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1篇

近年来,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2015年末,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数达到385家,同比增长17.74%,从业人员76976人,同比增长38.51%,总资产达到64833亿元,同比增长29.35%。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收支、跨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跨境债券债务等外汇业务量逐年上升。截至2016年末,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总额达到1204亿美元,占所有金融机构结售汇总额的3.75%,占比同比微降0.10个百分点。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以及汇率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需要日益强烈。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存在法规体系不统一、监管方式滞后、监管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如何在简政放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优化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堵住监管漏洞,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合规性经营,是外汇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

二、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现行外汇管理框架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现状。1.资产负债规模占比逐年提高。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①总资产达到64883亿元,同比增长29.35%,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25%,同比上升0.34个百分点,总负债为52657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2.95%,同比上升0.43个百分点。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规模和市场地位不断提升,其平均资产负债率为81.16%,同比上升0.59个百分点,经营业绩和还债压力凸显。2.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涌现。近几年除了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传统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末,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三类企业从业人员达到35712人,同比大幅增长92.45%,法人机构数为42家,同比增长44.83%。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创新性强,发展迅速,同时也存在风险高、防控能力差等特点,加大了外汇管理难度。3.呈多个部门分业监管模式。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繁多,其主要的监管部门分别为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类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具体来说,银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而保险公司则由保监会进行监管。一般来说,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需经外汇局批准或者备案,但由于主管部门不同,各自政策存在差异,外汇局也未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义及其需要开办的外汇业务作出统一的权威规定,部分业务难免会出现多头监管现象。…(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架构分析。1.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体系。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多,业务类型不尽相同,经梳理可归纳为综合类政策体系、特定机构类政策体系和简政放权类政策体系三大类政策。其中综合类政策主要有:一是基本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3年外汇局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一个补充规定,对上述管理规定作了更细化的说明。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次年根据市场监管情况对外汇业务的范围进行了一定调整。综合类政策常年未修订,在外汇业务创新和人民银行职能调整的背景下,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发展需求。特定机构类政策主要有: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的《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货币经纪公司的《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以及涉及跨境证券投资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QDII)管理政策,但大部分政策较为零散,难以形成对某类机构的规范性政策体系(保险机构除外)。目前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政策最为全面,先后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对保险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化管理。简政放权类政策主要体现在2005年外汇局将证券、信托、财务、金融租赁公司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权限下放至所在地分局,外汇利润结汇由所在地分局或者授权下级支局审批;2010年外汇局将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权限下放至外汇指定银行;2015年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事项的审批核准权限下放至银行,督促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开立外汇账户、外汇利润结汇以及资金汇兑等业务。2.外汇业务范围。根据现行法规政策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业务进行归纳整合,除金融消费公司外,其余八类非银行机构均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如图1所示)。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型不同,主营外汇业务各有差异,依据的政策文件也不相同,但部分政策出台年份久远,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所依据的《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出台时间为1997年,政策有效性有待观察,而最新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则为2015年,可见不同的机构外汇管理政策完备性和及时性存在较大差异,部分非金融机构管理政策亟待更新修订。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2015年版)》,依据业务性质种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分别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机构所在地分局办理,具体的审批事项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备案、外汇营运资金汇兑核准、QDII的投资额度审批等。同时,外汇局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相关审批备案文件失效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当其总部及分支机构解散、终止金融业务、破产、被上级授权机构终止外汇业务时,经外汇局审批的相关文件失效,且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发生失效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作书面报备。需要强调的是,保险机构具有专门的操作指引和政策配套,其开展境内外汇业务,按照保险机构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4.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外汇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非现场监测以数据整合和分析为主,通过收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年度情况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外汇账户、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外债等报表数据,综合分析其外汇经营状况和合规情况。对于存在可疑情况或者经营问题的机构,外汇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若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开展外汇业务、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未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等违规行为,外汇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存在的监管难点和风险问题

(一)基本法规时效性严重不足,亟待修订和更新。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1993年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1997年的《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外汇业务发展的需求,部分条款不符合当前金融监管体制,但仍属于外汇管理局现行有效法规,修订和更新已刻不容缓。1.非银行金融机构准入审批部门已变更。《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定义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部门主要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已不负责批准成立任何形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该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义与现实不一致。2.市场准入条件和申请材料的设置存在不妥。一是由于市场准入审批机构已非人民银行,该规定所要求申请主体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等材料与当前监管框架不符。二是该规定将“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的外汇实收资本金作为审批条件之一,不仅不符合当前市场主体经营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发展。同时根据银监会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设立审批时已有相关的注册资本要求,外汇局无需再重复设置该类条件。3.部分外汇管理条款不合理。一是关于资本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规定降低企业运营成效。政策要求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税后外汇利润中提取资本准备金以补充实收外汇资本金,同时应按年末外汇贷款的0.3%至0.5%提取呆账准备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企业已是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资本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规定显然有违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不利于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率。二是实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加大企业经营压力。政策规定了包括自有外汇资金占外汇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流动负债的最低比率、外汇流动资产占外汇总资产的最低比率等十二项比例,每项比例由外汇局根据需要确定和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若比例不达标或者违反相关要求,则要受到警告、暂停业务或者最高5万元的罚款。比例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限制了企业经营行为。三是外汇业务检查规定与现行相关政策相违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提到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随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且重点检查可事前通知也可不事前通知。按照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和现行外汇检查办案程序,检查部门应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不事前通知就进行现场重点检查是不符合检查流程的。(二)外汇管理与其他监管机构政策体系衔接不顺。1.银监会认定基本法规不适用,政策效力相互冲突。银监会于2011年5月《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件中认定中国人民银行的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其中就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由于常年未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这两项政策在不同的监管部门体系中的政策效力已截然不同。对于银监会的文件认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未及时出台相应的规范文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在开办外汇业务时应遵循哪个监管的管理办法也未有统一的政策安排,引起定位不清、标准不明等问题。2.个别机构外汇业务呈多头管理状态,降低监管效率。根据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证监会相关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开办应当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外汇局应为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唯一的备案或者审批机构,大部分机构遵循这一安排,其中跨境证券投资由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监管,各司其职,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外。实施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需要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信息系统建设说明、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及取得的相关业务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经银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办,与外汇局的备案权限形成二元监管格局。财务公司需要向两个监管部门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增大脚底成本,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给企业统一理解和执行政策内涵带来一定困难。(三)不同类型机构外汇管理政策完备性不一,部分机构专项监管政策缺位。随着近年来我国外向型经济的飞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规模增长迅猛,涉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在促进我国金融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发挥了良性作用,但由于机构种类繁多,主管部门不一,各类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全面性和完备性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机构甚至缺乏专项的外汇管理专项政策,仅凭基本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显然不合时宜。具体来讲,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政策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已形成一套最为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其次是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出台了相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或者规范性通知,接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外汇局针对具体的某类外汇或者跨境业务出台相关规定,政策完备性较差。最后是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仍未有针对性的管理政策出台,外汇局仅是对开办外汇业务的企业印发批复,明确资本金账户管理和验资询证等流程。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报》数据,截至2015年末,消费金融公司从业人员达到28493人,同比增长140.02%,法人机构数12家,同比增加100%,两项增幅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均排第一,旧政策已无法适应新业务的发展,专项监管亟待同步跟上。(四)…监管手段存在一定局限性,缺乏整体研判和风险把控1.外汇业务系统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据汇总和分析功能不足。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履行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申报义务,同时必须向外汇局报送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账户信息等相关纸质材料,数据以单个机构为主,信息量有限,除了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有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月度、年度统计报表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均未能将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不能生成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业务报表,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类型差异大,交易性质不一,将统计要素进行归类设计难度较大。二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重视程度不足,系统功能开发进程缓慢。2.部分机构的业务涉及外汇局多个内部部门,弱化主体监管效果。当前外汇局的监管方式逐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外汇收支全面性监管将替代原来的单项业务合规性监管。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但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除外。经常项目管理部门是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主要负责部门,根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保险机构跨境保险以及跨境再保险等业务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而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境外上市等相关业务则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其外汇账户管理和数据报送也往往涉及两个部门。此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结售汇资格和综合头寸分别由资本项目和国际收支部门管理,数据也是分别报送。多业务条线管理可能会增加一定的协调成本,不能形成统一的主体数据监测,弱化监管力度。3.非银行金融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尚未建立,难以发挥考核通报的威慑力和风险防范作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正式实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修订,又出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版)》,进一步细化了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等四类考核内容的评分标准,科学性和公平性显著提高,促进外汇指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比之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合理的考核办法,监管方式分散,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不够全面和准确,同时未与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建立考核结果通报联席机制,使得外汇管理考核结果的震慑力大打折扣,不能有效激励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也不利于促进其更好防范外汇违规风险。(五)部分业务管理规定不健全,埋下一定风险隐患目前针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政策更新缓慢,部分条款存在表述不明确、标准不一致、本外币政策差异等问题,容易引发相关管理风险。具体的风险点如表1所示。

