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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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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第1篇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5.关闭;

6.吊销有关证照;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

一、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独立法人和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正职。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将作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四)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二、行政处罚

(一)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①警告;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3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适用: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均不含本数);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④吊销有关证照。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1.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可以填写提交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4.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5.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

7.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根据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分别进行处罚。死亡事故中,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加重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后,有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事故处理中,视作情节严重;重伤事故中,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3000天以上的,视作造成严重后果。

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死亡事故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且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伤事故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5000元。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②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③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④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11.伤亡事故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

(四)听证程序

适用: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有关证照;③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出具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盖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等。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既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又可适用于一般程序。

(六)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

(七)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后,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后,对整改完毕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三、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一)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二)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三)案件移送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四、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其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第2篇

近年来,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而被司法机关裁决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沟通衔接不够,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完善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间由于不依法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或立案查办。再次是从中央部委层面上,尽快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以保障基层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条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第3篇

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我县粮油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质量良好和卫生安全。一年来,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并根据市粮食局《关于采取措施确保春节期间市场供应物价稳定和节日安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有代表性的和吞吐量比较多的重点乡镇的粮油市场和个体经营户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其他购销量比较少的乡镇,适时地在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确保全县人民的生活需要和“节假”日期间粮油食品的安全,从创建“平安永善、和谐永善”和支援溪洛渡电站建设的高度出发,县粮食局领导把搞好粮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与粮食行政执法相结合,积极主动,多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等)。由县粮局牵头,成立“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分别对溪洛渡、团结、桧溪、细沙、青胜、黄华、莲峰、茂林、大兴、墨翰等乡镇的市场粮油和个体粮油经营户经营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进行监督检查。

1、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服务大局,维护和完善粮油市场秩序。今年以来,县粮局先后召开7次会议,研究行政执法和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措施,特别是在奥运会和节假日期间,我县把粮油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重点对溪洛渡、团结、细沙、桧溪、莲峰、茂林、大兴等乡镇的粮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粮油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

2、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把搞好“米袋子”工程和创建“放心粮油”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努力构筑城乡居民购买“放心粮油”意识,让群众满意和政府放心,尽到我们力所能及的职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粮油市场

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的工作,关系到整个购销粮油市场是否健康有序发展,也是关系到粮油质量安全、良好、卫生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特别是粮食企业改制后,粮油购销市场更加市场化,粮油经营者的业务素质更是参差不齐,所以,宣传工作很重要,根据省市粮食局的文件精神和县食安委的通知要求,我们在开展行政执法和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各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的关心、支持配合下,首先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流通统计制度》及其他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其次是粮油质量、标准、卫生、安全的宣传。

1、通过近年来的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由原来的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模式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粮油市场繁荣,对保障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体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从不懂得粮油食品的质量标准已逐步了解粮油食品的好坏,使广大的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提高了对粮油食品质量安全的鉴别能力。

2、认真履职、严格执法,把行政执法和粮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整个购销市场,做到一边检查、一边宣传讲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粮食企业和个体粮油经营户不管是平常或节假日期间都要经营高、精、细的绿色优质粮油,杜绝劣质粮油上市场。

3、我们在每次粮油食品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中,要求粮食企业和个体粮油经营户,在进货时,必须向对方索取(分品种、批次和生产日期)粮油质量检验报告书,并妥善保存,接受检查。同时,建立相应的粮食经营出、入库台帐,并在每月20日前将本店所经营的粮油分品种、数量向县粮食局报送报表。

4、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同时,检查各粮油经营网点,所经营的粮油产品是否堆码整洁和受到污染,成品的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国家包装、标签标准和规定,有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OS”标志)等并要求粮油经营者不购进、不销售不合格粮油产品。

