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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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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思路;具体策略

应收保费作为一种流动性的资产普遍存在于财产保险的业务中,是投保人没有支付但应该支付的款项,其受到了收款时间的差异、不充分的市场化程度和竞争市场等的因素影响,这是属于较为常见的现象关于在财产保险公司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应收保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稳定公司的正常运作,避免经营风险的情况出现,应当控制在百分之零点零三到百分之零点零五之间的正常范围将应收保费占据公司总保费的比例。

一、产生的危害关于高比例的应收保费

(一)对于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

根据行业内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应当实行责权的发生制度,当财产保险企业需要进行会计核算时。因为应收保费在财产保险公司中作为部分的收入核算,就会增加公司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比重,增加公司的成本支出,所以,应当将应收保费控制在合适范围,当出现过高的比重时,一方面会使公司的现金流受到影响,甚至会造成赔付情况;另一方面给催收的工作人员带来压力,造成对投保人在追缴保费的过程中的成本支出。

(二)对于公司内部管理紊乱的造成

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过高的手续费用、高比例的返还资金和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的各项补贴等,都能够被直接纳入在应收的保费之中经过各种不正当的退费手续,扮演转换器的角色承担基层公司的各种开销,账外资金的情况有时也会出现,导致公司管理层难以对内部进行管理和考核。由于应收保费作为内部隐性部分的存在,为业务之间的争抢带来了便利关于变相的降低费率,容易造成投保人出现错觉,产生攀比的心理,引起财产保险管理的紊乱。

(三)关于道德风险的引发

财产保险公司出现内部员工、人等擅自截留、挪用、贪污应收保费的情况,是因为公司没有完善的规定关于应收保费的管理,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个人素质较差的工作人员对催收不及时、管控不严的应收保费动念头。

二、关于应收保费的成因

(一)从客户自身的问题分析

在市场中竞争因素的作用之下,在政府的采购中,在大客户和车队业务中,在大项目的业务之中常使用分期付款的办法对保费进行缴纳,使用分期付款时签订的协议,对于应收保费的形成就在未到付款时间的协议之中出现。因为这符合正常应收保费的情况,所以为了避免风险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形成,需要及时催收。

(二)从延期续保的重大项目和客户内部进行付款的审批分析

由于国外的投资公司、跨国公司在发达的地区和省份之中并不具有财务的实际决定权,因此,审批规定存在一定的期限关于需要支付的项目保险费用,规定中期限的限制较长,因此,部分企业对于保费在支付会规定在较为集中的日期,一旦保费的支付错过了规定日期就只能下次进行,这样便形成了一部分的应收保费。对于应收保费账龄的延长,是由于某些竞争主体比较多的续保项目的存在,业务员不能够及时将续保谈定对很多大项目,从而滞后拖延了这些项目的续保签单。

(三)从投保人的诚信因素分析

由于某些投保人不够诚信,故意拖延,在投保的过程中定好的支付时间,但在时间其内却拒绝支付,出现过期缴费的情况。还有一些投保人是因为市场竞争的原因,经济出现状况,无力缴纳保费,以致出现死账、呆账的情况。

(四)关于不及时结算业务原因分析

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公司出于长期合作的考虑,不会及时的对业务进行结算,有时拖延滞后时间较长,造成应收保费的产生。

三、关于财产保险应收保费的管理策略分析

(一)关于公司诚信的提高和宣传力度的加强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对保险中保障职能的宣传,加强人们对财产保险全面的认识,主动进行缴费让投保人,避免客户原因造成应收保费的形成。

(二)关于公司风险管理的强化关于应收保费

需要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进行强化,避免应收保费从恶性竞争中产生,禁止为了抢夺业务采用变相降低费率的方式。关于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管理力度,做好前期检查、时候处理的工作。公司实行客户黑名单的管理制度,对于诚信有问题的客户禁止投保。

(三)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完善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奖励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将应收保费和工作的绩效考核挂钩,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认真对待应收保费的问题。

(四)关于公司催收应收保费的力度

在财产保险公司中,无可避免对于应收保费的形成,应当尽可能的降低应收保费出现的概率,关于监控和分析的制度建立需要定期或者实时进行,实时掌握对应收保费的具体分布和发展动态,及时了解跟踪出现异常情况的业务,对于业务员的催收工作应当强化管理,必要的时候,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公司的利益。

作者:孙敏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颖颖.基于P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应收保费问题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8.

[2]张新愿.对我国财险公司应收保费困境的成因及对策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06.

[3]黄媛媛.中国非寿险业的风险防范与管理[D].西南财经大学,2010.

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财产保险;保险市场发展;保险意识

[DOI]10.13939/ki.zgsc.2016.03.088

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农业、农民构成的“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发展面临的最重要课题,而农业种植受天气影响大、农村居住保障制度差、农民日常生活环境差等因素使得农民的财产时刻存在着较大的损害风险,每年农村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种植、养殖损失、居住财产损失高达两千亿元人民币以上,因此农村需要构建更为合理的财产保险制度,以此来保障农民的财产安全,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受意外事件的过大冲击。为了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也为了提高财产保险在农村市场的开发,有必要对农村财产保险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据此来加大农村财产保险的推广力度,更大范围地保护农民的财产安全。

1 农村地区推广财产保险的重要性

1.1 更好的抵御农业灾害

农业生产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我国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低,农作物收成受天气变化的影响较大,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大面积减产都会在部分地区发生,即使有政策性的农业保险赔付,但却不足以弥补农民因灾害而受到的损失。如果能够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将商业财险作为农村市场的有效补充加以推广,农民的收成将很大程度上得以稳定。

1.2 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稳定性

农民的收入来自于打工和种植、养殖业,而主要财产以房产、车辆以及存款为主,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等保障体系难以全部覆盖整个农村,而在财产保险方面除政策性农业保险外,其他商业性保险基本无覆盖,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就会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急剧下降,如果商业财产保险能够在农村市场加大覆盖,则农民的生活质量将得到进一步稳固,意外事件对农民生活质量的冲击将进一步降低。

1.3 农村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潜在需求

当前城市商业财产保险市场已经处于激烈竞争状态,但是农村除政策性保险外,商业保险市场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农村对商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以及农村近些年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商业保险在农村推广奠定了基础,因此推广农村财产保险是立足于农村实际需求前提下的保险市场自我扩张需求的表现。

2 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现存在问题

2.1 农业财产保险制度不完善

国家于2012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该法规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由于该条例是政策性的,每年由中央,省,地方和农户按照一定比例来分摊保费,农户可以交非常少的钱就可以获得基本保障,当前中国所有乡镇都有政策性保险覆盖,其中包括水稻、玉米油菜等种植业以及能繁母猪、育肥猪等养殖业。但是当前政策性品种的保障金额达不到农民的需要,需要配合商业险的保险来补充。但是农村特点往往是多样的,各级政府补贴的是大宗,而部分农民自己有特色的往往得不到补贴,有需求无市场。因此国家层面针对农业的保险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商业性的财产保险来满足农村市场的需求。

