公司设立其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China Dairy Mauritius Ltd.)。根据开曼群岛的公司法,投资者将开曼公司的股份分成两种:一股有10票投票权的A类股和一股仅1票投票权的B类股。同年9月,蒙牛乳业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金牛公司(Jinniu Milk Industry Ltd.),其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则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Yinniu Milk Industry Ltd.)。金牛公司和银牛公司各以1美元/股的价格收购开曼公司A类股5 102股,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出资25 973万美元取得开曼公司B类股48 980股。此后,开曼公司利用投资机构提供的资金购买了毛里求斯公司98%的股份,再由毛里求斯公司用该笔资金购买蒙牛乳业66.7%的股份。在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之后,蒙牛管理层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约定,如果蒙牛乳业一年内没有实现承诺的高速增长,则开曼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司账面上的剩余投资现金将由投资方完全控制,投资方将拥有蒙牛60.4%的绝对股权,并可以更换蒙牛乳业管理层;如果蒙牛管理层实现了承诺,则投资方将同意蒙牛管理层的A类股以1拆10的比例无偿换取B类股

第一轮对赌成功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又进行了第二轮对赌,本文不再介绍。参见邹菁《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运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127页。。开曼公司的股权设置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目标公司大部分的股权,却不实际控制公司,这一股权安排是后来双方对赌的基础。但在我国公司法的框架下,这种股权设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投资者大多偏爱“返程投资”,在允许优先股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对赌。

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境内居民可以通过境外融资平台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活动。该通知曾一度被理解为国家对相关投资活动管制的放开。但2006年8月,国务院六部委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境内企业设立离岸公司并返程投资的,需报商务部审批;此类公司境外上市的,需经我国证监会批准。200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出台《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要求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在华投资需根据单个项目走报批程序,获得审批后才能结汇。这些规制措施导致离岸操作的效率受到影响,限制了此类投资活动的发展。

(二) 增加对赌主体,保障投资安全

对赌协议的主体为融资方和投资方。其中,融资方的构成比较复杂,可以包括目标企业、原股东以及管理层等。在我国,融资的民营企业大股东一般兼任经营者,因此他们在与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时,可以以自己的股权为筹码进行对赌[6]134。现实中一些创业者自身的经济实力非常薄弱,却对风险投资趋之若鹜,盲目引入投资,导致对赌失败后无法支付巨额补偿;甚至有一些创业者在引入投资后立即套现退出,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因此,风险投资者往往倾向于将尽可能多的主体纳入到对赌机制中来,以约束融资方的行为,防止原股东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2007年,江苏海富公司与甘肃世恒公司、世恒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迪亚公司、迪亚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书》。协议第7条第2项约定:众星公司(即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 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 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该对赌协议为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均设定了契约责任。2008年,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总额仅为26 858.13元,远低于《增资协议书》设定的目标。海富公司遂向法院提讼,将世恒公司、迪亚公司以及陆某列为共同被告。这种增设对赌主体的做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一审和二审中,该案对赌协议均被判无效,直到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才部分认同对赌协议的效力。最高院判决认为,《增资协议书》第7条第2项中约定的补偿使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受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部分条款无效。但《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即最高院肯定了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之间对赌的法律效力,但是否定了目标公司自己参与对赌的合法性

由于判决书缺乏详细的说理,目前尚不能肯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所有对赌协议均无效,还是仅就本案的情形来讲为无效。本案被称为“对赌协议无效”第一案,对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投资者试图通过协议无限扩展对赌主体的做法,同样遇到了法律障碍。

(三) 对赌协议的法律保障有待提升

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失败率在30%以上。如果没有能够承受如此高风险的法律制度保障,这类投资就无法生存和发展。然而我国历来并不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业文化,法律制度对风险投资的接纳能力也非常有限。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其控制的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吸收风险并降低不确定性。改革开放以后,在企业层面,经营者对风险自担认识不足;法律与政策层面,规制措施并不鼓励风险偏好者[7]269。

成文法律制度方面,2005年的《公司法》、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做出了一些调整,提高了我国法律制度对高风险的容忍度

调整措施主要表现在降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增加出资方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入有限合伙企业等。,但整体而言,现有商事法律制度对风险的接纳仍然存在不足。例如,《公司法》没有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制度,导致对赌机制无法展开;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规制较多,影响其运作效率。根据毕马威在2008年的调查,52%的私募股权投资者认为监管发展(regulatory development)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面临的主要障碍

参见KPMG,″Private Equity in China-Market Sentiment Survey,″ http:///CN/en/IssuesAndInsights/ArticlesPublications/Documents/pechinasurvey0809.pdf, 20130331。。

非成文制度方面,法官对争议问题做出裁决,其判决效果甚至可以等同于强制性规范,因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我国一直固守企业使用他人资金“非股即借”的法律逻辑,即投资者提供资金给公司企业使用,要么是投资入股成为股东,享有股东权益;要么是借款给公司企业成为债权人而享有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先对合同进行定性,然后根据合同性质判断合同中各类条款的有效性,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等方式,否认“投资合同”的效力,实际否认通过契约安排的对赌方式[8]198。这种逻辑违背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利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也说明我国在对赌协议的法律保障上有提升空间。

三、 对赌协议制度供给的建议

现实制度束缚了对赌协议的运用,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在完善对赌协议的制度供给时,应当注意提供更灵活、更符合商业习惯的法律制度。公司法角度可以确立类别股制度,合同法适用方面应当尽可能尊重商业判断,此外还可以引导行业协会制定示范合同,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指引。

(一) 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是我国商法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完善的公司法制度对良好商业环境的构建起着根本性作用。尽管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之后在风险控制上有所放松,但与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相比仍存在差距。最突出的是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设置优先股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优先股是对赌协议的基础,在没有优先股制度的情况下,投资者只好将溢价投资计入资本公积金,结果投入了巨额资金却只能听由公司管理层肆意挥霍,始终不能控制公司或退出公司。如果法律允许优先股,则投融资双方可以约定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普通股,一旦管理层未尽职履行义务,投资者可以控制公司并更换管理层。关于优先股的最大争议是“同股同价”,但在类别股制度下,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是不同的,即使以不同的价格购买,也不违反“同股同价”原则[9]577。实践中,不少投资者在离岸公司设置优先股,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因此可以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优先股的理论和实践障碍已被扫除。

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来自创新,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可以减少束缚、鼓励创新。类别股制度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迎合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方便投融资双方设置对赌条款,进而有利于商业发展[10]8182。实际上,2005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就已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先股有所放开,只是表述上采用了“准股权”的说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公司法》完全没有必要在优先股问题上继续束缚有限责任公司。完善公司法制度,可以建立类别股制度,明确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创设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在董监事选任、否决权等方面对优先股做特殊规定,并且允许目标公司与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协议回购股权。