三、突出重点、集中检查

今年以来,由县粮局牵头(工商、质监、卫生配合)组织的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经过周密部署安排,历时25天,先后8次,45人次参加的,对全县15个乡镇的市场粮油进行了分期、分批次的拉网式排查,特别是对溪洛渡、莲峰两镇的粮油市场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包括价格监测),为确保全县粮油市场质量安全、价格稳定和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各乡镇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保证了每次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1、检查粮油经营户104户,各种粮油939840公斤:

(1)原粮88000公斤,其中玉米76200公斤,大豆11800公斤

(2)成品746090公斤,其中大米475350公斤,面粉246000公斤,面条16240公斤,糯米8500公斤

(3)食用植物油105750公斤。

2、检查粮食收购户4户,有收购资格许可的1户(粮

油购销储备有限公司)共计2025000公斤。

(1)玉米1025000公斤(粮油购销储备有限公司100万公斤)

(2)稻谷100万公斤(粮油购销储备有限公司100万公斤)

3、检查中发现溪洛渡镇有3户经营的成品粮1625万公斤(有陈化现象不能食用),已作饲料处理,其中大米1275公斤,面粉350公斤。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第4篇

一、继续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

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转变管理职能。在全面公开许可事项、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范围、许可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基础上,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许可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许可制度。行政许可由市政府办事大厅我局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处严格实施,要在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各项许可。要进一步加强许可档案台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整理各类许可档案,及时归档。

二、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严格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建设,建立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处室要在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把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召开安全生产法制与执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年度安全生产法制与执法工作,并做到季度有评查、半年有督查、年度有检查考核,切实将安全生产法制与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三、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苦练基本功”活动,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操练,通过举办培训班、业务学习会、安全生产论坛等,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根据人动,及时调整、充实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和业务操作培训,努力增强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能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加强培训考核,提高素质,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持证上岗。

四、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决策要按照调查研究、专家咨询、法律论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程序制定。加强决策执行督查,形成决策执行的过程监督和反馈纠错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今年重点将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决策评估制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程序程式化管理,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工作,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和《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立案、调查、审理、告知、送达、处罚、执行、结案、归档、执法纪律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办案程序。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版《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做到正确使用执法文书。继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强化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

五、全力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法律咨询、安全图片巡展等多种形式,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机关服务基层、干部服务群众”活动,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1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进一步重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处理群众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人、举报人权利。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举报督查制度》等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分工分流的工作机制,把行政管理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及时引导到法定的渠道上来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内部层级监督体系,做到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同时,进一步抓好行风(执法)监督员队伍建设,今年是行风(执法)监督员聘期届满之年,要认真及时做好行风(执法)监督员的续聘、选聘工作。要召开好行风(执法)监督员会议,努力健全外部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进一步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备案工作的规定,建立备案案件定期审查通报制度并认真执行,确保依法行政、执法公平。

七、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和诉讼的可能性不断加大,法制和执法部门要树立讼意识,确保办案质量。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充分发挥律师顾问作用,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并加以落实。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第5篇

(一)单位情况:我局现有干部职工12名,其中局领导班子成员4名,取得执法资格证的9人。目前,局机关设有办公室、非煤矿山组、危化组和烟花爆竹组,同时,履行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城区安全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二)安全监管范围:我辖区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100多家。按行业分类:非煤矿山企业1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2家,由我局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27家,烟花爆竹销售点(店)75个,其他行业企业1900多家。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工作

城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半年以来,城区四家班子领导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副区长亲自带队检查企业

27家,下整改通知书3份, 通过联合执法检查,极大提高了企业法人主体意识的势头,达到了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承办的人员,定期召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年初制定下发了《2015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2015年9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同时,认真研究,明确行政执法工作思路,即: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力度为重点,坚持稳步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确定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即:打击非法违法不出错案,力争无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事故隐患整改达95%以上,事故处理按期结案率100%;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控制在__市下达指标内。