2.2 农村财产保险经营主体缺乏

当前农村的保险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以人保、中华为主的国有企业,网点较少,农村认识到财产保险并选择财产保险的机会甚少,农村市场主体的匮乏使得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缺少足够的竞争氛围,因此在服务质量上无法实现有效的提高。农村财产保险的风险高、索赔范围广,因此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接触高风险的农业财产保险,对农民而言,过高的财产保险同样不能接受,这就导致收入较低的农民不愿意参与财产保险。

2.3 农民的财产保险观念滞后

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大多数农民对国家、政府仍存有依赖思想,认为大的风险有国家承担、政府救济。由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时间短,对农村市场开拓不够,加之保险宣传缺乏深度与广度,农民对此缺乏深入的了解,产生了保险不合算、保险公司为赚钱的错误认识,对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存有疑虑。再有乡镇企业虽然存在众多险患,但由于长期产权制度不明、政企难分,经营承包者一味追求暂时的效益,对职工人身风险、产品责任风险、企业财产风险存有侥幸应付心理。

3 构建我国完善的农村财产保险市场对策

3.1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靠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不能仅靠政策的引导作用。政策和法律相比,容易受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变化的影响,随意性很大。政策的随意性使得制度安排随时都存在中断的可能性。农村财产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来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一个完善的体系,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应根据我国的农业财产保险的发展情况,在《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构建能满足农村保险市场符合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

3.2 坚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其他互助互保形式并存

以财产保险为主的农村商业保险在经营体制上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营的现状,要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就要允许多种形式的财产保险经营主体并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动合理竞争,才能促进农村财产保险的发展,才能保障农民财产的安全。发挥国有保险公司在农村业务规模大、具有从业经验的优势,发展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和人队伍,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开发适应农民需要的险种,开辟新的市场。并允许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互助合作保险,提高农民互助互保的积极性,从而使农村保险市场更加丰富,更加在保障农民的权益以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改善保险服务。

3.3 提高农民财产保险意识,提升农村财产保险服务质量

向几亿农村人口传授保险知识,逐步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彻底根除小生产者的思维定式,有着积极的意义。近几年,我国农村保险普及率有所提高,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农户将是主要的生产和消费的单位。但是由于农村居民居住较分散,因此对保险知识的宣传难度大,农民对财产方面有经济补偿需求,危机共济的功能对农民的安居乐业是一种长效机制,但现在我国广大的农民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向几亿名农民普及保险知识,逐步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彻底根除其小生产的思维定式,起着积极的意义。

4 结 论

综上可知,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开发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既需要考虑到农村对财产保险的实际需求,又需要考虑到农民对财产保险认识不足的现状;既要考虑到财产保险推广农村市场的巨大利益,又需要考虑到高质量财产保险对农村生活稳定的重要性。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开发符合商业利益的需求,但是其开发的前提是提高农村生活质量稳定性,提高农民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在农村财产保险市场的开发过程中,要本着长远规划、农民与国家利益优先的原则,以服务农村的意识来开展此项工作。

参考文献:

[1]张丽焱.关于财产保险的市场分析[J].中国经贸,2015(7):55-56.

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控制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拥有了更多的可用资产,因此对于风险的预防和理财的意识更加强烈,保险公司的业务随之增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机构,需要承担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在业务量迅速增大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逐渐暴露出公司经营方面的各种问题,其中保险公司财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尤为突出,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来说,亟待解决的财务风险问题如果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会影响公司长期发展,进而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需要实行一系列措施进行管控。

一、保险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方面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保险公司的业务量迅速扩大,但某些保险公司并没有完全意识到业务量增大后带来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仍然遵循国外的经营模式和赔偿模式,并没有依据我国的经济现状和公司发展状况制定保险赔付规定。因此,短期内保险公司需要承受巨大的经济风险,盲目的夸大业务可能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因此会面对资金链断开的问题,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是否能跟上。

(二)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

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到位,我国的保险公司相对来说,在财务监管方面的管理并不严格,因此给财务方面带来巨大风险,风险监督和管理集中在风险管控部门,没有有效的奖惩制度,财务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风险管控部门内部管控措施不够,出现问题时不能迅速找到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大大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难度。

(三)资金利用较为单一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金的利用较为单一也是一个存在的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金后,通常会选择低风险投资项目,这样做的风险大大降低,但是收益也较少,资金利用较为单一,由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当一部分经济风险,因此保险公司要合理利用资金,通过投资等手段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收益,否则遵循旧的模式会阻碍保险公司的多元化发展。

(四)预算计划缺乏短期考核机制

以整个公司战略作为其出发点,在经营计划编制过程中,构建了相应的预算管理机制,依照项目可研报告,来对执行概算进行编制,并在整个预算体系中经各个项目的预算整合进来,对每一个项目的预算严格执行,增强预算的刚性,使得每一个项目的利润均能得到保障,避免财务亏损问题发生。但是由于只有每年的年底才会进行预算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不能做到及时性的考核,以至于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短期偏差难以避免,进而导致财务风险加大。

(五)风险防控问题

在公司发展中,具有团体性、分散性等特点,且经营范围涉及了行业上下游、相关行业等,而正是受到这种特有发展方式的影响,使得公司风险抵御能力随之提升。但是对于资金管理来讲,所面临的复杂程度提升,公司外部市场风险抵御能力虽然能够明显提升,但是对于内部风险来讲,发生概率随之增加;其次,受到规模扩张的影响,造成内部组织层次复杂程度提升,需要面临市场的环境变化,这也加大了资金管理难度,想要完善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就需要从资金使用环节出发,打造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公司也要投入相应的资源,实现对内部资金的有效整合,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六)监督约束问题

在部分公司资金管理中,存在资金使用效益难以满足预期目标现象,究其原因是公司在资金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部分公司中基础监督机制不牢固,如应收账款、资金集中管理等方面存在制度建设不足,造成对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实现实时控制。第二,在公司中尚未建立独立资金管理机构,使得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第三,资金集中管理流程优化不足,并未按照企业的发展速度做好调整工作,造成资金管理出现不规范等问题,甚至还会出现与业务脱节等。

(七)管理方式、统筹机制问题

部分企业中所使用的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并不完善,单纯地将资金信息系统用于线上办公统计软件,并未将信息技术引入到财务、资金大数据等环节分析上,难以准确把握财务、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此外,公司资金统筹管理完善度不高,对资金掌握程度不合理,难以实现公司统一发展目标。

二、优化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制定科学的赔付金额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政策制定自身的赔付原则,而不是直接学习国外的赔付规定,通过对企业现状的分析和把握以及政策的要求和社会现状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准确的赔付条例,避免带来一些企业与客户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在赔付时企业可以依据条例做到有理有据、合理科学的办理,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方应该强化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感,认真落实赔付规定。其次,加强保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保险精算数据,科学合理的提取足额的保险保障准备金。加强再保险管理,对于超出风险承受范围的业务及时进行风险转化,实现保险风险分散管理。