(二) 对投资合同的特殊保护

从合同法适用的角度,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则,因此许多学者都从民法的思维出发论证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一些学者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等价有偿等因素,判断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也有学者指出,射幸合同不能从等价有偿的角度去衡量其公平性,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页。。应当注意的是,对赌协议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需要特殊规则予以规范的投资类合同。典型的投资合同是投资者将资金投入普通企业并期望完全依赖投入企业、发起人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努力而获得利润或约定回报利益[11]316317。在这种合同的履行中,投资方一旦完成资金的交付义务就成为纯粹的权利人,期待着约定利益或利润的实现,因而投资合同是一种获取权益的证书。在美国,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合同”属于“证券”的范畴,必须向证券和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注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W.J.Howey Co., 328 U.S. 293 (1946).。照搬美国模式不一定符合我国的国情,但至少可以说明,投资领域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特殊关照。对赌协议中,虽然投融资双方指向的利益是共同的,但私募股权投资者通常不参与企业经营,能否获利只能取决于融资方的努力程度,这里恰恰存在着道德风险。如果企业管理层在融资后急于套现而非努力经营企业,则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因此,在衡量当事人的利益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引入投资的背景环境,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分配来约束投融资双方。

引入风险投资的企业往往处在一个“跳跃点”上,它急需一笔资金,如果该企业成功实现了目标,该笔资金相对企业价值来说只是一个较小的数额[12]26。企业到底价值如何、是否值得投资,需要投资者综合复杂的商业因素,依靠敏锐的眼光和专业的知识去判断。法官如果在事后基于合同文本约定的事项就对合同标的的价值做出判断,可能并不符合商业环境中的实际情况。在投资领域,风险越大,收益也越大。对赌协议涉及的投资的实际价值应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判断:实际投资价值=投入资金×风险+其他付出

根据该公式,投资标的的风险越大,实际投资价值越大。同时,投资者为目标公司提供的其他支持,如重组指导、商业机会等,都应当计算在内。。法官应当综合考察影响投资决策的因素,将自己置身于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结合商业习惯衡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 制定风险投资示范合同

针对风险投资市场信息不对称、高风险、高不确定性等特点,美国创业风险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组织大批专家起草了一整套的创业风险投资示范合同

参见http:///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8&Itemid=136,2013年3月31日。。这种标准化合同可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参考,降低投资谈判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控制法律风险,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尽管对赌协议是根据个案进行设计的,在许多情况下无法提供统一的模板,但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依然可以通过示范合同明确[13]178。美国投资条款清单的示范文本罗列了许多投资必备的条款,包括反摊薄条款、强制转换条款、回购权条款等。通过这些条款,合同起草者至少可以在某些有关股权设置的法律问题上得到指引。同时,示范合同并不是封闭的,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投融资双方还可以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设计出新的合同条款。

提供示范合同带有正外部性,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公共产品,私人不愿意生产。为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行业协会制定这样一套示范合同。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缺乏强有力的行业协会引导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协会的成立时间较晚,2011年3月21日成立的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是我国第一家以“私募基金”命名的行业协会,协会的行业引导作用有待加强。。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加强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行业协会的建设,引导协会制定投资示范合同,供行业内部参考和交流。

[参考文献]

[1]谢海霞: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第7376页。[Xie Haixia, ″Research about the Legal Character of Gamble Agreement,″ Law Science Magazine, No.1(2010), pp.7376.]

[2]J.Walker,″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Navigating a Difficult Market,″ in R.C.Brighton Jr.,G.K.Gale & L.N.Salvi et al., Understanding Legal Trends in the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Market, Eagan: Aspatore, 2011, pp.6584.

[3]J.Egan, ″New Venture Capital Strategies in a Changing Market,″ in J.J.Egan, M.Flynn & J.Hughes et al.,Understanding Legal Trends in the Private Equity and Venture Capital Market, Eagan: Aspatore, 2013, pp.720.

[4]W.Shen,″Face off: Is China a Preferred Regime for International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s? Decoding a ′China Myth′ from the Chinese Company Law Perspective,″ Connecticu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6, No.1(2010), pp.89160.

[5]唐应茂: 《私人企业为何去海外上市――我国法律对红筹模式海外上市的监管》,《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第161166页。[Tang Yingmao,″Why Are Private Enterprises Listed Overseas?″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No.4(2010), pp.161166.]

[6]李岩: 《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探讨》,《金融法苑》2009年1期,第132145页。[Li Yan,″On Legal Nature of Gambling Agreement,″ Financial Law Forum, No.1(2009), pp.132145.]

[7]H.Lu, Y.Tan & G.Chen,″Venture Capital and the Law in China,″ Hong Kong Law Journal, Vol.37, No.1(2007), pp.229271.

[8]彭冰: 《“对赌协议”第一案分析》,《北京仲裁》2012年第3期,第188199页。[Peng Bing,″An Analysis on the First VAM Case in China,″ Beijing Arbitration, No.3(2012), pp.188199.]

[9]沈朝晖: 《公司类别股的立法规制及修法建议――以类别股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机制为中心》,《证券法苑》2011年第2期,第563588页。[Shen Chaohui,″Legislation on Classified Shares and Amendment Recommendations:Centering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for Rights of Classified Shareholders,″ Securities Law Review, No.2(2011), pp.563588.]

[10]于莹、潘林: 《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以美国风险投资为背景的研究》,《当代法学》2011年第4期,第7783页。[Yu Ying & Pan Lin, ″The System of Preference Stock and Venture Enterprise: A Study Based on Venture Investment in the US,″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No.4(2011), pp.7783.]

[11]李有星: 《金融法教程》,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Li Youxing, Textbook of Financial Law, Hangzhou: Zhejiang University Press, 2009.]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范文第3篇

一、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的前提便是科学合理的评估投资的真实价值,这也是前期准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是,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大多出现在国有企业,这就导致企业的估值低于真实价值,无法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也就很难达到投资者最初的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至于民营企业,财务制度的隐蔽化,财务监督体制的部分缺陷等,或许就是使得企业真实价值的估值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原因。民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贴现现金流的资源,难以发挥其充足的优势,缺少财务指标估值方法和期权期货估值方法的比较和辨析。部分企业对企业的市场股票价值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无法以公司股票的净现值或者是市场交易的价格为分析立足点,从而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综合性的定价,这也就导致企业的真实的市场价值得不到实际的反映,使得优秀的企业极其容易被淹没,增大了投资的风险。

(二)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自然人、法人等都可以称作为投资者,投资者在投资时想要依靠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取得成功离不开投资法人内部的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资金网络等。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基本素质越高,资金网络越全面,投资者投资成功的几率越大。反之,就会极大地降低投资的经济效益,阻碍投资的顺利进行,加大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可能会受到投资者所带来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存在有的企业的信息技术手段停滞不前,难以支持企业的发展,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缺失使得企业无法全方位、多层次的了解和分析投资者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信誉等信息,没有确切的调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比如专业性、综合能力、职场素养、财务状况、可靠性、诚信度等,也没有及时建立相关的投资者档案,有利下一个工作环节的开展,对投资者的未知,增大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活动的风险,使得资金不到账、坏账等问题时有发生。

(三)来自企业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复杂性可见一斑,往往需要投资者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寻找具有融资意向的企业并通过多次协商达成合作关系,在确定合作方后及时拟定相关合同以及法律协议等,签订协议后着手准备资金入账等准备工作等等,这些过程都是要花费投资者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的,还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费用,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同时,投资者还要紧跟经济市场发展的步伐,深刻理解、参透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从而降低融资的风险,对融资活动的可靠性、可盈利性、实用性、灵活性等进行合理有效的权衡。