四、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监管体系的制度设计和路径思考

(一)全面梳理,修订颁布新版《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结合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现状,整合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政策体系及其存在的监管盲区,尽快研究新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废止原有基本法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合规开展外汇业务提供权威的政策依据。具体的管理办法设计思路如图2所示。(二)…出台针对性实施细则,查漏补缺堵住监管盲区1.探索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指引》。一是参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探索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落实《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每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涉及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政策依据,形成系统性的操作指引与法规汇编,完善政策体系。2.对现行政策进行专项修订,防范监管风险。一是统一中资、外资、中外合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落实简政放权精神,中外企业一视同仁。二是出台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政策文件,弥补这两类企业的政策空白。三是整合本外币政策差异,避免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数据游离监管之外,如保险机构数据报送时增加人民币计价的跨境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数据,掌握本外币业务整体情况。四是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财务公司等其他机构的相关外汇政策进行更新修订,把模糊的内容具体化,如将QDII与RQDII一年内的有效使用标准为投资额度的60%,将机构按期报送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内容规范化,细化各项经营指标和外汇业务数据,强化数据报送质量。(三)扩展开发系统功能,实现非现场监测全覆盖1.搭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数据报送系统。建议外汇局针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类型和情况,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指引》为依托,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搭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数据报送系统,制定系统用户手册和报表数据要求,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报送。具体的内容可参照表2。在系统报送数据的同时,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应按年度向外汇局报送《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纸质版,内容为上述系统报表的整体情况总结,并附上经审计的自身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便于外汇局核对真实性。2.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分析模块。建议外汇局整合系统资源,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中增设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分析模块,数据来源于外汇金宏系统、数据报送系统和资本项目系统等,生成汇总数据报表,配以明细分析、匹配分析和主题分析等功能,掌握企业外汇资金流动方向、资金集中度和结售汇集中度,优化非现场监测质量。3.构建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全面评估经营情况。建议参照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同时着手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既有利于外汇局整合法规政策,形成监管合力,又能有效督促机构合规经营,提高其公平竞争和争先意识。具体的系统功能如表3所示。(四)强化协调,促进内外监管部门通力合作1.加强外部联合,落实考核结果通报机制。一是建立联席机制。外汇局与相关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行业外汇开展情况,同时将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以正式发文的形式传送至当地监管部门,发挥考核结果市场影响力。二是明确监管职责,理清权责边界。外汇局制定政策前要与监管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和效力确认,明确各方职责,避免多头监管和文件条款冲突,如目前银监会仍实行财务公司开办外汇业务审批制度,与外汇局的权限交叉,存在一定的重复监管,双方要加强沟通,理顺监管范围,简化业务申请资料和报批流程,降低企业业务办理成本。2.优化内部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一是资本项目部门和经常项目部门共享政策经验,由于《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主要由经常项目部门拟定,且内容翔实,条例清晰,建议资本项目部门在牵头拟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时可充分借鉴经常项目部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实践经验,两部门通力合作,提高政策的逻辑性和关联性。二是统一结售汇资格审批和综合头寸管理部门,由原来的资本项目部门和综合部门分别管理统一为资本项目部门。资本项目部门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调整各机构头寸额度,分析主体监测数据形成非现场监测报告在外汇局内部进行共享。(五)现场检查常规化,为优化事后监管提供一手资料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量和外汇业务种类的快速发展,给外汇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外汇局也要紧跟市场步伐。建议外汇局将企业约谈、现场检查等制度常规化,既能通过检查发现当前企业经营外汇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掌握市场发展方向和行业一手资料,既能为满足市场需求和改进监管政策提供现实依据,又能督促其合规经营,为其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外汇局也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向其他机构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强化机构合法经营意识。

参考文献:

[1]匡皓:《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研究初探》[J],财务与金融,2015.12。

[2]王华萍:《基于宏观审慎视角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6.3。

[3]史丹利•费希尔:《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路径》[J],中国金融,2015.7。

[4]宋晓华:《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问题》[J],财政金融,2014.6。

[5]奚宾:《新常态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武汉金融,2015.12。

[6]王英梅:《浅谈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状与前景》[J],时代金融,2016.7。

[7]张洁等:《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监管问题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0.11。

[8]张万祥;《财务公司结售汇外汇监管探讨》[J],福建金融,2014.9。

[9]蒋雄:《构建以财务公司为平台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新模式》[J],武汉金融,2016.4。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2篇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与现状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首家获准在华营业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两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中国潜在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排队等待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速度同样是很快的。日本的寿险市场在开放了30年之后,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只占1.3%的市场份额。而我国开放8年将超过了这一水平。在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多于中资保险公司。

(二)加入WTO议定书对保险业开放的承诺

根据议定书,保险业的开放承诺为:

1.企业设立形式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3)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4)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

2.经营地域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2)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方面:(l)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4.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同证券业一样,保险市场也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急待进入的市场。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我国守住了一些关口: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外方不能拥有管理控制权;二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三是拒绝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须开放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只承诺按审慎原则审批准入。尽管如此,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起点还是高于其它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从允许外资准入到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的时间跨度为11年(1993-2003),拥有50%的股权则需要15年(-2007)。