(二)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部门

企业管理中心需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建立相应的风险管控部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进行管理,并将具体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在每一个分公司中践行下去,在每一个分公司安排专门的人来负责提供一些风险指标以及监督后续的控制措施等。同时,还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以及风险管控机制,并针对每一个阶段形成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当风险评估报告送往管理层之后,对风险管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重视资金预算管理体系的优化

①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需要根据保险公司制定的战略发展目标,采取高效合理的措施,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水平,尽可能从不同维度和层面来削弱资金收支不协调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预算资金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促进保险业务和资金流控制的有机结合,更好地达成资金预算管理目标。②重视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的达成情况,对资金预算管理体系进行优化,选择多样化的预测方法,对资金收支进行合理控制。如果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在预算管理的时候,需要和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结合起来,确保预算资金设置的合理性。预算编制以及调度都应该提上日程,确保保险公司预算调控目标可以顺利达成。③不断完善资金预算执行考核机制,与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目标结合起来,构建更加高效合理的年度资金评价体系,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明确资金管理具体的考核细则,把不同的考核方式结合起来,进行全面性的考核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为企业制定调整和优化资金管理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重视资金管理制度的优化,达到更好的风险管控目标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岗位需求来匹配不同的工作人员,落实责任承担机制,实施岗位不相容分离制度,能够确保工作人员之间可以形成良好的监督效果,对于工作效率水平的提高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资金业务开展的独立性需要得到保障,减少任何个体的干预和影响,借助分离制度的保障,提高业务开展的安全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强化对票据的管理,尤其是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需要落实,并且在公司上下进行宣传,增强该公司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企业票据要定期核对与盘点,判断实际票据和账面信息是否保持一致,减少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不断完善轮岗制度,定期管理资金业务,工作人员相互监督,确保能够把工作落实到位,减少监守自盗行为的发生。同时,分支公司的管理也非常重要,尤其是要不断完善员工管理制度,为员工转型提供便利,提高员工的业务操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与资金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人才资源,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水平。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操作环节需要落实到位,做好工作上的衔接,强化对资金管理成本的控制,扩大收益空间。不断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做到实时监控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重视内部监控机制的完善,确保资金管理目标顺利达成。

(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在信息时代快速发展下,需要从加大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出发,提高资金管理效果。打造资金管理共享中心需要借助管理中心中的信息平台实现对集团公司资金的有效管理。第一,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做好系统端口的对接,如内部上应当及时与业务系统、物料系统等对接在一起,为信息共享奠定基础。在外部上则需要及时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对接,落实资金监管工作。第二,完善信息化使用制度。在权限授权上应当做好授权工作,如申请额度等,确保资金信息的安全性。第三,完善大数据分析,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取大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对于异常数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追踪管理。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保险公司财务管控风险的很大一部分源于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健全的监督监管规定,可以在公司内部建立员工间,尤其在财务部门内部互相评价监督的制度,鼓励有据可循的检举揭发,实行奖惩制度,在不同的部门间加强沟通与监管,确保责任与义务都能客观公正的履行,对于在业绩方面有贡献的员工实行奖励,以此来激发员工的职业责任感,此外还可以通过专业人员对财务方面、账务上面的定期审查与考核,达到监管的目的。

三、保险公司财务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回报率

企业应重视风险的事前控制,在风险发生前就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预测国家政策的变化,主动调整企业的投资决策,调整发展方向及时抓住市场机会以拓展企业的发展规模;通过调整决策,提高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报率,不断提高企业的收益,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加强动态监控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应该培养工作人员的风险预警意识,提高相关员工的业务水平,提高整体风险分析能力,合理地规避风险,通过分析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以提高企业的投资决策水平。

(二)优化资产配置,增强运营效率

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分配尽量满足企业各项活动所需,企业应该提高资金回收周期,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来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增加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来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率,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规划、具体的应对风险的措施、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完成目标所必需的步骤,减少资金浪费,提高企业的营业效率。

(三)多元化经营

保险公司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要多元化经营,扩大企业的流入资金,通过在经营战略方面不断地创新,达到多元化经营,增强企业竞争力。当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试图对保险公司的核心产品扩大规模时,不要盲目加大产品的销售,而应该结合资金的流动性,预期债务和可支配资金的合理性。多元化经营首先可以分担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例如在面对经营不力或者保险公司的决策出现问题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对企业的固定资金进行投资利用,并做好预期收益和风险承担,选择最优方案,在稳定成本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能忽视监管的重要性。

(四)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考评体系

公司应当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列入考评范围。通过利用内部审计、财务的监督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内部工作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内部信息,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和隐患,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内部控制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对于重点问题还要进行连续、系统、深入的核查。同时,考核结果还要与部门、人员的奖惩挂钩,加大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激励和鞭策有关部门及员工尽心尽力地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五)规范业务流程

①承保过程。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评估机制,对投保人的真实信息进行充分调研,其次,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保险案例,完善优化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引方向。②收取保费过程。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照标准比例进行保费收取,对待客户一视同仁,充分考虑到保险公司长期发展。③保险理赔过程。在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对事故调查取证,必要情况下可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事故勘察,确保结果的真实性。

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是保险公司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也是优化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措施,而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容易受到忽视的部分。目前,保险企业的财务风险仍然存在风险内控环境较差、风险控制水平不高等财务风险管理问题。基于此,人寿保险公司需要依据自身财务风险管理情况,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内控环境,规范工作流程,从而提高财务风险管理问题解决效率,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孟杰.新背景下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策略研究[J].时代经贸,2019(14):23–24.

[2]王鹏.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与管理的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3):241–242.

[3]张毓青.新形势下人寿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探析[J].商情,2020(11):18–19.

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诈骗;投保人;保险金

保险诈骗行为对保险制度和保险事业产生了严重威胁和破坏,解决保险业务中的诈骗行为已成为包括在中国各家保险公司在内的世界保险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一、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认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而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是有严格区别的,“特殊主体是行为人除了具备一般主体的要件以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我国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不同犯罪行为的主体并不相同,第一种行为仅为虚构保险标的,故只有投保人方可为之;第二种行为以发生了保险事故为前提,行为人仅对保险事故的发生编造虚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构成;第三种行为是虚构保险事故,财产险与人身险中均可发生,犯罪主体与第二种行为相同;第四种行为仅限于财产险,因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这是财产所有权固有特性所决定的,犯罪主体不再有受益人;第五种行为发生于人身保险之中,虽然也有被保险人为使受益人得到保险金而自杀的情况,但由于刑法并未规定自杀为犯罪,且自杀者本身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故这类行为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受益人,而不包括被保险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行为包括五种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这种情形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所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违背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中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这是最常见的保险诈骗表现形式。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或者虽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但行为人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以此想获得高额赔偿的,都属于诈骗保险金的行为。