在投资项目的运营工作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活动中的实际操作迅速的做出反应,改善更新工作技术,调整运营方式,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最大程度的避免由于技术性问题带来的风险。在投资活动的运用过程中,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选择能够发挥最大化作用的技术,同时注意防范不必要的风险,准确把握融资项目技术的专业性、可靠性,项目设备的实用性、灵活性、生产效率等,合理的衡量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生产质量等因素,有一个全面、理性的风险评价,识别控制技术风险。

(四)外部环境中的风险

金融市场的相关理论知识表明,企业在进行融资项目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有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两种类型。系统性风险,简而言之,就是企业在开展融资活动时外部环境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的风险。所谓非系统性风险,则是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内部所带的风险。私募股权企业在面临不同的风险时,要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分析和研究。面临非系统性风险的投资者在对融资活动进行防控或者是管理工作的时候能够采取科学合理的针对性解决措施,而如果是系统性风险,那么只能是依赖国家实施相关有效措施来降低风险,比如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规范金融市场的经济制度,调整金融市场的行为等,系统性风险通常是不可能单纯的通过企业投资者自身的努力来消除的。外部风险的类型涵盖了政治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环境保护风险以及通货膨胀风险等等,外汇风险的内容又包括了不可转移风险以及汇率波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顾名思义,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部分国家以资源、环境保护为理由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环保成本,从而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

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落实风险评估工作

有效落实风险评估工作,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全掌握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以及工作流程,并且可以通过判断财务工作的业务性质来进行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取。风险评估指标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风险评估工作的属性和工作性能,因此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指标的选择时要谨慎、科学。选择正确的风险评估方法是进行风险评估工作的良好的开端,常见的有决策树法、主观评分法、层次分析法等,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进行选择时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原则和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对财务风险工作进行管理控制时,要熟悉财务风险的管理原则。企业要强化财务风险管理意识,认识到管理原则的重要性,明确工作重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企业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各个经营环节,并且明确工作重点,这是因为企业在每一个发展阶段和具体的工作流程中具有不同的工作侧重点。

(三)细分财务风险管理权责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控制工作,要明确管理权责,细化职责分类,建立健全风险机制体系,并以风险识别为设计原则,通过研究风险机制来建立健全规范的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企业要提高对分配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以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为基础,对权利和责任进行配比,确定风险分担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当事人。其次,项目风险同项目当事人之间要利用合同的关系形成额对应关系。这样可以便于构建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结构的稳定性。

(四)全方位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问题,健全内控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紧跟时展的步伐,不断地优化发展企业的管理理念和创新意识,建立健全市场跟踪机制,与时俱进,了解市场的需求和发展的轨迹,以将动态与静态完美融合的方式对风险问题进行管理,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管控风险时可以运用合同和保险等方式,加强与其他私募投资企业的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创新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的工作模式。并且,企业也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将内控工作具体到岗位、人,加强企业财务工作的监督控制工作。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范文第4篇

――亨利・克拉维斯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为公司制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2007年7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类对商业资本的逐利本能,在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中得以体现。蛰伏了几年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 因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与金融改革的深入,咸鱼翻身。仅2007年,中国就诞生了300多家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公司。

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的区别在哪里?海外股权投资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在哪里?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未来发展走向如何?中国本土股权投资的崛起是否已经开始?本期特别策划将从股权投资火爆中国的现象,围绕其背后的深层价值――中国金融制度改革、中国民间资金流的合理疏导、股权投资对中国国企改革、民企壮大、产业提升等问题展开探讨。

人类对商业资本的逐利本能,在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上得到体现。蛰伏了几年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 因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与金融改革的深入,咸鱼翻了身。公众对它的关注从零度升为沸腾。

“股权投资和买卖股票没啥区别, 都是选择有增长潜力的企业,然后通过持有一部分股份来分享它们的成长性(红利)。不同的是,股权投资主要是投资获得‘潜力型非上市企业’的控股权而后把它上市卖掉,从中获利。” 股权投资人士经常这样直白地介绍这种金融工具。

高额的投资回报使一些股权投资数钱数到手软。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保持在20%至30%。据清科研究中心的2007年12月的数据显示,2007年共有58支投资亚洲市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成功募集资金303.76亿美元,比2006年高出114.0%。同时,股权投资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投资了170个案例,整体投资规模达124.86亿美元。各类股权投资“淘宝”中国,热闹非凡。

在金融家们兴奋地谈着“股权投资最能赚钱”的同时,一些深层讨论也在展开。股权投资是不是股市泡沫的延伸?股权投资是中国企业的“煞星”还是“救星”?中国本土的股权投资又在哪里?于是,关于股权投资的故事还是要从头说起。

“野蛮人”蛰伏十年

1988年10月、11月间,美国《华尔街日报》记者布莱恩・伯勒和约翰・希利亚尔连续报道了KKR公司收购美国RJR纳贝斯克公司的情况,描述了股权投资如何通过金融手段控制企业。“门口的野蛮人”――文中如此评价股权投资。当时,美国企业处于产业重组期,企业股价衰退,于是出现了专门收购企业股权再抛售获利的金融资本“股权投资”。之后,美国电子与互联网科技产业兴起,股市上升,股权投资更是如日中天。那些掌握着数百亿美元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浮出水面,如KKR公司与得州太平洋集团。2006年,美国通过144A条款的筹资总额高达1620亿美元。股权投资像一块巨大的资本海绵,吸纳了各种私人投资、养老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然后投向全球的股市和企业。

20世纪90年代,股权投资者们开始“探路”中国,黑石、凯雷、淡马锡、高盛、摩根士丹利等海外股权投资先后设立了中国办公室,大多以合资公司的形式参与收购投资。出于本能的驱使,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锁定了中国的垄断型、资源型、龙头型企业,涉及钢铁、采矿、房地产、零售业等收购壁垒较低的领域。由于没有政府的政策获批、操作机制匮乏,资本市场活力不足,股权投资战绩不佳,处境低迷。当时,汉鼎亚太投资了燕莎百货,华平投资了鹰牌陶瓷,华登投资了迈瑞医疗,结果都不理想。有些股权投资干脆转行做VC(创业型风险投资),把原来对优质企业的投资放在了创业企业的身上。“选择错误的合作伙伴、忽略中国的实际情况、缺乏长期投资理念以及缺乏与当地的合作、不能融入当地社会。”KKR创始人亨利・克拉维斯如此总结外资股权投资在中国的受挫。

直到2000年后,情况才有了转机,2002年,摩根士丹利、香港鼎晖、英国英联共同向名不见经传的“放牛娃”牛根生投了2600万美元,持有了蒙牛乳业32%的股份,2004使其在香港成功上市一跃成为国内乳业巨头。同年,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从深圳市政府手中购得深圳发展银行17.9%的股份,被认为是外资股权投资成功第一案。而哈药集团被华平等股权投资收购了55%的股权,成为了被股权投资收购的第一家大型国企。

有华人VC先锋人物之称的汉鼎亚太董事长徐大麟用“在草原上寻找一头头肥牛”来形容股权投资的目标选择。2000年之后的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开放造就了大量的民营优质企业,同时,各行各业中的国企巨头也在考虑“改制”或“脱困”。这些,都成为了海外股权投资寻找的“肥牛”。

从“全盘西化”到“中国特色”