(二)认真履职,规范执法,扎实开展监管工作

1.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我局扎实的开展了各高危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并对安全大检查情况开展了“回头看”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此外,还开展了“打非治违”专项活动。上半年来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5次,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5次,取缔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点13个,收缴非法烟花爆竹323件;对江西镇非法砖窑(石灰窑)进行联合执法取缔,出动13辆车次,钩机4辆,出动人员150多人次,拆除非法砖窑(石灰窑)27个,与市国土执法监察支队、__区国土分局、__

公安分局联合执法,打击取缔苏圩、延安交界处非法采矿点,缴获钩机2台。2.严格行政许可。上半年,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27本,其中新办9本,换证18本;对辖区市区内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销售摊点共审批13个点,镇审批62个点,所有零售摊点均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审核发证。

3.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事故追究。2015年上半年,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在日常工作中,依照执法要求,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具体到每一条、每一款、每一项。并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评查制度,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按事故处理权限依法对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责任追究。上半年,辖区共发生工矿商贸企业安全事故2起,其中一起属于__市建委监管项目,由市安监局负责调查,另外一起由我局负责调查,目前基本完成,准备结案。

4.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来信、来访,严格按照“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的原则,及时认真处理好各类、投诉、举报工作,并及时对有效举报行为进行奖励,提高群众监督积极性。上半年,接到群众来访投诉、举报0件。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1.推进镇(街道)委托执法。依据《__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和规范乡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等的规定,全面推进我城区乡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为明确双方在委托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局与辖区3个镇、3个街道签订了《__市__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镇(街道)履行部分安全生产执法职能。此举提高了镇(街道)一级执法的权威性和广泛性,有效推动了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一线基层中。

2.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分类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引导各级、各类人员自觉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提高隐患排查、安全监管等安全生产履职能力。7月14日城区安委办举办__区镇(街道)、村(社区)、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新的《安全生产法》暨职业病防治安全知识培训会,共270多人参加。此外,6月26日下午组织辖区安委成员单位、部分企业在__富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进行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疏散演练,近1500名人员参与了这场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来自辖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及综合市场、娱乐场所(网吧、KTV)等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各村(社区)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也到场观摩。通过这次现场模拟演练锻炼工作人员在出现突发火灾事件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明确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职能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实行主要领导全面负责与执法人员具体负责相结合,执法保障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市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执法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七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安监局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经费、技术和设备保障。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市安监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市安监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市人大、市政府负责,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执法责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大队)负责人是本科室(大队)行政执法主要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长负责;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室(大队)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审核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领导是该行政行为的批准责任人。

第十二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市安监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全市各乡镇安监中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安监局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协助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责任书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行政、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公务接待、后勤保障、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的起草。

(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七)承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的文书审核、法律审查、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工作。

(八)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九)负责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安委会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承办事故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除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行业外的事故应急救援。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组织、指导除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相关工作。负责重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安全设计预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相关行业拟订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

(五)负责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定点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相关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七)组织及配合有关科室开展各项专项监察、专项整治。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海事、教育、建筑、市政园林、质监、水利、电信、邮政、林业、旅游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矿山安全监察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贯彻金属与非金属、建材等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意见;组织、指导相关行业拟订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

(二)组织、指导矿山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建材等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四)参与调查和处理相关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组织、指导和协调矿山等相关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的初审工作。

(七)监督检查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及矿长(厂长)、经理、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贯彻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及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意见;组织、指导相关行业拟订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

(二)综合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前期审查和管理监督。

(三)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并组织参与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后的危险化学品、设备等的处置方案备案审查。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专业生产企业的前期审查和定点。

(六)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业安全管理及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工作。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九条本执法责任制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本科室(大队)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及具体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具有行政许可审批的科室要制定各项审核、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廉洁,规范各项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执法科室(大队)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各执法科室(大队)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二十三条各执法科室(大队)的行政执法一般以市安监局名义进行,市人大、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业务科室提供证据,办公室具体承办应诉工作。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办文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责任制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规则、办法、制度、实施细则和布告等。