所谓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更多地取得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应当明确的是,与虚构保险标的不同,“这种诈骗行为是以保险合同的真实存在和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逃避责任,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以及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不能向保险人索赔。实践中,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编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事故在实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法,欺骗保险人,谎称保险事故已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把并没有丢失的参加保险的财产谎称已经丢失;并没有发生保险财产被毁的事件,却谎称为因保险事故被毁。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所谓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造成使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这种诈骗行为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如果本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却通过人为的制造事故,致使财物遭受损失,无疑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不法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又借此向保险人索赔而骗取保险金,显然又有悖于保险制度的本质与宗旨,为保险法律制度所不容。实施制造保险事故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不仅要承担此行为造成实际损失所应负的各种法律责任,如制造火灾、爆炸保险事故的,应分别承担放火罪、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如违反交通法规,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则应分别承担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责任等等,而且还应承担由此行为骗取保险金的其他责任。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该种诈骗行为主要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加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之间,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毒、传播传染病等其他方法。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伤害或疾病的行为,如过失引起爆炸、水灾、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伤害等行为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使骗取保险金的,一般不认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此时构成本罪,往往也是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那种情况的犯罪。

三、保险诈骗罪罪数的认定及处理

行为人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否定为数罪。

先看一个案例:钟某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了一家酒楼,并为酒楼财产投了32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甲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钟某在气急又无奈的情况下,决定放火烧毁酒楼:一来可以解对建筑公司之恨,二来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钟某在放火后败露,未到保险公司索赔即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于钟某构成一罪或数罪,应如何定性,出现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某在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同时,钟某放火的直接动因和根本目的是骗取保险金,客观上钟某又到保险公司索赔,构成保险诈骗罪。前者是方法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放火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既构成放火罪,又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首先,从钟某放火焚烧的对象及所处的环境看,酒楼处在繁华大街的道路旁,明显属于公共场所。在这种场合实施放火行为,将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毁的严重后果,同时还有可能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放火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其次,钟某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使用引火物点燃侵害对象,制造火灾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尽管钟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周围公共财物燃烧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构成。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应视为既遂。再者,就钟某的主观方面来说,其放火行为明显是有预谋、有准备的,尽管其犯罪动机是为了骗取保险金,但其主观方面的故意是不言而喻的。这些都符合放火罪的构成条件,所以钟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2.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犯罪的直接动因和根本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金,就其侵犯的客体来看,被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侵犯了国家的保险管理制度、管理秩序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就犯罪的客观方面来分析,被告人钟某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又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故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又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3.对被告人钟某应将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

(1)被告人钟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对牵连犯来说,其犯罪的目的只有一个,但实施了两个以上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即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这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并且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钟某在放火烧毁酒楼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前者是方法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属于牵连犯。(2)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的处断应坚持双重处断原则。我国刑法尚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从刑法理论上讲,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数罪中的重罪论并处以重罪之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这只是一般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在本案中,即应对被告人钟某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未遂)实行并罚,而不应择一重罪放火罪处断。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肖中华.刑法各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46-47.

[2]张明楷.刑法学(上)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02-104.

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以被保险人依据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具有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为无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显现。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目前的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市场份额和增长速度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如何实现责任保险快速发展是目前产险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责任保险的现状与特点

以河北省为例,该省辖区内尚未设立外资公司,现有五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平保财险、华泰、天安。目前已开办的责任保险共四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经保监局备案的产品有100多个。2001年,全省责任险保费收入1.20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9%;2002年,保费收入1.52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4%;2003年,保费收入1.17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8%。从2003年市场情况看,人保占有90%以上的绝对市场份额,太保约占4%,平保占不到3%,华泰和天安开业较晚,市场份额较小。就河北省近三年的发展情况看,责任保险整体上没有大的波动,属于徘徊式发展。

从河北省来看,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特点:

(一)责任险保源丰富。以河北省为例,截止2002年底,全省从业人员3286.56万人,其中,参加雇主责任保险的不到20万人,仅占0.5%左右,即使风险较高的采掘业,责任险投保率也仅为7%左右;各类大、中小学,共3.42万所,在校学生1340余万人,参加校园方责任险的学生不到30万人,仅占2%;医疗机构4671家,年就诊人数1000余万人,住院人数200多万人,拥有病床17.77万张,医疗责任保险仅承保了1.3万左右张床位,不到拥有数的8%。每年来河北省旅游的中外游客4000多万人次,但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不到5万人次,占8%。由此可见,责任险保源丰富,发展空间十分广阔,市场潜力巨大,在未来的财产险市场中应能占据主要地位。

(二)市场开发条件日趋成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消费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责任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二是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法制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1980年以来,《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从不同角度明确了相关单位、个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为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渐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规避防范经营风险和消费风险,逐渐成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需求,人们转嫁责任风险的意识日益提高。四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诉讼等活动迅速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十年来各种民事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劳动争议投诉年均上升8.7%,医疗纠纷投诉上升10.2%,产品质量投诉上升11%,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越来越认识到责任保险的实际意义,这种对责任保险不断增强的认识和需求,对其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资源开发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缺乏对责任险业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从而不能形成对其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使其在较长时间内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其次,责任险产品的研发与供给落后,造成险种结构单一。长期以来,仅靠有限的几个险种支持,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就河北省来说,截止到2003年底,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和供电责任险等几个主要险种的保费收入占责任险总保费收入达90%,其他险种仅占10%;再次,保险公司专业技术及展业骨干力量不足,“不会做”、“做不好”等现象明显,难以实现责任险业务的高质量管理和跨越式发展;最后,责任险产品销售渠道单一,主要为直接业务,通过和经纪方式所收取的保险费占比较小。

二、影响责任险发展的因素

(一)法制环境尚待完善。建立健全民事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客观基础,虽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立法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了法规建设的步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仍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从大类划分,目前除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医疗责任保险外,其他责任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够充分。因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极大地制约了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市场有效需求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认知度较低;二是市场调节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对于一些灾害事故和纠纷,政府依然陷入事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一些现行体制,如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医疗体制也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风险意识不强,保险作为其经济赔偿和纠纷理赔的主渠道作用未能显现;三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相对较弱,企事业单位缺乏利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意识,一些民事损害纠纷中的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因种种原因也放弃索赔。这些都导致保险市场尤其是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发展动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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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公司内部问题突出。一是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公司都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业,但主要精力依然放在车险、企财险等险种上,不仅缺乏对责任险的有力支持,一些新开办的险种,如意外险反而形成对责任险不小的冲击,侵占了部分责任险业务;二是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对保险公司要求较高,受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限制,目前责任险产品单一、定价不合理、后续管理薄弱、风险控制不强、服务不到位等多种问题突出,发展受到制约;三是责任保险保费较低、投保人分散且逆选择倾向突出,基层管理者和业务员不愿积极拓展业务,“捡到篮子就是菜”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责任保险规模小而赔付率高,业务发展缓慢。