翻身仗一打完,股权投资的“野蛮人”本性就开始显露,“投资、借贷、控股、重整、重组、改造、上市、出售”,一套以取得企业控制权的金融操作系统被运用起来,鲜有人知的“恶意收购”、“毒丸”、“白衣骑士”、“金色降落伞”等并购术语也逐渐被人熟知。但是,股权投资这种拷贝自美国的金融手段很快受到了中国市场的猛烈反弹。股权投资关注的是股权,在对目标企业的融资、投资、管理、卖出的四个环节中,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价值是其追求的目标。由于股权投资的目标是“出售”,这使其股权投资短期收益最大化与企业长期发展最大化之间存在着深层冲突,这为股权投资的“道德原罪”埋下了隐患。

2005年10月,凯雷基金拟收购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徐工集团,凯雷获得了徐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徐工机械高达85%的股权,作价3.75亿美元现金。于是,舆论指责股权投资“道德原罪”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地袭来,甚至被抬到了民族利益与国家安全的高度。收购案也因此作罢。华为总裁任正非曾说:“我们感觉到海外基金的力量与巨大的威胁。如果基金这样做在中国获得全面胜利,那么对中国的高科技将是一场灾难。”

为此,2000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凡是涉及境内股权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必须获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方可成行。2006年,中国商务部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此规定一出,中断了外资股权投资的“大收购”计划,原本打算积极投资中国的部分股权投资采取了观望态势,而部分股权投资却开始了“本土化”的尝试。

一番反思后,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认识到他们在中国的做法――对控股权的贪婪不符合中国市场,他们需要更换投资理念。克拉维斯公开表示股权投资要更重视企业长期效益,股权投资投资的目的要以提升企业质量为主,不能只拿钱走人,不重视并购企业的未来发展。同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也在寻求熟悉中国市场的本土人士的参与。比如,KKR聘请柳传志、田溯宁,黑石聘用梁锦松等,“挖角”有中国投资经验的人扩充自己的对华投资团队。而凯雷基金将自己的失败归结为“忽略对中国具体国情的了解”,“失误之一是它没有找境内的同行”。外资股权投资想同本土股权投资“土洋结合”,把外资的资金优势和本土的资源优势相互结合。2007年1月到3月,有3家本土股权投资与外资股权投资共同发起设立合资股权投资基金,金额达到14.29亿美元。

达摩克利斯之剑

2005年,在股权分置等制度改革的推进下,长期萎靡的中国股市迅速蹿红。股市的上升与通道的畅通使外资股权投资们看到了重振希望的曙光A股退出机制的形成意味着外资股权投资可以无需绕道红筹模式即可将投资项目变现)。

同时,资本市场的外来张力:全球资本的流动性过剩、“次按危机”等原因使境外资本聚集于经济引擎强健的中国,与国内市场拉力:中国制造业正在经历从“量”到“质”的升级,大规模的产业重组与新产业的形成已经开始,大量的企业需要重组或创业的资金“补血”。国企的产权改革与机制改革也需要股权投资力量的推动,使股权投资真正进入了镀金时代。亨利・克拉维斯说:“中国目前在全球经济中已经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内产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这给股权投资基金创造了越来越多的投资机会。”

专家认为,股权投资近年来能够及时把握中国市场的风向标,咸鱼翻身,在于它巧妙地补救了中国资本市场和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弊端。与先前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然后裁撤人员、增加公司负债的“野蛮”行为不同,目前的股权投资更多地是通过帮助优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私有化、提高并购企业管理层效率等方法以实现增值。这些企业在获得股权投资的资金后,迅速扩大了生产规模,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使企业在公开上市时获得了较好的估值。而它的上市“包装”期,能获得著名股权投资的投资,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形象,还强化了在股市的号召力。在2005年获得股权投资投资的48家中国企业中,投资回报超过20倍的有20家。比如无锡尚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高盛基金投资的2500万美元立刻变成了4亿美元,6个月内收益达16倍。

不过,另一种担忧在悲观的阵营中弥漫。IDC基金全球高级副总裁熊晓鸽认为:目前,中国的股权投资出现了起伏。“去年还是5-8倍的市盈率,2008年被抬到了12-15倍,有的企业开口要25倍,因为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市盈率超过了50倍。”深圳宣怀投资公司总裁盛立军认为:“大多数的企业不值这个价格,股市上有起伏,直接导致了股权投资的上市前项目出现泡沫,这是难免的。”结果就是投资估值的过高,而股权投资获利的缩小。而证监会“卡壳”政策的出台,又为股权投资增加了政策的风险。同时,杭州娃哈哈与法国达能的“民族资本与外资并购的人民战争”还在无休无止地进行着。股权投资的头顶,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本土股权投资在哪里?

对中国本土股权投资的呼唤已经很久了。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 企业财务风险 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当中出现了不同的市场投资主体以及融资需求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因此在市场当中的投资工具也就会跟着投资主体以及需求而不断的推陈出新。在此种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变应用而生,顺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在现阶段的应用当中,私募股权投资在发展方面还不是很成熟,面对现阶段相对复杂的经济市场的情况下,在企业的财务方面会面对很大的风险,企业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改善,从而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出较为合适的对策,最终达到推动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一、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可以被称作为PE基金,主要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主要指的是利用非公开的形式进行私下相少数机构的投资个人投资者进行募集的,从而满足现A段市场经济的需求状态。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向也定的投资者进行较大规模资金的募集,从而可以形成基金资产,将基金资产交给托管所和基金的管理人员来进行统一的管理。在对基金的管理方面,基金的管理人员会以专家理财的方式来实现对非上市企业的权益效益进行募集基金的有效管理,其中透着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出资的份额多少和大小来进行投资收益的分享,从而实现对财务风险的共同承担。

在私募股权投资当中,一般都会利用有限合伙制的原则来进行公司的管理和资金的募集,其中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到企业自身的管理过程当中。在私募股权投资这种方式下,在投资的渠道方面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并且在私募股权的投资基金方面主要是以“聚合投资、集合投资;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管理、放大价值”为主要的基本特点,从而可以实现将投资进行实业的转化,最终达到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相关经营管理过程当中的同时,也可以充分的抱着基金资产的良好流动性,从而进行进一步的证券投资。在一般情况下,投资的期限一般在3到7年的范围之内,在投资方式方面是相当灵活的,其中也具备相当灵活的奖励机制,因此在收益方面可以取得良好较高的收益效果。从私募股权的投资方式当中可以对企业当中存在的潜在价值进行进一步的体现,企业可以利用此种投资方式,来全面的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在合适的时期当中利用各种投资方式来充分的实现企业的资本转化,增加投资收益效果。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过程当中由于各种的不确定因素而造成的风险行为,在不同的投资阶段中所体现出来的形式是不一样的。

首先在私募股权投资的设立阶段当中,主要体现在法律风险和委托风险方面。在社会当中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主要是投资人为了首先更高的投资效益,从而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私募股权,最终实现对资金的筹集。在法律风险当中,主要体现在我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方面还没有做出严格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其他的各种散法当中都有提及,因此在运行的过程当中会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在委托风险方面,主要是由于投资者本身的委托基金管理人形成的风险行为,基金的管理人可以进行投资理财,在双方当中都属于委托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当中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委托方面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也就造成了基金公司的治理、信息的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投资者本身对管理者的监管难度,增强了委托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的筛选阶段当中,所涉及到的风险也是相当多的,对于项目的筛选主要指的是利用项目筛选来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购买的一种行为,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分为项目的初选、调查研究以及价值评估,在经过严格的审核之后,就可以和被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以此来完成私募股权的行为。一方面,作为投资者方面来说,需要对被投资公司的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掌握了解和分析,其中包括产业前景、行业发展以及企业规模、团队管理以及回报收益等,都需要进行重点考察,在此种情况下,会产生系统风险和非系统的风险,其中系统风险可以分为政策风险、产业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宏观经济风险等,在非系统风险方面,主要包括技术风险、企业发展风险等,在这个过程当中都是不可预估的。