(三)中国保险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中外资保险业的竞争力差距同样体现在规模悬殊上。1848年成立现已进入我国的英国保诚集团管理的总资产为2400亿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达1267亿美元。而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仅746亿元人民币,约合9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业仅有唯一的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仅1.33亿美元,而伯克希尔·汉塞威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为401亿美元。专业人才匮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保费精算、公司经营、市场营销和保险资金运营等方面都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四)中国保险业应对加入WTO的改革对策

一是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调整产品结构。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财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报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三是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积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和资金优势,交叉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节 人民币资本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常常被认为是中国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环节。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断,以致于监管当局很长时期内不愿意公开谈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必然会加快。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含义

货币自由兑换可理解为:一种货币持有者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将所持有的货币按市场汇率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权利。在货币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即使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时候,货币发行当局也保证持有任何国家货币的任何人享有无限制的货币兑换权。

人们通常所说的可兑换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内容,它可能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对内可兑换,也可能指完全可兑换。在IMF协定中,“可兑换”只是指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既不包括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也不涉及居民之间的可兑换;同时,它指的只是“对外可兑换”,即只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交易,而不适用于国内交易。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体表现为:(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如果人民币实现了自由兑换,则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3篇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与现状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首家获准在华营业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两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中国潜在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排队等待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速度同样是很快的。日本的寿险市场在开放了30年之后,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只占1.3%的市场份额。而我国开放8年将超过了这一水平。在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多于中资保险公司。

(二)加入WTO议定书对保险业开放的承诺

根据议定书,保险业的开放承诺为:

1.企业设立形式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3)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4)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

2.经营地域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2)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方面:(l)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4.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同证券业一样,保险市场也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急待进入的市场。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我国守住了一些关口: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外方不能拥有管理控制权;二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三是拒绝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须开放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只承诺按审慎原则审批准入。尽管如此,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起点还是高于其它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从允许外资准入到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的时间跨度为11年(1993-2003),拥有50%的股权则需要15年(-2007)。

(三)中国保险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中外资保险业的竞争力差距同样体现在规模悬殊上。1848年成立现已进入我国的英国保诚集团管理的总资产为2400亿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达1267亿美元。而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仅746亿元人民币,约合9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业仅有唯一的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仅1.33亿美元,而伯克希尔·汉塞威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为401亿美元。专业人才匮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保费精算、公司经营、市场营销和保险资金运营等方面都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四)中国保险业应对加入WTO的改革对策

一是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调整产品结构。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财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报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三是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积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和资金优势,交叉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节人民币资本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常常被认为是中国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环节。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断,以致于监管当局很长时期内不愿意公开谈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必然会加快。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含义

货币自由兑换可理解为:一种货币持有者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将所持有的货币按市场汇率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权利。在货币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即使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时候,货币发行当局也保证持有任何国家货币的任何人享有无限制的货币兑换权。

人们通常所说的可兑换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内容,它可能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对内可兑换,也可能指完全可兑换。在IMF协定中,“可兑换”只是指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既不包括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也不涉及居民之间的可兑换;同时,它指的只是“对外可兑换”,即只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交易,而不适用于国内交易。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体表现为:(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如果人民币实现了自由兑换,则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

二、现行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管理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帐户及其相关的项目所进行的外汇管理。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所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指的是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这里,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资本及金融账户(即我们通常简称的资本项目)分成44个项目。按照管制项目的多少排序,IMF182个成员国中,中国排在第8位,处于严格管制阶段。

中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计划部门(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外经贸部)负责实施。二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本交易进行管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

(一)资本项目交易环节

对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购买B股和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证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发行、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境外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出售、发行股票、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A股和其他人民币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在对外借贷款(包括对外担保)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筹借长短期外债;境内其他机构对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体资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标,并要经外汇管理部门的金融条件审批;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后才可以遵照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对外放贷;一般情况下,境内工商企业不可以对外放贷,但可以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

对直接投资(包括不动产投资)的限制: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限制不多,主要是产业政策上的指导;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有一定限制,如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二)资本项目汇兑环节

允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保留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国家不强制要求其结汇。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用于其资本金的收支。

对于境内机构在境内进行资本项下本外币转换。目前我国实行实需交易原则,境内机构只要提供真实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汇兑基本没有限制,可以申请结汇,也可以申请购汇。例如,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后需要转换为人民币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实交易背景,其结汇是允许的。境内机构偿还外债需要购汇,我国的法规同样允许其购汇。当然,借用外债后要进行登记,这是外债还本付息的前提条件。

表1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概览

资本项目内容管理现状

直接投资1.外国及港澳台在大陆的直接投资资本金及协议借入投资

额经外汇局审批后予以结汇。外方利润可兑换汇出。

2.大陆在境外的直接投资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投资风险及

外汇来源,投资收益必须调回国内。

间接投资1.境外发行股票发行所得外汇均要调回境内,结汇要

凭资料到外汇局申请。

2.境外发行债券发行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所得外汇必

须调回境内,偿还债务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贷款登记证》

申请,经批准方可汇兑。

其它资本项目1.外国政府贷款向外经贸部申请并由其审批,由其授权金融机

构办理转贷管理事务。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务院审批,相应国际金融机构评估,由

国务院正式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只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

构和一些大企业有直接向外筹资权力,中长期(一年以上)国际商

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下达外债指标。

4.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短期贷款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一年以下)

实行余额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下达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

限额负债。

5.偿还外债本金凭外债登记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汇兑。

6.存放国外存款个人家庭不得在境外开立私人账户,境内机构在

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要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7.对国外贷款和投资经外汇管理局审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1993年12月28日)。

尽管整体上我国属于资本项目严格管制国家,但也应看到,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管制。正如戴相龙行长指出的,我国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涉及到40多个项目,其中20多个项目已经开放,没有开放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企业直接向外举债和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进行对外投资;二是外币投向中国本币证券市场。可以预计,随着中国加入WTO,资本项目的管制将逐步放松。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收益与风险

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慎之又慎。JagdisBhagwati(1998)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想开放资本自由流动,必须权衡利弊得失,考虑是否可能爆发危机。即使如某些人假定的那样,资本自由流动不会引发危机,也要将经济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与所有的损失相比较,才能作出明智决策。”中国经济要走向开放型经济,人民币可兑换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但是,理论和实践表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风险极大。因此,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应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尽量趋利避害。

(一)收益分析

1、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减少了烦琐的审批手续。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实行逐笔审批制。这种事前审核和经常项目事后核销的工作量极大。企业要做成一笔出口业务,正常情况下至少要到外汇局三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备案,收汇核销),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二是企业汇兑费用直接得到减轻。现行结售汇制使银行获得了固定了两笔交易手续费,企业的成本则同比例上升了。三是压缩了寻租空间。只要政府对许可证的发放不是完全规范化和公开化,寻租者就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官员的决策。存在经济租金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

2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深化

一是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表现为:外汇市场的资金来源和范围扩大,更多的外汇进入市场;外汇交易方式更新,逐步将有形市场转为推行远程柜台交易;涌现多样化的外汇市场工具;交易币种增多。

二是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参与,将带来新的市场规则、工具、技术和资金;还会直接促进境内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在于金融机构数量的多寡,而在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及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开放资本项目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之一。