(四)政策支持不到位。由于责任保险具有将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为无辜受害者提供利益保障的特点,在国外通过法定保险方式发展责任险的现象较普遍。20世纪40年代,欧美国家率先实行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70年代至今,欧、美、日等先后对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律师、医师等职业责任保险实行了法定保险,如英国1969年就公布了《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案》。而在我国,即使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也需2004年5月新的道路交通法正式生效后才能成为法定保险,其他大多数还是任其发展,保险公司对此一直强烈呼吁,一些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也逐渐形成共识,建议早日将一些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责任保险定为法定保险,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三、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加以贯彻落实。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对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予以细化,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尤其应建立健全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加大责任方的侵权过失成本,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责任险的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对因地位不平等而举证困难的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使法律法规得以有效贯彻落实,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责任险业务发展。

(二)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开发市场资源。随着经济活动的广泛深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事故不断增加,涉及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责任风险所带来的潜在损失正被人们所认识,并日益受到重视,保险潜在市场需求不断增大,保险监管机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应抓住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地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通俗易懂地宣传责任保险知识,加大全社会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度,纠正有关部门对保险的偏见,逐步提高公众利用保险转嫁企业和个人不定性风险的防范意识。

(三)加强行业内部管理。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责任保险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转变观念,找准方向,树立正确的经营思路,明确责任保险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其次,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自上而下的责任保险经营管理网络和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再次,要加快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出一批熟悉保险、法律、医疗、产品鉴定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不断增强产品创新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同时加强风险管控和再保险安排,做好配套的服务工作,为责任险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基本状况;服务模式;保证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80-02

公共图书馆是人们获取知识、吸取精神食粮、充实人生的理想去处。不管你是富翁还是穷人,读书都会改变着你的人生,使你的生活更加富有乐趣,对未来更加充满信心。在一个较为开明与竞争激烈的社会里,人们对知识的渴求更加强烈,对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对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服务模式更是越来越企盼。实行免费开放不仅大大拉近了市民与图书馆的距离,方便了读者,提高了读者的到馆率,而且还起到了示范效应,履行了我们的社会责任,能真正实现公益性文化资源的全民共享。

一、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基本状况

为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精神,图书馆回归公益的具体举措,是文化惠民的一个切实有效的举措,其将为更多渴求读书和从中汲取养分的人们带来福音,这既是读书人之幸,更是教育之幸和民生之幸。目前,公益文化娱乐场所免费向社会开放已成为社会主流。因此,公共图书馆在响应国家号召,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的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免费开放的服务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模式来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

二、图书馆免费开放的服务模式

(一)免费办理借阅卡

公共图书馆向市民免费开放,说易不易,说难也不难,首要是要解决观念问题。即首先要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服务性质定位,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服务宗旨,真正从读者的利益出发,体现其公益服务性。因此,首要的工作就是消除障碍,实现零门槛进入。以泰安市图书馆为例,其具体做法就是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暂住居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都可持有效证件免费办理一个借阅证,此证可在各个功能部室使用,俗称一卡通。在办理此证时免除了工本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但是还要收取一部分押金,其目的就是保证读者所借阅的读物安全、有效周转而免受损坏和流失,提高其他读者的使用机会和资源利用率。

(二)免费使用电子阅览室

电子阅览室免费开放后,上网人数明显增多,有时出现人等机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泰安市图书馆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措施缓解这种压力,通过规定上机时间、上机性质和上机人员成分等举措实现了电子阅览室高效合理运行,从而满足不同人员的上机需求。现在上机时间暂时规定每人上机时间为1.5小时,娱乐性上机一天最多两次机会,避免个别读者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将电子阅览室划分为老年儿童区、上网查阅学习区和娱乐区,规定儿童上网必须有家长陪同,上网阅读、查阅资料优先等措施。

(三)加大图书上架量

传统意义的借阅方式是读者通过目录检索到自己需要借阅的读物,再由图书管理员到相应的书架寻找书籍,经过登记将读物借于读者。这种方式费时费力,效率低下,根本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为缓解这一矛盾和压力,泰安市图书馆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服务设备,改进服务方式,使用新的图书管理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此,上架的流通书籍全部免费对外开放,新增图书上万册,大大增强了读者选择的余地,彻底解决了读者的借阅需求。如今图书馆免费开放,更加拉近了与市民的距离,市民看书、看报非常方便,图书馆成了许多人每天必去的地方,不来图书馆,就会觉得那天有件事情没做一样,已经形成了习惯。

(四)信息公开,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文献咨询服务已成为图书馆现代信息服务工作的核心。图书馆通过自身的文献优势,通过各种检索工具,解决了读者在教学、科研和学习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泰安市图书馆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严格的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将咨询服务渗透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更大程度地为读者提供免费咨询。在咨询服务中,一是要做到信息资源开发的广泛性,广辟信息来源;二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和一切可能的设备,确保可提供的信息范围适当,内容完整;三是要掌握信息的准确时效性,所提供的信息要及时,要以最快的速度使用户得到所需的最新信息,确保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

三、图书馆免费开放的保证措施

图书馆免费向社会开放,对广大读者而言,感受最深的变化就是以前需要花钱才能享受到的服务现在免费就能得到,其过程好像一个非常简单的变化。但是对图书馆的管理服务而言却不是那么容易,它不仅是一个浩大的管理服务系统,而且还必须有可靠的保证措施得以实现,不然会出现一些连锁性的新问题,每一件处理不好,都会严重影响到图书馆的服务形象,甚至会导致免费开放的失败。为保证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得以顺利实施,从以下三个方面简要介绍:

(一)优美的借阅环境

固定的建筑场所是实现图书馆免费对外开放服务的基本保证,其环境和布局在读者阅读书刊、汲取知识的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涉及图书馆的建筑风格,而且还涉及到馆内的布局、装饰、灯光、设施等,这些对读者的阅读心理有极大的影响。泰安市图书馆馆舍面积8000平方米,馆藏文献35万册(件)。内设期刊、报纸、老年阅览室、少儿馆、外借部、电子阅览室等专业部室。新馆将于2013年投入使用,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阅览座位1500多个,各类文献总量达到100多万册,全文报刊印刷型400多种,全部服务和业务工作实行自动化和网络化管理。新馆从建筑、设施、到服务功能、管理模式基本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体现了全新的理念:大开间、全开架,集藏、借、阅、检、管于一体化。图书馆还在安全、卫生保洁、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方面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使图书馆领导和工作人员能从繁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全身心的钻研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馆员素质的提高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更加广泛,图书馆处在由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开放式图书馆转变的过程中,馆员的角色也将定位于知识提供者、信息管理者、电子咨询员,用户需求的多样性要求馆员必须具备复合化的知识结构和多元化的服务技能。如果没有一支热爱图书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并能积极主动拓展各项业务的工作队伍,图书馆不可能在免费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发挥它最大的潜能。

(三)公共资源的合理整合

公共图书馆实现免费对外开放,将各种资源的合理整合尤为重要。1、人力资源的整合。(1)要将热爱图书馆事业、有一定专业特长的高素质人才放在接待读者的岗位而不是内务部门,要使一线工作人员真正由图书馆守门员向信息导航员转变;(2)要整合图书馆的专业人才,做好网上咨询、读者培训以及专题服务等工作,发挥图书馆的学科特长,为有不同需求的读者提供个性化服务;2、信息资源的整合,面对读者越来越高的要求,仅靠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图书馆间的联合,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地区资源的共享。