在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阶段风险当中,集中体现在委托方面,在这个阶段中私募基金会按照股权投资的比例来进行参与到公司的治理过程当中,从而对公司的整体的发展战略以及管理理念和方式方法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变革,从而实现从各方面来对公司的价值进行提升。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一般都是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内部信息的掌握方面企业家是具有绝对优势的。如果在经营状况不良好的情况下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以欺瞒的方式进行汇报,甚至利用捏造或者虚假的信息来对投资者的信任进行获取,就会对企业自身的发展造成恶性的循环,从而导致企业的竞争力下降。

最后,在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退出阶段的风险当中,其中主要有政策风险、资本市场的风险以及基金的管理者专业的素质。在该阶段当中,需要在预期目标的情况下,投资者从所投资的企业当中进行撤退并且对收益进行收回的阶段。一般情况下,都会利用并购、次级销售、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进行退出。在投资的收益实现方面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多方面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关系,因此在退出阶段当中,集中体现在政策、市场以及人员方面的风险当中,比如基金经理的专业素质不够专业等,对资本市场的交易不能够按时的完成,都会对潜在的收益造成影响。

三、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的风险分析

首先,在私募股权投资工作当中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对企业对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说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重要前提条件。在现阶段当中,部分的国有企业的投资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流失现象,因此企业自身的价值是相对较低的,因此投资者在收益方面是很难进行回收的;但是民营企业方面的财务猪肚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当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财务监督政策来进行企业价值的估算,也却少对采取指标的股价方法。甚至在部分企业当中对于企业市场股价的重要性还没有及时的认识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对企业的实际市场价值造成难以估算的现象,使得投资者本身对于优秀企业产生了辨别不清的现象,增加了投资的风险力度。

其次,在投资者方面,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但是投资者本身的性质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所获取的收益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在投资内部的专业人员素质越高的情况下,对于资金的状况也就会越来越清楚,从而在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取得收益的时候,其风险就会得到有效的降低。

另外在投资者方面,可以给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带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部分企业当中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支撑系统来对企业的信息进行全面的管理,并且也没有利用信息化的方式来对企业当中的资信情况和财务实力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对比分析,造成了投资者对于被投资企业的资金状况、专业能力以及可靠性和诚信程度处于茫然的状态当中,如果没有建立起投资者的实名档案,就会导致对投资者本身的信用状态不了解的状态,增加了资金的风险性。

最后,在企业的运营工作当中,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属于一种相对复杂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付出巨大的精力和时间来进行管理和掌握。在投资者方面也需要对融资公司进行不断的寻找,在经过多方的洽谈考察之后,进行法律协议的签订,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来对资金进行入账工作。在整个的流程^程当中需要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在灵活性以及经济性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威胁。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更新来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运营,降低由于技术方面的故障所引起的风险。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技术进行选择,保证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风险的有效降低和规避。

四、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财务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

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对企业当中的财务管理的体制以及相关的体系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保证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质量,有效降低私募股权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当中,需要对企业的内部进行控制,采取管理部门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来建立起符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管理控制的相关制度,比如职工分工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并且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建立起一个公共账户,从而对基金实现控制划拨。在对风险的有效应对方面,首先需要对风险的内容进行了解和掌握,从而对风险进行良好的评估,利用不同的风险评估指标来采取不同的措施,从而建立起财务信息的计量模型,分析出每一个风险对财务企业所造成的影响。

2.完善财务制度、财务控制以及财务监督

在企业当中,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财务制度,从而实现对企业的财务控制,最终在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对财务进行有效的监督,根据制度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工作和财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并且还要安排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检查,从根本上确保制度的最高执行力度。同时在进行财务控制的时候,坚决杜绝事后控制的方式,保证制度执行的最高执行力度。明确对财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点,根据每一个公司的不同情况来对防控内容进行金融工具的选择。利用此种方式来提升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在企业的财务风险当中,最重要的是投资的期限、流动性、投资项目的收益以及企业自身的资金后转能力等,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外界环境来进行不同的财务重点的分析,实现阶段性的重点管理和控制。

3.做好会计核算以及财务报表分析的工作

在企业当中,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对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进行良好的反应,也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当中的重要内容,其中会计的审核可以说是会计工作当中的重要职能;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对企业的整体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进行分析的过程当中需要按照科学规范的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进行工作,掌握科学的分析方式,实现对财务状况的精确核算和分析,认真进行事后的审计工作,减少较大失误的出现。

4.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体系,做好对现金的管理

在企业当中,财务的核算可以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预计,从而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可以包括现金预算、预算利润表、预算资产负债表以及预计现金流量表等。因此对企业的财务做出整体的预算就需要进行建立起完善的预算制度,对预算政策进行科学的规划和制定、对预算的方案进行编制,并且还要对日常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解决和管理,比如管理具体措施的制定、预算方案的编制审核、预算执行问题的解决程度、督促财务对预算目标的完成状况以及最后的报告工作总结。总而言之,对企业进行财务的预算工作属于一项相当庞大的工程,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财务预算体系,利用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实现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减少。

结语: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属于现代化一种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出现的新兴产物,因此在应用的过程当中,需要不断的对市场的需求进行了解和掌握,从而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调整和改善。与此同时,在企业方面,需要对每一个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做出风险的评价并且根据风险的实际情况来提出积极的应对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作为企业的财务,应该掌握财务的现状以及在面对风险的时候需要采取的措施,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合理科学的对风险进行规避和减少,最终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宋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及管控研究[J].财会学习,2016,(2):19,21.

[2]魏景芬.基于组合赋权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预警可拓学评价模型及实证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5,35(6):109-111.

[3]白霞.私募股权投资中种子期企业的股权估值方法[J].商,2014,(42):203.

[4]马齐媚.X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运行的财务风险控制研究[D].湖南大学,2014.