3、便利国企重组及其跨境资本运营

中国急需境外资本收购、兼并和改组一部分大企业,外商也看好具有厚实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络等优势的中资机构,有意愿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实施大手笔的跨国并购。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胆利用外资的积极态度。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跨国兼并、重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国有企业改革与改造。同时,同样重要的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国的企业、银行可以更方便地去海外上市,进行跨国资本运营。

4、提高金融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

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央银行原则上无须频繁出没于外汇市场,也无须被动供给外汇或人民币。这样,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不再受到外汇市场状况的僵硬影响。资本项目可兑换后,部分过去非法流动的外汇资本也会回归金融体系,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风险分析

1.人民币汇率风险上升

国内金融市场深度开放后,金融活动所引发的纯金融性资金交易所导致的本外币间的转换将增多,市场供求中资本项目性质的外汇比重将增加,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将逐步由现在的经常项目收支为主转变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综合收支状况。加入WTO后,人民币汇率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国际游资也能通过外资金融机构更轻易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部分金融资产也将为境外投资者持有,外汇市场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2加重中国资本外逃的潜在风险

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中国的最大风险在于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广泛发生后的资本外逃。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一边倒”的趋势引起的资本外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国内的资本形成,另方面中央银行为制止这种趋势将被迫提高利率以吸引资本流入,高利率的结果同样压抑了国内的投资热情。可见,资本项目可兑换引起国内投资缩减是必然的,而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投资无疑是最紧要的事。

四、中国经济深度开放形势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压力

1、WTO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

WTO并不直接对外汇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将外汇管制视为非关税壁垒之一。本章第二节已经指出,GATS第十一条已对外汇资本流动和汇兑便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和要求,敦促成员国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目前,WTO规则正日益向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方向发展。

90年代中期以后,IMF开始改变其立场,转而积极推动资本帐户的自由化。1995年10月,IMF的一份正式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工业化国家早已完成了经常帐户的可兑换,而且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接受了《IMF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内容,因此,IMF今后将把各国的资本帐户作为其主要的监管对象。”在1997年的世界银行和IMF第50届年会上,IMF执行主席正式向与会各国提出了修改基金组织章程的设想,其主旨就是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此后,IMF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以探讨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写入新章程的问题。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外汇和国际收支”部分,针对工作组的一些成员国担心中国会使用外汇管制来管理商业和服务贸易的水平和构成,中国代表已承诺,中国将根据“WTO协定”的规定以及WTO中与IMF相关的宣言和决定,尽中国在外汇方面的义务。根据这些义务,除非IMF另有规定,中国将不采取任何法规或措施达到限制任何个人或企业得到进行经常项目下国际交易所需外汇的目的。另外,中国代表还承诺,中国将根据“IMF协定”第8条款5节的规定,提供外汇方面的信息,并提供在过渡审查机制看来必需的其他外汇方面的信息。

2、开放型经济大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渗透,以及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复杂而又崭新的金融交易的扩展,将对中国现有的汇率与资本管制提出严峻的挑战。二是中国对外贸易呈现从传统进出口方式向以投资带动和以承包工程带动方式的转变趋势,与贸易流动相伴随的国际资本流动会不断增加,微观层面的企业对投资自由化及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

3.管制的有效性愈受挑战

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将进一步下降。首先,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实施资本项目管制,必须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区分。然而,从国际收支角度看,国际收支大部分交易同时具备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的特性,因此,客观上造成难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有效区分,部分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逃避管制。其次,我国部分资本项目实际己经放开,由于资本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对一种工具进行控制而对另一工具不进行控制就会导致资金流向未受控制的工具,容易出现资本项目监管真空或漏洞,导致资本管制有效性降低。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市场全方位开放后,将对资本项目管理展开深层次冲击。通过本外币相互质押贷款渠道、通过外资银行联行往来渠道、通过咨询公司渠道、以及通过对背贷款渠道等,我们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基本上无法守住。换言之,外资银行全方位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可以有多种途径绕开资本项目管制,致使现有的管制措施失效。

4.难以承受的管制成本

与管制的复杂性相对应,资本项目管制成本也急剧攀升。在管制日益无效的情况下,管制成本的上升需要认真考虑。

五、谨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前已述及,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既有内在动力,也有外在压力。这当然意味着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推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就应“快”字当头。从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说,推动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重要的是要分析我国的经济条件。市场机制发育成熟、经济基础健康、宏观调控技术娴熟以及金融体系稳健等,通常被列为一国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备条件。显然,在近期内,我国尚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在条件不成熟时强行推动自由兑换,必然会推高其风险的一面。

不过,也应看到,中国独具的某些条件使得资本项目可兑换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那么大。一是长期以来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普遍是经常项目逆差,资本项目顺差。而我国1982-2000年,资本项目顺差累计高达1905亿美元,经常项目累计顺差则为985亿美元。二是WTO效应所促进的大量且长期的资本流入,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将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

总之,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所指出的:“尽管我国还没有一个资本账户开放的明确时间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中国实现资本账户开放只是迟早的事情。在开放的经济中,放松管制是一种普遍趋势,但自由兑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开放不等于不管理,管理也不等于消极的限制,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管理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必须稳妥推动,具体而言,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们对于资本项目可以实行分类开放的战略。

1.尽快放开类

尽快统一对不同交易主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标准。例如,对国内金融机构面向外资企业的信贷存在很多限制。而发达国家却是鼓励。又如现行法规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由外汇局审批其资本金结汇已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应取消对外汇资本金兑换人民币的限制,允许外资资本金直接办理银行结汇。

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管理上,法人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存在区别管理等。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资格需要放宽,由指定银行扩展到大企业,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种。

意愿结售汇制需尽快实现。可考虑改即时结汇为灵活的“限期结汇”,将在限期内结售的外汇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在从强制结汇发展为意愿结汇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将限额结汇制度推广到所有中资企业的过渡阶段,然后随着最高限额不断提高而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考虑参加WTO后外资流入增加的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企业和居民购汇需求。

2.逐步放宽类

金融机构海外融资。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融资已有十多年历史,银团贷款、海外借款和发债等一些融资方式都已采用。其间因取消双重汇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发生过汇率风险。但最大的问题还是金融机构本身经营不规范所引起的风险。总体上,应给予合格金融机构更大海外融资自。一般企业的海外融资还需要严格的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中国企业已走出国门进行融资,对外国企业开放本国证券市场也势在必然。

3.偏严掌握类

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是一个对外投资的小国(拥有全球跨国投资存量的6%,但对外投资仅占全球的0.54%),累计投资额约为260亿美元。我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对外投资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但至少现在看来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为止,我国5800个对外投资项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见,我国缺乏真正的“好企业”。在国有企业未转换机制,又未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情况下,放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无疑给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大门,也增加了境内资本外逃的机会。

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完善合格外国投资者(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合格金融机构将外汇资金投资于以人民币标价的证券产品。中外合资基金可先行一步。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国债先放开,股票市场后开,且要求非居民必须申报购股数量,并严格执行申报制。在管理上,采取日本、韩国在资本市场开放过渡时期曾经长期使用的“原则上禁止,个案例外审批”方式,允许经过批准的外商按照规定的产业领域和持股限制比例入市交易。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4篇

从某种意义上看,允许保险公司外汇资产投资海外债券市场等同于隐性的QDII

以保险外汇资金为起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是培养保险机构资产全球配置能力的现实选择