第二十八条凡以市安监局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在局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起草;

(2)征求各有关科室(大队)意见;

(3)报分管该项执法任务的局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会审;

(4)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市安监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构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普法监督与廉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市安监局的执法第一负责人对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实施监督;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的主要执法责任人实施监督;主要执法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实施监督。同时,办公室作为执法监督的相关部门,对各职能科室(大队)的日常执法工作实施专项监督。

第三十二条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堵塞执法漏洞,对执法职能科室(大队)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轮岗一次。

第三十三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听证的,由案审委组织听证会并提出听证报告。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对须送审的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报案审委员集体审理,由案审委做出处罚决定(案件审理按《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送档案室归档,以备监督。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借阅。

行政处罚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二)卷宗材料目录;(三)事故报告单;(四)立案审批表;(五)结案审批表;(六)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有延期的案件);(七)事故调查报告;(八)调查组成员名单;(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十二)整改指令书;(十三)复议决定书(经过复议的案件);(十四)听证会通知书(经过听证的案件);(十五)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意见;(十六)听证会笔录;(十七)听证会报告;(十八)证据材料;(十九)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二十)其他材料;(二十一)卷宗封底。

第三十五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执法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安监局的执法工作接受市人大、市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向市人大、市政府、温州市安监局提交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行政执法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受局党组委托,办公室按年度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科室(大队)岗位目标管理,并作为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一)本责任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三)行政收费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率及行政赔偿情况。

第三十九条建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根据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执法年度考核情况,在年终总结时,对在行政执法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错案是指安监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过错是指安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做出错误行政行为,并造成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后果。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产生的心理状态。所谓过失系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后果产生的心理状态。

第四十一条错案和过错追究制度是指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做出错案的单位或人员,以及本级安监部门对所属发生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证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惩处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因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或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经过行政复议,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限期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上级安监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请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

第四十四条过错的认定:

(一)在受理开办审批、核发证照,办理认证、年审等业务中,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差错的;

(二)在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时,因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误,超越或,采取行政措施适当,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现差错的;

(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实体或程序性规定进行取证、越权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错案责任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但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错误指令提出过异议或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和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四十六条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执行审批、许可、发证等业务或履行检查职责的承办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生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在审批、许可、发证、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做出行政处罚(包括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等程序中发生过错,由出错环节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二)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四)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五)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六),,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八)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九)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免予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造成依据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性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六)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不应追究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情形。

错案和过错的追究责任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取消晋升资格;

5、暂停执法活动;

6、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7、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1、扣发岗位津贴获奖金、工资;

2、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条追究错案或过错责任,经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由局的法制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根据本规定予以认定,并提交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在查清案情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批后依据相关的责任追究程序做出行政、经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因错案或过错给安监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本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已做出行政赔偿的,应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二条错案或过错责任人对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错案或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因市安监局规范性文件的不合法而引起错案的,草拟人、审核人、会签人、签发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办人提出正确地纠正意见,上级责任人仍责成执行的,由上级责任人承担责任。规范性文件引起的错案认定,适从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九章执法责任的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执法责任的评议考核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负有执法责任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在考核评议时,对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其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对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第7篇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我局结合执法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制度建设,一是根据工作职能和人员配置情况,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每个内设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健全

了举报案件办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执法装备管理制度、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案件督办制度、学习培训制度、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等执法监察工作制度;三是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公开,在__安监局网站上开了自由裁量权标准和权责清单,建立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制度,公示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情况。

(一)抓能力建设。一是严格按照《__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参加培训、考核,依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二是加强业务能力培训,今年组织了2批安监系统执法人员共192人参加业务培训,培训采取现场授课、案件讨论、闭卷考试等形式,使执法人员能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业务知识,提高了科学执法的能力。