[5]蔡秀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防范措施初探[D].上海交通大学,2012.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适应此种变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更新。新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提出了较高要求,规范了核算方法,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同时让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一、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发生的变化

1.适用范围

新会计准则下重新定义了民期股权投资,将其定义为投资方控制的、具有重大影响意义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合营性投资。原有公司不会对市场中公允价值及没有报价的投资产生影响。同时,新会计准则对“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合营企业”进行了修订。财政部门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了新的准则,只对“重大影响”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控制”与“合营企业”可以结合相关准则进行定义。衡量被投资单位是何种性质的企业时,可以参考相关文献中的要求实施。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机构及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可以将以公允价值计入到当期损益金融资产中,结合具体规定实施。

2.核算方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新会计准则对成本法与权益法均提出了要求,任何一种法规的投资核算方都具有类似的共同点,开始向国家化趋势发展。经过分析发现,新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方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企业在权益法下,应该及时对初始成本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前,必须确定出自身因超额投资产生的投资亏损;最后一方面,企业应该及时对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及财务报表进行规范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出自身的财务收益。

3.初始计量

合并方必须对在同种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利用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价值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原始成本。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被合并方权益价值表示在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得到的财务价值。一般可以按照合并前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及时确定出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保证会计期间同步。如果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选用的会计政策或指定的会计期间有所差异,可按照合并方会计政策对负债账及资产进行调整,将合并方权益账面价值作为基础,最后结合持权情况,合理确定民期股权投资初始化投资成本。

4.后期计量

第一,确定成本法下投资方所得的收益。新会计将原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的相关准则正文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一般将其作为投资单位分发利润时,取消投资单位投资后所产生的净利润分配额,并可以将其作为投资收益规定。第二,对不同计量单位进行处理。新准则中引入了不同计量单位和不同的处理理念。投资方给联营企业进行投资时,必须借助公共基金、分型投资机构以及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投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将直接持有权益性投资的部门按照权益法核算。

5.以往会计信息披露精确性变化

新会计中对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较高要求,必须提高信息披露准确性;资产减值跨级计量与公允价值的分析,均对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及时对财务报告模式进行调整,结合实际发展需求,构建一套适合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计量标准。从实际操作来看,在缺少投资单位及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时,必须保证市场中公允价值是可靠的权益性投资,将核算范围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剔除。

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1.对会计报表编制产生的作用

新会计准则中指定了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必须从重大权益性投资方面进行分析,不能将市场中没有报价或公允价值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的权益性投入列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围中,通常按照《金融工具准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原会计准则中被投资单位如果没有控制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主要利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法表示长期股权投资中没有发生变化使用原始投资成本核算,所以权益投资不能在会计表中仅仅对原始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不能反应公允价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变化,估算价值体系开始不断完善,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修订,要求必须及时对重大影响的投资进行估值,同时还要综合考虑金融资产的同质性,所以新准则将其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外,可以及时对同类公允价值进行反映。

2.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分红、综合收益外权益变动影响

第一,了解会计处理变化情况。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企业享有的投资单位净损益、分红及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权益变化会计处理,但并没有对综合收益与分红所产生的权益变化经常护理,不能分析所有者权益变化得到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制定出合理的操作规定。新会计准则中明确制定出了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其他所有者变动所发生的权益变动,可以根据持股比例等情况,及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而价值计入到资本公积中,进行后期股权投资时,利用权益法核算剩余股权,将剩余股权转入到当期损益中;如果剩余股权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可将此部分资金转到当期投资收益中。

第二,影响了会计报表编制响。从新会计准则对被投资单位及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来看,当进投资较谨慎,阻碍了投资方采用其他权益变动方式增加当期损益,利用在会计报表反映权益法核算单位的股权价值。

三、应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的方法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必须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会计处理方面

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存在权益性投资行为,可以将该部分资金作为待售资产投资方不能利用权益法计算长期股权投资,只能利用权益法对剩余违背划分为销售资产进行计算。此外,新会计准则中重新定义了权益计算方式,不包含净损益,被投资企业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等操作,均可以结合权益所有者相应的股份进行计算,结合比例情况,合理计算应得份额,将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列入到公积中,在后续处理中依然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将次部分公积列入到当期损失及收益中,如果剩余股权投资不能利用权益法计算,可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股权,并将此部分公积列入到当期收益中。

2.报表编制方面

新会计准则下,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可以避免投资方应变动被投资权益等操作得到当期损益;另一方面,提高了报表真实性,保证跨级报表可以真实的反应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价值。新会计准则下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侧重于形式,如果投资企业不满意后续计量方法或对计量方法存在异议,由于此种情况下,公司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企业进行转换时,必须遵循当前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对公司当前经济体制及管理目标进行分析,尽量满足公司各个阶级对工作的需求。

四、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发生了较大变化,此种调整和规定,不仅完善了企业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可以满足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特点。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开始成为上市公司,在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质量,加快了上市公司与国际的交流,实现了国内企业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除此之外,新会计也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尤其是对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进行判断时,要求财务人员必须结合市场特点进行分析,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不断进行学习,扩展知识面。

参考文献: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风险;注意事项

一、对赌协议的含义和内容

对赌协议的英文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译为“价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投行在投资或并购项目时常用的一种金融工具和约定的条款,就是投融资双方对于未来不可预料的经济境况为了更好保护自己利益而进行法律层面上约定的一种合意机制。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赌协议通常涉及下面几方面的内容:(一)财务业绩(销售额、总利润或税前利润、净利润或利润率等),如企业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则投资人把相应股份奖励给企业管理层,如果低于50%,则管理层需要把相应股份让与投资人。如某年度企业净利润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则投资人需要进行第二轮注资等。(二)企业上市。如企业在某约定时间不能成功上市,则投资人需要增加相应股权或有权将企业出售;如果企业在某约定时间成功上市,则投资人给予管理层股权奖励。(三)赎回补偿。如在某种情况下企业无法回购投资人股份,则投资人有权再委派若干董事或者把累计股息提高等。当然,投融资双方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约定其他事项。

二、对赌协议的存在原因

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存在有着其自身的原因。首先,投资企业的过程本就存在不可完全预知的风险,双方对于未来的盈利都只是基于目前的经营业绩以及对未来业绩的预测,私募股权基金和融资方站在不同的立场看待被投资企业必定对企业的估值产生分歧。为了消除二者之间的分歧,促成投资的发生,事后的估值调整机制以契约的形式来规定责权利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其次,为了保证其投资物有所值,也为了更好地保障退出机制通畅,同时为了解决双方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为了解决投资人作为小股东无法参与实际管理的问题,私募投资人要求企业进行一定的业绩承诺,以此来作为投资估价的调整。再次,对赌协议能够极度激发企业管理层的热情,提升企业价值。蒙牛实现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的目标,管理层居功至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对赌协议起到的促进作用也功不可没。最后,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难题未解决的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企业来说是重要的融资渠道,而私募投资人对风险的防范必将导致对赌协议的盛行。只要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得当,“对赌协议”是一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激励管理层最优的制度安排。

三、对赌协议的四重风险

第一重风险: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目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将会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

第二重风险:企业家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业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重风险:企业家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商业协议建立在双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业绩。怎样保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还需要企业家做好戒备。

第四重风险:企业家业绩未达标失去退路而导致奉送控股权。一般来说,国内企业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和,但很多国外的投资方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厉,很可能因为业绩发展过于低于预期,而奉送企业的控制权。近日国内太子奶事件就是已出现了一起因业绩未达标而失去控股权的经典案例。

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在现实的操作中,对赌协议的执行遇到了很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在境内外VCPE投资A股拟上市项目时会出现。其一是业绩对赌问题,即VCPE投资之后,若被投资企业没有达到业绩指标,则双方同意按约定的股权调整方法计算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其二是每年一定比例的分红问题,即VCPE投资期间内,被投资公司每年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红利分配,若公司没有实现预期利润导致VCPE无法按预期利润取得该分配的红利时,差额部分由被投资公司原有股东弥补;其三是若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实现IPO上市,则原有股东按约定的利率回购;其四是被投资企业违反约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使VCPE的投资可能存在预期的风险,则VCPE启动特别保护程序,强制冻结被投资企业或原有股东资产,并采取法律措施纠偏或直接启动强制回购程序。