四、结束语

“腹有诗书气自华”,这不仅是对人而言,对于一座城市更是如此。书香飘溢的城市往往是居民知书明礼、安居乐业的和谐之城。公共图书馆向公众免费开放,不仅显示出文化事业惠及所有公众的趋向,凸现了公共文化设施回归“公益本位”,以启迪民智、提高全民素质,对提高整个城市的群众文化素养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还能让公众感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阳光,共同分享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华.对图书馆免费开放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图书馆学刊,2009,(4).(上接第179页)强健康保险、基本医保与医疗卫生信息互认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国民的疾病发生情况、就医情况以及医疗资源使用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风险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2、依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推动行业开展健康保险标准化工作。依托信息平台,建立健康保险经营规则,明确起付线、封顶线、共保比例等风险控制原则;制定健康保险经营自律公约,通过信息平台约束恶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和资格认证体系,促进保险公司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行业竞争能力。

3、行业成立人身意外与健康险专业委员会,专门负责人身意外和健康险行业合作事宜,总结健康保险发展经验,改善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行业形象。

(二)协调相关部门,出台保险业深度参与政府委托业务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和医保机构合作,放大保障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有相关政策指引,因此保监会应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保险业深度参与政府委托业务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领域、内容和界限等政策依据,加强双方经办服务的衔接,在涉及两方经办的流程上互相给予便利。

2、建立和完善对商业保险经办各类社会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规范,通过彼此交流、借鉴待遇设计、医疗审核和医疗监管经验,合理引导需求,规避违规行为,提高实际成效。

3、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统一的疾病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商业保险科学开发适合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三)依据健康保险经营特性,逐步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专属经营

监管部门应依据健康保险经营特性,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险、寿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建立单独的监管制度和体系,实施单独监管、专属经营,进一步提高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水平。

1、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在保监会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这样既有利于监管机构在更高层面上与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又有利于通过专门的力量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研究、指导和监管,推进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

2、建立专门的监管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相区别的,适应健康保险经营特点的核算制度、精算制度、统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核保理赔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健康保险的发展。

3、严格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健康保险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明确保险机构参与中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专业资质、领域、方式和监督办法,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大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的检查力度,推动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加以培育,在时机成熟时,对兼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业务剥离,通过设置独立的经营机构,逐步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专属经营。

(四)参照国际经验,进一步出台健康保险发展激励政策

鉴于健康保险在服务民生健康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应参照国际经验,进一步出台健康保险发展激励政策。首先是财税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提高企业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税前列支比例,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保费支出实行税前全额扣除,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健康保险业务全部免征营业税。其次是资源配置政策。在土地出让、医疗资源整合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方面,要按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律,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进行政策倾斜,形成政策合力,营造发展环境。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过资本纽带等多种方式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最后是健康管理政策。要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加强对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行业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的专业化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吴定富,李克穆.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研究成果汇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陈文辉,梁涛.中国寿险业经营规律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裴光,徐文虎.中国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保险;保险欺诈;最大诚信原则

广义的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行为,而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欺诈性手段伪造损失或者故意夸大保险事故,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来获取不合理乃至不合法的保险赔偿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仅指狭义的保险欺诈。

一、保险欺诈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行投保等等。

2.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3.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如人身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

4.故意扩大损失程度。如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而且还故意将库存积压品损毁企图获取更多。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如虚列损失清单,伪造死亡证明,伪报失窃物品数量和价格。

二、保险欺诈的社会危害

保险欺诈风险是全球性的,一旦发生,所涉及的保险赔款或给付金额巨大。保险欺诈风险不仅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必然导致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

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父母杀死亲生儿女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人为道德风险的频频发生,给社会增添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6年,则升至10.1%,到2009年底更是飙升至20%(见表1和图1所示)。若放任这种状况发展,将会严重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保险欺诈存在的原因分析

我国保险行业还处在发展初期。综观世界保险行业,防范保险欺诈始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产生保险欺诈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是保险欺诈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保险业法律法规不健全,各行政机构执法缺位

1.《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自《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现行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

2.各行政机关执法的缺位

保险欺诈活动涉及行业众多,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规定保险公司享有何种调查权,导致很多欺诈案件无法取证而不得不作为正常赔案处理,各保险公司与医院、交警、公安、检察、法院及同业公司等的关系好坏直接影响到欺诈案件的突破。然而,公安、司法、医院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调查取证支持配合较少,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二)社会处罚环境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土壤

1.对保险欺诈惩处不严

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一些欺骗行为被识破后,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一般也只是对“诈骗未遂者”进行批评教育,有时因保险金未被骗到手,法律上不好对“施骗人”定罪,而一旦保险金被骗到手后,保险公司想追回又难上加难。

2.保险诈骗行为常常难以引起社会公愤

目前的保险诈骗直接损害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公众没有完全认识到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因此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不理解、不配合或与保险欺诈者联合制造假证据,欺骗保险公司。特别是小金额的诈骗和未遂案件,公安部门也无暇顾及。这样就给保险欺诈提供了一个滋生繁衍的社会环境,使之愈演愈烈。

(三)保险公司漏洞也在为保险欺诈提供了方便

1.保险公司核保不严

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不验险承保,即保险合同在签单时没有对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详细评估,又缺乏严密的核保制度,为追求业务量随意放宽投保条件,不遵守核保程序,将大量高风险标的承保进来。

2.部分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和业务相关人员参与骗赔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和业务相关人员参与欺骗保费总量的精确统计。少数从业人员在承保理赔时收取被保险人的“好处费”,甚至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假证明袒护被保险人,乃至个别业务员与保户私下串通骗取保险赔款或给付金。这些人为风险在客观上助长了保险欺诈风险的产生。

(四)保险行业内部信息流通不畅

很多保险公司视对方为竞争对手,很少互相通报骗保骗赔情况,没有真正在行业内部建立起一个分享保险欺诈黑名单的信息平台,这就使居心不良的欺诈行为屡屡得逞。而一些保险公司被诈骗后,为顾及自己的信誉和影响,采取不张扬的做法,使保险欺诈者更有恃无恐。

(五)保险欺诈行为人法治观念淡漠

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来看,其对保险方面的法规不熟悉,仅把保险诈骗看成是一种贪利行为,根本不知道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认为即使诈骗行为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被拒赔或者退赔;守法意识不强,自以为骗赔手段诡秘,可以瞒天过海。

四、解决保险行业内部保险欺诈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治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使保险立法分散而缺乏统一体系的状况得到改观,进一步健全了保险法律空间。新《刑法》的制定也为保险诈骗罪作了较明确的界定,但就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现状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还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更完善的保险法律配套措施,加强对保险欺诈未来可能方式的预测,做到未雨绸缪,以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投诉和打击力度,不论案件大小,成功与未遂,只要有欺诈行为都应得到严厉打击和法律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发挥法律的震慑警示作用,把保险欺诈抑制在萌芽状态。。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铲除滋生保险诈骗的土壤