(二)抓廉政建设。一是通过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或党员活动等形式,开展党纪政纪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廉政风险防范教育来加强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二是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全员岗位廉政风险排查,我局为每位工作人员制定了工作铭牌,铭牌正面写明每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编号,反面则设置了该岗位的廉政风险点,提示工作人员注意防范该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效能,确保执法过程和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局按照执法标准化的要求针对执法行为规定了四个统一。

(一) “执法检查标准统一”,我局要求全区安监系统执法监察人员按照统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每年2次执法的案件评查时重点检查各执法案件是否合规。

(二)“执法办案流程统一”,我局编制了《阳光执法指南》,制定了执法程序流程图,执法人员在办理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时,按照统一规定的办案流程和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每一个执法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三)“执法文书填写统一”,执法人员按照统一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范本填写和使用各类执法文书,避免了出现文书填写和使用不规范的情况。

(四) “执法礼仪用语统一”,要求执法检查人员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安监系统工作人员服装,着装整洁,统一规范;现场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检查内容和范围等统一规范用语。

(一)坚持案审制度。对于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必须经法制科审核把关;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5万元以上等较大行政处罚时,都必须由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大检查考核。我局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对各业务科室和各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上半年,我局已对各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考核,对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执法覆盖率、重点执法对象执法频率、执法方式、执法效果等进行检查考核。

(三)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我局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今年9月,对局三个执法科室及辖区8个街道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了专项抽查,通过听取简要汇报与核查原始档案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在每个街道或科室抽取十个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全面考评我区基层安监系统总体执法、守法及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并将评查的结果通报全区安监系统。推广执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对执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处理、解决方法。

(四)做好行政救济工作,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认真、积极应对行政复议和积极配合行政应诉工作。今年办理的88宗案件,仅有3宗申请听证,3宗行政诉讼,一审维持,有2宗上诉到中院,判决结果未下。

(五)加强社会监督,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紧紧围绕省、州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

2、上下衔接、全面覆盖。县安监局和乡镇安监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和重点经营单位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加大对乡镇安监站计划执法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做到上下衔接,不留盲区。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明确界定县安监局和乡镇安监站执法检查对象,强化乡镇安监站属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责任。

4、科学统筹、保证质量。统筹考虑现有执法队伍的能力、装备条件和重点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特点,以及本地区高危和重点企业实际状况,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执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全县各类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以及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严格控制在州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更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大力推进生产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努力提升企业应对化解事故风险的保障能力;着力加强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强化“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职责分工和检点

(一)县安监局执法检查职责。县安监局主要负责对全县1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31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2家井巷开采非煤矿山企业、18家重点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和5家行业监管及职业健康监管企业(企业名单见附2)开展执法检查,对乡镇安监站负责执法检查的对象按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可根据实际工作,将职责范围内的特定执法检查事项委托给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进行查处。

(二)乡镇安监站执法检查职责。乡镇安监站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企业的执法检查,配合县安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三)执法检查频次。县安监局对全县计划检查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重点企业全年最少开展4次检查。各乡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企业每月最少1次执法检查。

(四)执法检查内容。

1、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件和湘政发〔2010〕27号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以及非煤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情况和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推广应用情况。

具体参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照表》(见附件2)

(五)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新版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3、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扎实开展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与职业健康的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4、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总理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文件精神,精心筹划、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县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乡镇安监站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专题业务培训,全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5、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以事故多发、易发的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督促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执法检查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大举措,安监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计划执法工作,将其列入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县安监局局机关各职能股室(队)、乡镇安监站要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更为详细、可操作性强的阶段性执法计划,同时充分做好执法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保证全年执法计划落到实处。对因落实执法计划不到位而造成相应事故的,将依法进行问责,确保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各股室(队)、乡镇安监站相关执法计划应按要求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计划执法重在落实主动执法检查发现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责任。各监管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规定的相应责任,严格落实“谁检查、谁复查、谁处罚、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检查的企业,要将所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相应的上级安全监管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