1.业绩不达标的股权调整,按A股惯例,一个公司从IPO材料上报到发审委批准或否决上市计划,短则数月,长则两三年,而在上市材料审核期间股份是不允许调整的,而且如果有股份比例调整的业绩对赌协议,则意味着公司的股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证监会不允许这类企业申报上市材料,所以即使投融资双方有这样的约定也都是私下约定。

2.在约定每年的基本分红回报问题上。依照法律规定,最有效的约定应该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该类约定分红实际是“优先股”,但又享受“普通股”的权利而不承担“普通股”的义务,这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法》精神,因此《公司章程》也不支持这样的约定。此外,当公司先后经历几轮融资后,这种分红约定操作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

3.回购操作问题,按《公司法》的规定,回购股份需要注销,但注销系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的认可。而且,当回购涉及股东人数众多的时候,回购法律主体协调难度很大。特别是在融资企业多轮投资的情况下操作难度更大。

五、签订对赌协议注意事项

对赌协议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的调整,在宏观经济环境下行的情况下,其高风险更是让人对其产生几分畏惧。因而需要在签订的时候,充分考虑下列事项。

1.投融资双方要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整个行业趋势。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让很多投资企业不能完成对赌协议约定的各种指标,众多投资人也受损惨重。因而对企业未来业绩的预测,不能缺少宏观上的考量。

2.融资企业要认清自己的行业地位,对企业的团队协作、人才储备、市场占有率、资金到位、竞争对手、管理能力等方面做全面自查,制定合乎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另外结合融资环境的情况为企业定出合理的价格,避免漫天要价,不至于引发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盈利提出苛刻的要求。

3.合理商定未来某一时间点企业经营业绩的上下浮动的弹性标准;约定标准到达时,投资人对融资人的奖励方式和数额;未达到业绩标准时,投资人获得的补偿方式和额度。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部分,对于如何判定业绩的完成情况,投融资双方应事先做好详尽约定:比如双方认可的计算方式、中立的审计单位、股权调整幅度等。

4.融资方应在协议中锁定风险,保证其对企业的必要控股地位,尽量避免发生丧失企业控制权的情况(当然有意而为之者除外,如中华英才网在后期投资人注资时,投融资双方约定投资人未来控制企业,只不过是在交割时视企业不同业绩而调整其给付对价)。投资方则可以约定企业回购、强制卖出权等多种退出方法来保证其资金的安全。

5.对赌协议中的有些条款是国际大的投资银行作为投资的附加条件,硬性施加给企业的。有的企业在履行对赌协议时,为了达到协议约定的业绩指标,重业绩轻治理、重发展轻规范,结果导致对赌失败,或者虽然对赌成功,但企业缺乏后劲,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对赌的投资方多为国际财务投资者,他们为企业提供资金,帮助企业上市,然后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套现,退出企业。因此,更长的路需要企业自己走,即使企业在对赌期间也要加强内部机制的治理,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6.“对赌协议”往往是作为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附加条件之一施加给企业的。有的企业在对赌期间,为了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重业绩轻治理、重发展轻规范,结果导致对赌失败,或者虽然对赌成功,但由于对赌期间竭泽而渔,企业缺乏后劲,元气大伤,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机构投资者的任务主要是提供资金,帮助企业上市,同时签订对赌协议保障自身投资利益。在企业上市后,他们多数会通过出售股权套现退出。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范文第8篇

一、引言

(一)背景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以下简称“PE”)中的私募股权是相对于证券市场上的公众股权而言的,其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从外延来讲,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和并购投资基金。在过去20年中,私募股权基金已经从资本世界的外缘转入中心。在国际经济运行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PE在做出投资决策前,通常需要考虑两个因素:(1)项目本身投资的可行性,其决定PE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乃至以后投资;(2)项目的价格,其取决于PE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和谈判能力。判断和谈判的基础是企业的估值,模型的选择十分重要。

PE在做出投资决策后,通常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风险:(1)项目本身所蕴含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由不可控的因素所产生。如项目涉及技术的成熟度、宏观经济状况等;(2)企业主由于掌握更多的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

(二)现有文献的局限性及本文的创新之处

现有文献针对PE机构选择项目、定价、培育、退出的策略选择均有详尽的研究,但普遍基于一个假设,即PE机构与拟投资企业信息对称,创业者所提供的信息完备而准确,PE能够有效分析所有信息,按照定价模型得出的各种信息是有效的。而实际情况,特别是国内的PE投资案例显示,对创业者所提供信息的判断占据了PE机构前期调查的大部分精力,且这种调查常常是不完备的,即PE机构经常不能获得有效信息。因此,PE投资的项目选择,应有一个专门部门对创业者信息进行甄别和信息选择。本文总结PE投资实践经验,结合国内实际,从PE机构的角度,提出针对创业项目判断、定价的方法,并通过定价模型和对赌协议的运用,确保判断失误情况下的PE利益保全。

二、PE项目价值评估

在PE投资中,企业价值评估是投资方与融资方进行投资谈判的一个最为关键和敏感的问题,它涉及到每股的价格、一定的投资金额下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重,对PE的投资收益构成重大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用得最多的估价方法或者说用来进行谈判的依据,是二级市场上一定时期内所有企业或同行业的简均市盈率或市净率。这一方法很不科学,因为PE投资的企业不一定都是有上市预期的企业,至少在上市的这一时点上不是上市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不同,价值就不同,拿二者进行直接对比是不可取的。还有一种方法是用一级市场上的平均市盈率或市净率作为定价的依据。这一办法最大的缺陷在于一级市场是不公开的市场,其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理应受到质疑。上述两种方法还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即没有考虑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不同对市盈率和市净率所产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没有考虑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整体水平的差异,因此,评估结论是很不精确的。

从资产评估学的角度来看,价值评估的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一)成本法

其原理就是将企业的各项账面资产按照重置成本进行调整并加总而得到企业的价值。但有一个问题是需要明确的,即在PE投资中,与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是各资产可以带来的未来收益,而不是其现行市场价值。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整体的价值,而整体的价值来源于要素的结合方式,整体不是各部分的简单相加。成本法以单项资产的再建成本为出发点,可能忽视企业的获利能力,而且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如企业的管理效率、销售网络等。所以,这一方法尽管理论上简单,也比较好操作,但本文认为,它不适合于PE投资中的价值分析。

(二)收益法

收益法是将企业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而得到企业的价值,所使用的模型是现金流量模型。现金流量模型,是企业价值评估使用最广泛、理论上最健全的模型,它所反映的是企业的内在价值。这一模型又分为股利现金流量模型、股权现金流量模型和实体现金流量模型。股利现金流量模型中的股利现金流量与股利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很难预计,所以实践中一般不用。股权现金流量模型使用得也不多,主要原因是,作为模型中折现率的股权成本受资本结构的影响较大,估计起来比较复杂。实践中主要采用实体现金流量模型,这时作为折现率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受资本结构影响较小,比较容易估计。

(三)市场法

市场法即相对价值法,它是利用类似企业的市场定价来估计目标企业的价值。所得出来的结论是相对于可比企业来说的,是一种相对价值,而非目标企业的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法总的来说有股权市价比例模型和实体价值比例模型两大类。最常用的是三种市价比率模型即P/E比率模型、P/B比率模型及P/R(市价/收入)比率模型。现行PE投资中用的市盈率法或市净率法,其基本原理其实就是市场法,问题是现实中的一般操作并没有深刻领会这一方法的实质,也就不可能将这一方法科学地加以利用。