最近,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据了解,目前中国保险外汇资金规模有100多亿美元,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集资约60亿美元。平安是首家获准进行海外投资的保险公司。2005年1月10日,中国平安首获境外投资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其17.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按照去年的年报显示,中国人寿可投资境外的保险外汇投资额度最高可达24.2 亿美元(约188.7亿港元),占全部保险外汇投资资产的四分之一,为单个公司最大投资规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中心周莉珠研究员认为,《实施细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操作规范,与去年8月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相配套,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这对推动保险机构投资者规范发展、领先一步培养资产全球配置能力创造了极为难得的契机。而从发展的眼光看,以保险外汇资金为起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是培养保险机构资产全球配置能力的现实选择。国际经验表明,资产全球配置能力是保险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新兴国家在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的进程中,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都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例如,日本保险公司的国外证券比例从1978年起步时的2%上升到1997年的10%,其中1989年最高时曾达到16%。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行业境外投资的起航意义还在于为中国其他境外资金投资进行探索。

闸门开启

目前,快速膨胀的保险外汇资金在海外市场投资的主要方式是外币存款。国家外管局今年对境内50家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状况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截至去年底,在这50家机构全部外汇资金中,活期存款余额占29.8%,定期存款占70.1%,而只有个别机构仍持有早期购买的境外外币债券。但由于外币的银行利率极低,仅以存款方式投资必然招致损失。

最近几年,随着保险行业的急速扩张,保险公司的本、外币资产大幅度增加。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用于各类投资的保险资金总额为4524.89亿元,同比增长36.39%。其中国债投资1692.76亿元,增长30.44%;用于银行存款的保险资金总额为4999.11亿元,同比激增53.17%。保险行业资产总额达10359.04亿元,同比增长36.55%。

而根据外管局统计,中国保险业现有外汇资金在2004年年初就已接近80亿美元。加上去年6月24日平安保险集团上市筹集的近20亿美元资金,保险业外汇资金规模约100亿美元。“从全球来看,我们最大的客户群是保险公司。中国的保险市场正在快速成长,他们在国际上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将越来越大,对于中国的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而言,如何实现外汇资产增值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瑞银集团(UBS)债券及利率衍生产品事业中国地区主管金纪湘说:“投资债券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金纪湘说:“这是一个充满潜力的行业。外汇资金部分看起来比人民币保险资金少很多,但增长很快,其中一个原因是未来还会有更多的中国保险公司筹划海外上市。”

据了解,除了保险公司上市筹集的外汇资金以外,我国保险业的外汇资金还包括此前境外股东参股的资金,以及财产险公司外汇业务的保费收入。

保险业能不能持续发展取决于能否取得持续的资本支持。 从2003年开始,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平安保险三家公司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已经达到了60亿美元。

已经IPO的保险公司进一步融资也将壮大外汇资金规模。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海外股市再融资完全市场化,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再融资的便利,即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进行多次融资。例如中保国际2003年在全球成功发行10年期债券1.75亿美元,用于解决其在内地公司太平人寿扩张的资本需要。

来自于寿险保险公司外汇业务部分带来的保费收入将是另一个外汇资金来源。2002年外管局联合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放开境内居民投保外汇保险业务,目前中保康联保险公司已经开始销售针对出国留学生的外汇保险。另据了解,平安人寿也开展了这项业务。

而这些外汇资金的相当一部分仍然滞留在海外市场。原中国人寿股份公司董事长王透露,去年年初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准备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制定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到海外投资的相关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有这些资金一直留在海外。“到目前为止,扣除上市前后的一些费用支出,我们大约还有250亿港元的外汇在外面。”王说。

泰康人寿总裁刘经纶表示,虽然目前该公司来自于外资股东的外汇资金数额不大,外汇资金运用压力也很小,但他们更关注今后展开外汇业务之后外汇资金的投资渠道。

如何为这些资金寻找投资的出口已是刻不容缓。

实际上,国外保险公司保费的保值、增值主要是通过投资证券市场来实现的,主要选择债券及利率产品、股票等投资工具。通常来说,海外保险公司对债券及利率产品的投资占到总资产的65%~70%,对股票的投资占20%~30%。在操作上,寿险和财险、意外险公司有较大不同。寿险公司对流动性要求较低,更看重投资回报率。因此,对股票产品的投资较多;在选择债券及利率产品时,也更偏好收益率较好的公司债券和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寿险公司投资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现在为BBB级,以前为A级,发生这种改变的主要原因就是A级的证券很难满足寿险公司对股本回报的要求。财险、意外险公司对流动性的要求非常高。因此,其股票投资略少;在选择债券及利率产品时,更偏好久期在2~3年的国债、机构债和市政债券。国外保险公司都很注意对外国资产的投资,以分散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

以美国保险公司为例,在选择外国资产时,它们的首选是以美元计价的证券;如果投资了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它们普遍会使用衍生工具(如货币掉期)来控制汇率风险。但是,由于美国监管机构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定非常严格,公司只能进行简单衍生产品的操作,很多收益率较高、可以更好地帮助公司分散风险的结构性产品不能被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美国保险公司的投资造成了局限性影响。此外,目前美国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影响了保险公司对房屋抵押贷款证券的投资;正在酝酿的新规定将更加细化,认为房屋抵押贷款与相同信用等级公司债券具有可比性,相信新规定实施后,由于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可以提供更高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将加大对房屋抵押贷款证券的投资,适当减少对公司债券的投资。

去年8月18日,在经过了近一年的酝酿之后,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终于正式公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吹响了百亿美元进军海外资本市场的隆隆号角。

此前,国内保险外汇资金运用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内外币投资工具少,保险外汇资金难以得到充分有效运用。目前,保险外汇资金除少量同业拆借和购买境内外币债券外,主要存放在境内商业银行,没有其他投资渠道。二是近年来由于境内外币存款利率不断下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收益率不断降低,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消息随即得到了海外投资者的热烈欢迎。8月19日,海外上市的三大保险巨头――中国人寿(2628.HK)、中国平安(2318.HK)与中国财险(2328.HK)的股价全线上扬,分别收高4.88%、1.94%和3.85%,中国人寿的成交量比近三个月平均水平提高了一倍,达到6087万股。

《办法》意味着大量存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保险外汇资金终于解禁,除同业拆借、购买境内外币债券和银行存款外,将可以投资到境外的债券市场。对于已经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三家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更是利好消息。 而且,固定利率的投资产品通常在保险公司构建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外汇资金充沛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当然会选择固定利率更高的债券投资。但是各地的债券收益率状况又各不同,比如前不久发行的200亿元港币债券,年利率比同期国内债券低100~150个BP,吸引力自然会减少。这对保险公司分析各地风险状况、搭配债券期限结构和利率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保险资产投资海外,为境内保险公司走出国门投资海外迈出了重要一步。我们预期随着投资经验的积累,中央批准保险公司投资海外股票市场并实现真正的QDII是水到渠成之事。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也有望得到更大改善。”国泰君安(香港)保险业分析师戴祖祥说。