发动社会力量、宣传煤体,宣传保险业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性,引导社会成员学习保险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深刻了解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增强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和反欺诈能力。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消除人们对保险欺诈案中不法分子的同情心。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可考虑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公开举报电话。

(三)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承保前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是防止保险欺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承保环节是保险公司最容易分辨良莠的时机。必要时,应对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以避免保险欺诈的发生。

2.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监控

第一,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保险知识、法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强化纪检、监察、稽核、审计等工作的职能。

第三,提高调查人员素质。培养其拒腐防变的能力,培养既懂保险,又懂医学、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以增强对保险欺诈的甄别能力。

3.构建专业反欺诈团队

各家保险公司可参照国外经验,构建自己的专业反欺诈团队。如聘用专门的具有侦察经验的退役警察和退伍军人作为保险公司兼职侦探,对某些疑似欺诈案件在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尚无法调查的情况下利用本公司侦探,开展合法的调查。

(四)加强行业内反欺诈工作的协作和交流

各个保险公司应该在业务上互相学习,信息上相互沟通,对有欺诈前科的“客户”和“黑业务员”行业内要互通信息,建立欺诈黑名单制度,列入诚信数据库,以降低跨公司、跨区域从事保险欺诈的可能性,构筑保险行业联合反欺诈的信息网络。

(五)对投保人加强保险法意识宣传,杜绝保险欺诈的念头

对于投保方而言,重点在于加强保险法意识,对保险基本原理和保险法规有一个深刻地理解。从思想上真正懂得,保险得以数百年运行的真谛在于以科学的统计数据为测算基础,实现每一个被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等价基础上的有偿转让风险。并在所组成的同一群体被保险人之间实行机会均等的互助,而且这一互助完全是就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每一位处于社会化大生产环境中的文明成员,应该有自立互助对付各种不测损害的胸怀和意识,更应该有自觉遵守法律的觉悟。

综上,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机制还不完善,再加上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保险欺诈不断涌现,给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面对挑战我们必须不断健全我国法律体系,加强保险公司自身内控,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联合社会各机构团体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打击防范力度,切实保障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保险行业朝着一个健康、纯净方向不断高歌猛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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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摘要】企业集团财务战略是指在企业战略统筹下,按照企业战略管理的原则要求,遵循企业财务活动的基本规律,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本文从财务战略的实施入手,就财务战略实施基础工作、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探讨发电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管理,实现以企业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战略思维方式、决策及控制活动。

关键词:发电企业集团财务战略

2002年12月29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五家发电集团公司宣告成立,总装机容量占全国的51%左右。这标志着我国厂网分开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运行近50年的电力垄断体制被打破,发电企业市场竞争格局逐步形成,在改革中应运而生的国有大型独立发电集团成为发电市场的竞争主体。

从长期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研究探索发电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管理,研究分析集团公司未来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现有实力和潜在能力,使其在充分利用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建成要素组合合理、资源配置优化、经营状况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管理机制先进、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实施作为企业财务战略管理活动的重要方面,只有把财务战略贯彻到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中去,财务战略的作用才能真正得到发挥。

一、做好财务战略实施基础工作

(一)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标准

为做好财务战略实施,发电企业集团应在强化以财务战略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理念的前提下,根据集团公司集约化财务管理模式,坚持把集团公司总部作为整个集团的利润中心、资本运作中心、财务信息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风险控制中心,科学制定财务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流程,使流程有效服务财务战略。

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几个原则性问题:设计流程应该始终围绕整体结果或目标,而不是一个人或单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决策制定者应参与决策和执行过程,并加强自我控制力;对于由各部门、各单位具体执行,而结果最终又要整合起来的不同活动,在执行过程中要相互沟通。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结合集团管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和利润分配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成果的预测和考评、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等诸多方面,制定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作标准,不断调整和完善暂行办法,以形成较系统的制度控制体系,引导集团的财务活动规范化,使财务制度能够适合发电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

(三)大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一是要提升发电企业集团上下对预算的理性认识,建立利益共同、相互信任的全面预算管理机制,使预算既能体现经营目标又成为实现目标的手段。预算管理的各层次应统一对集团公司合理控制成本、适度利润增长等总体战略目标的认识,努力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形成经营者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相互信任、目标一致、共同努力的预算管理体制。二是要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预警机制,利用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会计分析方法,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逐步建立一套层次分明、概念清晰、内容全面、符合公司特点的预算报告体系,细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为各级管理层经营决策提供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预算管理控制点的前移,逐步实现预算的过程控制。三是要加强预算监督控制和考核。为确保预算在资产经营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生产经营活动应切实围绕确定的预算目标来运行,建立预算监督控制制度、预算分析报告制度,并以资产经营责任考核为手段,强化预算的激励约束作用,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四是要建立科学的预算模型。针对内部各单位的特点,逐步建立起符合实际的预算模型,实现预算管理的动态化、科学化。

(四)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

财务信息化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现代化财务管理的基础。财务信息化建设要以发电集团公司信息化战略为指导,依托集团公司统一的信息资源,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计算机、网络、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立足于完善集约化财务管理模式,以价值管理为核心,以优化配置企业整体资源为目标,建设集预算、价格、核算、分析、决策与控制等功能于一体的,跨地域、跨层次、跨部门,网络化、信息化高度融合的财务信息系统;构筑战略财务管理架构下的决策支持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各个模块的作用,实现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的全面融合,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的信息同步和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在空间上的远程处理、时间上的在线管理、时点上的实时反映和过程上的动态控制。要通过信息化建设,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支持财务决策,推动财务管理现代化。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在统一管理框架下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先进性与安全性、经济性与实用性的有机结合;坚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持续优化。

(五)加强和改善财务监督

企业财务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这些风险存在于企业价值运动中,是企业最大的风险,影响全局。发电企业财务风险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担保风险、信用风险、电费回收风险、电价风险、存货风险、资产营运风险等,直接表现有汇率风险、现金流风险、高风险业务投资风险、信息失真造成的决策误判风险等。加强和改善财务监督,是控制和规避风险,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六)加强财务专业队伍建设

为了满足集团发展的需要,必须有一批适应现代化财务管理的专业化队伍。合格的财务人员不但要懂财务,还要懂生产、懂法律、懂金融,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精神、依法办事的意识、刻苦学习的态度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在做好队伍建设方面,集团公司需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鼓励其参加后续教育和各种培训,参加职称考试,提高现有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建设一支适应集团发展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队伍;三是完善优秀财务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营造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四是建设集团公司财务人员信息库,摸清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人员状况,为选用人才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实施战略成本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抓好存量资源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