实际工作中使用最多的主要有以下四种,实体现金流量模型和P/E比率模型、P/B比率模型和P/R比率模型这三种市价比率模型。

根据上述方法,PE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初步判断,但从国内民营企业现状来看,企业的财务资料很可能混乱,同样存在财务资料不真的情况。这种状况,PE机构人员必须摆脱对估值模型的依赖,重点关注企业财务资料中某些可直观反映企业经营的指标。

三、估值方法之外的企业价值判断

(一)现金流判断

所有的PE机构都关心项目企业的利润,利润不仅是企业盈利能力的表现,也是投资者洽谈投资价格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算”出来的,它和企业的现金流入并无直接的关系。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会导致企业利润的不同。比如,不同折旧年限的选择、存货的不同计价方法等会计算出不同的利润,再则,利润中可能包含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很多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把这些利润乘上市盈率对要投资的项目企业进行估值,肯定不合适。从这个角度讲,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备很好的可比性,息税折摊前的利润对评价企业真实的经营或许更具参考意义。

从判断项目企业投资价值的角度看,利润表的第一行(收入)可能远比最后一行(利润)重要得多。收入是客户给企业的投票,是最能反映企业价值的指标,很难想象一个企业收入持续增长却不赚钱。此外,判断收入真实性的唯一重要依据,是收入是否有真实现金流支持。在财务核数工作中,PE有时甚至要将收入、费用的确认基础从权责发生制调整到收付实现制,来验证企业的收入、费用、成本与现金流的配比。

原因在于,权责发生制虽然有利于业绩评估,却也常常为项目企业的会计造假所用。看资产负债表要特别关注项目企业的资产流动性,流动性越强的企业,财务弹性和盈利能力越好。然而,本土很多中小民营企业喜欢把企业从普通公司做成集团公司,喜欢从单一业务变成多元化经营。此外,还有一个普遍特征是很多企业家体现对固定资产配置的偏好,重形象而不注重企业的资产结构配置,使得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比例失衡。

企业的利润直接来源于流动资产的“流动”而不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因此,对于那种资产规模很大、流动性却很差的企业,PE应谨慎投资。项目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是现金流量表上最为重要的指标,如果企业有很大的销售量,但应收账款过大,经营性现金长期为负,就会出现有利润没有现金的尴尬情形。创造持续的现金流动能力是企业生命力和竞争力所在,只赚利润不赚钱的企业应谨慎判断,这些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经营性的问题。

(二)基础财务指标判断

对项目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进行判断,还要学会利用那些经过第三方验证的“硬数据”,也就是一些经常可能被忽视的非主流信息。这些信息对审计来说可能不是很重要,但对PE判断企业投资价值有着不小的参考意义。

1、通过工资表判断企业的人才竞争优势。将项目企业的员工薪酬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作比较,可以看出其吸引人才的能力,对于技术型企业,员工的报酬和相关的激励机制更是反映团队稳定性的首要指标。

2、通过水电费、运费单判断企业的生产、销售能力。对于制造型企业,水电费和运费是甄别其生产规模、产能、销售能力的试剂,漏税容易偷电难,这些水电费、运费等指标有时对判断企业的真实生产和销售情况比从营销入手更为有用和可靠。

3、通过银行借款判断企业的诚信度和财务弹性。企业如果对自己的发展有信心,其融资的首选一般是债务融资。因此,在企业有可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不选择银行融资是需要关注的,反过来,如果银行给予信用借款,那对企业素质的评价就可以加分,而一个从来没有产生逾期还款的企业是值得信任的。

4、通过供应商账期判断企业的行业竞争力。账期跟产业链地位有关系,跟项目行业本身也有关系,供应商会比较了解下游的客户,如果给予的账期高于或低于行业水平,都需要关注。

5、通过纳税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一般情况下,没有一个企业会在没有销售或利润的情况下去缴税,因此,完税证明是判断企业销售和利润最直接的方法。现阶段,在本土企业中,良好的纳税记录起码意味着企业还有成长空间。

四、对赌协议的运用

对赌协议,也叫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企业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其本质即是“价格回补机制”,一般作为主协议的补充。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带有附带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实际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激励目标企业管理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最少资本撬动最大收益的过程,再用最大的收益包装上市,从而打通私募基金的退出通道。

我国企业与PE应用对赌协议主要是以财务绩效作为单一的衡量指标,从而确定估值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以财务绩效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标准时,投资方一般有三种选择,一是设立单一指标,如以一年的总利润或税前利润作为指标,一旦达到了这一指标,则股权就发生变化;如果无法达到指标,则继续维持现状。二是选择设立一系列的渐进目标,每达成一个指标时,股权就发生一定的相应变化,并循序渐进。三是设定上下限,在此标准之内,股权变化就可实现。我国蒙牛、永乐和雨润三个案例中所签订的对赌协议就是第二个和第三个选择的组合。近几年,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融资、兼并、重组过程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PE如高盛、大摩、赛富、IDG、鼎晖等都是“对赌”的高手。而蒙牛等一些国内企业成功的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也使国内众多企业在吸引海外资金时,考虑选择对赌协议的融资方式。

PE组织在入资协议的设计中设置对赌条款是对企业无法预知风险的重要控制方式,由于投资机构对企业信息获得的不完全,对赌协议规定了PE机构最基本要求,并以此为价格设计依据。但是,国内民营企业对赌条款经常遭遇无法实施的结果,对赌条约约束力在国内PE机构入资过程中并不明显。同时,根据现行证券上市法规,为了回避相关法规的规定,各拟上市企业对赌协议均在上报上市申报材料前解除。对赌协议的运用范围和运用程度均受到较大限制。

五、结论

本文运用价值评估与列举的方法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选择展开研究。通过模型分析,我们发现:PE对投资项目的选择首先依据价值评估模型,通过对模型的修改增强模型对项目的适应性;同时,我们发现价值评估模型对现实企业的判断并不能全面覆盖,PE投资过程中创造性的发现了财务指标和企业运营数据中有特点的部分,并将其指标化。最后通过对赌条款,完善PE投资风险锁定,显著地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的风险成本。

参考文献:

①Sahlman,WillianA: Th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7, 1990, 473- 524.

②Gompers, Lerner.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ntrepreneurial Firms: An Examination of Convertible Securities in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s. Working Paper. 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MA. 1997 OECD. 201.

③Gomper, Paul Alan.and Lerner, J: Venture capital distributions: Short - run and long - run reactions [J]. Journal of finance, 53, 1998, 2161- 6184.

④Gompers, Paul Alan.and Lerner, J: The Venture capital cycle[M]. MIT press, Boston, 1999, 8-10.

⑤刘勇. 私募股权投资的探索与初步实践[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3):9―13

⑥熊跃生.PE投资企业价值评估的几种实用方法[J].当代经济,2009(6):146―147

⑦项海容,刘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薪酬合约的激励机制研究[J].经济经纬,2009(1):146-149

⑧东明,陈浪南.私募股权基金的分阶段投资策略研究[J].经济经纬,2009(3):137―144

⑨叶柏阳,杨园园.对赌协议在PE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新技术产品,2010(15):209

⑩冯进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内外研究述评,经济师,2008年(5):102―103

⑾向静,王苏生,孔昭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PE投资的失利因素分析,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9年(3),546―5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