尽管到目前为止并未公布保险业外汇资产的投资收益率情况,但在现有投资渠道不畅的背景下,业界预测其年收益率可能仅略高于国内同期美元存款利率。投资海外,成为保监会盘活百亿美元保险外汇资产的一步棋。

“保险外汇境外投资的范围还留有余地。”保险权威人士明确表示,“投资范围放开是个逐步的过程。包括衍生工具,在进行长期投资时就显得很重要。现在刚开始,不要急于马上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适度放开投资范围,允许保险机构选择更多的投资工具。在符合投资比例和信用评级规定的范围内,允许投资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政府担保债券(如MBS)、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票、结构性存款等投资品种,为市场主体进行产品创新提供了空间,鼓励保险机构在拓展资产配置有效边界的同时,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

目前我国资本项目的管制还比较严格,保险资金大规模开展境外投资的条件尚不成熟。《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保险机构在现有的政策规范下,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积累投资管理经验,从而增强实力,提高竞争能力。

周莉珠认为,保险机构要把握机遇,着力培养核心竞争力。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的实质性放开,意味着保险机构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政策条件已经成熟,也具备了规范发展所必需的规则。保险机构要在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中尽快成长起来,还必须在内控制度、专业人才、技术系统等方面做积极主动的调整,并在创新投资管理模式和运作载体方面做进一步的探索,把握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培养资产全球配置的能力。

更为重要的是,此项政策是即将推出的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QDII)的一部分,为其在海外进行资本运作“投石问路”。

外资觊觎

在这一过程当中,越来越多的中、外资金融中介机构都在密切关注着快速和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业。以社保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为首的QDII试点将有望创造出更多的中国保险业和外资金融机构的合作机会,这些机会在中、外资金融中介看来,又将是一顿享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大餐。

多位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士认为,境外投资放开,债券类产品应该为首选的投资品种,例如外国国债和高评级企业债等,而股票等权益性产品,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同时放开的可能性较小。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样的开放顺序也是可以接受的。

“无论是从公司的盈利性角度来说,还是资产的匹配来说,投资债券市场会显得尤为重要。”金纪湘强调。

金纪湘说,在资产负债管理以及开展债券业务方面,投行都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债券业务又包括海外发债和买卖债券。他认为,目前海外市场上评级较高的国债、企业债以及一些结构性产品,都可以作为保险外汇资金投资的对象。

在国外,债券品种十分丰富,这为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提供了便利。长久以来,债券投资一直受到国外保险公司的“垂青”。统计显示,债券投资已经在英国寿险公司的资产配置策略中占据越来越高的比例,其绝对数额非常大,美国寿险公司的情况也类似。

同时,据了解,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共有两万多种,交易规模也非常可观,外资银行大多开办了衍生产品业务,而中资金融机构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少数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市场空缺巨大。

金纪湘显然也注意到了国内债券衍生品市场的空白和投资人对衍生产品的陌生。

他认为,“与发展了十几年的股票市场相比,中国的债券市场一直没有什么大的发展。”但他坚信未来几年必将是中国债券市场蓬勃发展的时期,与此相适应的避险产品需求也将越来越大。

这正是以瑞银集团为代表的外资团队在中国市场的切入点之一,“在中国外汇存款只占很小的部分,真正大头是人民币存款。但我们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回避了和内地商业银行的直接竞争。与内地商业银行相比,我们有成熟的市场经验和技术力量,可以在高端业务上发挥优势。”金纪湘称。

他详细介绍了如何借用金融衍生品进行债券投资的具体过程:对债券的投资可以是现汇债券,也可以是衍生产品,这要根据投资人对回报和风险的承受能力来确定。“保险公司都会有一定的目标。比如资金如何投资,要多少年的期限,流动性需要多大,最后的收益是多少,等等。我们会根据他们的要求去做。”

金纪湘举例说,如果保险公司要做一个10年期的投资,瑞银会在原则框架下把这个投资运用金融衍生品“分割”成为几个条块,把风险对冲掉。当然,这需要对具体案例进行精心设计。

海外市场对于保险公司的吸引力显而易见,举例说,当前美国的10年期政府债券利率是5%,较中国的同类债券略高,即便是中国在境外发行的外币债券利率也比境内高。固定利率的投资产品通常在保险公司构建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外汇资金充沛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当然会选择固定利率更高的债券投资。

对投资收益依赖程度较高的保险业渴望通过海外资金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

对于外汇资产投资海外债券市场,保险公司的期望值很高。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期待着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政策尽快出台,并且希望投资比例最好能够达到可运作资金的10%~20%。

QDII能否捷足先登

从某种意义上看,允许保险公司外汇资产投资海外债券市场等同于隐性的QDII。

QDII是境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也是在中国境内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境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的出路之一。面对QDII,目前包括社保基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中介机构都在摩拳擦掌。

在去年6月28日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揭牌仪式上,几乎所有境内的证券、基金公司都到场,多家金融中介机构负责人向中国人寿表达在QDII方面合作的意向。

市场人士担心,保险资金先行出海,相当于给国内的资金开了一个合法的外流渠道,而在投资海内外资本市场巨大的收益差别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资金涌向这个渠道,从而迫使其一步一步扩大,最终推动QDII制度出台。

对此,保监会人士认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用的是自有外汇资金,不存在QDII的人民币兑换、公募资金、集合投资等特征,与QDII没有必然的关联。

不过,目前保险公司外汇资产的“初航”确实是作为QDII的“先锋”。此阶段的特点是带有“特许”性质的QDII,此时虽然部分资金“挡板”已经取消,但放开的口子不大。这一阶段两地资金的流动并不取决于两地股价的差异,而是由资金口子开多大来决定,总体来说,对A股市场具体定价影响不大。

但更重要的是, QDII 带来的是对未来 A 股和国际接轨的一种心理预期,虽然并不能简单地说“接轨”就意味着价格趋同,但它无疑将成为 A 股走势的长期压力。而当 QDII 进展到内地资金可以大量流出的时候,其时的市场格局变化才应该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因为那才是纯粹意义上的 QDII 。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5篇

在这一年里,在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下,通过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主要完成了以下一些工作:

一、 健全财务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工作

1. 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我司于XX年全面施行新准则。财务部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会计科目、辅助核算项目、成本费用项目、预算项目、会计报表的格式等均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平时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如规范应付职工薪酬明细核算科目、现金流量增加了材料现金流的分船录入。经济业务的内部财务管理流程也进行相应调整,保证对经济业务的核算确实按照准则要求。今年年初顺利完成了用友财务会计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和新旧准则账务衔接,起草了新会计准则下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公司按时按新准则要求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2.财务部根据公司差旅费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行为、统一标准,制定了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细则中对开销范围、费用报销标准、报销流程等工作程序作了详实的解释。同时联合总经办对招待用酒、茶叶的报销手续进行梳理和规范。

3、加强资产管理

与信息室对u盘、电脑配件等的领用及领用后的管理进行沟通、梳理、完善;协助行政室拟定药品管理规定、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行沟通、梳理和完善;督促规划设备部加强对固定资产跨部门移交的手续管理。

4.加强成本管理、出台成本管理办法

针对公司造船成本管理薄弱的情况,年底与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制定公司的《成本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成本管理职责,从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报告成本分析以及成本监督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成本控制体系,加强造船成本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5.财务管理部绩效薪酬考核