加强电源开发前期工作,优化项目开发顺序。按照国家批复项目优先、投资收益率高的项目优先、电源空白地区优先的原则,对前期项目及拟开工项目进行调整。对于国家已经批复,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空间、较高投资预期收益的项目,加快建设,争取提前投产;对于投资效益中等,预计投产后市场空间一般的项目,坚持“按基建程序建设”;对于项目预期投资效益较好,但各项建设条件有待于落实的,继续落实各项条件。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形成优质的生产能力。工程项目建设是电源发展的第一生产环节,是奠定公司资产市场竞争力的基础阶段。瞄准国内最高水平,提高包括造价、进度、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管理水平,建设一流电源工程,实现发电装机规模稳步扩张,确保新投产项目投资省、质量好、见效快,投产后尽快形成稳定生产能力,应尽最大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基础,确保电源持续快速发展。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是集团实现经营效益的基础,是确保电源持续快速发展的保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做到每一项工作都能够实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实现安全生产的闭环管理。优化运行方式,在确保多发、多供的同时使供电煤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向设计值靠拢,向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看齐,努力在生产环节增收节支,提高发电效益,以提高设备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为目的,抓好设备管理。

(二)积极调整电源结构,优化整合存量资产

从发电企业集团的现状来看,在集团系统层面考虑,进行资源整合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将一厂多制的电厂进行公司制改组,彻底改变历史原因形成的管理混乱的局面。对发电集团间交叉持股的电厂,进行股权置换,理顺产权关系。利用目前电力暂时紧张的有利时机,提前整体转让或退出老小电厂。对于效益不佳的机组实施以大带小重建或关停退出。对于没有发电容量的空壳电厂,应进行人员分流安置,妥善退出。通过资产整合,打破原来资产的地域范围和企业界线,对存量资产进行企业间的转移,优化存量资产结构。将存量资产重组和企业集团在该地区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合理配置该地区的发电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三)进行管理流程再造,增强核心竞争力

五大发电企业集团组建时间短,目前在组织结构和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总部管理幅度过大及部门之间、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定位、职能界面、管理流程不顺等问题,需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理顺内部关系,缩短管理链条,进行管理再造。

管理体制精干化。现有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基层企业的管理机构庞大,人员多,效率低。应精简机构,裁剪多余的,合并类似的。

组织机构扁平化。发电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目前大部分采用传统的“金字塔”形组织结构,管理层次多,管理幅度窄。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优化产业链条和价值链出发,根据相关业务和管理环节的特点,推行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扁平化管理,缩减管理层次,增大管理幅度。

重新设计管理流程。根据管理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对管理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包括工程建设、运行、检修、燃料、物资等管理流程。

完善风险防范和监督控制体系。在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各方面构筑监控体系,并坚持制度和监督相结合,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关口前移的原则,使经济运行和重大经济行为置于可控、受控状态。

(四)优化燃料煤炭供应,实施煤电一体化运作

燃料供应状况对经营影响非常大,燃煤的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和是否足额及时供应,都将对发电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根据我国煤炭供应形势、电力行业发展态势的分析,未来煤炭供应紧张的状况将持续较长时间。面对未来的激烈竞争,各集团应及早制订煤炭供应战略方案,保证煤炭供应的优质、优价、及时,以保证集团的长远发展。

全国煤炭消费量的一半用于发电,70%以上的电能来自于燃煤火电,两个行业的依存度非常高。因此在市场化不断推进的环境下,煤炭企业关注自身的长期市场,发电企业注重稳定的燃料供应,双方存在着合作的基础,长期合同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也是最重要的保证途径。为获取优质、优价、稳定的煤炭供应,发电企业集团应与煤炭企业在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中长期供需合同,建立健康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稳定煤价与煤量。

基于电力与煤炭之间的紧密关系及其对能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作用,煤电一体化经营已经成为国家能源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在这种趋势下,为保证煤炭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企业集团应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继续坚持向煤炭行业渗透,降低经营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一是通过投资开发新矿,兼并、收购已有煤矿,发挥电办煤的优势,把煤矿建设成为电力企业的联办矿,实现混合经营或者跨行业经营,从源头上控制煤炭资源。二是通过煤电资本的相互持股、参股或者控股,利用不同资本融合兼并重组。三是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大型煤电基地,实施煤电一体化运作,一方面延长煤炭企业的产业链,提高了产品的附加价值;另一方面保证电力企业煤炭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减少了供应环节的风险。

三、全面强化资金管理,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

要适应金融全球化浪潮,将资金管理界面拓展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综合考虑筹资风险和成本,比较银行贷款、增资扩股、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选择最佳方案。

(一)发挥财务公司优势,积极有效运作资金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投资创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企业集团内部从事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可以利用其产业性特点,对集团公司的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利用企业集团内部单位资金运动的时间差、空间差和生产环节差,有效聚集资金,运用信贷杠杆功能,灵活调度资金,建立内部资金市场。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有着天然的资本纽带,能够实现信贷结合与产权融合的双重联系,弱化企业集团外在的信贷契约的不稳定性,实现贷款的统一管理,优化融资结构。企业集团间接拥有了财务公司的信用工具,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功能,通过国内外金融市场管道,将集团外部资金导入内部生产建设项目上来,使资金流向物流转化,缓解由于资金总量束缚和外在信用制度的牵制对集团造成的压力。

(二)利用资金规模效应,建立银企战略联盟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竞争也由国内市场扩大到全球范围。为切实提高发电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能力,选择实力雄厚、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并与集团经营关联性大的金融机构组建战略联盟和合作伙伴,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达到优势互补、经营“双赢”的目的,并通过建立银企战略联盟的形式,为企业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发电企业集团资金需求量巨大,这既需要多家银行的支持,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广阔市场。随着核心业务的不断扩展,对银行的融资方式和运作机制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贷款规模不断扩大,贷款种类涉及多,需要取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在融资方式上要求较为灵活,以满足下属单位根据市场变化规律自主选择贷款时机和期限的要求,应获得银行对资金使用的管制;在融资形式上,不但要得到包括信贷在内的间接融资,而且还要得到向社会的直接融资服务;在融资的币种上,为减少资金成本,满足国际化经营要求,需要银行提供多种币种或不同外币买卖服务方式;为打破原来银企之间单纯的资金供求的局限,需要取得银行提供的结算、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保函担保、外汇买卖等业务的配套金融服务。这些方面的需求,需要与合作银行进行战略合作协商,一揽子解决。

(三)借助资产密集优势,适时涉足保险市场,投资参股保险经纪公司

应对目前的保险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实施保险专业化管理,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把管理和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提出控制、转嫁风险的防损建议或管理方案,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使保险管理从事后理赔转化为事前预防,从单纯的保险事务处理转化为对企业的风险防范,从静态的财产保险管理方式转化为对企业的动态业务风险控制。

寻求适当的时机,投资参股保险公司,从整体上提升综合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关注投资银行业务,积极参与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主要有企业融资和优化资源配置两大功能。目前,五大发电企业集团都拥有上市公司,远期集团还要实现整体上市,必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和直接融资。