针对公司出台的绩效考核制度,我部相应地制定了绩效薪酬考核量化指标方案,从公司规章制度遵守情况、工作效率效果、6s等多个方面对本部门员工绩效进行考核,并拟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实践表明,该项考核制度的实行有效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合理地利用了人力资源。

6.结合公司“6s”规定,重新完善部门“6s”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部门6s考核量化指标

7.根据公司专题会议提出的编写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我部明确分工,将本部门工作细化为出纳业务、资金管理、外汇管理、银行对账作业、银行询证、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物资采购业务、劳务结算、基建技改工程、固定资产业务、成本核算业务指导书、保险业务、财务报表编制、涉税业务等十几个模块,组织部门骨干分工负责编写本岗位的作业指导书,经过层层审核,跨部门报送给相关的部门领导会签, 4个月的精心编制、修改和完善,整理出一套实用于财务管理作业的作业指导书。它规范了业务处理程序,固化了作业流程,为部门员工有序开展活动提供了支持。

二、资金管理方面

资金运营:本年度是公司有史以来在建船舶最多、交船最为集中的一年,由于多艘船舶同时建造,资金一度吃紧。财务部根据公司的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生产节点与物资纳期计划,合理地安排融资进度与额度,以保证生产经营所需。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6篇

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取得多项阶段性成果

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启动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作为全省人民银行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来加以贯彻和落实,紧紧围绕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的内容,分阶段、按步骤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取得了多项阶段性的成果。

第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2014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出台了《关于印发<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个人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志着云南省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正式启动。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扩大了业务主体:跨境人民结算的主体从企业扩大到个人;二是扩大了业务范围:允许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内个人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三是涵盖了新兴业务,将互联网支付、电子商务等新兴业务也纳入到试点范围。

第二,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2014年5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云南省德宏州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经常项目缅币兑换试点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志着云南省德宏州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经常项目缅币兑换试点业务正式启动。本外币特许兑换机构开展经常项下人民币兑缅币业务试点,实现了三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放宽了客户范围的限制,即本外币兑换机构的客户范围从个人扩大到境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放宽了业务范围的限制,即本外币兑换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个人旅游项目扩大到全部经常项下兑入兑出业务;三是放宽了兑换额度限制,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兑换额度均不设限额。

第三,《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于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规定》有五方面的突出亮点:一是创新了跨国公司账户体系;二是进一步简化了单证审核;三是便利了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了负面清单管理;五是加强了统计监测防控风险。

云南银监局加快推进“一心两区”建设

为加快推进“一心两区”建设,云南银监局一方面积极向中国银监会报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力争取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对试验区建设研究制定长远规划,主动采取多项措施推进沿边金融改革实现新突破。目前主要取得了两方面的阶段性成果:

第一,云南银监局于今年4月印发了《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建设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实施细则》。《细则》从建立准入“绿色通道”、完善机构体系、加强金融基础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16条具体举措推进试验区改革创新。

第二,云南银监局通过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前期介入全程指导、启动“绿色通道”等方式,高效完成了马来亚银行昆明分行、渣打(中国)银行昆明分行的筹建初审工作,于今年3月将初审意见上报中国银监会,同时积极配合银监会做好筹建审批工作。中国银监会分别于4月18日、4月28日先后批准渣打(中国)银行昆明分行及马来亚银行昆明分行筹建。两家银行的筹建工作目前正有序推进。此外,为进一步提升泰京银行昆明分行对云南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云南银监局积极协调并推动泰京银行昆明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在省外管局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泰京银行昆明分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申请已获中国银监会批准。

云南证监局加快改革创新

云南证监局高度重视《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了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资本市场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紧抓改革机遇,加快云南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步伐,全力推进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资本市场功能稳定发挥,市场创新与市场监管协调推进,推进试验区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开局。

2014年1月24日,“新三板”迎来全国扩容,云南省“新三板”挂牌工作率先在试验区取得突破,云铜科技、安泰得软件两家企业成功登陆“新三板”,成为“新三板”扩至全国后首批挂牌企业,实现云南省“新三板”挂牌企业零的突破。5月21日,又有佳晓自来水、亚锦科技、云南路桥等3家试验区企业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即将挂牌。此外,试验区还有3家企业在审,54家企业与券商签约拟挂牌“新三板”,试验区拟挂牌企业已形成良好的梯次发展态势。

紧抓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机遇,云南省证券机构正加快改革创新步伐。红塔证券完成20亿元增资扩股,太平洋证券成功定向增发融资37.6亿元,两家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云南省证券公司走出去迈出新步伐,太平洋证券成功走出国门,在老挝设立了中国首家境外合资证券公司,并正在向证监会申请在老挝设立东盟代表处。此外,太平洋证券获批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为进一步扩大云南省证券业对外开放,按照《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争取在云南新设1家合资证券公司,目前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存在政策调整、港方投资主体待定等不确定因素,云南证监局将加强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汇报,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力争合资证券公司尽早获批。

云南保监局加大推动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作用,云南保监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保险业服务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广西、云南作为中国同时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重要门户,在中国与南亚各国合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轴两翼”。今年5月,云南保监局领导带队,组织辖内部分保险机构赴广西开展保险业服务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专项调研。通过学习借鉴广西保险业服务试验区建设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与广西保监局达成共识,建立长期的联合推动机制。

为深入了解掌握云南保险业服务试验区建设情况,今年4月,云南保监局选取西双版纳州和普洱市这两个对外交往活跃、保险市场发展快速、保费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州市开展专项调研,为下一步推进行业开展保险产品、保险服务和保险合作“三个创新”提供了参考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保险市场发展,今年3月初,云南保监局召集行业部分公司,组织召开关于双边及多边保险业务合作、加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构建区域保险交流合作平台、推进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证保险4个专项实施细则的专题研讨会并进行工作安排部署。

此外,云南保监局还着力推进三项创新试点工作。一是开展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二是开展人口较少民族保障保险试点工作;三是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下一步,云南保监局还将继续加大推动力度,提升保险业对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服务力度。

总把关:苏丽霞

栏目主持:黎 风

执行编辑:薛盘栋

编辑:陈彦彤 杜 杉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7篇

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给中国保险资金的高效运用提供了平台,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的调整,将给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增添新的活力。但在这方面的细则尚未出台。当前,保险业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极大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保险业潜在的风险积聚在加快。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的步伐,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最为突出的。

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应当加快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的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有些财产险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对于人寿险业务,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另一个方面,将保险公司基本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不利于保险公司培育核心竞争能力。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无不向着大型化和全能化方向发展,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互相竞争的法宝。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零售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开展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综合性业务条件得天独厚。因此,对保险资金开放资本市场可使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对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极为有利。随着中国入世,保险业的开放度也日益扩大,相对于国外保险公司已拥有的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国内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不尽快使保险资金同资本市场对接,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将使我们一开始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步伐日益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互动加快了这种融合。“9.11”事件后,国际保险业进入了艰难的调整期,而中国的一枝独秀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国际保险业利用其成熟的管理技术,先进的管理,面对的是全球资本市场,其投资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基金、抵押贷款、房地产、贵金属等。其投资的方式可以是自营,也可以是委托,十分灵活、方便。而中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上范围狭小,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保险业发展的能量难以充分释放出来。

(三)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必然要求。过窄的投资渠道限制了新的保险业务的拓展,使产品设计过程中价格确定增加困难,市场需求与保单价值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利于开发更多的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有利于产品销售,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有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性困扰

(一)由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一定困难。相对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是与国家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相伴而生的,只能在发展中寻求改革与发展的办法。如占上市公司三分之二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新股配售问题;银行资金人市问题;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问题;A、B股市场统一问题等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或不确定性都会对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保险公司目前已投资于证券投资资金,间接进入了股市,因此这些政策性因素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的稳定。

(二)投资工具缺乏既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银行存款、投资于国债、金融债、部分债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更多的金融投资工具,使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票市场只能在一个上升的市场行情中寻求盈利,一旦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引起行情下跌便只能承受投资损失。即使是国债投资,也是品种少,期限短,不能较好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基本上都是利率性产品,而没有实业投资,一旦利率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存量资产及增量资金都有着重要影响。表现在:利率持续走低,保险公司将面临再投资收益风险;而如果利率持续走高,保险公司存量固定收益债券则面临投资风险考验。

(三)由于投资工具的缺乏,使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困难,完全做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成为不现实。我国的寿险资金绝大部分是长期性的,其中 20年期限的资金约占50%左右,而在保险可投资的工具中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品种。如协议存款绝大部分为5年期,国债、金融债以3、5、7、10年居多,20、30年期限的品种太少,而且价格也不能真实反映期限与价格的变化。在目前限制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股市及海外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要做到投资资产与负债的完全匹配显然是困难的,这也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巨大经营风险。

(四)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资金运用政策限制了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国际上一般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由保险集团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投资公司运用与管理保险资金;第二种是资金由保险公司下设一个具体的投资部门来管理和运作;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把资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从我国的情况看,这方面限制较死,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基本上不存在。虽然新的《保险法》已出台,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尚留有余地,但有些条款缺乏权威性解释,亟待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说明。可以说,目前投资管理体制及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和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五)国家宏观政策及资源的配置水平,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营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筹集与分配资金,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大量闲置;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惜贷,存贷比例偏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又大量认购国债,默默承受着利率风险;一方面贷款难、上市筹资难,另一方面,企业发债又多头管理,限制的太死;一方面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却没有更宽的出路。这些状况表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这些的存在不仅使资金及债券的价格失真,也给国民经济资源造成浪费,影响着保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三、如何缓解保险资金运用矛盾,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增值

(一)允许保险资金直接人市。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是利用股市的最有效的途径。首先,可以避免投资于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节省成本;其次,可避免投资于封闭式基金造成的折价损失;第三,可以避免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特别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见证资本市场的同时,已在人才储备、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有能力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直接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契机,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

(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更宽范围的公司债券。与美国20万亿美元债券市场的规模及4万亿美元公司债券的规模相比,中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小、品种少,公司债的规模只占全部债券市场规模的4%。可见,中国的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也将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更大的市场。

(三)有限度地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质押贷款及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住房、汽车贷款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这类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小,特别适合保险资金的安全增值的特点。

(四)项目投资。可投资于市政建设、重大设施等风险小、期限长、收益高的项目。

(五)战略投资和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应该允许保险公司作为新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享受一级市场的高收益;同时,应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业绩优秀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获取稳定的红利以及通过所投资公司的净资产的增值,享受以后的流通溢价。

(六)外币境内外投资及人民币境外投资。对现有外币资金除了可以开展结构性存款外,还应允许从事B股交易;应该允许购买中国政府及企业在海外发行的债券;应允许购买美国国债等。目前美国30年期公债收益率在5.04%,10年期公债收益率达4.13%。同时,对现有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有所松动,可以根据保险的需求和实际投资管理能力,按总资产的规模核定一定比例允许人民币自由转换成外汇资金,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尽管存在一定的汇率和投资风险,但从长远看,这对于保险公司合理匹配投资组合,完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是大有裨益的。目前北美和香港股市在泡沫破灭后,价值回归,已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只要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投资时处理好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的关系,控制好风险,应该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

四、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及保险监管水平提出了挑战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后,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身投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通过资金的专业化运用,以及有效的内控制度建设,使投资决策更加规范化、化,不断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第8篇

在这一年里,在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下,通过全体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主要完成了以下一些工作:

一、 健全财务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工作

1. 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我司于xx年全面施行新准则。财务部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会计科目、辅助核算项目、成本费用项目、预算项目、会计报表的格式等均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平时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如规范应付职工薪酬明细核算科目、现金流量增加了材料现金流的分船录入。经济业务的内部财务管理流程也进行相应调整,保证对经济业务的核算确实按照准则要求。今年年初顺利完成了用友财务会计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和新旧准则账务衔接,起草了新会计准则下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公司按时按新准则要求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2.财务部根据公司差旅费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行为、统一标准,制定了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细则中对开销范围、费用报销标准、报销流程等工作程序作了详实的解释。同时联合总经办对招待用酒、茶叶的报销手续进行梳理和规范。

3、加强资产管理

与信息室对u盘、电脑配件等的领用及领用后的管理进行沟通、梳理、完善;协助行政室拟定药品管理规定、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行沟通、梳理和完善;督促规划设备部加强对固定资产跨部门移交的手续管理。

4.加强成本管理、出台成本管理办法

针对公司造船成本管理薄弱的情况,年底与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制定公司的《成本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成本管理职责,从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报告成本分析以及成本监督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成本控制体系,加强造船成本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5.财务管理部绩效薪酬考核

针对公司出台的绩效考核制度,我部相应地制定了绩效薪酬考核量化指标方案,从公司规章制度遵守情况、工作效率效果、6s等多个方面对本部门员工绩效进行考核,并拟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实践表明,该项考核制度的实行有效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合理地利用了人力资源。

6.结合公司“6s”规定,重新完善部门“6s”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部门6s考核量化指标

7.根据公司专题会议提出的编写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我部明确分工,将本部门工作细化为出纳业务、资金管理、外汇管理、银行对账作业、银行询证、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物资采购业务、劳务结算、基建技改工程、固定资产业务、成本核算业务指导书、保险业务、财务报表编制、涉税业务等十几个模块,组织部门骨干分工负责编写本岗位的作业指导书,经过层层审核,跨部门报送给相关的部门领导会签, 4个月的精心编制、修改和完善,整理出一套实用于财务管理作业的作业指导书。它规范了业务处理程序,固化了作业流程,为部门员工有序开展活动提供了支持。

二、资金管理方面

资金运营:本年度是公司有史以来在建船舶最多、交船最为集中的一年,由于多艘船舶同时建造,资金一度吃紧。财务部根据公司的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生产节点与物资纳期计划,合理地安排融资进度与额度,以保证生产经营所需。

通过与银行的积极沟通,新争取到7000万元贷款,并降低了部分贷款利率,延长了还款时间。同时获得了更大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截止11月31日,我司今年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3974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86.2%,大大缓解了我司资金压力,降低了贷款利息支出,保证了我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